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条例对比

2022-11-1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纪律处分条例对比

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的刑法理念

摘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运用刑法思维并按照刑法技术表述条文,符合现代法治理念,契合刑法思想,蕴涵着刑法理念,成为全面建成法治社会、法治政党的“精神支柱”。《条例》既主导整体布局,又是技术细节参考标准;既在行文技术方面模仿刑法,又在理念和整体布局谋篇方面契合刑法理念;既是刑法技术的化身,又是刑法理念的升华,将刑法规则运用于条例的具体规则,完全是刑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既是刑法的技术补充和继续发展,又要求比刑法标准更高的技术参数。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刑法理念;刑法法治;刑法

中共中央于2015年10月完成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本文中简称为“处分条例”或“条例”),及时适应并满足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需要。中共中央印发该条例时指出: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可知,该条例是对中国共产党的党组织和党员同志的戒律总规矩,在党内相当于纪律刑法,体现比刑法更严格的刑法理念,党员同志和党组织只要有触碰党章的行为,都会受到纪律性刑法(即本条例)的处理。目前,条例的主体内容、篇章结构、行文风格、技术措施等外观性要素完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模式打造的党内纪律规范,既有刑法的法律地位,又有刑法的技术规范,更蕴含着丰富的刑法理念。其中,刑法理念既主导着条例的整体布局,又是条例的技术细节的参考标准,还是条例的“精神灵魂”,全面符合现代法治理念,是建设法治社会、法治政党的“精神支柱”。

一、条例的指导思想借鉴刑法理念

条例和刑法的指导思想存在类比性、趋同性和相似性,理念上基本相通,指导思想类比性借鉴于刑法。据此,理解条例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技术上需要事先领悟刑法的相关思想。

(一)刑法的指导思想。刑法的指导思想以保卫或保护对象为主线,主要保卫国家安全、国家政权和国家制度;保护财产权利、人身权利、政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可知,刑法保护对象归纳为:宏观性的国家政权和制度、微观性的各项权利和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条例的指导思想。条例第1条可归纳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内团结和保证贯彻落实党的措施。可知,条例的指导思想借鉴于刑法的指导思想,行文技术上貌似刑法的“孪生兄弟”。

(三)条例指导思想与刑法比较的特殊性。根据刑法的特殊性:特定性、广泛性、严厉性、补充性和保障性来类比分析条例,其特特殊性为:特定性(针对党员和党组织)、广泛性(党内生活的方方面面)、严厉性(纪律处分层层加码)、补充性(党内不能自发解决时才适用条例)和保障性(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和党组织等)。

由此可见,根据刑法的指导思想类比推理,彼此之间极具类似性和参考性,条例的指导思想渗透了刑法理念,整体布局上嵌入了刑法思想,为价值导向的刑法理念准备了理念要素,夯实了价值理念基础,为刑法精神在条例中的运用提供学理支撑,从而表明条例的指导思想上借鉴了刑法理念。

二、条例的价值导向中的刑法理念

法律价值是理念层面的抽象指引,构成具体的“精神导引线”和法律的“价值灵魂”。据此,条例需要价值支持,尤其是价值导向方面的指引,把握价值方向,借鉴刑法技术构建出特有的价值导向,为条例中运行刑法理念提供价值根据和夯实学理根基。

(一)条例的保护价值。刑法是以刑罚手段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条例是以纪律处分手段保护党组织的纯洁性和保护党员的合法权益(潜在的长期权益)。可知,两者在保护方式上存在相似性,内在上具有相似性甚至一致性,理念精神上具有通用性。

(二)条例的目的价值。刑法的任务和刑法的目的都是保护合法权益,鉴于此,条例在宏观上理应保护合法权益,具体到条例条文上,保护党内法规的严肃性和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可知,两者的目的价值基本相同,只是所及的对象不同,但在目的价值方面大体一致,可以类比出相似目的价值。

(三)功能导向价值。条例的功能价值具有导向性,指引刑法规范科学运行,实质上借鉴并来源于刑法,更具体来说是刑罚功能。我国的刑罚功能包括:对犯罪人的功能(惩罚和改造功能)、对社会的功能(威慑、教育和鼓励功能)和对被害人的功能。据此推之,条例整体上具有类似的功能导向价值,集中表现为:对违纪党员的功能和对党组织的功能,前者主要是对违纪党员的惩罚教育和管理,后者主要是对党组织的间接保护性功能,总体来说体现出刑法理念。

(四)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价值。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是刑事政策的重要核心方面,惩罚是手段,教育是目的,手段与目的共同发挥效用,最终达到改造犯罪分子的目的,虽然不是直接来源于刑法,但是我国很多年来的刑事政策实践,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都非常重要体现重要的刑法理念。根据条例第4条第5项: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可知,对党员和党组织的处理原则完全体现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理念,既是我国刑事政策的模仿运用,又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条例中的借鉴与应用,理应“散发”刑法理念。

由此可见,条例的价值导向具有多元性,全方位体现出丰富的刑法理念,既根源于刑法,又模拟刑法,更形成刑法观念的有机整体。反言思之,刑法理念贯穿于条例的宏观整体和全过程,完全可以说刑法理念的“细胞”渗透于条例中,这为条例的刑法特性“添砖加瓦”。

三、法律地位中的刑法理念

刑法是根据宪法并结合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的(刑法第1条),既表明了刑法根据宪法制定,又确立了刑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重点在于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同时保卫国家政权的安全性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条例第3条的基本精神:党章是党内宪法,党的纪律是党内的禁止性行为规则,共同表明纪律处分条例具有党内刑法特性,法律地位类似于刑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以纪律处分为手段,达到教育和惩罚违纪党员和党组织的目的,最终有利于党的自身建设、自我净化和自我健康,有利于保证党员和党组织主动遵守各项规则、规矩,有利于引导党员自觉主动模范遵守党内行为规范,有利于党员和党组织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实现多重意想不到的特殊绩效。据此可知,条例在党内法规体系中扮演着刑法的角色,根据党内宪法(党章)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制定出来,既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又保证党内法规的有效实施,还保证党内法规的严肃性,更能刷出党纪党规的“存在感”。因此,条例在党内法规运行过程中发挥着刑法的法律效用,既保证成为落实党内公正的最有力防线,又保证主动模范遵守党内规则,更是保证党内民主、党内正义的“铜墙铁壁”。

四、适用原则中的刑法理念

条例是党内纪律处分的总章程和总规则,由有权的党组织根据条例总则和分则规定,结合违纪党员的具体违纪事实,运用三段论思维给予纪律处分,这个过程即条例的法律适用,总体来说需要遵循下列宏观性适用原则,反而它们又在精神理念层面指导微观适用。

(一)严格适用原则。刑法以剥夺人身自由权利为主体,以剥夺生命权为补充,以剥夺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为进一步补充,共同构成对犯罪人的严厉惩罚措施体系,核心关键是严格适用刑法,把握好量刑尺度分寸,既不能过松放纵罪犯,又不能过度适用侵害罪犯的合法权益,必须按照严格规则适用刑法。据此推之,纪律处分是对违纪党员的最严厉惩罚,最严重的处分措施有党内“死刑”(开除党籍),这迫切要求适用条例同样遵守最严格规则,在惩罚违纪党员和保护其合法权益之间衡平法律利益,力争协调到最优状态,在无形过程中彰显条例的刑法理念。

