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赌禁毒工作制度

2022-11-0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制度是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制度对实现工作程序的规范化、管理方法的科学化,起着重大作用。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禁赌禁毒工作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1篇:禁赌禁毒工作制度

论我国禁毒工作的缺失及其完善

【摘要】禁毒工作是一项极具挑战性的工作,当前我国禁毒工作中存在一些缺失,表现在禁毒工作理论研究缺乏、禁毒立法工作滞后、对禁毒工作重点的认识存在偏差、禁毒配套工作落后等。针对当前禁毒工作中存在的缺失,我们应深入分析其产生原因,并在逐步推进禁毒工作制度化、社会化、专业化的过程中予以解决。

【关键词】禁毒 缺失 完善

我国一直把禁毒工作当作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和长期的战略任务,并在禁毒实践中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然而,禁毒工作又是一项极具挑战性的工作,在实际运作中难免出现一些疏忽或不足之处,从而阻碍着我国禁毒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和禁毒工作机制的完善。对当前我国禁毒工作中存在的缺失,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并在逐步深入推进禁毒工作的制度化、社会化、专业化的过程中予以解决。

我国当前禁毒工作中的缺失

我国的禁毒工作虽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受国际国内诸多涉毒因素的影响,依然面临非常严峻的形势。《禁毒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以来,我国禁毒工作仍存在一些缺失,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禁毒工作理论研究的缺乏。一方面,我国对禁毒工作在宏观上少有专门的研究,未将禁毒工作涉及的内容予以系统化,也未将其作为一门专业学科进行科学化、理论化的研究。初期的禁毒研究成果主要是介绍性和调研性的,对制定法律所涉及的一系列理论和实际问题缺乏科学的分析研究,许多重要问题的法律规定缺乏理论论证和说服力。另一方面,在微观层面上,禁毒工作涉及的一些重要内容,如对吸毒成瘾行为、戒毒工作的基础理论等缺乏理论上的探索研究。理论研究的缺乏势必影响实务操作的有效性和我国禁毒工作的系统性、长远性发展。

禁毒立法工作的滞后。我国一直比较重视禁毒法制建设,坚持依法禁毒。近二十多年来,针对不断蔓延的毒品问题,我国更是加快了禁毒立法的步伐,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禁毒法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刑事法律为主、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配套的禁毒法律体系,为开展禁毒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然而,总体的禁毒立法工作相对于实际工作的发展变化还是比较滞后的。如:《禁毒法》实施三年多来,与之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却迟迟未制定,从而影响了实际工作的效果;另外,《禁毒法》共七章四十六条的规定,大多属于原则性的条文规定,缺乏现实操作性的细节。法律规定的过于原则,也造成了先进、超前、理想化的立法理念与社会现实需要之间的脱节。

禁毒工作重点的认识偏差。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我国的禁毒工作基本都是实行“禁吸、禁种、禁制、禁贩”的“四禁并举”方针,这虽然抓住了禁毒工作的矛盾,也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却未能抓住矛盾的主要方面,没有突出预防的重点,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禁毒工作的成效。在实践中,对于“四禁”中重点预防哪一方面没有提出更为具体的要求,甚至一直把“堵源截流”作为禁毒工作的重点。事实也充分证明,将“堵源截流”作为禁毒工作的重点虽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但还是起不到根本性和关键性作用,对于整个禁毒工作的影响和带动作用不大。

另一方面,由于对毒品知识和戒毒经验等方面认识的不足,直接导致我们在禁毒宣传教育上的偏差,并进而影响禁毒立法和实践工作的顺利开展。如:不加区分地将吸毒行为界定为违法行为并严加惩处,不仅造成社会上对戒毒人员的歧视,而且不利于吸毒人员完成戒毒重返社会,更导致目前法律法规对戒毒人员权利保障和权利救济的缺失。

