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征信查询报告

2023-03-0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很多人对于写报告感到头疼,不了解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该怎么写出格式正确、内容合理的报告呢?今天小编给大家找来了《个人信用征信查询报告》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

第1篇:个人信用征信查询报告

互联网查询个人信用报告若干问题的思考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逐步深入,信用信息主体的增加,社会公众信用意识不断提高,信用报告应用范围也进一步拓宽。为拓宽个人征信系统服务渠道,2014年5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目前已在全国推广。本文分别从业务开展的现实动因、现状及难点、潜在风险等角度提出一系列的看法,并就如何稳妥推进互联网查询业务健康发展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个人信用报告 互联网查询 现实动因 潜在风险

当前信用社会环境下,信用犹如公民的“第二身份证”,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客观记录的个人信贷信息、欠税、民事判决、强制执行等公共信息均反映在个人信用报告中,对公民的日常生活产生重要影响。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开放对公众即时了解自身信用状况、推动征信和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发挥极大的正向引导作用。

一、互联网个人查询业务开展的现实动因及必要性

随着个人信用报告用途的不断增多,基层央行临柜查询压力的日益增大,为拓宽查询渠道,更好服务社会公众,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充分认识到互联网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业务开展的必要性。

(一)从人民银行角度看——减轻基层央行临柜查询压力

近年来,随着社会公众信用意识的增强,社会各领域对信用报告的使用范围不断拓展,基层央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人数不断攀升,查询压力与日俱增。2010年池州市中心支行受理的个人信用报告查询量仅为174笔,2010~2012年增长较缓慢,2013年开始呈现爆发式增长,查询量上升至四位数,高达1033笔,而后呈现迅速上升态势。2012~2015年分别同比增长84.48%、12.46%、186.15%、203.29%、78.81%,其中,2014年查询量超出2013年的3倍,2015年查询量甚至超过2010~2014年的查询总量(见图1)。

2016年以来查询量依旧维持高增长局面,1~10月份已受理4796笔查询业务,是2010年查询量的27.56倍。其中5月份查询量达到单月高峰值为993笔,远远均超出2010、2011和2012年全年查询量(见图2)。

调查显示,查询量激增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随着征信宣传活动的大力开展,征信知识的进一步普及,人们信用意识不断增强,到人民银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主动性增强。二是池州市辖内部分商业银行在接受客户贷款或信用卡申请时,为提高审批效率,要求客户提前提供信用报告,以减少不必要的审查程序和费用。三是池州市民生村镇银行及各小贷公司目前尚未接入信用报告查询系统,为规避风险,降低成本,只能要求客户自行提供个人信用报告。四是池州市部分房地产开发商要求购房者提供个人信用报告,以备签订购房协议及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之需。

互联网查询方式的推广能够有效减轻基层央行的临柜查询压力,对转向集中研究其他业务、降低央行负面影响、维护央行工作稳定性等方面起到重要的积极作用。

(二)从查询渠道角度看——拓宽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渠道

目前,承担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的机构主要是人民银行及各商业银行,小贷公司及融资类担保公司等有准入资格的金融机构因尚未接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无直接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权限。且商业银行不支持无业务的查询,仅在贷款、信用卡、担保审批查询及贷后管理等业务办理时,才为客户提供个人信用信息,因此很多商业银行为轉嫁运营成本,增加有效业务办理量,纷纷将客户指向人民银行,使得社会公众的查询渠道更为单一。因此,互联网查询个人信用报告能够为社会公众提供更为宽广、及时便利的信用信息获取渠道。

(三)从社会需求角度看——满足日益广泛的使用需求

随着征信产品应用范围和影响力的不断扩大,社会各类机构对信用报告的依赖性越来越高。目前,个人信用报告已突破办理贷款、信用卡等传统用途,公司登记注册中股东信用情况考查、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公积金中心贷前调查、司法办案、办理公证手续、企事业单位招标、干部选拔、招聘等环节对个人信用报告的需求日益增加。在信息报告查询渠道单一而需求日益旺盛的情况下,互联网查询能够及时、有效、方便的为社会公众提供个人信用信息。

(四)从社会服务角度看——增强人民银行征信服务功能

征信服务是人民银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项重要的服务项目,也是一项意义甚大的民生工程。尽管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虽然取得一定进展,但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尚未形成、信用服务市场不发达、服务体系不成熟、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偏低等问题仍然突出。创新开展互联网查询方式不仅有利于激励征信服务业务水平的提升,也能够拓宽征信服务范围,充分发挥征信服务功能,真正体现了征信服务惠民、便民的宗旨。公民足不出户即可了解自身信用状况可以促成诚信氛围在全社会范围扩展。

二、互联网个人查询业务开展现状及难点分析

目前,受制于一系列因素,互联网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业务在开展过程中面临公众认知度不足、查询意愿不强、私密性问题验证环节难度大等问题。

(一)公众认知度不足

据人民银行柜面监测反馈,当前社会公众对该类查询方式认知度有待提高,使用率相对较低。主要在于:一是宣传普及广度和深度不够。互联网查询服务开展时间较短,在公开宣传力度和方式仍有不足之处,宣传渠道未有效打通,互联网查询方式尚未深入人心。二是受自身素质和文化水平制约。部分公众由于文化水平低,日常接触金融服务少,信用意识缺乏,对互联网及互联网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一事不甚了解。

(二)公众查询意愿不强

据现场查询者反馈,尽管部分公众了解个人信用报告的互联网查询方式,但仍表示愿前往人民银行现场查询。原因在于:一是互联网查询便利性不足。认为查询程序复杂、步骤繁琐,尤其对于急需信用报告的公众而言,增加了时间成本。二是互联网查询安全性待商榷。由于网络数据泄漏和信息丢失案件频频发生,一旦出现将给个人及家庭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甚至是负面新闻,相当一部分公眾对此持谨慎态度。三是查询结果不易理解。大部分公众由于金融知识缺乏,认为信用报告的结构设计稍显复杂,内容理解有难度或存有偏差,如去人民银行现场查询,可通过专业人员现场直接获取详细而准确的解读。

(三)私密性问题验证环节难度大

据反映,部分公众曾试图通过互联网平台查询,但难以通过“私密性问题验证”环节,由于每次在线回答时间有限,且需答对一定比例问题方可进入下一环节,一旦出现错误或超时,将无法继续,待继续重新操作时,所有问题可能出现新的调整。一方面是由于个人信用意识不强,私密性问题涉及个人以往的贷款情况,包括贷款银行、时间、金额等,很多人对自身信用交易状况记忆模糊,这是验证不通过的关键原因。另一方面由于部分人从未在银行办理过贷款或信用卡,个人信用信息缺乏,无法确认身份。加上受多重因素影响,部分人真实信息与征信系统收集的信息存在不一致现象,可能难以通过验证。

三、互联网个人查询业务的潜在风险分析

虽然互联网查询业务在完善个人信用报告获取方式、增强征信服务职能等方面发挥重要意义,但其潜在的风险不容忽视。

(一)非本人私自查询风险

尽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服务协议第一条“用户的权利和义务”第二点明确规定:“用户只能查询自己的信用信息,不得要求征信中心提供他人的信用信息”,且系统设置了严格的身份验证程序,即需要通过私密性问题验证或数字证书验证的方式确认个人身份的真实性。但基于商业银行、小贷公司等金融机构信贷经办人员或与客户关系密切者对客户的个人信息及信贷资料掌握较为完整,一旦经不住利益诱惑或假借其他名义,私自“代理”客户设置用户名、账号、密码,填写自身手机号码,并回答私密性问题,一旦问题回答正确,程序规范,很容易获取客户的个人信用信息。而对此,系统是无法有效对查询者的真实身份进行辨认和识别,从而可能引发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一系列法律风险。

(二)公众无法有效维权风险

人民银行现场查询时,公众需亲自提供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并填写申请表签字确认后获取本人信用报告,一旦出现他人冒名查询,走法律程序时可做到有据可循。而对于互联网查询而言,难以确认查询者身份和手续。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服务协议第一条“用户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点就明确规定:“用户应对以该用户名义进行的申请、查询等所有操作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如个人信用信息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被他人私自获取,且用于不当用途而损害其合法权益,用户将无法以充分有力的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只能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互联网运行风险

互联网运行的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网站与基于人民银行内联网(专网)运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实行的是物理隔离,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互联网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安全。但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黑客”日益猖獗,网络病毒更是花样百出,倘若公众通过公共场所或开放网络查询及保存个人信用报告,一旦不慎登录“钓鱼”网站,或计算机受病毒干扰入侵,很可能泄露个人隐私,将给公众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且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服务协议第六条“免责条款”第三点中规定:“如果因网络传输导致个人隐私泄露等后果,将由用户自行承担”,这也将给用户带来更多无法预知的风险。

四、稳妥推进互联网个人查询业务健康发展的相关建议

个人信用报告涉及个人隐私,对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因此,如何保护好公民的个人信用信息,确保互联网查询安全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互联网查询方式的认知度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联合当地政府、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充分利用征信和社会信用体系宣传活动契机,创新宣传方式,广泛宣传普及金融及征信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信用意识,提高公众对互联网查询方式的认知度,获取公众对征信业务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可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网点设置专门的征信窗口,指导客户进行互联网查询,以扩大其影响力,提高公众参与意愿,使其成为常态化的查询方式,在降低银行经营成本的同时也达到便民利民的目标。

(二)提高技术含量,保障互联网查询方式的安全性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要不断增强科技人才实力,提高查询系统的科技含量,确保查询系统后台数据库用户资料和信用数据的存储安全,提高用户密码的保密安全性和等级,并强化查询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同时要不断完善系统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对于异常情况和公众反映的问题,要高度重视、及时解决,保证系统运行的零漏洞,从而全面提升社会公众对互联网查询方式的认同感和安全感。

