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联保借款合同

2023-05-0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农户联保借款合同

XX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借款合同

对于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借款合同你不太了解吗接下来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借款合同,供大家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农户/农村个体工商户)

编号:____________

特别提示:借款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特别是对黑体部分予以重点关注。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贷款人及专业人士咨询。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联保小组成员:1.______ 2.______ 3.______ 4.______ 5.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联保小组成员(即借款人、保证人)、贷款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各借款人为 (市、县) 乡(镇、农场) 村(连队)村民(农工或个体工商户)共 人,已了解并自愿遵守农村信用社联保贷款的所有规定,在自愿的基础上结成贷款联保小组,而且均为借款人、互为保证人,对联保小组各成员在下列约定的期限和额度内,从贷款人处发生的贷款业务实际形成的债务共同互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条 借款人的借款种类、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每个借款人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贷款人发放的贷款无需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条 放款

放款的先决条件为联保小组成员未发生违反本合同项下所述相关应尽义务或违约责任内容的情形。否则贷款人没有义务向借款人发放或继续发放贷款。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依据本合同约定的贷款额度内,在贷款发放时划入本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内,贷款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

第四条 还款

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还本付息:

A.利随本清还款方式,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跨年度借款,借款人要在每年12月20日结清借款利息。

B.按 (月/季/年)结息,到期还本方式。结息日为每 (月/季末月/年末月)的20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结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C.其他还款方式:

借款人可以到贷款人处柜面还款,也可以按双方约定的时间从本合同约定借款人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借款本息。该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划收。贷款人不划收的,该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贷款人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

在每期还款日前,借款人应向本合同约定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应偿还的借款本息,并授权贷款人于每期还款日从还款账户扣收;借款人有未偿还的借款本息或其他费用的,应及时存入还款账户,并授权贷款人随时扣收。

若借款人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注销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柜面还款。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贷款人处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或其他费用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联保小组成员在贷款人处开立的所有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全部借款本息、违约金、补偿金及相关费用。贷款人扣收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所有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决定清偿顺序,但是贷款人应当通知借款人、联保小组成员(从约定还款账户中扣划本合同项下已经到期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或其他费用的除外)。扣款通知发出后3日即视为送达,借款人、联保成员对扣收有异议的,应当在扣款通知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贷款人提出。

贷款人扣收借款人、联保小组成员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时,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该笔定期存款开户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因扣收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借款人、联保小组成员承担。

第五条 作为借款人的联保小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A.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贷款。

B.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C.按约定使用贷款,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不得将贷款交其他联保小组成员使用。

D.应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的相关报表及所有开户社(行)、账号及其他资料。

E.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经营活动的检查监督。

F.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事先通知贷款人,并不得影响贷款人到期收回贷款。

G.借款人保证不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H.借款人同意,借款人所应支付的一切款项(含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可由贷款人(或商请其他行、社)在借款人的任何账户内扣收。

I.联保小组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贷款转让、转借给他人或集中使用贷款人贷给联保小组其他成员的贷款。

J.如果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应办理小额信贷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不应短于借款期限,保险金额应不得低于贷款金额,并指定贷款人为该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据原件交贷款人保管。

第六条 作为保证人的联保小组成员的权利义务(保证条款):

A.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向贷款人借款均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即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相互联保。

B.保证期间为每一笔借款到期日(含展期到期日)后二年。

C.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贷款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及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D.不管借款用于任何用途,都不影响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E.因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或借款凭证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F.主合同借款合同全部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所有保证条款仍然有效,保证人仍对债务人应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G.督促借款人履行合同,当借款人发生贷款挪用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贷款人。

H.保证人同意,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应支付的一切款项(含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可由贷款人(或商请其他行、社)在保证人的任何账户内扣收。

第七条 贷款人的权力和义务

A.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按第一条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B.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贷款的使用等情况,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报表、文件、资料等信息。

第八条 借款人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归还贷款的,须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第九条 违约责任

借款人违约

A.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合同利率加收 %计算);若贷款展期后逾期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展期后的利率加收 %的利率计收利息。

B.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从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罚息利率按合同利率加收 %计算);若贷款展期后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从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展期后的利率加收 %的利率计收利息。

