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使用方提供材料

2023-05-0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软件使用方提供材料

上海软件企业认证需要提供哪些申请材料?

屹商企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软件企业认证需要提供哪些申请材料?

在上海的一些特殊行业企业,需要认证才能取得相关的经营或者优惠政策,另外,上海的一些特别的产业区,必须相关产业的公司才能入驻,如果有点区别的公司想入驻,必须取得认证才能入驻。

再比如,上海对一些特殊行业给予一定财税优惠政策,企业如果想取得相关财税优惠政策,必须申请认证通过才行。本篇,我们将通过上海软件企业认证来简单说明一下,在认证中,准备需要的相关材料是最重要的,那么,上海软件企业认证需要准备哪些申请材料呢?我们通过下面来阐述软件企业可享受哪些财税优惠政策?有哪些认证标准?需要走哪些流程和材料呢?

一、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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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三、软件企业申请认定的企业前期程序

1、填写申报表,审核通过后,到协会报送软件企业申报表和其他材料;

2、详细流程请参考网站其他文章。

四、申请软件认定的企提交下列材料

1、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表二份(网上审核通过后请打印并盖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二份(申报时请携带原件);

3、上一12月份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各二份,加盖财务章或公章;

4、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指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复印件各二份(拥有其中一种即可申报);

5、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复印件二份;

6、提供占全年总收入35%以上的软件销售发票清单二份(列出的清单中自产软件销售金额要占到软件销售总金额的50%以上),并根据网上回复信息提供二份指定的三至四张自产软件发票复印件及相关资料,加盖财务章;

7、上一12月份科研开发成本明细帐帐页最后一页复印件二份,加盖财务章;

8、大专以上人员的名单二份,加盖人事章或公章;

9、信息产业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五、软件企业认定费用

免费

六、上报材料装订要求:

复印件及表格全部用A4纸、分二份装订,每份顺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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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4、拥有合法知识产权证明的材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软件开发合同等);

5、发票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6、科研开发成本明细帐复印件;

7、大专以上人员名单;

8、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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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行政许可提供材料告知表

一、通用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企业经办人不是法人代表时提供);

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行政许可申请书;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

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锅炉使用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1、锅炉登记卡(每台一式两份);

2、锅炉设计图、产品质量证明书(含产品合格证);

3、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进口锅炉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明);

4、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5、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

6、安全附件校验合格证;

7、在用锅炉检验报告(在用锅炉补办手续时提供);

8、锅炉水质监督检验报告或有机热载体化验报告。

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1、压力容器登记卡(每台一式两份);

2、压力容器设计图、产品质量证明书(含产品合格证);

3、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明);

4、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5、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

6、安全附件校验合格证;

7、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报告(在用压力容器补办手续时提供)。

四、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一式两份);

2、起重机械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检验报告)。

五、电梯使用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一式两份);

2、电梯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检验报告);

3、与电梯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或是制造企业对新增

电梯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

4、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

六、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登记应提供以下材料: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一式两份);

2、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

第3篇:分包方须向总包方提供如下资料

分包方须向总包方提供如下资料(安全、综合治理)

1、分包方必须是合格分包方,配合总包对进场人员总交底,签订安全协议书、 文明施工协议书。分包单位在进场前应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等资料,必须加盖公章,上报给安全员李军和资料员周晓华,确定为是合格分包方,方可进场。

2、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上报总包、安全技术措施审批记录。

3、分包方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一名,并持有效上岗证。

4、分包方的(专业)安全应急预案。

5、分包方向总包提供所有进场人员的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健康证,并提供机械设备验收记录表及机械清单。

6、分包方的分项安全技术交底每次上报一份到总包备查。

7、分包每天的“三上岗、一讲评活动”每周上报一份到总包处备查。

8、分包方每月配合总包对其进行一次安全业绩评定。

9、分包方在施工现场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证后才能动火。

10、分包方必须将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原件上报总包审核,审核后退还,将复印件留底备案,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11、分包人员进场必须到总包安全员处办理胸卡(每张胸卡压人民币20元),退场时退还押金。