(三)完善查询系统,确保互联网查询方式的高效率

针对公众提出的“程序复杂”、“非实时反馈”等问题,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一方面要在提高系统安全性的基础上逐步简化申请注册环节和验证手续,优化私密性问题设置,确保公众能够短时间内成功注册申请获取信用报告。同时,要根据社会信用发展状况逐步丰富优化个人信用报告的涵盖内容及格式,并细化查询结果的说明和解释,降低居民的理解难度,确保普通居民能够全面准确掌握個人信用信息,以提高公众互联网查询的积极性和热情。

作者简介:纪媛媛(1989-),女,安徽池州人,就读安徽大学,研究方向:征信管理與服务。

作者:纪媛媛

第2篇:建立个人信用征信体系 加强银行信用风险管理

摘要:信用缺失是我国转轨经济中日益突出的问题。我国商业银行由于存在信用的缺失,面临着巨大的信用风险。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使我国银行业面临的信用风险不断增大。在此背景下,本文分析了我国银行业信用风险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并从我国商业银行体制、内部管理以及建立健全的个人信用征信体系等方面来探讨如何加强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

关键词:商业银行;信用风险;个人信用征信体系

一、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存在的问题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是指由于借款人或市场交易对手不能按照合约履行其义务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在分析我国商业银行信用的现状时,主要是指信贷风险。反映银行信贷风险的指标主要有不良贷款率、资本充足率、贷款违约率。

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信用风险,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不良贷款数额巨大,不良贷款比率居高不下。商业银行存在着数额巨大的呆账、坏账,严重影响了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安全性。目前,我国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率一般为50%,有的高达80%,呆账达到20%,有的甚至超过30%。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2001年剥离了1.3万亿不良资产后,不良资产比例仍为25.37%,远高于2000年世界前20家大银行3.27%的比例,并且还超过东南亚金融危机前该地区各银行的水平,而美国银行的不良资产率普遍在0.67%以下,欧洲在2%以下;2004年底,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为15751亿元,不良资产比例为15.62%,截到2005年第一季度末,全部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余额为18274.5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2.4%;根据银监会公布的资料,到2006年末,我国金融机构贷款的平均不良资产率为7.09%,其中国有商业银行是9.22%,股份制商业银行也达到了2.81%。虽然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比例和不良贷款逐年降低,但若剔除政策性剥离因素和新增贷款稀释效果的影响,主要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实际上是不降反升。2、资本充足率和贷款呆账准备金偏低,抵抗信用风险能力差。按照巴塞尔协议的要求,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达到8%。而我国国有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指标却不尽人意。我国1998年发行特别国债2700亿元,所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拨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才达到8%;政府于2003年末对于我国银行及中国建设银行注资450亿美元,继而于2004年在两行的股份制改造中又帮助它们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了3000亿元人民币的不良资产,才使得两行资本充足率得到明显提高,均达到8%的国际标准;同时,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的数据未对外公开,尤其是农行自2000年之后的数据一直未能公之于众。贷款呆账准备金比率要求达到1.25%,而目前我国银行贷款呆账准备金占平均资产的比例在0.5%左右。3、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状况不理想,贷款比例过高,贷款违约率高,违约回收率低,信用风险成集中趋势。从我国各金融机构的资产结构看,由于我国债券市场不发达,债券占金融资产的比例很低,贷款还是资产的主要形式,各项贷款占金融资产的71.35%,其中,房地产贷款在信贷资产中占比过大,相关数据表示,到2008年1季度末商业性房地产贷款余额达到5.01万亿元,占人民币贷款的比重已经提高到18.2%。部分银行占比甚至高达30%。一旦市场形势出现逆转,各银行将不可避免出现大量坏账,损失将极为严重。可见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主要集中在信贷风险上。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成因分析

1.体制性原因。

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信用风险相比,具有显著的体制性根源。首先,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受各级政府影响较大。我国商业银行没有完全的独立性,产权结构不明确,职能不清晰,其经营行为受政府干预,缺乏独立自主的经营权,经营目标和责任不很明确,无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因而没有承担经营效果和经营风险的责任,没有人真正对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保值、增值负责。这样,商业银行很大程度上是政策性银行,信贷活动的风险就难以规避和降低。其次,在当前经济转轨过程中,国有商业银行出于宏观经济改革的需要,还必须继续对一些经营不善、效益不佳、偿债能力较弱的国有企业进行信贷支持,商业银行信贷活动具有极大的被动性。另外,我国资本市场尚处于初创时期,市场融资机制不规范,直接融资发展缓慢,大多数企业的资金靠银行贷款,在政策制约下,银行很难及时收回贷款,造成大量不良贷款,加大了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实质上我国银行信用风险是一种制度性风险。

2.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机制、组织机构尚未健全,风险管理人才缺乏,信用风险管理落后。

首先,由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长期以来处于垄断经营地位,银行的许多决策直接由政府做出,在我国现行金融体制下,商业银行事实上是以国家信用在承担着银行风险,银行经营管理者对风险管理缺乏足够的重视和紧迫感。银行内部也尚未建立有效的风险约束与激励机制,各级银行经营管理者的权力、利益和责任极不对称,经营得好,不良资产少,个人得不到应有的激励;经营不好,不良资产多,也是国家损失,甚至有些银行在地方政府压力下,不惜以牺牲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为代价,过度追求贷款规模,加大经营风险。其次,信用风险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需要专门的技术管理部门和人员。目前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还没有建立独立的、能够有效管理银行各种风险的管理体系和管理部门,缺乏高素质的风险管理人员。另外,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水平落后,信用风险分析管理体系不够健全,特别是作为其核心的信用风险分析由于基础数据不统一和准确性不足导致分析结果缺乏可信度,不能满足信贷风险防范工作的需要。更甚的是一些银行在贷款前对贷款申请人不进行信用分析,缺乏深入细致的前期审查工作,风险意识淡薄,贷款风险监控方法单一,不可避免地造成信贷风险。

3.我国尚未建立健全的个人信用征信体系,银行对个人信息不对称。

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处于起步阶段,虽然目前已初步建成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但不少地方还需要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和欧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非常巨大。在美国,他们约有2万个全国性信用协会,而中国只有100多家;美国企业的赊销比例高达90%以上,中国企业不到20%;美国企业坏账率是0.25%-0.5%,但中国企业却是5%-10%;美国企业的账款拖欠期平均是7天,中国企业平均竟是90多天。可见,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存在严重的缺失。 原因是第一,对于客户信用信息缺少集中的数据仓库,更缺少多年连续的数据记录;第二,银行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业务类别划分过于粗糙无法提供客户的基本信息,信用余额数据,也无法提供担保方式的具体信息;第三,我国的商业银行未建立起有关信用资产的历史数据库,例如违约频率,违约回收比率、信用等级转换概率等数据也无法提供,无法为建立信用风险模型提供一个动态信息。目前,我国居民能够提供的个人信用资料主要有身份证、户籍证明、人事档案和个人财产证明等,这些资料并不能证明个人收入的多少、来源及可靠性。我国也尚未建立起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和个人基本账户制度,个人的收支和债权债务没有系统的记录,缺乏个人信用评估的基础数据和材料,使得银行对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难以作出准确的判断。没有完善的个人信用资料,没有完善的个人信用信息体系,借款人提供的资料缺乏真实性,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出现信息的不对称。从个人按揭贷款来看,银行受理个人按揭贷款也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尽管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数据库已经启用,但目前存在的个人住房贷款大都在这之前发放,过去的这几年房地产价格涨幅显著,存在泡沫,另外假按揭贷款实实在在存在,其可能导致的损失率与美国的次级贷款相比,只会过之而无不及。而且在金融危机影响下,居民实际收入下降,失业风险加大,这加剧了个人按揭贷款违约的概率,使银行信用风险增加。

三、加强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措施

1.深化改革,消除信用风险形成的体制性根源。

首先,国有商业银行必须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金融改革的要求,深化产权制度改革,通过股份制产权改革,明确国有商业银行与其他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使之成为真正独立的产权主体,拥有完全独立的、产权边界明晰的法人主体,实现真正的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次,政府应转变职能,规范政府行为,减少对商业银行过多的行政直接管制和不必要的行政干预,维护商业银行的经营自主权,以保证信贷资金的合理与有效使用,降低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另外,必须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国有企业内部激励约束机制,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降低国有企业的不良贷款。

2.加强商业银行内部管理,完善贷款制度,建立健全信贷专门管理机构。

商业银行是信贷活动的主体,贷款与否的决策是由商业银行作出的,因此,信用风险的控制也主要应由商业银行来承担,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自身的决策和管理行为把信贷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内。首先,按《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要求,制定相关的政策来明确贷款管理人员的责任,包括贷款风险责任制度、审贷分离制度、贷款权限审批制度、贷款“三查”制度及贷款抵押制度等,加强对不良贷款的清收,建立贷款质量监测指标体系,努力降低不良贷款的比例。其次,应建立健全信贷专门管理机构,该机构负责对借款申请人信息的收集、审查、分析,负责贷款风险评估工作,防止信贷权力的过分集中,对大额贷款和疑难问题贷款审批实行民主决策,以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和效益性。为此,必须培养高素质的人才队伍,现代风险管理需要精通金融学、经济学、数学、计算机的复合型人才。

3.我国应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征信体系,避免和降低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

