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

2022-12-0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

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制度研究

一、《行政许可法》规定申请审查之标准

行政许可的审查是行政许可机关是否准予许可的前提,它直接决定了申请人申请的命运。如果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标志着许可程序的开始,那么审查许可申请则是许可程序的核心。一般认为,行政许可审查可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种类型。

(一)形式审查

《行政许可法》第34条第2款对此作出一般规定: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从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形式审查是一种简单的审查,即审查申请人申请书的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申请理由是否充分,意思表达是否清楚、真实,有关材料或文件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形式审查通常不审查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只要形式上无瑕疵,即应视为符合许可条件,因此也可将其理解为是一种行政许可的简易程序。但是也有学者认为其规定的行政许可程序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简易程序”,而应该是一种靠近“普通程序”的简易程序。

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中规定:“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因此民办学校在登记时,登记机关不需要对民办学校的设立是否符合条件作实质审查,包括可以不需要对民办学校办学的资金来源是否真实、教师是否具备资格、场地和校舍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等进行审查,因为这些内容已经由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部门等进行过审查。民办学校登记的目的仅是确立其法人资格,所以民办学校只要取得了审批机关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登记机关就应当即时予以登记。由于形式审查不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因此,根据效率原则,《行政许可法》规定对于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决定,以方便申请人,提高行政效率。

(二)实质审查

《行政许可法》第34条第3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审查。由此可以看出,实质审查是指行政许可机关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它主要核实申请材料反映内容的真实性,即在形式审查合格的基础上,对申请书所列的从事该项活动的能力、场所、设备、卫生环境等做一定的调查和核实工作。

有关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则对此作出特别规定,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从此规定可以看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申请需进行现场实地核查后方可做出许可决定。

二、《行政许可法》规定之不足及影响

(一)《行政许可法》规定之不足

我国《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审查一般规定,又有特别规定。一般规定见于该法第34条。从字面上理解,《行政许可法》第34条关于审查的一般规定意味着我国的行政许可审查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即只有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进行实质审查时才履行核查程序。但此处的“法定”究竟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还是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甚至是一些行政机关的内部文件,《行政许可法》未作明确的规定。同时,对何种情形才属“需要”,“需要”的标准是什么,《行政许可法》也未作进一步的解释。实践中,正是这一规定的模糊性,为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无限扩大创造了空间,这就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律原则之内具有很大余地的选择权从语义上分析,该条规定并未限定“审查”所针对的行政许可类型,因此,如果没有例外的情形,它应当或者似乎应当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但与此同时《行政许可法》第51条至第56条分别对几种不同类型的行政许可规定了不同的审查方式与标准,主要区分了以下几种情形:(1)对《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2项所列的特许事项原则上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2)对《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3项所列的特定资格的授予的行政许可应当通过考试考核方式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3)对《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4项所列的公共安全类行政许可应当根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后才能作出决定;(4)对《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5项所列的登记类许可,以形式审查为主,但需要进行核实的,仍应实地核实。从《行政许可法》特别规定的四种情形分析,唯一规定了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只有第四种“登记类许可”,其他三种类型则无论名称或方式如何,皆可归类为实质审查。显然,《行政许可法》特别规定中采取的是实质审查为主、形式审查为辅的方式,而这就与《行政许可法》第34条关于审查深度的原则性规定却主张只要形式审查符合要求,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就应当场决定,需要核实的才予以实质审查的原则相违背。虽然《行政许可法》中的特别规定针对该法第12条所列举的第2至第5项许可类型,但对第12条第1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豁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应审查到何种程度,《行政许可法》却未予提及,这不能不说是立法的遗憾。

由此可以看出《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审查形式孰为主辅没有明确,亦有语义模糊不清之处,更有对重要事项的行政许可未作明确程序之规定,致使行政许可机关在行政许可活动中完全由自身来判断行使何种方式的审查,这也就为实践当中出现的争议及司法实践当中采取不同的判断标准留下了隐患。

