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扣除和研发费用

2022-11-2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加计扣除和研发费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治关联与企业研发投入

摘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旨在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但该政策的实施效果是否受到企业政治关联的影响长期被学者忽略。本文在阐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政治关联对企业研发投入作用机理的基础上,对我国上市公司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结果显示:我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显著激励了企业增加研发投入,但企业政治关联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该政策激励效果,且抑制效应在不同区域存在差异;另外,企业 CEO的政治关联类型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效果的影响也存在异质性。本文研究对我国的政策启示主要体现在完善税收激励政策和非正式制度替代。

关键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治关联;企业研发投入

一、引言

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是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保障①。决定企业研发投入的因素可分为内因和外因,前者是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而做出的各项内部制度安排,包括产权安排、股权结构以及公司治理体系等,后者主要是企业面临的各种来自外部的激励与冲击,如市场竞争、公共政策等。

为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其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就是最直接的典型政策之一,即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加计50%在税前扣除,以此减少企业所得税税基,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研发投入影响的研究长期以来受到学者们的关注,这些研究并未得出稳健一致的结论。那么,该政策的实施效果是否因政治关联而不同?

政治关联是一项非正式制度[1],它对企业的经营决策、公司价值乃至社会公平影响深远[2~3]。在我国,企业政治关聯主要是指企业的高管和董事会成员现任或曾任党委会成员、政府官员、政协委员或人大代表(简称“四大班子”)。政治关联能够使企业获得更多的财政补贴、融资便利等资源,也可帮助企业更多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创造更优的研发环境[4],但政治关联在为企业带来沟通便利的同时,对成文制度的实施效果可能会带来抑制效应,不利于特定正式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5~6]。基于此,本文旨在实证考察企业政治关联是否影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研发投入的激励效果。通过分析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治关联与企业研发投入的机制,提出研究假说,选取2014-2018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的数据进行实证检验。

本文的边际贡献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厘清政治关联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中的作用机制,从“促进”和“抑制”两个层面深入分析政治关联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中发挥的作用,并在现有的制度环境下阐释了政治关联对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影响机制;二是实证检验企业政治关联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效果的影响,并进一步考察不同地区、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管理人)个人政治关联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激励效果的影响。

文章接下来的部分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是文献回顾,第三部分是制度背景与研究假说,第四部分是研究设计,第五部分是实证分析,第六部分是研究结论和政策启示。

二、文献回顾

围绕企业研发投入的研究文献众多,近些年,专门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政治关联视角研究企业研发投入的成果逐渐增多。

以往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究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研发投入存在激励效应。主流文献普遍支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研发投入具有正向激励效应。Dirk 等(2011)[7]分析了加拿大3562家公司的数据,发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能够促使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我国的数据也支持了这一结论[8~9],并认为该政策进一步促进了研发产出[10]和企业绩效[11]。二是否认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研发投入的积极作用,并分析了其制约因素。部分研究认为税收优惠存在排挤效应,且受到企业规模、地区、政策滞后性等因素的影响[12],导致无法论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研发投入的促进作用[13~14]。国内学者也从制度环境异质性[15~16]、研发费用归类操控[17]、行业企业异质性[18]以及政治关联[19]等方面分析了制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效果的原因[15~16],普遍认为在特定条件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与企业研发投入间的关系可能并不明显。

政治关联作为非正式制度,对企业研发投入影响也一直得到学者们关注[20]。总的来看,国内外学者的研究结论不尽相同,一种观点是政治关联对企业研发投入有显著正影响。政治关联能够为企业研发活动提供更为充足的现金流支持与更优的环境。企业通过政治关联,可以获得更多的融资机会[21]、降低融资成本[22],帮助企业获得政府的财政补贴[23],进一步的研究论证了政治关联促进企业的研发投入与研发产出[24],且在民营企业中更为显著[25]。另一种观点是政治关联对企业研发投入有显著负影响。周雅琴和周响华(2012)[26]认为政治关联与“关系文化”使得企业花费大量成本,从而间接减少企业研发投入。此外,政治关联可能造成企业的组织惰性[27],或产生企业政治资源的诅咒效应[5],甚至倚赖政府的支持和保护谋取利益,进一步降低企业研发投入[28]。

梳理以往研究发现,已有学者开始关注政治关联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效果中的作用,如有学者认为,政治关联会通过挤占企业的生产资源,从而削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研发投入的刺激作用[8,29]。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在制度落后的环境,政治关联作为非正式制度,能够对缺失的正式制度起到放大作用,即政治关联能够正向作用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于企业研发投入的激励效应,主要通过政治背景赋予企业更好的声誉,以及减轻企业的融资约束等途径实现[30]。这两种不同的观点为相关的研究留下有待进一步回答的问题:政治关联到底是促进还是抑制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效果?基于此,本文通过研究企业政治关联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效果的影响,梳理了政治关联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激励效应中的作用机制,并实证检验这一影响。通过研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治关联与企业研发投入三者关系,为提升政策实施效果,促进企业研发投入提供参考。

三、制度背景和研究假说

(一)制度背景

为推动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我国先后颁布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与《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201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对前述两个文件进行了整合,进一步厘清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对象,排除了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与活动,并提出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会计核算与管理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研究开发人员范围、不同种类的研发费用归集标准、委托研发情形以及申报和备案管理要求等问题,提高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可操作性。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公告),公告在119号文与97号公告的基础上,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范围的执行口径做出了有利于纳税人的解释与澄清,将股权激励、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纳入研发费用范围,扩大实践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范围,进一步对广大企业的研发活动起到激励作用。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国家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税收激励政策,从理论上来看,能够为企业节省研发资金,促进企业增加研发投入。

广义上讲,企业政治关联是一种特殊的政企关系,一般是指企业高管或董事会成员现任或曾任职于政府或相关有政治权力的部门,或与政府等权力部门建立的非正式关系,本文主要研究前者,即企业高管或董事会成员在党委、政府、人大或政协“四大班子”中有任职经历,这种政治关联并不意味着行贿受贿等各种形式的腐败,而是法律认可的关系。在“四大班子”中,企业管理层人员现任或曾任“政府公务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人数居多②。企业政治关联作为一项非正式制度,对企业的经营行为有多方面影响,我们关注的是企业政治关联是否对税收成文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效果有影响。

(二)研究假说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与企业研发投入

企业创新成果具有正外部性,企业负担全部的研发成本,却无法排他地获得创新全部收益,加之信息不对称等问题都导致了企业研发投入低于社会最优水平,这需要政府的适当干预,以改变企业资源配置的低效,研发补贴与税收优惠是常用的政策手段。研究表明,相较于研发补贴,税收优惠对企业研发投入的激励效应更强[31]。为促进企业进行研发投入,我国陆续出台了创新激励税收政策,以降低企业研发成本,提高企业研发积极性,其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被普遍认为支持力度最大,政策效果最好[3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下,企业研发支出越多,加计的税前扣除绝对额就越大,减轻的税负就越多,从而企业可以节省更多的资金用于研发活动,能够达到有效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效果。所以,本文提出以下研究假说:

研究假说1: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能够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

