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办理信用卡诈骗

2023-06-2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网上办理信用卡诈骗

网上怎么办理申请中信信用卡

在20多家主流银行中,中信银行的信用卡相对来说是非常好办理,特别是网上申请,只需要填写几步就可以完成,审批快,而且批卡额度也是很高的,因此中信信用卡备受亲睐。

提醒大家,申办信用卡请选择专业正规的渠道,切忌轻信他人的“美言”号称可以办理高额度信用卡或审批快,就放松警惕。一定要保护好个人信息,避免经济损失。下面介绍中信银行卡网上申请流程攻略,便于你快速通过信用卡审批。

一、通过搜索打开中信银行信用卡官方网站。点击申请信用卡

二、根据下面选择适合你的信用卡,建议卡种:中信银联标准IC信用卡(金卡),中信Q享联名卡(金卡),中信i白金信用卡,经常购物的可以申请中信白条联名卡,中信淘宝网联名信用卡(V版)金卡等卡。

如果实在不知道怎么选,可以在导航标准卡里面选择合适的卡, 白金卡权益非常强大,申请有一定难度,当然你有车有房或者条件相当好你可以试着申请白金卡,如无法获发白金卡,将核发金卡或普卡。如果第一次申请中信信用卡,不建议选自己喜欢的卡种,找中信主推的卡片, 第一容易下卡,第二,额度高,审核松, 等申请完第一张卡,再选自己喜欢的二卡申请。

三、网页申请选择好卡片后填入推荐号,勾上我已阅读点击立即申请,若想快速通过信用卡审批和担心被拒,建议填推荐号(附上大额度金卡的推荐号见下图)填推荐号就代表有白金卡用户愿意推荐你,本身也是一种资历证明。推荐号这一步很多网申的朋友容易忽略,强烈建议你填入。如下:

四、根据要求填写你的身份证号码真实信息,填写你的手机号获取验证码进入下一步操作(这步就不做演示了)

五、接下来填写你的真实邮箱地址、住宅地址、工作单位全称和单位地址,单位座机,有分机号的填写分机号,到时候邮件卡片会邮寄到你的单位地址,单位座机号切勿乱填,会打电话到你所在公司联系你征信,一般会问你出生年月,单位地址,单位电话号码是多少几个简单问题,如果你很回答得很自然会干脆,一般会审核通过的。切记回答时吞吞吐吐,回答不上来,那样你是很难通过审核的。

六、教育程度如实填写,大专以上学历网上是可以查询到的,切勿乱填。

下面就是让你核对你所填写的信息,核对无误提交就等审核通知短信了,等待5-7天会有短信通知,快的当天就会得到审核通知。核对的这个页面最好截图保存。因为信用卡中心电话回访咨询的问题全是这上面的!然后点击“提交”

必看注意事项:

在填写申请资料提交后7—10个工作日内,卡片会完成审批。也有最快第二天完成审批的。

如果申请获得批准,卡函会以挂号信方式邮寄,一般在寄出后的10天左右可以收到,中信银行在卡片寄出后会以短信的方式通知您;

如果您所提供的申请资料暂时未能符合中信银行发卡要求,中信银行也会以短信或信函的方式通知您审核结果不能通过。

收到初审通过短信后,需要面签(也就是确定是不是本人在申请信用卡),带上你的身份证去就近的中信银行填写一张表格交给柜台就行了。之后5-7个工作日会收到你的卡片。

收到卡片后,可以参考邮寄在一起的用卡指南里面的教程激活,可以在中信银行信用卡官网激活,也可以打中信信用卡官方电话激活和设置密码,这里就不多讲了。超级简单。

激活后就到附近超市或网购刷一笔任意金额试试,30天内刷卡一次免首年年费。

如果你申请过很多次信用卡,就会发现中信银行申请非常宽松,几乎填完基本信息就通过了。同样下卡也非常容易!再加上推荐号,近乎100%! 温馨提示:中信银行信用卡下卡激活后必须30天内消费一次才能免年费哦!

最后友善提醒:合理使用信用卡,保持良好的信用卡记录。

第2篇:信用卡诈骗及其防范

摘要:在我国,信用卡的发行和使用范围日益扩大。而信用卡诈骗犯罪作为一种新的特殊犯罪形式,其表型形式较多,产生这种犯罪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但由于信用卡制度确立较晚,相应的立法、管理及监督机制尚不健全,致使信用卡犯罪案件屡有发生。本文最后针对信用卡诈骗也提出了几点防范措施。

关键词:信用卡;信用卡诈骗;透支

引言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随着我国加入WTO和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我国金融业有了很大发展,金融市场空前活跃,而作为金融市场一部分的信用卡市场,历来为犯罪份子所觊觎。信用卡的使用在人们生活中已越来越普及,它以携带方便、功能多而受到人们的青睐,尤其是它具有透支功能,使得人们在急需用钱时可解燃眉之急。然而,任何事物都具有二重性,信用卡透支在方便客户的同时也会因为透支后在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方面因当事人各持一词而产生一些纠纷。近年来,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明显增多,诈骗数额巨大、涉案面广、社会影响恶劣,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因此研究信用卡欺诈案件的特点、成因及防范对策已成为金融界乃至社会的重大课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作用。

1我国信用卡的发展状况

信用卡是目前世界上流行的一种先进的支付与结算工具。国际上通行的信用卡是指银行或有关机构发给资信较好的公司和有稳定收入的个人,便利其购买商品、取得服务或者提取现金的信用凭证,持卡人可以以此为凭证,在暂时不支付现金的情况下先进行消费活动,并在以后一定时间内再补

[1]足所欠款项,是一种无需预先存款就可贷款消费的贷记卡。在我国,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信用卡业务近几年来在我国发展十分迅猛。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中国信用卡发行量到2003年时约为300万张,而到2006年底,达到5,000万张,截至2008年6月30日,中国信用卡总发行量已猛增到1.22亿张。过去,只有中资银行才能在中国境内发行信用卡。2008年12月23日,香港东亚银行在中国大陆推出人民币信用卡,成为第一家在中国大陆独立发

[2]行人民币信用卡的外资商业银行。

2信用卡欺诈的主要表现形式

2.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信用卡诈骗罪的重要表现形式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伪造信用卡主要有两种行为表现,一是完全模仿真实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非法制造信用卡;二是在真实信用卡的基础上进行伪造,如在空白信用卡上输入其它用户的实际信息进行复制,或者在空白信用卡上输[3]入伪造的信息等。对于伪造的信用卡,无论是你自己使用进行诈骗活动,还是伪造者把伪造的信用卡给其他人进行诈骗活动,都属于犯罪活动。如果行为人自己使用或者是由他人使用,对使用者来说,都属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在伪造后又自己使用的,它将同时触犯伪造金融票证和信用卡诈骗罪,罪行更严重。其中伪造行为是犯罪手段,使用行为是犯罪目的,按刑

[4]法规定以行为人的犯罪过程、数额大小具体确定犯罪幅度,然后择重处罚。 2.2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信用卡仅供持卡人本人使用是信用卡管理的国际性规则,根据这项规则,信用卡的使用权限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不得转借或转让。所谓“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即指,非持卡人未经持卡人同意或者

[3]授权,擅自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进行信用卡业务内的购物、消费、提取现金等诈骗行为。举个例子,如果你把你的信用卡借给你的亲戚、朋友使用,这就要与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相区别开来,行为人明知信用卡是他人的,自己无权使用,却假冒信用卡合法持卡人的名义使用,同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就构成犯罪。对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可以“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的行为定罪处理。

2.3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作废的信用卡是指因法定原因而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根据信用卡章程,可以导致信用卡作废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1)信用卡超过有效期限而自动失效;(2)持卡人在有效期内停止使用