(二)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审查方式标准之适用分歧

上述对《行政许可法》相关规范的分析与解释,已为我们展现出了一个清晰的行政许可审查标准体系,尤其是《行政许可法》对工商企业登记审查的“特别规定”已经让我们感觉到了立法者在这个问题上有区别于其他行政许可审查的意图:在登记许可审查中尽可能地限制、缩小实质审查之适用空间,对登记事项采用最弱的国家干预形式审查可以减少行政管理成本,提高行政许可效能。但是,形式审查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有时会碰到申请材料本身虚假,实践中很多企业设立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最终给第三人造成严重损失,由此引发诉讼。

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看,行政机关一般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赋予自身的自由裁量权来确定审查形式,其一般会以自己仅进行形式审查为由,拒绝承担相关国家赔偿责任,但法院普遍认为尽管行政机关在形式审查中承担的核实责任要轻于实质审查,但如果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确有问题的,基于司法审查性质以及追求个案公正的需要,应当以实质审查的标准审查被诉行政许可行为,加重其审查责任,而不以行政机关已尽到了形式审查责任为由维持其被诉行政许可。

虽然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已经有了自己的法定审查标准,但如果法院不考虑对行政许可争议所采用的审查标准,那么其行政裁判所产生的社会效果有时并不会被民众所看好,所谓“社会效果”也就无从谈起。为此,如何弥合司法机关与行政许可机关之间的分歧,其根本还在于明确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之范围,严格限制行政机关之自由裁量权。

三、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制度之完善

(一)对普通许可、资格资质许可与技术审定许可,应当实质审查

对《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l项规定的许可事项,由于其直接关系到国家、社会和人民最基本的安全,以及公共利益的维护等重大问题,且所威胁的范围最为广泛,如果不加以严格审查,将会对全社会形成普遍的危险,设定此类许可的主要功能也是为了事先防止危险、保障安全,因此,行政机关在对此类许可的审查中必须承担“把关之责”,不仅应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而且还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以防止申请人通过虚假的申报材料获取许可后造成不堪设想的严重后果。也正是源于此种考量,在对普通许可进行实质审查这一原则的确定上,绝不属于各个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范围,而是应当由《行政许可法》作出统一规定,这也应是我国的《行政许可法》未来需要明确与修改的内容之一。当然,对实质审查的具体形式可以由行政机关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定。《行政许可法》对资格资质许可与技术审定已经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其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将这些规定落到实处,以避免出现由于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影响。

(二)对赋权许可,既可形式审查也可实质审查

“国家不一定要亲自完成全部与经济行政有联系的任务。公共行政的承担者除了公法法人之外,还有那些有权独立履行某些个别的国家职权的私法自然人或私法法人(受委托人)。我国《行政许可法》第52条规定,对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许可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的确,将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引人公共领域,不仅可以使资源得到高效配置,而且也可以更好地体现公平与公正。但招标、拍卖只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时进行选择的一种方式,它本身并不属于行政许可的审查方式,因此可以说,《行政许可法》对赋权许可的审查深度并未作出规定。而从该类许可的功能即对公共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角度审视,以及从行政机关作为“资源配置人”这一角色考量,政府对赋权许可不应干预过深,对此类许可的审查,应采用宽容的态度,应当允许行政机关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形式审查或实质审查,因为毕竟在现代行政过程中特别是行政许可过程中,适度的行政自由裁量是不可避免的。

(三)对登记类许可,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

对于登记类许可,不同的学者有不同主张。有学者主张应建立二元审查标准,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审查对象,其主张在当下一个时期中对工商企业登记许可以实质审查标准为原则,形式审查标准为补充的模式,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就可以改用形式审查标准为原则、以实质审查标准为补充的模式。另外有学者主张应建立以形式审查标准为原则、以实质审查为补充审查体系。其理由是:如果对登记进行实质审查,一方面,人为地设置了市场调配资源机制的障碍,增加了登记机关的行政成本,不符合市场经济高速运转的需要;另一方面,也容易导致公权力对私权力的侵扰和过度干预,并使行政机关承担没有必要承担也无法承担的责任。毕竟行政机关并不是所有登记事项的专家,特别是对文件签名是否伪造、验资证明是否真实等资料,登记机关往往很难作出准确的判断,也不可能在现实中做到万无一失。因此,究竟采取何种审查标准体系成为了登记类许可之关键。从现行《行政许可法》对登记类许可的规定看,其采取的是以形式审查为原则,实质审查为例外的标准体系,由此对登记类许可,应当以形式审查为原则,对在形式审查过程中有明显瑕疵的,才予以实质审查。

