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使用指南

2022-08-1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企业会计准则使用指南

基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下“资本公积”核算内容探析

摘要 目前,在我国的资本公积核算中存在着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本文对2007年1月1目开始执行的新《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资本公积”账户的核算内容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建议,以期对完善“资本公积”的核算有所帮助。

关键词 资本公积;资本储备;转增资本

一、资本公积的构成及来源

资本公积是保留在企业内部不予分配、来源于非经营因素的企业资本性积累。其权益属于投资者所有。从其形成来源看,它是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额中超过法定资本的部分。或者其他人投入的不形成实收资本的资产的转化形式,是一种特殊的所有者权益。它是企业抵御、防范经营和财务风险、充实资本的重要资金。对保护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近年,随着各项新法规制度的颁布。在企业的创立、合并、增资、投资等组建或经营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业务涉及到“资本公积”,使其核算内容日趋复杂。

在2007年1月1日实施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以下简称《新准则应用指南》)中,资本公积的来源及构成为:

(一)资本溢价或者股本溢价

指投资者投入资本超过注册资本或者股本部分的金额。

(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

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1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其中:有的利得通过“资本公积”直接增加所有者权益;有的利得通过“营业外收入”增加当期损益。2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其中:有的损失通过“资本公积”直接冲减所有者权益;有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直接冲减当期损益。因此,我国目前资本公积核算的内容中。既有投资者投入资本产生的资本(股本)溢价,又有与投入资本无关的利得。资本公积概念及其构成于我国1993年会计制度改革时首次出现。至今。其构成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当时的经济特点进行了多次改革。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二、资本公积构成、核算内容及其变化

资本公积的构成是通过会计处理来体现的。在2007年7月1日《新准则应用指南》开始实施前,涉及资本公积的业务及会计处理主要依据2000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一至五)》。2007年7月1日《新准则应用指南》实施后,资本公积的构成及会计核算内容如表2所示。

三、资本公积核算内容存在的问题

资本公积的主体是资本(股本)。在企业所有者权益项目中,资本公积的核算是现行会计制度变化最频繁的内容。因而,在会计核算时,为了反映各类不同来源资本公积的增减变动情况。企业应设置“资本公积”科目核算资本公积的增减变动情况。《新准则应用指南》中资本公积账户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资本公积”核算内容模糊

《新准则应用指南》中对投资性房地产核算有如下规定:

1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将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应按其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余额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或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2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将自用的建筑物等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的。按其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等,借记“累计折旧”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或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在以上两笔经济业务处理中。当其差额为贷方时,则作增加“资本公积”,最终增加了所有者权益中可以转增资本的积累;当其差额为借方时,作增加“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年末冲减“本年利润”,最终减少了未分配利润。这样处理虽然不会影响所有者权益的总额,但在所有者权益的构成中。资本公积与年末未分配利润的具体使命是不同的。《新准则应用指南》中取消了资本公积用于弥补亏损的规定而现时资本公积的用途除新增加的支付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交易费用外,只能转增资本。如果不能按照合理的金额增加或冲减资本公积项目。就会造成账面上资本公积数字失真,最终会影响到企业不同投资者的利益。

(二)“资本公积”明细科目设置太粗

从表2中资本公积构成与核算的内容可以看出,近年来。随着新业务的不断出现和各项新的法规制度的颁布,在企业的创立、合并、增资、投资等组建或经营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业务涉及到“资本公积”。特别是《新准则应用指南》出现了具有损益性质特殊来源的资本公积,使“资本公积”账户的核算内容日趋复杂。但《新准则应用指南》在“资本公积”总账下只设置了“资本(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两个明细科目,“资本(股本)溢价”明细科目下核算内容归纳为十项,“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下核算内容归纳后有十五个项目,将非常宽泛、复杂的核算内容置于两个明细科目下核算,会造成杂而乱核算结果,最终将对企业资本公积信息的披露产生较大影响。

(三)“资本公积”用途规定不明确

1原准则中规定资本公积的用途有两个:转增资本;弥补亏损。并明确规定:“准备”项目不得直接转增资本。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不得以企业的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更不得用于分发投资红利后。从《新准则应用指南》规定的核算内容中可以看出,“资本公积——资本(股本J溢价”可以直接转增资本,但对“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是否可以直接转增资本,哪些项目可以直接转增资本。哪些项目不能直接转增资本,这些规定都不明确。如果不对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作出限制,能随意转增资本,则等于将这部分未实现的资本公积提前人为地实现,势必会有少数企业为达到转增资本的目的而虚增资本公积,从而造成企业资本扩张能力的虚增。

2在《新准则应用指南》中,资本公积的用途增加了支付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交易费用的内容,但未规定溢价、折价、平价发行前提下的具体处理。在一般原理下,溢价发行权益性证券,因为其溢价增加了资本公积,所以,相应的发行费用应由资本公积支付;但在平价、折价发行时,没有增加资本公积,发行费用由资本公积支付。不符合会计的配比原则。

四、建议

(一)按资本公积的特定来源进行明细核算

在资本公积科目下,按资本公积的特定来源分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其中每类明细科目都代表一类资本公积的特定来源,这样可以反映出企业投资方式的多元化,可以按照“投资”、“债务重组”、“金融资产”等大类进行分类,取消“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以解决其核算内容太多、杂乱无章、包罗万象的现象,提高资本公积信息披露质量,提高资本公积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同时,会计标准制定者要与会计监管层配合,通过高质量的会计标准和监管。激励上市公司及时提供清晰、透明的会计信息给投资者,以此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二)设置“待转资本公积”明细科目

设置该科目的目的是对未实现的资本公积在转增资本前作过渡之用。虽然资本公积作为资本的储备,按法定程序可以转增资本,但并不是所有的资本公积项目都可以转增资本。如各种公允价值与账面余额的差额。公允价值会随市场变动,而作为一种储备,只有在实现后才能形成真正的储备。因此,在其未实现之前。应将其计入“待转资本公积”明细科目,不得用于转增资本;待其真正实现之后,才能按规定程序转增资本。

(三)简化会计事项处理

在有关会计事项处理中,当一项经济业务发生引起“资本公积”增加而贷记“资本公积”时。那么,由于同样的经济业务引起“资本公积”减少时,则作借记“资本公积”即可。

随着经济的发展。劳务、信用、股权、债权等新的出资方式逐渐显示其可行性,将对资本公积科目提出更高的要求。要进一步规范资本公积科目,首先应以信息披露为出发点,在完善市场机制的同时,深入认识资本公积的性质。不断增强资本公积信息的充分性,建立一套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会计准则。进一步提高会计核算内容的透明度。使其真正起到规范市场行为、提高会计报表有用性的作用。这需要会计理论界、实务界和准则制定机构的共同努力,健全和完善相关经济法规,使资本公积体系得到更加合理的构建和管理,真正起到规范市场行为的作用。

作者:李 玲

第2篇:日本中小企业会计指南的变迁与特点

[摘要] 在经济结构的快速变化过程中,引导和规范中小企业编制高质量会计信息,并积极公开披露成为必然趋势。在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政府间专家工作组(ISAR)的努力下,各国纷纷致力于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工作。日本中小企业会计准则在东北亚地区是比较典型、先进的准则体系,《中小企业会计指南》的制定过程、方法和定位都富有日本特色。中国与日本同为亚洲成文法国家,笔者认为深入了解日本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特点对我国中小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 日本;中小企业会计指南;背景;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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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小型报告主体财务报告准则》后,日本注册会计师协会、日本税理士联合会、日本工商会议所、企业会计准则委员会4家民间机构于2005年8月共同发布《中小企业会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日本在中小企业会计准则方面的研究和制定工作甚至早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日本是单独制定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又一代表性国家,其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方法和定位,对于刚刚发布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我国具有一定借鉴意义。本文从日本中小企业会计准则发展历程着手,介绍其定位、制定过程、制定模式、主要内容以及与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等内容。

1 日本制定《中小企业会计指南》的历史背景

日本泡沫经济破灭之后,不动产价格急剧下降,银行持有大量不良债权,中小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也变得非常困难,使固定的融资关系被破坏,金融机构开始更加关注融资企业的经营状况、未来发展空间,相应的金融相关法制也更加严格。对于银行而言,要提高评估融资企业风险的能力;而对于企业而言,更需要通过自己的财务数据披露自身的资金偿还能力。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是企业和投资者共同的期望,但目前还是存在一些未解决的难题,那么日本中小企业会计是如何解决这些难题的,又经历了怎样的发展过程?

1.1 制定《指南》的制度因素

日本制定《中小企业会计指南》的制度性因素主要包括以下3个问题,也就是中小企业在适用通用目的会计准则时所遇到的难题。

1.1.1 会计准则的负担过重问题

日本以往所有为会计处理进行标准化规定的意见书和实务指南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都是以大型企业为中心制定的。而这一点恰恰给中小企业带来“会计负担过重”(accounting standards overload)问题。导致“会计负担过重”的原因有:①会计准则数量过多、过于复杂、过于详细;②没有充分考虑到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的差异。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不同,主要有以下特点:①没有内部控制机构,即使有也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②因经营权与所有权未分开,很容易产生经营者独断决策的行为;③利益相关者只局限在债权人和客户,间接融资活动为主要金融活动;④缺乏可根据大型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进行会计处理的会计人才。这种在形式和实质上的不同,导致中小企业实施大型企业会计准则时遇到种种困难。制定中小企业会计指南的意义也正是在于为中小企业减负。

1.1.2 电子披露问题

随着IT时代的到来,公司法结合网络交流的需求,要求企业编制电子报表,会计开始进入电算化时代。中小企业也应顺应时代发展进行“B to B(企业间的网上交易)”或“B to C (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网上交易)”式的交流。因此,需要为中小企业量身定做一套会计准则,为编制高质量财务信息提供可靠依据。

1.1.3 会计诉讼举证责任的界定问题

这一因素是与21世纪社会发展趋势相关的问题。从美国的经营来看,我们可以预测到今后在日本或中国等各个国家也会发生越来越多的会计信息诉讼问题。当然,中小企业也不会例外。如果这种情况果真发生了,对于会计人员来说,应尽可能明确计算基础,并可以据此界定举证责任。在此意义上,制定一套符合中小企业特点且具备实效性的会计准则是当今急需解决的课题。

1.2 发展历程

在2002年之前,日本还没有形成有关中小企业会计处理方法的规范体系。中小企业只能依据商法的规定——“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都有义务根据商法规定,参考一般公认会计惯例编制会计报表”。可以说,一直以来中小企业会计实务都是围绕报税目的而进行的。可以说,日本中小企业会计的发展是从2002年开始的,本文将其发展历程分为以下3个阶段。

1.2.1 准则建设阶段

在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热潮和上述制度性因素的推动下,2002年3月日本中小企业厅召开了“中小企业会计研究会”,并于6月公布《中小企业会计研究会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该《报告》公布之后,得到各相关机构的支持,并开始致力于中小企业会计的普及工作,中小企业厅也组织召开了一系列相关说明会。为响应中小企业厅的《报告》,日本税理士联合会于同年12月发布了《中小企业会计准则》,对税法与该《报告》之间的关系予以详细规定。而2003年6月,日本注册会计师委员会发布《关于中小企业会计定位的研究报告》,详细阐述《报告》与企业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这就是3份有关中小企业会计的规范。

1.2.2 中小企业会计普及阶段

上述3份文件的发布标志着中小企业会计普及活动的全面开展。普及活动在2002年当时是计划好的工作内容,但事实上到了2005年普及工作才取得阶段性成果。但是,对于很多并不太了解其研究过程的实务界会计人士来说,同时存在3份类似的规范性报告使他们摸不着头脑,陷入混乱局面。因此,普及中小企业会计的首要任务是将多个报告整理成一份统一的文件。

1.2.3 统一准则阶段

2005年4月,日本中小企业厅发布“关于提高中小企业会计质量的推行计划”后,正式开展统一工作。该计划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①中小企业的融资项目;②中小企业财务管理服务人才培养项目。在该计划实施以来,不仅在上述两个方面有明显改善和提高,中小企业本身开展管理会计活动后,还使其财务基础更加稳固,企业运经营状况更加平稳。在日本中小企业厅2006年2月针对“如何看待中小企业会计在本公司中的运用”问题实施的问卷调查中,有超过半数的中小企业回答为:“今后想运用中小企业会计,更准确掌握自身财务状况”。

在上述统一工作改获阶段性成果后,2005年8月,由日本注册会计师协会、日本税理士联合会、日本工商会议所、企业会计准则委员会这4家民间机构共同发布《中小企业会计指南》,标志着有关中小企业会计的规范得到真正的统一。

1.3 修订

2005年发布《准则》之后,2006年4月,随着公司法的修订,对《指南》进行了相应修订。其后又经历了2007年4月、2008年5月、2009年4月的修订,目前最新版本为2009年版。

2 《指南》主要特点

日本中小企业会计准则先于我国发布,在东北亚地区是比较典型、先进的准则体系,《中小企业会计指南》的制定过程、方法和定位都富有日本特色。本文主要从《指南》会计准则体系中的定位、适用范围、目标、制定模式、确认与披露方面的规范,来剖析其主要特点。

2.1 《指南》的定位

中小企业会计指南是以中小企业为适用对象的一套“会计准则”,那么其名称是如何而来,又与《企业会计准则》有何关系?其基本方针政策是如何定位的?它与各相关法律中规定的“一般公认会计处理准则”的关系是如何确定的?

2.1.1 《指南》的名称

不将《指南》称为“中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因为企业会计审议会①等制定大型企业会计准则的机构认为,“会计准则只能存在一个,将中小企业会计准则作为一套独立的会计准则,会导致双重准则体系”,他们从制度的角度出发反对采用用“准则”这一称谓。最终将中小企业会计处理标准定位于大型企业会计准则的“简单应用的指导方针(guide line)”,命名为《中小企业会计指南》,而不是《中小企业会计准则》,从而大型企业会计准则成为日本唯一的一套会计准则。

2.1.2 《指南》的基本方针

无论规模大小,交易的经济实质相同时,应采用相同会计准则。但为了保障中小企业会计处理规范的针对性,在满足一定条件和成本效益原则的情况下,允许进行简单化会计处理,或按照税法要求进行处理。

2.1.3 《指南》与一般公认会计处理准则之间的关系

日本商法在有关纳税所得的计算规范中规定,企业应遵循“一般公认会计处理准则”,其中不仅包括企业会计审议会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等具体准则,也包括会计相关法律,本着鼓励采用适当会计处理方法的原则,其范畴是相当广泛的。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日本商法、会计法、证券交易法以及法务省(相当于我国司法部)的《企业计算规则》对一般公认会计处理准则的名称和范畴的规定都有差异,本文主要阐述这几个会计相关法律中的一般公认会计处理准则与《指南》关系。

2.1.3.1 《企业计算规则》

2002年日本商法进行了一次修订,同时将企业会计处理的规定从法律范畴转入法务省令——《商法实施规则》中,2006年又转入法务省令第十三号《企业计算规则》中。该《企业计算规则》明确规定“有关本省令中会计术语的解释和规定,应考虑参照一般公认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会计惯例”(会计计算规则第3条)。对于大型企业(证券交易法适用对象企业)应根据证券交易法的规定遵循“一般公认企业会计准则”,而除此之外的企业(中小企业)则应参照“其他会计惯例”。其他会计惯例中包含《指南》,并且采用“考虑参照”的政策。

2.1.3.2 证券交易法

证券交易法的适用对象是大型企业,因此它所谓的“一般公认企业会计准则”只包含企业会计审议会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及财务报表规则,而且是“必须遵循”的政策。

2.1.3.3 公司法

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在编制会计账簿时,必须遵循一般公认企业会计惯例”。股份公司包括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大型企业遵循大型企业会计准则,而中小企业也应有其应遵循的会计准则,也就是《指南》。商法在此方面的规定与公司法一致。

与证券交易法的规定相比,公司法的特点有:第一,术语不同,前者为“一般公认企业会计准则”,后者为“一般公认企业会计惯例”,《指南》中使用的术语为前者,这并不是指具体会计准则;第二,范畴不同,前者只包含有关大型企业的会计准则体系,后者则包含《指南》;第三,都是必须遵循的政策。

然而,对中小企业而言,一般公认企业会计惯例也好,一般公认企业会计准则也好,有时并不能找到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而税法则对各种会计处理方法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在实务中大多数企业按照税法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2.2 中小企业会计指南的适用对象

确认中小企业会计指南适用对象的方法有定量标准和定性标准。

《报告》是用定量标准来区分适用对象的。具体来说,《报告》的适用对象为“非公开的,不以股份公开为目的的,商法上规定的小型企业(注册资金1亿日元以下的股份公司)”,它采用了旧商法的定量标准(按注册资金金额区分)。

相反,《指南》采用了定性标准。《指南》的适用对象为除“证券交易法的适用对象企业及其子公司和关联公司、设置审计委员会的企业及其子公司”之外的股份公司(即不公开且不设置审计委员会的股份公司)。这一划分方式与IASB类似,IASB在规定中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对象时,并没有采用定量标准(规模测试),而是采用是否承担“公众会计责任”(public accountability)的定性标准。根据IASB的规定,承担“公众会计责任”的企业,应有许多使用者依靠财务报表来进行投资决策。也就是说,其利益相关者中有相当多的一部分是投资者或其他外部利益相关者。反之则是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对象(不具有公众会计责任的企业)。

2.3 目标

根据公司法,股份公司具有编制会计报表的义务。《指南》为中小企业提供会计处理上可依据的方法,同时鼓励中小企业根据《指南》编制会计报表。也就是说,《指南》对于中小企业会计起指导作用,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

2.4 《指南》的会计特征

《指南》的内容分为会计行为的“入口”→“过程”→“出口”3个部分,其特征也从这3个方面进行分析。①会计行为的“入口”——“记账”;②会计行为的“过程”——会计处理以“确定决算主义”②为前提;③会计行为的“出口”——“限定范围内的会计信息披露”。

2.4.1 以“确定决算主义(按照税法要求编制会计报表)”为前提的会计处理

由于中小企业不能承担过高的记账成本,很多情况下,按照税法要求编制会计报表是较为合理的。因此《指南》中明确指出,“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编制会计报表”。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在成本效益原则下,减轻中小企业的会计负担。

《报告》中指出,确定决算主义的优点包括以下两点:

(1)对于征税当局来说,可预防企业虚减应税所得的行为。当同时存在按公司法计算的会计利润和按税法计算的会计利润时,就为企业提供了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处理方法的机会,以实现商业利润最大化,应税所得最小化,而采用确定决算主义可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

(2)在确定决算主义下,企业只需编制一套报表。

然而,《指南》在对此方法的采用上加设以下两个条件:①没有适用的会计准则,且根据税法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可最大限度地正确体现经济实质。②有适用的会计准则,但与根据税法要求进行的会计处理结果并无重大差异。

2.4.2 披露规定范围内的会计信息

信息披露是以不确定数量的一般公众为对象的,但对于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来说,其企业特性不同,信息披露的目的也有所区别。

(1)大型企业公开会计信息是将有关企业财产和损益状况的信息作为投资信息公开的。也就是说,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为广义的利益相关者,企业为他们提供对投资决策有用的信息。

(2)而中小企业公开会计信息是向“债权人和客户提供有用的信息”。信息的接受方为债权人和客户等有限数量的利益相关者,会计信息的作用如下:①债权人可根据会计信息评估中小企业的信用风险;②客户可减少事前调查的成本(交易成本),并评估交易风险。

因此,中小企业的信息披露内容相对于大型企业而言是相当有限的。

3 结 语

中小企业大部分是闭锁型企业,没有证券市场环境,也不存在那么多潜在的投资者,更没有在制度上要求设置审计委员会。其金融活动也不像大型企业在市场中进行直接融资,而是向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正因为所处市场不同,要求中小企业直接采用大型企业会计准则的思路多少有些欠妥。

如上所述,日本4家民间机构共同制定的《指南》,在“不管企业规模大小,相同经济实质下的会计处理也应相同”的理念前提下,最终将其定位于对于大型企业会计准则的“简单应用的指导方针(guide line)”。然而,对于中小企业来说,简化会计准则并不能解决制度化过程中的全部问题,更重要的是应该从其特性出发,兼顾所处市场环境,制定出符合其目标的会计准则。

主要参考文献

[1]刘永泽,孙光国.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界定问题研究[J].会计研究,2007(11).

[2]孙光国.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目标与模式选择[J].会计研究,2009(2).

[3]刘玉廷.企业会计制度的中国特色及与国际惯例的协调[J].会计研究,2001(3).

[4]孙光国.中小企业会计准则问题研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

[5][日]日本注册会计师协会,日本税理士联合会,日本工商会议所,企业会计准则委员会.中小企业会计指南(2009修订版)[Z].2009.

[6][日]经济产业省中小企业厅中小企业会计研究会.关于中小企业会计研究会的报告[R].2002.

[7][日] 武田隆二. 中小企业会计指南[M].东京都:中央出版社,2006.