2.政治关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与企业研发投入

一方面,政治关联能够促进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进而增加企业研发投入,发挥促进效应,原因有四:一是政治关联企业往往能够更加容易地获取税收优惠。地方政府出于政治、经济双重收益的考量,存在变通执行征税权的动机[33],同时我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具有一定的弹性[34],税务机关在税收优惠的提供上有较大自主裁量权,加之政府为实现财政收入增加等目标,可能动用资源俘获税务机关,从而削弱税务机关应有的独立性[35]。政治关联能够帮助企业规避可能的所得税歧视,同时获得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第一手信息,从而使企业更多地享受到税收优惠。二是政治关联企业通常能够获得更多的政府补贴。政府在发放补贴时通常具有选择性,补贴对象往往局限于特定范围。而政府对于政治关联企业本身较高的认可度以及较强的支持意愿与动机,使得政治关联企业在申请政府补贴时更易通过审批[36],成为特定的补助对象。政治关联企业从政府获得的大量补贴资源,往往能够缓解企业的财务压力,为企业更好地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加大研发投入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三是政治关联企业一般能够更多地获得外部融资。企业的研发投入活动风险高、周期长、数额大,加之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使得许多企业为此进行的银行贷款等外部融资困难重重[37],而政治关联相当于一种信号,向社会和市场传递着企业得到政府认可的信号,因此政治关联企业通常被认为发展前景良好,形象趋于正面,能够获得更为积极的市场反应,获得更多的银行贷款等外部融资以及其他创新资源。政治关联提升了企业研发投资活动外部融资的可获得性,从而缓解了企业在能够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情况下由于资源不足导致研发投入不足的困境,削弱了外部融资不足对企业利用税收优惠加大研发投入的负面影响,促进企业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进行技术创新。四是高管的政治背景反映了其更有可能是社会的精英阶层,其眼界更为开阔,创新意识与能力更强,从而更能意识到创新的重要性并付诸实践。通常来说,现任或曾任党委会成员、政府官员、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高管,其具备丰富的知识和实践经验以及较强的工作能力,能够更好地进行创新筹划安排与实施,有效地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等创新激励政策。

另一方面,政治关联也可能产生抑制效应,即抑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研发投入的激励。因为政治关联在为企业带来特权与资源的同时,也给企业戴上了沉重的成本枷锁,具体来说,一是建立或维护政治关联通常会直接消耗企业大量的人力、物力、资金,例如寻租过程中的娱乐交通费[38],灰色、非透明费用等[39],企业为迎合地方政府完成GDP增长目标的需求,偏离主营业务进行盲目投资,或者为帮助政府实现就业岗位增加和社会稳定的目标,进行原本不必要的雇员扩招以及薪酬提升[40],抑或为“购买”政府信贷资源而更多地进行慈善捐赠[41],企业做出这些行为以维系或提升与政府的关系,这些寻租行为本身会挤占企业大量的生产性资源。二是政治关联使得企业“非理性”行为增多,进一步间接给企业带来沉重成本负担。例如,政治关联企业更易获得资源,从而其管理者容易盲目自信、乐观,低估市场风险[42],同时由于更多地承担政策性负担,其业绩薪酬敏感性下降[43],无效率地扩大投资,浪费企业资源。可以说,政治关联挤占了企业的人力、物力、财力与精力,削弱了企业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扩大研发投入的能力。三是政治关联助长了企业的惰性[29],从而削弱了企業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增加研发投入的动力。企业与政府的政治关联越大,进入高壁垒行业的可能性就越大[44],高壁垒行业意味着低竞争,企业易滋生惰性,怠于技术创新。即使处于一般行业,政治关联相当于一种信号,通常会使市场认为该企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45],从而能够使企业“无成本”地获得更多的投入开拓市场,而不需要“大费周折”地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进行技术创新来获得市场认可。

由于促进效应与抑制效应可能并存,使得政治关联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效果无法直观判断。在既有的制度环境下,抑制效应或许更占上风,不过也要意识到政治关联有异质性,尤其是企业高管的政治关联异质性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效果的影响也会不同,因此本文提出以下研究假说:

研究假说2:企业政治关联会抑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于企业研发投入的激励效应,高管政治关联异质性在影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效果上存在差别。

四、研究设计

(一)模型与变量设计

1.模型设计

为实证检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否有效促进企业研发投入,以及政治关联是否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实施效果,沿袭谢家智等(2014)[28]、王德祥和李昕(2017)[46]等学者的做法,本文构建以下实证模型:

其中,RDit为i企业 t 年的研发投入,用研发投入作为替代变量,Deductit为i企业 t 年的加计扣除,PCit为企业 t 年的政治关联情况,vi,δt表示时间效应和个体效应,β1的估计值反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研发投入的激励效应,β2的估计值反映企业政治关联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效果起到的是促进效应还是抑制效应。

2.变量测度

(1)被解释变量

衡量企业研发投入的指标有多种,如研发支出绝对数、研发支出的对数以及研发投入强度。研发投入强度的分母也有多种形式,如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总资产、员工人数等。为消除规模对于研发投入水平的影响,保证不同企业不同时期研发投入水平的可比性,模型1的被解释变量为研发投入强度(RD),为当年企业的研发投入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代表了企业的研发投入水平。

(2)核心解释变量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强度(Deduct)。为衡量此项税收优惠政策所产生的激励效应,借鉴刘圻等(2012)[47]的变量设计方法,选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强度这一指标。该指标的具体计算方法为:当年研发投入×50%×企业所得税率/当期期末总资产。

政治关联(PC)。广义的政治关联包含政企关系、党企关系及军企关系等[48],本文将政治关联定义为企业高管③或董事会成员现任或曾任党委会成员(CEOparty)、政府官员(CEOgovt)、人大代表(CEOnpc)、政协委员(CEOcppcc)。

以往研究在测度政治关联时,多采用虚拟变量,即企业高管成员中有政治关联为1,无政治关联则为0[46],也有一些学者以有政治关联的高管占全部高管的比例来进一步度量政治关联强度。本文认为前者做法较为松散,不能完全反映企业真实的政治背景,因而本文测度企业政治关联思路有两个。一是参照张多蕾和张盛勇(2013)[49],若企业董事会或者高管中至少有一人能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现任或曾任党委会成员,现任或曾任政府官员,现任或曾任人大代表,现任或曾任政协委员,则认为该企业具有政治关联,模型1中 PC 取1,否则取0。二是企业负责人政治关联往往对企业的经营有直接的重大影响,因此,本文将企业 CEO 的政治关联进行了分类,在CEO存在多重政治背景的情况下,采取优先级的方式确定CEO最终政治背景,具体做法是:首先只保留本文考虑的四种政治关联形式的政治背景,其余政治背景视为无政治关联,比如在社会团体或民主党派任职则本文不认为其有政治关联;其次,若在本文讨论的四种情形中同时符合两种及以上的政治关联形式,那么以行政级别高的政治关联形式為准;再次,若两种政治关联形式行政级别一致,则按照以下顺序确定CEO的最终政治背景,即党委、政府、人大、政协。

