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2022-03-2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本论文主题涵盖五篇精品范文,主要包括《法学论文(精选5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摘要:环境法学的交叉性、综合性和技术性等特征使学科处于边缘性的地位,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冲淡学科的法学定位。对这一问题的克服,要求教师在授课中要突出环境法学的法律关系要素、以法律价值理念为线索、引入案例教学法等法学符号,以体现学科的法学特性。

第一篇:法学论文

领域法学:法学研究的第三条道路

摘要:法教义学者和社科法学者们都意识到传统的知识和方法已经无法指导不断涌现的新的法学学科研究了,但双方并没有关注到制约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根本问题:部门法学所形成的壁垒。研究方法的争论只是表面现象,而背后的部门利益才是根本问题所在。在这个法学困局之下,财税法学者首次提出了新的法学研究范式——领域法学。

关键词:法教义学;社科法学;领域法学

DOI:10.13784/j.cnki.22-1299/d.2017.02.010

改革开放三十八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学研究也迎来了春天。当年的冷门学科今天俨然已经成为社会中的显学。法学研究也经历了跑马占地,再到今天学科众多一片欣欣向荣的局面。在三十多年的法学研究中,有两大方法论占有显赫的地位。一个是法教义学,另一个是社科法学。法教义学主要是民法和刑法等传统部门法学科,而社科法学则主要是以法理学界为代表。两方学者均声称自己是未来法学研究的主流。苏力声称“大约30年后,法教义学的研究——有别于教学,很可能不再能进入中国顶尖高校法学院顶尖学者的视野,相关的研究会转移到二流或三流法学院中去。”[1]而法教义学学者则认为:“如果法学研究不能确立或者至少是理解法教义学的视角,中国未来的法治很难让人有乐观的期待”。[2]两方学者近年来均发表了不少文章进行论战,对未来法学研究流派和格局之形成有重大影响。所以,作为既非法理学科,又非传统部门法学的学科,有必要对此两者进行认真审视,以便找到符合学科特点的研究道路。

一、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的由来

作为研究方法而言,法教义学目前有几种比较权威的定义。正如诺依曼所说,“法教义学要以对一国现行实在法秩序保持确定的信奉为基本前提,这也是所谓的‘教义’的核心要义所在。”[3](P17)王泽鉴认为:“法教义学是一门将现行实在法秩序作为坚定信奉而不加怀疑的前提,并以此为出发点开展体系化与解释工作的规范科学”。[4](P11)但是今天的法教义学已经融合了德国学者的观点,不仅局限于传统的以法条解释为核心,而是升级为法律解释学,将自己的领域不断扩展,甚至到了公共政策等无边界的领域。如果有一个比较简单明了的介绍什么是法教义学,还是苏力的理解比较明了:“主要关涉制定法的司法解释,但除了制定法、判例外,也包括个别部门法学者长期奉行的学说,如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等。这是以规范和教义为中心的研究”。[1]

社科法学则在十余年来异军突起,现在俨然已经与法教义学成分庭抗礼之势。用苏力本人的话来说,“社科法学是针对一切与法律有关的现象和问题的研究……也集中关注专业领域的问题(内在视角),同时注意利用其他可获得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也包括常识(外在视角)”。[1]如用孙少石的话来描述则更加形象:“这些青年一代结合他们自身的生活经验,杂糅其他学者的思想……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有他们自己特色,但内在理路却又一气相贯的旁支,如侯猛的司法制度,陈柏峰的乡村问题,王启梁的边疆治理、法人类学研究,尤陈俊的新法律史,桑本谦的法律的经济分析,甚至还有触及自然科学的,如李学尧的法律与认知科学。”[5]不论是自觉还是不自觉的,社科法学在法学界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现象,其影响从传统的法理学者不断向其他部门法学者扩展。

二、两者之异同、优势和缺陷

尽管社科法学已经异军突起,但是法教义学者们并非日薄西山。下面将对两大学派的异同进行一个简单的比较。

首先,法教义学者们以传统的民法、刑法学者为主。而社科法学尽管经过了十多年发展,仍然以法理学者为主。十多年前,法理学者就宣称法条主义者没有前景,但是今天法条主义者们不仅没有消失,反而挖掘了新的学术资源,与德国法接轨,仍然牢牢占据着学术的主流地位。尽管今天中国的法律体系构建中,不断引入英美法的内容,但是以德国法为主导的学术思想仍然牢牢占据着法治意识形态的主流。中国的法律体系仍然以大陆法为主体,短期内看不出有任何变化的迹象。法教义学者们占据着绝大多数学术资源,以成文法来解决现实纠纷的思想仍然占据着官方意识形态的主流。

其次,社科法学严格意义来讲,并非一种新的研究方法,只是把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移植到法学学科中来。社会学、人类学、经济学的研究方法的确精妙,但是法教义学者们以实定法的解释者自居,不论何时,仍有其存在之价值。

再次,法教义学虽然掌握了最多的学术人马和学术资源,但是按照部门来进行法律部门划分的确已经无法适应法学学科自身不断发展的需要。法律本身是经济社会的产物,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不断有新的法学学科在产生,按照研究对象进行学科划分来确定学术资源和发展空间,的确已经不合时宜。社科法学虽然没有颠覆法教义学的主导地位,但的确由法理学者们向传统部门法学者们发出一个强烈的信号:跑马占地的时代已经过去,每个学科需要自己的学术空间。可以说,之所以社科法学由法理学者们产生,正是市场机制倒逼的结果。法理学者们最有危机感,他们很难与市场经济亲密拥抱,所以必须在学术市场上随时保持一种危机感。最关注司法改革的是法理学者,对社会事件最关注的往往是法理学者,最关注研究方法的也是法理学者。

某种意义上,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的论战是法学研究的一场危机。当法学学者们还在各种毕业生致辞上为法治春天而自豪时,法学专业毕业生已经成为史上最难就业的专业。①这实际上是一个隐喻,即法学理論与法律实践的严重脱节。法学是一个实践科学,不是一个纯粹的人文科学。

