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采购流程

2022-11-03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行政单位采购流程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流程的内部控制探究

摘 要:近年来,我国政府逐渐加强了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采购工作的重视,在具体的采购工作中,落实规范化,制度化,统一化的具体要求。政府采购工作中,很容易受到各种风险的影响,导致政府采购工作必须强化内部控制,规范采购流程。本文通过分析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的问题,提出了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的有效策略,旨在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发展提供借鉴和帮助。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优化策略

当前,行政事业单位的发展总体上是稳定的,且有着一定的发展优势,结合当今政府的采购工作,行政事业单位也需要做好一定的内控管理,总体上促进事业单位的稳定发展。政府采购工作在当今社会中属于新生的事物,立法时间较短,相关部门人员无法产生深刻的意识,导致在具体工作当中没有完善的内控管理制度,作为约束出现了各种风险行为。因此就必须结合内部控制的方式,完善政府采购的工作制度,确保采购行为规范准确。

一、内部控制的涵义

内部控制就是一种起到监督,协调作用的内在的控制措施,以强调组织之间的相互作用,提供对组织财产安全的保证,从而带来经营效率的提升。内部控制在实施过程中,遵循合法性,全面性,重要性,合理性,制约性与成本效益稳定性的多种原则,从整体上结合这种原则,建立稳定的体系,加强控制过程。实施内部控制时,必须依据一定的法律基础,结合岗位设置环节,审批与活动授予内容实现相互制约,相互分离的内部环境,从而确定好工作各岗位的纪律性与规则性,实现职责权力之间的统一结合。内部控制的过程主要用在重大支出,重大项目以及重大变更的内容上,需要由管理层亲自决策,用谨慎的原则去解决问题。同时,这种控制需要贯穿到组织内部的各个部门,岗位与环节中,尽量减少成本,营造一种良好的控制环境,才能够为组织管理带来最大限度的效益。

二、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岗位职责不够清晰

通过对当前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情况进行分析,一些岗位没有将工作职责进行标注,分工不够明确,工作责任与岗位要求不是一对一相匹配的,具体人员在开展采购工作时,容易出现相互推诿的负面情形。

(二)采购制度执行力偏弱,政府采购控制活动不够全面

当前,很多行政事业单位关于政府采购方面的制度内容不够细致,大多是宽泛的概念。主要以《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条款为主导,对于一些细节性的内容,如专项经费或是票据管理等方面都存在或多或少的缺失。由此,对采购制度产生限制,实际的执行监督效果较差。当行政部门提出采购申请后,具体的工作环节没有可以遵循的章程进行管理,工作流程不能顺畅的推进。还有一些行政事业单位政府在采购方面选用的内部控制方式较为局限,信息公开以及归属管理不够合理,未能展现出系统性的特点,存在诸多内部控制隐含风险。当然,由于未能及时的申请报送采购计划,限制了前期的采购预算工作开展;后续采购合同执行和验收过程都没有强有力的监督核验。

(三)缺乏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的风险评估

本身行政事业单位具有自身独有的性质特点,相关采购部门应当注重合规风险,有些部门并不具备风险预判能力,采购风险的认知程度较低,对于事后的弥补工作关注较多,最终制约了行政事业单位采购管理工作的稳定持续进行。事业单位缺乏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的模式,对于主要经济活动内容,未有采取合理的方式识别风险。

(四)采购监督不到位

由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采购控制缺乏统一的规范性标准,过于形式化的完成采购过程,导致采购过程缺乏具体的监督。当供应商急切需要获取政府采购项目,会利用各种优惠政策,给出采购人员与政府相关人回扣,使单位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同时,对于内部控制机构的江都来说,也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由于缺乏监督,这种问题时常出现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部分单位虽然设立的政府采购的内控机制,但是也只是局限于表面的层次,具体工作并未纳入监管范围中,整个行政事业单位的采购监督处于盲区,缺乏管理。

(五)采购信息沟通不畅

行政事业单位参与政府采购工作的各部门间,沟通交流不及时,信息数据的互换缺乏有效性,从而不利于采购风险的预先评估过程,对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的内部控制产生消极影响的。除此之外,很多行政事业单位没有建立政府采购信息系统,或是该系统不够完备,没有结合当前工作实际进行优化。具体而言,政府采购统一平台未能与其他系统,如预算系统和合同管理系统相联系,数据共享效果较差,存在信息不对等的情形。

三、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内控的优化策略

(一)健全预算编制程序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设置好部门预算过程,健全预算的编制程序,确保预算过程能够符合政府采购过程的前提要求,并且这也是采购过程中最为关键的环节。预算编制科学化,系统化,可以提升政府采购工作的整体质量,确保采购工作顺利进行。在编制预算程序是行政事业单位,要依据科学化,合理化,具体化的要求,做好详细的市场调研,对采购项目有所了解,同时,结合采购物资的市场现状,基于一定的价格,做好规划。根据采购项目要将预算控制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确保在预算实施时,每笔预算都能够有详细的记录,并进行有效控制。需要登记一定的支出日期以及责任人信息,方便后续检查工作进行,为了确保预算编制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一定程度上也需要对分类采购项目做好及时的审核筛查。

(二)优化采购岗位设置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需要依据完善岗位责任制度为指引,注重岗位职责权限的相互分离,特殊岗位的人员采用定期轮岗的方式,有效的落实岗位监督审计工作,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采购人员专业素质培训

采购人员的专业素质过强,管理理念创新才能够规范,采购工作重视政府的采购流程,在具体的采购过程中,能够符合工作的具体要求。可以组织人员在线培训以及人员轮岗制度设定的培训内容,在这种过程中,提升采购人员的综合素养,优化人员的监督管理能力。特别是在内部审计過程中,要强化制度的约束力,防止人员的疏忽产生的影响,同时也应当依据一定的专业素质培训规范人员的行为,确保采购工作可以更加专业准确进行。

