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会章程

2023-07-0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红十字会章程

红十字会章程(DOC)

发行版本:C 天津石油职业技术学院

修改次数:0 红十字会章程

文件编号:QGHBYT 39-051-2009

码:1/7 1 范围

本章程规定了学院红十字会管理内容及要求。 本章程适用于学院红十字会全体会员。 2 职责

2.1 天津石油职业技术学院红十字会(以下简称学院红十字会)是以学生为主体、教职员工共同参加的人道卫生救护组织,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遵循中国红十字会的各项基本原则,接受上级红十字会的领导。

2.2 学院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一个基层组织,是本院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增强爱国主义,国际主义教育,搞好学校健康教育和素质教育及开展人道主义、社会服务活动的阵地。

2.3 学院红十字会是以“弘扬人道主义精神,普及卫生救护知识,促进校园文明建设”为宗旨,倡导“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 2.4 学院红十字会使用中国红十字会统一的会员证,以白底红十字为标志、以金黄色橄榄枝环绕的图案为会徽,以白底红十字标志、绿色橄榄枝环绕并加“天津石油职业技术学院红十字会”字样的图案为会旗。 2.5 学院红十字会的主要任务是:

2.5.1 学习、宣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标志使用办法》,遵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2.5.2 广泛开展日常救护知识培训,普及健康教育知识和红十字会基本天津石油职业技术学院2009-8-1发布

2009-8-1实施

QGHBYT 39-051-2009

页码:2/7 知识;培养良好卫生习惯,增进师生身心健康;

2.5.3 组织本红十字会会员、志愿工作者和积极分子结合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教育,配合学校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投入创建文明学校的活动,热心为同学、为学校、为社会服务;

2.5.4 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参加救护、救灾、支援贫困地区及尊老敬师、 爱幼助残等人道主义社会服务活动;

2.5.5 根据青年学生的年龄特点开展形式活泼,有益于身体健康的夏冬令营活动;

2.5.6 学习和宣传《无偿献血法》,积极倡导和推动无偿献血事业,组织学校广大师生积极参与无偿献血活动;

2.5.7 组织红十字会青年会员和学生积极参与社会调查、社会实践和社区志愿服务活动;

2.5.8 组织红十字青年会员同兄弟院校的红十字会青年会员之间进行交流、相互学习的活动;

2.5.9 本红十字会学生分会和校内各社团、学生会、共青团组织建立友好互助的关系,配合开展工作;

2.5.10 按照国际红十字会活动的基本准则,完成学院领导交办和上级红十字会布置的有关任务。 3 管理内容 3.1 组织机构

3.1.1 学院红十字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学院红十字会全校会员代表大会,全校会员代表由红十字会及其学生分会推选的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学年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3.1.1.1

选举产生学院红十字会理事会; QGHBYT 39-051-2009

页码:3/7 3.1.1.2

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工作计划; 3.1.1.3 制定修改《天津石油职业技术学院红十字会章程》; 3.1.1.4 决定其他本会重大事件。

3.1.2 学院红十字会的领导机构是学院红十字会理事会。理事会由学院有关领导及院长办公室、学生处、团委、工会、矿区服务管理站、学院保健站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红十字青年会员代表组成。会长由学院有关领导出任,副会长由学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出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长从院团委负责人、学院医疗保健部门负责人中提名、理事会通过,负责日常工作。对具体从事学校红十字工作的人员,学校应酌情核算工作量。

3.1.3 学院红十字会为了更好地开展红十字教职工会员和青年会员工作,下设教职工分会负责本红十字会一切教职工事务;下设学生分会,负责本红十字会一切学生事务。

3.1.3.1 红十字教职工分会的常务执行机关是红十字教职工分会理事会,理事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或会长助理)1—2名。理事会成员由学院有关领导及院长办公室、工会、社区服务站、学院保健站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教职工红十字会员代表组成。会长由学院工会部门领导出任,副会长由学院社区部门负责人出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通过,负责日常工作。下设办公室、政宣部、组织部、医疗部、外联部、文艺部、编辑部等机构;各部设部长1名、副部长1—2名,干事若干。

3.1.3.2 红十字教职工分会机构职能:

会 长:全面主持红十字教职工分会各项工作。 副会长(会长助理):协助会长分管具体工作; QGHBYT 39-051-2009

页码:4/7 办公室:处理各项日常事物;负责有关档案、材料的整理保存;负责有关会议的通知及安排、记录;管理教职工分会的财物;负责工作计划的拟定和工作总结的撰写;根据教职工分会部长会议、理事会的决议协助会长协调各部工作。

政宣部:负责每次活动的海报(板报)宣传以及通过其他多种途径扩大本红十字会的影响力。

组织部:负责每次活动的筹备、策划和组织。

医疗部:面向社会进行医疗服务及对广大教职工、社区群众进行日常医护知识的培训。

外联部:加强与兄弟单位红十字组织的联络与交流;促进与校内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交流;接待来访者;负责各项活动的联系工作。

文艺部:负责有关文艺活动节目的编演、文化活动的组织。 编辑部:负责本红十字会网页的制作和维护及《红十字月报》的编辑与出版;

救贫济困物资中心:负责实施对校内外贫困人群在物资上的援助。 3.1.3.3 红十字学生分会的常务执行机关是红十字学生分会理事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或会长助理)1—2名。理事会成员由学院学生处、院团委、各系学生工作负责人、学生会负责人和红十字青年会员代表组成。会长由学院学生工作部门领导出任,副会长由院团委、学生会学生干部出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通过,负责日常工作。下设办公室、政宣部、组织部、医疗部、外联部、文艺部、编辑部等机构;各部设部长1名、副部长1—2名,干事若干。 3.1.3.4 红十字学生分会机构职能:

会 长:全面主持红十字学生分会各项工作。 QGHBYT 39-051-2009

页码:5/7 副会长(会长助理):协助会长分管具体工作;

办公室:处理各项日常事物;负责有关档案、材料的整理保存;负责有关会议的通知及安排、记录;管理学生分会的财物;负责工作计划的拟定和工作总结的撰写;根据学生分会部长会议、理事会的决议协助会长协调各部工作。

政宣部:负责每次活动的海报(板报)宣传以及通过其他多种途径扩大本红十字会的影响力。

组织部:负责每次活动的筹备、策划和组织。

医疗部:面向社会进行医疗服务及对广大师生进行日常医护知识的培训。

外联部:加强与各高校红十字组织的联络与交流;促进与校内各社团、学生会、共青团组织的交流;接待来访者;负责各项活动的联系工作。

文艺部:负责有关文艺活动节目的编演、文化活动的组织。 编辑部:负责本红十字会网页的制作和维护及《红十字月报》的编辑与出版;

救贫济困物资中心:负责实施对校内外贫困人群在物资上的援助。 3.1.3.5 各系(部)设立红十字小组,负责管理各系(部)的会员,具体负责会员档案的整理、会员证的填发、会员的注册和收取会费,以及其他各项事宜;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红十字班级联络员若干。 3.2会员

3.2.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承认本章程,热爱红十字会事业,自愿为群众服务的本校在校生、教职工均可加入本红十字会。 QGHBYT 39-051-2009

页码:6/7 3.2.2 参加红十字会必须由本人报名,经学院红十字会批准,缴纳会费,登记入册,发给会员证后,既可承认为正式会员。

3.2.3 为保证红十字会的群众性,参加人数不限,并有退会自由。 3.2.4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3.2.4.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2.4.2 有对本红十字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3.2.4.3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的各项基本原则、《天津石油职业技术学院红十字会章程》;

3.2.4.4 会员应按《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按时交纳会费,学生青年会员每学年缴纳两元; 3.2.4.5 按期登记注册;

3.2.4.6 完成本红十字会委派的各项任务;

3.2.4.7 有参加本红十字会举办各项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3.2.5 相关规定

3.2.5.1 根据工作人员及会员在平时工作中的表现和参加活动的次数综合评定,由学院红十字会理事会对红十字会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的专(兼)职干部、有模范事迹的会员给予表彰和奖励或授予荣誉会员称号、颁发荣誉证书、证章,并由学院记入个人档案。

3.2.5.2红十字会学生干部(干事)若是正常离职的,院红十字会理事会将给予一定认可。 3.3经费

3.3.1 学院红十字会的经费主要来源: 3.3.1.1 学校行政部门拨款; 3.3.1.2 红十字会员缴纳的会费; QGHBYT 39-051-2009

页码:7/7 3.3.1.3 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捐赠的款物; 3.3.1.4 举办服务型或生产经营事业的收入。