(3)控制变量

通过文献梳理,可以发现企业研发投入除受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强度和政治关联的影响外,还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借鉴以往研究,选取净资产收益率(ROA)、企业年龄(Age)、行业变量(Industry)、地区变量(Region)作为控制变量。此外,考虑到本研究需要,加入以下控制变量:

企业规模(Size)。一般而言,规模大的公司能够用于研发的资源较多。许多研究以总资产度量企业规模,但由于本文模型中解释变量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强度的分母为总资产,为减少模型右侧变量之间的关联,本文采用员工人数的对数来度量企业规模。

企业竞争压力(Compete)。企业在面临较大市场竞争压力时,倾向于进行技术创新以寻找市场突破口。企业竞争压力对于研发投入而言,也是重要的影响因素。借鉴刘圻等(2012)[47]的做法,用广告密度,即广告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来衡量企业竞争压力。

高管持股(Holder)。高管是否持股对于企业研发投入具有影响,高管持股能够减轻委托代理问题,促进企业研发投入。

企业高新技术企业(High)。若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由于享受较低税率,税收负担较轻,且有维持高新技术资格不断进行研发创造的现实需要,从而也可能导致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表1显示了本文变量以及测度方法。

(二)数据来源

为保证样本数据的连续性与时效性,同时考虑数据可获得性和代表性,本文选取了2014-2018年我国 A股上市公司的数据。

本文数据来自 CSMAR 国泰安数据库以及上市公司年报。研发投入金额等数据从“公司研究系列”中“上市公司研发创新”项目以及巨潮资讯网上市公司年报中董事会报告获得;政治关联数据经“人物特征研究系列”中“上市公司人物特征”项目提供数据整理得到;净资产收益率等相关财务数据取自“公司研究系列”中“财务报表”“财务指标分析”等项目;高新技术企业、高管持股等数据由“公司研究系列”中“股权性质”“资质认定”“上市公司基本信息”项目提供数据手工整理而得。

经初步筛选,得到上市公司共1024家,并进一步剔除存在以下情况,如ST、*ST、S*ST、SST、S、NST 类,数据缺失、不完整以及数据异常的样本企业。最终选出614家样本企业,得到2014-2018年共计2444个样本观测值。样本企业所属的主要行业类别⑤如表2所示。

五、实证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见表3。

通过表3,我们可以发现样本企业的研发投入强度均值达到了0.03,且中位值约为0.02,表明我国大多数上市企业研发投入较高,但需注意的是,企业间的研发投入差距很大,研发投入强度最低值接近零,最高值则达到0.22。而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强度,其均值为0.003,但样本企业间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强度差距很明显。

从政治关联程度看,变量均值为0.15,中位值0.13,表明样本企业高管中有政治关联的人数占比平均约为 15%,但各企业的差异很大,最大值约为0.67,最小值为0。从CEO 的政治关联看,占比从高到低依次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官员和党委会成员。

此外,企业平均年龄为14.71年,整体而言较为年轻,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初创期或成长期。中型规模企业偏多,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4%,盈利能力较强。样本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占比较高,为44%;50%以上属于高技术行业,样本总体的研发代表性较好。高管持股的企业比例则达到了81%,表明高管持股在样本企业中较为普遍,从而反映了样本企业高管进行研发投入行为的可能性较大。样本企业所处地区多在东部地区,面临制度环境较好,所在地市场化程度较高,有利于企业研发投入。

(二)回归分析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上市公司研发投入的影响回归分析

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一条,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主要目的是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本文接下来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影响进行回归分析⑥,政治关联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效果影响体现在交互项Deduct×PC上,结果见表4。

从表4中所有回归结果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的研发投入有显著的正效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强度每增加1单位,企业会增加约8单位研发投入,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乘数达到8,表明该政策效果显著,其结果很好地验证本文的研究假说1。

第(1)列为全样本的回归结果,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强度与政治关联的交互项Deduct×PC的回歸系数-0.633在 10%的水平上显著为负,表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政治关联下对企业的研发投入有负向影响,换句话说,政治关联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激励效果有抑制效应。回归(2)和回归(3)分别汇报了研发投入的动态回归⑦和控制其他因素下政治关联的效应。

鉴于企业研发投入往往具有连续性,本文采用动态面板数据模型实证分析了政治关联的效应,回归(2)显示:RDt-1的系数估计值为-0.0306,在1%的水平下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证实了企业研发投入具有粘滞效应,即上期投入对本期投入有抑制。Deduct×PC系数估计值为-0.988并通过显著性检验,表明政治关联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效果具有抑制效应。回归(3)中加入了若干控制变量,结果显示Deduct×PC的系数估计值-0.802在5%的水平下通过显著性检验,再次验证了政治关联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效果有抑制效应。从各控制变量回归系数看,企业年龄(Age)变量对企业研发投入有显著的负向影响,即企业年龄越大,企业研发投入越少,这可能与研发投入的跨期规模效应有关,高新技术企业(High)、属于表列的高技术行业(In?dustry)、企业竞争压力(Compete)和地区(Region)变量都对企业研发投入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表明高新技术企业、面临更多竞争的企业以及越靠近沿海地区的企业,其研发投入就越多。

因为区域变量(Region)显著为正,本文试图进一步分析我国不同地区的企业政治关联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效果的影响有何不同,因而将所有样本企业根据注册地划分为东部、中部、西部三大子样本进行回归分析,(4)~(6)分别汇报了回归结果。交互项变量Deduct×PC系数估计值在东部子样本中显著为负,在中部子样本中显著为正,在西部子样本中为正,但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该结果表明,在东部地区政治关联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效果有抑制效应,而在中西部地区有促进效应。对此,本文的解释是政治关联为企业提供融资便利、更多的政府补贴甚至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利于企业增加研发投入,而企业越增加研发投入,其利用税收优惠的积极性越高,就越能够刺激企业进行新一轮的研发投入扩张。政治关联可以弥补正式制度(金融市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等)的不健全不完善,也即正式制度越不健全的地区(中西部),政治关联越能够促进当地企业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增加研发投入;而正式制度越健全的地区(东部),企业越能够通过较为完善的金融市场获得较为充足的外部融资,其研发成果也越能获得较好的保护,此时政治关联对于企业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扩大研发投入带来的正向激励效应大大减弱(边际效用递减)。另外,中西部地区市场化程度较低,政府对于资源的掌控与配置能力较强,对经济干预程度相对较高,因而当地企业通过政治关联能够获得的资源更多;而东部地区市场化程度较高,政府更多地是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故当地企业通过政治关联能够获得的资源较少。从控制变量看,东部子样本和全样本回归中各控制变量的结果基本一致,而中西部地区具有很大的差别。如从企业竞争压力(Compete)变量来看,东部子样本和全样本结果一致,即随着企业竞争压力增大,企业就越倾向于增加研发投入;但西部地区正好相反,在面临更大压力时,西部地区企业会减少研发投入。

2. CEO 政治关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与上市企业研发投入

表4全样本回归结果显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强度与政治关联的交互项(Deduct×PC)回归系数在 10%的水平上显著为负,表明在政治关联发挥的抑制效应大于促进效应,从而使得企业具有政治关联时,企业采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为受到抑制。

