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合同

2022-04-0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一篇:土地出让合同

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某某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高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土地出让合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2年6月8日,中美联合信托公司、上海新城房产企业公司、上海市虹口区房屋综合开发经营公司与某某房地局签订沪土出让合同第13号《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信托公司、新城公司、开发公司以4,

205,800美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获得上海市吴淞路31号街坊A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期限自1992年8月15日至2042年8月14日止。1993年2月24日,信托公司、新城公司与开发公司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投资组成合资企业某某公司,上述A地块土地使用权即转为某某公司。1994年9月10日,某某公司与某某房地局又签订沪土出让合同第75号《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某某公司取得上海市吴淞路31号街坊B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某某公司如不按与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委托拆迁和市政配套合同》支付费用,某某房地局有权解除本出让合同,已付的土地出让金不予退还。同日,某某公司与某某房地局签订《A地块出让合同备忘录》载明:双方同意将A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延长至2043年10月8日止,与B地块土地使用权期限相同。同年9月9日、9月10日,某某公司分别与案外人虹口区政府签订

《虹口区大市政配套费合同》、《补充协议》、《委托拆迁和市政配套合同》,约定了虹口区政府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费用数额及违约责任等事宜。在某某公司与虹口区政府履行上述合同、协议过程中,某某公司发现受让的地块存在民防工程。

1996年10月,某某公司以虹口区政府违反《委托拆迁和市政配套合同》、《虹口区大市政配套费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拆迁期限、且在拆迁过程中发现该受让的土地存在民防工程为由,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依法解除拆迁合同,由虹口区政府返还其支付的动迁费,并支付违约金、设计费、勘察费及A地块土地使用年限减少等损失。土地出让合同

【法院判决】

1、一审判决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合同性质。某某房地局代表国家以合同形式将讼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

某某公司,双方因土地使用权合同权利义务履行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某某房地局要求以行政合同定性,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某某房地局就某某公司诉讼已超过时效所提供的证据为复印件,依法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即便某某房地局提供的虹口区民防办谈话通知书能证明某某公司已于1995年1月12日知悉讼争地块有民防工程,但是,早在1996年11月1日,某某公司已提出质疑,因此,某某房地局认为某某公司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可认定某某房地局出让给某某公司的地块是有瑕疵的,对此,依法应由某某房地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合同效力。已生效的人民法院民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可以确认某某公司与虹口区政府之间的《拆迁合同》等有效,并继续履行。而《拆迁合同》又是本案B地块出让合同解除与否的前提,且某某公司关于解除本案讼争合同

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因此,对某某公司请求解除B地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合同及返还土地出让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4)责任承担。对某某公司提出的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因民防工程拆除费用为49,元,应由某某房地局承担。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认某某公司在委托拆迁及市政配套方面也存在违约,因此,某某公司的违约行为亦是造成其土地开发工作闲置的原因之一,某某公司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某某房地局提供的土地存在瑕疵,土地使用权又是有价值的,故可延长土地使用权年限来折价赔偿。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18日以沪高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某某公司与虹口区政府之间有关上海市吴淞路31号街坊B地块的《委托拆迁和市政配套合同》及《虹口区大市政配套费合同》有效,继续履行;

二、虹口区政府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

付某某公司赔偿金2,645,美元;

三、虹口区政府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某某公司受让的A地块土地使用年限减少损失130,美元;

四、某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五、某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虹口区政府委托动迁费7,170,505美元,并自1997年6月17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7,170,505美元为总值按每日万分之三给付滞纳金。

第二篇: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省____市土地管理局;

受让方: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负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

第二章定义

第四条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

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范围。

2.“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_______开发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3.”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

地使用权范围内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安排,以及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设施。

第三章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

第五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__。。

第六条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_____平方米。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__年;自取得该地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四章土地用途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以开办和经营工业项目为主的工业区,亦准许___%用地开办一些与之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

