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优抚申请

2022-10-17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退伍军人优抚申请

退伍军人优抚待遇申请报告

关于解决参战退伍军人优抚待遇的申请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我们是1984年10月从老家湖南省石门县应征入伍到原昆明军区11军32师的部分退伍人员,1984年12月至1985年4月曾参加对越老山防御作战,4月份后,我们换防撤回营地,部队即行精减整编,我们被整编到未参战部队直至退伍。

2007年7月,国家民政部出台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简称民发[2007]99号),我们现在要求组织上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解决我们的相关待遇。理由如下:

一、我们原部队属于该文件规定的参战部队。虽然我们被精简整编到非参战部队,但是我们确实参加了对越防御作战,这一事实是不容否定的(有相关的事实和证据证实),因此,我们属于参战部队的退伍军人。

二、同部队的其他战友已经按照该文件规定解决了相关待遇。虽然原32师没有参战鉴定,但有原贵州与我们同部队整编退伍的战友潘棋龙、杨朝银、周锡明等都有作战鉴定并已按照该文件规定落实相关待遇,这完全可以证明原32师是参战部队。

三、与我们同部队同时入伍的常德籍战友42人(附清单)都已被认定为参战军人并已全部按照该文件规定落实相关待遇。

四、关于原32师是否是参战部队的问题。是否是参战部队,参战鉴定(记录)不是唯一的证据。事实上该师部分退伍军人有参战人员鉴定(附清单);并且还有其他证据可以证实,如现任中央军委委员及总后勤部部长的廖锡龙上将就是当时的军长;又如,1985年春节,32师所属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35112部队)给曾经驻守在老山前线的全体指战员家属发过慰问信(附慰问信);还如,该师在对95团的肖向福(易家渡镇人)、94 团的覃道国(雁池人)、印长青(常德人)、朱文胜(常德人)等颁发的嘉奖令中都有明确的老山作战记录;此外,我们还保存有原部队的老首长、老战友给我们的一张详细介绍我们32师简历及参战实况的光碟(附光碟),这些足以证明我们师是参战部队。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关于参战部队是否保存有参战记录档案的问题,这是组织上的问题,与我们没有关系,不能因为没有或者没有查找到相关作战记录档案就否定是参战部队,从而损害我们的正当合法权益。

总上所述,我们原所属的32师是作战部队,我们退伍军人是参战退伍军人,请求有关部门查实相关情况并按照民发[2007]99号文件规定落实我们的相关待遇为盼。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第2篇:退伍军人优抚申请书

申请书

民政局:

我叫张XX,出生于1951年7月。是一名退伍老兵,我1969年11月1日,1975年3月1日退伍。现居住在洪碾村3组。

我退伍后一直在家务农,没有给政府增添任何负担。可现如今我已有65岁了,又患有高血压,还中了风,行动已经不很方便。老伴已经去世将近30年,孩子在外打工没有一技之长,收入微薄,在经济上不能照顾我这个老头子,在生活上更不能陪在我的身边。现在我的生活确实艰难,特申请政府给予我退伍军的优抚待遇,解决我的困难。

请政府审查批准。

申请人:张XX

2016-02-24

第3篇:关于参战退役军人优抚待遇申请的报告

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是贵阳市白云区原贵州铝厂下岗职工xxx,男,汉族,出生于1966年9月19日。我于1984年10月应征入伍,1984年10月23日起在中国人民解放军35xxx部队xx分队服役至1988年5月1日退役。在部队服役期间参加了云南麻栗坡老山地区的作战,并圆满完成了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退役后于1988年4月28日到贵州铝厂报到成为该厂一名热电员工,后于2014年3月31日贵州铝厂与本人解除了劳动合同,现失业在家以在外打零工维持生计。

根据退役军人优抚的相关文件精神本人应属于优抚对象,故特向贵单位提出优抚申请,望核实批复为盼。

特此申请

中请人:xxx 2018年8月26日

另附:原边防十二团十一连连长xxx同志和指导员xxx同志证明一份;本人退伍证复印件一份;失业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第4篇: 残疾军人目前的生活状况及优抚待遇

一、我国残疾军人目前的生活状况

有国家就有军队,残疾军人一直是社会保障需要关注的弱势群体,军人职业具有高风险性、高流动性和高付出性,这决定了国家必须有健全的残疾军人社会保障制度,以保障残疾军人这一特殊的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但是当前我国残疾军人社会保障体系存在很多问题亟待完善和解决。