模型(1)中的政治关联(PC)变量表示企业高管中有政治关联人数的占比,不同类型政治关联对加计扣除政策效果的调节效应结果如表5所示。表5第(1)~(4)列依次列示了CEO 的党委关联、政府关联、人大关联以及政协关联作为解释变量的回归结果。可以发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的研发投入在四个回归中显示了稳健一致的结果,该优惠政策有效地激励了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励乘数约为7.4。不同政治关联的效应存在明显异质特征,具体来看,Deduct×CEOparty的系数为正,表明现在或曾经在党委会任职的 CEO 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效果有促进效应,本文认为这与党委坚持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利他信念是分不开的,但该系数未通过显著性检验。Deduct×CEOgovt的系数估计值-1.865,且在1%的水平下通过了显著性检验,意味着现在或曾经在政府任职的CEO 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效果具有抑制效应,也就是说,控制其他变量不变的情况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研发投入的乘数是7.439,但如果企业 CEO 有政府任职经历,则该政策的实施效果乘数减少为5.574。本文认为出现该现象的主要原因是 CEO 的从政经历使其更了解政府对企业的优惠政策类别,企业可以直接从政府税务机关获得其他形式的税收优惠。Deduct×CEOnpc的系数估计值为0.447,与Deduct×CEOparty的回归结果类似,CEO 现在或曾经任职于人大的经历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效果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这种促进作用在统计上并不显著。De?duct×CEOcppcc的系数估计值为-1.243,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表明CEO 现在或曾经任职于政协的经历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效果有抑制作用。本文认为CEO 的政协参政议政经历使其对人大预算的制定和执行过程熟悉,更易通过申请政府的直接补贴方式获得经济利益,从而使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效果乘数由7.482下降到6.239。

(三)稳健性检验

前文采用研发投入与主营业务收入的比值衡量被解释变量RD,采用相对值指标往往会因为包含过多因素而使被解释变量针对性弱化,本文采用企业研发投入绝对值作为替代进行稳健性检验。另外,本文样本企业中既包括国有企业也包括民营企业,而国有企业的产权特殊性使得它们天然地具有政治关联,本文在做稳健性检验时将国有企业样本进行剔除,重点分析民营企业政治关联的效应。两种形式的稳健性检验结果见表6。

在表6中,回归(1)采用研发投入绝对值的自然对数作为被解释变量,回归(2)剔除了国有企业样本,在这两个旨在检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及企业政治关联效应对企业研发投入影响结果稳健性的回归分析中,核心解释变量包括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强度(Deduct)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强度与政治关联强度的交互项(Deduct×PC),与上文的含义和测度完全一致⑧。回归(1)和(2)结果显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研发投入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表明我国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助于提高企业研发投入,但政治关联会使得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过程中,绕开税收政策转而采用其他手段获得经济利益。该稳健性检验结果与前文分析保持了一致性,证实了本文研究假说2。回歸(3)和(4)进一步对企业CEO政治关联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激励效果的影响进行分析,可以看出CEO 的个人任职经历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效果有不同的影响,在党委会和人大任职会有正向影响,而在政府和政协任职则有负向影响,与前文的稳健性研究结论一致⑨。

六、研究结论与政策启示

本文基于上市公司2014-2018年的数据实证研究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研发投入的激励效应,以及企业政治关联如何影响该激励效应。总体而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作为一项正式制度对于企业研发投入具有显著的激励效应;作为一项非正式制度,企业政治关联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效果有显著的抑制效应,从区域上看,东部地区的企业政治关联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效果有抑制效应,而在中西部地区有促进效应,这可能是因为东部地区营商环境要优于中西部地区,政治关联本身存在成本,这种关联会降低企业的经营绩效,同时这种消极影响和抑制效应会反映到政策实施效果上。将政治关联进一步细分发现,企业CEO具有党委和人大任职经历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效果有积极的促进效应,但这种促进效应在统计上未能通过显著性检验,而具有政府和政协任职经历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效果有抑制效应。本文认为这与CEO 的理想信念和公共预算的约束力有较大关系。

以上研究结论的政策启示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完善政策设计,激励企业研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能够通过降低企业研发成本,为企业节约研发资金,激励企业进行研发投入,应坚持推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并不断完善政策设计,使得政策更具有可操作性与确定性,提高政策覆盖率,使政策能够更广泛地为企业创新增添动力。二是优化制度环境,激励企业创新。首先,应当减少政府(或公共权力)对市场资源的直接控制与干预,促进经济的市场化,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其次,增强党委和人大的作用和地位,在新时代社会主义背景下,不断强化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培养企业领导的法治意识;最后,进一步建立健全商业法律制度,逐步减少经济运行中非正式制度,将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纳入制度轨道。只有在正式严格的制度环境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才能发挥更优的效果,企业才能通过市场机制,凭借自身实力获得所需研发资源,增加研发投入,更多地进行研发活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与市场竞争力,实现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注释:

①从语义上讲,研发投入主要是指科技创新投入,在研究中学者们通常用R&D替代。

②参见南方日报《与其关注公务员下海不如聚焦企业家从政》,http://www.chinanews.com/sh/2014/01-06/5699835.shtml。

③其中高管的定义参考《公司法》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④以国家统计局《高技术产业(制造业)分类(2017)》以及《高技术产业(服务业)分类(2013)(试行)》为标准。

⑤以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为行业分类标准。

⑥为解决面板异方差和一阶序列相关,本文采用广义OLS 回归方法。

⑦前定变量为RD 的滞后一期和其他控制变量,年份哑变量做工具变量,采用两步法进行回归分析,篇幅所限,在表中未报告 AR和Sargan检验结果。

⑧回归(1)显示的结果耐人寻味,由于PC是一个[0,1]变量,在PC取值较高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研发投入的总影响将变为负数。即政治关联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完全的政策抑制效应。

⑨由于篇幅所限,回归(4)的结果未能展示,但仍然表明了前文结果的稳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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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卢君)

作者:王宝顺 刘冰熙 严侦文

第2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最新变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不断完善,趋严的加计扣除税收政策正在逐步走向宽松环境。实实在在利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三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就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完善措施,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问题提出具体意见,明确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简化研发费用核算与管理。标志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不断完善,趋严的加计扣除税收政策正在逐步走向宽松环境。实实在在利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不经意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悄然生变,笔者盘点了多种变化或优化,供企业财务、税务人员参考。

受益范围扩大: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均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从2016年1月1日起,除规定不宜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外,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均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此次采取“负面清单”的方式确定研发活动范围——即除了规定不宜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外,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均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这将扩大可享受研发加计扣除税收政策的受益企业,这一次政策调整放宽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研发活动范围,一些新兴业态只要不在排除范围之内,都可以实行加计扣除。而此前,并不是所有企业都能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不宜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活动,是指社会科学类的研究开发活动则不属于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则不属于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等。不宜适加计扣除的行业,是指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

