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汇报

2022-10-0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不管你身处哪个领域,工作在哪个工作岗位上,汇报都是一项必须掌握的技能。在一个项目的准备阶段,你可能要向领导汇报准备情况,在项目过程中,你也需要随时要领导和利益相关者汇报项目进度,在项目结束后,你也需要汇报项目完成情况,并进行总结。然而,不同阶段的汇报重点有所不同,如何才能更好的进行汇报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医疗机构执业汇报》,供大家参考,更多范文可通过本站顶部搜索您需要的内容。

第1篇:医疗机构执业汇报

档案咨询机构执业范围及运作方式

我国档案咨询服务虽然起步较早,但总体上仍存在规模小、产业化程度低、服务手段落后、咨询层次较低、行政色彩较浓等状况,尚未形成面向社会的、市场化的档案咨询服务体系。档案咨询机构要在市场经济中求生存、求发展,只有突破思维障碍、机制障碍、市场障碍,采用规范化、市场化、现代化等运作方式,才能将执业范围从单一咨询扩展到综合咨询,从业务咨询扩展到公证咨询,从技术咨询扩展到战略咨询等,才能在冲击与压力中崛起,实现跨越式发展。

一、 档案咨询机构执业范围

1.决策性咨询

完善的档案事业和档案工作决策体系,由决策系统、咨询系统、信息系统、执行系统和监督系统组成,其中咨询系统是一种重要的决策辅助系统,其质量和成效对能否进行科学而正确的决策有着重要影响。随着档案事业和档案工作的发展,档案决策呈现出由经验决策向科学决策、由专制决策向民主决策、由个体决策向群体决策发展的趋势。特别是档案决策与决策执行分工日益明显,使得档案决策咨询在档案决策体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档案咨询机构作为档案界与社会进行沟通和交流的桥梁,可以将社会需求及时传递给档案管理机构,使其在决策时充分考虑社会需要;同时又能将档案事业和档案工作发展信息及时传递给外界,使社会充分了解档案工作情况。

2.公证性咨询

公证性咨询是档案咨询机构一种较新型的执业内容,主要是提供档案价值鉴定、档案资产评估、档案管理认证、档案科技成果鉴定、档案科技查新、档案合同仲裁等服务,具有明显的服务过程公正性和服务手段高技术性特征。在档案行政执法中涉及的档案价值确定,企业新设、转制、产权变动、破产等过程中关于档案资产的评估,企业管理水平ISO9000国际质量标准体系认证中档案管理部分的认证等,由经过严格考核,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档案咨询机构从业人员进行鉴定、评估、认证,更为可信也更具权威性。另外,大量的工程项目档案审核验收、科研课题档案审核验收、档案管理等级评定等具体的事务性操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委托档案咨询机构组织专家进行档案质量审核验收和档案管理等级认证。

3.管理性咨询

随着社会、经济和科技不断发展,档案管理对象日益复杂化,档案工作专业化、技术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程度也不断提高,档案监督人员、管理人员时有力不从心之感,现有的档案管理手段也很难适应发展需要。另外,随着我国经济、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私人档案也越来越多,需要对其进行界定与指导,帮助解决档案技术难题。所有这些,都需要利用档案咨询机构的优势,对档案管理体制、制度建设、材料归档、开发利用和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档案管理等级认定等进行论证、策划;对档案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开发、复制等具体业务环节进行咨询、指导;对档案新载体的使用和保管,档案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档案管理新标准、新规范的执行等进行咨询、指导。需要档案咨询机构对档案库房设计、建设、改造,档案安全管理方案设定,档案装具、消防、防盗、温湿度等设备选配、安装、检测、维护等技术进行咨询;对档案现代化管理方案设定,现代化管理手段采用,现代化管理设施配备、维护,应用程序选配、使用,档案数据加工以及数据中心的运行维护等进行技术咨询。

4.信息性咨询

随着社会各界及公众对信息的需求越来越大,档案咨询机构可以利用自身所拥有的档案信息源,代理用户收集、查找各种信息,进行档案实体查询或目录查询,提供档案信息复制件或档案信息源。另外,可通过对档案信息内容的收集、加工、整理等再组织,开发档案信息产品,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个性需求。档案咨询机构还可以利用档案信息交易中心、交易会、档案信息市场或信息交易市场的档案信息交易区等,进入市场参与商业性档案信息交易。

5.法律性咨询

档案法律咨询主要是为用户提供档案法律知识咨询、业务合同调解、技术合同仲裁,以及帮助有法律纠纷的部门或个人应对法律诉讼等,当事人通过档案咨询机构找到自己所需要的法律服务。目前因档案管理不善而损害档案利用权,因档案利用而侵犯档案所有权,因档案知识产权外泄而遭受损失的事例时有发生;同时在国家、集体、个人的档案事务中,也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各种档案法律纠纷,这些都必须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处理。档案咨询机构应将档案法律咨询作为一项重要业务来对待,而且是一项极有发展前景的业务。

二、 档案咨询机构运作方式

1.规范运作

当前档案咨询机构虽然发展较快,但其发展没有纳入档案事业发展整体规划,档案咨询行业立法明显滞后,缺乏成立依据,缺乏规范的操作程序,缺乏监管机制和自律机制,这些不足已制约了档案咨询行业的发展,造成档案咨询行业行为的不规范。为此,首先,必须加快立法步伐,制定档案咨询机构的组织法规、行业规则和职业规范,使档案咨询机构的发展和管理有法可依。其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统筹规划,将档案咨询机构发展列入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具体的档案咨询机构发展规划、发展步骤和发展目标。第三,档案咨询机构必须依法成立,建立一套能体现目标导向原则、责权利相应原则、执行与监督分设原则的管理制度,进行自律管理,将档案咨询机构建成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真正做到公平、公开、公正执业,确保工作的有效性、公正性、权威性。第四,建立档案咨询行业自律组织———各级档案咨询行业协会,进行自我管理。

2.市场运作

独立的法人实体,公平的市场竞争,有效的市场机制,是档案咨询机构走向社会、走向市场的必要条件。目前虽有一部分档案咨询机构是以独立法人资格存在,以市场机制运作的商业性组织,但大多数是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挂靠在档案局(馆)内的“准行政机关”,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千丝万缕的天然联系,尚未成为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为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改变对档案咨询机构的管理方式,不再直接干预档案咨询机构的从业行为,而是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起良好的市场竞争机制和市场运行机制,规范其行为,引导其发展;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大胆向档案咨询机构分权,将档案管理中可以通过市场机制与社会自我调节和管理的一些技术性、服务性、协调性等微观职能转移给档案咨询机构,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档案咨询机构办理具体业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则集中精力依法行政,在宏观上实施监管;档案咨询机构要将自己定位为既是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管理职能延伸服务的咨询服务机构,又是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竞争公平、公开、公正,为客户提供各种咨询服务的咨询服务机构,将档案咨询机构建成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档案咨询机构应以市场机制为动力,实行多元投资、市场竞争、价格与激励等机制,打破国有一统天下的局面;档案咨询机构应以企业化管理为手段,建立完善的企业运作制度,提高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3.高新运作