(二)平等适用原则。对任何人平等适用法律既是最低法律底线,又是法律价值的最高追求,对犯罪人适用刑法有更高的质量要求,体现刑法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具体化应用。类比到处分条例即: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纪对象平等地适用处分规则,党纪根本不存在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对象。可知,党纪在理念层面运用了平等适用原则,平等科处纪律束缚所有违纪对象,保证党纪没有任何例外,这些都体现党纪领域内具体运用刑法理念。

(三)实事求是原则。刑法适用是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根据实际情况适用刑法规则,保证最公正地对犯罪人处以罪有应得的刑罚,保证适用刑罚的公正性。同样,党纪处分必须以已经构成违纪的客观事实为根据,以党内纪律处分规则和国家禁止性的法律规范为准绳,根据不同情况、不同事实给予最恰当的纪律处分,这是在党纪处分中的“活学活用”刑法理念。

(四)违纪处分法定原则。罪刑法定是现代刑法法治发展趋势,类比到违纪处分领域同样需要遵循法定原则。例如,罪刑法定意味着法的至上性和独断性,在西方文化命意和法治文化意域下,个体的自由和权利等价值理念与法密切相关,因此罪刑法定也就意味着刑罚权的制约与个体权利之保障,其主要价值取向是人权保障。罪刑法定表现为制度却生成于精神,作为法治精神在刑法领域的延伸和体现。虽然条例中还没有公开宣示该原则,但根据刑法法治理念,并从整体思维上归纳,其中蕴含着丰富的法定理念,如同罪刑法定主义原则,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不得确定有罪,而违纪处分法定原则同样要求:没有明确的纪律处分规定,也不得实施处分违纪对象,从而遵循违纪处分法定原则。

(五)责任自负原则。虽然条例中没有明示责任自负原则,但可以根据刑法理论作类比引进之。罪责自负原则的基本含义:谁犯了罪,应当由谁承担刑事责任;刑罚只及于犯罪者本人,而不能连累无辜。可知,现代刑事法治理念要求罪责自负原则,既满足法治的一般要求,又满足刑事法治的特殊要求。纪律处分条例同样有类似的原则性要求,即谁违了党纪谁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只涉及违纪者本人,既不能连累其他党员,又不能牵连违纪党员的家属,更不能由他人代替接受违纪处分,绝对不能将违纪处分作市场化交易。

由此可见,条例中适用违纪处分规则都要直接或间接地体现上述原则精神,才能保证党内处分程序的法治化运行,既符合党内民主程序,又符合党内公平、公正理念,更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的迫切要求,上述适用原则共同构成和体现条例适用的刑法理念。

五、违纪与非违纪分类的刑法理念

刑法犯罪有重要的原则界线,是否构成犯罪(罪与非罪)是重要的区分界定标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是区别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任何犯罪都不例外。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总是通过犯罪构成体现出来,不同犯罪构成,有不同的构成要件。据此,罪与非罪的理论关键在于是否判断为罪犯的问题,属于非常重大而且不能出问题的原则界线。同样,纪律处分条例有类似的原则界线,即在发生违法的行为时,条例第6条“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成为违纪和非违纪的重要判断标准,理应成为衡量党员违纪与否的“技术参数”,满足该标准时即构成违纪,否则不构成违纪。但是,条例对违纪和非违纪的原则界线没有作非常明确的规定,这的确是党内立法上的技术失误,笔者却从中搜索出“原始基因”,建议将来再度修改时加以关注重视,分别明确规定违纪和非违纪的原则界线。既要保证违纪党员及时、全面地受到处分,又要保障没有违纪的党员不被错误地处分,更不能导演“宁可错杀三千,不可放过一人”的有罪思维。因此,违纪与非违纪的原则界线既是重要的党内法规的理论问题,又是具体适用条例时需要把握分寸的重大难题,理应成为是否处分的“60分”红线,这种“违纪与非违纪”界限体现了“罪与非罪”刑法理念。

六、违纪行为构成的刑法理念

在违纪和非违纪的重大原则问题解决之后,需要具体分析违纪构成,这是技术上分析如何构成违纪、违纪的构成要素等方面的技术问题。既有违纪构成的宏观理论,又有相对细节的技术理论,还有刑法精神方面的要素。违纪行为契合论题主旨,整体匕符合现代刑法法治理念,丰富刑法理念的法治内涵。

(一)违纪构成。论述违纪与非违纪的原则界线之后,构成违纪后需要分析违纪构成理论,据之借鉴犯罪构成理论。刑法中有犯罪构成理论,通说“四要件”理论认为: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的客观方面,刑法条文完全按照犯罪构成要件理论行文。其实,条例中的违纪处分条文参照了犯罪构成理论,违纪构成理论成为条文的学理根据,以违纪构成方式表达出来。例如,总则第6条中宏观性体现违纪构成理论,即:违纪主体是党组织和党员;违纪的主观方面一般是直接故意,例外的法定情形下是过失;违纪的客观方面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或者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违纪的客体是侵犯党、国家和人民利益,最终的结果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另外,条例分则每个条文都是违纪构成理论的具体运用,基本上都包括上述四个构成要件,限于技术性的篇幅原因没有必要逐一分析。

(二)违纪主体。刑法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组织,绝大部分是自然人,单位只在特定情形下构成犯罪,针对不同主体的刑罚各不相同。据此类比条例:第一,违纪主体是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员和党组织;第二,违纪责任人为: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条例第38条);第三,死亡党员的纪律处分:违纪党员在处分决定下达前死亡或者死亡之后发现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于应当给予其他处分的,只作相应的书面结论,不再给予纪律处分(条例第37条)。这点与刑法中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情况既有相同(相似)之处,但有一定的差异(限于主题限制没有必要详细论述)。可知,上述违纪主体的纪律处分条文正好契合刑法中的犯罪主体分类,在不知不觉中彰显刑法理念,体现了丰富的刑法思想。

(三)共同违纪。根据刑法,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过失不可能构成之,对首要分子、一般参与者及其他人,根据所起的作用、地位、参与的犯罪行为等方面因素综合确定每个犯罪分子的具体刑罚,过失犯罪独立适用刑法,不适用共同犯罪的刑法规则。条例第25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对为首者,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给予处分;条例第26条:党组织领导机构的集体违纪,按照共同故意和过失分别给予不同的处理。另外,还对经济方面的违纪的数额确定及教唆他人违纪分别参照共同犯罪理论作了相应的条文表述。可知,共同违纪根源于共同犯罪理论,具有“共同犯罪”的法律基因和法律细胞,其中充分“湿润”了刑法理念。

(四)主动交待和坦白。刑罚是刑法的重要结果,刑罚裁量是确定量刑的重要环节和行为方式,根据不同情节裁量刑罚,其中自首和坦白是相当重要的法定量刑情节,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有利于司法机关早日结案,节省司法资源,犯罪嫌疑人以获得相对较少的刑罚为“成果”,司法机关以提高司法效率为目标,实质上说是用“刑罚”交换“效率”。根据条例第39条(具体条文略见条例,本文它处没有特别说明也应如此理解)所述的“主动交待”和“坦白”表述,运行了刑法的相应理论,显现了刑法“自首”和“坦白”因子,这些都体现了非常强烈的刑法理念。

(五)罪数。罪数是极其重要的刑法理论,既决定着定罪名称,又影响着量刑彻长度。其实,罪数是指一人所犯之罪的数量;区分罪数,也就是区分一罪与数罪。正确区分罪数,有利于准确定罪、适当量刑和维护刑法的权威性与严肃性。这既是刑法中罪数理论的重点和难点,又是研习刑法的重中之重,特别是初学者不容易领悟其学理真谛,尤其—个犯罪行为同时构成多个犯罪或者包含(于)其他犯罪,如何定罪成为重大的理论实践难题,学术争议理所当然比较大。根据条例第24条和罪数理论类比推理,针对一个违纪行为触犯多个条款和—个条款的违纪要件包含于其他条款情形下,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违纪适用规则,充分体现了罪数的刑法理念。