在我国银行信贷市场中,个人消费信贷市场是信息不对称最为突出的场所,成为个人消费信用风险的主要原因。消除信息不对称是消费信贷业务得以存在并不断发展的重要途径,而消除信息不对称的关键就是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征信体系。

个人信用征信体系是把分散在各商业银行和社会各方面的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储存、形成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为公众了解个人信用状况提供服务的系统。从国内外信用制度的发展情况看,为了逐步完善个人信用征信体系我们应做到:

(1)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资料数据库信息系统。 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最早是从1999年7月在上海试行,2005年8月底完成与全国所有商业银行联网运行,2006年1月正式运行,截止2008年9月底,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收录自然人数共计6亿多人,其中一亿多人有信贷记录。信用资料数据库包括客户的信用评级资料、历史上的违约记录以及近几年金融市场的数据资料。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这些信用资料决定是否发放贷款,还可以测算信用评级和贷款风险的大小。自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以来,人民银行一直都在与相关部门积极协商,扩大数据采集范围,提升系统功能。

(2)建立全国性的银行间数据库。尽管我国有些商业银行收集了客户的财务报表、违约损失的数据,但是由于数据积累是一个长期过程,各商业银行为了保护商业机密的原因不愿意公开这些数据。因此,必须建立全国性的银行间数据库,实现信息互传,信息共享。

(3)建立科学、灵活、规范的个人征信机构。个人信用征信体系的建立,使原本分散于政府、银行、工商、税务、保险等各类机构的个人信用信息集中起来,通过专业的机构对个人资信状况进行分析、披露,使社会各部门能够较为全面地了解个人的信用状况,达到约束个人信用道德行为的目的。一个完善的征信机构必须依靠政府的支持,按照市场为主政府为辅的原则,推动各征信机构之间的联合,使不同区域间的征信业务相互渗透,逐步建立全国性的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和征信网络。一个完备的征信系统,还必须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第一,应尽快建立一套与个人征信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个人征信制度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如制定《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条例》,规范征信活动,对个人征信范围、程序、原则、记录、信息披露、个人隐私保护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加以规范。第二,个人信用征信工作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需要全民的参与。要做好信用知识普及工作,加强全民道德教育,注重个人信用的培育。

参考文献:

(1)朱毅峰、吴晶妹. 信用管理学[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李月华.论中小企业信用风险的事前控制[J]. 企业经济,2008-02.

(3)郑良芳.银行业信用风险需全面有效管理[J]. 农村金融研究,2008-09.

(4)李乐.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现状、问题及原因分析[J].金融经济,2009-02:82-84.

(5)聂庆平. 中国金融风险防范问题研究[M]. 北京: 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8.

(6)汪宇瀚.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初探[J].经济论坛,2007-10.

(7)李栋.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存在的问题及成因[J]. 商业经济,2009-01.

(作者单位: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工商管理系 福建省湄洲湾职业技术学校)

作者:方丰霞 黄清新

第3篇:完善我国个人信用征信体系的法学思考

内容提要 个人信用征信是解决我国目前信用缺位的有力手段。为了使征信体系得到较全面的法律支撑,需以立法的形式确认个人信用征信体系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本文就美国和欧盟对个人信用征信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比较分析,结合我国有关立法现状,从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隐私权和促进个人信用征信业发展两个目标出发,对完善我国个人信用征信体系提出了立法制度构想。

关键词 个人信用征信 个人信息隐私权 美国公正信用报告法 欧盟数据保护指令

信用是现代商品经济的基础,个人信用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成为个人的第二张“身份证”,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征信体系是减少交易风险、促进经济发展的有力支撑。目前,我国的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已有初步的发展据报载,1999年7月成立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自2000年7月1日起开始向会员银行提供个人信用报告,2000年下半年广州和大连等地也相继着手建立各自的征信系统,2001年7月1日杭州的16家银行信用卡不良客户信息共享系统开始运行。,2001年我国个人消费贷款有了较大增长2001年底我国个人中长期消费贷款余额为6434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余额的18.77%,占全部贷款余额的5.74%,引自中国人民银行网站,网址http://www.pbc.gov.cn(2002/1/17),其中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发挥了不可小视的作用。但是,与信用征信业相关的立法却迟迟未出台。为了明确信用征信活动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本文从个人信用征信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隐私权入手,对欧盟和美国的征信业实践及其监管法律进行了比较分析,从立法角度为我国个人信用征信业的发展和完善提出了相应建议。

一、个人信用征信体系简介

个人信用征信是指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将分散在各商业银行和有关方面的个人信用信息集中到数据库中,形成个人信用档案,为金融、商业等部门了解个人信用信誉状况提供服务。如图1所示,在个人信用征信体系中有四个基本当事人:消费者、信用信息提供者、信用报告机构(也称信用征信机构)和信用信息使用者。其中,信用报告机构是个人信用征信体系中的关键当事人,作为中介机构,一方面它从信息提供者处汇集有关个人的所有信用信息,另一方面将整理加工后的个人信用信息以消费者报告的形式出售给信息使用者。在这个业务流程中,被收集、加工、处理和出售的唯一对象是消费者的个人信用信息,这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隐私权问题。

二、个人信用征信中的消费者个人信息隐私权

(一)隐私权的定义

布兰戴斯在《哈佛法律评论》1890年第4期发表了著名的《隐私权》提出了隐私权概念以来,一百多年来英美通过判例和成文法建立起对隐私权的保护,而大陆法系则通过对人格权的扩展确认与保护隐私权。在隐私权的定义中,布兰戴斯和沃伦在《隐私权》一文中将隐私权解释为“个人在通常情况下决定他的思想、观点和情感在多大程度上与别人交流的权利”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第25页。,该定义在英美成为主流观点;我国学者王利明、杨立新教授认为隐私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个人信息的保密、个人生活不受干扰的权利、个人私事决定的自由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版,第415-421页。。本文作者赞同张新宝教授对隐私权的定义:“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同①,第3页。。对于个人信用征信业而言,涉及的主要是其中的私人信息,故在下文中我们将主要讨论隐私中的个人信息问题。

(二)隐私权的客体与私人信息的内容

隐私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个人的私生活,另一类是个人的私人信息。我们认为,隐私中的私人信息包括所有与个人有关的信息,具体包括:身体物理特征;感情、思想与观点;经济与财产状况;生活方式;身份信息;家庭与社会关系;职业经历、简历和个人档案材料;健康状况与病历;个人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其他所有纯属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详见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第4-6页。。在个人信用征信活动中,涉及的主要是消费者私人信息中的个人经济与财产状况方面的信息。

(三)隐私权及其包含的个人信息隐私权的内容

我们认为隐私权分为私生活安宁权和个人信息隐私权两大基本权利。其中个人信息隐私权具有综合性,其内容既有积极的权能,又有消极的权能。个人信息隐私权的消极权能是指其旨在惩罚他人应不作为却作为的行径,积极权能的产生则是因为隐私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在性质上属于支配权,即权利人能够直接支配其标的物的排他性的权利。因此,我们认为个人信息隐私权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个人信息保密权:个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不对外公开其个人信息,有权禁止他人非法收集、储存、利用、处理、转让、传播、公开自己的个人信息;2个人信息支配权:个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使用自己的个人信息和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个人信息;3个人信息知情权:个人有权知悉信息管理者是否在收集、储存、利用、处理、转让、传播、公开自己的个人信息,对有上述行为的信息管理者,有权要求知悉该个人信息的内容、用途、使用者的有关信息并接触该项个人信息记录;4个人信息更正权:个人有权要求信息管理者保证其持有的关于自己的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对不准确、不完整和不及时的信息有权要求信息管理者更正或删除;5个人信息维护权:个人在其个人信息受到非法收集、储存、利用、处理、转让、传播、公开时,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在个人信用征信活动中,个人信息隐私权包括的上述五种权利对于个人信用征用业而言就是报告机构必须对消费者承担的隐私权义务,对消费者隐私权的尊重构成了信用报告机构经营的前提。

三、个人信用征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特点

隐私权属于人格权,是一种绝对权,权利主体可以向除自身以外的所有人主张。由于个人信用征信行业的特殊性,征信机构的全部经营活动都围绕消费者的个人信用信息展开,企业不得不直面消费者的隐私权,消费者的隐私权保护与征信行业的发展构成了一对难解难分的矛盾。与其他民事活动相比,个人信用征信中的消费者隐私权有自己的特点:

(一) 为维护金融体系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得克减个人信息隐私权

以克减消费者隐私权的方式通过个人信用征信机构提高借款人的信用信息透明度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个人信用征信活动可同时提升银行贷款发放审核的效率和效果,节约了社会交易费用。

在信用征信中克减消费者个人信息隐私权的重要原因是通过提高借款人的信用信息透明度来防止银行贷款“逆向选择”的结果。在借款人与贷款银行之间,借款人对自己的信用品质和能力有充分的了解,与贷款银行相比具有信息优势,因此,欲提高借款人信用信息的透明度、减少银行经营的风险、维持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维护整个社会的利益,有必要在个人信用征信中克减消费者的隐私权。实际上,对消费者隐私权的克减即是所有与消费者有关的当事人(如贷款银行、现实的或潜在的交易双方当事人等)知情权要求的结果。

本质上,为征信目的而克减个人信息隐私权的最终目的仍然是通过使守信者获得相应优惠和使失信者付出较大成本从而实现守信者的财产利益(如获得低息贷款、优惠交易条件等),因此对消费者个人信息隐私权的克减最终也能获得财产利益的相应补偿,从此意义上说,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是一致的。