三、领域法学:法学研究的第三条道路

两方论战之际,财税法学者提出了“领域法学”的概念。在新兴的法律学科中,包括金融法、财税法、知识产权法、互联网法,体育法等。在这些法律学科中,财税法学者首次提出了新的法学研究范式。实际上法教义学者和社科法学者们都意识到,传统的知识已经无法去指导不断涌现的新的法学学科研究了。但是法教义学者们和社科法学者们都停留在对研究法学的争论上,而没有关注到制约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根本问题:部门法学所形成的壁垒。研究方法的争论只是表面现象,而背后的部门利益才是根本问题所在。部门法学者之所以要以法教义学方式捍卫自身学科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实质是因为他已经占据了重要的领域,不希望别的研究者们进入到此领域,所以要构建专业槽。而法理学者们之所以打着社科法学的旗号,表面上是研究方法的论战,其实质还是因为法理学本身不能为其提供足够的学术资源,他们必须到别的学科挖掘学术资源。双方其实心知肚明,却又义正言辞。

正是在这个困局之下,财税法学者提出:“领域法学,是以问题为导向,以特定经济社会领域全部与法律有关的现象为研究对象,融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等多种研究范式于一体的交叉性、开放性……但又在方法论上突出体现以问题意识为中心的鲜明特征,是新兴交叉领域‘诸法合一’研究的有机结合,与部门法学同构而又互补。”[6]说到底,每个学科都希望找到安身立命之所。但直到如今,经济法学与民法学等传统学科的争论仍未有彻底终结,多少新学科为自身的独立性耗费大量资源去论证。可以说,领域法学的提出正当其时。改革是问题倒逼的。如果一定要说“领域法学”理论是一门“找位置”的学问的话,“领域法学”不仅仅是为财税法学找到了最为适合的位置,也不仅仅是为所有法学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找到了适当的位置,更重要的是为整个法学在这个“法律现象领域化”或者说“法律问题综合化”、“社会问题跨领域化”的时代找到了自己最为适合的位置。[7]

四、领域法学的主要特征

首先,领域法学秉持实定法规范和实定法秩序的实用主义研究立场,主张打破部门法桎梏,以问题意识为关怀起点,以经验研究为理论来源,综合借鉴与运用其他社会科学学科的成熟方法进行研究。[6]在这一点,领域法学并不与传统的法教义学发生冲突。领域法学并非对于法教义学的颠覆。社科法学对于法教义学的冲击,主要是一种研究方法的颠覆。在社科法学者看来,法教义学代表了一种法学界的保守势力,是墨守成规的把持者。正因为法教义学的强大势力使得青年学者必须找到新的出路。某种意义上讲,社科法学是在别的学科找到利器来对法教义学进行颠覆。如孙少石所言:“一个语词一旦进入社会生活层面,将不只有交流沟通的功能,它会类似于标签,还存在着与权力意志如影随形的诸如甄别、分类、促人“站队”的功能……使用者未必自觉、但也势必带入这样的利害关切。”[5]相反,领域法学则是兼容性的。他以实定法的秩序为前提,并不冲击法教义学本身的领地,只是代表着包括财税法学、知识产权法、网络法等新兴法学学科自身学术研究拓展的需求。这是一种立体共赢的思路,并非以挑战者姿态出现。

其次,领域法学呈现开放性和立体性。传统的部门法体系以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来进行学科划分,具体表现为法学内部二级学科的相对封闭。各个学科之间相对比较封闭,各个学科的学者之间很少交流,各自在各自的圈子里进行研究,缺乏开放的心态。“规范法学研究者把本来属于一个整体的法学研究予以肢解,使得宪法、刑法、民事、行政法和诉讼法的研究相互隔离……‘一亩三分地’……对于超出自己学科领域的法律问题,既没有解释的能力,也没有研究的兴趣。”即便是向法教义学发起挑战的社科法学,并没有走出这条老路,仍然是重复他人昨天的故事,只不过是试图以新的圈子代替旧的圈子。如此的挑战很难让人信服。而领域法学最大的特征就是,不进行学术门派划分,不以某个学科化分界线,每个学科、每个学者可以在自己感兴趣的领域进行研究,自由进行交流。在领域法学的理念之下,每个学科,不论是传统的部门法学科,还是法理学科,或者新兴的如财税法、知识产权法等学科,都不仅可在自己的领域安身立命,不用担心别的新的范式的挑战,而且可以与其他领域的学科、学者进行平等的交流,并不断拓展自己的研究空间,互相之间也不用发生冲突。

再次,领域法学以问题为中心。法教义学最大的特点在于追求法学学科自身的圆满性,试图找到一种法学学科自身存在的理由,所以其所有的研究立足于法律文本的解释,最多扩展到司法判决对法律解释的影响,并对公共政策适当的予以考虑。但不论如何,法教义学的根本其实就是规范法学,也就是以规范和应然为价值取向的法律科学。其核心是价值导向的。而社科法学则以研究范式为导向,追求价值无涉,追求法律背后社会现象的客观性,其实质是以社会和实然为取向的社会科学。但是中国的社科法学与国外那些其他学科出身研究法学的学者还有一个大的不同,就是中国的社科法学学者多数是野路子出身,本身对于社会学、经济学等研究工具的运用并不熟悉,所以往往沦为一些常识的论证。“一些社科法学研究经常将一些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例作为研究对象,并运用了其他社会科学的既有理论。或许,这种研究足以论证规范法学是存在缺陷的,也是无法解决中国法律问题的。但是,这种零零散散的研究,又能创造出什么样的成体系的理论呢?”[8]所以,研究方法固然重要,围绕问题为中心,才是法学研究更应该关注的重点。法学研究不论运用哪种方法,目的都是法学法律条文背后真实的规律,提出对中国法律实践富有解释力的法学理论。

参考文献

[1]苏力.中国法学研究格局中的社科法学[J].法商研究,2014,(5).

[2]张翔.形式法治与法教义学[J].法学研究,2012,(6).

[3](德)乌尔弗里德·诺依曼.法律教义学在德国法文化中意义法哲学与法社会论丛(第5辑)[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4]王澤鉴.人格权法——法释义学、比较法、案例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5]孙少石.知识生产的另一种可能———对社科法学的述评[J].交大法学,2016,(1).

[6]刘剑文.论领域法学——一种立足新兴交叉领域的法学研究范式[J].政法论丛,2016,(5).

[7]梁文永.一场静悄悄的革命:从部门法学到领域法学[J].财税法学动态,2016,(61).

[8]陈瑞华.法学研究方法的若干反思[J].中外法学,2015,(1).