3.3.2 会费由红十字会负责收缴、使用和管理;会费使用情况,定期向红十字会理事会报告。

3.3.3 红十字会接受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款物。

3.3.4 红十字会开展救助工作,经学院及有关部门允许,可以进行募捐。 3.3.5 学院红十字会对接受校内外捐赠的款物和会费应专项立帐建立审查监督制度。

3.3.6 学院红十字会的经费使用和报销采取审批制度,经理事会研究的常规费用的使用报销,经红十字会理事会秘书长批准,凭有效发票报销;非常规费用的使用报销,经红十字会理事会会长批准。

3.3.7 受捐款物的使用,经红十字会理事会会长批准。救助贫困学生,按理事会制定的有关办法执行。 4

附则

4.1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其解释权归学院红十字会理事会。 4.2 本章程报市红十字会、市教委和学院备案。

编写部门: 团委 编 写 人: 王国际 审 核 人: 刘向光 审 批 人: 王志国

第2篇:文昌小学红十字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文昌小学红十字会是以学生为主体、教职员工共同参加的人道卫生救护组织,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遵循中国红十字会的各项基本原则,接受上级红十字会的领导。

第二条 文昌小学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一个基层组织,是本校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增强爱国主义,国际主义教育,搞好学校健康教育和素质教育及开展人道主义、社会服务活动的阵地。

第三条 文昌小学红十字会是以 “弘扬人道主义精神,普及卫生救护知识,促进校园文明建设”为宗旨,倡导“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

第二章

第四条 文昌小学红十字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宣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标志使用办法》,遵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二)广泛开展日常救护知识培训,普及健康教育知识和红十字会基本知识;培养良好卫生习惯,增进师生身心健康;

(三)组织本校红十字会会员、志愿工作者和积极分子结合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教育,配合学校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投入创建文明学校的活动,热心为同学、为学校、为社会服务;

(四)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参加救护、救灾、支援贫困地区及尊老敬师、爱幼助残等人道主义社会服务活动;

(五)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开展形式活泼,有益于身体健康的各种活动;

(六)学习和宣传《无偿献血法》,积极倡导和推动无偿献血事业,组织学校广大教师积极参与无偿献血活动;

(七)组织红十字会学生会员积极参与社会调查、社会实践和社

(八)组织红十字学生会员同各校的红十字学生会员之间进行交流、相互学习的活动;

(九)本校红十字会和校内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建立友好互助的关系,配合开展工作;

(十)按照国际红十字会和红新月活动的基本准则,完成学校领导交办和上级红十字会布置的有关任务。

(十一)口号:人道互助,珍惜生命

(十二)誓词:我是红十字会会员。我遵循红十字宗旨,实行人道主义,积极参加“救死扶伤、扶危济困、敬老助残、尊师爱幼、助人为乐”的活动。为人类和平与进步,为祖国繁荣与昌盛,奉上一片爱心,作出一份贡献。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文昌小学红十字会的领导机构是文昌小学红十字会理事会。理事会由校级领导,本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红十字学生会员代表组成。会长由校长出任,秘书长由校中层领导干部担任,负责协调各部门工作,干事由卫生老师担任,负责具体工作。

第四章

第六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承认《文昌小学红十字会章程》,热爱红十字会事业,自愿为群众服务的本校在校生、教职工均可加入本红十字会。

第七条 参加红十字会必须由本人报名,经校红十字会批准,缴纳会费,登记入册,发给会员证后,既可承认为正式会员。

第八条 为保证红十字会的群众性,参加人数不限,并有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本校红十字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的各项基本原则、《文昌小学红十字会章程》;

(四)会员应按《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按时交纳会费,教师及学生会员一年缴纳5元。

(五)按期登记注册;

(六)完成本校红十字会委派的各项任务;

(七)有参加本红十字会举办各项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1)根据工作人员及会员在平时工作中的表现和参加活动的次数综合评定,由校红十字会理事会对红十字会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的专(兼)职干部、有模范事迹的会员,校红十字会给予表彰和奖励,或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和颁发荣誉证书、证章,并由学校记入人事档案。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文昌小学红十字会的经费主要来源:

(一)学校行政部门拨款;

(二)红十字会员缴纳的会费;

第十二条 会费由本校红十字会负责收缴、使用和管理;会费使用情况,定期向本校红十字会理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红十字会开展救助工作,经校方及有关部门允许,可以进行募捐。