由此可见,违纪行为是条例规范的重要对象,体现相对宏观的刑法规范理念,既来源于刑法理论,又高于刑法理论,在纪律处分规范升华了刑法理念。据此,上述刑法理念只是“部分代表”,尽管不能囊括得最全面,但尽量提炼出最重要的刑法理念,以此展现条例中违纪行为构成方面的刑法理念。

七、纪律处分方面的刑法理念

纪律处分对应刑法中的“刑罚与其具体运用”,在主体行为构成违纪之后,根据条例总则的主旨精神、基本原则和宏观条款适用纪律处分规则,在分则中寻找对应的违纪行为,运行三段论思维,遵循法定程序纪律处分违纪者。

(一)纪律处分种类。刑罚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可以独立适用,有附加刑时一并适用,不能附加适用;附加刑一般是附加适用,有时也可以独立适用。主刑从轻至重分别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根据上述刑罚种类的划分,纪律处分种类也有类似“模版”: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改组和解散(条例第7-8条)。据此比较分析,纪律处分种类完全是按照刑罚种类“套用”过来的“产品”,既从宏观层面大分类,又从微观层面具体分类,分别契合刑罚种类分类,运行刑法思维和展现刑法理念。

(二)纪律处分规则。刑罚适用规则中有法定、酌定情节,即“应当”和“可以”,幅度上有从重、加重、从轻、减轻情形等,甚至还有免除刑罚的情形,两者交叉构成十多种具体的适用规则。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包括: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和免予党纪处分,并对从轻处分、从重处分、减轻处分和加重处分都作了相应的权威解释;另外,条例分则更是细微运用上述规则,针对每种违纪行为都有不同的处分规则。可知,纪律处分规则完全按照刑法思维模式运行,类似于刑罚适用规则,充分彰显刑法理念。

(三)总则效力。刑法第101条规定总则效力: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这是刑法对总则法律效力的总体概括,而条例中也有类似化条文,即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条例第44条)。可知,条例总则效力类同于刑法总则的效力,刑法理念属于无法省略的重要内容,表明除非有特有规定,总则不仅仅是分则的“总则”,而且是所有纪律处分类党内法规的“一般条款”(总则),这些根源于刑法理论,无法回避刑法理念。

(四)“极刑”处罚。我国刑法还在一定范围内保留“死刑”,只适用于罪刑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并排除适用于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和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另外,还有“死刑”和“死缓”的区分(限于行文技术原因没有必要深入探究,有需要的读者可自行研究)。据此,条例参照了刑法规定,保留了党纪“死刑”(开除党籍)和党纪“死缓”(留党察看),即通过条例中“极刑”处罚方式感悟到刑法理念。

(五)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是刑法适用的重要规则,不同的适用规则会影响到最终刑罚的多少,实质性影响着罪犯的切身权益。其实,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进行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原则,各国立法例中主要有: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折衷原则。根据不同的并罚规则,犯罪人同时犯有二种以上罪行时,最终执行的刑罚极可能不同,甚至差异非常大。我国刑法针对不同的数罪分别采取吸收原则、并科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具体规则见刑法相关条款)。据此,条例全面体现并科原则、吸收原则和限重加重原则(条例第23条),完全是借鉴刑法的“产物”,理所当然体现数罪并罚的刑法理念。

(六)累犯。累犯是刑罚裁量的重要制度,累犯从严从重处理是公认的刑法通则,我国刑法也不例外,属于“应当从重处罚”的法定情形,但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据此,条例第20条第1款有违纪行为的累犯规则,限定为故意违纪之后再次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同时满足三个要件),处罚方式是“应当从重处分”。可知,条例借鉴刑法累犯制度,属于刑罚裁量制度“累犯”的理论“翻拍”,当然体现累犯的刑法理念,运行着诸多的刑法思维。

由此可见,条例的违纪处分既在宏观上,又在具体制度方面体现刑法理念。虽然不可能归纳得最全面,但努力尽量提炼出处分条例中的刑法理念,上述诸多刑法理念只是“部分优秀代表”,以此引领条例向刑法方向发展,共同创新丰富其中的刑法理念。

八、整体布局方面的刑法理念

从细节方面分析了条例中的刑法理念,最终还要“落脚”到整体布局方面,既延伸各项具体制度的刑法理念,又归纳总结各项刑法理念,更是跨越和升华刑法法律精神,为条例的刑法理念夯实坚实基础结论。

(一)篇章结构。我国刑法以总则、分则和附则形式布局谋篇,条例也以总则、分则和附则的结构撰写具体条文。另外,两者的第一章有类似的结构,刑法为“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条例为“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其他章节还有很多类似性条款。可知,条例完全参照借鉴刑法撰写具体条文,即在篇章结构方面蕴含着诸多刑法理念。

(二)分则中轻重次序。我国刑法分则各罪基本上按照从重到轻的顺序排列,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对违纪处分行为的排列高度重合之,基本上从重到轻排列: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可知,条例分则中的各种违纪行为按照刑法分则的顺序作类似排列,从轻重次序方面借鉴刑法理念,提升了条例的刑法特性。

(三)从旧兼从轻。从旧兼从轻是刑法效力(溯及力)的重要处理规则,是处理新旧刑法效力的重要指导原则,即原则上按照行为当时的刑法处理,如果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适用新刑法,但按照当时的刑法已经生效的裁判继续有效,新刑法不得对生效裁判“翻烧饼”。条例也有从旧兼从轻的处理规则,已经结案的复查时按照当时的规定;行为发生时不认为是违纪的,条例认为是违纪的适用当时的规定;行为发生时是违纪的,依据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据本条例处理。可知,条例中有原汁原昧的从旧兼从轻的处理规则,本来这是重要的刑法处理规则,却在条例中有类似条款,其中发挥核心效用是理应是刑法理念。

(四)条文技术。刑法条款按照犯罪构成理论表述条文,首先提出犯罪主体资质条件,然后是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的客观方面,虽然有些条文在某些犯罪条款中会有所简化,但不能脱离犯罪构成表达刑法条文。条例表述具体违纪行为并作出处罚规则时,行文技术上借鉴之并采取类似方法,其中的核心原因仍然是刑法理念。

由此可见,条例的整体布局展现强烈的刑法理念,既是对前述刑法理念的归纳总结,又是创新层面的刑法理念,重点集中于上述几大方面,共同归纳出条例的宏观层面的刑法理念,既是前述细节刑法理念的“继续发展”,又是诸多刑法理念的“归纳总结”。

综上,条例是刑法性质的党纪,既在行文技术方面“模仿”刑法,又在理念和整体布局谋篇方面契合刑法理念,还在法治精神方面贯穿刑法理念。因此,通过条例感悟刑法真谛,条例按照刑法思维行文,按照刑法技术表述条文,按照刑法理念布局违纪行为及处分规则。其实,刑法理念“全身贯注”于条例的方方面面,既是刑法技术的化身,又是刑法理念的升华,将刑法规则应用于条例的具体规则,完全是刑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条例既是刑法的技术补充和继续发展,又要求比刑法标准更高的技术参数,还体现比刑法更为严格的刑法理念。

责任编辑 陆莹

作者:胡利明

第2篇:旧纪律处分条例

篇一:旧版老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旧版到2016年1月1日为止)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 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