作者:金花妍

第3篇:企业会计电算化财务软件的使用问题及应对措施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现代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想要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下来,就必须建立一个健全的财务制度,而其中会计电算化软件的使用就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会计电算化在我国已经得到高速发展和普遍应用。尤其近两年来电子申报纳税的全面实施更是将会计电算化财务软件使用推向了新的台阶。但是其在实践当中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本文针对实践中会计电算化遇到的问题进行深刻剖析,并提出一系列应对措施,希望对电算化工作有所启示。

关键词:会计电算化;问题;对策

会计电算化以其独特的数据处理优势简化了会计核算。让财务部门的人员工作变得便捷。我国会计电算化经历了起步和提高阶段一直到现在的逐渐完善阶段。目前会计电算化在我国各类企业中已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普及。但同时,会计电算化在我国企业的应用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我国会计电算化的发展,为了顺应经济的发展要求,我们客观分析会计电算化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的加以解决,来进一步推进我国会计电算化软件的快速发展。

一、会计电算化软件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1.会计电算化软件使用人员专业素质整体偏低,复合型人才缺失

会计软件的设计及随后的应用都需要多种学科的有机结合,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但会计核算软件的开发设计和普通的软件存在着很大的区别,其不仅需要精通会计专业知识的人员,而且也要具备熟练掌握计算机以及软件设计开发的专门人才,只有兼具这两种能力,才能设计出既能满足会计核算基本要求,又能符合会计运行基本规则的会计软件。但是从我国高等院校当前的专业划分以及培养模式来看,多种学科交叉专业的设置非常少,因此培养出来的人才缺乏同时具备会计专业和计算机这两种专业技能的能力。这就是当会计软件出现问题时则无法发现问题的原因。这种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比较困难,这也是我国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2.会计电算化软件的保密性与安全性差

由于会计电算化在我国会计行业发展时间尚且较短,在许多方面会计电算化建设均未完善,会计电算化软件系统信息的安全性比较差,会计信息数据极易损坏和丢失。且会计人员的保密意识弱或者会计软件的操作权限设置有误。有些知名软件数据库也能够通过工作站对企业会计信息数据进行修改和访问,电算化软件系统有着非常大的安全隐患和系统安全漏洞。迄今为止,许多单位仍然使用的是单机会计软件,没有进行真正的会计软件系统联机处理,所以短期之内实现数据共享难度较大,会计信息系统存在多种方面的风险问题。

3.企业管理者对会计电算化软件使用的认识存在错误

第一,企业的管理人员对会计电算化在企业会计工作中发挥的作用还没有清楚地认识,对会计电算化工作的引入以及实际运行的重视程度还不够,这样出现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投入和研发不到位,导致会计电算化工作运行不畅通的现象;第二,企业会计工作人员没有对会计电算化系统的效能有很清楚的了解,他们认为会计日常工作除了人工处理,没有什么可以替代。没有从内心真正接受会计电算化工作,这样就不能充分发挥会计电算化工作实际的效果;第三,企业会计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有些工作人员认为自身的会计专业知识较高,不认为会计电算化工作效率可以超过其自身,导致企业会计电算化工作不能很好的开展。同时传统的会计人员对账务处理更加重视,较为忽视管理功能。一直都是以事后核算作为主要的会计工作,将电算化软件作为简单的数据核算工作,而没有认识到软件的管理功能。

4.会计电算化软件自身不足

目前国内电算化软件虽然数量众多,但真正能够满足企业管理需求的软件并不多。特别是制造型企业,因为其业务较复杂,对软件的功能要求比较高,希望电算化能够解决企业在预算管理、供应链、生产制造、MRP运算及成本核算方面的难题。但现在国内的大多数电算化软件以开发账务处理与报表管理模块为重点,主要解决记账和报表处理效率的问题,在其他方面的开发还比较薄弱,各模块之间的衔接性也比较差。因为各种软件的兼容性比较差,所以加大了相关软件数据的交换难度。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的迅速兴起,企业对会计电算化的要求越来越高。但是目前软件存在着滞后性的问题,使得企业不愿意在这方面投入太多资金。

二、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

1.培养高层次、复合型人才

会计软件的开发、设计及应用不仅需要懂得管理、精通会计而且也要精通计算机的优秀复合型人才。而这种优秀的复合型人才的培养需要高校与企业的共同努力。一方面,高校通过专业细分可以培养出大量能够进行软件设计开发的高科技人才,为企业预测、决策、控制等管理工作服务,另一方面,企业可以与高校进行联合培养,如可以签订定向委托培养协议,针对企业所需要的专门人才,与高校联合制定人才培养方案,也可以培养出大量的能熟练使用财务软件的电算化人才,重点加强人机协调培训,使会计和计算机管理人才的互相渗透,以此来满足企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从而使高层次、复合型人才成为促进会计电算化快速发展的中坚力量。

2.提高会计电算化软件的保密性与安全性

电算化软件的开发商应该在满足用户对软件功能性需求的基础上,加强对软件安全方面的开发,并加强对数据的保密工作,保障数据的安全性。对于企业,也应该建立起完善的电子数据管理制度。严格进行业务授权,建立电算化制衡体系。操作员应当定期修改软件操作密码,防止密码泄露导致财务数据被恶意篡改。电算化系统服务器要禁止与客户端电脑外接并定期的进行杀毒。有必要至少每个月备份一次财务数据,并做到异地存储。

3.改变企业管理者对会计电算化软件的认识

在企业中提高对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认识是十分有必要的,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考虑。第一,企业领导应该重视会计电算化系统在实际工作中的效率,彻底从思想观念上提升对会计电算化的认识,这样才可以使会计电算化系统在企业中有发展的机会;第二,要对企业会计工作人员开展宣传,改变原来会计工作人员的观念,这样才可以提高电算化在实际中的工作效率,进而提升企业效益。

4.完善企业所使用的会计电算化软件

對于目前市面上会计电算化软件较多并且良莠不齐的现状,企业在选择财务软件时一定要谨慎,选择能够满足企业业务发展的电算化软件时要根据企业的实际管理需求,不要跟风或者只看软件的牌子或者随意选择价钱购买。同时,当在选择软件时还要将软件供应商的技术水平和后续服务质量这些重点考虑在内。不可能存在一款软件能满足所有企业的全部需求。所以,在选择一个电算化软件后,企业要投入一定的资金,人力,根据企业的业务特征和管理的特殊要求,进行进一步的开发改进软件的功能,以此来提升电算化软件的运行效率。

三、总结

总而言之,目前我国会计电算化中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这就会使我国会计电算化的整体水平收到影响,所以必须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让企业正确地认识到会计电算化的重要性、并有效提升这项工作的效率与工作质量,促进会计电算化所在行业以及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朱文莉.中外会计电算化软件的比较研究.

[2]武花勇.当前企业会计电算化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建议.

[3]徐乐琳.企业会计电算化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4]梁铁宇.会计电算化软件亟需解决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5]尹美娜.我国会计电算化软件应用问题及对策研究.

作者:崔媛媛

第4篇:2006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2006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6301 营业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净收入,主要包括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罚没利得、政府补助利得、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等。’

如果是非关联方的欠款无须支付,对此要非常谨慎,一般除非对方明确表示放弃债权,或者对方已经注销工商登记且无其他单位或个人承继其权利,不能仅仅以对方长期未催讨为由将负债转销,否则低估负债是不稳健的。

第5篇:小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小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主要账务处理 资产类

1001 库存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的库存现金。

小企业有内部周转使用备用金的,可以单独设置“1004 备用金”科目。

二、库存现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小企业增加库存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减少库存现金,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小企业应当设置“库存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额、现金支出合计额和结余额,将结余额与实际库存额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有外币现金的小企业,还应当分别按照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四、每日终了结算现金收支、财产清查等发现的有待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属于现金短缺,应按照实际短缺的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现金溢余,按照实际溢余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持有的库存现金。

1002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二、银行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小企业增加银行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应收账款”等科目;减少银行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小企业应当按照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小企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有外币银行存款的小企业,还应当分别按照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1012 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的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外埠存款、备用金等其他货币资金。

二、本科目应按照银行汇票或本票、信用卡发放银行、信用证的收款单位,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分别“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卡”、“信用证保证金”、“外埠存款”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货币资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小企业增加其他货币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减少其他货币资金,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 1101 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下同)的投资。

二、本科目应按照股票、债券、基金等短期投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短期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购入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作为短期投资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小企业购入股票,如果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扣除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后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应收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小企业购入债券,如果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扣除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后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应收的债券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在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出售短期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出售价款,借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科目,按照该项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尚未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贷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持有的短期投资成本。 1121 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因销售商品(产成品或材料,下同)、提供劳务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而收到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本科目应按照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当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二)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应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贴现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银行无追索权情况下)或“短期借款”科目(银行有追索权情况下)。

(三)将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按照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涉及按照税法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当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四)商业汇票到期,应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或到期不能收回应收票据,应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小企业应当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商业汇票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资料。商业汇票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在备查簿中应予注销。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 1122 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按照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因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应收账款,应当按照应收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二)收回应收账款,借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认应收账款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当按照可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1123 预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的款项。包括:根据合同规定预付的购货款、租金、工程款等。

预付款项情况不多的小企业,也可以不设置本科目,将预付的款项直接记入“应付账款”科目借方。

小企业进行在建工程预付的工程价款,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照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预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因购货而预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收到所购物资,按照应计入购入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应支付的金额,贷记本科目。补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出包工程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的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结算的工程价款,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认预付账款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当按照可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预付的各种款项。 1131 应收股利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应收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二、本科目应按照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股利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购入股票,如果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扣除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后的金额,借记“短期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照应收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在短期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按照本企业应享有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小企业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1132 应收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债券投资应收取的利息。 购入的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在“长期债券投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照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利息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购入债券,如果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扣除应收的债券利息后的金额,借记“短期投资”或“长期债券投资”科目,按照应收的债券利息,借记本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在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照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借记“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实际收到债券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收到的债券利息。 1221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包括:各种应收的赔款、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小企业出口产品或商品按照税法规定应予退回的增值税款,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照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应收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发生的其他各种应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出口产品或商品按照税法规定应予退回的增值税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二)收回其他各种应收款项,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认其他应收款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当按照可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项。 1401 材料采购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购入材料的采购成本。 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购入材料的采购成本,在“在途物资”科目核算。 委托外单位加工材料、商品的加工成本,在“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照供应单位和材料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材料采购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外购材料,应当按照发票账单所列购买价款、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在外购材料过程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在外购材料过程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预付账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材料已经收到、但尚未办理结算手续的,可暂不作会计分录;待办理结算手续后,再根据所付金额或发票账单的应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应向供应单位、运输机构等收回的材料短缺或其他应冲减材料采购成本的赔偿款项,应根据有关的索赔凭证,借记“应付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因自然灾害等发生的损失和尚待查明原因的途中损耗,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查明原因后再作处理。

(二)月末,应将仓库转来的外购收料凭证,分别下列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对于收到发票账单的收料凭证(包括本月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上月收料凭证),应按照实际成本和计划成本分别汇总,并按照计划成本,借记“原材料”、“周转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对于尚未收到发票账单的收料凭证,应按照计划成本暂估入账,借记“原材料”、“周转材料”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做同样的会计分录予以冲回,以便下月收到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时,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账务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已经收到发票账单、但材料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材料的采购成本。 1402 在途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商品等物资的日常核算、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各种物资的实际采购成本。

小企业(批发业、零售业)在购买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等),在“销售费用”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照供应单位和物资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在途物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外购材料、商品等物资,应当按照发票账单所列购买价款、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在外购材料过程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在外购物资过程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预付账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材料已经收到、但尚未办理结算手续的,可暂不作会计分录;待办理结算手续后,再根据所付金额或发票账单的应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应向供应单位、外部运输机构等收回的材料或商品短缺或其他应冲减材料或商品采购成本的赔偿款项,应根据有关的索赔凭证,借记“应付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因自然灾害等发生的损失和尚待查明原因的途中损耗,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查明原因后再作处理。

(二)月末,应将仓库转来的外购材料或商品收料凭证,按照材料或商品并分别下列不同情况进行汇总:

1.对于收到发票账单的收料凭证(包括本月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上月收料凭证),应当按照汇总金额,借记“原材料”、“周转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对于尚未收到发票账单的收料凭证,应分别材料或商品,并按照估计金额暂估入账,借记“原材料”、“周转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做同样的会计分录予以冲回,以便下月收到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时,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账务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已经收到发票账单、但材料或商品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材料、商品等物资的采购成本。 1403 原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库存的各种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购入的工程用材料,在“工程物资”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照材料的保管地点(仓库)、材料的类别、品种和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原材料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按照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在途物资”、“应付账款”等科目。涉及按照税法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当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购入的材料已经到达并已验收入库,但在月末尚未办理结算手续的,可按照暂估价值入账,借记本科目、“周转材料”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做同样的会计分录予以冲回,以便下月收到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时,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账务处理。

(二)自制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按照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

(三)取得投资者投入的原材料,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科目。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四)生产经营领用材料,按照实际成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出售材料结转成本,按照实际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发给外单位加工的材料,按照实际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按照加工收回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

(五)清查盘点,发现盘盈、盘亏、毁损的原材料,按照实际成本(或估计价值),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六)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小企业,日常领用、发出原材料均按照计划成本记账。

月末,按照发出各种原材料的计划成本计算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委托加工物资”、“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库存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 1404 材料成本差异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材料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额。 小企业也可以在“原材料”、“周转材料”等科目设置“成本差异”明细科目。

二、本科目可以分别“原材料”、“周转材料”等,按照类别或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材料成本差异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验收入库材料发生的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采购”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入库材料的计划成本应当尽可能接近实际成本。除特殊情况外,计划成本在内不得随意变更。

(二)结转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按照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委托加工物资”、“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应当按月分摊,不得在季末或年末一次计算。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除委托外部加工发出材料可按照月初成本差异率计算外,应使用本月的实际成本差异率;月初成本差异率与本月实际成本差异率相差不大的,也可按照月初成本差异率计算。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材料成本差异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本月验收入库材料的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月验收入库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月初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材料成本差异率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库存材料等的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库存材料等的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 1405 库存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库存的各种商品的实际成本或售价。包括:库存产成品、外购商品、存放在门市部准备出售的商品、发出展览的商品以及寄存在外的商品等。

接受来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在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视同小企业的产成品,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可以降价出售的不合格品,也在本科目核算,但应与合格产品分开记账。

已经完成销售手续,但购买单位在月末未提取的库存产成品,应作为代管产品处理,单独设置代管产品备查簿,不再在本科目核算。

小企业(农、林、牧、渔业)可将本科目改为“1405 农产品”科目。

小企业(批发业、零售业)在购买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等),在“销售费用”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照库存商品的种类、品种和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库存商品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生产的产成品的入库和出库,平时只记数量不记金额,月末计算入库产成品的实际成本。生产完成验收入库的产成品,按照其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等科目。

对外销售产成品,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购入商品到达验收入库后,按照商品的实际成本或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在途物资”等科目。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按照售价与进价之间的差额,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购入的商品已经到达并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办理结算手续的,可按照暂估价值入账,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做同样的会计分录予以冲回,以便下月收到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时,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账务处理。

对外销售商品结转销售成本或售价,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月末,分摊已销商品的进销差价,借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或售价。 1407 商品进销差价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采用售价进行日常核算的商品售价与进价之间的差额。

二、本科目应按照库存商品的种类、品种和规格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商品进销差价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购入、加工收回以及销售退回等增加的库存商品,按照商品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按照商品进价,贷记“银行存款”、“委托加工物资”等科目,按照售价与进价之间的差额,贷记本科目。

(二)月末,分摊已销商品的进销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销售商品应分摊的商品进销差价,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商品进销差价率=月末分摊前本科目贷方余额÷(“库存商品”科目月末借方余额+本月“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100% 本月销售商品应分摊的商品进销差价=本月“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商品进销差价率

小企业的商品进销差价率各月之间比较均衡的,也可以采用上月商品进销差价率计算分摊本月的商品进销差价。终了,应对商品进销差价进行复核调整。

四、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库存商品的商品进销差价。 1408 委托加工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商品等物资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应按照加工合同、受托加工单位以及加工物资的品种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委托加工物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按照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照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二)支付加工费、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借记本科目(收回后用于直接销售的)或“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的),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和剩余的物资,按照加工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按照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科目,按照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照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或售价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或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也可以采用上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或商品进销差价率计算分摊本月应分摊的材料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尚未完成物资的实际成本。 1411 周转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库存的周转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小企业(建筑业)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

各种包装材料,如纸、绳、铁丝、铁皮等,应在“原材料”科目内核算;用于储存和保管产品、材料而不对外出售的包装物,应按照价值大小和使用年限长短,分别在“固定资产”科目或本科目核算。

小企业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也可以单独设置“1412 包装物”、“1413 低值易耗品”科目。 包装物数量不多的小企业,也可以不设置本科目,将包装物并入“原材料”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照周转材料的种类,分别“在库”、“在用”和“摊销”进行明细核算。

三、周转材料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验收入库的周转材料,以及对周转材料的清查盘点,比照“原材料”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二)生产、施工领用周转材料,通常采用一次转销法,按照其成本,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随同产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照其成本,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随同产品出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照其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金额较大的周转材料,也可以采用分次摊销法,领用时应按照其成本,借记本科目(在用),贷记本科目(在库);按照使用次数摊销时,应按照其摊销额,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摊销)。

(三)周转材料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领用等发出周转材料,还应结转应分摊的成本差异。

四、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小企业在库、出租、出借周转材料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以及在用周转材料的摊余价值。 1421 消耗性生物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农、林、牧、渔业)持有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应按照消耗性生物资产的种类、群别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消耗性生物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外购的消耗性生物资产,按照应计入消耗性生物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二)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应按照收获前发生的必要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自行营造的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应按照郁闭前发生的必要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自行繁殖的育肥畜、水产养殖的动植物,应按照出售前发生的必要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产畜或役畜淘汰转为育肥畜的,应按照转群时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按照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其账面余额,贷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

育肥畜转为产畜或役畜的,应按照其账面余额,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择伐、间伐或抚育更新性质采伐而补植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达到郁闭后发生的管护费用等后续支出,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农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应归属于消耗性生物资产的费用,按照应分配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

(六)消耗性生物资产收获为农产品时,应按照其账面余额,借记“农产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出售消耗性生物资产,应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照其账面余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农、林、牧、渔业)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实际成本。 1501 长期债券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准备长期(在1年以上,下同)持有的债券投资。

二、本科目应按照债券种类和被投资单位,分别“面值”、“溢折价”、“应计利息”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债券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购入债券作为长期投资,应当按照债券票面价值,借记本科目(面值),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溢折价)。

如果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按照债券票面价值,借记本科目(面值),按照应收的债券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溢折价)。

(二)在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照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应分摊的债券溢折价金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溢折价)。

(三)长期债券投资到期,收回长期债券投资,应当按照收回的债券本金或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成本、溢折价、应计利息),按照应收未收的利息收入,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处置长期债券投资,应当按照处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成本、溢折价),按照应收未收的利息收入,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认实际发生的长期债券投资损失,应当按照可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成本、溢折价),按照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持有的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成本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的本息。 1511 长期股权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准备长期持有的权益性投资。

二、本科目应按照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扣除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后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应收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与相关税费之和,借记本科目,按照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等科目,按照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二)在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按照应分得的金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处置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成本,贷记本科目,按照应收未收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认实际发生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应当按照可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1601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固定资产的原价(成本)。 小企业应当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依据。

小企业购置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未单独计价的软件,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小企业临时租入的固定资产和以经营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照固定资产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小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

三、固定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购入(含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不包括按照税法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借记本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安装完成后再转入本科目。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完成竣工决算,按照竣工决算前发生相关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取得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或“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科目。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开始日,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等,借记本科目或“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扣除按照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二)在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修理费,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的受益对象,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对固定资产进行改扩建时,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在建工程”科目,按照其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其原价,贷记本科目。

(四)因出售、报废、毁损、对外投资等原因处置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照其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其原价,贷记本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按照已计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其原价,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固定资产的原价(成本)。 1602 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本科目可以进行总分类核算,也可以进行明细核算。 需要查明某项固定资产的已计提折旧,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卡片”上所记载的该项固定资产原价、折旧率和实际使用年数等资料进行计算。

三、累计折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按月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的受益对象,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因出售、报废、毁损、对外投资等原因处置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照其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本科目,按照其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额。 1604 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新建工程、改扩建等所发生的成本。 小企业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小企业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照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在建工程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不包括按照税法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安装费等,借记本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开始日,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等,借记本科目或“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 固定资产安装完成,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自营工程领用工程物资,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物资”科目。 在建工程应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在建工程使用本企业的产品或商品,应当按照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同时,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在建工程在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借款利息,在应付利息日应当根据借款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办理竣工决算后发生的利息费用,在应付利息日,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等科目。

在建工程在试运转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形成的产品或者副产品对外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的,借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自营工程办理竣工决算,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出包工程,按照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结算的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付账款”等科目。

工程完工收到承包单位提供的账单,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对固定资产进行改扩建时,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按照其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其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在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科目。 改扩建完成办理竣工决算,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成本。

1605 工程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的成本。包括:工程用材料、尚未安装的设备以及为生产准备的工器具等。

二、本科目应按照“专用材料”、“专用设备”、“工器具”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工程物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工程领用工程物资,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工程完工后将领出的剩余物资退库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转作本企业存货的,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的成本。 1606 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因出售、报废、毁损、对外投资等原因处置固定资产所转出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等。

二、本科目应按照被清理的固定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固定资产清理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因出售、报废、毁损、对外投资等原因处置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按照其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其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同时,按照税法规定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二)清理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取得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处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如为借方余额,借记“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 1621 生产性生物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农、林、牧、渔业)持有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原价(成本)。

二、本科目应按照“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和“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分别生物资产的种类、群别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涉及按照税法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当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自行营造的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借记本科目(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利息”等科目。

(三)自行繁殖的产畜和役畜,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借记本科目(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利息”等科目。

(四)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时,按照其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贷记本科目(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

(五)育肥畜转为产畜或役畜,应当按照其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消耗性生物资产”科目。

产畜或役畜淘汰转为育肥畜,应按照转群时其账面价值,借记“消耗性生物资产”科目,按照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其原价,贷记本科目。