最大限度地应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拥有高层次档案咨询人才,是提高档案咨询机构服务层次、效率和质量,提高竞争力的物质保障。为此,档案管理部门应规范档案咨询机构成立的设备要件和从业人员资格,明确档案咨询机构必须配备的现代化设施,严格实施档案咨询从业人员资格认证、持证上岗制度;必须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应用新技术、新设备为用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档案咨询服务;要加强对从业人员专业知识、职业道德和服务规范的教育、培训,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应建立能提供档案咨询服务的柔性流动人才库,如特约研究员、特聘计算机人员、特聘法律顾问等,组建咨询专家顾问团,形成强大的咨询阵容,给予用户高层次的咨询服务。

4.整合运作

开展档案咨询活动,档案咨询机构必须拥有大量的、详实的、系统的档案信息,拥有档案管理最新成果信息和大量的档案人才信息。为此,档案咨询机构首先必须整合档案信息实体。一是将分散、杂乱的同时与社会公众息息相关的档案信息以及现行文件,加以收集、整理,建立全文数据库,为用户提供档案信息全文查询服务。二是通过对档案信息内容的收集、整理、加工等再组织,开发出档案信息产品。其次要将分散的档案实体存放信息,加以收集、整理,建立目录数据库,通过联机网络提供档案存放信息查询服务。档案咨询机构可与档案馆合作,充分利用档案馆已建立的目录数据库和开通的网站,再收集区域内相关的图书、情报、史志、报刊等目录,以及反映地方特色的名人、名优产品、名胜古迹等信息和有关专业档案信息等,让用户通过联机网络检索数据库信息。第三,整合档案管理新成果、新技术、新标准,建立档案管理技术库,提供档案法规、标准查寻服务等。第四,整合档案人才。档案咨询机构可以通过调查、了解,在本人愿意的情况下,建立档案专业人员信息库,并进行有效管理。这样既可通过人才市场将适合的档案人员介绍给所需单位,也可充分发挥他们的专业优势,为档案咨询机构服务。

作者:章可霞

第2篇:律师执业机构组织形式的变革与完善

[摘要]律师执业机构的组织形式是我国律师业发展过程中长期探索的重要问题,也是《律师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世界主要国家律师执业机构组织形式在变迁中呈现的特点为:从承担无限责任向承担有限责任的方向发展,为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提供空间;个人开业和普通合伙执业仍占据数量优势。我国律师执业机构组织形式的发展经历了从恢复之初的法律顾问处,到国资律师所、合作律师所再到合伙事务所以及近年出现的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试点。《律师法》的修改应保留真正意义上的国资所,向社会提供公益性的法律服务;增设有限责任合伙律师所;鼓励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对律师执业机构的组织形式作开放式规定。

[关键词]律师法;律师执业机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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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机构是律师运用其专业知识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重要依托。在我国,律师执业机构被称为律师事务所。自1996年我国《律师法》颁布以来,我国法定的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一直限于国资所、合作所和合伙所三种。经过10余年的发展,上述三种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已经不敷现实之需,成为制约我国律师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也因此成为当下《律师法》修改的一个重要课题。在此。笔者拟通过探寻世界主要国家及我国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变革,对我国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修订完善略抒浅见。

一、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律师执业机构组织形式的变迁

律师制度起源于西方,早在2500年前,古罗马帝国已有较为完善的律师制度。早期各国律师执业机构均以单独执业为唯一形式,这是与法律服务的自身特点及当时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相适应的。19世纪以后,非诉讼业务的发展推动律师走向联合,合伙执业开始出现。时至今日,西方发达国家的律师执业机构已形成汇集多种组织形式的综合体系,适应着当今经济全球化与法律服务需求个体化并存的多样化的市场需求。

(一)英国和我国香港地区

在西方发达国家中,英国是法律起源最早的国家,对西方法律制度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英国律师制度最大的特色就在于二元律师体制,即将律师分为事务律师(Solicitora)和大律师(Bar—riaters)两种。事务律师的执业机构是律师行(Law Finn),可以单独开业或与其他事务律师合伙开业,承担的都是无限责任。大律师的执业方式就显得单一,只允许个人执业。英国在1997年公布了咨询文件《有限责任合伙:面向专业人士的新的组织形式》,提出了有限责任合伙的立法草案,2000年7月颁布的《有限责任合伙法》,增加了有限责任合伙这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并确认了其法律地位为独立的法人。2001年以后,英国的事务律师可以成立有限责任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英国律师分立的制度主要被我国香港地区效仿(新加坡也采用二元律师制)。香港律师制度建立于1841年,沿袭的是英国律师制。香港的事务律师还可以根据情况,与在香港注册的外国律师行共同组建联营组织(Association)。到1997年6月,香港修订《法律执业者条例》,准许律师成立公司。并以法人方式执业,此处的法人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定实体。

(二)美国

美国的律师制度起源于英国,但发展至今,其发达程度,较之英国有过之而无不及。在美国律师业发展的早期,律师个人开业是律师唯一的执业形式,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才开始有了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兴起。随后,个人开业和合伙执业就成了美国律师执业机构的基本组织形式。这种局面一直持续到上世纪70年代。近30年来,经济全球化浪潮席卷全球,西方各发达国家律师事务所在国际市场竞相瓜分法律业务。在市场竞争中,美国律师事务所也逐渐改变了他们过去奉为圭臬的职业信仰,开始转向对商业利益的追逐。在当时的美国,律师执业过错引起的赔偿数额巨大,个人开业和合伙执业的律师都要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如此情形导致了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一系列变迁。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出现的有限责任公司(LLC)律师事务所,到有限责任合伙(LLP)律师事务所,再到近几年出现的有限责任有限合伙(LLLP)律师事务所,只经历了短短30年的时间。1996年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对《统一合伙法》进行修改,从而在《合伙法》中纳入了有限责任合伙。这一举措无疑为律师减小其执业风险和为律师事务所采取有限责任合伙这种组织形式作好了铺垫。在随后的数年中,众多美国律师事务所,尤其是大规模的律师事务所纷纷向有限责任组织形式的方向发展。在美国《国家律师杂志》公布的2003年全美最大的50家律师事务所中,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就有43家。