本条例所称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之外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播出、刊登、出版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条 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三条 投敌叛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向敌人自首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七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情节较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较轻,能够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十八条 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篇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条例修订2015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任务和适用范围[2]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思想,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发扬党的优良作风,保护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全党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的高度统一,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凡违犯党的纪律应当给予党的纪律处分的,都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 实施党纪处分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准确地认定错误性质,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恰当地给犯错误的党员和党组织以纪律处分。

第五条 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必须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和党组织,必须依照本条例严肃处理,不得姑息迁就。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违犯党纪行为的处理,必须经党委或者纪委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第七条 坚持党员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任何党员违犯了党的纪律,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的纪律处分的,都必须依照本条例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员和党组织,要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三章 违犯纪律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党内法规、党的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危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的行为,依照本条例应当给予党的纪律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对党组织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二条 警告。受到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 严重警告。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四条 撤销党内职务。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的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担任的党组织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以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在受处分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一般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并可以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第十五条 留党察看。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可以视其具体表现情况,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按期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开除其党籍;又犯有其他应受党纪

处分的错误的,也应当开除党籍。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

第十六条 开除党籍。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改组。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的领导机构。受到改组处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中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者外,均作为自然免职。由上级党组织任命或者由相应的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新的领导机构成员。 第十八条 解散。适用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对于受到解散处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错误严重,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开除党籍;不起党员作用,不符合共产党员条件的,不予登记,宣布除名;符合共产党员条件的,应当予以重新登记,对其中犯有错误的,还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免予处分条件的党员,可以免予处分。对犯错误党员免予处分,要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条 对于犯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错误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不予处分。

第四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二十一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二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分则中另有规定的以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根据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一人犯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错误,应当合并处理,按所犯数种错误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错误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的处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的处分的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错误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五)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后,主动退赔、退赃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包庇同案人的; (三)强迫、唆使他人违犯纪律的; (四)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犯有本条例分则中没有规定的错误,比照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报中央纪委批准;其他案件由省(部)级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五章 对违法犯罪的党员的党纪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开除党籍:

(一)因危害国家安全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二)因经济方面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 (三)因其他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 (四)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五)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六)畏罪逃往国外、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前款第三项不包括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党籍;在政治上、工作上一贯表现较好,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在群众中未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不开除党籍,但须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一)除危害国家安全和经济方面犯罪以外的故意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其他较轻刑罚的。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两项的规定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服刑期间,停止过党的组织生活,留党察看期限从刑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一律开除党籍。 篇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最新全文)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 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

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八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 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第三十六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

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第三十八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四十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 分 则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旧纪律处分条例》

第3篇:纪律处分条例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 )颁布实施的。 A、2003年12月31日 B、2004年12月31日 C、2005年12月31日 D、2006年12月31日 参考答案:A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 )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A、三 B、六 C、十二 D、二十四 参考答案:B

3、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共有( )种。 A、一 B、二 C、三 D、四

参考答案:B

4、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除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外,还有( )。 A、严重警告 B、记过 C、记大过 D、免职 参考答案:A

5、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 )。

A、警告处分 B、严重警告处分 C、留党察看处分 D、开除党籍 参考答案:B

6、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 )性质处理。 A、受贿 B、贪污

C、违反财经纪律 D、挪用公款 参考答案:A

7、拒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赡养义务,情节较重的,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警告 参考答案:A

8、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B、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 C、警告

D、开除党籍处分 参考答案:B

9、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 A、警告

B、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C、撤销党内职务 D、留党察看 参考答案:C

10、某市审计局副局长刘某(党员)因受贿错误于2009年9月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2010年10月,有关部门又查清刘某存在利用职务之便贪污5000元的事实,对刘某应当( )。 A、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B、延长一年察看期 C、延长两年察看期 D、清除出党 参考答案:A

11、党员郑某因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民族分裂游行活动,经组织批评教育后确实有悔改表现。据此,对郑某如何处理( )。 A、应当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B、可以免予处分或不予处分 C、应当给予处分 D、应当免于处分 参考答案:B

12、某市市委副书记任某,因违反财经纪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则其( )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A、一 B、二 C、三 D、半

参考答案:A

13、2005年1月,党员周某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如没有规定不准其重新入党,则其( )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A、二 B、三

C、四 D、五

参考答案:D

1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 ),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A、所起作用大小 B、职务的高低

C、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 D、所起的作用和所得数额 参考答案:C

1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 )从轻处分。 A、可以 B、应当 C、必须 D、不予 参考答案:A

16、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称为( )。 A、直接责任者

B、主要领导责任者 C、重要领导责任者 D、直接领导责任 参考答案:B

17、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将收受的礼品集体私分的,以( )论。 A、私分国有资产 B、侵占 C、贪污 D、挪用 参考答案:A

18、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 )。 A、给予组织处理

B、责令退还公款,可免予处分 C、依照挪用公款行为处理 D、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C

19、党员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追究( )的违纪责任。 A、直接责任人员

B、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C、主要领导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D、直接领导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参考答案:B 20、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 )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A、立案 B、两规 C、初核 D、结案 参考答案:C

21、强迫他人违纪违法的,可以依照纪律处分条例( )处分。 A、从重 B、加重

C、从重或者加重 D、严厉 参考答案:C

22、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 )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 A、10天 B、5天 C、两个月 D、一个月 参考答案:D

23、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 )。 A、从重处分 B、加重处分

C、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D、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主要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参考答案:A

24、某党员干部占用公物达六个月,应给予警告处分,但同时该党员又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于该党员的处分应该是:( ) A、先警告再开除党籍 B、开除党籍 C、分别处理 D、警告 参考答案:B

25、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属( )行为。 A、贪污 B、受贿 C、索贿 D、私分 参考答案:B

26、某党员非法买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应当给予( )处分。 A、严重警告

B、留党察看 C、开除党籍

D、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 参考答案:C

27、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生爆炸、火灾、交通安全、建筑质量安全、矿山安全以及其他事故,且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有关规定( )处分。 A、加重 B、从重

C、从重或加重 D、减轻 参考答案:A

28、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强化培训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强化培训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A、严重警告 B、开除党籍

C、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D、警告 参考答案:C

29、郑某为某工商局局长。2007年11月,郑某作为嘉宾参加了辖区内某公司的商业庆典,在活动中,该公司向每位嘉宾赠送了一部手机,价值人民币4000元,郑某收下后未登记交公。请问,对郑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 A、郑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管理对象所赠礼品,应定性为受贿行为 B、郑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占有行为

C、对于郑某的行为应以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行为处理

D、郑某的行为具有普遍性,不应给予任何处分 参考答案:C 30、某机关干部王某参加某培训班学习后,擅自去其它地方旅游,旅游及房间费用共计6000元,王某采取虚开发票等手段将旅游费用报销据为己有。请问,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 A、公款旅游错误 B、违反了财经纪律 C、构成非法占有错误 D、构成了贪污错误 参考答案:D

31、经查,党员杨某同时存在两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按照规定应分别给予其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最后组织决定应给予杨某( )处分。 A、撤销党内职务 B、党内警告处分 C、严重警告处分 D、开除党籍处分

参考答案:A

32、张某因贪污罪在2012年5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其所在党组织应给予其( )处分。 A、留党察看二年 B、党内除名 C、开除党籍 D、党内严重警告 参考答案:C

33、党员刘某因违法犯罪被法院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应给予其( )处分。 A、党内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参考答案:D

