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

2023-06-0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

油库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一、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及区域划分

对于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储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称为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

1.在大气条件下,有可能出现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等易燃物质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2.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3.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其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一)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分区

爆炸性环境的分区是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确定的。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CB 50058)将爆炸性气体环境划分为三级危险区域,见表3—1。

(二)危险物质释放源

可释放出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物质所在位置或地点称为危险物质释放源。《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CB 50058)将危险物质释放源分为三级

1.连续级释放源。预计会长期释放或短期频繁释放易燃物质的释放源。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连续级释放源。

(1)没有用惰性气体覆盖的固定顶储罐及卧式储罐中的易燃液体的表面;

(2)油水分离器等直接与空气接触的易燃液体的表面;

(3)经常或长期向空间释放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蒸气的自由排气孔或其他孔口(如易燃液体储罐的通气孔、盛装易燃液体的油罐车的灌装口等)。

2.第一级释放源。预计正常运行时会周期或偶尔释放易燃物质的释放源。类似下列情况的,划为第一级释放源。

(1)正常运行时会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的密封处。

(2)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安装在储有易燃液体的容器上的排水系统。

(3)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

3.第二级释放源。预计正常运行时不会释放易燃物质,即使释放也仅是偶尔短时释放易燃物质的释放源。类似下列情况的,划为第二级释放源。

(1)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的密封处。 (2)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易燃物质的法兰、连接件和能拆卸的管道接头。

(3)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易燃物质的安全阀、排气孔或其他孔口。

(三)危险物质释放源与爆炸危险区域的关系

爆炸危险区域与释放源密切相关。可按下列危险物质释放源的级别划分爆炸危险区域。

1.存在连续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0区。

2.存在第一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1区。

3.存在第二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2区。

第2篇:爆炸危险区域划分总结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指因存在某些危险物质或条件而易于发生火灾和爆炸的场所。如许多化工生产车间和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等。

我国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在不同的法规中对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危险等级进行了不同的划分。

一、《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的划分

原劳动部1995年1月22日颁布的《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将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

1〃特别危险场所指储存物质的性质特别危险,储存的数量特别大,工艺条件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人员伤亡,危害极大的危险场所;

2〃高度危险场所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大,储存的数量较大,工艺条件较为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险场所;

3〃一般危险场所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小,储存的数量较少,工艺条件一般,即使发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也较小的场所。

在划分危险场所等级时,对周围环境条件较差或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危险场所应提高一个危险等级。

二、《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的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劳人护[1987]36号)(1987年12月原劳动人事部与公安部等8个部委联合颁布)对爆炸危险场所危险程度的划分为气体爆炸危险场所和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两类,每类又分成若干级别: 1〃气体爆炸危险场所危险程度分级

对爆炸性气体、易燃或可燃液体的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按其危险程度分为3个区域等级:

(1)0级区域(简称0区)

指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如:

a〃装盛易燃液体容器或贮罐的液面上部空间;

b〃装盛可燃气体容器、槽、罐等设备的内部空间;

c〃敞口容器装有易燃液体,在液面上方附近,爆炸性混合物的浓度连续地超过爆炸下限的空间;

d〃喷漆作业室内,爆炸性混合物连续出现的区域。

(2)1级区域(简称1区)

指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有可能出现的场所。如: a〃油桶、油罐、油槽灌注易燃液体时的开口部位附近区域;

b〃爆炸性气体排放口附近的空间,如泄压阀、排气阀、呼吸阀、阻火器的附近空间;

c〃浮顶贮罐的浮顶上空间;

d〃无良好通风的室内,有可能释放、积聚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区域;

e〃可能泄漏的场所内,有阻碍通风的区域,如易积聚爆炸性混合物的洼坑、沟槽等处。 (3)2级区域(简称2区)

指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不能出现,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如:

a〃有可能由于腐蚀、陈旧等原因致使设备、容器破损而泄漏出危险物料的区域; b〃因误操作或因异常反应形成高温、高压,有可能泄漏出危险物料的区域; c〃由于通风设备发生故障,爆炸性气体有可能积聚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区域。

上面提到的正常情况是指设备的正常起动、停止、正常运行和维修,不正常情况下是指有可能发生设备故障或误操作。 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危险程度分级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按危险程度将该类场所分为两个区域等级。

(1)10区

指正常情况下,爆炸性粉尘与空气的混合物,可能连续短时间频繁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如:

a〃通风不良的粉碎(磨)可燃物料的车间,如谷物加工、饲料粉碎、煤粉加工等;

b〃通风不良的黑火药生产车间;

c〃棉花加工的轧花车间、打包车间、下脚回收车间; d〃空气流输送爆炸性粉尘,纤维的管道及其设施; e〃纺织厂的除尘室。

(2)11区

指正常情况下,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不能出现,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如:

a〃有可能因设备装置腐蚀、老化等原因,导致其破损,泄漏危险物料的区域; b〃因误操作或机械设备故障有可能漏出危险物料的区域; c〃由于通风设备发生故障有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区域;

d〃在某种条件下,能使沉积的粉尘或纤维重新飞扬起来,有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区域。

4〃气体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

(1)1区范围以厂房为界。通风良好时,通向露天的门窗外3米(水平和垂直距离)以内的区域划分为2区,通风不好时,水平距离7.5米内划为2区;

(2)2区范围也已厂房为界。通风良好时,通向露天的门窗外水平1米以内的区域也划分为2区,通风不好时,3米以内划分2区。 5〃粉尘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

