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内务管理制度汇总

2023-03-2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制度本身是一种行为的规范,就是为了形成和建构社会秩序。怎样制定科学合理的制度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机关内务管理制度汇总》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1篇:机关内务管理制度汇总

机关内务管理制度汇总

机 关 管 理 制 度

二○○八年四月

目 录

一、机关学习制度………………………………………………2

二、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3

三、党组议事制度………………………………………………4

四、委务会议制度………………………………………………8

五、机关工作制度………………………………………………9

六、机关考勤制度………………………………………………11

七、来人接待制度………………………………………………12

八、车辆管理制度………………………………………………13

九、财务管理制度………………………………………………14

十、廉政建设制度………………………………………………16

机关学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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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由农委党组全体成员组成。必要时扩大到全系统副科以上干部和单位、股室负责人。学习活动实行党组书记负责制。

二、学习活动每月安排一次,由办公室确定时间并提前通知参加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准缺席。

三、学习内容紧扣党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主题和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主要是:党的十七大精神;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建设、中央一号文件等理论、政策;农业现代化、信息化等新知识、新技术。

四、每次学习确定一名党组成员为领学人,同时安排一定时间进行讨论,确保学习质量。

五、要认真撰写学习笔记和学习心得,学习心得不少于2篇(6000字)。

党组议事制度

- 3项需要及时研究的可随时召开,党组会召开至少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会由书记召集,也可委托副书记召集。

(二)、党组会议,按下述程序进行:

1、确定议题。议题应在相关党组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然后由书记与主任进行沟通决定,无特殊情况,不行临时动议。

2、准备材料。凡列入会议的议题,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科室和单位进行研究论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可行性方案,准备好会议材料,各成员要对会议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和必要的调研,做好发言准备。

3、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和会议涉及的有关资料,原则上由人事股在召开会议1天前通知应到会人员。

4、会议讨论。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也可委托副书记主持,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科室、单位介绍会议材料及有关情况,然后安排足够时间,由各位成员发表个人意见,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不应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后再表达自己的态度。因故未能到会的党组成员,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5、会议表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一般采取口头表决形式,涉及党纪、政纪处分的必须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6、会议决策。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人数超过应到成员半数的方可通过。讨论人事任免等重大问题时,以党组应到

- 5同意可临机处臵,事后应及时形成书面材料向党组会汇报。

6、党组会决定的事项,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抓好落实,书记、副书记应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7、党组成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在执行中发现新的情况,可提党组会重议,但在党组会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党组会的决定,也不得在言论和行动上有任何消极的表示。

四、严肃处理违规

1、党组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不按本议事制度进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决定的,应立即纠正,重新议事。

2、凡属党组议事范围,未经党组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决定,又未自行纠正的,对主要责任人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批评。违反本制度其他规定的,对主要责任人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戒勉谈话。

五、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委务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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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职工作有创新。做到年初有计划、有措施、年终有总结,完成各项任务认真、及时,所承担的职能在市(县、区)位次靠前,区、镇及下属单位和群众满意。积极完成委里交办的各项任务。

2、项目建设有新进展。做到多思、多虑、多跑、多讲、多争取,以争取部、省、市主管部门政策与资金支持,以项目建设推进本职工作,产业化科具体负责项目的申报和项目的管理工作。

3、招商工作有新突破。积极响应市区党委政府“一岗双责”的要求,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千方百计发挥自身优势,努力完成招商任务。招商小分队中,离职招商人员要全身心投入招商,确保任务完成。对经区认定的项目,农委每年拿出3万元予以奖励。

4、调查研究要有新成果。结合自身工作,深入乡、村、农户和服务对象中,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每年完成对工作有指导意义的调研项目1—3个,撰写调查报告1—3篇。

5、机关作风要有新转变。做到不以工作之便以权谋私,不以粗暴态度对待来访人员和来委办事人员。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不推诿、不拖拉、不扯皮。谁主管谁负责,严禁回避矛盾,推卸责任。

6、稳定工作要有新成效。我委工作量大、面广,矛盾凸显期已经显现,维护稳定的基础就是做好信访工作。全委上下都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要形成分管负责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一般信访由分管负责人接待、处臵,信访领导小组人员协助;需立案查处并需上报的,分管负责人和领导小组成员共同查处,后者负责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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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考勤制度

一、农委机关实行考勤签到制度,进行考勤记载。实行上、下午上班签到,上班后15分钟内,未签到者视作缺勤。因下乡无法签到的应电话告之办公室,由人事股长代签。因招商引资工作需要,未能签到并已告之主要领导同意的,视为出勤。办公室每月公布一次,年终汇总公布。

二、严格请假制度。一般工作人员事假1天,需经科室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需经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报主任批准;科室负责人有事请假,1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1天以上由主任批准;委党组成员及委属单位负责人不在岗,必须报经主任同意。病假3天以上需凭医院证明报主任或书记批准。

三、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超过20天以上扣发半年岗责奖,累计超过30天以上,扣发全年岗责奖。

四、全年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扣发半年岗责奖,超过六个月扣发全年岗责奖。

五、任何人不得无故旷工,旷工1天,扣发当月下乡补贴;全年累计旷工10天以上,扣发当年岗责奖;累计旷工20天以上,全年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累计旷工30天以上(含30天),报有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辞退。

六、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办公时间内不得随意窜岗,不准喧哗和吵闹,严禁在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玩电脑游戏、网上炒股等(机关统一组织的活动除外)。一经发现,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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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制度

一、实行派车制度,由分管领导批准,办公室统筹安排。

二、实行急事优先、远路优先、工作优先的原则。

三、驾驶员要提高自身素质,尽量节约开支,确保车辆整洁,因自身原因导致的损失由驾驶员自负。

四、每部汽车全年费用控制在3.0万元以内(含汽油费、维修费、保险费等)。办公室要实行节俭用车,按安排的里程核定用油量,从严把关。对1—2人至合肥、南京等地开会、办事的,一律搭乘火车或汽车(可报销当次“打的”费,跑项目经主要领导同意除外)。

五、严格控制公车私用,特殊情况私人用车经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安排,按每百公里10公升油量收取油费,过路费和停车费等其他费用自理,用车后一周内凭办公室核定的公里数主动到财务室办理交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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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流动使用的固定资产,如照相机等,应交办公室统一管理,并实行领用登记制度,用后及时交回办公室,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四、经费管理:

1、一般经费支出由分管领导审核同意,由主任审批;主任经办的单据由书记审核,实行“一支笔”管理。

2、对支出数额较大的各种经费先由办公(财务)室提出财务方案,再经主任办公室会议研究同意后按项目列支,由主任审批。

3、办公(财务)室要及时地向主任提供有关财务资料、数据,严格控制各种费用支出,勤俭节约,及时做帐,经常进行财务分析,以确保经费的收支平衡和单位正常经费运转。

4、委机关召开的各种会议,事先应发会议通知,编制会议费支出预算并坚持会议签到制;

5、经同意参加上级组织或部门安排的外出会议、考察等事项,当事人必须准备好会议通知的复印件,方可报销入帐;

6、报销单据必须是由税务部门的“税务监制章”或财政部门的“财政监制章”等合法单据。

7、各项需上报、下发的文件材料原则上由各股、室负责自行打印,较大、较急的,由主要领导安排人事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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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乡机关内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强化干部管理,积极规范机关行为,努力提高机关行政效能,经乡党委会议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乡党委、政府机关会议制度

1、乡党委会议制度。乡党委每月召开一次党委会议,如重大事项需要及时作出决定或决议的,由党委临时召集。乡党委会议以贯彻和落实上级党委的决定和决议,讨论和研究本区域内重要的政治和经济工作为主要内容。

2、干部工作汇报会议制度。全体乡干部两周集中一次,如因重要工作必须及时完成需要突击的,由党委、政府临时召集,干部工作汇报会议以汇报工作和安排布置工作为主要内容。

上述两会召开时间经确定,凡应参会人员不得缺席和迟到、早退。无故缺席者,扣除当月全部奖金;迟到或早退半小时者,按旷工一天计,并扣当月奖金50元。

二、乡机关学习制度

1、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党委中心组全体成员每月集中学习一次,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基本理论、上级党委的决议、决定为学习内容。

2、乡干部学习制度,全体乡干部每两周集中学习一次,平时以自学为主,以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为主要内容。

凡应参加统一组织学习人员,均应按确定的时间参加学习,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无故缺席按旷工处理,并扣发当月全部奖金;迟到或早退5分钟以上者,按旷工一天处理,并扣除当月奖金20—50元。

三、乡机关干部管理制度

1、乡机关干部考勤制度

全体乡干部平时工作均实行考勤制度,严禁迟到、早退和旷工。乡机关作息时间:上午9时至12时为上班时间,下午14:30至17:30为上班时间。如特殊情况需要加班由党委、政府临时安排。全体 1

乡干部按月考核工作,凡迟到、早退者,视其情节扣当月奖金20—50元;旷工1天,扣当月全部奖金,由党政办公室统一登记;无故旷工者将按《公务员法》和干部行为规范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因病、因事必需向党政主要领导具备请假手续。待党政主要领导书面审批后方能视为请假,经党政主要领导书面审批的请假手续假前交党政办存档备查,请假期满后,请假人必须向党政主要领导或党政办销假。党政办接到请假人的销假后,应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如不批自假或先假后请者,一律视为旷工。出现因上述情况的旷工一日扣月奖50元,并将视其情节依照国家公务员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乡干部值班制度

乡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实行轮流值班制度,值班以安全生产、防洪、护林防火、处置突发事件等为主要内容。双休日值班从周五下午3时起至下周一上午9时止;其它值班周一上午9时起至下周一上午9时止。期间,主要负责收集、处理、汇报全乡安全生产、防洪、护林防火、突发事件处置及党政办日常工作。

3、首问责任制度

全体干部均推行首问责任制度,首问责任人全面处理责任期间的各项工作,并负责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工作、处理结果和群众对结果的满意程度。该项工作视其考核情况可作一票否决处理。

4、民情日记制度

全体干部、职工必须做好民情日记,民情日记要根据实际,原则反映各类情况,以定期检查或领导抽查。乡纪委定期抽查。

5、干部去向告示制度

乡干部职工开会、学习、培训、出差或下队,行前必须向党政办告知。开会、学习或培训均以县委办、县府办或县直部门及其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书面通知为依据,没有告知,视其矿工。

四、干部行为规范制度

1、机关干部、职工纪律

乡机关干部职工必须服从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突击性工作必

须服从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的安排。大力提倡全体干部职工创造性工作,但必须杜绝任何人在工作中不讲原则而出现随意性。出现该问题,扣发月奖50元。此条按月考核可以类推,如当月奖金扣完不足,可从来月奖金中扣除。

严禁干部参与赌博、酗酒、寻畔滋事。出现上述情况者,情节轻微的给予教育,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按国家政策、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严禁上班时间网上游戏,非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办公室操作微机、翻阅文件。出现上述问题一次,处罚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各50元人民币,该项处罚适用按次数类推。