第六章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其解释权归文昌小学红十字会理事会。

第3篇: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1994年4月25日中国红十字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以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

第三条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第四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在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支持、资助和监督下,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

第五条 中国红十字会参加国际红十字组织,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发展同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六条 中国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

第七条 中国红十字会的会徽为:金黄色橄榄枝环绕的白底红十字(印样附后)。

第八条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

第九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任务

第十条 红十字会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二)开展备灾和救灾工作;

(三)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和卫生知识的宣传;组织群众参加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工作;战时参与救护活动;

(四)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负责红十字会的血站管理和检查指导;

(五)开展中国非血缘关系骨髓移植供者动员、宣传、组织和数据检索工作;

(六)开展人道主义社会服务活动;

(七)兴办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及经济实体;

(八)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九)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十)宣传国际人道主义法,进行国际间的友好合作和经验交流;

(十一)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中国红十字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红十字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地方红十字会推选的会员代表,与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及全国性社会团体协商产生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查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二)制定修改《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三)选举中国红十字会理事会理事。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二条 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负责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理事会的职权:

(一)审查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查红十字会经费的来源和使用情况;

(三)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四)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五)聘请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三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正、副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职权:

(一)审核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经费的来源与使用情况的报告,提交理事会审查批准;

(二)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三)审议需更换和增补的理事成员,提交理事会确认;

(四)聘请名誉理事;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四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由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和正、副秘书长组成执行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执行委员会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常务副会长任执行委员会主任委员,其他组成人员为委员。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含县)按行政区域建立的各级红十字会,为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等建立的红十字会,为中国红十字会的基层组织。

第十七条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中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科室、车间,学校的年级等建立的红十字会,为红十字会会员小组。

第十八条 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各级组织和基层组织在地名或单位名称后加“红十字会”为全称。

信奉伊斯兰教的地区,可在地名后加“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联合会”为全称。

第十九条 中国红十字会的各级组织可吸收热心红十字事业的人士为志愿工作者,协助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全国性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

第二十一条 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要有健全的理事会和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办事机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章 会员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承认本章程,热心红十字事业并缴纳会费的,可以自愿参加红十字会,为红十字会会员。

在校学生参加红十字会的,为红十字青少年会员。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集体参加红十字会并缴纳会费的,为团体会员。

第二十三条 会员由本人申请,基层红十字会批准,发给会员证,确认其会员资格。

团体会员由单位申请,县以上红十字会批准,发给团体会员证,确认其团体会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二)遵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三)按期缴纳会费;

(四)参加红十字会举办的活动;

(五)完成红十字组织交办的任务;

(六)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七)有对各级红十字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红十字会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二十六条 对在红十字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的专(兼)职干部,有模范事迹的会员,各级红十字会应给予表彰和奖励或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和颁发荣誉证书、证章。

第二十七条 对红十字事业有显著贡献的志愿工作者和社会各界人士,县以上各级红十字会可授予荣誉称号和颁发荣誉证书、证章。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八条 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和经济实体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拨款。

第二十九条 红十字会为开展救助工作,可以进行募捐活动。

第三十条 红十字会接受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捐赠款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第三十一条 为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县以上各级红十字会可以建立基金或基金会。

第三十二条 红十字会建立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红十字会对接受境内外捐赠的款物和会员缴纳的会费,应专项立帐,建立审查监督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三十四条 地方红十字会可依据本章程制定实施办法,并报总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4篇: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有关规定

南沙河镇红十字会职责与权利

一、 红十字会在和平时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二)开展备灾救灾工作。

(三)开展应急救护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培训;组织群众参加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提高应急条件下的应急救助能力和水平;

(四)建设和管理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开展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宣传动员、组织工作;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推动工作。

(五)开展社会救助及相关服务工作。在社区、农村中建立红十字服务站,对易受损人群进行救助,为困难群众提供服务。

(六)依法开展和推动遗体、器官(组织)捐献工作;开展艾滋病预防控制宣传和教育、关心爱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及其他人道救助工作;

(七)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和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八)宣传国际人道法、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

(九)依法开展募捐活动;在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并进行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自主处分募捐款物;

(十)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二、 执行人道主义救助任务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三、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佩戴红十字标志的人员和标有红十字标志的物资、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四、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为执行救助任务的需要,红十字会救援人员优先使用交通、通信等资源。