(三)德国、法国、日本

德国和法国都是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在其律师制度方面有着共通之处。近年在全球一体化的世界潮流的推动和欧洲一体化的影响下。德法两国的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都得到了极大的发展。法国于上世纪90年代修订其律师相关规定,准许执业律师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制律师事务所,但只能由专业人士组建,属于专业性质的法人主体,以此区别于商业性质的公司。虽然准许律师之外的其他专业人士投资公司制律师事务所,但是对外来投资比例作出了相应限制,目的在于保护律师行业的独立性,使律师能够真正地以独立的地位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德国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的演变也经历了由无限责任到有限责任形式的变迁。按照德国的法律传统,律师事务所限于个人开业和合伙两种形式,由律师个人对事务所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且还规定不得设立分所。德国律师的相关法规将律师定位为独立的司法人员,是自由职业者,律师执业不属于商业性营业,故其执业机构的组织形式只能是传统民法上的合伙,而不能是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等形式。实践中由于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律师业的发展,于是德国通过立法的方式在其《联邦律师条例》中突破了此种限制,规定了律师公司这种律师执业机构的组织形式。在1994年颁布的《自由职业者合伙法》中又规定了自由职业者可以设立合伙企业这种合伙的新形式,可由律师事务所之间合伙、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之间合伙,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合伙又可分为合伙所之间的合伙、个人所之间的合伙及合伙所和个人所之间的合伙。虽然合伙企业不是法人,但已具有法人的许多特点。

日本作为与中国相邻的亚洲国家,其文化深受汉文化影响。在历史上,日本曾效仿中国的法律制度,一直到明治维新,日本才开始转向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并很快构建起一个立足于西方法律理念的法制体系。同时,日本的民族中心主义也充分体现在了它的律师业发展方面。日本

的律师行业实行高度的自治。日本政府也对本国法律服务大力保护,再加之日本人口基数小,地域范围狭小等诸多原因,日本律师的主要业务仅限于本土,律师执业机构的主体形式是个人开业和合伙开业,合伙形式的法律事务所的律师人数大多都在10人以下。近年来,为顺应法律服务市场全球化的国际潮流,使律师业与国际接轨,日本也效仿西方国家,于2001年对《日本辩护士法》进行了修改,规定执业律师可以设立法人性质的法律事务所,即“律师法人”。在此之后,日本开始出现了第一批公司制律师事务所,但时至今日,日本仍然没有形成西方国家那样的超大型律师事务所。

二、世界主要国家(地区)律师执业机构组织形式在变迁中呈现的特点

上述各个国家(地区)律师执业机构组织形式的发展历程,呈现出一些共有的趋势与规律,即多元的组织形态与责任的有限承担。笔者在此略加总结,以为攻玉之石。

(一)从承担无限责任向承担有限责任的方向转化、发展

各国的实践都表明律师执业机构的组织形式正在向着律师承担有限责任的方向发展,这种趋势是律师行业日益发展壮大的结果。律师执业机构业务量的增长、人员数量的增加以及规模的扩大,最终促成其责任承担方式由无限向有限的转化,并以此减轻了律师的执业责任,为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提供了空间。

(二)个人开业和普通合伙执业仍占据数量优势

律师执业机构组织形式的多元化发展,是律师业走向成熟,市场多向选择的结果。但是,应当注意到现阶段各国的法律服务市场数量上占据绝对优势的仍然是个人开业和普通合伙两类律师事务所。在以超大规模的律师事务所和近百万之众的律师傲视群雄的美国,其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也许是最引人注目的现象之一。美国各色有限责任律师事务所的出现,主要就是因为非诉讼业务的发达使部分律师事务所的规模日渐庞大,且内部机构跨地区、跨国林立。2001年,美国最大的20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人数平均为1220人,其中律师超过1000人的律师事务所有12家。世界上航母级的大型律师事务所在美国也不乏其数,如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就是全球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其律师人数超过3000人。同样引人注目的是,美国律师基金会2000年的统计数据显示:美国在2000年2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共有47563个,律师人数在2人以上20人以下的律师事务所有45185个,占律师事务所总数的95%,律师人数在101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仅占1%。由此可见,在美国法律服务市场上占据绝对数量优势的仍是律师人数在20人以下的小所。2000年其个人开业(solo practice)的律师数量仍占据了律师总数的48%。

三、我国律师执业机构组织形式的发展

1980年律师制度全面恢复和重建之后,我国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从恢复之初的法律顾问处,到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的出现,再到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兴起,以及近年来在北京、上海等城市出现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试点,至今只有不到30年的历史。其发展、变迁过程,与我国社会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轨迹和我国律师事业发展的不同阶段以及对律师角色定位的转换相适应。

(一)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与律师角色定位中极强的“官方”色彩相一致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的全面恢复和重建。条例规定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是法律顾问处,并且法律顾问处是事业单位。此处的“法律顾问处”就是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前身。1984年,司法部发出通知将“法律顾问处”改为律师事务所,后来又于1996年颁布《律师法》,正式确定了“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这种组织形式。

国资所是我国全面恢复和重建律师制度后特定历史阶段最早出现的组织形式,可谓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特殊产物,具有极强的“官办”色彩。律师作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充当着律师业中的政府代言人的角色。据统计,1994年我国律师事务所总数为6419个,其中国资所就有5220个,占了总数的81.4%。2000年8月司法部召开司法行政系统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工作会后,绝大多数国资所进行了改制。截至2005年6月我国共有律师事务所11691个,其中国资所为1742个,仅占总数的14.9%。

(二)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介于国资所与合伙所之间的中间过渡形态

在律师制度开始恢复和重建的随后几年里,律师事务所几乎全由国家包办,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过多,统得过死”,严重制约了我国律师业的发展。合作律师事务所就是为了打破这种局面而建立起来的一种新型律师执业组织形式。在国务院1986年颁布的《加强和改革律师工作的报告》的指引下,一批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开始从国办律师事务所中分离出来。司法部于1988年6月下发了《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对新生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加以肯定。

合作律师事务所在当时的出现,无疑是给我国律师业点亮了另一片天空。它不仅继承了国资所承担有限责任的优点,更为重要的是合作所纯属“民办”,律师创造的利润不再无偿地划归为国有资产。但是根据《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合作所内每一位专职律师都对合作所的财产享有共同共有权,在专职律师退出律师事务所时都有权要求律师事务所支付其一定退职费。如此规定,往往导致合作所在吸纳新成员时开出苛刻条件,或者干脆不让新人加盟;再者,如果同时有多位律师退出合作所,都要求分割其相应份额,必然会使合作律师事务所为之动荡一番。如此一来,合作律师事务所要“变小”容易,要“变大”困难。因此,一俟合伙所出现,就基本上取而代之了。到2005年6月,全国仅存1746家合作律师事务所,占全国律师事务所总数的14.9%。

(三)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与律师角色定位于社会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律师事务所定位于社会中介组织相契合

