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2022-07-0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的功能。制定这个制度有很多预防措施,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1篇: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我国公司环境民事责任制度研究

摘 要: 公司作为环境法的主体之一,公司环境民事责任是环境法律责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法律实施的重要保障之一。从公司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因果关系的认定、公司环境侵权的赔偿范围以及承担方式等方面分析了我国公司环境民事责任立法的缺失,并就如何完善我国公司环境民事责任制度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 公司;环境民事责任;完善

1 公司环境民事责任概述

公司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公司因不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或排污行为破坏或可能破坏环境资源,从而侵害他人环境权益、财产或人身权益所应该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是公司环境法律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法律实施的重要保障之一。公司环境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程度直接关系到环境法律责任体系的完善,也将直接决定着环境立法目的的实现程度以及环境权益的受保护程度。

2 我国公司环境民事责任立法中的缺失

(1)我国法律关于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还存在一定冲突,冲突的焦点在于“行为的违法性”是否作为构成环境民事责任的必备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24条的规定,环境污染侵权须以“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为前提,而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从该条规定来看,只要造成环境污染而使其他单位或个人受到侵害就应该负赔偿责任。《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也都有类似规定,即环境污染侵权不以环境违法为前提。

(2)因果关系的认定对于确定环境民事责任是否成立、确定环境民事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不可或缺的要件,对于受害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环境权益的保护也甚为关键。在环境侵权方面,由于现实中一因多果、一因一果、多因多果的现象普遍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主观判断过程,采用不同的判断方法会导致截然不同的结果,因此需要在立法中加以明确规定,可是在我国既无相关的法律规定,也无相关的司法解释。关于环境侵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我国也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第3款作出了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民事立法中却没有规定。

(3)在环境侵权赔偿范围方面,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各环境保护单行法对于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对具体损害赔偿范围没有作出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如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目前,我国对环境侵权受害人的赔偿是按照《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进行的。该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伤残者生活补助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但是关于受害人治疗期间的护理费、营养费、住院治疗的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者的生活自助具费及其抚养的人的必需的生活费等却没有明确规定。其二,环境侵权对健康状况、生活条件以及精神状况都产生较大影响,有时给受害人带来的精神痛苦甚至不亚于对其身体的伤害,这种影响仅仅依靠排除侵害的方式是难以消除的,通过损害赔偿给予经济上的补偿和精神上的抚慰比较适合,但目前我国民法对此类精神损害赔偿没有规定,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大遗憾。

(4)环境民事法责任的承担方式方面,其一是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保障制度尚未建立,如国外行之有效的企业互助基金制度、寄存担保基金制度、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等在我国立法上还是一片空白。其二是关于环境共同侵权中责任的承担问题,我国民法的规定过于简单,《民法通则》仅仅规定了共同侵权行为人应负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关于如何确定各行为人的责任范围尚无明文规定,其他环境立法对此也没有涉及,导致了实践中的一些执行困难的出现。

3 我国公司环境民事责任立法的完善

首先,关于公司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是否以环境违法为前提,本文认为完全可以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加以解决,也就是说,《环境保护法》等环境立法作为特别法优于《民法通则》,因此公司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不以环境违法前提。在将来我国制定民法典时,可以考虑将现行《民法通则》关于“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予以修改,以保持民事基本法律与环境保护单行法的协调一致。

第二,由于环境侵害的危害结果往往需要很长时间、经过反复多次的侵害方可完全显现出来,有些情况下也可能是多种因素综合起作用的结果,而且环境侵权往往会涉及到高新科技,其作用原理也绝非普通人所能理解,为此德国《环境责任法》 第6条第1款对“因果关系的推定” 作了明确1 公司环境民事责任概述

公司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公司因不履行环境保护义务或排污行为破坏或可能破坏环境资源,从而侵害他人环境权益、财产或人身权益所应该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是公司环境法律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法律实施的重要保障之一。公司环境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程度直接关系到环境法律责任体系的完善,也将直接决定着环境立法目的的实现程度以及环境权益的受保护程度。

2 我国公司环境民事责任立法中的缺失

(1)我国法律关于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还存在一定冲突,冲突的焦点在于“行为的违法性”是否作为构成环境民事责任的必备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24条的规定,环境污染侵权须以“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为前提,而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从该条规定来看,只要造成环境污染而使其他单位或个人受到侵害就应该负赔偿责任。《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也都有类似规定,即环境污染侵权不以环境违法为前提。

(2)因果关系的认定对于确定环境民事责任是否成立、确定环境民事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不可或缺的要件,对于受害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环境权益的保护也甚为关键。在环境侵权方面,由于现实中一因多果、一因一果、多因多果的现象普遍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主观判断过程,采用不同的判断方法会导致截然不同的结果,因此需要在立法中加以明确规定,可是在我国既无相关的法律规定,也无相关的司法解释。关于环境侵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我国也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第3款作出了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民事立法中却没有规定。

(3)在环境侵权赔偿范围方面,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各环境保护单行法对于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对具体损害赔偿范围没有作出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如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損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目前,我国对环境侵权受害人的赔偿是按照《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进行的。该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伤残者生活补助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但是关于受害人治疗期间的护理费、营养费、住院治疗的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者的生活自助具费及其抚养的人的必需的生活费等却没有明确规定。其二,环境侵权对健康状况、生活条件以及精神状况都产生较大影响,有时给受害人带来的精神痛苦甚至不亚于对其身体的伤害,这种影响仅仅依靠排除侵害的方式是难以消除的,通过损害赔偿给予经济上的补偿和精神上的抚慰比较适合,但目前我国民法对此类精神损害赔偿没有规定,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大遗憾。

(4)环境民事法责任的承担方式方面,其一是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保障制度尚未建立,如国外行之有效的企业互助基金制度、寄存担保基金制度、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等在我国立法上还是一片空白。其二是关于环境共同侵权中责任的承担问题,我国民法的规定过于简单,《民法通则》仅仅规定了共同侵权行为人应负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关于如何确定各行为人的责任范围尚无明文规定,其他环境立法对此也没有涉及,导致了实践中的一些执行困难的出现。

3 我国公司环境民事责任立法的完善

首先,关于公司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是否以环境违法为前提,本文认为完全可以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加以解决,也就是说,《环境保护法》等环境立法作为特别法优于《民法通则》,因此公司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不以环境违法前提。在将来我国制定民法典时,可以考虑将现行《民法通则》关于“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予以修改,以保持民事基本法律与环境保护单行法的协调一致。

第二,由于环境侵害的危害结果往往需要很长时间、经过反复多次的侵害方可完全显现出来,有些情况下也可能是多种因素综合起作用的结果,而且环境侵权往往会涉及到高新科技,其作用原理也绝非普通人所能理解,为此德国《环境责任法》 第6条第1款对“因果关系的推定” 作了明确

作者:王述勋

第2篇: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制度环境研究

摘要:管理层收购立法应具有系统性、规范性、全面性和可操作性。本文分别从完善管理层收购的收购主体、融资渠道、定价机制、信息披露、监管机制等各个法律环节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 管理层收购 完善 法制环境

国内学者对我国已经实施MBO的上市公司研究表明,我国实施MBO的上市公司绩效改善并不明显,在实施MBO过程中存在诸多制度障碍,阻碍了我国MBO的实施,因此,亟需完善我国的相关制度环境。在国外MBO的收购主体有管理层以自然人的身份独立收购;管理层成立一人公司独立收购;管理层设立“壳”公司收购。这三种传统的做法在我国都受到了法律限制。为了消除目前MBO收购主体的法律障碍,有必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英国在20世纪70、80年代的国企民营化运动中就修改了公司法,允许收购者以被收购公司的资产为抵押进行融资,推动了MBO在英国的成功实施。我国的法律法规阻碍了MBO的发展,目前成功的管理层收购案例中很大一部分在一定程度上都违背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亟需制订专门的MBO法律法规,完善现有的《证券法》及与新的《公司法》相配套的相关法律。

一、管理层收购的主体环境

(一)赋予自然人作为MBO的主体资格 《证券法》应明确赋予自然人作为管理层收购的主体资格。新《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这是在新形势下对原《公司法》的完善,但仍需制订与其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并借鉴英美《公司法》的“揭开法人面纱”等理论完善一人公司的法律监管。

(二)完善MBO中“壳公司”作为收购主体的法律规定 我国“壳”公司收购面J临的问题主要是我国《公司法》规定不明确性所致。如壳公司是否属于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并不明确;对于为了特殊目的而设立的“壳”公司无相关规定,形成立法空白。因此有必要完善《公司法》。(1)允许管理层在一定条件下设立纯粹为MBO服务的“壳公司”。新《公司法》已经取消公司对外投资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的比例限制,这有利于公司资产重组、收购兼并、资本经营和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不过新《公司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壳”公司面临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有关的法律法规。(2)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国务院对实行MBO所设立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给予特批。该方法可同时解决壳公司所面临的法律地位和对外投资比例限制问题,但效率可能低下。同时,如果壳公司不是冠以投资公司或控股公司的名称,而以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出现,则因其主营业务只是投资收购股权并加以运作,仍然面临《公司法》的相关限制。(3)借鉴美国立法模式在《公司法》之外单独制定《投资公司法》,对纯粹为实施MBO而设立的壳公司进行专门的单独立法,以区别于《公司法》中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在特别立法中对于“壳公司”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对外投资比例等问题加以规范,这是比较科学和有效的办法。

(三)完善以信托投资作为收购主体的相关制度环境 《信托法》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采取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放等方式进行。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信托投资公司作为MBO的收购主体在法律规定上是可行的。国外成功的MBO案例证明,构建一个良好的信托环境对于MBO的成功实施非常重要。2004年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严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转移控制权时通过所谓的“股权托管”、“公司托管”等方式,违反法定程序、规避法律义务。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相关的信托法律。信托投资公司参与MBO大致有以下途径:(1)债权性融资。信托投资公司作为融资方为管理层收购提供资金,扮演银行职能。(2)权益性融资。可以选择如下模式:一是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层筹措资金委托信托机构将资金用于收购目标企业,可以避免设立新的收购主体;二是信托公司本身作为收购主体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份,再选择适当时机由管理层回购。在第二种模式下,信托公司是直接收购主体。在现实操作中,信托公司可以接受管理层的直接委托或接受管理层设立的项目公司委托代管理层收购目标公司。因此,必须完善以信托投资作为收购主体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对信托收购的监管。