[3]交回原发卡银行而失效;(3)因信用卡挂失而失效。此外,作废的信用卡还有其他的类型,例如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160条规定,信用卡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经销户的信用卡,发卡银行因持卡人死亡而销户的信用卡,发卡银行因持卡人要求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担保而销户的信用卡,因信用卡帐户两年以上未发生交易而销户的信用卡,发卡银行因持卡人违反有关规定而销户的信用卡,都属于作废的信用卡。无论是持卡人还是非持卡人,明知是上述已经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的,[5]均以本罪论处。 2.4恶意透支

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发卡行帐户上已经没有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根据发卡协议或者经

[3]银行批准,允许其超过现有资金额度支取现金或者持卡消费的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为客户提供的短期信用贷款,信用卡具有的这种透支功能是其他金融凭证所不具备的。信用卡透支建立在持卡人良好的信用基础之上,并且透支仅对于合法持卡人才行得通,非合法持卡人用信用卡进行透支的,不能算作透支。透支可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 善意透支指持卡人完全遵循信用卡章程和发卡约定,在约定或规定的额度、期限内行使透支权,并如期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是相对于善意透支的一种违法行为,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在超过期限内、额度内透支的行

[5]为,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的行为。

3信用卡欺诈产生的原因分析

信用卡作为重要的金融工具,以其快捷便利的结算方式,在赢得消费者的普遍欢迎、促进全球经济大循环的同时,由于其本身的特性而大大增加了被攻击的可能性,可以说信用卡的出现与发展顺应了全球化经济潮流,但是也为经济安全带来了风险。近年来,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明显增多,诈骗数额巨大、涉案面广、社会影响恶劣,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但是任何一种犯罪都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信用卡诈骗犯罪也不例外。 3.1社会层面的原因 (1)宏观方面的原因

比利时学者阿道夫·凯特勒 (LamberAdolphe JacquesQuetelet)利用统计学方法对犯罪现象进行了研究,发现贫穷与犯罪有关,比较富裕的地方也有比较高的犯罪率,同时影响犯罪率的另一种因素是贫富差距与地位的变化。他认为同一地方的贫富悬殊现象会引发人们的激情和欲望,产生各种诱[6]惑,从而引发犯罪。改革开放始自我国东南沿海,因而这些区域经济发展速度很快经济发展态势很好,但是同时也引发了贫富差距拉大等社会问题。我国的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的经济发展模式引人瞩目,同时也成了经济犯罪和金融犯罪的高发区,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贫富悬殊导致的部分人的心理失衡和贪婪欲望,从而走上犯罪道路,这也可以很好地解释我国经济发达地区信用卡诈骗犯罪高发的原因。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新局面,将在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上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与世界经济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由此而来的犯罪职业化、智能化将更加突出,新的经济犯罪和一些跨国犯罪会大量增加。 (2)金融制度方面的原因

完善的制度体系是防范信用卡犯罪、维护金融安全的基础和重要保证。我国发放信用卡的银行的规章制度尚不健全,有的发卡银行信用卡业务内部管理存在漏洞,我国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恶性竞争也是造成信用卡诈骗犯罪的重要原因。一些银行在盲目追求发卡数量的同时,对推销员和代理点的审查监督未及时跟上。而如此一来,让不法之徒有了可乘之机,随之而来的信用卡管控风险被放大。各银行为扩大市场占有率纷纷降低信用卡授予的标准,并且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愿最大限度共享信用信息,从而为信用卡风险管理埋下隐患。我国银行业在技术上缺少对信用卡申请人在同一银行或不同银行间多头申领、过度申领信用卡的监控、监测手段;不同部门之间尚未实现信息共享,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尚待健全和完善,现有的个人信用评估及授信额度控制手段无法满足风险管理的需要;各商业银行为降低营运成本,纷纷将信用卡营销业务外包,从而降低申领审核要求,造成银行信用卡存在[7]管理漏洞等等。这些都给金融犯罪包括信用卡诈骗犯罪留下了漏洞,加大了金融风险。 (3)法治方面的原因

从司法方面来看,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正在进行之中,有关金融的法律法规严重滞后,现有的一些规范有的不够完善,有的已经不适应形势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在违法与犯罪、合法与非法等界限的把握上存在很多困难。同时必须看到,由于大多数信用卡诈骗犯罪存在与境外犯罪分子勾结的情节,直接持卡诈骗人到案后常常辩称受他人指使,不承认是主犯,致使案发后只有部分共犯到案,主从犯的认定有一定难度,因而使得司法审判工作存在很大困难。 3.2个体层面的原因

利益是人们行为的驱动力。人们行为的原因总是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的,而从根本意义上说就是为了实现一定的利益。信用卡犯罪同样如此,它是犯罪人通过权衡其行为成本和收益后作出的“理性”选择。

计量经济学研究犯罪的学者们认为,犯罪行为是一种有目的的、故意的和自觉的行为,是犯罪人在权衡犯罪行为可能带来的利益和可能招致的损失后选择的行为;对犯罪行为的选择就像经济活动中的选择一样,是以个人对行为的成本和收益的分析为基础的,犯罪决策在本质上类似于任何其他的[8]行为决策。而信用卡犯罪属经济型犯罪,它的利益构成比较简单,主要是犯罪人通过实施犯罪所获得的货币和实物收入。例如,恶意透支非法占有持卡人或银行的资金、诈领信用卡骗取资金或在特约商户处购物等。

4信用卡欺诈的防范对策

4.1加强宣传教育,普及信用卡知识

金融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向社会各界宣传信用卡的基本知识,使人们了解信用卡的申办条件、步骤和手续,知晓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掌握信用卡转账结算、存取现金、购物消费的正确方法,养成遵守信用卡章程、恪守信用的道德风尚,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同时,也要让持卡人了解信用卡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提高他们的风险防范意识和防范本领,从而减少信用卡犯罪案件的发生。

4.2加强对信用卡业务的管理,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信用卡业务是风险性较强的业务,各发卡机构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严格遵照《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信用卡业务的各个环节上严格管理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强化内部监督,做到层层[9]把关。加强对信用卡业务部门员工爱岗敬业的职业道德教育,经常进行遵纪守法的典型案例教育,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法制观念。同时,各发卡机构要完善信用卡风险防范措施,完善信用卡业务的授权、核算以及透支、追讨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信用卡的审查、审批、发放等业务制度,通过电话、公函专访等方式认真审核申请人的各项资料,全面、准确地掌握申请人的基本状况。严格信用卡止付名单的印刷、传递、管理,对持卡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定期的跟踪复查。完善不良持卡人名单通报制度,开展内部稽核审查,堵塞漏洞,尽量将风险降至最低限度。 4.3严格网点和特约商户的审批及考核管理

首先,中国人民银行应该制定网点的设立标准,规范其设立的条件以及审批权限。先严格审查其资产、经营习惯及硬件建设等情况,待各项条件检查合格后,方能批准。其次,要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在日常管理中,发卡时加强对信用卡网点的指导与监督。对严格执行信用卡规章制度的网点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信用卡规章制度的则给予批评,并采取暂停其信用卡业务、限期整改等措施,对屡犯不改或与违法犯罪分子恶意串通欺骗发卡行的,应该坚决取消其开展信用卡业务的资格。最后,加强网点业务经办人员的检查、辅导和培训,通过宣传教育为主,并辅以必要的处罚措施,使经办人员树立风险意识,增强责任感,严格按照操作章程受理信用卡业务,认真核对最新的不允许办理信用卡的黑名单,增强识别、防范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还有临场处置应变的能力。 4.4强化侦查协作,加大对信用卡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信用卡犯罪智能化水平不断提高,时空跨度不断加大,取证破案的难度不断增大。针对其作案快、逃跑快、销赃快的特点,公安机关应组织专门的力量,采取以快制快的办法。快速侦查,堵截作案后逃跑的犯罪分子,并迅速追回赃款赃物。要加深对信用卡犯罪的研究,使广大侦查人员熟悉信用卡的相关知识,了解信用卡犯罪的主要作案手法,掌握打击该类犯罪的专业技能。侦查人员在日常工作和侦查案件的过程中,要注意收集犯罪线索,运用多种侦查手段打击信用卡犯罪。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必须树立全局统一的观念,建立专项性的协作,畅通信息渠道,进一步提高各地公安机关之间、各警种之间协调配合、整体作战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掌握斗争的主动权,有效地遏制信用卡诈骗罪的发生[11]。