解除限制:扩大享受加计扣除的费用范围

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原有基础上,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及合作或委托研发发生的费用等可按规定纳入加计扣除,这将扩大可享受研发加计扣除税收政策的费用支出。扩大了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费用范围。原来享受优惠的研发费用只是限于专职研发人员的费用,以及专门用于研发的材料费用、仪器设备折旧费、无形资产的摊销等等,不包括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等等。这导致了一些研发活动包括企业共同承担的一些研发活动,不能完整的计入到研发费用的范围之内。这次政策调整,在原来允许扣除费用的范围基础上,又将外聘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以及与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也纳入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追溯加计扣除:允许过去3年应扣未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可能有一些企业在实际执行过程当中,原来符合条件但是没有申报,今年在进行核算的时候,发现这些活动是可以列入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只要符合当时的加计扣除税收政策规定,可以向前追溯三年。这表明原来因各种原因应扣未扣的研发费用,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予以加计扣除。开创了逾期应扣未扣研发费用予以加计扣除的先例。此前,企业不论当期是否亏损,都应当按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依法加计扣除。而对逾期应扣未扣研发费用只能结转扣除,不得加计扣除。

简化审核: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这意味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将由事先备案方式改为事后备案管理,这将降低企业在享受加计扣除时程序上和时限上的障碍。本次通过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新政策采取了“负面清单”管理办法:除规定不宜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外,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均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同时,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年度申报制度”,也被简化为“事后备案管理”,进一步方便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不同公司和不同行业的加计扣除标准各异,但研发经费要按照项目归集备案。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未按规定报备的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的减免属于备案式减免,纳税人未按规定报备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归并核算:简化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

财税[2015]119号第三条第一款,明确了会计核算与管理要求,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此前,规定实行专账核算。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要求企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会计核算要求对研发费用进行专账管理。这次政策调整,只是要求是在现有的会计科目基础上,按照研发科目设置辅助帐,辅助帐比专用帐简化得多,这样可以简化研发费用核算方法,降低加计扣除计算难度,减轻申报纳税工作难度。

首推负面清单:加计扣除操作层面更加清晰

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问题,税收政策都采用的是正面列举。与此前相关政策不同的是,此次《通知》对享受研发活动加计扣除采用“负面清单”,规定了若干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和行业。可享受优惠的研发活动领域不再是采取正列举,而是“负面清单”的方式,扩大了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受益企业的范围,更便于研发费投入较多的行业进行加计扣除。这一次政策调整放宽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研发活动范围。原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要求享受优惠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两个目录。这次政策调整,不是采取正列举,而是反列举,参照其他一些国家的做法,除了规定那些不宜计入的研发活动之外,其他的都可以作为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纳入到优惠范围里来,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研发活动范围易于把握。这就是说,从操作上包括政策的清晰度方面,由原来的正列举变成了反列举,一些新兴业态只要不在排除范围之内,都可以实行加计扣除。

研发项目异议:企业无需举证由税务机关直接跟科技部门协商

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减少审核的程序,原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必须在年度申报的时候向税务机关提供全部的有效证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时候,由企业提供科技部门的鉴定书,增加了企业的工作量,享受的难度也增加了,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够很完整的提供这些证据的,不能完整提供就不能够享受。现在对这些措施也做了改进,调整后的程序是,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简化为事后备案管理,有关的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不需要都拿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说要查证的时候再提供。如果税务机关对研发项目有一些异议的话,也不是说再由企业找科技部门来鉴定,而是税务机关直接跟科技部门协商,由科技部门提供鉴定。在享受政策的通道方面更便捷、更直接、效率更高。

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活动不得加计扣除

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定向结构性减税拉动有效投资、推动“双创”、促进产业升级的重要举措。简言之,国家是为了鼓励企业多购买境内的研发服务。境内的外部研发投入额,不包括委托境外机构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因此,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七类特殊行业:不宜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不实行加计扣除政策

行业负面清单列举了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凡是上述负面清单之外的研发活动均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反避税条款:委托外部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财税〔2015〕119号文规定,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这意味着,在加计扣除新政下,无论交易双方是否具有关联关系,但其业务往来如果不遵循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也无法享受加计扣除。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非关联关系:委托研发不再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

此前,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之所规定必须取得受托方的清单,是因为在委托研发的情况下,费用的归集方是受托方,但加计扣除方是委托方,如果没有支出清单,税务机关对于研发费用支出的真实性、准确性较难判断。同时由于受托方费用支出明细可能涉及到受托方的一些保密信息,其主观上并不愿意提供。因此财税〔2015〕119号文规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便于实务操作。

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可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属于新增可税前加计扣除项目。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本文作者为深圳税桥税务师事务所副所长)

作者:樊其国

第3篇:浅探研发费用的税前加计扣除

【摘要】《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和《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提出了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相关规定。文章通过对研发费用内涵和税前加计扣除进行分析,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了做好研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建议。

【关键词】 研发费用;所得税;加计扣除

为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管理,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国家财政部出台了《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本文主要通过对这两份正在执行的文件中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相关规定的分析研究,结合工作实际,对做好研发费用的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工作进行了探讨。

一、研发费用的内涵

(一)税法方面的内涵

国税发[2008]116号文提出,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企业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4.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二)财务方面的内涵

财企[2007]194号文提出,企业研发费用是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并列举了研发费用的核算范围。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4.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5.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

6.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7.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8.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外事费、办公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三)税法方面内涵与财务方面内涵的差异分析

1.范围依据不同。财企[2007]194号文件对研发费用归集的范围是按照费用的属性,凡是属于研发过程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均予以归集。而国税发[2008]116号文则是明确列示了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实行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可见,财务会计归集的研发费用范围要大于税法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范围。

2.处理内容不同。企业应按财企[2007]194号文列示的内容,对研发费用归集进行会计核算处理;按国税发[2008]116号文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计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也就是说,财务规定的是可以进行会计核算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税法规定的是可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可以看出财务归集的下列研发费用不得税前加计扣除。

(1)在职研发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等人工费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2)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折旧费和租赁费,以及设备、仪器、房屋等相关固定资产的维修、维护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不含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

(3)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4)研发成果的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

(5)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3.研发人员不同。财企[2007]194号文明确规定,企业研发人员指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企业在职和外聘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为其提供直接服务的管理人员。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用均可归集到研发费用。而国税发[2008]116文指出,企业研发人员是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税务部门一般并不认同研究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费作为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基数。可见,在计算税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不包括外聘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酬费用。

二、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一)符合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范围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规定的项目,或符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科学技术部、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下发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公告2007年第6号文规定的项目。

(二)财企[2007]194号文规定,企业应当明确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研发项目或者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代理费、诉讼费、“打假”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从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不应归集到研发费用。企业研发机构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纳入研发费用管理,但研发机构若同时承担生产任务的,则要将发生的费用合理地在研发费用与生产费用中进行分摊。

1.正确区分研发项目中的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首先将研发活动划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研究阶段是指为获取新的技术和知识等进行的有计划的调查;开发阶段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运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及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2.在具体的会计核算中,企业研究阶段的支出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在“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科目中归集,期末结转到“管理费用”科目。符合资本化条件但尚未完成开发活动的,相关支出仍在“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中归集,待完成开发任务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将相关成本费用转入“无形资产”科目。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成本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如果确实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的,应将所发生的相关研发成本费用支出全部费用化,记入当期损益。

(三)国税发[2008]116文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于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于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三、对做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思考