34、王某为某出版社(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长,年底王某经与出版社其他负责人商议,决定采用虚列成本的办法,将虚增的费用以奖金名义发放给该社职工。后由财会人员做出财物凭证,经王某审批后,按照一定比例,以奖金名义发放给全体职工,共计12万元。据此,对王某应如何处理?( ) A、可以发放,不予追究责任

B、构成集体私分国有资产错误,王某应负主要领导责任 C、该单位违反了乱发奖金、津贴错误 D、王某违反了组织纪律 参考答案:B

35、党员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装修自己房子购买地板时,总价8000元,只支付了2500元。陈某的这种行为是属( )性质的违纪行为? A、贪污 B、受贿 C、非法占有 D、挪用公款 参考答案:B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 B、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C、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D、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 参考答案:ABCD

2、下面关于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B、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C、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应当给予开除

党籍处分

D、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考答案:ABCD

3、党员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B、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C、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 D、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参考答案:ABCD

4、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其亲友经营的

B、以市场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销售商品的 C、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D、正常的企业管理行为 参考答案:AC

5、党员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B、知悉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C、利用行政垄断或者行业垄断地位,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 D、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和服务流向外地市场的 参考答案:ABCD

6、党员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 )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经商办企业的

B、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C、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D、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参考答案:ABCD

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任务是:( ) A、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B、严肃党的纪律 C、纯洁党的组织

D、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的贯彻执行 参考答案:ABCD

8、党员王某为XX经济开发区主管领导,王某妻子为该开发区内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外方委派的高层管理者,对这一行为表达正确的是:( ) A、这很正常,并没有违反党纪法规

B、这种行为是不符合党纪规定的,王某应该按规定予以纠正

C、如果王某不纠正,王某本人应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组织予以调动职务 D、拒不纠正,又不辞去或调整职务,要给予王某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参考答案:BCD

9、贪污哪几种款物从重或加重处分?( ) A、党费 B、社保基金

C、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 D、专项项目补贴资金 参考答案:ABC

10、党员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 )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泄露试题 B、考场舞弊 C、考场喧哗 D、涂改考卷 参考答案:ABD

11、党员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有下列( )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侮辱、诽谤他人的

B、对他人进行殴打、体罚、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的 C、非法侵入或者非法搜查他人住宅的 D、有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 参考答案:ABCD

12、党员侵犯公私财产,有下列( )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盗窃公私财物的 B、诈骗公私财物的 C、抢夺公私财物的

D、破坏或者哄抢公私财物的 参考答案:ABCD

13、有下列情形,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是:( )

A、党员张某因挪用10万元公款半年后归还,查处后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B、党员王某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回扣被判处罚金3万元 C、党员李某因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D、党员赵某长期包养情妇 参考答案:ABCD

14、党员拒不执行组织的( )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A、任用 B、调动 C、交流 D、分配

参考答案:BCD

15、党员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 )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A、评选先进 B、职务晋升 C、职称评定

D、征兵及安置复转军人 参考答案:BCD

16、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对( )情形应给予党纪处分。

A、以各种方式乱收费#from 本文来自高考资源网http:// end#、乱摊派的;

B、擅自向他人征收、征用财物的; C、强制他人集资的

D、有其他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情形的 参考答案:ABD

17、建筑商李某找其同学党员张某介绍工程,张某又将李某介绍给其老乡某局局长党员王某,并陪李某一起送10000元给王某,事后王某将该局办公楼部分装饰工程承包给李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的行为属于受贿 B、张某的行为属于介绍贿赂 C、李某的行为属于行贿

D、对10000元作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参考答案:ABCD

18、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党员吴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购买住房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属于贪污性质

B、涉嫌违纪的党员张某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可以从轻处分

C、组织上拟选派党员李某援边,李某因身体不好等原因不愿去,即找有关领导反映自己的想法,最后组织改派王某援边,李某不应当受纪律追究

D、党员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虽时间只有两个月,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 参考答案:ABCD

19、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某县委书记赵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购买住房归个人所有,对赵某应按贪污处理

B、党员干部钱某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对钱某按

受贿处理

C、党员干部孙某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按照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对孙某按贪污处理

D、党员干部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配偶收受对方财物,无论李某是否知道,都应以受贿追究李某的责任 参考答案:ABC 20、某县审计局王某对某公司进行审计期间,接受该公司用公款在饭店、酒家等地请吃7次,并在邀请下参加有“三陪”服务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B、王某的行为违反了《廉政准则》的规定 C、王某的行为构成嫖娼 D、王某的行为构成受贿 参考答案:AB

21、党员路某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对路某应处以开除党籍处分 B、对路某应处以留党察看处分

C、路某刑满释放后如因表现突出可以随时入党 D、路某刑满释放后未满5年不得批准入党 参考答案:AD

22、2008年9月,党员侯某因酒后驾车,将一行人撞至重伤。2009年1月,经法院审理,侯某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相关部门应给予侯某纪律处分

B、侯某已经被法院免予刑事处罚,因此不必再受到纪律处分 C、免予处罚说明侯某的行为不违犯刑法 D、侯某的行为违犯刑法 参考答案:AD

23、某县委书记方某,利用职务之便,受其女婿刘某之托,为刘某的同学夏某在该县违规开发矿产提供帮助。刘某在方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受夏某50万元人民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方某构成受贿 B、方某不构成受贿 C、应当追究方某的责任 D、不应当追究方某的责任 参考答案:BC

24、李某为某县副县长,其母亲去世后,李某通知了各分管部门领导及下属,其母亲出殡当天共有200多名各部门工作人员参加,致使很多单位无法正常办公,同时,收受礼金20余万元。请问对李某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某的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之便操办丧事

B、李某在操办丧事中,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C、李某在操办其母丧事中借机敛财

D、属于正常人情往来,不应该追究李某的纪律责任 参考答案:ABC

25、张某在从A县副县长提拔到B县县长后,用公款购买了一辆丰田豪华越野车在工作中使用,价值人民币80万元。请问对张某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 A、购买越野车是工作需要,而且还是公用,不应该追究张某的纪律责任 B、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廉洁自律规定

C、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严禁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汽车的有关规定 D、张某的行为属于挥霍浪费公共财产错误 参考答案:BCD

26、某市一年内连续发生三起重大伤亡责任事故,共造成多人死亡和受伤。【强化培训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文章强化培训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出自http:///article/1423522213038.html,转载请保留此链接!。对该市市长应承担的责任,说法正确的是:( )

A、市长作为本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市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应承担责任

B、对重大责任事故应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不应由市长负责 C、该市长对多起责任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D、该市长对多起责任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参考答案:AC

27、郁某系某国有公司董事长。在该公司办公楼装修期间,郁某之子小郁向其表示,如将装修工程承包给自己的同学小马,小马将给自己一定的好处。郁某表示同意并帮助小马承揽到该装修工程。事后,小马送给小郁10万元人民币。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郁某构成受贿 B、郁某不构成受贿

C、小郁和郁某属于受贿共犯 D、小郁和郁某不属于受贿共犯 参考答案:AC

28、某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孙某,如有下列哪些情形可以认定其构成受贿错误:( )

A、利用职务之便,向欲在该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生意的刘某索要2000元人民币,但没有为其提供帮助

B、在为单位购买业务书籍过程中收受回扣2000元,揣入个人腰包 C、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2000元现金,交给财务存入单位“小金库”用于单位日常开销

D、孙某退休后,找其原下属、现任某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的王某,为开发商李某违规审批土地。为此,孙某收受李某一张面值2000元的购物卡 参考答案:ABD