[10]5总结

现在我国信用卡诈骗现象已经越来越多,在已建立信用系统的地区和行业领域经验的基础上,加强立法调研, 尽快制定并颁布相关法律法规, 积极引导和鼓励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 推动全国性公共信用体系建立,并加大打击对信用卡诈骗犯罪活动的力度,对中国金融经济的良性发展,是大有好处的。政府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公安部门以及信用卡使用者和广大消费者应该一起努力,加强合作与沟通,共同还银行信用卡领域一片净土。

参考文献:

[1]孙刚.信用卡若干问题研究[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03,9.

[2]百度百科.信用卡词条[EB/OL].http://baike.baidu.com/view/8153.htm?fr=ala0_1_1.2009-2-19/2009-12-10. [3]谭万霞.信用卡诈骗罪论析[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8,(2):13-15.

[4]慕凯.论信用卡诈骗罪的防范[J].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9):18. [5]秦婷婷.信用卡诈骗罪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2007:12-13. [6]张明楷.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711.

[7]黄京平,左袖阳.信用卡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8,(9):11-13. [8]谢望原,史全领.信用卡犯罪若干疑难问题探析[J].法学论坛,2007,(2):22-23. [9]洪武,张运燕.信用卡诈骗犯罪及法律对策[J].华南金融电脑,2004,(12):23. [10]吴飞飞.信用卡的取得方式与行为定性[J].政治与法律,2007,(1):27. [11]刘谱.论信用卡犯罪的防控对策[J].兰州学刊,2007,(10):11.

第3篇:信用卡诈骗罪

上传时间:2011-12-29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行为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使用,包括用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者自动取款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这里“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本法第l77条规定的伪造的信用卡,即使用各种非法方法制造的信用卡。对伪造的信用卡,有的是伪造者自己使用进行诈骗活动,也有的是伪造者将伪造的信用卡出售给他人或者送给他人,由他人使用,进行诈骗活动。无论是自己使用或者是由他人使用,对使用者来说,都属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情形。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无论是进行购物或者接受各种有偿性的服务,在性质上都属于诈骗行为。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根据有关规定,作废的信用卡主要有以下几种:(1)信用卡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动失效。根据发卡银行和信用卡种类不同、信用卡的有效使用期限也有所不同,有一年、二年、三年或更长时限的。对于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不再继续使用信用卡或仍需要继续使用而办理换卡手续的,都应将过期的信用卡交回发卡银行或者发卡公司。(2)信用卡持卡人在有效期限内中途停止使用该卡,此时该信用卡有效期虽未到,但在办理退卡手续后即归于作废的。(3)因挂失信用卡而使信用卡失效。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作骗,所谓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如使用捡得的信用卡的;未经持卡人同意、使用为持卡人代为保管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的等等。

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信用卡的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发卡银行信用卡帐户上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持卡人仍可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信用卡的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消费信贷、即允许持卡人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先行消费,以后再由持卡人补足资金,并按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在我国各发卡银行一般均规定允许持卡人在一定限额内进行短期的善意透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既对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具体来讲是信用卡的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也给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产生损害。犯罪对象是信用卡。所谓信用卡,是指信用卡公司(包括各类发卡机构)以持卡者的信用为条件,发给持卡人的用于购买商品、取得服务或者提取现金的一种信用凭证。以此凭证,持卡人可以到指定的地点进行消费,接受服务,如到商场、商店购买物品,到宾馆、饭店、娱乐场所享受服务等,而不必支付现金。尔后由信用卡指定消费的地点通常称为信用卡特约商户向发卡行支付款项,发卡行再从持卡人所存取的款项中扣除有关消费费用。同时,持卡人还可以凭卡到发卡机构指定的营业网点存取现金,信用卡只能供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更不能典当或抵押。

信用卡,就其内容而言,一般应包括:(1)在卡片的正面上,应印有信用卡公司设计的图案、公司名称及信用卡名称,并有信用卡专用标志或防伪暗记;(2)用打卡机将信用卡公司的代号、信用卡号码、持卡人姓名、有效期等内容用凸起的字码打在卡上,以便在使用时可用压卡机将这些内容复写在签字单上;已在信用卡的背面预留持卡人的签字,用之与签字单上的字体相对较。一般还印有发卡公司诸如限用范围、支付货币种类限定等的简单声明;(3)在背面设置一条磁带,记录持卡人的有关资料与密码,以供电脑终端或自动柜员机鉴别真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具体行为表现为: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使用,包括用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者自动取款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这里“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本法第l77条规定的伪造的信用卡,即使用各种非法方法制造的信用卡。对伪造的信用卡,有的是伪造者自己使用进行诈骗活动,也有的是伪造者将伪造的信用卡出售给他人或者送给他人,由他人使用,进行诈骗活动。无论是自己使用或者是由他人使用,对使用者来说,都属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情形。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无论是进行购物或者接受各种有偿性的服务,在性质上都属于诈骗行为。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根据有关规定,作废的信用卡主要有以下几种:(1)信用卡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动失效。根据发卡银行和信用卡种类不同、信用卡的有效使用期限也有所不同,有一年、二年、三年或更长时限的。对于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不再继续使用信用卡或仍需要继续使用而办理换卡手续的,都应将过期的信用卡交回发卡银行或者发卡公司。(2)信用卡持卡人在有效期限内中途停止使用该卡,此时该信用卡有效期虽未到,但在办理退卡手续后即归于作废的。(3)因挂失信用卡而使信用卡失效。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作骗,所谓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如使用捡得的信用卡的;未经持卡人同意、使用为持卡人代为保管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的等等。

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信用卡的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发卡银行信用卡帐户上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持卡人仍可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信用卡的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消费信贷、即允许持卡人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先行消费,以后再由持卡人补足资金,并按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在我国各发卡银行一般均规定允许持卡人在一定限额内进行短期的善意透支。实践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银行信用卡可以透支的特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透支款或者在大量透支后潜逃隐瞒身份、以逃避还款责任,这种行为即为此项所称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诈骗犯罪。 本罪必须是利用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大”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界限,对于数额不是较大的信用卡诈骗行为,可以追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确无诈骗故意,即使违反有关信用卡管理规定获取了财物,也不能以犯罪论处。如不知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善意透支,误用他人信用卡等,均不能作犯罪论处。 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诈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这里的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诈骗5万元以上者。至于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伪造后又使用的;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屡教不改的;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公私财物的巨大损失的;因其行为造成恶劣的影响的;等等。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以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20万元。至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指以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为常业的;属于累犯、惯犯或多次作案的;具有多个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特别严重的经济损失或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利用诈骗财物进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因其行为造成特别恶劣的影响的;等等。 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4篇:信用卡诈骗类型和防范措施