1993年,司法部在《解放思想、革新观念,推动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中要求全国采取多种形式,加速建立适应市场需要的律师事务所。随后,全国各地开始创办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一部分合作所也转制为合伙所。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三种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中最能体现律师的自由职业与民间特点,也是产权彻底明晰的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较之合作所具有更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合伙所的财产由合伙人共有,其产权清晰的优势是国资所和合作所无法比拟的,这为合伙人提供了充分发挥能力的平台,真正体现了按效率分配的思想。从合伙所产生到现在短短10多年的时间内,合伙所已经

抢占了大多数国资所和合作所过去的市场份额。到2007年6月,合伙所的数量达到了9200多家,占全国律师事务所总数的70%以上。现在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上规模最大的律师事务所都是合伙所。

四、我国《律师法》修改中律师执业机构组织形式的变化

(一)《律师法》对律师执业机构组织形式的修改

《律师法》颁行后的10年间,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形势业已发生很大变化,原有法律规定的部分内容在相当程度上已不能适应、亦无法满足我国律师业发展的需要。就执业机构组织形式的规定而言,律师事务所“该大的不能做大,该小的不能做小”是对其弊端的高度概括。司法部从2004年6月起正式开始了对《律师法》的修订工作,并于2006年11月将《律师法》(送审稿)报送国务院。200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律师法》进行审议,修订后的《律师法》对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作出了如下修改。

1、增设承担有限责任的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的律师事务所

修订后的《律师法》将合伙所的形式规定为普通合伙和特殊的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是在2006年8月《合伙企业法》修订时增加的一种合伙形式。其实质就是有限责任合伙。

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按债务形成的原因将债务承担方式分为两类:其一,因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事务所债务,由造成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仅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有限承担有限责任;其二,合伙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事务所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增设个人律师事务所

修订后的《律师法》增设了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兴起于近几年,2002年10月,北京成立了首批5家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同年11月,上海成立了第一家个人开业律师所,随后广东等省份也相继开始了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的试点工作,并以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个人开业所,如北京的《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和上海的《上海市司法局关于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规定(试行)》。

3、保留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由于所有权缺位等弊端,在市场竞争中呈现出明显弱势,时至今日,其数目已经屈指可数。许多学者建议取消这种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但修订后的《律师法》仍对其进行了保留,而且除了放开注册资本的要求外,并未作出任何新的规定。

4、取消合作制律师事务所

修订后的《律师法》取消了合作所,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合作所从1988年出现之后不久,就纷纷开始转制为合伙所,并且在三种事务所组织形式中数量最少、规模较小且发展缓慢。合作所向合伙所转制,使得其本身成为一种历史的过渡,成为事务所组织形式由国资所到合伙所的中间形态,淡出市场是其最终的归宿,这已得到历史的印证。

(二)对《律师法》关于律师执业机构组织形式修改的几点已见

1、保留真正意义上的国资所

修订后的《律师法》保留了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这种组织形式,出乎一些人的意料。笔者认为,国资所并非完全没有存在的必要,关键是现今我国的国资所多是国家“出面不出资”,打的是“国资”的旗号,实际上做的却是和其他类型律师事务所同样的事情,如是,国资所有什么保留的必要?笔者认为,应该继续存在的是真正意义上的国资所,而非名实不符的国资所。国资所的真正作用应该是向社会提供公益性的法律服务,提供这样的服务正是国家、政府的责任所在。具体而言,正在试点的公职律师事务所和今后可能建立的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都应当以国资所的形式出现。

2、增设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

2006年11月《律师法》(送审稿)报送国务院时,对承担有限责任的律师事务所这一组织形式只字未提。经反复论争,至2007年全国人大审议修订的《律师法》,增设了特殊的普通合伙(即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笔者认为,增设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是本次《律师法》修订中可以也应当实现的目标,也是本次《律师法》修订经反复论争后对《律师法》的一项重要完善。

(1)2006年8月《合伙企业法》的修订,已打破了设立有限合伙形式的律师事务所法律依据缺失的瓶颈。有限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到底是否适合移植到我国,过去虽在理论上存有争议,但其制约主要是法律依据的缺失。2006年8月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第57条增设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允许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有限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法》的修订正是为包括律师事务所在内的专业服务机构设立有限责任合伙的组织机构所专设的法律依据,因此,对条件业已成熟的特殊的普通合伙这一有限责任合伙形式完全应当在《律师法》的修订中加以体现。

(2)当前我国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状况已使设立有限责任合伙形式的律师事务所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北京的大型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已达600余人,在内地各大城市及香港、日本东京和美国硅谷均设有分所。笔者所在的四川省的大型律师事务所也达到100多人,在深圳、上海、北京及香港等地区设有分所。另据报道,北京等地的律师事务所已出现了合伙人因律师执业过错,被判返还上百万元律师费,并被判赔偿客户数百万元损失的案例。可见,律师因执业过错而承担高额赔偿不仅限于理论分析,而是已经成为整个律师业,尤其是大型律师事务所必须面对的问题。设立有限责任合伙形式的律师事务所自然也成为了律师业向规模化方向发展所亟待解决的问题。

3、鼓励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

法律服务是高度非定式化的服务,即便在非诉讼业务长足发展,律师的团队合作日趋成为主要办案方式的今天,基于对律师个体而不是对执业机构的信赖而建立委托关系,并由律师个体完成整个法律服务过程仍是律师服务的主流。由于包含上述原因在内的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个人开业的律师事务所在世界范围内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我国现行《律师法》对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规定呈现的弊端之一是“该小的小不了”。再小的所也必须要满足《律师法》规定的设立门槛,如此,律师的办案成本自然就降不下来,律师也都盯着回报丰厚的大案,不愿接标的额较小的案件,甚至对一些小案“只收钱不办案”,造成“老百姓请不到律师”、“打不起官司”和“信不过律师”的现状。设立个人所,小巧灵活,运作成本低,适于在街道、社区提供“全科诊所”式的法律服务,其收费也会相应降低,而且当大量的个人所设立之后,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法律

服务价格会更加接近老百姓的合理预期,造就一批真正让老百姓“请得到、请得起、信得过”的“小”律师。因而,笔者认为个人所的发展很有现实意义。

由修订后的《律师法》对个人开业的律师事务所这一组织形式的确立,以及对该种组织形式便于对基层提供法律服务的合理预期,笔者联想到我国城乡法律服务市场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景象——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运行。《律师法》(送审稿)曾一度对基层法律服务制度加以规定,但由于在构建律师制度、规范律师行为的《律师法》中作出“国家建立基层法律服务制度”的规定缺乏足够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修订后的《律师法》最终取消了这一规定。