乡机关干部上班时间坚决杜绝窜办公室闲聊,不允许聚众对任何人评头品足,更不允许散布有损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言论。如对乡上领导或同志有意见,可在乡上统一组织的职工会上提出,也可以单方面在合适的场所或地点交流或沟通。任何人违反此规定,将按消极怠工处理,也可将此作为年终考核不称职的重要依据。发现一次扣月奖50元,该条也可类推,如当月奖金扣完不足,可扣至若干月或年终奖,直至扣足为止。

2、机关清洁卫生制度

乡机关公共区域卫生整治由专职工勤人员负责整治,机关公共区域要经常保持卫生整洁、环境优美。机关公共区域界定为:除各办公室及干部寝室外的所有地方。各办工作人员每日上午9时前10分钟整理各办公室卫生,使各办公室经常保持清洁、整齐。党政办将不定期牵头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办公室及公共区域卫生予以检查。凡出现卫生状况差,一次扣各办公室负责人5—10元人民币,扣直接责任人50元。此项可类推若干次,如当月奖金扣完不足,可推至后若干月扣除或年终奖中扣除,直至扣足为止。

五、印章及档案管理

1、乡党委、政府印章由党政办专人管理,印章管理要保证印章使用合法,未经主要领导审签,一律不得使用乡党委、政府和财政所

印章,要保证印章安全。未经许可,不得将印章外带,如遇特殊情况,必须作好登记。对乡范围内一律盖乡政府办公室印章,对乡级以上单位一律盖政府印章。重大事项印章管理者须作好过印登记。

2、乡党委、人大、政府、纪委下发或上报的各类文件、材料由相关办公室拟稿,全乡综合性文件由党政办负责拟稿,交分管领导核稿后,交主要领导签发,未经签发的文件一律不得印发。上级来文由党政办负责收文登记,交党政主要领导签阅、相关领导传阅后由党政办归档。如遇党政网发生故障未签收的,不追究责任。

六、财务管理及财产管理制度

1、资金管理

乡财政所办理一切经费,必须坚持乡长、会计、出纳印鉴齐全,征得党政主要领导同意方可办理,出现违规行为,将追究经办人责任。

2、收入管理

乡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由乡财政使用统一发票,由财政出纳收取并实行专户入帐,资金由党政统一调度安排。县及以上部门只出政策的奖励,乡上一律不单独发放;奖励给集体的交归乡财政,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奖励给个人的现金归个人所得。

3、支出管理

乡财政实行乡长“一支笔”签字,单据在4000元以上的由乡党政主要领导研究后,由乡长审批入帐。资金运作要遵循“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统筹安排”的原则进行支出管理。专项资金专项存储、专户列支,任何人不得透支扣借支乡财政预算资金。

4、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

经党委安排的各类学习及其培训,视为出勤,报销往返差旅费;出差,按客车票价实际报销,补助县内交通费4元,每天生活补助6元,开会只报销往返车费;短期培训,县内一月每天补助8元,县外每天补助10元;长期培训12个月以上,县内每天补助5元,县外每天补助8元;原则下村不租车,特殊情况因工作需要租车,需请示乡

长同意后,通知办公室主任派车,并由专人登记领取派车单。

5、业务接待费管理

县直机关及其以上部门到乡检查、指导工作,经请示主要领导同意,由分管领导及业务人员陪同,如因工作需要,书记、乡长陪。陪客人员一般为2-3人。省、市领导30元/人/餐;县级领导20元/人/餐;一般干部15元/人/餐。如因特殊情况,需经主要领导同意。村干部因特殊情况需要安排就餐,/人/餐10元。所有因工作安排的就餐,统一由党政办安排并指定专人负责,实行点菜派餐单制,只在乡政府食堂就餐,特殊情况在政府食堂以外的就餐实行派餐单制,并现金结算。上级来人来客原则上不购买香烟,不安排娱乐。特殊情况需请示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并由党政办与财政所共同经办。

在乡外接待客人时,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因业务需要可以自行安排,副科级领导干部因业务需要必须报请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意方可接待,并由乡长签字入帐。

6、通讯费管理

乡上只开通四部办公电话,移动电话在节假日值班时使用,副科级领导干部及其以上领导干部、党政办主任手机通讯费实行货币管理,其标准按委办发[200]号文件执行。

7、办公经费管理

办公经费按照其财政预算的办公经费,由乡长安排财政出纳购买,财政所列支,并实行领用登记制度。未经允许自购办公用品一律不得报销。乡上的固定资产由党政办、财政所清理造册,确定专人负责管理。

乡机关内部所有文件、材料打印所需纸张由财政所统一购买,并由专人负责打印。

8、书记、乡长、财政所长、财政会计、出纳员必须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资金调拨和费用报销。

9、政府机关固定财产管理制度

乡政府机关的固定财产由党政办、财政所登记造册,由党政办、

财政所统一管理。各办公室的公共财产由各办公室主任为直接责任人负责管理。政府会议室及保管室的公共财产,由党政办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如有其他单位需临时租用,会议室等公共财产事先必须与党政办联系,获得许可后,方能使用。否则将按租用价格的5-10倍收缴临时使用费。被指定为公共财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常检查种类财产,发现意外损坏必须及时在党政办、财政所登记,并查明损坏原因。乡政府机关内部财产年终由党政办、财政所负责统一清理,在财产清理过程中,如发现未登记和未查明损坏损失原因的财产,由直接责任人照价赔偿。

10、小车管理

小车属工作用车,由党政办负责统一调度,在首先保证书记、乡长工作用车外,其他人因工作需要,经请求主要领导,可酌情安排。如违反规定,擅自调车,按实际用车费用的3-5倍收缴租车费。

小车北川加油原则上两人同行,现金结算,回乡及时报销。 小车修理,必须请示乡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并有2人以上同行并签字,修车费用由财政所结帐由乡长审批方可报销。修车更换的旧件必须交回党政办登记。

严禁驾驶员私自出车,上班时间不出车时小车一律停放在车库内;节假日期间小车一律停放在北川指定地点。

驾驶员要积极做好小车保养工作,保证车况良好和小车清洁,发现车况不佳及时报告。出车前必须向党政办报告出车地点及事由,严守职业道德,未出车必须在党政办公室上班。

驾驶员出车补助按行车每公里补助0.10元计算,由党政办登记并负责核实出车情况后报乡长审批。驾驶员补助、过路费、停车费每月报销一次。

小车驾驶员要做到全年无安全责任事故,发安全奖500元人民币。若出现一次安全责任事故,取消安全奖,并自动辞职。

第3篇:乡镇2009机关内务管理制度

**乡人民政府2009机关内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乡政府机关管理,强化约束激励机制,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属本乡政府机关的干部职工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乡政府机关实行规范化、制度那一世小说网 http://化、科学化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履行财务审批制度,实行“先由乡长审核,再由分管领导审批”的管理制度,分管领导的发票由政府乡长审批,政府乡长的发票由乡党委书记审批,乡党委书记的发票由分管领导审批,1000元以上的发票须经政府乡长审批同意。在乡外生活接待开支发票需经书记或乡长审批同意。

第五条 在职在岗干部职工工资实行按月发放,提前离岗的在编干部职工、代管干部、退休人员、差额拨款人员按上级拨付的工资标准发放全年基本工资。不享受任何福利待遇及奖金。

第六条 发票报销必须手续齐全,各类发票原则上在当月月底办完相关手续。每月27-30日为报账时间,报账时填写好报账单,乡长先在报账单上进行审核,再由分管领导在票据上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计生单列经费除外)。

第七条 出差人员必须到办公室开具出差通知单,一般干部职工两天内出差须报其分管领导签字同意,三天以上(含三天)出差须经乡长签字同意,副职出差须报请主要领导同意,出差时间两天算一天,两天以上减一天计算。开会人员凭上级通知由办公室填好开会通知单并告知其分管领导。学习人员必须凭上级学习通知,经党委、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参加学习、培训及学习考察。学习期间的学费、生活费、住宿费等费用必须凭上级文件报销。函授学习、自考每年报两次往返车旅费,不报销其他任何费用(除有文件规定,且有归口经费外)。家住县城学习期间不报生活费和住宿费。

第八条 到县开会出差车船费按快艇价实报实销,到县以外城市开会出差,车船费本着节约的原则凭票实报实销(除带公车外)。

第十条 开会只报销往返车船费和每天5元市内交通费,不报销住宿费和生活补助;出差生活补助、市内交通费及住宿费实行按天包干制,县城没有住房的干部住宿费50元包干,其他费用20元包干(15元的生活费,5元的市内交通费),其他城市费用的包干标准:其他县城80元一天,地级城市100元一天,省会城市120元一天。

第十一条 下村车船费以工作需要为标准,不准在外签单,实报实销,特殊情况除需包车船的由办公室开出包车船通知单,经手人需在通知单上签字,每月月底各车主与办公室结算一次。

第十二条 阶段性工作补助以党委、政府会议研究意见为准。

第十三条 各项办公通迅费用实行包干管理,电话费:乡办公室2400元一年,财政所800元一年,党委政府成员35元一月。手机费:正科200元一月,副科150元一月,一般干部80元一月,上网费:每个adsl用户1200元一年。

第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工作经费每年12000元包干,含公安办案工作的车船费和接待费 。

第十五条 水上安全工作经费2000元一年包干(含节假日值班补助);五强溪农贸市场安排人员,其工资全额上交乡财政,享受政府各项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计生全年工作经费实行单列包干,其单列开支发票须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并由乡长审核后由计生办报帐员到财政所报帐,经费包干总额由党委政府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干部职工因工作调动搬家,由政府安排车船送至报到单位,并赠送一份80元纪念品。

第十八条 乡干部职工医疗费用统一按县医疗办有关规定,到县医疗办办理手续报销,乡政府不报销任何发票。

第三章 政府采购制度

第十九条 凡政府日常开展工作所需物品、服务的采购和定制、公共产品及设施建设、拍卖、承包、租赁等尽属政府采购范围。政府采购必须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十条 大额固定资产的采购计划,须经党委、政府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执行。日常办公用品的采购计划由办公室制定采购计划,经分管内务领导同意后由政府指定的采购人员统一采购。

第二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在外采购物品或定制设备维修、人工劳动等各种服务须经分管领导同意由指定的采购人员统一采购,未经同意私自在外购买和赊购物品的一律不予报销;凡平时在政府集镇各商店采购小额物品的,需由办公室工作人员经手,财政所办公室负责按月与各商店进行一次结算。

第二十二条 因办公需要的水电费用结算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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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务制度。

第八章 公安队伍建设

第一节 公安队伍建设概述

一、 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涵义和内容

(一)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涵义

《************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根据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和工作特点,依据《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在公安机关的组织机构、勤务机制、管理方式、教育训练、监督制约、警务保障等方面实现标准化、程序化、法制化和科学化,使公安机关指挥畅通,内务规范、工作高效、保障有力。”这就是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内涵。

(二)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内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都发生了巨大变化,综合国力不断增强,科技发展日新月异。与此同时,党和国家对包括公安工作在内的政府管理行为也不断提出新的,越来越高的要求和标准。社会治安局势的日益复杂、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民主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以及国际交往与合作日益增多,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挑战,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迫切需要抓紧解决,这是当前加强正规化建设、明确现阶段新的管理标准的出发点和立足点。

