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

2022-03-2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卫生法学

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方法探讨

摘 要:卫生法学的学科性质决定了卫生法学教育的实践性特点。从卫生法学教学和医药专业人才培养的需要来看,加强卫生法学实践教学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在卫生法学教学中,应提升其在专业教育中的地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改革和完善教学方法,采用庭审观摩、案例讨论、角色扮演(模拟法庭)、参观、讲座等实践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关键词:卫生法学;实践教学;教学方法

随着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确立,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医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结合的重要性。为此我国已将卫生法规作为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卫生法学亦成为医学生的必修或选修课程。由于我国现行的医学教育实行的是大学本科时期高度专业化教育,课程设置是以学科为中心的模式,这种模式保证了医学的自然科学传统,但却忽视了人文科学的重要作用。加之,我国医学生实行的是文理分科的高考升学模式,导致多数医学生人文学科素养缺失。为此,为提高卫生法学课程的教学效果和医学生的卫生法学素养,笔者根据医学生和卫生法学课程的特点,进行了课程的实践教学强化与改革的初步尝试。

一、卫生法学课程的定位

(一)课程的学科定位

卫生法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新兴的发展中的边缘交叉学科,也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极强的新兴的交叉学科,是随着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产生和卫生法律规范的大量涌现而不断发展的边缘学科[1]。是以研究与卫生法律相关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对象的新的部门法学。

(二)课程的专业定位

随着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确立,广义的医学生——医疗、卫生、药学、护理、保健和社区服务的高等医学院相关专业及卫生事业管理专业的学生,必须具有卫生法学的专业知识,才能适应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达到现代医疗卫生人才的基本要求,实现具有一定医疗卫生专业素养,又懂法律、善管理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培养目标,适应我国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

因此,课程的专业定位应是:卫生法学课是医学教育课程体系和职业训练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课程的教学和学习使学生拓宽知识领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了解与医药卫生有关的法律制度,明确自己在医药卫生工作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更好地从事医药卫生工作,遵纪守法,监督执法,抵御违法行。所以,课程也是专业知识与技能的重要内容,对专业素质培养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三)课程的内容定位

根据卫生法学的学科和专业定位,课程的内容主要应包括:卫生法学基础、医疗机构管理制度、执业医师、执业药师、执业护士管理法律制度、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公共卫生监督法律制度、药品管理法律制度、医院管理法律制度、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血液及血液制品法律制度、母婴保键法律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等内容[2]。

同时考虑到各专业的特点,突出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融入专业、行业等的特殊法学问题。兼顾国家资格考试要求,吸收最新研究成果,努力探索其基本法律、法规体系和框架,丰富内容、创新形式,提高课程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实用性,用以提高医学人才相关方面的综合素质与能力。

二、加强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必要性

(一)适应国家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

早在1998年,教育部就发文要求高等学校要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要重视实践教学环节,加强对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从2003年起,教育部组织实施的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也提出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时至今日,全国高校都在进行教育教学的改革,许多学科也都打破传统的教学模式,采取多种教学方式方法,培养学生的各种能力。

目前全国所有的医药院校和一部分综合大学都开设了卫生法学课程,该课程也成为医药院校相关管理专业的必修课之一。为了提高教学效果,在卫生法学的教学上,一些院校进行了教学方式、教学手段等方面的试点改革,比如引进案例教学、“法律诊所”模式教学法等。但大多数学校教学安排还不尽合理,教师的教学方法仍然以传统的灌输式、填鸭式的课堂理论讲授为主,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没有得到较大提高,教学效果较差。笔者在教学中也进行过一些教学改革的尝试,但不够深入,目前仍然以理论讲授为主,缺少实践教学,致使教学与实践相脱节,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实际应用能力较弱。因此需要对该课程进行更深入的改革,增加实践教学,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为社会输送高素质优秀人才。

(二)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需要

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能力的重要方式。现代医药卫生人才不仅要具备扎实的医学基础知识及一定的管理知识,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应该具有较强的法律知识。从我国目前卫生法学教学及学生培养状况来看,普遍存在着卫生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掌握较好,实践能力相对不足的缺陷。因此,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仅仅依靠课堂理论教学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进行严格的实践能力和综合能力的培养。传统的理论教学模式已无法适应现代医药卫生管理教育的要求。如何改进教学手段、教学方法,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已成为现代教育的重中之重。

通过加强实践教学,使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加深对卫生法学教学中理论知识的理解,使理论知识与实践紧密结合,更好地掌握与医药卫生有关的法律制度。同是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独立解决现代卫生法律活动中的基本问题的能力,最终,使学生通过该门课程的学习,能够学以致用,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

三、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设计思路

卫生法学的新兴性、边缘性、交叉性、实践性和应用性决定了课程就理科而言,属文科课程;就文科而言,属理科课程的特性。在进行课程实践教学与改革的方案设计时,必须文理兼顾。既要发挥自然科学以学科为中心的课程模式,保证学科的系统性和完整性,避免忽视人文科学内容的重要性;也要发挥人文学科“以人为本”的优势,规避各门课程联系松散,培养目标不明确的问题。

因此,设计并进行由传统“满堂灌”到多种教学方式的运用、完全自主“问题导向学习法”的实践教学与改革的完整尝试才能揭示卫生法学课程教与学的客观特殊性及启示作用。

(一)课程常规教学

和任何其他学科课程教学一样,卫生法学课程常规教学是不可完全抛弃的,还是需要根据教学目标、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分别按传统全板书讲授和PPT及多媒体辅助讲授教学方式进行。并按教学日历授课、布置复习题、思考题和作业,按期进行期末考试。

(二)课程实践教学

卫生法学实践教学要根据教学目标、教学内容进行优选,实践内容典型、具有一定代表性和难度。实践教学选择在学生已经掌握卫生法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基础上,通过现场旁听法庭审理、开设模拟法庭、参观卫生监督、防疫、药品食品管理机构和技术监督部门,加深学生对卫生法律制度的理解及提高实际应用能力。

庭审观摩:主要通过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审理医疗纠纷、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的一审、二审案件的旁听观摩,亲身体会法庭的庄严与法律的神圣,了解法院工作程序,巩固所学的卫生法学理论知识,并理论联系实际,激发学生学习卫生法律的积极性。

案例讨论:由教师选择医疗事故、药品管理、食品管理、非法行医等方面的相关案例,在教师指导下,由学生结合所学卫生法学知识进行讨论或相互辩论,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参观见习:组织学生到卫生监督机构、药品食品监督机构参观,由监督机构的执法监督人员讲解卫生执法监督程序、观看执法监督相关文书,了解我国卫生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增强感性认识。

听讲座:聘请卫生法学专家、卫生管理实际工作者或律师到学校举办专题讲座,介绍卫生法热点问题、讲解前沿动态和在实践中处理具体案件时的卫生法适用情况。以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和职业经验。

讲专题:由学生根据学习重点和难点,自主讲授和讨论。将学生自愿组合为学习小组;然后选择卫生法学的近期社会热点问题,把课程内容分解、组合成单元内容,要求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探究和解答,最终形成专题讲座,交叉讲专题和听讲座。引导学生针对问题,查询文献资料、获取知识,然后相互交流所获得的知识,并探讨如何用所获得的知识来促进问题的解决。教师只发挥把握方向、布置任务、归纳总结的作用。学生课堂外的学习时间,远远超过课堂上的时间;学生课堂上讨论、讲解的时间多于教师讲解的时间,充分体现“以学生为本”的现代医学教育模式。

模拟法庭:主要由教师选择经典的医疗纠纷案例,由学生进行角色扮演,模拟法院案件审理程序,进行审理、辩论、质证,将理论知识应用到实践中,既培养了学生的创新能力、应变能力、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也能产生辐射功能,也是间接对学校的其他专业学生进行卫生法治教育。

四、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实施保障

(一)有充足实用有效的案例库

这是开展卫生法学实践教学—案例讨论的基础。无论是理论讲授,还是分组讨论、热点焦点问题分析、教学评价,都要运用到大量的案例,通过案例进行说明、分析、讨论、考核,因此,卫生法学实践教学需要充足的案例储备,并需要对案例按照内容、难度、类别分门别类,组成一个结构完整的案例库,并逐年扩展和完善[3]。案例库应当具有下列特点:全面:即案例库所选案例应当尽可能全面容纳卫生法学的各部分内容,具有全面性;新颖:是指案例库所选择的案例要能够反映最新的法律理论动态、前沿热点和焦点问题、最新法律法规等,具有时代性。精准:是案例库选择的案例文字要精炼,内容要精确,要具有一定代表性,能够综合涉及多种法律关系和法律规范,具有典型性。此外,所选案例还应有适当的难度和深度。

(二)有稳定的实践教学基地

实践教学基地是开展实践教学的基础条件,是联系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纽带。稳定的实践教学基地是卫生法学实践教学顺利进行的保证。鉴于卫生法学学科的特殊性,卫生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的选择与一般法学的实践教学基地有一定区别,卫生法学实践教学基地重点应是在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机构等部门,以满足和体现专业培养目标和卫生法学教学特色[3]。

(三)有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教师是实践教学的组织者和指导者,其素质直接影响实践教学的质量。作为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教师应当既具有深厚卫生法学理论功底,又具有卫生法学的实践经验这样的综合素质。在理论上,既要掌握卫生法学基础理论,也要掌握医药基础知识;在实践上,既要具备法学实践经验,也要熟悉医药卫生实际工作,有一定的实际卫生工作经验,这样才能真正驾驭卫生法学实践教学。而目前,我国卫生法学师资队伍薄弱,有的教师是法学专业毕业,有的教师是医学专业毕业,不是缺乏法学知识,就是缺乏医药卫生知识,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学和医药学教育[4]。同时大多数教师是从学校到学校,缺乏实践工作经验。为此,必须对从事卫生法学教学的老师进行多方面培训,培养具有医学和法学复合知识结构的教师;同时,也可以从实践教学基地如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机构、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等聘请一定数量的具有丰富卫生法学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兼职教师,形成一支专兼结合的实践教学师资队伍,互为补充,互相学习,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完成实践教学任务,实现卫生法学教学目标。

此外,卫生法学课程的实践教学,需要学校对卫生法学课程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扶持,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保障,奠定卫生法学实践教学的物质条件和必要环境,才能使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顺利开展。

实践教学是一项长期而重要的教学任务,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实践教学的地位,建立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评估体系,进一步使实践教学规范化。因此,我们应牢固树立“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办学理念,克服传统教学模式的不足,强化和优化卫生法学实践教学。卫生法学实践教学不是对实践的简单模仿,也不是对卫生法学理论教学的单纯检验,它有其独特的内涵和规律,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逐步完善,以满足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培养出既全面掌握临床医学技能,又熟悉法律知识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参考文献:

[1]樊立华.卫生法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1-3.