12、总包提供给分包方的安全物资、安全设施必须在办理交接手续后才能使用。

13、总包方对分包方安全检查不合格后发出的整改通知单,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成,并将整改情况反馈给总包安全员。

分包方须向总包方提供如下资料(质量)

1、总包对分包进行质量总交底,分包方也必须对施工班组进行质量交底,在分部分项工程开始之前另做有针对性的质量交底,并将交底记录上报总包备案。

2、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包括质量目标和具体保证措施,以及成品保护措施等。

3、分包方必须配备兼职质量员一名,做好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记录及检验批评定,资料上

报总包备案。

4、质量员对总包(监理、业主、上级部门等)发出的质量整改通知单等,必须及时整改并书面回复整改情况。

5、按时参加总包召开的质量会议。

6、对出现的质量问题应作纠正和预防措施,并有书面记录,上报总包备案。

7、分包方使用的计量器具应有计量局发出的鉴定证书,并复印(盖章)一份上报总包备案。

8、材料在进场前必须向总包上报材料的合格证、准用证、试验报告等材质证明资料,否则不得投入使用。

分包方须向总包方提供如下资料(计划协调管理部)

1、进度计划

1)根据总包的总进度计划,编制本专业施工总进度计划,如有变更需及时补充调整后的施工总进度计划。

2)每月24日上报总包形象进度和下月进度计划。

3)每周日下午16:30前向总包提供本周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度、需协调事宜等各项的完成情况和下周进度计划。

2、甲供材料计划,必须根据总进度计划提前向业主提出进场计划。

3、及时将甲供材料的验收记录及合格证、试验报告、许可证等各种证明资料收集齐全,上报总包。

4、准时参加总包单位组织的工程协调例会。

分包方须向总包方提供如下资料(商务部)

1、分包方每月向总包提供当月工程量。

2、分包方每月填写分包考核表。

3、分包方每月进度计划。

4、具体格式分包进场后,在总包商务部领取。

分包方须向总包方提供如下资料(物资部)

1、需要使用总包单位物资,必须提前向总包物资部提出书面申请。

2、发现擅自使用总包物资,将按照项目部奖罚制度严肃处理。

分包方须向总包方提供如下资料(技术部)

1、分包进场后向总包提交审批后的专业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

2、分包进场后向总包提交审批后的专业深化图纸、设计交底及会审。。

3、向总包提交工程变更及洽商单、技术检验报告、材料及半成品的试验与检测、技术问题处理、相关规范规程、季节性的施工技术措施等资料。

4 、提交科研攻关,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新技术、新工艺试验及技术培训的相关资料给总包。

5、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管理办法

A.设计变更应由提出单位办理技术核定单,并经设计单位、业主、监理和总承包共同签字认可。

B.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材料代用,施工做法改变或施工条件变化而需要修改,提出单位应办理技术核定单。

C. 以上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须第一时间报到总包,并原件留档。

6、施工方案管理办法

A. 要求各专业承包人提供相应的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工程概况;主要工作准备计划;施工流水段的划分;主要项目的施工顺序和施工方法;劳动组织;技术措施;工程进度表;分期材料、半成品、劳动力、机具需用量计划表;分阶段的现场平面布置图;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措施;技术节约措施;经济技术指标的测算等。

B. 施工组织设计按编组分工逐级向下交底,并做到交底明确,书面留底。

C. 各专业承包人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维护其严肃性。如果条件变化而修改原设计时,应经原审批人同意。

D. 做好施工方案的调整,实行动态管理。当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编制调整施工方案后,报原审批人审批后执行。

E. 特殊施工过程应编制相应的施工专项方案。由专业承包单位编制,总包技术负责人参与审核。

7、材质与产品检验

A.材料、产品、半成品进场必须随带合格证明,对品名、规格、型号不符或不合格的产品,不得验收使用。

B.对钢材、钢结构、安装设备等,进场时必须有合格证明和复验证明、设备开箱检验记录等。

C.进入施工现场部分材料按规定须复试的,进场后需经过复验才能使用。

D.材料设备的报审程序先报到总包再由总包统一上报到监理。

8、工程测量管理

A.工程施工前,对业主提供的基准点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方可使用,对基准点复测有疑问应提出让总包参与复核。