C.不按期偿还贷款利息,贷款人依据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

D.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时,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和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人违约

保证人不履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保密

贷款人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借款人为订立和履行本合同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非公开信息保密,但下列情形除外:

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身份、性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个人基本信息、在个人贷款、各类信用卡和对外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等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用信息)提供给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借款人的相关信息和信用报告,借款人、保证人同意对贷款人作上述授权。

借款人、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时,贷款人有权视违约情况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

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通知方式

除信函方式外,借款人、保证人同意接受电话、短信作为通知、催收方式,并对贷款申请时所预留

电话的真实性负责,预留联系电话的接听人视为借款人、保证人本人;借款人、保证人联系电话号码变更后,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如因住址、联系电话变更未及时通知贷款人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借款人和保证人承担。

第十二条 权利保留

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也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第十三条 变更、修改与终止

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在其项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 份,当事人各持一份,经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贷款人已提请联保小组成员(借款人、保证人)对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联保小组成员的要求对相应条款作了说明,联保小组成员确认对本合同不存在误解或疑义。

贷款人:(公章或信贷业务合同专用章)

联保小组成员(签字、手印):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第2篇:农户联保贷款合同

合同编号:()号 甲方(贷款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证 件 类 型:身份证

联 系 电 话:

邮 政 编 码:

乙方(借款人):

地址:

证 件 类 型:

联 系 电 话:

邮 政 编 码:

丙方(联保人):

地址:

证 件 类 型:

联 系 电 话:

邮 政 编 码:

证 件 号 码:件 号 码:件 号 码:1证证

甲、乙、丙三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制度,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借款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人民币(小写)¥元整。

第二条 借款用途:本贷款只能用于的需要,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借款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 。

第三条 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最高贷款限额内,对借款人分次发放贷款。最高贷款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整。在此期间和最高贷款限额内,不再逐笔办理联保贷款手续。

第四条每笔贷款的最后到期日不得超过上述终止日,本贷款利率及计息方法,按照月息‰计算,利息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5日。提前还款时利率不变,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计收利息。

第五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贷款,在约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可周转使用贷款;

(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三)按约定使用贷款,不擅自改变借款用途,不得将贷款交其他联保小组成员使用;

(四)应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的相关报表及所有开户行(社)、帐

号及其他资料;

(五)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经营活动的检查监督;

(六)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事先通知贷款人,并不得影响贷款人到期收回贷款;

(七)借款人保证不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八)联保小组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贷款转让、转借给他人或集中使用贷款人贷给联保小组其他成员的贷款。

第六条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按第三条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二)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贷款的使用等情况,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报表等文件、资料和信息;

第七条联保人的权利义务(保证条款)

(一)联保方式为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向贷款人借款均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即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互相联保;

(二)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三)不管借款用于任何用途,都不影响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因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联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督促借款人履行合同,当借款人发生贷款挪用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贷款人。

第八条借款人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归还贷款的,需在还款15日前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违约

1.乙方如未按贷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对挪用贷款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每日‰的罚息。

2.乙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停止贷款,并要求乙方提前归还已贷的本息。甲方有权从乙方在任何银行开立的帐户内扣收,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每日‰的利息。

3、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时,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和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联保人违约

联保人不履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贷款 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

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十一条如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任何纠纷,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丙各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执行。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丙方各执壹份。本合同到乙方全部还清贷款本息之日废止。

甲方(公章):

年月日

乙方( 借款人)签字、手印

年月日

丙方(联保人)签字、手印

年月日

第3篇:农户借款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_

农户借款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农户借款合同范本

农银借合字___号

借款人___

住址______

借款金额___

人民币

(大写)

借款用途___借款种类___利率(月息)___

借款期限______

从一九九

日起至一九九

日止

还款记录

借款人签章

(预留印签)

农银借合字___号

借款人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借款金额______人民币______(大写)

借款用途______

借款种类______

利率(月息)________

借款期限______

从一九九

日起至一九九

日止

还款记录_________

借款人签章

(预留印签)

还本金额_________

还息金额_________

经办员_________

经借贷双方充分协商,愿根据《借款合同条例》和中国农业银行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1.贷款利率按现行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如国家调整利率,按调整后的新利率和计息方法计算。