29、党员领导干部秦某,因受贿错误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在留党察看处分期间,秦某没有( )。 A、表决权 B、选举权 C、被选举权 D、言论自由权 参考答案:ABC

30、对“党纪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理解正确的是( ) A、党内不允许有不受任何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B、凡是违反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

C、党员领导干部和预备党员,同样受党纪约束 D、应当受纪律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参考答案:ABCD

31、下列情形中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有:( ) A、涉嫌犯罪的

B、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C、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D、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参考答案:BCD

32、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依据是( )。 A、党章 B、宪法 C、法律 D、决议

参考答案:ABC

3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 ) A、党组织 B、党员

C、党的机关的工作人员 D、人大的领导干部 参考答案:AB

34、违犯党的纪律是指党组织和党员( )依照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党的纪律追究的行为。

A、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 B、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C、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 D、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 参考答案:ABCD

35、对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员,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A、生效判决 B、裁定 C、决定

D、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 参考答案:ABCD

36、对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员,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 )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A、行政处罚

B、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 C、性质

D、情节

参考答案:ABCD

三、判断题

1、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参考答案:错

2、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过失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 参考答案:错

3、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 参考答案:对

4、被法院判决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党员,可以不开除党籍。( ) 参考答案:错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的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 参考答案:对

6、党组织在党员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只需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 参考答案:对

7、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 参考答案:对

8、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 参考答案:对

9、撤销某党员党内职务的处分并不影响其担任党外组织的职务。( ) 参考答案:错

10、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用公款出国旅游的党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参考答案:错

11、党员干部因受贿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 参考答案:对

12、党员在国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参考答案:对

13、党员投敌叛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参考答案:对

14、包养情妇的党员,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参考答案:对

1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发布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 )

参考答案:对

16、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只能是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的党内职务。( ) 参考答案:错

1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的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 参考答案:错

18、违纪的党员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 参考答案:对

19、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 参考答案:对

20、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 参考答案:对

2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的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 参考答案:错

2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包庇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主要成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参考答案:对

23、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 参考答案:对

24、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一是改组,二是解散。( ) 参考答案:对

25、党员一人犯有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可按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给予处分。( ) 参考答案:错

26、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

参考答案:对

27、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 参考答案:对

28、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 参考答案:对

29、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改组。【强化培训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知识竞赛http:///article/zhishijingsai.htm。( ) 参考答案:错

30、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参考答案:错

31、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参考答案:对

32、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不属于挪用公款行为,而属于贪污行为。( ) 参考答案:对

33、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票据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参考答案:对

34、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 参考答案:对

35、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暂缓执行。( ) 参考答案:错

36、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可以允许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 参考答案:错

37、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 参考答案:对

38、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

参考答案:对

39、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参考答案:错 40、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 参考答案:对

41、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可以保留。( ) 参考答案:错

42、违纪党员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 参考答案:对

43、违纪党员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 参考答案:对

44、违纪党员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 参考答案:对

45、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 参考答案:对

46、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 参考答案:对

47、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 参考答案:对

4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参考答案:对

49、党员干部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参考答案:对

一、必答题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2. 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

3. 党员纪律处分分为哪几种?

答: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4. 对严重违犯党纪党组织的纪律的,应如何处理?

答:改组和解散。

5.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指什么?

答: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

6. 什么是党的纪律?

答: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7.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哪些权利?

答: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8. 依据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党员违反哪些情形,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答: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9.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中直接责任者指什么?

答: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10.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指什么?

答: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11.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中重要领导责任者指什么?

答: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12.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中主要领导责任者指什么?

答: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13.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实施时间?

答: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14.什么是直接经济损失?

答: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15.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16.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如何处理?

答:按共同违纪处理。

17.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过失违纪的成员,如何处理?

答: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18.教唆他人违纪的,如何追究责任?

答: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19.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中的加重处分指什么?

答: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20.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如何处理?

答: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

21.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重的,应如何处理?

答: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22.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何种处分?

答: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23.党员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4.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5.诬告陷害他人,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6.诬告陷害他人,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情节严重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7.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情节较重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8.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9.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重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0.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31.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32.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情节严重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3.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34.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情节较重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5.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应给予何种处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任务是什么?

答: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4、实施党纪处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6、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哪几种?

答: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7、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有哪些?

答:改组、解散。

8、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几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答:一年内。

9、什么是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答: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

10、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几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答:二年内。

11、党员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几年?

答:二年。

12、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哪些权利?

答: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3、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几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答:五年内。

14、在纪律处分适用规则中,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有哪几种?

答:(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15、在纪律处分适用规则中,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有哪几种?

答:(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

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16、一人有《党纪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爱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7、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有哪几种?

答:(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

刑的;

(四)依法被劳动教养的。

18、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

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

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哪级组织批准?

答: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19、什么是党的工作人员?

答: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

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20、什么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答:是指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之外的人员。

21、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如何作出处理?

答:(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

当作出决定,开除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22、失职、渎职行为的直接责任者是指哪些人员?

答: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

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23、什么是主要领导责任者?

答: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24、什么是重要领导责任者?

答: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25、什么是主动交代?

答: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26、什么是直接经济损失?

答: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27、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几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答:一个月。

28、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在几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

答:一个月。

29、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几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答:六个月。

30、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开除党籍。

31、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32、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的,给

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33、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

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

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开除党籍。

34、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

子,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开除党籍。

35、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

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36、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何种

党纪处分?

答:开除党籍。

37、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

法提供情报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开除党籍。

38、投敌叛变的或者向敌人自首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开除党籍。

39、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开除党籍。

40、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

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开除党籍。

41、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闹事,

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开除党籍。

42、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

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情节较轻,能够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撤销党内职务或者严重警告。

43、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

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44、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45、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

尊严、利益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46、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

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

的,对主要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撤销党内职务。

47、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48、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49、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50、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开除党籍。

51、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52、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53、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严重警告。

54、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

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55、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56、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几个月的,按照什么处理?

答: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第4篇:纪律处分条例内容

最严党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15-10-22 20:50 | 文章来源:大学生村官频道

最严党纪发布 哪些硬杠杠不可触碰?

21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公布,1.7万余字的条例中,中共为全党列出了百余条纪律“底线”。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6大类规定中,中共党员在工作生活中的“负面清单”清晰列出。新条例中,不少内容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这也可谓是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实践经验的又一次制度化。

——“不收敛、不收手”要从重、加重处分

【原文】新条例在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中,将“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列入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

【解读】“不收敛、不收手”,这已是十八大后反腐新闻中的高频词汇。

这一年2月,中纪委在通报官员违纪查处情况时首次用了“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的表述。查询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纪律审查”栏目,省部级落马官员在被开除党籍的通报中被提及“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的就有十余人。

相较于旧版纪律处分条例,新修订的条例中将“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列入从重、加重处分的行列,亦可见中央对于严惩顶风违纪者的决心。

——党员犯罪,即使免于刑罚,仍将党纪处分

【原文】新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党纪要严于国法,这是在这份条例的修订之前,中央高层就不断释放出来的修订思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乔新生在受访时表示,将党纪与法律进行区分对待,鲜明体现了“纪在法前”以及“纪严于法”。“即使没有违法,但可能会违纪,这对党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按照新条例规定,党员犯罪,即使情节轻微,检察院不起诉,或者法院作出免予刑罚决定,但是依然要受到党纪的处分。

——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或开除党籍

【原文】新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法,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言、声明等的;(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解读】这一年初,由中纪委和中央文献研究室编辑的《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一书中,首次披露了诸多习近平关于反腐的论述。其中,习近平就曾提到一些人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也有之”。本次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中,妄议中央大政方针被写入,无疑也是更明确地严明了党的政治纪律。