四、完善政府采购风险评估机制

通过成立事业单位内部的政府采购风险评估小组,对于既定的工作目标,提升工作质量,增强政府采购风险识别的准确性,明确风险评估工作的重要地位,细分采购计划编制环节、采购预算环节、采购申请环节、采购实施环节、 采购验收环节的风险关键点。同时完善风险评估更新机 制,结合外部经济环境及政策变化因素,进行行政事业单 位政府采购活动风险的重新识别、评估和控制。此外,还需要对风险管理工作予以重视,强化风险预先防范工作的重要性,确保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五、加强政府采购信息沟通

增强行政事业单位各部门间的信息交流,特别是对于政府采购工作所涉及到的部门来说,建立适宜的政府采购信息沟通网络,选择性引入全新的信息化技术,更好的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各部门间的信息交流效果。还需要注重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程度,确保社会公众能够直观且清晰的了解到政府采购流程,提升事业单位内部管理的透明程度。

六、结语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需要借助全面的内部控制机制,营造良好的内控环境,强化内部控制意识,优化政府采购流程,提升信息沟通效率,有利于进一步展现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工作成果。

参考文献:

[1]彭岩岩.行政事业单位采购管理内部控制风险与应对策略[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20,(07):93-95.

[2]罗利红,刘明辉.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研究[J].会计师,2020,(23):54-55.

[3]高品品.刍议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的优化[J].当代会计,2019,(23):11-13.

作者:赵玉凤

第2篇:对于行政单位内部控制流程设计的思考

【摘要】 2014年正式实施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是财政部颁布的关于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纲领性文件,经过一年多的实践,行政单位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慢于预期。本文结合当前行政单位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的困局,对于行政单位内部控制流程设计在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组织形式、内部控制建立、内部控制实施及内部控制的评价与审计四方面进行了深入思考。

【关键词】 行政单位 内部控制 流程 设计

一、行政单位内部控制的重要意义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是财政部颁布的关于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纲领性文件,这一制度开创了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新局面,结束了长期以来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被动局面。行政单位内部控制作为内部治理的基本要素,是政府部门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单位为履行职能、实现总体目标而应对风险的自我约束和规范的过程,对提高行政单位管理服务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二、当前行政单位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的困局

根据财政部要求,2014年起《规范》正式施行,但经过一年多的实践,行政单位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普遍缓慢于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的开展,究其原因,《规范》没有能够全面考虑行政单位自身特点,实际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工作存在困局。

1、内部控制建设迟缓

(1)内控职能部门不能有效落实

《规范》要求行政单位应确定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牵头部门,并建立单位内部各部门在内部控制中的沟通协调和联动机制。按照《规范》要求,由于涉及较多财务管理内容,财务部门较为适宜作为内控职能部门。但实际上,在近年来不断提倡“小机关、大基层”,“不断提高部门职能”的大环境下,越来越少行政单位单独设置财务部门,财务主要工作一般由单位会计人员完成。在这种情况下,会计人员往往一岗多职,岗位设置已不符合岗位间不相容的要求,不能发挥《规范》要求的牵头、沟通与联动职能。

(2)《规范》控制内容不全面,无法引起所有人员的“共鸣”

与《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的紧密相联系企业各方面活动不同,行政单位的《规范》仅要求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规范》在业务层面仅规定了六种控制,只占实际行政活动的一小部分,且大都只与财务工作相关,使得单位人员认为《规范》只是少数人的事情,不能引起所有人员甚至是领导真正的重视。

(3)《规范》风险评估工作不易操作

《规范》的要求可能存在与现时本单位规章制度不相符的情况,在建设内部控制前,要理顺各种监管模式,比照新旧规范的不同,由于《规范》没有明确提出各个活动中的主要风险,不同单位、不同角度在风险评估中形成的结果将会不同,会出现“谁严格评估、谁难通过评价”的情况,各单位间易形成互相观望的心态,风险评估不易操作。

2、内部控制实施不顺畅

为达到《规范》要求的目标,在实施内部控制时的角色设置与工作流程至关重要。行政单位目前均存在人员编制和岗位减少的情况,每个部门均感觉人手不足,这给岗位间不相容、轮岗等机制的实施带来困难,从而不能有效设计内部控制流程。

3、內部控制评价与审计职责不明确、定位不合理

(1)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不易开展

由于《规范》要求内部监督要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保持相对独立,财务部门不能实施自我评价,应设置比较独立的岗位进行监督与评价。现时行政单位一般没有设置内审岗位,纪检岗位又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同时《规范》没有附上自我评价的范本,行政单位普遍存在人员不足、标准不清的问题,难以有效开展自我评价工作。

(2)内部控制外部监管审计定位不合理

《规范》要求各地财政部门为行政单位内部控制的外部监督部门,实际工作中,一个单位很多财务决策均与财政部门相关,财政部门的监管颇有“自己审自己”的意味,效果可想而知。同时,《规范》中安排各地审计机关为行政单位内部控制的外部审计部门,实际工作中,审计部门进行的审计业务不会涉及每个行政单位,无法全面进行行政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的审计工作。外部监管审计的不足,很容易造成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流于形式。

三、行政单位内部控制流程设计的思考

1、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组织形式

行政单位内部控制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做到“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并将其列入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要明确财务(或监察)部门为工作职能部门,配备、充实人员力量,协调开展内控实施工作。在组织形式确定后,要明确风险评估工作小组的职责、组成人员和工作方法等,明确内部牵头部门的职责工作流程。同时开展《规范》的宣传引导,让内部控制在单位内部形成人人注重风险防范、处处强化责任意识的良好氛围。