(二) 个人信息隐私权衍生出财产权利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提高,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企业经营的重要资源:为了进行准确的市场定位和分析目标顾客的行为模式从而获取竞争优势,企业愿意付出可观的成本,这意味着,对企业而言,个人信息使用权是一种有价值的商品,客观上存在着个人信息使用权市场的需求。根据上文的定义,个人信息隐私权所包括的个人信息支配权指主体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个人信息,因此,个人信息使用权的原始供给方只能是该个人信息的主体。对于每一个具体的个人,其对自己个人信息使用权的评价是各不相同的,取决于该人的价值判断标准。

在通常的银行借贷交易中,消费者为获取贷款使用权一般都会同意将自己的个人信息使用权让渡给银行,此处个人信息隐私权已具有财产权利的性质。当网络和电子商务飞速发展时,一些以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并出售给需求方为业的主体,如某些商业网站,它们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方式是以提供“免费”浏览网页服务或“免费”电子邮箱的方式来交换个人信息,某些数据邮件公司更提供以“免费”礼品换取儿童个人信息的奖券数据邮件公司的例子,参见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第161页。,在这些案例中,消费者明确地以自己的个人信息隐私权交换了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财产权利。

在信息经济时代,个人信息隐私权的财产性质内容现在已表现得越来越明显,早已超越了只有少数公众人物才能以公开其个人隐私谋利的阶段,而成为普通社会成员都可以实现的财产权利。笔者认为:个人信息隐私权首先是人格权,在此基础上,通过其所包含的个人信息支配权衍生出相应的财产权利。个人信息隐私权所衍生的财产权包括直接财产利益和间接财产利益两个方面:直接财产利益的实现主要是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个人信息即以合同方式获得的对价,间接财产利益的实现则是通过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个人信息在以后的具体经济活动中所转化而成的财产利益(如因良好的信用形象而获得优惠的贷款条件或交易条件)。

(三)对消费者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构成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其他所有当事人信息财产权利的基础

如图2所示,在个人信用信息的流动过程中,消费者的个人信用信息首先转化为信息提供者(金融机构1)的个人信用信息财产,然后经过征信机构的加工转化为征信机构的个人信用报告财产。从信息流的过程可以看出,信息提供者和征信机构所出售的产品的初始来源均为消费者的个人信用信息。在个人信息第1次流动时,虽然金融机构1根据消费者的授权可使用其个人信息,但必须同时履行作为隐私权义务人的所有责任;当个人信息第2次流动时,作为金融机构1的后手的征信机构依法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时,同样必须履行义务人的责任;在个人信息第3次流动时,该义务又传递给金融机构2,这样,由于消费者个人隐私权是人格权的一种,为对世权,所有使用或转让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当事人都必须履行作为义务主体的全部责任。

在个人信用征信体系中,除消费者以外的所有当事人有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利形成的共同基础是对消费者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义务,任何违反了这一点的他方当事人都构成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侵犯,该人的财产权利不复成立或存在重大瑕疵。由于个人隐私权是人格权,不适用善意第三人制度,即在个人信息流动过程中,只要消费者以外的任一方当事人有侵权行为,该人的后手即不得对受让的个人信息拥有完整的财产权利,也不得对抗权利主体。

(四)个人信息隐私权易受侵犯且较难获得救济

在个人信用征信中,个人信息密集,隐私权主体的数目庞大,侵犯消费者隐私权行为发生的概率比其他行业要高得多,同时由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受害人需自行承担举证责任,对单个消费者而言较难获得救济。这主要有以下原因:

1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天然处于弱势地位。相对于信用报告公司和信息使用者(如贷款银行和雇主),单个消费者显得势单力孤,当信用报告公司受到获利动机驱使而又确定由于信息不对称消费者较难察觉侵权行为时,几乎无法拒绝进行这种投机。

2单个的消费者往往难以完成举证的责任。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要求受害人自行举证,证明侵权人存在过错,对单个消费者而言,从侵权人处获取此类证据实非易事。

3消费者的精神损害难以估量和确认。人格权的损害一旦发生,创伤和痛苦便相伴而至,金钱并不能消除这种创伤与痛苦,而且每个个体对自身隐私权价值评价的差异较大,使得在法律上难以规定一个统一的具体数额,因而事前对潜在加害人的预防更胜于事后对受害人的补偿。

由于个人信用征信中的个人信息隐私权具有上述特点,导致了一个两难的问题:一方面要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另一方面需增加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透明度、减少银行体系的信贷资产风险从而维护整个金融体系及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因而立法机构在确认和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基础上也必须决定在何种程度上限制其权利范围。

目前,美国和欧盟国家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是比较全面的,为了借鉴其立法成果,我们将对美国和欧盟对个人信用征信中的个人隐私权保护法律进行介绍和比较。

四、个人信用征信中对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国际比较

(一)欧盟的个人隐私保护状况及其个人信用征信业概况

1欧盟信用征信立法模式的特点

(1)欧盟国家历来注重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习惯于以全面立法即采取他律的方式确认和保护公民的隐私权。1998年10月开始生效的欧盟数据保护指令(Directives on Data Protection,95/46/EC) 欧盟数据保护指令(Directives on Data Protection,95/46/EC)的目的是通过协调其15个成员国——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和英国——之间的数据保护法律以使个人数据在成员国之间自由流动,但禁止个人数据从欧盟转移到欧盟成员国以外的国家,除非该非成员国符合欧洲的个人隐私保护的恰当(adequate)标准。就源于1980年经合组织的个人隐私保护和个人数据跨境流动指南(1980 OECD Guidelines on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 and Transborder Flows of Personal Data)。在《欧盟数据保护指令》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隐私权受到高度重视,信用征信业并没有被作为一个特殊的情况处理,其权利和义务与一般的数据管理者没有区别。(2)消费者在个人信用征信中的隐私权受到完整的保护。根据指令,消费者对自己的个人信息拥有保密权、支配权、知情权、更正权、维护权。(3)个人信用征信体系中的其他所有当事人都是信息主体隐私权的义务主体。消费者可以向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和信息使用者主张个人信息隐私权,在图2个人信息的3次流动中个人信息隐私权均未受到克减。(4)个人信用征信机构作为普通的数据管理者,在所有涉及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经营活动中必须承担隐私权义务主体的所有责任,包括对数据主体保密权、支配权、知情权、更正权和维护权的尊重。

2欧盟的个人信用征信业概况

从上文的介绍可以看出,欧盟在个人信息的保护方面规定比较严苛,这也许在相当程度上源于欧洲长期以来习惯于用全面立法的形式保护个人隐私权,预防任何消费者隐私的可能滥用行为是欧盟内部管理信用机构行动的许多章程的目标参见胡铮、祝足:《美国与欧洲个人信用体系的比较分析》,载《上海投资》2000年第1期,第62-64页。。与美国相比,欧洲消费信用的总量是比较少的,欧盟成员国之间也缺乏共享的消费者信用历史,这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资本货物和人员的流动,所以欧盟数据保护指令力图打破个人数据在成员国之间的流动限制,但由于它所规定的对个人数据的收集和使用方面都非常严格,对信用报告机构而言,获取个人信息和出售信用报告都比较困难,使它们相对于美国的同行处于竞争上的劣势,不仅欧洲消费信用的总量远不及美国,消费者的借款成本也高于美国。

(二)美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状况及其个人信用征信业概况

在美国,虽然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被认为属于传统侵权行为法的内容,但联邦及一些州都分别制订了一系列保护隐私权的专门法律。其中较为重要的联邦法律有:1974年《隐私权法》,《公正信用报告法》,《家庭教育及隐私权法》,《财务隐私法》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第40页。,1998年《儿童网络隐私保护法》和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等。在上述法律中,对个人信用征信业而言最为重要的是《公正信用报告法》(Fair Credit Reporting Act,简称FCRA)和《金融服务现代化法》(The Gramm-Leach-Bliley Act,即Financial Modernization Act,简称GLBA)。

1美国信用征信立法模式的特点

(1)美国对个人信用征信中消费者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保护长期以来主要采取自律方式,即依靠征信机构的自我约束和行业协会的监督来实现,制定法律和法规时力图在保障消费者隐私权与促进信用报告业发展及保证银行体系安全稳定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国会尤其希望通过提高消费者信用信息的透明度来减少银行体系的风险、维持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国会在公正信用报告法的开篇就阐明其立法目的是欲通过个人信用报告机构(Consumer reporting agencies)提供的消费者报告(Consumer report),减少银行体系的资产风险、维持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从而保持银行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因而将信用征信业作为一个有特殊地位的个人信息使用者和提供者,针对信用征信业制定了专门的公正信用报告法。

(2)公正信用报告法将金融行业作为一个特别的信息使用者与其他使用者区别对待,该行业收集和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均不需经信息主体授权FCRA规定信用报告机构在收集个人信息时一般不需要信息主体的授权,将信用报告出售给某些第三方(如与消费者之间已存在借贷或保险合同的贷款银行、保险机构)时也常常无需信息主体的同意,见《公正信用报告法》第623条。,相应扩大了金融业与征信业的权利,这一点在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自2000年11月13日起实施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也作了专门规定,GLBA特别规定了金融机构有权向信用报告机构提供消费者的非公开个人信息也有权从信用报告机构获得消费者的非公开个人信息,见GLBA法第五部分6802条(e)款。。在图2所示的金融行业与征信业之间的个人信息第2次及第3次流动中,消费者向金融机构和信用报告机构所主张的隐私权受到了较大程度的克减。

(3)对于所有向信用报告机构提供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的主体,FCRA许可其不需信息主体授权而将个人信息转让给征信机构FCRA规定个人信用信息的提供者在出售个人信用信息给信用报告机构时,不需要获得消费者许可但负有保证该信息正确、及时、完整的义务,见《公正信用报告法》第623条。,信息提供者和征信业的权力被扩大。在图2中,不论信息提供者是否为金融机构,个人信息的第2次流动中消费者向信息提供者主张的个人隐私权都受到克减。

