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中标通知书格式

2022-06-1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工程中标通知书格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问题探析

摘 要:建设工程市场的开发和建设如今构成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助力,如何正确运用法律法规、行政管理等各项手段形成并维护一个公平稳定、健康发展的市场新秩序成为了目前亟需解决的关键问题。在建设工程市场发展的过程中,有一个问题不容忽视,那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及其法律责任等相关问题,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成功订立和后续实施,也极有可能会对社会成本和经济资源造成浪费,是阻碍建设工程顺利开展的一个困境。文章以一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的案例为引,主要在理论上进行观点的探讨,并试图找出造成如此困境的原因以期得到根本性的妥善解决。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法律效力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的实践中,出现过不少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中标方或者招标方弃标毁标的情况,他们主要都以《合同法》、《建筑法》以及《招标投标法》中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为由,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成立生效,从而达到目的。

这里有一个典型案例可以用来参考研究。2010年下半年,某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就其某一装饰工程进行邀请招标,招标文件载明了工期、承包方式、合同单价以及投标人资质等要求;投标保证金为30000元;招标文件发出时间为2010年10月11日;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在三天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该通知书应给出招标人对中标人按合同实施的中标价、工期、质量等级及有关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中标通知书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5天内,应根据法律规定,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有关内容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订立书面合同后7天内,中标人应将合同送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应向招标人提交中标价10%的履约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结算审核完成后,招标人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2010年11月15日,某一建设公司发出投标书,载明根据上述招标文件的总投标报价为19537432元。后经开标评标,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0年11月26日向建设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其为中标单位,中标单位按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承包范围以19350000元总价包干。嗣后,建设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为施工方式、图纸设计、总包配合等事项发生分歧,双方也一直未按招投标文件签订施工合同。2011年11月30日,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建设公司发出通知,载明前述招投标系无效行为,且招投标双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签订合同,故正式通知建设公司该装饰工程中标无效,合同不再签订,并于2011年12月20日退还投标保证金30000元。而建设公司以双方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由,主张房地产开发公司构成违约,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2022465元。

造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分歧就在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究竟有没有成立生效。对此,学界和实务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合同未生效,认为《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建筑法》第15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招标投标法》第46条也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这里的“书面合同”显然是指在中标通知书下达后双方另行签订的书面格式合同,由于双方尚未签订合同,故合同未生效。二是合同已生效,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即表示对投标文件这一要约的承诺生效,且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中已具备了合同的主要实质性内容条款工期、合同价款等,故合同要件齐备,尽管《合同法》、《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其实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也是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形式之一,故合同成立并生效。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除了以上理由以外,还可以找到其他论据予以佐证。第一,《合同法》、《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要求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其实主要目的在于固定明确合同内容条款,避免口头约定的不确定性,保障履行合同与追究责任。或者可以说是合同成立生效后的一种法定形式义务,如上述案例中所提及的,为了方便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管理,且该书面合同的内容相对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来说较简洁、格式化,并未涵盖合同的全部条款,可以说是来自于之前已经成立生效的真正的施工合同。第二,如上述案例中招标文件的条款规定,所有投标方在投标要约的同时要提交30000元的投标保证金,这是为了保证投标方不放弃投标要约,防止缔约失败,这属于一种缔约保证金形式,而中标方在中标即承诺生效后应提交中标价10%的履约保证金其实是为了保证合同成立生效以后中标方不放弃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从这里也可以间接看出,中标通知书发出时承诺生效已然使得施工合同成立并生效。最后,出于鼓励市场交易、保障交易公平和稳定的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成立生效在经历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一整套严密的程序之后应该已经具备了成熟的条款和要件,如果由于形式上的某些矛盾要求而导致合同的缔约失败,那么将会对社会成本和经济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

引起诸多类似案件纠纷的原因是明显的,同时也是各方面的因素共同造成的。在法律条文方面,首先就存在不同法律条文之间的冲突,尤其是《合同法》作为合同方面的一般法与《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作为建设工程合同方面的特别法之间的冲突,以及《招标投标法》内部条文间的冲突。其次,法律条文用语的模糊性、广义性使得某些语词难界定或者语义太广泛易造成歧义,可以通过司法判例和实务的不断反复积累予以消除不利影响。还有,其中的《招标投标法》某些条文规定的义务中投标方责任较重于招标方责任,这造成了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容易产生纠纷。

要想治标又治本地解决建设工程合同中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以及其他相关问题,从以上原因的本质和根源入手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相关法律法规本身除了要健全完善、避免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冲突以外,更要在落实的过程中始终遵循鼓励建设工程市场交易、保障交易公平和稳定的理念,这才是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如此制定的最终目标。

建设工程市场的开发和建设如今构成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助力,应当正确运用法律法规、行政管理等各项手段形成并维护一个公平稳定、健康发展的市场新秩序。

参考文献:

[1]毛亚敏.论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及毁标行为的法律责任——兼论我国《招标投标法》及《合同法》的完善.《政法论坛》,2002年04期.