基层法律服务从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1985年在全国推广,20多年来经历了产生、发展到在大城市开始缩减的变化过程。城市中的基层法律工作者虽然专业水平远不及执业律师且提供的法律服务质量普遍较低,却堂而皇之地与律师分享着资源有限的法律服务市场;由于几乎没有准入条件的限制,一些不具备相应资格与专业能力的人员借着基层法律服务市场管理的混乱谋取非法利益,对法律服务市场产生了负面影响。对于城市的普通公众而言,这些非律师的“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律师的边界模糊,其行为最终损害的往往是律师的社会形象。对于乡村农民而言,由于法律服务所和司法所往往合为一体,“司法助理员既是中国司法行政机关的神经末梢,又是法律服务所的所长”,角色混同、亦官亦民,在农民眼里法律服务工作者自然多少带有些官方色彩。按照司法部1997年《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2000年《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几乎可以涉足除公诉案件的刑事辩护以外的所有法律服务领域。

世界各国均以不同方式对律师进行资格管理,并认可通过资格考试的律师是法律服务市场的唯一合法主体,使其享有法律业务的“垄断权”。在我国,现行《律师法》第46条第2款也至少肯定了有偿诉讼代理和刑事辩护的律师“垄断权”;与此相应,1996年颁布《律师法》时,并未让当时已在实践中风生水起的基层法律服务在该法中占据一席之地。笔者认为,基于中国的国情。继续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让基层法律服务存在并进一步加以规范,而不在《律师法》中肯定其法律地位,乃明智之举。

当然,由于我国地区、城乡差异巨大,东部与中、西部,内地与沿海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律师队伍规模尚小且分布相对集中,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成为律师法律服务的不毛之地,笔者主张基层法律服务在彻底退出城市的同时,应当在限制服务领域的情况下存在于广大农村地区,服务于农民,并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法制的健全、城乡差距的缩小、法律援助作为国家责任的进一步实现,以及个人开业律师的繁衍,使其最终淡出历史舞台。

4、《律师法》应对律师执业机构的组织形式作开放式规定

《律师法》(送审稿)对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采取了开放式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采取合伙、个人开业、国家出资的方式设立。以其他方式设立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另行规定。”以此取代了现行《律师法》列举式的规定,这无疑是一个进步。但修订后的《律师法》在增加了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之后仍沿袭现行《律师法》,对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作出封闭性规定。

如前所述,当前国际上的律师执业机构组织形式有个人开业、合伙执业、公司制、有限责任合伙和有限责任有限合伙等。同时,与我国律师事务所同属“社会中介组织”的会计师事务所已经有合伙所、合作所、有限责任所、个人所和集团所等组织形式,这些都从一定程度上预示着组织形式多样化是我国律师事务所发展的趋势。

修订后的《律师法》,仍将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封闭式地规定为三种,在社会情况发展变化之后,现存的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就有可能不敷现实之需,必须要以新的组织形式取而代之,如此就不得不通过修改法律来解决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律师法》(送审稿)的开放式规定似乎更有利于保持立法的稳定性。

五、结语

律师业的发展状况与律师执业机构的组织形式之间的关系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在变化上的滞后性又往往会阻碍内容的进一步发展,但是经过长时间力量的蓄积,内容终究可以通过促使某些先决条件的成就来实现形式的变化,以求得自身的发展。

纵观各国律师业的发展历程,律师执业机构的组织形式都朝着多元化的方向演进。现今的律师执业机构体现出的由承担无限责任向承担有限责任的发展趋势,全球超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出现等等,是律师业整个发展进程中的一个特定阶段,但并不具有终极性的意义。

律师业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政府所能做的是通过理性的分析设计出一套合理的律师执业机构组织形式以利于律师业的发展,而不是试图通过公权力来“指挥”律师业的发展方向,更不能为便于管理或规避风险而从立法上硬性限制执业机构的组织形式,而应以便于社会发展为管理的目的。至于在有利于律师业发展的律师执业机构组织形式的框架下,律师事务所如何选择一种最为适合的执业机构组织形式并不是管理机关需要担心的问题,也不需要由政府的强力来进行设置、配比,市场自然会引导律师业界作出选择。相信再经数年的发展之后,我国的律师业会因为自己的选择而呈现多元化的繁荣格局。

作者:谢 蓉 周之翔

第3篇:浅谈《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

【摘 要】《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1年01月04日开始实施,至今已超过两年。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作为行政处罚以外的处罚措施,能弥补行政处罚手段的不足,更好地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然而,《办法》出台至今,尚缺少一个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或者规范性流程。本文着重指出《办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模糊点以及给予相应的解决意见,最后对《办法》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字】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1 前言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1年01月04日开始实施,至今已超过两年。《办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广东省医疗机构监督管理,以及保障医疗服务质量与医疗安全。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作为行政处罚以外的处罚措施,能弥补行政处罚手段的不足,更好地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

具体在深圳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不仅与医疗机构的年度校验密切相关,还被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年度医疗服务质量评价的重要评分依据。因此,大部分医疗机构管理者对于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甚至比行政处罚更为看重。然而,《办法》出台至今,尚缺少一个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或者规范性流程,某些关键部分规定很模糊,对于卫生监督员的具体实施有一定难度。以下将着重指出《办法》在实施过程中的模糊点以及给予相应的解决意见,并对《办法》提出几点建议。

2《办法》的几处模糊点

2.1《办法》中提到,在查实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10个工作日内制作《广东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查实”的时间概念没有明确给出。

2.2《办法》中规定,“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单项分值为2分(含)以下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记分处理”。此处是理解为“不管有多少个不良执业行为,只要每一个不良执业行为单项分值为2分(含)以下的,无论最后累计记分是否超过2分,都可以当场记分”,还是理解为“最后累计记分2分(含)以下的,才可以当场记分”,还有待明确。

2.3衛生监督员将制作好的《通知书》送达医疗机构,由谁签收,《办法》无明确规定。

3 解决意见

根据《办法》的制定精神,以及深圳市卫生监督员执行的具体情况,以下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意见,供大家参考应用。

3.1对于当场记分的情况,“查实”的时间即为当天;对于非当场记分的情况,一般会伴随行政处罚,这里,“查实”的时间应规定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

3.2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对于医疗机构的年度校验以及医疗服务质量评价,均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固综合考虑,当场记分的条件,应该是:当场可以查实不良执业行为,且医疗机构该次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在2分(含)以下的。累计超过2分的,应当进行领导审批程序,不能当场记分。

3.3《通知书》的签收人,是得到医疗机构相关授权委托的人。签收人要填写好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医疗机构的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章,相关授权才能成立。

4对《办法》提出几点建议

《办法》实施至今已超过两年,逐渐显露出滞后性,以及与当前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不相匹配,下面将对《办法》提出几点建议,供大家参考。

4.1前面已经提到,《办法》作为一个试行的管理办法,而且实施已超过两年,相关部门亟需出台一个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或者规范性流程,解决模糊点、争议点,尽可能地统一各地卫生监督部门的操作流程,更好地监管、规范执法人员的具体操作。