(4)由于FCRA许可信用报告机构可向商业促销者出售消费者信用报告,并且事先并不要求取得报告主体的同意,除非消费者行使了“选择退出(opt out)”权利、明确通知信用报告机构将自己从此类促销名单上删除FCRA在§1681b中(e)条规定信用报告机构必须给予消费者选择不进入此类促销名单的权利(“opt out”),并建立相应的通知系统,以便消费者可随时行使该项权利通知报告机构不得将自己包括在该类名单中。。该项规定实质上要求消费者自行承担不作为所致的后果,有利于信用报告机构。在图2上表现为在个人信息的第3次流动中,消费者向信用报告机构和报告使用者主张的个人隐私权也受到了一定限制。

(5)联邦贸易委员会作为公权力介入消费者隐私权受侵犯后的救济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补偿了在征信中克减消费者隐私权所带来的弊端。FTC根据公正信用报告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不仅可作为行政执法机构对侵权主体进行行政处罚,还可以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2美国的个人信用报告业概况

美国通过上述法律体系有效地推动了其信用征信业的发展。目前全美有超过1000家商业性信用报告机构,每年签发10亿份消费者信用报告。由于信用征信业的蓬勃发展使消费者信用信息的透明度大大提高,对金融机构消费信用的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美国银行的信用卡信贷仅在1994~1995年之间就增长了77%,其他消费信贷在1990~1995年之间增长了19%,1998年底,消费贷款余额达到近2万亿美元艾洪德、蔡志刚:《个人信用制度:借鉴与完善》,载《金融研究》2001年第3期,第107页。,同时,消费贷款也可以被组合起来以资产证券化的形式在二级市场出售,从而降低消费者的借款成本,也增加了金融机构资产的流动性,综合的结果是使美国消费者比其他国家的消费者对消费品的购买力增加,国内抵押贷款利率也比正常利率低200个基点胡铮、祝足:《美国与欧洲个人信用体系的比较分析》,载《上海投资》2000年第1期,第63页。,这其中,信用征信业提供的服务功不可没。

(三)美欧模式的优缺点比较

欧盟严格的立法对消费者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是比较全面的,但对其个人信用征信业发展和社会信用扩张很不利,这在前文中的介绍可以看出。

对美国而言,其较宽松的个人隐私保护立法和信用报告业以行业自律为主的管理体系促进了国内信用报告机构的快速发展和社会信用总量的增长,但也存在着以下缺陷:

1对信用报告机构出售消费者报告的规定过于宽松,过度扩大了信用征信机构的权利及克减了消费者的隐私权,极易诱发对消费者个人信息隐私的侵权行为。首先,FCRA允许信用报告机构向商业促销机构出售符合特定标准的目标消费者名单,虽然它规定商业促销者在取得名单时必须对消费者是善意的,即承诺向名单中的消费者提供商业信用,但是在实际操作容易被报告机构和商业促销者滥用从而侵犯消费者的隐私权,如前述Trans Union公司的案例;其次,FCRA中规定信用报告机构还可自行判定报告需求方是否有合理的商业需要从而向它认为是具有合理商业需要的第三方出售消费者报告见《公正信用报告法》第604条a款。,该规定非常模糊,实践中完全依赖企业和行业自律,极易引发对消费者的隐私侵权问题。

2FCRA和GLBA都规定金融机构向信用报告机构提供客户的个人信用信息为一项权利而不是义务,这就隐含了某些金融机构可出于垄断客户资源的目的而拒绝向信用报告机构提供消费者信用信息的可能,最终损害优质客户的信用利益。这种做法并不违反任何现有的法律或法规,行业规章因没有强制性对此更无能为力,这给立法机关的美好愿望打了不小的折扣。如在2001年1月18日,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就发布声明告诫信用发放机构不要向信用报告机构隐瞒债务人的信息2001年1月18日,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管理委员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全美信贷联盟管理部、货币审计署和储蓄监管部联合发布声明,告诫信用发放机构不要向信用报告机构隐瞒债务人的信息,一些贷款方对所谓某些按时还款的、专业的、不重要的借款人的信息予以保留的做法将会受到特别的详细检查,详见王锐、熊键:《个人信用征信业:美国模式的缺陷及相应政府监管的博弈分析》,载《上海金融》2002年第1期 ,第46页。。这意味着政府已意识到了自律方式的不可靠,意图以加强他律(立法和监管)方式来改进,以消除或减少公众对信用良好的消费者最终得不到其保持和谨慎利用信用的全部利益的担心。

五、我国对公民隐私保护的立法现状

(一)我国宪法和民法及司法解释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我国宪法第38条、39条、40条分别规定了公民的一般人格权、住宅自由权、通信自由权,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但隐含着对隐私权的认可与保护;民法通则在人身权一节中,规定了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等若干种权利,未规定单独的隐私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第1款及《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中都规定了以侵害名誉权涵盖隐私侵权;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公民隐私权事实上采取的是间接保护的方式。

(二) 其他法律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9条都有明确保护未成年人和妇女隐私权的条款。在《残疾人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中,也均设置有包含隐私权保护内容的条款。

(三)法律文件和规章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随着网络的发展,公民的网络隐私权也得到了一定的立法保护。如1997年12月30日起施行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5条和 2000年12月28日我国第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4条都设有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的规定。

(四)我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中对金融机构保护客户隐私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29条规定了商业银行对个人储户的存款保密义务,《贷款通则》第23条则规定了商业银行对企业客户的经营情况的保密义务。

六、建立和完善我国个人信用征信体系的立法制度构想

目前,我国法律已有以间接方式保护个人隐私权的框架,但欲使个人信用征信业有较大的发展,必须构建一个确认和保护个人信用征信体系中各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法律环境,这样一方面可使国内征信业的运作有明确的规范,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加入WTO后国外征信机构进入我国时因遭遇法律“真空”而严重侵犯我国消费者隐私权的问题。理想的实体法框架是一个自上而下的三层体系:最上层是民法,其中规定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第二层是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法,涵盖个人信息的所有方面;第三层是针对个人信用征信体系的公正信用报告法,规定个人信用征信体系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在民法中确认消费者的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在民事法律中,对隐私权的保护方法一般可分为两种:一是直接保护,二是间接保护。在这两种方式中,直接保护方式更有利于对隐私权损害的救济,间接保护方式不仅在诉讼上不方便,不利于受害人寻求司法保护,而且在实体上,如果隐私权的损害没有可比照的法律规定,则无法进行救济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628页。。并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对隐私权采取间接保护方法的国家,将遇到这样一个矛盾:一方面传统法律(主要是侵权法)不承认隐私权为独立的民事权利,不接受侵犯隐私为独立的诉因;另一方面又制定诸如数据保护法一类的法律以适应飞速发展的电子时代的需要。虽然这些国家可以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作出相应司法解释,但这类法律不可避免地要直接确认与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乃至具体规定侵权的赔偿责任。解决这个矛盾的最佳方案当属改用直接保护的方法。

由于我国法律对一般隐私权定义的缺失,使得要保护消费者隐私中的个人信息必须先完善一般隐私权规则。我国正在起草民法典,于民法典中确立隐私权的独立权利类型地位是理论界的呼吁,更是社会现实的渴求。

(二) 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法律

因民法中不可能对隐私权中的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详加规定,故有必要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法以对个人信息加以全面保护,其中应详细规定个人对于其自身个人信息各个方面的权利,包括个人信息保密权、个人信息支配权、个人信息知情权、个人信息更正权和个人信息维护权;规定义务主体为全体社会成员,因个人信息权是隐私权的一种,属于人身权,故是一种对世权,可向包括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个人等除自身以外的所有人主张。同时,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法律中还必须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可克减公民的隐私权,如涉及社会公共安全、防卫、其他公民合法利益、政府管理、科学研究、统计目的及为个人信用征信业提供信息等情况。

在作为权利主体的消费者与作为义务主体的信息收集者、征信机构和信息使用者之间如何确定权利义务的范围,是立法的关键问题。消费者对自己的个人信息有隐私权,信息收集者对经消费者同意后所收集的信息有财产权,征信机构对自己加工处理过的信用报告有财产权,如果法律不克减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隐私权,则信息收集者对所收集的个人信息、征信机构对所生产的信用报告的财产权就都是不完整的,其处分权均受个人隐私权的制约。反之,如果法律允许信息收集者自主处分所收集的信息、征信机构自主处分所生产的信用报告,就必须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隐私权进行一定的限制。

如果不考虑消费者的隐私权主张,在其他当事人包括个人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间存在的就是基于信息财产权之上的交易及契约关系,适用合同法等调整财产交易关系的法律。与普通财产交易关系不同,个人信息的流转(或称交易)过程涉及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并以其他当事人履行对消费者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义务为前提,所以进行个人信息交易的他方当事人在交易时不仅要受合同法的制约,同时还受到个人信息隐私权法的约束。

