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疑难问题研究

2022-09-13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一、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能否构成本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即年满16周岁,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及单位。对于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能否构成本罪主体, 有人持肯定态度也有人持否定论态度。肯定者认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为了吸收更多的公众存款, 擅自提高利率, 其行为性质与其他没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单位实施的行为没有什么不同, 在客观上均破坏了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 具有同等的社会危害性, 若只处罚没有存款业务经营权的单位, 违背了法律的公平性原则。否定论者认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不是本罪主体, 理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法定犯, 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另外,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 对有吸收存款业务经营权的金融机构只规定了行政责任, 并没有刑事责任, 所以应该对本罪的“单位”限制解释为非金融单位和无吸收存款业务经营权的金融机构等。①

笔者认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是本罪主体。第一, 从立法目的看, 本罪旨在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 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而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受到各种诱惑违反规定吸收公众存款的, 在客观上可能由于经营不善造成储户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因此, 这种行为同样损害了经济的健康发展。一些否定论者认为有吸收存款业务经营权的金融机构有国家给予的吸收存款的权力为基础, 有雄厚的资金做保障, 因此即使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其吸收的存款相对来说也是比较安全的。笔者不接受, 即使有吸收存款业务经营权的金融机构有足够的资金保障存款人的利益, 但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仍然违反了法律规定, 会对本罪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侵害。第二, 从平等性原则来看,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每个单位和个人不仅平等的享受权利, 还要平等的遵守法律规定, 绝不允许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从这个层面来看, 国家赋予银行等金融机构吸收存款的权力, 并不意味着同时赋予其不受刑法约束的特权。如果将有吸收存款业务经营权的金融机构不认为是本罪的犯罪主体, 就是给予了这些金融机构扰乱正常金融管理秩序的特权, 从而阻碍国家通过信贷来进行宏观调控的目的。因此应平等对待对于这些机构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要件

(一)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的认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指没有主管机关批准, 而向社会大多数人收集钱财出具凭证, 承诺在一定时间内偿还并支付付息。这种行为包括以下两种:一是行为人没有收集钱财的主体资格而进行此种活动;二是行为人有进行此种活动的资格, 但是其采用不合法的方式实施之。对前者来说, 经常表现为:个人或者企事业单位私设银行等可以进行资金融通的场所。对后者而言, 常常为了吸引人们存款, 而提出诱人的条件, 如比银行高出很多的利率, 在存款前先给了利息, 或者给予其他优越条件。②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指主管机关没有批准可以实施收纳钱财的资格, 名义上不是吸收公众存款, 而实质实施的向社会人收纳资金的活动, 并且承诺在一定时间内偿还并给与利息。其特征有两点:一是非法性。即没有法定的特别授权。具体包括两种情形:1.没有收集社会公众钱财的资格而进行相关活动;2.行为人虽然具有进行上述活动的资格但其实施活动所采取的方式是不合乎法律规定的。二是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可见,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名义上不是收集公众的钱财, 而实质上投资、集资入股、成立资金互助会等名义进行, 其目的仍是为达到吸收公众存款。

(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公众”的界定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来说, 此罪的社会危害性要比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小, 而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要侵犯的是存款人钱财和金融监管秩序, 并没有对生命、健康造成损害。由于此罪是行为犯, 只有在犯罪人实施相关活动了以后, 才可以定罪量刑。只有在其收集资金的相对人是不确定的, 并且波及很多人时, 才有危害性, 才可能收纳本来属于金融机构的存款, 从而损害金融监管秩序。因此, 笔者认为, 可以从以下方面来认定:一是从收纳资金的心理态度来认定, 如果行为人收纳资金没有指定的专门目标, 只要能收集到资金, 无论从谁那里收集都符合其心理想法的, 可以认定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二是从收集资金的途径来看, 只要行为人是通过向社会散布信息来实施, 从而达到使不特定多数人都知道的目的, 就可以认定具有向不特定对象收集资金的故意, 其行为属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实践当中还存在着很多争议, 因本文篇幅有限就只对这些问题提一点自己的观点。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越来越多, 实践中对于其犯罪主体、客观要件等存在争议, 本文对其加以研究, 解决其在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主体,客观要件

参考文献

[1] 郑森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 2013.

[2] 刘艳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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