五、 红十字会兴办的社会福利事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六、 红十字会开展活动和宣传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积极支持。

红十字会会员申请及其权利、义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承认本章程,交纳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红十字会。

二、 红十字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个人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所在地基层红十字组织批准,报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备案,发给会员证,成为红十字会会员;对红十字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直接吸收为会员。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加入红十字会,须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批准,发给证书和标牌,成为红十字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单位应有专人负责红十字会工作。

三、 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红十字会的有关活动、会议及专业培训;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红十字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佩戴红十字标志;

(五)有退会的自由。

团体会员的权利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行使。

四、会员的义务: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传播国际人道法和红十字运动的基本知识;

(二)遵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三)按期交纳会费;

(四)完成红十字会交办的任务;

(五)维护红十字会的合法权益。

五、 会员退会,经原批准机关审核,收回会员证及标牌;个人会员退会的,需报原备案机关备案。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自动退会:

(一)连续两年不参加红十字会活动;

(二)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

(三)团体会员法人撤销、合并、解散。

会员的会费交纳

一、 申请人(单位)自获得入会批准之日起,即获得红十字会会员资格,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并按照《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按期交纳会费。

二、 会费按进行交纳,入会时间不足1年的,按1年交纳。

个人普通会员的会费不低于10元;团体普通会员会费不低于1000元。

三、 新入会的会员应在获得入会批准后的30个工作日内交纳当年会费。

四、会员会费由批准加入的红十字会组织收缴,会员会费收缴应开具合法收据。会费的使用及管理按照《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执行。

红十字志愿者申请及其权利、义务

一、 中外人士,不分职业、种族、宗教,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计报酬,均可参加红十字志愿服务,经过申请,成为红十字志愿者。

二、 红十字志愿者分为登记志愿者和注册志愿者。

三、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为红十字志愿者注册审批机构;基层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经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授权,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志愿者登记、注册工作。

四、 红十字志愿者的权利

(一)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

(二)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三)获得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四)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有退出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的自由;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

五、 红十字志愿者义务

(一)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志愿提供人道服务;

(二)遵循红十字运动宗旨,积极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自觉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四)保护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他人隐私及其它依法保护的信息,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正确使用红十字志愿者标识,妥善保管志愿者证;

(六)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或其它违背红十字会宗旨和社会公德的行为。

南沙河镇红十字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及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镇红十字事业发展规划及相关规章制度,组织调查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及总结;

二、负责红十字会工作综合协调、会议组织、文电处理、业务统计、资料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落实红十字会的基层组织建设,发展个体会员及志愿工作者,组织开展具有红十字特色活动和会费收缴等;负责信息宣传和报刊征订工作;

四、负责对学校红十字工作的组织管理,组织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五、负责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灾情调查与上报,拟定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协助政府开展对最易受损害群体的人道领域的救助活动;

七、负责卫生救护培训工作,开展群众性初级卫生救护训练,组织群众参加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助;

八、负责无偿献血及造血干细胞捐献的宣传及组织工作;

九、负责捐献遗体、器官的宣传、登记管理工作;

十、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预防艾滋病知识的宣传工作;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南沙河镇红十字会办公室领导小组

主任:周琪 副主任:张志远 成员:王季娟、陈允娥

第5篇:中国红十字会章程2004.12.31

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

第三条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条 中国红十字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自己职责有关的活 动,接受国务院管理。地方各级红十字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管理。

第五条 中国红十字会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运动确立的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统一及普遍七项基本原则,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 中国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参与国际红十字运动,发展同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七条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的工作。

第八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会址设在北京。县级以上(含县)地方各级红十字会的会址设在同级政府所在地。

第二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承认本章程的,可以申请加入红十字会,成为红十字会会员。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在校学生加入红十字会的为红十字青少年会员。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集体加入红十字会的为团体会员。

第十条 个人入会须提出申请,基层红十字组织批准,报县级 以上(含县)红十字会备案,发给会员证,方可成为红十字会会员;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集体入会,由县级以上(含县)红十字会发给证书和标牌,方可成为红十字会团体会员;

对红十字事业有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含县)红十字会可以直接接收为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会员有下列原因之一可以认为退会:

(一) 法人的撤消、合并、解散;

(二) 连续两年不参加红十字会活动;

(三) 不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

(一) 参加红十字会的有关会议;

(二)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对红十字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 佩戴红十字标志;