按照第十二次全国公安会议的要求,当前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重点是“四统一”“五规范” 即“统一考录制度、统一训练标准、统一纪律要求、统一外观标识”。 “规范机构设置、规范职务序列、规范编制管理、规范执法执勤、规范行为举止””

统一考录制度是指新招录公安民警,一律实行省级公安机关和人事部门统一考试,公安部派人督考,切实严把“入口关”,从源头上保证队伍的基本素质。同时,研究制定协勤、辅助人员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和工作范围,严禁参与执法办案,统一训练标准是指严格贯彻落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例》全面实施公安民警上岗和首任必训,职务和警衔晋升必训、基层和一线民警每年实现实战必训的“三个必训”制度。科学制定分级分类的教育训练内容,研究确定科学合理的公安民警能力素质标准和警官的任职、晋升训练标准,用标准建设队伍统一纪律要求是指严格执行“五条禁令”,加紧颁布实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对公安民警实行严格统一的纪律要求。统一外观标识是指抓紧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安机关特别是派出所等“窗口”单位的统一外观标识方便人们群众报警、求助。

规范机构设置是指有效整合警力资源,调整机构设置,切实解决分工过细,职责交叉、警力分散和各地机构设置不规范,名称规格不统一的问题。规范职务序列是指从警察职业的性质、特点和工作任务出发,将公安队伍的组成人员分为警官警员专业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四大类进行管理,滨海根据警官警员的不同特点,分别不饿设施警官职务序列、警员职务序列、以体现公安机关不同于一般公务员的特点,充分调动公安民警工作的积极性。规范编制管理是指加强公安编制管理规范公安编制审批使用程序。对于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公安编制,有省级政府提出一件,经中央编办征求公安部的意见后,进行审核,报中央编委批准下达,所需经费统一列入地方财政预算。规范执法执勤是指进一步建立健全各警种的执法执勤工作规范,明确民警在执法活动中应该怎么做,不应该怎么做,从执法办案、值班备勤等各个环节入手,范民警的执法执勤活动,做到严格依法办事,高执法水平。规范行为举止是指完善规范安民警行为的各类规定,从公安民警的着装、仪容举止行为礼节等最基本的行为准则抓起,加强养成教育,公安民警举止端正、行为规范,形成公安队伍良好的职业风范。

按照中央决定和“十二公”的上述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公安队伍正规化监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加强:

1、加强制度体系的正规化建设。制度是规范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一个完整的严密的制度体系标准无从实行,管理难以规范。加强规章制度正规化建设的核心,就是要尽快建立于国家公务员制度相衔接,于《人民警察法》相配套,体现公安机关特点的公安民警管理制度。加快制定《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明确各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和职责,明确科学的人员分类管理办法,设置公安民警职务序列,确定科学合理的公安民警能力素质标准和录用考克奖惩纪律标准,以及警官的任职晋升标准等。通过制度体系的正规化建设,达到中央决定关于理顺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工作的领导和指挥关系,确保国家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和警令畅通的要求

2、加强机构设置的正规化建设。

机构的设置必须坚持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精简原则是指机构的数量要少,结构层次要少,机关的规模要小,人员要精。统一原则是要求机构设置必须有利于整体职能的发挥,有利于统一领导,指挥有力,保证力道和指挥便捷畅通,信息反馈迅速。效能指的是投入和产出之比,机构设置要以提高工作效率为标准,以较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消耗获得较大的效益。加强公安机构设置的正规化建设,应当明确做到:一是明确机构数量,同一层级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大体上数量要一致。二是统一机构名称,同一层次上职责任务大致相同的内设机构,名称原则上要统一。三是明确机构规格,同一层次公安机关内设机构的规格应当一致。

3.加强编制管理的正规化建设。

编制管理必须坚持必须坚持统一管理严格审批服务实践协调发展的原则。加强公安编制管理的规范化建设,要切实加强乖哦感专项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明确今后凡是公安执法岗位的人员必须佑公安专项编制来解决,不允许其他编制混岗的现象存在。

4.加强职务序列的正规化化建设。

建立科学、合理的职务序列,是调动各个层面人员工作积极性,保证政府或组织架构正常运行和相对稳定的重要方式和手段。职务序列的建立,应当以管理规格、管理规模、管理难度为依据。公安民警职务将设置为领导职务、执行职务、专业技术职务三个序列。同时解决公安民警职务与一般公务员职务的对应关系,使长期从事公安工作有不担任领导职务的民警能得到相应的待遇。

5、加强教育训练的正规化建设。

教育训练是提高队伍素质的根本途径,加强教育训练的正规化建设,核心就是要全面落实《训练条令》。一要规范训练类别,做到“三个比寻”,即民警上岗和首任必训,职务和警衔晋升必训、基层和一线民警每年实战必训;二要规范训练组织,各级公安政工部门是训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组织、指导、管理训练工作。三要规范训练体系,健全部、省、市三级训练网络,加强训练基地建设;四要规范训练方式,实现教学方式由以课堂为主向以学、练相结合为主转变,实行战训合一,的训练模式,增强训练的标准化和针对性,五要统一训练标准,分层次、分警种、分专业、分岗位制定训练标准。

6加强人事管理的正规化建设。

人事管理的规范化是实现各项工作规范化的前提和保证,一是严格考核标准,健全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对民警工作实行量化管理,。将考核与训练、奖惩、干部选拔、岗位调整、工资福利等邮寄结合起来,建立一套完整、系统、科学客观的竞争激励机制。二是严格录用标准,按照“十二公”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升级统一考录制度,实行公安部督考制,切实保证队伍“进口”的质量。三是严格晋升标准,晋升包括职务晋升和警衔晋升。职务晋升坚持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公示、任职试用期和部分领导职务聘任引咎辞职等制度。警衔晋升坚持凡晋必训,凡晋必考。四是严格岗位标准,公安机关一些主要业务警种部门,如国内安全保卫,刑侦、法制、外事、信息网络监察、技术侦察等,专业性,技术性很强,很多岗位要求民警具备很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素质。要制定各主要警种的岗位资格标准,以保证民警的专业水平和战斗力。

7加强执法形象的正规化建设

形象是人的世界观思想修养道德品质理想情操的的外在反映,形象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公安机关的评价。执法形象的正规化建设强调三个方面:一是规范执法执勤,健全各警种执法执勤的工作规范,严格规范民警执法办案程序,规范执勤用语、动作、处理案(事)件的方式方法,加强养成教育,培养广大民警良好的职业风范。二是规范行为举止,提高“窗口”单位服务质量,牢固树立群众意识和服务观念,大力整治“冷硬横推”“吃拿卡要”伤害群众感情,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不断融洽警民关系。三是规范外在标识。按照中央《决定》和“十二公”会议精神要求,统一公安机关特别是派出所等窗口单位外在标识,以方便人们群众,树立公安机关规范严整的良好形象。

二、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途径

(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始终把“政治建警”放在首位

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决定了公安队伍必须保持政治坚定,站稳政治立场,把握正确方向。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公安工作全体公安民警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忧患意识,群众意识和法制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公安队伍保持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

(二)坚持从严治警、依法治警,坚决克服消极************现象

要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国家公务员制度相衔接,与《人民警察法》相配套,体现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具有人民警察特点的队伍管理机制,实现依法治警。“十二公”提出坚持“从严治警”要做到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控制、严格训练、严格纪律。要制定健全公安业务工作的各项制度和队伍管理制度,完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消除消极************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实现从严治警。同时,坚持两手抓,抓好反************斗争,建立健全内部、外部监督机制,严肃查处违法乱纪案件,保证公安队伍的纯洁和战斗力。

(三)坚持科教强警战略,提高公安队伍的战斗力

实现公安工作的现代化,必须走科教强警之路。坚持向科技、教育要警力,要战斗力,把教育、科技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不断提高公安队伍的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公安装备的科技含量,用现代科技武装公安机关。在维护稳定打击犯罪行政管理队伍建设服务群众等各项警务工作中广泛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公安工作的水平要较快科技人才的引进培养,尊重科技人才用好科技人才。

(四)贯彻“建设过硬班子、纯洁公安队伍、树立良好警风、提高执法水平”的思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按照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和“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把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政治坚定开拓创新团结协作廉政勤政的领导班子。加强领导干部“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准确把握大局的能力驾驶复杂局面的能力严格公正执法的能力”四个能力建设。以一流的班子带出一流的队伍,一流的队伍干出一流的工作,一流的工作创造一流的的业绩,确保人民的安居乐业,国家的长治久安。

(五)坚持从优待警,从政治、思想、生活上关心爱护民警

公安工作具有艰苦性、危险性、超时性、工作时间无规律性的特点,所以,坚持从优待警,切实解决民警的后顾之忧,使广大公安民警全身心地投入工作中去。贯彻落实解决公安民警生活待遇“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原则,确定符合我国国情的、体现公安民警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公安民警的岗位津贴和警衔津贴。贯彻落实“十二公”提出的民警休假和体检制度、因公负伤快速救治制度、因公牺牲抚恤制度、因公伤亡保险制度,真心关心、爱护民警。 第二节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素质和职业道德

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但又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人民警察是国家公务人员,但又不同于政府其他部门的公务员。因此,对人民警察的素质和职业道德必须有更高更严的要求,这支队伍必须做到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必须有过硬的本领和高尚的职业道德修养。

公安工作的成败,公安队伍战斗力的强弱,取决于人民警察素质的高低。“向素质要警力”,已经成为公安机关各级领导和广大人民警察的共识。每一名人民警察都要认清形势、明确责任,以高度的使命感和紧迫感重视自身素质的提高,以适应新的历史时期公安工作的需要。

一、人民警察的素质

(一)提高人民警察整体素质的紧迫性

公安队伍建设是公安机关的根本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具有战略意义的大事。根据党和国家对公安队伍建设的指示和要求,公安部在历次全国公安会议、公安厅局长会议、公安政治工作会议上,积极作出部署和决议,狠抓公安队伍的建设。几十年来,经过不断的教育训练和思想作风整顿,绝大多数人民警察能够做到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勤奋工作、恪守职责,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实践证明,公安队伍的主流是好的,是党和人民可以信赖的忠诚可靠的队伍。但是,在公安队伍建设中也有一些问题是不能忽视的

有的公安民警宗旨意识淡薄,养成教育较差,纪律松懈,作风涣散,难以担负起公安工作的重任;有的公安民警社会知识狭窄,法制观念淡薄,方法简单粗暴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公安工作的需要;有的民警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大潮中经受不住考验,少数民警受资产阶级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影响很深,在金钱美色的诱惑面前打败仗,等等。严重破坏了公安机关的声誉,损害了人民警察的形象。由此可见,全面提高人民警察素质具有紧迫性。