2.上列借款,借款方保证按指定用途使用,如转移用途,贷款方有权进行加收利息、提前收回贷款等信贷制裁。

3.上列借款,借款方保证按期归还。未经批准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从逾期之日起,由贷款方按规定加收利息。

4.上列借款,借款方如无力偿还时,贷款方依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贷款办法,有权处理借款方的资产,以此收回贷款本息。

5.本合同经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份,借贷双方各持正本一份。

6.本合同经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联,借款、保证人各持一联,贷款方持联。

借款人印章

经办人印章

保证人印章

经办人印章

贷款单位公章

(或合同专用章)

负责人印章

信贷员印章

签约日期_____年___月_____日

合同编号: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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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鄂托克旗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鄂托克旗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户联保贷款是指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农户在自愿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信用社对联保小组成员提供的贷款称为农户联保贷款。

第三条 农户联保贷款的基本原则是“多户联保、按期存款、分期还款”。

第二章 借款人条件及借款用途

第四条 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需要生产资金,符合《鄂托克旗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要求的条件;

(二)遵守联保协议;

(三)借款人在得到贷款前,应在信用社存入不低于借款额5%的活期存款。

第五条 联保小组由居住在信用社服务辖区内有借款需求的5—10户借款人自愿组成。联保小组成员责任包括:

(一)负责小组各成员贷款申请、使用、管理和归还;

(二)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成员不得随意转让用贷款购买的物资和财产;

(三)联保小组成员对借款人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代为还款;

(四)在小组全体成员还清所欠款项的前提下,成员可以自愿退出小组;经小组成员一致决定,可以开除违反联保协议的成员,小组应责令被开除者在退出前还清一切欠款。

第六条 贷款用途及安排次序:

(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二)加工、手工、商业等个体工商户贷款;

第三章 贷款的发放及管理

第七条 联保小组成员共同签署联保协议,借款时应分别填写借款申请表,经信用社审查同意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第八条 信用社应将贷款发放给联保小组的借款者本人。

第九条 贷款时,按借款额的1%设立小组互助金。小组成员的活期存款和小组互助金存入信用社专户,归小组成员所有。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小组成员可自主决定处理存款和小组互助金。

第十条 贷款发放后,民主选举产生的联保小组组长应协助信用社信贷人员管理贷款,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农户联保贷款实行分次偿还本息的方式。信用社要按照联保小组成员从事行业的特点,制定符合实际的分期还款计划。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时间,分别、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信用社应根据借款人申请的生产项目实际需要确定合理的借款额度。单次借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农户的年平均收入。此后,可根据借款人还款情况是否良好,逐次增加借款额度。

第十三条 农户联保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周期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鄂托克旗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鄂托克旗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负责解 释、修改。

鄂托克旗农村信用社贷款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反映借款人的借还款情况,减少农村信用社贷款集中度风险,促进信用建设,建立信贷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登记管理是指在一个经济区域内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信用社分支机构的地区,实行贷款登记管理。

第三条 农村信用社单设机构的地区按行政村、嘎查或居委会划分服务区域,实行属地管理,各贷款机构不得发放跨地区贷款。

不在贷款发放地使用的贷款均为跨地区贷款。

第二章贷款登记管理职责

第四条贷款登记部门凭贷款人填列的贷款登记管理表,签发贷款登记管理卡,并负责贷款登记管理卡的发放、收回和更换工作。经办人员要认真审核借款人身份证明的有效性,不得对同一借款人重复发卡或多头发卡。

第五条对遗失补办贷款管理卡的借款人,应在贷款登记管理部门及原贷款单位备案,并由原贷款单位签注还清贷款本息的意见后,补办新证。

第六条贷款登记部门不得擅自为借款人变更贷款单位。借款人主动申请变更贷款单位时,应到原贷款单位明确债权债务,由原贷款单位签注意见后,收回原贷款管理卡,根据借款人的选择及贷款人的承诺,颁发新卡。

第七条贷款人应严格按照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自主审查、发放贷款,杜绝向未经登记的借款人或非本机构受理的持卡人发放贷款。