禁毒配套工作的落后。一方面,在禁毒宣传工作中,仍存在形式单一内容空洞的情形,使禁毒宣传工作未能落到实处。另一方面,虽然《禁毒法》将原来强制隔离戒毒为主的模式调整为强制隔离戒毒与社区戒毒康复相结合的模式,2011年6月国务院通过的《戒毒条例》也用最大篇幅对社区戒毒进行了规定,然而仍未改变现实中公安机关的强制戒毒与司法行政部门的劳教戒毒同时并存的状况,社区戒毒体制与机制也尚未真正建立和运转。

造成我国禁毒工作缺失的主要原因

应该说,我国一直都十分重视禁毒工作,但长期以来,由于过于重视对毒品犯罪的“堵源截流”和对吸毒人员的打击实效,缺乏对禁毒工作和毒品问题等的理论研究热情,针对基础理论研究的投入也十分匮乏,从而造成理论研究的滞后并直接影响到现实禁毒工作的缺失。另外,不管是在禁毒理论研究还是在实际的禁毒工作中,都偏重于针对毒品犯罪问题而忽视了禁毒工作的其他方面,尤其是对“禁吸”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和重视程度相对薄弱,直接导致了禁毒工作的针对性不强和工作重点的偏差。另一方面,在长期的禁毒工作中,我们强调政府的责任和推动作用,而对如何充分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和如何发挥民间禁毒的力量,却仍没有很好的措施和机制。不仅普通百姓,而且很多职能部门都认为禁毒工作是政府部门甚至只是公安机关的职责。同时,在禁毒立法工作方面,我们有效借鉴了国外和国内有些地方实践中的一些先进理念和做法,但在针对中国特殊国情的研究及现实措施等方面却不够重视,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先进的立法理念与现实情况的脱节。

针对当前我国禁毒工作中的一些缺失及其原因,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并在逐步深入推进禁毒工作的制度化、社会化、专业化的过程中予以解决。

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禁毒工作

发展和完善我国新时期的禁毒工作,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禁毒工作体制,必须强调“四禁并举、预防为主、严格执法、综合治理”的方针,并针对中国的具体实际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和理论探讨,在实际工作中有针对性地逐步予以完善。

高度重视并积极开展禁毒理论研究工作。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禁毒工作形势的不断变化,禁毒理论难于适应社会发展、难于指导禁毒工作实践,理论落后于实践的局面日益严重,迫切需要建立科学、完善的禁毒学科理论。禁毒理论研究的开展,既要以禁毒实践工作为基础,又要在探索中进行理论创新。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是推动禁毒工作改革发展的不竭动力。在禁毒理论研究工作中,近几年,我国比较注重戒毒理论的探索,这直接推动了禁毒实践工作的突破。因此,在禁毒工作中,我们要进一步加强理论的研究力度,为禁毒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

完善禁毒立法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作为我国禁毒工作的基本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宗旨和理念,综合了我国和世界各国成功的禁毒经验,但也存在立法过于原则抽象、程序规定不够完整等缺陷。因此,我国需要在总结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制订、修改、完善配套的禁毒工作各项法律法规,以适应禁毒斗争形势发展变化和禁毒工作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的客观要求。在贯彻实施《禁毒法》的同时,我们还需要注重并继续完善以人为本、救助为主的吸毒戒毒行政、社会立法工作的开展,为我国禁毒工作打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突出禁毒工作的根本性任务和重点难点。吸毒既危害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又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并阻碍经济的发展,也是导致毒品问题的根源。因此,“禁吸戒毒”就是禁毒工作的主要矛盾,是根本解决毒品问题的突破口,是开展禁毒工作的关键,是禁毒工作的根本性任务,也是带动其他各项禁毒工作开展的重要环节。同时,戒毒康复始终是禁毒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是影响和制约禁毒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的一个瓶颈,也是当前我国和国际禁毒领域里一项重大的课题,直接关系到能否减少吸毒人数,降低复吸率,关系到整个禁毒工作的成效。为此,一方面既要积极探索禁吸戒毒工作新思路,切实萎缩毒品消费市场,降低毒品危害;另一方面还要进一步加大对回归社会的戒毒人员的帮教力度,切实提高戒毒出所人员的戒断巩固率。只有做好了禁吸戒毒工作,不断萎缩毒品消费市场,才能有效控制毒品问题,禁毒工作的其他措施才能收到更大的实效。