(二)人民警察应具备的素质

人民警察的素质,是指人民警察所具备的政治思想、业务能力、文化水平、心理特征、身体状况诸方面条件的总和。

党和人民对人民警察的素质要求是全面的、严格的,每一个志愿献身于公安事业的人民警察,都应该自觉加强素质修养,做合格的人民卫士。

1.政治素质。

政治素质,是指人民警察应具有的政治觉悟、理想信念、道德品质和革命人生观的综合体现。对党、对人民的绝对忠诚,是人民警察首要的政治品质。为了做好公安工作,人民警察必须具有高度的政治觉悟,有崇高的共产主义理想和坚定的社会主义信念;有科学的世界观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苦乐观;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修养,对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能深刻理解、把握精神实质,毫不动摇地坚持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管,明确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的观念;富有开拓创新精神,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忠于事实、严格执法、廉洁奉公、遵守纪律;顾全大局、先人后己、团结同志、爱护集体;具有抵制资产阶级和一切剥削阶级思想侵蚀的能力。

2.业务素质。

业务素质是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务,完成各项任务的实际本领,是公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综合体现。人民警察必须牢固掌握本职工作所涉及的专业基本理论和操作技能,同时,还要具备以下基本能力:

(1)岗位专业能力。人民警察必须熟悉和掌握做好本岗位工作应知应会的知识和操作方法,胜任本职工作。

(2)分析综合能力。人民警察必须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把握事物发展的规律性,善于分析事物本质及其联系,因势利导,解决问题。

(3)应变决断能力。人民警察必须具有在复杂情况下临危不惧、处变不惊的胆略,并善于审时度势、准确判断、利用有利条件处理问题,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损害或少受损害。

(4)群众工作能力。人民警察必须善于宣传群众、动员和组织群众,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开展综合治理。

(5)表达能力。人民警察必须具有口头与文字表达能力,善于宣传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能写作一般常用的公安应用文体。

3.法律素质。

法律素质是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所应具备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和执法技能的综合体现。包括人民警察所应具有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所应掌握的法律知识和执法活动所应具备的技能。公安机关是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机关,人民警察是代表公安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执法人员。人民警察只有具备了较高的法律素质,才能保证公安执法活动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符合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才能使国家的法律得到准确有效的执行。

4.文化素质。

文化素质不仅指人民警察必须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而且要求人民警察具有良好的文化修养。文化程度为学习和掌握现代科学技术提供了知识基础,文化修养使人讲文明、懂礼貌、注重礼仪。提高人民警察的文化层次和修养程度,有利于提高人民警察的业务素质和队伍的整体作战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安机关“窗口”单位的威信,有利于提高公安队伍文明执勤的水平。

5.心理素质。

心理素质,是指人民警察在特定职务活动中心理活动的综合体现。公安机关的许多业务工作,往往都与艰苦、紧张、困难、危险等紧密相联。人民警察在完成工作任务时,往往要承受很大的心理负荷,付出很多的心理能量,需要具有抵御各种错误思想、思潮和诱惑的健康心理,能够经受得起各种考验。为此,人民警察应当具有良好的观察、记忆、注意、思维能力;具有稳定的情感和顽强的意志,能够抵御错误干扰和各种诱惑,能慎独与自我净化;具有宽大的胸怀、合作的气度和对事物发展变化的较强的心理承受能力。简言之,人民警察应具有勇敢、坚定、大胆、果断、顽强、乐于奉献等心理素质特点。

6.身体素质。身体素质,即人民警察的体质,包括体力、运动速度、耐力、灵活性、敏捷性等,是人民警察各种才能得以正常发挥乃至超常发挥的物质基础。良好的身体素质是完成各项公安保卫任务、保存自己、克敌制胜的基本保证。人民警察为了能够艰苦奋斗、连续作战,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

(三)牢固树立人民警察意识

人民警察意识的内容主要包括:

大局意识。经济建设是全国工作的大局,公安机关必须自觉服从服务余这个大局,积极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努力为现代化建设床罩和谐的社会环境。当前,全党全国的大局就是加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公安机关必须把握这个大局,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卫者,参与者和建设者。各级公安机关和每一个公安民警要摄入调查研究本地区的社会治安形势,查找隐患,掌握重点,制定方案,要充分认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会治安问题的复杂性和反复性,针对新情况、新问题,要敏锐反应,主动出击。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构建灵活多样的群防群治网络,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多种实现形式,加强对整个社会治安形势的把握和控制。

2.政治意识。 “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是公安机关在新时期的总认为。各级公安机关和民警必须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对敌斗争的极端复杂性,维护社会稳定的极端艰巨性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极端重要性。要善于从政治上考虑问题,判断形势,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在事关全局、事关政治方向、事关根本原则等重大问题上始终保持清醒和坚定,始终保持公安队伍忠于党、终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确保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坚决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维护国家同意和民族团结,维护宪法确定的基本政治原则。

3.忧患意识。要充分意识到。虽然剥削阶级已经消灭了。但阶级斗争并没有结束,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一定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今后维护社会稳定的人物更去复杂艰巨。意识在隐蔽战线渗透、反破坏的任务十分繁重,二是反暴力、反恐怖形势更加严峻,。三是******************等邪教组织的非法活动将会变本加厉。四是因各种社会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继续呈上升趋势。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务必保持清醒头脑,切实增强居安思危;未雨绸缪的忧患意识,强化时不我待,不进则退的机遇意识和服务大局率先发展的责任意识,既要正视前进中的困难,更要看到有利因素,始终保持蓬勃朝气,浩然正气和昂扬锐气,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的开展工作,努力推动公安工作实现新的跨越。

4.群众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公安机关及其人们警察的宗旨,维护最广大人们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公安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开展宗旨意识和群众意识的教育,逐步实现从严管,严控的传统型管理思维模式向开放。优质、文明服务的现代思维模式的转变。要与时俱进,牢固树立“社会治安也是投资环境等现代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吧服务最广大人们的利益放在公安工作的首位,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把执法为民的思想根植于每一个警种,每一个民警中,落实到第一个执法环节中,为民、利民、惠民,牢固树立“人民公安为人民”理念,坚持打击、管理、服务的一致性,认真查找服务发展的 意识牢不牢,服务发展的能力强不强,服务发展的措施实不实,增强主动服务、平等服务、公开服务、高效服务的观念,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5法制意识.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决定了公安机关在依法治国进程中必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公安民警要确立和坚定法律信仰,增强法律至上观念,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自觉接受法律的约束,要增强************保障观念,切实提高依法行政对策,在履行人们警察职责是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依法办事,并自觉吧自己的行为置于国家法律的监督之下。

二、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

人民警察在长期的对敌斗争和执法过程中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道德规范。1994年,公安部对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概括和阐述,并在全国公安系统颁布实行。《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和要点是:

1. 对党忠诚。

其要点是:坚定信念,听党指挥,维护宪法,忠于祖国。

人民警察是党的忠诚卫士,必须以实现共产主义作为自己的崇高理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定社会主义一定会战胜资本主义的信念,并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建功立业。

人民警察必须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的观念,不折不扣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从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反对所谓警察“非政治化”、“非党派化”的错误观点。

人民警察必须以高度责任感捍卫国家的根本大法,坚决与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作斗争,维护宪法的尊严,保证宪法的实施,并以宪法为自己根本的活动准则。

人民警察必须以自己的生命和鲜血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不受侵犯,机智勇敢地与一切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及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作不懈的斗争,挫败他们企图颠覆、分裂祖国和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阴谋,捍卫国家的统一和长治久安。

2. 服务人民。

其要点是:热爱人民,甘当公仆,爱憎分明,除害安良。

人民警察必须牢固树立“一切为了人民群众、一切依靠人民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群众观点,把人民群众看作是自己的生身父母,这是做好公安工作的力量源泉。

人民警察必须把人民的根本利益看作高于一切,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自觉坚持爱民、利民、便民、卫民的道德原则,与各种损害人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全心全意地当好人民的勤务员。

人民警察必须立场坚定,对敌狠,对己亲,以大无畏的精神与敌人作斗争,以深厚的感情对待同志,对待群众。人民警察必须富有正义感,嫉恶如仇,深挖犯罪,除恶务尽,拯救危难之中的群众,为受害者伸张正义,保一方平安,让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3. 秉公执法。

其要点是:不徇私情,不畏权势,严禁逼供,不枉不纵。

人民警察必须严格依法办案,依法管理,不办“人情案”、“关系案”,不为私情、私利做不合法的事,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执法不阿、无私无畏、理直气壮、铁面无私地维护法律的尊严,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惧强权,坚决抵制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违法行为。

人民警察必须坚持正确的审讯原则和方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防止主观片面,讲究斗争策略,决不偏听偏信,不搞逼供、指供、诱供。

人民警察必须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绝不放走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坚持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方针,公正执法。

4. 清正廉明。

其要点是:艰苦奋斗,克己奉公,防腐拒贿,不沾不染。

人民警察必须永远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政治本色,发扬勤俭朴素、埋头苦干的敬业精神,做到在困难面前不动摇,坚持高尚情操,为党的事业而安于清贫。

人民警察必须严以律己,洁身自爱,大公无私,自愿献身于公安事业。要努力克服特权思想影响,勤勤恳恳地在公安岗位上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人民警察必须保持廉洁作风,抵制不正之风的侵蚀和干扰,决不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捞取好处。要通过有力措施,向群众公开政策规定,公开办事制度,解除群众疑虑,堵塞托人、送礼的后门。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拒腐蚀,永不沾,在金钱、美女等酒色财气的诱惑面前不动摇,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一腔忠诚血,两袖清廉风。

5. 团结协作。

其要点是:顾全大局,通力协作,相互尊重,相互支持。

人民警察必须树立一盘棋的思想,识大体、顾大局,以小道理服从大道理,以局部服从整体。为了全局的长远利益,必要时还要无条件牺牲局部的暂时利益,决不能置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于不顾,片面强调局部和眼前的利益。

人民警察必须克服本位主义思想,树立协同作战的观念。要服从统一领导和统一指挥,保持各地区、各部门、各警种的协调一致,增强合力,提高对犯罪的打击能力,决不能搞“以邻为壑”。

人民警察必须加强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沟通与理解,尊重彼此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决不在非原则性问题上斤斤计较,以至影响整体战斗力的发挥。

人民警察必须彼此支持,尽量为兄弟单位、兄弟部门的同志提供援助,提供情报信息,强调信息共享,反对抢功拆台的恶劣思想作风,反对彼此封锁消息,互设障碍,互相掣肘,影响破案质量,削弱打击力度等不良现象。

6. 勇于献身。

其要点是:忠于职守,业精技强,机智勇敢,不怕牺牲。

人民警察必须树立忠于本职,安于本分,献身公安的职业理想和信念,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以苦为荣,以苦为乐,勇于改革创新,敢于抢挑重担,善于开拓进取,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

人民警察必须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精通本职业务知识,熟练掌握业务技能,刻苦钻研,精益求精,对敌斗争本领过硬,使犯罪分子闻风丧胆。

人民警察必须具有大无畏的革命英雄主义精神,能文能武,智勇双全。在对敌斗争中,沉着机警,足智多谋,勇敢顽强,善于运用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应付各种突发情况,妥善处理各种棘手问题。