[2]吴崇其.卫生法学(第三版)[M].北京: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11:8-13.

[3]何宁.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设计与思考[J].中华医学教育杂志,2010,30(2):208—210.

[4]杨芳,周新生,潘荣华.医学院校医事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研究[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09,(4):10—11.

作者:马长琼 张渝

第2篇:卫生法学教学改革的分析杨

【摘要】医学院校的卫生法学是卫生学、法学、医学相结合的新兴学科,以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和卫生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是一门综合性较强的法律科学。在医学院校开设卫生法学课程,对学生进行卫生法学教学,可以拓展学生的知识领域,也是培养学生社会主义法治观念、使其了解我国医疗卫生法律、明确岗位职责的主要途径,其教学成果对学生医学职业道德素养的形成有重要影响。近年来,我国医疗卫生体系的医患关系十分紧张,医疗卫生人员的道德素质缺失和违规违纪行为是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主要问题之一。而目前医学院校的卫生法学教学仍存在诸多问题,无法保证教学的有效性。因此,对卫生法学教学进行改革已经迫在眉睫。本文将对卫生法学的教学现状进行分析,并探讨卫生法学教学改革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并提出几点具体的教学改革策略。

【关键词】卫生 法学 教学改革 分析

前言:医疗卫生领域的人才培养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医疗卫生行业的特殊性,学生毕业后走入工作岗位,承担着关系重大的岗位职责和社会责任。只有保证学生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操守,对相关法律法规充分了解,并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各项工作,才能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为广大群众的医疗健康提供保障。卫生法学是医学院校开设的综合性法律学科,与医学知识和卫生知识相结合,是学生了解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了解岗位职责的重要途径。因此,必须保证卫生法学教学活动的有效开展,促进学生道德素养和职业操守的逐步提升。但从医学院校卫生法学的目前教学状况来看,仍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师生对卫生法学课程普遍缺乏重视,卫生法学课程内容相对空泛,教材质量偏低、更新速度缓慢、教学资源缺乏、特别是缺乏高水平的教育人员,以及教学与实践脱节,学生难以做到学以致用。针对这些教学现状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加强卫生法学的教学改革力度,促进教学水平的尽快提升。

一、卫生法学的教学现状

(一)医学院校师生对卫生法学课程缺乏重视

卫生法学教学起步较晚,多数医学院校从上世纪80年代才陆续开设卫生法学教学,经过二十多年的实践和发展,卫生法学教学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与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相比,还存在一定滞后性。而且受传统教学理念和教学条件所限,卫生法学教学的发展速度较为缓慢,在教学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首先是卫生法学教学重视度的缺失,其产生原因主要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医学院校教学体制的影响,二是学校教师及学生自身的认识度不足。受传统教学理念影响,多数医学院校的师生都以医学专业课为核心,缺乏对其他辅助学科的重视。卫生法学教学属于法律学科,受此影响较为严重。一些医学院校甚至没有按照规定开展卫生法学教学活动,或是安排的课时不足,难以保证正常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在一些医学院校中,卫生法学的任课教师不是专业教师,由德育教师兼任卫生法学学科教师,这些都是对卫生法学教学缺乏重视的直接表现[1]。

(二)卫生法学的教学内容相对空泛,缺乏针对性

由于卫生法学学科起步较晚,该领域的研究较少,缺乏系统的教学体系和教学理论,许多院校尚未掌握卫生法学教学的科学规律,开展卫生法学教学仍处于摸索阶段。在这种摸着石头过河的教学状态下,其教学内容相对空泛。教室缺乏相关经验的借鉴,凭借以往的教学经验开展卫生法学的教学活动。再加上卫生法学本身的综合性较强,教室为追求面面俱到,在教学过程中没有突出重点,教学活动缺乏针对性。通常与实际相脱离,难以满足学生专业技能提升的客观需要。由此导致卫生法学教学没有达到开设这门课程的预期效果,也容易让教育工作者和学生对该学科的教与学失去信息,进而采取消极应对的态度[2]。

(三)使用的教材老旧,质量偏低

卫生法学课程使用的教材过于陈旧,这是制约卫生法学教学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盡管这一问题已经引起了相关部门和人员的重视,对教材的建设力度有所提高,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教材老旧、质量偏低的问题仍然十分严重。由于教材更新速度慢,许多内容已经与时代脱节,难以在学生的实际学习实践过程中提供有效的指导,实用性较低。其具体表现为,教材体系结构设计不够合理,内容空泛,缺乏针对性,由于教材更新速度慢,一些内容与现行基本法不协调,与卫生医疗实践脱节等[3]。

(四)教学资源匮乏,缺乏高水平的教育人才

由于卫生法学学科的发展时间尚短,相关的理论研究不够深入,缺乏对教学实践的指导理论,再加上学校对师资培养缺乏重视,导致教师在开展教学活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卫生法学是一门集卫生知识、医疗知识、法学知识为一体的综合性学科,内容跨度较大,对学科教师的自身专业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4]。从事卫生法学教学的教育人员应具备较宽的知识面,对卫生和医疗领域的知识技能较为熟悉,对法学知识则应做到精通。但是目前医学院校普遍缺乏这种复合型教育人才,这是制约卫生法学教学发展的又一主要原因[5]。

(五)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相脱节

从目前卫生法学的教学现状来看,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现象。从学科自身性质出发,卫生法学是卫生学与法学结合产生的新兴法律学科,具有较高的综合性和较强的专业特色,是自然学科与社会学科相互作用的产物。开展卫生法学教学的任务是将医学与法学的理论结合起来,让学生能够将其运用在医学事件中[6]。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必须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会学生运用理论的方法,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公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从而使学生毕业投入工作后能够改进防止疾病的措施,为医学发展作出贡献。但目前卫生法学教学普遍重理论、轻实践,以教师讲授为主,难以取得理想的教学效果[7]。

二、卫生法学的教学改革机遇

我国经济体制的改变和法律体系的不断成熟为医学院校卫生法学的教学改革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随着社会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逐渐学会了利用法律武器维护则身合法利益,这对许多行业领域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医疗卫生领域是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病人的自我保护意识也逐渐提高,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在接受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隐私权、知情权等基本人身权利,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如果缺乏对这方面法律法规的了解,侵犯了病人的人身权益,就容易与病人产生矛盾纠纷,对医疗卫生服务的正常进行十分不利,也会使医院陷入法律纠纷之中,使医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受到影响[8]。

因此,新时代的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基本的卫生法学知识,从而能够在医疗卫生事件过程中,对遇到的问题作出正确处理,妥善处理医患关系,履行医疗卫生工作人员的责任和义务。比如高新医疗技术的应用和保护问题等,智能运用卫生法学知识解决,单靠医学知识和卫生学知识往往无能为力[9]。这对于卫生法学教学而言即是一种外在压力,也是促使教学改革的间接动力。在卫生医疗行业对卫生法学知识的迫切需求,以及公民法律意识提高的相互作用下,为卫生法学教学改革提供前所未有的机遇。我国卫生法治建设也逐渐完善和成熟,目前出台的相关法律包括《传染病防治法》、《献血法》、《职业医师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卫生部还制定了《医生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等400度个部门规章,为医疗卫生领域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10]。

三、卫生法学的教学改革策略

(一)更新教学理念,提高重视度

医学教育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其开设的各门课程都是为学生今后走入卫生医疗岗位服务的。卫生法学知识作为当下医疗卫生从业人员必备的知识技能,是学生必须学好的专业课程之一。因此,进行卫生法律教学改革,首先应改变对卫生法学的传统认识,更新教学理念,提高对医学法学教学的重视度。医学院校管理层应切实发挥作用,积极开展相关的宣传教育活动,提升教育工作者和学生对卫生法学的重视,使其明确开设卫生法学学科的重要意义。绝不能将卫生法学当作一般的政治理论选修课看待,而是作为学生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对卫生法学学科进行定位。将卫生法学作为医学人文学科的重点课程,提高学科建设的投入和管理力度。保质保量的完成卫生法学的教学任务,促进卫生法学教学活动的正常、有序开展。

(二)加强教材建设,及时更新教材

教材是学科教学的基础,也是教师安排课堂教学内容的主要依据。由于多数学院目前使用教材内容较为空泛,缺乏针对性,因此必须积极开展教材建设活动,尽快对教材作出改进提高,避免因教材问题制约卫生法学的进一步发展。对卫生法学教材进行改进,应以现行教材为基础,不能对现行教材进行简单的全盘否定,应继承现行教材的优点,加入新的元素,更新滞后的内容,突出教材的针对性和使用性。根据学生的专业特点选择教材内容,让学生经过卫生法学的学习,切实了解到未来工作岗位中所需要的卫生法律知识,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三)加强师资培养

卫生法学的学科教师是教学活动的实施主体,必须保证教师的专业素质符合标准要求,才能保证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保证教学质量和教学效率。卫生法学综合性较强,对教师的专业素质要求较高,因此,必须改变目前卫生法学教学知识结构单一的现状,努力培养符合型的教育人才。学校方面应为教师职工提供学习进修的机会,让教师接受再教育,弥补自身在卫生学、医学等方面存在的缺失。定期举办学术研讨会、教学经验交流会等培训活动,及时更新教育人员的知识技能,扩大教学成果的影响力,促进师资队伍整体水平的提升。

(四)改进教学模式,丰富教学方法

卫生法学教学改革应积极响应国家新课程改革的相关要求,更新教学理念,改进教学模式,丰富教学方法,通过改变课堂教学形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重新认识卫生法学学科。同时,先进的教学方法也有助于降低学生对卫生法学知识的理解难度,提高课堂教学效率。一线教师和相关教育研究人员应积极探索新的教学模式,注重教学方法的创新。积极引进启发式、探究式等先进的教学方法,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发挥多媒体教学设备的作用,彻底改变以往以教师讲授为主的教学方式。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提高学生对知识技能的实际应用能力。积极引导学生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思考,鼓励学生的创新思维,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学生应用卫生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注重教学考核,促进教学水平的提升

教学考核是教学的最后环节,也是促进教学水平提升的重要环节。完善的考核制度是实现教学目标的基本保障,卫生法学教学只有不断完善考核制度,确保教学考核活动的有效开展,才能及时发现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作出改进与提高。平时的考勤、提问、论文写作等考核方式可以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检验,帮助教师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状态和对课程知识的掌握情况,进而调整教学策略,开展更有针对性的教学活动。

结束语:总而言之,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加快卫生法学教学改革,强化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规范尤为重要。必须确保卫生法学教学的有效开展,让学生通过该课程的学习其实掌握今后所需的法律知识,从而规范自身行为,避免医患矛盾的产生,环节我国目前医患关系紧张的局面。

参考文献:

[1]赵永,陈鹤,邵洪江,彭雪. 卫生法学专业法医学教学现状与改革探讨[J]. 基礎医学教育,2016,(06):459-461.