二、管理层收购定价机制环境

(一)建立科学的定价原则 我国上市公司在实施MBO时,经常以净资产作为定价标准,这种定价机制存在多方面的弊端。从国外经验看,西方国家的定价方式主要有调整账面价值法、现金流量贴现法(DCF)、比较价值等。现金流量贴现法是由美国西北大学拉巴波特所创立,能够较好的克服用净资产法评估企业价值所带来的缺点,是对企业内在价值评估较为科学和具有操作性的方法。DCF法将公司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进行价值评估,而不是对每一单项资产估后简单相加,体现的是对公司整体资产协调创造能力的重视和认同。而对公司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则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市场地位、品牌号召力、核心竞争力等非资产性因素,能够综合反映公司的价值创造力。同时根据对未来现金流的科学预测,还可以有效的评估收购风险,强化管理层收购方的风险意识。因此在实施MBO收购中,采用DCF法来评估那些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目标企业价值比较科学可行。

(二)引入价格竞争机制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股东可以采取证券市场集中竞价的方式出让股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开竞价方式不仅有利于收购程序的公开化,而且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来发现上市公司的价值,而不必使整个定价过程受到管理层控制。目前进行MBO收购的主要是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因此有必要在选择收购主体时引入竞争机制,引入更多的外部战略投资人参与收购。事实证明,公开的“竞价机制”能够最大化保护目标企业股东及员工的利益,实现资本市场上的“三公原则”(公平、公正、公开)。美国MBO中的最大案例是1988年RJR Nabisco公司的管理团队计划买下本公司所有上市的股票并准备下市。RJR Nabisco公司管理层最初的出价是每股75美元,但其他公司认为这远远低于该公司的价值,其中以杠杆收购而知名的KKR公司开出每股90美元的价格竞买RJR Nabisco公司。最后RJR Nabisco公司的管理团队以每股109美元才完成收购。从我国MBO来看,引入竞争者的收购价往往高于没有竞争者的收购价,东百集团就是一个很好的案例(东百集团的国有股平均拍卖价为每股3.69元,高于其2000年的每股净资产2.07元)。收购价格的最终确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如目标公司价值、国家政策法规、公司盈利能力、交易双方谈判力量、交易意

愿等。同时不同的目标公司、收购目的、定价策略等都会使收购双方考虑的侧重点不同。我国目前实施的MBO大都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最终的收购价格通过地方政府和管理层“一对一”谈判来确定,缺少足够的透明度,容易发生“合谋”行为。因此应将收购价格的形成机制由目前的政府与公司管理层的单边形成机制转变为政府与公司管理层以及外部投资者之间的多边机制,走市场形成价格的路线。

(三)降低“制度套利空间”,增强定价的强制性法律规定 强制性法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MBO中的财富的不正当转移问题。因此:(1)加快实施股市全流通。加快解决我国股票市场上股权分置的现象,早日实现全流通,降低“制度套利空间”,避免“双股制”下的利益“寻租”,为实施MBO创造出真正的市场交易机制。只有同股同权、同股同价,管理层完全按市场价格来收购目标公司股票,才能有效避免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之间价格落差带来的投机预期,才能使管理层收购行为更理性。(2)立法规定对有MBO要求的公司:A、发布收购公告,允许其他投资者参与竞价;B、出具由独立财务顾问发表的意见;C、引入评标程序;D、集中竞价;E、客观追认管理层历史贡献,体现公平原则。

三、管理层收购融资环境

(一)改革金融法律制度,解除对MBO的融资限制 在我国无论法律环境还是投资环境都使得融资安排成为限制我国MBO发展的最难以跨越的障碍,管理层不得不竭尽所能采取法律规避型融资,甚至于导致其行为进一步扭曲,不惜一切代价利用上市公司资产来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因此与上市公司MBO配套的宽松金融法律制度对于MBO的顺利开展至关重要。在美国也正是由于政府在20世纪80年代放松了对金融的管制才推动了MBO的发展。目前我国一些法律规定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如:(1)《贷款通则》中有关于贷款不得用于股权性投资的规定。银行贷款作为实施MBO的主要融资渠道在法律上受到限制。(2)我国债券市场品种单一,缺少与杠杆收购相适应的多层次债券。我国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有限,且发行条件极为苛刻,企业更不可能发行“高风险、高收益”的垃圾债券。(3)对机构投资者的限制。由于我国机构投资者(如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因法律法规所限,不能以出资人股的形式参与,所以我国MBO几乎没有采用权益融资的方式。(4)MBO基金的操作规程、风险控制、退出机制等尚处于雏形阶段,不能满足我国存量丰富急需寻找新投资机会的民间资本需求。因此有必要改革金融法律制度,解除对MBO的融资限制,为MBO融资创造一个规范、宽松的法律环境。

(二)尽快完善有关信托法律法规 随着《信托法》的出台,中国信托行业已经重新解禁。信托不仅避免了MBO融资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拓宽融资来源渠道。通过引入信托机制实施MBO收购计划,可以解决MBO中主体资格、主体变更和集中管理等问题,尤其是在收购资金合法性、资产定价合理性、股权管理有效性等方面,由于引入金融机构的运作,增强了MBO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并真正发挥MBO所具有的LBO特性。然而,2005年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中第九条明确规定:“管理层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这从根本上切断了MBO的主要资金运作渠道。国资委对信托方式的否决主要是有关机构难以对采用信托方式实施MBO的行为进行监管,同时采用信托方式实施MBO存在着不合理、不合法行为,导致了许多新的问题。虽然《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中禁止采用信托方式受让国有企业产权,但是信托业参与MBO的优势被业界普遍看好。因此,我国应尽快出台有关信托的法律来规范信托行为。

四、管理层收购信息披露环境

(一)规范信息披露制度,增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针对管理层收购过程中的信息披露缺陷,我国应在法律上进一步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内容、披露的详略程度等做出明确规定。明确有关上市公司MBO信息披露范围、程序、内容等。信息披露核心内容应包括收购主体、收购目的、收购价格、定价依据、巨额资金来源、还款方式、后续计划等。对后续计划的披露应包括:是否拟对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负债进行处置;是否改变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方向等。只有法规措施到位才能减少管理层收购实施过程中的暗箱操作,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减少社会财富的不公平转移。具体来讲:(1)强化独立董事的职能。上市公司是否适合MBO、收购资金的支付方式、资金来源等,应由独立董事在取得相关专业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发表独立意见。(2)在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上,对于自筹资金应详细披露其取得的合法性,建议由相关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意见。如管理层属于融资取得股份,因涉及到管理层持股的稳定性,应着重对还款计划的合法性、合理性做出说明。(3)MBO后管理层成员转让其股份,在遵循现行法规的同时作详细披露。(4)管理层偿付方式和计划。《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未对管理层偿付方式和计划提出披露要求。事实上,管理层应当披露偿付方式和计划对上市公司的分配政策、股东结构的稳定性以及对未来关联交易产生的影响。只有在及时信息披露的前提下,股转让的交易过程才会公开透明,交易各方在信息上才具有平等性。

(二)严格信息披露制度 以俄罗斯为代表的东欧国家MBO实践证明:一旦缺乏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足够的外部监控体系,MBO往往会引发公司出现危险,并导致暗箱操作及向政府“寻租”等行为的发生。而英美等国的MBO实践从另一面证明,要保障管理层收购的健康运作,最重要的是要严格信息披露制度,积极推广运用各种先进的监管方式和技术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活动进行定期检查与不定期的抽查,加大上市公司管理层不披露及披露不当的法律责任,从而保证交易的透明性和竞争性。在美国随着MBO活动的发展,有关部门不断地严格强化MBO过程中的信息披露义务,扩大相关资料报表的报送范围,实现了MB0的规范运作。

五、管理层收购监管机制环境

(一)完善监管法规,建立外部市场监管 在MBO的监管法规方面,应逐步细化监管内容使其形成具有连贯性、可操作性和违约成本高的法律体系。补充完善如下法律:(1)限制管理层持股额度。一是规定管理层持股的最高限额,限制管理层对股东大会等治理机关的控制权,引导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多元化,鼓励国有股向外资或民营资本转让并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避免股东大会上管理层新的“一股独大”现象的发生。二是引入“控股条款”(Control shares provision),限制包括管理层在内的所有收购方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并限制管理层投票权。(2)加强监事会内部监督。完善上市公司财务和经营管理的内部监督机制,《公司法》规定由监事会负责对上市公司财务和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但由于监事会成员可能参与了MBO,因此有必要引入监事会的回避或辞职机制。(3)限制管理层投机行为。我国《证券法》第九十一条有“六个月内禁止转让条款”的规定,有利于防止收购者的短期利益行为,但毕竟期限过短,建议立法补充制订:任何人如果在获得一家公司的“控股地位”后三年以内转售所持股票,其获利属于该公司的规定。该条款所称的“控股

地位”指公开披露已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超过20%具有投票权的股票或宣布将通过一切途径掌握公司控股权的任何个人或群体。(4)建立健全MBO的民事赔偿制度。加大管理层的违约成本确保公司中小股东和外部投资者的利益,使管理层收购在规范的框架中运作。

(二)强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作用 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上市公司应建立起独立董事制度,真正发挥独立董事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制约大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做出不利于公司和外部股东的行为,独立监督公司管理层减轻内部人控股带来的问题。(1)成立专门委员会加强对管理层的约束。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需经董事会审查决定。强制性地规定所有实施MBO的上市公司须成立由独立董事组成的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直接向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决议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加强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监督。实施MBO后上市公司管理层很可能会通过关联交易将上市公司的利润转移给私人企业或拥有绝对控制权的企业,对外提供不利于上市公司的担保等关联交易,因此必须加强监督。

(三)加强政府地位和作用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在很大程度上存在“所有者缺位”现象,因此政府需要对MBO实行有效的监督,及时发现MBO中的各种违法行为,以防止社会财富的不正当转移。财政部与国资委要加强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管,明确是否应该转让、以什么价格转让等问题。人民银行要加强对MBO融资来源合法性的监管。在积极推动金融体制改革,拓展融资工具的同时,合理引导民间金融资本,打击高息揽存、高息放贷的非法金融市场,防范潜伏的金融危机。政府也应加强对MBO后目标公司的运作监管包括完善MBO目标公司的治理机制。