——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被写入

【原文】新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从塌方法腐败到一系列腐败串案、窝案,团团伙伙、拉邦结派、搞圈子文化,这些都是近年来腐败案件查处时遇到的突出特点。有媒体解读,新版条例将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和实践成果转化为法规条文,增加了“拉帮结派”等“负面清单”,有利于解决党员对组织忠诚这个根本问题。

——五种情形对抗组织审查或被开除党籍

【原文】新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三)包庇同案人员的;(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解读】十八大以来的反腐案例中,纪检部门在办案中遇到的“对抗组织审查”案例也不鲜见。中央纪委监察部曾通报称,山西省政协原副主席令政策“存在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据纪检部门的通报,十八大以来,一些人甚至“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调查”。今次,将对抗组织审查的具体情形列入纪律处分条例,无疑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领导对违纪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将受处分

【原文】新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分。

【解读】这一年全国两会议开会时间间,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参加代表团审议时曾提出“从严治党不能无原则地一团和气,要耳朵伸长、眼睛瞪大。”新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受相应处分。这无疑也更加鲜明要求,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要敢抓敢管。

——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将被处分

【原文】新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违反个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解读】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官员中,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档案造假隐瞒真实年龄的情况均有出现。有分析称,新版条例针对上述问题作出处分规定,突出了“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新问题,强调了党员要忠诚于组织,要向组织说出实话、报实情的要求。

——纵容、默许亲属腐败将受处分

【原文】新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十八大以来,无论是巡视反馈中的问题清单,还是高官查处后的违纪问题通报,领导干部“身边人腐败”现象均突出显现。有评论称,本次新条例中加大篇幅对领导“身边人”的腐败问题进行了规定,再次明确利益输送、以权谋私的具体形式,现实针对性亦十分明显。

——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将被处分

【原文】新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解读】十八大以来,除了“打虎”,强力查处群众身边的腐败和“四风”现象被中央着重强调。有评论称,此前的纪律处分条例中没有“群众纪律”这一提法,本次修订后新增了“侵害群众利益”“强迫命令”等党员在处理涉及群众问题时的“负面清单”,也是用意明显。

——追求低级趣味、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将受处分

【原文】新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从八项规定出台以来,反“四风”成为与“打虎拍蝇”并重的治吏措施。这次修订条例,把享乐、奢靡等“四风”问题纳入党纪处分范围,将“追求低级趣味”、“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纳入监督党员的事项,这也彰显了中央决心正风肃纪的态度。

第5篇:新纪律处分条例试题

1、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A、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B、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C、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D、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ABCD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 B、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

C、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 D、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ABCD

3、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B、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C、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D、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ABCD

4、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 )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干部选拔任用 B、纪律审查 C、巡视巡察 ABC

5、有下列哪些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

B、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C、违反有关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D、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ABCD

6、下列哪些行为属于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

A、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B、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C、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D、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 ABCD

7、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哪些行为,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A、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B、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C、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D、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ABCD

8、下列哪些行为属于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 A、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 B、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C、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 D、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 ABCD

9、下列哪些行为,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的 B、违纪后逃往国(境)外的

C、违纪后逃往外国驻华使(领)馆的

D、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ABCD

10、违反有关规定(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A、取得外国国籍

B、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 C、获取国(境)外长期居留许可 D、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

ABC

1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 A、主要领导责任者 B、重要领导责任者 C、次要领导责任者 D、间接领导责任者 AB

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A、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B、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 C、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D、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E、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ABCDE

13、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 A、表决权 B、选举权 C、被选举权

D、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的权利 ABC

14、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 ),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A、批评教育 B、责令检查 C、诫勉

D、组织处理 ABCD

1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A、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B、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

C、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D、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ABCD

16、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B、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C、包庇同案人员的

D、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E、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ABCDE

17、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A、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

B、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C、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 D、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ABCD

1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B、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C、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D、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ABCD

19、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经商办企业的

B、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C、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D、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E、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ABCDE 20、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B、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C、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D、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ABCD

21、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 )处分。 A、从轻或者减轻 B、从重或者加重 C、酌情给予 D、免除 B

22、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 )处分。 A、从重 B、加重

C、从重或者加重 D、从轻或者减轻 C

23、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 )处分。 A、警告直至开除党籍 B、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 C、警告直至留党察看

D、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 A

24、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B

25、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A

26、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哪些原则。(多选) A、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 B、党纪面前一律平等。 C、实事求是。 D、民主集中制。

E、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ABCDE

27、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多选)

A、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B、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C、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

D、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ABCD

2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的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多选) A、警告 B、严重警告 C、撤销党内职务 D、留党察看 E、开除党籍 ABCDE

29、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多选) A、改组 B、解散 C、重组 D、遣散 AB 30、《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区分为()。(多选) A、直接责任者 B、主要领导责任者 C、重要领导责任者 D、间接责任者

ABC

31、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 )处分。 A、从轻或者减轻 B、从重或者加重 C、酌情给予 D、免除 B

32、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 )处分。 A、从重 B、加重

C、从重或者加重 D、从轻或者减轻 C

33、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 )处分。 A、警告直至开除党籍 B、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 C、警告直至留党察看

D、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 A

34、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B

35、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A

36、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哪些原则。(多选) A、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 B、党纪面前一律平等。 C、实事求是。 D、民主集中制。

E、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ABCDE

37、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多选)

A、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B、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C、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

D、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ABCD

3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的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多选) A、警告 B、严重警告 C、撤销党内职务 D、留党察看 E、开除党籍 ABCDE

39、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多选) A、改组 B、解散 C、重组 D、遣散 AB 40、《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区分为()。(多选) A、直接责任者 B、主要领导责任者 C、重要领导责任者 D、间接责任者 ABC

41、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 )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 A、警告 严重警告 撤销党内职务 B、严重警告 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

C、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留党察看 开除党籍

D、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开除党籍 D

42、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 )处分。 A、警告 B、严重警告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D

43、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 )处分。 A、警告 B、严重警告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D

44、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 )处分。 A、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B、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A

45、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 A、开除党籍 B、留党察看

C、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D、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 C

46、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D

47、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D

48、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 A、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B、留党察看

C、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D、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D

49、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 A、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B、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D、开除党籍 A 50、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严重警告或者留党察看 B、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D、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C

51、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对 B、错 A

52、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A、对 B、错 A

53、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A、对 B、错 A

54、党员受到警告处分( )、受到严重警告处分( ),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A、半年内 一年内 B、一年内 一年半内 C、一年内 两年内 D、半年内 两年内 B

55、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 )、留党察看( )。 A、半年 一年 B、二年 三年 C、一年 二年 D、一年 三年 C

56、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A、两年内 B、三年内 C、四年内 D、五年内 D

57、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 )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A、行政处罚 B、政纪处分 C、组织处理 D、党纪处分 D

58、党员被依法( )、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A、拘留 B、留置 C、传唤 D、讯问 B

59、《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 )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审查其问题( )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A、前 期间 B、期间 前 C、后 期间 D、期间 后 A 60、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 )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A、一周内 B、半个月内 C、一个月内 D、两个月内 C 6

1、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A、对 B、错 A 6

2、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A、对 B、错 A 6

3、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对 B、错 A 6

4、在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对 B、错 A 6

5、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A、对 B、错 A 6

6、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留党察看。 A、对 B、错 B 6

7、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A、对 B、错 A 6

8、违反有关规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A、对 B、错 A 6

9、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对 B、错 A 70、用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对 B、错 A