4.2《办法》规定的某些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分值,有待商榷,例如:常见的不良执业行为“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一次才记2分,而另一常见的不良执业行为“任用一名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执业范围或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一次却记4分。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和任用超执业范围人员同属严重违法行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两者的处罚相当。再例如:前面说到,医疗机构“任用一名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执业范围以外或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一次记4分,而“使用一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一次却记12分。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明确注明“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可见两者是等同的。从以上对比不难看出,《办法》规定的某些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分值还有待修改,使之趋于更加合理、公正。

4.3《办法》虽然规定了五种记分分值以及四十六种具体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但是对于卫生监督员的日常执法应用来说显然不够,目前仍然有很多不良执业行为没有被收录进去。例如“使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的医师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的调剂工作”等,均没纳入到《办法》中。相关部门应当广泛征求意见,适当增加不良执业行为的种类,使之与现阶段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相匹配。

4.4《办法》把医疗机构的每一个不良执业行为给予一个明确的记分分值,从1分到12分不等。这样固然方便了操作,却忽略了卫生行政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力。每一个不良执业行为,甚至违法行为,均会存在轻微、一般、严重等几个程度,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讨论决定给予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分值,而不应该“一刀切”,忽视了不良执业行为的危害程度。

作者:冯阳 曽立维 张京京 陈勉玲

第4篇:医疗机构执业整改汇报

井冈山市第二人民医院

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现场审查

的整改报告

2011年11月24日,吉安市卫生局检查组对我院申请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进行现场审查。针对存在的问题,2011年11月28日,我院召开科室负责人会议,对存在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整改措施。现将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 按照《县级医院建设标准》的要求,合理设置科室,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在门诊大厅醒目位置悬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设公示栏公示医院简介、人员信息及收费标准和基本药品价格。

二、 规范人事管理,完善专业技术人员档案。按照《执业医师法》、《执业护士法》等法规的要求,医、护、药、技人员持证上岗,执业医师证书、注册护士证书、麻醉药品培训证书、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证书等相关资质、资格证书复印存档备查。

三、 加强医院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1、医疗投诉及处理制度,

2、落实医疗核心制度,

3、传染病防控工作制度,

4、院内感染工作制度,

5、处方点评及病历评审工作制度,

6、消毒、隔离制度,

7、药品管理制度,

8、质量控制制度,

9、人员培训、工作自查、重点科室

监测工作制度,

10、人员岗位职责等。

四、 预防交叉感染,做好医疗废物处置工作。购置专用垃圾箱、垃圾袋、利器盒分类储存垃圾,该毁形的毁形,该消毒的消毒,如实做好记录;医疗废物暂存点配备防鼠、防蝇、防盗设施,经常保持清洁卫生,与优艺环保公司签订合同,要求

48小时内转运医疗废物。

井冈山市第二人民医院

2011年11月28日

第5篇: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汇报材料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行为,积极贯彻落实《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保障医疗安全,加强医疗废弃物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和就医安全,在2011年我县以着力长效监管机制建设为工作目的,通过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报健康”行动、公立医疗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等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了我县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执业水平,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我县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县现状

我县目前共有各类医疗卫生机构34家,其中县属医疗卫生机构5家(包括3家县属医疗机构和2家公共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7家,村卫生室17家,个体诊所1家,学校、企业医务室5家。从事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卫技人员共448名,其中执业医师132名,执业助理医师33名,乡村医生21名,执业护士139名,药剂人员39名,医技检验人员29名,其他卫技人员55人。辖区内有医疗废物集中处臵单位1家,主要负责本岛内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集中处臵,其余乡镇医疗机构废物自行焚烧处臵。7家乡镇卫生院中医疗废物管理达到规范级指标的共6家,规范率为85.71%。

二、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一)提高认识,落实监管职责

我县历来重视对医疗市场秩序的维护和监管,县政府、卫生局两级领导紧密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点,将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作为规范医疗市场秩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我县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来认识,根据省、市下达的工作要求,由局医政科、疾控监督科和卫生监督所紧密合作,齐抓共管,切实落实监管职责。

(二)强化监管,规范执业行为

在日常监管中,我县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个体诊所、村卫生室作为监管重点对象,以医疗机构许可证管理、人员依法执业情况、医疗广告发布情况为重点检查内容,通过严把许可校验、强化医务人员法制意识等方式方法,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一是严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关。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年审校验时,将医疗机构开设诊疗科目是否与核准科目相符,名称与核准名称是否一致,医护人员是否持证执业等作为审核关键要素,发现有违规违法现象的一律不予校验。二是加强对医护人员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提高依法执业意识。一方面对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培训,强化责任意识,另一方面医疗机构内部对医护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医疗机构整体法制意识。三是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对非法、违法行医行为进行及时查处。特别是对聘用非卫技人员、跨专业执业、开设未核准诊疗科目等情况进行严肃处理。四是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我县中小型医疗机构执业分级监管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目前除县属4家医疗机构外,应开展依法执业分级监管的中小型医疗机构共31家。已开展31家,量化分级实施率100%,其中2家为规范级,29家为合格级。

(三)注重实效,推进医废处臵规范化建设

我局积极从我县实际出发,注重实效,采取监督执法与加强整改相结合的原则,逐步规范我县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处臵行为。一是重点加强了对乡镇卫生院医疗废物处臵的规范化建设,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要求,监督乡镇卫生院落实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规范分类收集和运送程序,规范建设医疗废物的暂时储存设施、设备。杜绝医疗废物的随意流失、泄露和扩散现象。二是对县属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臵等重点环节开展监督检查。三是对医疗废物集中处臵单位加强指导和监管。对医疗废物集中处臵单位的处臵能力进行评估,全面掌握处臵设施建立和运行情况。

(四)加强自查自改,落实整改要求

我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规范情况,在市卫生局上半年督查后,及时召集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和各医疗机构相关负责人,根据督查发现的问题,共同商讨整改方案,落实各项整改责任,明确了以卫生局督查整改、卫生监督所指导整改、医疗机构落实整改的任务要求。一是严格执行各项工作制度、流程,完善台账资料。进一步建立健全了相关工作制度、流程及规章制度,且制度、流程在相应的诊室上墙明示,使医务人员工作有章可循,操作有据可依,加强了医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卫生安全意识,切实落实“定人、定岗、定职责”的三定原则。完善医疗废物交接登记、院感防控监测登记、医疗器械消毒登记、医务人员院感防控知识培训记录等台帐资料,对格式不正确、登记不详细的登记表格进行修改,做到每项工作均有记录。二是现场指导整改,及时跟踪整改进程。根据市卫生局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督查情况的通报以及督查组现场检查整改意见,我局及时对存在问题进行逐项督促整改。县卫生监督所承担指导整改职责,依据《执业医师法》、《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臵规范》、《发热门诊设臵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到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指导。在医疗机构现有条件下,充分利用可利用的人力、物力资源,与医疗机构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同时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跟踪整改进程。至目前,相关医疗机构已完善了部分设施设备,如县中医院已将注册地址与执业地址不符的医务人员进行重新注册,对医疗废物处臵加强管理,规范院内医疗废物运转流程,暂存处警示标示进行改正,增设暂存处防蝇设施,建立医疗废物应急预案;县人民医院加强了对内镜室、口腔科的消毒管理,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加强对医务人员院感防控知识培训,对消毒供应室进行整改,设臵污染区与清洁区之间的缓冲区,安装防尘防蝇设施。

