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辞职申请书

2022-07-2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政府部门辞职申请书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体探究

摘 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2008年5月开始实施,这本是一件大快人心的幸事,但由于实践中该条例实施起来暴露的诸多问题使得一件幸事平添了些许烦恼。任雪花行政诉讼案例因申请主体不属于第13条规定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而败诉。其中缘由值得我们探讨。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主体;探究

1 回归条例 原文解读

关于申请主体的范围在条例的第十三条给出了明文规定。第十三条大意如下,一般来说所有公民,所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享有能够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有关行政主体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权利。特殊点在于,在该文本范围内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特定主体在相关情况下向特定行政主体申请的情况依旧按照其规定条例的施行。为了更好理解申请主体的范围,我们不妨将这个特殊条例拆开来看。

第九条主体有以下四类,有关人民大众切身利益的;该事件需要民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该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除开第四个是兜底条款,前三类分别有三个关键词,切身利益、广泛知晓、自身信息。

第十条与第九条不同的是首先明确了该条款适用的范围,范围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再分别列举特定级别的行政主体所重点公开的事件。

第十一条将行政主体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当中,并列举了该主体额外重点公开的事项。

第十二条单独列出了乡(镇)人民政府重点公开的八方面事项。由此可知,明确提出申请主体的要求不外乎,根据自身特殊需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一定语,更加细化的条件似乎没有可以规定。

第九条的三个关键词,切身利益,分开来看,切身意为与己身密切相关。放在这里,也就是指有关公民的生活各个方面,接触的所有涉及利益的事情,有关公司、法人的经济事项的所有事情和其他组织的与其组织有影响的所有事情。广泛知晓,就是周围以及与自身环境相关的人都是应该知道,明了的。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是被大众所明晰的。自身信息,就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些不为群众所认识到的程序方面的事项。

回归基本条款,第十三条中的“生产”、“生活”是一种内涵固有,外延随意的概念。字面解释,生产,谋生之业;生活,存活之事。六个字,“生产、生活需要”毫不夸张的囊括条文所列出的主体的所有的基本需要。属于法律上传统利害关系范围内的需要,是条文所列出的主体权利义务内容的利害关系需要。

科研,事实上进行该项活动的主体分为两类,其一为专业科研人员多见于高校教师,科研院所研究员。普通民众是另一部分主体,他们多依据个人爱好或特长在生活中利用有限的资源与条件进行一些科研活动并不以此作为主要生存手段。《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文并未确定科研主体,故而以上提到的两类主体只要其从事科研活动并以此为出发点的需要,均享有申请公开信息的权利。而对于科研需要的界定主要可以有两个标准:事实方面、程度方面,前者即申请人现在正在从事的事情是否属于科学研究范畴;后者即行政机关公开的程度,行政机关提供相应的政府信息是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以及政府信息的内容来决定范围与程度。

我们注意到,“特殊”修饰的是“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也就是为生产、生活、科研定个性,因此,只有特殊的生产、生活、科研才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把“特殊”放在条例全文中去理解,第一步,由于时代变迁,政府职能得到扩张,基本的知情权所起的作用也不再明显,渐渐出现了一种极端的主动权利,也就是信息公开请求权。同时,信息公开请求权在一定程度上微调了信息公开制度的内在价值,即从满足参与民主政治管理的需要向满足维护自身具体权益需要潜行,而维护这些特定利益是信息公开制度保障的公民行使参政权,参与政治管理过程中的“反射利益”,它的射程不应及于“任何人的任何请求”。

2 其他各国的申请主体的规定

与我国不同的是,大多数国家在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时使用了“任何人”的字眼,未对申请人资格作出限制。

在日本,《行政机关拥有信息公开法》第三条的表述中,也使用了任何人,原文大意是,按照本法要求,该主体可以向作出争议行政行为的机关首长请求公开该机关所拥有的行政文件。同样,南非的《信息公开促进法》对申请者也做出了类似的规定,请求者为“任何人”,但在因为请求对象上的不同,南非立法者又做出了两种分类即“向私立机构请求获知其记录的任何人”与“请求获知公共机构记录的任何人”。

较之于我国,法律相互扶助的法律系统当然更为优等,但是条例的出台以及对申请主体的规定都是受限于现阶段国情,实践层面制度方面的缺乏对政府信息公开请求权的有效保障,没有配套措施保障该项权利或是监督该项权利的行使;尚未具备完备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配套制度。

一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对于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与公民知情权的保障的推动是远远不够的,建立一些列法律法规形成一个法律系统来保障该权利是必要的,但是笔者希望在开始这项浩大而艰苦的工作前,可以将已经出台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完善,也许就现实意义上来说后者对民众的生活改善较之前者还明显一些。

参考文献:

[1] 任冰.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问题与对策研究[D].西安:西北大学,2009.

作者:安鸿铭

第2篇:依申请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界限

摘 要 环境信息应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对于属于行政机关公开范围或者权限的政府环境信息,不得以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指向不明确等理由拒绝公开,应充分保障公民对环境信息的知情权,还应该对行政机关的拒绝公开的理由进行严格审查,防止行政裁量权的滥用。

关键词 依申请公开 环境信息 公开权限和补正 裁量权审查

《环境信息公开条例(试行)》第二条规定“政府环境信息,是指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中华环保联合会案 [(2012)清环保行初字第1号判决认为:“依法获取环境信息,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项重要权利,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环保法律实施的一项重要手段。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这一权利,相关法律法规对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信息公开的程序和方式、监督和保障都作了详细的规定。环境信息应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8条、第20条,可以分为政府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主动公开主要是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政府以职权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在审查后,向申请公开人答复是否公开。本文拟对依申请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的“公开与不公开”界限进行探讨,分析不公开的理由在司法裁判中的审查程度如何。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具体具体行政行为

