测试用电安全规定

2023-06-30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测试用电安全规定

安全用电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清除事故隐患,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特对我处安全用电管理做如下规定:

1.按“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安全用电工作列入各级领导岗位责任目标,必须坚持常抓不懈。全处干部职工及有关部门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保证用电安全。

2.管理处范围内一律禁止使用电炉子、电熨斗、电褥子、电饮具等电器设备。

3. 各科室或个人宿舍,必须经领导批准,由电工负责接线供电,严禁个人私拉乱扯电力线路, 违者按使用禁用电器处理。

4.对用电情况要及时检查,若发现有违章用电单位或个人,除没收违章用具外,扣罚本人当月工资;凡因违章用电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者,视情节轻重,加重处理。

5.由办公室牵头组成安全用电检查小组对全处用电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2篇: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人身和设备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及全体职工(含各外来施工队伍及临时工)。

第三条电气设备的运行应坚持“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人员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都有权制止或拒绝执行。

第二章电气安全工作基本要求

第五条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一)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20伏以上者(含250伏)。

(二)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20伏以下者。

第六条电气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已满18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身体健康,经医生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疾病和残疾。

(三)须经过安全专业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电气工作。

(四)具备必要的电气专业知识,掌握一般的触电急救方法和电气防火救火知识。

第七条凡新安装及改装的电气设备,未经工程部及有关部门验收不准投入使用。

第八条已投入使用的电气设备(包括便携式电气设备和外来施工单位临时设置的电气设备)必须按要求采取有效的保 1

护接地或保护接零措施或漏电保护装置。

第九条对存有缺陷和事故隐患的电气设备及设施,必须进行整改,检验合格后方准投入正常使用。

第十条要在变、配电室及变压器室的出入口及高压设备旁边悬挂“禁止入内”“高压危险”“请勿靠近”等相应的警示牌。

第十一条工作中电气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凡没有做好安全技术措施的均要当作有电看待,不得随意靠近、移动或越过遮拦进行工作。

第十二条供电设备无论仪表有无电压指示,凡未经验电、放电,都应视为有电。

第十三条经批准同意停电时,应按规定范围停电,不得随意扩大停电范围。

第十四条临时供电线必须有使用单位的申请手续、工程部的审批手续及使用期限,安装要符合电力安全规程,到期拆除时,必须先办理拆除手续方可拆除。

第十五条凡有防雷击要求的构筑物和设备均应设置完整有效的避雷装置,避雷装置要按规定定期检查。

第十六条易燃、易爆场所必须按防爆等级要求选配防爆电气设备。

第十七条公共娱乐场所、澡堂等场所,必须严格按照各部门的要求,对电气设施安装漏电保护设施并规范使用。 第十八条动力工程部要加大对工作区、宿舍区用电管理的力度,对乱搭、乱接的线路要坚决拆除,决不留隐患。

第三章保证用电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公司关于用电工作制度和“停电挂牌”

及确认监护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工作监护制定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负责人应向全体工作人员清楚交待任务、工作范围、注意事项、带电部位,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必须始终在现场工作,对工作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正违反安全的行为。

(二)当工作负责人需要暂时离开现场时,应指定监护人员代替,并向代替人员交待清楚有关事宜,同时通知全体工作人员。

(三)如果在两地工作,工作负责人可指派有实际经验的人员到另一地去,但必须把任务、注意事项交待清楚,被指派人当面背述清楚。

第二十一条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应负责检查、清理工作现场,拆除所有临时安全设施,撤出全体工作人员,确保工作设备可以安全送电,再与工作人员办理结束工作手续。 第二十二条在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以前,工作人员不得将检修设备合闸送电。在工作间断期间,如果需要紧急送电,必须根据工作负责人的当面通知,在全体工作人员已离开工作地点,拆除临时安全设施,用电设备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方可送电。

第四章保证用电安全的技术措施

第二十三条在全部和部分停电设备上工作,必须完成如下安全措施:

(一)停电。

(二)验电。

(三)装设接地线。

(四)悬挂标示牌,装设遮拦。

第二十四条工作地点必须停电的设备如下:

(一)检修的设备。

(二)与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作中正常活动的范围距离小于安全距离的带电设备。

(三)在工作人员的后面或两侧,小于人体活动安全距离的带电设备。

(四)无法制作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而又影响工作的带电设备。

第二十五条在停电时,必须断开各方面有关电源,停电必须有明显可见的断开点,严禁带负荷拉隔离开关。

第二十六条停电范围以满足安全工作为限,不能随意扩大停电范围,在停电前应与水泵站、医院等重要供电场所联系,防止突然断电造成不良后果。

第二十七条验电时,验电笔必须符合所验设备的电压等级,使用验电笔前应在有电设备上进行验电,确认验电笔良好方可进行,验电时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不允许以电压表和信号灯有无指示作为判断有无电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当验明设备确定无电后,应立即将检修设备放电,并将三相短路接地。

第二十九条装设接地线必须两人进行,装设时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必须接触良好,拆接地线时的顺序与上述规定相反,装拆接地线均应使用绝缘手套或绝缘棒。

第三十条使用接地线的截面不得小于25平方毫米的多股软裸铜线。

第三十一条在一经合闸即刻送电到工作地点的开关和刀

闸的操作把手上,均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标示牌的悬挂和拆除应按操作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在高低压设备上工作,安全距离不够时,应设临时遮拦。

第三十三条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去掉已挂的各类标示牌、装设的遮拦、接地线等安全设施。

第三十四条如果确实需要带电工作(低压)必须报请主管领导批准,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派专人进行监护方可进行工作。

第三十五条下列情况下,禁止带电工作:

(一)阴雨天气。

(二)防爆、防火及潮湿场所。

(三)有接地故障的电气设备外壳上。

(四)在同杆多回路架设的线路上,下层未停电,检修上层线路或上层未停电且没有防止误碰上层的安全措施检修下层线路。

第三十六条电工安全用具在使用中应定期进行检查试验,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停止使用,报废更换;工具必须由专人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各条如有与国家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3篇: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1、为加强各食堂用电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用电法规制订本制度。

2、未经医院安全管理部门批准,不准随意拉线、接电器设备,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食堂线路不准私自改动,如确须改动的,须报安全主管部门批准。

3、食堂要经常教育职工执行电气操作规程,爱护电气设备,确保电力线路完整无缺。

4、医院电工负责安装的各种临时电线,在使用终止后及时拆除。

5、用电由使用部门负责统一安排并组织电工施工,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核,并办理手续。凡部门增加用电,由使用部门写申请,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公司安全主管领导审批。

6、接外部有关部门停电通知后,安全科要及时将有关通知精神转告相关分公司、部门,并在通电前通知有关分公司、部门。

7、总务科电工负责电力设施的日常检修与维护保养。

第4篇:宿舍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职工宿舍安全用电管理,确保员工宿舍用电安全,彻底消除电气安全隐患,同时提倡员工节约用电,特制定本规定。

1、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高度重视安全用电管理,明确各宿舍安全用电负责人,不能留下安全隐患,凡造成安全问题的要分析原因,追究责任。

2、员工要牢固树立安全用电意识,自觉做到安全用电,防止因用电不当引起触电或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3、各种用电设备、电器元件、照明线路的安装、使用、管理,要按操作规范和电业部门的管理规定执行。

4、对宿舍供电线路,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对线路老化,安装不良,绝缘降低及漏电等问题及部件必须及时整改,更换。

5、宿舍内严禁使用碘钨灯,热得快,电磁炉、小太阳、电热油汀、电炉子等大功率用电器和电热毯等危险性较大的电器,一旦发现坚决没收。第一次给予告,第二次发现将处以50~500元的罚款。