落实各项配套措施。一是在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中,既要广泛宣传,又要突出重点,更要讲究方式方法。在禁毒宣传教育中我们要贯彻“以人为本”的方针,一方面要科学地描述毒品的危害,另一方面又要让大家认识到吸毒成瘾者既是一个违法者,同时也是一个脑疾病患者和心理疾病患者,需要医学治疗、心理康复和教育挽救,从而为戒毒康复工作奠定良好的社会环境。二是在社区戒毒与社区康复工作中,要有效整合社会资源,探索社区戒毒新模式,构建社区禁毒工作新机制。三是在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中,既要对强制隔离戒毒进行合理的定位,又要对现行公安、司法相对脱节的体制进行合理的调整。《禁毒法》和《戒毒条例》实施以后,如何统一强制隔离戒毒的管理体制?如何在强制隔离戒毒中体现政府的职责?如何在强制隔离戒毒过程中保障戒毒人员的基本权利?这些都是我们必须正视和解决的问题。

结语

《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的实施,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禁毒工作的发展,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的禁毒工作仍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缺失。为此,我们应当坚持预防与惩治相结合的原则,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逐步创新禁毒工作机制,继续推进禁毒工作的制度化、社会化、专业化步伐。

(作者单位:嘉应学院政法学院)

作者:谢明

第2篇:禁毒法视角下的社区戒毒工作研究

摘要 禁毒法改革完善了国家戒毒工作体制设置了社区戒毒—种全新的戒毒措施,体现了执法上的人性化和以人为本的理念,是禁毒法中重大亮点。但是,由于措施设置上的瑕疵,社区戒毒的效果倍受争议。文章从制度设计、上海实际执行工作等方面来初步研究社区戒毒,主张确立社区戒毒在戒毒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并提出相关操作化建议,以期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戒毒体系。

关键词 禁毒法;社区禁毒;建议

2007年12月29日,中国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禁毒法》,并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禁毒法》确立了我国新的戒毒制度,改革完善了中国戒毒工作体制,由原来的主要靠强制戒毒、劳教戒毒为主,改变成有社区戒毒、有强制隔离戒毒、有社区康复和场所康复,还有其他的像自愿戒毒、美沙酮维持治疗等等多种措施,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戒毒理念。社区戒毒作为一种全新的戒毒措施提出,是充分吸收近年来各地在戒毒工作实践中创造出来的新鲜经验,并加以固定。

社区戒毒彻底改变了以往实行的“凡吸毒必强戒”的禁毒措施,更加体现了执法上的人性化和以人为本的理念,但也面临诸多挑战。本文基于执行过程中碰到的实际情况,对些许问题进行评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社区戒毒基础性地位的质疑

长期以来,鉴于公安部门的强制戒毒、司法部门的劳教戒毒给人们造成的心理定势,很多政法部门同志认为,理所当然延续下来二者整合而成的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是戒毒体系的基础和核心。确实以往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毒品的需求,降低毒品消费的非法支出,降低发案率,减少与吸毒相关的传染性疾病的传播,教育、挽救了部分吸毒人员,也对吸毒者的警示教育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黄永等很多学者认为:“与社会隔离的戒毒方法虽然能够在一定期限内有效地阻止吸毒成瘾人员接触毒品,在短期内消除生理依赖,但不利于戒毒人员巩固戒毒效果,顺利回归社会,恢复正常的社会生活”。