(六)择伐、间伐或抚育更新等生产性采伐而补植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借记本科目(未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生产性生物资产发生的管护、饲养费用等后续支出,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因出售、报废、毁损、对外投资等原因处置生产性生物资产,应按照取得的出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处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其原价,贷记本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农、林、牧、渔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原价(成本)。 1622 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农、林、牧、渔业)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本科目应按照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种类、群别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的主要账务处理。

小企业按月计提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处置生产性生物资产还应同时结转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累计折旧额。 1701 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持有的无形资产成本。

二、本科目应按照无形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无形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外购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相关的其他支出(含相关的利息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利息”等科目。

(二)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其中属于土地使用权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收到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科目。

(四)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应予资本化的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研发支出”科目。

(五)因出售、报废、对外投资等原因处置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取得的出售无形资产的价款等处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成本,贷记本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无形资产的成本。 1702 累计摊销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对无形资产计提的累计摊销。

二、本科目应按照无形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累计摊销的主要账务处理。

小企业按月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无形资产的摊销,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的受益对象,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处置无形资产还应同时结转累计摊销。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无形资产的累计摊销额。 1801 长期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等。

二、本科目应按照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待摊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

(二)按月采用年限平均法摊销长期待摊费用,应当按照长期待摊费用的受益对象,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摊销完毕的长期待摊费用。 1901 待处理财产损溢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价值。 所采购物资在运输途中因自然灾害等发生的损失或尚待查明的损耗,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照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和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进行明细核算。

三、待处理财产损溢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盘盈的各种材料、产成品、商品、现金等,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盘亏、毁损、短缺的各种材料、产成品、商品、现金等,应当按照其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贷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库存现金”等科目。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扣除按照该项固定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后的余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盘亏的固定资产,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按照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照其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二)盘亏、毁损、报废的各项资产,按照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处理时,按照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本科目余额,贷记本科目(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按照其借方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盘盈的各种材料、产成品、商品、固定资产、现金等,按照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处理时,按照本科目余额,借记本科目(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小企业的财产损溢,应当查明原因,在年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处理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负债类

2001 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内的各种借款。

二、本科目应按照借款种类、贷款人和币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短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偿还借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小企业无力支付票款的,按照银行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付票据”科目,贷记本科目。

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贴现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银行无追索权情况下)或本科目(银行有追索权情况下)。

(二)在应付利息日,应当按照短期借款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本金。 2201 应付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本科目应按照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或以承兑商业汇票抵付货款、应付账款等,借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二)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付票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小企业无力支付票款的,按照银行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四、小企业应当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商业汇票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资料,商业汇票到期结清票款后,在备查簿中应予注销。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开出、承兑的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 2202 应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应支付的款项。

二、本科目应按照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购入材料、商品等未验收入库,货款尚未支付,应当根据有关凭证(发票账单、随货同行发票上记载的实际价款或暂估价值),借记“在途物资”科目,按照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应付的价款,贷记本科目。

接受供应单位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应付未付款项,应当根据供应单位的发票账单,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偿付应付账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小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账款,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支付的应付账款。 2203 预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收的款项。包括:预收的购货款、工程款等。

预收账款情况不多的,也可以不设置本科目,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贷方。

二、本科目应按照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预收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销售收入实现时,按照实现的收入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预收的款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转销的款项。

2211 应付职工薪酬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

小企业(外商投资)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照“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月末,小企业应当将本月发生的职工薪酬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分配:

1.生产部门(提供劳务)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项目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和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4.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小企业发放职工薪酬应当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等,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还的各种款项(代垫的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

2.支付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工会活动和职工培训,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以其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的,按照其销售价格,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还应结转产成品的成本。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5.支付的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职工的补偿,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 2221 应交税费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和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 小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照应交的税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应交增值税还应当分别“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等设置专栏。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设置上述专栏。

三、应交税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应交增值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1.小企业采购物资等,按照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物资发生退货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照购入农业产品的买价和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减去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应付账款”、“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2.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按照收入金额和应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照确认的营业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销售退回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随同商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当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照确认的其他业务收入金额,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3.有出口产品的小企业,其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如下:

(1)实行“免、抵、退”管理办法的小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产品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增值税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应予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出口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予退回的增值税款,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未实行“免、抵、退”管理办法的小企业,出口产品实现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应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收的出口退税,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照税法规定不予退回的增值税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按照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购入材料等按照税法规定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其进项税额应计入材料等的成本,借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不通过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

5.将自产的产品等用作福利发放给职工,应视同产品销售计算应交增值税的,借记“应付职工酬薪”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6.购进的物资、在产品、产成品因盘亏、毁损、报废、被盗,以及购进物资改变用途等原因按照税法规定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其进项税额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由于工程而使用本企业的产品或商品,应当按照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同时,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交纳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应交消费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1.销售需要交纳消费税的物资应交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

2.以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等,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在建工程”、“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

随同商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出租、出借包装物逾期未收回没收的押金应交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

3.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除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按照税法规定由受托方交纳消费税外)。小企业(受托方)按照应交税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

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小企业(委托方)应将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按照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按照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4.有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以及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的小企业,在营业收入实现时,按照应交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有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小企业因受托代销金银首饰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以其他方式代销金银首饰的,其交纳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

有金银首饰批发、零售业务的小企业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广告、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于物资移送时,按照应交的消费税,借记“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

随同金银首饰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 小企业因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于向委托方交货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

5.需要交纳消费税的进口物资,其交纳的消费税应计入该项物资的成本,借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6.小企业(生产性)直接出口或通过外贸企业出口的物资,按照税法规定直接予以免征消费税的,可不计算应交消费税。

7.交纳的消费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应交营业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1.小企业按照营业额和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应交纳的营业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

2.出售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不动产应交纳的营业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

3.交纳的营业税,借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主要账务处理。

1.小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教育费附加)。

2.交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借记本科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教育费附加),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应交企业所得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1.小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的企业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企业所得税)。

2.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企业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六)应交资源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1.小企业销售商品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

2.自产自用的物资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 3.收购未税矿产品,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借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

4.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在购入液体盐时,按照税法规定所允许抵扣的资源税,借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按照购买价款减去允许抵扣的资源税后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应支付的购买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加工成固体盐后,在销售时,按照销售固体盐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将销售固体盐应交资源税抵扣液体盐已交资源税后的差额上交时,借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交纳的资源税,借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七)应交土地增值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1.小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 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的,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贷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按照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照其成本,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科目。

2.小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房地产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

3.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八)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1.小企业按照规定应交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应交房产税、应交车船税、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应交排污费)。

2.交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借记本科目(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应交房产税、应交车船税、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应交排污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九)应交个人所得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1.小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应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

2.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十)小企业按照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先征后返的,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不含出口退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费。 2231 应付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费用。

二、本科目应按照贷款人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利息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在应付利息日,小企业应当按照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实际支付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应付未付的利息费用。 2232 应付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

二、本科目应按照投资者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利润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根据规定或协议确定的应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向投资者实际支付利润,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应付未付的利润。 2241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除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应付利润等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的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等。

二、本科目应按照其他应付款的项目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应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发生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支付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小企业无法支付的其他应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应付未付的其他应付款项。 2401 递延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已经收到、应在以后期间计入损益的政府补助。

二、本科目应按照相关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递延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递延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二)收到的其他政府补助,用于补偿本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在发生相关费用或亏损的未来期间,应当按照应补偿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用于补偿本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已经收到、但应在以后期间计入损益的政府补助。 2501 长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借款本金。

二、本科目应按照借款种类、贷款人和币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借入长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在应付利息日,应当按照借款本金和借款合同利率计提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三)偿还长期借款本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金。 2701 长期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除长期借款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包括: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付款项等。

二、本科目应按照长期应付款的种类和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应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开始日,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等,借记“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等科目。

(二)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不包括按照税法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应付未付的长期应付款项。

所有者权益类

3001 实收资本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收到投资者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或相关规定投入的、构成注册资本的部分。

小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本科目的名称改为“3001 股本”科目。

小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资本溢价,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照投资者进行明细核算。

小企业(中外合作经营)根据合同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应在本科目设置“已归还投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三、实收资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收到投资者的出资,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照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贷记本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二)根据有关规定增加注册资本,借记“银行存款”、“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根据有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借记本科目、“资本公积”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小企业(中外合作经营)根据合同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应当按照实际归还投资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已归还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利润分配——利润归还投资”科目,贷记“盈余公积——利润归还投资”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实收资本总额。 3002 资本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出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二、资本公积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收到投资者的出资,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照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本科目。

(二)根据有关规定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根据有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借记“实收资本”科目、本科目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资本公积总额。 3101 盈余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公司制)按照公司法规定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小企业(外商投资)按照法律规定在税后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分别“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进行明细核算。

小企业(外商投资)还应当分别“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进行明细核算。

小企业(中外合作经营)根据合同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应在本科目设置“利润归还投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三、盈余公积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公司制)按照公司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科目,贷记本科目(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小企业(外商投资)按照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借记“利润分配——提取储备基金、提取企业发展基金、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二)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或者转增资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或“实收资本”科目。

小企业(中外合作经营)根据合同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应当按照实际归还投资的金额,借记“实收资本——已归还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利润分配——利润归还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利润归还投资)。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公司制)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总额,小企业(外商投资)的储备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总额。 3103 本年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

二、本年利润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期(月)末结转利润时,小企业可以将“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所得税费用”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所得税费用”科目。将“投资收益”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借方余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结转后本科目的贷方余额为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借方余额为当期发生的净亏损。

(二)终了,应当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的净利润,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净亏损,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104 利润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余额。

二、本科目应按照“应付利润”、“未分配利润”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利润分配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借记本科目(应付利润),贷记“应付利润”科目。

(二)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盈余公积补亏)。

小企业(中外合作经营)根据合同规定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应按照实际归还投资的金额,借记“实收资本——已归还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利润归还投资),贷记“盈余公积——利润归还投资”科目。

四、终了,小企业应当将本年实现的净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为净亏损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同时,将“利润分配”科目所属明细科目(应付利润、盈余公积补亏)的余额转入本科目明细科目(未分配利润)。结转后,本科目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五、本科目年末余额,反映小企业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成本类

4001 生产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进行工业性生产发生的各项生产成本。包括:生产各种产品(产成品、自制半成品等)、自制材料、自制工具、自制设备等。

小企业对外提供劳务发生的成本,可将本科目改为“4001 劳务成本”科目,或单独设置“4002 劳务成本”科目进行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照基本生产成本和辅助生产成本进行明细核算。

三、生产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发生的各项直接生产成本,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贷记“原材料”、“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各生产车间应负担的制造费用,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贷记“制造费用”科目。

(二)辅助生产车间为基本生产车间、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提供的劳务和产品,可在月末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给各受益对象,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成本”、“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辅助生产成本);也可在提供相关劳务和产品时,借记本科目、“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成本”、“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三)小企业已经生产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产成品以及入库的自制半成品,可在月末,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加工完成的在产品成本。 4101 制造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生产车间(部门)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小企业经过1年期以上的制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产品发生的借款费用,也在本科目核算。

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照不同的生产车间、部门和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制造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生产车间发生的机物料消耗和固定资产修理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发生的生产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等职工薪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三)生产车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四)生产车间支付的办公费、水电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利息”等科目。

(五)发生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小企业经过1年期以上的制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产品在制造完成之前发生的借款利息,在应付利息日根据借款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制造完成之后发生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七)将制造费用分配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借记“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八)季节性生产小企业制造费用全年实际发生额与分配额的差额,除其中属于为下一年开工生产做准备的可留待下一年分配外,其余部分实际发生额大于分配额的差额,借记“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发生额小于分配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除季节性的生产性小企业外,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4301 研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二、本科目应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三、研发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自行研究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本科目(费用化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等科目。

(二)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本科目(资本化支出)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

月末,应将本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费用化支出)。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正在进行的无形资产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 4401 工程施工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建筑业)实际发生的各种工程成本。

二、本科目应按照建造合同项目分别“合同成本”和“间接费用”进行明细核算。

三、工程施工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进行合同建造时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以及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临时设施折旧费等其他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合同成本),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

发生的施工、生产单位管理人员职工薪酬、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间接费用),贷记“累计折旧”、“银行存款”等科目。

期(月)末,将间接费用分配计入有关合同成本,借记本科目(合同成本),贷记本科目(间接费用)。

(二)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时,借记“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照应结转的合同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合同成本)。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 4403 机械作业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建筑业)及其内部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机械站和运输队使用自有施工机械和运输设备进行机械作业(含机械化施工和运输作业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小企业及其内部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从外单位或本企业其他内部独立核算的机械站租入施工机械发生的机械租赁费,在“工程施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照施工机械或运输设备的种类等进行明细核算。 小企业内部独立核算的机械施工、运输单位使用自有施工机械或运输设备进行机械作业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按照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 成本项目一般分为:职工薪酬、燃料及动力费、折旧及修理费、其他直接费用、间接费用(为组织和管理机械作业生产所发生的费用)。

三、机械作业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发生的机械作业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累计折旧”等科目。

(二)期(月)末,小企业及其内部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机械站和运输队为本企业承包的工程进行机械化施工和运输作业的成本,应转入承包工程的成本,借记“工程施工”科目,贷记本科目。 对外单位、专项工程等提供机械作业(含运输设备)的成本,借记“生产成本(或劳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损益类

5001 主营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二、本科目应按照主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 小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实现的收入,应当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贷记本科目。

发生销货退回(不论属于本还是属于以前的销售),按照应冲减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退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四、月末,可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051 其他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销售材料等实现的收入。

二、本科目应按照其他业务收入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业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

小企业确认的其他业务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四、月末,可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111 投资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

二、本科目应按照投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投资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对于短期股票投资、短期基金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小企业应当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本企业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在长期债券投资或短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或短期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按照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借记“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

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应分摊的债券溢折价金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贷记或借记“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科目。

(三)出售短期投资、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价款或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科目,按照其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券投资”科目,按照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债券利息收入,贷记“应收股利”、“应收利息”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四、月末,可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5301 营业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实现的各项营业外收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政府补助、捐赠收益、盘盈收益、汇兑收益、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违约金收益等。

小企业收到出口产品或商品按照规定退回的增值税款,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照营业外收入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营业外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确认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比照“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等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二)确认的政府补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或“递延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小企业按照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不含出口退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先征后返的,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确认的捐赠收益,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确认的盘盈收益,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确认的汇兑收益,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确认的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违约金收益等,借记“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八)确认的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月末,可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401 主营业务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确认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收入应结转的成本。

二、本科目应按照主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主营业务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月末,小企业可根据本月销售各种商品或提供各种劳务实际成本,计算应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生产成本”、“工程施工”等科目。

(二)本月发生的销售退回,可以直接从本月的销售数量中减去,得出本月销售的净数量,然后计算应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也可以单独计算本月销售退回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月末,可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402 其他业务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包括:销售材料的成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额等。

二、本科目应按照其他业务成本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业务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小企业发生的其他业务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周转材料”、“累计折旧”、“累计摊销”、“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月末,可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403 营业税金及附加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开展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应负担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相关税费。

与最终确认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相关的税费,在“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等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照税费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营业税金及附加的主要账务处理。

小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确定的与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

四、月末,可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601 销售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商品维修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展览费等费用。

小企业(批发业、零售业)在购买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等),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照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销售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小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商品维修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展览费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小企业(批发业、零售业)在购买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四、月末,可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602 管理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小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等)、业务招待费、研究费用、技术转让费、相关长期待摊费用摊销、财产保险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等费用。

小企业(批发业、零售业)管理费用不多的,可不设置本科目,本科目的核算内容可并入“销售费用”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照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管理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相关人员的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费用),在实际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三)行政管理部门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和发生的修理费,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小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相关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技术转让费、财产保险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长期待摊费用”等科目。

(六)小企业自行研究无形资产发生的研究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研发支出”科目。

四、月末,可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603 财务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费用(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银行相关手续费、小企业给予的现金折扣(减享受的现金折扣)等费用。 小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年期以上的制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在建工程”、“研发支出”、“制造费用”等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小企业发生的汇兑收益,在“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按照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财务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发生的利息费用、汇兑损失、银行相关手续费、给予的现金折扣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利息”、“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贴现息,借记本科目,按照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银行无追索权情况下)或“短期借款”科目(银行有追索权情况下)。

(三)发生的应冲减财务费用的利息收入、享受的现金折扣等,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月末,可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711 营业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坏账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捐赠支出,赞助支出等。

二、本科目应按照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营业外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确认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借记本科目、“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固定资产清理”、“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

(二)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认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长期债券投资损失,应当按照可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债券投资”等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本科目。

(三)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认实际发生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按照可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本科目。

(四)支付的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确认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捐赠支出、赞助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月末,可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801 所得税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确定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 小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交的所得税,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小企业按照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的,实际收到返还的企业所得税,在“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所得税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终了,小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当期应纳税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科目。

三、终了,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6篇: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

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计量 根据本准则规定,企业对于取得的金融资产或承担的金融负债,应当分别不同类别进行计量。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 负债

此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可进一步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 负债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 产或金融负债。

1.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 而持有的金融资产或近期内回购而承担的金融负债。比如,企业以赚 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本准则范围内的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 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 征的工具。衍生工具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也应划分为交易性金融 资产或金融负债。

2.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 产或金融负债,主要是指企业基于风险管理、战略投资需要等所作的 指定。

3.企业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股票、债券、基金,以及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应当 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 计入当期损益。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 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企业在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资产负债表日, 企业应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 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处置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 的差额应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根据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从二级市场上购入的固定利率国 债、浮动利率公司债券等,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条件的,可以划分为 持有至到期投资。购入的股权投资因其没有固定的到期日,不符合持 有至到期投资的条件,不能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 通常具有长期性质,但期限较短(1 年以内)的债券投资,符合持有 至到期投资条件的,也可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 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 券利息,应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持有期间应当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实际利率应当在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 时确定,在该持有至到期投资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 不变。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按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收 入,计入投资收益。

处置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应将所取得价款与该投资账面价值之间 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根据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贷款和应收款项主要是指金融企业发 放的贷款和一般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款项等债权。贷 款和应收款项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

金融企业按当前市场条件发放的贷款,应按发放贷款的本金和相 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一般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 务形成的应收债权,通常应按从购货方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作为初 始确认金额。

贷款持有期间所确认的利息收入,应当根据实际利率计算。实际 利率应在取得贷款时确定,在该贷款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 内保持不变。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按合同利率计算 利息收入。

企业收回或处置贷款和应收款项时,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该贷款和 应收款项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根据本准则第十八条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通常是指企业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 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比如,企业购入的在活跃市场 上有报价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持有至到期投资等金融资产的,可归为 此类。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取得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 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 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单独确认为应 收项目。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计入投 资收益。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该金融资产账面价 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同时,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 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对应处置部分的金额转出,计入投资损益。

(五)其他金融负债 根据本准则第八条规定,其他金融负债是指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外的金融负债。通常情况下,企业 发行的债券、因购买商品产生的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等,应当划分 为其他金融负债。其他金融负债应当按其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其他金融负债通常采用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二、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计量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 对于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当根据其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 计算确认减值损失。

1.商业银行贷款减值损失的计量 根据本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对贷款进行减值测试,应根据本银行的实际情况分为单项金额重大和非重大的贷款。对单项金 额重大的贷款,应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贷款,可 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或者将其包含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贷款 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贷款,也应当包括在具 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贷款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

商业银行进行贷款减值测试时,可以根据自身管理水平和业务特 点,确定单项金额重大贷款的标准。比如,可以将本金大于或等于一 定金额的贷款作为单项金额重大的贷款,此标准以下的贷款属于单项 金额非重大的贷款。单项金额重大贷款的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 更。

商业银行对于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贷款,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 了减值的,应当计算资产负债表日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通常以初始确认时确定的实际利率作为折现率),该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贷款减值损失。 商业银行采用组合方式对贷款进行减值测试的,可以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模式和数据支持程度,选择合理的方法确认和计量减值损失。

2.一般企业应收款项减值损失的计量 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应当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当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 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对于单项金额非重大的应收款项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确定减 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也可以与经单独测试后未减值的应收款项一 起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划分为若干组合,再按这些应收款项组合在资 产负债表日余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确定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根据 应收款项组合余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确定的坏账准备,应当反映各项目 实际发生的减值损失,即各项组合的账面价值超过其未来现金流量现 值的金额。

企业应当根据以前与之相同或相类似的、具有类似信用风险 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的实际损失率为基础,结合现时情况确定本期各 项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据此计算本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损失的计量,比照贷款和应收款项减值损失 计量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分析判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应当注重该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是否持续下降。通常情况下,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 价值发生较大幅度下降,或在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后,预期这种下 降趋势属于非暂时性的,可以认定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已发生减值, 应当确认减值损失。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在确认减值损失时,应当将原直 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一并转出,计入减 值损失。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 ——职工薪酬》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

第7篇: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成本类

五、成本类科目

5001 生产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工业性生产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包括生产各种产品(包括产成品、自制半成品等)、自制材料、自制工具、自制设备等。

企业(农业)进行农业生产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可将本科目

改为“5002 农业生产成本”科目,并分别种植业、畜牧养殖业、水产业和林业确定成本核算对象(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和农产品)和成本项目,进行费用的归集和分配。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基本生产成本和辅助生产成本进行明细核算。

基本生产成本应当分别按照基本生产车间和成本核算对象(如产品的品种、类别、定单、批别、生产阶段等)设置明细账(或成本计算单,下同),并按照规定的成本项目设置专栏。

三、生产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发生的各项直接生产费用,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贷记“原材料”、“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企业各生产车间应负担的制造费用,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贷记“制造费用”科目。

企业辅助生产车间为基本生产车间、企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提供的劳务和产品,月末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给各受益对象,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其他业务支出”、“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辅助生产成本)。

企业已经生产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产成品以及入库的自制半成品,应于月末,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产出农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等科目。