[2]湛欢,刘大华. 参与式教学在卫生法学教学改革中的实践探索[J]. 亚太教育,2016,(06):70-71.

[3]孟彦辰,刘兰秋. 司法考试背景下的卫生法学专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J]. 医学教育管理,2015,(04):253-256.

[4]汪丽青. 医学院校《卫生法学》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考——以医学专业认证为背景[J]. 医学与法学,2014,(05):24-27.

[5]韩冬梅. 《卫生法学》教学过程中存在问题分析[J]. 包头医学院学报,2012,(05):110-111.

[6]马韶青. 卫生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改革探析[J]. 卫生职业教育,2011,(18):72-74.

[7]徐青松. 试论《卫生法学》课程信息化教学改革的新思路[J]. 中国卫生法制,2010,(04):26-28.

[8]王自力. 析医科院校卫生法学教学实践与改革[J]. 医学教育探索,2009,(02):139-141.

[9]李晓农. 高等医学院校“卫生法学”教学问卷调查分析[J]. 北京教育(高教版),2007,(03):45-46.

[10]戴燕玲. 医学院校卫生法学教学改革的思考[J]. 广西教育学院学报,2007,(01):83-86.

作者:郭泽慧

第3篇:加强医学院校卫生法学课程教学

摘要:现行医学院校卫生法学课程教学存在许多不足,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改进,更好地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培养出既懂医又懂法的新世纪医学人才。

关键词:医学院校;卫生法学; 课程教学

随着社会的变革和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对疾病有效诊疗方法的应用,医疗技术水平和人们的健康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社会对医院的要求和期望值也越来越高。同时,由于市场经济大环境的影响,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人们自我保护意识及法律意识的增强等社会、经济、心理因素的影响,使医疗纠纷逐年增加。因此在医学院校进行卫生法学课程设立,加强医学生的卫生法规教学,为其毕业后工作防范医疗纠纷有着及其重要的作用。

一、设置卫生法学课程体系的必要性

在医学院校设置卫生法学课程体系与我国的社会发展状况和医疗现状有紧密的联系。

(一)医学院校学生接受卫生法学教育是医药卫生领域发展的必然趋势

我国从上个世纪末起,医药卫生领域的法律纠纷急剧增加。据1999年的统计,从1996年---1998年的3年中,仅医疗纠纷的投诉比例就增长近10倍。针对医药领域的这种状况,我国近年来颁布了多部卫生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医药卫生领域越来越向着法制化方向发展,而现状则是医药领域的从业人员缺乏基本的法律观念。医学院校学生在校期间接受法学教育已成必然趋势。[1]

(二) 医学院校正在由传统的生物医学模式向现代的综合医学模式转变

过去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的那种家长式关系不再适应社会的发展,现代医学模式要求医务人员具有较高的人文素养,在预防和诊治疾病的过程中真正做到“以人为本”,通过平等交流使患者积极配合、参与到预防和治疗中来,从而达到良好的医疗效果。卫生法学课程是医学人文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通过学习法律基础知识和医药相关的法律知识,潜移默化地树立起法律意识,尤其是权利和义务观念,促使其在将来的职业生涯中将患者作为平等个体,充分尊重其人权,并在执业过程中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三)法学教育可以促进对医学院校学生的职业道德的培养

我国的医患关系现状折射出医患关系缺乏诚信,这与当前医疗行业的道德滑坡、许多从业者不能坚持职业操守有直接联系。在校学习期间是培养医学生职业道德的重要阶段,法律作为一种外在的强制力量,对于形成学生的法律观念和自律意识很重要。对医学生进行法律教育,既是职业道德教育的要求,又符合未来法制社会的发展趋势。未来社会需要的是既有专业知识和技能,有具有守法意识的医药卫生人才。

二、当前医学院校卫生法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全面实施人文素质教育的发展,法律教育在医学院校获得了较快的发展,不仅培养了医学生人文素质,而且推动了医学院校人文环境的建设和学校的整体发展,但同时依旧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应引起重视:

(一)由于医学生学习任务繁重,对卫生法学等人文学科没有从根本上重视起来,所以学习上缺乏兴趣和动力。医学院校专业性强,一些学生只注重专业知识的学习,卫生法学等人文学科学习观念较落后。

(二)医学教育学科门类多、任务重,经常压缩人文学科课时,而现在的卫生法律法规又不断修订、颁布,需要医学生保证一定的课时量才能比较完整的学到基本大卫生法律知识。医学院校卫生法学学时数多寡不一,多的达60学时,少的仅有8学时,严重制约了卫生法课程建设,影响了医学生专业法律知识的教育。[2]

(三)授课形式单调、内容不能及时适应时代的变化和需要,这是卫生法学教学中亟待改革的又一弊端。卫生法学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紧密相结合的学科,它具有高度的科学性和原则性,而且逻辑严密,内容广泛,不仅涉及医药卫生等自然科学,还涉及伦理、道德等社会科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目前大多数医学院校卫生法的教学还停留在传统的理论灌输的教学模式上。教育手段和方法陈旧,这对实用性和社会性都很强的法律教育来说,无疑于“纸上谈兵”。绝大多数医学院校缺乏法律学习的软硬件设施,缺乏实践基地和实例素材,教师也很少有相关的司法实践经验,不能把教学与实践相结合,多采用让学生死记硬背原理和概念的教学方式,是学生失去了学习的趣味性。

三、加强医学院校卫生法学教学的措施

在医学院校开展卫生法学教育,一方面,要系统、全面地介绍我国现行卫生法规体系的基本规范,引导学生自觉地遵守我国卫生法律法规,将来做一个知法、守法、用法的医学工作者。另一方面,卫生法学教育要传授学生应该怎么做,在将来从事医学卫生活动中如何规范自己的行为,更重要的是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联系医药卫生活动中存在的具体实际,教育学生懂的为什么是这样的,如何形成今天这样的卫生法学体系,以及卫生法律建设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怎样的作用。

(一)抓住重点,紧密联系实际,提高教学的有效性

为解决课时少与内容多的矛盾,教学的内容必须精选,突出重点,使学生对所学的卫生法规既从总体上有所把握,又掌握了应知应会的重点内容。教学过程中,应当紧密结合医药卫生知识,加强针对性,结合医药卫生活动中的案例讲法,把法律规范融进生动、形象的案例中,使学生易记易懂,从而达到最佳的教学效果,使学生将来在工作中遇到类似问题,就能触类旁通地去解决问题,从而真正达到了让学生知法、懂法、用法的教学目的。

(二)选择适当的卫生法学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

卫生法的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按照它们的性质进行归类,可以大致分为卫生法理、医政管理、疾病控制、医疗防疫、药品管理、血液管理、食品卫生、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根据医学专业特点和教学时数选择恰当的教学内容、突出重点、专题讨论。对临床医学专业重点讲授执业医师法,医患关系的法律问题,病人的权利、医疗过失的法律责任等;对预防医学、卫生检验专业重点讲授疾病控制,公共卫生法规和卫生监督执法等;对卫生管理专业要全面系统讲解卫生法学。总之,在有限的教学时数内,根据医学生的专业特点分别因材施教。

目前卫生法的教学仍是传统的大课讲授,影响教学效果,难以达到预期的教学目的。必须改革这种以讲解原理为基础的教学方法,采取以案例或问题为基础的教学方法,开展案例讨论、专题研讨、情景模拟、法庭旁听、观看录象等多种形式的辅助教学手段,调动医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将法理与实践相结合,促进卫生法学教学目标的实现。

(三)加强培训,采取多种办法解决师资问题

卫生法学是医学知识与法学知识的结合体,要开好这么课程,就必须要有合格的教师。就是说教师既要掌握法律知识,又要掌握医学知识。目前,卫生法学师资队伍结构不尽合理,存在着法学专业毕业的教师不懂医学,医学院校毕业的教师不懂法学的问题。因此,要加强培训,互补知识,提高师资队伍素质。

随着社会发展,医学与法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医学的运用则为人们防病治病,法的运用则是制止和制裁一切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保护人体健康,维护人们合法的财产和人身权益,两者有着共同的目标。作为21世纪的医学人才,必须使自己具备全方位的知识,以适应新形势下的要求;反过来,通过运用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又能更好地促使卫生法律法规不断地加以修改和完善,以适应医学发展的要求,更好地为社会服务。强化对医学生的卫生法制教育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也是各个医学院校教育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参考文献:

[1]李晓农.高等医学院校“卫生法学”教学问卷调查分析 北京:教学建设与改革2007.03

[2]张会萍.加强医学院校卫生法教学的思考河南中医学院学报2005.03

作者:杨 红 陈洪斌

第4篇:卫生法学的逻辑起点与人文关怀

摘要:作为应用性跨学科研究,卫生法学不仅需要明确自己的出发点和根底,更需要一个共同的理论平台和基本的价值共识。它们不只是纯理论性问题,也关涉到卫生法治实践的核心、方向与目的等根本性问题。卫生法学的逻辑起点应该是生命法益,即具有法律意义的生命利益。卫生法学研究应该在此基础上合逻辑并且合规律地展开。卫生法学直接关涉到人的生存与发展、健康与尊严,因而人文关怀对于卫生法学来讲尤为重要,并具体表现为个体关怀、族群关怀和人类关怀三大层面。

关键词:卫生法学;卫生法治;生命法益;生命伦理;逻辑起点;人文关怀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步以来,我国卫生法学经历了近30个春秋。但迄今为止,相关研究基本上还停留在一些热点问题的表层,很少学理性的思考,医学、伦理学和法学紧密结合起来的理论平台更是付诸阙如。这不能不影响与制约我国卫生法学的发展和我国卫生法治的成长。为此,笔者拟从法哲学层面,简要探讨一下卫生法学的逻辑起点和人文关怀问题,以期为我国卫生法学的理论平台建设抛砖引玉。

一、问题的缘起

卫生法学的逻辑起点和人文关怀,表面上看是两个互无关联的问题,其实不然。本文拟于简短篇幅中讨论这两个问题,其用意在于提请作为跨学科研究的卫生法学界思考和探索能让各方真正对话的理论平台建设。