从最广义的行政行为即行政权作用这一意义上说,政府信息公开活动都属于行政行为依申请行政行为构成具体行政行为,但依申请公开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则应分析依申请公开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果,即所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构成一种权利。如果立法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构成个人的权利,则公民具有请求权基础,因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为构成具体行政行为。本文主要论述的是公民具有请求权基础的申请政府环境信息公开行为。

依申请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的是要求政府公开环保项目申请书的环境监测报告等事实,如“谢勇诉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政府信息公开案” [(2012)宁行初字第26号];有的是要求政府公开其他污染企业的排污资质和排污情况,如“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案”[(2012)清环保行初字第1号]。依申请公开政府环境信息行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要求政府公开某种环境信息,政府经过审查决定公开或不公开,这个过程是一个行政过程,政府公开环境信息的行为是一个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一旦某个行政活动,被认定为行政行为,那么就会有行政法律救济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环境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环境信息行为的主体

依申請公开政府环境信息行为主体,可以分为申请人和公开主体两个方面。申请人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向公开主体(即行政机关)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提出,由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环境信息公开条例(试行)》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获取政府环境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切身利益的考虑:或认为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并参与;或者为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环保法律实施等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条例(试行)》等法规以及地方法规或部门规章,向行政机关要求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如王国才案[(2010)甬慈行初字第62号]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申请被告公开涉及其承包地的建设用地项目的土地征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应认定为基于其自身生产、生活的需要,原告与被告履行该部分信息公开职责之间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利害关系,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充分理由,也是寻求司法救济的必要前提,《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二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

申请人在收到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答复后,认为行政机关没有很好的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朱红兴等13人诉浙江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2012)浙行终字第98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就保证了申请公开人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为使政府接受公众监督提供了有效的路径。

值得一提的是,NGO组织在环境保护的各个领域越来越活跃,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如绿色和平组织(Greenpeace)、中华环保联合会(ACEF)、自然之友(Friends of Nature)等非营利组织呼吁保护环境,为民众表达环境诉求,如“华环保联合会诉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案”是一个典型的公益组织要求政府公开环境信息的案件。此外,还要一些热衷于保护环境的学者、个人更多地表达环境保护的诉求,如“自然物(鲟鳇鱼、松花江、太阳岛)作为共同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汪劲等北大法学院教授、研究生代表松花江,起诉中石油”案,是国内首个以自然物作为共同原告的公益诉讼案件,尽管法院不予受理,但在国内产生了巨大的反响。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的客体——环境信息

《环境信息公开条例(试行)》第二条规定“政府环境信息,是指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人要求环境保护部门公开的环境信息可能是多种形式的,概括一下,申请人要求政府公开的环境信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有的申请人是请求公布已发生的事实。《环境信息公开条例(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的:环境保护规划;环境质量状况;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大、中城市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等一系列事实,这种环境信息的特点是申请人无法自己得知,主要由环保部门收集并记录,作为一个地区环境的基本状况。这部分信息理论上应该由环保部门按时以特定的形式公布,对于遗漏的公民也可以依申请获得。

有的是申请公开人要求环保部门公开特定企业法人的排污情况、排污设施使用状况等具体事实的。如中华环保联合会案[(2012)清环保行初字第1号],中华环保联合会要求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要求向其公开好一多公司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资料、排污许可证、排污费征收等有关环境信息。

有的是申请公开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抽象行政行为。如《环境信息公开条例(试行)》第十一条第一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如康联绵等案[穗劳函字(1995)第023号]中被要求公开的是《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有关问题的请示》。有的甚至要求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吴啟群等案[(2008)杭行初字第60号]申请人向杭州市人民政府《要求公开2006年5月19日杭府纪要[2006] 97号文件的报告》。

有的是申请公开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信息。

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权限的范围、申请的补正

只有设定、变更、消灭或者确认申请公开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才能构成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依申请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的,为申请人设定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也就是说,政府要审查所有申请人的申请,然后决定是否公开、公开的范围,行政主体可以完全同意申请人的公开请求,也可以依法作出与请求不同的认定。环境信息公开应该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环保部门对环境信息内容的设定,应当兼顾到公开信息的可能性与申请人获取信息权之间的平衡——不公开的环境信息只能限于法定不得公开的环境信息,部分不公开的处理,不得影响申请人对公开信息的准确理解。对于公开范围的认定在法律法规中能直观体现,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14条,《环境信息公开条例(试行)》第11~12条,以及学者著作中已有较多体现,本文不作论述,本节讨论关于环境信息公开权限的范围和补正问题。

(一)信息公开的权限范围

公开权限的范围主要是指,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机关,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属于哪个行政机关公开的职权范围。环境信息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对于这方面的信息,可能存在记录信息、制作信息和保存信息的机关或组织不是同一个人,环境信息相对于其他政府信息存在特殊性,如对于自然保护区可能涉及环保部门、林业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保护区管理部门等多个机关或组织。那么对于这些特殊的区域,到底谁应该是公开主体。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因为“信息公开主体”不明确而存在争议的案件:如徐某某与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决定案[(2009)沪二中行终字第217号]中,申请人徐某向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公开拆迁人在获得拆迁许可证之前递交给房管局的三个文件——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黄浦区房管局的答复是:你申请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请向黄浦区发改委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请向规划土地管理局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请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

也就是说,房管局认为申请的政府信息不是其公开的范围,那么会产生以下两个问题:拆迁人领取拆迁许可证时交给房管局并被其所保留的材料是不是其信息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从相对人处获取的其他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是不是其公开范围。

此案一审法院认为:行政机关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获取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房管局已经获得以下三项信息,那么理应由房管局负责公开。但二审推翻了一审结果,认为即使房管局从拆迁人处获取三项信息,但属于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應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公开。二审法院所遵循的逻辑是只要信息某一行政机关制作的,无论其是否通过获取的方式为另一行政机关保存,仍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公开,遵循“谁制作、谁公开”更为合适。