人民警察必须具有压倒一切敌人的英雄气概,不怕艰难困苦,不怕流血牺牲,为了捍卫祖国和人民的利益,做到遇苦不避,临危不惧,舍生忘死,勇于献身。

7. 严守纪律。

其要点是:服从领导,听从命令,遵守制度,保守机密。

人民警察必须牢固树立组织纪律观念,自觉维护并遵守“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尊重和维护领导权威。

人民警察必须无条件地执行上级命令和指示,保证公安机关的政令畅通,快速反应和协同动作,提高整体作战能力,决不能各行其事,各自为政,影响队伍的协调统一。

人民警察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凡是制度要求的,一定不折不扣落实,凡是制度明令禁止的,再对个人有利也绝对不做。同时,也要抵制“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歪曲政策规定精神,搞断章取义,为我所用那一套不正之风。

人民警察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公务人员的保密守则,提高警惕性,克服麻痹思想,切实做到对国家秘密和公安工作的秘密守口如瓶,决不能把了解情况作为炫耀自己的资本,不分场合、对象,随意乱说。

8. 文明执勤。

其要点是:谦虚谨慎,不耍特权,礼貌待人,警容严整。

人民警察必须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优良作风。在履行职责时,对群众态度谦和热情,言辞简明亲切,举止端庄得体,作风严谨正派。敬老爱幼,尊重妇女,尊重群众的风俗习惯。

人民警察必须牢固树立公仆意识,坚决抵制和克服特权思想,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讲究公共卫生。决不利用职权占群众的便宜,卡群众的“油水”,决不蛮横无理,以势压人,搞特殊化。在任何情况下自觉做到不酗酒,持枪不饮酒。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文明办事,礼貌待人,执勤中照章处理问题,不卡压,不刁难,运用礼貌语言,对群众不挖苦,不恶语伤人,不冷嘲热讽,不讲粗话、脏话,文明接待群众,热情耐心,不敷衍了事。对犯罪分子实行文明管理,不打骂,不体罚虐待。

人民警察必须始终保持良好的外部形象,体现出国威、警威,严格遵守警容风纪,做到警容严整,着装规范,衣冠整洁,仪表端庄,举止不卑不亢,养成守纪律、讲礼节、有风度的良好作风。

第三节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义务和纪律

一、人民警察的义务

(一)人民警察义务的概念和特点

人民警察义务,是指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作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人民警察义务具有以下特点:

1.人民警察义务主体的特定性。

人民警察的义务是基于人民警察的职务关系而产生的,因而承担和履行义务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只有人民警察才是这些义务的承受主体。

2.人民警察义务具有平等性。

人民警察作为国家公务员,受国家委任而执行公务,其在法律上的义务是平等的。这种平等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无论其职务高低,资历深浅,警种是否相同,都要履行法律所设定的人民警察义务。

第二,国家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及其他机关对人民警察的公务行为实行监督,对任何警务人员的违法行为都要追究法律责任。

3.人民警察义务直接决定于国家的任用行为。

人民警察担任职务,执行公务,反映了国家对人民警察的任用关系。因此,人民警察的权力、义务来源于国家的任用行为,只有国家选任他为人民警察时,他才必须遵守人民警察义务,如果其脱离了与国家的任用关系,则其作为人民警察的义务也就终止了。

(二)人民警察义务的主要内容

《人民警察法》第20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做到:(一)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二)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四)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这是对人民警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要求,是人民警察职业道德方面的义务。

1.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秉公执法,办事公道,其核心就是一个“公”字,即要做到出以公心,不为权势、金钱、私情和其他私利所动,刚正不阿,公正无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在执法办案和办理一切事务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法制原则,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

做到秉公执法,办事公道,要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干和政策水平,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较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凡是法律规定禁止做的事情,人民警察就坚决不做;凡是法律规定必须做的事情,人民警察就要带头去做;凡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职权,就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来行使;在执法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忠于事实,正确适用有关法律,做到不枉不纵;依法办事,清正廉明,排除各种社会关系和人情的干扰,抵御金钱、美色等各种诱惑。

1.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社会公德是一定社会中被社会所有成员共同确认并自觉遵守的基本道德准则,它是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公德是在社会人际交往和社会公共生活中形成的,反映社会人际交往和社会公共生活的要求,调整人们在社会人际交往和社会公共生活中的行为和道德准则。社会公德是所有社会成员都必须普遍遵守的行为准则,任何社会成员,不论其社会身份如何,都要遵守社会公德。

人民警察是社会公共利益的捍卫者,是社会秩序的维护者,是正义、公正的象征,这就决定了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是人民警察义不容辞的义务。人民警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有利于其履行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能,增强其执法的权威性;有利于推动和促进良好社会风气和社会秩序的形成;有利于提高人民警察的自身素质,在人民群众心目中树立起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赢得人民群众的尊敬、信任和支持。

3.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文明办事,礼貌待人,接待群众热情耐心,态度和蔼,杜绝“冷、硬、横”。执勤中依法办事,不卡压,不刁难,不恶语伤人,不冷嘲热讽,不讲粗话、脏话,对犯罪嫌疑人、犯罪分子实行文明管理,不打骂,不体罚虐待,实行人道主义。

4.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我国幅员辽阔,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各地区、各民族都有自己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人民警察必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尊重各地区、各民族的习俗,成为维护民族团结的模范。

二、人民警察的纪律

(一)人民警察纪律的概念和特点

人民警察纪律,是指根据人民警察职业特点而制定的,要求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的义务性行为规范的总称。

人民警察的纪律,是人民警察为正确履行国家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义务,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在人民警察职务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人民警察是一支纪律部队,其纪律不同于其他组织的纪律,也不是一般的组织纪律,而是具有法律属性的纪律,因而人民警察的纪律具有更明确、更强烈的强制性和约束作用。由于人民警察在职权上和工作上的特殊性,纪律对人民警察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人民警察在履行职务时,必须具有铁一般的纪律,决不允许各行其事、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因此,具有严明的组织纪律,是人民警察的一个显著特点。

人民警察的纪律与义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纪律和义务都是人民警察必须履行的,都具有强制性和约束作用。但从《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纪律和义务的内容看,纪律的规定侧重于对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影响,是保证人民警察履行职责最基本、最起码的要求。只有严格遵守纪律,才能使人民警察正确、顺利地履行各项职责。义务的规定则侧重于对警民关系的影响,是对人民警察在履行职责的基础上提出的进一步的要求,即履行职责时的职业道德要求。切实履行义务,可以使人民警察履行职责取得更好的效果。此外,纪律的作用不仅在于它是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保障,而且也是人民警察履行义务的基础。人民警察只有首先做到纪律上的各种要求,才谈得到充分、有效地履行有关义务。因此,没有纪律保障,职责和义务的实施就会受到严重影响和破坏。但离开履行职责和义务,纪律规定也就失去了意义。

(二)人民警察纪律的内容

《人民警察法》第22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这是《人民警察法》对人民警察纪律的明确规定。人民警察的纪律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 政治纪律。

政治纪律是有关人民警察政治觉悟、政治行为和政治言论方面的规范。

人民警察必须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坚信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捍卫人民民主专政的制度,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于社会主义祖国。人民警察一定要把国家利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

基于人民警察的性质,对人民警察有关政治方面的纪律主要有:不得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形象和威信的口头或书面言论;不得参加国家明令取缔、禁止以及未依法得到批准的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不得参加以反对国家为目的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得参加罢工。

2.组织纪律。

组织纪律是对人民警察行动上的要求。一切行动听指挥,是警察职业的一个特点。服从领导,才能达到步调一致,行动统一;执行命令,上级的决定才能得到贯彻。因此,服从领导,执行命令是每个人民警察必须具备的素质,是调整公安队伍内部下级与上级、个人与集体、局部与整体之间关系的准则,是完成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其基本内容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不参与派性活动,听从组织调度,自觉接受监督,无条件地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

2. 工作纪律。

人民警察的工作纪律包括积极履行公务,秉公执法,文明执勤三个方面。

积极履行公务,一是严格履行《人民警察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尽职尽责,恪尽职守;二是正确行使《人民警察法》规定的各项权力,绝不以权谋私;三是执法不阿,敢于同一切不正之风作斗争。

秉公执法,一是严格执法;二是廉洁执法。.公安机关是执法机关,它的职业活动必须以宪法、法律为准则,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真正做到不徇私情,不畏权势,严禁逼供,不枉不纵。在情与法面前要铁面无私,斩断情缘。在权与法面前要维护法律尊严,依法办事,坚持原则。

文明执勤,就是文明礼貌,热情耐心,认真受理群众的报警和求助,不推诿搪塞,不敷衍了事。

3. 保密纪律。

人民警察要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不该问的坚决不问,不该说的坚决不说,不该看的坚决不看。绝不允许徇私枉法,给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违者必然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三)“五条禁令”

为严明纪律,树立公安队伍良好形象,2003年1月22日,公安部发布了加强公安机关内部管理的“五条禁令”。这“五条禁令”是:

1.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2.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3.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4.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5.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引昝辞职或者予以撤职。

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五条禁令”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五条禁令”不一致的,以“五条禁令”为准。

第四节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组织管理

一、人民警察的录用

(一)人民警察录用的条件

1.担任人民警察的条件。《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了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的条件:

(1)年满18岁的公民。

年满18岁,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龄。达到了这个年龄,才具有完整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政治信仰、心理意志、生理发育才逐渐成熟。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所有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我国宪法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人民民主专政、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规定了国家一系列基本制度,既体现了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又反映了人民的意志、利益和愿望。做一名人民警察,必须拥护宪法,捍卫宪法。

(3)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良好的政治素质,就是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为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英勇奋斗。良好的业务素质,就是熟悉人民警察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业务工作的基础知识,掌握一定的专门业务技能,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讲究工作方法,热爱和做好本职工作。良好的品行,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遵纪守法,遵守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秉公执法,实事求是,联系群众,艰苦朴素,清正廉洁。因此,有错误的政治倾向,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和公安常识,有流氓、盗窃等不良行为,道德品行不好的,不得吸收为人民警察。

(4)身体健康。

健康的体魄,充沛的精力,是适应人民警察繁重、艰苦的工作,掌握警务技能的基本条件。否则,难以完成任务,难以适应人民警察工作的特殊需要。在录用人民警察时,必须经过体检,合格者方能录用。

(5)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水平,是做好人民警察工作的必要条件,也是全面提高人民警察素质的基础。随着社会的发展,全民文化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法制观念普遍增强,社会治安日益复杂化,犯罪趋向智能化,这些都要求人民警察只有具有较强的协调、组织、判断、处置能力,才能胜任所担任的工作。高中毕业是对人民警察文化程度的最低要求,部分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对国家公务员(含人民警察)文化程度要求则为大学专科以上。

(6)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人民警察要求严格,条件艰苦,往往需要夜以继日,连续作战,有些工作有战斗性、危险性,甚至会有牺牲。人民警察必须服从上级的指挥领导,严格遵守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不畏艰难困苦,不怕流血牺牲,敢于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没有为人民公安事业献身精神的人是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的。

此外,国家人事部、公安部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中,依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对人民警察的录用条件做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二)录用人民警察的程序和原则

《人民警察法》第27条规定:“录用人民警察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1. 录用人民警察的程序。