(一) 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都需要明确自己的出发点和根底

建造房屋必须先有一个坚实的基础,学术研究(包括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也必须明确自己的出发点和根底,否则只能是空中吹泡,难有真正的积累和创新,更不可能有体系性的贡献。而有了明确的出发点和坚实的根底(逻辑起点),才能从理论(逻辑)和现实两个层面展开探究,朝着一定的目标日积月累,逐渐构建出宏伟的学术大厦。

就我国的卫生法学而言,它缘起于现实的需求,并且20多年来基本上围绕着一些相关的社会热点问题展开论析。就好的方面而言,这有助于卫生法学这一新生事物迅速获得社会的了解与认同,并从社会的需求中获取自身发展的强大动力。而从不好的方面说,这很容易导致就事论事、急功近利的种种不良后果,表面的热闹掩盖的是学理的缺失和解释的乏力,更难以指引与规制医疗卫生科技和卫生法治实践。只要我们回过头去检视以往的相关论著,便不难证实这一点。因此,今后的卫生法学研究不能不唤起一种清醒的学理自觉,不能不确立自己的逻辑起点和人文精神,并以此来构筑一个坚实的理论平台。

(二) 跨学科研究需要一个共同的理论平台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的跨学科研究日渐兴起,并蔚为大观。但一个普遍现象至今没有根本性改观,这就是基于各方面学者知识结构和学术兴趣的限制,跨学科研究大多忽视共同的理论平台建设。其结果,所谓的跨学科研究只不过是一个各说各话的大杂烩而已,学术研究很难深入,对相关问题也就很难有学理的穿透力、预见力和指导力。这种状况在迄今为止的卫生法学研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用有关学者的话说,现有的卫生法学研究视野还不够宽阔,医与法各自为政,缺少有机融合。[1](384)

卫生法学是随着生命科技和医事发展所引发的诸多法律与伦理问题而兴起的、以卫生法律关系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新兴的综合性学科,是法律和法学对生命

科学及医学社会问题的回应,同时与管理学、伦理学、社会学、哲学等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塔玛拉·赫维(Tamara Hervey)、琼·麦克黑尔(Jean McHale)就曾指出,医疗过失诉讼激增与医学技术激发的伦理困境乃是卫生法学科诞生的两大动因。[2]卫生法学研究对象的综合性、研究视角的多维性、研究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它是一门具有跨学科性质的综合性法学学科。这意味着,卫生法学研究一方面必须在“法律”和“法学”的框架下进行,其研究才能名副其实,有所依托和归属;另一方面又必须秉持学科开放性、包容性,充分吸收与整合多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在多学科对话中实现学科之间的融合,其理论才能不断深化,直至最终形成自身的理论体系。但综合性研究要避免各自为政、自说自话,首要的问题就是要找到或构建起一个能真正容纳与整合多学科研究的理论平台。而这种平台建设最关键的就是要基于多学科共同的话题(即研究对象),找到一个共同的逻辑起点和切面进行“会诊”。各学科的方法可以不同,角度可以有异,观点也可以分歧,但研究的对象和交流的平台却必须同一。

(三) 应用性跨学科研究更需要基本的价值共识

一般来说,“科技发展是不问人的生存意义与尊严的,它隐含着无法预料的后果,而且科技不能体现对人类的终极关怀,它无法消除人类与科技的对立和冲突”。[3](10)其实,即使是纯粹的科学研究也有着或多或少、或隐或显的价值指向,应用研究更是有着明确的价值目标,至少具有特定的功利性价值目标。因此,应用型跨学科研究必须拥有基本的价值共识,否则,这种跨学科研究将会南辕北辙,很难凝聚成一个整体,甚至不仅难以造福人类,反而会祸害人类。直接关涉人类的生存、健康与发展的卫生法学研究更是如此。多年来,世界范围内围绕安乐死、器官移植、克隆技术、辅助生殖技术等问题所展开的激烈论争,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医疗卫生技术上的价值偏差,很可能关系到人类的生死存亡。卫生法学的崛起,正是为了规制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人类健康、福祉与尊严,避免人种的异化与人伦的丧失。因此,作为跨学科应用研究的卫生法学,必须在充分讨论与争鸣的基础上,尽快形成或凝聚最基本的价值共识,才能真正不辱使命。比如有论者新近提出:“生命是人的最高本质。医学与法学交叉正是基于两者的共同使命:维护人自身的生命健康与尊严。”[4](40)这一观点抓住了某些核心,但并不全面,尚未意识到医疗卫生技术所可能带来的人伦丧失与人种异化的危险。

总之,卫生法学的逻辑起点和人文关怀问题,分别关涉到卫生法学的本体论和价值论,表面上看都是纯理论性问题,实际上也关涉到卫生法治实践的核心、方向与目的等根本性问题。

二、卫生法学的逻辑起点及其展开

逻辑起点问题近些年来较受学界重视,不少学者都在各自领域谈论这一问题,但大多并没有真切地理解其含义和要求。逻辑起点是一个学理性的术语,是理论上意欲系统化的内在要求;也就是指一种理论的建立,必须有明确的出发点,并由此合乎逻辑(内在理路)地展开,使之能自圆其说(或称内部自洽)。与之相对的是现实起点或问题意识,即学理研究还必须从现实需要出发,围绕特定的问题展开,旨在解决现存的问题(包括社会问题和学术问题),以避免学术研究无病呻吟和无谓的重复。黑格尔曾经指出,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作为逻辑开端的东西必须是整个体系赖以建立的基础和根据;二是逻辑中最初出现的规定是一种最直接最简单的抽象;三是作为逻辑开端的东西必须在历史上也是最初的东 西。[5](51?56)笔者认为还要补充一点,那就是该逻辑起点必须足以区别于其他理论体系,从卫生法学理论来说,其逻辑起点必须有别于其他法学学科和非法学学科。

正是基于上述有关逻辑起点的条件,笔者多年来倡导法益法哲学理论,认为法益而不是权利或其他范畴,才是法学的基石范畴和逻辑起点。法益概念源于德国刑法理论,由宾丁在《规范论》中提出,立法者进行价值评价的状态或对象就是法益,其后又有李斯特等大家进行更深入细致的探讨。张明楷教授在《法益初论》中将“法益”概念引入国内,但主要用于分析刑法中的法益,认为犯罪客体其实就是犯罪侵害的法益。笔者则认为,法益先于实在法,是指具有法律意义或需要法律介入、能产生法律后果的利益;作为法学基本范畴和法律核心内容的权利、权力、义务、责任等,都是法益的分化形式(法益的初步分化形式是正当法益与不正当法益,正当法益与不正当法益再进一步分化为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法益概念经过法哲学的改造与提升后,可以成为整个法学的核心范畴、逻辑起点;法益分析法是法学独创的方法,不仅可用于理论研究,也同样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调解、仲裁等法律运行全过程。[6](185?189)

在卫生法学的逻辑起点问题上,目前学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这就是“生命法益说”和“健康权说”,可惜都没有展开论证。

这两种观点其实源自对卫生法学、医事(医疗)法学和生命法学的不同理解。生命法学是研究调整生命关系的生命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部门法学,“所谓生命关系,是指与人的生命存在、健康、长寿、永生相关的社会关系。”[7](14)生命法学(Bio-ethics and law)在国外主要研究由于生命科学技术所引发的一系列生命伦理和法律问题,包括人体试验、辅助生殖、安乐死、基因技术、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制度等。医事(医疗)法学着重探讨医事活动涉及法律规范的理论体系以及司法实务及立法兴废问题,其中的“医事”包括医院、医疗、医药、医患关系、医保等与医有关的事务。[8](116)而卫生法(学)的英文表述是Health Law,研究生命伦理与法律(Bioethics and Law)、公共健康法(Public Health Law)、医疗保障法(Health Care Law)、食品药品法、职业安全与健康等领域的法律问题,在美国被列入法学二级学科。在现代汉语中,“卫生”通常被理解为“能增进人体健康,预防疾病,改善和创造合乎生理要求的生产及生活环境”。[9](160)正是基于这一含义,人们往往直观地觉得“卫生法学”的名称不太妥帖。其实,“卫生”一词原本就有养生、维护生命、济世救民的含义。更准确地说,卫生是指个人、社会和国家采取的有利人体和心理健康、防治疾病、提高人的生命质量、优化人的精神状态的措施或行为。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在借鉴日本等国家卫生行政的基础上,清政府在新设立的巡警部警保司设立“卫生科”,次年改巡警部为民政部,卫生科升格为卫生司,掌核办理防疫卫生、检查医药、设置病院各事。卫生一词被纳入到国家正式行政机构名称之中,标志着它不再只是一种私人事务,而同时成为一种公共事务。但“卫生”一词表示维护健康、预防疾病的含义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这也是一些地方至今仍把基层医院称作“卫生院”的原因。换言之,“卫生”作为护卫生命、增进健康、预防疾病、提高人的生命质量、优化人的精神状态的社会标准用语,是一个较大的范畴,医学、医事、医疗仅是其中的一部分,与之相对应的医学法学、医事法学、医疗法学只能是卫生法学的一部分;而生命科学和技术很大程度上也都要转化为医学科学和医疗技术。因此,笔者赞同用“卫生法学”的概念来涵盖医事法学、生命法学。作为医学与法学的交叉,卫生法学源于实践中对人生命健康与尊严的共同维护。明确了这一点,卫生法学的逻辑起点就应该是生命法益,也就是具有法律意义的生命利益,而健康权只是生命法益的主要表现形态之一。

一般来讲,生命法益可以衍生出正当生命法益和不正当生命法益(见图1)。其中,正当生命法益派生出个体生命权(包括生存权、人格尊严权、健康权、容貌权、婚姻权、生育权、知情权、隐私权等)、族群发展权和人类安全权三类法律权利,以及社会主体、国家和超国家组织相应的积极义务,即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保障和促进上述各项权利的实现。不正当法益则派生出各相关主体相应的消极义务,即以不作为的方式,避免影响、干扰和阻碍上述权利的实现。很显然,正当法益所派生出来的三类法律权利,基本上是传统法律和法学学科所研究或保护的对象,比如个体生命权所包含的具体内容,绝大多数都是传统民法和民法学所保护或研究的对象。就卫生法(学)而言,它主要是基于生命科技伦理和医疗技术,着重研究其中的一部分内容。比如,在个体生命权方面,卫生法学就主要基于生命科技伦理和医疗技术,研究和规制生存权、健康权、容貌权、生育权、人格尊严权等项内容。卫生法学研究应该在此基础上合逻辑并且合规律地展开。换句话说,卫生法学的知识体系和理论体系,都应该建立在这些基石范畴、核心范畴及其所隐藏的原理的基础之上。