笔者认为,从保护申请人信息知情权来看,只要是该行政机关拥有的信息,并且该信息是可以公开的,那么就应该向申请人公开,免去繁琐的步骤,达到简易程序的效果。更何况,申请人在多数情况下是不知道申请公开的信息是由谁制作的,更不知道应该向谁申请公开。

(二)对于申请信息的补正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申请人专业程度不够、信息不对称等诸多因素,在向行政机关申请环境信息公开的申请书中,会出现很多问题:如对公开对象不明确的,中华环保联合会案[(2012)清环保行初字第1号]被告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环境保护局认为好一多公司在修文县有三个基地,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未明确申请公开哪一个基地的环境信息,原告所申请的内容不明确的意见;如不明确要公开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行政机关无法应申请公开信息,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案[(2012)沪二中行终字第86号]。遇到申请信息内容指向不明确,而无法准确获知申请人想获取的政府信息的时候,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内容不明确不能成为拒绝公开信息的理由。

补正告知是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基于申请书内容的审查而作出的一种程序处理,是一种中间阶段行为,即程序性行为,还不能构成最终的行政决定。在朱红兴等13人诉浙江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2012)浙行终字第98号]中杭州市政府两次以同样的理由要求申请人补正,但不明确指正的内容。申请人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浙江省人民政府复议认为:杭州市政府作出的杭政公开办[2011] 127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程序性事项,对朱红兴等13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的受案范围,朱红兴等13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8条第(5)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此案给我们最大的思考是:两次补正告知行为这样的程序性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当申请人碰到这种无故要求补正的行为,应该怎样寻求司法救济。在行政法上的这种程序性处理、中间的行为是不能接受司法审查的,因为还没有产生具体权利义务关系。但这种排除司法审查并不是绝对的,存在例外的情况,即这种“程序性处理”对行政行为的决定存在影响,那么就应该受到司法审查。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因为补正告知行为没有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实际影响,就不予受理。如果行政机关存在滥用补正程序,达到变相终结行政程序的目的,从而拒绝履行职责。笔者认为,对于这类情况,受复议行政机关应当注重对相对人的实体利益保护,应当给申请人指明行政救济途径。

三、拒绝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的理由的审查

行政机关拒绝公开政府环境信息,应当充分说明理由。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第四款规定、《环境信息公开(试行)》第12条第二款,应当是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部分,但在政府拒绝公开信息的具体实践中,拒绝理由衍生出了很多新的概念。(1)内部信息。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前,如康联绵等案[穗劳函字(1995)第023号]和练育强案[(2005)沪二中行终字第165号]等案都认为:“内部工作资料本身不属于政府信息,被诉人不具有公开内部工作资料的法定职责及义务”。(2)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會稳定的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8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3)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4)非政府信息。

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三个安全”和社会稳定来说,“社会稳定”更容易成为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理由,但是对于“社会稳定”并不是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行政机关“社会稳定”这个概念如何解释,怎样认定所申请的公开政府信息会危及社会稳定,如果危害了社会稳定将达到什么样的程度。

拒绝的理由以“危及社会稳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对于申请信息公开会危及社会稳定属于“行政裁量权”的范围,如周如倩案[(2010)沪二中行终字第189号] 中上海市人保局是以公开2008年度高评委专家名单会危及社会稳定为由,拒绝公开专家名单。“社会稳定”作为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就其本身而言没有具体的内涵和外延界定,行政机关全凭自身的行政裁量权确定界限,而且存在“同一概念有不同的解释”的现象——行政机关在不同的案件中,使用这个概念也尽不同的解释和适用的理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这类拒绝信息公开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虽然要充分尊重行政机关“对于危及社会稳定的理由”作出的说明,但不能对行政机关的理由听之任之,对行政裁量权是否滥用的审查应当更加严格,采用更高标准,才能充分地保障公民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作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行政机关拒绝信息公开的合法性:

(1)审查是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法律的立法精神。行政机关拒绝公开政府信息,不能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精神相冲突,要求行政机关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对于属于知情权范围的申请行为,行政机关应当给予保护。

(2)审查公开政府信息所影响的范围。公开的信息需要达到一定的广度才会危及社会稳定,行政机关应当证明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会波及整个社会,或者证明公开信息的危险性和产生的不利影响,否则难以信服。

(3)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应当审查行政机关是否滥用行政裁量权。对此类审查的重点应当放在行政机关是否对拒绝公开的理由做出了合理的解释,若理由充分地说服了法官,那么可以认定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理由成立,也就不用再去审查相关法律法规到底是否公开。反之,拒绝理由缺乏客观依据,明显不能成立,那么就存在行政机关在“危及社会稳定”认定上存在行政裁量权滥用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其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以上所说的审查,是针对所有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为,那么对于环境信息公开来说,由于环境信息公开的特殊性、公益性。我们认为,依申请政府环境信息公开行为应该更注重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根据“比例原则”对公开和不公开的理由进行权衡,当公开获得的公共利益大于不公开保护的利益时,尽管公开会伤害某些个人或团体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是为了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和保护环境等公益的需要,应当公开环境信息。对于有些信息内容也应当作出“区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再进行公开。

参考文献:

[1]叶必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

[2]刘萍,陈雅芝.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和保密的利益限制与平衡[J].民主与法制,理论导刊,2011年8月.

[3]肖卫兵.论信息公开法中的公共利益测试[J].情报杂志,2006(9).

[4]陈海嵩.论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J].河北法学, 2011(11):112-115.

[5]温志勇.试论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J].科技信息, 博士·专家论坛:11-13.