《禁毒法》视野下的社区戒毒工作,应准确把握好这个定位。各种戒毒措施不是之前“各自为战”的形势,而是相互配合,各有所侧重。社区戒毒工作作为措施之一,若为一般的戒毒流程:先社区戒毒、次强制隔离戒毒、再社区康复,它属于“龙头”引领的基础地位。从禁毒法看,社区戒毒是整个戒毒体系的基石,尤其是第三十八条强制隔离性戒毒的四个基本条件都是以社区戒毒为前提的,第一款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社区戒毒在重构戒毒体系后的基础性地位毋庸置疑。

二、措施设置的先天不足

社区戒毒与自愿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措施衔接上的暇疵。《禁毒法》第三十六条确立的自愿医疗戒毒是对戒毒形式的重要补充,但关于自愿医疗戒毒与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衔接规定,《禁毒法》却只字未提。《禁毒法》这一疏漏,极有可能使自愿医疗戒毒成为吸毒者逃避带有强制性戒毒措施的“避风港”。另外,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因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实施强制隔离戒毒。也就是说,法律没有要求对第一次发现吸毒成瘾的就一定先要其社区戒毒,然后才强制隔离戒毒,而是倾向于对第一次发现吸毒成瘾人员,先使用社区戒毒这一方式,但是对于成瘾严重的吸毒人员,必须完全切断其与毒品接触的非法渠道,否则通过社区戒毒很难取得预期的戒毒效果的,即可以不经过社区戒毒而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那么怎样判断成瘾严重,怎样判断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标准如何确定,由谁评估,中间有较大的主观性,同时也给予公安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依据《禁毒法》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怀孕的妇女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以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虽然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但应当依法接受社区戒毒。即由公安机关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与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基层组织签订期限为3年的社区戒毒协议,作为社区戒毒的特殊对象,落实有针对性的戒毒措施。试问,这部分吸毒人员如果成瘾较重,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毒,有什么教育处罚措施。同样,有严重疾病也无法收治进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吸毒人员进行什么戒毒措施呢,显然也只能社区戒毒,再有吸毒行为时也无法进行教育惩治。这部分特殊人群利用法律对他们的“保护”,进行吸毒等违法行为,社会负面影响很大。那么基于提高戒毒实效的目的对于这两种特殊情形的吸毒人员是否无法实现。社区戒毒在这两种特殊情形的条款规定,处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和立法惯例要求,雷同于以往《强制戒毒办法》中有关限期戒毒的规定,但也留下了法律缝隙。

社区戒毒措施是一种开放的环境中进行戒毒,戒毒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的帮教和戒毒人员自身戒毒的决心和自觉性。社区戒毒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在《禁毒法》三十五条第一款中规定: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社区戒毒协议成为约束戒毒人员在接受社区戒毒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书,但目前社区戒毒协议书并没有规范样本。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没有执法权,只有在其严重违反协议或者又吸毒情况下,报告公安机关进行处理。两方面综合起来,仅仅通过一纸社区戒毒协议,加上批评、教育和转化为强制隔离戒毒的威慑,对于吸毒成瘾者究竟发挥多大约束力是显而易见的。正因为如此,社区戒毒也被尖锐地批评为“纸上谈兵”。

《禁毒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是哪一级公安机关有权行使社区戒毒,是派出所还是其上一级公安机关?可惜的是,我国《禁毒法》对社区戒毒的法律程序没有作出太多规定,也没有规定在社区戒毒中如何进行法律监督的问题。在执行过程中公安部门实际上同时也是对社区戒毒决定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缺乏应有的制约和监督的办案制度日后必将直接导致社区戒毒审批的随意性,为行政权力的扩张和滥用大开方便之门。

三、执行中的薄弱环节

《禁毒法》贯彻实施以来,各地掀起学习宣传的高潮。执行过程中,发现了一些薄弱环节,试以上海市为例做一简要论述:

一是对社区戒毒工作的认识偏差。少数地区和部门领导对社区戒毒以人为本的理念认识不深,部分禁毒工作者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有打击惩罚为主的思想。另外确实由于基层禁毒工作力量薄弱,工作措施落实难度增大,实际操作中对社区戒毒采取从严把握,从严控制的原则。6月1日至9月21日,社区戒毒仅66例,而9月一个月强制隔离戒毒1000余例。

二是戒毒工作力量薄弱。在区县层面上,以2008年3月统计的数字看,全市19个区县、224个街道乡镇共有禁毒工作人员398人,其中专职从事禁毒工作的人员115名,全市还用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配备500余名禁毒社会工作者。目前上海禁毒形势非常严峻,现有吸毒人员达3.5万,15个区县吸毒人数超过千人。2005年以来,平均每年新发现吸毒人员5000人、新滋生吸毒人员近千人。但基层禁毒工作力量未随着毒情形势的发展得到合理的加强。《禁毒法》实施以后,市委政法部门从退居二线的政法干警中选调近100名干部作为街镇禁毒专职干部,各街镇也都成立了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基层戒毒工作力量得到加强,但对于严峻禁毒形势,数量急剧攀升的戒毒人员来说,仍然总量不足,且专业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是执法过程不规范。虽然结合《禁毒法》和实际情况,上海制定了暂行办法,确定了社区戒毒的适用范围、决定执行和脱毒治疗和期限计算。但在执行过程中,对吸毒成瘾标准、疾病的严重程度、家庭监护条件标准等,理解上的不相同导致采取决定的戒毒措施也不一样。少部分戒毒决定书开具时缺项、错填,送达时间的迟缓,戒毒协议书的填写,帮教工作人员的确定等都还有待规范。

四是跟踪帮教还有待进一步落实。过去由于缺少法律依据,承担社会监控、帮教的工作力量不落实,成为长期困扰戒毒工作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根据《禁毒法》的规定,明确规定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落实社区戒毒措施,还规定各相关部门都要职责分工参与社区戒毒的管理,提供服务。但在实际工作中,个别职能部门不积极履责,动辄伸手要人要钱,社区帮教网络不健全。还受人力、财力的局限,戒毒人员的抵触、不配合,社会动员和帮教的专业化程度、干预体制的不健全等等相关因素,帮教仍有很多不落实的地方。社会对戒毒人员的容忍、接纳程度的不断提高,也需要我们不断加强禁毒法律和政策的宣传。

五是戒毒经费的短缺。目前,虽然政府加大了对戒毒工作的投入,但依然难以满足戒毒工作实际发展的需要。经费保障是年初预算的,当时《禁毒法》还未正式实施,社区戒毒过程中必要的戒治措施、心理辅导、法律咨询、就业援助等问题因受场所设施欠缺、经费匮乏,而难以正常开展。

四、建议

与其他重大法典的制定不同,禁毒法的出台并没有经过长期和扎实的学理论证。在正式提出禁毒法立法设想到启动立法程序之前,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基本上都没有对这部法律作深入探讨。《禁毒法》将社区戒毒作为一项重要的戒毒手段,但具体的规定却不多,专门规定仅有三条,而且较为笼统、原则。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禁毒法》进行补充,更一步加强其操作性:

1 明确成瘾标准。在社区戒毒的规定中多次提到吸毒成瘾严重的字样,作为可排除社区戒毒的前提条件之一,那么何为成瘾严重,应有具体的表述。已往的法律法规也没有解决这个问题,建议后面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并且具有操作性。这里提供上海的具体操作标准,以供参考。吸食、注射鸦片、杜冷丁或海洛因等传统毒品的,对有证据证明其吸毒,且查获时经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的检验部门尿样毒品检测为阳性的,认定为成瘾。吸食、注射“摇头丸”、冰毒或氯胺酮等新型毒品的,对有证据证明其吸毒,且一年以内第二次以上,或者三年以内累计第三次以上被查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的检验部门尿样毒品检测为阳性的,认定为成瘾。