信用卡诈骗类型和防范措施1.利用伪造信用卡诈骗

此类信用卡诈骗案件占17.9%。主要是行为人或是自己直接伪造信用卡,或是从他人手中购买伪卡进行诈骗。伪造信用卡的关键是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获取,有利用职务之便窃取,也有通过互联网客户在线登录等途径获得,尔后再利用信用卡制作设备伪造信用卡进行套现。典型案例:2009年,冯国涛的前女友黄海慧由于工作关系知道公司业主朱某的一张建设银行卡卡号及密码,卡上平时都有几十万元的存款,冯国涛产生伪造信用卡诈骗的念头。他通过网络以3万余元的价格购得一套信用卡制作设备,然后让黄海慧窃取朱某的信用卡信息。冯国涛找人伪造了一张信用卡,找到专门负责套现的义乌人陈某。7月6日,冯国涛和同伙赶到义乌,在陈某公司的POS机上成功将伪卡内的100万元钱套现,陈某拿到30万元手续费。

2.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

犯罪嫌疑人冒用他人名义,使用他人的身份资料和相关财产证明等从银行冒领信用卡,直接取现、消费。

典型案例:2008年9月,义乌苏溪人楼兴法因拖欠邵宝宝的债务,楼兴法、邵宝宝、楼峰煜(有POS机)合谋冒名黄某申领银行信用卡,透支套现。

楼兴法骗取黄某的身份证后,与楼峰煜共同伪造了黄某的工作、收入证明及商品房产权证,办理了两张信用卡,共套现19992元用于归还拖欠邵宝宝的债务。

3.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

信用卡持有人透支后,经银行两次催收三个月后仍不归还,即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占信用卡诈骗案的71.4%。值得一提的是,此类案件中有部分行为人主观上可能并无太大恶意,却产生了严重后果。

典型案例:2007年3月份,义乌人冯某在义乌某商业银行办理了一张透支额度为1.5万元的信用卡。截至今年5月17日,冯某透支本金14988.87元人民币并造成滞纳金和利息共计

40240.45元人民币。该商业银行通过多种渠道多次催讨,但冯某一直未归还。案发后,冯某还款3.5万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3万元。

4.通过网络实施诈骗

利用网络进行信用卡诈骗的新型犯罪也已出现。

典型案例:去年7月份,徐胜超通过网络找到黄某,自称能为其办理高额的透支信用卡,并于同年8月20日,让黄某在某银行义乌支行办理了以其妹名义开户的银行卡并开通网上银行。次日,徐胜超冒充银行办卡人员,从黄某处取得银行卡和密码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后徐胜超骗黄某又办了一张该银行的银行卡并需存入10万元。当日,徐胜超即通过网上银行关联程序(是指只要持卡人有一张银行卡办理了网上银行业务,输入身份证号和密码后,在同一银行办理的其他银行卡均可在网上显示,并仅通过密码而无须插入U盾即可以实现关联账户之间的相互转账),将黄某银行卡内的8万元转走,分多次在ATM机上取现。信用卡诈骗案件多发的原因

通过分析义乌近年来发生的信用卡诈骗案件,义乌市检察院发现,造成此类案件多发的原因主要有4点,正是管理上的漏洞导致了信用卡诈骗案件的多发。

1.金融机构对信用卡的发放、POS机的设置审核不严。POS机的发放使用审核监管不严,导致不具备资格或利用虚假身份信息就能轻易申请办理信用卡和POS机,为信用卡诈骗埋下了隐患。

2.有关部门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不力,给不法分子非法获取及利用公民信息伪造信用卡创造了条件。

3.网络监管、防范诈骗工作不到位。一些高科技、高技术含量的信用卡诈骗案件频发,但银行却未能及时更新技术设备,造成打击犯罪被动、滞后的局面。制假售假类广告在网络上又随处可见,网络监管未能及时跟上。

4.不同金融机构之间信用信息系统未联网,致使诚信评判缺失。因银行间信息不连通,犯罪分子在一家银行恶意透支后,往往又到另一家银行申领信用卡透支,连续作案,导致多家银行遭受损失。

防范信用卡诈骗关键在银行

信用卡诈骗类案件的增多,不仅侵害合法持卡人的利益,而且降低了人们对使用信用卡的信心,严重威胁信用卡管理制度及金融管理秩序。该如何有效预防和减少信用卡诈骗呢?义乌检察院认为,应从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信用卡内部监管。一是应规范信用卡和POS机申领手续,加强对信用卡发行的监管力度,严格审核资料,建立稽查工作体系,全面、充分了解申请人资信状况,从源头上消除隐患;二是应加强银行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设立完善的内部监管制度,注重妥善保管客户的个人数据,防止被不当使用和泄露。

2.建立信用卡信息共享管理体系。持卡人在某一金融机构有了恶意透支、拖延还款等不良记录后,该信息应与其他各金融机构共享,以避免持卡人再次到其他金融机构申领信用卡。

3.加强金融机构与司法机关的协作,加大对信用卡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第5篇:浅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

随着经济的发展,信用卡这样新型的金融支付工具产生了,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地便利,但是同时信用卡已成为犯罪分子的重点犯罪目标,信用卡诈骗犯罪便是依托信用卡这一新兴的金融工具。由于信用卡的使用是以持卡人的个人信用为基础,并可以透支消费,信用卡持卡人随之增加,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现象也日渐增多,并成为利用信用卡实施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央部署,为国家大局服务的重要方面,是人民法院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从司法工作实际出发,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本文主要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及防范等方面作粗浅分析,抛砖以引玉。

一、信用卡诈骗罪概述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等方法进行诈骗活动。

二、透支的概念和区分

所谓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发卡行帐户上没有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根据发卡协议或者经银行批准,允许其有一定额度或者超过现有资金额度支取现金或者持卡消费的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为客户提供的短期信贷,仅凭个人信用,不需要实物担保,透支功能也是信用卡区别于其它金融凭证的最明显特征。信用卡是建立在持卡人良好的资信基础之上,不需要实物担保的信贷产品,给人们生活带来很多便利,同时也存在较大风险。根据使用人主观方面是否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

善意透支是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可分为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和不当透支。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指持卡人完全遵循信用卡章程和发卡约定,在约定或规定的额度、期限内行使透支权,并如期按要求归还的行为。不当透支,是指持卡人违反了信用卡章程和发卡约定,超过约定或规定的额度、期限进行透支,但在一定期限内,经发卡银行催收后及时归还或者自动归还的行为。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与不当透支的相同之处是行为人均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界限在于,是否遵守了信用卡章程和发卡约定。不当透支实质上是一种短期违约行为,发卡行会以扣缴一定利息为对价,同时短期信用不良状况会在银行信用系统内体现出来。

恶意透支可分为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恶意透支。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违反信用卡章程与约定进行透支,逾期不还,但诈骗金额较小或是拖延时间较短或是经催收又迅速还款的行为,由于其社会危害性较小,不构成犯罪。犯罪性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的行为。犯罪性的恶意透支按照行为类型,又可分为超限额的犯罪性恶意透支和超期限的犯罪性恶意透支。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恶意透支相同之处在于行为人均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同之处在于是否达到了犯罪程度,实践中以是否达到了司法解释的数额为标准,以催收后拖延时间为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2月出台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此解释,信用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三、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构成:

1、主体条件

现在争论最多的就是恶意透支主体是否包括“骗领信用卡人”?根据领取信用卡时是否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可把骗领信用卡可分为善意的骗领和恶意的骗领。如果申请人在申请时是想办信用卡好好使用,但是个人信用状况或是个人资料不完善,为了顺利通过银行审核,证明文件或是手续上进行骗领的,行为人在领取后,都有遵循信用卡管理办法和章程的规定正当使用信用卡的,可以称为“善意的骗领人”,根据是否提供真实身份,“善意的骗领人”又可分为“瑕疵善意骗领”和“实质善意骗领”。如果仅仅是程序上的瑕疵和不足,这样的善意骗领是可以成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主体。但是实质性善意骗领因为提供虚假申请人身份,一旦越线实施了恶意透支,就应推定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时就很难界定其领取信用卡时有无犯罪意图,那和其他类型的信用卡诈骗就一样了。因此,笔者认为实质性善意骗领人不能成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主体。如果为了实施诈骗活动而骗领的可称为“恶意骗领人”。“恶意骗领人”以犯罪为目的,办理信用卡不是为了用信用卡,不是为了透支,不能成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而是其他类型的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主体。如是由于盗窃、抢劫等行为而得到的信用卡则构成非法占有信用卡行为,不能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主体。所以,刑法规定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应该是合法持卡人和瑕疵恶意骗领人。

2、主观条件

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是故意,即透支人在透支前已明确知道自己没有能力归还,但仍持卡消费或提现的行为,或者是有能力偿还的但在消费或提现后根本不想还的行为,是一种主观上不想还款的行为。对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推定过程中,一定要区别这种行为是主观上的恶意不归还,还是因为有合理的客观因素导致行为人不能归还的。前者是主观的不愿归还,后者是客观的不能归还。所以,如果行为人透支后,确实是由于客观的正当理由不能归还的,基于行为人的无恶意行为,不作犯罪处理。如果行为人透支后携款逃跑的,或透支款用于挥霍、购买奢侈品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包括对规定限额、规定期限的明知和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一般基于对其行为的推定,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既是行为的一个客观方面,又是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

3、客观条件

恶意透支在客观方面有三种表现,一是超过规定透支额度的透支,二是超过规定期限的透支,三是经过催收仍然不还款。其中透支额度是指各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可使用的个人信用担保短期贷款数额,对于透支的持卡人各发卡银行可以根据还款期限进行催收,如果持卡人未经银行催收而自动归还的或者催收后及时归还的,不以犯罪处理。对于经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根据2009年12月出台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四、恶意透支的表现形式:

恶意透支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在现实生活中,有些违法犯罪分子为逃避制裁,采用恶意透支的行为方式也十分狡猾多样,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短时间内持信用卡在特约商户,网点频繁使用、取现,形成大量透支,再隐匿潜逃,对银行催收置之不理,导致银行不能追回透支款。

二是持卡人与他人合伙境外或异地恶意透支。例如甲向银行申领信用卡后,交由同伙乙,由乙持卡到国外疯狂购物消费,大肆透支。当对账单寄达甲时,甲便持没有离境证明向银行报称账项出错,由银行承担该笔费用。由于凭真卡跨境购物,账单签名与卡上记录相符,没有密码识别,发卡行很难查到信用卡领有人私借信用卡串通他人恶意透支的证据。

三是持卡人和商户串通,倒付现金,通过假消费等方式,套取银行的资金。商户在持卡人的授意下,并不按持卡人的实际消费额结帐,还任意向持卡人倒付现金。

五、如何防范恶意透支

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防范,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考虑:国家法律保障、银行规范控制和个人素质提高。要多管齐下,全面兼顾,充分发挥各自的长处,取长补短,相辅相成,切实有效的形成“不敢为、不能为、不愿为”的控制和防范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网络。

(一)国家法律保障

要有效控制和防范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就必须深化金融改革,健全、完善金融立法,严格金融执法。在立法上,特别是刑事立法,要加强对金融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严厉打击金融犯罪,把金融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使各项工作有法可依。在执法上,各司法部门要通力合作,做到与时俱进,更新理念,从引用单一性的刑事惩罚转到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司法上来,正确树立打防并重、预防为主的新观念。

(二)银行规范控制

发卡行应完善业务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多级控制体系、建立和落实岗位责任制、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完善操作程序、加强银行业务员的技能培训,加强员工风险意识,提高员工的素质。并且借助科技优势,开发了一系列风险管理与服务支持系统,加强银行监控、识别银行卡风险事件,及时降低、消除风险隐患。充分发挥银行信息资源优势,依托各类风险信息采集共享平台,及时提供行业风险报告、风险提示等信息服务。一旦发现风险,银行应立即反应,快速处理,将风险降到最低。

(三)个人素质提高

持卡人应珍惜信用,不要恶意透支,不要参与违法行为和欺诈交易。持卡人一旦因这类不法行为被查获,将被列入黑名单,给个人信用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害,将导致银行一致拒绝一切信贷业务,更严重的还将导致刑事处罚。加大诚信宣传力度,加强公民守法意识,营造良好

信用环境,培养个人信用意识,构筑坚固思想防线,拉起防止恶意透支的警戒线,确保信用卡安全有效的使用,防止犯罪发生。

第6篇:论信用卡诈骗案件的侦查

「摘要」

针对信用卡诈骗案件的现状与发展趋势,本文论述了信用卡诈骗案件侦查中在立案前应当重点审查的内容、侦查策略和应当建立、完善的侦查机制。

「关键词」信用卡 诈骗案件 侦查

信用卡诈骗案件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信用卡或恶意透支的行为进行诈骗的案件,直接对应的犯罪是刑法第196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犯罪依托信用卡这一新兴的金融工具,在犯罪手法、侦查策略上都有别于传统刑事犯罪,本文拟就该类案件的侦查作一探讨。

一、信用卡诈骗案件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一)发案数逐年增多,案值大,案件损失惊人

九十年代之前,我国信用卡业务尚不具有普及条件,当时以信用卡为工具实施的诈骗案件属于少数,仅局限在为数不多的能够使用信用卡的高档消费场所中。近年来,随着信用卡在社会生活中的日益普及,信用卡犯罪也不断增多,可以预计,这一增长趋势将随着信用卡业务的进一步发展还将持续。犯罪分子多为连续实施犯罪,针对的主要是透支额度较高的境外信用卡,所以,案件的数值和造成的损失也相当惊人。广东省公安厅和珠海市公安局2001年破获的“JK1号”的特大信用卡诈骗案中,缴获伪造的假卡17,126张,经有关国际组织鉴定,这批假卡可造成经济损失约3.2亿元人民币。

(二)犯罪手段多样,流动性大,隐蔽性强,呈现面广、线长的趋势

以往的犯罪手段较多的是使用伪卡、恶意透支进行诈骗,当前出现了通过发送短信、利用电子邮件、网上支付、截获电话银行资料等方式,这些同其他新兴的金融、通讯工具结合起来的新的犯罪形式,难以防范。犯罪分子实施犯罪不需要固定的窝点,打一枪换一个地方,随着实施环节的增加,这种犯罪还呈现出面广、线长的趋势,犯罪分工细致,涉及的人数多。

(三)犯罪主体成分复杂,境外机构的渗透在加强,中外犯罪分子联手勾结作案的现象有所加强

过去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多是一些个人,利用当时防范意识不强、防范能力有限,进行蒙蔽诈骗;近年来出现的信用卡诈骗案件,犯罪主体身份多样,有些还具有正当的职业,出现了一些银行机构、宾馆、酒店的工作人员和计算机从业人员实施本罪的现象。如上海破获的“305”专案中,犯罪嫌疑人曾以菲为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分行信用卡业务部的工作人员,唆使其他三人,半年内通过制作假卡诈骗资金高达73.565万元。同时,近年来破获的信用卡诈骗案件,多数都具有涉外因素,由境外犯罪人员和国内犯罪分子联手、分工实施犯罪有增多的趋势。

