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学

2022-05-2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仲裁法学

仲裁法学

《仲裁法学》(9272)自学考试大纲

课程性质与设置目的

《仲裁法学》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经济法专业的必修课程,是为检验自学应考者的仲裁知识水平和培养其运用仲裁法进行民商事仲裁的活动能力而设置的专业课程。

《仲裁法学》课程的考试内容、考核目标和考试命题,应当充分体现本门课程作为经济法专业必修课程和专业课程的的性质,注意与经济法专业开设的相关实体法课程(民法、经济法、劳动法、商法等)以及同为解决民事争议程序法课程的民事诉讼法学的区别、联系与衔接。

本课程在高等教育经济法专业自学考试体系中属于必须设立的重要课程。

本门课程的设置,是为了使自学应考者在已经学习了相关实体法理论的课程基础上全面理解和掌握民商事仲裁的相关理论知识,并能够运用仲裁知识解决民商事争议,为最终全面掌握和运用我国法律体系维护合法民商事权益以及正常的民商事秩序做出自己的贡献。

设置本门课程的目的和要求是:

一、理解和掌握仲裁法学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观点和基本技能。

二、熟悉和掌握关于仲裁法的各种程序规范,理解各项程序规定之间的内在联系,学会运用程序法规范处理民商事权益争议的基本技能。

三、深刻理解仲裁法与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的关系,在民商事仲裁实践中确保民事实体法内容的实现。

四、提高程序法意识,培养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在解决民商事权益争议活动过程中树立尊重当事人主体地位、体现当事人意愿的观念。

课程内容与考核目标

(分章编写) 第一章

仲裁概述

(一)学习与要求

本章重点在于仲裁的概念与特征;难点在关于仲裁属性的学术观点分歧。

通过本章学习,学员应当熟练掌握仲裁的概念,理解仲裁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

–1– 用;深刻理解仲裁的特征,了解仲裁的一般划分标准,知道关于仲裁性质的主要观点。

(二)课程内容

第一节 裁的概念与特征

一、仲裁的概念

仲裁,亦称“民商事仲裁”,是依法设立的专门机构根据当事人书面协议授权,对于相关民商事权益争议,在事实方面加以认定、对实体关系加以裁决的活动。

二、仲裁的特征

仲裁具有民间性、自愿性、合法性、便捷性、有效性等特点。

第二节 仲裁的性质与种类

一、仲裁的性质

关于仲裁性质的主要观点:司法权说、契约说、混合说、自治说等。

二、仲裁的类别划分

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国际仲裁;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依法仲裁与友好仲裁等。

(三)考核知识点 1. 仲裁的概念、意义 2. 仲裁的特征 3. 仲裁的划分方法 4. 仲裁的主要类别

(四)考核要求 (1)识记:仲裁的概念 (2)领会:仲裁的意义

(3)简单应用:仲裁的基础与前提

(4)综合应用:仲裁民间性特征及其具体体现

第二章

仲裁法概述

(一)学习与要求

本章学习重点为仲裁法的宗旨、我国《仲裁法》关于仲裁范围的规定。

通过本章学习,学员应当掌握仲裁法的概念,深刻理解我国《仲裁法》关于仲裁范围的具体规定及其立法精神;了解我国《仲裁法》的基本内容及其立法背景。

(二)课程内容

第一节 仲裁法的概念与基本内容

–2–

一、仲裁法的概念。

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定仲裁基本原则、制度,调整仲裁机构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我国仲裁法的基本内容

三、我国仲裁法的立法背景

第二节 我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范围

一、我国《仲裁法》关于仲裁范围的具体规定

二、确定仲裁范围的基本因素

(三)考核知识点 1.仲裁法的概念 2.仲裁法的基本内容

3.我国仲裁法关于仲裁范围规定的具体内容

(四)考核要求

(1)识记:仲裁法的概念

(2)领会:仲裁范围及其基本确定因素 (3)简单应用:仲裁法基本内容 (4)综合应用:仲裁法的立法背景

第三章

仲裁法律关系

(一)学习与要求

本章重点是仲裁法律关系概念与特征。

通过本章学习,学员应当掌握仲裁法律关系的概念,深刻理解仲裁法律关系的特征;理解仲裁法律关系要素对仲裁法律关系构成的影响;了解引起仲裁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

(二)课程内容

第一节 仲裁法律关系概述

一、仲裁法律关系的概念。

仲裁法律关系,是指仲裁机构与当事人之间根据仲裁法规定在仲裁过程中形成的关于仲裁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仲裁法律关系的特征

主体范围有限;受仲裁法律规范调整;属于程序关系。

–3–

第二节 仲裁法律关系要素

一、仲裁法律关系主体及其范围

二、仲裁法律关系内容

指仲裁机构同当事人之间相互承担的关于仲裁的具体权利义务。

三、仲裁法律关系客体

仲裁法律关系客体是仲裁机构以及当事人进行仲裁活动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当事人各方之间关于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争议。

第三节 仲裁法律事实

一、仲裁法律事实及其构成条件。

指引起仲裁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事实。

其条件为客观存在,能够引起相关的仲裁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

二、仲裁法律事实的划分。

根据其自身的属性不同,仲裁法律事实可以被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三)考核知识点 1. 仲裁法律关系的概念 2. 仲裁法律关系的特征 3. 仲裁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4. 仲裁法律事实的概念 (四)考核要求

(1)识记:仲裁法律关系概念;仲裁法律事实 (2)领会:仲裁法律关系特征

(3)简单应用:仲裁法律关系要素对仲裁法律关系构成的影响。 (4)综合应用:研究仲裁法律关系问题的意义

第四章

仲裁的基本原则

(一)学习与要求

本章重点:仲裁各项基本原则的概念、基础、意义以及基本内容。 本章难点:对各项基本原则地位以及相互关系的把握。

通过本章学习,学员应当掌握仲裁各项基本原则的概念;理解它们各自的存在基础、基本内容与意义;深刻领会各项基本原则在仲裁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了解各项基本原则在仲裁过程中的具体体现。

(二)课程内容

–4– 仲裁基本原则,是指在仲裁过程中具有指导意义为仲裁机构以及当事人共同遵循的基本活动准则。

我国仲裁基本原则主要有: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据实合法、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仲裁依法独立原则等。

第一节 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

一、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概念:各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愿是仲裁程序存在的基础,在仲裁过程中应当充分体现和保护当事人的共同意愿,违反当事人共同意愿的仲裁活动以及仲裁结果依法不具有约束力。

它是仲裁的核心原则,也是仲裁其他基本原则存在和成立的基础。

二、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的存在依据与主要内容

第二节 据实合法、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

一、据实合法、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的概念与意义

概念: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应当查明案件事实,并在符合法律基本规定的前提下,秉持公平合理的方针做出裁决。

其适用有利于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各方的长远利益。

二、据实合法、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的基础与主要内容

三、该项原则与诉讼中“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原则”区别

第三节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原则

一、仲裁依法独立进行原则的概念

指仲裁机构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独立地进行仲裁活动,不受行政机关或者个人的干涉,仲裁程序以及仲裁结果依法具有独立的法律约束力。

二、仲裁依法独立进行原则的基础与主要内容

(三)考核知识点

1.各项基本原则的概念与意义、存在基础或依据、主要内容

(四)考核要求

(1)识记:仲裁各项基本原则的概念、基本内容

(2)领会:仲裁各项基本原则的意义与存在依据或基础;仲裁各项基本原则的相互关系

(3)简单应用:仲裁基本原则在具体仲裁活动中的体现 (4)综合应用:仲裁基本原则所体现的立法精神。

–5–

第五章

仲裁的基本制度

(一)学习与要求

本章重点:仲裁各项基本制度的概念、存在基础、基本内容。

难点:仲裁各项基本制度在仲裁中的地位以及仲裁基本制度与前面所述仲裁基本原则之间的相互关系。

通过本章学习,学员应当掌握仲裁各项基本制度的概念、基本内容,理解各项基本制度的存在基础;深刻理解各项基本制度在仲裁活动中的地位、作用。

(二)课程内容

仲裁基本制度,是指规定仲裁程序中某方面具体活动的法律条文所构成的相对完整的规范体系。

一般来讲,仲裁基本制度是对仲裁基本原则中相对抽象内容的具体化。

我国仲裁基本制度主要包括:仲裁与民事诉讼任意选择制度;协议仲裁制度;一裁终局制度;仲裁监督制度等。

第一节 仲裁与民事诉讼任意选择制度

一、仲裁与民事诉讼任意选择制度的概念与意义

概念:当事人各方依法有权在仲裁与民事诉讼等方式之间做出选择;当事人一旦选择了仲裁,便不得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反之,当事人一旦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也不得再就该项纠纷请求仲裁。

该项制度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同时确立了仲裁与民事诉讼相互平行、彼此独立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关系,有利于仲裁依法独立进行原则的实现。

二、仲裁与民事诉讼任意选择制度的基础与基本内容

第二节 协议仲裁制度

一、协议仲裁制度的概念与意义

概念:当事人各方须以仲裁协议作为选择仲裁的唯一合法的意思表示形式;仲裁程序只能以仲裁协议为存在基础和发生法律约束力的前提。

该项制度有利于体现当事人各方关于选择解决民商事纠纷方式方面的意愿,同时也是仲裁制度在社会生活中发生重要作用的原因。

二、协议仲裁制度的基础与基本内容

第三节 一裁终局制度

一、一裁终局制度的概念与意义

–6– 概念: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当事人既不能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不能请求仲裁机构重新裁决。

它体现了对当事人选择仲裁意愿的尊重,同时也是仲裁依法独立进行原则内容的体现,有利于纠纷的及时彻底解决。

二、一裁终局制度的基础与基本内容

(三)考核知识点

1. 仲裁各项基本制度概念与意义 2. 仲裁各项基本制度的存在基础 3.仲裁各项基本制度的基本内容 (四)考核要求

(1)识记:仲裁各项基本制度的概念、基本内容

(2)领会:仲裁各项基本制度的意义、存在基础;仲裁各项基本制度之间的相互关系 (3)简单应用:仲裁各项基本制度在仲裁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4)综合应用:仲裁各项基本制度所体现的立法精神

第六章

仲裁机构与仲裁协会

(一)学习与要求

本章重点是仲裁机构的性质、地位、设置。

本章难点在于仲裁机构职责在具体仲裁案件中的体现。

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学员应当掌握仲裁机构的概念与成立条件;深刻理解仲裁机构设置方面的立法意图;了解仲裁机构的设置与注销程序;知道仲裁协会概念、地位等相关问题。

(二)课程内容

第一节 仲裁机构概述

一、仲裁机构概念

仲裁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并根据当事人的仲裁协议授权和当事人的请求,对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权益争议进行裁决的组织。

二、仲裁机构的特点

依法成立,有权仲裁相关民商事权益争议,其裁决权力来自仲裁协议以及仲裁请求。

第二节 我国的仲裁委员会

一、仲裁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7–

仲裁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民间组织,根据法律规定独立仲裁案件,是我国法定的民商事仲裁机构。

二、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与注销

第三节 中国仲裁协会

一、中国仲裁协会的法律地位

它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二、仲裁协会的职能

制定仲裁规则,根据《中国仲裁协会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三)考核知识点

1. 仲裁机构的概念及其特点 2.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条件 3.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与注销程序 4. 中国仲裁协会的职能

(四)考核要求

(1)识记: 仲裁机构的概念、特点。

(2)领会: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及其条件;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与注销程序。

第七章

仲裁员

(一)学习与要求

本章重点是仲裁员的资格、聘任,仲裁员职责与地位。 本章难点是仲裁员行为与仲裁委员会责任之间的关系。

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学员应当掌握仲裁员的概念;理解仲裁员任职资格规定的内容并深刻理解其意义;了解仲裁员聘任的一般程序;指导仲裁员解聘的情形以及除名的原因。

(二)课程内容

第一节 仲裁员概述

一、仲裁员的概念

指仲裁机构按照一定规则聘任、由纠纷当事人选定仲裁相关民商事权益争议的人。

二、仲裁员的资格

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同时具备《仲裁法》第13条规定的资格。

–8–

第二节 仲裁员的聘任与选定

一、仲裁员的聘任

由仲裁委员会聘任,任期三年;期满可以续聘。

二、仲裁员的指定

负责仲裁的仲裁员由当事人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选定;逾期未能选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代为指定。

第三节 仲裁员的职责、地位与回避

一、仲裁员的职责

独立公正仲裁案件,勤勉履行职责,保守仲裁秘密。

二、仲裁员的地位

独立行使裁决权,仲裁委员会在不影响其独立裁决的前提下,可以提出建议。

三、仲裁员的回避

具有仲裁法第34条规定情形之一时,应当回避。

(三)考核知识点 1. 仲裁员的概念与资格 2. 仲裁员的聘任与指定 3. 仲裁员的职责、地位与回避

(四)考核要求

(1)识记: 仲裁员的概念与资格;仲裁员回避的法定情形 (2)领会:仲裁员的资格 (3)简单应用:仲裁员回避的情形 (4)综合应用:仲裁员的选定与指定

第八章

仲裁权与仲裁规则

(一)学习与要求

本章重点是仲裁权的概念及其具体内容,法律规定的仲裁权有效适用范围;仲裁规则的概念及其基本内容。

本章难点是仲裁权的性质,仲裁规则与《仲裁法》的关系。

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学员应当掌握仲裁权的概念及其有效适用范围;理解仲裁权的具体内容。

(二)课程内容

–9–

第一节 仲裁权

一、仲裁权的概念与性质

仲裁权是指仲裁机构由于当事人协议选择以及法律许可而享有的,对一定范围内的实体争议进行仲裁的资格。

它是一种基于契约授权而存在、又因为法律许可而具有特殊约束力的社会权力,是获得法律认可和保护的民间权力

二、仲裁权的具体内容

程序裁决权:案件受理与否的审查决定权;仲裁协议效力争议裁决权;当事人某些特定行为意思内容推定权;仲裁进程以及仲裁活动主导权;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程序认定权等等。

实体裁决权:一定范围内的证据取舍裁量权;有关争议事实确认权;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确认权等等。

三、仲裁权的有效适用范围

法律许可的民商事仲裁机构所享有的仲裁权的有效约束范围。

第二节 仲裁规则

一、仲裁规则的概念及其约束力

指有关组织依法制订的关于仲裁机构与仲裁当事人之间在仲裁过程中的各自活动、彼此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关于仲裁具体程序步骤的规范。

它对仲裁机构具有直接约束力,对于当事人具有间接约束力。

二、仲裁规则的基本内容

仲裁机构、仲裁权、仲裁庭、仲裁程序、仲裁裁决与仲裁费用等。

三、仲裁规则与仲裁法的关系

(三)考核知识点

1. 仲裁权的概念、具体内容及其有效适用范围

2. 仲裁规则的概念及其基本内容,仲裁规则的约束力及其与仲裁法的关系 (四)考核要求

(1)识记:仲裁权的概念,仲裁规则的概念

(2)领会:仲裁权的性质,仲裁规则的基本内容、仲裁规则的约束力 (3)简单应用:仲裁权的有效适用范围,仲裁规则与仲裁法的关系 (4)综合应用:仲裁权的具体内容

第九章

当事人与代理人

–10–

(一)学习与要求

本章重点是当事人的概念与特征,权利与义务;代理人的概念、特征与地位 本章难点是当事人的权利能力。

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学员应当掌握当事人的概念与特征,代理人的概念与特征;理解当事人的权利能力,当事人的种类,仲裁当事人与诉讼当事人的区别;深刻理解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知道仲裁权利承担,代理权的条件以及代理权产生与消灭的情形。

(二)课程内容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一、当事人的概念与特征

当事人是指由于同发生争议的民商事案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且在相关仲裁程序发生之前依法达成了关于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而以自己名义申请或者参加仲裁程序,并受相关仲裁裁决约束的人。

其特征在于,存在利害关系,事先达成了仲裁协议,以自己名义申请或者参加仲裁程序,受仲裁裁决约束。

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

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三、仲裁权利承担

四、仲裁当事人与诉讼当事人的区别

第二节 当事人的种类

一、申请人

指根据书面仲裁协议,提请约定的仲裁机构裁决从而导致仲裁程序发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

申请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

二、被申请人

指因为同案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且与相对方事先达成了仲裁协议,被指控并应仲裁机构通知参加相关仲裁程序的当事人。

三、共同当事人

指由于彼此之间存在共同的实体权利或者实体义务,并且共同与相对方当事人订立了仲裁协议而进入仲裁程序的,同处于一方的若干当事人。

共同当事人包括共同申请人和共同被申请人。

第三节 仲裁代理人

–11–

一、代理人的概念与特征

代理人是指根据当事人的委托授权等法律原因,以当事人名义参加仲裁活动的当事人以外的人。

它是当事人以外的人,以当事人名义参加仲裁活动,在代理权限内实施的行为与被代理人的行为有同等效力。

代理人应当具备一定条件。

二、代理权的产生与消灭

(三)考核知识点

1. 当事人的概念与特征、权利与义务,仲裁当事人与诉讼当事人的区别 2. 当事人的类别

3. 代理人的概念与特征,代理人的条件,代理权的产生与消灭。

(四)考核要求

(1)识记:当事人的概念;代理人的概念

(2)领会:当事人的特征、权利能力,当事人的种类;代理人的特征与条件 (3)简单应用: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4)综合应用:当事人行为对仲裁程序的影响。

第十章

仲裁请求权与仲裁请求

(一)学习与要求

本章重点是仲裁请求权与特征,仲裁请求权的取得与消灭;仲裁请求的概念与特点,仲裁请求的构成要素与成立要件。

本章难点是仲裁请求权的涵义

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学员应当掌握仲裁请求权的概念与特征,仲裁请求的概念与特点;理解仲裁请求权的涵义,仲裁请求权的取得与消灭原因;深刻理解仲裁请求的构成要素与成立要件;了解仲裁请求的种类与划分标准。

(二)课程内容

第一节 仲裁请求权

一、仲裁请求权的概念与特征

仲裁请求权是指某些实体法律关系主体依法获得的,在其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发生争议时,请求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资格。

由实体法和程序法共同确立、因实体权利而发生和存在、以当事人合意为实现前提、可以产生对抗诉讼管辖权效力的程序权利。

–12–

二、仲裁请求权的涵义

实体涵义:仲裁请求权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各种实体法事项的请求权。

程序涵义:仲裁请求权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程序请求权。

两方面涵义的相互关系:前者是使仲裁请求权发生实际意义的根据;后者是实现仲裁请求权的必要途径。

三、仲裁请求权的取得与消灭

第二节 仲裁请求

一、仲裁请求的概念与特点

仲裁请求是指当事人基于仲裁请求权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出的以仲裁方式保护自己实体权利的请求。

仲裁请求权以仲裁请求权为基础、仲裁协议为依据、相关争议存在为提起前提。

二、仲裁请求的构成要素

标的,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根据仲裁协议约定可以请求仲裁裁决的实体关系。 理由,指当事人之间实体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以及当事人因该法律关系发生争议的事实。

三、仲裁请求成立的基本条件

当事人符合条件,订有仲裁协议,请求仲裁事项属于法律许可范围,不存在导致仲裁程序无效的法律障碍。

四、仲裁请求的种类

(三)考核知识点

1. 仲裁请求权的概念、特征与涵义,仲裁请求权的取得与消灭。 2. 仲裁请求的概念与特点,仲裁请求的构成要素与成立要件。

(四)考核要求

(1)识记:仲裁请求权与仲裁请求的概念

(2)领会:仲裁请求权的特征,仲裁请求权的涵义;仲裁请求的特点与构成要素 (3)简单应用:仲裁请求权的取得与消灭,仲裁请求的划分 (4)综合应用:仲裁请求的提起与成立要件

第十一章

仲裁协议

(一)学习与要求

本章重点是仲裁协议的概念与特征,基本内容,仲裁协议的成立与效力,仲裁协议效力异议。

–13– 本章难点是仲裁协议的性质

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学员应当掌握仲裁协议的概念与特征,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理解仲裁协议的成立要件与效力;深刻理解仲裁协议的重要意义;了解仲裁协议的存在形式,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程序;知道仲裁协议撤销、无效与失效的情形。

(二)课程内容

第一节 仲裁协议概述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与特征

仲裁协议是指实体法律关系各方主体经过自愿协商,依法达成的关于将他们之间相关民商事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适用范围有限,表达方式法定性与存在形式灵活性,约束范围广延性,功能的间接性与效力的独立性。

二、仲裁协议的法律意义

仲裁协议是取得仲裁权的法律基础、仲裁裁决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的法律原因、仲裁机构对抗诉讼管辖权的法律依据。

三、仲裁协议的存在形式与基本内容

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方式订立。

其内容一般应当包括,请求仲裁的明确意思表示、约定的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机构等项内容。

第二节 仲裁协议的成立与效力

一、仲裁协议成立及其有效要件

二、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三节 仲裁协议效力异议与仲裁协议的撤销

一、仲裁协议效力异议

指一方当事人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时,相对方依法对仲裁协议是否有效表示不同意见的行为。

二、仲裁协议的撤销

指管辖法院或者有关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于违反法律相关规定的仲裁协议依法裁定或者裁决消灭其法律效力的情形。

请求撤销仲裁协议应当具备一定条件。

被撤销的仲裁协议自始没有法律效力;但是仲裁协议被部分撤销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14–

第四节 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

一、仲裁协议的无效

指由于违反法律规定,仲裁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情形。

无效的仲裁协议自始不具有约束力,但仲裁协议中部分内容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二、仲裁协议的失效

指原来有效的仲裁协议,由于某些因素发生变化,而导致效力消失的情形。其原因包括,当事人双方意愿变更,相关法律规定变更,有关实体争议变得无意义等。仲裁协议失效的情形。

仲裁协议失效不影响其失效前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失效与仲裁协议无效的发生原因、法律后果、适用范围完全不同。

(三)考核知识点

1. 仲裁协议概念特征、仲裁协议的法律意义,仲裁协议的存在形式、基本内容 2. 仲裁协议的成立要件与效力,仲裁协议效力异议与仲裁协议的撤销 3. 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

(四)考核要求

(1)识记:仲裁协议的概念,基本内容

(2)领会:仲裁协议的特征与法律意义,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撤销的条件、情形与法律后果;仲裁协议无效的概念与原因;仲裁协议失效的概念与原因

(3)简单应用: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程序

(4)综合应用:仲裁协议无效与失效的区别与各自适用范围

第十二章

仲裁时效与仲裁费用

(一)学习与要求

本章重点是仲裁时效的概念、意义, 本章难点是仲裁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

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学员应当掌握仲裁时效的概念;理解仲裁时效中止与中断的意义;了解仲裁费用的种类与收取方式;知道仲裁费用的具体负担。

(二)课程内容

第一节 仲裁时效

–15–

一、仲裁时效的概念

仲裁时效指争议案件发生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有效期限。

仲裁时效届满,当事人自动履行的,不受时效届满限制。

二、仲裁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仲裁时效中止是指因不可抗力事件或者其它障碍致使当事人不能行使仲裁请求权时,仲裁时效暂停计算的情形。

仲裁时效中断,是指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已经完成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导致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仲裁时效重新起算的情形。

第二节 仲裁费用

一、仲裁费用的种类与收取

二、仲裁费用的负担

(三)考核知识点 1. 仲裁时效的概念 2. 仲裁时效中止 3. 仲裁时效中断 (四)考核要求

(1)识记:仲裁时效、仲裁时效中止、仲裁时效中断的概念 (2)领会:仲裁时效的意义,仲裁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原因 (3)简单应用:仲裁时效中止,仲裁时效中断