(一)残疾军人的定义

残疾军人是指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限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条件,经法定的审批程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我国以前曾经有过“残废军人”和“革命伤残军人”的称谓,为了体现对残疾军人的尊重,体现残疾军人残而不废的精神,现在我们统一称为“残疾军人”,但每个残疾军人还是喜欢称谓自己为“伤残军人”。

(二)残疾军人待遇保障历程

军人是守护国家的长城,保障伤残军人的生活和福利待遇则是国家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直以来,我国对伤残军人的重视程度都是很高的!我国在不同历史时期都制定了相关法规以保障伤残军人的优抚安置。早在红军时期,中华苏维埃政府于1931年、1932年分别颁布了《红军抚恤条例》和《红军优待条例》,1937年初中央军委还颁布了《关于残废抚恤标准的决定》。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各革命根据地民主政府先后颁布了一些抚恤优待的地方性规章,如晋察冀边区政府的《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暂行办法》,苏南行政区的《优待抗属暂行条例》,晋冀豫区的《优待抗战军人家属条例》,陕甘宁边区的《优待革命军人、烈士家属条例》、《抗日军人优待条例》、《抚恤暂行办法》等等。建国初期,为应对数十万伤残军人安置问题,中央政府在短期内制定了大量政策法规,如20世纪50年代政务院颁布的《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等五个法规,那时候国家虽然不富裕。但从荣誉和工作上都能高标准的落实对伤残军人的保障政策。军人的觉悟也让伤残军人能够体谅国家。这个时期的伤残军人的生活待遇大多都能得到落实保障的。 (三)、残疾军人的现状

80年代后,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整个国家进入了市场运作之中,综合国力也在快速增长。而残疾军人待遇保障政策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残疾军人的待遇逐渐失去了保障。生活日渐贫困。《国防法》第六十二条国家和社会抚恤优待残疾军人,对残疾军人的生活和医疗依法给予特别保障。因战、因公致残或者致病的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接收安置,并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1、就业待遇得不到落实保障

残疾军人退役回到地方,安排工作的大多都是在企业单位,当政策失去落实的保障。残疾军人在单位中就处于弱势。一有风吹草动。首先波及的就是伤残军人。下岗对伤残军人已经不再陌生。而大多残疾军人在失去工作保障后,全家的生活都会陷入艰难。有一因公五级残疾(原二等甲级伤残)军人张某在1993因为单位改制而下岗,爱人也下岗在家,还有两个孩子,生活立即陷入贫困,难以为继。按照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二等、三等革命残废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开始张羽只是向原单位和当地政府寻求待遇,在得不到结果后其走上逐级上访之路,张羽的案例绝对不是伤残军人的个案。

残疾军人就业同健全人相比总体上困难很多.甚至比普通残疾人都难.而且很多企业和个人在工作中都歧视残疾军人,尤其,5-6级军残,个人在求职过程中遭遇的歧视主要表现在<1>、是就业机会歧视,因为伤残和病导致的困难,失去政策保障的残疾军人个人求职成功的概率很低.近年来残疾军人上访的人次越来越多,就是因为政策规定与现实的落实相脱节后,生活困难的的伤残军人拿着政策要求待遇的现实.<2>是工作待遇歧视,有工作的残疾军人大多岗位工资很低,而且失去学习和培训的机会.因为健康人都很多.单位干嘛把机会给你残疾人啊.而且地方政府总认为残疾军人属于国家残疾,应该由国家优抚.具体表现把残疾军人排除在”残疾人保障法”保护之外.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让单位省一笔钱.这也是单位能容忍残疾军人就业的唯一原因..可地方残联声称残疾军人由国家保障,不属于这个政策范畴.甚至还以政策中只说残疾人,没指残疾军人为由拒绝..<3>是就业服务和环境歧视,优抚部门根本没有为残疾军人就业创造良好的环境,他们职能本来是为优抚军人服务的,可现实他们则认为自己只是发抚恤金的,残疾军人有问题个人去告单位去。没有一个优抚部门的保障,靠个人要么忍受,要么就是去上访。