(作者单位: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作者:王艺蒙

第3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接收程序机制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实施以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获取其所需要的信息成为依法行政的重要方式。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也都依法设置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安排专人负责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在保障人民知情权、打造阳光政府方面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但由于制度的缺失特别是程序制度的缺失,行政机关在处理依申请公开的程序性事项时(特别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收受环节)无章可循,以致行政机关常在信息公开复议诉讼中遭遇“滑铁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仅有三条与依申请公开的程序有关,分别是第二十三条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二十四条答复期限、第二十五条申请公开与自身相关的若干事项的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但这些规定也仅是原则性的规定,并未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收受、补正等程序性事项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收受、补正程序规定的粗放,致使行政机关在处理信息公开申请的初始阶段举措失当:将信访、咨询当做信息公开申请,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作出答复,从而将信访事项不当的引入复议、诉讼,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或者将信息公开申请当做信访、咨询处理,错误适用《信访条例》等规定作出处理,以致在复议诉讼中败诉。以正当程序理念为指引,对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环节多发的问题做一梳理,以期对行政机关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高效开展有所裨益,进而从源头上降低信息公开争议的发生率。

一、政府信息公开接收程序现状

在政府信息公开语境下,政府信息公开接收程序指的是申请人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给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该申请进行初步甄别,确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则分流办理,如存在内容描述不明确的,与申请人沟通、通知补正,这是一个动态过程。类似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行政诉讼的立案,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受理”、第二十四条中的“收到”意思一致,只是接收比“受理”更准确、比“收到”外延更广。接收是办理政府信息申请的起点,一般情况下接收即收到,随即开始计算答复期限。但不能否认,受申请人文化水平、表达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名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实为信访、咨询或者看似为咨询、信访实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屡见不鲜。当此之时,行政机关对来文内容的甄别、分流、处理,将直接影响法律程序的适用。如适用不当的法律程序作出不当处理,则面临败诉风险,不可不慎重对待。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确立了补正制度,但将更改、补充告知作为答复的一种,属于将程序性事项做了实体化处理。在行政复议的受理环节,对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通知申请人补正,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则不予受理;行政诉讼的立案阶段,也有对不符合起诉形式要件的起诉做一次性告知的补正程序,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或立案后裁定驳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接收程序,与行政复议受理、行政诉讼立案一样,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起始阶段,不过在政府信息公开法域内,不存在不予受理环节而已。将补正纳入涵盖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接收环节,方符合正当程序原理。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途径的基本类型

行政机关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途径即是申请人提出申请的途径,提供畅通有效的接收途径是行政机关的义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或口头形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传真、电子邮件这些曾经颇为新颖的“书面形式”尚未“唱罢”,政府网站在线平台、微博客户端、政务微信公众号已然“登台”,大有成为行政机关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供行政服务“主渠道”的趋势;即使是传统的邮寄方式,随着物流业的异军突起,邮政企业EMS与其他快递企业齐头并进,逐步将平信推入了邮政历史的舞台。平信、快递、传真、电子邮件已然成为行政机关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最基本的方式。因此,行政机关如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对外公布可以通过微信客户端等方式申请的,应认定这是行政机关的服务承诺,对自身具有约束力。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接收主体

行政机关哪个部门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环节要解决另一问题。各级行政机关已经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发布了《信息公开指南》,确定了接收机构,如重庆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的信息公开指南板块即公布了各区县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接收主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须按照相关公开指南的要求和指引,以规范的形式向规定的受理机构提出。但在实践中,出现了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以外的内设机构邮寄信件的或者向行政机关或内设机构对外公布的专用邮箱发送电子邮件,甚至是在信访材料中夹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提交方式。此时,有的行政机关将其当做私人信件进行处理,或者视作信访件。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以是否符合法定申请形式为标准,确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接收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在袁某明诉江苏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2017)最高法行申17号]中指出:“行政机关对不符合法定申请形式、未依法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对于符合形式要件,且属于该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的申请,即使申请人未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申请,而是向法定代表人、其他内设机构提出,行政机关仍应以及时保障知情权和减轻申请人负担为原则,转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处理。”“对于明显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要件,又不依法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且又具有信访性质的申请,行政机关未予回复或者按照信访信件处理后,申请人又以行政机关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为由提起的诉讼,因其并不具备诉的利益,其诉讼请求亦不具有权利保护的必要性,人民法院应当释明告知其通过信访渠道反映。”据此确定,对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形式要件的申请,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行政机关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外,法定代表人、其他内设机构也应接收。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来文以信访、咨询的形式提出,从合理行政、服务政府的角度出发,行政机关仍对来文作出实质判断,对来文进行甄别、分流,而不宜以形式审查为由视之为信访或咨询件等。

四、政府信息公开与信访或咨询的区别

政府信息公开与信访分属不同的制度设计,其功能定位迥异。政府信息公开保障的是申请人的知情权,解决的是关于政府信息“是什么”“有无、公开与否”的问题;信访是行政机关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予以处理,解决的是“为什么”“怎么办”的问题,政府信息公开与信访有不同处理程序。在实践中,常有申请人有意无意的混淆政府信息公开与信访的关系,提出形式上是信息公开申请但实质是表达对行政机关个别行为的不满,致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出现一定的“信访化”。当此之时,行政机关要关注当事人的真实诉求,一一甄别,避免将信访做公开或将公开做信访处理。前者容易将信访事项转化为政府信息公开争议,从而陷入信访-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怪圈,不但打乱了四者不同的法律程序,浪费行政、司法资源,还不利于矛盾纠纷的及时化解;后者,容易因适用法律依据错误而产生败诉风险。

咨询一般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针对具体事项就如何理解适用相关法律、政策,如何处理相关业务而向行政机关提出疑问,由行政机关经过实质理解和判断后作出解答,一般表现为某某情况如何适用某某法律、对某项业务实施监管的行政机关是什么、对某法某条款怎么理解等等。而政府信息是在申请人要求公开之前已经客观存在,不需要行政机关再做主观性的分析或者加工处理。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未能准确区分咨询与政府信息公开,将咨询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进行答复。此种操作,虽不能认为是错,但确实不利于将有限的行政资源用于处理无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程序补正方式