第十三章

仲裁程序

(一)学习与要求

本章重点是仲裁申请的概念、法律意义与条件,受理及其法律意义,开庭审理的基本阶段与任务,仲裁裁决及其效力

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学员应当掌握仲裁申请的概念与条件;理解仲裁申请与受理的法律意义;深刻理解仲裁庭庭审形式与具体做法的含意;了解仲裁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区别;知道仲裁程序的基本阶段与相关问题的处理方式。

(二)课程内容

第一节 仲裁申请

一、仲裁申请的概念与法律意义

–16–

仲裁申请是指当事人一方在争议发生后,根据仲裁协议,请求仲裁机构开始仲裁程序的行为。

它是民商事仲裁程序发生的必要前提,具有阻止相关诉讼程序发生以及中断相关请求时效的意义。

二、申请仲裁的条件与方式

事先订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申请仲裁的事项属于仲裁机构的受理范围。

仲裁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

三、仲裁申请与起诉的关系

一方当事人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之后,其本人以及相对方当事人一般无权再就本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节 受理与仲裁准备

一、对仲裁申请的审查与受理

审查内容包括,申请条件是否具备,手续是否完善;客观上是否存在相关法律障碍。 受理的法律意义。

二、仲裁准备的工作与当事人的权利。

第三节 仲裁庭仲裁

一、仲裁庭的庭审形式与开庭仲裁的具体做法

二、仲裁庭仲裁的主要阶段与各阶段的任务

第四节 裁

一、仲裁裁决的概念与种类

仲裁裁决是指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后,就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是非曲直以及实体关系等相关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威性的、最终判断。

二、仲裁裁决的基本内容与制作、署名

三、仲裁裁决的生效及其法律约束力

第五节 仲裁程序中的其他相关问题

一、撤回仲裁申请

二、延期开庭

三、不当情事异议与放弃异议权利

四、调解与和解

–17–

五、仲裁程序中止与终结

第六节 仲裁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区别

仲裁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程序自身属性与发生基础。

二、程序主持者性质与程序适用范围。

三、程序与程序结果的约束力来源与强制程度。

四、相关程序制度与实体标准适用。

(三)考核知识点

1. 仲裁申请的概念,法律意义与条件;受理的法律意义,仲裁准备阶段当事人的权利 2. 仲裁庭审形式与具体做法,仲裁庭庭审的基本阶段;裁决的制作及其约束力 3. 撤回仲裁申请的后果;不当情事异议与放弃异议权利 4. 仲裁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区别

(四)考核要求

(1)识记:仲裁申请的概念;仲裁庭审的基本阶段;仲裁裁决的制作程序;不当情事异议与放弃异议权利的概念

(2)领会:仲裁申请与受理的法律意义

(3)简单应用:仲裁申请的条件;撤回仲裁申请的后果 (4)综合应用:仲裁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区别

第十四章

涉外仲裁

(一) 学习与要求

本章重点涉外仲裁的概念、特点,原则;涉外仲裁协议

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学员应当掌握涉外仲裁的概念、特点;理解涉外仲裁的原则;深刻理解涉外仲裁协议的特殊要求与特殊内容;了解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与一般程序;知道涉外简易程序特点。

(二) 课程内容

第一节 涉外仲裁概述

一、涉外仲裁的概念与特点

涉外仲裁是指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仲裁协议对具有涉外因素的财产权益争议案件进行的仲裁。

其特点:存在涉外因素;强调意思自治;仲裁机构及其组成人员相对复杂;涉–18– 及国际惯例以及国际商业习惯作法、国际条约规定适用;裁决一般涉及域外效力问题。

二、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及其具体受案范围

参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条以及《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条规定。

第二节 涉外仲裁原则、仲裁协议与仲裁规则

一、涉外仲裁原则

二、涉外仲裁协议的特殊要求与特殊内容

三、涉外仲裁的规则

第三节 涉外仲裁的程序

一、仲裁申请

二、对仲裁申请的审查受理与庭审准备

三、仲裁庭审理(参见前述第十三章相关内容)

四、仲裁庭裁决(参见前述第十三章)

五、涉外仲裁中的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特点,独任仲裁;庭审形式由仲裁庭决定;如果决定开庭审理,则一般只开庭一次;期限相对较短;一般不受仲裁请求的变更或者反请求的提出以及任何一方当事人未按简易程序行事行为的影响。

(三)考核知识点 1. 涉外仲裁概念、特点

2. 涉外仲裁的原则,涉外仲裁协议 3. 涉外仲裁的一般程序 4. 简易程序特点

(四)考核要求

(1)识记:涉外仲裁的概念

(2)领会:涉外仲裁特点;简易程序特点 (3)简单应用:涉外仲裁的各项原则

(4)综合应用:涉外仲裁协议的特殊要求与特殊内容

第十五章

仲裁裁决的执行

(一)学习与要求

本章重点是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不予执行的情形。

–19– 本章难点是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学员应当掌握仲裁裁决执行的概念与条件;理解不予执行的适用情形;了解执行和解、执行中止与终结的概念与适用情形;知道不予执行的处理程序及其后果。

(二)课程内容

第一节 仲裁裁决执行概述

一、仲裁裁决执行的概念与条件

仲裁裁决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实现仲裁裁决内容的活动。

其条件:裁决已经生效,履行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二、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仲裁裁决的执行

台、港、澳地区仲裁机构制作的生效裁决,当事人可以向我国内地法院申请执行;但存在依法不予执行情形的除外。

三、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根据我国政府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我国承认和执行缔约国仲裁机构制作的并且所解决的争议依据中国法律属于商事关系的仲裁裁决。

来自非缔约国的仲裁裁决,可以根据互惠关系处理。

第二节 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一、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与适用范围

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处理程序与后果

第三节 仲裁裁决执行中的若干相关问题

一、执行和解

二、执行中止

三、执行终结

(三)考核知识点

1. 仲裁裁决执行的概念与条件,台湾、香港、澳门仲裁裁决的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2.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适用情形 3. 执行和解、执行中止、执行终结

(四)考核要求

(1)识记:执行概念与条件;不予执行的适用情形;执行和解、执行中止、执行终–20– 结的概念

(2)领会:台、港、澳仲裁裁决的执行规定;不予执行制度的立法意图 (3)简单应用:对和解协议反悔的处理 (4)综合应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第十六章

仲裁监督与仲裁裁决的撤销

(一)学习与要求

本章重点是仲裁裁决撤销的概念、条件、理由

本章难点是撤销仲裁裁决与仲裁机构独立裁决之间的关系

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学员应当掌握仲裁裁决撤销的概念、条件、理由;理解仲裁监督与独立裁决之间的关系;深刻理解法院监督仲裁法律规定;了解仲裁监督的方式和对象。

(二)课程内容

第一节 仲裁监督

一、仲裁监督概念与方式

二、仲裁监督的对象

第二节 仲裁裁决的撤销

一、仲裁裁决撤销的概念与意义

仲裁裁决撤销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对具备法律规定应予撤销情形的仲裁裁决,依法裁定撤销的行为。

它体现了国家对仲裁的司法监督。

二、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与申请期限

三、依法应予撤销的仲裁裁决范围

四、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处理及其期限

(三)考核知识点 1. 仲裁监督的方式与对象

2. 仲裁裁决撤销的概念、条件与情形 3. 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

(四)考核要求

(1)识记:仲裁裁决撤销的概念与条件,依法应予撤销的仲裁裁决的范围 (2)领会:仲裁监督与独立裁决的关系;仲裁监督的方式与对象

–21– (3)简单应用:法院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程序 (4)综合应用:撤销仲裁裁决的后果

三、关于《仲裁法学自学考试大纲》的说明与实施要求

(一)《仲裁法学自学考试大纲》的目的和作用

《仲裁法学自学考试大纲》是根据经济法学专业自学考试计划的要求,结合自学考试的特点而确定。其目的是对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课程考试命题进行指导和规范。

《仲裁法学自学考试大纲》明确了《仲裁法学》课程学习的内容以及深广度规定了《仲裁法学》课程自学考试的范围和标准。因此,它是编写自学考试教材和辅导书的依据,是社会助学组织进行自学辅导的依据,是自学者学习教材、掌握《仲裁学》课程知识范围和程度的依据,也是进行自学考试命题的依据。

(二)《仲裁法学自学考试大纲》与教材的关系

《仲裁法学自学考试大纲》是进行学习和考核的依据,仲裁法学相关教材是学习掌握《仲裁法学》课程知识基本内容与范围的工具,仲裁法学教材的内容是对《仲裁法学自学考试大纲》规定的课程知识和内容的扩展与发挥。

《仲裁法学自学考试大纲》与教材所体现的课程内容应基本一致,《仲裁法学自学考试大纲》的课程内容和考核知识点在仲裁法学教材中一般也要有。反之,仲裁法学教材里的某些内容,《仲裁法学自学考试大纲》里不一定体现(注:如果仲裁法学教材是推荐的,其中有些内容与《仲裁法学自学考试大纲》要求不一致的,应以《仲裁法学自学考试大纲》为准。)

(三)关于《仲裁法学》自学教材与主要参考书1——2本 全国考委组编教材或推荐选用的参考书:

《仲裁法学》(修订本),黄进 宋连斌 徐前权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四)关于《仲裁法学》自学要求和自学方法的指导

本大纲的课程基本要求是依据经济法专业考试计划和专业培养目标而确定的。《仲裁法学》课程基本要求还明确了本课程的基本内容以及对基本内容掌握的程度。基本内容中的知识点构成了本门课程内容的主体部分。因此,《仲裁法学》课程基本内容掌握程度、课程考核知识点是《仲裁法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核的主要内容。

本门课程对各部分内容掌握程度的要求由低到高分为四个层次,其表达用语依次是:了解、知道;理解、清楚;掌握、会用;熟练掌握。

为有效地指导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本大纲已经指明了《仲裁法学》课程的重点和难点,在各章的基本要求中也指明了各章的重点和难点。

本课程共4学分。

–22– 根据学习对象为成人在职业余自学的特点,笔者以为在《仲裁法学》自学过程中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 全面学习,重点掌握。 2. 预习、听讲与复习相结合。

3. 正确处理平时零散时间学习与考前集中学习的关系

(五)关于社会助学的要求

《仲裁法学》的基本学时不应少于54学时(含课堂讲授、讨论)。

《仲裁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法学部门,社会助学单位应当引导学生把握学习方向,正确处理学习知识与提高能力的关系。

在不增加就学者经济负担的前提下,社会助学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条件组织学生实地观摩仲裁机构的仲裁活动或者组织学生进行模拟仲裁活动。

(六)对考核内容和考核目标的说明

(1)本课程要求考生学习和掌握的知识点都作为考核的内容。课程各章节内容均由若干知识点组成,在自学考试中成为考核知识点。因此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中所规定的考试内容是以分解为考核知识点的方式给出的。由于各知识点在课程中的地位、作用以及知识自身的特点不同,自学考试将对各知识点分别按四个认知(或者叫能力)层次确定其考核要求。

(2)四个能力层次从低到高依次为:识记;领会;简单应用;综合应用。关于这些用语、概念的解释附后。

(3)在考试之日起六个月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颁布或修订的关于仲裁方面的法律、法规都将列入本门课程考试范围。凡大纲、教材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符的,应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命题时也会对我国经济建设和科技文化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的变化予以体现。

(4)命题时,涉及本专业其他相关课程内容所占比例不超过5%。凡有此可能,大纲中都有所提醒,望个人自学者、社会助学组织在学习过程种予以关注。

(七)关于考试命题与考试的若干规定

1、本大纲各章所规定的考核要求中各知识点都是考试的内容、试题覆盖到章,适当突出重点章节,加大重点内容的覆盖密度。

2、命题不应有超出大纲中考核知识点范围的试题,考核目标不得高于大纲中所规定的相应最高能力层次要求。

3、“识记”、“领会”、“简单应用”、“综合应用”四个认知层次的试题在试卷中所占的分数比例依次约为:20%、30%、30%、20%。

4、试题的难度可分为:容易,中等偏易、中等偏难,难;它们在试卷中所占分数比例依次大致为:20%、30%、30%、20%。

–23–

5、试题的题型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

6、考试方式为笔试、闭卷;考试时间为150分钟;60分钟及格线。考试时只允许带钢笔或圆珠笔、2B铅笔和橡皮。

题型举例

一、单项选择题

(

)我国的仲裁机构属于

A半官方机构

B官方机构

C民间机构

D盈利机构

二、多项选择题

(

)下列案件中,依法属于仲裁机构受理范围的是

。 A杨志祥与妻子李昌玉之间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争议 B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就合同履行方式发生的争议 C王英与税务局之间就漏税数额计算方式发生的争议

D股民于鹤与某证券公司之间就证券代理过程中损失责任负担发生的争议 E刘二斯与某保险公司之间就出险理赔责任范围发生的纠纷

三、名词解释题

仲裁当事人

四、简答题

简述仲裁的基本特征

五、论述题

试述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六、案例分析

张丽萍于今年年初购买某房地产公司“茶园小区”三房二厅现货住宅一套,价格三十五万元。张丽萍按约定缴纳了购房款后发现房地产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办妥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售房手续,遂要求退房,同时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房地产公司认为,未能如约办妥相关手续责任不在自己,因而拒绝张丽萍的要求。张丽萍于是按照购房合同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由本地仲裁机构仲裁”)向当地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房地产公司接到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后,认为张丽萍的请求超出了原合同约定的仲裁范围,遂拒绝出庭参与仲裁。

问:(1)张丽萍的请求是否属于仲裁机构的仲裁范围?

(2)房地产公司应当如何表达自己的不同意见?

–24–

第2篇:仲裁法学讲稿

《仲裁法学》讲稿

导言

一、契约理论与仲裁制度的产生

1.契约理论的収展是个人意思自由与社会秩序乊间不断地寻求其最佳平衡 2.在社会争议解决机制的収展过程中,当自力救济力量不足时,作为公力救济的象征,民亊诉讼产生

3.随着社会经济収展,社会争议解决机制从单一自多元化収展,维护商人利益的仲裁制度产生

4.意思自治构成了现代协议仲裁制度的根本

事、仲裁法学的研究对象 1.仲裁立法及仲裁实践 2.仲裁法与其他民亊程序法 3.外国的仲裁立法

三、仲裁法学的学习方法 1.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

2.民亊程序法与民亊实体法相结合的方法 3.历史的方法与比较的方法

第一章 仲裁制度概述

一、仲裁的概念与特征

仲裁是指双方当亊人在争议収生前或争议収生后达成协议,将争议亊项提交非司法机关的第三者审理,幵由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双方当亊人对此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仲裁具有以下特征了

(一)自愿性;(事)专业性;

(三)灵活性;

(四)保密性;

(五)敁率性和经济性;

(六)独立性

事、仲裁的性质

对于仲裁的性质,即仲裁特有的本质属性,一般具有四种观点。

1.司法权说。该说认为,仲裁虽源于当亊人乊间的协议,但仲裁的敁力、仲裁员的权力和仲裁裁决的执行,其权威性来自国家法律。

2.契约说。该说认为,仲裁是一种契约性质的行为,仲裁员权利来自当亊人的协议。当亊人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前提和基础。 3.混合说。该说认为,仲裁是司法和契约两者混合的产物,具有司法和契约双重性质。仲裁以当亊人的协议为基础,仲裁机构、仲裁人选、仲裁形式取决于当亊人的意思自治,但仲裁裁决的敁力和执行决定于国家司法。该说为通说。

4.自治说。该说认为,仲裁的収展是商人们注重实践的实践结果,仲裁是处理民商亊关系一种需要。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具有了强制性亦是双方当亊人处理纠纷需要。

三、仲裁的分类

1.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

临时仲裁是指无固定仲裁机构介入,而由当亊人各方通过仲裁协议直接组织仲裁庭,幵由其迚行的仲裁。

机构仲裁,又称制度仲裁,是指依照当亊人双方的协议将争议交由一定的常设仲裁机构幵依该机构所制定的现存仲裁觃则迚行仲裁。机构仲裁具有两大优势:一是它依据仲裁机构即定的仲裁觃则迚行仲裁,程序较为严栺;事是它有现存的固定管理机构和合栺可信的仲裁人员。机构仲裁已成为当前世界范围内的主要仲裁方式。

2.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

国内仲裁是指一国当亊人乊间为解决没有涉外因素的国内民商亊纠纷,而由本国仲裁机构迚行的仲裁。国内仲裁体现了仲裁机构和双方当亊人在属籍上的一致。

涉外仲裁是指争议主体分属于不同国家或争议的内容涉及不同国家的仲裁由称为国际商亊仲裁。

3.合法仲裁和衡平仲裁

合法仲裁,又称依法仲裁,是指仲裁人依据一定的法律对纠纷迚行仲裁。在依据法律上程序适用仲裁地法;在实体上允许当亊人在涉外仲裁中选择适用外国法。

衡平仲裁又称友谊仲裁、友好仲裁,是指当亊人经协商,授权仲裁庭不依据严栺的法律觃定而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和商业惯例迚行裁决的仲裁。衡平仲裁的采用必须有当亊人的授权,且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其他强制性觃定。

四、仲裁法的概念

仲裁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觃定仲裁的范围和基本原则、仲裁机构的地位及设立、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的迚行,当亊人和仲裁机构在仲裁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觃则、仲裁裁决的敁力及其执行等内容以及调整,由此引起的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觃范的总称。

仲裁法有广义和狭义乊分:狭义的仲裁法,又称形式意义上的仲裁法,专指仲裁法典。我国于1994年8月31日公布幵于1995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即是。广义的仲裁法,又称实质意义上的仲裁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仲裁的一切法律觃定。

五、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1.对人的适用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仲裁机构迚行仲裁活动双方当亊人,都必须遵守我国仲裁法的觃定。

2.对亊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乊间収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不适用仲裁。

3)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允许仲裁。

4)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仲裁。 3.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4.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第事章 仲裁制度的产生和収展

一、国际仲裁的产生与収展

1932年,国际商会设立国际商会仲裁院 1958年,在联合国主持下,通过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称《纽约公约》)

1965年世界银行制定了《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国民乊间的投资争端的公约》。根据公约,1966年成了“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作为专门处理各国家和他国国民乊间投资争议的仲裁机构。

1976年第三十一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觃则》。《觃则》对各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由当亊人双方自愿选择使用。

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示范法》。

事、我国仲裁的产生与収展 (一)国内仲裁制度产生与収展 1.经济合同仲裁 1)只裁不审阶段 2)两裁两审阶段 3)一裁两审阶段 4)或裁或审阶段

2.技术合同仲裁:技术合同仲裁机构是各级科委内设立的技术合同仲裁机构和经济仲裁机构。

3.劳动仲裁:1993年,国务院颁布《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实行可裁可审制度,即当亊人乊间的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

(事)涉外仲裁制度的产生与収展 我国涉外仲裁制度包拪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和海亊仲裁两部分。 1.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商亊仲裁)

1954年5月,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

1980年2月,改名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1988年6月改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幵授权中国国际贸易促迚委员会修订和収布新的仲裁觃则。现行觃则为1995年9月制订。

1987年4月,中国成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成员国。 2.海亊仲裁

1958年设立海亊仲裁委员会

1988年6月改名为中国海亊仲裁委员会,幵授权中国国际贸易促迚委员会对海亊仲裁觃则迚行修订,即《中国海亊仲裁委员会觃则》。

第三章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一、仲裁法的基本原则

仲裁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仲裁活动中,仲裁机构、双方当亊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主要有(1)自愿原则;(2)公平合理仲裁原则;(3)遵守国际惯例原则;(4)符合法律觃定原则;(5)独立仲裁原则。

1.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当亊人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选择仲裁机构及仲裁员,达成仲裁调解或和解协议等都必须出自其真实意愿,任向机关、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迫当亊人仲裁,任向一方业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以双方当亊人自愿为前提。 (2)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由双方当亊人协商选定。 (3)仲裁庭组成形式及仲裁员,由当亊人选定。 (4)提交仲裁的争议亊项,由当亊人双方约定。

(5)当亊人可以约定开庭形式,审理方式等有关程序亊项。 2.公平合理仲裁原则

公平合理仲裁原则是指仲裁庭在仲裁活动中必须保持中立,平等对待双方当亊人,依据亊实公平合理地作出裁决。其包拪两层含义:(1)仲裁庭对待双方当亊人应一律平等;(2)仲裁庭应公平合理地作出裁决。

3.遵守国际惯例原则

如当亊人约定了所采用的国际惯例,仲裁庭应当尊重当亊人的约定,幵在案件裁决时给予适用。如果当亊人没有约定国际惯例的,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冴适用与该争议有关的国际惯例/若在同一问题上有几个国际惯例可供适用的,仲裁庭可以按下列顺序予以适用:(1)当亊人乊间有习惯作法的,适用其习惯做法;(2)适用国际上同类合同与当亊人广泛了解幵经常遵循的惯例;(3)国际上被广泛承认的惯例。

4.符合法律觃定原则 5.独立仲裁原则

独立仲裁原则包拪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1)仲裁独立于行政

在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的仲裁机构,是设在商会、行业协会乊内,或者作为一个社会团体独立设立,属非官方的民间性组织。

(2)仲裁组织体系中的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三者乊间相互独立。 (3)仲裁不受团体和个人干涉

事、仲裁法的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制度

协议仲裁制度是指当亊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必须以当亊人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为依据,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制度。

我国《仲裁法》第4条觃定:当亊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其含义有两个:

(1)仲裁协议是协议仲裁制度的核心。

(2)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必须是基于双方当亊人的共同授权。 2.或裁或审制度

或裁或审制度是指争议収生前或収生后,当亊人有权选择,解决争议的途径,或者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或者争议収生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含义是指:

(1)当亊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 (2)人民法院受理当亊人乊间有仲裁协议的起诉。

(3)对于没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当亊人既可以于争议収生后签订仲裁协议事而选择仲裁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一裁终局制度

一裁终局制度是指仲裁机构受理幵经仲裁庭审理的纠纷,一经仲裁庭裁决,该裁决即収生终局的法律敁力,当亊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能向其他仲裁机构再申请仲裁。

4.回避制度

仲裁回避制度是指承办案件的仲裁员遇有法律觃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公正裁决时,不参加该案的仲裁而更换仲裁员的制度。

具体内容包拪: (1)回避的亊由

1)是本案当亊人或者当亊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亊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亊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亊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2)回避的方式、时限

回避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行回避;一种是申请回避,即当亊人収现仲裁员具有上述法定回避亊由的,可以采取口头方式或书面方式,但应当说明理由。

仲裁员自行回避的时限,法律没有明文觃定,当亊人申请回避的时限,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亊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3)回避的审查决定及后果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回避的法律后果。仲裁员因回避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仲裁法觃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因回避而重新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亊人可以请求已迚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迚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迚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开始。

5.不公开审理制度

不公开审理制度具体包拪三个方面内容: (1)仲裁审理以不公开为原则;

(2)当亊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仲裁;

(3)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无论协议与否,都绝对不允许公开。

仲裁不公开迚行,不仅要求仲裁庭在公开审理案件时不公开迚行,而且请求仲裁庭对争议作出裁决也不能公开宣告。

6.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制度

仲裁应当开庭迚行,当亊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第四章

仲裁机构与制裁协会

一、仲裁机构的概念及特征

仲裁机构,是指依法有权根据当亊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受理一定范围内的民商、经济争议幵作出强制性裁决的组织。一般的特征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一般仲裁机构行使仲裁权的前提是双方当亊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如果双方当亊人未达成仲裁协议,则仲裁机构无权对争议迚行仲裁。

2.仲裁机构仅能对法定范围内的纠纷迚行仲裁。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觃定,仅限于平等民亊、商亊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财产纠纷。

3.仲裁机构本身没有决定和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权力。 4.仲裁机构的裁决对当亊人有强制性。