6、严禁在床上拉电线、放置移动式插座及使用台灯或其他用电设备,严禁多个插座互接,移动式插座必须放到安全的地方,不准靠近蚊帐、被褥、衣服、书本等易燃物品。

7、宿舍发生用电线路故障应及时报告工区相关负责人,并安排电工进行更换或维修。

8、不得擅自拆除、迁移、自增宿舍内的供电线路及设施,严禁破坏宿舍的供电槽和供电电缆。

9、做到人离关灯、关电源,各种用电设备完毕及时关闭电源,不得长时间通电。

10、所有宿舍成员都应该高度重视用电安全,宿舍成员之间应相互监督和提醒。

第5篇:生产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生产用电安全,预防和减少人身触电伤害和设备电气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促进文明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根据我公司实际生产现状,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公司生产管理部所属各生产厂、车间和职能部门,适用本规定;除此以外的公司其它部门、科室,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生产安全用电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厂、车间、班组三级联防责任制,层层抓落实,并签定《生产安全用电责任书》。 第四条. 生产管理部及其所属各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用电工作的领导,支持有关职能部门履行生产安全用电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生产安全用电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各生产厂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用电工作负全面责任,各生产厂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生产安全用电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生产车间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车间分管范围内的生产安全用电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生产管理部对各生产厂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生产安全用电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单位所承担的专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七条. 生产管理部及其各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产安全用电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生产员工的生产安全用电意识,学习生产安全用电的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 生产管理部各级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安全用电在防止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大的事故隐患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生产安全用电目标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内 容

第九条.对于我公司所属区域内的供电线路及生产现场的电气设施,如电缆或架空线路、车间配电母线(槽)、配电箱(板)、无功补偿柜等,如有打花、冒烟、着火、焦胡味或其它故障现象时,发现者应立即报告动力中心,非电气人员切勿靠近和检修。机床、焊机等用电设备发生类似故障时,操作者应迅速关闭电源开关,并及时报告当班电气维修人员进行抢修。

第十条.前款所述供电线路或电气设施附近发生火灾、水淹或易燃易爆物品泄露时,发现者应立即通知公司动力中心,由动力中心当班人员根据现场情况迅速作出应急处理措施,并立即执行;以利于减轻事故灾害或减小事故损失。

第十一条.各生产车间的电气线路、配电柜(箱)和生产设备的电气箱,要经常保持完整、干净和状态良好。如软电缆线、(漏电)空气开关、刀闸、仪表、指示灯、螺旋式保险、箱门把柄等发生故障或破损不全时,使用者要尽快报修或更换。 第十二条.配电柜(箱)顶部及其内,不准存放任何与其无关的物品。生产设备至电源操作箱的道路要保持通畅,以方便日常操作和紧急情况时迅速切断电源。配电或电控箱门要及时正确关闭,非操作或维修时严禁敞开。

第十三条.操作者除空气开关把柄、闸刀把柄、漏电保护插座可供操作外,其它任何配电设施,尤其是裸露带电部位和接线端子,禁止维修、接线或触及。

第十四条.禁止非电气作业人员拆装电线、电器和维修配电设施。禁止任何人员用其它难熔性导体代替保险丝、保险片和

保险芯,必须由电气作业人员按设施规格参数和有关规定适当选用。

第十五条.在雨雪、雷雹、大风等恶劣天气时,禁止在室外操作任何电气开关或电气设备。在潮湿、有可燃性气体泄露或存放的环境中,禁止操作其内的电气开关或电气设备。在狭窄或金属导体容器内禁止单人操作用电设备。

第十六条. 对于带门的配电箱(柜),正常操作时要将配电箱(柜)门完全打开,操作人员在配电箱(柜)正前方,双脚站稳,一只手推扶门框,另一只手捏紧开关绝缘把柄,适当用力合上或分断开关;当操作出现异常时,要及时报告维修。车间配电柜(箱)的隔离开关(刀闸),禁止非电气工作人员进行合、分闸操作。

第十七条.对于停电维修的生产设备,当维修完成后,电气维修人员要按电气检修的规定程序,与有关设备操作人员一起,闭合电源开关,经现场试机工作正常、检查电气安全设施动作准确可靠后,方可交机使用。对于长时间不使用的设备,应切断主电源线;以消除隐患,防止意外情况发生。

第十八条.电气作业人员在配电箱内进行停电作业时,须首先断开所有的(漏电)空气开关,其次拉开隔离刀闸,经验电无误后悬挂停电工作警示牌,方可进行工作。送电时,先取下停电工作警示牌,再确认空气开关都断开后,方可正确合上隔离刀闸,最后根据需要再合上有关的空气开关。

第十九条.对于悬挂“有人工作 ,禁止合闸”警示牌的电源开关,除挂牌人外,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严禁合闸,以防止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发生!对于确认电气工作已经结束且人员已经撤离,而一时又找不到挂牌人时,应及时报告动力中心有关领导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对于生产设备上上锁的电气控制箱(柜),禁止操作人员损坏锁具,强行用电,以防意外情况发生。