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完备或者不明确、不具体的,如果不与申请人进行沟通、确认,可能会导致行政机关不能准确提供相关政府信息,从而引发争议。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明确、不具体而与申请人进行沟通、确认,了解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确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即为补正。《政府信息公開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由此确立了补正制度。由于“内容不明确”属于不确定概念,实践中多有行政机关滥用补正程序,过度要求申请人补正的情形。因此需要规范行政机关行使补正权。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和实质要件规定及司法实践,可以确定这些情形下可以补正:一是申请内容不明确、具体,需要进一步说明、确定。申请内容描述不明确、具体,影响行政机关对相关信息的确定、检索、查找。在内容不明确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与申请人进行沟通、确认。需要注意的是,要处理好群众语言习惯与法律专业语言之间的关系,只要申请中对内容的描述能够被准确理解、识别而不会发生歧义,行政机关即应对该申请作出答复。二是申请人的身份、获取信息的用途等与信息是否公开有直接联系,但申请中缺乏相应要素的,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申请公开与申请人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事项需要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或者证明文件外,行政机关多会采用“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作为不予公开的理由。但且不说行政机关能否充分证明相关政府信息“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即使能够证明,在未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明确并补充信息用途等证据材料的情况下,即作出不予公开答复,难谓程序正当。

当有需要补正情形发生时,行政机关应采用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补正,也允许以电话等非正式方式沟通,但此等非正式沟通方式在争议发生时不易举证。至于行政机关在何时发出补正通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未作出规定。为保证有充裕的时间处理补正后的申请,结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期限一般为15个工作日的规定,应以1到5个工作日之间为宜,越早发出补正通知越好。给予申请人的补正期限,属于指定期限,具体由行政机关权衡,但不宜过短。通知申请人补正后,涉及补正程序对答复期限的效力。《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仅规定征求第三人意见的期限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的规定,并未规定补正程序的效力。法定期限的变更,有中断、中止、延长三种形式。三种形式各有优劣,司法实践也未见有相关判例。从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补正程序,降低败诉风险的角度讲,中止似乎较合理。补正次数,参考行政复议受理环节的补正、行政诉讼立案环节的一次性告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补正,以补正一次为宜,因为补正程序的启动,多数情况下并不是解决事实问题,而是进行程序博弈,一次补正不符合要求,多次补正也未必符合要求。如允许多次补正,除消耗程序资源、激化矛盾外,并没有实质意义。

政府信息公开是项实践性极强的工作,法律规定如何详备、理论如何成熟,行政机关在具体操作中仍会遇到种种疑难问题,实践中仍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作者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责任编辑:宋英俊

作者:梁志卫

第4篇:宣传部门辞职申请书

辞职申请书

尊敬区领导、部长:

你们好!

首先感谢区委、区政府对我三年来的培养,以及长期以来对我的关心和照顾,使我得到了家庭般的温暖。在宣传部的日子里,让我学到了很多知识,学会了很多为人处事的原则。我深知,在此时提出辞职,实属不该,但我还清楚地记得区领导和部长将重任交给我的那天,让我无比兴奋,但三年了,我却达到做到领导们对我的期望,所以经过慎重的考虑我决定辞去现有的职务,离开城北区委宣传部。希望区领导和部长在百忙之中能够审阅我的申请,并批准。

在区委宣传部工作已经三年有余了,在部里的这些时间我学到了很多东西,同事们都很照顾我。不管是在工作还是为人处事,都让我受益非浅。部里的整体很多同事的实力特别好这让我很是钦佩,尤其是其他同事在材料写作方面让我十分钦佩,使部里一直处于一个非常向上工作气氛。我很感激区领导给我一个这样的学习和实践的机会!

虽然在部里我能基本完成领导交给我的任务,但是我感觉我还差很多,需要不停的学习需要接触更多的东西。也许是人各有志吧,我感觉我会的东西与区机关单位现实所用的有点格格不入。我学到的东西在单位里并不能得到很好的运用,所以我决定找一个合适自己的平台去发展,这样也不会

影响宣传部的良好氛围。

现在的工作时而让我觉得茫目,找不到自己的方向,我希望领导准许我换一个工作环境。在即将离开岗位之前,请领导正常分配我的工作,我一定会尽自己的职,做好应该做的事。如果因为我的离职而给部内造成的不便,我只能深表歉意和遗憾。同时感谢区领导这三年来对我的关照,给予我的宝贵学习机会,我会好好铭记!望领导批准我的申请,并请协助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祝各位区领导身体健康,并且希望城北区各项事业能蓬勃发展。

申请人:

2012年2月23日

第5篇:部门主管辞职申请书

尊敬的林总:

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我的信任和支持,让我加入XXX这个团队。进公司工作一个月了,从内心感觉,我完全不适合和胜任现在的工作,我辜负了您的希望,做了逃兵,在此说声:对不起。不管怎样,我还是想早点离开,对您对公司都是最好的选择。

我刚上班的第一天晚上,是星期一的周会,从会上我就感觉到我的压力是挺大的。往后的几天,我每天都在仔细考虑问题,说句实在的,晚上睡觉都没有以前那么安稳。

最后就是我的家庭方面了,我来面试时,公司是五天制的,晚上加班是自愿的,可自从我加入后的这段时日里,我感觉每晚加班到9点或10点甚至更晚是正常的,好像和白天上班没什么两样,有关加班时间,给我最深刻的是上星期一晚周会开到12点,这我还是第一次碰到的。明年我小孩还有我妈都会来广东。以上几点是我的个人主观看法,仅供参考,但都是我的内心感受。因为我知道很多漂亮衣服,但并不都适合穿在我身上。适合自己才是最好的,公司用人也是如此。