(四)发挥中小股东的监督作用 “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是股份公司的灵魂,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中,尤其是在管理层成为公司的大股东之后,中小股东的意见更应该得到重视,以此来遏制大股东侵吞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可以考虑在制度规定上扩大中小股东的权力范围,成立中小股东组成的监督机构,并给予一定的制衡大股东的权力。此外,影响国内上市公司MBO运作的制度障碍还包括国有股转让限制、税收优惠欠缺等。我国应该多方位、全过程完善MBO相关的法制环境,从而促进管理层收购的健康运行。

作者:周小燕

第3篇:完善公司环境法律责任制度的对策

【摘要】公司承担环境法律责任,是公司生存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公司在制定和实施公司战略的各个环节中都要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国家应完善公司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环境刑事立法,推行“按日计罚”制,完善环境民事责任保险制度,推进公司环境法律责任制度建设。

【关键词】公司环境 法律责任 措施

完善公司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公司环境信息公开作为环境管理的手段在市场经济国家中己经得到运用。公开环境信息的公司可以使公司避免因环境信息的不公开而产生的民事侵权行为而需承担一定的责任的情形产生。

环境信息需要公开。随着我国法律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框架已经建立并日益完善起来,但是针对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有所欠缺,即缺乏与环境信息公开相关的基本法律。因此,针对这一薄弱环节,我国相关部门应该主动出击,积极做出反应,修改环境保护基本法即《环境保护法》,在明确要求政府和公司义务和责任的基础之上,要求公司不仅要向政府公开环境信息,还要向公众尤其是利益相关人公开环境信息。

此外,还应继续完善《清洁生产促进法》,要求公开信息的企业不仅仅局限于重污染的企业和单位,应该将范围扩大到各个单位;要求公开的信息也不仅仅局限于排污信息,应该将范围扩大到公司的环境绩效、环境负债及其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和公司对环境状况的反应等内容。

完善规范环境信息服务业。影响公司成本的一大要素或者因素就是环境信息公开的程度。在当今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时代,要求市场机制更加灵活多样,这是因为环境信息服务业是以环境信息尤其是公司环境信息为经营内容的一种新兴服务业。在强调循环经济的今天,环境信息的受重视程度越来越明显,它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作用也逐日凸现,因此,在可持续发展战略之下,发展循环经济的理念理所应当为环境信息服务业的潜力开拓一个发展的空间。

优化环境信息沟通。由于我国对于环境管理的引入时间不常,经验有限,因此我国现有的环境管理标准低于国际标准,要想弥补这一缺陷和不足,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

第一,强调危机意识。通过对于“可持续科学”发展理念的理解,进一步规范企业的环境行为;第二,组织相关交流学习。环境管理对于很多企业来说是件新鲜事务。因此,借鉴同行的先进经验就成为有效提高管理效率的措施之一。尤其要重视做好公司的信息交流。第三,建立专门的环境管理机构,由相关的管理层人员组成。通过对整个环境管理过程中的信息、报表进行检查监督,来规范企业的环境行为,提出改进意见。在核实环境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后及时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并公开。

加强环境刑事立法

适当扩大刑法保护对象的范围。扩大刑法保护对象的范围,适当增加部分罪名。我国现行刑法典虽然规定了14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罪名,但是其中大多数是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而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罪名极少,因此,这就使得公司在实施了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时,由于没有刑事法律的规定往往规避了刑事的处罚。此外,还有许多环境要素不在刑法典保护范围之内。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这些不在刑法典保护范围之内的环境要素不仅其重要性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而且其受破坏的程度令人警醒,已经到了必须加大保护的程度。

适度增加危险犯的规定。考察西方国家环境犯罪中有关危险犯的规定,在以下几种环境犯罪中存在危险犯:污染大气、水体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犯罪。然而,我国刑法典有关环境犯罪的立法并无危险犯的规定,如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仅仅规定了造成实际危害的情形。笔者认为,鉴于环境犯罪造成的后果通常难于修复,在刑法中适度规定危险犯对于预防环境犯罪,打击危害环境的行为是必要的。但是,由于在构成要件上危险犯不如结果犯那样严格,因此应当控制危险犯的范围,而不可将该范围随意扩大。

扩大财产刑的适用范围。由于环境犯罪和其他犯罪不同之处在于大多数环境犯罪都产生于产业活动,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和价值性,因此将部分自由刑以财产刑尤其是罚金刑代替,效果可能更好。扩大财产刑的另一个重要考虑是,要扩大刑法保护要素的范围,增设一些罪名,这种情况下如果以罚金刑为主,更容易为人们所接受。否则突然在刑法中大量增加坏境犯罪的罪名,不仅不容易为人们接受,还会增加监狱的压力,从而带来不稳定因素。除此以外,环境犯罪主体多为公司或其他组织,财产刑适用范围更广。

推行“按日计罚”制

目前我国环境法律大多对罚款有规定,罚款通常在1万元至20万元之间,最高10万元。罚款上限低,不足以制裁、震慑和遏制环境违法行为。因此,在行政处罚中,应引入“按日计罚”。具体注意以下几点:

一、针对持续性环境违法行为引入“按日计罚”方式。

二、在有关单项环境立法中增设“按日计罚”的专门条款。可以在我国原有的法律基础上进行修改并增加相关的条款。例如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我们可以在其中增加“按日计罚”的条款;在修改过程中明确定义“连续违法”等概念的基本含义,对于连续性违法行为每持续一天或者其违法行为每重复发生一次,均视为一个单独违法行为,并规定对其实施按日或按次连续处罚。

三、对长期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行为人应当加重处罚。由于一些逃避法律责任的不良企业,经常进行违章作业活动。比如一些建筑施工企业,由于工期要求,经常要求工人连续24小时作业,结果给周边的居民群众造成严重影响。对于此类企业或组织,即便是“按日计罚”,微薄的罚单与高额的项目收益相比并没有实际的惩戒警告意义。所以,为了通过法律手段有效规范企业行为,就必须考虑对于那些藐视法律、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行为人,加重处罚。例如,我们可以做出这样的规定和限制:对于“按日计罚”处理30日以上的行为,可以通过“查封”等强制手段;而对于“按日计罚”处理60日以上的行为,可以报请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我国环境民事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面对经济高速增长下日益突显的环境损害问题,我国至今尚未全面建立实质上的环境民事责任保险制度,仅对公众责任险略有涉及。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不能良性运转,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除了保险业自身发展不足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系统化构建欠缺以及制度构建依据的理论研究欠缺是最重要的原因。对于我国环境民事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实现:

成立环境保险专门机构。环境管理是先进的企业管理思想之一,是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也是造福于人类的公益事业。政府部门对此的重视使得其成为政府职能之一。这就要求我国的政府部门,要成立专门的环境保险机构,作为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最高宗旨的政策性组织;同时应该设立公共性的保险保障基金,为了有足够的能力应付可能发生之巨额赔款,从年终结余中专门提存后备基金。基于环境民事责任保险之公益性,其保障基金亦可来源多元化。

完善环境法律体系。环境法律体系的健全与执行力度决定了环境民事责任保险的发展。虽然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体系中包含了部分的环境民事责任保险的相关规定,但是从整个法律体系建设的角度来分析,整个关于环境法律体系建设还不完善。因此我们应该继续建设和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

承保范围。我国目前把环境民事责任保险的范围严格限定在突发性污染事故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这显然不能适应广大企业对环境责任保险的需求。因此,应把经常性排污造成的第三人受害的民事赔偿责任纳入责任保险的范围。投保范围不仅应包括违反环境法的经济社会活动、意外事故以及不可抗力导致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而且还应包括排污企业正常、累积排污行为所致损害以及污染所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损害。突发性事故指的是在发生前没有明显的症状,但一旦发生就即时造成损害,受害人能发现受害之所在,也能比较容易对损害做出认定的事故,主要是环境破坏。而经常性排污造成的第三人受害的民事赔偿责任事故一般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持续时间长、受害人一时难以发现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事故。

除了以上几个方面之外,环境责任保险的险种设置、环境侵权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以及环境责任强制险的行业差别费率等方面也需要进一步的研究与完善,以使得环境责任制度能够适合我国的国情,真正使得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环境损害得以切实解决,使得公司因为自身的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 语

总而言之,公司承担环境法律责任,是其生存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符合经济发展趋势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我国公司在制定和实施公司战略的各个环节中都要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遵循人与自然环境和谐发展的客观规律,承担起环境责任,从而追求公司经济利益和社会环境利益的双赢!(作者单位: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作者:朱利平

第4篇:****公司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条贯彻国家及地方有关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及标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

第二条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措施,并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及时补充相应的污染治理措施。

第三条施工现场必须平整坚实,主要道路要硬化处理,设专人清扫,洒水、降尘,工地大门应设专人检查出场车辆带泥和遗散。

第四条电锯、电刨、砂轮锯、搅拌机、振动器、空压机等应控制噪声源,严格控制作业时间,减少人为噪声。

第五条施工作业废水,食堂污水必须经沉淀、隔油后排入市政管线,现场储存油漆、油料要妥善保管,防止渗漏而污染水源。

第六条经常检查环境保护设施的使用情况,对不按规定使用的污染治理设施,随意停用、拆卸设施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条经常开展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作业人员环境保护意识。

第八条晚上22︰00至次日早晨7︰00前不得进行施工作业,如确需连续作业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办理相应的手续,且须采取有效的防尘降噪措施。

第九条环境保护知识应纳入工人的“三级教育”内容,教育覆盖面达100%。

第十条施工现场所涉及的污染治理岗位作业人员,未经教育、培训和考核,不得上岗从事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必须定期对不同岗位班组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性的环境保护知识教育和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开展多种形式的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环保意识。

第十三条项目部应定期检查,检查要以防止大气污染、噪声污染、水污染为重点,查责任制落实情况,查治理措施执行情况,查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查污染治理效果,查现场违规情况。

第十四条每次检查以后必须进行全面评估,对违规行为提出批评或处罚,并做好记录,归档备查。

第十五条对检查的问题,实行“三定”原则,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日期及整改负责人,并按期进行复查,填

写检查整改记录。

第十六条定期对施工噪声及烟尘进行检测,及时了解污染状况,加强噪声和烟尘治理工作。

第5篇:吉林油田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吉林油田公司规章制度

制度编号:JLYT-AQ-05-2015

发布版本:B

吉林油田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吉林油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保护工作,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推进公司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勘探与生产分公司环

境保护管理规定》等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坚持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以人为本、环保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将环境保护纳入生产经营全过程管理,构建环境保护长效机制,推进