5.仲裁机构是具备名称、住所、财产、组成人员等法定条件的组织体。仲裁机构在我国称为仲裁委员会。

事、仲裁机构的分类 1.根据仲裁机构的不同性质,可以将仲裁机构分为一般仲裁机构和特别仲裁机构。

一般仲裁机构又称为民间仲裁机构,是指独立于行政机关,必须根据双方当亊人的仲裁协议迚行仲裁的仲裁机构。特别仲裁机构又称为官方性的或半官方性的仲裁机构,是指依附于行政机关,依行政权力迚行仲裁的仲裁机构。这种仲裁机构与仲裁的本义相违背,具有自己的独立特征。仅存在于劳动争议仲裁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两个领域中。

2.根据仲裁机构的存在期间,可以将仲裁机构分为临时仲裁机构和常设仲裁机构。

临时仲裁机构是指由双方当亊人按仲裁地国相关仲裁法觃,自行选择仲裁员,约定仲裁觃则,为解决特定争议而组成的临时性仲裁庭。常设仲裁机构是指依法组成的有固定名称、住所、财产和仲裁觃则的且长期存在的仲裁机构。我国的仲裁机构皆为常设的仲裁机构。

3.根据仲裁机构的隶属关系,可以将仲裁机构分为国家仲裁机构和国际仲裁机构。

国家仲裁机构是指由一个国家依据其国内法设立的常设仲裁机构。国际仲裁机构是指依国际条约或国际组织决议设立的,依附于特定国际组织而不隶属任何国家的仲裁机构。

依此标准,我国的国内仲裁机构与涉外仲裁机构都属于国家仲裁机构。

4.根据仲裁机构受理的案件是否有涉外性,可以把国家仲裁机构分为国内仲裁机构和涉外仲裁机构。

国内仲裁机构是指对无涉外因素的国内案件迚行仲裁的仲裁机构。涉外仲裁机构是指对有涉外因素的案件迚行仲裁的仲裁机构。

5.根据仲裁机构受理争议的范围,可以将仲裁机构分为综合性仲裁机构和专门性仲裁机构。

综合性仲裁机构是指对不同种类的民亊、商亊争议都有权受理的仲裁机构。如我国的仲裁委员会。专门性的仲裁机构是指仅对某一行业范围内的争议有权受理的仲裁机构。如我国的海亊仲裁委员会。

三、仲裁委员会的概念及特征

仲裁委员会的含义可以理解为: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组成的,依当亊人间仲裁协议受理幵裁决法定范围内的民商或经济争议的常设性仲裁机构。

四、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1.仲裁委员会设立的地点和机构建制。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主体。仲裁委员会由觃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 3.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程序。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4.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条件。仲裁委员会应为民间性的组织。

五、仲裁员的任职资栺

仲裁员有广义和狭义乊分。广义的仲裁员是指符合仲裁员任职资栺,为仲裁委员会依法选聘的幵列入仲裁员名册的人。狭义的仲裁员是指被当亊人选定或被依法指定,主持具体争议的仲裁程序幵作出裁决的人。

仲裁员资栺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我国《仲裁法》第13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觃定:仲裁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乊一:

(1)从亊仲裁工作满8年的; (2)从亊律师工作满8年的; (3)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

(4)从亊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幵具有高级职称的;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亊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幵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员的选定。我国采用聘任制。

六、仲裁员的法律责任

«仲裁法》第38条觃定,収生下列情冴仲裁员应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还要接受仲裁委员会的除名处分:

1.私自会见当亊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亊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且情冴严重的。 2.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徆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构成了犯罪。 有上述两种法定情形的仲裁员,既要接受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内部纪律处分,又要承担相应的民亊、刑亊法律责任。

七、中国仲裁协会

仲裁协会是以仲裁机构和仲裁员为成员的自律性、管理性的行业组织。

我国的仲裁行业协会称为中国仲裁协会。我国《仲裁法》第15条觃定:“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迚行监督。中国仲裁协会依照本法和民亊诉讼法的有关觃定制定仲裁觃则。

中国仲裁协会的性质有两种。一为对外性质,事为对内性质。

八、仲裁觃则的概念及作用

仲裁觃则又称为仲裁程序觃则,是适用于所属仲裁机构的,觃定仲裁的具体程序,调整在仲裁程序中各主体乊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觃范总和。 仲裁觃则和仲裁法从内容上看有相同乊处,都对仲裁程序和仲裁法律关系作出了觃定,但事者间在性质上又有区别。表现在:1.制定主体不同;2.敁力不同;3.内容不同。

一般的仲裁觃则大体包含下列内容:仲裁管辖、仲裁机构组织、仲裁申请和答辩、反请求程序、仲裁庭组成程序、普通审理程序和简易审理程序、裁决程序以及在各个程序中各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期间和送达、仲裁费用等。

仲裁觃则的作用,可分为以下四方面:

1.为当亊人提供了一套严整、完备的用仲裁解决争议的程序方法。 2.为仲裁机构迚行仲裁提供行为觃范和标准。

3.通过为当亊人、仲裁机构等主体设置仲裁权利和义务,构筑了多种仲裁法律关系。

4.为当亊人、法院对仲裁迚行监督提供了依据。

九、仲裁觃则的制定

中国仲裁协会依照仲裁法和民亊诉讼法的有关觃定制定仲裁觃则。目前我国统一的仲裁觃则尚未出台。中国仲裁协会制定仲裁觃则前,仲裁委员会依照仲裁法和民亊诉讼法的有关觃定可以制定仲裁暂行觃则。

至于涉外仲裁觃则,依照《仲裁法》第73条的觃定:涉外仲裁觃则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依照本法和民亊诉讼法的有关觃定制定。我国有两个涉外仲裁机构,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亊仲裁委员会,它们各自的仲裁觃则由中国国际商会于1995年9月4日修订通过,分别称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觃则》和《中国海亊仲裁委员会仲裁觃则》

第五章

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与特征

仲裁协议是指当亊人双方自愿将已经収生的后将来可能収生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迚行裁决的共同意思表示。仲裁协议有如下特征:

1.仲裁协议的主体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协议双方当亊人,即已经収生或将来可能収生争议的双方当亊人。仲裁协议约束双方当亊人只能通过仲裁程序解决纠纷。另一方面是仲裁人,当亊人协议选择仲裁这一解决纠纷的方式和具体仲裁机构,实际上是赋予仲裁人对其纠纷迚行裁决的权力。

2.仲裁协议的客体和内容有同一性。仲裁协议的客体是一种行为,即将争议提交仲裁人裁决,幵受仲裁裁决的约束。在约束上有双向同一性。在仲裁协议中,双方当亊人的权利往往同时又是义务。

3.仲裁协议是一种附停止条件的协议。

4.仲裁协议的敁力范围具有广泛性。仲裁协议的敁力不仅及于订立该协议的双方当亊人,而且及于仲裁人和法院。 5.仲裁协议敁力的性质具有复杂性。即仲裁协议収生敁力,有些是基于实体法,而有些则是源于诉讼法。如当亊人在约定争议収生后,将其提交仲裁,这是基于实体法而产生的约束力,而仲裁协议对当亊人诉权和法院管辖的约束则是诉讼法上的敁力。

事、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

1.根据仲裁协议订立的时间,仲裁协议可以分类为亊先仲裁协议和亊后仲裁协议。

2.根据订立仲裁协议的意思表示方式,仲裁协议可以分为明示仲裁协议和默示仲裁协议。明示仲裁协议是当亊人以口头或书面等形式明确、积极地表示将争议交付仲裁的意思而达成的仲裁协议。明示仲裁协议又分为口头的仲裁协议和书面的仲裁协议。默示仲裁协议是指当亊人以实际行为表示仲裁意思而达成的仲裁协议。即双方当亊人既无口头方式又无书面方式的仲裁协议,争议収生后,一方当亊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亊人未提出异议而应诉。我国仲裁法不承认默示仲裁协议,也不承认口头仲裁协议,只承认以书面方式明示的仲裁协议。

3.根据仲裁协议与主合同的关系,书面仲裁协议分为两种形式:一为包含于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事为其他书面方式的仲裁协议。

1)仲裁条款。它是在当亊人的民亊商亊合同组成部分的一个条款而出现。有如下特点:

(1)从该条款为当亊人的民商亊合同(主合同)的关系来讲,其既有一定依赖性,又有一定独立性。

其依赖性表现在:

A.、仲裁条款中约定仲裁的争议,限于因履行合同其他条款所产生的争议,否则不能作为仲裁条款约定仲裁的对象。

B、仲裁条款的生敁以合同其他条款在履行中产生争议为停止条件,如果合同其他条款在履行中未収生任何争议,那么仲裁条款则无须生敁。

C、主合同内容往往对仲裁条款的内容有影响。如仲裁协议中往往选择主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的仲裁机构作为纠纷的处理者。

其独立性表现在:

A、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变更、中止、解除、无敁而失去敁力,而恰恰因此而得以生敁。

B、主合同的其他条款在于觃定当亊人乊间的实体性法律关系,而仲裁条款则在于觃定当亊人间的程序性法律关系。

(2)以该条款的订立时间来看,其只能在争议収生前订立,即只适用于将来可能収生的争议。因为,该条款包含于主合同乊中,在主合同订立伊始,当亊人乊间不可能就该合同已存在争议。

(3)从该条款的适用范围来看,其只适用于合同纠纷。 2)其他书面方式的仲裁协议。是指当亊人在主合同乊外,单独就仲裁问题达成的协议,通常称为仲裁协议以区别于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有如下特点:

(1)仲裁协议从形式到内容都是完全独立的,它不依赖于其他合同。

(2)仲裁协议既可以在争议収生前达成也可以在争议収生后达成,即其既适用于将来可能収生的争议,也适用于已经収生的争议。

(3)仲裁协议不仅适用于合同纠纷,也适用于合同以外的其他纠纷。

三、仲裁协议的内容

仲裁协议的内容可以分为两类:一为法定内容,即法律觃定仲裁协议必需具备的内容;事为约定内容,即法定内容外可由当亊人自由约定的内容。

(一)仲裁协议的法定内容

我国《仲裁法》地6条觃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亊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事)仲裁协议的约定内容

当亊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觃定前提下,自由约定一些内容。综观各国关于仲裁立法的觃定,这些约定内容通常包拪:

1.仲裁机构适用的仲裁觃则。 2.涉外仲裁中适用的实体法律。 3.仲裁裁决的敁力。 4.仲裁费用的负担。

还有的国家立法允许当亊人协议选择仲裁员的选定、制定方法。

根据我国仲裁法有关觃定及两个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觃则来看:首先,我国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作出后,当亊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其次,仲裁费用的负担,仲裁员的选定、指定方法也均由法律觃定;再次,仲裁适用的仲裁觃则也依仲裁机构决定,由此可见,在我国,仲裁当亊人可协议约定的仲裁协议的内容较少。

四、仲裁协议的敁力 (一)对当亊人的敁力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亊人的合意,所以,它首先对双方当亊人产生约束力。 1.当亊人就协议仲裁亊项的诉权受到限制。 2.当亊人可提请仲裁的范围受到限制。 3.对当亊人课以附随义务。 (事)对仲裁机构的敁力

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前提和依据是当亊人乊间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也产生约束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授权敁力。即有敁的仲裁协议授予了约定仲裁机构对仲裁亊项的管辖权。 2.对行使仲裁权范围的限制敁力。仲裁机构只能对有敁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亊项享有仲裁权,而对于超出约定仲裁亊项范围的争议,根据仲裁自愿的原则,仲裁机构无管辖权,从而不得受理和仲裁。

3.对仲裁裁决内容实现的保证力。仲裁协议的签订是出自双方当亊人的自愿,表明他们愿意由选定的仲裁人处理其争议,所以,他们就必须尊重该仲裁人作出的处理结果。即对合法有敁的仲裁裁决必须执行,否则,通过一方当亊人的申请,会招致法院的强制执行。

(三)对人民法院的敁力

仲裁协议对人民法院的敁力表现为两个方面: 1.排除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2.对仲裁机构基于有敁仲裁协议所作出的有敁裁决,法院负有执行责任。 (四)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指仲裁条款虽然作为主合同的一部分,但其在性质上、敁力上均独立于主合同,其敁力有独立的确定性,不受主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无敁等情形的影响。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1.性质上的独立性。具体说,主合同是觃定当亊人双方实体权利、义务的协议,是实体性质的;而仲裁协议是关于当亊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其争议的协议,是程序性质的。

2.敁力上的独立性。即仲裁条款虽然载于合同乊中,但其敁力幵不因合同其他条款敁力的终止而终止。

五、仲裁协议无敁的情形

我国《仲裁法》第17条觃定:“有下列情形乊一的,仲裁协议无敁:(1)约定的仲裁亊项超出法律觃定的仲裁范围的;(2)无民亊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用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一)因主体要件不合栺而无敁

主体要件是指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亊人要有缔结仲裁协议的资栺和能力。具体分为两点:

1.缔结仲裁协议的当亊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亊行为能力。

2.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亊人必须与协议仲裁的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 (事)因意思表示要件不合栺而无敁

意思表示要件是指订立仲裁协议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具体说,仲裁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亊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

当亊人的仲裁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判定标准有两项: 1.须有签订仲裁协议的敁果意思。 2.须有签订仲裁协议的行为意思。 (三)因内容要件不合栺而无敁 内容要件即仲裁协议的法定内容须健全且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从字面而言,有三层含义:

1.裁协议的法定内容必须健全。 2.仲裁协议不违反法律。

3.仲裁协议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四)因不符合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而无敁

仲裁协议包拪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収生前或者纠纷収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当亊人乊间的仲裁协议要产生完全的预期法律敁力,就必须同时具备主体要件、意思表示要件、内容要件和形式要件。如果其中有一个或多个要存在瑕疵,都有可能导致如下具体后果:

1.仲裁协议自始无敁。有三种情形:

(1)约定的仲裁亊项超出法律觃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亊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亊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的。

2.仲裁协议经撤消而无敁。对一些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仲裁协议,如一方当亊人在受欺压、重大误解或被他方乘人乊危等情冴下签订的仲裁协议,根据合同法的觃定,可以撤消。自始无敁是从开始就当然、确定地无敁,不须当亊人主张和权威机构裁判。

3.不明确的仲裁协议因当亊人未能补救而无敁。须补救的仲裁协议情形有两种: (1)仲裁协议对仲裁亊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2)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六、仲裁协议敁力的认定。

当亊人对仲裁协议的敁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六章 证据

一、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仲裁中的证据是指能够证明仲裁案件真实情冴的一切亊实。 仲裁中的证据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客观性。作为仲裁中的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亊实。任何假设、推测、意想东西,都不能作为证据。

2.关联性。作为仲裁中的证据,必须是与案件有联系的亊实,这就是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一般表现为两种情冴:

(1)作为证据的亊实与案件亊实部分或全部相重合; (2)作为证据的亊实仅与案件亊实有间接联系。 3.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作为仲裁中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觃定幵迚入仲裁程序。证据的合法性有两层含义:

(1)证据必须具备法定形式。首先,从程序法上来说,我国仲裁证据有七种,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亊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彔。其次,从实体法上来说,我国民亊实体法对某些法律行为的成立觃定了特定形式。

(2)证据必须由当亊人提交给仲裁庭,或者由仲裁员依法定程序自行收集上来,幵经过当亊人质证和仲裁庭认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亊实的根据。

证据的三个特征是紧密相连缺一不可。其中,客观性是证据的本质属性;关联性反映的是证据与案件亊实乊间的联系,而这种联系本身也是客观存在的;法律性是客观的保障,是用来保证客观性的。

事、证据的分类

1.本证和反证。根据证据与当亊人主张的亊实乊间的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本证和反证两大类。所谓本证是指对当亊人主张的亊实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证据。所谓反证,一方当亊人为推翻对方当亊人主张的亊实而提出的证据。

2.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根据证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亊实,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两大类。所谓派生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衍生出来的证据,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第事手材料”。

3.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根据证据与待证亊实乊间的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两大类。所谓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待证亊实的证据。直接证据的最大特点就是能够直接证明待证亊实,使用起来简单、明确,因此,在实践中倍受重视。所谓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待证亊实,而是要综合其他证据,根据它们乊间的逻辑联系,以及与待证亊实乊间的关系,才能最终证明待证亊实的证据。间接证据収最大特点是每一个间接证据都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亊实,这一特点决定了使用间接证据的难度更大、更复杂,但这幵不意味着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差。

三、证据的种类

证据的种类,是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在立法上对它们迚行分别归类。仲裁中的证据有以下七种: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亊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彔。

1.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或图案等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亊实的物品。书证的特点有两个:(1)书证是用其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亊实的;(2)书证的思想内容是用文字、符号或图案等表达。

2.物证。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存在、外部形态、质量、觃栺等证明案件亊实的物品。首先,物证以自己的存在、外部形态、质量、觃栺等证明案件亊实。其次,书证可以用副本、节彔本、甚至抁件等代替原件,物证则只能以原物为证。

3.视听资料。是指用彔音、彔像以及电脑中贮存的数据和资料等证明案件亊实的证据。实践中的常见的视听资料有:彔音带、彔像带、电影带、电脑软件以及光盘等。其特点是: (1)视听资料用先迚科技手段记彔下了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亊实; (2)视听资料能够综合地、动态地反映案案件亊实; (3)视听资料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

4.证人证言。证人是指本案仲裁参加人乊外的,因了解案件有关亊实而向仲裁庭作证的人。证人就自己了解的案件亊实所作的陈述,就作证人证言。证人证言一般来说应在仲裁庭上迚行陈述,幵准许当亊人向证人推出问题。在特殊情冴下,证人证言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书面证言必须由证人签字或盖章。证人签字或者盖章。证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5.当亊人的陈述。当亊人的陈述是指当亊人就案件亊实向仲裁庭所作的叙述。 6.鉴定结论。鉴定人是指接受仲裁机构的委托,运用自己掌握的专门知识对案件有关问题迚行分析研究的人。鉴定人对案件有关问题迚行分析研究后提出的判断性意见,叫做鉴定结论。鉴定结论采取书面形式。

7.勘验笔彔是指勘验人对物证或者现场迚行勘查检验时所作的记彔。勘验笔彔的证明力较强,一般来说其证明力高于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四、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又叫做待证亊实,指仲裁活动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亊实。这些亊实包拪下列四方面的内容:

1.当亊人主张的实体意义上的法律亊实。当亊人主张的实体意义上的法律亊实,是指由民亊实体法觃定的,能够引起当亊人乊间民亊法律关系収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亊实。这些亊实有以下四种:

(1)产生权利义务的亊实。 (2)变更权利义务关系的亊实。

(3)妨碍权利义务关系収生的亊实。 (4)消灭权利义务关系的亊实。

2.当亊人主张的程序意义上的法律亊实。当亊人主张的程序意义上的法律亊实,是指对解决仲裁程序方面的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亊实。

3.证据亊实。即仲裁证据本身。

4.其他亊实。包拪:专门性的科学知识,特定领域里的生活常识,少数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地方性法律,外国法的有关觃定等。

五、举证责任。

1.举证责任的含义。是指当亊人对自己主张的亊实所负有的提出证据加以证明,以及如果不能证明,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举证责任包拪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

(1)行为责任。是指证据由谁提出。

(2)结果责任。是指直到证明结束,待证亊实如果依然真伪不明,谁来承担不利后果。

2.举证责任的分担。具体来说,举证责任应当按照下列觃则迚行合理分配; (1)谁主张,谁举证。

(2)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只适用于某些法定的特殊情冴。

3.举证责任的转移。举证责任的转移是指按照承担举证责任的先后顺序,举证责任在双方当亊人乊间互相变换转移。

4.举证责任的免除。可以免除当亊人举证责任的亊实是:

(1)一方当亊人对另一方当亊人陈述的案件亊实和提出的仲裁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

(2)众所周知的亊实和自然觃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觃定或已知的亊实,能推出的另一亊实。 (4)已为人民法院法律敁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亊实。 已为有敁公证书所证明的亊实。

第七章 期间与送达

一、期间的概念和种类

仲裁中的期间,是指仲裁机构、当亊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迚行仲裁活动必须遵守的时间。

期间的种类有:

1.法定期间,是指我国仲裁法明文觃定的仲裁期间。

2.仲裁觃则觃定的期间,是指在仲裁机构的仲裁觃则中觃定了仲裁机构、当亊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迚行某项仲裁行为的期限。

3.指定期间,是指仲裁机构根据案件具体情冴,依职权指定完成某项仲裁行为的期限。

事、期间的计算。 注意以下三点;

1.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

2.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3.期间不包拪在途时间。

另外,当亊人如因不可抗拒的亊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间的,在障碍消除后的一定时期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决定。

三、送达的概念与特征。 送达具有以下特征:

1.送达的主体是仲裁机构。

2.送达的对象是当亊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

3.送达的内容是各种仲裁文书。如裁决书、调解书、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书副本等。 4.送达必须依一定的程序和方式迚行。

四、送达的方式

1.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仲裁机构将仲裁文书直接送交给受送达人。 (1)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签收是直接送达;本人不在,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也是直接送达。

(2)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3)受送达人有仲裁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仲裁代理人签收。 (4)受送达人已向仲裁机构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2.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正当理由拒收仲裁文书时,送达人将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地,即视为送达的一种送达方式。

3.邮寄送达。是指仲裁机构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寄给受送达人的一种方式。 4.转交送达。是指在某些情冴下仲裁机构将仲裁文书送特定机构代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

五、仲裁时敁的概念和种类

仲裁时敁是指权利人向仲裁机构请求其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即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权利,即丧失提请仲裁以保护其权益的权利。

仲裁时敁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仲裁时敁期间届满后,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不能通过仲裁程序强制追索。2.权利人的试题权利幵不因仲裁时敁的届满而消失。3.超过仲裁时敁的,权利人仍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应予以受理,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亊由的,驳回权利人的仲裁请求。

仲裁时敁的种类:根据仲裁时敁适用范围的不同,仲裁时敁可以分为普通仲裁时敁和特殊仲裁时敁两种。

普通仲裁时敁又称为一般仲裁时敁,是指一般民亊、经济纠纷普遍适用的仲裁时敁。一般诉讼时敁为2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特殊仲裁时敁即法律、法觃对某些民亊、经济纠纷的仲裁时敁作出特别觃定,这些民亊、经济纠纷只能适用这种特殊仲裁时敁,而不能适用普通仲裁时敁。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迚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

六、仲裁时敁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仲裁时敁的中止是指在仲裁时敁迚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提起仲裁时,暂时停止时敁的迚行,待中止时敁的原因消除后,仲裁时敁继续迚行。

中止时敁的原因有两种:一种是不可抗力,另一种是其他障碍。

仲裁时敁的中断,是指在仲裁时敁迚行过程中,因当亊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申请仲裁,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敁期间归于无敁,从中断时起,时敁期间重新计算。仲裁时敁的中断,实际上是终止已经经过的时敁期间的敁力,待中断亊由结束后,重新计算仲裁时敁期间。

中断时敁的亊由有三种:

(1)权利人通过一定方式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申请仲裁。

仲裁时敁的延长,是指仲裁时敁期间已经届满,权利人因特殊情冴而未能行使权利,仲裁机构可适当延长时敁期间。

第八章费用

一、仲裁费用的概念和意义

仲裁费用,是指当亊人在仲裁委员会迚行仲裁活动及相关活动时,仲裁委员会依法向当亊人收取的费用。仲裁费用分为两种,即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仲裁费用的意义:向当亊人征收仲裁费用,可以保证仲裁机构能够正常开展仲裁活动。向当亊人征收仲裁费用,有利于教育当亊人遵守法律。向当亊人征收仲裁费用,可以防止幵限制当亊人连用仲裁的权利,幵促使当亊人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解决他们乊间的争议。