(四)伪卡制作技术更新快,呈现与高科技紧密结合的趋势

科技的发展带给信用卡制作、防伪技术的不断提高,然而,与伪卡制作的较量却没有停止过;伪卡的制作也在不断采用新的科技成果,制作设备、技术不断更新,目前很多假卡在外观上与真卡并无二异。未来的信用卡将以芯片智能卡取代当前的磁性卡,这种以电脑芯片存储资料信息的信用卡具有更高的防伪特性,但是,对于如何更加有效地防范假卡的研究却不能作丝毫松懈。

二、立案前应当重点审查的问题

(一)信用卡诈骗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别

规范信用卡的法律体系,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其中刑法的管辖只适用于构成犯罪的严重违法行为,区别一般违法行为和信用卡诈骗犯罪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实施主体上的差异,一般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既包括单位也包括自然人,而信用卡诈骗犯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所以,单位实施的信用卡违法行为,可以排除适用信用卡诈骗罪。

第二,主观罪过上的区别,信用卡诈骗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而一般违法行为可以是直接故意行为,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行为,甚至可以由过失构成。如持卡人透支后由于疏忽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偿还透支额,应当接受有关的经济处罚,负担逾期罚息。

第三,客观行为表现不同,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客观行为表现有四种,即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和恶意透支行为;这四种行为之外的违法行为可以构成一般违法行为,不能构成犯罪。

第四,违法数额不同,构成犯罪、适用刑罚处罚,应当具备诈骗的“数额较大”的要件,根据《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46条,这一数额为5000元以上;诈骗数额未达到5000元的,可以构成一般违法行为。

(二)恶意透支的诈骗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别

信用卡透支是信用卡的重要功能之一,也是银行信用卡业务的一项重要内容,“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帐户的客户在帐户上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允许客户以超过其帐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的行为,其实质上是发卡银行或公司向持卡人提供的一种消费信贷。根据刑法第196条第2款的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只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规定的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的行为,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据此,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罪的成立要件如下:

在主观上,必须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基于放任的目的实施恶意透支行为的,不构成恶意透支的犯罪。在客观上,首先其行为表现有两种:一种是超过规定的限额透支,一种是超过规定的期限透支。二者是选择要件,而非同时具备的要件。所谓超过规定限额透支是指违反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章程规定,在允许透支的最高限额以外进行透支使用信用卡的行为,所谓超过规定期限透支。这是指持卡人虽然在规定限额内透支但超过了允许的期限仍不予偿还的透支行为。其次,在程序上必须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对于“催收不还”的认定,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的为“恶意透支”行为。最后,恶意透支构成犯罪须达到数额较大,根据《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标准为5000元以上。

同时具备上述主、客观要件的,构成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犯罪;否则,为一般恶意透支的一般违法行为。

(三)诈骗消费卡内资金的行为的认定

除了金融机构发行的银行卡,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还有非金融机构发行的消费卡。消费卡和信用卡在外观上相似,都具有一定的消费、结算功能,容易发生混淆。但二者有本质的区别,除了发行主体的区别,更主要的是,消费卡没有专属性,在消费卡的磁条内没有持卡人的资料记载,只有金额记载,只要购买,就可以获得,可以转给他人使用,若有遗失不能挂失;而信用卡则具有专属性,需要通过银行履行一定手续才能获得,持卡人就是所有人,不能转给他人使用,遗失可以挂失止付。消费卡主要有两类:一种是储存一定金额代替现金结算的消费卡,一般是消费者事先通过现金或者支票购买,在消费时,只要将卡插入专用机器,就可以代替现金使用,如地铁公司发行的电磁卡,电讯公司的电话卡,油气公司发行的加油卡等。另一类是有累计购物价值进行折扣计算的优惠卡、积分卡、贵宾卡等,一般是消费者在购买了一定金额的商品后获得,并在今后购物中享受一定的折扣优惠。

消费卡不具有专属性,也不具有透支功能,除了在特定的场合进行消费结算之外,也不具有转帐结算、异地汇兑的功能,与银行卡的性质有明显的差异,所以,不宜适用有关信用卡犯罪的刑法规定。在实践中,行为人盗窃消费卡进而使用的应当认定为盗窃罪,通过拣拾消费卡进行冒充使用的,构成侵占罪,以消费卡冒充信用卡诈骗他人钱财的,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认定为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三、信用卡诈骗案件的侦查策略

(一)根据犯罪分子伪造假卡的常用手段,从使用的假卡中发现侦查线索

犯罪分子是以信用卡为工具实施诈骗犯罪的,侦查中应当充分利用已经发现的伪卡,认真分析,研究、鉴别伪造手法,为划定嫌疑人范围提供参考,并运用信息资料进行串、并案研究,从中获取侦查突破。

1、磁性信用卡的外观特征

信用卡,从实质上,是一种支付与结算的工具;从形式上,就是一张塑料质地的卡片,所以信用卡既被称为电子货币,也被称为塑料货币。当前我国使用的信用卡均为磁性卡,磁性信用卡在外观规格、特征上具有特定的标准和内容,这是伪造信用卡的对象所在。

(1)规格

普通信用卡的尺寸大小相当于身份证,根据国际通行标准,其标准形态为卡片长85.725mm,宽为53.975mm,厚为0.762mm.一般用特制的胶制塑料制成。

(2)正面的外观特征

第一,卡的左上部是发卡银行自行设计的独特标记;第二,卡的中部是凸印出来的持卡人的帐户号码;第三,卡的中下部有一组数字或字母用以区分不同的发卡行。如万事达卡(Mastercard)是一组以“5”开头的四位数字,中国建设银行的龙卡则直接标明“CCB”(中国建设银行);第四,在发卡行数字或字母的右恻通常为卡的失效日期;第五,下部是凸印的、以字母表明的持卡人姓名;第六,右下部是激光防伪标记、注册商标图案。如中国建行的龙卡防伪标记为反光的孔子像,并在下端显示有中国建设银行的英文缩写“CCB”;维萨卡(Visa)的激光防伪标记为飞鸽图案,环绕图案的是微型印字“VISA”。

(3)背面的外观特征

第一,上部是黑色的磁性带,磁性带是磁性信用卡的核心所在,通过这种磁性储存晶片储存卡主关键的保密信息资料;第二,是信用卡的签名栏。签名栏具有一定防伪功能,如维萨卡(Visa)、中国建行的龙卡等,签名栏的背景都是蓝、金两色的、呈45度倾斜的“VISA”字母,维萨卡的签名栏上还印有一组字母,是信用卡帐号和授权号的组合。第三,下部是发卡银行的简短申明。

2、常见的伪造手法

(1)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信用卡。以往我国发现的伪造信用卡多是由境外犯罪集团制造,近几年在我国南方一些城市也发现有伪造信用卡的“地下窝点”,查获了犯罪分子用以伪造信用卡的模具、压板、磁带阅读器、镭射标志切割器、烫印机、丝网印刷机等现代化印刷材料和工具。

(2)在“真卡”基础上进行的伪造。即信用卡本身是合法制造的,但是未经发卡银行进行凸印或写磁,信用卡不具有身份专属特性,犯罪分子在此基础上进行加工,使其貌似已经发行给用户的信用卡。这种行为是一般意义上的“变造”,由于伪造信用卡的实质和关键在于对卡内输入持卡人的有关信息和资料,使其具有个人身份特征,才有使用的可能,一张具有外观特征的信用卡,没有任何价值。因此在信用卡犯罪中“伪造”行为包括一般意义上的“变造”。

(3)非法复制他人信用卡。利用专门的技术设备,在伪造卡、空白卡、废弃卡上输入合法持卡人的密码、签名以及其他信息资料的行为,俗称“烧卡”