第九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土地出让合同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十条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土地费用及支付

第十一条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税。

第十二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元人民币。土地出让合同

第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共计____元人民币,作为

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

本文地址:

第三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

全文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市(县)土地管理 局(以下简称甲方);法人住所地____,邮政编码____。

受让方: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人住所地______;邮政编码_ 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原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先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乙 方因出售(出租;抵押)____房产(或____部分房产),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 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 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____房产(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土地位于____,总用地面 积为____。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宗地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乙方领有该房产使用范围内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 ,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所有权。

第三条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整栋房产;甲方出让相应土地的面积为__ 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即_____平方米。

〔或:第三条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房产楼层______层,建筑面积 ____平方米,为____房产总建筑面积的____%;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__ _房产总用地面积的____%,即____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与____房产使用范围内未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为一整体,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邻各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为对方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为____年,自________起算。

第五条 ____建筑物(房产)使用范围内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为______用 地,乙方须按国家确定的用途、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签订土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向第三方转 让时的土地增值税。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元 人民币。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支付占出让金总额 ____%共计___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签字后____日内(或乙方出售房产后____日内)乙方应付清给付定金后土 地使用权出让金余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 成的损失。

(或:乙方出租____房产,每年应以租金的____%抵交出让金,至抵交完全部 出让金为止。或:乙方抵押____房产后____日内,以抵押所获贷款抵交完给付定金 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 约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乙方在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

记,更换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乙方同意从____年开始按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的时间为当年_ 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元人民币。

第十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 支付的一切费用汇入甲方开户银行帐户,银行名称:____银行____分行,帐户号_ ___。

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 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转让、出租;抵 押。

房产所有人在出售(出租;抵押)____部分房产时,亦就同时转让(出租;抵押) 整栋房产使用土地中的出售(出租;抵押)房产占____房产总建筑面积比例相同的土地 使用权。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 同),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并依照规定办理转让(出 租;抵押)登记。

第十三条 土地出让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重新与甲方签订出让合同, 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 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并交还土地使用证。

第十四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除出让金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 按应缴纳费用的____%缴纳滞纳金。

第十五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 护和管辖。

第十六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_ 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达成书面仲裁协 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____份签署,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

第十九条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国____省(自治区、直 辖市)____市(县)签订。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甲方: 乙方:中华人民 共和国____省 ____________(自治区、直辖市)___ ______ 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章) _________(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 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签字) ________(签字 )

(注:不以出售、出租、抵押房产而发生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依照规 定也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可参照本合同或宗地出让合同格式拟定。)

颁布 单 位: 国家工商管理局经济合同司 颁布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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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使用说明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合同正文和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二、本合同的出让人为有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三、合同第四条土地用途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的土地二级分类填写,属于综合用地的,应注明各类具体用途及其所占的面积比例。

四、合同第五条中的土地条件按照双方实际约定选择和填写。属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选择第三款;属于待开发建设的用地,应根据出让人承诺交地时的土地开发程度选择第一款或第二款,出让人承诺交付土地时完成拆迁和场地平整的,选择第一款,未完成拆迁和场地平整的,选择第二款,并注明地上待拆迁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面积等状况。基础设施条件按双方约定填写“七通”、“三通”等,并具体说明基础设施内容,如“通路、通电、通水”等。

五、合同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方式的规定中,双方约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一次性付清的,选择第一款,分期支付的,选择第二款。

六、合同第二十条中,属于房屋开发的,选择第一款;属于土地成片开发的,选择第二款。

七、合同第四十条关于合同生效的规定中,宗地出让方案业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第一款规定生效;宗地出让方案未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第二款规定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职务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______;邮政编码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职务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宗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宗地编号为__________,宗地总面积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写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让土地面积为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写_______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_____________。