(三) 制定针对个人信用征信体系的公正信用报告法

目前我国上海资信有限公司的实践其个人金融信息的取得是由人行发文要求在沪各商业银行报送人行转而提供的,其信用报告的销售也是由人行发文要求各商业银行在发放个人消费信贷时必须购买的,目前个人信息的使用限于会员银行及一些政府机构(如税务、工商等部门),参见上海资信有限公司网站,网址http://www.shanghai-cis.com.cn。所依据的法律框架主要是2000年2月1日由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和上海市信息办联合发布的《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据新闻报道,目前国务院和人民银行就要求建立全国征信体系方案的批示已经下发,一个全国性的资信公司的建设即将启动该批示的主要内容是:成立一个设在北京的全国性的资信公司,2002年内将启动个人信用的评估体系。初步方案是先以银行已经掌握的个人信用资料为中心,由央行从各个商业银行获得准确的个人储户的信用资料,作为该个人系统的基础,除了通过银行系统跟踪个人的信用记录外,其他各个相关的部门,如税务、工商管理、公安等系统都将提供与个人信用系统相关的资料。当整个资信系统运作成熟后,将移交给一个独立的公司进行企业化的管理。参见胡锰:《信用有价,北京拟建全国性资信公司》,载《21世纪经济报道》2002年2月25日,第13版。。我们看到,现实的发展已远远超前于法律的制定,从而使完善立法的要求变得更为迫切。

在制定公正信用报告法时,必须明确以下前提:

1个人信用征信体系有四个基本的当事人——消费者、提供个人信息的金融机构1、信用征信机构、使用个人信用报告的金融机构2,如图2所示,个人信息的流动是从消费者个人开始流向与其存在(或将要存在)信用关系的金融机构1,继而从金融机构1流向信用征信机构,再从征信机构流向金融机构2,在此过程中消费者隐私权的义务人为金融机构1、信用征信机构和金融机构2,金融机构1的个人信息财产权的义务人为个人信用征信机构,信用征信机构的个人报告财产权的义务人为金融机构2。

2在个人信用征信体系中,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唯一对象是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首先必须确认消费者对自己的个人信息的隐私权,因为在各当事人的权利中,只有消费者的隐私权是人身权利,相对于其他当事人的财产权利而言,人身权利高于财产权利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第7页。,因而首要的原则是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隐私权。

3在确认消费者个人信息隐私权的前提下,为了增加消费者信用信息的透明度、减少银行体系信贷资产风险从而维护整个金融体系以至整个社会的安全与稳定,有必要在一定情形下限制消费者的隐私权范围,规定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可不需经消费者授权直接从金融机构处获取消费者的个人信用信息并向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信用报告。

4为防止信息提供者的“信息垄断”而进行其权利的限制。根据上文所述美国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118声明”所反映的问题,我们不得不考虑到仅仅确认向信用征信机构提供消费者的个人信用信息为信息提供者的权利可能存在着某些信息提供主体(如银行、保险公司等)出于垄断优质客户的目的而拒绝向征信机构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隐患。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尽快建立起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切实减少金融体系的资产风险、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应规定向征信机构提供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为信息提供者的一项义务而非权利。这一规定将带来两个方面的后果:一方面它克减了消费者对自己的个人信息的隐私权,另一方面也限制了信息提供者对所拥有的个人信息财产的支配权,但由于信用征信机构将因此获得完善的个人信用信息而能够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更全面的个人信用报告,最终使消费者和信息使用者均能获得实行全面信用征信所带来的利益。因此,我们认为对信息提供者规定该义务是合理的,故建议在对个人信用征信体系进行立法时,应规定向信用征信机构提供消费者的个人信用信息是所有的信息提供者包括金融机构、工商部门、税务机关、公安机关及经营部门等主体的义务,以真正实现全面的个人信用征信。

我们认为,通过立法将消费者隐私权确认为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规定个人对自己的个人信息的保密权、支配权、知情权、更正权和维护权,同时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如信用征信业获取个人信息等可克减个人隐私权,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金融机构1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垄断性,在事前通过消费者行使知情权对报告机构和金融机构的信息质量进行监督,又可设定报告机构和金融机构1的侵权赔偿之债,在事后通过消费者行使赔偿请求权,从而能够对报告机构和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事后监督,这种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当事人各方的利益,既可促进个人信用征信业的发展,又通过消费者的监督有利于提高其运营质量,使金融机构在高质量的信用报告基础上提高消费信贷资产的发放质量和效率,最终使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和金融机构的利益都得到合理的保障,提高了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

七、个人信息隐私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责任承担

(一) 个人信息隐私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侵权责任包括四个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1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侵权行为一般为作为的方式。但在某些情况下,当义务主体负有法定义务时,不作为亦可构成对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侵害。如在个人信用征信中,当个人信息提供者(如贷款银行)向征信机构提供了不准确的信息,被权利主体发觉后要求予以更正时,该信息提供者就负有核查事实并就核实结果向征信机构进行告知的义务。若信息提供者不履行该作为义务,则构成不作为方式的侵权。

2个人信息隐私权的被损害,表现为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传播、公开、利用、处理及被错误反映,个人信息隐私被损害的基本形态,是一种事实状态,只要个人信息隐私被损害的事实存在,即具备侵害个人信息隐私的损害事实。如在个人信用征信中,征信机构未经权利主体授权而向第三方出售了该主体的信用报告,即构成对权利主体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侵害,而不必问该出售行为是否造成具体的损害结果。

3侵害个人信息隐私权的因果关系较易判断,因为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的直接关连性,行为直接导致后果事实的出现。一般说来,因果关系的存在要由原告方举证和证明,这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要求,同时,原告应当对因果关系之存在进行充分的证明,这是因果关系的证明程度的要求。但是,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有时应由被告证明因果关系之不存在或者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某些案件中,原告对因果关系证明到一定程度后,法官得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方——由被告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第264页。。

4侵害他人个人信息隐私权之侵权行为,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行为人可能是基于过失侵害他人的个人信息隐私权,也可能是基于故意而侵害他人的个人信息隐私权。根据侵权行为法的理论,基于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之认定,由受害方举证与证明加害人的过错。但是在个人信用征信中的许多案例中,个人信息隐私权受到侵犯的消费者往往由于技术水平和知识水平的限制,很难举证证明侵权人(如信用征信机构或贷款银行)是否有过错,而加害人对自己的业务流程十分熟悉,往往更了解损害发生的起因,如产生错误的原因或自己有无尽到形式审查的义务,在此类情形下,为了公平起见,应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办法,改由加害人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需承担侵权责任。

(二)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侵权责任承担

侵害个人信息隐私权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信用、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于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的,还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管理学院、法学院石家庄经济学院法律系〕

(责任编辑:王莉萍)

作者:王 锐 熊 键 黄桂琴

第4篇:个人征信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范本)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授权书前,仔细阅读本授权书各项条款,关注您在授权书中的权利和义务。

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天坛支行:

一、本人同意并不可撤销的授权:贵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并向个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本人个人信息和与贵行发生的信贷业务在内的相关信用信息(包括本人因未及时履行合同义务产生的不良信息)。

二、本人同意并不可撤销的授权:贵行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办理以下涉及本人的业务时,有权向个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打印、保存本人及配偶的信用信息,并用于以下用途:

□审核本人提出贷款(含授信)、贷记卡(信用卡)、准贷记卡申请的; □审核本人或配偶做为担保人的;

□受理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企业经营者、出资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或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本人信用状况的;

□对已向本人、本人配偶、本人担任法人、出资人、担保人、企业经营者、实际控制人的个人、机构或组织发放的贷款、贷记卡(信用卡)、准贷记卡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

□特约商户开户申请及风险管理; □处理本人征信异议信息的;

□向本人提供的其他贵行合法经营范围内的业务; □其他

三、如贵行超出本授权书范围进行数据报送和查询使用,则贵行应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

四、本授权书有效期至本人业务结清之日止。

五、若本人在贵行业务未获批准办理,本授权书及本人信用报告等资料无须退回本人。

六、本授权书内容与相关业务的合同条款不一致的,无论相关合同在本授权书之前或之后签署,均应以本授权书的内容为准,但相关合同条款明确约定是针对本授权书内容所做修订的除外。

本人声明:本人已仔细阅读上述所有条款,自愿承担共同或连带责任,并同意贵行在上述用途范围内查询及使用本人及与本人承担共同或连带责任的第三方的信用报告。贵行已因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予以明确说明。本人对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本人自愿作出上述授权、承诺和声明。

授权人签章: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配偶签章: 配偶证件类型: 配偶证件号码: (附身份证件复印件) 承担共同或连带责任签章:

签署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第5篇:最新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征信查询授权书

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

********:

本人授权贵行在办理以下涉及到本人的业务时,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并同意贵行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本人的基本信息和融资业务交易等相关信用信息(包括产生的不良信贷信息)。具体查询事项为:

□审核本人贷款申请,以及对已承诺贷款事项、已发放贷款进行贷后管理; □审核本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以及已发放贷记卡、准贷记卡进行贷后管理; □审核本人作为担保人贷款申请,以及对已承诺担保事项进行贷后管理; □审核受理法人、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其关联人信用状况,以及对已承诺贷款事项,已发放贷款进行贷后管理;

□处理本人异议;

□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查询事项,具体查询事项为: 。

(若选择本条查询原因,横线上必须写明具体事项,例如:审核特约商户开户申请等)

本授权书的授权期限自本人签字之日起,至本授权书授权事项项下的业务办理完毕之日止(贷后管理直至业务结清之日止);在授权期限内未经贵行书面同意,本授权书不可撤销。

本单位征信查询的授权只做约定用途的核查之用,超出授权范围所作的查询和使用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贵行承担 。

任何第三方信赖或使用上述信息对本人造成不利影响或财产、信息等损失的,贵行不因此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本人同意信贷业务未获批准时,贵行继续保留此查询授权书、身份证复印件和已查询信用报告等资料。

授权人声明:本人已仔细阅读本授权书各条款,已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中的概念、条款内容及法律后果。

授权人(签名):

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尊敬的客户: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你在签署本授权书前,仔细阅读本授权书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完整填写空白内容,并正确勾选查询授权原因。

第6篇: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查询系统:个人信用报告解读

一、信用报告中的“查询时间”和“报告时间”有什么区别?