(五) 团体会员的权利由法定代表人承担。

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一) 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二) 遵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三)按期缴纳会费。会费标准按《中国红十字会会费收缴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参加红十字会举办的活动,完成红十字会交办的任务;

(五) 维护红十字会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十四条 中国红十字会的权力机构及执行结构:

中国红十字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其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执行其决议;驻总会机关的常务理事组成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总会和地方红十字会推选的会员代表以及与有关部门协商产生的代表和特邀代表组成。

代表比例由上届常务理事会根据会员人数和红十字事业发展需要决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由中国红十字会理事会召集,每五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 选举中国红十字会理事;

(二) 修改《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三) 审查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 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工作规划;

(五) 决定中国红十字会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任期五年,下一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换届 。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

(一) 聘请名誉副会长;

(二) 选举常务理事;

(三) 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四) 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

(五) 审议、通过理事的增补、更换或罢免事宜;

(六) 审查、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并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七) 制定发展红十字事业的大政方针、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八) 审查批准接受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的报告;

(九)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专职常务理事及有关部门兼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并主持。其职责是:

(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本章程的规定,向理事会推举名誉副会长的人选;

(二) 提出修改章程的议案;

(三) 审议年度工作报告、计划和接受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并向理事会提交专题报告;

(四) 向理事会提出更换、增补及罢免理事的议案;

(五) 聘请名誉理事;

(六) 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执行委员会执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常务副会长任执行委员会主任并担任中国红十字会法定代表人。执行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主持总会日常工作;

(二)负责编制总会经费预算,审核总会年度财务决算;

(三) 指导全国红十字会的工作;

(四) 管理总会的动产和不动产;

(五) 承担总会的民事、法律责任;

(六) 负责与国际红十字组织和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的交流、合作;

(七) 完成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九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中国红十字会名誉会长由国家主席担任,名誉副会长由理事会聘请;地方红十字会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同级理事会聘请。

第二十条 中国红十字会在县级以上(含县)行政区域(直辖市的街道)建立地方各级红十字会;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建立的红十字会为基层组织。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科室、车间、学校的年级建立的红十字组织为会员小组。其名称为:单位名称后加"红十字会员小组"。

全国性行业建立的红十字会为中国红十字会的行业红十字会。

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的名称为:在行政区域名称或行业名称后加"红十字会"组成;对外交往中的称谓为:在行政区域名称或行业名称前加"中国红十字会",在行政区域名称后加"分会"。

中国红十字会英文译名为"RED CROSS SOCIETY OF CHINA"。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和行业红十字会对外交往时的英文译名为"RED CROSS SOCIETY OF CHINA * * * BRANCH"。

第二十一条 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为中国红十字会高度自治的分会。名称为:"中国 * * 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英文译名:THE RED CROSS OF THE * *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 OPLE`S REPUBLIC OF CHINA]简称 * *红十字会(中国红十字会分会)"[英文译名:* * RED CROSS(BRANCH OF THE RED CROSS SOCIETY OF CHINA)]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含县)各级红十字会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吸收热心红十字事业、志愿参加红十字会活动的各界人士为志愿工作者,组织开展人道主义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含县)各级红十字会为红十字事业作出显著贡献的红十字会干部、会员和志愿工作者及社会各界人士应给予表彰奖励;对为红十字

3 事业作出重大贡献者,按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含县)各级红十字是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社会团体。其工作机构应依法单独设置:

全国性行业红十字会的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由行业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决定。

第二十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要建立健全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有3名以上(含3名)专职会领导的红十字会,可设执行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不足3名专职会领导的红十字会,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七条 红十字会正、副会长和正、副秘书长应保持相对稳定, 如任期未满确需变动工作时,有关部门应征求同级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和上级红十字会的意见,并按章程规定程序履行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含县)各级红十字会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对公务员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四章 职责与权利

第二十九条 红十字会履行下列指责:

(一) 平时履行的职责:

1、 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兴建和管理救灾和备灾设施;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开展救护和救助,根据灾害和事件的具体情况,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2、 开展卫生救护和防病常识的宣传普及;在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和城镇居民委员会、农村、牧区,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

3、 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发动工作,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开展非血缘关系骨髓移植供者动员、宣传、组织和供髓者资料数据的储存、检索工作;

4、 组织会员、志愿工作者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服务工作;

