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融资平台监管

2022-09-13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众筹模式在国外已被正式界定为互联网金融的新模式,在中国也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我国的众筹融资网络平台虽然处于起步阶段,但是发展相对较快,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经济形态的快速发展,众筹融资有了许多新的尝试。不过,由于地域性明显、监管空白、准入门槛低等特点,众筹融资各方面的法律风险也逐步显现。

一、法律风险

互联网金融中众筹模式最出众的特点就是互联网平台上的投资者众多,有利于分散众筹项目的风险,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和低投资者资本门槛的优越性。然而我国《证券法》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行为必须通过证监会核准,由证券公司承销方属于公开发行证券。如果网络众筹属于合法的公开发行方式,那么股权众筹面临的第一大门槛便是“200人”的人数上限的局限。众筹模式最突出的优越性却恰恰成为其不合法律规定的问题所在,实属尴尬。

二、信息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众筹模式第二个显著的特点就是信息透明、交易便捷。项目发起人和投资者通过互联网平台操作,将自己的资料上传使彼此了解基本个人信息。在成功融资后,投资人还可以在平台上及时了解项目的进展、生产经营等状况,监督项目发起人的运行情况和还款情况。这虽然提高了信息覆盖范围,但是也大大提高了信息的曝光率。英国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在《大数据时代》中前瞻性地提出:“大数据带来的信息风暴正在变革我们的生活、工作和思维,大数据开启了一次重大的时代转型。”在这个信息时代,信息的价值越来越大,个人的隐私也越来越重要,这也催生了不法分子通过不法途径盗取他人信息。个人信息的大量曝光,使得投资者承担着个人信息被盗取和个人隐私被曝光的风险。

三、技术风险

虽然各家众筹网站基本已建立起各自模式化的流程和标准,用于项目的申请和审核,但项目能否上线最终还是要听从网贷从业人员的主观判断。而这些网贷从业人员并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对项目的风险、金额设定方面的随意性和主观性较大,存在可操作的弹性空间,从而导致操作风险的发生。① 以上我们提到的法律风险要怎么解决?究竟要由谁来解决?有的学者认为应当纳入金融监管体系,也有的学者认为应当将其置于银行业监管部门下,从而实现网贷行业的健康发展。② 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

(一)完善立法规定,明确网络金融众筹平台的性质

互联网金融中的众筹平台由于没有强有力的外部监管,这些众筹平台可能突破法律的底线,从而演变成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非法金融机构,甚至变成非法集资。而众筹模式传入中国的原始状态其实是该平台不直接参与制定合同,另一方面该平台并不接触资金往来,因此,众筹平台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金融机构。所以,我国应在加快推出立法将众筹与非法集资行为区分开来,同时以法律形式承认众筹平台的法律形式,允许其在法律范围内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明确监管主体

金融发展的过程往往就是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赛跑过程:市场没有充分自由度,经济体就会失去活力;然而,如果金融创新工具层出不穷却不断被滥用,投资者遭到误导甚至欺诈,则金融风险不可避免。然而,任何金融监管都落后于金融创新。③ 网络借贷目前还没有出台相应的法律规范,这种打法律擦边球的做法使得众筹平台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当下,我国网络众筹平台虽然在工商局注册,但工商局并不具有金融监督管理责任,这就构成了监管错位。众筹平台问题复杂,由一个部门监管难免会越俎代庖,由多个部门监管又会使得部门之间“踢皮球”,最终难以解决金融事件。我认为更为妥当的是建立行业自律性组织。自律性行业协会立足于本地区的发展,遵循金融市场的运作规律,积极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督促会员遵守行业标准。比政府监管更“接地气”,其监管方式也更为直接灵活。

(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保护投资者利益

金融市场上具有典型的信息不对称性,加之参与众筹模式投资的投资者大都是低投资者,其自身的知识和能力有限,只要依靠产品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的推介和说明,无法真正理解其中的风险和收益。④ 因此,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网络融资平台作为具有天然中立性的专业部门可以定期披露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说明项目业务流程,参与机构的关联关系等增加行业的透明度。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互联网金融中众筹平台的监管主体将会明确,配套的监管法律法规也会陆续出台,在合理有效的金融法律监管下,众筹模式将会走上适合中国的健康发展的道路。

摘要:飞速发展的信息时代促进了互联网与金融业间相互融合,尤其是近几年大数据、移动支付和云计算等信息变革的出现,使得金融模式也发生了颠覆性的变化。互联网金融中一种重要的模式——众筹模式,为传统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机遇。

关键词:众筹,金融,监管,风险

注释

1汪莹,王光岐.我国众筹融资的运作模式及风险研究[J].资本观察,2014.4.

2姚海放.网络平台借贷的金融法规制路径[J].法学家,2013(5).

3赵乐峰,杜凯.规范发展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思考[J].金融教学与研究,2012(3).

4冯世杰.“众筹”网络融资平台运营模式的法律分析---以“点名时间”为例[J].金融法苑,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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