第八条贷款人应遵重借款人的选择,在借款人还清原欠贷款本息的前提下,应及时办理贷款登记管理卡的注销手续,为其获得其它信贷支持提供便利条件。

第九条贷款人应当与贷款登记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勾通机

制,要建立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对经依法收回贷款的借款人,二年内贷款单位不得为其办理贷款,贷款登记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发放贷款管理卡。

第三章贷款登记管理卡与贷款登记管理表

第十条贷款登记管理卡由借款人保管使用,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持卡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贷款用途。法人机构应填列法人全称、企业代码证号、经济类型。贷款受理机构全称、贷款登记管理卡号、发卡日期、发卡机构名称、经办人员签名;借款人基本存款账户户名、账号或个人结算账户户名、账号。以上由贷款登记管理部门填写。

二、借款期限、借款金额、还款记录、信贷员签名。由信贷员填写。

第十一条贷款登记管理表一式两份,贷款单位和贷款登记部门各留存一份备案,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持卡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贷款用途,法人机构要填列法人全称、机构代码证号、经济类型、借款人基本存款账户户名、账号或个人结算账户户名、账号、贷款受理机构全称、借款期限、借款金额、还款记录、贷款审查意见,贷款单位及经办人员签名。由贷款人填写。

二、贷款登记管理卡号、贷款登记审查意见、贷款登记管理部门及经办人员签名。

第四章罚则

第十二条贷款单位对未经登记的贷款人发放贷款或发放跨地区贷款的,对直接放款人处以贷款金额5%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贷款金额3%的罚款。造成贷款损失的,视情节依法追究其失职、渎职责任。本条适应于单设信用社机构发放跨地区贷款的处罚。

第十三条贷款登记管理人员,违背本办法重复发证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贷款金额5%罚款,造成贷款损失的,视情节依法追究其失职、渎职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鄂旗信用联社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5篇:**银行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银行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牧户和农牧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农合行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银行服务辖区内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农牧户在自愿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农合行对联保小组成员提供的贷款称为农户联保贷款。

第三条 农户联保贷款的基本原则是“多户联保、责任连带、限额控制、到期还款”。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及借款用途

第四条 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需要生产资金;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原则上法定年龄不超过60周岁,根据所处地区的实际情况,有劳动能力的可适当放宽至65周岁;

(三)个人信用好,无陈欠贷款,无不良记录,且还款信誉好;

(四)遵守联保协议;

(五)从事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 联保小组由居住在农合行服务辖区内有借款需求的3—5户借款人自愿组成。联保小组成员责任包括:

(一)负责小组各成员贷款申请、使用、管理和归还;

(二)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成员不得随意转让用贷款购买的物资和财产;

(三)联保小组成员对借款人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代为偿还;

(四)在小组全体成员还清所欠款项的前提下,成员可以自愿退出小组;经小组成员一致决定,可以开除违反联保协议的成员,小组应责令被开除者在退出前还清一切欠款。

第六条 贷款用途及安排次序:

(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牧业生产费用贷款;

(二)加工、手工、商业等个体工商户贷款;

(三)其他贷款。

第三章贷款的发放及管理

第七条农户联保小组的设立

(一)在村委会的协助下,农合行各放贷机构负责做好发放农户联保贷款政策宣传,统计各村拟自愿组建联保小组的农牧户名单,填写《村农户联保小组设立情况统计表》(附件1)。

(二)调查农户基本情况:信贷员到各村,对拟组建联保小组的农户逐户开展实地调查,逐户填写《联保小组成员基本情况表》(附

件2)。

注:对因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已经调查过的农户,如农户经济状况变化不大,可直接使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档案中的《农户基本情况表》。

(三)各放贷机构组织召开贷审会议,根据信贷员初步调查意见,核准是否同意组建农户联保小组,并核定每个成员的最高授信额度。各放贷机构联保户贷款每户最高限额以农合行总行核定下达限额为准。