5、 依法开展募捐活动;在机场、火车站、宾馆、商场、公园、货币兑换处等公共场所可设置红十字募捐箱并进行管理;

6、 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开展与国际红十字组织和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交流;

7、 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8、 宣传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七项基本原则;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并协助各级人民政府纠正滥用红十字标志现象;

9、 兴办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和经济实体;

10、 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二) 战时依据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履行以下职责:

1、 组织红十字会救护队,参加战场救护;

2、 在武装部队中依法开展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3、 对战区平民进行救助;

4、 协助战俘、被监禁者及难民与家人取得联系,转交钱物,并为此建立必

4 要的通信渠道;

5、 参与探视和见证交换战俘。

第三十条 执行人道主义救助任务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在战争和武装冲突中受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保护,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十一条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佩戴红十字标志的人员和标有红十字标志的物质、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第三十二条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为执行救助任务的需要,红十字会救援人员可以优先使用公共通信工具。

第三十三条 红十字会兴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 红十字会接受的国(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救灾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税、免税优惠。有关部门优先安排运输和办理有关放行手续。

第三十五条 红十字会开展的宣传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国际红十字运动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社会募捐以及红十字会履行职责的活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积极支持。

第五章 经费和财产

第三十六条 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 红十字会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 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 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

(四) 人民政府的拨款。

第三十七条 总会建立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有条件的地方红十字会可建立红十字基金会或设立专项基金。

第三十八条 红十字会建立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对会费的使用,按《中国红十字会会费收缴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对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定向捐赠款物的使用和管理,按《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红十字会的经费和财产。红十字会的经费主要指会费、接受的捐赠、政府的拨款以及自有财产所带来的收益。红十字会的财产包括红十字会的动产和不动产(含国家交给红十字会管理的动产和不动产)。

第六章 标志 会徽 会旗

第四十条 中国红十字会使用日内瓦公约规定的白底红十字标志。其使用方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中国红十字会红十字标志标明性使用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中国红十字会的会徽为:金黄色橄榄枝环绕的白底红十字。

第四十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的会旗为:白色旗帜正中央印制中国红十字会会徽。

第四十三条 全国各级红十字会统一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和中国红十字会会 5 徽、会旗。红十字标志、红十字旗、中国红十字会会徽和会旗以及会员证、团体会员标牌、荣誉证书等的制作按照中国红十字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日内瓦公约",是指中国加入的于1949年8月12日缔结的日内瓦四公约,即:《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和《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

本章程所称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是指中国加入的于1977年6月8日缔结的《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和《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国务院、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行业红十字会可依据本章程制定实施办法,并报总会备案;特别行政区分会参照本章程、依据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制定其组织规程或组织条例,并报总会备案。

第6篇:湖北省红十字会募捐志愿服务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服务队名、队旗和队徽:

服务队队名为:湖北省红十字会募捐志愿服务队,简称红十字队

(英文译名:Voluntary Fundraising Team of Red Cross Society of Hubei 缩写:VFT-RCSH) 服务队旗: 服务队徽:

第二条 由来:众所周知,湖北省是一个自然灾害多发地区。加之当前,全球变暖增加了酷热、飓风、水涝、干旱等极端天气出现的频率(摘自《全球气候变化对人类社会产生深刻影响》2009.12)。为应对一切可能的突发灾难,协助湖北省红十字会快速反应并长期开展备灾工作,特成立湖北省红十字会募捐志愿服务队。

第三条

宗旨: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在本地区及周边地区范围内做好募捐工作;在自然灾害等公共事件突发时,及时进行应急支援;发起组建全省大学生青年志愿者募捐联盟。

第四条 性质:募捐志愿服务队是由热爱公益事业的青年志愿者、社会志愿人士等组成的从事募捐的红十字民间公益团体。服务队及其志愿服务行为纯属自发、自愿。

第五条

主管单位:湖北省红十字会;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六条

工作范围

(一)

协助湖北省红十字会为湖北地区的红十字募捐工作开展物资募集、人力资源、技术支持及救援协作服务。

(二)

建立愿意参与红十字募捐工作的募捐联盟网。在灾害未发生和发生之时,储备一支强大的民间后备力量,募集所需的应急备灾物资。

(三)

建立湖北省青年志愿者募捐志愿者联盟网。储备一支强大的人力资源力量,以供应急备灾之用。

(四)

做好与募捐相关的宣传工作。

(五)