鉴于上述权利和范畴大多已为学界所关注,笔者在此不拟赘述,惟有“容貌权”概念为笔者首倡,有

略加申论之必要。众所周知,在传统法学中,与容貌相关的法益,都是在健康权的名义下予以保护的。但随着医疗卫生科技的迅速发展,与容貌相关的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随着整容技术的提高和整容成本的下降,整容、易容等类似于凤凰涅磐一般的现象在不久的将来会益发常见。这势必给日常生活秩序、公共安全和刑事法治带来重大挑战。因而,如何从法律上对容貌权予以充分保护并适当限制,将变得非常重要。这就使得容貌权从健康权中独立出来显得很有必要。毕竟以预防和打击通过整容、易容手段违法犯罪为主旨的对容貌权的规制,不是健康权概念所能涵盖的。

三、卫生法学的人文关怀

人文关怀是与人文精神紧密关联的一个概念。人文精神可以被界定为一种追求人生意义或价值的理性态度。它既是人对人类生存意义、人类命运、人类痛苦与解脱的思考与探索,也是人对自身作为个体存在的价值和尊严、人性和人格、生存和生活、现实和理想、命运和前途的认识与理解、思考与把握。[10](18?22) “人文精神以弘扬人的主体性和价值性、对人的权利的平等尊重和关怀为特质。”[11](390)而人文关怀是人文精神的集中体现,是对人的生存状况的关注、对人的尊严与符合人性的生活条件的肯定,对人类的自由与全面发展的追求。

法的人文关怀是指法律和法学将人作为自己运作的核心,把人的权利保护作为自己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也是终极目标。法的人文关怀在具体话语层面,就是要将人权保护话语全面引进并活化为法律和法学话语,将人权保护上升为法益的灵魂,进而以此为依据来构造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规范模式。法的人文关怀在深层语法层面,则表现为人性假定:人性是怎样的?法的人性基础是什么?这一深层语法所要解决的是以权力、权利、义务、责任为核心的规范机制存在的必要性、正当性问题,即为规范机制奠定基础。而从目前来看,无论在国内还是在世界范围,法的人文关怀的话语系统都急需从三个层面予以优化:一是超越人权论,将人权保障的宏大叙事转化为具体的权利话语;二是超越善恶论,重建法的人文关怀的深层语法;三是超越功利论,谋求法学对人文社会科学的理论贡献。[12](56?62)

卫生法学直接关涉到人的生存与发展、健康与尊严,因而人文关怀对于卫生法学来讲尤为重要,并具体表现为个体关怀、族群关怀和人类关怀三大层面。

所谓个体关怀,就是在微观层面上对人类个体的关心与关爱。按照个体的生命过程,我们可以划分为先天关怀、现实关怀和终极关怀三个环节。先天关怀是指对个体出生之前的关怀,具体表现为优生优育,对胎儿权利的确立与保护。如禁止近亲结婚;禁止某些疾病患者结婚或生育;怀孕3个月后禁止堕胎或伤害胎儿;对孕妇实施特别保护;为确保胎儿出生后的顺利成长,而确立其继承权等财产权利;等等。现实关怀就是一切从人出发,以人为中心,把人作为观念、行为和制度的主体;作为主体的个人和团体,应当有公平、宽容、诚信、自主、自尊、自强的自觉意识和观念;国家和社会则应以此为社会保障等相关制度的出发点与归宿。终极关怀即对个体死亡问题的探索与关切;尤指对身患重大伤痛或不治之症的伤病员的尽心救治,对其心理恐惧的抚慰,对其精神牵挂的释放,对其生理痛苦的解除(包括镇静剂、安乐死等医疗手段的合理使用),对其人格尊严的保护等。

所谓族群关怀,主要指在医学研究和医疗卫生方面,对处于不利地位的弱势群体和少数民族的关切与关爱;对医药文化多样性的保护与发展。

至于人类关怀,就是在宏观层面对作为类存在的人之全部所给予的关怀。它在道德层面表现为人伦关怀;在生理层面表现为对人类基因多样化和人类健康发展的关切;在精神层面表现为对人的解放和自由,人的尊严、幸福和全面发展的追求。这些方面(尤其是人伦关怀和人类基因多样化保护方面),我国台湾地区2007年3月颁布的“人工生殖法”很值得肯定。在该法中,一方面强调人工生殖子女与其法定父母之间的基因联系,即夫妻至少一方具有健康之生殖细胞,无需接受他人捐赠精子或卵子;另一方面其第15条又规定:“精卵捐赠之人工生殖,不得为下列亲属间精子与卵子之结合:一、直系血亲。二、直系姻亲。三、四亲等内之旁系血亲。”该法第10条对同一人所捐献的精子或卵子确立了“一献一用原则”,即“人工生殖机构对同一捐赠人捐赠之生殖细胞,不得同时提供两对以上受术夫妻使用,并于提供一对受术夫妻成功怀孕后,应即停止提供使用;俟该受术夫妻完成活产,应即依第21条规定处理”。这不仅可以“避免因同一人捐献的精子或卵子被过度使用而致下一代意外发生乱伦的可能性”,[13](95)更重要的是可以防止因同一人恶意捐献精子或卵子而致人类基因库趋于单一化,进而影响人类的健康发展。

卫生法学人文关怀的上述三个层面分别对应着正当生命法益的三个层面(个体生命权、族群发展权和人类安全权),且相互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张力与冲突(如个体的生育权与族群、人类的健康发展之间的冲突),三者都要体现在卫生科技法、卫生行政法、临床医事法乃至刑法中,通过法学话语和法律制度,对相关主体的权力和权利既保障、促进,又限制和打击,后者如赋予原有的反人类罪以新的内涵。比如说,利用克隆技术、辅助生殖技术和生物技术等手段,恶意大规模复制人类胚胎或繁衍后代,损害人类基因多样化,危及人类生存与健康发展,便无异于发动战争,屠杀人类,可归责于反人类罪。

以上对卫生法学逻辑起点与人文关怀的探讨,尽管粗浅,却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之效。因为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这都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石东风. 我国卫生法学研究存在问题探讨[J]. 中国公共卫生, 2008(3): 384.

[2] Tamara K. Hervey, Jean V. McHale. Health Law and the European Union [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4.

[3] 黄丁全. 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4.

[4] 张新华, 王素芳. 论医事卫生法学的创立[J]. 中国卫生法制, 2013(2): 39?43.

[5] 黑格尔. 逻辑学(上卷)[M]. 杨一之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66.

[6] 胡平仁. 当代中国法理学范式及其逻辑起点批判[C]// 湘江法律评论(第7卷). 湘潭: 湘潭大学出版社, 2008.

[7] 倪正茂. 生命法学研究略论[J]. 政治与法律, 1997(3): 13?16.

[8] 峗怡, 贺加. 医事法学的学科定位、研究范畴与教学改革[J].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13(1): 115?117.

[9] 罗竹风. 现代汉语大词典(上)[Z]. 上海: 上海辞书出版社, 2009.

[10] 姚建宗. 法治的人文关怀[J].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0(3): 18?22.

[11] 张文显. 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12] 胡平仁, 鞠成伟. 人文关怀的法律与法学话语[J]. 中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1): 56?62.

[13] 刘长秋. 台湾人工生殖立法研究[J]. 法治研究, 2012(6): 94? 100.

[编辑: 苏慧]

作者:胡平仁

第5篇:高职 《卫生法学》 课程实践教学改革探索

摘 要: 实践教学是与理论教学相对应的教学方式,着重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高职《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改革是实现高职院校医药类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必然要求,本文在分析现有高职卫生法学课程传统教学中的缺点与不足的基础上,探讨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意义及实践教学设计与实施。

关键词: 《卫生法学》 实践教学 课程改革

一、高职《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改革的意义

1.有助于构建法治中国、和谐社会。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奋斗目标,“十三五”规划确立了不断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为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而要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因素之一是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需要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高等院校是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而课程则是人才培养的主要载体,开展卫生法学课程的实践教学改革正适应国家对法治人才的需要。

同时随着健康中国理念在民众中的不断深入和新医改的不断深化,各种医疗纠纷层出不穷,在医患关系日益紧张的社会背景下医疗纠纷和医疗安全已经成为社会的热点话题之一。《卫生法学》课程是高职医药类学生掌握法律法规知识的重要来源,是专业与法律的交叉学科,是医药类专业学生必修的专业基础课。医护人员作为医疗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掌握卫生法律知识并将其灵活运用,以法为准则规范其职业行为,对于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有助于实现高职院校培养复合型高技能人才的目标。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大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培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坚持教育教学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相结合,特别是在高等教育领域,不断强化实践教学环节,着力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卫生法学》课程是高职医药类学生掌握法律法规知识的重要来源,该课程具有现实性、针对性与实践性,该课程任务是让学生学习大量的理论知识,同时培养逻辑思维、总结归纳的能力,将医学与法学的基本理论结合起来运用于医学事件,运用合法的手段保护公民的健康和生命。然而就实践教学的实施情况看,根据高职医药类毕业生的工作情况调查,大多数学生仍然无法有效地处理各种实际问题,很多学生的行为甚至与法律背道而驰,发生不必要的医疗纠纷,在很大程度上说明课程教学仍然没有摆脱传统的理论教育主导模式,传统的教学方式很难达到满意的教学效果,其实施过程及成效同利益相关者的期待相距甚远。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学生的卫生法律法规教育,为了打破传统教学模式的禁锢,有必要进行卫生法学课程的实践教学改革探索。《卫生法学》课程的实践教学改革有助于实现高职院校复合型高技能人才的培养目标。

二、高职《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不足

由于学科发展的滞后性,《卫生法学》在我国高职院校中起步比较晚,受重视程度一直不高。教学由于受到多种条件的制约和传统理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该课程教学仍然较落后,目前注重课堂理论灌输,与实践相脱节的现象在《卫生法学》教学中仍然存在,虽然有一些教学改革,但仍然存在教学案例滞后、情景模拟表演性居多等问题,没有很好地与实践有机、科学地结合,教学效果不太理想,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实践。笔者通过调查分析发现目前高职《卫生法学》课程的实践教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课程目标的定位不准确。

课程目标定位的不同,课程实施必然不同,教学效果自然大同。如今很多高职院校在人才培养目标中既强调学生职业技能的培养又注重人文素质的养成,因此医药类专业基本都开设《卫生法学》这门课程。但在确定课程目标时究竟应该是着眼于卫生法法律知识的传授,还是学生专业法律素养的提升,还是相关执业资格考试科目卫生法的培训,这个问题并没有明确。在课程实施时绝大多数高职院校医药类专业中仍是“填鸭式”教学,主要普及专业法律知识,部分是围绕执业资格考试的要求进行“应试教育”,极少数以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为目标开展“能力教学”。笔者认为出现这种现象正是由于课程目标的定位不准确导致的。