第五条 甲方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乙方,甲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___款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周围基础设施达到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建筑物和基础地上物状况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现状土地条件。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____,自甲方向乙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日内,乙方须向甲方缴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九条 乙方同意按照本条第____款的规定向甲方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___期向甲方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一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 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__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__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乙方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金时,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相应的利息。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条 本合同签订后___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乙方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乙方应立即向出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第十一条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体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

附属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容积率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

绿地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乙方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之前动工建设。

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乙方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乙方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第十五条 乙方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甲方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甲方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乙方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 乙方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 在出让期限内,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甲方申请,取得甲方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原土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十九条 甲方对乙方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甲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乙方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条 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经甲方认定符合下列第__款规定之条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条 土地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乙方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甲方应当予以批准。

甲方同意续期的,乙方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甲方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乙方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获批准的,乙方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甲方代表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乙方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甲方代表国家无偿收回,乙方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乙方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

第二十八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乙方提出续期申请而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甲方代表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甲方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乙方相应补偿。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三十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___‰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乙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甲方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二条 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甲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出让土地。由于甲方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乙方对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甲方应当按乙方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___‰向乙方给付违约金。甲方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他部分,乙方并可请求甲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所有损失(包括乙方主张权益而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鉴定费、取证费等)。

第三十三条 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甲方可以向乙方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甲方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甲方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的,应视为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八章 通知和说明

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缔结本合同时,甲方有义务解答乙方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

第九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合同依照本条第___款之规定生效。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尚需经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___份。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县)签订。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传真: 电报: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签字): 电话: 传真: 电报: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出让宗地界址图(注明边长(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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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尺1:

第五篇:土地出让合同

商品房购买合同

甲方:

村民委员会 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房屋位置

甲方经村民会议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将本村规划的东西长71米,南北长18米的沿街商品房用地销售给乙方。具体位置:东邻李京义住房,西至曹本源住宅,北接平滕路,南至渠道。平滕路路南路沿石外20米为道路予留用地,由乙方无偿使用。(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二、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70年。

三、价格、支付方式和时间

1、销售金额为 元人民币,大写: ;

2、支付方式:乙方已支付定金肆万元,由甲方负责办理完房屋建设相关手续后,一次性付清余款。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按时交付该宗房屋用地,并保障乙方建设经营;保证水、电畅通,按本村村民用电用水价格收取费用,并给予乙方村民待遇。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保证合理利用土地,按照村镇规划,自筹资金,在村委会的协助下自行建设,享有本村相关公共设施的使用权。

五、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合自签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二0一一年

第六篇:个人土地出让合同

甲方: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码: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双方共同商定,甲方愿将位于村小队个人所有地,有偿出让给乙方。由乙方永久性使用,便于今后共同遵守,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土地四至及面积:北至甲方乡村村道为北界,西至邻家住房墙离米为西界,东至现村小路,东西宽米, 南北长米,地基面积为平方。

二、经协商与邻家留三米小路,共同使用,各为1.5米。

三、该土地转让费共计元(大写:人民币)。分三次付款,乙方在双方签订合同之日先付元(大写:人民币)。二层完工时付元(大写:人民币) 。其余款元(大写:人民币)在瓦面封顶完工后交清。甲方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四、乙方在此修建房屋,或转让该土地,甲方有义务积极配合,不得干涉乙方。

五、合同签订后,如若因政府或政策性,对土地进行调控及管理等方面所涉及的政策性问题,都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担任何责任。

六、乙方有权使用该地基靠北的村公路。甲方有义务在本村内

协助乙方完善本土地使用时的配套设施,如水、电供应等,费用无需甲方支付。

七、甲、乙双方不得违约,要共同遵守以上条款。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无故解除合同。如有违约行为,违约方赔偿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另加违约金二万元给对方。

八、如果乙方遭第三方出具证据证明其为土地所有人并索要该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时,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本合同所产生转让费本金、利息及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另加违约金二万元给对方。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执行中,如发生纠纷,经甲、乙双方协商不成,可通过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本合同至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电话

乙方签字:电话

邻家签字:电话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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