2、经济状况困难

媒体经常统计一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涨到一年有几万了,应该知足了。一个正常健康人一年5万,按照现在物价上涨的速度,如果过一般生活的话,的确够一个人温饱。可大家要知道,这是一级残疾军人啊!局外人一般没见过,很多这样的人都是生活严重不能自理,甚至下不了床,生命也就几年好活。而且大多伤残军人都是青年致残,生活中都有养家的责任。这点钱够么?当然现在1-4级残疾军人政策规定由国家供养,具体怎么供?我就不清楚了,我只知道我认识的一个一级伤残军人天天在为生活上访。其妻子开摩的补贴家用,被城管多次处罚,拿出丈夫的一级残疾军人证件,城管则称只有证件本人才有效。还有一次在街上遇到一个3级残疾军人在卖红薯。《国防法》明文说要保障残疾军人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没有工作收入保障,单靠优抚金过日子的残疾军人的家庭经济要远远低于健全人家庭,由于自身的伤残,外出就业的机会非常少,缺乏来自打工的经济收入。这也是残疾军人家庭经济状况较差的一个重要原因。

3、残疾军人的康复

一个普通人受了伤、有了病。我们第一想到的是想让他早日康复起来。康复是残疾人基本的需求,而残疾军人则从部队退役那天起,这些伤病则成了自己一生的梦魇。只有个人去承受。为了帮助战场上受伤的军人尽快康复。美国建立了多个康复中心,比较著名的是2007年启动的德克萨斯州“无谓者”康复中心,造价5000万美元,可容纳3000多名伤兵,而且即使退役,伤兵的康复一直是联邦政府退伍军人事务部(相当于我们民政部的职责)的重要工作内容,不但为伤残士兵提供专业的康复中心,而且设立一些类似夏令营的项目,主要功能是进行心理疏导,帮助伤兵重建生活信心。虽然我们国家在政策文件中常年提起要重视。可残疾军人的康复问题则只是自己摸索中去做。一是没有专门的残疾军人康复医疗机构。残疾军人的康复训练、康复培训、康复指导、康复服务无从谈起,残疾军人的生活、生产条件无法改善,无法立足。

二、没有康复经费,没有心里疏导。不深入了解残疾军人,根本不会知道其特殊性。年轻致残,残疾会对其个人生活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根本就没有提前的心里准备。个人康复过程是艰难而且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的。这个过程还得想法挣钱养家。身体的残疾,家庭的埋怨长久必然产生心理问题,而针对残疾军人心里疏导这块根本就是空白。脾气逐渐暴躁,性格逐渐偏激。激动起来控制不住,而且经常怀疑身边的人在说自己的残疾等等,这些心理问题特征反映在好多老残疾军人的身上,有些自己还能靠自己控制,而有些选择逃避。一位老残疾军人说,“养儿别当兵,当兵别致残。宁当革命烈士。不做革命伤残“!虽然极端,但也充分涵盖残疾军人个人康复和生活的艰辛及严重的心里压力。做革命烈士起码会惠及家人,而残疾军人则会成为家人的累赘。

4、残疾军人的婚姻状况

以往是美女爱英雄,现在是生活要现实。残疾军人回到地方,其身体的缺陷和经济状况的不好,大多数家长是不会让自己的儿女与残疾军人结婚的。刚开始还会感觉自己是英雄,总会有喜欢自己的女孩子出现。多次受挫后才明白自己就是个废人,别人不会看你的军功章,更不会去看你的档案里关于你英勇致残的书写。找对象可能是残疾军人首次面对自己的残疾会给自己生活带来改变的提醒。这个残疾不管是因战还是因公。最后都得自己去面对。残疾军人本身也对婚姻有恐惧心理,总觉得对方不能真正接受自己的缺陷或是担心自己不能给对方带来幸福。所以除了没结婚的,大多残疾军人都是过了适婚年龄才匆忙成家的,而且结婚对象的条件大都一般。这也是会导致以后家庭困难的一个原因。

5、残疾军人学习方面更是空白

普通军人退役后,大多都是转入了社会角色,工作、学习。而残疾军人则需要面对的是康复治疗,政府根本没有这方面的措施和提醒。年轻的残疾军人大多因为康复治疗的花费以及怕给家庭负担。很难在退役早期继续进行学习。工作机会、工作经验更是比同龄人少。即使在日后的工作进修和学习机会上,残疾军人一般也不会得到机会。