作者简介

张学博,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副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法学博士,研究方向:财税法、经济法学和法律经济学。

李玉云,中共西双版纳州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民族文化、民族宗教。

责任编辑 李冬梅

作者:张学博 李玉云

第二篇:法学本科“外国刑法学”课程教学研究

[摘要]目前在我国高校的法学院(或法律系)中,外国刑法学课程开设的面是很广泛的,但是据笔者观察,该课程的教学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出现了“学校不愿开、老师不愿教、学生不愿学”的尴尬局面。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切实提高法学本科阶段外国刑法学的教学质量,笔者结合实际教学经验,在全面分析外国刑法学课程教学特点的基础上,指出该课程教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从明确教学目标、丰富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三个方面提出改进意见,以期抛砖引玉,为相关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高等教育外国刑法学课程教学改革

[作者简介]张恺(1981- ),男,河北保定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律系,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刑法学。(河北保定07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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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刑法学,顾名思义就是学习、研究外国刑法理论与刑法制度的科学,属于刑法学的一个分支。目前在我国高校的法学院(或法律系)中,很大比例上都开设外国刑法学课程。其中,对于刑法学的硕士或博士生来说,外国刑法学一般是作为必修课,而在部分高校对本科生也开设该课程,作为选修课或者必修课。可以说目前在我国外国刑法学课程开设面是很广泛的。但是,据笔者观察,该课程的教学效果常常不尽如人意,出现了“学校不愿开、老师不愿教、学生不愿学”的尴尬局面。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缺乏对于外国刑法学教学的针对性研究就是一个重要因素,而這方面的相关研究又少之又少。有鉴于此,笔者拟结合教学实践,尝试性地分析一下法学本科外国刑法学课程的特点、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改革建议。

一、法学本科外国刑法学课程的特点

1.课程理论性强。外国刑法学课程侧重于外国刑法理论的研究与中外刑法制度的比较,不同于中国刑法教学的刑法规范阐释,因而外国刑法学偏重理论,而中国刑法学注重理论与实务相结合。例如,在涉及“犯罪论体系”问题时,外国刑法学要讲明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三种模式,即大陆法系的递进模式、英美法系的双层模式以及前苏联和我国传统的四要件平行模式,进而要分析它们的渊源、特点、内容等;而中国刑法学则只需要教给学生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要件有四个,再说明四要件的内容和司法适用方法即可,二者在理论深度上不可同日而语。由此,就造成了几个直接的后果:外国刑法学理论性强,较之中国刑法学更加深刻,使得学生感觉难以理解;理论阐释所占比例较大,使学生感觉枯燥乏味,学习动力不足;对于授课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深入钻研中外刑法理论,提高自身的理论素养。

2.课程适用于法学本科高年级学生。从目前法学本科的课程设置来看,开设外国刑法学的高校一般都将该课程安排在高年级,如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以下简称“我院”)法律系将该课程安排在本科三年级。法学本科高年级学生具有以下特点:已经系统学习过大部分的法学课程(包括刑法学),具有一定的法学理论素养;拥有不同程度的深入钻研法学理论的能力和欲望;学习的自主性增强,希望主动、积极地获取知识;面对着巨大的就业或考研压力,很难把全部精力投入专业课学习。基于对象的上述特点,外国刑法学课程也具有不同于其他课程的特色,如必须有一定的深度、与既有知识形成联系、充分调动学生参与。

二、目前法学本科外国刑法学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

1.教学目标不明确。对于中国法律课程(包括刑法学)的教学目标,各方面的认识比较一致,即在法律注释的基础上,指导学生掌握该法律的基本理论,进而提高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但是对于外国刑法学教学要达到的目标,理论上讨论的并不多,实践中的理解也不一致。教学目标不明确直接影响到教学活动和教学效果。

2.教学内容片面。目前在各高校外国刑法学教材普遍采用的是赵秉志主编的《外国刑法原理(大陆法系)》或者马克昌主编的《比较刑法学原理(外国刑法总论)》。客观地说这两部教材结构严谨、内容翔实,具有很强的学术价值,但是如果严格按照这些教材授课(这种现象相当普遍),在内容上至少存在两个问题:一是重大陆法系,轻英美法系。传统的观点认为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博大精深,值得我们研究借鉴;英美法系法学理论混乱浅薄,不足为鉴,随着英美刑法相关书籍在国内发行,人们逐渐认识到传统观点的偏颇,发现英美法系刑法理论也存在很多亮点,其中的一些制度也完全可供我国借鉴,如警察圈套理论、反恐立法、社区矫正等。所以,外国刑法学应当同时研究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刑法理论。二是重总则、轻分则。根据刑法学界的通说,刑法总则规定成立犯罪与刑罚的一般条件,而刑法分则规定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刑法总则与分则是一种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但地位是平等的共同决定犯罪与刑罚的问题。目前的外国刑法学教学片面强调总论的研究,对于外国刑法分论很少涉及甚至干脆不讲,笔者认为是不妥当的。因为总论的讲解如犯罪构成要件、正当行为、共同犯罪等固然重要,但是外国刑法分论也有很多值得研究的问题,如安乐死、婚内强奸、计算机犯罪等。只有兼顾总论与分论才能展现给学生一个完整的外国刑法学课程。

3.教学手段单一。目前的外国刑法学教学一般采用传统的讲授法,即教师用口头、板书的方式将知识灌输给学生,从实践反馈来看效果很不理想。原因在于:作为高年级学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法学基础,渴望通过主动学习获取知识,比较排斥填鸭式的讲授,而且对于外国刑法学这样内容抽象复杂的学科,如果在教学方式方法上没有突破,则很难吸引学生。所以如何借鉴先进的教学手段,切实提高教学质量,是任课教师亟待解决的问题。

4.教学资源不足。影响外国刑法学课程发展的另一重要原因是教学资源的缺乏,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师资力量薄弱。目前法学院或法律系通常比较重视中国刑法学的建设和发展,对于外国刑法学则缺乏关注,体现在师资分配上权威的、有经验的教师教授中国刑法学,而教授外国刑法的则是年轻教师或者外聘教师,其中的年轻教师又很难得到培训、考察的机会。二是教学设备不足。外国刑法学课程在很多高校是研究生课程,保证其理论性、研究性需要一定的物质条件,如小班授课、多媒体、国外的文献等,硬件的欠缺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教学效果。

