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

2022-09-1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此罪被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 第241 条第6 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相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而设置的, 二者间是对向犯的关系———两者都构成犯罪, 但是罪名不同。

一、修改的背景及原因

随着近年来加重收买行为刑事责任提议的提出, 要求修改《刑法》第241 条第6 款的呼吁也越来越高, 且当初立法机关设定此罪的初衷也是考虑到“没有买方市场就没有卖方行为”, 希望通过处罚收买行为, 从源头上遏止拐卖现象的发生。在这种背景下, 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 九) 》 (2) 中的第15 条对此罪进行了修改。

《刑九》将原本《刑法》第241 条第6 款修改为“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 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 可以从轻处罚; 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 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中可以看出, 《刑九》没有对该罪的构成要件作出修改, 而是从实施行为的法律后果着手, 改变了其刑事责任和法定刑的设置。这不仅说明了对该罪处罚力度的加重, 也表明了法律对其的预防和规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刑九》的修改更加符合刑法基本理论

( 一) 从刑法的基本原则上思考

1. 从罪刑法定原则理解

罪刑法定原则最经典的表述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应该符合法律的明确性。《刑法》第241 条第6 款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含混不清的。这样的笼统规定, 使人们不能清楚地推测自己的行为是否触犯了法律法规, 也使司法人员不能很好地理解运用该条规定。而《刑九》的修改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仅仅准予其对刑事责任幅度的裁量。也使人们能更明确地去推测自己的行为到底会受到何种程度的惩罚。一定程度上也使刑法的机能和刑罚目的回归到了合理的状态。

2. 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理解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其侵犯的对象是妇女和儿童, 侵犯的法益是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 即不被作为商品买卖的权利。从而应认识到在对收买人的定罪量刑上, 一定要和作为刑法所保护的人身权利等法益相适应。这是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性质上来考虑为什么《刑九》要加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 二) 从刑法的功能上思考

1.《刑九》的修改发挥了刑法的规制功能

《刑九》相较于《刑法》第241 条第6 款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对收买行为的否定评价更为明确。即只要做出了收买行为, 无论其是否存在加重情节, 是否有不虐待、不阻碍解救的良好罪后表现, 都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并且根据侵犯对象的不同, 对收买妇女和收买儿童行为区别处以刑罚, 进一步明确了国民应该依据刑法的规范规制自己的行为。这对于因拐卖、收买犯罪而受到严重破坏的社会秩序而言, 有较大的意义和作用。

2. 发挥了刑法的保护功能

《刑九》不仅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规定为犯罪, 还通过对其适用刑罚惩罚犯罪行为, 实现对所受侵害的法益的保护。《刑九》对收买行为规定了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也是对于收买行为的一种惩戒, 通过对收买人适用刑罚, 让其承担刑事责任而不是一概笼统地规定“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既可以处罚犯罪行为人, 也警戒国民不要实施收买行为, 继而达到了刑罚的一般预防效果———实现了对国家、社会和个人的法益的保护。

3. 发挥了刑法的保障功能

《刑九》的修改, 明确规定了只要国民没有违反刑法, 就不应该受到刑罚的处罚; 即使违反刑法, 构成犯罪, 也只能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和判处刑罚。这样相较于《刑法》第241 条第6 款赋予的法官判断行为人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由裁量权而言, 限制了法官自身的作用, 转而从法律上规定了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并且进一步具体地区别了收买妇女和收买儿童的法律后果, 对于避免法官判断失误, 减少行为人受到不当的国家刑罚权的侵害, 更好地发挥了刑法保障人权的功能。

三、结语

《刑九》第15 条在一定程度上修改了《刑法》第241 条第6 款不合理之处, 加大了收买人的刑事责任和法律后果, 希望以此遏止收买犯罪的发生, 从而达到保护被拐买的妇女、儿童的法益, 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尽管其修改大大适应了当前的社会需要, 并结合刑法的目的和功能做到了罪责刑相适应, 但其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我们继续研究讨论。我们有理由去相信, 《刑九》的实施将会改观我国的拐卖人口犯罪现象, 维护社会的和谐发展, 促进我国的法治进程, 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不可忽视的贡献。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情形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化, 法律有必要针对其做出相应的新规制。2015年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 (九) 》中第15条的规定, 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在不改变本罪犯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 加重了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及法定刑的设置, 意在通过法律的规制来遏止收买犯罪的发生, 从而在源头上切断买方市场, 打击拐卖人口犯罪。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 (九)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 林亚刚著.刑法教义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4.

[2] 张明楷.刑法学 (第4版) [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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