B.工程施工中对建筑物轴线、水准点、坐标控制点进行复测。

C.总包只提供主轴线的控制线和控制标高,其他细部尺寸线分包自行负责。

D.工程竣工后,按规定进行建筑物和市政管线的竣工测量。

9、工程计量管理

A.施工中应用的文件、图纸、资料、报表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B.凡新购、修复、安装的计量器具,必须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按计量检测要求进行周期检测。

C.各类工程测量、试验、质量评定等使用的计量器具,其种类、规格及精度满足国家施工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的要求。

10、隐蔽工程验收与技术复核

A.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按部位、按工序进行技术复核,未经检查验收的分项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B.对隐蔽工程验收分项,未经监理复核审定不得进入下道工序,并应及时办理隐蔽验收记录,签字盖章齐全。

C.单位工程结束后也要组织业主、设计、监理参加验收,检查施工质量,填写验收评定意见。

11、竣工资料与竣工图编制

A.按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竣工技术资料收集工作。

B.在竣工验收之前,重新绘制竣工图。

C.各专业项目设专人负责编制技术资料和竣工图。

D.其它资料要求按项目有关规定执行。

所有需要向监理、业主提交的资料、文件必须经总包单位资料员报审。

分包方须向总包方提供如下资料(办公室)

1、进场管理人员及施工班组班长的联络方式(姓名、职务、传真、邮箱、手机、座机)。

2、进场管理人员的花名册(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进场时间、职务)和身份证复印件。

3、使用总包单位复印机缴纳一定费用,并在资料员处登记签字,工程款中扣除。

第4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方版)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合同编号:【】

许可方(甲方): 【】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电话:【】

被许可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电话:【】

鉴于:

甲方是许可商标(见本合同定义)的合法所有人,有权以商标许可方的名义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授予乙方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对其许可商标的普通使用许可,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合法使用许可商标。

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约定期间、地域范围内以约定的方式依法使用许可商标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依据我国《商标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双方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如下:

一、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下列各词应有如下含义:

1、许可商标:指本合同附件所示的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进行注册并经核准的“

”组合商标,包括中、英文文字和图形(《商标注册证》见附件1)。

2、普通使用许可:指甲方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乙方使用其注册的许可商标,同时甲方可自行使用该许可商标并许可他人使用该许可商标。

3、第三方:指本合同各方以外的任何个人、法人、公司、企业、政府部门或其他经济实体或组织,包括与本合同各方有关联关系的企业。

二、商标使用权的许可

1、许可商标基本信息

(1)商标名称: ;

(2)商标注册号: ;

(3)商标注册的有效期限: 。

2、乙方有权使用的许可商标的组合范围为:

(1)中文商标: ;

(2)英文商标: ;

(3)图形商标:(见本合同附件1)。

3、甲方授予乙方对许可商标的使用形式:普通使用许可。

4、许可商标的使用范围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享有的对许可商标的使用权仅限于 业务范围;

上述乙方被许可使用的业务范围以甲方最终书面的《商标使用许可确认书》为准。甲方有权最终决定乙方被许可使用的业务范围,并有权随时修改乙方被许可使用的业务范围,但应提前15天以书面的方式通知乙方。

5、许可商标的具体使用方式:

乙方对许可商标的具体使用方式包括:

(1)乙方企业名称、字号;

(2)门面招牌;

(3)广告、宣传材料;

(4)产品及其包装、标签;

(5)其他 。

双方确认,在乙方将许可商标用于前述约定的商业活动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书面使用申请并附相应使用方式说明,经甲方书面审批同意后,乙方才可使用许可商标。

6、许可商标的许可使用地域: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范围内。

7、未经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或以任何形式(无论有偿还是无偿)再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许可商标。