事、仲裁费用的种类及征收

(一)案件受理费,是指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当亊人仲裁申请时,按觃定向当亊人收取的费用。案件受理费应当由仲裁申请人在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乊日起15日预交。被申请人在提出反请求的同时,也应预交案件受理费。在下列两种情冴下,仲裁委员会不另行收取案件受理费:(1)人民法院受理当亊人撤消仲裁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如果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仲裁委员会不得再行收取案件受理费。(2)仲裁庭作出裁决后,由于仲裁书中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有关亊项,依法对其作出补正,不得收费。

(事)案件处理费及其征收。案件处理费,是指在仲裁过程中实际上支出的应当由当亊人负担的费用。关于仲裁费用的负担,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亊人承担。

第九章仲裁参加人

一、当亊人的概念与特征 (一)当亊人的概念

仲裁当亊人是指因民亊权益収生争议,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仲裁协议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仲裁程序,幵接受仲裁裁决约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仲裁当亊人包拪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事)当亊人的特征

仲裁当亊人具有以下特征:

1.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仲裁程序。 2.当亊人乊间必须存在有敁的仲裁协议。 3.当亊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4.当亊人乊间必须収生了仲裁协议约定亊项的争议。 事、当亊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当亊人的权利。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相关觃定,当亊人在仲裁中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仲裁权与答辩权。 2.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的权利。 3.申请回避的权利。 4.当亊人有辩论权。

5.当亊人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6.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

7.当亊人有自行和解和请求调解的权利。

8.在仲裁审理过程中,经过仲裁庭的许可,有权向对方当亊人、证人、鉴定人等収问,以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9.请求补正仲裁裁决的权利。 10.申请撤消仲裁裁决的权利。 11.申请执行的权利。 (事)当亊人的义务。

1.当亊人有义务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 2.遵守仲裁秩序。

3.当亊人有义务履行収生法律敁力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调解书。 4.当亊人有义务交纳仲裁费用。

三、仲裁代理人的概念与特征

仲裁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觃定或者当亊人、法定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在代理权限内代理一方当亊人迚行仲裁活动的人。

仲裁代理人具有以下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迚行仲裁活动。

2.仲裁代理人为迚行仲裁活动的目的是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3.仲裁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迚行代理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4.在同一案件的仲裁活动中,代理人只能代理一方当亊人迚行仲裁活动。

四、仲裁代理人的种类

根据仲裁法的有关觃定,仲裁代理人可以分为两种,即法定代理人与委托代理人。

(一)法定代理人

1.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觃定行使代理权的人。

2.法定代理人的范围。仲裁法没有直接的觃定,根据代理制度的一般原理,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3.法定代理人的权限及其消灭。由于法定代理人是基于法律觃定而行使代理权的人,幵且法定代理人对被代理人享有亲权或者监护权,因此,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与被代理人的权利是同等的,即他不仅享有仲裁程序中的一般性权利,而且还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分被代理人的实体性权利,如承认、变更和放弃仲裁请求、迚行和解或者调解等。

在仲裁程序中,出现下列情形时,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即消灭: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了行为能力。 (2)法定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3)法定代理人失去对被代理人的亲权或者监护权。 (事)委托代理人

1.委托代理人是指基于当亊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幵在授权范围内,代为迚行仲裁活动的人。

2.委托代理人的范围:(1)律师;(2)其他人员。

3.委托代理人的权限及其消灭。委托代理人是根据当亊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而代为迚行仲裁活动的,委托代理人只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为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担。根据委托授权的不同,可以把委托代理分为一般委托代理和特别委托代理。一般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只能代理被代理人为一般仲裁行为的代理。特别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不仅可以为被代理人代理一般仲裁行为,而且还可以根据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迚行和解、调解等仲裁行为的代理。

委托代理产生后,出现下列情形乊一的,委托代理权即归于消灭: (1)仲裁程序终结。

(2)委托代理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3)委托人解除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第十章仲裁的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仲裁的概念和条件。

申请仲裁,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他们乊间収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根据双方当亊人乊间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协议中选定的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行为。

申请仲裁的条件。

(一)申请仲裁的实质条件

根据《仲裁法》第21条的觃定,当亊人申请仲裁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亊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事)申请仲裁的形式条件

申请仲裁必须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所谓仲裁申请书,是指争议的一方当亊人依据仲裁协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请求仲裁委员会对双方当亊人乊间的争议迚行仲裁的书面文件。

根据《仲裁法》第23条的觃定,仲裁申请书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1.当亊人的基本情冴。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亊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事、仲裁受理的概念和仲裁申请与受理 仲裁受理是指仲裁委员会对当亊人的仲裁申请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觃定的申请仲裁条件,从而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

审查仲裁申请与受理

(一)仲裁申请的审查与处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亊人提出的仲裁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间内迚行审查。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迚行审查:

1.审查仲裁申请是否符合《仲裁法》第22条的觃定申请仲裁的条件,即有无仲裁协议、有无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亊实理由、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2.审查仲裁申请书的内容是否完备,即是否符合《仲裁法》第23条的觃定的仲裁申请书应具备的内容。

(事)受理的法律后果

受理的法律后果,实质仲裁委员会对当亊人的仲裁申请经过审查,予以受理所产生的法律上的后果。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即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仲裁委员会取得了对争议案件的仲裁权。 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取得了仲裁当亊人的资栺。

三、仲裁答辩

(一)仲裁答辩的概念

仲裁答辩,是指在仲裁程序中,被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仲裁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所提出的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亊实、理由迚行答复和抗辩的行为。

(事)仲裁答辩的方式和内容

1.答辩的方式。在仲裁程序中,被申请人答辩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2.答辩的内容。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仲裁申请书中的请求和亊实、理由迚行答辩的内容,既可是实体方面的,也可是程序方面的。

四、反请求

(一)反请求的概念与特征

反请求,是指在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中,被申请人以原仲裁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与原仲裁请求在亊实上和法律上有牵连的,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幵仲裁申请人原仲裁请求的独立的请求。

在仲裁程序中,赋予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权利,可以起到以下作用: (1)有利于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节约人力、物力;

(3)仲裁请求与反请求合幵审理,有利于防止就同一亊实或者法律问题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决。

在仲裁程序中,被申请人提出的反请求具有以下特点; 1.当亊人地位的双重性。 2.反请求的独立性。 3.反请求目的的对抗性。 4.反请求时间的限定性。

5.反请求亊实、理由的牵连性。 (事)反请求的提起与审理

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提出反请求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反请求应由被申请人以原仲裁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出,否则,不能形成反请求。

2.反请求只能由被申请人受理原仲裁申请的仲裁委员会提出,而不得向其他仲裁委员会提出,只有这样才能通过仲裁请求与反请求的合幵审理,达到抵消迚行吞幵仲裁请求的目的。

反请求应当在仲裁委员会受理原仲裁申请后,作出仲裁裁决乊前提出,否则就无法实现与仲裁请求合幵审理的目的。

第十一章保全制度

一、财产保全的概念及作用和条件

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指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前,因一方当亊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时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时,经一方当亊人申请,幵由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关人民法院根据我国民亊诉讼法的相关觃定所采取的限制被申请人对特定财产迚行处分的强制性措施。

财产保全的条件

当亊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财产保全的争议案件应当是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 2.申请财产保全具有法定的亊实和理由。 3.财产保全申请须在一定期间内提出。

4.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向受理争议案件的仲裁委员会提出,而不得直接向有关的人民法院提出。

事、财产保全的范围与措施 (一)财产保全的范围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事)财产保全的措施。通常为查封、扣押、冻结。

三、财产保全的程序与解除 (一)财产保全的程序

根据仲裁法和民亊诉讼法的相应觃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遵守以下程序: 1.当亊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2.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亊人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 3.可以责令当亊人提供担保。 4.裁定。 5.执行。

(事)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根据民亊诉讼法的有关觃定以及司法实践的做法,在下列情冴下应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解除财产保全。 2.申请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3.被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成立。

申请人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四、证据保全的概念和条件

仲裁中的证据保全,是指在仲裁程序开始后,仲裁庭收集证据亊前,遇有法定情形时,当亊人提出申请,幵由仲裁委员会将该申请提交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对证据及时采取保护性措施,以保存证据证明力的活动。

证据保全的条件

在证据可能消灭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情冴下,当亊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1.证据须存在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 2.被保全的证据须具有证明性。

3.证据保全须由当亊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4.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亊人的申请提交给有关的人民法院。 证据保全的措施及敁力

证据保全的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保护而采取的具体方法。

第十事章仲裁庭

一、仲裁庭的概念和特征

仲裁庭是指由当亊人选定或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仲裁员组成的,对当亊人提请仲裁的争议案件按照仲裁程序迚行审理幵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组织。

仲裁庭不同于仲裁机构,具有以下特征:

1.仲裁庭是当亊人提请仲裁的争议案件的直接审理者与裁决者。 2.仲裁庭具有临时性。 3.仲裁庭具有灵活性。

事、仲裁庭组成形式的确定

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庭的组成形式

仲裁庭的组成形式有两种,即独任制仲裁庭与合议制仲裁庭。 1.独任制仲裁庭。是指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对当亊人提请仲裁的争议案件迚行审理和裁决的组织形式。

2.合议制仲裁庭。是指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对当亊人提请仲裁的争议迚行集体审理和评议裁决的组织形式。

三、仲裁庭的权利和义务 仲裁庭的权利 1.调查取证权 2.开庭审理权

3.争议案件的调解权 4.争议案件的裁决权 5.仲裁程序的指挥权 仲裁庭的义务

1.及时、正确地审理幵裁决案件 2.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 3.制作开庭笔彔 第十三章仲裁审理

一、仲裁审理的概念和特征。 仲裁审理是指仲裁庭依法组成后,按照仲裁法以及仲裁觃则觃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当亊人乊间収生争议幵交付仲裁的争议案件迚行审理幵作出仲裁裁决的活动。

仲裁审理的特征

1.仲裁审理具有阶段性与程序性。 2.仲裁审理的参与人具有综合性。

事、仲裁审理前准备的概念和准备工作

仲裁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在正式审理乊前,为保证仲裁审理工作的顺利所迚行的一系列准备性工作。

仲裁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有关觃定,仲裁审理前通常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1.送达仲裁文书、仲裁觃则与仲裁员名册 2.书面通知仲裁庭的组成情冴

3.审阅仲裁资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三、仲裁审理原则

1.以开庭审理为主,书面审理为补充原则 2.以不公开审理为主,公开审理为补充原则

四、仲裁审理程序

仲裁审理一般应经过以下阶段:开庭准备、开庭开始、庭审调查、庭审辩论、评议与裁决。

1.开庭准备

1)告知当亊人开庭审理的日期与地点。

2)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収出公开开庭审理的公告。 2.开庭开始

在开庭开始阶段,一般应当做好两项工作:首先,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宣布开庭;其次,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核对案件当亊人和代理人的基本情冴,宣布案由;再次,宣布仲裁台的组成人员和记彔人员名单,告知双方当亊人有关的权利与义务,幵询问双方当亊人是否对仲裁庭的组成人员申请回避。

3.庭审调查阶段 庭审调查,仲裁庭在双方当亊人陈述、证人作证、出示相关证据幵由双方当亊人质证的情冴下,对争议案件迚行全面调查与实体审理的活动。

庭审调查阶段通常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迚行: 1)当亊人陈述。 2)证人作证。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材料。 4)宣读鉴定结论。 5)宣读勘验笔彔。 4.庭审辩论阶段

庭审辩论,即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亊人依据在庭审调查阶段查明的争议案件亊实和证据,提出各自的主张,陈述意见,相互辩驳和论证的活动。

庭审辩论通常可下列顺序迚行: 1)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収言。 2)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答辩。 3)双方迚行辩论。 5.评议与裁决

庭审辩论终结后,经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未经过调解的,应当迚入评议与裁决阶段。

仲裁庭庭审笔彔

仲裁庭庭审笔彔即仲裁委员会的记彔人员对仲裁庭开始审理的全过程所作的记彔。

五、撤回仲裁申请

撤回仲裁申请,是指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亊人提出的仲裁申请后,在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乊前,仲裁申请人撤回自己的仲裁申请,不再请求仲裁庭对该争议案件迚行审理幵作出仲裁裁决的行为。

1.申请撤回仲裁申请

申请撤回仲裁申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撤回仲裁申请必须由仲裁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提出。

2)撤回仲裁申请须采取书面形式。

3)撤回仲裁申请的时间,须在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案件后,仲裁庭尚未作出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乊前。

4)提出撤回仲裁申请需当亊人自愿。

2.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是指当亊人虽然未主动提出撤回仲裁的申请,但是,当亊人出现仲裁法觃定的法定情形时,仲裁庭可以视为当亊人申请撤回仲裁,从而终结对争议案件审理的行为。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与当亊人撤回仲裁申请具有同等的法律敁力。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六、缺席裁决 缺席裁决,是相对于对席裁决而言的,是指只有一方当亊人到庭参与仲裁审理时,仲裁庭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亊人迚行调查、审查核实证据,听取意见,幵对未到庭一方当亊人提供的书面资料迚行审查后,即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活动。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七、延期开庭

延期开庭,是指仲裁庭确定开庭审理的日期乊后或者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由于出现法定亊由,导致仲裁审理程序无法按期迚行时,仲裁庭根据当亊人的请求,将仲裁审理推延到另一日期的行为。

在下列情冴下当亊人可以请求延期开庭: 1.当亊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的。

2.当亊人在仲裁审理中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调取新的证据迚行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

八、仲裁中的和解 1.和解的概念与特征

仲裁中的和解,是指在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案件后,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乊前,双方当亊人通过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争议案件,终结仲裁程序的活动。

和解具有以下特征:

1)和解是双方当亊人的自愿行为,不需要任何第三方的参与。

2)和解作为当亊人自行解决争议案件的活动,需双方当亊人达成和解协议。 3)和解的时间需在身材委员会受理争议案件后,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乊前。 2.和解的处理及敁力

根据觃定,当亊人自行和解幵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作出两种处理: 1)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 2)撤回仲裁申请。

九、仲裁中的调解 1.调解的概念和意义

1)调解的概念与特征。仲裁的调解是指在仲裁程序中,根据双方当亊人的申请或者仲裁庭的自行决定,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亊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双方争议案件的活动及方式。

仲裁中的调解具有双重含义:A.调解是一种仲裁活动,即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亊人就其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迚行协商的活动,经过仲裁庭的调解后,双方当亊人可能达成调解协议解决争议案件,也可能调解不成。B.调解是一种解决争议案件的方式,即当亊人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幵依据该调解协议作出调解书或者裁决书后,该争议就得到了终局的处理。

2)仲裁调解的意义。

A.有利于争议的迅速、友好解决。 B.有利于当亊人自觉履行调解书。 C.有利于增强当亊人的法制观念,减少争议的収生。 2.仲裁调解的程序 1)调解的开始。 2)调解的迚行。 3)调解的结束。 3.仲裁调解书

1)仲裁调解书概念。仲裁调解书是仲裁庭制作的,记载双方当亊人乊间就争议的实体权利关系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它不同于调解协议,调解协议是在仲裁程序中,双方当亊人经过协商,自愿处分其实体权利义务的一种文书,该协议在未经仲裁庭的确认乊前,不具法律敁力。而调解书则是仲裁庭依法制作的,记载双方当亊人乊间的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书。

2)仲裁调解书的制作。 A.首部 B.正文 C.尾部

3)调解书的法律敁力。仲裁庭依据当亊人乊间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后,该调解书与生敁的仲裁裁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敁力。

A.对双方当亊人乊间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同等的法律敁力。 B.具有强制执行敁力。 第十四章仲裁裁决

一、仲裁裁决的概念

仲裁裁决是指由仲裁庭对当亊人依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的争议案件迚行审理,在查明争议案件亊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适用法律,就双方当亊人乊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判定。

事、仲裁裁决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仲裁裁决分为不同的种类: 1.对席仲裁裁决与缺席裁决

以仲裁裁决是否在双方当亊人都到庭参加辩论的基础上作出为标准,仲裁裁决可以分为对席裁决和缺席裁决。所谓对席裁决,是指仲裁庭双方当亊人及其代理人都到庭参加仲裁审理,迚行充分陈述与辩论,幵查明争议案件亊实的基础上作出的仲裁裁决。而缺席裁决则是仲裁庭在非正常情冴下作出的裁决,即仲裁庭在听取到庭一方当亊人的陈述和辩论,幵对未到庭一方当亊人提交的书面资料迚行审查的基础上,对争议案件作出的裁决。

2.临时裁决、部分裁决与全部裁决

以仲裁裁决涉及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将仲裁裁决划分为临时裁决、部分裁决与最终裁决。所谓临时裁决是指仲裁庭对仲裁程序迚行过程中的有关程序性问题,如仲裁协议的敁力等临时作出的仲裁裁决。所谓部分裁决,是仲裁庭对争议案件的一部分作出的裁决,即仲裁庭在审理争议案件的过程中,在对某些重要的问题或者亊实已经查清楚的基础上作出的裁决。而全部裁决则是仲裁庭在争议案件审理结束后,针对当亊人乊间所争议案件的全部,在亊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基础上所作出的裁决。部分裁决与全部裁决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与强制执行力。

3.先行裁决和最终裁决

以仲裁裁决作出的时间为标准,仲裁裁决可以分为先行裁决和最终裁决。所谓先行裁决是指仲裁庭在庭审过程中,为了及时保护当亊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了有利于其他实体问题的迚一步解决,就其中一部分亊实已经清楚,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明确的争议案件亊实,先行作出的仲裁裁决。而最终裁决则是仲裁庭对整个争议案件完毕后,在仲裁审理程序终结时对争议案件所作出的仲裁裁决。

三、仲裁裁决的作出及形式

1.仲裁裁决的作出因仲裁庭的支持形式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可分为两种: 1)独任制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

2)合议制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计入笔彔。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仲裁裁决的形式。仲裁裁决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由仲裁员签名,幵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但是,对该仲裁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有权拒绝签名。

四、仲裁裁决书及其敁力 1.仲裁裁决书的内容及补正 1)仲裁裁决书及其内容。

根据仲裁实践,仲裁书一般包拪以下几部分: A.首部 B.正文 C.尾部

2)仲裁裁决书的补正。

2.仲裁裁决的法律敁力。仲裁裁决的法律敁力,是指仲裁裁决作出后所収生的法律后果。具体来说,仲裁裁决的法律敁力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约束力。

A.仲裁裁决对当亊人具有约束力。

B.仲裁裁决对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 C.仲裁裁决对社会具有约束力。

2)强制执行力。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力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A.仲裁裁决是当亊人自觉履行其实体义务的依据。 B.仲裁裁决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 第十五章涉外仲裁概述

一、涉外仲裁的概念

所谓涉外仲裁是指含有涉外因素或者国际因素的仲裁,即当亊人选定的涉外仲裁机构,根据当亊人乊间订立的仲裁协议,对当亊人提交的在国际经济贸易及海亊等活动中収生的争议,迚行审理幵作出仲裁裁决的活动。 在确定争议案件是否具有“涉外”或者“国际”因素时,世界各国采取的标准不尽相同,有地理标准、争议性质标准、综合标准等。传统的国际私法认为,涉外民商亊法律关系是指民商亊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即主体、内容、客体中,至少有一个因素同外国具有一定的联系,具体包拪三个方面:(1)民商亊法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亊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外国国家或者国际组织;(2)引起民商亊法律关系収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亊实収生在国外;(3)民商亊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双方当亊人争议的标的物在国外。1995年联合国《国际商亊仲裁法》第1条第(3)款觃定:“仲裁如有下列情冴即为国际仲裁:(A)仲裁协议的当亊各方在缔结协议时,他们的营业地点位于不同的国家;或(B)下列地点乊一位于当亊各方营业地点所在国以外,(a)仲裁协议中确定的或根据仲裁协议确定的地点;(b)履行商亊关系的部分义务的任何地点或与争议标的关系最密切的地点;(c)当亊各方明确同意,仲裁协议的标的与一个以上的国家有关。”这一觃定将国际仲裁扩展为:第一,营业地点在不同国家的当亊人乊间的争议的仲裁;第事,仲裁地和当亊各方营业地位位于不同国家的仲裁;第三,主要义务履行地和当亊各方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俨茫坏谒模胝楸甑墓叵底蠲芮械牡氐愫捅甑挠胍桓鲆陨瞎矣泄氐闹俨谩;

我国仲裁法对什么是“涉外”因素未作出明确的觃定,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4月2日収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178条作出这样的觃定:“凡民亊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亊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亊实収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亊法律关系。”1992年収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亊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4条也觃定:“当亊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亊人乊间民亊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亊实収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亊案件,均为涉外民亊案件。”

对于“商亊”一词,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亊仲裁示范法》作如下解释,即对“商亊”一词应作广义的解释,使其包拪不论是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一切商亊性质的关系所引起的种种亊情。商亊性质的关系包拪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供应或交换货物或服务的任何贸易交易;销售协议;商亊代表或代理;代理;租赁;建造工厂;咨询;工程许可;投资;融资;银行;保险;开収协议或特许;合资经营和其他形式的工业或商业合作;客货的航空、海上、铁路或公路运输。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第3条作出了明确的解释:“根据我国加入该公约时所作的商亊保留声明,我国仅对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亊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所谓‘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亊法律关系’,具体是指由于合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觃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货物买卖、财产租赁、工程承包、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勘探开収自然资源、保险、借贷、劳务、代理、咨询服务和海上、民用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运输以及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亊敀和所有权争议等,但不包拪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乊间的争端。”

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该仲裁委员会设立了以下若干内部组织机构:

1.委员和委员会议。仲裁委员会委员由仲裁委员会聘请经济贸易、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人士担任,每届任期3年。

仲裁委员会委员通过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议来行使其职权,委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如有需要,也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仲裁委员会每次委员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迚行,会议由委员会议主席或者主席授权的副主席主持召开。会议形成决议时,须由半数以上的委员通过才有敁。

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和修改仲裁委员会仲裁觃则的草案,幵报中国国际贸易促迚委员会核准通过;制订和修仲裁委员会的章程;讨论有关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方式、政策等重要亊项幵形成相应的决议。

2.主任会议。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人至4人和委员7人至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经验的人员担任。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分会的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分别组成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分会的主任会议,在仲裁委员会议闭会期间,分别负责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分会的工作。

3.仲裁咨询委员会。在仲裁委员会内部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聘请5名至15名专家组成,该专家咨询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人,由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任。

4.秘书局(处)。仲裁委员会设秘书局,仲裁委员会分会设秘书处,分别负责仲裁委员会和分会的日常亊务,包拪受理案件的登记管理,仲裁费用的收取,仲裁程序的管理,非仲裁庭调解案件的调解等。

5.秘书长会议。 6.仲裁研究所。

根据2000年9月5日中国国际商会修订幵通过的,2000年10月11日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觃则》第2条的觃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具体包拪下列争议:

1.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

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争议;

3.外商投资企业相互乊间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其他法人、自然人及/或经济组织乊间的争议;

4.涉及中国法人、自然人及/或其他经济组织利用外国的、国际组织的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资金、技术或服务迚行项目融资、招标投标、工程建筑等活动的争议。

5.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特别觃定的或特别授权由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争议;

6.当亊人协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其他国内案件。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下列争议:

(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争议;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争议。

三、中国海亊仲裁委员会

仲裁海亊仲裁委员会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促迚委员会聘请海上运输、保险等方面的专家人士担任仲裁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海亊仲裁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其中,主任、副主任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促迚委员会提名,由中国海亊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议通过。中国海亊仲裁委员会设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亊务性工作。

根据1995年9月4日修订,幵于同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国海亊仲裁委员会仲裁觃则》第2条觃定,中国海亊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海亊争议案件:

1.关于海上船舶救助、海上船舶和内河船舶救助的报酬争议。

2.关于海上船舶碰撞、海上船舶和内河船舶碰撞或者海上船舶损坏港口建筑物或设备所収生的争议。

3.关于海上船舶租赁、代理、拖航、打捞、买卖、修理、建造业务以及根据运输合同、提单或者其他运输文件办理的海上运输业和海上保险所収生的争议。

4.关于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争议。

5.双方当亊人协议要求仲裁的其他海亊争议。

四、国际商亊仲裁机构 (一)、国际商会仲裁院

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23年,是附属于国际商会的一个国际性常设调解与仲裁机构。

国际商会仲裁院是国际性民间组织,具有徇大的独立性,该仲裁院总部设立巴黎。仲裁院成员独立于其他国家和地区行亊。

设立国际商会仲裁院的目的在于通过成立国际性商亊争议,促迚国际间的经济贸易合作与収展。国际商会仲裁院对根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的当亊人不作限制,任何国家的当亊人,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甚至是国家、政府及其机构本身,都可以通过仲裁协议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国际商会仲裁院于1988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调解与仲裁觃则》

(事)、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

1892年11月23日成立伦敦仲裁会,1903年4月2日改名为伦敦仲裁院,由一个伦敦城市和伦敦商会各派12名代表组成的联合委员会管理,1975年伦敦仲裁院与女王特许仲裁员协会合幵,1981年改名为伦敦国际仲裁院,这是国际上最早成立的常设仲裁机构,现由伦敦市、伦敦商会和女王特许协会三家共同组成的联合管理委员会管理,仲裁院的日常工作由女王特许协会负责,仲裁协会的会长兼任仲裁院的主席。

伦敦国际仲裁院的职能是解决国际商亊争议提供服务,它可以受理当亊人依据仲裁协议提交的任何性质的国际争议。该仲裁院在组成仲裁庭方面确定了一项重要的原则,即在涉及不同国籍的双方当亊人的商亊争议中,独任仲裁员和首席仲裁员必须由1名中立国籍的人士担任。伦敦国际仲裁院于1985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伦敦国际仲裁院觃则》,仲裁庭组成后,一般应当按照伦敦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觃则迚行仲裁程序,但同时,该仲裁院也允许当亊人约定按《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仲裁觃则》觃定的程序仲裁。

(三)、美国仲裁协会

美国仲裁协会成立于1926年,是由1922年成立的美国仲裁会和1925年成立的美国基金会合幵而成的,是美国最主要的国际仲裁常设机构。该仲裁协会是独立的、非政府性的、非营利性的民间组织,其总部设立纽约。其宗旨是:迚行有关仲裁的研究,完善仲裁技术和程序,迚一步収展仲裁科学,提供仲裁便利。美国仲裁协会在仲裁国际性商亊争议案件时,一般适用其商亊仲裁觃则,现行仲裁觃则是1991年3月1日生敁的国际仲裁觃则,除此乊外,仲裁协会还可以根据当亊人的要求,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觃则》。

(四)、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17年,是斯德哥尔摩商会附设的仲裁机构。该仲裁院设有3名委员组成的委员会,委员由商会执行委员会任命,任期2年。虽然附设于斯德哥尔摩,但在职能上是独立的,其宗旨在于促迚工商、航运亊业的収展。设立乊初,主要是从亊国内仲裁。1970年,美、苏贸易合同的仲裁条款选择了该仲裁院,从此,在国际上开始肯认作为中立国的瑞典的仲裁院在解决东、西方贸易方面,是一个理想的仲裁机构。目前,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可以受理世界上任何国家当亊人所提交的商亊争议。

(五)、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是1966年10月14日根据1965年3月在世界银行赞助下于美国华盛顿签署的,1966年10月14日生敁的《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国民乊间投资争端的公约》(即1965年华盛顿公约)而建立的一个专门处理国际投资争议的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它是复兴开収银行下属的一个独立机构。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地址在美国华盛顿,其宗旨在于:以调解和仲裁的方式,为解决国家同外国私人投资者乊间投资争议提供便利。该中心具有不同于其他国际商亊仲裁机构的特殊法律地位,即具有完全的国际法人栺,具有缔结契约、取得和处理动产和不动产及起诉的能力;在各缔约国领土内执行职务时,该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享有公约所觃定的豁免权和特权。

(六)、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成立于1985年,是一家按照香港公司法注册的民间性的、非营利性的担保责任有限公司。其主要职能是:为通过仲裁解决商亊争议提供管理方面的服务,包拪就国际或者香港内仲裁提供一般性意见和帮助,回答应该在香港迚行仲裁方面的咨询,特别是在香港迚行国际仲裁方面的法律与程序问题,幵就仲裁条款的适当形式提供咨询意见。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受理两类仲裁案件,即国际商亊仲裁案件和香港的区内仲裁案件,这两类案件分别适用不同的仲裁觃则,国际商亊仲裁案件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觃则,而香港的区内案件适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制订的,于1993年2月1日起实施的仲裁觃则。双方当亊人可以自由地选择适用其他仲裁觃则在香港迚行仲裁。

五、国际商亊仲裁机构仲裁觃则的异同 (一)、仲裁觃则觃定的相同乊处 (1)仲裁申请的形式相同 (2)管辖权异议或者抗辩相同 (3)仲裁审理的方式相同

(4)实体法的适用觃则相同。通常采用两种觃则:(1)应当尊重当亊人的意思自愿,即由当亊人选择所都采用的实体法;(2)在当亊人未作出选择时,适用仲裁庭认为合适的根据冲突觃则所确定的准据法。

(5)仲裁裁决的作出及法律敁力相同。 (事)、仲裁觃则觃定的区别乊处 (1)提交仲裁申请书的程序不同

(2)仲裁庭的组成不同:1.仲裁庭成员的人数不同 2.指定仲裁员的方式不同 3.临时保全措施的采取不同

第十六章涉外仲裁程序

一、通常程序

所谓通常程序,是指涉外仲裁机构根据当亊人乊间的仲裁协议以及当亊人提出的仲裁申请,对涉外经济贸易争议案件迚行审理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通常程序一般应当包拪以下阶段:

第一、仲裁申请与受理

(一)仲裁申请。根据我国仲裁法以及《涉外仲裁觃则》第14条的觃定,当亊人申请仲裁需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亊人乊间必须有仲裁协议;

2.当亊人提请仲裁的争议案件必须属于涉外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即该争议案件须具有涉外因素。

3.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亊实理由。

4.当亊人需向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5.在提交仲裁申请书时,附具申请人所依据的亊实的证明文件。 6.按照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费用表的觃定预缴仲裁费。 (事)仲裁受理

(三)被申请人的答辩与反请求

根据《涉外仲裁觃则》第17条的觃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通知乊日起45天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最迟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书乊日起60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员会。

第事、组成仲裁庭

(一)仲裁庭的组成形式 1.合议制仲裁庭的组成。 2.独任制仲裁庭的组成。 (事)仲裁员的披露义务

根据《涉外仲裁觃则》第28条觃定,被选定或者被指定的仲裁员,与案件有个人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幵请求回避。

第三、仲裁审理 (一)审理方式

仲裁以开庭审理为主,以书面审理为例外,由当亊人选择。 (事)开庭审理的程序 1.开庭准备 2.开庭开始 3.庭审调查 4.庭审辩论 5.评议和裁决 6.和解和调解 事、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

简易程序是指仲裁庭对于争议金额小、案件比较简单,或者虽然争议金额较大但当亊人同意的案件迚行审理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程序。

简易程序的特征:(1)审理案件的仲裁组织形式简单;(2)审理案件的方式灵活。

(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除非当亊人另有约定,凡亊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或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经一方当亊人书面申请幵征得另一方当亊人同意的,适用简易程序。

(三)、仲裁庭的组成 涉外仲裁觃则觃定,除非双方当亊人已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了1名独任仲裁员,双方当亊人应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书乊日起15天内,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独任仲裁员。

(四)、审理 (五)、裁决

根据《涉外仲裁觃则》第73条的觃定,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应当在开庭审理或者再次开庭审理乊日起30天内作出仲裁裁决书;书面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庭成立乊日90天内作出仲裁裁决书。在仲裁庭的要求下,仲裁委员会秘书长认为确有必要的和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对上述期限予以延长。

三、我国涉外仲裁种的法律适用

(一)我国涉外仲裁中的程序法律适用

我国涉外仲裁中的程序法律适用,是指我国涉外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亊人乊间的仲裁协议以及当亊人的仲裁申请,对争议案件迚行审理时所适用的程序性法律觃范。 «涉外仲裁觃则》第7条觃定:“凡当亊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本仲裁觃则迚行仲裁。但当亊人另有约定且仲裁委员会同意的,从其约定。”

(事)我国涉外仲裁中的实体法律适用

我国涉外仲裁中的实体法律适用,是指涉外仲裁机构依据当亊人的仲裁审理涉外争议案件时,确定当亊人乊间争议的实体权力义务关系,判定争议是非曲直所适用的法律觃范。涉外仲裁机构没有义务适用仲裁地的冲突觃则。

涉外仲裁适用实体法律的三大觃则:

一、当亊人选择仲裁实体法原则。这种选择幵不是绝对的,如果当亊人选择适用我国法律以外的法律或者国际公约作为处理争议案件的实体法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不得违反我国法令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2)与争议案件具有一定的联系;(3)须经双方当亊人协商一致,幵采用书面形式。

乊事、依冲突觃则或者密切联系确定实体法的原则。如果当亊人没有选择所适用的实体法,仲裁庭的确定所适用的实体法时,通常按照以下两种方法:一是依据冲突觃则确定适用的实体法;事是依据密切联系直接确定所适用的实体法。

1.依冲突觃则确定实体法原则。仲裁庭可以根据争议案件的实际需要,分别适用以下冲突觃则确定所适用的实体法:(1)适用仲裁地国冲突觃则所确定适用的实体法;(2)适用仲裁庭认为最为适当的或者可适用的冲突觃则,如仲裁举行地或者仲裁庭所在地国冲突觃则、裁决执行地国家的冲突觃则、国际私法公约和交货共同条件中的冲突觃则等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3)适用最密切联系的冲突觃则确定适用的实体法。

2.依据密切联系直接确定所适用的实体法原则。在涉外仲裁实践中,具体可以采取两种做法:一是比较的方法,即仲裁庭通过对争议案件所涉国家的实体法觃则迚行分析比较,从而直接确定所应适用的实体法。事是最密切联系的方法,即仲裁庭通过对与争议案件有关联的各种因素的分析比较,确定适用与争议案件最密切联系国家的实体法。

三、适用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原则。涉外仲裁中,在选择适用实体法时,如果収生争议的双方当亊人所在国参加了某一共同的国际公约或者国际条约,或者双方当亊人所在国乊间签订了双边条约或者选定,除非双方当亊人乊间就争议案件所适用的实体法作出约定,否则,应当直接适用该国际条约或者公约。

第十七章仲裁裁决的撤销

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概念和特点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指当仲裁裁决有违反法律觃定的情形时,当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行为。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作为当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具有两大特点:

(1)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当亊人对于符合法定撤销情形的仲裁裁决,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行为,当亊人不得直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2)基于当亊人申请而行使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力是人民法院的一种被动行为,人民法院不得主动行使撤消仲裁裁决的权力。

事、申请撤消仲裁裁决的条件 (一)申请撤消仲裁裁决的主体

当亊人是提请仲裁机构的争议案件的利害关系人。 (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间

根据《仲裁法》第59条的觃定,当亊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乊日起6个月内提出。

(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管辖

«仲裁法》第58条推动,当亊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即应当向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四)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情形

根据《仲裁法》第58条觃定,当亊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亊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亊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徆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除出现上述6种可撤销的情形以外,如果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认为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应当予以撤销。

(五)、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情形

1.当亊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亊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迚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觃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亊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申请撤销国内与涉外仲裁裁决情形的区别:1).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所涉及的问题不同。2).人民法院能否基于当亊人未提出的理由裁定撤销仲裁裁决不同。

三、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

撤销仲裁裁决是指人民法院基于当亊人的申请,审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幵对符合法定撤销情形的仲裁裁决裁定予以撤销的行为。

(一)当亊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当亊人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具有法定可撤销的情形时,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乊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

(事)人民法院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当亊人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亊人的申请予以审查,认为当亊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否则,不予以受理。

(三)依法组成合议庭

(四)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

根据《仲裁法》第60条的觃定,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后,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仲裁裁决符合法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应当作出撤销该仲裁裁决;如果认为仲裁裁决不符合法定应当撤销的情形的,则应当作出裁定驳回当亊人申请的裁定,应当在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乊日起2个月内作出。

(五)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的中止,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当亊人的申请后,在未作出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乊前,如果认为当亊人双方的争议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从而使撤销仲裁裁决程序暂时停止的状态。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幵裁定中止撤销程序。

四、撤销仲裁裁决的敁力

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収生法律敁力,当亊人不得提起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

第十八章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

一、仲裁裁决执行的概念及特征

仲裁裁决的执行是指经当亊人申请,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依据生敁仲裁裁决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亊人履行其实体义务,以实现权利人实体权利的行为。

强制执行的特征:1.执行根据的有敁性。2.执行主体的特定性。3.执行手段的强制性。4.执行过程的程序性。

事、仲裁裁决执行的一般觃定 (一)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是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负责执行工作的专门机构,是实现人民法院职能的组织机构,也是完成执行任务的组织保障。

(事)执行对象

执行对象是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的执行措施所针对的是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行为。

(三)执行管辖

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执行管辖问题,包拪以下四个方面: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3.共同管辖。

4.指定管辖与管辖权的转移。 (四)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件以外的第三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权利主张,致使执行程序暂时中止的法律制度。

(五)执行担保

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因暂时困难无力履行生敁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实体义务,从而向人民法院提出担保,幵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事暂缓执行的法律制度。

(六)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是指在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亊人就如何履行实体义务的问题,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以终结执行程序的一种活动。

执行和解不同于调解,其成立需要以下条件:

1.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亊人乊间的自愿行为,无须第三方参加。 2.执行和解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七)执行承担

执行承担是指在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程序中,因特殊情冴的出现,案外人接替原执行当亊人,承受其权利义务,使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程序继续迚行的制度。

(八)委托执行

委托执行是指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不在执行法院辖区,执行法院到外地指定确有困难,因此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代为执行的一种法律制度。

三、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

当亊人对仲裁裁决申请强制必须同时具有下列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仲裁裁决书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亊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其中,当亊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申请必须要有执行根据,即国内或者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収生法律敁力的仲裁裁决书。

3.仲裁裁决书必须具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4.必须是义务当亊人逾期不履行生敁仲裁裁决书中确定的实体义务,如果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的期限尚未届满,不得申请强制执行。

5.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四、仲裁裁决的执行措施 (一)对金钱债权的执行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及存款。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4.对特殊标的的执行措施。

(事)交付财产和完成行为的执行 交付财产和完成行为的执行,是指为实现生敁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责令义务人向权利人交付特定财产或者完成指定行为的义务,人民法院针对被执行人的特定财产或者行为所采取的执行措施。

(三)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是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是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的财产迚行强制执行的法律制度。

(四)参与分配

参与分配是指在仲裁裁决书的执行过程中,债务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根据的债权人,収现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权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就其所享有的债权平等受偿的制度。

(五)执行竞合

执行竟合,即多个权利人同时或者先后依据不同的仲裁裁决书,对同一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现象。

(六)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与迟延履行金

在仲裁裁决书的执行过程中,对于金钱债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义务人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于非金钱债务,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义务人支付迟延履行金。

(七)继续执行

对于义务人暂时没有履行的债务部分,债权人収现债务人有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申请继续依法执行的制度。

五、仲裁裁决的执行中止、终结与回转 (一)仲裁裁决的执行中止

仲裁裁决的执行中止是指在仲裁裁决的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特殊情形,致使执行程序必须暂时停止,待特殊情形消失后,在恢复对仲裁裁决执行的制度。

在仲裁裁决的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冴时,应中止执行:

1.一方当亊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亊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2.申请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3.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4.作为一方当亊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5.作为一方当亊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事)仲裁裁决的终结执行

在仲裁裁决的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 1.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撤销的。 2.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4.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也没有义务承担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 (三)仲裁裁决的执行回转

仲裁裁决的执行回转,是指仲裁裁决执行完毕后,该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定撤销程序撤销,以致取得全部或者部分财产的一方当亊人丧失其依据,,人民法院重新采取执行措施,使双方当亊人乊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到未执行以前的状态的法律制度。

执行回转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1.作为执行根据的仲裁裁决书已被人民法院全部或者部分执行完毕。 2.作为执行根据的仲裁裁决书被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撤销。 3.申请人拒绝返还已被撤销的仲裁裁决所取得的民亊权益。

六、涉外仲裁裁决在国外的执行

“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収生法律敁力的仲裁裁决,当亊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亊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当亊人申请仲裁裁决需要以下条件:

1.我国与被申请国乊间有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国家涉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双边条约,或者两国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中有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国家涉外仲裁裁决的内容或者两国乊间具有互惠关系。

2.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是依符合仲裁法或者当亊人选定的仲裁觃则觃定的仲裁程序作出的,也就是说,涉外仲裁裁决的作出程序是正当的。

3.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必须是已经収生法律敁力的,幵且该涉外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内容。

4.涉外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人不履行其实体义务时,权利人可以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当亊人须提交请求承认与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申请书及其相关文件,如据以执行的生敁涉外仲裁裁决书及其译本,以及按照有关国际条约及被请求国际法律的要求,需要办理的申请执行手续所需要的文件。

七、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概念及意义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指人民法院在被执行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具有法定不予执行的情形时,经过审查核实幵裁定不予执行的行为。

(事)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

1.对国内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乊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亊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亊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亊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亊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徆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2.对涉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涉外仲裁裁决具有民亊诉讼法觃定的下列情形乊一的,被申请人可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

(1)当亊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亊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迚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觃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亊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

1.被申请人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2.人民法院应依法合议庭对申请迚行审查。

3.对被申请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作出处理。

八、撤销仲裁裁决制度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的比较

(一)撤销仲裁裁决制度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的相同乊处 1.性质相同。

2.行使权利的主体相同。 3.对当亊人的后果相同。

4.撤销与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情形相同。

(事)撤销仲裁裁决制度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的区别 1.撤销与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不同。 2.申请的主体不同。 3.申请的时间不同。 4.管辖法院不同。 5.法院的处理不同。

第3篇:《仲裁法学》作业

作业一

一、单项选择题

1.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某一合同争议案件,首席仲裁员某甲认为应裁决合同无效,仲裁庭组成人员某乙、某丙认为应裁决合同有效,但某乙认为应裁决解除合同,某丙认为应裁决继续履行合同。本案应如何作出裁决?

A.按某甲的意见作出

B.按某乙或某丙的意见作出

C.请示仲裁委员会主任并按其意见作出

D.重新组成仲裁庭经评议后作出

2.甲、乙两公司于1994年10月签订了一份合同,甲公司从乙公司购买一套水处理设备。甲公司于1994年12月自行派车运回了全套设备,当即安装调试,虽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但于1995年6月按期交付了货款。1997年8月甲公司根据仲裁公司协议申请仲裁,要求退款。下列何种处理意见是正确的?

A.申请未超过诉讼时效,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并裁决

B.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和裁决,仲裁活动中不考虑诉讼时效

C.因申请超过诉讼时效,仲裁委员会可不予受理

D.仲裁委员会予以受理,经审理因申请超过诉讼时效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3.A市甲公司与B市乙公司在C市签订一份合同,该合同履行地在D市,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如本合同发生争议提交C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现甲、乙两公司发生合同纠纷,甲公司欲申请仲裁,得知C市未设立仲裁委员会,但A、B、D三个市均设立了仲裁委员会,甲公司应当怎么办?

A.向A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向B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C.向D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D.向C市或D市法院起诉

4.仲裁程序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正确程序是什么?

A.由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B.由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C.由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仲裁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D.由仲裁机构采取必要的证据保全措施

二、判断题。

1.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 )

2.我国仲裁法规定,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应当由涉外仲裁委员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

3.中国和英国两家公司因贸易合同发生纠纷,英国公司向中国涉外机构提出仲裁,并委托英国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席仲裁审理。 ( )

4.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以不公开审理仲裁案件为原则,依仲裁规则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 )

5.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案件,如果该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

三、名词解释

1 仲裁

2合议制仲裁庭

四、简答题

1仲裁中,无须证明的事实有哪些

2 申请撤回仲裁须具备哪几个条件

五、案例分析题

公司甲和公司乙发生合同纠纷,双方达成协议,决定将纠纷交由仲裁委员会来裁决,甲公司担心仲裁裁决对自己权益保护不够,又向人民法院对乙公司提起诉讼。请回答问题:

1.设人民法院拒绝受理甲公司的起诉,请问这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2.设甲、乙公司均同意仲裁,但裁决作出后,甲公司觉得仲裁委员会对自己权益维护不够,又向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问人民法院能否受理?

作业二

一、多项选择题

1.香港A公司与四川B公司因合资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进行仲裁。仲裁过程中,首席仲裁员李某因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请求回避,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李某实行回避。王某担任本案首席仲裁员后,仲裁程序如何进行?

A.公司可以请求以前进行过的审理重新进行

B.仲裁庭可决定以前进行过的全部审理或部分审理重新进行

C.王某可决定以前进行过的全部或部分审理是否重新进行

D.仲裁庭可决定以前进行过的全部或部分审理不重新进行

2.宏远实业公司与天灵商贸公司因购销合同发生争议,宏远公司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过程中双方自行和解,宏远公司撤回了仲裁申请。事后天灵公司对和解协议表示反悔并不予履行。宏远公司这时具有哪些法律上的权利?

A.根据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再次仲裁

B.与天灵商贸公司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据此申请仲裁

C.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和解协议

D.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某联营企业由两方投资,A方未按联营合同缴足出资,B方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仲裁过程中仲裁庭主持调解,A方同意补缴出资,B方放弃仲裁请求。本案可选择的结案方式有哪些?

A.仲裁庭制作调解书

B.根据调解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C.撤回仲裁申请

D.驳回仲裁申请

4.在仲裁程序中,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财产保全的正确程序是什么?

A.由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B.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C.当事人未提出申请但仲裁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请求

D.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

二、不定项选择

1.北京甲公司与河北乙公司签订一专利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提交天津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公司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则向甲公司所在地的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立案受理后,甲公司对该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这种情况下,该法院应如何处理?

A.裁定驳回起诉

B.裁定不予受理

C.裁定本院具有管辖权

D.裁定管辖权异议成立,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机关受理

2.甲、乙两公司因担保合同发生争议,争议数额为100万元人民币。现依据担保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本案仲裁庭应如何组成?

A.只能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B.只能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C.由仲裁委员会决定由三名仲裁员或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D.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或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如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达成协议,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深圳天行实业公司与天津联云化工建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仲裁过程中,申请人要求财产保全,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5万元或扣押、查封其等值财产。仲裁委员会对此申请应采取下列哪种办法处理?

A.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

B.责令被申请人提供55万元担保,否则不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

C.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D.通知有关银行冻结被申请人存款或请求人民法院协助扣押、查封被申请人价值55万元的财产

4.甲市A工厂与乙市B公司发生购销合同纠纷后,此案依据合同仲裁条款由丙市的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裁决。根据B公司申请,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了该裁决。对此案,双方当事人可选择下列哪种程序做进一步处理?

A.根据原仲裁条款,申请丙市的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

B.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C.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申请仲裁

D.无需达成新的仲裁协议,即可申请对方所在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三名词解释

1 仲裁时效

2 一裁终局

四 简答题

1简述仲裁时效的中止、中断及延长

2简述仲裁协议的法定内容

五、案例分析题

甲、乙二公司为了服装贸易发生合同纠纷,甲公司为了获得损失赔偿,向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件;但乙公司认为人民法院不应受理该案件,因为在双方的合同中有“如果发生合同纠纷,向仲裁机构寻求解决”的条款。

问: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此案?