人民警察的录用方法一般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方法。

具体程序根据录用国家公务员的程序进行。

(1) 发布报考公告。

报考公告的内容应包括:拟录用人员职位、数量、报考的资格条件;报名的日期、地点和报名手续;报考的科目、程序和考试时间、地点等。报考公告应在考试前一定时间,通过报纸、电视或其他新闻媒介向社会发布,以便广大公民了解情况;并让报考者有所准备。

(2)进行资格审查。

这是保证录用人民警察素质的第一道程序,主要是审查报考者是否具备人民警察的条件,符合条件者方可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由公安政工部门负责。

(3)考试。

考试的目的是测试报考者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水平,以及适应职位要求的业务素质。目前采取的方法主要有笔试和面试两种,笔试是测试报考者的文化基础、专业知识、写作能力和思维能力等。笔试合格者可参加面试,面试是面对面地直接观察和测评报考者的素质,包括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仪表等,主要有口试、智能测验等。考试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实施。

(4)考核。

考核是在考试的基础上进行的,其对象是参加考试合格者,。其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素质、工作表现、工作能力和是否需要回避等,一般由公安政工部门组织实施。在考核中,要依靠报考者所在单位的组织和群众,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5)审批。

考核工作完毕后,由用人单位根据拟任职位的要求,综合评定报考者的考试考核结果,确定录取人员名单,报设区的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审批后,用人单位还要张榜公布录取名单,然后为被录取者办理录用手续。

对新录用的人民警察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年。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人民警察院校教育培训和进行工作见习。合格者,正式任职;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2.录用人民警察的原则。

人民警察的录用与国家公务员的录用一样,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1)公开原则。人民警察录用的标准、条件、方法、程序、结果都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2)平等原则。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均有平等的机会和权利报名参加考试。

(3)竞争原则。报考者能否被录用,取决于本人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考试成绩。

(4)择优原则。经过考试、考核,合格者取得录用资格,由公安机关择优选拔,量才录用。

二、人民警察的辞退

(一)人民警察辞退的概念和特点

人民警察的辞退,是指公安机关对已不具备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在公安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解除其与公安机关任用关系的一种人事行政管理措施。

人民警察辞退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辞退公安民警是公安机关的法定权力,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可按照法定程序辞退公安民警,无需征得被辞退人员的同意。

2.辞退公安民警必须有一定的法定事实,无法定事实,公安民警不得被辞退。

3.辞退公安民警必须遵循必要的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辞退没有法律效力。

4.被辞退的公安民警享有法定待遇,即可享受待业保险。

(二)建立人民警察辞退制度的意义

1.实行辞退制度是公安机关干部人事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长期以来,公安人事制度上存在着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的弊端,由于没有健全的录用和辞退制度,使得“进口不严”、“出口不畅”,即使发现部分公安民警不具备人民警察条件,也很难辞退,严重影响了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削弱了公安队伍的战斗力。辞退制度的建立,就可以使这一老大难问题得以解决。

2.实行辞退制度有利于在公安机关形成竞争机制。在传统的干部人事制度下,用人单位没有辞退权,不能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难以激发公安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辞退制度,既可以淘汰那些丧失人民警察资格的人,又可激励广大公安民警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3.实行辞退制度是保持公安队伍活力,提高公安队伍素质的重要措施。公安机关只有经常进行新陈代谢、吐故纳新才有活力,辞退制度就是公安机关实行新陈代谢的重要保证。只有不断淘汰那些丧失人民警察资格的人,才能提高公安队伍的素质。

(三)人民警察辞退和不得辞退的条件

1.人民警察辞退的条件。《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3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1)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

(2)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3)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4)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名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5)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4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纪律处分仍不改正的,或者经培训试用后仍不合格的,应当予以辞退:

(1)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常迟到早退或者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的。

(2)遇事推诿,消极怠工,工作不负责任的。

(3)耍特权,态度恶劣,刁难辱骂群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4)酗酒滋事或者经常酗酒的。

(5)私自将警械、警服、警衔标志转借、赠送非人民警察的。

(6)不按规定着装,警容不严整,举止不端庄的。

(7)对遇有危难情形的群众拒绝提供救助的。

(8)文化、业务素质低,不适应公安工作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5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错误比较严重,又不宜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的,应当予以辞退:

(1)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

(2)违法实施处罚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5)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个人、组织的。

(6)给违法人员通风报信或者给违法活动提供保护的。

(7)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8)不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的。

(9)在执行公务中贪生怕死,临阵脱逃的。

(10)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的。

(1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12)诬告他人,压制和报复检举人、控告人的。

(13)道德败坏,生活腐化的。

(14)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2.人民警察不得辞退的条件。《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6条还专门规定了人民警察不得辞退的条件。这些条件和国家公务员不得辞退的条件是一致的,即:

(1)因公负伤致残并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2)患严重疾病或者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

(3)在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内的。

(四)辞退人民警察的程序

辞退人民警察,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这样既可保证公安机关顺利行使辞退权,又可保证公安民警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规定的辞退程序是:

1.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讨论研究提出辞退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2.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3,任免机关审批。

4.被辞退人员对辞退决定不服,可按照《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五)辞退的法律后果

1.职务关系的消失与警察身份的丧失。公安民警被辞退后,不再负有执行国家公务的责任,也不再享有警察的各项权利,无需履行警察义务。

2,被辞退后的待遇。被辞退人员,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领取辞退费。

3.被辞退后的其他相关事宜。

(1)对被辞退人员,5年内不得再录用为人民警察。

(2)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由任免机关人事部门按规定转至有关机构。

(3)被辞退人员在接到《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或者接到维持原辞退决定的《国家公务员复核(申诉)决定通知书》的15日内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和辞退手续,必要时,应当接受财务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辞退手续和拒绝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

(4)被辞退人员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收回其使用的枪支、警械、警用标志、工作证件和其他警用物品。

(5)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上一级公安机关对公安机关执行辞退制度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

(6)被辞退人员无理取闹,扰乱机关工作秩序,殴打、侮辱、诽谤有关人员,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人民警察的警衔制度

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1992年9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发布了《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戴办法》。

(一)实行警衔制度的意义

实行警衔制度是适应人民警察性质、任务的要求,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组织管理的重大举措,也是国家政权建设的一件大事。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1.实行警衔制度是完善人民警察队伍管理制度的重大措施。

人民警察的性质和任务要求这支队伍有高度的组织纪律性,能够统一指挥,快速反应,整体作战,连续作战。人民警察的这些特征与一般行政机关有明显的不同。实行警衔制度,能够简明地显示人民警察的隶属关系,有利于人民警察队伍的管理和指挥,并能激发人民警察的进取献身精神,有利于树立人民警察的形象和执法权威,使依法治警、从严治警得到有力的保证。

2.实行警衔制度有利于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

人民警察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这支队伍必须按照正规化建设的要求,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纪律,使队伍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实行警衔制度,正是加强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重大步骤。警衔制度按照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并对各个衔级的人民警察规定了不同的条件,确定了不同的审批权限,明确了领导关系。这就使人民警察队伍上下左右形成一体,大大促进了人民警察队伍的集中统一管理和正规化建设。警衔制度规定从警司晋升为警督,从警督晋升为警监,都要经过相应的警察院校的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晋升。这些制度是人民警察教育培训制度化、正规化,提高人民警察素质的重要保障。

3.实行警衔制度有利于人民警察队伍的集中统一指挥。

人民警察的性质、任务和工作特点决定了这支队伍必须实行等级管理,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有高度的组织纪律性。实行警衔制度,可以弥补职务等级制度在实战指挥中的缺陷。由于人民警察职务有了明显的表明身份的等级标志,等级容易识别,不仅在正常情况下能协调人民警察的等级秩序,而且在处置暴力犯罪、群体性事件、火车颠覆、民航空难、森林大火、洪涝灾害等各种突发事件和灾害事故中,在隶属关系不清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警衔发挥统一指挥、协同作战的作用。

4.实行警衔制度有利于增强人民警察的责任感、荣誉感。

警衔是党和国家授予人民警察的荣誉,是人民警察地位、荣誉、权力的象征。它能激励人民警察增强责任心和组织纪律性,促使人民警察更加珍惜荣誉,明确自己所肩负的责任,时时处处以人民警察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规范自己的言行,奋发向上,更加自觉地为国家的长治久安建功立业。同时,人民警察佩戴的等级符号、标志,带有公开性的特点,便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这有利于增强人民警察的自尊心和组织纪律观念,严格警容风纪,树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二)警衔制度的主要内容

1.授予警衔的范围。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属于人民警察建制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包括:

(1)公安机关(含设在铁道、交通、民航、林业、海关部门的公安机构)的人民警察。

(2)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4)警察专业技术单位、院校、报社、医院中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

2.警衔等级的设置。警衔等级的设置是警衔制度的核心。警衔设五等十三级:

(1)总警监、副总警监。

(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5)警员:一级、二级。其中警监以上的是高级警官,警督是中级警官,警司、警员是初级警官。

我国警衔的等级设置,充分体现了我国人民警察的特色,既有别于国家公务员的等级制度,又不同于人民解放军的军衔制度,有利于形成领导指挥人员与基层实战人员的合理结构,发挥警衔制度的激励作用,进一步调动人民警察的积极性和献身精神。

2. 授予警衔的标准。

根据《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部级正职:总警监。

(2)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3)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4)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5)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6)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7)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8)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9)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10)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每职设两个或几个衔级,这是符合我国国情和警情的。采取一职多衔、职衔交叉的办法,以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授予警衔,可以更好地体现差别,合理评定警衔。由于实行一职多衔、职衔交叉,将会出现少数职务高者在警衔上低于职务低者的现象。对此《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明确规定:“当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在职务上隶属于警衔低的人民警察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4.警衔的晋升、保留、降级、取消。

(1)警衔的晋升。从人民警察成长的规律看,一名人民警察担任某一职务,从熟悉情况到积累经验、增长才干,一般都需要有一个实践过程。因此,人民警察的警衔等级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和条件下,经考核合格方能逐级晋升。

(2)警衔的保留。人民警察离休、退休的,其警衔予以保留,但不得配带。

(3)警衔的降级。人民警察违犯警纪的,可以给予警衔降级的处分。

(4)警衔的取消。人民警察被开除公职的,其警衔相应取消;人民警察犯罪(包括离休、退休的人民警察),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其警衔相应取消。

四、人民警察的奖惩制度

奖惩,是奖励和惩处的总称。奖励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实施的精神和物质上的嘉勉和表彰;惩处是指公安机关为了维护整体利益并保证组织的正常运转,对违反组织纪律并造成损失的人民警察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的处罚措施。

(一)奖励

注重开展奖励工作是公安机关的优良传统,可以说,从优公安队伍开始就有了公安机关的奖励工作。

公安机关奖励工作是公安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有效手段,在加强公安人事管理、促进公安工作和读物建设刚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早在建国初期,公安部就制定施行了《人们公安机关立功创模运动试行办法》等规章制度。1984年公安部有制定施行了《人民警察奖惩条例(试行)》。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公安机关奖励工作也面临诸多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加强公安机关奖励工作,促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2003年根据《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实际,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以下简称《奖励条令》)并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颁布施行《奖励条令》是公安机关奖励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精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具体体现。标志着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在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上迈出了新的步伐。