71、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A、对 B、错 A

72、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A、对 B、错 A

73、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A、对 B、错 A

74、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A、对 B、错 A

75、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对 B、错 A

76、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A、对 B、错 B 7

7、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A、对 B、错 B 7

8、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对 B、错 A

79、对抗组织审查,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对 B、错 A

80、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对 B、错 A

81、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A、对 B、错 A 8

2、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A、对 B、错 A 8

3、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A、对 B、错 A 8

4、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A、对 B、错 A 8

5、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A、对 B、错 A 8

6、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 A、对 B、错 B 8

7、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A、对 B、错 A 8

8、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A、对 B、错 A 8

9、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A、对 B、错 A 90、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A、对 B、错 A

第6篇:新《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心得

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心得体会

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7万余字的《条例》内容为全党列出了百余条纪律底线,同时也把中共党员工作生活中的“负面清单”清晰列出。

一、充分认识廉政建设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突出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着力解决管党治党和执行纪律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虽然中央始终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加强党纪,但也时常听到有“反‘四风’只是一阵风,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杂音。群众在切实感受到反腐败成效的同时,也担心反腐败力度有可能减弱。此次中共中央修订落实了从严治党、党要管党的要求,进一步强化违纪查处,为党纪加码,在法律面前为党员划定纪律底线,真正从细节抓起。

《条例》把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总结提炼出来,转化为道德和纪律要求,体现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的与时俱进。《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在党长期执政和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实现依规管党治党、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对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 搞好政治理论学习,是坚定理想信念、贯彻执行《条例》、增强拒腐防变意识的基础和前提。长期以来,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思想作风涣散,在执行《廉洁自律准则》和“八项规定”上面打折扣,对工作不负责任,对群众不负责任,给党的形象抹黑,更有一些干部牢骚太重,整天怨天尤人,自己不努力工作,还对努力工作的人看着不顺眼,发表一些有损党的形象的言论,有的甚至“心在曹营心在汉”,人在办公室坐着,心里想的满是自己的“生财之道”,以权谋私。此次《条例》的制定把“负面清单”放在阳光处,让那些工作松松垮垮,上官不紧,下官不忙,能拖则拖,工作不负责任,藐视党的纪律的干部再也没有”舒服日子“可以放肆。《条例》在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六大类规定中,把中共党员在工作生活中的”负面清单“清晰列出,要求更加具体化,让领导干部再也没处遁寻“秘术”,把他们的作为圈进笼子里、放在阳光下。

三、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

《条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行为规范和指引,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以前的党纪处分条例中纪法不分,其中近一半内容与刑法、治安处罚法等相重复,造成极个别情况下出现以纪代法、越殂代刨的现象,这无疑让党员身份成了不法者的“保护衣”,此次《条例》颁布,把纪律底线放在桌面上,删除了与《刑法》等承付的内容,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突出政党特色、党纪特色,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强调他律,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区别五种不同情况,用专门条款专门作出规定,以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党员、党组织的几率处分层次分明,同时列出五减轻三加重,从点滴上严抓严打,从小错抓起,不给任何不作为党员“投机取巧”的机会。

修改条例增加了“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如此对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形象,形成全党统一严谨的思想氛围具有重要的约束作用,也对全体党员在公开场合的言行做出了具体的要求规范。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根本保障,中共中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无疑是为“党纪”加码,在党长期执政和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将发挥重要作用。

四、要自觉接受监督

我要通过这次学习,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是进一步扎紧管党治党制度笼子的重要利器。学习中,要把学习《条例》与学习党章、学习其他党内法规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意识。通过学习,牢记党的纪律底线,决不触碰《条例》划出的行为禁区。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条例》是学习、工作、生活的基本行为规则,自觉把《条例》转化为做人干事的规矩,坚定理想信念,牢记根本宗旨,弘扬优良传统作风,树立高尚道德情操,严明党的纪律戒尺。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员不同于普通公民,在模范遵守国家法律的同时,全面把握、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自觉做到知行止、存敬畏。

作为一名在基层工作的党员要严格执行党章,全面贯彻《条例》,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工作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努力在农村纪检工作中不断完善、不断创新、不断进步,牢记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的宗旨,树立正确人生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做人民的公仆,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坚持党员服务群众,以创新的意识、创新的精神、创新的思路去工作,做一名廉洁自律、爱岗敬业的基层公务员。作为一个拥有6000多万党员的大党,对党员严格就是对人民负责,管好党员也就能够给全国人民做出表率,才能更好的完成党和人民交予我们的任务。

黄小明

2015年11月15日

第7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竞赛复习题(五)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答: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3、实施党纪处分,应当经由如何程序决定? 答: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4、什么是党的纪律?

答: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5、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哪几种?

答:5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6、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有什么纪律处理措施? 答:改组和解散。

7、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多长时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答:一年。

8、什么是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答: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

9、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如何处分?

答:给以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10、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几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答:二年。

11、留党察看处分有几种?

答: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

12、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多少? 答:二年。

13、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多长时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答:二年。

14、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多长时间内不得重新入党? 答:五年。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15、什么样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

答: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

16、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应当如何处置? 答:均自然免职。

17、什么样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

答: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

18、什么是从轻、从重处分?

答: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19、什么是减轻、加重处分? 答: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20、符合什么处分规定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则?

答:条例规定只有开除党籍一个档次处分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则。

21、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什么处分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免予党纪处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

22、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如何定性处理?

答: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23、什么是直接经济损失?

答: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24、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什么损失? 答: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25、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如何处理? 答: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26、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 答:一个月。

27、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答:六个月。

28、对策划、组织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9、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0、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如何处理

答: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1、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应如何处理?

答: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2、对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应如何处理? 答:应当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3、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4、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5、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的,如何处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6、对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应如何处理?

答: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应如何处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超过多长时间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如何处分?

答: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9、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0、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的,应如何处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1、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的,应如何处理?

答:应当追究该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42、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其他第三人从中收受财物的,应如何处理?答:应当追究该人员的责任,依照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43、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应当如何处理?

答: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4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5、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应如何处理? 答:依照《条例》第八十一条一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45、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退(离)休后,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如何处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7、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如何处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8、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介绍贿赂的,如何处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9、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0、挪用何种款项应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答: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相关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51、国有企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公司)同类的业务,谋取非法利益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2、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应如何处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3、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票据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4、非法占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如何处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5、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强令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行使职权的,应如何处理?

答: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6、对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如何处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7、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什么处分? 答: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8、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申诉材料私自扣押、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被批评人、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9、对党员或者公民的何种行为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答:申辩、辩护、申诉、作证等。

60、侵犯党员或者公民的什么权力,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答: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61、对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邮件、信件,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应如何处理?

答: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2、对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3、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4、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5、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6、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

7、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较重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8、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

9、进行色情活动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70、嫖娼、卖淫,或者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或者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1、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淫秽影视书画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应如何处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2、违反有关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精神药品或者其他违禁品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7

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7

4、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5、妨碍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依纪依法执行公务的,应如何处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6、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党和国家机关、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7、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学历、文凭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8、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7

9、违反国家关于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文物古迹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应如何处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0、编造、散播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的信息的,应如何处理? 答: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81、违反有关规定,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如何处理?

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2、包庇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受纪律处分人员的,应如何处理?

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8

3、《条例》由哪个机关负责解释?

答: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8

4、《条例》发布时,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应如何处理?

答: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 8

5、《条例》发布后,如果违纪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但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应如何处理? 答: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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