今天我已经在OA上发了我的辞职书,如有不便之处,敬请海涵!最后我真诚的祝愿公司的业绩能够蒸蒸日上,公司越办越红火。

辞职人:

第6篇:部门经理辞职申请书

尊重的总经理:

你好,我很遗憾本身在这个时分向公司正式提出辞职。

屈指一数,我来到公司也已然快三年了,在这近三年里,失掉了公司各位同事的多方协助,我从一个小职员到了企划部主管的地位,完成了从校园人向职业人士的圆满国度,我十分感激公司各位同事。恰是在这里我有过欢笑,也有过泪水,更有过播种。公司对等的人际关系和守旧的义务作风,一度让我有着找到了依赖的觉得,在这里我能开心的义务,开心的学习。或许这真是对的,由此我末尾了思考,仔细的思考。

但是最近我觉失掉本身不适合做这份义务,一同也想换一下环境。我也很清楚这时分向公司辞职于公司于本身都是一个考验,公司正值用人之际,公司新的项目的启动,全部的后续义务在公司上下竭力注重下一步步推进。也恰是思考到公司今后在这个项目布置的合感性,本着对公司担任的态度,为了不让公司因我而组成的决策失误,我郑重向公司提出辞职。 我思考在此辞呈递交之后的24周内离开公司,这样您将有时辰去找寻适合人选,来填补因我离任而组成的空缺,一同我也可以帮助您对新人实行入职培训,使他尽快熟习义务。

能为公司效能的日子不多了,我一定会把好本身最终一班岗,做好义务的交接义务,尽力让项目做到均衡过渡。分开这个公司,分开这些已然同甘共苦的同事,很舍不得,舍不得指点们的尊尊教导,舍不得同事之间的那片真诚和友善。

在短短的两年时辰我们公司已然显示了庞大可喜的变化,我很遗憾不能为公司辉煌的今天奉献本身的力气。我唯有衷心祝福公司的业绩一路飙升!公司指点及各位同事义务顺利!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日期:XX年4月30日

第7篇:部门经理辞职报告_辞职报告

在公司工作了好几年之后,即使工作很好,因为想看看外面的世界,我们可能会选择辞职,这时候有可能会要求我们写辞职报告。可是怎样写出合乎规范的辞职报告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部门经理辞职报告_辞职报告,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部门经理辞职报告_辞职报告1

尊敬的公司领导:

人才一直是一个公司的核心所在,因此人力资源是支撑中集未来持续发展的战略性因素。所以不管我是否在中集,都希望您们以及集团总裁班子能够继续给予人力资源管理以强有力的支持。在今后的几年里,中集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工作需要做得更扎实。在我离开之前,有几件事情希望得到您们的关注:

我建议,中集今后两年左右,人力资源职能应该建立中集统一的职级系统。这个系统应该包含中集的各个产业,各个企业,各个地区,各个国家。只要是中集的企业,就应该纳入中集统一的职级系统。只有用统一的衡量标准,中集才能够比较公平地了解每个员工的职责大小。只有实行统一的职级系统,今后在薪酬福利的设计上,在员工职业发展上,在后备队伍培育上,才有一个清晰的尺度。集团人力资源部要在xx年年把中集职级系统在中国境内的制造企业推行实施。

对于今年来说,集团统一业绩管理体系尤为重要,在这里要多谢吴总的支持,整个集团现在开始意识到,共建团队愿景和年度计划,对上下一致协调,推动工作,业绩管理等,都有极大益处。xx年年能够开始把如何做计划的方法推动下去,能够依照统一的方法评价各级员工的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和核心价值观的体现。今后几年,需要不断加强管理层的战略规划能力,预测能力,团队管理/激励能力,业绩辅导能力。业绩管理体系需要有强大的管理团队,才有可能行使有效。几个表格,几个程序,是无法代替有效管理的能力。

从以上可以看出领导力提升的重要性。远航需要得到大力支持。“远航一”应该做为领导力提升的第一步。向多年前中国的“扫盲”运动一样,远航应该走到中集的每一个角落。让每一位管理者都参加,包含企业的总经理们,包含总裁班子。这样,中集可以把远航做为集团管理的喉舌,推动统一的管理理念,统一的解决问题方法。只有这样,才有可能达到上下左右,发自内心的协调。协调是无法强求的。协调必须发自内心。集团人力资源部已经意识到,应该根据经营战略需要,分析应该具有的领导能力。

此外,中集的人力资源职能,无论集团层面还是企业层面,都还没有能力提供及时,可靠,有效的人力资源信息,供管理团队做经营决策。重要两个原因是:人力资源人员的能力有限,人力资源信息系统没有实施推广。因此,在20xx年—20xx年,中集需要全力推广集团统一的人力资源信息系统。这样一个系统,加上有效的信息管理,可以给经营管理层提供有效内部员工各种信息,同时可以降低人力资源职能部门的人工成本。

公司一旦有了统一的职级,统一的业绩管理体系,有效的信息系统,人力资源职能部门可以建立员工的潜力评估,员工的职业发展通道,关键核心岗位的后备力量培养,以及支持经营策略的人力资源规划。

公司管理人员的领导力提升,员工对企业的心灵契约就能够加深,企业和团队有凝聚力,上下左右协同程度提高,集团成为有机一体的可能性增强。对人治的依赖性会减低。一个更平等,更透明,更公平的企业文化会产生,会加深对人的信任和授权,增强信息的及时沟通。

集团人力资源部在今后2—3年里,有很多基础工作要做。中集的人力资源职能部门面对着要上陡坡的挑战。让这个职能部门本身杀出一条路来,是不现实的。如果人力资源管理没有总裁和总裁班子一致的支持,是无法行之有效的。同时,我认为如果把人力资源看成是最重要的经营资源之一,人力资源职能应该直接参与经营。