二、我国残疾军人优抚待遇存在的问题

(一)未落实国家给予的优抚待遇

军队和政府在职能上是互不隶属,他们很多文件都是联合下发的.而残疾军人待遇问题是个持久且需要财力投入的问题.虽然近年我们国家对现役军人的收入大幅度提高.军费投入也在提高.但军人一受伤,在其评残后大都让其退役.军队几乎不再负担什么.更不会把军费用在残疾军人生活待遇的保障上.而地方政府在面对退役回来的残疾军人.,需要提供待遇保障资金.花钱的事情谁想干?所以国家制定很多残疾军人待遇保障政策,可就是落实不了.军人优抚是国家大计,从理论上说都知道.也不会明面拒绝.只好在政策落实上采取装不知道,推诿.或者恫吓残疾军人放弃待遇的办法. 1-6级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一直都是采用政府统筹报销,2007年改为政府财政统筹负担。虽然报销额度有差别。但总体大都要有地方财政拨付的。一个6级残疾军人从99年就开始咨询这项待遇,可民政部门一直都称没有这样的文件,一直到2007年网上都出现了文件内容。可民政部门却曲解文件意思,称是要残疾军人的单位每年向民政部门交纳5000块钱才能享受这待遇,而且还开会给单位的人事部门做好残疾军人的”思想工作”,出事单位负责。最后这个残疾军人打印出文件,跑到省里咨询文件意思,一个省领导打了个电话,立即就落实了他的医疗待遇问题。事后证明这个残疾军人的理解力是正确的! 军地两部门的不协调,把残疾军人这个群体推向了很尴尬的境地,待遇更谈不上很好的落实. (二) 、优抚保障法律法规滞后

残疾军人目前的优抚保障法律、法规笼统滞后,落实不了,甚至有些法规矛盾,缺乏公平。

1、按照伤情划分,1-6级的残疾军人在工作中都会有明显障碍,其就业都是明显的弱势群体。涨了多年的抚恤金,6级的抚恤金每个月也就一千多,现在市场的蔬菜都从几毛钱涨到了几块了,更别说房价了。如果国家有明文政策,让残疾军人工作得以稳定保障,抚恤金加上工资后的生活还真不错。可目前政策模糊的很,众多的1-6级残疾军人(普通士兵居多)大都是在企业,现在市场经济了,在健康人都安排不下的社会中,国家又没有明文政策保障其工作,很多残疾军人都已下岗,或者找不到工作。可能有些人会说。国家不是有规定“第三十三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这规定听起来不错,可细想一下就明白这个政策落实不了。规定好象很不错,让残疾军人跟单位工伤人员同等待遇。可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有明文规定,“伤残军人只有在旧伤复发时才享受工伤待遇。”细品一下,就明白只有再受次同样的伤(换其他伤都不算)才能享受这个待遇,能落实么?另外说不能因其残疾辞退伤残军人。又有哪个单位会说辞退的原因是因为伤残。这种自相矛盾的政策和“打太极拳”式的保障文件能切实保障到残疾军人们的生活么?。

2、2009年出台的《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仅仅是对军官和士官进行了安置保障规定。甚至连文职军官都保障的很到位。可唯独排除占大多数残疾军人数量的伤残士兵。这种保障规定完全违背了我军“官兵一致”的建军原则。伤残的级别说明了是否丧失劳动能力,职务高低跟伤残待遇应该没有联系。难道在战场或执行公务时军官受的伤比同级别的士兵要重么?军官受伤致残后有文件保障其退休,可以享受房子补贴。排除普通士兵的优抚保障政策不仅仅会拉大官兵福利待遇,更会打击普通士兵的献身精神。如此不公,士兵还会英勇么? (三)、抚恤金保障不了伤残军人的基本生活

从2004年开始, 国家虽然连年上涨抚恤金,可由于抚恤金起始金额太低,而且之后每年的物价都在飞涨,到2015年,靠抚恤金去生活的残疾军人连基本生活都保障不了.更别说是达到当地平均生活水平.90年代之前,虽然每年十一不会给残疾军人上涨抚恤金,但工作上对残疾军人的保障落实很到位,而且那时候物价和房价也没像今天这么高.残疾军人的生活起码还能保障到基本生活水平. 直到2014年10月份的调整.政策规定国家终身供养的1-4级重度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最高是一年52360元,而最低的四级则是一年28260元.这还是对这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他们大多是下不了床,出不了门的.因伤造成的病残往往让他们的生命很短暂.这些共和国的英雄.就用这点生活费去过完他们的余生.而这点钱还不够一些腐败的官员消费一次的开支. 5-6级中度残疾,属于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有明显的障碍,其在缺失劳动保障的企业就业环境中能坚持下来的很少。这类人群很多,而且有一部分是老山参战退役残疾人员。他们此时年龄偏大,在企业改制中他们下岗的很多,生活的困难使他们通过网络和现实的上访表达自己的诉求,要求落实自己的待遇。