(1)10区范围以厂房为界。通风良好时,通向露天的门窗外水平距离7.5米(通风不良时为15米),垂直高度3米以内的区域划分为11区;

(2)11区范围也已厂房为界。但通向露天的门窗外水平3米,地面以上3米,屋顶上方1米以内的区域也划分为11区。

6.与爆炸危险场所相邻场所危险程度的划分

(1)与0区隔开两道墙(带门的墙,两道隔墙门框之间的净距离大于2米)的区域划为1区; (2)与1区隔开1道带门的墙的区域划为2区。与1区隔开两道墙(带门的墙,两道隔墙门框之间的净距离大于2米)的区域划为非危险区; (3)与2区1道带门的墙的区域划为非危险区;

(4)与10区隔开两道墙(带门的墙,两道隔墙门框之间的净距离大于2米)的区域划为11区;

(5)与11区隔开1道带门的墙的区域划为非危险区。 7〃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邻的地下场所危险程度的划分

一般同与爆炸危险场所相邻场所危险程度的划分。若不能保证地下场所的风压高于危险场所时,地下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比相邻危险场所高一级。 8〃影响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危险程度的因素

(1)可燃物如可燃气体、液体、固体的燃烧爆炸特性;

(2)可燃物所处位置;

(3)场所的通风状态;

(4)设备、装置的布局及配置情况等。

第3篇:附录B 加油加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范围划分

B.0.1 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

B.0.2 汽油和液化石油气设施的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以下的坑或沟应划为1区。

B.0.3 汽油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B.0.3):

1 加油机壳体内部空间划为1区。

2 以加油机中心线为中心线,以半径为4.5m(3m)的地面区域为底面和以加油机顶部以上0.15m半径为3m(1.5m)的平面为顶面的圆台形空间划为2区。 注: 采用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用括号内数字。 B.0.4 油罐车卸汽油时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B.0.4):

1 油罐车内部的油品表面以上空间划分为0区。

2 以通气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球形空间和以密闭卸油口为中心,半径为0.5m的球形空间划为1区。

3 以通气口为中心、半径为3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和以密闭卸油口中心,半径为1.5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划为2区。

B.0.5 埋地卧式汽油储罐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B.0.5):

1 罐内部油品表面以上的空间划为0区。

2 人孔(阀)井内部空间、以通气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1.5m(0.75m)的球形空间和以密闭卸油口为中心,半径为0.5m的球 形空间划为1区。

3 距人孔(阀)井外边缘1.5m以内,自地面算起1m高的圆柱形空间、以通气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3m(2m)的球形空间和以密闭卸油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划为2 区。

注:采用卸油油气回收系统的汽油罐通气管管口爆炸危险区域用括号内数字。 B.0.6 液化石油气加气机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B.0.6):

1 加气机内部空间划为1区。 2 以加气机中心线为中心线,以半径为5m的地面区域为底面和以加气机顶部以上0.15m半径为3m的平面为顶面的圆台形空间划为2区。

B.0.7 埋地液化石油气储罐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B.0.7):

1 人孔(阀)井内部空间和以卸车口为中心,半径为1m的球形中间划为1区。

2 距人孔(阀)井外边缘3m以内,自地面算起2m高的圆柱形空间、以放散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3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和以卸车口为中心,半径为3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划为2区。

B.0.8 地上液化石油气储罐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B.0.8):

1 以卸车口为中心,半径为1m的球形空间划为1区。

2 以放散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3m的球形空间、距储罐外壁3m范围内并延至地面的空间、防火堤内与防火堤等高的空间和以卸车口为中心,半径为3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划为2区。

B.0.9 露天或棚内设置的液化石油气泵、压缩机、阀门、法兰或类似附件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B.0.9):

距释放源壳体外缘半径为3m范围内的空间和距释放源壳体外缘6m范围内,自地面算起0.6m高的中间划为2区。

B.0.10 液化石油气压缩机、泵、法兰、阀门或类似附件的房间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B.0.10):

1 压缩机、泵、法兰、阀门或类似附件的房间内部空间划为1区。

2 有孔、洞或开式墙外,以孔、洞边缘为中心半径3m以内与房间等高的空间和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R2以内,自地面算起0.6m高的圆柱形空间划为2区。 B.0.11 压缩天然气加气机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B.0.11):

1 加气机壳体内部空间划为1区。

2 以加气机中心线为中心线,半径为4.5m,高度为自地面向上至加气机顶部以上0.5m的圆柱形空间划为2区。

B.0.12 室外或棚内压缩天然气储气瓶组(包括站内储气瓶组、固定储气井、车载储气瓶)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B.0.12):

以放散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3m的球形空间和距储气瓶组壳体(储气井)4.5m以内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划为2区。

B.0.13 天然气压缩机、阀门、法兰或类似附件的房间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B.0.13):

1 压缩机、阀门、法兰或类似附件的房间的内部空间划为1区。

2 有孔、洞或开式墙外,以孔、洞边缘为中心半径R以内至地面的空间划为2区。 B.0.14 露天(棚)设置的天然气压缩机组、阀门、法兰或类似附件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B.0.14):

距压缩机、阀门、法兰或类似附件的壳体7.5m以内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划为2区。

B.0.15 存放压缩天然气储气瓶组的房间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B.0.15):

1 房间内部空间划为1区。

2 有孔、洞或开式墙外,以孔、洞边缘为中心,半径R以内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划为2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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