农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应由农产品、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共同负担的费用,借记本科目(共同费用)

,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

会计期末,应当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对上述共同负担的费用进行分配,借记本科目(农产品)、“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

或“公益性生物资产”,贷记本科目(共同费用)。

应由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负担的费用,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在农产品各品种之间进行分配;如有尚未收获的农产品,还应当在已收获和尚未收获的农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验收入库时,按其实际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加工完成的在产品的成本或生产性生物资产尚未收获的农产品成本。

5101 制造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生产车间、部门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不同的生产车间、部门和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制造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生产车间发生的机物料消耗,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

等科目。

(二)发生的生产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等职工薪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三)生产车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四)生产车间支付的办公费、修理费、水电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发生季节性的停工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将制造费用分配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借记“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劳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季节性生产企业制造费用全年实际发生数与分配数的差额,除其中属于为下一年开工生产作准备的可留待下一年分配外,其余部分实际发生额大于分配额的差额,借记“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

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发生额小于分配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除季节性的生产性企业外,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5201 劳务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外提供劳务发生的成本。

企业(证券)在为上市公司进行承销业务发生的各项相关支出,可将本科目改为“5201 待转承销费用”科目,并按照客户进行明细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提供劳务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生的各项劳务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

企业(建造承包商)对外单位、专项工程等提供机械作业(包括运输设备)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机械作业”科目。

结转劳务的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成或尚未结转的劳务成本。

5301 研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三、研发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本科目(费用化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二)企业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正在进行中研究开发项目,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以后发生的研发支出,应当比照上述

(一)规定进行处理。

(三)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本科目(资本化支出)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

期末,企业应将本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费用化支出)。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中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

5401 工程施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建造承包商)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建造合同,分别“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合同毛利”进行明细核算。

三、工程施工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进行合同建造时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以及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临时设施折旧费等其他直 接费用,借记本科目(合同成本),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发生的施工、生产单位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 修费、排污费等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间接费用),贷记“累计折旧”、“银行存款”等科目。

月末,将间接费用分配计入有关合同成本时,借记本科目(合同成本),贷记本科目(间接费用)。

(二)根据建造合同准则确认合同收入、合同费用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合同毛利)。

(三)合同完工时,将本科目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结算”科目对冲,借记“工程结算”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

5402 工程结算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建造承包商)根据建造合同约定向业主办

理结算的累计金额。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建造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按应结算的金额,借记“应

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合同完工时,将本科目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对冲,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建造合同已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

5403 机械作业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建造承包商)及其内部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机械站和运输队使用自有施工机械和运输设备进行机械作业(包括机械化施工和运输作业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企业及其内部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从外单位或本企业其他内部独立核算的机械站租入施工机械发生的机械租赁费,在“工程施工”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施工机械或运输设备的种类等进行明细核算。

施工企业内部独立核算的机械施工、运输单位使用自有施工机械或运输设备进行机械作业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按照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

成本项目一般分为:人工费、燃料及动力费、折旧及修理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用(为组织和管理机械作业生产所发生的费用)。

三、机械作业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发生的机械作业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应

付职工薪酬“、”累计折旧“等科目。

(二)月末,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分配和结转企业及其内部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机械站和运输队为本单位承

包的工程进行机械化施工和运输作业的成本,应转入承包工程的成本,借记“工程施工”科目,贷记本科目。

对外单位、专项工程等提供机械作业(包括运输设备)的成本,借记“劳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8篇: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操作指南》考试题

一、单选题

1、下面业务准则属于通用会计准则的是( ) A.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 B.会计政策变更

C.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准则) D.长期股权投资准则

A

2、下列有关资产负债表观和收益费用观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收入费用观认为收益指标是衡量企业的主要指标,目的是确认企业的价值 B. 收入费用观企业净资产的保持和增值是衡量企业的主要指标

C. 资产负债观视会计为一种计量资产和负债的手段, 其目的是通过定期和经常的估价来计量各项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乃至企业的整体价值 D. 资产负债观目的是确定一定时期的收益

A

3、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无形资产通过直接转入法转入新科目 B.应付账款按照直接转入法转入新科目

C.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按照合并转入法转入新科目 D.实收资本是通过直接转入法转入新科目

A

4、下列不属于判定重组义务是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的是( ) A.判断其承担的重组义务是否是现时义务 B.履行重组义务是否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C.重组义务的金额是否能够可靠计量 D.重组义务不属于现时义务

A

5、下面业务准则不属于特殊业务准则的是( )。 A.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 B. 石油天然气开采准则

B C D

B C D

B C D

B C D

C. 金融资产转移准则 D. 套期保值准则

A

6、下列发生的事项应该按照权益法进行核算的是( ) A.甲公司能够对乙公司进行控制 B.丙公司对甲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

C.丁公司持有甲公司一定的股份,但是对甲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 D.戊公司购买丙公司的股票,将其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A

7、下列不符合资产负债表观的理念的是( )

A. 在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考核业绩时,关键是看净资产是否增加,股东财富是否增加 B. 资产负债观视会计为一种计量资产和负债的手段,其目的是确定企业的整体价值 C. 资产负债表只是为了确认与合理计量收益的跨期摊配,成为利润表的附属 D. 在资产负债表观下,利润表成为资产负债表的附属产物

A

8、下列关于重要科目变化的讲解正确的是( )

A.对于首次执行日处于收款过程中的采用递延收款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收入,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确认的收入和结转的成本要进行追溯调整。

B.首次执行日之前购买的固定资产在超过正常信用条件的期限内延期付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首次执行日之前已计提的折旧和摊销额要追溯调整。

C.首次执行日企业的开办费余额,应当在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内全部确认为管理费用。

D.对于单项金额非重大的应收款项不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

A

9、下列有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准备工作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 改造会计信息系统是新企业会计准则平稳实施的工具 B. 注册会计师的参与是新企业会计准则平稳实施的支撑点 C. 模拟测试是新旧准则顺利转换的有效手段

D. 管理层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会计政策是新旧准则顺利衔接过渡的基石

A B C D

B C D

B C D

B C D

B C D

10、下列科目不能直接转入新科目的是( ) A.库存现金 B.其他货币资金 C.长期股权投资 D.应收票据

A

二、多选题

1、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其他货币资金按照直接转入法转入新科目 B.固定资产按照分解转入法转入新科目 C.递延税款按照直接转入法转入新科目 D.应付职工薪酬是新准则下的科目

A

2、下列有关利润表中做出调整的事项,表述正确的有( ) A. “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净利润与其他综合收益的合计金额 B.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详细披露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及其所得税影响

C. 企业应当在利润表“每股收益”项下增列“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 D. 在“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下仅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项目

A

3、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以账面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论是否支付补价,均不确认损益 B.同一企业只能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C.新准则所定义的债务重组范围仅包括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债权人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 D.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均采用实际利率法

A

4、下列有关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中的表述正确的有( )

A.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B.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照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C.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B C

D B C

D B C

D B C

D

D.贷款和应收款项,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A

5、下列属于报告披露准则的有( ) A.会计政策变更

B.会计估计和差错更正准则 C.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 D.财务报表列报准则

A

6、下列有关实施新准则的需要做的准备工作有( ) A.管理层观念的转变 B.全面系统培训 C.消除畏难情绪

D.管理层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会计政策

A

7、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的相关表述正确的有( ) A. 新准则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作为前期差错处理

B. 新准则要求对于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在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应考虑弃置费用 C. 新准则要求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合理进行摊销

D. 首次执行日之前购买的固定资产,在超过正常信用条件的期限内延期付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首次执行日之前已计提的折旧,不再追溯调整

A

8、具体准则包括的类型有( ) A.通用业务准则 B.特殊业务准则 C.特殊行业准则 D.报告披露准则

A

9、下列有关资产负债表观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B C

D B C

D B C

D B C

D B C

D

A.资产负债表观有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理念

B.“资产负债表观”理念的实质是,在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考核业绩时,关键是看净资产是否增加,股东财富是否增加。

C.在资产负债表观下,利润表成为资产负债表的附属产物。

D.在资产负债表观下,净利润代表净资产的增加,亏损代表净资产的减少,从理念角度要求不追求虚假利润,要求将企业的发展落在实处,即企业净资产的增加。

A

10、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中做出规定的问题有( ) A.购买少数股东权益 B.分离交易的可转债 C.BOT的会计处理

D.首次执行日资产负债的重新计量

A

三、判断题

1、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就可确认收入,取消了原来的限制性规定,但要予以充分披露。( )

2、首次执行日之前购买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超过正常信用条件的期限内延期付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首次执行日之前已计提的折旧和摊销额,不再追溯调整。( )

3、利润表观认为,必须首先按照实现原则确认收入和费用,然后再根据配比原则,将收入和费用按其经济性质上的一致性联系起来确定收益。因此,收益=收入-费用。( )

4、基本准则是纲,在整个准则体系中起统驭作用,主要规范会计目标、会计假设、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原则等。( )

5、企业在编制年报时,首次执行日有关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金额不需要进行进一步复核。

B C D

B C D

对 错

6、固定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能转回。( )

7、“资产负债表观”理念的实质是,在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考核业绩时,关键是看净资产是否增加,股东财富是否增加。( )

8、《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对首次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时,应重点关注第七大问题,即利润表“每股收益”项下增列“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等做出规定。

9、企业授予职工的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都构成企业人工成本的一部分。( )

10、企业只能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的后续计量。( )

对 错

第9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指南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指南

时间:2010-12-17来源: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作者: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阅读次数: 14060 字体: 【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汇算清缴准则》目的和依据

一、《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制定目的和依据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以下简称《汇算清缴准则》)“

一、总则”

(一)中明确了制定《汇算清缴准则》的目的和依据。具体规定是:“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以下简称所得税汇算鉴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二、《汇算清缴准则》制定目的

制定《汇算清缴准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对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一)《汇算清缴准则》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的鉴证规范;

(二)企业财产损失的税收扣除项目鉴证,不适用《汇算清缴准则》;

(三)注册税务师执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鉴证,应执行《汇算清缴准则》。

三、《汇算清缴准则》制定依据

制定《汇算清缴准则》,主要依据以下文件:

(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

(四)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汇算鉴证的文件。 第二条 所得税汇算鉴证定义及含义

一、《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定义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 “总则”

(二)中规定了“所得税汇算鉴证”定义,明确了鉴证目的。具体规定是:“所得税汇算鉴证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信息实施必要审核程序,并出具鉴证报告,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种业务。”

二、所得税汇算鉴证定义及含义

对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的定义,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事项的鉴证业务,财产损失鉴证属于所得税汇算鉴证的专项鉴证业务;

(二)应以税务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

(三)应实施必要的程序,运用税收应用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出具鉴证报告并发表鉴证意见;

(四)目的是:为证实所得税汇算事项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提供证明,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

三、所得税汇算鉴证与代理申报业务的区别

(一)主体不同。所得税汇算鉴证的主体,是税务师事务所。鉴证过程中,税务师事务所以本所名义执行鉴证业务、发表鉴证意见、出具鉴证报告。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主体,是作为委托方的纳税义务人。代理过程中,税务师事务所以纳税义务人的名义进行纳税申报。

(二)权限不同。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鉴证的范围是法定的,不存在委托人授权的条件限制。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业务,是在委托方授权的范围内办理有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事宜。

(三)业务性质不同。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是提供证据的鉴证活动。代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业务,是提供劳务的代理活动。 第三条 所得税汇算鉴证目标

根据《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所得税汇算鉴证”定义,所得税汇算鉴证的目标,应是证明汇算清缴事项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

一、真实性

《汇算清缴准则》的真实性,强调的是法律的真实性。在纳税鉴证活动中,鉴证人按照鉴证程序,依据法定的鉴证评价标准,对取得的有关证据资料,进行鉴别和判断后,没有发现纳税人申报不实的证据,就应确认所鉴证的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事项具有法律真实性。 对于收入事项,真实性是指已经符合税法规定的确认条件,就应当予以确认,除会计已经确认收入的事项外,还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和税法上规定的收入事项。对税前扣除项目事项,真实性是指除税法规定的加计扣除项目外,除非确属已经真实发生,否则申报扣除就可能被认定为偷税行为;任何不是实际发生费用,也就没有继续判断其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必要。

二、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确认收入和税前扣除项目,必须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并符合税法规定的程序。不管税前扣除项目是否实际发生以及合理与否,如果是非法支出,不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即使按财务会计法规或制度规定可以作为任何成本费用的,也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三、合理性

注册税务师鉴证业务准则强调的是形式的合理性,符合征收纳税的程序和税务会计惯例。 合理性原则是对涉税事项计算和分配方法所提出的要求,主要是指形式合理性。 根据形式合理性的要求,对以会计资料为信息来源的申报事项,能够按鉴证程序取得支持申报结果的会计核算证据,并且没有发现相反的会计核算证据;对于根据纳税调整后数据的申报事项,能够按鉴证程序取得支持申报结果的纳税调整证据,并且没有发现相反的纳税调整证据。

第四条 所得税汇算鉴证范围

根据《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所得税汇算鉴证”定义,所得税汇算鉴证范围,有两层含义,一是证据的范围,包括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二是企业的范围,包括委托方企业和受托方企业。

一、证据的范围

鉴证对象信息的范围,或称鉴证证据的范围,汇算清缴证据的鉴证范围,重点是纳税调整证据,会计核算证据主要是作为数据来源。

二、主体的范围

汇算鉴证主体的范围,包括委托方企业和受托方企业。

(一)委托方企业 1.内资企业。

《汇算清缴准则》一般情况下适用于内资企业的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如果外资企业或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对有关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鉴证,也可参照本《汇算清缴准则》执行业务。 2.查账征收企业。

注册税务师对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时,执行《汇算清缴准则》。 3.解散、破产、撤销的清算企业。

注册税务师对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情形并进行清算的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时,执行《汇算清缴准则》。

(二)受托方企业

从事所得税汇算鉴证的受托方企业,应是有涉税鉴证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于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

第五条 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的承接

一、《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了解业务环境”

在《汇算清缴准则》“总则”

(三)中规定了对承接鉴证业务,应了解的业务环境作出规定。具体是:“在接受委托前,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业务环境包括:业务约定

事项、鉴证对象特征、使用的标准、预期使用者的需求、责任方及其环境的相关特征,以及可能对鉴证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交易、条件和惯例等其他事项。”

二、了解业务环境的鉴证实务

在接受委托前,税务师事务所应按照《汇算清缴准则》的要求,初步了解鉴证业务的下列业务环境:

(一)鉴证业务约定书,应将鉴证、鉴证事项、评价标准、证据要求等内容作为特殊事项,作出专项约定;

(二)注册税务师承接鉴证业务,应了解鉴证对象的特征,如:时限、核准或备案程序、形成的原因等内容。

(三)注册税务师执行鉴证业务,应充分了解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情况鉴证对象信息,如:申报资料、会计资料和有关证据等内容。

(四)注册税务师实施鉴证业务、发表鉴证结论,应以现行有效的有关税收法规,为审核鉴证的主要评价标准。

(五)注册税务师出具鉴证报告,应以依法进行纳税申报为主要目的,被鉴证单位和主管税务机关是报告的预期使用者。

三、《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承接条件”

在《汇算清缴准则》“总则”

(四)中对承接鉴证业务的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具体是:“承接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企业所得税汇算鉴证项目;

(二)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三)税务师事务所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并出具书面鉴证报告;

(四)与委托人协商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

四、承接条件的鉴证实务

(一)属于企业所得税汇算鉴证项目。

“属于企业所得税汇算鉴证项目”,这个条件有两层含义,一是属于法定的汇算清缴事项,二是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必须办理的汇算清缴事项。

(二)税务师事务所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

这个条件是对鉴证对象、鉴证过程和鉴证结论提出的要求。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1.不执行鉴证不发表意见。注册税务师未经鉴证有关所得税汇算鉴证证据,不得对客户的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2.鉴证过程必须搜集和取得证据。注册税务师应当按照鉴证准则的要求,认真搜集和取得充分、适当的证据,以保证工作质量,降低执业风险;

3.鉴证结论必须依据证据。注册税务师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执业身份对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三)鉴证结论以书面报告形式表述,且表述形式与鉴证要求相适应。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后出具含有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的书面报告。并且根据鉴证情况,以无保留意见、持有保留意见、无法表明意见或持否定意见等发表鉴证结论。

(四)计划承揽的鉴证业务具有合理的目的。

如果鉴证的范围、取证条件等方面受到限制,仍执意恶性承揽,这表明受托方的目的不合理。如果委托方是为了利用鉴证报告应付税务机关的鉴证要求,或者收买鉴证执业人员出具不适当的报告,这就表明委托人的目的不合理。

(五)与委托方协商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

签定业务约定书是鉴证准备阶段的一个重要环节。鉴证业务约定书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共同签订,据以确定鉴证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委托目的、鉴证范围及双方责任与义务等事项的书面合约。鉴证业务约定书需要约定的事项都应经双方协商,但有些事项是已经在有关规定中确定下来的,属于格式性条款,则无商量的余地。对于格式性条款以外的任意性条款,应与委托方商议并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包括鉴证范围、双方权利义务、服务费用、出具鉴证报告的时间等内容。

鉴证业务约定书具有经济合同的性质,一经双方签订,即成为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在法律上生效的契约,具有法定约束力。鉴证业务约定书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1.可以增进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的了解,尤其是使被鉴证单位了解鉴证人员的鉴证责任和需要提供的合作。

2.可作为被鉴证单位鉴证业务完成情况及税务师事务所检查被鉴证单位约定义务履行情况的依据。

3.如果出现法律诉讼,鉴证业务约定书是确定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双方应负责任的重要依据。

(六)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这是注册税务师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守的重要职业道德规范。实际操作当中,注册税务师还应注意遵守客观原则、公正原则、不承办不能胜任的业务、对客户责任、对同行责任和职业形象责任等职业道德规范。下面将《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有关内容介绍如下:

1.独立性。独立性原则的要求有两层含义,即实质上的独立与形式上的独立。所谓实质上的独立,又称精神上的独立,是指注册税务师在鉴证过程中应当不受任何个人或外界因素的约束、影响和干扰,保持独立的精神态度和意志。只有保持实质上的独立,才能够以客观、公正的心态发表意见。所谓形式上的独立,又称面貌上的独立,是针对第三者而言的,即注册税务师必须在第三者面前呈现一种独立于客户的身份,同客户之间不应存在直接或一些重大的间接财务利益关系。形式上做到独立是保证实质独立的前提。

2.专业胜任能力。注册税务师专业胜任能力是指执业税务师应当具备胜任专业职责的能力,包括专门知识、职业经验、专业训练和业务能力等四个方面。业务能力是指注册税务师的分

析、判断和表达能力。分析、判断是注册税务师应有的一种重要技能,它贯穿于鉴证过程的始终。分析、判断能力的强弱是注册税务师素质的综合反映。注册税务师必须就鉴证结果出具报告,因此必须具有充分表达意见的说明能力。

3.技术规范。注册税务师执行鉴证业务过程中,应遵守一定的技术规范,有责任、有义务遵守各项准则、规范等职业规范,并合理运用会计准则、税务会计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 4.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指某一执业组织以公约、守则等形式公布的,其会员自愿接受的执业行为标准。注册税务师的职业道德是指鉴证人员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方面的总称。

职业品德是指注册税务师所应具备的职业品格和道德行为,它是职业道德体系的核心部分,其基本要求是独立、客观和公正。

职业纪律是指约束注册税务师执业行为的法纪和戒律,尤指注册税务师应当遵循的执业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法规。

专业胜任能力是指注册税务师应当具备胜任其专业职责的能力。 职业责任是指职业税务师对客户、同行及社会公众所应履行的责任。

5.职业谨慎。职业谨慎要求注册税务师履行专业职责时除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之外,还应当有一丝不苟的责任感并保持应有的慎重态度。职业谨慎可从消极和积极两个方面理解。前者是指注册税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不得怠工,不得有过失和欺诈行为;后者是指注册税务师应以高度的责任感去理解经济业务的性质和内容,完成鉴证任务。

职业谨慎要求注册税务师注意评价自己的能力是否可以胜任所承担的责任。如果不具备这种能力,则应考虑向专家咨询或拒绝接受该项业务。 第六条 所得税汇算鉴证对象

一、《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鉴证对象”

在《汇算清缴准则》“总则”

(五)中规定了所得税汇算鉴证的鉴证对象。具体是:“所得税汇算鉴证的鉴证对象,是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相关的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等可以收集、识别和评价的证据及信息。具体包括:企业会计资料及会计处理、财务状况及财务报表、纳税资料及税务处理、有关文件及证明材料等。”

二、鉴证对象

鉴证对象或称鉴证对象的内容,是指汇算清缴的状况。与汇算清缴有关的鉴证对象如:本年经营成果、以前尚未弥补亏损的状况、免税状况、技术开发费发生状况、购置国产设备状况等内容。也就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所涉及的内容。根据《汇算清缴准则》规定,鉴证对象包括:收入总额、成本费用、资产及负债、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等内容。

《汇算清缴准则》所规定的都属于涉税鉴证对象,而且仅限于涉税鉴证对象。

《汇算清缴准则》的鉴证对象是依据税法设定的,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设立涉税鉴证对象。

三、鉴证对象信息

所得税汇算鉴证对象信息或称鉴证对象的形式,是指与汇算清缴相关的会计资料、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等可以收集、识别和评价的证据及信息。如:企业相关会计资料、纳税申报资料、有关汇算清缴的文件及证明材料等。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对象信息,是指按税法规定,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的资料等法定内容。

《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鉴证对象信息主要是纳税申报资料,财务报表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并且以纳税申报表为基本形式。

《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鉴证对象信息,税法强调法定原则,纳税人必须依据税法规定的申报要求填写纳税申报表,企业职业判断的事项很少。 第七条 所得税汇算鉴证的评价标准