在中集目前的情况下,我不建议中集到外面去找一个有跨国公司经验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中集更应该信任本身内部有能力有潜力的管理人员。把这些人真正用起来,激励起来。他们给中集带来的长远价值是远远比一个无法适应中集现状的空降兵要高。有些人不抱怨,不会哭,不愿意叫,不等于这些人没有期望,没有理想,没有能力。会叫的人不一定最好。沉默的人不一定不强。

此致

敬礼!部门经理辞职报告_辞职报告2

x有限公司总经理室:

各位领导,我带着复杂的心情写这封次致信。由于您对我的能力的信任,使我得以加入公司,并且在短短的两年间获得了许多的机遇和挑战。经过这两年在公司从事的xx开发和xx管理工作,使我在xx开发,xx管理等领域学到了很多知识、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对此我深怀感激!

由于薪金的原因,我不得不向公司提出申请,并希望能与今年x月xx日正式离职。

对于由此为公司造成的不便,我深感抱歉。但同时也希望公司能体恤我的个人实际,对我的申请予以考虑并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部门经理辞职报告_辞职报告3

尊敬的部长:

您们好!

我很遗憾自己在这个时候向公司正式提出辞职。

我来公司也快两年了,也很荣幸自己成为Xx电子的一员。在公司工作近两年中,我学到了很多知识与技能,Xx通信研究所的发展也逐渐走上了轨道,从当初的我一个人到现在的`28人;研发,产品,市场团队的框架已经基本建立,大家各司其职;产品的供应链体系也已经大体建立,为部门产品线的持续发展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我非常感激公司领导给予我在这样的良好环境中工作和学习的机会。特别是部长在这两年中都给了我太多的关心,帮助和支持,我在此表示诚挚的感谢!

由于个人能力等原因,20xx年的责任考核指标已无望完成,按照当初的约定,我将提交辞职申请;另外,由于家庭原因,我现在无法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去,无论是对公司还是个人来说,选择辞职将是对双方负责的行为;同样,由于个人能力的问题,我已经没有信心可以带领这个团队完成公司期望的目标。

我对现在这个团队投入了深厚的感情,对现在做的产品也充满信心,如果有一个能力强的带头人,我相信他们可以做出一番业绩来回报公司,所以我希望公司领导一如既往的支持Xx通信研究所。在我正式离开之前,我会把我的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我的人,直到他上手后我再离开,在当前的人员中,我认为X博士应该可以接替我的工作,供公司参考。

再次感谢公司领导对我和Xx通信研究所的支持和帮助,望领导批准我的辞职申请,谢谢!

此致

敬礼!

第8篇:安检部门辞职报告

安检部门辞职报告 篇1尊敬的领导:

你好!

自从20xx年来到公司,领导和同事们对我都很照顾,我非常感谢大家。能够为公司效力是我的荣幸,在段时间我学到了很多知识,很抱歉我现在提出辞呈。

有很多优秀的同事,给了我很多帮助,谢谢大家。虽然我常常自求进步,但因为天性愚钝,无法有力执行领导的工作安排,辜负了领导和同事的期望,对此我自感惭愧。所以我现在提出辞职。

我很遗憾在这个时候向公司提出辞职。我参加了上海市XX考试,努力争取后终于得到较好的成绩,现拟定被上海XX录取,职位XX为 ,目前正处于招录程序的最后阶段。

考虑到个人职业规划和未来的发展,我决定提出了辞职申请,由此给公司带来了不便,我深感抱歉,还望理解!同时希望公司考虑到我的实际情况,准予我于8月21日离职!

对于由此为公司造成的不便,我深感抱歉。安检部门辞职报告 篇2

尊敬的单位领导:

我是安检部的刘奋,很遗憾我在这个时候向公司提出辞职报告。

时间勿勿,我到机场安检旅检已经工作了五年了,正是在这里我开始踏上了社会,完成了自己从一个学生到社会人的转变。在安检,我学会了忍让的面对事物,细致的剖析人生。离开安检非我所愿,这里有我最好的`老师和最要好的同学,更有对我无微不至关怀的同事。

然而,工作严重的超时、超负荷运转让我的身体无法承受,现已多处存在多处病患,已经达到影响我工作、生活。同工不同酬的单位体制,让我对自己将来的发展前景堪忧,更对法律对单位的作用产生了质疑。员工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障,也无人保障的局面,让我等空嗟叹的时候,更多的只是无奈。走出校园步入社会,面对日益高涨的物价而收入却不涨的情况,让我难以维系将来的生活。

我真心的感谢单位领导一直以来对我的信任,感谢身边同事对我的关心和帮助,很荣幸自己成为过单位的一员,我确信在单位的这段工作和学习的经历和经验将成为我一生宝贵的财富。

祝公司业务蒸蒸日上,取得更大的成功!安检部门辞职报告 篇3

敬爱的XX公司各位领导:

非常遗憾在这个时候我申请辞职。

自20xx年年底入职以来,我一直都很享受这份工作,感谢各位领导的信任、栽培及包容,也感谢各位同事给予的友善、帮助和关心。

在过去的近两年的时间里,利用公司给予良好学习时间,学习了一些新的东西来充实了自己,并增加自己的一些知识和实践经验。我对于公司两年多的照顾表示真心的感谢!!当然,我也自认为自己在这两年的工作中做出了自己的最大努力。

但因为某些个人的理由,我最终选择了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希望能于今年9月30日正式离职。希望领导能早日找到合适的人手接替我的工作,我会尽力配合做好交接工作,保证业务的正常运作, 对公司,对客户尽好最后的责任。安检部门辞职报告 篇4

尊敬的______领导:

您好!