三、法学本科外国刑法学课程教学的改革与完善

1.明确教学目标。针对我国高校外国刑法学教学目标不明确的现状,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改善:

第一,巩固先前所学的刑法知识。据笔者观察,虽然经过了刑法学的专门学习,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很多高年级学生对于一些基本问题仍然缺乏认识。例如,笔者曾对我院法学三年级的学生提问一个案例:“某甲提刀去乙家杀乙,途中腹痛难忍遂返回己家,因邻居举报而案发,问某甲犯罪属于何种形态?”答案应为犯罪预备。令人惊讶的是,被提问的七名同学或答犯罪未遂,或答犯罪中止,竟无一人正确。原因即在于对于曾经学习过的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理论没有真正掌握,这种现象绝非偶然。所以在实现其他教学目标之前,应首先打好中国刑法学基础,以免本课程成为空中楼阁,也为学生今后的司法考试和实践运用打下基础。

第二,深化对刑法理论的掌握。法学本科生在一、二年级所学的刑法学课程应当是具有一定深度的,但是重点在于对法条的注释而非理论研究。通过对外国刑法学课程的学习,可以使学生在注释法学的基础上由表及里、由此及彼,更深刻地把握法条背后的理论知识,进而更加透彻、理性地掌握刑法。例如,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中国刑法学的讲授中,一般解释其中的关键术语如“比照”“从轻”“减轻”的含义即可,但是学生得到的是武断的知识,或者说是“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其对于犯罪未遂刑事责任的理解是肤浅的、机械的。而在外国刑法学的教学中,通过将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等国家刑法的犯罪未遂制度进行比较后,学生就会发现代表性的立法例有三种:不减制、必减制和得减制,它们分别是以客观主义、主观主义、折中主义为其理论根据的,相比之下综合考虑犯罪分子主观恶性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得减制更具合理性,而我国也采用这种做法即“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通过这种方式,使学生能够了解法律背后的理论,从而强化了记忆,加深了理解,进而提高了理论钻研的兴趣,为今后考研创造条件。

第三,提高科学研究的能力。高校的教育是复合型的教育,既要传授知识,又要培养能力。外国刑法学课程通过介绍、分析、比较国外的刑法理论与制度,能够使学生了解国外刑法先进的制度和固有的弊端,从而对我国的刑法和刑法学有更全面、客观的认识。在教师的引导和帮助下,运用科学方法促使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提高自身的科研能力。实践中有学生将外国刑法学学习中产生的成果加以完善作为自己的毕业论文甚至在学术期刊上发表,也证明了提高科研能力应当作为外国刑法学的教学目标之一。

2.丰富教学内容。如前所述,目前外国刑法课程讲授范围局限于大陆法系,并且只涉及总则,笔者认为这是不妥当的。综合考虑课程的学时、教学的资料以及学生的接受能力等因素,在教学内容的安排上应当确立“以大陆法系为主、以英美法系为辅;以总论为主、以分论为辅”的原则,分专题进行讲解。以笔者讲授的该课程为例,总计18周36个学时,除去一周考查外,以2课时为一单位可以讲授17个专题,分别是:刑法概述、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与犯罪论、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有责型、犯罪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刑罚的体系、刑罚的执行、保安处分、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贿赂罪、渎职罪。在讲授每一个专题的时候,要介绍德国、法国、意大利、日本、英国、美国等国家的有关制度和理论,并且帮助学生回忆中国刑法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比较,找出各国之间的异同及其产生的原因,探索规律性的问题。

3.改革教学方法。一是教学的基本方法应为比较方法。比较的方法是通过比较来认识事物的一种方法。人们的认识过程总是在不同程度上通过比较的方法进行的。通过比较,才能将不同现象区别开来,了解它们之间的相同点和不同点,确定它们各自的概念。所以,任何学科都使用比较方法,刑法学也不例外。运用比较方法研究问题,有助于拓宽刑法学研究的视野,增进对各种不同刑法理论、刑事立法、司法实践的了解和掌握,并从中剖析是非优劣,评述利弊得失,吸取经验教训,更好地获得规律性的认识,这对于提高刑法理论研究水平,推动刑法科学的前进,对于改善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状况,都是有重要意义的。由外国刑法学的教学内容决定了其基本教学方法为比较方法,具体而言又分为中外比较与外外比较两种方法。所谓中外比较,就是将中国刑法的某制度或理论与外国相应的制度或理论进行比较得出结论。例如,中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就是原则上所有的预备犯都应受刑罚处罚。但是实践中受到刑事处罚的预备犯极少,大多数犯罪的预备犯(如盗窃罪、偷税罪、受贿罪)没有作为犯罪来处理,表明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并未在实践中得到执行,主要原因在于其规定本身理论依据不足,脱离司法实践。通过与外国刑法进行比较我们发现,日本、德国、奥地利、泰国等国家刑法总则中没有处罚预备犯的概括性规定,而只在刑法分则中的某些严重犯罪条文中特别载明处罚预备犯(如杀人罪、伪造货币罪、放火罪、战争罪等),這样即在法律上排除了对大多数犯罪处罚预备犯的要求,更加符合司法实践,避免了法律不能贯彻执行的尴尬境地,值得我国研究与借鉴。所谓外外比较,就是在我国对某理论没有独立成果的前提下,比较外国刑法理论之间的异同,区分优劣为我所用。例如对于堕胎罪的立法比较。

二是针对具体问题组织讨论甚至辩论。由于外国刑法学课程往往开设在高年级,学生已经具有一定的法学知识,并且已经不再满足于被动接受知识,而是渴望表达自己的观点、展示自身的水平,所以教师应当因势利导,在教学过程中组织学生就一些争议问题进行讨论或者辩论,使学生在积极参与过程中获得知识,深化理解。例如,笔者在教学实践中曾就“罪刑法定原则的未来”“死刑存与废”“安乐死在中国的适用性”“强奸罪是否应当作为亲告罪”等问题组织学生进行讨论或者辩论,不但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还提高了学生的语言表达和分析问题的能力,改善了教学的效果。