[2]姜颖.中标通知书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的法律效力.《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會科学版),2008年02期.

[3]李忠敏.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分析,《法制与社会》,2010年36期.

[4]宋丽.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法律效力分析及立法建议,《科技信息》,2010年27期.

作者:王宇宁

第2篇: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分析

摘要: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对于这一问题各界众说纷纭。通过运用文义解释及目的解释的法律解释方法分析,将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理解为“能产生合同成立效力的承诺”,将上述责任理解为“违约责任”,更为符合《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初衷和立法精神。

关键词:中标通知书;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文义解释;目的解释

文献标识码:A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但这种责任到底是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学术领域和司法实践中也一直存在着不同看法。由于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尚未成立时产生的责任,如果中标通知书的发出能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那么便不能认定其为缔约过失了。因此,上述问题的争论焦点实质是如何认定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即中标通知书的发出能否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

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需要进行法律解释。依据法律解释理论的一般准则,“文义解释具有优先性,即只要法律措词的语义清晰明白,且这种语义不会产生荒谬结果,就应当优先按照其语义进行解释”。对中标通知书法律性质的分析,也应先从对现行法律的文义解释人手。

一、对《招标投标法》与《合同法》相关条款的文义解释

对于如何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法》有两条规定。《合同法》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结合合同法原理分析招投标的整个运作过程,不难看出,招标人的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投标人的投标属于要约,而中标通知书是对投标人要约的书面承诺。这一结论在学界也已达成了普遍共识。因此,如果适用《合同法》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那么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即招标人承诺后合同即告成立。但《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l款同时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所以,一种观点认为,此条款中的“书面合同”即是《合同法》第32条中的“合同书”,合同成立的时间应适用《合同法》第32条,即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中标通知书不产生合同成立效力。然而,对于建设工程合同而言,《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11条同时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可见,“书面形式的合同”的外延大于“合同书”,“书面形式的合同”与“合同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以,另一种观点认为,《招标投标法》第46条中的“书面合同”不一定是“合同书”,在考究合同成立时间时不应该完全适用《合同法》第32条,而应适用《合同法》第25条,即“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中标通知书能够产生合同成立效力。不过,这种推理隐含了一个假设前提:“书面合同”等同于“书面形式的合同”。

综上,学界对中标通知书法律性质的不同理解,实质上成了对“书面合同”、“书面形式的合同”、“合同书”三个词内涵和外延的争论。单从对词义的分析来看,“书面合同”与“书面形式的合同”概念比较接近,与“合同书”的内涵相去甚远,所以,《招标投标法》第46条中的“书面合同”并不是《合同法》第32条中的“合同书”,那么招投标合同的成立时间也不应适用“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当然,单凭这样的词义分析,在逻辑上显得似乎不那么严密。根据法律解释的一般准则,“目的解释和文义解释是当今法学界两大主要的解释方法,文义解释位于基础地位,目的解释常常成为解释者采纳法律文本通常含义的辅助方法”。在文义解释仍不能得出令人满意的确定结论时,目的解释的方法常常可以使人们逃脱文义解释循环论证的困境。因此,要确定招投标合同的成立时间,还需要对《招标投标法》相关条款的立法目的着重分析。

二、对《招标投标法》相关条款的目的解释

如果认为中标通知书的发出不产生合同成立的效力,那么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前,“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承担的应是缔约过失责任,反之,则承担的是违约责任。

我们可以进行逆向思维,先分析认定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不同后果,看何种后果更符合立法目的,再回头确定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一)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

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合同履行时的可得利益和损失。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则仅限于信赖利益,责任方仅补偿“为缔结合同而损失的合理费用”,至于双方对这项工程的可得利益则不予赔偿。而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实际损失大约仅有标书制作费、律师费、通信费、交通费等等。实际上,无论是招投标哪一方失信,对方都会因此丧失与其他人订约的机会,由于进行招投标的一般都是标的数额较大的项目,守信方的损失将远远大于“为缔结合同而损失的合理费用”。特别是在“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时,还会造成对其他投标人“机会损失”。因此,认定为缔约过失责任不能弥补受损方的损失,也不能维护招投标双方的利益平衡。