1奖励公安做的原则

《奖励条令》第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按绩施奖

2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

3公开公平公正

4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

1.奖励的种类和等级。

集体奖励: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个人奖励:授予荣誉称号,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2.奖励的审批权限和方式。根据《人民警察奖惩条例》第13条规定,个人嘉奖、集体嘉奖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批;个人三等功、集体三等功,属于地、市公安处、局以下机关的,由地、市公安处、局审批;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公安部机关的,分别由公安厅、局和公安部审批。个人

一、二等功和集体二等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公安部机关的,由公安部审批。集体一等功和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由公安部审批。

根据《人民警察奖惩条例》第14条规定,对获得奖励的个人,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并颁发奖章、证书;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提前晋升警衔。对获得奖励的集体,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并颁发集体嘉奖证书、集体立功奖状、锦旗。

3. 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奖励条令》第十条规定,副歌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应当给予奖励:

(1)在侦破刑事案件中,团结协作,不怕艰险,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作出突出成绩的。

(2)在维护社会治安,处置突发事件,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行动迅速,措施得当,有显著效果的。

(3)在治安管理中,基础工作扎实,防范措施严密,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有显著成绩的。

(4)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文明执勤,文明服务,文明办事,文明管理,有显著成绩的。

(5)在抢险救灾中,充分发挥战斗集体的作用,不惧艰险,团结奋斗,为抢救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作出突出贡献的。

(6)坚持依法从严治警方针,强化教育、管理,认真落实目标岗位责任制,全面加强队伍建设,推动公安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7)严格执法,廉洁奉公,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成绩显著的。

(8)在公安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重要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研究成果,取得显著成绩的。

(9)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为群众排忧解难,提供社会服务,成绩显著的。

(10)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成绩或重大贡献的。

《奖励条令》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1)在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中,英勇顽强,机智果敢,不怕艰苦,不怕牺牲,表现突出者。

(2)在维护社会治安,处置突发事件,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3)在抢险救灾和预防治安灾害事故中,不畏艰险,舍生忘死,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显著成绩的。

(4)在教学、科研理论研究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议,理论研究有重要成果,为加强公安现代化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

(5)在完成本职工作中,恪尽职守,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埋头苦干,有突出成绩或特殊贡献的。

(6)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文明执勤,文明服务,文明办案,有突出事迹的。

(7)模范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工作纪律,清正廉洁,秉公执法,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敢于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8)密切同人民群众联系,关心群众疾苦,为群众排忧解难,助人为乐,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有突出事迹的。

(9)在组织领导工作中,以身作则,团结同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正确决策,开拓进取,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10)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较大贡献的。

(二)惩处

人民警察出于故意或过失,实施了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该按照纪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纪责任和后果,接受行政处分和警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有违纪行为的公安民警的惩罚。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人民警察受处分期间,不能享受正常的晋升职务、级别,其中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2.警纪处分。

《人民警察法》规定: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的措施:

(1)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和领导的决定、命令或者违抗命令不服从指挥,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2)涉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的。

(3)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

(4)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情节比较严重的。

(5)涉嫌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的。

(6)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造成严重后果的。

(7)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造成恶劣影响的。

(8)接受当事人及其亲属或者代理人请客送礼,数额较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9)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应聘、受雇于任何个人、组织搞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听制止的。

(10)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有必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的。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并不听制止,可能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对其采取禁闭的措施:

(1)违抗命令,不服从指挥,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

(2)涉嫌泄露公安工作秘密或者为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3)威胁、恐吓、蓄意报复他人的。

(4)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

(5)酗酒滋事,扰乱工作秩序和公共秩序的。

(6)其他有必要采取禁闭措施的。

4. 刑事处罚。对违反纪律构成犯罪的人民警察,按照刑法规定,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第五节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务制度

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的含义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即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部事务。具体说就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部工作运转程序和公安民警对外发生联系的活动。主要由两大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公安机关内部工作运转秩序,包括入警的主要程序、内部关系的基本原则、警容风纪的一般要求、日常行政管理、接待群众与值班、重大活动的主要议程,以及警徽、警歌等内容。对这些事项的明确规定,是公安机关内务工作有序、高效的基本保证。另一部分是公安民警成员对外发生联系的行为规范,包括着装、仪容、礼节、警务公开、接受报警与求助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对这些事项明确规定,是树立人民警察良好社会形象和构建健康警民关系的现实需要。

为了更好地适应新时期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健全公安队伍的内务制度,公安部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于2000年6月1日颁布实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为公安队伍的内务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任务

(一)建立规范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

《内务条令》指出,公安机关是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和刑事执法的专门机关,由于其履行职责和担负任务的特殊性,必须建立严格有序的工作秩序,保证上情下达,下情上达,政令统一,指挥有序;规范学习秩序,以保证基层民警经常学习,从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规范生活秩序,使公安民警在业余文艺、娱乐活动中振奋精神,在丰富多彩的体育活动中增强体魄。

(二)树立公安民警的良好形象

《内务条令》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强调在人民群众中牢固树立爱民为民的忠实公仆形象,在打击犯罪和执行任务中牢固树立威武之师形象,在依法行政中牢固树立从严治警形象,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牢固树立文明执法形象。

(三)提高公安民警队伍的战斗力

《内务条令》强调以坚强的政治思想工作调动公安民警的积极性,激发他们的工作潜力;强调以良好的管理,保障装备在民警执行公务中发挥威力;强调以报警、接警的快速反应,提高迅速平息事态和破敌、制敌、控敌的能力;强调以扎实的基础工作促进公安队伍基层组织的战斗力。

(四)保证圆满完成公安机关的各项任务

《内务条令》体现了我国公安机关的革命性、进步性和公安民警的群众观、服务观,强调公安民警忠实地服务于人民群众,全力维护社会治安,严厉打击违法犯罪,保证人民安居乐业,国家长治久安。

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方针、原则和基本要求

(一)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基本方针

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基本方针是从严治警、依法治警。

1.从严治警:就是指对公安民警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纪律,其核心是“严”字。严格教育是从严治警的基础,严格管理是从严治警的关键,严格训练是从严治警的手段,严格纪律是从严治警的保证。

2.依法治警:就是指运用法律、法规,对公安队伍强化管理,在坚持从严治警的基础上,促使公安队伍向法制化、正规化迈进,实现依法从严治警。

(二)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原则

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原则是高效务实、加强监督、着眼基层。

1.高效务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适应公安改革和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的需要,从调动广大民警的积极性、提高公安机关战斗力出发,构架快速反应的高效务实的工作机制,将极大提高公安工作效率。

2.加强监督。加强监督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依法行政,廉洁奉公,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真正做到对党负责,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

3.着眼基层。一切公安工作任务最后都要落实到基层,因此抓公安队伍建设重点应放在基层,内务建设上充分考虑基层科、所、队的实际情况。

(三)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基本要求

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基本要求是培养公正廉明、英勇善战、无私无畏、雷厉风行的优良警风。

1.公正廉明。坚持依法办事,公正办案,大公无私,光明磊落,廉洁从政,清政为民,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侵蚀。

2.英勇善战。具有不怕困苦,不怕流血,敢于战斗,敢于胜利的大无畏的英雄主义精神。

3.无私无畏。公安民警只有克己奉公,抵御各种错误思想、思潮的诱惑,才能在关键时刻乐于奉献,坚决果敢履行自己的职责。

4.雷厉风行。公安民警要有雷厉风行的作风,行动坚决果断,令行禁止,反对拖沓和不负责任。

四、《内务条令》的基本内容

(一)宣誓

宣誓是公安民警对自己肩负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庄严承诺和保证。对新录用的公安民警,通过学习和宣读誓词,有利于坚定其献身人民公安的信念,激发其社会归属感和荣誉感,增强其职业责任感和使命感。

誓词内容是“我宣誓: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我保证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保守秘密;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恪尽职守,不怕牺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愿献身于崇高的人民公安事业,为实现自己的誓言而努力奋斗。”

(二)内部关系

内部关系指公安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同级与同级之间,警种与警种之间,按照一定规则构成的关系。

1.人民警察不论职位高低,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之间是同志关系。

2.公安民警依据行政职务和警衔,构成上下级和同级关系。行政职务高的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下级,行政职务相当的是同级。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职务时,警衔高的是上级,警衔低的是下级,警衔相同的是同级。

3.上级应当关心、爱护和严格管理下级;下级必须服从上级。

4.处理内部关系的基本要求是: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

(三)警容风纪

警容风纪指人民警察在着装、仪容、举止、礼节等方面的行为规范。警容风纪是人民警察政治素质、文明程度、精神风貌、纪律作风和战斗力的综合反映。公安民警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着警服,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四)日常制度

日常制度主要包括日常行政会议、请示报告、公文运转、请假销假、工作交接、证件印章管理、文件收发运转、保密工作等方面的制度,是提高工作效率,养成良好工作作风的重要措施。

(五)接待群众

公安机关是党委、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民警每日每时都要和群众打交道,做好这项工作是密切警民关系的有效途径。基本要求是: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人民群众。

(六)值班备勤

值班备勤是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始终处于常备不懈的戒备状态,坚守岗位,履行职责,按时交接班,保持公安工作的连续性、有序性,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七)突发事件的处置

突发事件是指事先没有觉察而突然发生,对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突然性、紧急性事件。要求人民警察突发事件发生后,必须迅速反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八)装备管理

公安装备是用于实施和保障公安保卫工作的武器、弹药、警用标志、警械及警用技术器材的统称,是公安机关统一指挥、快速反应、整体作战能力的基本要素,是保障公安任务完成的基本条件。

(九)办公秩序与内务设置

建立整洁优美的工作环境和井然有序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对保障民警顺利完成任务十分重要。

(十)安全防卫与卫生

实践证明,民警自身安全防卫做不好,就会造成人为的牺牲,给党、国家、人民、家庭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民警的卫生状况(包括环境卫生、饮食卫生和心理卫生)不好,就会影响其工作的开展。只有做好这项工作,才能保障公安工作的有序开展。

(十一)警徽、警歌

警徽是人民警察的象征与标志,警歌体现了人民警察的性质、任务和宗旨,在庄严、重要的场合悬挂警徽、奏唱警歌是进行人民警察性质、宗旨教育的良好形式。

(十二)阅警

阅警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接受检阅为形式,充分展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良好的精神风貌、严明的组织纪律和强大的战斗力,是人民警察队伍的重要举措,是培养人民警察意识、规范人民警察行为、强化人民警察团队精神和组织纪律观念、壮大人民警察声威和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的重要途径。

第5篇:机关内务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机关事务管理局内务人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人员管理,做好内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做到周密、严谨、科学、高效、务实、节约,使内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平遥机关事务管理局内务人员管理制度》。

一、工作职责

1、承担县委、县人大、县政府、政协会议室以及领导办公室内务工作;