三、许可商标的许可使用期限

甲方同意乙方使用本合同项下许可商标的许可使用期限为 年,许可使用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四、许可商标的许可使用费

1、商标许可使用费为 /每年。

2、商标许可使用费按年支付,乙方应在每年【】月【】日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下一年度全年的许可使用费。

3、甲方有权根据自身经营计划调整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标准,但需要在乙方支付下一年度商标许可使用费前1个月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将调整后的商标许可使用费告知乙方。

4、许可费的支付方式:乙方将商标许可使用费支付至甲方以下银行账户内:

开户行:

账户名:

账号:

五、许可商标的使用

1、乙方应遵守与使用许可商标有关的法律和法规,并取得与使用许可商标相关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一致的从业许可等政府批准(如有)。

2、乙方使用许可商标,不得对甲方的业务或信誉造成任何损害或不良影响,并不得在经允许的业务范围、地域范围、组合范围和使用方式以外使用许可商标。

3、乙方不得任意改变许可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也不得将许可商标与其他任何商标、文字、记号或设计相联系以创造含有许可商标或与许可商标相似的新标志。

4、甲方有权监督由乙方提供或组织的任何带有许可商标的产品、包装、标签、广告或其他文字材料的促销产品与活动,并有权制止乙方进行损害甲方业务、声誉或其在许可商标上享有的商誉的任何促销产品与活动,乙方应立即停止有关活动。

5、甲方对乙方许可商标的使用情况提出质疑的,乙方应于24小时内予以更正或向甲方做出书面的说明,乙方迟延更正或拒不更正的,甲方有权随时撤回对乙方的许可,造成甲方的其他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

6、为方便甲方随时检查和监督乙方对许可商标的使用,乙方应将以下文件资料至少保存一年:

(1) 为经营活动设计的带有许可商标的样品包装、标签、广告或其他文字材料的原件或照片;

(2)消费者、竞争对手、政府机构、或其他组织和个人就许可商标提出的任何申诉或权利主张的全部相关资料;

(3)乙方使用的带有许可商标的表格、信笺或其他有代表性的样品或复印件。

6、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将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提供使用许可商标的相关内容。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内容和要求的标准执行。

7、甲方负责在本合同签订后的三个月内,将本合同交送国家商标局和有关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许可使用期限内,甲方有权继续使用许可商标或将许可商标非排他性的许可给其他第三方使用。

(2)甲方有权监督和规范乙方对许可商标的合法使用情况,有权制止乙方超出许可范围、许可方式的使用行为及一切可能对甲方商誉造成损害的不当使用行为。上述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与许可商标有关的产品、包装、标签、广告、文字材料、宣传活动及日常经营行为。

2、甲方的义务

(1)甲方负责许可商标的续展工作,负责办理本许可合同的备案及公告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2)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之前以及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在许可商标上设定保证、抵押。同时,保证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许可商标不侵犯其他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

3、乙方的权利

乙方有权在许可期限内,按本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及使用方式依法使用许可商标。

4、乙方的义务

(1)乙方在许可使用期限内,应注意维护甲方商标的品牌形象及商业信誉,不得从事任何有损甲方商标及商业信誉的活动。

(2)乙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在经允许的业务范围、地域范围、组合范围和使用方式以外使用许可商标。

(3)乙方在未取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就许可商标或任何与许可商标相同或相似的任何商标、服务标志、其他名称、记号或文字或任何包装、商业外形、彩色图案或设计在任何国家或地区申请注册。

(4)乙方有义务提供一切合理协助配合甲方保护许可商标。如乙方获知甲方对许可商标的权利受到侵犯或可能受到侵犯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向甲方提供书面情况报告并积极配合甲方采取维权措施。

(5)乙方应对本合同及甲方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七、违约责任

1、若乙方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责任、保证与承诺,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任何财产或声誉上的损失。