信用报告中显示的“查询时间”是指系统收到查询者提出查询请求的时间;“报告时间”是指生成个人信用报告的时间。在正常情况下,两者间隔时间非常短,通常在5 秒以内。一般来说,信用报告中反映的信息,应当是截至“报告时间”时,个人数据库中所拥有的关于被查询人的所有的最新信息。如:报告编号:20107031600000052583999 查询时间:2010.03.16 16:14:20 报告时间:2007.03.16 16:16:21。

二、个人信用报告的信息有哪些栏目?

个人信用报告的信息包括以下栏目:

(一)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个人姓名、地址、工作单位、居住地址、职业等;

(二)信用交易信息,如个人的贷款、信用卡、为他人贷款担保等信息;

(三)异议标注信息

(四)本人声明信息

(五)查询记录

三、个人身份信息是怎么来的?

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个人身份信息主要是由各商业银行上报的,追溯起来,就是个人在商业银行办理信用卡或贷款业务时填写的相关申请表上的个人基本信息。由于一个人可以在不同的时间向不同的商业银行申请信用卡或贷款业务,而且不同时候填写的个人身份信息可能不同,个人信用报告中显示的个人身份信息是各商业银行上报的同类信息中最新的一条,但仍可能与您当前的实际情况不符,原因是您在最近一次把信息留给银行后,个人情况可能又发生了变化。因此,如果个人基本信息发生了变化,请及时到与其发生业务的商业银行更改客户资料,以保证个人信用报告中身份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明细信息”是什么意思?

个人信用报告中的明细信息主要是指信用交易信息中的每一张信用卡(包括贷记卡和准贷记卡)的授信额度、每次使用(透支)和还款情况的具体信息;每一笔贷款的金额、每次还款情况等具体信息。前者反映个人每张信用卡的使用情况,后者反映个人每笔贷款的相关情况。

五、 什么是“信用额度”与“共享授信额度”?

信用额度是指银行根据信用卡申请人的收入状况、信用记录等,事先为申请人设定的最高使用金额,这反映了商业银行对个人信用程度的肯定。在卡片有效期和信用额度内,申请人使用信用卡并还款后,信用额度会自动恢复,从而可循环使用信用卡。共享授信额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信用卡及其账户共享同一个信用额度,当任意卡片及账户消费一定金额后,这几个卡片及账户的可使用的信用额度均会相应减少。

举一个例子,某位客户拥有两张同一银行发行的信用卡,假设分别为A 卡和B 卡。两张卡共享10 000 的信用额度,当这位客户使用A 卡消费3 000 元后,当他再用B卡去消费时,由于B 卡的额度与A 卡共享,这就意味着B 卡实际只能使用7 000 元的额度。假设A 卡为双币信用卡,由人民币和美元两个账户组成,两个账户共享10 000 元人民币,美元账户的信用额度为等值人民币,上述情况在信用报告中展示为:

信用卡类型 账户 币种 开户日期 信用额度(元) 共享授信额度(元)

A卡 账户1 人民币 2003.5.20 10000 10000 账户2 美元 2003.5.20 10000 0 B卡 账户3 人民币 2003.6.20 10000 0

六、未使用的授信额度为什么也要记入个人信用报告?

有朋友问,银行给了我2 万元的授信额度,但我并没使用,为什么也要记入我的信用报告?正如上一问题解释的那样,授信额度反映了银行对您信用状况的肯定,在授信有效期和授信额度内,您可循环使用信用卡或贷款,当归还信用卡消费额或贷款时,授信额度会自动恢复,因此,授信额度是反映您个人信用状况的正面信息,应当记入您的信用报告。

七、如何理解信用卡的最大负债额?

在每个账单周期内,发卡机构一般会为持卡人统计出一个账单周期内当期应还的金额。信用卡的最大负债额就是各个账单周期内应还金额的最高值。

八、 “透支余额”与“已使用额度”是什么意思?

透支余额和已使用额度反映的是持卡人当前的负债情况,通俗地说,就是表明持卡人欠银行多少钱。透支余额是针对准贷记卡而言的,而已使用额度针对的是贷记卡。要注意的是,此数据项包含本金和利息。

九、 什么是“逾期”?

逾期,即过期,指到还款日最后期限仍未足额还款。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以下情况属于逾期行为,都会被记入个人信用报告:

(一)比到期还款日晚一两天还款;

(二)过了到期还款日,银行工作人员电话催缴后,客户还清了欠款;

(三)客户已经在到期还款日之前还款,但由于不清楚应还的具体金额,没有足额还款。

十、如何理解“当前逾期期数”、“累计逾期次数”与“最高逾期期数”?

这三个项目很容易混淆,我们可以举个例子来说明一下:假设2010 年1 月某客户申请了一笔住房贷款,按合同每月需还2 000 元。但因暂时的资金周转不灵,3 月至7 月连续5 个月未还款。下边我们来计算该客户7 月的当前逾期期数、累计逾期次数和最高逾期期数。当前逾期期数是一个连续的概念,是指当前连续未还最低还款额或者贷款合同规定的金额的次数。由于该客户连续5 个月也就是5 期没有还款,所以当前逾期期数是5。累计逾期次数是一个累计数,只要逾期1 次,它就累加1 次,所以它也是5 次;最高逾期期数是当前逾期期数的历史最大值,即在3 月至7 月的当前逾期期数中取最大的一个数字,不难理解它也是5。假设2010 年8 月该客户把前5 个月应归还的贷款共10 000 元还上,此时这三个数据项发生了什么变化呢?首先看当前逾期期数,虽然8 月之前已经没有欠款,但该客户没有还8 月的2 000 元,即8 月逾期1 次,所以当前逾期期数等于1。再看累计逾期次数,由于前5 个月累计逾期次数是5次,第6 个月再逾期1 次,累计逾期次数要相应增加到6 次。至于最高逾期期数,取3 月至8 月“当前逾期期数”的历史最大值,即7 月的5 次。

十一、“当前逾期总额”就是目前该还没还的钱吗?

当前逾期总额是截至信息获取时间前最后一个结算日应还未还的款项。对贷记卡而言,是指当前未归还最低还款额的总额;对贷款而言,是指当前应还未还的贷款额合计,应还贷款额(包括本金和利息)的构成应视具体合同规定而定。对于准贷记卡,该数据项无意义,所以显示为0。

十二、 逾期1 天与逾期180 天有什么区别?

前面我们已经说过,个人信用报告是一个客观记录。不管是逾期1天还是逾期180 天,都会如实体现在个人信用报告中。假设某笔贷款的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款,且在此之前从没有过逾期记录,那么,当逾期1天时,信用报告中相应的当前逾期期数体现为1,而逾期180 天时,当前逾期期数为6。个人信用报告对此不作信用评价,只是如实的记载,但是,信用报告使用者可以对此作出不同的判断。但是要说明的是,这里1 和6 这两个数字对商业银行判断风险而言,一般会存在很大差别。

十三、为什么要单独把“准贷记卡透支180 天以上未付余额”标识出来?

准贷记卡透支180 天以上未付余额,是指该张准贷记卡透支180 天以上未还的余额。从该张准贷记卡首次透支日开始计算的透支天数超过180 天(不含180 天)时,透支180天以上未付余额为全部透支余额及其产生的利息之和。如果从首次透支日开始计算的透支天数未超过180 天,则透支180 天以上未付余额等于0。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多数商业银行视准贷记卡客户在60天内还款为正常还款,不会影响客户新的授信申请。但当持卡人超过180 天未还款,则说明其还款意愿不强或还款能力有问题。将此余额标识出来,有利于银行判断持卡人的信用状况,控制信用风险。

十四、什么是信用卡的“最低还款额”?

最低还款额是针对贷记卡而言的,是银行在账单日计算出的最低还款额,一般为到本账单日为止已使用额度的一定比例。作为一种短期融资工具,使用贷记卡额度后,银行在还款日并不要求客户归还全部金额,而是允许客户归还使用额度一定比例的金额,比如10%,这就是最低还款额。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未全额还款,所有使用的额度都将从使用日开始计收利息。

十五、信用卡按期只还最低还款额算负面信息吗?

不算。只要按期归还最低还款额,就不算逾期。因为银行发放信用卡时与客户的协议规定,客户可以按最低还款额还款,所以,按期归还最低还款额是正常履约的表现,不构成负面信息。不仅如此,由于该客户可能给银行带来更多的利息收入,倒可能成为银行信用卡的营销对象。

十六、 “贷记卡12 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是什么意思?

答:是指客户的该张贷记卡在结算月往前数的最近12 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的次数。贷记卡按月结算,“贷记卡12 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是“几”,就是有几个月客户没有还信用卡的最低还款额。

十七、“24 个月还款状态”是什么意思?

这个指标记录了持卡人从结算年月起往前推24 个月内每个月的还款情况。一般而言,商业银行会用这个指标来判断个人还款意愿及还款能力。需注意“C”和“G”,C 表示正常结清的销户,即在正常情况下的账户终止;而G 表示结束,指除结清外的其他任何形态的终止账户,如坏账核销等,这两个要加以区别。此外,也需注意“#”这个符号,表示账户已开立,但当月状态未知。 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查询系统:个人信用报告解读

(三) 二十

一、为什么看不到信用记录“良”或“不良”的字样?