(一)对企业主体的思考

可以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的所得税征收方式必须是查账征收,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的企业不能申请加计扣除政策。另外,虽然国税发[2008]116文没有明确要求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主体必须是高新技术企业,但在实践中,国家鼓励发展的技术都是高新技术,一般企业很难从事这些技术开发,难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因此,企业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认定和复审,有利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落实。

(二)对研发项目的思考

可以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项目必须是属于《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公告2007年第6号文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中鼓励开发的高新技术项目,并且,研发项目需有企业内部决策机构的立项决议、预算、研发机构和项目组的人员编制和专业人员情况,以及成果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项目可以根据需要与外部单位采用联合、委托、集中开发等方式合作。因此,企业需对拟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项目进行评估,确保项目是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并建立健全企业研发项目管理制度,对项目的计划、立项、运行、评审等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规范管理。

(三)对财务核算的思考

企业财务核算必须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若承担研发功能的人员还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应采取合理的方式将人员支出、直接材料、制造费用等费用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之间进行分摊;每个研发项目应单独核算,共同费用应合理地在每个具体项目之间分摊,不能准确会计核算的研发费用不能加计扣除。在财务核算时应注意财务与税务口径的差异,税法严格规定了八项费用可以加计扣除,而财务规定可以归集到研发费用的内容范围较广。因此,企业在对研发费用进行财务核算时,既要全面核算研发费用,又要准确归集其中可以税前加计扣除的八项费用。

(四)对税务申报的思考

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项目的分类,将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金额,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并计算加计扣除金额。若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形成企业年度亏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的规定,可以用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可以看出,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据实计算扣除,但不能在预缴所得税时加计扣除,只能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报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五)对政策衔接的思考

地方政府需要在国家政策出台后,进行细化推进落实。地方政府要根据国家研究开发费用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完善具体实施研究开发费用税收优惠的文件,保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落实,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另外,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落实涉及政府的科技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以及其他综合性经济职能部门,理顺政府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加强各部门政策之间的衔接,通过有效整合,形成政策合力,对于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推进企业科学技术自主创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S].主席令[2007]63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S].国务院令第512号.

[3] 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S].财企[2007]194号.

[4] 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S].

[5]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S].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S].

作者:徐华

第4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要点

关于申请研发支出加计扣除操作要点

国家为了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推动技术创新,国税发〔2008〕16号文规定,符合条件八项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加计扣除。

一、 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的概念

研发加计扣除是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日常发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一般按实际发生额扣除,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50%加计扣除政策,如果企业当年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就可按150元(100×150%)在税前进行扣除,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二、八项支出具体内容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财税(2013)70号文增加了“五险一金”)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研发支出采取列举法,因此除上述费用以外的费用如差旅费、会议费用、办公费用、职工福利费等均不能加计扣除;

三、企业要申请加计扣除,要向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7.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8.企业提供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四、八项支出申请加计扣除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费用入账时间要在项目申报期内间内,不在申报期内入账,即使真实发生,也不能申请加计扣除;案例:某项目申报期2014年3-8月份,如果7月份耗用材料,9月份收到发票才入账,材料费用就 不能申请加计扣除。如果申报期项目没有关闭,费用仍然有发生,要及时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2.每一笔费用列支均要指向某个正在执行中的项目,如果项目指向不清,就不能申请加计扣除。如领料单上要注明项目名称及用途;

3.材料费用、燃料与动力费用均指直接发生费用,间接分摊的费用均不能申请加计扣除;

4.人工费用加计扣除的要求,一是强调在职,要求要与企业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除退休返聘人员外,企业要缴纳五险一金人员,实习生、兼职人员发生的人工费用均不能申请加计扣除。二是强调从事研发活动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均不在列。三发生的各项补贴、津贴是指在工资表中列支的费,并且要按实际发放金额进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申报。以报销单形式列支的费用,则不能申请加计扣除;案例:企业为了增加研发人员收入,以报销单方式,发放租房补贴、差旅费津贴等均不能申请加计扣除。

5.折旧费、租赁费用是指用于研发活动仪器、设备折旧、租赁费,其

他固定资产如房屋、办公家具等折旧费、租赁费均不能申请加计扣除;

五、其他

当然并不是说不能加计扣除费用就不能在研发支出中列支,如研发发生差旅费用、办公费等,这些费用仍然在研发支出中列支,研发部门在报销每一笔支出时同样也要注明项目名称,便于进行正确的项目成本核算;

六、 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税法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116号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财税[2013]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第5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资料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知识

1. 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从事规定领域内的研究开发项目,在一个纳税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允许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150%比例扣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抵扣不足的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亏损的,可以在以后纳税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高不得超过5年。

2.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2.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

2.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3.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在而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享受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的条件:

4.1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并能准确划分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4.2企业所得税为查账征收的企业。

5. 开发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行为。

6. 研究开发项目的研发方式:按承担者划分为自主、合作、委托、集团集中研发四种形式;按资金来源分为政府立项及企业立项两种。

7.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均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新技术服务、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8.1研发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及动力费用。

8.2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的工资薪金、津贴、补贴、奖金等费用。

8.3专门用于研发的有关机器设备、仪器仪表的折旧费用(按规定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中的

除外)。

8.4专门用于研发的有关机器设备、仪器仪表的租赁费用。

8.5专门用于研发的有关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摊销费。

8.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8.7研发成果的检测认证、评审、验收等费用。

8.8与研发直接相关的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技术图纸资料、资料翻译、勘探开发技术

的现场试验费用。

9.合作开发项目的加计扣除,由合作各方按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10. 委托开发项目的加计扣除,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委托方不可再作加计除, 同时要求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该项目的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书,否则,该委托开发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开发费用,可以按合理的分摊方在受益集团各成员公司间分摊,企业集团应提供研发协议书,并合理确定费用的分摊方法,母公司负责编制立项书、预算表、决算表、决算分摊表等资料。

1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标准:费用化的按150%扣除,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的按150%摊

销。

12.研发费用的账务处理:日常发生费用时: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期末账务处理:A费用化支出转为管理费用研发费:借:管理费用—研发费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B对资本化的部分,则等到该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时:借:无形资产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第6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资料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知识

1. 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从事规定领域内的研究开发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允许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150%比例扣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抵扣不足的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高不得超过5年。

2.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2.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

2.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3.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在而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享受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的条件:

4.1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并能准确划分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4.2企业所得税为查账征收的企业。

5. 开发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行为。

6. 研究开发项目的研发方式:按承担者划分为自主、合作、委托、集团集中研发四种形式;按资金来源分为政府立项及企业立项两种。

7.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均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新技术服务、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8.1研发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及动力费用。

8.2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的工资薪金、津贴、补贴、奖金等费用。

8.3专门用于研发的有关机器设备、仪器仪表的折旧费用(按规定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中的

除外)。

8.4专门用于研发的有关机器设备、仪器仪表的租赁费用。

8.5专门用于研发的有关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摊销费。

8.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8.7研发成果的检测认证、评审、验收等费用。

8.8与研发直接相关的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技术图纸资料、资料翻译、勘探开发技术