三是以小组的形式翻译并讲解英文资料。本科三、四年级的学生,一般都已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有的通过了六级考试,具有一定的英语基础,但是实际运用能力不强。笔者认为,在外国刑法学教学中,应当有意识地培养学生阅读、翻译英文资料的能力,这样做的意义在于既可以巩固、提高他们的英语运用水平,又有利于增强其科研能力。具体的做法是将本班的学生划分为若干学习小组,每组人数在4~6人为宜,每组选出组长一名、副组长一名。每周课上随机抽取一组,教师向其布置下一周的讲解任务,即英美刑法教材影印本的一部分,由组长、副组长负责组织全组成员分工进行翻译和讲解。下周上课该组成员讲解结束后,其他同学可以就讲解的内容向该组成员提问,最后由教师进行点评。目前笔者向学生提供的英文资料为法律出版社的Criminal Law 4th edition ,West Nutshell Series.实际效果很好,学生普遍反映通过这种方式能够调动积极性、开阔眼界、提高表达能力、增强英语运用能力,收获颇多。

四是要求学生撰写论文并参加答辩。针对目前法学本科生科研能力不足的现状,为了提高学生的理论水平,笔者在外国刑法学课程教学中增加了撰写学术论文并参加答辩的要求。具体做法是在开学第一次课上就把撰写论文与答辩的任务布置下去,题目限于外国刑法某制度(或理论)研究或者中外某制度(或理论)比较研究,字数在5000字以内,观点明确,结构清晰,题目不要大但要求把问题讲清楚。对于必修课的学生作为平时成绩,对于选修课的学生作为期末成绩。要求学生在期中时把论文交上来,教师利用课余时间审阅论文,就每篇论文提出2~3个问题,然后在下半学期课外的时间每周组织若干同学进行公开的答辩,根据论文质量与答辩情况各占50%的原则给出成绩。对于其中优秀的学生,可以进行个别辅导,鼓励他们完善、发表其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彭华.论本科《刑法学》教学方法改革[J].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6(8).

[2]李茂华.刑法课程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实践[J].企业家天地(理论版),2006(6).

作者:张恺

第三篇:如何在环境法学教学中保持其法学的属性

摘 要:环境法学的交叉性、综合性和技术性等特征使学科处于边缘性的地位,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冲淡学科的法学定位。对这一问题的克服,要求教师在授课中要突出环境法学的法律关系要素、以法律价值理念为线索、引入案例教学法等法学符号,以体现学科的法学特性。

关键词:属性;交叉性;综合性;法律关系;法律多样性

环境法学的基本属性是法学,教师普遍遇到的难题是如何教学实践中保持其作为法学学科的特征。环境法学是一个交叉学科,其涉及环境科学、生态学、经济学、化学等相关学科的知识,综合性很强。与传统的法学学科不同的是对其权利义务的理解要借助相关科学技术的知识体系,授课时如果不注意其法学的学科属性,就会把它讲授成环境科学或者环境经济学或生态学。如何在教学中把握好分寸,突出其学科的属性,是每个老师必须注意的问题。

一、 环境法学的特性

环境法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与传统的民商法学、宪法和行政法等学科相比较,呈现出多学科、综合性的特色。

(一)交叉性

环境法学是在环境问题的产生并日益严重的状况下产生的,主要是以环境危机的法律治理为中心的环境法律知识体系,着重调整的是与环境开发、利用相关的利益关系,但是因为环境问题的复杂性,与环境科学、生态学、化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相交叉。如果对这些学科一点都不了解,一定会妨碍对环境法学的理解,例如,不懂得一些经济学的基本知识,就无法理解环境的外部性问题,更难以理解外部性的内部化的法律设置。不了解生态学和化学,对于技术性很强的环境标准理解也会困难重重。这些自然科学的知识,在环境法学中,是学生理解、掌握环境法律知识体系的基础。也就是说,对环境法学的理解是离不开这些相关的知识支持。

(二)综合性

综合性主要指环境法学应对环境问题手段的多样性。环境法学的调整对象与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大气、土地、生物、人类等等,其法律关系也非常复杂,与环境开发、利用、保护等广泛的社会关系有关,这决定了其调整手段必须公法与私法多种手段参与,才能解决复杂的环境问题。同时,环境保护涉及到国家的经济发展、产业政策、公民环境意识与教育,因而环境法必须考虑现时的公共政策与国民的环境文化等等。

(三)技术性

技术性是环境法学最具特色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各种各样的环境标准,包括地方标准和国家标准。环境标准是一种环境法律规范,当然拥有法律效力。无论是大气污染方面的排污标准、水污染防治的排污标准,还是有毒有害物质等标准,都是建立在对该领域的科学研究的基础上。从宏观的视角上看,环境法主要是通过调整人类与环境有关的活动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无疑会涉及自然的规律与人类活动的规律。因而,环境法的规范与传统规范最大的区别在于将技术、操作规程、工艺技术等因素融进其法律规范中。

二、环境法学学科性质的体现

(一)法律关系的强调

能够体现法律属性最典型的知识无非是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一般包括法律的主体、权利义务与客体。虽然环境法涉及方方面面,其调整对象与范围广泛,但是一个不能忽视环节是必须让学生抓住问题的本质。环境法要解决的仍然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并通过人类利益关系的调整去促成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而利益的载体肯定不能离开主体对权利的享受与义务与承担。只要抓住了事物的本质,其他形形色色的环境因素、科学因素、经济因素都是次要问题。另外,虽然环境问题的表现方式多种多样,但是只要我们抓住法律客体的特点,分清主体的种类,就能清晰地掌握环境法律关系的相关要素,达到了教学的效果。不管环境问题有多复杂,环境法的切入方式总是从利益开始,而利益关系一定是主体的利益。法律主体、权利与义务是法学学科的标识。

(二)案例的引入

除了主体、法律关系内容与客体外,另一个体现法学特色的知识体系就是案例。案例教学是法学教育最具特色的方法之一。法律制定的目的是定纷止争,解决纠纷和提供救济方式。离开案例教学,不但会使法学教育失去活力,使法律的学习变得枯燥无味,而且会背离了法律的实践性特征。因此,在环境法学的教学实践中,利用案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方面,可以帮助学生理解法学理论与实践的联系,更好理解法律原理与制度设计。另一方面,在案件的纷争和解决中,帮助学生理解法律的实施途径与效果。环境法学的内容由许多跨学科的知识和原则、环境公共政策与国家的规划组成,其表象与传统法学相比区别较大,而现实中学生往往欲拿传统法来比较,因而,相关的案例的引入,就非常必要。如在讲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时,穿插了“北京圆明园防水渗透工程的环评问题” 和“2006年环保总局的环评风暴”等案例,让学生结合现实中环境影响评价中存在的问题,从环评中的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从公众参与、权利救济等具体的因素去理解制度实施的效果,这不但增加讲课的法律属性,还能引起学生的兴趣,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案例教学已经成为法律教育重要的组成部分。