7-10级残疾军人如果自己的伤情无明显的障碍,通过自己的打工收入。生活还是要好点。但这要祈求自己受的伤能不影响自己的工作生活。

三、切实提高我国残疾军人的社会保障

(一)、提高残疾军人的医疗卫生保障 我国要借鉴国际上一些有效地保障做法,进一步建立和健全财政投入机制,充分发挥民政优抚医疗机构作用,及时保障残疾军人的合理医疗消费,尤其是康复医疗。同时加大有劳动能力的残疾军人的职业培训。增加其家庭与个人经济收入。只有在经济上得到保证,残疾军人才可以摆脱“因残致贫、因贫致病”的问题。

1、建立专门的残疾军人康复医疗机构,对辖区内的残疾军人的情况进行摸底统计。然后根据其伤残情况定期做专业的康复指导。使其残情能得到有效的改善。适应社会的工作与生活。

2、根据每个残疾军人的伤情,做跟踪式的的心里干预指导。避免残疾军人因为心里问题加重其生活的压力和困难。

3、因残致病是残疾军人生活中经常面对的问题,所以政府应该扩大针对残疾军人医疗的报销比例,设立专门的医疗报销通道。每年组织残疾军人进行身体检查。

(二)提高残疾军人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地方政府要切实提高残疾军人的社会地位,解除残疾军人的后顾之忧。增加群众对残疾军人的敬重。成立送温暖、义务帮工等群众性拥军优属服务组织,为残疾军人服务,有效地解决其在生产、生活中遭遇的各种实际困难。让残疾军人重新找回自己的荣誉感。

1、真正的落实日常对残疾军人慰问,不能把慰问老停留在中央文件和领导讲话上。切实的在节日给残疾军人以温暖。

2、建立残疾军人联合会,退役的残疾军人面临非军非民的尴尬之地,只有残疾军人自己组成的组织,才能真切的了解残疾军人的困难,为残疾军人排忧解难。保护残疾军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避免残疾军人单打独斗式样维权。

3、残疾军人虽然弱势,但也属于一个特殊的弱势人群。在政府的参政机制里也应该有残疾军人的代表。只有了解问题,才能对症解决问题。更加促进社会和谐。

(三)、提高残疾军人抚恤优待标准 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提高残疾军人优待抚恤保障水平。改革残疾军人优待抚恤待遇的给付标准和给付形式,建立残疾军人抚恤优待水平的自然增长机制,实行按比例拨款,减少给付中间环节,建立和形成正常增长的调整机制,避免出现残疾军人社会保障水平相对偏低的情况。

“宪法”和“国防法”都明文要求国家有义务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在工作保障不了的改革年代。只有提高残疾军人的抚恤标准才能缓解其生活压力。一个残疾军人一般要养活一家人。最近提高的10级因公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是每个月415元。这远远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1、以当地物价统计部门当年出台的平均生活水平为基准。在国家优抚金基础上。差额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足。而且残疾军人抚恤金水平不能仅从1级因战人员统计。而要从10级残疾军人统计才能说明问题。每年的增幅参照当地的物价涨幅形成自然增长机制。

2、残疾军人个人信息进入全国联网平台后,在抚恤金的给付形式上应采取直接拨付。减少中间环节,避免出现克扣和延迟发放抚恤金的现象。也能让地方优抚部门闲散的工作人员不再认为自己的工作仅仅是“发钱”。

3、建立残疾军人住房信息档案。对无住房和住房困难的残疾军人家庭,应以残情等级标准进行房屋补助。确保残疾军人家庭有房住。

(四)提高残疾军人的整体待遇保障

对有劳动能力的残疾军人提供适合的就业岗位,发挥好家属的护理职能,在创业机制上给予大力的扶持。给予残疾军人提前退休待遇。 残疾军人生活待遇的保障,最主要的还是要工作保障机制。每个残疾军人都不想受他人照顾。不愿意坐享其成。只要身体允许,都想尽力去工作的。