一、《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评价标准”

在《汇算清缴准则》“总则”

(六)中规定了所得税汇算鉴证的评价标准。具体是:“税务师事务所运用职业判断对鉴证对象作出合理一致的评价或计量时,应当符合适当的标准。适当的评价标准应当具备相关性、完整性、可靠性、中立性和可理解性等特征。”

二、鉴证评价标准的分类

(一)正式标准和非正式标准。

所得税汇算鉴证标准是指用于评价或计量所得税汇算鉴证对象的法定确认条件和计量方法。 按照法律效力级别来说,鉴证标准可以分为正式标准和非正式标准。正式标准是指国家法定标准和行业自律标准;非正式标准是指企业单位内部制定的标准。 所得税汇算鉴证的评价标准,以正式标准为主,以非正式标准为辅助标准。

(二)所得税汇算鉴证的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

所得税汇算鉴证的定性标准又称为正式标准,实际使用的定性标准是有关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文件的规定。所得税汇算鉴证的定量标准主要是基本标准,以历史标准和外部标准为辅助标准。

三、评价标准特征的内容和适用要求

对于按照会计数据填报的事项,应以会计准则为主要评价标准。比如收入项目的填报,根据会计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等三个会计科目提供的信息资料,对这三个收入项目的鉴证,应以会计准则为主要评价标准。

对于按照税法要求纳税调整后填报的事项,应以有关的税收法规文件为主要评价标准,其他的法规文件为辅助评价标准。比如根据税法规定应进行纳税调整的收入事项,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和“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对这两个收入项目的鉴证,应以税收法规文件为主要评价标准。

四、法定鉴证标准与其他鉴证标准的选择次序

注册税务师在运用适当的评价标准时,应坚持税收法定性原则,税法已做规定的事项,应以税法规定为评价标准,避免滥用会计规范的可靠性和完整性原则。相关性的特征不仅指与报

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相关,还应包括鉴证事项经济性质上的因果关系。

在评价证据有效性时,应对鉴证事项有关证据的合法性保持警觉,鉴证的主要依据是税收法规。在处理方法上,主要运用税务会计。 第八条 所得税汇算证据的鉴证要求

一、《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要求

在《汇算清缴准则》“总则” (七)中规定了所得税汇算鉴证的要求。具体是:“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有计划地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获取与鉴证对象相关的充分、适当的证据,并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在确定证据收集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应当体现重要性原则,评估鉴证业务风险以及可获取证据的数量和质量,对委托事项提供合理保证。”

二、应保持的职业怀疑态度

《汇算清缴准则》要求注册税务师在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以识别可能导致鉴证对象信息发生违反税法或错误申报的情况。

职业怀疑态度,是指经济鉴证主体在执行鉴证业务过程中,对客户及其所提供信息均保持必要质疑的思想状态。

三、鉴证证据与鉴证对象信息的关系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证据,亦是指鉴证对象信息,两者的内涵相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证据,有固定的法定内容,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的,应提交的申报表及其资料。

四、重要性原则

所得税汇算鉴证重要性,是指被鉴证单位向税务机关提供的汇算清缴证据、资料,对确认和计量汇算清缴影响的严重程度。它在正常纳税环境下,可能会影响汇算清缴计量结果的确认。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与所得税汇算鉴证事项相关;

(二)影响确认和计量汇算清缴的严重程度;

(三)所得税汇算鉴证重要性的判断受法定条件影响,而不受企业环境影响;

(四)所得税汇算鉴证应考虑可能出现的误差。对于以下原因造成的鉴证结论差异,不属于错误的鉴证结论:

1.对同一个被鉴证单位的同一个鉴证对象,经两次及两次以上的鉴证,不同鉴证人员发表的不同鉴证结论,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因为不同鉴证人员有违反税法或未按规定执行鉴证程序的行为,所造成的鉴证结论差异;

2.对同一个被鉴证单位的同一个鉴证对象,经两次及两次以上的鉴证,不同鉴证人员发表的不同鉴证结论,是由于鉴证的证据发生了变化,所造成的鉴证结论差异;

3. 对同一个被鉴证单位的同一个鉴证对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税务检查的结论与鉴证结论不一致时,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因为鉴证人员有违反税法或未按规定执行鉴证程序

的行为,所造成的鉴证结论差异。

五、法定性原则

税法强调法定性原则,对任何事项的确认都必须依法行事,有据可依,不能估计。税务处理以法律为准绳,企业的税款计算正确与否、缴纳期限正确与否、纳税活动正确与否,均应以税法为判断标准。

六、证据的取得与分析评价

(一)鉴证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汇算清缴准则》要求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应获取与鉴证对象相关的充分、适当的证据。

执行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时,对所获取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进行评价,应关注以下两个问题:

1.税法规定要求提交的证据是否提交齐全,这是充分性的要求;

2.是否按符合该类所得税汇算鉴证事项的鉴证需要和是否按税法规定的渠道获取证据,这是适当性的要求。

(二)鉴证证据的来源。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文件规定,获取一般所得税汇算鉴证证据的渠道有三个: 1.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具有行政职能的机关事业单位; 2.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 3.被鉴证单位。

(三)证据的可靠性。

证据的可靠性受其来源和性质的影响,并取决于获取证据的具体环境。 注册税务师通常按照下列原则考虑证据的可靠性:

1.从外部独立来源获取的证据比从其他来源获取的证据更可靠;

2.内部控制有效时内部生成的证据比内部控制薄弱时内部生成的证据更可靠; 3.直接获取的证据比间接获取或推论得出的证据更可靠;

4.以文件记录形式(无论是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存在的证据比口头形式的证据更可靠; 5.从原件获取的证据比从传真或复印件获取的证据更可靠。

(四)实施阶段的鉴证程序。

审核鉴证实施阶段或称为审核鉴证外勤阶段,是鉴证人员根据鉴证计划对各项鉴证项目进行详细审查,收集鉴证证据并进行评价,借以形成鉴证结论,实现鉴证目标的过程。鉴证实施阶段的工作主要是鉴证测试,包括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两大类,鉴证人员要通过鉴证测试,取得鉴证证据,形成工作底稿。鉴证实施阶段有以下三个步骤: 1.内部控制的调查与初步评价。

在对纳税申报表审核鉴证过程中,了解被鉴证单位内部控制是必须执行的程序,鉴证人员主要应了解被鉴证单位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情况。然后初步评价内部控制的可信赖程度,如

果被鉴证单位的内部控制能够预防各类错弊,就视为可信赖,据此设计符合性测试;如果内部控制不存在,或虽然存在但未能有效地运行,就不需要进行符合性测试,而直接进行实质性测试。

2.内部控制的符合性测试。

符合性测试,是指为证实被鉴证单位内部控制政策和程序设计是否适当,运行是否有效而实施的鉴证程序。符合性测试有以下特点:

(1)测试范围是决定信赖的内部控制。符合性测试不是对所有的内部控制都进行测试,只有那些经过初步评价、决定信赖的内部控制才进行测试。

(2)测试方法是对关键控制项目进行抽查。测试时只对其关键控制项目抽取若干样本进行审查。

(3)符合性测试一般选择在期中进行,不安排在期末进行。

符合性测试程序,无论是会计报表审计,还是对经济鉴证,都不是必经程序。因为,确定信赖内部控制是实施符合性测试的前提条件,如果鉴证人员不准备信赖内部控制,便可不实施符合性测试。 3.实质性测试。

实质性测试,是指对账户余额进行检查和评价而实施的鉴证程序。实质性测试包括经济业务实质测试、余额实质测试和分析性测试等三类。

经济业务实质测试,是为了审定某类或某项经济业务认定的恰当性; 余额实质测试,是为了审定某账户余额认定的适当性;

分析性测试,也称分析性复核,鉴证人员运用分析性测试可为证实会计报表数据有关关系是否合理提供证据。

4.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的程序选择。

所得税汇算鉴证的证据,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的填报数据来源,可以划分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等两类。

对于收集和评价会计核算证据,一般情况下,注册税务师在进行涉税鉴证时,不履行报表审计程序,不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仅对会计数据逻辑关系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如果需要对会计核算证据进行延伸审计,可以参照审计鉴证准则规定的程序执行业务,实施内部控制的调查与初步评价、内部控制的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等三个步骤。

对于收集和评价纳税调整证据,可以省略内部控制的调查和初步评价这一步骤。由于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鉴证人员对被鉴证单位的内部控制应持职业怀疑态度,一般情况下都应省略内部控制的符合性测试,而直接进入实质性测试。 5.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1)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是指将要执行的实质性测试程序的种类及其有效性。所得税汇算鉴证的实质性测试,包括经济业务实质测试、余额实质测试和分析性测试。

(2)实质性测试的时间,所得税汇算鉴证中实质性测试的时间,应选择在每个终了后至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申报终止日,为实质性测试的执行业务期间。

(3)实质性测试的范围,所得税汇算鉴证实质性测试范围,包括收集、评价税法规定应提交的证据和鉴证中需要补充的证据。

(五)鉴证证据的收集。

在鉴证的实施阶段进行的实质性测试中,鉴证人员需要运用鉴证分析方法获取所得税汇算鉴证事项及有关数据是否合理的证据;运用抽样法和查询法、观察法、核对法、验算法等技术方法,直接审核汇算清缴项目金额,获取汇算清缴项目金额是否正确、真实和完整的证据等。 鉴证证据,是指鉴证人员对鉴证对象的实际情况作出判断、表明意见,并做出鉴证结论的依据。

鉴证证据,根据填报数据来源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会计核算证据,它是根据与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事项有关会计科目,取得的信息资料; 2.纳税调整证据,根据税法规定,应进行纳税调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的有关信息资料。

(六)会计核算证据的收集。

收集会计核算证据有两种方式,一是鉴证人员根据下列资料,通过实施抄录、制表、验算等鉴证程序,所形成的属于工作底稿类的自制证据。二是鉴证人员对下列资料中,比较重要的文件资料、原始凭证等按程序取得的书面证据。

1.与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事项有关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2.与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事项有关的文件、收付款收据、银行入账出账的票据单证。

(七)纳税调整证据的收集。

收集纳税调整证据,一是鉴证人员根据涉及视同销售收入及成本和涉及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及成本等两类交易事项的文件资料,通过实施抄录、制表、验算等鉴证程序,所形成的属于工作底稿类的自制证据。二是鉴证人员根据涉及视同销售收入及成本和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及成本等两类交易事项的文件资料,按程序取得的书面证据。如合同、会计账证、结算单证、收据发票、会议记录、交易方案、交易记录等等书证资料。

(八)会计核算证据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会计核算证据执行鉴证业务时,仅对会计数据逻辑关系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合规性进行审核,不履行注册会计师的报表鉴证程序。

在审核时发现的未按会计准则核算造成的应计未计会计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调整报告的有关会计事项,属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应调整报告次年的汇算清缴事项。

(九)纳税调整证据的鉴证。

对于纳税调整证据的分析评价,首先应根据有关证据所反映的交易事项性质差异,将纳税调整证据分为时间性差异证据和永久性差异证据,然后进行纳税调整。

第二章 收入鉴证实务

第九条 《汇算清缴准则》“收入的审核”规定的基本方法及各项具体收入的审核 《汇算清缴准则》 “

二、收入的审核”部分规定了收入审核的具体内容。

一、收入审核的基本方法

(一) 《汇算清缴准则》对收入审核基本方法的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

二、收入审核

(一)收入审核的基本方法”中,对收入审核的基本方法做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评价收入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取得或编制收入项目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总账、明细账及有关申报表等核对。

3.了解纳税人各类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及其业务项目的合理性和经常性。 4.初步评价与计算企业所得税相关的各个税种税目、税率选用的准确性。 5.查明收入的确认原则、方法,注意会计与税收在收入确认上的差异。

(二)收入审核基本方法。

《汇算清缴准则》对收入审核基本方法的规定共有5项,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属于符合性测试内容的第1条规定,二是属于实质性测试内容的第

2、

3、

4、5条。

注册税务师在执行鉴证业务时,收集和评价与收入有关的会计核算证据,应适当实施符合性程序;收集和评价与收入有关的纳税调整证据,可以省略属于符合性测试内容的第1条,而直接实施实质性测试程序。

(三)收入的鉴证实务。

《汇算清缴准则》收入的审核部分,是按两个层次展开的,第一个层次由《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收入总额的五个明细项目组成;第二个层次由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的五个收入项目和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的两个收入项目等共七个项目组成。

收入项目的填报,一是根据会计准则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等三个会计科目提供的信息资料,这属于会计核算证据;二是根据税法规定应进行纳税调整的收入事项,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和“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这类按税法规定取得的信息资料,属于纳税调整证据。对于收入的审核,会计核算证据的鉴证评价与纳税调整证据的鉴证评价,在程序上是有区别的,评价标准是不同的。

二、主营业务收入的鉴证

(一)《汇算清缴准则》对主营业务收入审核的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

二、收入审核

(二)主营业务收入的审核”中,对主营业务收入的审核做了规定,明确了审核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收入的确认依产品销售或提供服务方式和货款结算方式,按以下几种情况分类确认: (1)采用直接收款销售方式的,应于货款已收到或取得收取货款的权利,并已将发票账单和提货单交给购货单位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结合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等科目,审核委托单位是否收到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权利,发票账单和提货单是否已交付购货单位。应注意有无扣压结算凭证,将当期收入转入下期入账,或者虚开发票、虚列购货单位,虚记收入,下期予以冲销等情形。

(2)采用预收账款销售方式的,应于商品已经发出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结合预收账款、存货等科目,审核是否存在对已收货款并已将商品发出的交易不入账、转为下期收入等情形。 (3)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应于商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并已将发票账单提交银行、办妥收款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结合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等科目,审核是否发货,托收手续是否办妥,托收承付结算回单是否正确,是否在发货并办妥托收手续当月作收入处理。

(4)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劳务的,应结合存货、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审核是否在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并按税法规定作收入处理。

(5)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审核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收入处理,是否存在不按合同约定日期确认收入不入账、少入账、缓入账的情形。

(6)长期工程合同收入,应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审核收入的计算、确认方法是否合乎规定,并核对应计收入与实计收入是否一致。注意查明有无随意确认收入、虚增或虚减本期收入的情形。

(7)采用委托外贸代理出口方式的,应于收到外贸企业代办的发运凭证和银行交款凭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重点审核有无代办发运凭证和银行交款单,是否存在不按发运凭证或银行交款凭证确认收入的情形。

(8)对外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商品房的,应于土地使用权和商品房已经移交,并将发票结算账单提交对方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采用按揭方式销售的,审核是否按相关规定确认收入和交纳税金,即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9)对于向客户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用,如有线电视入网费、城市供热供水接网费、管道燃气入网费,审核是否按有关规定确认收入。

(10)对于企业取得的会员制会籍收入,审核入会者在入会后是否接受企业其他商品或服务而确定会籍收入,是否全额或分期计入收入。

2.验证应税收入在不同税目之间、应税与减免税项目之间是否准确划分,是否存在高税率的收入记入低税率的收入情况。

3.截止性测试:审核决算日前后若干日的出库单(或销售发票、账簿记录),观察截至决算日止销售收入记录是否有跨的情形。

4.审核企业从购货方取得的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入账。

5.审核销售退回、销售折扣与折让业务是否合理,内容是否完整,相关手续是否符合规定,确认销售退回、销售折扣与折让的计算和税务处理是否正确。重点审核给予关联企业的销售折扣与折让是否合理,是否有利用折让和销售折扣而转利于关联单位等情形。

(二)主营业务收入鉴证实务。

《汇算清缴准则》对主营业务收入审核的规定共有5项,都属于实质性测试的内容。按照实质性测试的类型,从经济业务实质测试、余额实质测试和分析性测试等三个方面,提出了审核的要求。一是第

1、

3、4项,是主营业务收入的余额实质性测试要求;二是第2项,是主营业务收入纳税情况的经济业务实质性测试;三是第5项,是具体销售业务收入的分析性测试。

在执行主营业务收入的鉴证业务时,根据《汇算清缴准则》的要求,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时间。

《汇算清缴准则》中有关收入确认时间的内容,注册税务师在执行鉴证业务时,应根据被鉴证单位执行的会计准则有选择的使用。

对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可以按照《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方法,确认收入实现;对于执行会计制度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则不能完全按照《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方法,确认收入实现。

2.截止性测试技术的使用。

为防止销售记录截止的错误,审核时应将资产负债表日前后若干天记录的销售业务与销售发票和发运凭证进行核对,这就是销售截止测试,其目的是为了确定被鉴证单位主营业务收入会计记录的归属期是否正确,是否有将主营业务收入提前至本期或推迟至下期记账的情况。审核人员在鉴证中,应该关注三个与主营业务收入确认有着密切关系的日期:一是开具发票日期或者收款日期;二是记帐日期;三是发货日期。主营业务收入截止测试的关键就是检查三者是否归属于同一会计期间。

3、主营业务收入价格

鉴证人员应当获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价格目录,抽查售价是否合理,并关注销售给关联方或关系密切的重要客户的销售价格。

三、其他业务收入的鉴证

(一)《汇算清缴准则》对其他业务收入审核的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

二、收入审核

(三)其他业务收入的审核”中,对其他业务收入的审核做了规定,明确了审核的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其他业务收入依销售方式按以下情况确认:

(1)材料销售的收入,应于货款已收到,并已将发票账单和提货单交给购货单位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结合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等科目,审核有无扣压结算凭证,将当期收入转入下期入账,或将当期未实现的收入虚转为收入记账,在下期予以冲销等情形。

(2)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应于企业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重点审核代销清单的开出日期、商品的数量及金额的正确性。

(3)包装物出租收入,应于企业收到租金或取得收取租金的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重点审核发票账单和包装物发货单是否已交付租赁包装物单位,有无扣压结算凭证,将当期收入转入下期入账,或将当期未实现的收入虚转为收入记账,在下期予以冲销等情形。 (4)审核包装物押金收入,有无逾期未返还买方,未按规定确认收入的情形。 2.抽查大额其他业务收入的真实性。

3.对经常性的其他业务收入,从经营部门的记录中审核其完整性。

4.审核其他业务收入计价的合理性,查明有无明显转利于关联公司或截留收入;跟踪了解市场价格及同行业同期水平,判断计价是否合理。

5.审核其他业务收入涉及的相关各个税种是否及时申报足额纳税。

(二)其他业务收入鉴证实务。

《汇算清缴准则》对其他业务收入审核规定有5项,都属于实质性测试的内容。选择实质性测试的类型和鉴证审核目标等两个角度,从经济业务实质测试、余额实质测试和分析性测试等三个方面,提出了审核的要求。一是第

1、5项,是其他业务收入的余额实质性测试要求;二是第

2、3项,从实质性测试和鉴证审核目标两个角度,是其他业务收入的分析性测试,评价是否符合真实性、完整性的认定要求;三是第4项,是其他业务收入的分析性测试。 在执行其他业务收入的鉴证业务时,根据《汇算清缴准则》的要求,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真实性的认定。

真实性或称有效性,是指所列的余额是真实的。真实性的认定实际上是指其他业务收入是否存在或发生,要证明鉴证内损益表所列的其他业务收入是否确实发生。 2.完整性的认定。

完整性,是指发生的金额均已包括。完整性的认定,是指会计报表中应该列示的所有其他业务收入的项目和金额是否均以列入。 3.其他业务收入的确认时间。

《汇算清缴准则》中有关其他收入确认时间的内容,注册税务师在执行鉴证业务时,应根据被鉴证单位执行的会计准则有选择的使用。

对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可以按照《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方法,确认其他业务收入实现;对于执行会计制度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则不能完全按照《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方法,确认其他业务收入实现。

四、补贴收入的鉴证

(一)《汇算清缴准则》对补贴收入审核的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

二、收入审核

(四)补贴收入的审核”中,对补贴收入的审核做了规定,明确了审核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审核实际收到的补贴收入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2.审核按销量或工作量及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取得的补贴收入、销量或工作量计算是否准确、定额是否符合规定、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3.审核企业从购货方取得的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入账。

4.审核企业取得减免税或地方性财政返还、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

(二)补贴收入鉴证实务。

《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补贴收入审核的规定共有4项,其中第3项是应该删除的事项,因为它属于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或视同销售收入的审核鉴证内容,不属于补贴收入鉴证内容。其余3项都属于实质性测试的内容。

五、视同销售收入的鉴证

(一)《汇算清缴准则》对视同销售收入审核的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

二、收入审核

(五)视同销售收入的审核”中,对视同销售收入的审核做了规定,明确了审核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视同销售是指会计核算不作为销售,而税法规定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2.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重点审核是否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3.采用还本方式销售的,重点审核是否按货物的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4.采用以物易物方式销售的,重点审核以物易物的双方是否都作购销处理。 5.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的,重点审核是否分解为销售、购入处理。

6.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利、返点及进场费、上架费等,是否按规定冲减成本及进项税金或确认收入和缴纳税金。

7.审核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材料、自产、委托加工产品,是否按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并缴纳相关税金。 8.审核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是否按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并缴纳相关税金。

9.审核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留归企业的材料,是否按规定确认收入。 10.审核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二)视同销售收入鉴证实务。

《汇算清缴准则》对视同销售收入审核的规定共有10项,其中第

2、

3、

4、

5、

6、10项属于流转税的视同销售内容,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视同销售的鉴证事项。其余4项都属于实质性测试的内容。

在执行视同销售收入的鉴证业务时,根据《汇算清缴准则》的要求,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的计算。

收到补价方“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的金额,按所处置非货币资产的总应收款金额(公允价值)减去应收补价款金额后的余额,确认计算。