2、内部控制建立

(1)全面风险评估,准确查找风险点,提出合理可行防范措施

单位要建立经济活动风险评估机制,以自评和外评相结合的方式,对本单位经济活动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和客观评估。要根据部门职能明确每一部门与内控相关工作的工作项目、具体环节、活动中主要风险、关键控制点及防范措施。具体方式见表1。

(2)完善内控相关制度建设,明确内部控制目标

要根据《规范》重新梳理单位的相关制度,特别是与风险相关、与内控制度执行相关、与内控评价效果相关的规章制度,一定要做到制度完善、责任明确、管控有效。同时要避免内控工作“重制度、轻执行”,完善与内控相关的监管方式方法。以上各项制度均要做好归集整理工作,装订成册,便于查阅。

(3)明晰内控流程,便于执行操作

在制度建立的基础上,确定内部控制涉及的预算业务、收支业务、政府采购业务、资产管理、建设项目及合同管理的具体控制方法,可以以工作流程图的形式直观反映各项控制要求,便于单位人员执行操作。具体方式见图1。

3、内部控制实施

(1)建立健全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

重大经济事项的内部决策,一定要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防止“一言堂”、个人独断专行。对把握不准的经费开支,一定要先咨询或论证,防止盲目行事、资金受损。

(2)完善单位经济活动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分离的工作机制

建立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内部授权审批等控制机制,强化评价与监督,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管钱,牢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筑牢干部拒腐防变的制度防线。

(3)建立预决算、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等部门和岗位间的沟通协调机制

从控制環节入手,财务、监察、资产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形成管控合力,强化单位预算管理,达到“事前有请示、事中有审批、事后有跟踪”,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4)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

通过信息系统的支撑实现内部控制的程序化和常态化,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强化内部控制手段的刚性约束。可以根据财务管理实际需求,设置“审批系统”,将所有制度要求以软件的形式体现出来,规范各项内控相关工作,使部门间协调便捷有力,工作开展可以顺利高效。

4、内部控制的评价与审计

(1)内部控制的内部监管

内部控制工作的有效实施,必须完善与落实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根据《规范》要求,指定特定部门或专人负责对单位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根据现时情况,一般由财务部门作为牵头部门,纪检监查部门为内部审计部门。鉴于内部控制评价指标体系是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技术方法的核心内容,一套科学、合理和适用的内部控制评价指标体系是正确评价内部控制建设和实施是否有效的前提。可以引入聘请相关专业人员或购买社会服务的形式,建立内部评价的指标体系统和内部评价报告范本。

(2)内部控制的外部监管

内部控制的外部监管应当以多种形势体现,如财政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检查、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政府工作总结、纪委抽查监督等。为确保单位内控制度建设的有效性,应在内控制度建立并实施两年内,由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内部控制实施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揭示相关内部控制的缺陷,有针对性地提出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参考文献】

[1] 于丹丹: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J].才智,2014(28).

[2] 王弘毅、王宝庆:行政事业单位推进内部控制规范现实路径选择[J].会计之友,2014(9).

[3] 乔春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若干理论问题探讨[J].会计之友,2014(22).

(责任编辑:谌盼)

作者:梁秀媚

第3篇:行政事业单位采购审计管理探究

【摘要】伴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行政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推进,行政事业单位相关管理制度也得以逐渐建立和完善。采购审计管理作为把控行政事业单位采购过程的合规合理性的重要管理制度和有力的保障,在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延伸财政支出监督职能,规范政府消费行为,从源头抑制腐败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因此,本文在阐述采购审计相关概念的基础上,探讨构建行政事业单位采购审计管理制度的相关举措,以期更好地开展行政事业单位采购工作,发挥政府单位为人民服务的职能。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 采购审计管理 预算 计划

伴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行政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推进,行政事业单位相关管理制度也得以逐渐建立和完善。采购审计管理作为把控行政事业单位采购过程的合规合理性的重要管理制度和有力的保障,在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延伸财政支出监督职能,规范政府消费行为,从源头抑制腐败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因此,本文在阐述采购审计相关概念的基础上,探讨构建行政事业单位采购审计管理制度的相关举措,以期更好地开展行政事业单位采购工作,发挥政府单位为人民服务的职能。

一、采购审计相关概念阐述

狭义的采购审计是指物资采购审计,即指组织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标准,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物资采购各部门和环节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等所进行的独立监督和评价活动。这里所称的“物资”是指组织在产品生产、基本建设和专项工程中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工具、配件和设备等。

广义的采购审计包括物资采购审计以及基建审计、合同审计。

二、行政事业单位采购审计管理制度构建探究

(一)行政事业单位采购审计的主要内容

行政事业单位采购审计管理工作内容繁多,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多个部门,其主要内容根据采购流程的流转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审计:一是对采购计划进行审计。主要审查公司采购部门物料需求计划是否合理、科学,与实际上的生产计划是否一一致,是否存在偏离实际的情况;对采购数量、采购时间、运输、使用、质量是否有保证措施;二是采购询价审计。每个材料是否有不同供应商的成本比较,是否做到货比三家,甚至N家;三是采购选择审计。供应商的生产状况、质量保证、供货能力、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的调查。对于一些长期合作过的供应商,是否每年对供应商进行周期性的评审,包括供货质量、工程能力、履行合同次数、准时交货率、价格水平、合作态度、售后服务等进行评审;四是合同的审计。审查合同的内容和交货期执行情况,是否有完整的收货、验收的原始记录,是否严格按合同规定付款。如有与合同不符的情况,是否及时与供方协商处理,对不符合合同部分的货款是否拒付。是否对有关合同执行中的来往函电、文件都进行了妥善保存,以备查询。五是验收入库的审计。是否对收货、入库、发放过程进行验收控制;对不合格品控制执行情况审计,审查是否对发现的不合格品及时记录,是否及时反馈给供应商,供应商的处理方式是什么;是否保持一定的产成品存货以规避缺货损失;是否保持一定的料件存货以满足需求增长引起的生产需要;是否建立牢固的外部契约关系,保证供货渠道稳定,降低风险,规避成本。