严格界定行政许可审查形式之标准体系,对不同的行政许可采用不同的审查形式,有助于明晰行政机关在审查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也有助于法院在对行政许可实行司法审查之时划分申请人与行政机关之责任。判断行政机关是否需承担责任的标准是其是否违反了法定的职责,而一旦立法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对登记类许可以形式审查为原则,如果这些申请材料不真实,且形式上又没有明显瑕疵的,那么就应该由提供这些材料的申请人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作者:许萌

第2篇:哥伦比亚埃尔斯瑞诺水电站项目提交环境保护许可证申请

哥伦比亚麦德林公共服务公司(Empresas Puhlicas deMedellin,EPM)提交了埃尔斯瑞诺(El Sireno)水电站环境保护许可证申請。该电站位于哥伦比亚西北地区,装机容量150 MW。

哥伦比亚国家许可管理局( ANIA)相关文件显示,埃尔斯瑞诺水电站旨在为安提奥基亚( Antioquia)省的乌拉奥地区供电,项日预计总投资1.28万亿比索(约合3.5亿美元)。

而此前,EPM正在处理伊图安戈(Ituango)大坝施工事故导致的工期延误和超支问题。伊图安戈大坝是哥伦比亚规模最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日,同样位于安提奥基亚省,装机容量2.4 GW。2018年4月,伊图安戈大坝引水隧洞在施工中发生塌方,导致11.3万人被迫撤离,大坝施工中止。随后,安蒂奥基亚省政府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应对可能由塌方引发的灾难性洪水。伊图安戈大坝建设工期也将因此延长至少3a,将超支10亿美元。

专家表示,在哥伦比亚开展水电工程建设较为艰难,一般会受当地社会和环境等多方面因素影响。

(编译自www.chincold.org.cn)

作者:李晓濛 李慧\编译

第3篇:如何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一)领申请表

申请企业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三室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工作人员向企业了解有关情况,告知有关要求,并负责向申请企业宣贯食品生产许可证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提交申请材料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每个申证单元均须提供如下书面材料:

(1)按照规定要求填写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企业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3)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一式三份;

(4)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标注有关键设备和参数)一式三份;

(5)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一式三份;

(6)如产品执行企业标准,还应提供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一式三份;

(7)申请表中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资料审查

1、质量科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明确告知企业所缺材料,退回企业补充,不予受理。

2、质量科对收到的企业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组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书面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书面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四)现场审查、抽样和检验

对书面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企业,质量科安排审查组对企业的生产条件和检验能力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合格的,由审查组对其生产的食品按规定进行抽样,企业可以采取纠正措施或整改,经确认或复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对其生产的食品按规定进行抽样,交由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现场审查、抽样和检验工作在7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审核、汇总、上报

1、审查组完成审查工作后,将审查情况报质量科,质量科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基本条件并产品发证检验合格的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质监处(自身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必须与检验机构签定委托出厂检验合同)。

2、审查组作出不符合必备条件结论,或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且企业没有提出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确认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向企业下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回收《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认真整改,两个月后方可再提出取证申请。

3、省局收到上报的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审查报告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统一汇总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材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六)发证

国家质检总局收到省局上报的材料后,核准批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省局按照国家爱质检总局的批复,在15个工作日内向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4篇: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完整版)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