非货币性交易中收到支付补价的,按照会计准则应确认的收益,属于在“营业外收入”中核算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不作为视同销售的非货币性交易。 2.注意不同税种的应税收入确认范围有区别。

在审核鉴证中应该注意,流转税的销售商品应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的销售商品应税收入内容是不同的,一是有些价外费用只是作为计算流转税的依据,而并不是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内容;二是视同销售流转税与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一样,在实务操作当中,不能将流转税的应税销售商品收入额直接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基本业务收入。 3.取得的各种价外基金、收费和附加。

企业收取和缴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

企业收取和缴纳的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

六、投资收益的鉴证

(一)《汇算清缴准则》对投资收益审核的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

二、收入审核

(六)投资收益的审核”中,对投资收益的审核做了规定,明确了审核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根据“长期投资”、“短期投资”、“银行存款”、“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存货”等明细账与有关凭证及签订的投资合同与协议,审核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方式和金额,了解该企业对投资单位是否拥有控制权,核算投资收益的方法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2.根据“长期投资”、“银行存款”、“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明细账及有关凭证,评估确认资产价值与账面净值的差额是否计入收益。

3.根据“长期投资”明细账,审核企业发生的债券溢价或折价是否在存续期间分期摊销,摊销方法及摊销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有无不按规定摊销调整当期收益的情形。

4.根据“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投资收益”等明细账及其他有关资料,审核纳税人已实现的收益是否计入投资收益账户,有无利润分配分回实物直接计入存货等账户,未按同类商品市价或其销售收入计入投资收益的情形。

5.审核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所取得价款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是否计入投资收益,有无挪作他用的情形。

6.审核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或向投资方分配,是否按销售和投资或销售和分配处理。

7.审核纳税人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记账,收回的投资收益是否入账,确认对外投资收益金

额的准确性。

(二)投资收益鉴证实务。

《汇算清缴准则》对投资收益审核的规定共有7项,其中第

2、6项不属于投资收益的审核鉴证内容,第

2、6项是初始投资评估增值所得属于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的审核事项。第

1、

3、

4、

5、7项属于投资收益的实质性测试的内容。

注册税务师在执行鉴证业务时,应根据税法规定的投资收益申报程序,对有关事项进行鉴证。

七、营业外收入的鉴证

(一)《汇算清缴准则》对营业外收入审核的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

二、收入审核

(七)营业外收入的审核”中,对营业外收入的审核做了规定,明确了审核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结合固定资产科目,审核固定资产盘盈、清理的收益是否准确计算入账。

2.结合存货、其他应付款、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等科目,审核是否存在营业外收入不入账或不及时入账的情况。

3.审核无形资产转让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是否正确,注意转让的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 4.审核营业外收入是否涉及需申报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情况。

5.审核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是否正确,注意收到补价一方所确认的损益的正确性。

6.审核罚款净收入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是否正确,注意纳税人是否将内部罚款与外部罚款区别,是否将行政处罚与违法处罚区别。

(二)营业外收入鉴证实务。

《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营业外收入审核的规定共有6项,都属于营业外收入的实质性测试的内容。

在执行营业外收入的鉴证业务时,根据《汇算清缴准则》的要求,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只有收到补价方才确认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

“¬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反映非货币性交易中收到补价的,按照会计准则应确认的收益。这类收益只发生在有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中,这项收益只有收到补价方,才确认该项收益;支付补价方,不可能发生这项收益。

2.营业外收入中的无形资产转让收入仅包括转让所有权。

在营业外收入中核算的无形资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所有权而取得的收入和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除土地使用权)的收入属于主营业务收入中“让渡资产使用权”核算的内容。

3.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确认时间。

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确认,应于特许权已经转让,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技术转让收入可借鉴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方法处理。 八.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的鉴证

(一)《汇算清缴准则》对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审核的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

二、收入审核

(八)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的审核”中,对该类收入的审核做了规定,明确了审核要求,第

1、

2、

3、

4、5条引用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略。 2.略。 3.略。 4.略。 5.略。

6.审核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是否按规定并入总收入,是否发生了冲减在建工程成本的情形。

7.审核企业取得的保险无赔款优待,是否按税法有关规定确认为收入。 8.审核其他除视同销售收入之外税法规定应确认的收入。

(二)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鉴证实务。

《汇算清缴准则》对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审核的规定共有8项,都属于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的实质性测试的内容。该项规定,基本是采取列举的方式,说明了收入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 主表收入总额的鉴证实务

一、鉴证主表收入总额应取得的证据

(一)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

(二)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

(三)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

(四)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五)填报上表有关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六)取得补贴收入的有关文件、收款收据、银行入帐的票据单证;

(七)补贴收入的会计核算资料。

二、依据附表填报的四项收入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主表”)进行鉴证,分析评价其中依据附表填报的“销售(营业)收入”、“投资收益”、“投资转让净收入”、“其他收入”等四个收入事项时,仅就“主表”与十三张附表(以下简称“附表”)的逻辑关系进行审核,其他的审核鉴证程序在分析评价“附表”时执行。

三、补贴收入的鉴证

(一)补贴收入会计核算证据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补贴收入的会计核算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

序。

(二)补贴收入纳税调整证据的鉴证。

永久性差异。会计上对税法规定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免征所得税部分,作为补贴收入,增加了利润;按税法规定年末纳税申报时将其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时间性差异。会计上对企业以销售量或工作量等为基数,依据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收到的定额补贴,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补贴收入。税法上对补贴收入的确认是收付实现制,在实际收到确认补贴收入,企业应按税法规定调增实际收到应纳税所得额。

(三)不在补贴收入科目中核算事项的鉴证。

审核下列两项不属于“补贴收入”科目核算内容,是否按下列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对账务处理不规范且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方法,应按会计差错进行更正。 第十一条 《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的鉴证实务

注册税务师对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的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序。

一、销售商品收入的鉴证

对销售商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证据,执行鉴证业务,主要是对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的会计事项进行分析评价。

(一)确认范围的差异事项鉴证。

对销售商品确认范围的鉴证,应关注以下事项:

1.行为不同。会计上商品销售仅包括直接有偿方式的销售行为,而对投资、捐赠、自用不作为销售处理;而税制商品销售既包括直接有偿方式的销售,又包括视同销售。既包括货币性交易,也包括非货币性交易。

2.对象不同。会计上属于商品的交易对象仅包括用于销售的存货,不包括转让、处置、出售的其他资产;税制上商品的交易对象,既包括会计上的商品,又包括转让、处置、出售的其他资产。如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等固定资产征收营业税,销售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

3.内容不同。会计收入的内容仅限于销售商品的价款收入,而不包括价外费用;税务上的收入在内容上既包括销售商品价款,也包括收取的价外费用。

(二)确认时间的差异事项鉴证。

对销售商品确认时间的鉴证,应关注会计确认条件与税法确认条件的差异事项,并进行纳税调整。

(三)现金折扣销售差异事项鉴证。

现金折扣在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上的差异,集中体现在作为财务费用的现金折扣进入会计成本与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条件不同。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在所得税的征管上,如果在折扣环节没有证据证明购货方未将享受的现金折扣计入成本,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做调整增加处理。

(四)商业折扣业务差异事项鉴证。

对商业折扣,税法是形式为主的原则,强调返还款必须在同一张销货发票上列明,未按规定开具的不得冲减销售收入;会计上是实质为主的原则,强调收入可靠计量,将折扣直接冲减销售收入。

(五)销售折让业务差异事项鉴证。

在购销双方就销售折让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销售方也未采取任何弥补措施的情况下,关于销售折让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核心是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运用问题。

会计上强调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实质性条件不具备只有形式条件,会计上不作收入处理。税法强调的是法律形式,只要具备了形式条件,实质条件不具备,也应作为应税收入处理。

(六)预收款销售差异事项鉴证。

按照会计准则规定,一次预收销售是在交货时货款作收入处理。分期预收款销售,在商品交付前预收的货款应作为销售方的一项负债处理,待货物实际交付后货款作销售收入处理。 企业所得税对分期预收款销售的处理与会计处理方法不同。在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作销售收入处理。

预收款销售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属于时间性差异,对于预收款的销售会计上适用权责发生制原则,税法适用收付实现制原则。

(七)售后回购差异事项鉴证。

会计与税法关于售后回购的差异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业务定性不同。会计上对售后回购业务不确认为销售商品,而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视同融资作账务处理。税法则不同,它强调的是法律形式,把售后回购业务视为销售、购入两项经济业务处理。

2.对收入的处理不同。会计将收取商品价款不作为收入处理,流转税、所得税均作为应税收入处理,在纳税申报时计入纳税申报表。

(八)销售退回差异事项鉴证。

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前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报告的纳税调整。企业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本的纳税调整。除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可能因发生于报告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相应产生会计与税法对销售退回相关的收入、成本等确认时间不同以外,对于其他的销售退回,会计准则及相关准则的规定与税法规定是一致的。

先汇算后决算情况下,汇算清缴后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纳税申报表中没有调减报告销售收入,会计决算报表中已经调减报告销售收入,造成报告的会计报告销售收入小于申报纳税销售收入。对于先汇算后决算所产生的,同一报告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决算计算结果小于纳税申报计算结果,所形成的差额,应在下一报告作为纳税申报调整减少项目。

(九)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差异事项鉴证。

对于附有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业务,一是原则上的差异,会计处理上强调谨慎性原则,考虑收入将来要承担的潜在风险;而税法,特别是所得税法不考虑纳税人经营上的潜在风险。二是处理方式的差异,会计准则允许会计人员根据经验进行职业判断;税法要求纳税人严格执行税法规定,按法定的税务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业务处理。

二、提供劳务收入的鉴证

对提供劳务收入的鉴证,应关注以下事项:

(一)确认原则不同。会计上对劳务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交易,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原则;税法坚持法定原则,不承认谨慎性原则。

(二)计量条件不同。会计上对劳务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交易,按成本补偿情况计量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在税务处理上,所得税对于成本不能得到补偿的应按财产损失处理,财产损失未经批准不得扣除。

(三)配比原则的使用不同。会计上对劳务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交易,按照成本补偿的情况确认收入。在配比原则的运用上数量界限是确认的收入只能等于或小于成本,不能大于成本。对于这类交易情况现行所得税税制正常经营性损益事项,可以不进行纳税调整。

三、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鉴证

对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鉴证,应关注以下事项:

(一)企业范围不同。新会计准则规定,利息收入是针对金融企业来说的,银行贷款收入属于其让渡金融资产使用权的收入;使用费收入包括企业出租资产的租金、企业债权投资的利息、股权投资的现金股利。

税收制度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

(二)利息收入的内容不同。会计准则规定的利息主要指金融业务利息收入;税法规定,企业的存款利息收入和贷款利息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另外,符合规定条件的基金会,除购买股票、债券(国库券除外)等有价证券之外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均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平时账务处理时,遵循会计准则的规定,将国债利息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年末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国债利息收入作纳税调减,即调减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确认时间不同。会计准则对于利息收入的确认时间比较原则,在把握上是看什么时候具备两个确认条件,什么时间具备就什么时候确认,给会计人员较大的判断性选择;税法规定了明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如果在以后会计上确认收入时,因为已经提前完税,在该会计应作相应的纳税调整减少处理。

四、建造合同收入的鉴证

对建造合同收入的鉴证,应关注以下事项:

(一)税法对计量和确认方法的选择更灵活。税法规定,企业能够可靠预计收入和配比费用的按照完工进度或完工百分比法;不能可靠预计的,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方法(按上年的实际、计划数或其他方法)先预缴所得税款,到工程完成后再汇算清缴。会计上对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根据合同成本的收回情况确认收入和费用。

(二)税法对完工百分比法的使用条件与会计不同。会计对建造合同的完成结果区分可靠估计和不可靠估计两种情况,分别处理。税法对完工百分比法的使用没有这个条件限定,对于会计有关合同完工情况的专业判断,并不全部认可,主要是依据建造合同的进度,确认收入。对于坏账损失的税前扣除,税务机关还规定了许多的限定条件。

五、其他业务收入的鉴证

对其他业务收入确认时间的鉴证,应关注会计确认条件与税法确认条件的差异事项,并进行纳税调整。

六、视同销售收入的鉴证

对视同销售收入的鉴证,应关注以下事项:

(一)计价标准不同。会计对于视同销售行为,是按成本价转出存货,并确认相关项目的成本。税法则按同类商品的市场价确认转出存货的销售收入,并按税法规定计算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前提条件不同。会计准则按照连续经营的假设,对于非日常活动性的交易收入,确认为营业外收入。视同销售从会计角度来看属于偶发性的边缘性的业务,不属于日常活动性质的交易行为。税法认定视同销售作为应税收入,是按照经营性、非经营性来划分的,不是按照日常活动的标准,只要是经营性的无论是日常性还是偶发性的全部应作为经营收入。

(三)划分标准不同。会计准则强调流入标准,以是否导致权益增加作为确认收入的条件,视同销售不增加权益,只是资产的转换,会计准则就不做销售处理。税法强调流转环节标准,不以是否导致权益增加作为确认应税收入的条件,而是以交易环节作为确认条件,有些视同销售业务尽管没有改变财产的权属,但是在流转环节上发生了移动,就应当确认为应税收入。

七、非货币性交易的鉴证

“处置非货币性资产”的视同销售金额,收到补价方,按所处置非货币资产的总应收款金额(公允价值)减去应收补价款金额后的金额,确认计价。

非货币性交易中,需要划分视同销售金额和营业外收入金额的情况,发生在收到补价的企业。这项内容是收到补价方,填报按会计准则确认的在“营业外收入”账户中的补价应确认的净收益金额。

八、营业外收入的鉴证

对于营业外收入的鉴证,重点是审核企业营业外收入的核算范围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未按会计准则核算造成的应计未计收入,按要求进行纳税调整。

九、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在执行鉴证业务时,应注意把握“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所包含事项。税收

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不仅包括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所列举的事项,还包括主营业务当中的差异调整金额、计量差异调整金额和前面列举的具体交易纳税调整金额。 第十二条 《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的鉴证实务

注册税务师对金融企业收入的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序。

一、会计核算证据的鉴证

基本业务收入的审核,一是内容审核;二是确认时间审核;三是计量审核;四是会计处理。审核的关键是对上述四个审核项目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认定,对于未按会计核算的收入,所造成的差错,对收入总额有影响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二、纳税调整证据的鉴证

对金融企业收入的鉴证,应关注以下事项并进行纳税调整:

(一)应收利息时间的确认标准差异。税法与会计是期限相同,时点不同。

(二)计量基础不同。会计按收付实现制原则,税法按权责发生制原则。

(二)国债利息的差异。会计上计入利润,税法给予免税优惠。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事业单位收入总额的鉴证实务

一、事业单位收入总额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事业单位收入总额的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序。

鉴证业务应分步进行:第一步,对收入项目征免税的划分,划分出被鉴证单位哪些是应税收入,哪些是免税收入;第二步,按权责发生制进行调整的收入事项。

二、免税收入的有关证据的鉴证

(一)证据的取得。

1.直接划拨经费。对事业单位取得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的经费,以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拨款单为财政拨款的确认证明;

2.间接转拨经费。事业单位之间转拨的财政经费,以取得的转拨单和汇款单为财政拨款的确认证明;

3.证据提交。转拨单必须经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后,再由所属事业单位转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4.课题经费。对事业单位取得不是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而从其他部门取得的由财政资金设立的项目(课题)经费,以上级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与有关部门签定承担该项目(课题)的合同、协议、计划任务书,作为财政拨款的确认证明。 5.课题设立文件。

(二)免税收入的鉴证。

对事业单位免税收入的证据分析评价,一是要验证项目情况;二是查证拨款单证、合同等证

据取得情况;三是经费划拨情况;四是属于财政资金设立的课题项目,应对该项目的立项依据做出评价。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总额的鉴证实务

注册税务师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的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序。

一、收入总额的确认

注册税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确认收入总额。

二、纳税调整事项鉴证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填表的要求是使用事业单位的收入项目明细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上的信息与收入项目明细表的信息不对应,在没有使用新的收入项目明细表之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填报这张表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操作,注册税务师对该表执行鉴证业务也应执行下列程序: 第一步是将会计核算信息资料按照收入项目明细表的要求,进行重新分类;

第二步是对交换交易收入中,会计上不作收入而按税法规定应作收入的项目,和经营收入中时间性差异事项和永久性差异事项,做收入纳税调整处理;

第三步是确认免税所得,确认免税收入,不仅要关注是否有文件依据,更要注意鉴证实际交易性质是否有证据证明,属于免税收入事项。

第十五条 《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投资收益的鉴证实务

注册税务师对投资所得(损失)的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序。

一、投资收益的鉴证

(一)持有投资收益的鉴证。 1.短期投资收益的确认。

注册税务师对短期投资收益进行鉴证时,应按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1)持有期间的现金股利或利息,会计制度冲成本,新准则确认投资收益,税法计所得。 (2)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股利,会计制度不作账务处理,新准则确认投资收益,税法按股票面值作为股利性所得处理,并增加计税成本。

(3)权益投资确认时间,会计上只确认投资转让收益或损失,税法规定必须严格区分股息性所得与投资转让收益或损失,股息性所得的确认时间是被投资方会计上进行利润分配时,不是完全的收付实现制。 2.长期债权投资损益的确认。

注册税务师对长期投资收益进行鉴证时,应按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长期债权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的处理方法,新旧会计准则与税法是一致的。注册税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可以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进行处理。

3.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的确认。

注册税务师对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进行鉴证时,应关注下列鉴证事项并进行调整。 (1)成本法下的股息性所得分配来源不同。 (2)确认投资收益的时间差异。 (3)亏损的处理方法不同。 (4)股票股利所得处理方法不同。

(二)应补税的投资收益已纳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在被投资方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投资收益÷(1-被投资方适用税率)×被投资方适用税率 对不补税的股权投资的持有收益,不再计算其被投资方的已纳所得税额。

(三)投资转让或所得(处置收益)的计算。 1.投资转让净收入的计算。

投资转让净收入,按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转让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算确认。

实际操作中,应该注意投资转让净收入的有关数据,是根据会计资料的有关数据计算取得,审核时重点是有关业务的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不符合会计制度规定的,按会计差错进行处理。

2.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计算。

“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投资转让净收入-投资转让成本”,如为正数,为本期发生的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如为负数,为本期发生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在每一纳税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按规定向以后纳税结转扣除。

(四)投资转让或所得(处置收益)的差异调整。

对于“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鉴证,第一步是按上述要求计算,第二步是进行纳税调整。 注册税务师对投资转让或所得(处置收益)进行鉴证时,应关注下列鉴证事项并进行调整。 1.短期投资处置所得

税收制度对按会计核算计提的跌价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对取得的持有收益确认当期所得而不是冲减投资成本。由于税收制度坚持历史成本原则,这就造成了税收制度的短期投资计税成本一般情况下大于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处置收入不变的情况下,由于计税成本与会计成本的不同,处置所得必然不同。 2.长期债权投资处置损益的确认

税收制度对按会计核算计提的跌价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由于税收制度坚持历史成本原则,这就造成了税收制度的长期债权投资计税成本一般情况下大于长期债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处置收入不变的情况下,由于计税成本与会计成本的不同,处置所得必然不同。 3.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损益的确认

(1)投资损失扣除时间不同;

(2)股权投资处置收益确认时间的程序要求; (3)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的处理方法不同; (4)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的纳税调整金额。 4.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纳税调整金额计算 (1)权益法下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方法不同; (2)股权投资差额摊销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投资收益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投资收益进行鉴证时,应关注下列鉴证事项并进行调整。

(一)确认投资收益的时间不同;

(二)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的处理方法不同;

(三)亏损的处理方法不同;

(四)股票股利所得处理方法相同;

(五)投资损失扣除时间不同;

(六)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方法不同。

第三章 扣除项目鉴证实务

第十六条 《汇算清缴准则》“成本费用的审核”规定的基本方法和各项成本费用的审核

一、成本费用审核的基本方法

(一)《汇算清缴准则》对成本费用审核基本方法的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

一、成本费用的审核

(一)成本费用审核的基本方法”中,对成本费用审核的基本方法做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如下:

“1.评价有关成本费用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获取相关成本费用明细表,复核计算是否正确,并与有关的总账、明细账、会计报表及有关的申报表等核对。

3.审核成本费用各明细子目内容的记录、归集是否正确。

4.对大额业务抽查其收支的配比性,审核有无少计或多计业务支出。

5.审核会计处理的正确性,注意会计准则与税收规定间在成本费用确认上的差异。”

(二)成本费用鉴证的基本方法。

《汇算清缴准则》对成本费用审核基本方法的规定共有5项,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属于符合性测试内容的第1条,二是属于实质性测试内容的第

2、

3、

4、5条。

注册税务师在执行鉴证业务时,收集和评价与成本费用有关的会计核算证据,应适当实施符

合性程序;收集和评价与成本费用有关的纳税调整证据,可以省略属于符合性测试内容的第1条,而直接实施实质性测试程序。

(三)成本费用鉴证的评价标准。

成本费用的鉴证评价标准,是指鉴证评价的法律依据。在执行业务时,要区分三种情况选择评价标准。一是可据实税前扣除项目,主要标准是会计准则,因为税法在这方面没有特殊的要求,鉴证的主要目的是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进行评价。二是限标准的税前扣除项目和需经税务机关批准或备案的税前扣除项目,主要标准是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会计准则是次要标准,鉴证的主要目的是按税法规定标准进行纳税调整。三是税前不允许扣除的项目,只能依据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鉴证评价,会计上无论是作为成本费用还是营业外支出,均不能税前扣除,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二、主营业务成本的审核

(一)《汇算清缴准则》对主营业务成本审核的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

一、成本费用的审核

(二)主营业务成本的审核”,以工业企业生产成本为例,对主营业务成本的审核做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如下:

1.审核明细账与总账、报表(在产品项目)是否相符;审核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及其有关原始凭证,确认企业的经营收入与经营成本口径是否一致。

2.获取生产成本分析表,分别列示各项主要费用及各产品的单位成本,采用分析性复核方法,将其与预算数、上期数或上年同期数、同行业平均数比较,分析增减变动情况,对有异常变动的情形,查明原因,作出正确处理。 3.采购成本的审核。

(1)审核由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构成的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 (2)审核购买、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各项应缴税款是否完税并计入存货成本。

(3)审核直接归于存货实际成本的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等采购费用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4.材料费用的审核。

(1)审核直接材料耗用数量是否真实。

——审核“生产成本”账户借方的有关内容、数据,与对应的“材料”类账户贷方内容、数据核对,并追查至领料单、退料单和材料费用分配表等凭证资料。

——实施截止性测试。抽查决算日前后若干天的领料单、生产记录、成本计算单,结合材料单耗和投入产出比率等资料,审核领用的材料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是否与耗用的相一致,是否将不属于本期负担的材料费用计入本期生产成本,特别应注意期末大宗领用材料。 (2)确认材料计价是否正确。

——实际成本计价条件下:了解计价方法,抽查材料费用分配表、领料单等凭证验算发出成本的计算是否正确,计算方法是否遵循了一贯性原则。

——计划成本计价条件下:抽查材料成本差异计算表及有关的领料单等凭证,验证材料成本

差异率及差异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3)确认材料费用分配是否合理。核实材料费用的分配对象是否真实,分配方法是否恰当。 5.辅助生产费用的审核。

(1)抽查有关凭证,审核辅助生产费用的归集是否正确。

(2)审核辅助生产费用是否在各部门之间正确分配,是否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准确计算该费用的列支金额。 6.制造费用的审核。

(1)审核制造费用中的重大数额项目、例外项目是否合理。

(2)审核当部分月份的制造费用明细账,是否存在异常会计事项。 (3)必要时,应对制造费用实施截止性测试。

(4)审核制造费用的分配标准是否合理。必要时,应重新测算制造费用分配率,并调整年末在产品与产成品成本。

(5)获取制造费用汇总表,并与生产成本账户进行核对,确认全年制造费用总额。 7.审核“生产成本”、“制造费用”明细账借方发生额并与领料单相核对,以确认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是否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当期用于连续生产的外购消费品的价款数及委托加工收回材料的相应税款数是否正确。

8.审核“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的借方红字或非转入产成品的支出项目,并追查至有关的凭证,确认是否将加工修理修配收入、销售残次品、副产品、边角料等的其他收入直接冲减成本费用而未计收入。 9.在产品成本的审核。

(1)采用存货步骤,审核在产品数量是否真实正确。

(2)审核在产品计价方法是否适应生产工艺特点,是否坚持一贯性原则。 ——约当产量法下,审核完工率和投料率及约当产量的计量是否正确;

——定额法下,审核在产品负担的料工费定额成本计算是否正确,并将定额成本与实际相比较,差异较大时应予调整;

——材料成本法下,审核原材料费用是否在成本中占较大比重;

——固定成本法下,审核各月在产品数量是否均衡,年终是否对产品实地盘点并重新计算调整;

——定额比例法下,审核各项定额是否合理,定额管理基础工作是否健全。 10.完工产品成本的审核。

(1)审核成本计算对象的选择和成本计算方法是否恰当,且体现一贯性原则。 (2)审核成本项目的设置是否合理,各项费用的归集与分配是否体现受益性原则。 (3)确认完工产品数量是否真实正确。

(4)分析主要产品单位成本及构成项目有无异常变动,结合在产品的计价方法,确认完工产品计价是否正确。

11.审核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主营业务成本,应参照相关会计准则,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主营业务成本的鉴证

《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主营业务成本审核的规定共有11项,第1项属于符合性测试,第2~10项都属于实质性测试的内容。按照实质性测试的类型,从余额实质测试和分析性测试等两个方面,提出了审核的要求。一是第3~10项,是主营业务成本的余额实质性测试要求;二是第2项,是主营业务成本的分析性测试。

《汇算清缴准则》以工业企业生产成本为例,对主营业务成本的测试方法做了案说性的介绍。 本指南根据《汇算清缴准则》的要求,在鉴证实务部分,根据申报表的要求,对主营业务成本的鉴证事项,做出了具体的补充规定。

三、其他业务支出的审核

(一) 《汇算清缴准则》对其他业务支出审核的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

一、成本费用的审核

(三)其他业务支出审核”中,对其他业务支出审核做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如下:

1.审核材料销售成本、代购代销费用,包装物出租成本、相关税金及附加等其他业务支出的核算内容是否正确,并与有关会计账表核对。

2.审核其他业务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并作出相应处理。

(二)其他业务支出的鉴证。

《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其他业务支出审核的规定共有两项,都属于实质性测试的内容。 其他业务支出的差异与主营业务成本的差异是一样的,都属于生产经营性差异。具体处理方法请参照主营业务成本的程序,执行鉴证业务。

四、视同销售成本的审核

(一) 《汇算清缴准则》对视同销售成本审核的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

一、成本费用的审核

(四)视同销售成本的审核”中,对视同销售成本的审核做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如下:

1.审核视同销售成本是否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视同销售收入数据的口径一致。

2.审核企业自己生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是否按税法规定作为完工产品成本结转销售成本。 3.审核企业处置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是否按税法规定将实际取得的成本结转销售成本。

4.审核企业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留归企业的材料,是否按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销售成本。

(二)视同销售成本的鉴证。

《汇算清缴准则》规定的视同销售成本审核的规定共有4项,都属于实质性测试的内容。这几项规定,根据不同的交易情况,分别提出了具体的鉴证方法。主要要求是,每一笔被确认

为视同销售的经济事项,在确认计算应税收入的同时,均应确认与此收入相配比的应税成本。

五、营业外支出的审核

(一) 《汇算清缴准则》对营业外支出审核的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

一、成本费用的审核

(五)营业外支出的审核”中,对营业外支出的审核做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如下:

1.审核营业外支出是否涉及税收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项目。重点审核: (1)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2)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3)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的有赔偿部分; (4)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 (5)各项赞助支出;

(6)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7)为被担保人承担归还所担保贷款的本息;

(8)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2.审核营业外支出是否按税法规定准予税前扣除。

(1)审核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非正常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损失是否减除责任人赔偿,保险赔偿后的余额是否已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

(2)审核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发生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失,是否已经过主管税务机关认定。

(3)审核处置固定资产损失、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债务重组损失,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经过税务机关认定审批。

(4)审核捐赠是否通过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捐赠数额是否超过税法规定限额。

(5)审核企业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是否扣除了已经赔偿的部分。 3.审核大额营业外支出原始凭证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税前扣除规定的要求。 4.抽查金额较大的营业外支出项目,验证其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的金额。

5.审核营业外支出是否涉及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赠送他人等视同销售行为是否缴纳相关税金。

(二)营业外支出的鉴证。

《汇算清缴准则》对营业外支出审核的规定共有5项,都属于实质性测试的内容。这几项规定可以分为三部分,一是第1项属于营业外支出鉴证的应关注的不允许税前扣除的事项;二是第2项中规定的5个小项中的(4),属于公益性捐赠鉴证事项;三是第2项中规定的其他(1)、(2)、(3)、(5)等四个小项,属于财产损失的鉴证事项。

对于上述营业外支出的事项,审核鉴证时应注意,在这部分内容中,不要考虑纳税调整事项,需要做的只是评价营业外支出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政策。对于财产损失的鉴证,不执

行《汇算清缴准则》,而应执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

六、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的审核

(一) 《汇算清缴准则》对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审核的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

一、成本费用的审核

(六)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的审核”中,对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的审核做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如下: 1.审核资产评估减值等其他特殊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是否已经过主管税务机关认定。 2.审核其他需要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事项。

(二)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的鉴证。

《汇算清缴准则》对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审核的规定共有2项,都属于实质性测试的内容。审核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与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之间,不存在对应的配比关系。

2.资产评估减值属于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税前扣除的项目,未经税务机关批准项目不得税前扣除,审核的关键证据是必须取得税务机关的批准文件。

3.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还包括纳税人本发生的调整以前损失的事项。

七、期间费用的审核

(一) 《汇算清缴准则》对期间费用审核的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

一、成本费用的审核

(七)销售(营业)费用的审核、

(八)管理费用的审核、

(九)财务费用的审核”中,对期间的审核做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如下: “(七)销售(营业)费用的审核

1.分析各月销售(营业)费用与销售收入比例及趋势是否合理,对异常变动的情形,应追踪查明原因。

2.审核明细表项目的设置,是否符合销售(营业)费用的范围及其有关规定。 3.审核企业发生的计入销售(营业)费用的佣金,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4.审核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企业购入存货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运输存储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购货费用按税法规定计入营业费用后,是否再计入销售费用等科目重复申报扣除。

5.审核从事邮电等其他业务的企业发生的营业费用已计入营运成本后,是否再计入营业费用等科目重复申报扣除。

6.审核销售(营业)费用明细账,确认是否剔除应计入材料采购成本的外地运杂费、向购货方收回的代垫费用等。

7.涉及到进行纳税调整事项的费用项目,应按相关的纳税调整事项审核要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出的问题反映在相关的纳税调整事项审核表中。 (八)管理费用的审核

1.审核是否把资本性支出项目作为收益性支出项目计入管理费。

2.审核企业是否按税法规定列支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并确认计算该项支出金额的准确性。

3.审核企业是否按税法规定剔除了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4.审核计入管理费的总部经费(公司经费)的具体项目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的金额是否准确。

5.审核企业计入管理费用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关凭证和证明材料是否齐全。

6.涉及到进行纳税调整事项的费用项目,应按相关的纳税调整事项审核要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反映在相关的纳税调整事项审核表中。 (九)财务费用的审核

1.利息支出的审核参见纳税调整审核中利息支出的审核,并将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反映在利息支出审核表中。 2.审核利息收入项目。

(1)获取利息收入分析表,初步评价计息项目的完整性。

(2)抽查各银行账户或应收票据的利息通知单,审核其是否将实现的利息收入入账。期前已计提利息,实际收到时,是否冲转应收账款。

(3)复核会计期间截止日应计利息计算表,审核其是否正确将应计利息收入列入本期损益。 3.审核汇兑损益项目。

(1)审核记账汇率的使用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2)抽样审核日常外汇业务,审核折合记账本位币事项的会计处理的准确性。

(3)抽查期末(月、季或年)汇兑损益计算书,结合对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对外结算的外币债权债务项目,审核计算汇兑损益项目的完整性、折算汇率的正确性、汇兑损益额计算的准确性、汇兑损益会计处理的适当性。

4.抽查金额较大的手续费或其他筹资费用项目相关的原始凭证,判断该项费用的合理性。”

(二)期间费用的鉴证。

《汇算清缴准则》对期间费用审核的有关规定,都属于实质性测试的内容。在执行鉴证业务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期间费用是根据会计核算资料填报的,对期间费用的鉴证,主要是审核是否按会计准则进行帐务处理。对于限标准税前扣除的、经批准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不作为执行期间费用鉴证业务这个环节的工作内容,而应在纳税调整事项中做专项鉴证处理。

2.重点关注事项,是期间费用中的会计差错是否全部更正。 3.采集数据时,不要发生抄录错误。

4.注意记录期间费用中所存在的差异事项,为纳税调整做好取证工作。 第十七条 主表扣除项目的鉴证实务

一、证据的取得

(一)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

(二)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

(三)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

(四)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五)填报上表有关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六)支付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的缴款凭证;

(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的会计核算资料。

二、依据附表填报的四项扣除项目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鉴证,分析评价其中依据附表填报的“销售(营业)成本”、“期间费用”、“其他扣除项目”和“投资转让成本”等四个扣除项目时,仅就“主表”与十三张附表(以下简称“附表”)的逻辑关系进行审核,其他的审核鉴证程序在分析评价“附表”时执行。

三、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关注以下事项并进行纳税调整。

(一)税金确认时间。

税金的确认时间,一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二是税前扣除时间的确认。税金税前扣除的时间是缴纳时间,而不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金在计算所得税时,税前扣除的原则以收付实现制为主,而不是以权责发生制为主。对于按照纳税义务时间预提的税金,超过了纳税申报期仍长期挂账的,不得税前扣除。

(二)税金确认的范围。

税金确认范围有两方面内容,一是纳税义务的选择;二是计税依据的范围。

(三)税金的计量。

税金的计量存在三个问题:一是税率选择,二是税额计算,三是已缴税额计算。 第十八条 《成本费用明细表》的鉴证实务

注册税务师对成本费用的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序。

一、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支出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支出进行鉴证时,执行会计核算证据的鉴证程序,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计算口径的差异;

(二)确认方法不同;

(三)销售税金及附加;

(四)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支出中,涉及的纳税调整事项,不属于本表的鉴证事项。

二、视同销售成本的鉴证

对视同销售成本进行鉴证时,执行纳税调整证据的鉴证程序。在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参照主营业务成本计量的方法,计算确认视同销售成本。

三、营业外支出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营业外支出进行鉴证时,执行成本费用会计核算证据的鉴证程序。

四、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进行鉴证时,执行纳税调整证据的鉴证程序。在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参照主营业务成本计量的方法,计算确认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

五、期间费用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于期费用进行鉴证时,执行成本费用会计核算证据的鉴证程序。

期间费用中,涉及的纳税调整事项,不属于《成本费用明细表》的鉴证事项,应在对《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进行鉴证时,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的鉴证实务

注册税务师对金融企业成本费用的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序。

金融企业成本费用中,涉及的纳税调整事项,不属于本表的鉴证事项。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事业单位支出项目的鉴证实务

注册税务师对事业单位支出项目的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序。

事业单位支出项目中,涉及的纳税调整事项,不属于本表的鉴证事项。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的鉴证实务

注册税务师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的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序。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中,涉及的纳税调整事项,不属于本表的鉴证事项。 第二十二条 《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投资成本的鉴证实务

注册税务师对投资所得(损失)的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序。

对投资收益的鉴证,应按下列方法对有关事项进行处理。执行鉴证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初始投资成本的验算

初始投资成本,按纳税人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但不包括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股息)。

对于初始投资成本的鉴证审核,第一步是鉴证取得的会计数据是否可靠,第二步鉴证纳税调整是否符合税法要求。

注册税务师对初始投资成本进行鉴证时,应关注下列鉴证事项并进行调整。

(一)初始投资成本中包含未领取的股利股息,会计与税收均确认为成本。

(二)大额长期债权投资相关费用,会计资本化税收不资本化。

(三)取得投资,会计上按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确认投资成本,税法要求将相关税费计入投资成本。

(四)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时,会计调整投资成本,税法强调历史成本。

二、计税成本调整的计算

注册税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对追加股权投资、减少股权投资、发生根据税法规定应作为投资成本收回的投资分配等三项业务的差异事项,做为计税成本的纳税调整事项。 对被鉴证单位按权益法调整后的投资成本和收到属于投资前累积盈余的分配额,应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三、投资转让成本的计算

注册税务师对投资成本执行鉴证业务时,应按税法规定计算投资转让成本。

第四章 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鉴证实务

第二十三条《汇算清缴准则》“资产及负债的审核”规定的鉴证实务

一、《汇算清缴准则》对资产及负债的审核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

四、资产及负债的审核”中,对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审核的基本方法做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如下: (一)货币资产的审核。

1.评价有关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审核货币资金日记账,并与总账、明细账核对确认余额是否相符。

3.获取截止日银行存款对账单及决算日银行存款调节表,复核并分析是否需要进一步审核。 4.函证银行存款户(含其他存款户,如外币存款,银行汇票存款等)的年末余额(含零余额)。 5.审核银行存款对账单。对金额较大的收支业务,应审核其原始凭证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6.会同会计主管人员盘存库存现金,获取库存现金盘点表和现金证明书。

7.审核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的记账汇率的确认及汇兑损益的计算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8.进行货币资金收支的截止性测试,以确定是否存在跨期事项。

9.获取货币资金收支明细表,与有关的收入、费用、资产项目的金额勾稽核对。必要时,应抽查相关凭证,以佐证货币资金的金额是否正确,与相关记录是否一致。 10.抽查银行存款日记账部分记录和往来账、费用账、收入明细账等。 (二)存货的审核。

1.评价有关存货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运用分析性复核程序,确认存货的总体合理性,对于重大或异常的变动予以关注,应查明原因,作出正确处理。

3.根据存货盘点表中各存货大类的合计数,与相应的总分类账户余额核对。 4.确认存货决算日结存数量。 (1)对企业已盘点存货数量实施抽查。

(2)获取盘点汇总表副本进行复核,并选择金额较大、收发频繁等存货项目作为重要的存货项目,与永续盘存记录核对。

(3)获取并审核存货盘点计划及存货盘点表,评价存货盘点的可信程度。 ——重大盈亏盘点事项是否已获得必要解释。 ——盈亏盘点事项税务处理是否正确并已获批准。

——盈亏盘点事项账务调整是否已及时入账,非正常损失的外购货物及产成品、在产品所耗用的外购项目的进项税额是否按规定转出。

——选择重要的存货项目,适当时日进行实地盘点,并进行倒轧调节测试;测试时,应获取有关存货项目决算日与盘点日之间增减变动的全部会计记录。 5.购发货实行截止性测试。

(1)在存货明细账中选择决算日前后若干天的收发记录,审核购货发票与存货验收报告、销货发票与存货发出报告、记账凭证所列存货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及价格是否一致;收发货日期与入账日期是否一致。

(2)调整重大跨存货项目及其金额。 6.存货计价的审核。

(1)选择重大存货项目进行计价测试,对于发现的计价错误应予以调整。 (2)原材料及外购商品计价的审核。

——实际成本计价条件下,应以样本的单位成本与存货明细账及购货发票核对。

——计划成本计价条件下,应以样本的单位成本与存货明细账、存货成本差异明细账及购货发票核对,并审核成本差异的正确性及差异分摊的合理性。 (3)在产品与产成品计价的审核。

——实际成本计价条件下,应以样本的单位成本与存货明细账及成本计算单核对。 ——计划成本计价条件下,应以样本的单位成本与存货明细账、存货成本差异明细账及成本计算单核对,并审核成本差异计算的准确性及差异分摊的合理性。 7.在途材料计价的审核。

(1)核对材料采购总账与明细账余额的合计数。

(2)抽查组成材料采购明细账余额的若干在途材料项目,追查至相关购货合同、购货发票并审核采购成本的正确性。

(3)对货已到并应入库但发票未到的材料,审核其暂估价格金额的合理性,并审核是否错误估计抵扣进项减少当期应纳税额。

8.审核委托加工材料账户余额的正确性。

(1)获取金额较大的委托加工业务合同及客户有关委托加工业务政策的资料。 (2)核对委托加工材料总账与明细账余额的合计数。

(3)从委托加工材料明细账中抽查若干材料项目,追查至有关加工合同、发料凭证、加工费、运输费结算凭证、收料凭证等,并核对加工材料品名、数量及实际成本的计算是否正确。 (4)对加工中金额较大的材料项目,应通过函证或赴现场实地审核。

9.应通过函证,审核存放于企业外的存货数量与价格,或赴现场实地抽查,并获取该类存货的原始凭证,复核其计价的正确性。

10.确认存货资产是否被充作担保,并获取相关的证明资料。

11.与有关账户勾稽核对,并追查至有关资料、凭证,确认是否符合税务处理的有关规定。 (1)审核存货类明细账的有关内容,重点审核“营业外支出”、“长期投资”、“应付股利”、“往来账款”等账户,确认相关项目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2)审核“产成品”、“半成品”明细账的有关内容,重点审核“在建工程”、“经营成本”、“经营费用”、“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账户,确认相关项目是否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3)审核外购存货类明细账的有关内容,重点审核“经营成本”、“经营费用”、“在建工程”、“免税产品的成本费用”、“应付福利费”、“应付工资”、“待处理财产损益”、“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制造费用-原材料损失”、“其他应收款——原材料损失”等账户,确认相关项目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4)审核自制消费品的“产成品”、“半成品”明细账的有关内容,重点审核“生产成本”、“在建工程”、“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奖励福利基金”、“长期投资”等账户,确认相关项目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5)结合“原材料”、“其他业务收入——销售材料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加工收入”、“生产成本”明细账,审核材料的去向和加工收入的来源,确认其相关项目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6)审核存货类明细账的贷方业务内容并追查至“往来账款”、“原材料”、“销售收入”明细账及原始凭证,确认以物易物、抵偿债务的存货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7)审核存货类借方红字或贷方非领用的业务内容,确认购进货物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8)审核应税消费品的“材料采购”(或在途材料)、“原材料”等材料类明细账借方的内容并追查至有关的原始凭证,确认相关项目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9)审核应税消费品的“委托加工材料”明细账,并结合加工合同及原始凭证,确认相关项

目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三)短期投资的审核。

1.评价有关短期投资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获取有价证券明细表,按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其他投资分类进行加计验算,并与总账及明细账核对一致。

3.审核企业短期投资成本的确定是否正确。

(1)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投资成本。

(2)投资者投入的短期投资,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3)企业接受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短期投资,或以应收债权换入的短期投资,按照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4)以非货币交易换入的短期投资,按照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4.审核企业短期投资在期末是否按成本与市价孰低的原则计算投资金额。 5.审核企业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在申报所得税时,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四)长期投资的审核。

1.评价有关长期投资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获取长期投资明细表,按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其他投资分类进行加计验算。 3.将长期投资明细表与长期投资明细账、总账核对,并对库存的股票和债券进行盘点。 4.结合有关的文件及凭证,审核投资资产的所有权是否确属企业。