第二十一条.禁止将易燃、易爆物品如乙炔瓶、油漆桶、油品浸泽物等,靠近配电柜(箱)、电气开关、配电板、排插座等容易产生电火花的供电设施,其间距一般不得小于5米。 第二十二条.搬迁或移动生产用电设备时,必须切断电源。禁止移动或操作非本人负责的生产用电设备。

第二十三条. 生产用电设备的电气线路要完好,无破皮,无腐蚀,无不合理的中间接头;电气线路确须做中间接头时,必须由电气维修人员完成,但必须先缠黑胶布,再缠防水胶布,确保接头处电气绝缘、防水性能优良。对于生产现场有可能遭受机械损伤的电气线路,必须加装能够承受一定机械力的保护物覆盖或穿套,并将保护物或穿管固定牢固,严禁随意砸、压、挤、拉等。

第二十四条.禁止用水、油等流体侵湿配电柜(箱)、电气线路、设备电器等。如不小心溅上流体应迅速切断电源,擦拭干净,吹风去湿,并须经电气维修人员进行电气测量,确认合格后方可送电;若测试不合格,应悬挂“禁止合闸”警示牌,以防止他人误操作。

第二十五条.手持移动式用电设备,如手电钻、磁座钻、工作灯或其它手持电动工具等,必须插接在专用的漏电保护配电箱内使用,若现场无该种配电箱时,也须装设专用的漏电保护器方可使用。

第二十六条.各生产车间的机床脚踏开关和操作按钮控制线缆,要用塑料蛇皮软管穿套保护,禁止使用金属蛇皮软管;地操行车的手柄控制线必须有细钢丝做机械受力防护。使用过程中对以上线路严禁用力拉、扯或踩压。

第二十七条.固定式生产用电设备的外壳必须设有保护接地线,并且要经常检查接地设施,确保其连接牢固、工作可靠。

第二十八条. 生产用电设备在工作中,如果出现漏电击人或

操作者感觉发麻等异常触电现象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及时报修,严禁故障未彻底查清、排除之前擅自使用。

第二十九条.手携式照明灯、机床照明灯、工作台照明灯或新装改造的操作按钮(站),必须采用规定的安全电压值(一般为36伏以下)。其所用灯泡的总功率,不得大于为其供电的变压器的额定容量;墙壁式固定照明灯离地高度在2.5米以上的,可以采用220伏供电。

第三十条.对于使用中的电焊机、电动机、机床电气箱、配电箱(柜)等电气设施上,严禁放置任何衣物、破布、纸壳、水杯等阻热物品和危险杂物,禁止其它任何物体遮挡正在工作的电气设备的通风窗口或通风孔道。

第三十一条.焊机低压侧的正、负输出端子与焊线、地线、焊把要按规范连接牢固,禁止随意搭接。整条线路不得有打火、烧红、冒烟、严重发热等浪费电能、加速设施损坏的不安全现象发生,也不得使两台以上焊机共用一条焊接地线;同时,各台焊机机壳也要分别进行保护接地,以防绝缘物过热击穿漏电。 第三十二条.各生产用电设备的限位开关、电源保护开关、急停开关等保护电器应保持完好可靠,严禁随意短接弃用。对于梁式起重机(行车)、旋臂吊、龙门吊、平衡吊、往复式工作台等越位易发生严重事故的特种设备,在工作中严禁用限位保护开关代替停止开关使用,以防保护开关失灵时诱发严重事故。 第三十三条.严禁靠近故障未排除的漏电线路、漏电设备或掉落地面的带电导线,与其保持距离高压设施不得少于10米,低压设施不得少于5米。

第三十四条.严禁酒后操作任何生产用电设备。

第三十五条.对于经常重载、高速旋转或启停频繁的生产用电设备,如各种车、铣、刨、冲、压、锯、剪、折等机械加工设备,各式起重机(行车),输送传动设备,风机水泵设备,切

割磨削设备等,操作者要严格遵守公司设备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按时进行机械维护保养,防止因设备发生机械故障导致过载、卡死或脱落而损坏电机、电器和线路。