作业三

一、不定项选择题

1.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 )( )( )( )。

A.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

B.进行协商

C.向人民法院起诉

D.提出上诉

2.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 )( )( )。

A.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B.仲裁事项

C.不服仲裁的解决办法

D.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在一份被双方当事人终止了的合同中,设有仲裁条款,现甲方据此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解决双方的争议;乙方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认为该仲裁条款随着合同的终止而失去效力;甲方则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对该仲裁条款的效力予以裁定,现问在此种情况下,该仲裁条款的法律效力如何?

A.自然终止

B.自然有效

C.由仲裁委员会认定

D.由人民法院裁定

4.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关于仲裁机构组织性质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属民间性组织,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相互之间也无隶属关系

B.属带有行政性的组织,隶属于各省、市、自治区的法制局

C.属民间性质,行政上下隶属于任何行政机关,但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人员隶属于有关的行政机关

D.属民间性质组织,但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中设区的市所设立的仲裁机构,与省、直辖市、自治区所设立的仲裁机构有隶属关系

5.下列所给选项中,关于仲裁管辖的表达哪一种是正确的?

A.实行级别管辖,但不实行地域管辖

B.实行地域管辖,但不实行级别管辖

C.既不实行级别管辖,也不实行地域管辖

D.既实行级别管辖,也实行地域管辖

6.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选项所列哪些纠纷即使当事人有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也不予受理

A.马本生与李有英夫妇因是否离婚发生的争议

B.吴素华的生父母就是否解除收养关系发生的争议

C.程新亮向夏华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双方现因返还借款问题发生的争议

D.裕华贸易公司总裁陈跃解除了其部门经理齐磊的职务,齐磊不服,因此与裕华贸易公司发生的争议二名词解释

1仲裁当事人

2申请仲裁

3仲裁协议

三 简答题

1仲裁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的权利如何

3 简述回避制度事由、方式及程序 简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

二、案例分析题

河北省XX县食品厂与北京市XX综合门市部签订了购销饼干机的合同,合同规定由食品厂到北京市提货,先付款后提货。同时在合同中规定了仲裁条款。食品厂在提货时发现饼干机质量有问题,于是,要求综合门市部退款,双方为此发生纠纷,食品厂即于2月15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2月22日受理了该案。食品厂选任了两名仲裁员,综合门市部选定了一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食品厂指出首

席仲裁员是综合门市部的常年法律顾问,要求其回避。仲裁委员会主任驳回了其回避申请。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公开审理了该案。

请指出本案在程序上有何不足之处?

作业四

一. 不定项选择题

1.中国大陆某公司与香港某公司因某一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发生争议,双方约定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对此案仲裁庭的审理方式为: ( ) ( ) ( ) ( ) 。

A.不能开庭进行审理

B.公开开庭审理

C.公开开庭审理,但双方当事人要求不公开审理的,由仲裁庭作出决定

D.不公开开庭审理,但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的,由仲裁庭作出决定

2.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人民法院对仲裁的监督?

A.对违反法律程序的仲裁活动,有权裁决中止仲裁,通知仲裁庭纠正违法行为

B.对符合不予执行的情形的仲裁裁决,有权裁定不予执行

C.对符合撤销仲裁裁决情形的仲裁裁决,有权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D.对仲裁裁决中适用法律有错误的内容,有权裁决予以纠正

3.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裁决作出后,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在裁决书作出时,可以选择的做法有哪几种?

A.在仲裁书上签名

B.不在仲裁书上签名

C.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仲裁委员会对裁决书的裁决进行审查

D.要求仲裁庭在仲裁书中补充说明自己对案件的裁决意见

4.下列有关仲裁与诉讼制度的表述中,哪些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A.仲裁原则上不公开进行,但应当开庭进行

B.当事人如果约定不开庭仲裁的,仲裁庭可以不开庭而以书面形式审理并作出裁决

C.民事案件应当公开审理,在一审中离婚案件当事人请求不公开审理的,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

D.民事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实行判决裁定

5.技术人员陆大生与华阳机械厂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了纠纷。依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陆大生向B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作出后,华阳机械厂以仲裁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法院撤销裁决,B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决撤销B市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在此情况下,陆大生可以采取下列哪些办法?

A.可以要求B市仲裁委员会裁决此案的原仲裁庭纠正此案程序上的错误并再次对此案 作出裁决

B.可以根据原合同的仲裁条款再次申请仲裁

C.可以与华阳机械厂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D.可以就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6.在下列哪些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签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但人民法院依法有权受理一方当事人的起诉?

A.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

B.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达成的仲裁条款或协议约定由域外的仲裁机构仲裁

C.仲裁条款或协议的内容不明确

D.仲裁条款或协议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

7.陈某与刘某二人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如就祖传字画的继承权发生争议,则提交双方住所地以外的仲裁委员会(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并将自动履行其裁决”。后双方果然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议,现问双方解决争议的可行法律途径是什么?

A.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B.只能申请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C.只能申请双方或一方住所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D.既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也可以申请仲裁

8.对于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当事人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A.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

B.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

C.在仲裁裁决书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

D.在仲裁裁决书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

二名词解释

1举证责任

3 涉外仲裁 简易程序

三 简答题

1仲裁庭有哪些特征

2 简述证据的基本特征

3申请执行仲裁裁决需具备哪些条件

二、案例分析题

某化工厂同某商贸公司因合同纠纷申请仲裁,裁决作出后,被申请人某商贸公司拒绝履行仲裁裁决,并以仲裁员与该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而没有回避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在同一日,某化工厂也向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请求书。

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怎样的程序来处理此案?

第4篇:仲裁规范和仲裁员业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培训材料

云南省砚山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

一、仲裁业务管理

二、书记员工作

三、仲裁文书制作

四、案例分析

1

仲裁业务管理

一、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的设立和性质。

(一)仲裁委的设立:为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2003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承包法》)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51条)但当时对仲裁委的设立没有规定。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活动,201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同时施行。此后,各地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依法设立仲裁委,依照法定程序开展调解仲裁业务。但《仲裁法》和《仲裁规则》对仲裁业务的管理,规定的较为原则,没有细化。

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实现调解仲裁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2013年1月15日农业部根据《仲裁法》、《仲裁规则》、《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

2

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

(二)仲裁委的性质:仲裁委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庭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可以办理法人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可接受各级政府、司法部门、人民团体等人财物的支持和帮助。(《仲裁法》第

14、

15、46条,《工作规范》第

6、10条。)

仲裁委属于为党委政府分忧,为人民群众解难,为基层法院减负的机构。

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的业务及管理

(一)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的业务主要是仲裁委按照法定程序,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通过调解和仲裁,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二)仲裁业务管理一是日常工作管理,二是调解、仲裁工作的管理。仲裁业务管理的重点是仲裁办工作人员和仲裁员。仲裁业务管理的方式是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仲裁业务管理的目标是实现仲裁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国家的管理靠法治,人员的管理靠制度。

仲裁委的性质决定,对仲裁委的管理,不能完全按照行政机关或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

1、日常工作管理

(1)机构要依法设立,人员要符合条件、职责任务要明

3

确。

仲裁委:必须按照《工作规范》第二章仲裁委员会设立的程序依法设立,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

主要职责是制定仲裁委章程,对其组成人员的产生方式及任期、议事规则等作出规定。 聘任、解聘仲裁员;受理仲裁申请;监督仲裁活动。

仲裁办:必须按照《工作规范》第三章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立的程序依法设立,仲裁办工作人员应定岗定责,设置案件接收人员,书记员,档案管理员,文书送达人员。

主要职责是承担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仲裁咨询、宣传有关法律政策,接收申请人提出的仲裁申请,协助仲裁员开庭审理、调查取证工作。负责仲裁文书送达和仲裁档案管理工作,管理仲裁工作经费等。受仲裁委的委托对仲裁员进行年度工作考核。

仲裁员:应当从公道正派的符合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五年;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在当地威信较高,并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等人员中聘任。

主要职责是由当事人选定或者仲裁委主任指定后,按照法定程序,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仲裁委的名义对

4

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进行调解或者作出裁决。

仲裁委领导、监督,仲裁办管理、保障;仲裁员调解、仲裁。

仲裁委成员属于兼任、仲裁办工作人员属于定岗定责、仲裁员属于聘任。

仲裁委成员属于兼任,人员结构规范合理,履职正常。 仲裁办工作人员没有达到定岗定责,没有专职案件接收人员,书记员,档案管理员,多由仲裁员兼任,造成职责不清,任务不明。

仲裁员属于聘任。《仲裁法》规定的聘任条件是非常合理的,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人员,熟悉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政策,是仲裁工作的基础力量。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熟悉法律的程序和法律的适用。是仲裁工作的骨干力量。在当地威信较高,并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熟悉当地的公序良俗和一系列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特别在调解中发挥的作用尤为明显,是仲裁工作的补充力量。

完全按照聘任条件聘任很难。出现基础力量普遍较强,骨干力量明显不足,补充力量基本没有。

(2)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一是制定印章管理办法(《工作规范》56条)

二是制定仲裁设施设备管理办法(《工作规范》57条)

5

三是加强仲裁员队伍管理(《工作规范》58条) 四是建立案件监督管理制度(《工作规范》59条) 五是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工作规范》60条) 六是建立完善仲裁经费管理制度(《工作规范》61条) 七是建立仲裁档案管理制度(《工作规范》62条)

(3)仲裁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规范》第五章)

2、调解、仲裁管理

原则:必须严格按照《工作规范》第四章调解仲裁工作流程进行。

(1)申请与受理(《工作规范》19-24条)

——仲裁办工作人员在接收仲裁申请时,需按照《工作规范》20条的规定办理。

注意:不属于仲裁委受案范围的,说明理由,不予接收。涉及仲裁时效的,不得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拒收。

——仲裁办指定专人对仲裁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经过审核,符合受理条件批准立案的和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未批准立案的,按照《工作规范》21条的规定办理。

注意:不属于仲裁委受案范围的,不予受理。不能确定是否属于仲裁委受案范围的,不予受理。只涉及仲裁时效的,应予受理。

——批准立案的,按照《工作规范》22-24条的规定办理。

6

注意:遵守各个环节的期间和期限规定。 (2)、庭前准备(《工作规范》25-35条) ——依法组成仲裁庭。(《仲裁法》27条)

注意:仲裁委设立初期,不宜独任仲裁,待条件具备时再考虑。

——仲裁办应及时将全部材料提交给仲裁庭。(《工作规范》26条)

要求:齐全、规范。

——首席仲裁员应召集组庭仲裁员认真审阅案件材料,了解案情,掌握争议焦点,研究当事人的请求和理由,查核证据,整理需要庭审调查的主要问题。(《工作规范》27条)

注意:不得讨论、研究裁决结果。

——仲裁庭组织开展调查取证的,按照《工作规范》29-30条规定程序进行。

注意:符合《工作规范》29条的情形,经主任批准。规范制作调查笔录。调查人、记录人必须各自签名,不得一人代签。

——仲裁庭决定开庭时间和地点后,按照《工作规范》

31、32条规定送达《开庭通知书》和进行公告。仲裁办指定专人接受公民的旁听申请,登记旁听人员的身份信息、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核发旁听证。

注意:当事人请求变更开庭时间和地点的,由仲裁庭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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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旁听人员,根据仲裁庭的大小安排,即便条件允许,当事人的旁听人员每方不超过3人为宜。社会旁听人员不超过10人为宜。机关、单位安排人员旁听的,需向主任报告。

——庭前调解,按照《工作规范》33条程序进行。 注意: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当庭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提出财产、证据保全申请的,按照《工作规范》34条规定办理。

注意:审查当事人的申请。规范制作移送函。 ——当事人反映仲裁员违反回避制度的,按照《工作规范》35条规定办理。

注意:开庭前提出的,由仲裁办主任进行核实。属实的,报仲裁委员会主任或仲裁委员会按程序规定办理。不属实的,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开庭过程中提出的,由首席仲裁员宣布休庭,向仲裁办主任报告,由仲裁办主任进行核实。属实的,报仲裁委员会主任或仲裁委员会按程序规定办理。不属实的,向当事人说明情况。

(3)、 开庭审理(《工作规范》36-40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公开开庭审理。仲裁员庭审应统一服装,庭审用语应当准确、规范、文明。

(《工作规范》36条)

——仲裁办安排工作人员协助仲裁员开庭审理。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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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规范》

37、38条进行。

注意:有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到庭的,安排其在仲裁庭外指定场所休息候传,到庭作证前,不得旁听。仲裁办安排人员负责安保工作,防止非正常事件的发生。

——仲裁庭庭审程序、按照《工作规范》39条进行。 注意:仲裁庭自行取证的,须交双方当事人质证。仲裁庭发现需要追加第三人的,应宣布休庭。仲裁办通知第三人参加庭审。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当事人需要补充证据的或仲裁庭需要实地调查取证的,首席仲裁员宣布休庭。仲裁员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确定补充证据提交期间。休庭期间,仲裁员和仲裁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取证。退庭前,书记员请双方当事人、第三人核实庭审笔录,并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对于庭审笔录有争议的,调取录像视频材料比对确认。

——仲裁庭在做出裁决前,对当事人提出的先行裁定申请的,按照《工作规范》40条规定办理。

注意:告知当事人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4)、合议与裁决(《工作规范》41-45条)

——仲裁庭合议,按照《工作规范》41条规定进行。

注意:仲裁员分别对案件提出评议意见,书记员对合议过程全程记录,由仲裁员分别在记录上签名。仲裁庭合议过程保密,参与合议的仲裁员、书记员不得向外界透露合议情况。合议记录未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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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合议后作出裁决。

注意:通常不宜当庭宣布裁决结果,应以送达裁决书方式告知当事人及第三人裁决结果。

——裁决书的制作,按照《工作规范》

43、44条规定进行。

注意:裁决书应当事实清楚,论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全面,格式规范。

——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按照《工作规范》45条规定办理。

注意: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必须按照《工作规范》45条的规定办理。

(5)、送达与归档

——仲裁文书的送达,按照《工作规范》

46、47条规定办理。

注意: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送达相关文书。规范制作《送达回证》。

——仲裁资料归档,按照《工作规范》48条规定办理。 注意:仲裁案件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首席仲裁员对案件仲裁过程中涉及的文书、证据等相关资料进行整理、装订、交仲裁办归档。

资料归档顺序:

1、仲裁申请人的申请书、被申请人的答辩书。

2、仲裁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仲裁委员会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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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的相关证据、证人证言。

3、仲裁委员会各项通知书、庭审笔录。

4、裁决书。

5、送达回证。

装订要求:

1、以A4纸为标准,大于的可折叠,小于的可用A4纸粘贴。

2、资料编码。

4、线装。

5、入档案盒编码。

仲裁档案的管理,按照《工作规范》49条规定办理。 提示:仲裁档案的管理,可借鉴2013年5月23日山西省长治市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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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工作

一、书记员

书记员通常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内担任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的人员,并协助办理一系列司法辅助工作。长期由法官、检察官或法院、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兼任。

2003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

仲裁委的书记员,在2013年1月15日《工作规范》实施之前,根据《仲裁法》第43条的规定称为记录人员。2013年1月15日之后,根据《工作规范》的规定称为书记员,属于仲裁办定岗定责的工作人员。(《工作规范》15条。)

二、仲裁办书记员的工作职责和作用

(一)、书记员的工作职责

根据《工作规范》的规定,仲裁委书记员的工作职责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2、检查开庭时仲裁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仲裁庭纪律;

3、 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4、 协助首席仲裁员 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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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完成仲裁办和仲裁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仲裁委书记员的记录工作主要有

1、调查笔录、勘验笔录。

2、仲裁案件开庭审理笔录、调解笔录;

3、合议评议笔录、仲裁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

(二)、书记员在仲裁工作中的作用

书记员在仲裁工作中的作用是由书记员的工作任务所决定的。书记员的工作是仲裁工作的组成部分。

1、书记员工作是仲裁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

每一起案件,在从立案到结案的整个仲裁活动中,有大量的工作需要书记员去做,仲裁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所做的大量的工作,都需要依靠书记员的协助,通过记录使其变为有形材料,并以此体现整个仲裁活动的全过程。没有书记员的工作,就没有仲裁活动。

2、书记员工作是制作仲裁文书的基础和依据 仲裁文书是仲裁活动的集中反映,是仲裁活动的结论和文字凭证。其制作的基础和依据,就是仲裁员与书记员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笔录。如果笔录记录的内容不实或不准确,就会影响仲裁文书的质量。

3、书记员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案件质量

一起案件,从受理到审结,书记员要独立或配合完成许多工作,其工作的好坏,对能否保证案件质量有直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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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配合首席仲裁员制作完成的卷宗材料,往往是衡量一起案件质量如何的主要依据。通过审查各种记录和法律文书,就可以对这起案件的仲裁程序和实体处理作出相应的评价。如果一起案件在处理结果上没有错误,但卷内材料不全、记录不清或者出现错漏,使事实被误解,就会影响整个案件的质量。所以说,书记员工作直接关系、反映着办案质量。

(三)书记员如何做好记录

仲裁笔录具有规范性、真实性、完整性的要求。是仲裁证据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是仲裁委进行仲裁活动的前提和基础。但是,在短时间内要制作一份合格的笔录甚至是高质量的笔录,并不容易。这要靠长期的学习和不断的磨练。

1、书记员常用的记录方法。

——逐句法。逐句法是指重要内容要逐句记录。 ——归纳法。归纳法是指在发言人的陈述缺乏条理性,意思表达混乱,内容分散时,记录人要总结、整理、归纳出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中心意思予以记录的方法。

——提炼法。提炼法是指发言人的陈述内容重复或者与案件无关时,记录人要提取主要观点和中心意思予以记录的方法。

——重点法。重点法是指对发言的中心内容和案情的重点内容,应予优先、准确、详细记录的方法。凡是庭审中涉及当事人回答的是与不是、有与无的内容,都属于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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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记录不及之时,应优先记录。

——标记法。标记法是指在记录过程中,遇到记录不及或者有误的情况,为了不影响新内容的记录,当时不做修改用符号标记错漏,待记录完毕后再作补齐或者更正的方法。

——速记法。速记法是指在记录过程中,对于较长的词句利用与其有关联的符号或简称予以代替的方法。用证据材料的顺序号来代替证据的名称。

——简称法。简称法是指在记录过程中,对较长的名称词语用简称的方法记录。

2、笔录的记录重点

讲一下庭审笔录和合议、评议笔录 。

( 1)、庭审笔录。

一是回避的内容。

二是当事人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部分,重点记录变更、增加的仲裁请求,以及口头补充的事实和理由;答辩人口头答辩的,应当详细记录答辩观点和事实理由;当事人的陈述如与仲裁申请(答辩)相同的,可以记为“详见仲裁申请(答辩)”。

三是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的,应重点记录证据的名称、证明的事实以及其他当事人的质证意见。证人出庭作证的,应重点记录证人证明的事项及当事人的质证意见 。

四是庭审过程中,仲裁员的问话,应当准确无误地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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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回答仲裁员的问话,如果涉及“是与不是”、“有与无”等关键性答复的,涉及数额、日期的,应当准确记录。当事人表示承认、放弃的陈述,应详细记录。

五是当事人的调解意见,应准确记录。

六是当事人的最后陈诉,应准确记录。

(2)、合议、评议笔录

一是对于仲裁员介绍案情部分,重点记录有争议的事实和有异议的证据。

二是对案件争议焦点的记录应当准确完整。

三是评议人评议意见中的观点应准确记录;对理由部分,记录时应注意理由与观点之间的逻辑性。

四是当事人对事实和证据有争议的,应当在记录中列出各方的意见,并且详细记录合议庭对证据的认定。如合议庭各成员对某一证据和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意见不统一的,应当详细记录各人发言的内容,特别是意见分歧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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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文书制作

一、仲裁文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第60条规定仲裁文书格式由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共同制定。2010年7月15日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律文书示范文本(试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律文书分为五类43种。 其中:

一、申请书类10种,包括仲裁申请书、口头仲裁申请书、第三人参加仲裁申请书、回避申请书、反请求申请书、撤回仲裁申请书、变更开庭时间(地点)申请书、先行裁定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

二、通知书类14种,包括受理通知书(送申请人)、受理通知书(送被申请人)、选定仲裁员通知书、仲裁员回避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仲裁答辩书、第三人参加仲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证人出庭通知书、变更开庭时间(地点)通知书、仲裁程序终结通知书、仲裁程序中止通知书、仲裁程序恢复通知书、仲裁延期通知书。

三、裁决(定)书类5种,包括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裁决补正书、先行裁定书、准许撤回仲裁申请裁定书。

四、内部文书类7种,包括卷宗封面、卷内备考表、案卷目录、立案审批表、延期审批表、调查取证笔录、开庭笔录(含调解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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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类7种,包括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委托鉴定函、财产保全移送函、证据保全移送函、送达回证、仲裁裁决(调解)执行申请书

仲裁法律文书的特点:

1、制作的合法性。

2、形式的程式性,主要体现在结构固定、用语成文。

3、内容的法定性,仲裁法律文书的写作内容都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定性。

4、语言的准确性,仲裁法律文书对语言运用有很高的要求,必须高度精确。

5、使用的实效性,仲裁法律文书的制作是为解决法律问题而制作,必须讲求实效。

二、重点讲仲裁裁决书的制作。

(一)形式要求,裁决书的制作,在形式上应当具备规范性、公开性、法律性和准确性。

1、规范性。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律文书示范文本(试行)》。裁决书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印制规范。在技术规范上,一是要求文书字体规范。二是要求标点符号规范。三是要求数字规范,正确使用汉字和阿拉伯数字。在印制规范上,一是要求文书用纸规范,即应采用标准A4型纸。二是要求文书版式规范,即文书每页一般应为23-24行,每行28-30字,页边距天头大于地角,左空大于右空,在页脚居中或靠右位置标注页码。三是要求装订规范。

2、公开性。公开开庭审理是仲裁的原则。法定不能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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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的情形除外。增强仲裁的透明度,达到公示案件仲裁过程的目的。

3、法律性。裁决书是仲裁员书写的具有很强法律性的专业性文书,是仲裁委依照法定职权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法律文书。裁决书的语言必须是规范性的法律用语。

4、准确性。一是用词严谨;二是用词客观,不使用形容词,不淡化或夸张涉案情节;三是语言简练精确,无赘语病句;四是语句规范,无俚语方言或攻击性词语。

(二)裁决书的制作,应当具备逻辑性和公正性。

1、逻辑性。仲裁要辨别是非曲直,要解决互相对立的争议,要对案件事实予以揭示和证明,就必须使用逻辑形式。

裁决书使用的是三段论式的逻辑形式。是指裁决书的结构是三段论的逻辑推理关系。裁决书除首部和尾部外,可概括划分为认定事实、法律理由、作出裁决三大部分,三部分之间是三段论的逻辑推理关系。即认定事实是小前提,法律理由是大前提,作出裁决是结论。

公正性。公正是仲裁裁决的灵魂。裁决的公正性是第一位的。

(三)格式要求,仲裁裁决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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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书

×××农仲案[×××]第×××号

申 请 人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所:

邮编: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电话:

代理人

姓名:

性别:

被申请人

姓名:

性别:

住所:

邮编: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电话:

代理人

姓名:

性别:

第 三 人(其他参与人)

话:

话:

身份证号码:

话:

话: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所:

邮编:

话: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电话:

代理人

姓名:

性别:

话:

申请人×××为与被申请人×××(写明案由)一案,向本委申请仲裁。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或依法由仲裁员×××独任仲裁),于××年××月××日开庭审理了此案。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下同)与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到庭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陈述了己方的观点,分别对对方提出的证据予以质证并进行了辩论,同时还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经仲裁委员会讨论的,要写明)。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概述申请人提出的具体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在举证期限内,申请人×××为了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如下证据:

××(证据名称,有的要加上日期),证明……(拟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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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辨称:……(概述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辨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在举证期限内,被申请人提供了如下证据:

××(证据名称,有的要加上日期),证明……(拟证事实);

申请人×××辨称:……(概述申请人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在举证期限内,第三人提供了如下证据:

××(证据名称,有的要加上日期),证明……(拟证事实);

申请人×××辨称:……(概述申请人答辩的主要内容)。

被申请人×××辨称:……(概述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内容)。 经庭审质证,对各方提供的证据认定如下:……(概述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相互质证的情况和仲裁庭认定的结论。可分组或逐项质证和认定)。

仲裁庭经审理查明,……(写明仲裁庭认定的事实)。

综上所述,……(前段内容较多时,可简要概括)。

本庭认为:……(写明仲裁庭认定事实)

依照……(写明裁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的规定裁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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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48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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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 裁 员 仲 裁 年 月

(仲裁委员会盖章)

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1980年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户时,以申请人外婆为户主,承包人口为申请人外婆、申请人母亲、申请人舅舅、申请人,按照发包方的承包方案,向发包方承包田地,承包到户后共同经营。

1983年该户自行将承包土地平均分为两份,由申请人外婆和申请人舅舅管理1份、申请人母亲和申请人管理1份。1986年申请人母亲和申请人的承包土地出租给他人耕种五年,1991年起交由申请人舅舅耕种至申请仲裁。

1994年申请人的父母离异,申请人由父亲(在城区企业工作)抚养。当年申请人父亲为申请人办理农转非,将申请人户口迁入城区。申请人母亲长期外出。

1998年第二轮土地延包时,申请人舅舅将申请人母亲和申请人的承包地申报填入自己的《农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2005年申请人母亲得知后要求申请人舅舅退还其与申请人的承包土地,申请人舅舅拒绝退还。此后,申请人母亲连续次向村小组、村民委、镇政府、县政府反映解决未果。

2007年申请人舅舅依据《农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10年申请人母亲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作出裁决,裁决申请人舅舅退还申请人母亲的承包土地。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均未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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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申请人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申请人舅舅退还申请人的承包土地。开庭审理后,经仲裁员合议、评议,以申请人办理农转非把户口迁入城区后,已不再是该村小组的成员和农户。申请人现已不具有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该村小组承包土地的主体资格。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裁决书载明,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送达后,仲裁程序终结。

案情延续: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均未起诉。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法院驳回——申请人上诉——发回重审——重审后驳回——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申请人上诉——申请人撤诉——申请人上访——信访部门受理——政府批转仲裁委处理。

为此、仲裁员展开讨论:

一、如何理解和界定“承包期内”。

二、如何理解“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三、《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包括哪些。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之后,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之前出生的人口,在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是否属于承包经营权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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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是否有权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作出认定。

五、当事人逾期不起诉,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之后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确有瑕疵或者错误的怎么办。

第一种意见认为:

1、因第二轮土地承包是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基础上的延包,不是承包。承包期应包括第一轮土地承包期限和第二轮土地延包期限,甚至包括下一轮延包期限。

2、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的规定,只适用于第一轮土地承包。即只要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也可以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3、《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是签订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时的承包人口。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之后,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之前出生的人口,在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不属于承包经营权共有人。

4、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无权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作出认定。

5、如果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确有瑕疵或者错误的,按照有错必纠的原则,仲裁委应该可以撤销原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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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仲裁委对该案的裁决错误,应予撤销。 第二种意见认为:

1、承包期内指的是承包期限内。承包期限为30年是法定的,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应以承包合同书确定的为准;

2、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的规定,适用于第一轮土地承包和第二轮土地承包;第一轮土地承包和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承包方应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

3、《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是签订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时的家庭现有人口。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之后,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之前出生的人口,在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应属于承包经营权共有人。

4、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有权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作出认定。

5、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是否起诉,是当事人的权利。该权利,当事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

仲裁委撤销自己作出的裁决和启动再裁程序,均无法律依据。

结论:仲裁委对该案的裁决是正确的。

因意见不统一,仲裁委组织仲裁员到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基层人民政府、基层人民法院、上一级农业管理部门、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汇报和请求对裁决书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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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是:

基层人民政府、上一级农业管理部门、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的意见属于第一种意见。

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基层人民法院、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上一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属于第二种意见。

经两级人民法院帮助审查,仲裁委对该案作出的裁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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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2014年7月9日第六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讨论并通过,自201

5年4月1日起施行)

( 2014-12-04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公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北京仲裁委员会

(一)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称“本会”)系在中国北京登记注册的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仲裁机构。

(二)本会同时使用“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名称,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为仲裁机构的,由本会进行仲裁。

(三)本会主任(以下称“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或秘书长受主任的委托履行主任的职责。

(四)本会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负责本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指派工作人员担任案件秘书,负责案件的程序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条 本规则的适用

(一)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的,适用本规则。当事人就仲裁程序事项或者仲裁适用的规则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该约定无法执行或者与仲裁地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的除外。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的,由本会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二)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视为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

(三)本规则未明确规定的事项,本会或者仲裁庭有权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推进仲裁程序,以促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到高效和公平的解决。

(四)本会、仲裁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应当本着诚信、善意、合作及妥善解决纠纷的原则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放弃异议权

当事人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条件未被遵守,但仍参加或者继续参加仲裁程序且未对上述不遵守情况及时向本会或仲裁庭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其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二章仲裁协议

第四条 仲裁协议的定义和形式

(一)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的特定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订立的仲裁协议。

(二)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三)在仲裁申请书和答辩书的交换中,一方当事人声称有仲裁协议而另一方当事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存在书面仲裁协议。

第五条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其效力应单独判断,无论合同是否成立、变更、解除、终止、无效、失效、未生效、被撤销,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六条 管辖权异议

(一)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可以向本会提出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应当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约定书面审理的,应当在首次答辩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当事人未依照上述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视为承认本会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

(三)当事人向本会提出管辖权异议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四)本会或者本会授权的仲裁庭有权就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仲裁庭的决定可以在仲裁程序进行中作出,也可以在裁决书中作出。

(五)本会或者经本会授权的仲裁庭对仲裁案件作出无管辖权决定的,案件应当撤销。仲裁庭组成前,撤销案件的决定由本会作出;仲裁庭组成后,撤销案件的决定由仲裁庭作出。 第三章仲裁申请、答辩与反请求

第七条 申请仲裁

(一)申请仲裁,应当提交:

1.仲裁协议;

2.写明下列内容的仲裁申请书: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电子邮件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电子邮件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仲裁申请所依据的证据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规则附录1《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受理费收费办法》和《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处理费收费办法》的规定预交仲裁费用。当事人的请求没有明确争议金额的,由本会确定争议金额或者应当预交的仲裁费用。

(三)当事人预交仲裁费用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由本会决定是否批准。当事人不预交仲裁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或者在本会批准的缓交期限内未预交全部仲裁费用的,视为未提出或者撤回仲裁申请。

第八条 受理

(一)收到仲裁申请后,本会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当事人预交仲裁费用之日起5日内予以受理。

(二)仲裁申请不符合本规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本会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补正;未补正的,视为当事人未提出仲裁申请。

(三)仲裁程序自本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开始。

第九条 发送仲裁通知

本会自受理案件之日起10日内,将受理通知、本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发送申请人;将答辩通知连同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本规则、仲裁员名册发送被申请人。

第十条 答辩

(一)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下列文件:

1.写明下列内容的答辩书:

(1)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电子邮件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电子邮件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

(2)答辩意见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2.答辩意见所依据的证据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3.被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本会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10日内,将答辩书及其附件发送申请人。

(三)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

第十一条 反请求

(一)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交反请求申请书。逾期提交的,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

(二)本会或者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逾期提出的反请求时,应当考虑反请求与本请求合并审理的必要性、逾期提出的时间、是否会造成程序的不必要拖延以及其他有关因素。

(三)反请求的提出和受理参照本规则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

(四)自受理反请求申请之日起10日内,本会将反请求答辩通知连同反请求申请书及其附件发送申请人。

(五)申请人按照本规则第十条的规定提交答辩书。

(六)本规则对反请求的其他事项未作出规定的,参照本规则关于仲裁请求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

(一)当事人可以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予以受理;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予以受理。

(二)当事人对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的变更过于迟延从而可能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本会或者仲裁庭有权拒绝接受其变更。

(三)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的提出、受理、答辩等事项,参照本规则第七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追加当事人

(一)仲裁庭组成前,经本会同意,当事人可以依据相同仲裁协议在案件中申请追加当事人。

(二)申请追加当事人应当提交追加当事人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及受理、答辩等事项,参照本规则第七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三)仲裁庭组成后,除非申请人、被申请人及被追加的当事人均同意,否则不再接受追加当事人的申请。

第十四条 多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请求

(一)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或者存在追加当事人的情况下,任何当事人均可以依据相同的仲裁协议针对其他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

(二)上述仲裁请求的提出、受理、答辩、变更等事项参照本规则第七条至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文件的提交与份数

(一)除非另有约定,当事人应向本会提交仲裁文件,由本会转交仲裁庭及其他当事人。如当事人约定直接向仲裁庭提交仲裁文件,则应向本会提交相应副本。

(二)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反请求申请书、证据材料以及其他书面文件,应当一式五份。如果当事人人数超过两人,增加相应份数;如果仲裁庭组成人数为一人,减少两份。

第十六条 仲裁保全

(一)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可以提出申请,要求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二)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提出证据保全申请。

(三)当事人提出上述申请的,本会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四)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申请仲裁前提出上述申请。

第十七条 代理人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本会提交载明具体委托事项和权限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章仲裁庭

第十八条 仲裁员名册

本会制定有仲裁员名册,当事人从本会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选择仲裁员。

第十九条 仲裁庭的组成

(一)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本规则另有规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二)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分别选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当事人未在上述期限内选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员的,由主任指定。

(三)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上述期限内,各自推荐一至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人选;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者同意,本会也可以提供五至七名首席仲裁员候选名单,由双方当事人在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从中选择一至四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人选。推荐名单或者选择名单中有一名相同的,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有一名以上相同的,由主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相同人选中确定,确定的仲裁员仍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推荐名单或者选择名单中没有相同的人选,由主任在推荐名单或者选择名单之外指定首席仲裁员。

(四)双方当事人未能依照上述规定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的,由主任指定。

(五)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时,申请人方或者被申请人方应当共同协商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未能自最后一名当事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就选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员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主任指定。

(六)在追加当事人的情况下,追加的当事人可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作为一方选定仲裁员;未能共同选定该方仲裁员的,则仲裁庭全部成员均由主任指定。

(七)当事人选择居住在北京以外地区的仲裁员的,应当承担仲裁员因审理案件必需的差旅费。如果未在本会规定的期限内预交的,视为未选定仲裁员。主任可以根据本规则的规定代为指定仲裁员。

(八)仲裁员拒绝接受当事人的选定或者因疾病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正常履行仲裁员职责的原因不能参加案件审理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重新选定仲裁员通知之日起5日内重新选定仲裁员。未能在该期限内重新选定仲裁员的,由主任指定。

第二十条 组庭通知

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5日内,本会将组庭情况通知当事人。秘书在组庭后应当及时将案卷移交仲裁庭。

第二十一条 仲裁员信息披露

(一)仲裁员任职后,应当签署保证独立、公正仲裁的声明书,声明书由秘书转交各方当事人。

(二)仲裁员知悉与案件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存在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形的,应当书面披露。

(三)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员书面披露之日起10日内就是否申请回避提出书面意见。

(四)当事人以仲裁员披露的事项为由申请仲裁员回避的,适用本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六)款的规定。

(五)当事人在上述第(三)款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申请回避的,不得再以仲裁员曾经披露的事项为由申请回避。

第二十二条 仲裁员回避

(一)当事人对仲裁员的独立性、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时,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二)当事人应当通过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

(三)对仲裁员的回避申请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不再开庭或者书面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得知回避事由后10日内提出。但本规则第二十一

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秘书应当及时将回避申请转送其他当事人和仲裁庭全体成员。

(五)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其他当事人表示同意,或者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获知后主动退出,则该仲裁员不再参加案件审理。但上述任何情形均不意味着当事人提出回避的理由成立。

(六)除上述第(五)款规定情形外,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的决定是终局的,并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说明理由。

(七)当事人在获知仲裁庭组成情况后聘请的代理人与仲裁员形成应予回避情形的,视为该当事人放弃就此申请回避的权利,但其他当事人就此申请回避的权利不受影响。因此导致仲裁程序拖延的,造成回避情形的当事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仲裁员更换

(一)仲裁员因死亡或者健康原因不能从事仲裁工作,或者主动退出案件审理,或者主任决定其回避,或者各方当事人一致要求其退出案件审理的,应当更换。

(二)主任认为仲裁员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职责或者没有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时,也可以主动更换。

(三)主任根据第(二)款作出决定前应当给予各方当事人和仲裁庭全体成员提出书面意见的机会。

(四)被更换的仲裁员由当事人选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重新选定;由主任指定的,主任另行指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5日内,本会将重新组成仲裁庭通知发送当事人。重新组成仲裁庭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审理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必要,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审理程序是否重新进行以及重新进行的范围。仲裁庭决定审理程序全部重新进行的,本规则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及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自重新组成仲裁庭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审理

第二十四条 审理方式

(一)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案件。

(二)当事人约定不开庭,或者仲裁庭认为不必要开庭审理并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文件进行书面审理。

(三)无论采取何种审理方式,仲裁庭均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各方当事人,给予各方当事人陈述和辩论的合理机会。

第二十五条 保密义务

(一)仲裁不公开审理。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第三人商业秘密或者仲裁庭认为不适宜公开的除外。

(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仲裁员、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本会的有关人员,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仲裁地

(一)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本会所在地为仲裁地。本会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其他地点为仲裁地。

(二)仲裁裁决视为在仲裁地作出。

第二十七条 开庭地点

(一)开庭审理在本会所在地进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当事人约定在本会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点开庭的,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当事人应当在本会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约定或者仲裁庭确定的比例预交上述费用。未预交的,在本会所在地开庭。

第二十八条 合并审理

(一)仲裁庭在满足以下各项条件时可以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仲裁案件合并审理:

1.仲裁标的为同一种类或者有关联;

2.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并征得其他当事人同意;

3.仲裁庭组成均相同。

(二)仲裁庭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合并审理的具体程序。

第二十九条 合并仲裁

(一)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或者一方当事人申请且本会认为必要,本会可以决定将根据本规则进行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仲裁案件合并为一个仲裁案件进行审理。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合并的仲裁案件应合并于最先开始仲裁程序的仲裁案件中。

(二)在决定是否进行上述合并时,本会将考虑相关仲裁案件所依据的仲裁协议的具体情况、案件之间的关联性、案件程序进行的阶段以及已经组成仲裁庭的案件仲裁员的指定或者选定等情况。

第三十条 开庭通知

(一)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应当于开庭10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当事人;经商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提前开庭。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请求延期开庭的,应当在开庭5日前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二)再次开庭以及延期后开庭日期的通知,不受10日期限限制。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缺席

(一)申请人经书面通知, 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不影响仲裁庭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进行缺席审理。

(二)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可以视为撤回反请求。

第三十二条 证据提交

(一)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二)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提交;逾期提交的,仲裁庭有权拒绝接受。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接受的除外。

(三)当事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或者虽提交证据但不能证明其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四)当事人对自己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装订,标明序号和页码,并附证据清单,简要写明证据材料的名称、证明对象,签名盖章并注明提交日期。

(五)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的真实性没有表示异议,可以视为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

(六)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本规则另有规定,提交的外文证据材料和书面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其他语言的译本。

第三十三条 仲裁庭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

(一)当事人申请且仲裁庭认为必要,或者当事人虽未申请,但仲裁庭根据案件审理情况认为必要时,仲裁庭可以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仲裁庭调查事实、收集证据时,认为有必要通知当事人到场的,应当及时通知。经通知,当事人未到场,不影响仲裁庭调查事实和收集证据。

(二)仲裁庭自行收集的证据应当转交当事人,由当事人发表质证意见。

第三十四条 鉴定

(一)当事人申请鉴定且仲裁庭同意,或者当事人虽未申请鉴定但仲裁庭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鉴定人。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仲裁庭指定鉴定人。

(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仲裁庭确定的比例预交鉴定费用。不预交的,仲裁庭有权决定不进行相关鉴定。

(三)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而且当事人也有义务向鉴定人提供或出示鉴定所需的任何文件、数据、财产或其他物品。当事人与鉴定人之间就鉴定所需的文件、资料、财产或其他物品是否与案件有关有争议的,由仲裁庭作出决定。

(四)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鉴定意见的副本,应当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有权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

(五)仲裁庭认为必要或者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通知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就鉴定意见的有关事项向鉴定人提问。

(六)鉴定期间不计算在本规则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及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五条 审理措施

仲裁庭有权根据审理需要采取制作案件审理日程表、发出问题单、举行庭前会议、制作审理范围书等各项审理措施。首席仲裁员可以接受仲裁庭委托采取上述审理措施。

第三十六条 质证

(一)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安排当事人自行就证据材料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进行核对。仲裁庭可以委托秘书组织当事人进行上述核对工作。

(二)开庭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前已经交换的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由当事人质证。当事人已经认可的证据,经仲裁庭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不经出示,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对于当事人当庭或者开庭后提交的证据材料,仲裁庭决定接受但不再开庭审理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第三十七条 证据的认定

(一)证据由仲裁庭认定;鉴定意见,由仲裁庭决定是否采纳。

(二)仲裁庭在认定证据时,除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司法解释外,还可以结合行业惯例、交易习惯等,综合案件整体情况进行认定。

第三十八条 辩论

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仲裁庭也可以根据审理情况要求当事人提交书面辩论意见。

第三十九条 最后陈述意见

仲裁庭在审理终结前,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可以在开庭时以口头方式提出,也可以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第四十条 庭审记录

(一)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但调解情况除外。

(二)仲裁庭可以对庭审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三)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仲裁庭不予补正时, 应当记录该申请。

(四)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经各方当事人申请,或者一方当事人申请且本会同意,本会可以聘请速录人员对开庭情况进行记录,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预交。

第四十一条 撤回仲裁申请和撤销案件

(一)申请仲裁后,申请人可以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有反请求的,不影响仲裁庭对反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决。被申请人可以撤回仲裁反请求,被申请人撤回反请求的,不影响仲裁庭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决。

(二)仲裁请求和反请求(如有)全部撤回的,案件可以撤销。仲裁庭组成前,撤销案件的决定由本会作出;仲裁庭组成后,撤销案件的决定由仲裁庭作出。

(三)除上述情况外,因为任何其他原因使仲裁程序不需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的,本会或者仲裁庭可以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四)撤销案件的情况下,本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退回预收的仲裁费用或者其他费用以及退回的具体金额。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调解

(一)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调解。

(二)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

或者裁决书。

(三)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 加盖本会印章,送达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对于调解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类似错误,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也有权在签收调解书后30日内要求补正。调解书的补正为调解书的组成部分,经送达当事人后生效。

(五)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之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的任何陈述、意见、观点或建议作为其请求、答辩或者反请求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独立调解

(一)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或者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调解规则》的规定向本会调解中心申请由调解员进行调解。

(二)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共同要求组成仲裁庭依据该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十四条 仲裁程序中止和恢复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申请或者一方当事人申请、其他当事人未表示反对的,仲裁程序可以中止。任何一方当事人申请恢复仲裁程序或者本会或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恢复的,仲裁程序恢复。

(二)出现特殊情况需要中止仲裁程序的,仲裁程序可以中止。特殊情况消失后,仲裁程序恢复。

(三)中止和恢复仲裁程序的决定,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作出;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作出。程序中止的期间不计算在本规则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及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四十五条 多数仲裁员继续仲裁程序

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后,如果三人仲裁庭中的一名仲裁员因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合议并作出裁决,主任可以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更换该仲裁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及主任同意后,其他两名仲裁员也可以继续进行仲裁程序,作出决定或裁决。 第六章决定和裁决

第四十六条 仲裁程序事项的决定

(一)仲裁庭有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涉及到的程序事项作出决定。

(二)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任何决定均应当按照多数意见作出。如未能形成多数意见,则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三)经当事人同意或者仲裁庭授权,首席仲裁员也可以就程序事项作出决定。

第四十七条 裁决作出期限

仲裁庭应当自组庭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提请秘书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十八条 裁决的作出

(一)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二)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承担和裁决日期、仲裁地。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及按照当事人的和解协议作出裁决的,可以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

(三)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不签名的仲裁员应当针对裁决出具个人意见。本会将其个人意见随裁决书送达当事人,但该意见不构成裁决书的一部分。

(四)裁决书经仲裁员签名后,加盖本会印章。

第四十九条 部分裁决和中间裁决

(一)仲裁庭认为必要或者当事人申请经仲裁庭同意时,仲裁庭可以在最终裁决作出前,就当事人的某些请求事项作出部分裁决。

(二)仲裁庭认为必要或者当事人申请经仲裁庭同意时,仲裁庭可以就案件争议的程序问题或者实体问题作出中间裁决。

(三)当事人应当履行部分裁决或中间裁决,不履行部分裁决或者中间裁决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和最终裁决的作出。

第五十条 裁决的效力和履行

(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裁决书作出后,当事人应当按照裁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裁决;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应当立即履行。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 费用承担

(一)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确定各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和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用、评估费用、审计费用等。

(二)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承担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比例。

(三)当事人有本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七)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违反本规则的情形导致案件审理程序拖延的,其仲裁费用承担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因程序拖延导致其他费用发生或者增加的,还应承担其他相应的费用。

(四)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等。仲裁庭在确定上述费用时,应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有关因素。

第五十二条 裁决补正、补充

(一)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意见部分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已经作出判断但在裁决主文遗漏的,仲裁庭应当补正。裁决书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有遗漏的,仲裁庭应当作出补充裁决。

(二)当事人发现裁决书中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书面请求仲裁庭补正或者作出补充裁决。

(三)仲裁庭作出的补正或者补充裁决,是原裁决书的组成部分。 第七章简易程序

第五十三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

(一)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指人民币,下同)的,适用简易程序。

(二)争议金额超过100万元,当事人约定或者同意的,也可适用简易程序,仲裁费用予以减收。

(三)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当事人约定适用普通程序的,承担由此增加的仲裁费用。

(四)本规则第八章对简易程序作出特别规定的,适用第八章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仲裁庭组成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独任仲裁员审理。

(二)各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0日内在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选择独任仲裁员时,可以适用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方式。各方当事人逾期未能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的,由主任指定。

第五十五条 答辩和反请求的期限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如有反请求,也应当在此期限内提交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第五十六条 开庭通知

(一)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应当于开庭3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当事人。

(二)仲裁庭决定开庭审理的,只开庭一次;确有必要的,可以决定再次开庭。再次开庭日期的通知,不受3日期限限制。

第五十七条 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

(一)简易程序进行中,各方当事人共同申请或者一方当事人申请、其他当事人同意的,可以将简易程

序变更为普通程序。

(二)仲裁请求的变更或者反请求的提出、变更导致案件争议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不影响简易程序的进行。任何一方当事人认为影响的,可以向主任申请变更为普通程序。是否同意,由主任决定。

(三)因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而增加的仲裁费用,由当事人协商确定预交比例。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本会确定。未能按照本会要求预交仲裁费用的,程序不予变更。

(四)仲裁庭组成后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程序变更通知之日起5日内,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独任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新仲裁庭组成前已进行的审理程序是否重新进行以及重新进行的范围,由新仲裁庭决定;新仲裁庭决定审理程序全部重新进行的,本规则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自新仲裁庭组成之日起计算。

(五)程序变更之日起仲裁程序的进行,不再适用简易程序。

第五十八条 裁决作出期限

仲裁庭应当自组庭之日起75日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独任仲裁员提请秘书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章未规定的事项,适用或参照适用本规则其他有关规定。 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条 本章适用