很多朋友问,银行的信贷人员说我有不良信用记录,可我在我的信用报告中为什么看不到“良”或“不良”的字样呢?个人信用报告是客观记录个人信用活动的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客观、中立的原则对采集到的信息进行汇总、整合,既不制造信息,也不对个人的信用行为进行评判,所以在您的信用报告中当然不会出现“良”或“不良”的字样。比如某人有一笔贷款逾期几天未还,他的信用报告中将记载为这笔贷款逾期(主要体现在“当前逾期期数”、“当前逾期总额”、“24 个月还款状态”、“逾期31-60 天未归还贷款本金”等项目中),而不会记载“此人逾期还款,记录不良”等字样。因此,如果您发现商业银行信贷人员或其他报道材料称“信用报告中的不良记录如何如何”,这种说法是欠妥的。

当然,个人申请贷款时,银行的工作人员可能会说“因为你有不良记录,所以不能贷”,这实际上是工作人员根据个人信用报告中的客观记录,对您的信用状况作出的主观判断。不同的银行、不同的信贷业务员,判断标准可能会不相同,对同一个人的信用状况作出的评判可能就不相同。

二十

二、 为什么不能说负面信息就是“不良记录”?

负面信息是客观记录,“不良记录”是一种主观评价。个人信用报告只作客观记录,不作信用评价。在实践中,如果个人使用信用卡或贷款出现偶尔一两次短期逾期等负面信息,一般情况下,商业银行在办理信用卡或贷款审查时是不会将它作为“不良记录”而拒绝给您办理信用卡和拒绝给您贷款的。

二十三、 负面信息主要出现在哪些栏目?

个人信用报告中的负面信息是指没有按约履行合同的信息,主要出现在以下几个地方:

(一)“贷款明细信息”中的“累计逾期次数”、“最高逾期期数”是较常见的负面信息。

(二)“贷款最近24 个月每个月的还款状态记录”中出现“/”、“*”、“N”、“C”以外的标记,比如是数字1 到7,或者是“D”、“Z”,这些符号表明个人有欠款逾期未还的信息。

(三)“信用卡明细信息”的贷记卡“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出现0 以外的情况,比如是数字1 到7。

(四)“信用卡明细信息”的“准贷记卡透支180 天以上未付余额”出现数额。

二十四、 为什么个人信用报告中不区分“善意”欠款与“恶意”欠款?

首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是对个人过去信用行为的客观记录,并不对个人的信用好坏进行定性的判断。不对欠款进行“善意”欠款或者“恶意”欠款的区分,是为了保证信息的客观性。其次,商业银行等个人信用报告的使用机构会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和其他信息对客户的履约能力和意愿进行综合判断。因此,个人信用报告中不区分“善意”欠款与“恶意”欠款。

二十五、“异议标注”与“个人声明”有什么不同?

“异议标注”是指在异议受理人员接受异议申请后,在该异议申请人的信用报告中添加异议标注,表示这份个人信用报告中可能存在有误的信息。在异议处理没有结束前,异议标注所指出的记录内容有可能是正确的信息,当然也可能是错误的信息。

“个人声明”一般是在异议申请人对异议回复有不同意见时,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允许异议申请人对有关异议信息附注100 字以内的个人声明。其真实性由异议申请人负责。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异议受理人员负责检查身份证件及声明内容是否符合规定,但不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相应地,个人声明对商业银行判断信用状况的参考作用比较有限。

二十六、 什么是“查询记录”?

查询记录记载了个人信用报告在过去两年内被查询的情况。包括查询日期、查询者和查询原因等内容。通俗地说,就是您的信用报告何时因何种原因被何人查询过的历史记录。一般情况下,个人信用报告被查询有以下几种原因:贷款审批、信用卡审批、担保资格审查、贷后管理、本人查询和异议查询。

二十七、 为什么要特别关注“查询记录”中记载的信息?

查询记录中记载了查询日期、查询者、查询原因等信息,据此可以追踪您的信用报告被查询的情况。对个人而言,您应当特别关注“查询记录”中记载的信息,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第一,其他人或机构是否未经您授权查询过您的信用报告。第二,如果在一段时间内,您的信用报告因为贷款、信用卡审批等原因多次被不同的银行查询,但您的信用报告中的记录又表明这段时间内您没有得到新贷款或申请过信用卡,可能说明您向很多银行申请过贷款或申请过信用卡但均未成功,这样的信息对您获得新贷款或申请信用卡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需要说明的是,因贷后管理查询个人信用报告虽然也被记录在“查询记录”中,但并不需要经过您本人授权。如果您发现您的信用报告被越权查询时,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反映,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给予处理;造成实际损失的,您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第7篇:个人信用征信查询授权书(通用)

本人特授权平安银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本人个人信用信息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同意《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有权使用人可依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范围,查询本人个人信用报告。

特此授权。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

授权人:

年月日

本人隶属于团队,确认授权书为授权人亲笔签名。

客户经理:

年月日

实际查询时间: 年 月 日

第8篇:个人征信如何查询,信用记录不良会有什么影响?

随着人们消费意识的提高,信用卡的使用也开始逐渐普及,有的卡友会因某些原因造成不良信用记录,为了可以及时掌握自己的个人征信情况,这时我们便需要知道个人征信查询是怎么操作的。下面,就来给大家讲讲个人征信如何查询。

个人信用报告是什么?

个人信用报告由报告名称和报告内容组成,是全面记录个人信用活动,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文件,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信用交易信息和其它信息。

个人征信如何查询?

个人征信查询方法一:征信中心官网:现在全国各地查询个人征信报告,都可以在征信中心官网上查询。或者到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或上级中国人民银行分之机构查询。

个人征信查询方法二:个人自助信用报告查询机上查询(北京、南京、兰州、烟台等多个城市):根据规定,个人每年有2次免费在柜台或自助机上查询的机会。网络上查询不限次数。PS:卡友们都关心隐私是否会泄露,其实并不会,因为抓取的是征信中心的数据,所有数据都妥善保存在央行征信中心。

信用记录不良会有什么影响?

如果你的征信报告上有逾期记录,你的信用卡申请可能会被拒,即使批准了,额度也不会高。如果是申请房贷或者车贷的话,你的首付款成数可能会被要求提高或者直接被拒。不过,如果你的逾期记录是由于银行的采集出错的话,你可以向人民银行提交异议申诉。

信用报告从哪些方面记录逾期?

当前逾期期数:指当前连续未按合同规定金额或最低还款额还款的次数。

当前逾期金额:指当前未按合同规定金额或最低还款额还款的总金额。

逾期持续月数:指截至目前某一次逾期行为持续的月份数。

逾期金额:指截至目前某一次逾期行为应还未还的金额。

逾期月份:指贷款或信用卡账户存在逾期的月份。

还款方式注意细节,否则将影响信用记录

明明按时还钱了,可为什么还有逾期记录呢?这主要是因为还款方式不同而造成的。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方式、金额,把当期应还款金额转至合同约定的还款账户,才算还款成功。

那么,我们来一起看看,最容易无意中形成逾期的几种情况:

中介代还:你按时足额把钱转给中介,但中介没有及时转至约定账户。

跨行还款:你通过其他银行向合同约定账户转账汇款,但因为银行间账务处理时滞等原因,款项未能按时汇入约定账户。

一行多户:你在贷款机构指定银行开立多个账户,将钱存进了非合同约定账户,但未设置跨账户自动还款功能。

另外,如果你习惯于在应还款日当天或前一两天还款,可要注意啦,如果恰逢周末节假日,那就更要小心啦。因为银行划账有一定的时间,这样做非常有可能产生逾期记录,记入到信用报告中。

提前还款可能会影响你的信用

你一定会觉得奇怪,为什么提前还款,还会影响信用呢?那是因为,从合同约定看,提前还款是一种违约行为,不一定等于还款能力强、信用好,有些放贷机构可能会将其视为负面信息,报送至征信系统,展现在“特殊交易”中。还有些放贷机构,甚至根据合同约定可能会收取一定的罚息。

多方式还款时,需注意额度

信用卡到了还款时限,你可以选择多种平台还款,比如支付宝、微信转账、手机银行、网上银行、ATM机、柜台等。但需要注意的是,有的还款平台有一定的额度,如果你还款数额较大时,一定要选择正确的还款方式,否则容易造成逾期哦!

支付宝转账:支付宝转账到银行卡的限额,每个支付宝账户操作转账到银行卡单笔最高限额为5万(含手续费)。

微信转账:未添加银行卡的,可使用零钱资金进行转账,限额是单笔单日200元,收款方单笔单日3000元;已添加银行卡的,可以使用零钱或银行卡资金进行转账,单笔单日限额50000元,收款方无限额。

第9篇:如何查询个人征信报告

文章摘自:金融一号店

[摘要] 可以直接在金融一号店查询!

在今天的互联网时代,信用报告不仅能从银行现场获取,北京、山东、辽宁等九省市市民更是能通过网络方式进行查询,可谓便捷性十足。

但是通过网络查询信用报告收费吗?目前,政策规定,用户一年内可以两次在银行现场进行免费查询。而如果网查信用报告同样可以免费,而且对查询次数并无要求。

因此建议以下三类人群只适合到银行现场查询信用报告,请大家对号入座,以免耽误不必要的时间。

1、网上注册过程中,未能通过身份验证的人群。

2、对不良信用记录有异议者,可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弄错征信记录的商业银行提出异议申请。

3、目前,网查征信报告功能只适用于北京、山东、辽宁、湖南、广西、广东、江苏、四川和重庆9省市市民,所以非9省市个人仍需携带您本人身份证前往所在地人民银行,查询信用报告。

除此以外,可以直接在金融一号店为您提供的小工具中找到“查询个人征信报告”的工具,然后直接进行查询,便捷而且快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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