2、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将许可商标转授权给其他任何第三方使用,甲方有权立即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00万元】违约金,如因此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应继续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若因乙方在其任何经营行为中,由于违法、违规或不正当经营或使用许可商标,导致甲方被其他任何第三方主张索赔,乙方应立即出面全力配合甲方与第三方的协商、磋商及进行可能的诉讼、仲裁等司法程序,如甲方因此被仲裁、司法或行政机构裁决向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乙方应在司法或行政机关的裁决、判决、裁定、处罚等法律文书生效后5日内全额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律师费、司法判决书或裁决书确定的支付等债务或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或依据本合同其他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八、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天灾、自然现象引起的地震、水灾、火灾、疫情、爆炸,社会**、**、颠覆政府,道路封锁、港口禁运、政府行为、政府政策性变化、政府命令等或者其他类似或非类似的超出履约方预测和控制能力之外的事件以及任何致使履约方无法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况。

2、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而使任何一方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任何一项义务的,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方应在事件发生3日内及时通知对方,收到通知方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

3、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方应在该事件消除后5日内提交有关权威部门的书面证明(显而易见的不可抗力事件除外),经对方确认后,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4、仅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不视为违约行为,由双方协商处理。

九、合同生效及终止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许可期限届满之日自行终止。许可期限届满后经双方协商,可续签许可使用合同。

2、如果乙方与甲方之间有关业务合作或代理的协议终止或此类合作或代理关系在事实上终止(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未能获得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中所述的批准),则甲方有权立即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而本合同将在甲方发出通知时立即终止。

3、甲方有权因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做出相应的赔偿:

(1)乙方违反本合同或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并且在收到甲方有关其违约事项的书面通知后10日内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

(2)乙方破产、成为清算解散程序的对象、停止营业或无力按期偿还债务。

4、本合同终止后:

(1)乙方使用许可商标的权利应立即终止。乙方不得继续以任何形式使用许可商标,且乙方不得在任何国家或地区试图注册或使用与任何许可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服务标识、其他名称、记号、文字、包装外形、色彩、设计或图案;

(2)乙方应将甲方提供的带有许可商标的资料或物品交还甲方,并不得继续使用带有许可商标的任何物品。

(3)本合同提前终止时,各方应分别自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国家商标局和有关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

十、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

1、如本合同双方就本合同的效力、解释或履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2、本合同的订立、有效性、解释、执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本合同具有可分割性,如本合同任何条款被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为违法或不能执行但不会在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该条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的效力和执行。

十一、通知与送达

1、凡有关本协议的通知、请求或其他通讯往来,须以书面形式为准,并采用挂号邮寄或专人送达或传真、电传、电子邮件等任何一方式传递至本协议项下所列对方通讯地址。除有相反证据证明,任何一方在发出该书面信函7日后视为函件已经送达。

2、各方通讯方式

甲方通讯方式:

联系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邮:

乙方通讯方式:

联系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邮:

上述通讯方式如发生变更,变更方应在3日内及时通知其他方,否则该通讯方式仍视为有效通讯方式。

十二、其他

1、本合同构成本合同双方关于本合同所约定事宜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双方以前有关该事宜的任何意向表示或理解以及以前签署的任何协议、合同或书面文件。本合同的修订须由本合同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另行签订书面协议,并应就修订内容向国家商标局和有关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2、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一份,其余两份由甲方持有,用于备案或登记。

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补充。

十三、附件

附件1:许可商标及注册证号

附件2:乙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以下无正文)

甲方:

法定代表(授权代表):

签字日期:

乙方:

法定代表(授权代表):

签字日期:

第5篇: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测法字〔2006〕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为规范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管理,贯彻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保障合理使用基础测绘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测绘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申请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

(二)申请的基础测绘成果范围、种类、精度与使用目的相一致;

(三)符合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

第九条 申请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提交《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一)及加盖有关单位公章的证明函(样式见附件二),属于各级财政投资的项目,须提交项目批准文件。

证明函按如下规定出具:

(一)申请使用的基础测绘成果属于国家测绘局或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批范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函;