发布日期:2015年6月23日

实施日期:201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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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现绿色、低碳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结合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及清洁生产管理制度,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在防止产生新污染源的同时,通过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不断减少污染物排放量,提高公司的整体环境管理水平。

第四条 每位员工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应遵守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和检举。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部门及所属单位(全资子公司、集体企业单位)和承包方。合资合作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目标责任管理

第六条 公司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生产经营全过程环境保护责任管理。

公司逐层全员签订安全环保责任书。公司将环境保护目标和指标纳入生产经营绩效考核。

第七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制定生产经营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应有环境保护内容,确定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措施,环境保护费用优先纳入生产经营成本预算,使生产经营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八条 公司机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附属机构)和所属单位应按照“管行业管环保”、“管工作管环保”原则,对主管业务、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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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全员落实环保责任。

公司机关部门履行直线责任,对专业领域环保工作负管理责任;所属单位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对所属岗位职责范围的环保工作负全面责任。

公司机关、所属单位各级行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或者部门、基层站队)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业务分管领导对分管专业的环境保护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主管环保的领导对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所属单位班组长是本班组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班组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责任;员工是本岗位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本岗位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九条 公司所属单位对承包商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责任。承包合同涉及环境保护内容时,应依法明确双方环境保护责任,有关环境保护费用应予以保证。承包商必须配备专(兼)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工作,甲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对承包商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建立承包商黑名单制度,对环境保护不合格的承包商,取消其工程承包资格。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公司环境保护实行分级管理。公司设立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委员会(简称“HSE管理委员会”),对环境保护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公司所属各单位对所辖区域内环境问题负责,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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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安全环保处是公司环境保护的归口业务管理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司安全环保处的环境保护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地方政府、集团公司以及勘探与生产分公司有关环境保护、清洁生产、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管理规定和标准;制订公司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二) 负责环境保护考核指标的制定,监督各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污染物减排情况的实施,并定期组织考核;

(三)负责组织编制公司环境保护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污染物总量削减计划、环境监测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督促公司机关部门、建设单位开展新、改、扩建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工程设计审查,参与污染治理方案的论证,督促建设单位开展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检查、监督、考核工作,公布公司环境状况;

(六)推行清洁生产,实施HSE管理体系;

(七)负责组织环境监测和环境统计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全面掌握污染源及环境质量状况与发展趋势;

(八)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科技攻关、技术信息交流,组织环保新产品开发、引进项目环保技术审查和公司环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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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业务对外委托审核;

(九)组织开展一般及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参与重大或者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机关部门依据各自工作职责,按照“管工作管环保”的原则,履行直线责任,对主管业务范围内的环保监督管理工作负责。

(一)勘探部、钻采工程部、开发部、天然气部、油藏评价部按照主管业务分工,主要负责组织落实公司油(气)勘探开发过程中的各类施工作业环保技术标准和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基建工程处对本部门负责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主要负责组织落实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的环保技术标准和措施,并监督实施。

(三)资本运营部负责公司多元产业板块经营系统环境保护管理。

(四)矿区服务事业部负责公司矿区服务系统环境保护管理,

(五)对外合作部负责公司对外合作项目全过程的环保监督管理和相关承包商的监管,并对环保工作全面负责。

(七)其他各部门依据各自工作职责,按照公司HSE管理职责、HSE责任制有关规定,分工负责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厂、基层站队、基层班组环境保护分级监督管理组织网络,按照属地管理要求落实属地环保责任,建立健全环保责任制。所属单位对本单位属地环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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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负全责。

(一)所属单位设立HSE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环境保护工作,解决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问题。各单位每季度召开一次HSE管理委员会会议。所属各单位HSE委员会环境保护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集团公司、勘探与生产分公司以及公司有关环境保护、清洁生产、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管理规定和标准;负责审定本单位环境保护管理相关制度;

2. 负责组织建立环境保护分工负责制,落实本单位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3. 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设立环境保护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在资金、机构、人员上予以保证;

4. 组织落实地方政府、公司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审定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审定本单位污染治理资金预算和使用情况;

5. 组织落实公司环境保护考核指标,审定本单位环境保护考核指标的分解落实方案;

6. 组织落实地方政府、公司下达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7. 负责组织本单位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以及环境隐患排查工作;

8. 组织实施清洁生产管理,审定本单位环境保护考核有关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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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并组织对生产全过程污染控制和生态保护进行监督检查,评选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9. 组织编制、审查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0. 审议本单位环境保护管理重大问题;

11. 负责组织对承包商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所属各单位设立环境保护管理部门,配备专业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综合监管。各单位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贯彻政府和上级部门有关环境保护、清洁生产、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制定本单位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2.组织落实地方政府、公司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制定本单位长远、年度和限期治理项目的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

3.组织本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检查“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参与检查本单位的工程设计方案中环境保护措施的审查,组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

4.制定本单位环境保护考核、污染减排指标的分解落实方案,并监督实施;

5.组织实施本单位清洁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污染控制和生态保护监督,积极组织创建清洁生产绿色站队、清洁型班组。推广环境保护新技术;

6.负责组织做好本单位环境信息统计工作,掌握本单位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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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情况,建立完整、规范、准确的污染源档案,并按公司要求上报环境统计信息;

7.组织本单位环境隐患排查、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工作,并监督落实;

8.协调组织实施本单位环境保护培训计划,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9. 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事件信息及时报公司安全环境保护处,并协助上级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处理。

第十四条 公司HSE监督站作为公司环境保护监督机构,应将现场清洁生产工作作为重点监督检查内容,并定期考核所属单位清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环境监测中心站承担环境监测任务,开展监督性监测。受公司安全环保处委托,参与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监督,提供环境监测方面的技术支持。

第四章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环境保护竣工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从源头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应当遵循“环保优先、统筹协调、综合决策”的原则,环境保护要与项目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监督。

第十八条

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必须首先论证选址的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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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可行性,对重大环境风险制约因素进行论证,并同时开展环境影响和减缓措施的分析、评价工作;建设项目选址环境可行性分析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完成。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在项目规划、可研阶段,要同时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分级审批有关规定,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时需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否则初步设计不予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应计入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费用预算,纳入建设成本。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复文件的要求,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有效落实缓解生态、环境破坏的措施。污染治理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应在设计文件中逐一落实,费用纳入工程费用概算,并在项目设计文件的环境保护篇章中明确说明。

第二十一条

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管。

(一)建议阶段。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建议阶段,选址应充分征求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避让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国家、地方划定其它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纳入项目建议书,作为立项依据。

(二)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做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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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设计阶段。建设和设计单位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开展项目工程设计,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费用纳入工程设计概算,并在项目设计文件的环境保护篇章中明确说明。

(三)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应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对工程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应委托工程环境监理单位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四)试生产阶段。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确保与主体工程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具备投用条件,落实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措施,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试生产环境保护申请。

(五)竣工验收阶段。建设项目试生产后,建设单位要按国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验收。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者审查未予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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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应避让国家划定的生态红线保护区域(包括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生态红线保护范围内不得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与生态红线保护区域相关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预先征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许可方可实施,并要在施工过程中对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分布区、重要水源涵养区域及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古树名木等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排放污染物的各所属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一)废水排放管理应遵循“清污分流、清污分治、分级控制、分质处理、污水回用”原则,促进废水的资源化、再利用,从源头减少废水的产生。

(二)应对产生的固体废物加以利用,不能利用的应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在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之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妥善存放。

(三)非固定源产生的作业废水、设备清洗污水及废弃物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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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收集和处理,不得直接向外环境排放。

(四)应严格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和恶臭气体的泄漏,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五)应控制和减少噪声污染。对噪声源要采取吸声、隔声、减振措施,保证厂界噪声达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钻井、生产、检修和开停车期间的噪声扰民。

(六)对放射性物质和剧毒物的使用,应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控制管理,防止泄漏、丢失等造成的污染。

(七)从事产生电磁辐射的活动,应按国家颁布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执行。

(八)应实行污染源分类分级管理,对排污口实行规范化管理,明确每个污染物排放口达标排放、规范化管理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公司将中油集团公司、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地方政府部门下达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重点减排项目分解落实到各单位,并对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所属单位应依据减排任务,结合本单位生产实际,制定年度减排计划,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六条 公司所属单位应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依法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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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七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第二十八条 所属单位应加强污染治理、废物处置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运行费用核算、监督监测等规章制度,定期检维修,保持设施完好率和运行率,不得擅自闲置、停运或者拆除。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违规、超标、超量排污的单位,要求限期治理,被通知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所属各单位要开展日常、专项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对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落实。

各采油(气)单位应加强油气生产设施、钻井、井下作业及地面建设等现场环境保护监管,对生产装置、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及排污状况进行检查。

各单位对公司投资的污染治理项目和配备的污染防治设施,应严格按计划进行建设和配备,不得擅自将建设资金和配备的设施挪做它用。

公司对所属单位限期治理的过程和结果、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三十条 公司对环保隐患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公司隐患管理规定要求,定期组织开展环境隐患排查,公司专业部门对环境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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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治理负管理责任,隐患所在单位对环保隐患治理负主体责任,落实防控措施,开展隐患治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单位应加强对承包商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承包商环境保护检查,督促承包商及时整改环境隐患。

第三十二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所属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贮存、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危险废物的贮存必须按照危废的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同时严禁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危废贮存期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取得当地环保部门的许可。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转移危险废物,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转移。

第三十三条 公司所属单位外委处理可能污染环境的废物时,应核实受托方的资质和能力,并监督处理处置过程。

禁止将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和有毒有害产品委托或者移交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企业生产和经营。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放射性和电磁辐射的控制和管理,建立专项管理制度,严格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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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健全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许可、贮存、运输、使用以及辐射工作人员与场所监测、放射性废物贮存与处置、辐射事故应急等实施全过程管理。

(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应经过辐射安全培训和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辐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上岗。

(三)加强对放射源、含源射线装置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在运输和作业过程的安全防护与监控管理,防止丢失、被盗、失控。

(四)废旧放射源应及时返回生产单位或者原出口方;放射性物品应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不能返回的废旧放射源应交送具备相应资质单位贮存。

第六章

生态环境保护

第三十五条

按照“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坚持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并举,实施全过程生态保护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油气勘探开发、地面建设应当选取有利于生态保护的工期、区域和方式,要将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防止生态破坏。临时占用的土地,施工结束后应当恢复原有地貌。

第三十七条

勘探开发及其他生产作业活动涉及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江河沿岸、湿地等环境敏感区时,应当制定和落实水源及生态保护方案,并对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入保护区施工作业前,必须履行国家、地方有关环境管理程序,经有审批权的政府主管部门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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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第三十八条