(五)转变监管模式,落实不良行为记分管理

根据省、市文件要求,我县充分领会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积极开展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一是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认真学习文件,领会精神实质,统一思想认识,制定我县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和内容。二是落实职责,明确分工。县卫生局确定县卫生监督所作为县属医疗机构的记分管理具体部门,及时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和记分情况上报县卫生局医政科,由县卫生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做好信息的上下沟通、收集、报告等工作。县卫生局相关科室、县卫生监督所按照责任分工实施医疗质量管理、监督执法。三是加强监管,促进提高。县卫生局相关科室、卫生监督所将采取日常监管、专项督查、暗访、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对医疗机构进行随机监督检查,并将记分管理将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校验的重要依据,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作为医疗机构校验必须提交的材料之一。通过监管,提高医疗机构的质量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提高群众满意度。

三、存在问题和困难

经过开展系列整治和有效监管,使我县的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和医疗废物规范处臵情况得到进一步规范。但是因为人员编制、工作经费、交通等原因,还是存在以下几点问题:一是乡镇卫生院执业医师、执业护士人数不足,个别乡镇卫生院还是存在“一人多用”跨专业执业的现象。二是医疗机构对医护人员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力度和次数不够,医护人员法制意识需要提高。三是县内医疗废物集中处臵单位虽然持有经营许可证,但许可项目中不包括医疗废物处臵。集中处臵单位焚烧炉趋于老化,对处臵能力带来一定影响。四是本岛以外的乡镇卫生院由于交通不方便,医疗废物不能集中处臵,各乡镇卫生院自行焚烧销毁处臵不规范,如医疗废物产生量少,存在暂存日期超过两天的现象。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医务人员依法执业自觉性,落实院感防控和传染病防治相应措施。

(二)进一步贯彻落实《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

(三)坚持标本兼治,着力长效监管机制建设。结合《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探索对医疗机构的长效监管模式。

(四)维护医疗市场秩序,加大对有证医疗单位的监管力度,对中小型医疗机构根据已评定的量化分级等级,实行分类监管。

(五)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通过各种形式扩大投诉举报电话知晓率,形成全社会对医疗机构监管氛围。

***卫生局

2011年11月22日

第6篇:明视眼科医院医疗机构执业整改汇报

文山明视眼科医院

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现场审

查的整改报告

2014年10月16日,文山州卫生局组专家对我院申请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登记进行现场审查。针对存在的问题,2014年10月17日,我院召开全院负责人会议,对存在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整改措施。现将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 按照《二级眼科医院建设标准》的要求,合理设置科室,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根据卫生监督局局相关领导的要求:

1、护士站要设立门窗及病区洗手设施,现已整改完毕并以六部洗手法和使用皂液洗手消毒。

2、设置完整的化验室,现已设立了:a、化验采血窗口,b、检验标本传递窗口及检验标本消毒处置间,c、检验室供水下水现已解决,d、检验相关设备现已到齐。

3、手术间按手术室标准配置的氧气、麻醉机、监护仪、手术床、无影灯、台车手术器械现已专家要求准备完毕。

4、要求购置的一次性耗材、急救药品已购齐,急救药品购置中。

5、相关人员目前已送出学习中。现正在向社会招聘眼科专业医师及护理人员。

6、相关要求上墙的制度和各项管理组织文件已按要求整理完毕。

7、放射科的相关设备现正在安装与调试过程,将在本月进行申请办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工作及(放射科诊疗许可证)。

二、 规范人事管理,完善专业技术人员档案。按照《执业医师法》、《执业护士法》等法规的要求,医、护、药、技人员持证上岗,执业医师证书、注册护士证书、麻醉药品培训证书、等相关资质、资格证书复印存档备查。

三、 加强医院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1、医疗投诉及处理制度,

2、落实医疗核心制度,

3、传染病防控工作制度,

4、院内感染工作制度,

5、药品采购登记验收制度,

6、消毒、隔离制度,

7、药品管理制度,

8、质量控制制度,

9、人员培训、工作自查制度,

10、人员岗位职责等。

四、 预防交叉感染,做好医疗废物处置工作。购置专用垃圾箱、垃圾袋、利器盒分类储存垃圾,该毁形的毁形,该消毒的消毒,如实做好记录;医疗废物暂存点配备防鼠、防蝇、防盗设施,经常保持清洁卫生,与永安环保公司签订合同,要求

48小时内转运医疗废物。

文山明视眼科医院 2014年12月08日

第7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汇报

关于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

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汇报

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和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工作的通知》精神,7月7日-15日市人口计生委组织有关人员,组成3个评估组对全市县乡160个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现场进行了校验。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校验工作基本情况

现场校验工作按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要求,对服务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服务项目、新技术引进项目等进行了全面检查和审核。重点检查内容是:服务机构设置是否符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要求;服务机构执业范围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要求;服务项目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技术项目评审基本标准

(一)和

(二)和省人口计生委四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评审基本标准》要求;新技术引入项目是否符合《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引 1

入实验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

根据校验的主要内容,设置了有关校验方案,每到一处都认真查看现场和有关资料,做好评审记录,填写有关表格,严格校验程序和标准。在现场校验时,评估组都对需整改的问题作出了反馈。通过检查和审核,总的情况看,近年来,全市各级加强了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标准化建设,市县乡普遍成立了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制定了《服务站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加大了投入、高质量地新建或改建服务站157个。

全市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不断加强依法执业意识,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操作常规,建立和完善了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服务程序和服务行为,建立了全面的标准化的服务质量管理体系。不断开展技术人员的培训,努力提高手术质量,确保手术安全,减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事故的发生,近年来全市未发生重大手术事故。加强医疗文书的书写规范和档案管理,规范查环查孕的管理,建立相应的档案资料,严禁未依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护士和上岗证等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目前,全市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共161个,其中市级1个,县级12个,乡镇148个;现有在编人员1690人,其中技术人员1563人,占92%,其中有高级职称的49人,中级职称的359人,初级职称的924人;取得执业资格的医师364人,助理医师185人,护士264人,药师19人,其他731人,取得上岗证共1366人。