(二)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意味着违约责任可使受损方直接向法院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签订书面合同,达到督促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的目的。而缔约过失责任是合同成立前的责任,受损方仅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不得请求继续履行。

《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这说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应有较强的约束力。如果仅让违约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能使合同继续履行,其约束力度显然不够,则不能遏制“招标人改变招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现象的发生,无法体现《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效力。

(三)《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

《招标投标法》第1条明确了该法的立法目的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同时,第3条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由此可推知,进行招投标活动的,多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

全,涉及国有资金或国际资金的项目。因此,通过招投标订立合同的过程,其严肃性远大于订立一般的合同。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引入招投标这一竞争机制,能使整个合同的订立更公平更富效率,以最终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为规范招投标过程,国家投入了很多的人力和财力,如设置招投标管理中心、制定与招投标相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建立专家库、聘请监督部门等,为完成这一活动,招标人和投标人也会付出很多的人力、财力。耗费如此之大的社会资源其目的无非是保障合同订立的公平和公正,保障整个招标投标活动的严肃性。如果在经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一系列的法定程序后,中标通知书的发出不能导致合同的成立,招标人和中标人擅自毁标致使项目不能由竞争中的优胜者承建,将导致诸多不良后果。首先,将严重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其次,擅自毁标后需重新进行招投标,这种重复性的工作不符合效率原则,也不利于项目的顺利进行。再次,如果招投标活动符合程序规范,那么从理论上讲中标人应是最优的项目实施者,“最优实施者”不能承建项目不利于保证项目的质量。最重要的是,这将严重损害招标投标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陛,不符合国家制定《招标投标法》立法目的。

分析至此,我们再回过头来看《招标投标法》第46条,做出这样的规定其实是考虑到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和规范性,“为了避免口头和其他形式合同不确定性、不稳定性的弊端,强制性要求当事人采取书面合同形式。况且,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合同法》第270条也已明文要求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2000年1月1日实施的《招标投标法》,作为下位法必须符合上位法”。因此,即使不考究“合同书”与“书面合同”的区别,《招标投标法》第46条也根本无需与《合同法》第32条联系起来理解。《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的规定,强调的是“合同书”和签字盖章的时间;而《招标投标法》第46条只是强制性要求订立书面合同,并没有涉及签字盖章和签字盖章时间的问题。所以,其本意是对书面合同形式的要求,而不是对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

三、结 论

以文义解释的方法对相关法律规定推理论证,再对《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进行重点分析,笔者认为,应将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理解为“能产生合同成立效力的承诺”,至于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以后,双方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的书面合同,只不过是对双方已成立的合同关系的进一步确认和细节补充,它并不影响当事人之间已形成的合同关系。因此,当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即继续履行,若约定有违约金的,则要支付违约金,并可要求一方赔偿另一方合同在履行时可以获得的利益。这样理解,将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招标投标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能更有效地节约社会资源以促进项目的顺利实施,因此,这也更符合《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初衷和立法精神。

作者:李 丽

第3篇:中标通知书格式

中 标 通 知 书

江苏省华海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根据南昌恒大名都三期14#办公楼消防安装工程招标文件和你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报价,经综合评定,我司确定贵司为本项目的中标单位。

请贵司自接到本通知书后 3日内(时间)、指派投标授权人携带本通知书及工程招标文件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世贸路峰创国际6楼与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按招标文件所附合同文本(含通用条款)及招标文件内容(含澄清文件)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并安排进场施工事宜。同时按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交纳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否则,招标单位将有权取消中标单位中标资格及没收投标保证金。

进场施工事宜联系人:熊辉 ,联系电话 13870878293 合同签订联系人: 熊夏清 , 联系电话 15083827930 此致。

招标人:恒大地产集团(南昌)有限公司

招投标部

日期:2015年2月26日

第4篇:中标通知书(格式)

合同编号:

日期:年月日

致:__________________(中标人士名称)

先生/女士们:

贵单位于_______________(投标日期)为建设_______________(工程名称)以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所提交的投标书已被我方接受.

请做好签署合同的准备.