的现场试验费用。

9.合作开发项目的加计扣除,由合作各方按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10. 委托开发项目的加计扣除,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委托方不可再作加计除, 同时要求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该项目的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书,否则,该委托开发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集团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开发费用,可以按合理的分摊方在受益集团各成员公司间分摊,企业集团应提供研发协议书,并合理确定费用的分摊方法,母公司负责编制立项书、预算表、决算表、决算分摊表等资料。

1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标准:费用化的按150%扣除,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的按150%摊

销。

12.研发费用的账务处理:日常发生费用时: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期末账务处理:A费用化支出转为管理费用研发费:借:管理费用—研发费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B对资本化的部分,则等到该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时:借:无形资产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第7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五大调整

2015年10月27日 来源:中国财经报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在10月23日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国务院常务会议近日通过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以往相比,有5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调整,财政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操作办法,并会尽快出台。王建凡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2008年开始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作了明确规定,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除了当期的费用可以据实扣除之外,还可以加计扣除50%,即按照150%的比例实行扣除。同世界其他国家相比较,这个比例已经较高,在过去几年对企业的研发活动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科技部发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研发费用占GDP的比重达2%。“在实施的过程中,一些企业反映需要进一步完善。主要是政策口径还不完全适应企业推动研发活动的新要求。另外,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核算管理和审查程序上,相对比较复杂一些。”王建凡表示,因此,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大,要推动结构调整的情况下,完善加计扣除政策,企业的研发投入越多,得到的税收优惠就越多,对于推动企业结构转型必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据王建凡介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5方面调整:

一是放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研发活动范围。原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要求享受优惠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两个目录。这次政策调整,不是采取正列举,而是反列举,参照其他一些国家的做法。除了规定那些不宜计入的研发活动之外,其他的都可以作为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纳入到优惠范围里。这就是说,从操作上包括政策的清晰度方面,由原来的正列举变成了反列举,一些新兴业态只要不在排除范围之内,都可以实行加计扣除。

二是扩大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费用范围。原来享受优惠的研发费用只是限于专职研发人员的费用,以及专门用于研发的材料费用、仪器设备折旧费、无形资产的摊销等,不包括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等。这导致了一些研发活动包括企业共同承担的一些研发活动,不能完整地计入到研发费用的范围之内。这次政策调整,在原来允许扣除费用的范围基础上,又将外聘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以及与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也纳入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三是简化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原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必须单独设置研发费用专账,但很多企业可能没有单独设立专账核算,申报的时候就不符合条件。这次调整,只是要求是在现有会计科目基础上,按照研发科目设置辅助账,辅助账比专用账简化得多,这样企业核算管理更为简化。

四是明确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追溯享受政策。可能有一些企业在实际执行过程当中,原来符合条件但是没有申报,今年在进行核算时,发现这些活动是可以列入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只要符合当时的加计扣除税收政策规定,可以向前追溯3年。

五是减少审核程序。原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必须在年度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全部有效证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有异议时,需要企业提供科技部门的鉴定书。调整后的程序是,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简化为事后备案管理,有关的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不需要拿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要查证时再提供。如果对研发项目有异议,税务机关直接跟科技部门协商,由科技部门提供鉴定。企业在享受政策通道方面更便捷、更直接、效率更高。

2016年研发费加计扣除最新政策

发布时间:2016-12-19 编辑:j; 手机版

研发费是如何计算的?有下面新政策?由于2016年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尚未公布,下面小编整理了往年的最新政策,欢迎参考!

2015年10月23日上午,国新办举行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进一步推进上海自贸实验区金融开放创新试点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有关政策吹风会。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在介绍相关情况时表示,本周三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进一步完善并且适当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利于引导和促进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和经济结构的调整提供新的动能。

王建凡介绍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2008年开始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里作了明确规定,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150%的比例实行扣除。150%的水平总体上在全世界的水平仍是比较高的。2008年实施了这个政策,在过去几年对企业的研发活动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王建凡表示,在实施的过程中,一些企业反映需要进一步完善。因此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大,又需要推动结构调整的情况下,完善加计扣除政策,使更多的企业能够享受到加计扣除带来的税收优惠,实际上是一个正向的激励作用。这一次政策调整主要是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放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研发活动范围。

二是扩大了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费用范围。

三是简化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

四是明确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追溯享受政策。

五是减少审核的程序。

王建凡表示,目前正在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的精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操作办法。这个操作办法很快就会发下去,企业很快就能见到新的操作版本。

看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即将翻开新篇章,那您知道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上的加计扣除有哪些差异吗?下面本人给大家做个简单的解析。

一 、什么是研发费用

财政部给出的界定是:企业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这定义是比较简洁的,尤其是对研究和开发活动的定义也没有细化,在税务加计扣除上,对研发活动的定义采用了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一样的口径,即: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而且,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才可以加计扣除。

二、研发费用会计核算的内容和要求

1、研发费用会计核算的内容

在会计核算上,可以在研发费用列支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二)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四)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五)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六)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七)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打假”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从管理费用据实列支,不应纳入研发费用。

2、具体的核算要求

首先,企业应当明确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研发项目或者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

其次,企业研发机构发生的各项开支纳入研发费用管理,但同时承担生产任务的,要合理划分研发与生产费用,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列入成本(费用)。

最后,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按规定披露研发费用相关财务信息,包括研发费用支出规模及其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集中收付研发费用情况等。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时,应当对企业研发费用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予以关注。

3、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相关规定如下:

第七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第八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会计准则,对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又提出的更高的要求,在准确归集记账的情况下,还有区分费用化和资本化,分别处理,而且对于资本的条件是有明确规定的。对于开发支出的资本化条件的具体应用和掌握,大家可以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这里不再赘述。

三、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研发费用列支范围

各项费用科目的归集范围主要包括:

(1)人员人工

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直接投入

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设计费用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5)装备调试费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需要注意的是: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6)无形资产摊销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8)其他费用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详细比例要求规定参考《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相关规定)

四、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范围及相关要求

1、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范围

首先,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其次,财税〔2013〕70号的补充规定: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最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项目中,与会计核算和高新认定时研发费用范围的差异是-没有“其他费用”,必须细化到具体的规定的可以扣除项目中。

2、除了上述要求之外,还有几点特别需要注意的地方:

①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核算的,对应的支出不得加计扣除。

②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③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新政策

上述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和财税〔2013〕70号的补充规定有效期到2015年12月31日就截止了,但2015年度扔按上述政策口径来执行。

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按新政策财税〔2015〕119号执行,新政策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列支范围综合了高新企业认定上述两个研发费用扣除的税务文件,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①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②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③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通过对比新旧政策可以发现,新政策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有三个重要变化:

(1)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租赁费、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和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摊销费,不再强调是专门用于研发活动;

(2)明确了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3)可以加计扣除的费用增加了“其他费用”项,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差旅费、会议费等可以加计扣除了,实施总额控制,此项其他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4、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和活动

(1)从2016年1月1日起,下列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①烟草制造业。

②住宿和餐饮业。

③批发和零售业。

④房地产业。

⑤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⑥娱乐业。

⑦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2)从2016年1月1日起,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①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②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③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④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⑤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⑥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⑦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思莲 发布于 2017-01-04手机版