5.对股票投资,审核认购股票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对应收的股利是否已单独记账。 6.对债券投资,审核认购债券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应计利息是否已计入当期的投资收益。 7.对其他投资审核下列事项:

(1)审核有关的法律性文件,确认会计记录中的财务数据与法律性文件及董事会纪要的授权批准是否相符。

(2)投资作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递延投资损益)的处理是否正确。

(3)审核对外投资的固定资产和货物以及自产应税消费品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8.审核长期投资的核算是否按规定采用权益法或成本法,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投资是否已按税法规定对会计上已按权益法计入的收益或损失进行纳税调整。

9.审核本内长期投资增减变动的原始凭证,并追查其变动的原因及账务处理是否正确,是否正确核算收益或损失。

10.对长期投资年末余额进行函证,或审核联营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11.获取联营公司当已审会计报表,审核其利润分配比例与投资比例是否一致。 12.审核已收到长期投资收益的原始凭证,计算复核其金额及入账的正确性。

13.审核长期投资合同及报表日后事项,以确认约定资本支出的存在及影响。

14.审核投资于其他企业的投资收益计入(或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因投资发生的费用和损失是否也同样减少(或不冲减)应纳税所得额。

15.审核长期投资跌价准备在申报所得税时,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五)应收及预付账款的审核。

1.评价应收及预付账款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获取应收及预付款明细表与总账及明细账核对一致。

3.将应收账款发生额与收入账、货币资金账进行对比分析,核对收入入账数的金额是否正确,与相关记录是否一致。

4.必要时,向债务人函证应收、预付账款并分析函证结果。

5.抽查对应账户,确认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分析对应账户异常的原因,并作出正确处理。 6.审核应收账款相关项目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正确的税务处理。 (六)应收票据的审核。

1.评价应收票据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采取下列审核步骤,确认应收账款及收入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1)获取决算日应收票据明细表,追查至应收票据明细账和票据并与有关文件核对。 (2)实地检视库存票据,确认账实是否相符。

(3)向票据持有人函证,确认审核日由他人保管的票据。 (4)选择部分票据样本向出票人函证。

(5)审核对应账户是否异常,分析原因并作出正确处理。 3.验明票据的利息收入和应计利息是否正确入账。 4.审核票据贴现的处理及贴现利息的计算是否正确。 (七)其他应收款的审核。

1.评价其他应收款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获取其他应收款明细表,并与明细账、总账核对相符。

3.选择金额较大和异常的明细账户余额,抽查其原始凭证,必要时进行函证,以确认其合理性和准确性。

4.审核其他应收款明细账并追查至“货币资金”账户,核实其是否已收回或转销,对长期挂账的其他应收款,应进一步分析其合理性。

5.审核明细账内容,并适当抽查原始凭证,以确认该账户核算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范围。 6.审核明细账,确认账务处理是否异常,若存在非同一客户往来科目的对冲或对应类、费用类科目,应进一步与相关账户核对,并调查有关的资料凭证,分析相关项目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7.与相关账户核对,审核价外费用是否合并申报应缴纳的各项税收。 8.查询、函证企业间的借款利息的处理是否正确。

9.审核下期初的收款事项,确认有无未及时入账的情况。 (八)待摊费用的审核。

1.获取待摊费用明细表,并与明细账、总账核对。

2.对本年发生额较大的项目,应审核其合同、协议、原始单据并判断其合理性。 3.审核是否有不属于待摊费用性质的项目已列入本账户中。 4.验证待摊费用的摊销期限及各期摊销费用的计算是否正确、合理。 (九)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的审核。

1.获取应付账款/预收货款明细表并与明细账、总账相核对。

2.初步确认所列客户的合同、订单及其支付项目是否按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的税收。 3.审核借方发生额与相关的资产或费用科目。

4.审核合同、订货单、验收单、购货发票、客户对账单等有关附件及凭证,核对应付金额是否正确。

5.审核结算日后应付账款的现金和银行支出会计记录,核实其支付或清算情况。 (1)对于长期挂账的金额,应重点审核企业资产和相关费用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发生的呆账收益是否已按税法规定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2)审核非付款的借方发生额,确认是否存在以货物或劳务等方式抵债,而未计收入的情形。 6.在必要的情况下,可函证应付账款/预收货款。 7.实施应付账款截止性审核。

(1)审核企业在结算日未处理的不相符的购货发票及有材料入库凭证但未收到的购货发票,确认其入账时间的正确性。

(2)审核结算日后应付账款明细账贷方发生额的相应凭证,确认其入账时间的正确性。 (3)审核结算日后收到的购货发票,确认其入账时间的正确性。

(4)审核结算日后的大额支付业务和负债借方发生额所减少的债务的正确归属时间。核对相关的发货记录或提供服务记录,审核预收账款转销是否及时、正确。对于长期的预收货款,应特别关注其是否存在不作或未及时作收入处理的情况。

8.核对相关的发货记录或提供服务记录,审核预收账款转销是否及时、正确。未转销的预收货款,应特别关注其是否存在不作或未及时作收入处理的情况。

9.审核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收货款账户的记账汇率及汇兑损益计算的正确性。 10.将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的支付项目及金额与代扣代缴中报表进行核对,确认其是否正确地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

11.对应付账款进行账龄分析,审核3年以上无法付出的应付账款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十)应付票据的审核。

1.获取应付票据及利息明细表,并与有关明细账、总账相核对。主要核对: (1)应付票据的期初余额; (2)本期增发与偿还票据金额;

(3)应付票据的期末余额; (4)票据到期日;

(5)利息约定(利息率、期限、金额)。 2.审核有关附件及凭证,并核对会计记录。

(1)审核企业现存的所有票据的副本,确认其内容与会计记录是否相符。 (2)审核应付票据中所存在的抵押或担保契约,并在审核工作底稿中予以注明。 (3)审核发行票据所收入现款的现金收据、汇款通知、送款簿和银行对账单。

3.函证应付票据。对于应付债权人的重要票据,可对债权人发函予以证实。函证的内容包括:出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额、未付金额、已付息期间、利息率以及票据抵押担保品等。 4.复核应付利息是否足额计提,以及支付利息时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5.查明逾期应付未付票据的原因。 (十一)应付债券的审核。

1.了解并评价有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获取应付债券明细表,并同有关的明细账、总账相核对。 3.审核有关债券交易的原始凭证。

(1)审核现有债券副本,确定其各项内容是否同相关的会计记录相一致。

(2)审核发行债券所收入现金的依据、汇款通知单、送款登记簿及相关的银行对账单。 (3)审核偿还债券的支票存根,并复核利息费用计算的正确性。

(4)审核已偿还债券数额同应付债券借方发生额是否相符,如果发行债券时已作抵押或担保,还应审核相关契约履行情况。

4.审核应计利息,债券折(溢)价摊销及其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5.必要时,直接向债权人及债券的承销人或包销人函证应付债券账户期末余额。 (十二)预提费用的审核。

1.获取预提费用明细表,复核其加计的正确性,并与明细账、总账的余额核对相符。 2.抽查大额预提费用的记账凭证及相关文件资料,确认其预提额及其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3.抽查大额预提费用转销的记账凭证及相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确认其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4.审核有无利用预提费用账户截留利润情况。

5.审核预提费用是否存在异常,并查明原因,作出正确处理。 (十三)短期借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的审核。

1.获取短期借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明细表,并与明细账,总账核对一致。 2.对本年内增加的借款/长期应付项目,应审核借款合同、协议、融资租赁合同、补偿贸易引进设备合同或董事会会议纪要,以确认其真实性,确认各项目借款、长期应付款是否为经营活动所需,进而确认其相应利息支出是否在税前扣除。

3.必要时,对短期借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通过函证以进一步验证其合理性和准确性。 4.审核短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汇率使用是否正确,汇兑损益的计算是否正确。

5.审核关联企业之间的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在税前扣除。 (十四)其他流动负债的审核。

1.其他流动负债审核的范围包括:其他应付款、应付福利费、应付工资、应付股利等科目。 2.其他应付款的审核。

(1)获取决算日其他应付款明细表,并与明细账、总账相核对。

(2)判断选择较大和异常的明细账户余额,审核其原始凭证并函证或追查至下一的明细账,以确定其是否真实存在。

(3)审核下初(若干天)的付款事项,确定有无未入账的负债。

(4)审核明细账及对应账户并追查至原始凭证,确认该账户核算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范围,是否对相关项目按税法规定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对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并作出正确处理。

3.应付福利费的审核。

(1)根据明细账,获取应付福利费变动表并与总账、报表核对。

(2)按税法规定核实工资总额,确认税前扣除的福利费金额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4.应付工资的审核。

(1)结合工资薪金费用的审核,确认应付工资金额的准确性。

(2)核实月后支付情况和是否存在期末余额冲回的情况,确认税前列支的工资薪金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5.应付股利的审核。

(1)获取应付股利明细账,与总账、报表相核对。

(2)审核董事会有关利润分配的方案,结合有关账户、报表,确定股利的提取是否正确。 (3)审核股利的列支金额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十五)实收资本的审核。

1.获取实收资本明细表,与有关明细账、总账相核对。确认实收资本期初余额、增减变动、期末余额。

2.审核实收资本的形成与增减变动情况,确认各项目涉税事项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相应作出税务处理。 (十六)资本公积金的审核。

1.获取资本公积金明细表,与有关明细账、总账相核对。确认各类公积金的期初余额、增减变动、期末余额。

2.审核资本公积金的形式与增减变动情况,确认各项目涉税事项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相应作出税务处理。

二、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鉴证

对视同销售收入和成本、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和成本、纳税调增、调减项目等执行鉴证

业务时,应选择执行《汇算清缴准则》“

四、资产及负债的审核”中规定的鉴证程序。 在整理工作底稿时,有关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证据资料,应作为本指南制定的工作底稿范本的补充资料。

本指南中的有关鉴证实务,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鉴证对象,已经对涉及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等鉴证事项,应选择具体程序做出了规定。

第五章 纳税调整事项鉴证实务

第二十四条 《汇算清缴准则》“纳税调整的审核” 规定的鉴证实务

一、《汇算清缴准则》对纳税调整的审核规定

《汇算清缴准则》“

五、纳税调整的审核”中,对纳税调整审核的基本方法做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如下: (一)纳税调增项目的审核。 1.工资薪金支出的审核。

(1)工资薪金支出的审核范围包括:基本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核实工资薪金费用明细表所列的员工是否与本单位签订了用工协议或劳务合同。 (3)获取工资薪金费用明细表,并与相关的明细账和总账核对。

(4)将直接人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在建工程账户中的工薪费用入账数或工资分配表进行核对,并审核工薪费用分配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5)审核按税法规定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并对下列已列入工资薪金支出的进行纳税调整。

①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②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③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④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⑤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⑥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⑦独生子女补贴。

⑧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⑨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6)企业工资薪金的支出按税法的特殊规定进行处理的,其工资薪金的审核涉及下列事项: ①审核是否符合有关税法规定适用范围和条件,并获取相关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②审核企业适用该项税收规定的正确性,并确认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

(7)审核中涉及到进行纳税调整事项的费用项目时,审核出的问题应反映在相关的纳税调整事项审核表中。

2.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的审核。

(1)审核企业本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列支的金额是否正确,并作出相应税务处理。 (2)审核工会经费税前扣除是否取得专用收据。 3.利息支出的审核。

(1)评价利息支出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获取利息支出分析表,并与明细账核对。

(3)审核所有付息项目,核实其债务的性质、产生的原因、用途,确认付息债务项目的真实性和计算的准确性。

(4)分析比较企业计算利息支出的利率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的差异,确认利息支出计价的合理性。应特别关注:

①涉及关联公司之间融资所支付的利率是否超过没有关联关系的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②非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是否高于金融机构同类业务利率; ③境内贷款利率是否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浮动利率。

(5)分析所有利息支出项目其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上的差异,审核各项利息支出是否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4.业务招待费的审核。

(1)评价业务招待费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抽查业务招待费金额较大的项目,追查支出原始凭证及货币资金账簿和会计记录,分析支出的项目、内容、用途、数量和金额,审核其是否与企业的业务有关。

(3)结合其他费用项目的审核,核实是否将业务招待费性质的项目,列入其他费用科目。 (4)结合收入项目审核,核实业务招待费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并验证列支限额计算的准确性。

(5)审核企业申报扣除业务招待费提供的凭证或资料是否有效、齐全,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及有关要求。 5.固定资产折旧的审核。

(1)评价固定资产管理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核对期初余额并验算计提折旧的计算是否正确。

(3)审核纳税人的固定资产计价是否正确,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依据、方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计算的折旧金额是否准确。特别关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上的差异,逐项审核是否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6.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的审核。

(l)获取无形资产明细表,与有关账户、报表相核对,审核年初余额与上期末余额是否

相符。

(2)审核各项资产的应计摊销额是否符合合同、协议和税法有关规定的年限,计算是否正确,是否与上年一致,改变摊销政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或已经税务机关批准。

(3)审核无形资产的转让是转让所有权还是使用权,无形资产是否存在因有效期、受益期提前结束而需转销的情况。

(4)审核企业无形资产成本计价及摊销的依据、范围、方法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计价及摊销金额是否准确。特别关注该项目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上的差异,审核是否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7.广告费支出的审核。

(1)评价广告费支出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抽查广告费金额较大的项目,追查支出原始凭证及货币资金账簿和会计记录,分析支出的项目内容、用途、数量和金额,审核其是否与企业的业务有关。

(3)审核企业列支的广告费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验证税前扣除金额计算的准确性。 8.业务宣传费的审核。

(1)评价业务宣传费支出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抽查业务宣传费金额较大的项目,追查支出原始凭证及货币资金账簿和会计记录,分析支出的项目内容、用途、数量和金额,审核其是否与企业的业务有关。

(3)审核企业列支的宣传费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验证税前扣除金额计算的准确性。 9.销售佣金的审核。

(1)审核企业发生的佣金的凭证或资料是否有效、齐全。 (2)审核支付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条件。

(3)审核支付的佣金的金额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验证税前列支的销售佣金计算的准确性。

10.投资转让净损失的审核。

审核企业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是否符合税法有关规定,计算的金额是否准确。

11.坏账损失、坏账准备金的审核。

(1)根据备抵法和直接摊销法的不同特点确定审核重点,注意企业坏账的核算方法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

(2)采用提取坏账准备列支方式的,实施如下审核程序: ①审核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计提范围及比例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②复核坏账准备金计算书,验证补提基数是否与应收账款(含应收票据和非购销活动引起的应收债权)期末余额相一致,提取率适用是否正确,当期坏账准备计算是否准确。 ③结合应收账款(含应收票据和非购销活动引起的应收债权)和货币资金项目,审核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是否冲减坏账准备。对于超过上一年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是否作为当期损失列

支,少于上一计提的坏账准备,是否计入本应纳税所得额。

④结合应收账款(含应收票据和非购销活动引起的应收债权)和货币资金项目,审核收回的坏账损失是否冲转有关成本费用,并相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3)采用直接列支方式的,实施如下审核程序:

①结合应收账款项目,逐笔审核坏账损失的原因及有关证明资料,计算金额的准确性。分析坏账发生的合理性,并确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

②属于债务人破产或死亡发生的坏账,应特别关注所获得财产或遗产清偿是否冲转管理费用。

③结合应收账款和货币资金项目,审核收回的坏账损失是否按规定冲转有关成本费用,并相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4)结合应收账款审核中的账龄分析,审核决算日后仍未收到货款的长期未清应收账款,判断坏账损失的合理性。

(5)必要时,向债务人或有关部门函证坏账发生的原因,进一步验证坏账损失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12.资产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审核。

(1)获取资产盘亏、毁损、报废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明细账、总账余额核对相符。

(2)查明损溢原因,审核转销的手续是否完备,是否按税法规定向税务机关报批财产损失。 (3)注意残料回收是否冲减相关损失,有无记入其他账户减少应税所得的情况。

(4)审核是否存在应予处理而未处理、长期挂账的待处理资产损溢,并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13.上缴管理费的审核。

(1)审核企业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各类文件、证明材料、凭证是否有效、齐全,计算税前扣除的金额是否准确。

(2)审核企业支付给主管部门的管理费支付的比例和限额,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计算税前扣除的金额是否准确。

(3)审核企业是否存在提取上缴管理费后不上交的情况。 14.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的审核。

(1)获取投保财产及保险费分析表,并与有关固定资产及保险费明细账核对。

(2)查阅保险合同清单,审核投保项目的原始凭证,并追查至银行存款账,确认保险费支出的金额。

(3)审核所投保财产的使用情况,确认保险支出在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划分的恰当性。 (4)审核企业所有投保项目的范围、标准和金额,是否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15.资产减值准备的审核。

(1)审核企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标准、方法和条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计提各

项资产减值准备的金额是否准确。

(2)审核企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是否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16.罚款、罚金或滞纳金的审核。

审核企业发生的罚款、罚金或滞纳金,是否按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17.租金支出的审核。

(1)评价租金支出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获取租金支出分析表,并与有关明细账核对。

(3)审核租赁合同清册,核实租赁资产的存在、所有权和用途。

(4)抽查重大租赁项目,追查合同及其他原始凭证,计提或付款记录,确认租金支出计价的准确性,以及在资本性支出、成本支出、期间费用分配的恰当性。 (5)审核关联公司项目,审核其租价是否符合正常交易原则。 18.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的审核。

(1)获取捐赠支出明细表,与明细账、总账核对是否一致。

(2)审核各捐赠项目的捐赠书或捐赠协议,并与款项结算情况核对,确认支出已经发生。 (3)审核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税前扣除的比例、标准和具体金额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正确的税务处理。 19.增提各项准备金的审核。

审核企业当年增提的准备金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作出正确的税务处理。 20.不允许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

结合成本费用与资产及负债相关项目,审核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剔除了下列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的项目,并作出相应的纳税调整。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5)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以外的捐赠及各种赞助支出。 (6)为被担保人承担归还贷款担保本息。 (7)各种税收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9)其他不准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 (二)纳税调减项目的审核。

1.审核企业以前结转在本扣除、并进行了纳税调增的广告费支出,是否按税法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审核企业以前结转在本扣除、并进行了纳税调增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是否按税法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3.审核企业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税前扣除金额的计算是否准确,并按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4.审核企业以前进行了纳税调增、本发生了减提的各项准备金,包括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自营证券跌价准备、呆账准备、保险责任准备金提转差和其他准备,是否按税法规定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5.审核企业其他纳税调减项目是否按税法规定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三)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

1.获取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并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有关账表核对是否一致。 2.结合企业利润表和有关账表,审核并确认企业本纳税申报前5个发生的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3.审核并确认企业本可以弥补亏损的所得额和在亏损以后已弥补过的亏损额以及合并分立企业转入的可弥补亏损额。

4.审核并确认本可弥补的以前亏损额和可结转下一弥补的亏损额。 5.对不符合税法规定在税前弥补亏损的,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四)免税所得及减免税的审核。

1.获取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并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有关账表核对是否一致。 2.逐笔审核明细表所列各项免税所得及减免税项目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适用的范围和条件是否正确,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是否有效、齐全。

3.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确认各项免税所得及减免税金额的计算是否准确,是否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

(五)技术开发费和加计扣除的审核。

1.审核企业是否符合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规定的范围和条件,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是否有效、齐全。

2.审核企业申报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所需报送有关文件和证明材料,是否符合税务机关管理的有关要求。

3.审核技术开发费的归集和计算是否符合税法及其有关规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金额的计算是否准确。

(六)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审核。

1.审核企业是否符合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规定的范围、条件,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是否有效、齐全。

2.审核以前结转未抵扣的国产设备投资余额是否准确,是否按照有关税收规定报批,有关文件和证明材料是否有效、齐全。

3.审核本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是否符合有关税收规定,抵免额计算是否准确。 (七)境外所得税抵扣的审核。

1.获取境外所得税抵扣和计算明细表,并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账表核对一致。 2.审核企业境外收入总额是否按照税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扣除境外发生的成本、费用,计算的境外所得、境外免税所得及境外应纳税所得额金额是否符合有关税收规定。 3.审核并确认企业本境外所得税扣除限额和抵扣金额是否符合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的金额是否准确。

二、纳税调整事项的鉴证

对纳税调增项目、纳税调减项目、税前弥补亏损、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技术开发费和加计扣除、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境外所得税抵扣等执行鉴证业务时,应选择执行《汇算清缴准则》“

五、纳税调整的审核”中规定的鉴证程序。

本指南中的有关鉴证实务,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鉴证对象,已经对《汇算清缴准则》“

五、纳税调整的审核”中的“纳税调整”鉴证事项,应选择的具体程序做出了规定。 第二十五条 《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的鉴证实务

一、依据附表填报事项证据

1.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 2.附表十三《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 3.附表十一《广告费支出明细表》; 4.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5.附表十四(1)《坏账损失明细表》; 6.附表十四(2)《呆账准备计提明细表》; 7.附表十四(3)《保险准备金提转差纳税调整表》; 8.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23行; 9.填报上表有关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二、依据附表填报计算事项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进行鉴证,分析评价其中依据附表填报的十一个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时,仅就本表与有关附表的逻辑关系进行审核,其他的审核鉴证程序在分析评价有关“附表”时执行。

三、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纳税调整增加项目的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进行鉴证,执行本指南第八条第六款规定的鉴证程序。

注册税务师对纳税调整增加项目进行鉴证时,应关注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并依据政策进行纳税调整。

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纳税调整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对于税法限定条件税前扣除的事业单位支出,会计处理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的方法和程序直接计入相关项目当中,税务处理对超过标准计入事业单位支出的项目,不仅调整支出总额,而且还要对资产成本有关核算科目调整。在调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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