(三)法律价值理念的串联

任何法律形式都离不开法律价值观的支撑,公平、正义、安全、效率、秩序这些价值要素虽然在不同的时空其重要性会有所侧重,但都是法律的价值追求,尤其是公平、正义成为法律的永恒价值。不同学科所追求的价值是不同的,如经济学是追求效率最大化,伦理学追求幸福观、政治学追求正当性等等,只有法律把公平、正义作为永恒的价值。因此,在讲述环境法学的实践中,如何通过制度的设计和权利的救济来体现环境公平与环境正义的价值追求就显得十分重要。这恰恰是环境法学其法学属性的最好体现。在教学实践中,通过可持续发展观中的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强调不分地位、种族与国籍,每个人都享受平等的环境权利;而且当代人对环境权利的享受不能以损害下一代享受环境的权利,以体现对下一代的环境保护。通过环境侵害中侵害主体与被侵害主体的不平等地位的区分与解,说明环境法律基于受害人的弱势地位的原因,环境法律应该通过倾斜保护原则,对被告(侵害人)课以加重的义务,以体现环境法对实质公平的追求。具体就是在环境侵权中采用举证倒置,在民事环境侵权中的损害赔偿中,违法性不是侵害的构成要件等方面来落实法律的价值目标。

三、强调环境法学学科属性的意义

(一) 法律的多样性

任何法律的出现都是社会需求的反映。从最早的习惯、道德发展到法律,都是社会不断发展对制度的诉求。从传统的刑法、民商法到宪法、行政法、经济法、环境法和劳动法、体现法律的社会化发展方向。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信息化的发展趋势,传统法律形式无法解决新的社会问题,必然导致新的法律形式的不断涌现,以满足社会的需求。如以环境危机为代表的各种公共事件,已经对人类的生存环境构成威胁,德国学者贝克谓之“风险社会”的时代,与应对风险有关的法律也不断出现,像危机管理法、非常立法等法律应运而生。

(二) 法律的局限性

在环境法学这样处于边缘地位的学科中强调其法学属性,其意义在于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通过与其他学科的比较,独步领会法律的重要性的同时,也认识到法律存在着局限性。学习法律的人们,可能在形成法律思维的同时,也容易滋生法律万能的“泛法律主义”倾向,这些都是不可取的。例如,在环境教学的过程中,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到底哪些环境因素,才是环境法调整的对象,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与界定,对学生们理解法律的功能与作用十分重要。我们经常会以太阳为例子,来说明环境法不能调整太阳的运动是因为人类对太阳的不可控制性,因而得出结论是环境法只能调整人类活动能够影响的对象;我们还经常用“动物园的动物是民法调整的对象而不是环境法调整的对象是因为其脱离了自然界,其环境功能的缺损”作为例子,说明不同时空中环境法调整范围与边界。通过这些例子来理解法律的功能与作用,使学生能够以此认识法律的作用是有局限的。除了法律之外,还有道德、宗教、政策、信用和习惯等手段参与社会的管理与调节。

(三) 法律发展性

环境法学是近几十年法律学科发展最迅速的学科,其法律形式、理念与制度对传统法律的冲击很大,有学者称为“革命的环境法学”。例如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这一环境法上的价值理念已经影响到其他学科的发展,如经济学越来越重视可持续发展。环境法学中的预防原则,已经影响到刑法、民法等传统学科,这些传统学科试图进行制度创新,改变其事后调整性,难于应对风险社会背景下出现的一些社会关系,目的是克服法律的滞后性。从环境法学与其他法律学科的关系入手,我们可以引导学生更好地认识法律的性质,领会法律与社会发展的关系问题,在此基础上,来体会法律的发展性,学会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一切事物。这样既能加深对该学科的理解,也掌握观察事物的方式,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责任编辑 邱 丽

作者:陈廷辉

第四篇:“法学+会计学”复合型法学人才的培养思路

[摘要]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一批既懂法学又懂会计学的复合型法学人才,为了适应形势需要,财经院校法学专业应利用自身优势定位培养目标,不断加强“法学+会计学”复合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特色研究、體系构建与实践活动。

[关键词]法学;会计学;复合型法学人才;培养思路

[作者简介]陈妙英,广西财经学院法学院讲师,广西南宁53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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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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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科毕业生传统上主要面向公、检、法、司以及党政机关就业。随着近几年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司法体制改革的加快,司法系统所需的法学专业人才极其有限,而社会对法学人才的需求却比较大。因此,法科毕业生就业不应只局限于司法部门,必须随着形势的发展向更广阔的领域扩展,如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其人才的知识结构也不能局限于懂得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和国内的基本法律,而应该成为既精通法律,又懂经济、管理、外语和计算机等学科的复合型人才。财经院校的法学教育具有得天独厚的经济学、管理学、财税金融学等财经学科的教育优势,如何利用这一优势,培养复合型法学人才,是财经院校中法律院系发展的基本问题。本文试图以法学与会计学的学科交叉为视角,探索复合型法学人才的培养思路。

一、“法学+会计学”复合型法学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

目前我国培养的会计学、法学专业人才,多数是单一型的,精通会计审计知识而对相关法律并不熟悉,熟悉法律的又不精通会计审计,不能运用会计审计知识来解决法律问题。为此,必须改革我国目前高校人才培养的单一专业模式,通过两种相对独立的培养模式的融通,培养既精通法律业务,又具备会计审计技能的复合型人才。在复合型法学人才的定位问题上,应当着重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首先,是“法学+会计学”抑或“会计学+法学”?这看似没有差别,如果采用纯粹的数学思维的话,其实,这里主要是侧重点的问题。复合并不必然是二者均等,那么是侧重法学,还是会计学,抑或是二者基本上齐头并进,投入的时间、精力、资源相当?复合的目的是1+1>2,而不是1+1=2;如果复合得不好,可能会1+1<2,亦即法学、会计学都没有学好,结果是“四不像”。而好不好的评判标准,不可能用尺子来量,只能根据法学、会计学的办学经验,结合人才市场的需求进行科学的论证。复合不是简单叠加,要收到理想的复合效果,应当是二者的有机结合,对复合的学科同样重视并不意味着对二者在课时、投入量上平分秋色,即便是双学位也是如此。应当更加重视第一学位专业的学习,在可能的情况下,第二学位的专业课程设置应当尽可能地围绕第一学位专业进行课程设置,即采取“本色+特色”的模式。本色是立足点,没有法学的本色,就不能被称之为“法律系”,否则就名不副实;而特色是生命,没有会计学的特色,财经院校的法律系就没有生命力和竞争力。在二者的关系上,法学是第一位的。