(二)行政事业单位采购审计管理制度构建举措

1.深化行政事业单位采购审计意识。把好钱袋子,是当前形势下行政事业单位关注的重点,也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其为人民服务义务的基础和前提。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公共事业单位,作为为人民服务的单位,是非营利性的单位,其主要职能是为人民服务,因此,控制行政事业单位的运营成本,时期保持一个合理、合法的范围就显得十分重要,因此其采购工作以及后面的采购审计工作,在控制行政事业单位运营成本方面有着十分关键的作用。行政事业单位采购审计工作是一个系统性的流程,关系到行政事业单位中的各个部门和所有人员,行政事业单位全体人员应当深刻意识到采购审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全员关注采购审计管理工作,全员配合采购审计工作,全员监督采购审计工作,让采购审计工作得以更好开展,发挥成效。

2.完善采购流程相关管理制度。制度是行政事业单位行事的依据,也是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健康有序运转的重要手段。构建行政事业单位采购审计管理制度,首先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采购流程的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完善和推行,对采购流程中的采购计划——即预算制度;对采购流程中的询价环节——即价格控制制度;对采购流程中的采购选择——即供应商管理及准入制度;对采购流程中的合同管理制度;对采购流程中的验收入库——即出入库管理制度。对以上各项制度,行政事业单位都应当予以重视,并合理制定,落力推行,并不断检验成效加以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意识到制度在规范采购流程,监督采购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以制度的形式将采购中的各项规定、流程不断细化并加以落实,做到采购审计整个过程有据可一,有据可查,有迹可循,有责可究,真正做到采购审计人人监督,公正透明。

3.提升采购审计人员素质。人才是一个企业竞争力中最重要的板块,行政事业单位要做好采购审计工作,发挥采购审计工作的真正效用,采购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起到很重要的作用。首先,行政事业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就应当重视对采购审计相关人员的招聘工作,专门针对采购审计工作的人员要求招聘具有专业能力的优秀采购审计方面的专才和人才,严格人才准入制度。其次,在采购审计工作推进过程中,要注重对人才的培训和提升,通过定时和不定时开展的内部和外部培训,不断提升采购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更新和优化采购审计人员的理论和技能体系,使采购审计人员在理论和实践上能够与时俱进,不断精进,不断优化。最后,要制定科学合理的采购审计人员考核机制,实现有奖有罚,优胜劣汰,赋予采购审计人员工作的压力和动力,推动他们更好、更积极地做好采购审计工作。

4.完善行政事业单位采购审计评估考核制度。没有压力就没有动力,没有采购审计管理评估考核,行政事业采购审计管理工作就没有全力执行的动力和压力,也没有发现问题和不断完善的可能。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单位采购工作展开审计管理,对采购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予以整改和处罚,对采购审计中做得好的部门予以表扬和奖励,并将单位采购审计结果与员工工资直接挂钩的形式,强化员工采购审计概念,提升单位采购工作的成效。与此同时,行政事业单位还应当对采购审计管理工作本身及其负责人员展开评估考核,检验采购审计管理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成效,采购审计管理工作的具体成效和存在问题,在此基础上,对行政事业单位采购审计管理工作加以不断改正和完善。

三、结束语

伴随着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也得以不断改进完善。伴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完善,民众对政府及行政事业单位服务质量和要求也在不断提升。面对当前形势,行政事业单位唯有不断完善自身各项管理制度,提升为人民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才能更好地履行为人民服务的职能,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大趋势,成为百姓信赖,人民称赞的好政府,好单位。

参考文献

[1]吕震,张秀娟.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浅析.当代经济,2009年第16期.

[2]赵志瑜,马正恕.行政事业单位审计问题思考.财会通讯,2013年31期.

[3]曹梅.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的几点思考.现代审计与经济,2011年第3期.

作者简介:邓海丽(1978-),女,汉族,山西临汾人,2013年毕业于太原重型机械学院电算化会计专业,审计师。

作者:邓海丽

第4篇:行政采购流程

一、公司日常行政采购

1、常规办公文具(笔、本、橡皮等)及清洁用品(洗洁精、抹布)/药品(公司小药箱常备应急药品)

1)办公文具:由行政人事部前台文员根据公司库存情况不定期通知文具店送货,保证公司日常办公的需要。每月底行政人事部、财务部根据《送货清单》及《常规办公用品领用表》核查办公用品购买及领用情况,对于库存不足的物品提出补充意见;

2)清洁用品:由保洁员根据公司日常办公清洁卫生情况随用随买,可不设库存。每次购买前需请示行政人事部主管,并且做好相应记录;

3)应急药品:由保洁员分居公司应急药箱库存情况,请示行政人事部主管后补充相应药品。应急药品以应对公司员工突发疾病,限量领用。

二、各部门申请采购

1、专业用品由申请部门按照公司财务制度做好预算,报公司领导批准后自行采购(如工程器械、发电机组等);