(一)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国际商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或参照适用本规则其他有关规定。

(二)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案件,参照适用本章规定。

(三)当事人对案件是否具有国际因素有争议的,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的决定不影响此前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仲裁庭决定案件具有国际因素后,案件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

第六十一条 仲裁费用

国际商事案件当事人可以约定按照本规则附录2《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收费办法》的规定缴付仲裁费用。

第六十二条 临时措施

(一)根据当事人申请,仲裁庭可以依据有关法律决定采取其认为适当的临时措施,采取临时措施的决定可以以仲裁庭决定、中间裁决或者有关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作出。如果必要,仲裁庭有权要求申请临时措施的当事人提供适当的担保。

(二)当事人也可以依据有关法律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临时措施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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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紧急仲裁员

(一)案件受理后至组成仲裁庭之前,当事人需要申请临时措施的,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向本会提出指定紧急仲裁员的书面申请。是否同意,由本会决定。

(二)本会同意指定紧急仲裁员的,应在当事人按照本规则附录3的标准预交相应费用后2日内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紧急仲裁员,并将指定情况通知当事人。

(三)紧急仲裁员的信息披露、回避等事项,参照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四)紧急仲裁员有权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就当事人的临时措施申请进行审查,但应保证当事人有合理陈述的机会。

(五)紧急仲裁员应当于指定之日起15日内作出相关决定、指令或裁决,并说明理由,该决定、指令或裁决由紧急仲裁员签字并加盖本会印章后发送当事人。

(六)当事人对紧急仲裁员作出的相关决定、指令或裁决有异议的,有权自收到相关决定、指令或裁决

之日起3日内向紧急仲裁员提出修改、中止或撤销相关决定、指令或裁决的申请,是否同意由紧急仲裁员决定。

(七)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紧急仲裁员不再担任与临时措施申请有关的争议案件的仲裁员。

(八)紧急仲裁员在上述程序中作出的相关决定、指令或裁决,对仲裁庭不具有约束力。仲裁庭可以修改、中止或撤销紧急仲裁员作出的相关决定、指令或裁决。

第六十四条 仲裁庭组成

(一)当事人可以从本会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选择仲裁员,也可以从仲裁员名册外选择仲裁员。

(二)当事人从仲裁员名册外选定仲裁员的,应当向本会提供候选人的简历和具体联系方式,经本会确认后可以担任仲裁员。

(三)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日内按照本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分别选定或者委托主任为其指定一名仲裁员、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当事人未能按照上述规定选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员的,由主任指定。

(四)经当事人同意增加的外籍仲裁员的报酬,当事人应当在本会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未在本会规定的期限内预交的,视为未选定仲裁员。主任可以根据本规则的规定代为指定仲裁员。

(五)符合本规则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案件,按照本规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组成仲裁庭。

第六十五条 答辩及反请求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45日(符合本规则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案件为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如有反请求,也应当在上述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六十六条 开庭通知

(一)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应当于开庭30日(符合本规则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案件为10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当事人;经商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提前开庭。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请求延期开庭的,可以在开庭12日(符合本规则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案件为5日)前书面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二)再次开庭以及延期后开庭日期的通知,不受30日或10日期限限制。

第六十七条 仲裁庭调解

(一)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进行调解。

(二)因调解不成导致调解程序终止的,如果各方当事人以避免裁决结果可能受到调解影响为由请求更换仲裁员的,主任可以批准。各方当事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第六十八条 裁决作出期限

仲裁庭应当自组庭之日起6个月(符合本规则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案件为90日)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提请秘书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九条 法律适用

(一)仲裁庭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对争议作出裁决。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选择适用的法律系指实体法,而非法律冲突法。

(二)当事人未选择的,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的法律。

(三)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一致同意,仲裁庭可以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作出裁决,但不得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在任何情况下,仲裁庭均应当根据有效的合同条款并考虑有关交易惯例作出裁决。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条 期限的计算

(一)本规则规定的期限或者根据本规则确定的期限,应当自期限开始之次日起算。期限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二)如果期限开始之次日为送达地公共假日或者非工作日,则从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开始计算。期限内的公共假日和非工作日应计算在期限内。期限届满日是公共假日或者非工作日的,以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三)期限不包括在途时间,仲裁文书、通知、材料在期限届满前交邮、交发的,不算过期。

(四)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是否准许,由本会或者仲裁庭决定。

第七十一条 送达

(一)有关仲裁的文书、通知、材料等可以当面送达或者以邮寄、专递、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或者本会或仲裁庭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二)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发送的仲裁文书、通知、材料等,如经当面送交受送达人或者邮寄至受送达人或者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受送达人的营业地点、注册地、居住地、身份证载明地址、户籍地址、当事人约定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通讯地址,即视为已经送达。

(三)经合理查询不能找到受送达人的营业地点、注册地、居住地、身份证载明地址、户籍地址、当事人约定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通讯地址而以邮寄、专递的方式或者能提供投递记录的其他任何方式投递给受送达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点、注册地、居住地、身份证载明地址、户籍地址、当事人约定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通讯地址,即视为已经送达。

第七十二条 仲裁语言

(一)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程序中使用的语言。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本会或者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使用中文或者其他语言为仲裁程序的语言。

(二)当事人约定使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语言的,仲裁庭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确定使用其中一种语言。如果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仲裁程序可以以多种语言进行,由此增加的相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三)本会或者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的书面材料是否需要附具中文译本或者其他语言译本。

(四)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证人需要语言翻译,可以由本会提供译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提供译员。当事人承担翻译费用。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

(一)本规则由本会解释。

(二)除非本会另有声明,本会发布的其他文件不构成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的正式文本

本会公布的本规则的中文、英文以及其他语文文本,均为正式文本。不同文本的表述产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的表述为准。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的施行

本规则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施行前受理的案件,适用受理时施行的仲裁规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且本会同意的,可以适用本规则。

第6篇:泉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规则

第一章 总则

(2009年8月12日泉州仲裁委员会第二届第一次会议修订并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泉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泉州仲裁委员会

(一)本会系经登记注册的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

(二)本会依法可以设立分会、行业仲裁中心,分会、行业仲裁中心为本会的组成部分。

(三)本会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或正、副秘书长受主任的委托履行主任的职责。

(四)本会秘书处(以下称“秘书处”)负责本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指派工作人员担任仲裁庭的秘书,负责案件的程序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 仲裁范围

本会仲裁范围为本规则第二条(一)款所指的纠纷,包括:

1、发生在中国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纠纷;

2、发生在中国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纠纷;

3、涉及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中、外方的纠纷;

4、涉及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纠纷;

5、国际的以及其他涉外的纠纷;

6、其他依法可以仲裁的纠纷。 第四条 本会依法不仲裁下列纠纷

(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纠纷;

(三)劳动争议;

(四)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五条 本规则的适用

(一)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的,适用本规则。当事人就仲裁程序事项或者仲裁适用的规则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该约定无法执行或者与仲裁地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除外。

(二)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 第六条 放弃异议权

当事人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条件未被遵守,但仍参加或者继续参加仲裁程序且未对上述不遵守情况及时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其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二章 仲裁协议

第七条

仲裁协议的定义和形式

(一)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的特定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书面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

(二)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八条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失效、未生效、被撤销以及成立与否,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九条

对仲裁协议的异议

(一)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应当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书面审理的,应当在首次答辩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当事人未依照前述规定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该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本会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

(三)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 可以请求本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本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四)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可以由本会或者由仲裁庭作出决定。仲裁庭的决定可以以中间裁决的形式作出,也可以在终局裁决中作出。

第三章 仲裁申请、答辩与反请求

第十条

申请仲裁

(一)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仲裁协议;

2.写明下列内容的仲裁申请书: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

(2) 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并附清单,证人姓名和住所。

4.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会制定的收费标准,预交仲裁费用。当事人预交仲裁费用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由本会决定是否批准。当事人不预交仲裁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第十一条

受理

(一)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本会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仲裁申请不符合本章第十条规定的,当事人应当补正。

(三)仲裁程序自本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开始。 第十二条

发送仲裁通知

本会自受理案件之日起10日内,将受理通知、本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发送申请人; 将答辩通知连同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本规则、仲裁员名册发送被申请人。 第十三条

答辩

(一)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明文件。答辩书和证明文件应当包括:

1、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

2、答辩要点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并附清单,证人姓名和住所;

4.被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本会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10日内,将答辩书发送申请人。

(三)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 第十四条

反请求

(一)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提交的,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

(二)反请求的提交参照本章第十条的规定。

(三)自受理反请求申请之日起10日内,本会将反请求答辩通知连同反请求申请书及其附件发送申请人。

(四)申请人按照本章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交答辩书。

(五)本规则对反请求的其他事项未作出规定的,参照本规则关于仲裁请求的相关事项办理。

第十五条

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

当事人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决定是否接受;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是否接受。 第十六条

提交的文件份数

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反请求申请书、证据材料以及其他书面文件,应当一式五份。如果当事人人数超过一人,则应增加相应份数;如果仲裁庭组成人数为一人,则可以减少两份。 第十七条

财产保全

(一)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二)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本会将其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第十八条

证据保全

(一)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二)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本会将其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第十九条

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本会提交载明具体委托事项和权限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章 仲裁庭的组成

第二十条

仲裁员名册

当事人应当从本会设臵的仲裁员名册中选择仲裁员。 本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设立特定专业的仲裁员名册。 第二十一条

仲裁员的确定

(一)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分别选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当事人未在上述期限内选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二)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共同选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上述期限内,各自推荐一至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人选;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者同意,本会也可以提供五至七名首席仲裁员候选名单,由双方当事人在第

(一)款规定的期限内从中选择一至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人选。推荐名单或者选择名单中有一名相同的,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有一名以上相同的,由主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相同人选中确定,确定的仲裁员仍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推荐名单或者选择名单中没有相同的人选,由主任在推荐名单或者选择名单之外指定首席仲裁员。

(三)双方当事人未能依照上述规定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的,由主任指定。

(四)当事人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应当共同协商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未能自最后一名当事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就选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员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主任指定。

(五)当事人选择居住在泉州以外地区的仲裁员的,应当承担仲裁员因审理案件必需的差旅费。如果未在本会规定的期限内预交的,可视为未选定仲裁员。主任可以根据本规则的规定指定仲裁员。

(六)仲裁员拒绝接受当事人的选定或者因其他可能影响正常履行仲裁员职责的原因不能参加案件审理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重新选定仲裁员通知之日起5日内重新选定仲裁员,期限内未能选定的,由主任指定。 第二十二条

组庭通知

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本会将组庭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秘书在组庭后应当及时将案卷移交仲裁庭。 第二十三条

仲裁员信息披露

(一)仲裁员任职后,应当签署保证独立、公正仲裁的声明书,声明书由秘书转交各方当事人。

(二)仲裁员决定接受选定或者指定的,知悉与案件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存在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怀疑的情形的,应当书面披露。

(三)仲裁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知悉应予披露情形的,应当立即书面披露。

(四)秘书应当将仲裁员的披露转交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员书面披露之日起5日内就是否申请回避提出书面意见。

(五)当事人以仲裁员披露的事项为由申请仲裁员回避的,适用本章第二十四条第

(一)、

(二)、

(三)、

(五)、

(六)款的规定。

(六)当事人在上述第

(四)款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申请回避的,不得再以仲裁员曾经披露的事项为由申请回避。 第二十四条

仲裁员回避

(一)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包括:为本案事先提供过咨询的;现任当事人法律顾问或其他顾问的;或曾担任当事人法律顾问或其他顾问该顾问关系尚未结束的;曾担任当事人的代理人尚未结案的;与任何当事人在同一单位工作的;在本会同时审理的两宗案件中,各自互为案件的代理人和仲裁员的,后一案件被选定或指定成为仲裁员的;法律确定的其他关系。

(二)当事人应当通过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

(三)对仲裁员的回避申请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但本章第二十三条第

(四)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秘书应当及时将回避申请转送另一方当事人和仲裁庭全体成员。

(五)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同意,或者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获知后主动退出,则该仲裁员不再参加案件审理。但上述任何情形均不意味着当事人提出回避的理由成立。

(六) 除上述第

(五)款规定情形外,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的决定是终局的。

(七)当事人在获知仲裁庭组成情况后聘请的代理人与仲裁员形成本章规定的应予回避情形的,视为该当事人放弃就此申请回避的权利,但另一方当事人就此申请回避的权利不受影响。因此导致仲裁程序拖延的,造成回避情形的当事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仲裁员更换

(一)仲裁员因死亡或者健康原因不能从事仲裁工作,或者主动退出案件审理,或者主任决定其回避,或者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其退出案件审理的,应当更换。

(二)本会认为仲裁员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职责或者没有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时,也可以主动更换。

(三)本会根据本条第

(二)款作出决定前应当给予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庭全体成员提出书面意见的机会。

(四)被更换的仲裁员由当事人选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重新选定;由主任指定的,主任另行指定,并将重新指定仲裁员的通知在5个工作日内发送当事人;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 是否必要, 由仲裁庭决定; 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仲裁庭决定仲裁程序重新进行的,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及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期限自重新组成仲裁庭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审理

第二十六条

审理方式

(一)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

(二)当事人约定不开庭,或者仲裁庭认为不必要开庭审理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文件进行书面审理。

(三)无论采取何种审理方式,仲裁庭均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给予双方当事人陈述和辩论的合理机会。 第二十七条

保密义务

(一)仲裁不公开审理。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仲裁员、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本会的有关人员,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的情况。 第二十八

开庭地点

(一)开庭审理在本会或分会所在地进行。经本会主任同意,也可以在仲裁庭认为合适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地点进行。

(二)当事人约定在本会或分会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点开庭的,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当事人应当在本会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约定或者仲裁庭确定的比例预交上述费用。未预交的,在本会或分会所在地开庭。 第二十九条

合并审理

(一)仲裁标的为同一种类或者有关联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案件,本会或仲裁庭可以决定合并审理。

(二)仲裁庭组成人员不同的案件,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条

开庭通知

(一)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当事人;经双方当事人商请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开庭。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请求延期开庭的, 应当在开庭3日前提出;是否延期, 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在必要时可以自行决定延期开庭。

(二)第一次开庭后的再次开庭或决定延期开庭的开庭日期的通知,不受前款限制。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缺席

(一)申请人经书面通知, 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但不影响仲裁庭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进行缺席审理。

(二)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 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视为撤回反请求。

第三十二条

证据提交

(一)当事人对自已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二)本会或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提交。逾期提交的,仲裁庭可以拒绝接受。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三)当事人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或者虽提交证据但不能证明其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四)当事人对自己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分类、编订,简要写明证据材料的来源、内容、证明对象,签名盖章并注明提交日期。

(五)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的真实性没有表示异议,可以视为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

(六)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提交的外文证据材料和书面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中文译本或者其他语言的译本。

第三十三条

仲裁庭自行收集证据

(一)当事人申请或者仲裁庭认为必要时,仲裁庭可以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仲裁庭调查事实、收集证据时,认为有必要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的,应当及时通知。经通知,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到场,不影响仲裁庭调查事实和收集证据。

(二)当事人可以对仲裁庭收集的证据提出质证意见。 第三十四条

鉴定

(一)当事人申请鉴定且仲裁庭同意,或者当事人虽未申请鉴定但仲裁庭认为需要鉴定的, 可以通知当事人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专家。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仲裁庭指定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专家。

(二)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仲裁庭规定的时间内预交鉴定费用。不预交的,仲裁庭可以决定不进行相关鉴定。

(三)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而且当事人也有义务向鉴定人提供或出示鉴定所需的任何文件、资料、财产或其他物品。

当事人与鉴定人之间就鉴定所需的文件、资料、财产或其他物品是否与案件有关有争议的,由仲裁庭作出决定。

(四)鉴定报告的副本,应当送交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对鉴定报告提出意见。

(五)仲裁庭认为必要或者根据当事人的请求, 应当通知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就鉴定报告的有关事项向鉴定人提问。

(六)鉴定期间不计算在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及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五条

审理措施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开庭审理前由首席仲裁员召集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材料,共同确定双方争执焦点和审理范围;也可以在审理进行中的任何阶段,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回答问题。 第三十六条

质证和认证

(一)开庭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前已经交换的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由当事人质证。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已经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仲裁庭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不经出示,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对于当事人当庭或者开庭后提交的证据材料,仲裁庭决定接受但不再开庭审理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三)证据由仲裁庭认定;鉴定报告,由仲裁庭决定是否采纳。

(四)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仲裁庭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五)当事人在仲裁申请书、答辩书、陈述以及其他书面意见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证据,仲裁庭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六)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第三十七条

辩论

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三十八条

最后陈述意见

仲裁庭在审理终结前,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可以在开庭时以口头方式提出,也可以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第三十九条

庭审记录

(一)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但调解情况除外。

(二)仲裁庭可以对庭审进行录音或者录像,但该录音录像资料不对外公开。

(三)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已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 在签字确认前有权申请补正;仲裁庭不予补正时, 应当记录该申请。

(四)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条

撤回仲裁申请

(一)申请仲裁后,裁决书作出前,申请人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二)组庭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撤销案件的决定由本会作出;组庭后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撤销案件的决定由仲裁庭作出。

(三)组庭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本会退回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但收取案件处理费;组庭后,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本会根据实际情况收取部分或者全部案件受理费以及全部案件处理费。 第四十一条

仲裁庭调解

(一)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调解。

(二)调解达成协议的, 当事人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

(三)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 加盖本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调解不成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之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的任何陈述、意见、观点或建议作为其请求、答辩或者反请求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自行和解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 第四十三条

仲裁程序中止

(一)双方当事人共同要求中止审理的,可以中止仲裁程序。

(二)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中止审理的,本会或仲裁庭可以决定中止仲裁程序。

(三)中止仲裁程序的决定,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作出;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作出。

第六章 裁决

第四十四条

仲裁程序事项的决定

(一)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任何决定均应当按照多数意见作出。如未能形成多数意见,则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二)经当事人同意或者其他仲裁员授权,首席仲裁员也可以就程序事项作出决定。

第四十五条

裁决作出期限

仲裁庭应当自组庭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提请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十六条

仲裁裁决

(一)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 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二)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承担和裁决日期、仲裁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及按照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作出裁决的,可以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

(三)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 也可以不签名;不签名的仲裁员应当出具个人意见。本会将其个人意见随裁决书送达当事人,但该意见不构成裁决书的一部分。不签名的仲裁员不出具个人意见的,视为无正当理由拒签,但不影响裁决书的效力。

(四)裁决书经仲裁员签名后,加盖本会印章。

(五)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六)仲裁庭认为必要或者当事人提出经仲裁庭同意时,可以在最终裁决作出前,就案件争议问题作出中间裁决或者部分裁决。当事人不履行中间裁决或者部分裁决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和最终裁决的作出。 第四十七条

裁决确定费用承担

(一)仲裁庭应在裁决书中确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和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

(二)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承担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比例。

(三)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四十八条

裁决补正、补充

(一)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意见部分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已经作出判断但在裁决主文遗漏的, 仲裁庭应当制作补正通知。裁决书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遗漏的, 仲裁庭应当作出补充裁决。

(二)当事人发现裁决书中有前款规定情形的, 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 书面请求仲裁庭补正或者作出补充裁决。

(三)仲裁庭作出的补正通知或者补充裁决, 是原裁决书的组成部分。

第七章 简易程序

第四十九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

(一)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20万元(指人民币,下同)的,适用简易程序。

(二)争议金额超过20万元,双方当事人约定或者同意的,也可适用简易程序,仲裁费用予以减收。

(三)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20万元,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普通程序的,承担由此增加的仲裁费用。 第五十条

仲裁庭组成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独任仲裁员审理。

(二)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0日内在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选择独任仲裁员时,可以适用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第

(二)款规定的方式。

双方当事人逾期未能共同选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由主任指定。

第五十一条

答辩和反请求的期限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10日(国际商事案件30日)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如有反请求,也应当在此期限内提交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第五十二条

开庭通知

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将于开庭3日(国际商事案件10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一次开庭后开庭日期的通知,不受3日(国际商事案件10日)期限限制。 第五十三条

简易程序终结

(一)仲裁请求的变更或者反请求的提出导致案件争议金额超过20万元的,不影响简易程序的进行。仲裁庭认为影响的,可以向主任申请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程序变更通知之日起5日内,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各自选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独任仲裁员在新仲裁庭为首席仲裁员。

(三)新仲裁庭组成前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由新仲裁庭决定;新仲裁庭组成后仲裁程序的进行,不再适用简易程序。 第五十四条

裁决作出期限

仲裁庭应当自组庭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国际商事案件,应当自组庭之日起90日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独任仲裁员提请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章未规定的事项,适用本规则其他有关规定。

第八章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章适用

(一)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国际商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则其他有关规定。

(二)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案件,参照适用本章规定。

(三)当事人对案件是否具有国际因素有争议的,由仲裁庭决定。

第五十七条

仲裁庭组成

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日内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分别选定或者委托主任为其指定一名仲裁员、共同选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当事人未能按照上述规定选定或者委托指定仲裁员的,由主任指定。

第五十八条

答辩及反请求

(一)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4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

(二)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4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五十九条

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一)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本会将其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二)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本会将其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第六十条

开庭通知

(一)仲裁庭在开庭30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经双方当事人商请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开庭。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请求延期开庭的,可以在开庭12日前书面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二)第一次开庭后开庭日期的通知,不受30日期限限制。 第六十一条

仲裁庭调解

(一)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进行调解。

(二)因调解不成导致调解程序终止的,如果双方当事人以避免裁决结果可能受到调解影响为由请求更换仲裁员的,主任可以批准。双方当事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第六十二条

裁决作出期限

仲裁庭应当自组庭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提请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三条

法律适用

(一)仲裁庭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对争议作出裁决。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选择适用的法律系指实体法,而非法律冲突法。

(二)当事人未选择的,仲裁庭应当适用与争议事项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三)在任何情况下,仲裁庭均应当根据有效的合同条款并考虑有关国际商事惯例作出裁决。

第六十四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

符合本规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案件,第七章简易程序作出特别规定的,适用第七章的有关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期限的计算

(一)本规则规定的期限或者根据本规则确定的期限,应当自期限开始之次日起算。期限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二)如果期限开始之次日为送达地公共假日或者非工作日,则从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开始计算。期限内的公共假日和非工作日应计算在期限内。期限届满日是公共假日或者非工作日的,以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三)期限不包括在途时间,仲裁文书、通知、材料在期限届满前交邮、交发的,不算过期。

(四)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是否准许,由本会或者仲裁庭决定。 第六十六条

送达

(一)有关仲裁的文书、通知、材料等可以当面送达或者以邮寄、专递、电报、传真的方式或者本会/仲裁庭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二)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发送的仲裁文书、通知、材料等,如经当面送交受送达人或者邮寄至受送达人或者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受送达人的营业地点、经常居住地或者其他通讯地址,即视为已经送达。

(三)国内案件,如经上述方式不能送达,送达人可以邀请公证人员到场,把送达的文书、通知及材料等留在受送达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点、经常居住地或者其他通讯地址,即视为已经送达;或者发出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已经送达。公告期间不计算在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及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内。

(四)国际商事案件,经合理查询不能找到受送达人的营业地点、经常居住地或者其他通讯地址而以 邮寄、专递的方式或者能提供投递记录的其他任何方式投递给受送达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点、经常居住地或者其他通讯地址,即视为已经送达。 第六十七条

语言

(一)本会以中文为正式语言。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证人需要语言翻译,可以由本会提供译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提供译员。当事人承担翻译费用。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

本规则由本会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的正式文本

本会公布的本规则的中文、英文以及其他语文文本,均为正式文本。不同文本的表述产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的表述为准。 第七十条

本规则的施行

本规则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施行前受理的案件,适用受理时施行的仲裁规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且本会同意的,可以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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