1、国家应以伤残等级为标准,结合现实情况,制定针对残疾军人的劳动保障机制,在鼓励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的基础上,对安排5-10级残疾军人的企事业单位,按等级幅度奖励企业。增强企事业单位接收残疾军人的积极性。

2、照顾残疾军人的生活是国家和社会的义务,现实一般都由残疾军人的家属承担。除了1-4级残疾人员国家专门有护理费给家属。其余应按伤情等级对家属给予照顾和荣誉。毕竟她们大都要照顾残疾军人一生,尤其5-6级残疾军人,其活动受限很大部分生活压力都会由其家属承担。

3、对创业的残疾军人要提供资金和政策的扶持力度。简化手续的办理过程。对创业过程中残疾军人的合法权益应提供主动的保护。

4、伤残军人是社会中特殊的弱势群体,地方人员因公因病都有相应的提前退休法规,国家更应该对残疾军人出台提前退休优待政策,来保障他们晚年生活,为国致残本来就影响了残疾军人一生的机遇。应该按照残疾等级允许残疾军人提前退休。

一、5-8级残疾军人在交纳社保15年,工龄到20年的可以选择正常退休;

二、9-10级在交纳社保满15年,工龄到30年的可以选择正常退休。.青春献给了国家,起码能让残疾军人享受晚年啊!

(五)、建立健全残疾军人优抚保障体系 可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根据《宪法》、《国防法》以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尽快确立我国的残疾军人社会保障体系,对残疾军人的社会保障做出更加具体和全面的细化,从而确保残疾军人的社会保障更加公平和具有可落实性

1、为国献身致残的残疾军人虽然抚恤优待政策很多,但没有一部是为保障其待遇而制定的法律。政策与法在其执行力度上是有别的。普通的残疾人都由“残疾人保护法”为其保护。而残疾军人更应有一部独立的法律保护其权益。

2、“宪法”和“国防法”以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都要求国家和社会有保障残疾军人生活水平的规定。这其中包含了残疾军人的医疗、婚姻、工作、学习、退休等好多方面的优待,只有通过立法,才能减少部门之间的推诿和扯皮,落实好残疾军人的待遇。才能减少残疾军人拿着政策奔走上访的次数。让护卫共和国的伤兵们沦落为低保困难户,这不应该。

社会在不断发展,我们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在享受生活的同时我们不应该忘记残疾军人这个群体.了解他们,用完善的法规去保障好他们的生活,.让社会更加和谐!

是残疾军人的多转转!现在现役军人甚至公安的待遇都在大幅度的提高。我们却一直处于困难群众之列!!自己的利益自己不争取没人会主动管我们的。

第5篇: 2016专家解答退伍士兵优抚安置政策

一年一度的老兵退伍工作已经展开。每年此时,优抚安置政策都会成为官兵关注的焦点。7月5日,本版刊登了《战友,你遇到哪些优抚方面难题?》,选登 了民政部同志解答优抚政策的部分内容,在基层官兵中引起反响。最近,编辑部又先后收到很多战士来电来信和传真,询问安置政策方面的问题。为帮助部队进一步 做好士兵退役工作,进一步消除即将退役战士的后顾之忧,不带遗憾离队,本版收集整理部分有代表性的问题,邀请国家民政部优抚安置局的孙启立同志进行解答, 以供广大战士参考。

新疆军区某部战士李金蔓来信咨询:入伍前,我是一名西北师范大学的应届毕业生。服役期将满,但考虑到自身年龄回到地方已不占优势,心里感到很纠结,请问对于大学生士兵而言,在自主就业方面有没有相关政策的规定?

答:(1)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

(2)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生时,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3)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的学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服役期间获二等功以上奖励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免试攻读研究生。

(4)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69062部队战士张永波来电询问:在部队服役即将满12年,退出现役后,打算回到地方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请问地方有没有针对退役士兵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和部门?培训费用需要由个人来承担吗?

答:退出现役1年内可以选择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教育培训组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负责。

某部勤务连战士刘伟来信询问:退出现役后,我准备到地方就业,如果被用人单位录用,请问工龄是如何计算的?

答: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陆军某部战士郎立来信询问:退出现役后,我准备报考国家公务员,担心自身没有什么优势,感到压力很大。请问对退役士兵报考国家公务员有哪些政策规定?