2、其他行政办公物品(如摄像机、照相机、批量办公家具、其他办公设备等),由申请部门于每月18日前报行政人事部做费用预算,单价在500元至1999元的其他行政办公物品需填写《非常规办公用品申请表》,公司领导签批后由行政人事部下月采购;单价在2000元以上的其他行政办公物品需单独写Memo,写清购买缘由、使用情况等,公司领导(或集团领导)批准后,行政人事部方可采购;

3、IT类物品

1)主要设备(如电脑、一体机、复印机、服务器、交换机等),申请部门于每月18日前报行政人事部(或资讯科技部)做费用预算,填写《购买电脑产品申请表》,经成都公司、香港公司IT部、集团领导签批后,由行政人事部或资讯科技部于下月按批示内容采购;

2)无形资产(各种软件等),申请部门于每月18日前报资讯科技部做费用预算,填写《购买电脑产品申请表》,经成都公司、香港公司IT部、集团领导签批后,由资讯科技部于下月按批示内容采购;

3)小型IT设备(如传真机、票据打印机、特殊电话机、小型打印机等),由申请部门于每月18日前报行政人事部做费用预算,填写《非常规办公用品申请表》,公司领导签批后由行政人事部下月采购;特殊情况必须当月采购且未做预算的,需写Memo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根据财务资金状况协调购买;

4)U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设备,需遵照公司关于移动存储设备相关管理规定,填写《非常规办公用品申请表》报公司领导批准后,由行政人事部负责采购;

4、生活用品(如空调、冰箱、洗衣机、微波炉、电磁炉等),申请部门于每月18日前报行政人事部做费用预算,填写《非常规办公用品申请表》,公司领导签批后由行政人事部下月采购;特殊情况必须当月采购且未做预算的,需写Memo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根据财务资金状况协调购买;

5、各项目部、售楼部申请常规办公用品,按照每月18日将下月所需常规办公用品(办公文具、清洁用品等)填写在《××项目部/售楼部×月份办公用品申请表》中,报行政人事部主管审核后购买;

三、公司大型活动、聚会等所需物品

由行政人事部根据公司领导签批的活动方案负责采购。

第5篇:采购单位办理政府采购流程图

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单位办理政府采购流程图

向采购中心提交:

1、《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审核表》第三联(一份)

2、《政府采购项目清单》(一式二份)

3、《政府采购项目要求书》(一式二份)

4、《政府采购业务授权委托书》(一式二份)

5、《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一式四份)

确认采购文件

到财政部门抽取评委

参加开标、评标

确认中标(成交)结果

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组织验收

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采购款

全国官方采购师职业资格培训中心:

第6篇:招聘及入职、行政采购流程

通知面试用语

“您好!请问是XXX先生/小姐吗?我是深圳市昌宇科技有限公司的人事,很荣幸在

智联招聘/(照明人才网)上看到您投给我们公司/(在上面填写)的一份个人简历。现经初

步筛选,觉得您比较符合我公司对XX岗位的要求。想约您在X月X日——X月X日(三

天内)10:00——11:30,到我公司面试。如以上时间不方便,请回邮件说明,另外再约时间。我公司的地址是,公司地址:南山科技园科兴科学院1棟B1103室;

工厂地址:光明新区公明街道茨田埔社区第五工业区19栋;

我将在一个小时内将《面试通知单》和乘车路线发到您的邮箱,请您查收!如无收到,

请给我电话,以便我补发。谢谢!”

《面试通知单》

尊敬的XXX先生/小姐:

您好!我是深圳市昌宇科技有限公司的人事,很荣幸在智联招聘/(照明人才网)上看

到您投给我们公司/(在上面填写)的个人简历。现经初步筛选,觉得您比较符合我公司对

XX岗位的要求。想约您在X月X日——X月X日(三天内)10:00——11:30,到我公司面

试。如以上时间不方便,请回邮件说明,另外再约时间。来时请携带您的身份证、毕业证

及其他能证明您的资历和能力的证书。

我公司的地址是,公司地址:南山科技园科兴科学院1棟B1103室;

工厂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茨田埔社区第五工业区19栋

乘车路线:

南山科技园:20

9、2

33、2

36、3

34、334区间线、

36、

49、8

1、B60

6、B60

8、B68

2、

B8

14、B8

39、E

19、E9路公交车,到科苑北站下车即到。

公明工厂:301B线、6

29、6

35、66

8、M2

34、M28

4、M3

56、机场5线路公交车,

到埃迪蒙托站下车即到。

欢迎您的光临!

深圳市昌宇科技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

通知入职用语

“您好!请问是XXX先生/小姐吗?我是深圳市昌宇科技有限公司的人事,您于X月X日来我公司面试了XX职位,经面谈我们觉得您基本较符合我公司对该岗位的要求。现荣幸地通知您于X月X日(三天内)9:00——10:00,到我公司入职,办理入职手续。如以上时间不方便,请回邮件说明,另外再约时间。

来时请携带您的身份证、毕业证及其他能证明您的资历和能力的证书。公司将验原件,留复印件。并请带您本人近期(三个月内)免冠照片两张,以制作工卡和留档;

我公司的地址是,公司地址:南山科技园科兴科学院1棟B1103室;

工厂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 公明街道茨田埔社区第五工业区19栋我将在一个小时内将《入职通知单》和乘车路线发到您的邮箱,请您查收!如无收到,请给我电话,以便我补发。谢谢!”