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呢?现在跟随yjby小编一起去看看吧!希望本文对大家有所帮助! 最佳答案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税法相比较,在促进科技创新上的政策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税率的执行范围取消地域限制,原政策仅限于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新法将该项优惠政策扩大到全国范围。

二、新法新增加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三、技术转让所得税起征点明显提高。新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新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科技企业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申请国家高新企业认定税收优惠政策:

(一)所得税率优惠。高新企业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相当于在原来25%的基础上降低了40%。

(二)“两免三减半”。原深圳特区以内,200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人才安居。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每两年推荐一位本公司的深圳高层次人才申请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按上年度深圳商品房均价补助32平米,同时各区政府配套补贴总额的10%(合计70万左右)。

(四)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允许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七)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享受各区相应认定补贴,如:龙华新区20万,宝安,罗湖各10万。

(八)进入高新区股份代办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的高新技术企业,予以最高180万元资助。

(九)高新企业认定是新三板上市的必备条件,优先批准符合上市条件的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股票上市。

(十)高新企业认定是申请各级相关政府资金的必备条件之一。

(十一)高新企业可优先获得办公及工业用地的获批。

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企业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的其他指标,如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必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二、“高企”认定要经过哪些程序?

(一)企业自我评价、注册登记。企业对照《认定办法》中的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注册登记,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

(二)企业准备并提交材料。企业需将下列材料提交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4、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

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等。

软件企业享受优惠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明确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同时提交备案资料即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软件企业享受优惠须符合以下条件

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六)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其中,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是除符合上述规定,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一)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二)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三)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可享下列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符合前述条件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下列优惠:

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汇算清缴时要提交备案资料明细表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规定,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等非行政许可审批已经取消。符合条件的企业,只要把下表要求的资料准备好,每年汇算清缴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就好了!

多项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财税〔2016〕49号文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停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所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第38项至43项及第46至48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备案资料”、“主要留存备查资料”规定停止执行。

第8篇:研发费用会计核算与加计扣除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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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会计核算与加计扣除政策解析

2015年10月23日上午,国新办举行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进一步推进上海自贸实验区金融开放创新试点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有关政策吹风会。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在介绍相关情况时表示,本周三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进一步完善并且适当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利于引导和促进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和经济结构的调整提供新的动能。

王建凡介绍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2008年开始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里作了明确规定,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150%的比例实行扣除。150%的水平总体上在全世界的水平仍是比较高的。2008年实施了这个政策,在过去几年对企业的研发活动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王建凡表示,在实施的过程中,一些企业反映需要进一步完善。因此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大,又需要推动结构调整的情况下,完善加计扣除政策,使更多的企业能够享受到加计扣除带来的税收优惠,实际上是一个正向的激励作用。这一次政策调整主要是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放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研发活动范围。 二是扩大了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费用范围。 三是简化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

四是明确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追溯享受政策。 五是减少审核的程序。

王建凡表示,目前正在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的精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操作办法。这个操作办法很快就会发下去,企业很快就能见到新的操作版本。

看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即将翻开新篇章,那您知道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上的加计扣除有哪些差异吗?下面本人给大家做个简单的解析。

一 、什么是研发费用

财政部给出的界定是:企业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这定义是比较简洁的,尤其是对研究和开发活动的定义也没有细化,在税务加计扣除上,对研发活动的定义采用了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一样的口径,即: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而且,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才可以加计扣除。

二、研发费用会计核算的内容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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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发费用会计核算的内容

在会计核算上,可以在研发费用列支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二)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四)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五)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六)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七)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打假”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从管理费用据实列支,不应纳入研发费用。

2、具体的核算要求

首先,企业应当明确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研发项目或者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

其次,企业研发机构发生的各项开支纳入研发费用管理,但同时承担生产任务的,要合理划分研发与生产费用,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列入成本(费用)。

最后,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按规定披露研发费用相关财务信息,包括研发费用支出规模及其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集中收付研发费用情况等。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时,应当对企业研发费用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予以关注。

3、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相关规定如下:

第七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第八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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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会计准则,对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又提出的更高的要求,在准确归集记账的情况下,还有区分费用化和资本化,分别处理,而且对于资本的条件是有明确规定的。对于开发支出的资本化条件的具体应用和掌握,大家可以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这里不再赘述。

三、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研发费用列支范围 各项费用科目的归集范围主要包括: (1)人员人工

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直接投入

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设计费用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5)装备调试费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需要注意的是: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6)无形资产摊销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8)其他费用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详细比例要求规定参考《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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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范围及相关要求

1、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范围 首先,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其次,财税〔2013〕70号的补充规定: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最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项目中,与会计核算和高新认定时研发费用范围的差异是-没有“其他费用”,必须细化到具体的规定的可以扣除项目中。

2、除了上述要求之外,还有几点特别需要注意的地方:

①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核算的,对应的支出不得加计扣除。

②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③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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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http:/// 上述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和财税〔2013〕70号的补充规定有效期到2015年12月31日就截止了,但2015年度扔按上述政策口径来执行。

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按新政策财税〔2015〕119号执行,新政策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列支范围综合了高新企业认定上述两个研发费用扣除的税务文件,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①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②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③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通过对比新旧政策可以发现,新政策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有三个重要变化:

(1)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租赁费、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和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摊销费,不再强调是专门用于研发活动;

(2)明确了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3)可以加计扣除的费用增加了“其他费用”项,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差旅费、会议费等可以加计扣除了,实施总额控制,此项其他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4、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和活动

(1)从2016年1月1日起,下列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①烟草制造业。 ②住宿和餐饮业。 ③批发和零售业。 ④房地产业。 ⑤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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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http:/// ⑥娱乐业。

⑦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2)从2016年1月1日起,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①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②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③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④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⑤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⑥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⑦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中华会计网校 会计人的网上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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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http:/// 文章摘自:http:///shuishou/

文章地址:http:///shuishou/zcjd/zh15110468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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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基本要求及项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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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基本要求及项目类型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法律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国税发[2008]116号对企业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主体要件、申请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进行了详细规定,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务操作提供了直接有效的指导。

一、政策规定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1、企业必须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2、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研究开发费包括: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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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4、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5、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6、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二、财务核算要求

1、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2、自2009年度起,企业申请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应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下列要求进行相关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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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建立明细帐,将有效凭证和明细账对应;

(二)对不同的研究开发项目要设立专账进行管理,实行以项目为成本费用归集对象的会计核算;

(三)对企业同时研究开发多个项目,或研究开发项目和其他项目共同使用资源的情况,有关费用要在项目间进行合理分摊。金额较大的要在实际发生前后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3、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三、申请加计扣除的程序

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必须向税务机关进行立项备案和减免备案。

1、立项备案:企业申请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应在研究开发项目确定后,将《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备案表》、《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说明书》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时附送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如属委托或合作开发的,应提供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2、减免备案:企业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向办税服务厅提请备案并按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纳税人享受备案类优惠,

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以下资料进行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备案:

(1)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需根据《领域》详细说明至具体项目; (3)研究开发费预算,需说明资金来源;

(4)属于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应提供合同或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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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6)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应提供受托方出具的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的填报

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数额按规定计算后分步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第10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栏、附表三第39行“加计扣除”栏、主表20行“加计扣除”栏。 附: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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