2 明确社区戒毒的适用要件。注重特殊对象的治疗处理,关注与自愿戒毒措施和强制戒毒相关措施的衔接。笔者认为,适用条件为:吸毒成瘾被初次查获或者从未经过强制性戒除毒瘾,并有稳定生活来源和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年龄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以上;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自愿戒毒人员在戒毒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因病需在外救治的;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

3 规定适用程序。第一,决定执行。社区戒毒由公安派出所或同级公安禁毒部门提请,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3日内审查决定。决定社区戒毒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社区戒毒本人,同时在3日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戒毒家属,承办单位并负责移交被责令社区戒毒人员。社区戒毒人员变更社区戒毒地点的,由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移送或移交给接受地公安机关,由接受地公安机关按照社区戒毒程序通知社区戒毒工作部门。社区戒毒工作部门与被责令社区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明确告知其义务、权利和法律责任,并落实有关社区戒毒措施。第二,决定解除。被责令社区戒毒人员执行期限届满前十五日,执行地公安派出所和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对其戒毒康复、实际表现、社会功能恢复等综合评估情况,提出决定解除建议,经执行地的人民检察院和区县禁毒办审批后,予以批准解除。第三,被责令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予以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其责令社区戒毒决定自行中止。第四,期限计算。根据《禁毒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自被责令社区戒毒人员与执行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工作小组签订社区戒毒协议之日起计算。

4 完善社区戒毒工作机构,健全社区戒毒帮教网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一定比例配备专职人员。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由社区专职禁毒工作人员牵头,吸收社区医务人员、负责社区管理的公安派出所人民警察、社保人员、戒毒人员家庭成员或监护人、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参加。志愿者和社会服务机构在毒瘾治疗和回归社会帮教服务应扮演重要角色,他们为戒毒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替代治疗、戒毒康复和心理矫正等服务。

5 重视社区禁毒宣传和教育。笔者认为,社区是普通人群生活的基本场所,也是戒毒人员接触的主要环境,应调动一切积极力量,加大社会层面的禁毒工作宣传,从身心两方面营造帮助戒毒人员顺利戒断毒瘾的良好氛围。

作者:胡 鹏

第3篇:禁毒禁赌工作制度

一、成立禁赌禁毒工作领导小组,掌握辖区内赌博毒品违法犯罪情况,协助公安机关加大对赌博、毒品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

二、利用广播、宣传窗、黑板报、下发宣传资料等形式,经常性进行禁赌禁毒教育,增强居民禁赌禁毒意识,使居民树立“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的观念,摒弃赌博恶习。

三、建立吸毒人员和重大赌博人员的帮教小组,帮助小组由社区干部、街道干部、吸毒人员和重大赌博人员亲属以及社区民警组成。

四、积极开展“无毒社区”创建活动,对社区内涉毒人员实行“一帮到底,三年不变”的制度,配合派出所做好涉毒人员的尿检工作。

第4篇:禁赌禁毒制度(范文模版)

贯彻“严打”、“禁赌”、“禁毒”运动所采取的措

施及出台的制度

一、措施

1、为了搞好我校的法制教育工作,学校专门成立了法制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吴继怀校长任组长,工会主席伍术任副组长,由他们负责抓我校师生的法制教育工作。

2、学校专门制订了法制教育工作计划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实施方案,使我校的法制教育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

3、学校召开教师例会及全校师生大会,专门传达上级有关法制教育的文件精神。

4、聘请了维山派出所所长张玉林任我校法制副校长和顾问,该同志本期在我校向全体师生做了关于严厉打击地下“六合彩”等赌博行为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报告。

5、校长吴继怀同志向全体师生做了《四都中学法制宣传讲座》。

6、政教主任孙书武同志向全校师生发出了关于禁赌禁毒倡议书及组织了签名活动。

7、班主任和政治老师共同上好了法制教育课,广泛开展了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8、办公室及时写好并张贴了法制宣传教育标语。