《入职通知单》

尊敬的XXX先生/小姐:

您好!我是深圳市昌宇科技有限公司的人事,很荣幸地通知您于X月X日——X月X日(三天内)9:00——10:00,到我公司入职,办理入职手续。如以上时间不方便,请回邮件说明,另外再约时间。

来时请携带您的身份证、毕业证及其他能证明您的资历和能力的证书。公司将验原件,留复印件。并请带您本人近期(三个月内)免冠照片两张,以制作工卡和留档;

我公司的地址是,公司地址:南山科技园科兴科学院1棟B1103室;

工厂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茨田埔社区第五工业区19栋 乘车路线:南山科技园:20

9、2

33、2

36、3

34、334区间线、

36、

49、8

1、B60

6、B60

8、B68

2、B8

14、B8

39、E

19、E9路公交车,到科苑北站下车即到。

公明工厂:301B线、6

29、6

35、66

8、M2

34、M28

4、M3

56、机场5线路公交车,到埃迪蒙托站下车即到。

期待您的加入!

深圳市昌宇科技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

招聘作业流程

1、部门发现职位空缺;

2、提交《人员招聘需求表》;

3、人事部审核,如是原有岗位人员流失,进行岗位补充;如属于新增岗位,生产制造系统由副总审批;其他部门由沈总审批。

4、人事部发布招聘信息,筛选简历,通知应聘者面试;

5、初试,由人事部负责,审核应聘者资料是否真实?经历是否可信?考察应聘者的沟通能力、合作意识、价值观与公司、岗位是否匹配?

复试,由用人部门负责,专业知识是否真实?审核应聘者目前能力是否满足岗位要求? 再次复试:生产系统由副总负责,其他部门由沈总负责,对应聘者进行总体评价,是否同意试用?

6、同意试用:人事部通知应聘者体检、入职日期、所带资料;

不同意试用:人事部以邮件方式感谢前来公司面试,但综合比较,觉得与公司目前岗位不匹配,暂时不考虑合作!以后有机会再联系!

7、入职手续办理。

8、试用。一般岗位2个月,特殊岗位另订。试用一个月,人事部与用人部门沟通,新员工试用情况,试用到期前一周,人事部与用人部门沟通,员工试用是否转正?试用合格,人事部向员工发出《转正通知书》,员工填写《转正申请表》,生产系统由副总批准,其他部门由沈总批准,转为正式员工,调整工资。试用不合格,人事部与员工面谈,延长试用期或者通知停止试用,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离职手续。进行新的招聘。

入职手续办理作业流程

1、面试通过,同意试用;

2、人事部电话联系应聘者,同时以邮件形式发出《入职通知书》;

3、确认应聘者查收,应聘者同意入职,确认入职日期,准备电脑、电话及其他办公用品;

4、办理入职手续,员工资料复印、扫描、照片收集、指纹录取、办公用品发放、劳动合同签订,特殊岗位担保书的签订等;

5、人事部领新入职员工熟悉公司环境、各部门、用餐、住宿等;

6、人事部领新入职员工到工作部门,介绍同事;

7、人事部领新入职员工到工作位置,开通邮箱,测试电脑、电话正常使用,加入公司QQ群;

8、人事部做《新员工入职培训》;

9、用人部门岗位培训;

10、员工上岗。

行政采购流程

1、常规、公用行政物品,由人事行政部负责,按月申请;由合作文具机构按规定时间送入公司;低值易耗品进行领用登记;

2、临时采购,由各部门提交《行政采购申请单》,生产系统由副总审批,其他部门由覃小姐

审批。

3、人事行政部安排人员三个工作日内进行采购,如采购不成功,及时反馈相关部门和人员;采购完成,采购人员办理入库手续,通知申购部门办理领域手续。

4、人事行政部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第7篇: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部门集中采购的优势,满足特殊要求采购项目的需要,提高我市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纳入市级政府采购管理的单位,由本单位组织实施属于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的行为。

各单位在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时,其采购方式及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等审批手续,均由各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办理

第三条 属于当年公布的*市市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采购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纳入部门集中采购:

(一)货物、服务及其他工程类项目,其单项或同类批量价值15万元至50万元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二)市财政批复当年的政府采购预算中,列明应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

(三)属本单位有特殊技术或时间要求的,由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复同意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

第四条 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管理的单位,应当由本单位分管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纪检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和负责政府采购业务的部门组成本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并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称“采购办”)备案。

第五条 各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小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部门集中采购,包括编制本单位的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含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各采购代理机构,下同)代理采购,会同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整理、归集采购项目采购全过程的有关文件,采购结束后向采购办提交备案资料等。

第六条 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应当建立采购项目档案,将采购全过程产生的文件、资料进行妥善保存。档案保存时间应不少于十五年。

采购文件、资料包括:已确定资金来源的政府采购计划表、采购活动情况记录、采购(招标)文件、评标标准、供应商投标文件、采购结果确认书、采购合同、验收报告、质疑及投诉情况答复和处理决定以及其他相关的文件。

第七条 采购办是我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单位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进行通报。

第二章 部门集中采购的操作程序

第八条 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办理:

(一)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各单位采购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时,应按《*市政府采购市级工作程序》(东财〔*〕63号)中关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编制政府采购计划表的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1、应填写有“部门集中采购”字样的政府采购计划表。

2、属市财政安排资金的采购项目应根据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填报采购形式。使用政府采购预算以外的资金采购(包括单位自筹资金)纳入当年《*市市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根据限额标准填报采购形式。

3、政府采购计划表应用A3纸编制一式四份,连同有计划表电子文档的软盘报送到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

4、政府采购计划表报送的时间要求:应于每年12月1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报送下第一季度的《采购计划表》,每年在3月1日、6月1日、9月1日前分别报送本年第二季度、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的《采购计划表》,逾期报送《采购计划表》的,如无合理理由,将视为报送下一季度的《采购计划表》。

同一内,对同一采购品目可以安排两次采购计划,但不得超过两次。

5、部门集中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进行采购。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在填报政府采购计划时,应自行确定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二)政府采购计划的资金确认和批复。