一.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流程图

提交新、改或扩建备案申请材料申报项目不属于生产许可发证范围符合不予接收接收需补正材料补正材料技术审核和现场核查不符合符合发放不予备案意见发放予以备案意见基本符合需整改整改合格提交生产许可申请材料材料技术审核不符合符合不予受理受理需补正材料补正现场核查不符合符合发放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批基本符合需整改整改验收合格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取得营业执照后,申请生产许可检验抽样检验全部品种不合格全部品种合格不予发放副页发放副页,包括全部合格品种部分品种合格发放副页,包括部分合格品种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网上申报具体操作流程 1.1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设计审查

1)进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http://);

14.《食品生产企业建设项目选址设计备案回执》(原已获取生产许可证,而未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申请延续按新办程序办理的企业无须提交,但须提交原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复印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存在生产场所迁址、生产场所周围环境变化、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生产设备设施变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或技术要求发生变化等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在变化后2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同“

(二)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规定提交的第1~14项材料;

2.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3.原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副页复印件;

4.获证期间2年内的各种可追溯生产记录清单。

(四)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门牌号、路段名等发生变更,实际地址不变)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在相关名称变化后2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原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副页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人代表办理生产许可申请时需提供);

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食品安全考核合格证》和食品生产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员证》复印件;

6.单位名称或住所变更的,需提交注册登记部门核发的变更证明;

7.生产地址名称表述变更的,需提供辖区派出所出具的实际地址未变更的证明。

(五)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申请生产许可检验,或者在原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称范围内申请新增食品品种,且该食品品种执行新的产品标准,同时企业不存在生产场所迁址、生产场所周围环境发生变化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等情形之一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新增品种检验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许可抽样检验产品情况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副页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人代表办理生产许可申请时需提供);

6.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复印件;

7.产品配方和工艺流程。

(六)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换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同“

(二)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规定提交的第1~14项材料;

2.原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副页复印件;

3.获证期间2年内的各种可追溯生产记录清单;

4.自行出厂检验的,需提供最近一次与有资质检验机构的实验室比对检验合格报告;委托检验的,需提交委托检验合同。

同时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变更、迁址两项以上的,按照所申请事项要求提交相应材料,相同的材料不需要重复提交。

(七)申请补办食品生产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申请;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办理的需提供);

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食品安全考核合格证》、食品生产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员证》复印件;

6.凡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须提交市级报刊刊登的含许可证证号和发证日期的作废声明的原件及有关的情况说明; 7.食品生产许可证破损的,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及破损原因说明。

(八)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申请;

2.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办理的需提供);

4.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和副页原件;

5.与注销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以上纸质申请材料均一式2份(“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除外),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在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确认(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适用)或加盖公章。

(九)许可撤回

许可决定作出前,要求撤回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应提交撤回申请书说明理由。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后,许可终止。

申请人撤回许可申请,自收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终止办理行政许可书面凭证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该许可申请。 企业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在收到材料后,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申请人在2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四.现场审查

组织完成许可现场核查期限:20个工作日内。许可现场审查结论为基本符合的企业整改期限:10个工作日内。

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费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收费标准:每家企业每一次申请一个发证产品单元收取2200元,同一家企业每次申请同类产品,每增加一个发证产品单元加收440元。 五. 生产许可检验期限

10个工作日内(特殊产品除外)。许可决定期限 1.需要现场核查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许可机关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2.不需要现场核查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许可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企业整改、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的时间)除外。 3.企业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后,在45日内,由于企业的原因不能进行现场核查的,许可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生产许可产品检测费由申请人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的规定支付给检验机构。除上述费用外,不收取公告等其它费用。 六.信息查询

1食品生产许可办理进度查询

1)单击【信息查询】选择【食品生产许可办理进度查询】进入查询页面,如图所示:

2)用户输入受理号,单击【查询】按钮,查询结果如图所示:

2.食品生产许可副页办理进度查询

1)单击【信息查询】选择【食品生产许可副页办理进度查询】进入查询页面,如图所示:

2)用户输入受理号,单击【查询】按钮,查询结果如图所示:

3食品生产许可证信息查询 1)单击【信息查询】选择【食品生产许可证信息查询】进入查询页面,如图所示:

2)用户输入查询条件,单击【查询】按钮,返回先关的数据。 4食品生产许可拟注销信息查询

1)单击【信息查询】选择【食品生产许可拟注销信息查询】进入查询页面,如图所示:

2)用户输入查询条件,单击【查询】按钮,返回先关的数据。 注:

(一)关于执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注意事项执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企业,建议在申请生产许可之前,将产品送法定检验机构进行逐项检验,确保备案后的企业标准在发证检验过程中具有可行性和有效性。

(二)建议企业在提交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之前,尽早取得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食品安全考核合格证》,还需至少有1名从业人员取得食品生产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员证》。

(三)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换证的注意事项获证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向深圳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提出换证申请。

第5篇: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English)

Food Additive Production License

1. Application of Food Additive Production Permit.

2. Copy of the effective business license.

3. Describe the technological process of production for applying product permit food additive.

4. The documentary evidence for the production place (not the house) of food additive

production.

A. If the building belongs to personal, please provide the documentary evidence of house

property. If the building is the tenancy in common, please provide another document—documentary evidence of others owner approve to use building as the production place.

B. If the building is rented from others, please provide the tenancy agreement that the

term of lease more than 3 years which have passed notarization and documentary evidence that lesser could be use as company (Besides the tenancy agreement have confirm the use way of lease that could use in producing food and producing food additive); Or registered at the Real Estate Department.

C. If do not qualify any conditions as before two. Please provide the documentary evidence

of agreement from government above county that approve to use the place to produce food additive. And the copy of ichnography of surrounding and the factory’s facilities an so on.

D. The documentary evidence of production facilities legal usufruct and details list,

checking equipment legal usufruct and details list.

E. The name list of professionals & technical.

F. The standard document of food additive. (National standard, industry standard, and the

hygiene department standard).

G. Other materials required by legal regulation.

H. Copy of personal identify card of legal representative.

I. If as others to transact, please submit written proxy which stamped applicant’s cachet.

And copy of the personal identify card of authorized people.

J. The companies which apply to compound additive please provide the materials required

by [… Regulation] (GB26687 - 2011) .

1) Material of formula for product and formulation compliance count:

Applicant submit the parts of each compound additive and their contents, and the count materials of each single food additive‘s range of use and volume of use at the terminal food under GB2760 or GB14880.

2) Control requirement of hazardous substance, causative organism, including kind of

hazardous substance, causative organism and limited requirement. If use count of

weighing, please provide the design procedure and result.

3) Company which take part in compound please provide the materials of

Self-declaration that whether there will appear any new chemicals or not.

4) Please provide the standard document of each single food additive production

compound additive and the accessories implement for food safety national

standard .

第6篇: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精选多篇)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填写说明:

1、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2、该申请书用钢笔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填写附件时如纸张不够,可自行附页。

3、企业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

4、产品名称及其品种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或相应审查细则的有关规定填写。

5、年总产值、销售额、缴税额、利润等经济指标均按上填写。

6、企业提交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和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式三份;

企业厂区布局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各一份;

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一份;

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一份;

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证、矿泉水开采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等,一式三份)。

7、该申请书封面必须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公章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

8、该申请书一式三份。质检总局、省局和市各存一份。

9、该申请书用于首次许可证申请、期满换证申请和扩项申请。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范例

申请食品品种类 白酒

申请人名称 ***酒业有限公司

生产场所地址 ******1号

联 系 人 赵 ***

联系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件

申请日期 年 * 月 * 日

首次申请 延续换证 变更

况企业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

编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经济性质营业执照编号卫生许可证编号企业代码建厂时间企业总人数专业技术人员数占地面积 米2建筑面积 米2固定资产万元流动资金万元年产总值万元年销售额万元年缴税金额万元年利润万元主导产品名称是否取得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证、登记证是否通过haccp

体系认证、验证申

况产品名称

及其品种产品执行标准项目总投资 万元商标批量投产时间商标注册号年设计能力年实际产量生产值 万元年销售额万元年缴税额万元年利润 万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申请意见