谨致.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

第5篇:监理中标通知书格式

中标是指投标人被招标人按照法定程序确定为招标项目合同签订对象,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监理中标通知书格式,欢迎阅读参考~

监理中标通知书格式

1建 设 单 位:**大学

招标代理单位:****工程招标公司

工程报建编号:1210430****0048

招标备案编号:2**520302

2招 标 规 模:10693平方米

招标通告编号:**交监理[20**]036号

招标通告发布时间:20**年3月29日至20**年4月4日(一期)

20**年5月8日至20**年5月13日(二期)

建设单位坐落在南开大学院内的生物试验站工程,通过公开招标,在**市招标办监督下,于20**年6月10日进行开标,共3家投标人参加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中标结果如下:

中标单位 中标规模 中标标价

**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 10693平方米 140000元

现将该项目的中标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于20**年6月15日前向**市**局驻建交中心**组和**市招标办办公室实名投诉;否则,建设单位将发放中标通知书。

特此公告。

**局驻建交中心**组(建交中心二楼)

联系人:陈**、王**、杜**

电 话:23**3285 236**280转851

4招标办办公室(建交中心六楼)

联系人:王**

电 话:23**3473 23**3280转8508

**市**局驻建交中心**组

**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20**年6月13日

监理中标通知书格式

2XXXX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XXXX投资有限公司的 西津路社区服务站工程(建设地点章贡区西津路23号,结构/层次框架/六层报建规模 1345.42㎡ ,项目总投资额: 柒拾伍 万元;于20**年12月18日 开标后,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我单位研究决定并报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确定你单位为中标人。

(1)中标建设规模 柒拾伍万元 ,监理费为人民币(大写) 元(¥ 伍仟 元)。

(2)中标监理业务自 20** 年 12 月 26 日开始实施,至 20** 年 10 月 26 日完成。

(3)注册总监理工程师为 谢初德 ,专业 林学 ,证号 36000599 。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敬告:

1、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招标人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招标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2、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根据市政府41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自工程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监理合同送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监理中标通知书格式

3XXXX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XXXX置业有限公司的 “ ”小区人防 工程的评标工 作已经结束,根据工程招标报价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工程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你单位为中标人。 我方将于本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15日内,依据本工程招标文件、你方的投标文件与你方签订合同。 请你方派代表于20**年 4月 5日前张家港市 置业有限公司我方洽谈合同。 你方中标条件如下:

1、 中标范围和内容:张家港市“ ”小区人防工程

2、 中标价:11.0万元

3、 中标质量标准:合格

4、 中标单位资质等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 资质证书号:E**20130

5、 中标项目总监:

资质等级: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注册编号:

建设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经办人:

20**年03月21日

第6篇:未中标通知书格式及范文

未中标通知书是中标通知的一种,它是招标采购单位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后向未中标供应商发出通知其未中标和中标供应商名单的书面凭证。

政府采购法规多处明文规定要求招标采购单位将未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给所有参加投标而未中标的供应商。由于未中标通知书与中标通知书一样都属于告知,所以在文体结构上,它们大体不同,而不同之处在于,未中标通知书不但要告知其未中标的信息,而且还要告知谁中标了,以及未中标的供应商有何权利。

基本结构

未中标通知书也由编号、标题、正文、落款和回执六部分构成。其中,编号与中标通知书一样,因为有中标就有未中标。正文中主要有三个要素,一是招标项目情况;二是谁中标了;三是通知其未中标;四是告诉其相关的权利。

范文一:

HHZT20050600105

未中标通知书

××公司:

××采购中心受××医院的委托,就该院医疗设备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公司中了第一包,其中标金额为480000.00元;××公司中了第二包,其中标金额为680000.00元。贵公司没有中标。

特此通知。如贵公司认为此次招投标活动中权益受到损害,可在接到此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们提出质疑。

××采购中心

×年×月×日

600105

未中标通知书回执

你单位送达到的《未中标通知书》已收悉。

收件人: ××

×年×月×日

注:编号最后的05表示该未中标供应商为第五个递交该项目投标文件的供应商。

未中标通知书范文二:

(未中标单位名称) :

经过我司招标领导小组的审议,因 等原因,贵公司在 招标中未能中标,我们对贵公司的参与表示感谢。

批准:

公司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第7篇:工程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菏泽市绿茵绿化有限公司 :

我单位的 (项目名称) ,经评标委员会评定,现确定贵单位中标。请收到本通知书后 3 日内,到我单位签订工程合同。

特此通知。

招 标 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的投标。

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 4. 承包人项目经理: 。 5.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9. 本协议书一式 份。 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4. 合同形式:。 5. 计划开工日期:月日; 日历天。 6. 承包人项目经理:。 7.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8.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及缺陷修复。 9.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0.本协议书一式

11.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工期: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xxxx工程结算清单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月 日篇二:中标通知书范本 工程中标通知书

公司:

我单位的 ,经评标委员会评定及中标公示,现确定贵单位中标。请收到本通知书后 天内,到我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

特此通知。

代理单位: ( 盖章 ) 招 标 人(盖章): 日期:2013年 月 日

日期:2013年 月 日

招管办备案记录:

本工程招标的开标、评表、定标活动依法接受了有关部门的监督,中标通知书已经报 备案。

1、《中标通知书》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的法律依据。

2、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时需出示《中标通知书》副本,交给颁发施工许可证部门存档; 3.中标单位不得转让、出卖《中标通知书》;

4、《中标通知书》作为招标投标的中标结果,依法应作为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书的主要内容之一,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5、《中标通知书》正本三份,建设单位、中标单位、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各一份;副本若干份,分送有关单位。

招标投标监管机构:

年 月 日篇三:中 标 通 知 书

中标通知书

河南永吉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你方于农村公路改建工程 第一合同段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工期:

项目负责人: 张新伟

请你放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订施工承包合同。

特此通知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签字)

工程施工协议

发包方(甲方):南宁市交通管理局

发包方(乙方):河南永吉路桥发展有限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南宁市六塘镇黄冲至三界段农村公路改建工程 1.2工程地点:南宁市六塘镇 1.3承包范围:路面宽7米,灰土层,c25混凝土路面,总长2500米。 1.4工期:120日历天

开竣工日期:2009年8月15日至2009年12月15日 1.5工程质量:合 格

1.6合同总价款:叁佰伍拾贰万柒仟元整(¥3527000.00元) 1.7合同采用方式:合同采用既定价格合同。 1.8合同组成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图纸、预算书。

第2条甲方工作 2.1开工前1天,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1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全部消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 2.2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 2.3指派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检查、办理验收、登记手续和其它事宜。 2.4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2.5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 2.6监理单位:南宁泽通工程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指派为监理工程师,负责现场施工监督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履行合同。

第3条 乙方工作 3.1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3.2指派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3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竣工报告及文件。 3.4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及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3.5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3.6工程竣工为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

品进行保护。

第4条 关于工期的约定 4.1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

4.2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4.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4.4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第5条 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5.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fbh300-88)和《河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yjg33-97)等国家、省制订的规范及标准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5.2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及省质量评定合格标准。甲方要求部分或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时,应向乙方支付由此增加的费用。 5.3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以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也予顺延。

5.4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

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5.5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5.6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7日内向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人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

第6条 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6.1双方商定本本合同为中标一次性包死固定价格,工程施工中确需变更或增加项目,经甲方签字认可,最后据实结算。 6.2本次工程没有予付款,乙方在进入工地正常施工7天后,甲方在3日内付35%工程款,其余按照工程进度付款,付到70%总价款之后不再付款,余款在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30天内审计完毕,审计完后甲方扣留3%总价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1年,质保期满一次付清),余款7日内一次性付清。

第7条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7.1本工程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凡约定由乙方提货的、甲方应将提货手续移交乙方,由乙方承担运输费用。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了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对工程造成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供应的材料,经乙方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乙方保篇四: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

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盛威大酒店主楼及配套公寓楼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和你单位于2011年7月28日提交的投标文件,按照本工程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招标人确定你单

本中标通知书经鄂尔多斯市住房及城乡建设委员会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后生效。 请在接到本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委托合同。

说明:

1、本中标通知书经鄂尔多斯市住房及城乡建设委员会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后生效。

2、本中标通知书由招标单位填写,一式四份,招标人一份,招标办留存一份,招标代理机构一份,中标单位一份。

第8篇:建筑工程中标通知书

(监理)招标办盖章处

中 标 通 知 书

根据年月为上述工程监理招标的中标人,主要中标条件如下:本中标通知书经XX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受理盖章后发出。请在接到本中标通知书后天内,到我单位签订工程监理合同。

招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注:本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填写,一式五份,招标办留存两份,建委工程办一份。

中 标 通 知 书

根据年月为上述招标工程的中标人,主要中标条件如下:

本中标通知书经XX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受理盖章后发出。请在接到本中标通知书后天内,到我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招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注:本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填写,一式五份,招标办留存两份,建委工程办一份。

中 标 通 知 书

根据工程件和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现确定你单位为上述工程设备招标的中标人,主要中标条件如下:

本中标通知书经XX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受理盖章后发出。请在接到本中标通知书后天内,到我单位签订设备购销合同。

招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注:一次招标包括两种(含)以上类型的设备时,应以附件形式给出设备清单,本表格设备名称栏中填以“见附件”。本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填写,一式四份,招标办留存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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