其次,是应用型抑或学术型法学教育?尽管我们培养的复合型法学人才是偏重实务和应用,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忽略人才的理论素养、人文素质和其他综合能力的培养。必须在注重法律实务教育的同时关注提高学生的理论性和学术品位。其实,法律实务本身就充满着复杂的、深厚的理论问题。只要用心去钻研,在教给学生实务知识的同时可以起到提升其理论层次的作用。我们不应忽视学生培养目标的学术性、理论性,否则就成了法律培训学院了,培养出来的学生至多只是“法律工匠”。作为一门应用学科的学生,没有前沿的理论指导,没有一定的理论功底,其知识与能力都将失之单薄与狭隘。而且与英美法律人才培养体制不同的是,我国的法学本科生来源是高中毕业生,他们的思维方式、专业趣旨在踏入大学校门后不可能很快显现确定,将来究竟是更适合做法律实务还是搞法学学术研究,教师和学生自己都难以把握。因此,过早偏重实务在某种程度上会扼杀他们的学术兴趣,降低他们的思辨能力。重应用的复合型人才更需要知识的“广度”,而重学术的法学人才则更看重法学知识的“深度”,没有一定深度和广度必然根基不牢,从对学生的未来成长道路负责的角度看,不应忽略法学教育的学术性。

二、“法学+会计学”复合型法学人才培养的模式选择

目前各高校采用的“法学+会计学”复合型法学人才的培养模式主要有:

(一)在法学专业基础上开设会计学课程的模式。即在现有的法学专业课程体系中,增设会计学课程,完善其知识结构。此种模式的优点是:由于会计学的课程主要是以公共基础课或选修课的形式进入培养方案,因此不会增加学生的学习压力和经济负担。其缺点是法学和会计学知识的结合缺乏系统性,会计学的学科知识只是作为学生拓宽知识面的产物出现,学生对会计学知识的了解仅仅停留在浅尝辄止的层次上,对于培育复合型人才的作用很有限。

(二)双学位、辅修模式。即让法学专业的学生辅修会计学专业,实现法学课程与会计学课程的融合。该种模式的主要优点在于:首先,学生有系统掌握两个专业知识的机会;其次,学生通过辅修,通常可以获得两个文凭,可以拓宽学生的就业面。正由于具备上述优势,这种模式推出之初就受到了学生和社会的普遍欢迎。但这种模式也有比较明显的缺陷:首先,两个专业课程的学习,加重了学生的学习负担和经济压力,处理不当则容易出现两个专业都学,但两个专业都学不好的情况;其次,由于学习时间有限,至少是辅修专业的部分教学环节(如专业实习)无法进行或无法完成,造成教学质量不高。

(三)专门化班模式。即在现有的法学专业内划分“法务会计”方向的专业模块。在这种模式中,跨学科课程的开设扩大了学生的知识覆盖面,为学科之间的相互借鉴、相互交叉提供了便利;但另一方面,这种模式对师资力量和学生素质均要求比较高,同时要求学生本身具备较好的自学能力和从事研究的理想。

综上所述,上述三种模式均有各自的优缺点,笔者认为,在“法学+会计学”复合型法学人才培养的模式上,不同高校应结合自身条件和人才培养目标,建立分类培养机制。具体而言:首先,研究型高校应以培养高层次研究人才为主,强化精英教育理念,主要采用专门化班模式;其次,教学型高校应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强调学以致用,主要采用在法学专业基础上开设会计学课程的模式;最后,教学研究型高校,特别是财经和政法类院校,应注重发挥优势学科的作用,采用以“专门化班为重点,兼采主辅修制”的培养模式,以拓宽学生就业的适应面。

三、“法学+会计学”复合型法学人才培养的方案设计

根据“法学+会计学”复合型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确定课程结构体系和教学保障体系是构建“法学+会计学”复合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核心内容。

(一)“法学+会计学”复合型法学人才培养的

课程体系设置。“法学+会计学”复合型法学人才的培养必须科学地设置独具特色的课程体系,在设置“法学+会计学”复合型法学人才的课程体系时,应当避免法学课程和会计学课程的简单叠加,坚持法学、会计学和审计学专业基础理论课程为先导,法学、会计学知识融合课程为主流,压缩一般性通识课教学内容所占教学课时的比例,增加法学与会计学学科交叉的特色课程,实现交叉学科间知识的融合。为此,除了设置法学基本理论与实务的专业基础课以外,还应开设会计学、中级财务会计、审计学、法务会计概论、法务会计实务、公司财务报表的阅读和分析、会计欺诈调查、金融法和金融犯罪调查、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等专业特色课程,使法学与会计学形成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的关系,也使得“法学+会计学”复合型法学人才具有区别于传统法学专业方向的特质。

(二)“法学+会计学”复合型法学人才培养的教学改革。在课堂教学方法上,为了改变法学本科课程传统的讲授式授课方法,加强教学的实践性效果,并结合培养复合型法学人才的需要,应当注重多种形式以及整体效果的优化,强化改革与创新,提倡启发式教学方法,适当采用判例教学法。所谓判例教学法,是指运用具体案件分析基本的法律概念和原则,将法律专业理论与实际案件相结合的教学方法。其基本方式是问答式或讨论式,其目标是训练学生的职业技巧和技能,促进学生积极思维、独立思考,发挥学习的主动性,掌握广泛的法律知识和规则。在采用判例教学法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选择的案例真实而经典,具有时代性、客观性、生动性,包含的事实、信息量全面、客观。

2.在教学观念上,应当提倡法律批判的精神——不迷信权威,用批判分析的眼光来观察世界。鼓励学生敢于质疑、批判制定法的缺陷、名家观点的偏颇以及主讲教师的观点等,培养其独立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3.在讲授前事先给学生案例,让其预习、思考,這样教师在授课时的分析就会便于学生吸收、消化,教师在课后,留些相关案例让学生课下分析、讨论,下节课可概括总结。