第三十六条.公司动力中心所属变压器室、高压配电室、低压配电室,以及车间专用变、配电设备等重要电气设施场所,未经管护人员允许,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参观、逗留。

第三章 电气事故应急救援

第三十七条.部门、车间或班组发生员工触电或设备电气事故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所属单位无力抢救时,应当立即请求就近的救护、医疗单位救援。

第三十八条. 电气事故的应急救援应遵守下列原则和程序:

(一).迅速切断事故区域内的供电电源。触电伤亡事故的伤害程度与触电者的触电时间最为相关,一般认为超过1秒就有危险;如果流经人体的电流与触电时间的乘积超过30毫安*秒(mA*s),就可能会导致死亡。在切断电源之前救援人员不得接触触电者,也不得擅自使用水或泡沫灭火器灭火,以防事故扩大。但在保持一定距离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干式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对带电设备进行灭火。

(二). 切断电源后,应迅速抢救伤员或灭火。触电现场救护必须遵循“先救人,后救物;先救命,后治伤”的原则!即先抢下伤员进行止血包扎,并保持伤员呼吸道畅通,再转移到通风和空气新鲜处,让伤员平躺静卧;若伤员心脏停跳处于假死状态时,必须及时、立即进行人工呼吸,至到医护人员赶到实施救护措施之前不得停止(这一点对挽救伤员生命非常重要)!对注油设备如变压器等,切断电源后使用泡沫灭火器或干燥的沙子灭火效果较好。

第三十九条.发生事故的单位在应急救援的同时,必须尽快

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便动员较大的力量、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进行救援。

第四十条.严禁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四章 罚 则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直接责任人处以50——1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除照价赔偿损失外,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责任人处以100——1000元罚款,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6篇:宿舍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员工宿舍安全用电管理,确保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正常的工作秩序,维护公司的利益,杜绝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宿舍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一、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1、宿舍统一使用36V电源照明,员工不得擅自改、加装、拆卸室内供电设施,禁止动用和损坏配电箱、开关、灯具等用电设施。

2、宿舍内,禁止使用电炉子、热得快、电饭煲、电磁炉、电暖器、电热毯、不能自动断电电水壶、油汀、电吹风、电炒锅、干烧棒等大功率电器,如需加热食物等,到自炊间加热。

3、宿舍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和在室内搭接电源电线,禁止使用变压器将36V电源转变到220V电源。

4、宿舍空调设置控制用电定时装置,统一时间供断电。

5、室内一旦发生线路、用电设备故障,必须通知电工处理,其他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

6、员工离开宿舍时,必须关闭室内所有电源,并进行检查后,方可离开。

二、违章用电处罚规定

1、员工擅自改、加装、拆卸室内供电设施,动用和损坏配电箱、开关、灯具等用电设施,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0元,项目经理、安全员、工长各300元。

2、宿舍内,使用电炉子、热得快、电饭煲、电磁炉、电暖器、电热毯、不能自动断电电水壶、电吹风、电炒锅、干烧棒等大功率电器,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0元,项目经理、安全员、工长各300元。

3、宿舍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和在室内搭接电源电线,禁止使用变压器将36V电源转变到220V电源,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0元,项目经理、安全员、工长各300元。

4、员工离开宿舍时,未关闭室内所有电源,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0元,项目经理、安全员、工长各300元。

三、分公司、项目检查执行规定

1、项目部每周由项目经理带队,全体管理人员参加,对宿舍进行不少于两次的专项检查,对于查出的问题落实整改,进行处罚,做好记录。

2、项目安全员每天与电工对宿舍进行检查,对于查出的问题落实整改,进 1

行处罚,做好记录。

3、各工长每天对自己责任区域内职工宿舍用电进行自查自纠,对违章用电行为进行制止。

4、分公司将不定期对项目宿舍用电进行检查,如项目经理未每周带队进行检查两次,未见相关检查处罚记录,罚项目经理500元;如项目安全员未每天对宿舍进行检查,未见相关检查处罚记录,罚安全员300元;如工长未每天对自己责任区域内职工宿舍进行自查自纠,发现一处违章用电,罚工长200元。

5、分公司、项目部对有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和事,有权处理并根据违反情况轻重,给予处罚,严重者提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注:本文为网友上传,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iwenmi@163.com。举报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