2.课程教学课时分配不足,实践教学课时更少甚至缺失。

虽然很多高职院校医药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提出培养专业技能同时注重人文素养,但是在实际教学中往往侧重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常常缩减人文科学类课程的教学时数,甚至干脆不开设部分人文课程。从所调查的高职院校看《卫生法学》课程大多数为周两课时,学期共计36节,有的只有16节,在课时安排上理论可是仍占多数,只有少量甚至没有实践教学。

3.教学方法运用单一化,教学形式不合理。

目前《卫生法学》教学,主要以教师和教材填鸭式的讲解为中心,以教师法律概念的讲解,学生死记硬背法律条文为主,整个学习以老师一张嘴讲解的传统教学方式为主要教学方式。传统的课堂讲授的教学方法具有一定的优势,尤其对于学生无法深化拓展的知识,授课教师可以精讲详析,但是对于学习能力偏弱的高职学生来说,这种单一、单向的授课方式无法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无助于学生学习能力、创造能力、职业能力的培养。

4.师资力量薄弱,教学水平有待提高。

教授高职《卫生法学》的教师普遍是从大学毕业后受聘进入学校,很少有机会进入社会获取相关实践经验,有的教师可能是在改革中转型教授这门课程,并不具备专业法律知识,本身对理论掌握不牢固,更别说实践经验。有的老师可以通过寒暑假进行短期实践,增长实践经验,但是这种“参观式”的学习效果不明显,并不能满足该课程全过程的实践需求。

三、高职《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体系的构想

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不同,前者教师处于指导者地位,学生是主体,主要通过实践探索活动,积累实践经验,培养学生的创新与实践能力。而课程实践教学是指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围绕某一具有明确知识体系的课程,旨在加深理论知识理解,提升专业技能而采取的具有实践特征的教学方式。

1.明确课程教学目标。

笔者认为高职《卫生法学》的教学目标不是简单卫生法律知识的传授,不是应对各种考试,而是培养学生法律意识,提升学生的法律运用能力,引导学生运用卫生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约束自身的行为并解决将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2.以实用为准则确定课程的教学内容。

笔者认为在确定课程内容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属于法理部分的课程内容掌握以理论“必须”、“够用”为原则,所谓“必须”是针对学生理解该课程专业法律问题时必须,“够用”则是指针对讲解后续单行法时够用;二是针对能力培养目标,选取课程内容时打破传统的课程体系章、节及前后顺序,推行项目化教学,分解成若干项目,使每一项目对应一个能力培养目标。高职医药类专业的《卫生法学》课程内容体系应当包含下列几个项目:卫生法学基础知识认知——医疗主体法——医疗行为法——医疗责任法,以法律关系为主线,选取临床易发生的法律关系为教学侧重点,这样学生较容易梳理知识体系,同时直面法律问题,更易分清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从而明确医患双方的法律责任。

3.合理分配授课时数是实现教学目标的重要保障。

《卫生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笔者认为高职院校医护类专业学生学习专业法律课程,不能只是学习枯燥法律理论,更应该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并用。实践教学课时的合理分配助于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课堂,有助于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有助于学生深刻理解法律的内涵和真谛。因此笔者认为在一般36课时的总学时中应该安排18课时的实践课时,这样学生才能切实掌握“够用、实效”的法律理论,同时真正具备解决问题的能力。

4.以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为目的构建课程教学方法体系。

高职医药类专业《卫生法学》课程的教学方法应当与法学专业课不同,与本科院校《卫生法规》课程有所区别。要根据高职的特点,立足于培养应用型人才,建立以不断提高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为根本的教学方法体系。

(1)卫生法基础知识部分教学

该模块基本上是理论部分,笔者认为对于枯燥的理论部分的教学应侧重启发式教育,采取梯度教学,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导学生自主思考。在《卫生法学》课程教学中根据课程内容和教学对象的不同特点可分别采用讲授启发、提问启发、案例启发、实践启发等教学方式,并通过课堂讲授、学生提问、学生试讲、课堂讨论、课堂总结等方法不断强化学生对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关系的理性认识。如针对医疗法律关系这一知识,我们可以先从普通的社会关系入手,用两个陌生人之间的关系变化引导学生思考什么是法律关系,然后过渡到医疗法律关系,引导学生主动思考、主动参与课堂教学活动,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这样既有利于克服学生社会经历浅的矛盾,又能给学生留下充分的空间,让学生通过讨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2)卫生法实务部分教学

卫生法实务部分包括医疗主体法、医疗行为法和医疗责任法等。该部分内容的实践性很强,这些知识一般以抽象的概念、原理、制度、规范等形式出现,要使这些抽象的理论具体化,使学生举一反三、触类旁通,增强法律应用能力,在实践教学中笔者认为运用案例教学法、情景模拟教学、翻转课堂、探究式教学无疑是比较恰当的教学方法。

5.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卫生法学》课程属于法律与医护类专业的交叉学科。因此,最理想的课程教师是贯通法律和医护专业两个学科领域。只通法律,则无法与医护专业很好地衔接;只通医护知识,则因欠缺法律思维,无法掌控法律知识。“只有二者很好地综合,才能在专业课与法律法规之间架起一道桥梁”。与此同时,实践教学不仅要求教师具备较为深厚的理论功底,而且要求教师具有丰富的实践经历。因此,笔者认为加强专业教师的队伍建设势在必行,学院应鼓励和支持《卫生法》课程授课教师通过进修等方式加强相应的专业学习,同时采用激励与约束机制要求教师丰富实践经历,从而提高教师的水平,更好地胜任课程的教学工作。

6.以检验学生法律知识运用能力和水平为标准确定课程的考核标准。

课程考核标准是促进课程目标实现乃至课程建设的重要手段,也是检测学生的学习效果和能力水平的重要环节。确定课程的评价标准,改变过去一考定终局的做法,应当重视过程性评价和实践操作考核,将学生对卫生法规法律基本理论的理解能力、对卫生法律知识的应用能力和对法律事务的处理能力纳入考核范围,要将学生的综合素质纳入考核的范围。其考核体系如下表所示:

参考文献:

[1]张演,张志斌.高职卫生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改革实践与研究——以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常州卫生分院为例[J].辽宁高职学报,2014(10):46.

[2]汪丽青.医学院校《卫生法学》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考——以医学专业认证为背景[J].医学与法学,2014(06).

[3]李筱永,袁明卫.医事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改革探寻—多维度合作式建设[J].卫生软科学,2013(11):686.

[4]马长琼,张渝.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方法探讨[J].学理论,2012(29):234.

[5]洪亦卿.以医为主,以法为主,抑或医法并重—反思医学院校医事法学和卫生法学专业的定位[J].医学与哲学,2010(9):77.

作者:杨玲英

第6篇:完善公共卫生法学教育的路径探索

摘要:新冠肺炎疫情是对国家公共卫生法治建设的一次大考。近年来我国公共卫生法学教育有所发展,但在课程设置、专业构建、教材开发以及科学研究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和缺陷,有必要通过优化公共卫生法学课程设置、完善公共卫生法学专业体系、改革公共卫生法学教育教材、发展公共卫生法学领域学术研究以及推进公共卫生法学教育国际化发展等路径完善公共卫生法学教育,加强公共卫生法治建设。

关键词:公共卫生;法学教育;学科建设

2020年初,世界范围内爆发了大规模的新冠肺炎疫情。这场疫情对人的生命与健康造成巨大摧残,对全球公共卫生体制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也让全社会对公共卫生领域的关注达到一个全新高度。正所谓“于危机中孕新机,于变局中开新局”,此次疫情既是对所有国家公共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极端压力测试,也为提升公共卫生法治化水平提供了新的机会。而公共卫生领域的法治化又离不开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律人才来推进,因此,卫生法学界应当抓住此难得的机遇,全面、客观审视公共卫生法学教育的缺陷与问题,探寻完善公共卫生法学教育的路径机制,培养高素质公共卫生法律人才,加强公共卫生法治建设。

一、公共卫生法学教育的发展现状

第一,课程设置情况。截至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医学类高校都开设了卫生法学课程,课程性质分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通识课三类;课程名称有所不同,多为“卫生法学”,有的称为“卫生法规”或“医事法学”。一些非医学类高校也越来越注重卫生法学的教学研究,这类院校一般将卫生法设为专业选修课。但是,也有不少法学类高校并没有设置卫生法学专业选修课或者即使设置有卫生法学课程,但缺少课程负责人,无法开课。

第二,专业构建情况。我国已有40余所高校开设卫生法学专业,包括本科、研究生、博士3个学位层次,但较多隶属于医学院校。而且在现行开设卫生法学的院校中,卫生法学专业所挂靠的学科包括管理学、法学、人文社会科学和医学人文学等,随意性较大。此外,卫生法专业建设也并不顺利,招生情况并不理想,学生人数减少,有些大学已停止招收卫生法专业本科生;师资力量也普遍较弱,有学者调研山东、湖北和四川3省7所开设卫生法学专业的高校,在135名法学专职教师中,60%左右教师为硕士学历,学士学位约33%,博士学历占比近5%左右。

第三,教材开发情况。在卫生法学领域最早的教材是1988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卫生法学》,主编为王镭教授。随后在1989年出版了《医药卫生法学》《医学法学导论》两部教材,1992年出版了《医学法学》,1996年达庆东教授所著的《卫生法学纲要》出版,卫生法学研究的序幕逐步开启。不难发现,前述几部早期卫生法学教材的第一作者均系医科背景。在此之后,卫生法学渐渐成为法学学者和医学学者共同研究的交叉学科,不少高校专门将公共卫生学院作为卫生法学的教研平台。2003年之后,卫生法学著作迅速增加,卫生法学教研取得重大突破。近年来卫生法学教材开发已取得了显著成就,分别以“卫生法学”和“医事法学”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已有著作合计90部,其中大部分属于卫生法学教材。

第四,科学研究情况。近年来,卫生法研究逐渐得到重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加大对卫生法研究项目的支持,使得卫生法学领域的立项项目数量增幅巨大。但是,在高水平法学期刊上发表的关于卫生法学的专业论文数量仍十分有限,有关公共卫生法学教育的文章数量更是极其罕见。

二、公共卫生法学教育的问题缺陷

从前述发展现状来看,公共卫生法学教育近年来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也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和缺陷,需要进行全面、客观的审视和分析。