(4)使用盗码机等方式盗取他人信息资料进行伪卡的制造。盗码机也叫读码机、猫崽机、测录机,是从真付款卡上复制磁条资料,然后将这些资料转移到假卡的磁条上的器材。这种器材用电池操作,体积如手掌大小,最小的形似BP机状,设计有卡槽,将信用卡磁性带划过卡槽时,盗码机就可以将卡上磁性带中的信息资料盗取并存储在机内,一般的盗码机可以盗取200-300组资料,最多的可以达到800-1000组。由于其体积小巧,携带、运输方便,存储量大,成为信用卡犯罪的常见工具。将盗码机装在POS机上或是利用接近信用卡的机会刷卡,可以将他人信息轻松盗窃到手,通过写磁输入磁性带,即完成伪造。其他盗取信息的方式还有通过窥视、截获网上消费的信息、购买小偷偷得的个人信息等。

3、在侦查中的运用

以模仿真实信用卡伪造并进行诈骗的,侦查中应当鉴别其伪造的手法,分析作案人是否具备自己制作的条件,广泛收集同类案件的信息,掌握重点人口,分析是否可以实行并案侦查。

以“真卡”基础上进行伪造、诈骗的,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银行或发卡机构内部,多为其内部人员所为,应当把嫌疑人摸排的范围重点划定在银行或发卡机构的内部人员的范围,尤其是有机会接触到发行信用卡业务的人员之中。如上海侦办的“315”专案,犯罪分子通过破解发卡程序,将掌握的信用卡序号输入电脑,就得到了信用卡的帐号、密码,通过这种方式疯狂伪造了外地的信用卡,进行异地取现,即为从事信用卡业务部门的内部工作人员作的案,这类案件外部人员基本不具备作案条件。

以非法复制的方式进行伪造、诈骗的,应当结合作案所使用的设备、实施诈骗的方式等进行综合分析,刻画嫌疑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收集有关信息情报,寻找侦查突破。

办理使用盗码机伪造信用卡的案件中,如果在现场或人身搜查中发现有盗码机的,应当注意:第一,不要操作或要求其他人示范、操作该仪器,由于盗码机多设定有自动清洗程序,不当操作使用,可能导致资料被自动清洗掉,从而丧失定罪证据;第二,不要按动盗码机上的按钮,不要当场尝试用卡划过盗码机卡槽,应当保持原状带回,以免破坏盗窃的资料信息;第三,将现场相关物品都作为证据予以查获,包括电线、插头、制作信用卡用的卡片原料、解码用的电脑、传真机等等;最后,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写明查获的物品、检查的时间、地点,请现场嫌疑人和两名侦查人员签名。

(二)根据信用卡的使用流程,结合犯罪分子诈骗手法,摸清犯罪行动规律,有针对地采取侦查措施

信用卡的使用流程相当于持卡人先消费后支付,这种有别于传统交易流程的方式客观上使得发卡银行为持卡人垫付消费资金,为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同时,信用卡的应用需要完备、先进的计算机联网系统的支持,银行和特约商户通过各种直接、间接网络,使远距离的信用卡交易信息处理能在数十秒内迅速完成;由于我国信用卡业务开展时间不长,计算机联网、通讯、管理系统不够完备,存在一些传递上的“时间差”,如银行传递挂失信息到特约商户需要两三天甚至更长的时间,这些管理上的漏洞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提供了可能。实践中常见的诈骗手法主要有:

1、使用伪卡在特约商户高额消费。犯罪分子利用信用卡先消费后支付的特点,使用伪造的假卡进行高档消费,通过变卖获取非法所得;或是通过给付收银人员手续费等诱饵现场兑换现金,最终让发卡机构承担巨额损失。

2、冒用作废的信用卡。多数是由银行或特约商户的工作人员利用挂失信用卡的时间差,持他人已经作废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的。

3、冒领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行为人在申领信用卡时就具有通过信用卡的透支功能实施诈骗犯罪的目的,所以虚构身份或以他人的身份进行申请,获得信用卡即实施诈骗犯罪。

4、使用信用卡并进行恶意透支的。行为人违反信用卡使用管理章程,非法使用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或规定数额消费,经银行催缴拒不返还的行为。

根据上述犯罪表现,摸清犯罪行动规律,针对性地采取的侦查措施主要有:

1、持伪卡诈骗的犯罪中,侦查中应当树立深挖源头的思想,犯罪分子可能自己制作假卡再进行诈骗,更多的是从其他专门从事伪造信用卡的犯罪分子手中非法购买获得,查办案件中不要满足对落入侦查视线中的犯罪分子进行查办,还要从案件的线索中,追根溯源,以点带线,以线带面,挖掘犯罪的源头,将犯罪分子一网打尽。

2、在恶意透支的诈骗犯罪中,犯罪分子多是在一定时期内连续多次实施犯罪,这种情形中,应当内紧外松,张网布控,做好侦察部署,在侦察人员的控制下,让犯罪分子继续进行诈骗犯罪,摸清犯罪规律和犯罪分子的落脚点,再实施抓捕,并搜查其人身、住所,获取定罪的有力证据。如某地公安机关接到报案称有人连续在高档消费场所使用假卡诈骗财物,侦查人员通过暗中布控,一连几天将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规律、落脚点、人数等都基本掌握之后,在犯罪分子落脚的香格里拉酒店实施抓捕,现场搜查出大量伪卡、制作假卡用的电脑等工具、珠宝首饰等,将案件顺利侦破。

进行张网布控时,应当注意:第一,是“外松”的假象制造的要自然,不露痕迹。因为犯罪分子总是很多疑,对侦查活动十分敏感,一有风吹草动,就十分紧张警觉,会更加隐蔽、警惕,加强心理防线和防范措施,而使侦查活动落空。

第二,要把握主动,营造“出击”时机,让整个侦查活动始终在侦查人员的控制下。“外松”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让犯罪人实施犯罪暴露犯罪意图,从客观上固定犯罪证据,但应当注意同时要做到“内紧”,将犯罪的活动始终置于侦查机关的控制之下,能够把握合适的时机,进行抓捕。

第三,布控的过程应当严密谨慎、周密细致,防止出现意外变故,导致侦查活动不能顺利进行。

第四,要求侦查人员具备机智灵活的头脑。事先的考虑再周全,也会在实施中出现意想不到的情形,这就对侦查人员的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要求侦查人员能够处变不惊,不动声色,机智灵活,按照预定的计划完成任务。

3、通过上述手法诈骗物品的犯罪,一般会进行销赃,可以对有关场所布控,控制赃物流向,从销售点反向追溯犯罪分子;通过信用卡诈骗的物品多是金银首饰、珠宝制品、古董等价值较高的物品,一般具备控赃条件。

4、除了少数使用自己的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诈骗外,大多数的信用卡诈骗犯罪都会实施不只一次,有的犯罪分子成为职业罪犯,专门从事这项犯罪。针对这一特点,在侦查案件中如果一段时间内没有线索、使得案件难以突破,可以通过声东击西、敲山震虎等手段制造假象,诱使其按捺不住,实施犯罪,从而暴露踪迹,发现线索,侦破案件。

(三)全面收集、分析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活动中留下的线索材料

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实施必须借助于正常的信用卡的授权、结算程序,同其他经济犯罪一样,从表面上仍然体现为一种正常的经济活动;无论其手段如何隐蔽,犯罪的实施过程中必然要同结算中的各金融、社会机构发生接触、联系,其间有关的信息记录、录象资料、具体工作人员所掌握的体貌、口音特征等都是侦破案件所需要的重要线索,应当全面收集,认真分析。这些线索材料主要有以下几类:

1、对于信用卡内资金流向的有关信息记录,包括资金提取的数额、地点、方式等,如上海发生的一起利用手机短信诱人上当,以检验资信能力为借口骗得对方帐号、密码后,通过异地伪造假卡诈骗的案件,案发后由于被害人连对方的面都没见过,能提供的线索相当有限;但犯罪分子是从四川成都取款、大部资金从银行柜台取走、少部分是通过ATM机取走,这些通过到银行查找有关信息记录可以获得,是侦办案件获得的有限、宝贵的线索。

2、反映犯罪分子体貌特征、行动习惯、同伙情况、取款现场等线索的录象资料。出于安全防范的考虑,当前许多金融机构、旅馆都设有录象监控系统,犯罪分子进行取款、消费、住宿时都可能被随时开放的监控系统摄制下来,从而成为侦破案件的线索。如上海侦办的另一起“305”专案,由于是银行内部人员非法获得信用卡密匙制作假卡,犯罪类型新,手段诡秘,侦破难度大,获得侦破转折点就在于犯罪分子在厦门一处ATM机上取款时,银行监控的摄像头录下了他在取款中曾经接了两个短时间的电话,最终通过查找电话记录艰难地将犯罪分子抓捕归案,侦破全案。在使用录象资料已掌握的信息资料进行比对时,要防止因成像不够清晰导致比对没有结果,注意结合其他手段,如请目击证人进行辨认比对等方式综合认定。

3、实际与犯罪分子接触过的工作人员提供的情况。当犯罪分子到柜台取款、消费购物、登记住宿时,都会同有关工作人员直接发生联系,走访有关工作人员,请他们回忆一下犯罪分子的长相、身高、口音、行动习惯、典型特征等对于确定犯罪嫌疑人、划定侦查范围都有重要的帮助。上述手机短信诈骗案中,银行柜台的工作人员回忆出取款人持福建口音就为侦破案件提供的关键、重要的线索。

(四)针对具体的案件情形,以针对地开展犯罪嫌疑人的缉捕工作

缉拿归案是案件侦查的重要环节,在信用卡诈骗案件中应当分别案件的以下三种不同情形,有针对性地开展缉捕:

1、犯罪嫌疑人确定、身份确定的情形。这种情形是指案发后,已经有明显的犯罪嫌疑人,其真实、具体的身份也已为我侦查机关掌握,但罪犯逃匿、去向不明,这种情形在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案件中较为突出。对这种情形中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缉捕,重点采用的措施有调阅相关资料、布控、边控、向兄弟公安部门发布协查通报、发布通缉令、实施网上追逃、对通讯工具和关系人实施监控等方式。

2、犯罪嫌疑人不确定,身份也不确定的情形。这是指案发后,只查明有犯罪后果,但未查明实施案件的犯罪人,当然,其真实、具体的身份也不为侦查机关掌握的情形,较为典型的是通过伪造信用卡异地取款的诈骗方式。对这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缉捕,除了可以运用传统的刑事办案中“以案找人”的一些手段,重点应当采用的侦查措施还有:第一,尽可能地从嫌犯留下的线索中刻画嫌疑人的特征,如电话联络中反应出的口音等;第二,收集有关情报、资料考虑是否可以并案处理,如发布协查通告、对重点人口建立的一些信息库资料进行比对;第三,充分运用科技手段的帮助。

3、犯罪嫌疑人确定、身份不确定的情形。这是指案发后,已经有明显的犯罪嫌疑人,但是嫌犯其真实、具体的身份尚不为我侦查机关掌握,主要发生在犯罪分子使用他人身份、虚构身份骗领信用卡进行诈骗的案件。重点应当采取的缉捕措施有分析通讯联络信息、和追踪赃款、赃款流向、秘密侦查等方式。

四、应当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

办理信用卡诈骗案件还应当建立、完善以下工作机制,不断提高侦查能力,减少侦查办案的被动应付,

1、协作机制

办理信用卡诈骗案件,应当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各地公安机关协同作战;要积极探索多种渠道,保障协作的有效、高效的开展。除常用的协查通报、通缉、例会外,还应当建立协作区域、组织并案会议、疑难案件“会诊”等多种形式。此外,针对信用卡诈骗案件的特点,还应当注重建立、完善同金融机构、商业机构之间的协作,这种协作不仅为办案寻找有效的查证途径,也为发现犯罪苗头、防患于未然、进而控制该类犯罪找到了有效的途径。以发现案件线索为例,在实践中,由公安机关主动发现案件线索的,所占比例甚小,大量的线索来自于金融、商业管理机关的移送,可以通过建立信息联络员、定期召开双方联席会议、联合工作机构等方式增加主动性,扩大案件来源渠道,更加有效地打击犯罪。

2、信息基础建设

犯罪与刑罚的联系越紧密,刑罚的效果越好,加强信息基础工作的建设,通过平时建立的大量的、完备的信息、情报、资料,可以使案发后的侦破工作更为主动、及时,打击犯罪的效果更为突出。上海侦办的利用手机短信实施信用卡诈骗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操福建口音,其体貌特征、姓名、身份等均不知晓,但是由于福建地区对于信息基础工作的重视,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信用卡诈骗犯罪嫌疑人员档案,将历年来本地公安机关和外省市公安机关处理过的涉及假信用卡犯罪的嫌疑人,制成了花名册,整整有一千多人,将这些资料进行比对,是侦破该案的关键环节。

3、同境外、国外警方合作的办案机制

针对信用卡诈骗案件的涉外趋势增加的特点,在这类案件的办理中,应当积极开展同境外、国外警方联手办案,上述广东省公安机关2001年在珠海成功侦破“JK1号”特大信用卡诈骗案,在国内外取得了很多赞誉,案件的侦破与港澳警方大力协作配合是分不开的 .当前,对于涉外案件的办理尽管也在积极探索有效渠道,但尚未能建立长效机制,使彼此联系随意性很大,方式比较简单,交流渠道狭窄,对于涉外案件的办理极为不利,如沪、港、澳警方联手侦破“828”信用卡诈骗案中,由于没有建立一个固定的机制和配备专门的人员,有时会出现彼此信息沟通上的空白,联系内容衔接上的差异,造成战机耽误。差一点让犯罪嫌疑人杨祥雄逃脱。 在建立涉外案件协作机制中,既要维护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利益,同时也要有灵活的处理方式,适当考虑国际惯例。

4、增强侦查工作的科技化、现代化

以物质和能量为主的粗放型警务模式已发展到了最大的极限,光靠物质和能量数量的增加,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信用卡诈骗案件侦查工作应当增大科技含量,注入现代化的支持。目前,全球定位系统(GPS)、面像识别技术、警务通等科技产品已经在各地投入应用,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明显提高了案件侦查效率和工作质量。如苏州市公安局金阊分局在使用公安无线移动警务通之后,巡逻民警日常盘查可以直接和网上在逃人员进行比对,通过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的运用,民警可以在两分钟之内赶到现场,大大提高了公安民警快速反映和控制社会面的能力。 1999年的“网上追逃”,也是将高科技引入侦查破案工作的一次极为成功的实践。“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提高科技含量,走“科技强警”之路,必将给案件侦查工作产生巨大的影响。

「注释」

刘华:《信用卡犯罪中若干疑难问题探讨》[J]载《法学》1996年第9期。

案例参见王寿芝:《诈骗奇案发生在千里之外》[N]http://

参见张翼华、梁瑞国、夏晓露《粤破获特大伪造信用卡案》[N],载人民网2002年4月4日

(上海)刑侦总队三支队《沪、港、澳三地警方联手侦破“828”跨境信用卡诈骗案纪实》[J],载《东方刑侦》2003年第2期第33页

参见罗宗仁 甘敬《浅谈新时期下公安工作的导向》[J],载《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第4期

上一篇:党课学习个人鉴定下一篇:扶残助残先进集体事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