1、一般情况下,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收到各单位报送的部门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计划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拟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资金来源情况进行审核。

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对其资金来源完成审核后,将一式四份的政府采购计划退一份给采购人,同时各抄送一份给采购办和市会计核算中心(国库支付中心)。

2、如有关单位因采购项目特殊,要求以邀请方式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应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的同时,向采购办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原因)。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对其资金来源完成审核后,将一式四份的《采购计划表》连同采购人的书面申请转采购办对其采购方式进行批复。

采购办对采购项目是否符合以邀请方式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要求审核完毕后,即向相关单位作出批复,并将《*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计划批复书》(下称“计划批复书”)和政府采购计划发回采购人各一份,送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和市会计核算中心(国库支付中心)各一份。

(三)政府采购计划的调整。

政府采购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的,按原报批程序执行。

(四)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各单位在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时,将拟委托实施项目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填写清楚,并在收到市财政局确认采购资金和方式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计划(需要采购办批复的项目,应在收到计划批复书)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计划(或计划批复书)送达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并按《*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书面的委托协议。

(五)编制采购(招标)文件。

各单位的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应当派出专门人员会同有关的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项目的采购(招标)文件。如采购项目技术复杂的,应邀请有关专家协助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招标)文件中应明确采购项目的开标、评标地点。开标、评标地点原则上应在*市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大厅,应由采购代理机构向采购办提出使用市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大厅开标室和评标室的申请。如因市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大厅无法安排开标室和评标室的,由采购人向采购办提出改换开标、评标地点的申请,经采购办同意后才可指定地点进行开标、评标。

(六)确定部门集中采购的中标(成交)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遵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市有关政府采购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进行公告、开标、评标,并推选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候选中标(成交)供应商。

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依法对推选出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候选中标(成交)供应商进行书面确认。采购结果确认后由采购代理机构按《*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将采购结果公示。

组成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在相关的采购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由采购代理机构参照《*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关于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的有关规定进行随机抽取。

(七)申请中标(成交)通知书编号。

采购结果公示完毕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向采购办申请统一的中标(成交)通知书编号,并向有关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没有申请统一中标(成交)通知书编号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不得发中标(成交)通知书。

(八)签订采购合同。

各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各单位应当将合同副本报采购办备案。

第九条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相关采购资料报采购办备案。

第十条 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应当对供应商履行合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合同履行完毕后,政府采购管理小组负责组织对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属大型或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

第十一条 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应按合同的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款项的拨付手续,资金拨付的程序按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我市市级政府采购资金拨付若干问题的通知》(东财〔*〕14号)执行。

第十二条 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每月14和28日,将接受委托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有关情况反馈采购办。

第三章 违规责任

第十三条 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小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采购办将要求其进行整改,并由采购办定期向市人民政府通报相关情况:

(一)采购项目未经市财政局确定资金,擅自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

(二)超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采购项目,未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擅自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

(三)有拆分项目行为,规避公开招标的;

(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五)采购结束后,不按规定将采购活动相关资料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的;

(六)不按合同规定支付有关款项给供应商,被相关供应商投诉的;

(七)一年内连续三次以上委托同一采购代理机构的;

(八)拒绝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过程中,如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资格一年。

有关单位被取消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资格后,一年内其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按集中采购的有关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实施采购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8篇:登封市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供货合同

合同编号(由采购办统一编号):

供货方:

采购人(需方):

为了保护供需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本合同采购的产品所需资金来源构成为:预算内(),预

算外(),自筹()。付款方式为:国库集中支付。

二、采购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单价及金额:

三、交(提)货时间、地点、方式:供货方于年月日

前将货物送至以下指定地点交由采购人指定收货人。

交货地点:收货人: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如售后服务等):注:运输、保险和装卸费用由供方承担。

四、验收

需方在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后填写《登封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审批表》验收部分。验收合格后,供方向需方提供正规法票及其它附助资料。

付款方式及期限:供方开户行名称:帐号:

五、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合同金额5%的经济责任。

六、因合同执行而产生问题的解决方式:

1、双方协商解决;

2、向登封市财政局投诉;

3、提请仲裁;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投诉电话:0371-62856962

七、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三份,供货方、采购人、登封市政府采购办各一份。 本合同是采购人支付采购资金的重要依据,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报登封市政府采购办备案。

本合同经供需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内容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供货方(签章)采购人:(签章)

联系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地址:地址: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第9篇:关于印发《兵团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统一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2903

【发布文号】新兵办发[2000]37号 【发布日期】2000-04-13 【生效日期】2000-04-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关于印发《兵团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统一

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兵办发〔2000〕37号)

各师(局)、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兵团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统一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已于二000年一月七日经兵团第一次司令员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二000年四月十三日

兵团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统一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规范兵团、师(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统一采购行为,强化兵团财务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兵团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财政部《 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兵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兵团、师(局)行政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凡使用预算外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等采购物资、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统一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统一采购,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四)兵团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第五条 统一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效益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六条 第六条 未经批准,采购机关不得采购外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外国货物,是指最终货物为进口货物,或者最终货物虽在我国境内生产或组装完成,但其增加值含量不足总价值50%的货物。

第七条 第七条 兵团财务局负责兵团统一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政策和监督工作,制定统一采购的管理办法;

(二)研究确定统一采购的中长期规划;

(三)管理和监督统一采购活动;

(四)收集、发布和统计统一采购信息;

(五)组织统一采购人员培训;

(六)审批进入兵团统一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七)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兵团统一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

(八)确定并调整兵团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

(九)编制兵团采购机关年度统一采购预算;