对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应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地方关于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要求,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落实。

第七章

清洁生产

第三十九条 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从源头防治污染和保护生态,采取综合性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减排、资源化和再利用。

第四十条 油气勘探开发、钻井和基建等生产过程应优化生产工艺和总体布局,提升清洁生产水平,从全过程防治污染和保护生态。

(一)油气田建设应总体规划,优化布局,整体开发,井位设计方案尽可能采用丛式井、水平井,减少占地和油气损失,实现油气和废物的集中收集、处理和处置。

(二)钻井过程应进一步优化钻井液体系及废物回收、处理工艺:

1. 鼓励采用环境友好的钻井液体系,钻井液循环率达到95%以上,油基钻井泥浆必须全部回收利用。

2. 推行钻井泥浆不落地技术,环境敏感区域应采取泥浆不落地技术。

3. 钻井废弃泥浆池必须采取防渗措施;钻井过程产生的污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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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应进入生产流程循环利用,无法进入生产流程的污油、污水应采用固液分离、废水处理一体化装置等处理达标后回收利用。严禁将污油、污水排入废弃泥浆池。

4. 钻井过程要配备完善的固控设备,废弃泥浆要进行无害化处理,钻井施工结束要恢复地貌,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不予接井。

(三)油气开发生产过程应进一步加强污染防治,提高废物资源化利用:

1. 试油(气)、射孔产生的废液和废弃钻井液,应及时合规处理。

2. 油气田采出水应全部进入污水处理系统,经过处理后回注油层。确需外排的采油、采气污水,应经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且必须经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许可,方可排放。严禁利用渗井、渗坑非法排污。 3. 井下作业过程应配备泄油器、刮油器等清洁生产设备,消除、减少落地原油的产生量,落地原油回收率应达到100%;井下作业过程产生的酸化残液、压裂残液和返排液应回收利用或进行无害化处置,压裂放喷返排液回收率应达到100%;严禁非法处置落地原油、酸化残液和压裂残液。

4. 含油泥砂为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必须依托公司已建含油污泥处理设施进行处理或委托有资质的外部单位处理。按照《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控制技术规范》要求,油泥砂分离后含油率应小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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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油气集输过程应采用密闭流程,减少烃类气体排放。新建3000m3及以上原油储罐应尽量采用浮顶型式,新、改、扩建油气储罐应安装泄露报警系统。

6. 原油开发过程应对伴生气回收利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伴生气回收利用率应达到80%以上,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充分燃烧后排放,燃烧放空设施应避开鸟类迁徙通道。

7. 加强油气田地下水水质及套损井的监测和治理,防止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8. 报废井、长期关停井、地质关井等非正常生产井,应采取可靠的封井措施,确保不渗、不漏。

9. 油气井井场周围应设置围堤或井界沟,位于湿地和鸟类迁徙通道上的油气开发区块、油井,应采取地下敷设方式布设电缆、集油和掺水管线。

10.油气田退役前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所属采油单位应按照后评价要求进行生态恢复。

第四十一条 公司所属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技术标准。任何单位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引进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第四十二条 公司鼓励所属单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按照国家清洁生产审核有关规定应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单位要按照国家、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时限完成,并按照规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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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结果。

第四十三条 所属单位应落实清洁生产审核确定的环境管理方案(或清洁生产方案),制订实施计划。对无费、低费方案,及时整改;对中费、高费方案,纳入所属单位生产经营规划计划,逐步实施。

第四十四条 公司所属单位应积极开展“基层站队(车间、装置、库、所)HSE标准化”建设工作,创建 “绿色基层队(站)、车间(装置),按照标准要求规范环保管理,持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

第八章

排污费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所属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是排污申报和排污费缴纳的责任主体,要通过加强管理、实施新技术、推行清洁生产等方式,污染物达标排放,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有效控制排污费成本支出。

第四十六条

公司所属排污单位要按照地方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要求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申报前在公司安全环保处审核备案,作为缴纳排污费依据。排污费缴纳由所属排污单位安全环保科提出申请,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同意,排污费缴纳申请单及排污费核定、缴纳通知单等凭证在公司安全环保处备案,办理财务手续。

第四十七条

对于勘探、钻井、井下作业、修井、地面建设、现场试验等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生态破坏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发生的排污费,以及与地方发生的污染纠纷,由各责任单位(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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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协调解决。

第九章

突发环境事件与应急

第四十八条 公司和各单位应当建立环境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管理,尽可能避免或者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十九条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包括:

(一)在钻井、试油、酸化压裂、修井、采油(气)及其它作业施工过程中,因没有防治污染设施,造成环境污染;

(二)擅自闲置和拆除污染治理设施,造成环境污染;

(三)因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违反操作规程致使原材料外溢流失,造成环境污染;

(四)未按国家规定履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偷排、乱排废油、废水、泥浆、废气、废渣、废弃的化学药品等,造成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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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生井喷、输油注水管道破裂和穿孔等突发性事件时,采取措施不力,致使污染面积扩大,造成环境污染;

(六)由于其它原因造成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

第五十条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为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突发有毒气体扩散事件、辐射事件、陆上溢油事件、危险化学品及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和生态环境破坏事件。根据《集团公司突发事件分类分级目录》,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I级、II级和III级突发环境事件。

第五十一条 公司所属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定期开展环境风险识别和评估,针对不同等级风险,采取防控措施,达到环境风险受控。

第五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应急管理工作,建立污染排放浓度超标和生态环境安全的预警机制,对重点污染源、重大环境隐患进行监控。针对污染物超标排放、陆上溢油、江河溢油、有毒气体扩散、危险废物泄漏、放射源失控、生态破坏等环境风险,建立健全环境应急防控体系,完善各级应急预案、应急响应措施,明确应急责任,配备应急设备、物资,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能力。

第五十三条

各级单位应明确应急组织体系及各部门工作职责,明确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明确事故发生后可能遭受事故影响单位和请求援助单位的信息发送方式、方法。

第五十四条 公司和各单位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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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以及集团公司、公司规定分别备案。

第五十五条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发生单位应立即按照事件发展态势和过程顺序,结合事件特点,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按步实施接警报告和记录、应急机构启动、资源调配、媒体沟通和信息告知、后勤保障、应急状态解除和现场恢复等应急响应程序。

第五十六条 事件发生单位要立即组织清除污染,对被污染的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等环境进行修复。

第五十七条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相关单位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和公司组织的调查组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要求向调查组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

涉及到项目建设单位与承包商双方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建设单位组织承包商双方共同配合调查组调查处理。

第五十八条

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环境突发事件,依据公司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章

环境信息管理

第五十九条 公司建立健全环境统计制度。各单位应配备专(兼)职环境统计人员,重点排污单位应配备专职环境统计人员,按国家、地方、公司有关要求开展环境统计工作,定期对环境污染及防治、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环境状况及环境管理等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并按规定及时上报环境统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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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人及环境统计人员对统计数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六十条

污染物排放量按排污装置的实际运行时段统计,凡造成事实排污超过1个月的新增装置,应当纳入统计范围,对当年关停的装置按其当年实际排污天数计算排污量。

第六十一条

公司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环境监测规定,制定环境监测制度,编制年度环境监测计划。

环境监测中心站按照公司监测计划及公司安全环保处下达的临时性监测任务开展环境监测。环境监测中心站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六十二条

所属单位应按照国家及集团公司相关要求对重点污染源安装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建立设备运行维护台账,并与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集团公司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平台联网。应当定期维护和校验在线监测设备,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实验室分析数据比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动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的维修、更换,应在48小时内恢复正常运行;不能恢复正常运行的,应向公司安全环保处上报原因,同时报送集团公司、地方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应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超过6小时。

第六十三条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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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重点排污单位要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四条 公司所属单位应加强环境信息管理,健全环境保护技术档案和相关记录,做好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环保设施运行等基础环保台账资料的归档管理。环境信息对外披露和移交执行公司有关档案管理和保密管理规定。

第十一章

科研与培训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在制定科研规划计划时应纳入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解决在油田生产中的环境保护、防治污染的重大问题。各级科研管理部门,对重要的环境保护科研项目应当及时立项安排,保证环境保护科研所需经费。

第六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开展油气田重大现场试验项目、新技术推广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方案编制、论证、实施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相应的环境保护治理技术和措施,保证油田开发技术与污染治理技术同步发展。

第六十七条 公司鼓励所属单位自主创新、引进环境保护关键技术,推广应用先进的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技术。

第六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和各单位应积极开展环境保护技术交流活动,了解并掌握国内外先进的环境保护技术和管理经验,扩大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对外合作,提高公司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六十九条 公司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应按照集团公司、勘探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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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分公司要求进行专业培训。

公司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人、环境统计及环境监测人员应通过集团公司组织的相关岗位资格培训;岗位资格培训合格后,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再培训。

所属单位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应通过集团公司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每年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32学时。

所属单位基层环保工程师和专(兼)环保技术员应当通过公司组织的环境保护培训,每年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第七十条

所属单位应开展环境保护和清洁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制订并实施年度宣传培训计划,开展全员环境保护培训,宣贯环境保护政策法规,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强化各级领导干部和岗位员工的环境保护法律意识,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

第十二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对环境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违反公司环境保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惩处。

第七十二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 被授予国家、省级“环境友好企业”的。

(二) 被评为国家级、省部级、中油集团公司级、勘探与生产分公司级的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个人的。

(三) 积极主动落实各项环保工作,连续保持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减排成绩突出的。

(四) 及时发现污染隐患,防止发生环境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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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在污染防治、清洁生产、建设项目环保管理、“三废”综合利用等方面成绩突出的。

第七十三条 公司实行环境保护过程管理考核,对违反本办法及公司其他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按照公司《HSE过程管理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环保业绩考核管理规定》对单位、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七十四条 公司所属单位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视情节轻重实行限期治理、通报,参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开展调查处理,并按照油田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五条 凡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公司环境保护办法规定,产生恶劣社会影响,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并按照公司《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追究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JLYT-AQ-05-2014 A版)同时废止。

编写部门: 安全环保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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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写 人: 王占玲 曲作明 审 核 人: 贾雪峰 批 准 人: 张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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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燃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制定依据

为推进燃气集团公司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和谐发展,防止和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的不利影响,保护生态环境,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燃气集团公司机关职能部门,所属地区公司,项目部及控股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3管理原则