其一,公共卫生法学课程的设置较为零散,缺少核心、体系化课程。一方面,如前所述,卫生法学在医学院系受到“礼遇”,而在法科院系却居于边缘化的状态,还有不少法科院校没有开设卫生法学课程,导致卫生法学学科定位偏颇,这既阻碍了新型交叉学科建设,也不适合复合型知识结构人才培养的需要。另一方面,现已开设的公共卫生法学课程主要集中于基础理论知识传授层面,而对行业实践技能的教学则较为薄弱。另外,卫生法学课程跨公共卫生学、医学、药学、保险学、伦理学和法学等学科,属于跨度较大的交叉性课程,尤其是由于法学院校的学生普遍没有医学基础,因此本研究在探索法学理论与实践的同时,面临医学知识的精当选取和植入等挑战。目前公共卫生法学教育课程设计较为零散,没有将跨学科的内容做以有机合理的融合,无法凸显出课程主线的总体要求。

其二,公共卫生法学的专业构建缺乏统一规范。长期以來,关于卫生法学的学科属性业内始终争论不休,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目前卫生法学专业的构建亦处于多轨并行状态。部分院校将卫生法学作为一个独立的本科专业,或研究生教育中一个独立的专业、研究方向开设;也有部分院校没有将卫生法学作为一个独立的专业,只是在相关学科、专业中开设了卫生法学课程。卫生法学学科专业的名称不统一、设置院系不同,培养模式、知识结构等也千姿百态,这不利于卫生法学研究的理论建设和学科发展,也与国家卫生法治建设要求不符。

其三,公共卫生法学的教材编写无法满足卫生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如前所述,从表象上看卫生法教材建设似呈现繁荣之貌,然而现有的教材大部分存在“偏科”的情况。既有卫生法学教材可被划分为三个类型:一是卫生专家或卫生专家为主编著的卫生法学教材,二是法学专家或法学专家为主编著的卫生法学教材,三是法学专家和医学专家合作编撰的教材。换言之,作为主编“往往只熟悉医学或只熟悉法律,因此在医学或法律知识上存在先天不足”。另一方面,既有的教材主要集中于知识传授层面,对于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定位而言,存在供给不足的困境。此外,这些教材法学水准也不高,倾向于法条罗列,理论与实际严重脱节的注释法学痕迹明显,对法理学的探讨不足,存在明显的拼凑感,缺少应有的体系感。

其四,公共卫生法学的科研状况尚处于边缘化状态。对某一领域问题的深入研究必然依赖于专业学术论文,没有学术论文的支撑,教科书将逐渐走向僵化,滞后于时代的发展。然而,现实情况是,相较于公共卫生法学教科书编写的繁荣发展,在高水平法学期刊上发表的关于公共卫生法学及公共卫生法学教育的专业论文数量较少。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公共卫生法学的教学和科研,仍然处于由教科书发挥知识传承、引领知识创新功能的教科书时代。这也意味着公共卫生法学乃至整个卫生法学目前的科研状况还处于边缘化状态,学界对于卫生法学教育规律的探索尚待深人。

三、公共卫生法学教育的完善路径

公共卫生法学教育的现状与其担负的使命、与公共卫生教育事业发展需要之间形成的落差表明,加强公共卫生法律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已是当务之急。当前,卫生法学学科建设迎来了史上最好的发展机遇期。其理论研究的空间十分宽广,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相连;其价值日趋彰显,与不分国界的一体化的全球公共卫生相挂。因此,针对现阶段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举措完善卫生法学教育大有作为、大有可为。

第一,优化公共卫生法学课程设置,完善公共卫生法学专业体系。首先,法科院校应积极开发本科卫生法教学课程,大力加强法硕研究生教学改革。笔者认为,卫生法学既是医学与法学交叉复合的独立的法学学科,其学科归属是不言而喻的。医学院校迫于未来毕业生执业风险的压力,尚且主动开设卫生法学课程,而法科院校发展卫生法学教育教学更应是分内职责。其次,在课程教学内容设置上,应注重公共卫生法学知识体系的全面构建,既要讲解各类公共卫生法学制度方面的问题,也要教授公共卫生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基本法律关系等基础理论,使学生打下扎实的公共卫生法学理论基础,更要注意实践技能的教育教学,通过引入案例讨论式、模拟法庭式、PBL、以及法律诊所式等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应变能力、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最后,要加快专业体系构建和培养模式改革步伐。既要注意到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的纵向衔接,又要尊重其交叉学科性质和不同院校的特色差异,在培养方案中也必须强化复合型人才培养。对于本科教育而言,在法学学科门类下进行“法学(卫生法学)”或“法学(医事法学)”专业设置,抑或在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学科门类下进行“预防医学专业(医事法学)”专业设置,均具有其合理性。对于研究生教育而言,除可以在相关二级学科下设置卫生法学研究方向外,还可以考虑由部分条件成熟的高校自主设置卫生法学专业,以及通过“法律硕士(非法学)”平台招收具有医学背景的生源,重点培养卫生法学高端复合型人才。

第二,改革公共卫生法学教育教材,发展公共卫生法学领域学术研究。如前所述,目前国内卫生法教材并不鲜见,但是符合公共卫生法学高端复合型人才培养要求的却很少。基于现阶段卫生法学教学的现状,一方面有必要引进和借鉴国外优秀卫生法学教材以满足卫生法教学;另一方面,也要在吸收借鉴国外高端卫生法教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医疗卫生社会需求和卫生法制的推陈出新,在教学实践中,坚持共性与个性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积极编写适合本科、研究生、博士生不同层次的卫生法教学资料,逐步推进卫生法学教材编撰和出版体系化。此外,还要推进公共卫生教育和科研的发展,应探索重点建设卫生法学和公共卫生类的期刊,或者是卫生法学、公共卫生法学类的期刊,引领相关学科学术研究创新发展。同时凝练科研方向,形成人才梯队,加强科研团队建设。学者们也要强化问题意识,结合国内实际,展开有针对性的科研攻关。目前,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研究正是社会热点也是研究难点,卫生法学界同仁应抓住目前新冠肺炎防控常态化时机,积极申报相关课题或发表高质量专业学术论文,不断拓展卫生法学研究的深度和广度。

第三,推进公共卫生法学教育国际化发展。在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的时代,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在全球化的视野中审视公共卫生法治建设。这就需要公共卫生法学教育贯彻国际协同理念,超越空间局限,关注公共卫生法治人才适应国际规则、参与全球治理的能力,培养更多熟练掌握国际规则、通晓国际法律的专门人才。可以通过引进来和走出去两个维度实现国际公共卫生前沿理论知识的交流互通,实现学生国际实践能力的培养提升,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全球公共卫生安全对话交流、善于维护国家利益、勇于推动全球治理规则变革的高层次公共卫生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1]孟金梅.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探讨卫生法学科建设[J].中国卫生法制,2021(1).

[2]郭为禄.探寻公共卫生法学教育之道[J].法学,2020(4).

[3]张守文.公共卫生治理现代化:发展法学的视角[J].中外法学,2020(3).

[4]杨健、王岳:简要回顾我国卫生法学学科与卫生法制建设[J].中国卫生法制,2019(4).

[5]王利明.关于法学教材建设的几点意见[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6(3).

作者簡介:

1.曹梦雪,女,汉族,四川宜宾人,四川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

2.徐超,女,汉族,四川宜宾人,四川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

基金项目:本文系四川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研究成果,项目编号:sculaw20200109

(四川大学四川成都610207)

作者:曹梦雪 徐超

第7篇:卫生法学考试

卫生法学(science of health law)是研究卫生法律规范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律学科,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新兴的正在发展中的交叉学科卫生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人们在卫生保健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法人、其他组织、公民等在社会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依据卫生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力和义务关系。卫生法律责任。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卫生法律规范规定的义务或约定义务,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医疗机构。是依照法定程序规定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保护公民健康为宗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康复活动的社会组织。.医院。是具备有一定数量的病床医务人员和必要的设施,通过医务人员之间的集

行的责任。它包含二层含义:一是义务人必须依法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便实现权利主体的某种利益;二是义务主体负有的义务是在卫生法规定的范围内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对于权利主体超出法定范围的要求,义务主体不承担义务。(3)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与健康产业有关的物品;健康相关智力成果或精神产品。 4.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得条件(1)必须是独立的法人(2)投资总额不低于两千万人民币(3)中方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所占的股份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4)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5)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6.执业医师不予注册的条件

一、不予注册的情形: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5.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6.卫生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对于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执业医师注销注册注销注册:指经过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出现了不能或不宜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情况,卫生行政部门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的制度1.死亡或者宣告失踪2.受刑事处罚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4.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还不合格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6.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7.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行为8.卫生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8.医疗事故鉴定原则。预防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主观上具有过失2.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3.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此外,还要求猪蹄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法行为必须是发生在医疗活动中医疗事故的分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怎样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答:①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②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③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

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

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④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允许患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并提供相应证明。⑤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向患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⑥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9.不属于医疗事故情形(1)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病情异常或者患者特殊体质而发生的医疗意外不属于医疗事故。(3)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4)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5)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6)因不可抗力(如火灾、地震、山洪暴发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10.献血法规定临床用血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答:《献血法》规定,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目前,我国医疗临床用血是献血者无偿奉献的,而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是供血浆者有偿提供的。因此,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献血法》还规定,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血液用于临床。这一核查制度是确保用血者身体健康,预防和控制血源传播疾病的重要环节。 为了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根据献血法规定,确保采血安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采供血管理规定有哪些?答:(1)采血规定《献血法》规定,血站采血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制度,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间不少于6个月。严格禁止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站采集血液后要建立献血档案,并发给献血者《无偿献血证》。血站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必须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销毁并作记录,防止交叉感染。对采集的血液进行检测,保证血液质量。血站应根据医疗机构的用血计划,开展成分血配制,不得单采原料血浆。

(2)供血规定血站发出的血液必须保证质量。《血站基本标准》明确规定,血站发出的血液必须标有供血者姓名、血型、品种、采血日期、有效期、采供血机构名称和许可证号。血液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标准要求。特殊血型需要,省卫生行政部门与外省协商调配的血液,需方血站再次检验合格后,提供给医疗机构。11.传染病防治原则 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12.传染病紧急措施1.限制或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2.停工停业停课3.封闭或封存被传染源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及相关物品4.控制或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5.封闭可能造成

传染源扩散的场所 13.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2)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4)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16.自愿捐献器官的原则第一,公民有权捐献或不捐献其人体器官,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欺骗强迫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第二,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应当以书面形式表示;第三,公民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意愿的,有权随时予以撤销;第四,公民生前表示不愿意捐献器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愿意捐献器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第五,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进行移植17.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的意义?答:(1)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2)是国家对重要岗位专业技术人员执业的准入控制;(3)是加强医师队伍建设,提高医师素质的重要主措;药理(4)是遵循国际惯例。

29.第一代头孢菌素:对头孢菌素分类及特点比较

用较二三代强,但对G+菌作用弱,可被细菌产生的G-菌作酰酶所破坏,有一定肾毒性。B-内主要用于耐青霉素萄菌所致轻中度感染(呼吸G+的金葡道,尿路感染,皮肤,软组织感染)于第一代,对。二:对G+菌作用略逊用,对铜绿甲单孢菌无效,对厌氧菌有一定作用,G-菌有明显作但B-性低于第一代,内酰胺酶有较高稳定,对多种肾毒菌所致肺炎,症,胆道感染,用于治疗敏感菌血感染尿路感染及其他组织器官及第一二代,etc三:对G+菌作用不杆菌类,对G—菌包括肠菌有较强作用,对铜绿假细胞菌及厌氧酶有较高稳定性,B-内酰胺性对于危及生命的败血症,基本无肾毒膜炎,脑重感染的治疗,肺炎,骨骼炎及尿路严重的铜绿铜绿假单胞菌感染。能有效控制严四:对B-G+,G-菌均有高效,对性。内酰胺酶高度稳定,无肾毒细菌感染。用于治疗对第三代耐药的30.

