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大队职责

2022-05-2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环境监察大队职责

环境监察大队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所管辖区域内单位和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处理工作;

二、负责对所管辖企业污染源的现场监察和排污费征收工作,负责对辖区内各企业进行分类、建档、排污申报登记、审核工作,;

三、负责所管辖企业各类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所管辖企业拒付排污费的催缴及处罚工作;

五、负责所管辖区域内涉及环境污染事故、环境信访、污染纠纷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对所管辖区域内各类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件的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并整理形成完整的案件查处材料交法规科初审。案件立案后,负责法律文书的送达和协助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的执行工作;

七、负责对所管辖区域内自然生态环境的监督检查工作;

八、负责所管辖建设项目、限期治理项目实施过程的监察并参与“三同时”验收工作;

九、对所管辖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十、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2篇:规划监察大队职责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二、负责本局规划管理区域内的规划监察工作,对违反城市规划的用地和违法建设工程进行查处。

三、负责对《城乡规划法》执行的检查监督。

四、负责接待处理有关规划的信访工作。

五、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六、负责各镇域内国道、省道及市镇道路两侧禁止和控制建设范围内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北、城西(部分)城南、老城区(三河一路以内)规划建设项目批后的跟踪管理及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和报批工作。

二、负责法律、法规的咨询及宣传工作。

三、对各类在建工程跟踪检查、监督管理,并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四、承办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事宜。

五、承办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受理和督办等工作。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丹徒区城建规划管理监察大队是丹徒区城建、规划管理监察专业行政执法队伍。其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宣传《建筑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城建监察规定》等国家、省、市有关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管理及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监察中队培训、学习关于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管理监察工作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建设系统监察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

三、认真负责、耐心热情地接待群众的来信、来访、来电,做好记录,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建设活动。

四、规范城建、规划管理监察活动,及时查处举报或巡查发现的区内单位和个人违法建设案件,负责对违法建设的现场勘察、核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配合局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各类违反《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的建设案件。

六、拟订并送达区建设局审批签发的处罚决定书。

七、督促行政相对人履行处罚决定,逾期需申请执行的按批准程序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积极做好强制拆除的配合工作。

八、负责有关行政案件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宜。

九、指导、督促城建监察中队的执法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积极参与各类工程的竣工验收。检查、核实是否按规划红线施工,是否规范招投标、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法定程序。

十一、积极主动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严格履行有关规划建设监察的规章制度、目标、程序,对全县范围内的规划建设行为进行监督。

2 、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有关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 测绘和勘察设计咨询业及工程质量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查处。

3 、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出现的重特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送达和执行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受理对违反规划建设行为的投诉、检举、控告。 4 、实施风景名区方面的监察。依据风景名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风景名区内的规划、建设、管理等违法行为进行监察。

5 、承办县建设局委托的其它行政执法工作。

第3篇:监察大队工作职责

1、依法对各行业、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察;

2、依法监察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监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3、依法监察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4、对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企业、烟花爆竹等行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情况进行监督监察。

5、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等企业安全技术措施经费、风险抵押金的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监察。

6、依法监察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对各种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单位活动依法进行查处。参与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4篇:交通运输监察大队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方针、政策、规定。

2、履行运政监察职责,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3、治理车辆超限运输、保障公路完好畅通。

5、检查客运车辆超员、货运车辆超限运输情况。

6、接待处理有关人民来信来访。

7、负责本辖区内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着装及仪容风纪的监督检查工作。

8、负责交通运输系统内部公路“三乱”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1O、按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处理违章行为。

11、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12、完成政府批准、有关部门委托的交通检查事项。

第5篇:交通运输监察大队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二)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路面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三)检查运政管理有关法规的执行情况,以及国家规定的禁运、限运和省特殊要求的物资等。

(四)检查路政管理有关法规的执行情况,处理各种侵占、毁坏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行为。

(五)检查客运车辆超员、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情况。

(六)对检查出的违章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理。

(七)处理有关的人民来信来访。

(八)负责交通监察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培训。

(九)负责交通监察统计和信息反馈。

(十)完成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交通监察事宜。

第6篇:劳动监察大队的职责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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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大队的职责有什么

劳动者不满用人单位行为遇到劳动纠纷,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那么劳动监察大队的职责有什么呢?接下来由律伴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劳动监察大队的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2、开展普法教育工作,宣传国家劳动保障方针、政策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具体承办局各执法单位提请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3、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办理各种用工手续。

4、负责劳动合同的推行和管理工作。

5、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6、协助做好劳动争议案件的调查取证和调解工作或移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7、对立案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8、妥善处理企业职工罢工、集体上访等突发事件,协调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9、做好劳动力市场、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管理、监督工作。

10、负责报送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信访等情况报表。

11、对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培训和监督。

12、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

13、完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和上级布置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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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案件流程

1、案件来源

(1)主动监察: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的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检查。在主动监察中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符合《行政处罚法》有关“简易程序”规定的案件,可以实施当场处罚。当场处罚案件须在二个工作日内报所属机关登记备案。

(2)举报投诉:指公民向劳动保障行政机关检举他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控告自己劳动保障权利受到他人损害的情况。对举报案件受理与否在三日内给予答复。凡符合规定的举报,应在七日内立案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信函举报的应将其转交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举报人要求告知受理和查处结果的,应通知举报人。

(3)上级委托和其他机关移送案件:接到上级委托和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及本级机构管辖范围的,应及时立案查处;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应及时回复并说明情况;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同时认为不属于本级机构管辖范围的,及时报送或移送有管辖权的监察机构处理。

2、案件登记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对所有案件进行分类登记。

3、案件审查

案件经登记后应及时填写立案审批表,送监察机构负责人进行审查,发现用人单位确有违法事实的,应当立案。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之日为立案起始时间。未批准立案的,审批表归档后返回登记处注明案件未批准立案。

4、案件调查

案件立案后,劳动监察机构应指定两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在规定时限内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办案人员完成调查取证后按规定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报告调查取证情况并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5、审议

指劳动监察机构对案件处理报批表进行审议。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将案件处理报批表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在处罚决定作出前,必须依法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需要举行听证的案件,应依法组织听证。依法不应给予行政处罚以及十五日内经补充调查后仍证据不足的,经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当归档后返回登记处注明撤销。

6、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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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处理、处罚决定书,并在七日内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被处理、处罚人,被处理、处罚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但不停止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根据需要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归档备案

处理、处罚决定执行后,办案人员应填写结案审批表,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结案后,由案件经办人员负责按规定制作案件档案卷宗,并交回登记处注明结案并归档。其中处理、处罚决定书应当在结案后十日内报送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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