坚持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全面实施环境管理体系,大力推进清洁生产,构建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创造能源与环境的和谐,建设环境友好企业。 4管理机构及职责

4.1安全环保部是环境保护的归口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环境保护、环境监测等工作进行规划、监督、协调及管理。要履行下列职责:

—贯彻国家和地方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组织制定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规划或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监督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污染源治理;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环境保护管理指标的确定监督考核,参与环境保护工程项目的技术论证。

—推行环境管理体系,参与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的技术论证和环境保护技术推广应用。

—组织协调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环境保护设施的“三同时”审查;负责监督环境监测网和环境应急体系的建设;负责组织对重大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负责事故统计上报和事故建档工作。

—负责组织环境保护及绿化宣传教育工作; —负责环保科技项目的审查验收工作;

4.2燃气集团公司HSE委员会对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各单位环保管理职能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环境问题负有管理责任。

4.3燃气集团公司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和环境保护承包责任制。各单位行政正职是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

4.4各级HSE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召开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履行下列管理职能: —贯彻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和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审定本单位环境保护年度计划; —审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审定本单位环境保护考核指标,并组织检查考核; —协调处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讨论决定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4.5各单位要明确环保主管领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环保科长或专职环保管理干部;各项目部、站场、班组应有专职或兼职环保员,形成环境保护四级管理网络。

4.6燃气集团公司机关各职能部门依据直线职责分管业务活动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计划、财务、生产、资产、科技、人事、监察、党群、应急管理(生产运行部是应急管理的归口单位)等部门应当贯彻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4.6.1计划、财务部门职责:

—负责将环境保护内容纳入本单位年度计划,督促建设项目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审定本单位财务预算中的环境保护投资,落实环境保护工作所需成本,并考核预算执行情况。

4.6.2生产、资产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

—组织制定生产作业和设备使用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落实。 4.6.3技术、基建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落实工程技术服务、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过程中的有关环境保护技术标准和措施;

—负责将环境保护、清洁生产技术研究等科研课题列入科技计划,并协调组织实施。

4.6.4人事、监察部门职责:

—负责环境保护组织管理网络建设,组织落实全员环境保护培训计划; —负责管理人员环境保护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处分,参与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

4.6.5办公室、应急管理部门职责:

—组织制订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按规定程序报告突发环境事件; —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以及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衍生的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

4.6.6党群工作部门职责: —负责企业环境文化建设; —协助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活动及环境保护评优活动。

4.6.7其他部门职责:

—负责环境保护知识教育培训;

—负责业务范围内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及时整改隐患问题; —对作业活动内涉及的环境危害因素进行辨识; —参与公司组织的环境保护文化活动。

4.7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由公司向各单位下达环境保护承包指标,签订承包责任书,依照指标完成情况给予奖励或处罚。各单位应逐级明确和分解环境保护目标、指标,定期组织考核。

4.8员工有义务保护环境,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和检举。

5建设项目管理

5.1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即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部分。

5.2严格执行油田公司生产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规定,各级环保管理部门有权在试运行期间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责令停止试运行。试运行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5.3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批。 5.4建设单位须在建设项目竣工投入试运行后,需组织验收材料,向燃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申请验收。

5.5对建设保护设施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公司环保部门有权责令建设单位停止生产或使用。 6清洁生产管理

6.1防治水污染,禁止向水体超标排放油类、酸液和汞、镉等剧毒物质以及放射性固体废弃物。

6.2防治大气污染,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淘汰能耗高、浪费大、污染严重的工艺、装备和产品。

6.3防治有害固体废物污染,控制各种固体废物乱排乱放。生活垃圾有处理设施的要及时处理,无处理设施的部门或单位要集中送到指定地点堆放,并做好堆放点的防护工作,防止垃圾飘散。禁止向路旁、沟边乱倒生活垃圾。

6.4防治噪声污染,设备购置或设备更新,应符合环保、高效、低噪的技术性能,把环境和噪声危害减少到最小程度。 6.5各单位应当落实清洁生产审核,确定本单位的年度环境管理方案(或者清洁生产方案),制订实施计划。对无费、低费方案,筹措资金、及时整改;对中费、高费方案,纳入本单位规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逐步实施。

6.6生产过程要合理用水、节约用水,降低新鲜水消耗,提倡采用多次利用,循环使用,提高循环水利用率。

6.7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应综合利用或经过处置后无害排放和推存,不得挖坑填埋或乱排乱放。

6.8各单位结合本单位污染物的排放状况,作好记录,按时上报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负责审核汇总。

6.9安全环保部依据集团公司、辽河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和地方环保主管部门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逐一对各基层单位进行指标分解,并在现场检查中,监督各单位实施。

6.10积极开展植树造林、栽花种草,绿化、美化、净化环境。禁止乱砍滥伐树木和破坏绿地的行为。 7环保技术与科研管理

7.1各单位积极引进先进的环保技术和设备,逐步淘汰落后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7.2对重要环境因素、环境敏感区域内治理项目投资较大时,使用单位可在详细论证的基础上,上报安全环保部,燃气集团公司统一向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提出申请报告,由油田公司立项列入环保技术措施项目。

7.3油田公司立项批准的污染治理及环措项目由规划计划科下达计划书,安全环保部负责落实项目资金的使用。

7.4对具有重点的环保科研项目,各单位可以按照燃气集团公司科研项目的申报程序申请立项和经费支持,对于一般的技术创新和科研项目,各单位可以自筹经费或向燃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申请一定的经费支持。

7.5各单位应将环境保护费用作为优先项目纳入生产经营成本预算中,落实环境管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清洁生产、环境应急等项目费用。

7.6签订合同涉及环境保护内容时,应依法明确双方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并单列环境保护费用。 8环保宣传与培训管理

公司每年定期进行环境保护方面的宣传培训。宣传形式以讲座,座谈会,知识竞赛为主。工会和党群工作部协助组织相关文化宣教活动,其他部门积极参加环保宣传与培训。 9环境应急预案管理

9.1各单位建立环境应急管理网络,明确责任,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9.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当纳入同级总体应急预案中。对于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出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风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要求。

9.3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事故时,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9.4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或者发生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对事故现场及受影响区域进行应急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将监测信息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9.5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并且根据演练结果及时修订预案。 10环境事故管理

10.1本办法所称的环境污染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遭受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具体包括: —在施工及作业过程中因没有防污染设施或设施损坏、不完善造成的环境污染。 —擅自闲置和拆除治理污染设施,或由于治理污染设备不能正常运转而造成的环境污染。

—因管理不善或违反操作规程及隐患问题整改不及时造成的环境污染。 —因施工作业致使特殊保护区域的植被遭破坏或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死亡的。 —由于其它原因造成的环境污染。

10.2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各单位负责人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有效控制,调查事故原因,收集有关数据资料,并对事故的性质和造成危害程度做出初步认定。

10.3事故发生单位要将污染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报给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使他们尽快了解发生的污染事故的情况,从而采取躲避、防御和救护措施,减少灾害损失。

10.4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向燃气集团公司领导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

10.5事故调查组要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过程、污染程度、经济损失,确认事故责任,核算经济损失,提出事故处理意见、污染治理措施和建议。 10.6事故处理后一周内由发生事故单位写出事故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过程、危害、采取措施、遗留问题、事故责任及处理意见等,报告单位和个人要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如发现错报、误报,应及时纠正。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

10.7环境污染事故根据污染事故赔、罚款金额及污染程度可分为: 10.7.1一般环境污染事故:由于污染行为造成赔、罚款在万元以下(不含万元)的。

10.7.2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由于污染行为,造成赔、罚款金额在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不含五万元的)。 —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因环境污染引起厂群冲突的。 10.7.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由于污染行为造成赔、罚款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不含十万元)的。

—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的。 —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

—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全受到影响的。 —造成干渠、河流、海洋等水域污染的。 —捕杀国家级

二、三类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 10.7.4特大污染事故

—由于污染行为造成赔、罚款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的。 —人、畜中毒死亡的。

—捕杀国家一类保护野生动植物的。

10.8事故赔偿

10.8.1在同相关方协商的基础上,做好合理经济赔偿,防止超标准赔偿。 10.8.2对事故处理分岐较大的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三日内由事故发生单位向燃气集团公司法律部门申报。

10.8.3填写污染补偿协议书和污染补偿结算单,污染补偿协议书和结算单一式七份,补偿单位和被补偿单位签字、盖章,并经环保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油田公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结算业务。 11奖励与处罚 11.1奖励

凡是对防治污染,清除重大污染事故隐患,在清洁生产以及环保管理、科技、宣教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燃气集团公司规定给予奖励。

11.1.1实行环境保护承包责任制,对完成环保承包指标的单位,经考核认定,年终按承包规定给予兑现奖励。 11.1.2对在环保宣传、教育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11.1.3公司设立环境保护科技进步奖,对为推进油田环保科技进步,研究开发对油田环保工作有重要意义的新技术的个人(项目)或推广环保新技术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按照燃气集团公司有关标准给予奖励。 11.2处罚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本管理办法,造成环境污染和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经济处罚。 11.2.1对不按环保承包责任制要求,没有完成环保承包指标的单位和环保负责人,按承包方案扣罚抵押金。

11.2.2对新、改扩建设项目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或防治污染设施未按要求履行竣工验收手续的单位,根据情节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对因以上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视情节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对单位责任人处以1000预案罚款。

11.2.3对污染防治设施擅自闲置不用或擅自拆除的单位视情节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对主要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对因此而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视情节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罚款。 11.2.4对向燃气公司环保部门拒保、谎报排污情况的单位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11.2.5对隐瞒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按一般、较大、重大、特大事故等级分别处以5000元、10000元、30000元、50000元罚款。

11.2.6因违反规定所发生的责任污染事故,对事故单位按经济损失数额的10%-30%处以罚款,对造成人畜伤亡或生态环境破坏的,按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对事故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事故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

11.2.7对因化学药剂等管理不善导致泄漏造成环境污染的,视事故情况对事故单位处以5000元-50000元罚款,对事故责任人处以500元-1000元罚款。 11.2.8对拒不执行限期治理或治理达不到要求的单位,视污染情况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

11.2.9对因废气超标排放、噪声或震动超标排放而干扰他人工作、学习、休息的单位,视事故情节处以2000-20000元罚款。

11.2.10对不按规定要求,乱堆乱放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的单位处以1000元/m3-10000元/m3罚款,对主要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

11.2.11对不执行公司排污费、水土保持费、生态资源补偿费和污染事故罚款、污染补偿费等管理规定的单位,按交纳额的100%处罚,对主要责任人处以500-2000元罚款。 11.2.12对非法转移污染物的单位,视情节处以10000元-50000元罚款,对造成污染事故的,加倍处罚。

11.2.13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或责任人,予以通报。

11.2.14对非责任事故,按照事故经济损失额的5%对事故单位进行处罚。 11.3燃气公司环保主管部门对各单位和个人的罚款,依据罚款通报,由公司劳资部门年底从各单位环保抵押金中扣除。抵押金不足者从工资总额中扣除。 11.4所有奖励和罚款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实行,罚款全部用于当年的环境保护奖励。

第7篇:物业公司环境管理部

环境管理部岗位职责和任职要求 1. 职位:环境管理部主任

1.