9、组织学生参观了毒品图片展览,开展了法制知识竞赛。

10、学校和教职员工签订了远离地下“六合彩”、毒品的责任状;学校和班主任签订了学生远离毒品的责任状。

二、制度

1、举报毒品犯罪活动或地下“六合彩”活动经有关司法部门调查属实的,每人次奖人民币50元。

2、教职员工种植、吸食或贩卖毒品或从事地下“六合彩”,经查实属实的,考核评为不合格,并报派出所处理。

3、学生吸毒、贩毒的,一律劝退并报派出所处理。

4、发现有人吸毒贩毒等行为并电话举报的,经司法机关查获属实的,奖60元每人次。

四都中学

二00九年二月

第5篇:禁赌禁毒工作计划

一完小2013年禁毒禁赌工作计划

毒品泛滥,打牌赌博祸国殃民,危害极大。在学校开展禁毒禁赌宣传教育工作,是切实保护青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学校和教师义不容辞的责任。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认真做好禁毒禁赌宣传教育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未成 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使广大师生充分认识到毒品、赌博的危害性,提高防范意识,自觉远离毒品和赌博,确保我校成为文明守法的窗口示范校。

二、学校禁毒禁赌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谢果

副组长:龙小红黄小明

组员:粟建新向昌化黄建斌饶菊芳邓小红李亚成

梁爱民各班主任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l、学校将禁毒禁赌教育作为今年德育和法制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学校教育工作的议事日程。

2、开展校园禁毒禁赌宣传活动。在宣传栏中张贴禁毒禁赌标语口号,出版禁毒禁赌专刊墙报,利用广播宣传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

3、与城镇派出所取得联系,争取他们的支持,有计划地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在禁毒禁赌教育工作中的作用。

4、通过开展禁毒禁赌宣传教育活动,使我校无吸毒者、无制毒者、无贩毒者、无种毒者及其他涉毒违法犯罪行为,成为“无毒学校”。

5、建立责任制。校长为组长,组员要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切实担负起禁毒禁赌宣传教育工作和创建“无毒学校”的责任。

6、加强检查督导工作。对班级开展禁毒禁赌教育情况做好监督工作,各班禁毒禁赌教育工作必须有工作记载。

7、认真开展好“四个一“活动。

(1)、上好一堂禁毒禁赌教育课。学校要求各班利用班会课上一节禁毒禁赌教育课。各班主任都要积极通过上网或看书查找资料,认真备课,以生动形象的语言进行授课,切实让学生了解毒品形势和国家有关禁毒禁赌法律法规。(2)、看一部宣传片。组织学生在教室观看“拒绝毒品、关爱未来“专题教育片,让师生们更深刻地认识到禁毒的重要性和当前形势的严峻性。(3)、参观一次图片展。(4)、写好一篇心得体会。

会同一完小2013.3.

第6篇:XX村禁赌禁毒会工作制度

为加强XX村禁毒、禁赌工作,预防毒品进入村、赌博活动的蔓延,加强村居民对毒、赌危害的抵御意识。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成立禁赌禁毒工作领导小组,掌握村内赌博毒品违法犯罪情况,协助公安机关加大对赌博、毒品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

二、通过设立禁赌禁毒举报箱等形式,鼓励群众对赌博、毒品违法犯罪进行举报。

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村居民的禁毒、防毒和禁赌意识,每年举办禁毒、禁赌知识讲座一至二次。

四、利用广播、宣传窗、黑板报、下发宣传资料等形式,经常性进行禁赌禁毒教育,增强居民禁赌禁毒意识,使居民树立“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的观念,摒弃赌博恶习。