苯地平子临床抗心绞痛方面硝酸甘油,普萘洛尔,硝有何异同药理作用是松弛平滑肌,?1,硝酸甘油的基本是血管平滑肌,尤其及小静脉舒张,使全身小动脉作用大于舒张小动脉,其舒张小静脉肌耗氧量明显下降尔主要通过阻断心脏2,可使心降低心肌收缩力,减慢心率,B普萘洛受体舒张期延长而降低心肌耗氧量量钙据抗药可使心肌收缩力3,硝苯地平降低心肌耗氧减弱,松弛,心率减慢,负荷减轻,从而减少心肌耗总外周阻力下降,血管平滑肌心脏氧。输送血管及小阻力血管均有本类药物对冠脉中较大的扩张作用,阻力,的灌注。解除痉挛,可降低狭窄冠脉的增加缺血区环,改善缺血区的供血和供此外还可增加侧支循氧。31.

品、以受体作用理论解释阿托眼的作用阿托品:阻断毛果芸香碱和肾上腺素对碱受体,括约肌使瞳孔扩大,(1)扩瞳M胆压升高膜拉向边缘,造成眼内压升通过扩瞳作用使虹(松弛瞳孔2)眼内高角间隙变窄,;(3)调节麻痹从而使前房度降低毛果芸香碱:晶体变扁起折光作用于副交感神经的受体,M能直接胆碱缩瞳尤其对眼内压明显。(1)的 本品可激动瞳孔括约肌缩小,M缩瞳作用使虹膜向中心拉动,(胆碱受体,表现为瞳孔2)降低眼内压通过虹膜根部变小,间隙扩大,使眼内压降低。从而使前房角(3)

调节痉挛状肌向瞳孔中心方向收缩,动眼神经兴奋环

成悬韧带放松,造变凸,远物。屈光度增加,晶体本身弹性难以看清约肌,肾上腺素:兴奋瞳孔括托品弱,使瞳孔扩大,作用较阿升高喝调节麻痹持续时间短,眼内压32.

与一级动力学消除的不同点。比较药物零级动力学消除答: 物半衰期不随剂量的不同而(1)药物零级动力学:药改变,面积与剂量成正比,血药浓度—时间曲线下浓度与剂量成正比(平均稳态动力学消除:2)一级量增加而延长;药物半衰期随剂间曲线下面积与剂量成不成血药浓度—时正比,度—时间曲线下面积(当剂量增加时,血药浓显著增加,AUC)量不成正比平均稳态浓度与剂33.

翻转”什么是“肾上腺素作用的性地与?α受体阻断药能选择其本身不激动或较少激动肾α肾上腺素受体结合,上腺素受体,上腺素能神经递质及肾上腺却能妨碍去甲肾素受体激动药与从而产生抗肾上腺素作用。α受体结合,们能将肾上腺素的升压作用它翻转为降压,这个现象称为“肾上腺素作用的翻转”34. 物。请列举出五类抗高血压药((1)利尿药:氢氯噻嗪;平、2)钙通道阻断药:硝苯地肾素—血管紧张素系统抑制维拉帕米、地尔硫卓;(3)药:剂:卡托普利、依托普利;②①血管紧张素转化酶抑制血管紧张素Ⅱ受体阻断药:沙坦氯雷米克林((沙坦类)③肾素抑制药:药:4)交感神经抑制②神经节阻断药:①中枢性降压药:可乐定去甲肾上腺素能神经末梢阻樟磺咪芬③断药:药:利舍平④肾素受体阻断α受体阻断药:拉贝诺尔。受体阻断药哌唑嗪,β受体阻断药:普萘洛尔,β血管扩张药:(、5α平滑肌药:开放药:二氮嗪肼屈嗪;①直接舒张血管)②钾通道35.

腺素和异丙肾上腺素对心血比较肾上腺素,去甲肾上管的影响。 肾上腺素肾上腺素

心脏激动 导系统和窦房B1 作用于心肌传异丙肾上腺素去甲 受体同肾上腺素较弱 力加强使心肌收缩结的缩力,B1

受体 加强心肌收缩

加强心肌收快心率,力,加速传导

加速传导加心率整体情况下,加快心率

慢,且由于血管强烈收缩,

可反射性减新排出量反而下降 血管血管的 激动小血管

体a1受体激动a1B2激动受受体, 管强缩 血管收皮肤黏膜肾血冠脉血管舒张, 皮 使骨骼肌血管肤黏膜烈

收缩 血管最为强烈肾血管也显著 收缩,激动骨 骼肌和肝脏的 血管 血管舒张B2受体 血压量时收缩压 浓度较大时,

小血管收缩占小剂压升 心脏兴奋收缩升高,舒张 优势,收缩压压升高,外周脉压

和舒张压均升高血管舒张,舒高不明显,大剂

浓度降低时,张压下降差加大,较压舒a1量时,收缩效应减弱,

大,脉B2张压均增受体仍敏感,故

收缩压升高,舒压减小张压下降

第8篇:卫生法学重点

什么是卫生法?它具有哪些特征?

答:卫生法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而言:是国家机关依法制定或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有关保护人体生命健康相关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而言:是指拥有国家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制定、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目的是调整保护人体生命健康并且规范与人体生命健康相关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

答:①国家机关制定、认可

②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性

③目的的独特性

④调整社会关系手段的多样性

⑤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医学科学性

⑥明显的科学性和技术规范性

⑦社会共同性

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什么?

答:①主体: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国家机关、社会法人组织、自然人)

②客体: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附着的指向物或者行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实物;医药保健服务的行为;医药、医疗方法上的知识产权等)

③内容:权利、义务、责任等

卫生法的渊源有哪些?

答:①宪法

②卫生基本法律

③卫生行政法规

④卫生部门规章、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地方政府卫生规章⑤技术性卫生规范(卫生标准一经发布就是卫生法规)

⑥卫生国际条约

卫生行政执法的主体: 卫生行政执法的方式:

①各级卫生行政机关 ①卫生行政许可

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 ②卫生行政处理

③国境卫生检疫机关 ③卫生行政处罚

④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关 ④卫生监督检查

⑤卫生行政执法人员 ⑤卫生行政强制措施

卫生法律责任: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种类:

①卫生行政责任②卫生民事责任③卫生刑事责任

卫生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假药生产销售的禁止:

假药:① 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

②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以下药品按假药论处:

①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用的

②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即生产、进口,或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检验未经检验销售的

③变质的

④被污染的

⑤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⑥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劣药生产销售的禁止:

劣药:判断劣药的依据是国家药品标准,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 以下药品按劣药论处:

①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

②不注明或更改生产批号的

③超过有效期的

④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⑤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⑥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假药危害性大于劣药(生产、销售假药处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而劣药则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处方药:指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方可购买、调配和使用的药品。

非处方药: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经营处方药、非处方药的批发企业和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药品:指依法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功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的特征:

①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②有违法行为

③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④主观上存在过失

⑤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①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而采取的紧急措施造成不良后果

②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

③现有医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无法防范的不良后果

④医生为患者处理病情时,由于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患者不良后果

⑤患方原因延误治疗导致不良后果

⑥因不可抗力造成患者不良后果

由谁进行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答:由中华医学会及其各地的分会负责组织。

补充(也许不是重点,但是看一看还是可以的,仅供参考哈):

我国已经制定了的卫生基本法律有(区别于卫生行政法规):《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医师法》、《献血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境卫生检疫法》

卫生法律的制定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1、卫生法律案的提出,

2、审议;

3、表决与通过;

4、公布

卫生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

1、立项(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2、起草;

3、审查;

4、通过;

5、公布;

6、备案

执业医师内容:

我国取得医师资格证的途径是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四类。

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考试的:

1、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的

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有专科学历的,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2年的;具有中专学历的,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5年的

医师执业活动中的权力:

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队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

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医师执业活动中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执业药师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执业类别为药学类、中药学类;执业范围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使用。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医疗事故诉讼的举证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健康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应当具备三个特征:突发性、公共性、危害性。

传染病的分类管理大家可以自己看下,我就不写了哈。

国境卫生检疫:是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人或者国内传出

国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的种类包括三类:

第一类:检疫传染病,有鼠疫,霍乱,黄热病

第二类:监测传染病

第三类:限制外国人入境的疾病,包括艾滋病、性病、麻风病、开放性肺结核、精神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诊断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法定职业病包括(10类):

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眼病、职业中毒、职业性皮肤病、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

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有: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的消化道传染病的,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

无偿献血的主体:18—55周岁的健康公民。

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特定药品的管理类别有(4类):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种类有:责令改正;强制洗消处理;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的艾滋病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强制医学观察;责令公告收回;封存、查封,等等。

许可证发放程序一般包括哪几个步骤( ABC)

A、申请提出B、申请的审核C、许可证的颁发

D、许可证的吊销E、对不予许可的救济

医疗事故的构成( ABCD)

A主体为医疗机构B行为违法C过失造成损害

D过失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E获得赔偿

卫生法律责任的种类(ABC)

A、行政责任B民事责任c、刑事责任D、行政处罚E、补偿责任 卫生行政许可的形式(A)

A、许可证B、资格证C、批准文件D、证明文件E、资质证

FDA是什么机关的英文缩写(C)

A、卫生监督主管部门 B、食品监督所

C、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D、 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一篇:外语教学与研究下一篇:物资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