2、承担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

二、内务安排

内务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管理局办公室以及四套班子各办公室的工作管理及安排。

三、办会程序

(一)会前准备工作

1、内务人员应协助布置会场、会标、摆放会议桌椅,根据会议要求,合理划分会场区域,摆放适量花卉。

2、协助设置主席台领导座次,设置发言席,调试会场的话筒、音响、录音、录像、投影等设备,根据会议需要,设置笔记本电脑插座,保证信息通道畅通。

3、茶杯摆放整齐、规范,茶水准备充分。

4、做好会场卫生,保证会场干净整洁,秩序井然有序。

5、检查会场照明、通风、音响、电视、电脑、空调等

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6、请会议主办单位领导检查会前准备情况,查漏补缺。

(二)会中服务工作

1、内务工作人员提前40分钟到达会场,做好茶水供应工作,做好内务准备及引导服务工作。

2、协助维持会场秩序。

3、茶水服务原则上15分钟一次。

4、进行茶水服务时步伐轻盈,面带微笑,操作规范。

(三)会后整理工作

1、清理会场,收拾茶杯、座牌,检查是否有参会人员遗落的物品,并及时上交局办公室。

2、清洗茶杯,要求无污垢,无印记。

3、清扫会场,关闭空调,关好门窗。

岗位职责

1、上班时间身着工作服,仪表整洁、举止端庄、精神饱满。

2、步伐轻盈,文明礼貌,待人热情,微笑服务。

3、坚守工作岗位,不得串岗、聊天。因公或因其他事务临时外出,须向局办公室请假报告,禁止擅自离岗。

4、内务人员要加强学习,提高自身修养,脚踏实地,乐于奉献,团结协作,富有良好的团队精神。

5、内务人员应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做好保密工作,不该说的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绝对不看,一旦发生泄密事件,严肃处理。

考勤制度

内务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做到不迟到,不早退,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有事需请假。考勤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1、未按要求准时到达工作岗位视为迟到。

2、未到规定下班时间,无故提前离开工作岗位视为早退。

3、按规定时间上班后,中途无故擅离工作岗位视为中途脱岗。

4、不请假无故不到岗,或请假未获批准,擅离工作岗

位视为旷工。

5、请假。一天以内,报办公室备案;两天及两天以上,由局长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应先电话向局办公室主任请假,回到单位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奖惩试行办法

(一)考核方式

工作前三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满后是否留用参照试用期工作表现决定。正式录用后,每月根据指纹采集记录作为考核和工资发放标准。

(二)奖惩办法

1、着装。上班时间不按要求着装一次扣元。

2、迟到。未能按要求准时到达工作地点视为迟到。每迟到一次扣元。

3、早退。未到规定下班时间,无故提前离开工作岗位,视为早退。每早退一次扣元。

4、中途脱岗。按规定时间上班后,中途无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视为中途脱岗。中途脱岗一次扣元。

5、事假。事假全年累计超过15天(含15天),扣元;超过30天(含30天),扣元。

6、旷工。不请假无故不到岗,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视为旷工。旷工1天者,扣元;旷工累计

2天者,扣元;累计旷工3天(含3天)以上者,扣除全年奖金并辞退。

7、局办公室定期征求会议主办单位意见,进行满意程度调查,凡反应意见较大,服务质量差者,经核实,发现后若多次劝诫无效者辞退。

8、内务人员不服从领导安排,造成后果的,发现一次扣50元,同时在作出书面检讨。

9、特殊情况需加班的,由办公室安排,做好登记,给予补贴。

第6篇:XX县XX镇机关内务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机关内务管理,提升内部管理水平,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确保政府机关有序运转,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政府机关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三条 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严禁隐瞒、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政府内设机构实行财政统收统支,各办(所)不再设出纳。

第四条 重大经济活动,必须通过镇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政府机关实行镇长一支笔审批,凭依据付款。付款凭证必须要素齐备,且按经办人员、业务主管、分管领导依序审签、镇长审批。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借款,报镇长审批后方可借款。相关工作完成后,借款人应及时办理报销结算,归还借款。

第三章

文印及制作管理

第七条 政府机关及各内设办公室的材料、文件打印,在镇机关内完成。

第八条 确需商业打印的,必须填报《XX镇机关文印及制作审批表》,报镇长审批。时间紧迫的,也必须请示主要领导同意,事后补填《XX镇机关文印及制作审批表》。财政办按季度结算一次。

第九条 制作标识牌、广告牌必须事前由党政办、财政

办提出《XX镇机关文印及制作审批表》,报财务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条 财政办凭经审签的《XX镇机关文印及制作审批表》和正式发票付款。

第十一条 没有经审签《XX镇机关文印及制作审批表》的,或虽经审签但时间超过一季度不向财政办结报的商业打印和制作,一律不予报销。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十二条

做到厉行节约,不准违规或超标准进行公务接待。

1、原则上,政府来客一律在政府机关伙食团就餐,由党政办按规定标准安排。提倡用散烟和纯粮食酒进行公务接待,不准无论接待事项轻重、大小都发包包烟、喝高档酒。

2、确需在餐馆进行公务接待就餐的,非主要领导人员须事前征得主要领导同意,接待结束时当场结清餐费,然后由经办人凭票按程序审批报销;主要领导在餐馆公务招待的餐费,由财政办或主要领导指定人员结算。在履行招待费报销手续时,需填写《XX镇机关接待明白卡》作审签依据,由财政办核实处理。

3、一律不准签单挂账,杜绝餐馆经营人员和其他非接待当事人员到政府机关结帐。

4、接待经办人须及时报账,最迟在发生餐费之日起两周内交镇长审签。

第五章

采购管理

第十三条 伙食团长采购范围以外的所有物资,均由镇党政办制定采购计划,与财政办一道实施采购,不允许各办所及个人擅自采购。

1、一次性金额30元以下办公用品采购,可由党政办定店签字挂账,每季度结算一次;一次性金额30元以上办公用品采购,不允许签字挂账。

2、各办(所)所需各类办公用品,均向党政办提出申请,一次性金额30元以上的,镇党政办必须填制《XX镇机关购置计划审批表》,提出采购计划,交镇长审批后再行采购。

3、因工作需要,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可先行实施采购,由经办人完善手续后方可审批报销。

4、没有附据经过审批的《XX镇机关购置计划审批表》,以及党政办负责人签字的采购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第六章

实物管理

第十四条 烟酒管理:由党政办确定专人登记收发。实行价格最低、质量最好的同种类烟、酒的竞价采购。

1、一次两包以下的用烟,可由分管领导直接领用,两包以上的必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领用。每月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一次领用情况。

3、严禁擅自发放和领用,否则短缺由保管发放人员负责。

4、对经领出但没启封的剩余烟、酒,发放人员必须在招待结束时当场清点回库,据实结算用量,并由招待经办人 3

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办公用品管理:由党政办、财政办统一采购后专人管理,各办(所)按需要签字领用。大宗及贵重物品领用由办(所)填写领用单,经审批后方可领用,并由使用人负责保管,党政办建使用台帐登记,移交时必须填报移交清单变更使用人。

第十六条 公房管理

1、政府所有公房均由财政办、党政办登记管理。

2、坚持有偿利用非工作性公房原则。在岗人员利用非工作性公房标准不超过20平米/人,超标准利用的,按超标面积6.00元/平米·月缴纳房租。非在岗人员原则上不允许利用公房,确因特殊情况利用的,按实际利用面积6.00元/平米·月缴纳房租。

3、利用公房者应缴纳的房租,由利用人直接交纳,也可由财政办从其工资或退休费中扣收。

第七章

伙食管理

第十七条 由镇党政办牵头,确定一名专职伙食团长负责伙食团的食用货物采购、菜谱制定、来客接待用餐、职工工作餐安排等工作。

1、食用货物由伙食团长自行采购,伙食团日常用品维修维护及购置,向党政办提出,经内务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党政办按采购和实物管理制度负责办理。

2、炊事员负责收存、保管伙食团长购回的货物,短缺货物由炊事员负责,接受伙食团长和党政办监督。易耗物品 4

损失需填写报损单交党政办备查。

3、伙食标准:由伙食团长根据时令排出菜谱,与党政办、财政办及分管领导一同进行核算定价,工作餐按每桌每天100元安排;会议餐按每餐每桌80元安排;接待餐按每餐每桌120元进行安排。确需提高标准的,须经请示主要领导同意。

4、餐费报销:工作餐以桌数按报销程序在用餐次月与财政办结算报销,会议及接待餐在事后三日内与财政办结算报销。

5、确需临时增加伙房人员,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党政办安排,大工每人每天补100元,小工每人每天补60元。

6、伙食团长每年由职工大会评议、领导班子评价一次,综合不满意率达15﹪及以上的扣发10﹪工作性津补贴,综合满意率达90﹪以上的,给予1000的服务质量奖;满意率达95﹪以上的,给予2000的服务质量奖;评为优秀的,给予3000元服务质量奖。

第八章

车辆管理

第十八条

实行派车制度,提倡节约用车,防止私用公车。

1、非主要领导人员3名以上结伴履行公务的,经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凭《XX镇机关派车单》用车;因公务紧急或出行时搭乘不便等特殊原因,单人公务出行,经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凭《XX镇机关派车单》用车;主要领导同意派车,当时没条件取得派车单的,必须在3日内补办。

2、周

一、周五上下班自行乘坐车辆,每人每月限额100元内凭票报销,随每月差旅填报。

3、专、兼职驾驶员驾驶公车,必须填报《XX镇机关公车运行记录》,需写明事由和运行起止时间、地点,由用车人签字确认。主要领导用车,由党政办主任签字确认。

4、公车年审时,依据《XX镇机关公车运行记录》情况,由违章责任人接受违章处罚。

5、加油凭证由当次用车人签字证明。

6、公车实行定点维修,一次300元以上维修,必须由财政办或党政办人员到场签字认可,累计修理费达2000元时,驾驶员负责提示,由财政办一次性结清,不搞延期赊挂。

7、原则上不允许公务租车,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租车的,必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党政办负责安排,且由用车人及时结清租车费用并按程序审批报销。用车后一月内不报帐的,财政办不予支付。

8、在双休日、节假日,公车必须停放在镇主要领导指定的位置,不准擅自用车、私用公车。

第九章

水电管理

第十九条 倡导节约用水用电,每发现一次浪费事实,扣发责任人生活性津贴50元。机关内家庭住户用水用电实行限额管理,每月生活性基本用水量3吨、用电量20度,超额自负,由党政办及财政办指定人员查验监管。

第十章

机关维护及保洁

第二十条由党政办负责机关保洁监管及设施设备维护 6

管理。

1、党政办负责办公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发现需维修整治的,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

2、由党政办指定专人负责政府机关大门按时开关,未经许可,外来车辆一律不允许进入院内。

3、政府机关院内保洁由政府指定专人负责,必须保证院内、走廊、厕所全天候整洁卫生。

第十一章

临聘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机关所有临聘人员均实行考评制管理。伙食团、保洁及专职车辆驾驶临聘人员每半年由职工大会评议、领导班子评价一次,临聘人员不满意率达15﹪及以上的解聘,年终测评满意率达90﹪以上的,给予1000的服务质量奖;满意率达95﹪以上的,给予2000的服务质量奖;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党政办及财政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XX县XX镇党政办公室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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