4.邀请会计和法律实务部门的人员开展学术讲座,对亲身经历的典型案例的介绍和解剖,使学生感受实战现场和获取临战经验,增强课程的实践性。

[责任编辑:荷叶]

作者:陈妙英

第五篇:基于法学教育模式的法学教育目标思考

摘 要:法学教育目标的确定向来处于两难境地,由于各国法学教育体制和法律传统的不同,形成不同的教育目标和教学模式。本文基于法学教育模式的法学教育目标进行探讨。

关键词:法学教育;教学模式;教育目标

到目前为止,可以说中国法学教育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大规模的局面。然而,面对这种空前的、盲目的、大规模的发展,法学教育除了有“泡沫成分”的虚假繁荣以外,其中的诸多矛盾也显现出来,尤为突出的是法学教育的核心问题——法学教育目标的确定。

一、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精英教育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定位并不明确, 普通高等学校的法学教育实行的是素质教育, 而非精英教育。

面对法学普法教育的现状, 借鉴西方法学教育之经验实行精英教育是当代法学教育改革的基本目标。所谓法学精英教育, 是指为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 以专业化和职业化为背景, 以培养具有高度卓越的法律素养、实践能力和人文精神的法律职业群体为使命和目标。精英化教育是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 这是由法治社会发展的要求和法律职业本身的特点决定的。法律职业承担着维护社会公正正义、捍卫公民权利和防止权力腐败的法治任务。在现代社会, 他们不仅实际操作着法律机器, 而且保障着社会机制的运作, 整个社会的法治状态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他们的工作和努力, 这必然要求法学教育的精英化。法律人才肩负的重大历史使命和神圣的职责在客观上要求他们必须具备高度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的高素质。

法学精英教育, 本质上是针对法律人才的高质量要求进行的教育。这种教育的内容包括法律职业者所应当具备的法律信仰、道德、人文精神、专业知识理论、心理素质以及行为方式等。在法学教育近乎“ 泛滥” 的当下, 实现法学教育的精英化:首先, 是法学院系的精英化。为了实现法学精英教育的理想目标, 应当遏制法学院系无限制地盲目扩张。我国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学专业的特殊性制订《高等学校法学专业设置标准》, 没有达到标准的高校不得设置法学专业。具体的院校精英化标准包括法学师资、法学图书资料及法学教育设施。其次, 对于现有高校已开设的法学教育, 要按照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制定的《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法案》和《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教学工作优秀评估法案》规定的各项指标体系和测评标准, 进行严格评估, 对各法学院校进行等级划分。对于核心指标不达标的学校, 实行一票否决。通过评价机制, 把一些师资队伍量少质差、教学条件严重缺乏、课程设置随意、教学管理失范、教育质量低劣的法学院校淘汰出局。限定合格的法学院系在三到五年内建设晋级到优秀级别, 对到期不能实现的, 采取限制其所发文凭的法律效力、不允许该校的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参加司法考试, 甚至撤消该法学院(系) 等强制性措施。

二、法学教育的培养模式:复合型人才

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 纷繁的法律事务和复杂的法律关系往往需要包括法学在内的两个以上学科知识的综合运用, 单一的法律知识已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 如果攻读法律的学生不精通一般政治学理论、不洞察政府的结构及作用, 那么他就难以领会和处理好行政法律事务方面的问题;如果他不了解本国历史, 就难以准确预测法制化的规律和进程, 从而就限制了它对法律问题的价值判断。如果他没有接受较为系统的经济学训练, 就抓不住经济生活中法律问题的核心和性质, 难以准确应用民商法、经济法、劳动法等法律去解决实际的利益和纠纷。”因此, 法律职业教育要求面向全社会和各行业培养大批既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又具有本行业专业知识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将打破长期以来专才教育与通才教育相对立的僵局, 为法学教育理论和实践注入新的活力。在法学职业教育的导向下, 构建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是我国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的必然选择。

改变传统的培养模式, 确立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 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 比如英国和欧陆的LLB 模式、北美的JD模式以及澳大利亚的双学士模式等。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我们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

设置合理的课程体系是实现人才培养模式的关键, “专才教育” 模式的课程比较单一,法学专业课程占绝对主导地位。这样的课程体系对于培养适应各类工作岗位的复合型法律人才是极其不利的, “ 通才教育” 模式的课程设置比较宽泛, 缺乏针对性, 不符合职业教育的明确指向。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课程设置要解决好通选课和专业课的比例问题, 同时兼顾专业课中的必修课与选修课的关系问题。专业基础课的充实到位, 对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至关重要, 而选修课的多少对开拓学生的知识面大有裨益。在教育部所定的14 门法学核心主干课程教学外,增加通选课的比例。比如, 把中国传统文化概论、社会历史学、经济学、管理学、逻辑学等作为必修课或限制性选修课;应用文写作、美学基础、音乐、美术、心理学等作为选修课程。复合型法律人才只有具备社会、经济、哲学、历史、心理、艺术、文学等丰厚知识储备, 才能更好地认识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法律实务, 才能成为合格的法律精英。与此同时, 注重实践教学课程, 扭转实践教学流于形式的状况。法律本质上是实践之学, 实践教学对于提高学生的知识理解能力和实际应用能力至关重要, 是将纸上谈兵变成实战能力的必经之路, 是将学生培养成复合型人才的关键环节。此外, 法律职业者的职业伦理和道德水准也是在法律实践中经潜移默化逐渐形成的, “ 司法伦理一定是训练出来的, 这种训练是在无数次的义务冲突中完成的。”因此, 我们要在课程设置中加大实践教学课程的比重, 完善模拟法庭审判、大力开展案例教学、引入法律诊所教学等模式, 充分重视法学教学实践的质量和效果, 发挥实践教学应有的作用。

三、结语

中国法学教育既要考虑本国实际情况,又要考虑国际环境,应当实行“素质教育为基础和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教育目标。同时,合理、科学、实用的法学教学方法的采取,包括法律职业教学方式的借鉴,有关教学计划的设置,师资队伍的培训等,将是实现法学本科教学目标的必须。

参考文献:

[1]郭德香.论国际先进法学教育模式对我国改革之借鉴[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02).

[2]赵新颖.法学教育模式的比较研究——兼论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选择[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1(07).

作者:梁碧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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