(四)已审批无异议的联保小组,由信贷员负责组织与各联保小组成员逐户签订《设立联保小组申请书及联保协议》(附件4)。

(五)以村为单位,对各放贷机构已经同意组建的所有农户联保小组及成员进行编号,填写《村农户联保小组设立情况统计表》(附件1)。

第八条贷款的审批

(一)联保小组成员如实填写《联保小组成员借款申请及审批表》(附件5)中的借款申请部分,交给信贷员,由其签署调查人意见。

(二)信贷员把《联保小组成员借款申请及审批表》交给各放贷机构贷款审查人,由其签署审查人意见。

(三)各放贷机构有权审批人在《联保小组成员借款申请及审批表》中签署审批人意见。

第九条农户联保贷款的发放

(一)农户联保贷款必须按照调查、审批、办贷的程序进行。

(二)对已经同意组建的农户联保小组,各放贷机构信贷员根据审批意见,在信贷风险业务系统中进行放款操作,打印放款通知书,

与联保小组成员逐户签订《农户联保借款合同》(附件6),填制借据凭证,由借贷双方签字盖章。

(三)信贷会计或柜员根据借据、合同、放款通知书等贷款资料在核心业务系统中进行放款账务处理后,将贷款转入联保小组各成员各自在农合行开立的结算账户。

第十条农户联保贷款档案的管理

信贷档案应在贷款发放后5个工作日交档案管理员保管。 农户联保档案应包括:

(一)联保小组各成员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结婚证遗失的,由所在民政部门出具夫妻关系证明)

(二)《村农户联保小组设立情况统计表》

(三)《联保小组成员基本情况表》

(四)《设立联保小组申请书及联保协议》

(五)《联保小组成员借款申请及审批表》

(六)《农户联保贷款合同》

未尽事宜按照《**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贷款的检查及收回

贷款期限内,各放贷机构信贷员对发放的联保贷款至少进行1次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

(一)信贷员在检查中对农户家庭财产情况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及时更新《联保小组成员基本情况调查表》,对联保小组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重新签署《设立联保小组申请书及联保协议》,交信贷档案管理员归入农户联保贷款档案。

(二)信贷员在检查中如发现联保小组成员将贷款转让、转借给他人或集中使用、贷款人给联保小组其他成员贷款的,应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

(三)贷款到期后,贷户到营业室柜台偿还借款,由信贷会计或柜员开具贷款收回凭证。

第十二条农户联保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周期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章利率

第十三条农户联保贷款利率按照**银行制定的贷款利率执行标准执行相应档次的利率。

第十四条农户联保贷款的结息方式为利随本清。

第十五条对联保小组成员的存款利率实行国家法定利率。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指导意见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有抵触方面以本《办法》为准。

1、村农户联保小组设立情况统计表

2、联保小组成员基本情况表

3、设立联保小组申请书及联保协议

4、联保小组成员借款申请及审批表

5、农户联保贷款合同

第6篇: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合作银行农户联保贷款协议

浙龙合银联借字〔

〕第

经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合作银行__________支行(甲方)与_________乡(镇)_________村第_________联保小组(乙方)双方协定,自愿订立本协议。农户联保小组成员借款申请书及借款借据为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联保小组保证遵守《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合作银行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和各项规定。

二、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由农村合作银行在最高贷款限额内(见列表),对借款人分次发放贷款。最高贷款限额指最高贷款余额。在此期限和最高贷款限额内,不再逐笔办理联暴贷款协议。

三、每笔贷款最后到期日不超过上述终止日。每笔贷款利率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手续生效后,借款人按货款人的要求,保证将所借货款用于申请用途,接受农村合作银行监督。

四、联保小组中的借款人与其他借款人自愿组成联保小组进行互相联保,并一致推荐_________为组长,协助农村合作银行货款收回。

五、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联保人对借款人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本协议乙方中任何一户违约,其它各户自愿承担全部连带清偿责任。

六、保证范围:包括全部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所需各项费用。

七、偿还方式:货款到期,农村合作银行可直接从借款人或保证人帐户扣收,或由借款人、保证人主动偿还,逾期货款利息按月息_________‰结息。结息以约定日为准。超约定日部分,按农村银行罚息规定计算。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甲方:

乙方

农村合作银行(公章)

信贷员(签章)

订立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本协议书一式______份,农村合作银行及联保小组成员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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