全市各级服务站从站容站貌、内部装修、科室设置、设备配置、技术人员配备、持证育龄妇女管理情况、病残儿夫妇再生育优生监护、优质服务和群众满意、数字化办公系统等方面,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标准要求,使全市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标准化建设迈上了新台阶,为全市人口计生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技术服务保障。经审核,136个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校验合格,重新换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在副本上做相应记录。

二、存在的问题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校验中也发现了部分县乡服务站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有的单位认识没真正到位。没有真正把服务站建设当作实事来抓,当作大事来管,主要表现在不符合标准化建设的要求。有的单位由于经济等多种客观原因未能实施新建或改建。二是个别服务站技术力量薄弱。有的人员配备达不到编制数量,技术人员执业比率低,有不少法人缺乏技术专业学历。三是还存在服务管理欠规范的问题。有的门诊记录、手术记录、科室记录、病历书写不正规;有的缺少B超执机人员签定的责任书;有的没有见到持两证育龄妇女签定的管理合同和乡镇实行包保的责任制;有的没有建立二胎优生监护、高危家庭档案和建立手术并发症及诊治档案。四是药具管理有待提高。有的专职药管员没有技术专业学历,有的没有药具专用室和药具仓库,有的缺消防、防鼠和安装空调等设备;有的药管员缺乏培训;有的帐本记录不及时等现象。五是内部管理差。有的

存有科室设置不合理,卫生环境个别存有脏乱差现象,有的还存有技术服务和孕情跟踪不到位,群众满意率低等现象。

经过校验, 暂缓发许可证的有24个乡镇服务站,其中,管理服务暂不符合标准的有6个乡镇,技术人员达不到比例的有7个乡镇,新服务站待搬迁的有6个乡镇,服务站正在建设的有2个乡镇,建议新建或改建的3个乡镇。上述乡镇经整改验收合格后发许可证。

三、建议与要求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基层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为群众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服务的主阵地,在有效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提高群众生殖健康水平,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各县市区、各乡镇办要通过本次校验工作为契机,严格按照服务站标准化、规范化要求进行整改。发证的单位要进一步高标准、严要求,努力再上新水平。暂缓发证的单位要敢于正视问题,虚心学习先进单位经验,对整改中遇到的难点和困难,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以争取领导的支持和帮助。各级要加强领导,统一思想,理清思路,切实稳定机构和队伍,真正把服务站建设列入议事日程,抓紧抓好,使之真正达到更加科学规范、安全温馨、为群众服务的场所。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第8篇:医疗机构执业总结

游仙区朝真乡卫生院

2010年度医疗机构执业总结

2010年,在局党委的正确领导和关心下,在卫生局各科室的密切配合下,全院同志严格按照年初制订的工作计划和任务目标,通过积极创新、努力工作,较圆满地完成了10年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全年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 医院基本建设情况汇报

我院地处江梓绵三县交界,占地面积1000余平方米,现有在职职工21人,开放病床30张,人员配备和硬件条件均达到相应的标准。

二、依法行医,规范医疗执业行为

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按规定办理及定期核查执业许可证、医务人员执业证等各种执业证书,规范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医护人员合法执业。对所有的临床、医技人员按照有关的规定办理资格认定、执业注册工作,对新进的医生、护士实行规范的轮转培训,在考取执业资格并注册后才准予独立上岗。不聘用非专业人员从事医疗业务工作,不安排未取得相应执业证书的医护人员单独从事诊疗、护理工作。使用的设备、药品、试剂、医用卫生材料符合要求,无过期或劣质物品。

三、加强医院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有健全的管理体系,院领导职责分工明确,管理到位。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实行日清月结制度。各项收费工作确保规范化,

有完善的医疗服务收费价格和药品、主要一次性医用耗材的价格以及各种检查项目、医疗服务收费的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在诊疗服务中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

四、狠抓医疗质量,提高医疗管理水平

建立健全医疗管理组织,明确管理目标和保障措施,严明各项制度并认真落实。严格贯彻各项医疗规章制度,认真落实诊疗技术操作规范等医疗工作制度,根据专业发展计划和业务工作计划,努力完成各项医疗业务工作指标,积极开展科研和新技术应用,不断提高诊治质量。

综上所述,本院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行医,规范执业,执业活动符合执业校验标准。但是,由于医院各种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我们的工作肯定还有这样那样的不足,我们会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加以改进。将继续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践行科学发展观要求,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责任观,全心全意为病患者服务,为圆满完成全年各项工作任务而不懈努力。

游仙区朝真乡卫生院

2011年4月25日

第9篇:医疗机构执业总结

xxxxxx医院

201x年度医疗机构执业总结

201x年,在局党委的正确领导和关心下,全院同志严格按照年初制订的工作计划和任务目标,通过积极创新、努力工作,较圆满地完成了1x年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全年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 医院基本建设情况汇报

我院地处xx县xx南段,占地面积xxxx余平方米,现有在职职工xx人,开放病床xx张,人员配备和硬件条件均达到相应的标准。

二、依法行医,规范医疗执业行为

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按规定办理及定期核查执业许可证、医务人员执业证等各种执业证书,规范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医护人员合法执业。对所有的临床、医技人员按照有关的规定办理资格认定、执业注册工作,对新进的护士实行规范的轮转培训,在考取执业资格并注册后才准予独立上岗。不聘用非专业人员从事医疗业务工作,不安排未取得相应执业证书的医护人员单独从事诊疗、护理工作。使用的设备、药品、试剂、医用卫生材料符合要求,无过期或劣质物品。

三、加强医院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有健全的管理体系,院领导职责分工明确,管理到位。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实行日清月结制度。各项收费工作确保规范化,

有完善的医疗服务收费价格和药品、主要一次性医用耗材的价格以及检查项目、医疗服务收费的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在诊疗服务中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 为了强调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性,201x年度我院把人员三基三严培训作为重点,全年开展集中培训学习13次,并集中进行了考试考核。严格要求医护人员网上学习并获得学分,201x年度我院继续教育学分均已合格。

四、狠抓医疗质量,提高医疗管理水平

建立健全医疗管理组织,明确管理目标和保障措施,严明各项制度并认真落实。严格贯彻各项医疗规章制度,认真落实诊疗技术操作规范等医疗工作制度,根据专业发展计划和业务工作计划,努力完成各项医疗业务工作指标,积极开展科研和新技术应用,不断提高诊治质量。201x年狠抓医疗服务质量,在各个科室中强调医疗安全的重要性,全年没有发生医疗事故。

综上所述,本院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行医,规范执业,执业活动符合执业校验标准。但是,由于医院各种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我们的工作肯定还有不足之处,我院会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加以改进。将继续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践行科学发展观要求,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责任观,全心全意为病患者服务,为圆满完成全年各项工作任务而不懈努力。 xxxxxx医院

201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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