五、建立吸毒人员和重大赌博人员的帮教小组,帮助小组由村干部、镇干部、吸毒人员和重大赌博人员亲属以及村民警组成。

六、积极开展“无毒村”创建活动,对村内涉毒人员实行“一帮到底,三年不变”的制度,配合派出所做好涉毒人员的尿检工作。

第7篇:尖山村禁赌禁毒工作总结

为切实加强禁赌禁毒工作,全面落实镇禁赌禁毒工作责任制,完成我村禁赌禁毒工作任务。今年6月,我村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认真地开展了禁赌禁毒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 明确思路,加强组织领导。

我村成立了禁赌禁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村支部书记熊明星担任,村会计熊忠良、村妇女主任胡珊及其全体党员为小组成员,我们认真传达贯彻了镇禁赌禁毒工作会议上的精神,确定了我村禁赌禁毒的工作目标。

二、 大力宣传,努力营造全民禁赌禁毒的社会环境

我村在这次禁赌禁毒工作中,召开了村主干和全体党员会议,7月14号在镇纪检书记向荣、驻村干部向立法的指导下,村里组织了一次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活动期间,在全村范围内,共张贴宣传通告150余份,走访宣传人数达470余人,书写宣传标语口号40份,在村部楼出宣传专栏一期,此外,我们还利用尖山村村民居住集中的优势,专门安排了一名原尖山村小学教师熊玉福在每天上午7点和下午8点,通过村部楼广播,用喊话的方式口述宣传禁赌禁毒通告。进一步提高了广大群众参与禁赌禁毒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加深了对赌博、毒品危害的认识,形成了拒绝赌博、毒品的浓厚氛围。驻村干部还利用电话向本村15户电话用户和居住在居委会且安装了有线电话的18户本村村民询问了这次禁赌禁毒工作的情况及满意程度。

三、 强化管理,认真进行摸底排查

7月15日,我村对现有的吸毒人员进行了认真仔细的摸底排查,在驻村干部、村干部的积极主动和群众的大力配合下,我们排查出了老屋组熊根全、赵小燕夫妇为吸毒人员,两人已到镇派出所、司法所备案,本月16日,该夫妇已前往广州打工。

前段时间,根据镇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我们尖山村驻村干部,宣传、排查力度大,工作扎实,在禁赌禁毒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禁赌禁毒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我们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争取把今后的工作做的更好。

2009年7月24日

第8篇:禁毒禁赌会章程

*****村禁毒禁赌会章程

一 、禁毒禁赌会工作职责

(一)定期召开禁毒禁赌工作例会,贯彻上级精神,及时通报本村毒情现状,落实禁毒禁赌工作任务。

(二)组织学习禁毒禁赌法律,法规,努力掌握禁毒禁赌基本知识,做好本职工作。

(三)研究制定禁毒禁赌方案,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四) 配合禁毒禁赌上级部门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做好禁毒禁赌工作重要时间,节点,重点人员宣传工作

(五) 配合上级禁毒禁赌部门开展禁种铲毒和涉毒嫌疑对象排查活动,祥实记录排查情况。对重点对象动态监控。

(六)配合上级禁毒禁赌部门开展戒毒对象的帮教谈工作,准确掌握本次戒毒对象现状。

二、 禁毒禁赌会工作人员职责

(一)认真学习禁毒禁赌法律,法规,努力掌握禁毒禁赌基本知识。自觉接受妇女禁毒禁赌会的领导和业务指导,督查,做好本职工作。

(二)自觉参与禁毒禁赌工作,做好互通信息。及时上报相关禁毒禁赌工作情况。

(三)掌握本村禁毒禁赌现状,对涉毒人员做到底数清楚,动态知晓。并做好禁毒禁赌工作站的相关账台,变动及时,统计准确。

(四)认真贯彻上级禁毒禁赌工作精神,结合本村现状,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积极参与宣传活动,排查摸底。帮教尿检,查缉管理禁毒禁赌工作

(六)完成上级交给的其他禁毒禁赌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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