协助省红十字会开展募捐箱设置及管理工作,探索并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募捐箱管理办法。

(六)

在自然灾害等公共事件突发时,积极主动的协助省红十字会开展力所能及的工作。

第三章:组织架构

第七条

设队长、副队长、外联组、宣传组、人资组、募捐箱管理组、后勤保障组。

第八条

设日常事务管理委员会。管委会设委员长1名及委员若干,任期2年,可连任。负责制定服务队各项决策,审议审核队长、各小组工作计划等。管委会可以根据服务队发展的需要,决定授予非正式队员荣誉称号或者表彰奖励,对表现优秀的队员可向省红十字会提出申请,申报相关荣誉称号。

管委会成员:包括省红十字会相关部门负责人、队长、副队长及所有小组组长、核心队员代表。

第九条

设队长一名,副队长二名,任期二年,可连任。负责管理日常事务,制定服务队近期发展目标,代表服务队出席外事活动。进行服务召集、任务制定、现场指挥等。

第十条

设各小组组长一名,任期一年,可连任。负责各小组日常事务,协调各小组成员及队长关系,制定各组近期发展目标,代表小组出席各种活动。

第十一条

管委会成员退出机制:由管委会成员个人或者队长提出申请,由2/3核心队员通过,并由队长及时提交补充成员名单,全体队员集体投票表决,产生新的管委会成员。

第十二条

队长、副队长的退出机制:由队长、副队长本人提出或2/3以上核心队员提出,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方可退出。并由管委会提名新任队长、副队长人选,全体队员集体投票表决,经2/3全体正式队员投票通过后产生新的队长、副队长。

第四章 成员组成

第十三条

成员组成:由队长1名、副队长2名、组长5名、队员及预备队员若干组成 。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服务队的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拥护本服务队的章程。

(二)

在本服务队的工作(外联、网络宣传、通讯技术、文档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机构服务等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服务意愿。

(三)

队员必需要年满十八周岁,具有独立民事能力。

第十五条

报名要求:湖北省武汉市在校大学生均可自愿报名。要求有精力、有责任感、有志愿服务精神,有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

第十六条

正式队员的选拔程序:

(一)

提交入队申请书,经人资组审核资料后成为本服务队的预备队员。

(二)

预备队员要参加定期的学习、培训、考核。

(三)

考核合格并履行志愿服务满20小时后,由省红十字会颁发给红十字会志愿者证,成为正式队员。

核心队员的选拔程序:

(一)

由正式队员提交申请表,经人资组审核资料后交与管委会审议。

(二)

管委会审议通过后,由省红十字会颁发服务队核心成员证书,成为核心成员。

队长、副队长的选拔程序:

(一)

由正式队员提交申请表,经管委会审核资料后成为候选人。

(二)

若候选人为一名,经2/3全体正式队员投票通过后成为队长、副队长。若候选人为多名,则采取简单多数法则,得票数多者成为队长、副队长。

组长的选拔程序:

(一)

由正式队员提交申请表,经管委会审核资料后成为候选人。

(二)

经队长、副队长面试通过后交以管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成为组长。

第十七条

考核制度:建立队员考核评定制度,对队员参加活动的出勤率、个人技能、突出贡献加以考核、表彰及评定。

第十八条

队员享有的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的权利;

(三)

对本团体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入队自愿、退队自由;

(五)

有权拒绝错误的、非专业的指挥指令。

(六)

自愿承担志愿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相应损失。

第十九条

队员履行的义务:

(一)

执行本服务队的决议;

(二)

维护本服务队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在自愿参与的活动过程中完成本服务队交办的任务;

(四)

向本服务队及时反映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队员退队应向人资组进行书面告知,并交还队员证。队员l年不参加本服务队活动,视为自动退队。

第二十一条

队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管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十二条

队员执行非队里安排的募捐活动,不代表本服务队。本服务队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三条

本服务队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管委会提出终止提议。

第二十四条

本服务队终止提议须经队员 (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红十字会上级领导审查同意。

第二十五条

本服务队经省红十字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异动由管委会提出,由2/3以上全体队员集体表决,确认审核通过后即生效。

第二十七条

会议召集:

服务队日常会议、队员大会由队长召集;专项会议由相关小组组长召集;管理决策会议由3名以上管委会成员召集。2/3以上具有投票权利人员到场时,决策会议上所作出的决策被认定有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湖北省红十字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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