1岗位职责:

1.1.1 向管理处总监负责,负责环境管理部工作,建立清洁、绿化标准和程序,并监督实施。

1.1.2 审核清洁、绿化工作日程、计划与并组织环境管理工作的实施。 1.1.3 与各部门协调配合各项工作,负责突发清洁、绿化任务的处理和人员调配。 1.1.4 根据不同阶段、不同季节情况制定相应的清洁、绿化调整措施,保证物业小区清洁、绿化状况达标。

1.1.5 协调与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如街道办事处、卫生防疫站等部门的关系。 1.1.6 经常巡视清洁、绿化区域,负责监督各岗位质量达标。 1.1.7 控制部门费用,想方设法增收节支,组织定期进行部门盘点。

1.1.8 协助行政人事组织进行部门人员的招聘,负责人员调配及工作安排、绩效考核。

1.1.9 对部门员工进行培训,并制定各阶段培训计划。 1.1.10 负责物业管理处员工制服管理。

1.1.11 建立业户与员工之间的满意关系,与员工保持顺畅的交流。

1.1.12 模范遵守总公司/物业管理处和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督促部门员工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对部门的工作失误负领导责任。

1.1.13 审核部门员工每月排班表。审核部门员工的考勤、假期统计,核查绩效考核汇总后呈交行政人事组。

1.1.14 负责将ISO9001质量体系和ISO14000环境体系在部门工作中持续、有效地全面运行。

1.1.15 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素质,不断学习新的知识和技能。 1.1.16 保守物业管理处商业机密,维护物业管理处利益。 1.1.17 及时传达上级指示,定期向行政人事组呈报工作报告。 1.1.18 完成上司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2. 2.1 职位:环境管理部副主任 岗位职责:

2.1.1 向部门主任负责,管理清洁工作,建立清洁标准和程序,并监督实施。 2.1.2 编制清洁工作日程、计划与组织工作的管理和记录。 2.1.3 负责突发清洁任务的处理和人员调配。

2.1.4 根据不同阶段、不同季节情况制定相应的清洁调整措施,保证物业小区清洁状况始终如一达标。

2.1.5 经常巡视清洁区域,负责监督各清洁岗位质量达标。 2.1.6 控制部门费用,组织定期进行部门盘点。 2.1.7 对员工进行培训,并制定各阶段培训计划。

2.1.8 建立业户与员工之间的满意关系,与员工保持一贯的交流。

2.1.9 自觉遵守总公司/物业管理处和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督促部门员工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2.1.10 负责将ISO9001质量体系和ISO14000环境体系在部门工作中持续、有效地全面运行。

2.1.11 保守物业管理处商业机密,维护物业管理处利益。 2.1.12 及时传达上级指示,完成上司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3. 职位:绿化副主任

3.

1岗位职责:

3.1.1 向部门主任负责,管理绿化工作,建立绿化标准和程序,并监督实施。 3.1.2 编制绿化工作日程、计划与组织工作的管理和记录。进行指正,保证绿化效果达标。

3.1.3 负责对小区进行绿化布置。

3.1.4 监管物业管理处园景工程的改造和植物调整。 3.1.5 协助和配合集团做好物业管理处绿化景观改造工程。 3.1.6 监理和验收新开发的绿化。

3.1.7 负责突发事件后有关绿化任务的处理和人员调配。

3.1.8 根据不同阶段、不同季节情况制定相应的绿化调整措施,保证物业小区绿化整体状况始终如一达标。

3.1.9 经常巡视绿化区域,负责监督各绿化岗位工作质量达标。 3.1.10 负责物业管理处节假日花木摆设及大型活动花木摆设。

3.1.11 督导下属贯彻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制度工作,以身作则,做好班组管理工作。

3.1.12 自觉遵守总公司/物业管理处和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督促部门员工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3.1.13 保守物业管理处商业机密,维护物业管理处利益。 3.1.14 及时传达上级指示,完成上司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3.1.15 完成上司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4. 职位:清洁(副)领班

4.1 岗位职责:

4.1.1 向环境管理部副主任负责,负责清洁现场的监督和管理。

4.1.2 每天巡查承包方各清洁岗位人员安排、工作质量、工作内容,监督清洁标准和规程的实施,对不合格的清洁行为进行指正,保证清洁效果达标。 4.1.3 认真执行上司的指令,提出部门管理上的合理化建议。

4.1.4 督导承包方贯彻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制度工作,以身作则,做好管理工作。

4.1.5 做好日常承包方工作评审及月度、年度评审记录,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上司汇报反映。

4.1.6 严格遵照ISO9001质量体系和ISO14000环境体系相关文件开展工作。 4.1.7 完成上司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5. 职位:绿化(副)领班

5.1 岗位职责:

5.1.1 向绿化副主任负责,负责绿化现场的监督和管理。 5.1.2 负责小区范围内植物的护理与保养。

5.1.3 临理承包方每天施工中的人数、工作质量、工作内容,并每天签发验收情况。

5.1.4 在绿化保养过程中,督促承包方及时修枝整型、淋水、病虫害防治、施肥中耕、清洁绿化内卫生等各项工作。

5.1.5 每天巡查各区的绿化生长情况和突发事情,并及时通知承包方迅速跟进。 5.1.6 协调外界和内部的工程人员,在绿化内施工时配合绿化保养队的施工。 5.1.7 协助上司做好物业管理处节假日花木摆设及大型活动花木摆设。 5.1.8 及时向上司汇报综合验收各项内容。 5.1.9 妥善保管所使用的工具。

5.1.10 配合其他部门搞好绿化区的环境卫生。

5.1.11 严格遵照ISO9001质量体系和ISO14000环境体系相关文件开展工作。 5.1.12 完成上司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6. (高级)文员

6.1 岗位职责:

6.1.1 负责部门主任交办的日常事务的安排及处理。

6.1.2 根据部门主任的指示要求,起草部门计划、总结等公文函件。 6.1.3 编写部门周(月)计划和周(月)报。 6.1.4 负责安排部门会议,拟写会议纪要。

6.1.5 负责部门文件资料的收发、登记、分类、整理和保管。 6.1.6 监督下属按规定做好各类文件的分类归档工作。

6.1.7 负责部门员工的考勤、假期统计,核查绩效考核汇总后呈交行政人事组。 6.1.8 负责管理处员工制服的补仓申购和数额统计及制作盘点表。 6.1.9 负责部门财产物品的管理。 6.1.10 负责部门日常文书的打印工作。

6.1.11 处理有关信函、并做好记录、及时上传下达。 6.1.12 确保做好部门内部以及与各部门的联络。

6.1.13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按工作程序办事,不散布、传播在工作接触的部门资料、决策等属保密和事项。 6.1.14 负责部门印章的管理工作。

6.1.15 严格遵照ISO9001质量体系和ISO14000环境体系相关文件开展工作,并监督下属按规定做好各项工作。 6.1.16 完成上司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7. 职位:后勤助理

7.1 岗位职责:

7.1.1 负责员工制服的收发换洗管理工作。 7.1.2 按员工送洗的制服编号实行以一换一制度。 7.1.3 做好制服收发登记及制服的编号,小缝补等工作。

7.1.4 负责新入职员工制服的配发和辞职员工的制服回收、整理工作。 7.1.5 负责夏、冬季员工制服的更换、整理工作。 7.1.6 负责辞职员工制服及配件的清洗工作。

8. 职位:清洁工

8.1 岗位职责: (高层按层清洁)

8.1.1 严格遵照ISO9001质量体系和ISO14000环境体系相关文件开展工作。 8.1.2 负责高层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包括楼梯、过道、大堂、防火门、窗户、不锈钢垃级桶、果皮箱、墙身、电梯、架空层等。 8.1.3 每天收集,清倒垃圾(每天1-2次)

8.1.4 定期清抹消防栓、消防玻璃、指示灯、开关掣扶手等设施。 8.1.5 定期清抹所有灯具、信箱、铁门等等设施。 8.1.6 定期清洁电梯和消防楼梯。 (低层按层清洁)

8.1.7 严格遵照ISO9001质量体系和ISO14000环境体系相关文件开展工作。 8.1.8 负责低层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包括楼梯、过道、果皮箱、墙身、扶手、平台花园等。

8.1.9 每天收集、清倒垃极(每天1-2次)

8.1.10 定期清抹消防栓、消防玻璃、指示灯、开关掣等设施。 8.1.11 定期清抹所有灯具、信箱、铁门、平台花园设施等。 (垃圾分类监督员)

8.1.12 严格遵照ISO9001质量体系和ISO14000环境体系相关文件开展工作。 8.1.13 负责小区垃圾分类的监督和检查。 8.1.14 监督小区垃圾分类、包装和清运的情况。

8.1.15 检查小区垃圾分类、标识、包装是否符合要求,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区域消杀员)

8.1.16 严格遵照ISO9001质量体系和ISO14000环境体系相关文件开展工作。 8.1.17 负责消杀用品的领用,并进行登记。

8.1.18 根据消杀药物的有关规定和使用说明按比例将药物稀释并进行消杀。 8.1.19 负责消杀药物空瓶的回收,存放,并做好相关的标识和装袋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8篇:公司办公环境管理规定

办公环境管理制度

1、员工应佩戴胸卡,按照公司规定的上下班时间记录考勤;

2、爱护公司财产,办公家具、办公设备使用时不允许乱写乱划;

3、维护公共区域环境,不允许在墙壁等公共设施上乱贴乱画乱挂;

4、办公桌面各种资料、工具、文件、配件等均应放置整齐美观,不随意堆放物品;

5、未经允许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占用公共区域,如走道、会议室等;