答: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 78号)明确: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边疆、民族地区乡镇机关招录公务员时,可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招录符合职位要求、政 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69072部队战士张建维来信询问:我是入伍即将满一年的新兵,从城市入伍,明年就要面临退伍选择,请问对于城镇入伍的士兵,在安置方面有没有相关政策规定?

答:2011 年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后,安置政策实现城乡一体,不再以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籍为依据。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 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 役时可以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 疾等级的;是烈士子女的。

某部战士舒柯楠来信询问:我入伍前曾在某企业任职,退出现役后还想回到原单位继续工作,担心原单位不录用,如果录用了,工资、福利等待遇是如何界定的?

答: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工复职,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某部战士王文志发传真询问:服役期间,我曾两次赴刚果(金)执行维和任务,荣立过二等功,请问在退出现役的安置地上有没有可以选择的余地,这方面有没有相关的规定?

答: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1)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2)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3)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其 他特殊情况通常指:一是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部门批准;二是需要照顾就医、就业、生活困难的残疾退役士兵;三是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 件、自行找到接收安置单位的退役士兵;四是服役期间有重大立功受奖表现,当地政府和有关用人单位愿意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

易地安置进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及其他严格控制人口规模的大城市,还应符合当地落户的相关规定。

陆军某部战士张永科来信咨询:我从陕西宝鸡入伍,在部队服役16年,服役期间已结婚,爱人户口所在地在新疆吐鲁番市,打算退出现役后,安置地选择在爱人户口所在地,不知道这种情况是否可以?

答:一般情况下,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1)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2)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结婚满2年,是指自士官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并领取结婚证书之日起,至士官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止满2周年);

(3)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某部战士鲍海军来电咨询:我服役期将满,对于退出现役的士兵,回到地方后,想继续续接保险,不知道保险关系如何和地方进行对接,有没有专门负责这方面工作的机构?

答: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5条规定,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自主就 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某部战士李伟来信询问:我已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16年,退役后我准备选择转业,听之前的战友说,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在就业时可以优先录用,请问有没有这方面的政策规定?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 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规定,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并在部队服役期间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周年以上的计分。其中,在

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服 役,每服役1个月计0.1分;在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2分;在四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3分;在五类艰苦边远地区服 役,每服役1个月计0.4分;在六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5分。

第6篇:优抚补贴申请书

尊敬的社会事务办领导:

你好!

我是陈福安,女,1937年10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442527193710114729,户籍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黄牛埔村5号,原籍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观澜新石桥村人。 由于十多年前我到国外带外孙女,错过了申请优抚补贴的申请,现已回到黄牛埔长期居住,希望可以申请优抚补贴,现将当年的经历进行介绍。由于年纪已大,对于小时候的事情较为模糊,依稀记得那年是1945年,当时我才8岁,年幼无知。我的一位表叔(邓石桥,当时年约30岁)是一名游击队队长,经常来我家与我父亲(陈传发,当时年约31岁)交谈,但我不清楚我父亲与游击队长是什么关系,只记得有一次我父亲被国民党抓去游街。我家背后有连绵的大山,较为隐蔽,也容易撤离,我表叔经常晚上带一两个游击队员来我家或者到附近,我就做饭给他们吃。有一次,游击队被国民党追击,因各种原因进行战术撤退,游击队员跑到我家来,其中一位队员脚底受伤了,不能行走,国民党很快追上来,情况十分危急。平时表叔受伤了,基本都是我奶奶帮忙治疗的,但这个紧急的关头,奶奶被吓呆了,我从奶奶手上抢过一根针,在队员受伤的脚底糊乱地挑,幸运的是很快地把那根扎得深深的刺挑出来了。其他队员马上搀扶着受伤队员成功地撤退。还记得一次,一位游击队员跑到我家,让我秘密地送信到观澜新时代书店,我胜利地完成任务。一直到了解放,我高高兴兴地读书,读完书后,乡

长经常让我在村里做“记分员”、“宣传员”等等。嫁到黄牛村后从1970年至1980年在生产队做妇女队长。

目前家庭状况:丈夫张立才长年卧病在床,神志不清,生活不能自理,每月都要到医院治疗3到4次,医药费相当难负担。本人也年老多病,全身风湿骨痛,近期又做了胆手术,大儿子中风十多年,经济更加雪上加霜,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希望政府伸出援助之手,特恳请对当年救游击队有苦劳的老人给予困难补助。

特此申请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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