年 月 日审查结论

出厂检验方式

审查组长:年 月 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定意见

年 月 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定意见

年 月 日申请人陈述

1. 本申请人企业名称已经□预先核准、√登记注册。附有效期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3份。

2. 本申请人已组成治理结构。附

结构图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投资人的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3份。

3. 本申请人已获得必要的生产加工场所。附生产加工场所有关情况、平面图及其有权使用证明材料各3份。

4. 本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周围环境符合相关规定。附周围环境平面图3份。

5. 本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间布局符合相关规定。附各功能间布局图复印件3份。

6. 本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已拥有必要的生产设备设施。附设备设施清单,关键设备标有参数3份。

7. 本申请人生产工艺流程符合相关规定。附示意图复印件3份。

8. 本申请人已拥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附一览表3份。

9. 本申请人已制定必要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附制度文件清单及文本各3份。

10. 本申请人按审查细则要求,提

供附件相关材料3份。

11. 本申请人拥有的以上资源,符合规定条件,能够适应申请生产的食品品种,单班生产八小时:日产量可以达到 0.83吨 、月产量可以达到 25吨 、年产量可以达到 300吨 。

本申请人承诺:愿意对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盖章: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填写要求

1. 产品类别及申证单元,要根据申证产品的类别进行填写,具体应分别填写:乳制品;肉制品。

2. 企业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名称及加盖的公章名称相一致,不得简写。

3. 注册地址,应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载明的地址一致。

4. 生产地点,应与卫生许可证上

相一致。

5. 企业负责人只填写法定代表人。外方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可填写两名,其中一名为中方主要负责人。

6. 经济性质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填写,应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载明的经济类型一致。包括:国有、集体、 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外资、港澳台资和其他。

7. 营业执照编号应填写注册号,卫生许可证编码应填写准确完整。

8. 企业代码。应按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上载明的代码填写。尚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企业,应当先行补办。

9. 主导产品名称。以占企业总销售额50%以上的产品为准,不一定就是申请取证产品。

10.产品名称及其品种。应根据申请取证的产品,填写产品名称及具体的产品品种。如乳制品厂可填写:巴氏杀

菌乳、灭菌乳、酸牛乳。产品品种有品牌的则应填写产品品牌,如:ⅹⅹ牌天然矿泉水,:ⅹⅹ牌饮用纯净水。

11.产品执行标准,应填写申报产品的执行标准。如执行多个产品,应全部填写。

12.注册商标。填写时必须以注册商标证书为准,未注册的不填。

13.企业组织机构。包括企业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企业的内部机构,可以用企业的组织结构框图来表示。有独立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的企业,应注明所有分公司或生产厂点的名称、营业执照所在地和生产场所所在地。

14.企业主要设备、设施和主要原材料、包装材料,应根据申证的具体产品、细则的要求及企业实际情况完整填写。

15.企业主要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一览表,应填写企业主要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和主要

工程技术人员的情况。

16.企业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和检测仪器、设备,应根据细则要求和企业实际情况填写,对必备设备必须按照细则要求分类填写。

17.《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封面应当加盖公章,复印的印章无效。

18.《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的“企业组织结构概述”栏:应采用组织机构图描述,并配以相应文字简述企业领导层、质量管理部门、生产部门、营销部门、采购部门等企业内部之间的关系。非独立法人的,应说明与所在母体组织之间的关系。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提交的申请材料及装订顺序

一、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1.申请书封面

2.申请人陈述

3.申请人基本条件和申请生产食品情况表

4.申请人治理结构

5.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有关情况

6.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一览表

7.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

8.申请人具有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一览表

二、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营业执照;

三、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五、 业主或投资人的资格证明或身份证复印件;

六、 生产加工场所有权使用证明材料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证明;属于租赁生产加工场所的,应提供经公证部门公证的生产加工场所的租赁合同。属于其它情况的,应提供拟使用的生产加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允许其使用该生产许可场所的证明。);

七、 周围环境平面图;

八、 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

九、 生产加工各功能间布局平面图;

十、 设备布局图;

十一、 租赁设备合同复印件;

十二、 委托检验合同复印件;