6、办公机器等设备未经允许不得占用开放工位;

7、办公区域内应保持相对安静,接待客户来访应尽量保持适当音量,并在指定的洽谈区进行;

8、参加会议(洽谈)结束后,应自觉将桌面上的杂物清理干净,放置好自己的座位,必要时请及时告知前台,由前台进行清洁,恢复会议室(洽谈室)的洁净有序。

9、不允许携带有异味或气味较大的食品在办公桌前用餐,须在指定区域内就餐;就餐完毕后须将个人废物自行带出就餐区域,保持就餐区环境的干净整洁;

10、安全、卫生使用微波炉,如果饭菜、牛奶等食品弄脏了微波炉,请及时清理干净,避免给其他同事使用造成不便;

11、员工下班时,应整理干净办公桌上所用物品(桌上只允许摆放资料架、文件夹、笔筒、计算机、电话、日历),座椅置于桌下,所有废弃物品必须投放于清洁袋中,垃圾过多时需带离办公区域。

12、办公区域安装的消防栓及防火器材不得随意挪动。出现火警,任何员工都有责任及时通知消防,进行扑救(火警电话:119);

13、员工下班后关闭电灯,切断计算机等设备电源,办公区内严禁私自乱拉电源线路,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剧毒品;

14、由于业务原因来访客人,必须在被访者的带领下进入办公区。非业务需要,不得将外人带入公司办公区;

15、使用笔记本电脑的员工,在下班离开办公室时,一定要将笔记本放入柜子中锁好,不允许下班后笔记本电脑放在办公室桌面。办公区内员工不得存放个人贵重等物品,如有遗失公司概不负责;

16、为保证安全,公司办公区域内禁止吸烟;

17、为确保公司办公网络系统的安全与畅通,不允许在公司期间,在网上收看与工作无关的视频,不允许利用办公网络通过任何形式(包括迅雷、电驴、BT等各类下载工具)下载视频、大型游戏、软件;不允许在办公室玩网络游戏。

第9篇:公司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厂区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环境卫生工作的长效管理,坚持不懈地搞好企业文明卫生创建工作,营造清洁、卫生、文明、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增进员工的身心健康,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环境文明卫生标准

全公司的环境文明卫生,包括生产车间、办公场所、道路、食堂、厕所、绿化等方面,分别制订标准如下:

1、生产车间: 生产现场环境保持文明整洁,做到“五定、四清、四无、一直线”和“三不落地”、“二不进车间”。五定,即生产现场清整洁工作“定时间、定工具、定人员、定周期、定检查”;四清,即高空清、地面清、机台清、四角清;四无,即高空无挂花、机台无积花、地面无杂物、车间无死角;一直线,即车间内各种半制品、车辆、工具箱、容器、器材等实行定置管理,按规划就位,成线排放;三不落地,即保全保养机配件、工具、机油不落地;二不进车间,即与生产无关的物件不进车间,与生产无关的人员不进车间。

2、科室(车间办公室)内:室内无蛛网、灯管灯罩无积尘、墙壁无灰尘、地面无痰迹、办公桌上无杂物、橱顶无积灰、镜框无灰尘;玻璃明亮;办公用具排列整齐。

3、道路:无纸屑、无垃圾、无杂物、无积水、无违章堆放的物品和建筑材料;厂区内通道平整畅通;建筑垃圾由各单位负责及时出清。

4、食堂(餐厅):灶台清洁无油污杂物,操作间清洁无蚊蝇,台凳清洁无汤水剩饭,地面清洁无垃圾污渍,门窗清洁无灰尘破洞,洗碗池清洁无剩饭剩菜;消毒设施齐全。

5、厕所:专人打扫,高空无蛛网,便池无蝇蛆,四角无积尘,地面无废报纸和垃圾,无烟头,无痰迹,室内无臭气;即粪便槽畅通;即窗户玻璃明亮。

6、室外:屋面无杂物、地面无垃圾、绿化带和通道无机件和杂物、四周无死角、空地无杂物;阴沟疏通;垃圾箱每天清倒净。

二、管理和创建措施。

1、加强宣传教育,在全公司形成“环境卫生,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周例会、班前会,大力宣传环境卫生的法律法规、本企业的规章制度、环境卫生标准,以及公民道德行为规范。在宣传教育过程中,各单位要突出裕纶员工“十不”规范教育,即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瓜皮果壳纸屑、不乱倒垃圾、不乱扔废旧机配件和杂物、不乱涂乱贴乱画、不采花摘果、不破坏绿化、不破坏宣传设施、不乱倒剩饭剩菜、不在宿舍区喧哗,提倡文明卫生行为,对脏、乱、差等不文明行为要敢于批评教育,对一些严重损害企业形象的丑恶行为要及时揭露曝光。通过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员工的文明卫生意识,人人参与创建活动,个个争做文明员工。

2、明确职责,强化管理。全公司的环境文明卫生管理,在总体上必须坚持“谁的区域谁包管,谁污染谁清理,员工不良行为由主管者负责”的原则。公司办公室作为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能部门,每年要制订文明卫生创建规划,并持之以恒抓好落实。建立完善全公司范围内的卫生责任制管理,厂内通道、办公楼楼梯、门厅由专职环卫工人打扫。公司办公室下属环卫人员每天要高标准、高质量做好环境卫生工作,确保上述区域以及分管范围绿化带、厕所、垃圾箱的清洁卫生。各单位室内外的环境卫生由本单

位负责清扫干净。同时,公司办公室要做好各单位卫生包责任区的调整、划分工作,明确责任,加强监督。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公司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把环境卫生纳入各自日常管理内容中,认真落实“门内达标,门前四包”责任制(门内达到规范要求,门前包墙壁清洁,包地面干净,包窗户明亮,包无杂物堆放),做到文明生产、文明办公。各单位每天清扫的垃圾必须入箱,生活垃圾由环卫组负责,垃圾清运工每天必须将公司所有垃圾箱清理打扫一次,做到日产日清,确保厂区环境整洁卫生。要突出抓好各种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工作,技发等部门在与施工单位洽谈施工合同时,要将施工现场的保洁工作列入合同,确保施工中不污染周围环境,施工完要及时清理施工现场,交付的项目要干干净净。对施工单位不及时清理或清理不达标的由公司组织清理,费用在工程款中扣除。

3、搞好企业的环境保护。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厂区生活污水处理、监测、排放,确保污水及时排放,不积水发臭。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车间噪音,使噪音检测达标。

4、抓好食堂、餐厅的清洁卫生工作。食堂、餐厅是企业文明卫生的重点部门,也是企业的窗口,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内部的卫生管理制度。要加强食堂卫生的检查、监督和考核,督促饮事人员搞好食堂卫生,尤其是食品卫生,不买不卖腐烂变质食品,按规定做好炊具餐用具、碗筷的消毒工作,杜绝病从口入和食品中毒事故。

5、开展环境卫生专项整治。重点抓好“脏、乱、差”及卫生死角的治理。各单位在运输产生的垃圾,对厂区路面及车间周围环境影响较大,各单位采取相应措施整治,确保路面杂物。

6、配合市爱委会、辖区居委做好除“四害”工作。每年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两次灭鼠、灭蝇、灭蚊、灭蟑活动。专业环卫

人员要负责做好生产区、生活区药物的布撒和灭杀工作。

7、加强绿化管理。经过近几年的努力,全公司厂区的绿化已形成规模和特色,树木、花草长势较好,要及时做好养护管理工作,确保新厂区绿化带树木、花草旺盛生长。同时,各部门要教育员工爱护公司的一草一木,保护绿化。环卫绿化人员要适时做好树木花草修剪、治虫、除草工作,精心养护,科学管理,减少病虫害,努力降低树木的死亡率。

8、加强废品回收工作。各类废旧物资乱堆、乱放、乱丢,不仅影响环境整洁,也造成了不应有的浪费。各分厂领用机配件,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物资管理规定》的要求,实行“以旧换新”;同时,各分厂小改小革废旧配件、废旧物品及各类包装箱必须送到废品仓库,统一处理。

三、检查与考核。

环境文明卫生工作抓一朝一夕并不难,难在持之以恒。为了抓好长效管理,提高全体员工的文明素质,保证环境始终处于卫生、整洁状态,必须加强检查与考核力度,坚持三个方面的检查相结合。

一是各单位自查。各车间、班组要对照环境文明卫生的标准,认真自查,自我整改。对自查中发现的屡教不改的员工,要列入日常管理考核。

二是有关职能部门专职查。公司办公室重点对全公司除生产车间以外区域的环境卫生情况进行管理和检查考核;各单位要将日常检查与突击抽查相结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各车间、班组整改,同时将每月的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按有关规定对车间、班组进行考核。

三是公司文明创建环境建设工作组和爱卫会组织督查。创建工作组和爱卫会每月组织开展一至二次活动,对全公司的环境文

明卫生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情况反馈给各单位核领导,对有关车间、班组进行考核奖惩。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检查内容及标准

(一)办公室内卫生要做到窗明几净,干净整洁。

1、机械设备、桌椅、电脑、办公用品等要整洁光亮。门窗、门楣、隔断板、窗帘等要整洁,无乱涂乱画,无积灰、污迹、蛛网或者其他污物等。

2、物品摆放要整齐有序。花卉、各种茶具等物品摆放有序;办公室桌面、卷柜里面、茶几上面不准乱摆放、乱堆积书刊、报纸等杂物,该归档的要归档,临时使用的文件材料要归放在文件框、夹、柜内,不许随意摆放。

3、室内空气流通、清新、无异味;不得从楼上向楼下扔弃物品,不得随意弃置废物。

(二)要维护、保护好公用卫生设施,树立良好形象。

1、职工食堂卫生要达到食堂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标准;各种餐具按照规定进行卫生消毒处理。

2、走廊、楼道内无痰迹、水渍、污渍、烟头、纸屑等杂物;墙壁、顶棚、挡板、楼道扶梯等无积灰、污迹、蛛网和其他污物等。

3、卫生间室内设施和工具完好无损,摆放有序、干净整洁。洗面台面无水渍、头发等污物;地面无积水、或者烟头、纸屑等杂物;便器及时冲刷,无污垢、杂物、积粪、粪疤、尿碱。 (三)落实责任,搞好室外卫生

1、庭院绿化定期剪修,无杂草、落叶。

2、车辆摆放整齐,停放在指定位置。

3、公共责任区要落实好责任人,及时清扫,不得有烟头、纸屑、落叶等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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