从进入______公司工作至今的几年时间里,得到了公司各位领导、同事的多方帮助,我非常感谢公司各位领导、同事。

在过去的几年里,我在公司里工作的很开心,感觉公司的气氛就和一个大家庭一样,大家相处的融洽和睦,同时在公司里也学会了如何与同事相处,如何与领导建立良好关系等方面的东西。并在公司的过去几年里,利用公司给予的良好机会,不断学习一些新的东西来充实自己,并增加自己的一些知识和实践经验。我对于公司两年多的照顾表示真心的感谢!!

在此,感谢贵公司的不离不弃和对我的厚爱。工作的这么久来,感到家庭方面的负担重,有点力不从心。所以经过自己慎重考虑,决定暂时放弃工作,照顾家庭。我不得不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

对于由此为公司造成的不便,我深感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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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安检部门员工辞职报告

安检部门员工辞职报告 篇1尊敬的领导:

你好!

自从20xx年来到公司,领导和同事们对我都很照顾,我非常感谢大家。能够为公司效力是我的荣幸,在段时间我学到了很多知识,很抱歉我现在提出辞呈。

有很多优秀的同事,给了我很多帮助,谢谢大家。虽然我常常自求进步,但因为天性愚钝,无法有力执行领导的工作安排,辜负了领导和同事的期望,对此我自感惭愧。所以我现在提出辞职。

我很遗憾在这个时候向公司提出辞职。我参加了XX市xx考试,努力争取后终于得到较好的成绩,现拟定被上海xx录取,职位xx为 ,目前正处于招录程序的最后阶段。

考虑到个人职业规划和未来的发展,我决定提出了辞职申请,由此给公司带来了不便,我深感抱歉,还望理解!同时希望公司考虑到我的实际情况,准予我于8月21日离职!

对于由此为公司造成的不便,我深感抱歉。

此致

敬礼!

辞职人:xxx

20x年xx月xx日安检部门员工辞职报告 篇2

尊敬的______领导:

您好!

从进入______公司工作至今的几年时间里,得到了公司各位领导、同事的多方帮助,我非常感谢公司各位领导、同事。

在过去的几年里,我在公司里工作的很开心,感觉公司的气氛就和一个大家庭一样,大家相处的融洽和睦,同时在公司里也学会了如何与同事相处,如何与领导建立良好关系等方面的东西。并在公司的过去几年里,利用公司给予的良好机会,不断学习一些新的东西来充实自己,并增加自己的一些知识和实践经验。我对于公司两年多的照顾表示真心的感谢!!

在此,感谢贵公司的不离不弃和对我的厚爱。工作的这么久来,感到家庭方面的负担重,有点力不从心。所以经过自己慎重考虑,决定暂时放弃工作,照顾家庭。我不得不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

对于由此为公司造成的不便,我深感抱歉。

此致

敬礼!

辞职人:xxx

20x年xx月xx日

安检部门员工辞职报告 篇3

尊敬的单位领导:

我是安检部的刘奋,很遗憾我在这个时候向公司提出辞职报告。

时间勿勿,我到机场安检旅检已经工作了五年了,正是在这里我开始踏上了社会,完成了自己从一个学生到社会人的转变。在安检,我学会了忍让的面对事物,细致的剖析人生。离开安检非我所愿,这里有我最好的老师和最要好的同学,更有对我无微不至关怀的同事。

然而,工作严重的超时、超负荷运转让我的身体无法承受,现已多处存在多处病患,已经达到影响我工作、生活。同工不同酬的.单位体制,让我对自己将来的发展前景堪忧,更对法律对单位的作用产生了质疑。员工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障,也无人保障的局面,让我等空嗟叹的时候,更多的只是无奈。走出校园步入社会,面对日益高涨的物价而收入却不涨的情况,让我难以维系将来的生活。

我真心的感谢单位领导一直以来对我的信任,感谢身边同事对我的关心和帮助,很荣幸自己成为过单位的一员,我确信在单位的这段工作和学习的经历和经验将成为我一生宝贵的财富。

祝公司业务蒸蒸日上,取得更大的成功!

此致

敬礼!

辞职人:xxx

20x年xx月xx日安检部门员工辞职报告 篇4

敬爱的xx公司各位领导:

非常遗憾在这个时候我申请辞职。

自20xx年年底入职以来,我一直都很享受这份工作,感谢各位领导的信任、栽培及包容,也感谢各位同事给予的友善、帮助和关心。

在过去的近两年的时间里,利用公司给予良好学习时间,学习了一些新的东西来充实了自己,并增加自己的一些知识和实践经验。我对于公司两年多的照顾表示真心的感谢!!当然,我也自认为自己在这两年的工作中做出了自己的最大努力。

但因为某些个人的理由,我最终选择了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希望能于今年9月30日正式离职。希望领导能早日找到合适的人手接替我的工作,我会尽力配合做好交接工作,保证业务的正常运作, 对公司,对客户尽好最后的责任。

此致

敬礼!

辞职人:xxx

20x年xx月xx日安检部门员工辞职报告 篇5

尊敬的xx领导:

您好!

从进入xx公司工作至今的几年时间里,得到了公司各位领导、同事的多方帮助,我非常感谢公司各位领导、同事。

在过去的几年里,我在公司里工作的很开心,感觉公司的气氛就和一个大家庭一样,大家相处的融洽和睦,同时在公司里也学会了如何与同事相处,如何与领导建立良好关系等方面的东西。并在公司的过去几年里,利用公司给予的良好机会,不断学习一些新的东西来充实自己,并增加自己的一些知识和实践经验。我对于公司两年多的照顾表示真心的感谢!

在此,感谢贵公司的不离不弃和对我的厚爱。工作的这么久来,感到家庭方面的负担重,有点力不从心。所以经过自己慎重考虑,决定暂时放弃工作,照顾家庭。我不得不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

对于由此为公司造成的不便,我深感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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