(十)处理兵团统一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十一)办理其他有关统一采购的事项。

各师(局)财政部门负责本师(局)统一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 第八条 兵团财务局下设统一采购控办处(与兵团控办合署办公)、成立兵团统一采购中心(事业单位),由兵团财务局一名副局长分管。兵团采购控办处履行兵团统一采购、控购工作的行政指导、宏观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职能,是兵团统一采购的主管部门。兵团统一采购中心负责兵团统一采购行为的统一实施。采购中心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原则招标选择供货单位。师局也要参照兵团的作法成立统一采购控制办公室、统一采购中心(事业单位)。兵团拨付的采购资金,属采购范围的,由兵团采购中心负责采购,各师(局)拨付的采购资金由各师(局)采购中心负责统一采购。

第九条 第九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兵团制定的统一采购物资和服务标准进行采购,任何单位不得超标准采购。

第十条 第十条 财务部门不得参与和干涉统一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

第二章 统一采购主体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统一采购主体包括采购机关和供应商。采购机关分为集中采购机关和非集中采购机关。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集中采购机关负责下列统一采购事务:

(一)统一组织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统一采购项目;

(二)组织由财政拨款的大型统一采购项目;

(三)受其他采购机关的委托,代其采购或组织招投标事宜;

(四)办理财务部门交办的其他统一采购事务。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除十二条规定之外的其他统一采购项目,由非集中采购机关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采购机关可以委托具备统一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统一采购的具体事务。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申请取得统一采购业务代理资格:

(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熟悉国家有关统一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过兵团以上财务部门统一采购业务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机构人员的20%以上;

(三)具有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分别占机构人员总数的60%和20%以上;

(四)具有采用现代科学手段完成统一采购代理工作的能力。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统一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管理办法,由兵团财务局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供应商是指具有向来购机关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包括外国供应商和中国供应商。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取得统一采购的中国供应商资格:

(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四)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五)兵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取得统一采购的外国供应商资格:

(一)经兵团批准,一次性准入统一采购市场的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准入我国境内统一采购市场的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外国供应商享有并履行与中国供应商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采购方式及招标范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兵团统一采购机构具体负责统一采购和招标组织工作。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兵团统一采购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来购等方式。招标方式为统一采购的主要方式。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关或其委托的统一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关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除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外,达到兵团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方式或邀请招标方式。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二)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

(三)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四)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五)对高新技术合量有特别要求的;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的现货,属于标准价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经统一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二)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在原招标标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0%的工程,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四)预先声明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五)采购机关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政策标的;

(六)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的;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统一集中采购对象包括物资(设备)、服务、工程三大类。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采购目录规定须招标采购的项目;

(二)合同价值10万元以上的物资(设备);

(三)合同价值1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

(四)合同价格10万元以上的租赁、修缮及其他项目。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未达到招标的小额采购应报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

第四章 招投标程序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招标投标参加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统一采购机构和招标代理机构。

采购人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自有资金采购物资或服务的兵团机关、师(局)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集中采购的,统一采购机构是采购人。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招标代理资格,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统一采购机构和招标代理机构统称招标机构。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公开招标的,根据招标范围(区内、区外)、标的大小,招标机构应通过《中国财经报》、《新疆日报》、《兵团日报》、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通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向五个以上特定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依同招标公告。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招标机构应根据采购人的委托编制招标文件。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供应商在索取招标文件时,应提供有关资格、资信文件,招标机构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拟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日的三日前向采购人交纳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不低于投标金额的百分之二。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采购人应编制标底,并密封保存,在定标前任何不得泄露。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招标机构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招标机构的代表和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专家评委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招标机构应按招标通告或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以公开方式开标。 参加开标的人员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供应商、公证机关和有关单位代表。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开标时,应先查验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再由工作人员拆封,验证投标资格,并宣读投标供应商的名称、投标项目、投标报价及其他有价值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评标规则评审投标文件,采购价低者中标的原则。技术上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除考虑投标价格外,还应根据其质量、性能和供应商的服务质量、资信情况,综合进行评标。

评标过程应当制作笔录,存档备查。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技术上无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现场竞标的方式。

现场竞标时,以采购人确定的标底价为起叫价,供应商竞相应价,最低应价者中标。

现场竞标应当制作竞标笔录,存档备查。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评标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招标机构应当将评标结论通知采购人,并向中标的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在同质、同价的条件下,优先选用兵团生产的产品。向落标的供应商发出《落标通知书》,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报兵团财务局统一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统一采购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因采购人、招标人或者供应商过错导致招标失败或者无效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招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签定采购合同。招标人应将合同草稿报统一采购处备案,若七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招标人方可签定合同。

第五章 统一采购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财务部门应加强对统一采购的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如下:

(一)有关统一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统一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统一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统一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财务部门发现正在进行的统一采购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采购相关停止采购,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采购合同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需要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或订立补充合同的,应当报送财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财务部门根据采购合同的标的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果,在验收结算书上签署意见并报财务部门。

财务部门根据采购合同对验收结算书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办理采购资金的拨款手续。

采购资金拨款管理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当加强新增国有资产的管理,及时办理新增资产的登记。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统一采购应当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统一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财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采购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兵团财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管理权限和程序由其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供应商造成损失,应责成有关方面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统一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事务的;

(四)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五)开标后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定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财务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八)其他违反统一采购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财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给采购机关、供应商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统一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

(二)超出代理权限进行采购业务的;

(三)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四)拒绝财务部门的检查或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五)其他违反统一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统一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的规定,违规违纪、以权谋私、收受贿赂和玩忽职守给采购工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具有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对财务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或者处罚,当事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采购机关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者外国法人、其他组织及其个人的贷款或者赠款进行采购,贷款或赠款人对采购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兵团财务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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