(二)申请使用的基础测绘成果属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批范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函;

(三)属于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单位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其所属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单位司(局)级以上机构出具的证明函。其中,申请无偿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由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或者其办公厅另行出具公函;

(四)属于军队和武警部队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其所属师级以上机构出具的公函。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管理并对外提供该省级行政区域全部范围的国家级基础测绘成果的,需持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办公厅公函,向国家测绘局申请办理委托管理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审批工作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要求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其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予受理的,必须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使用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使用申请后,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准予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并同时抄送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不准予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 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准予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被许可使用人持批准文件到指定的测绘成果资料保管单位领取。

测绘成果资料保管单位应当按照批准文件的内容,及时向被许可使用人提供基础测绘成果。其中,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需与被许可使用人签定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许可协议(样式见附件三)。第十六条 被许可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下列规定使用基础测绘成果:

(一)被许可使用人必须根据基础测绘成果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

(二)所领取的基础测绘成果仅限于在被许可使用人本单位的范围内,按批准的使用目的使用,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

(三)被许可使用人若委托第三方开发,项目完成后,负有督促其销毁相应测绘成果的义务。第三方为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被许可使用人应当履行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的审批程序,依法经国家测绘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委托;

(四)被许可使用人应当在使用基础测绘成果所形成的成果的显著位置注明基础测绘成果版权的所有者;

(五)被许可使用人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向原受理审批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提出使用申请。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使用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八条 对基础测绘成果的申请、审批、提供、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

本申请表可由国家测绘局网站下载。

附件二:

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

兹介绍同志前往贵单位办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审批手续,所填写的《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内容属实。

特此证明。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许可协议

编号:

本协议赋予使用方依据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享有本协议所明确规定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权。提供方保证,提供方是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法定授权提供者,并被授权具体行使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版权及相关权利。本协议为不可转让和非独占的。本许可协议由许可协议文本和附表组成。

1、使用方的责任和义务:

(1)必须根据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

(2)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仅限于在本单位(本单位以使用方在登记机关的登记为限)的范围内使用,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但获得特别许可的除外。

如委托第三方开发,项目完成后,使用方必须要求第三方不得保留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并承担督促、监督其销毁相应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责任。第三方为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被许可使用人应当履行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的审批程序,依法经国家测绘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委托。

(3)在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所形成的成果的显著位置,注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版权的所有者。

(4)使用方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向提供方重新提出使用申请,并需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协议。

(5)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秘密等级。

2、提供方的责任和义务:

(1)提供方应当根据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时向使用方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同时提供相应数据说明。

(2)提供方有义务在公共网站上及时公布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新的版本信息。

(3)提供方不承担因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本身的瑕疵而对使用方所造成的任何后果的任何责任。

3、违约条款:

(1)提供方违反附表中关于提供数据的内容、时间等的约定,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补救。

(2)使用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除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外,提供方将终止其使用权,并收回其所提供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及相关资料。

4、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二份。

5、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将协商解决。

提供方(盖章):使用方(盖章):

地址:地址: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日期:日期:

电话:电话:

协议签订地点:

附表:(略)

发布部门:国家测绘局 发布日期:2006年0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6年09月25日

(中央法规)

第6篇:天津市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需要提供资料

(一)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产权所有者(指个人拥有)身份证、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相关证件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1份,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存档。

(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起重机械》(一式两份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使用单位、登记机关各留存一份)。

(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四)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目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

2.单位负责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岗位责任制;

3.起重机械操作规程,包括操作技术要求、安全要求、操作程序、禁止行为等;

4.索具和备品备件采购、保管和使用要求;

5.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要求;

6.使用登记和定期报检要求;

7.安全管理人员、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要求;

8.安全技术档案管理要求;

9.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10.应急救援预案和救援演练要求;

11.执行起重机械登记规则以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接受安全监察的要求。

上述材料均应加盖使用单位公章,个人产权的要求产权人签字并按手印。

(六)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在聘任单位栏加盖聘用单位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七)安装监督检验证书或首次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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