十三、 生产工艺流程图;

十四、 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十五、 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或企业标准复印件;

十六、 产品有产业政策要求的应提交省发改或工信部门出具的符合产业政策的批准文

件;

十七、 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八、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生产许可》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申

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是: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工作规范》。冀质监发〔2014〕87号 第十

四条 行政许可受理人,按照下列内容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

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申请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申请人是否属于不得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人;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存在明显的计算、书面等错误。

前款第项、第项规定的内容由各有关业务处室报法制机构备案后交行政许可受理人使用。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二份;

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二份;

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5、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二份;

6、标有关键设备和参数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二份;

7、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一份;

8、企业标准文本二份;

9、已获得haccp体系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10、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2014版食品生产许可证通则申请书装

订顺序及填写要求

2014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主要由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企业相关证照复印件、地市局受理决定书或核查组的审查文书相关资料等部分组成,以下列出每部分的装订顺序及相关要求,已注明“新申请”的是指第一次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1. 封面及注意事项;

2. 申请人陈述;

3. 申请人基本条件和申请生产食品情况表;

4. 申请人治理结构;

5. 企业组织结构图;

6. 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有关情况;

7. 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一览表

8. 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

9. 申请人具有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一览表;

10. 申请人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及其文本

11.申请人各项生产记录清单

二、企业相关证件

11. 营业执照复印件

12.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3.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治理结构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14. 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5.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复印件

16. 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三、相关附件:

17.厂区与周围环境布局图;

18.功能间平面布局图;

19.生产设备布局图;

20.生产工艺流程图;

21.生产加工场所所在地有权使用证明材料;

22.按生产设备一览表顺序附上生产设备、设施的发票等购置资证明、租用证明或设备清单及企业承诺书;

23.按检测设备一览表顺序附上检

测设备设施的发票等购置资证明或租用证明,无相关资产证明的须在本页后附“企业承诺书”,说明原因并承诺相关设备的产权为企业所有,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4.企业产品备案标准

25. 委托检验合同

26.企业的haccp认证证书,应是国家认监委批准认可的haccp认证机构所颁发的有效证书,企业的haccp认证证书的认证范围中,应当包括申证食品。

27. 其它法律法规及《细则》规定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30.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31.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工作计划表及送达回证

32.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记录表

33.对申请人规定条件的审查报告

34.现场核查结论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35.食品生产许可检验抽样单

36.产品检验报告及送达回证

37.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改进表及送达回证

38.生产许可现场审查文书送达回证。

39.企业生产条件现场审查首次会议签到表

40.企业生产条件现场审查末次会议签到表

41.食品生产许可流程登记表

42.其他需要补充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申请书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本申请人生产条件符合规定条件,已于年月日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已完成调试生产并已生产出批量合格食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结论为合格。我公司申请批准的产品品种明细为。

本申请人承诺,本公司所有生产销售的产品均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中载明的产品品种明细之内。

申请人名称:

申请日期:年月日

联 系 人:联系电话:

第7篇:特殊食品如何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特殊食品指的是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食品安全法要求要对以上的特殊食品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这主要表现在要有特有的注册或备案制度;良好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和要遵守其他管理制度。由于特殊食品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有一些特殊要求。

一、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时,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对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应产品(或产品配方)注册(或备案)文件。具体要求参见《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第八十条规定和第八十一条规定。

二、申请变更(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若经注册(或备案)的特殊食品事项发生变化的,生产企业在变更前先办理特殊食品注册(或备案)变更手续,再向审批部门提交相应产品注册(或备案)文件。

三、申请变更的,还要提交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申请延续的要根据企业变化事项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国家对特殊食品既实行产品(或产品配方)注册(或备案)又实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许可的管理制度。

除此之外,《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还规定,特殊食品在产品(或产品配方)注册时经过现场核查的,为避免不必要的重复,省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可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再进行现场核查。

第8篇: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还需要提供:

1、 企业新名称所对应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名称核准证明)

2、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 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需注明原企业已注销,现更名为……)红章3份。

4、 原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 原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以上所有材料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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