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2023-02-1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简述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法治中国”需要法理支柱 法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摘 要:本文从法理在实践中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去分析,从法律的三大缺陷证明了法理的重要性和实用性,证实了法理也是“法治中国”的重要构建,说明了法理是法律的源泉之一,部分法律也是法理学的体现,证实了法理在法律条款冲突时也起到很好的调整作用,分析了国内在法理学应用的现状与不足,并提出了在国内加强法理学应用的方式与方法,对促进法理学的科学应用有一定的积极推动作用。

关键词:法治中国;法理支柱;法理学;行政处罚;法条竞合;想象竞合;择重处罚;规范文件

作者简介:吴江南(1955-),男,1972年参军,在空降兵部队历任战士,班长,师大学生训练大队排长,1977年退伍,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安徽省电子产品监督检验所,本科,1984年毕业于合肥工业大学工业自动化专业,1984年至2015年在安徽省电子产品监督检验所任助工,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在CN级杂志发表工科学术论文八十多篇,在人民日报,安徽日报,合肥晚报上发表科普文章2000多篇,2010年以370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5年5月退休,现是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15年至今,發表法学论文九篇,是百度百科,360百科入典者。

一、法理学在法律工作中是十分重要的,也是必要的

2017年6月4日,北京的杨立新教授在合肥讲课,他指出:在公法中有法律依法律,无法律时依法理,在民法中首先是依法律,其次依习惯,再次依法理,真是画龙点睛,也证明了法理的重要。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件的实例来分析法理学在办理案件中的重要性,也通过对此案件的法理学分析,从正确适用“法条竞合”时与“法无授权即禁止”的辩证关系为探讨源头,深入剖析法理学在法律实践中的必要性。

2017年9月9日,由于群众上访,合肥市政府责令市房地产管理局调查后实施行政处罚,9月9日在市房地产管理局对行政处罚进行群众公议,这是准司法行为,市房地产管理局依建设部第88号令<商品房销售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六)进行行政处罚,但有公议员提出应以第三十八条进行行政处罚,这二条均是对商品房销售违规进行的行政处罚,依四十二条处罚三万,但依三十八条,可以并处已收取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但行政机关表示查不清预付款额,只能处二万。这样在二个法条竞合的情况下,笔者向行政机关表示,依法理,行政机关依四十二条处罚是正确的,当行政处罚中的法条竞合时,应择重条处之。后行政机关也是如此决定的。

此观点在合肥公议员群中陈述后,引起了一定的争议,有律师公议员表示,行政处罚中法条竞合时有择重处罚的法律规定吗?请拿出法律规定来,若无,行政法是公法,公法可是“法无授权即禁止”呀。该律师公议员说的基本是对的,但有片面了。我们对行政法应有更全面,更系统,更深刻的认识与掌握。对法律的认识与学研,我们应持用“法学的解剖刀”深入剖析,而不能只用“刮胡子刀”停留在法学表面,只有这样才能依法科学的运用“法条竞合”与“法无授权即禁止”等法理。

首先:我们必须认识到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有空白,滞后及不确定性三大缺陷,若是有空白,如何有法律的授权呢?所以将“法无授权即禁止”的法只理解为法律一种,肯定是不正确的,还应当有法理,否则法律在空白时是无法授权的。

其次:在公法中,法理的实施是很重要的,更是必要的。如某甲欲枪杀乙,结果一粒子弹穿透乙的肩膀致伤,又穿透丙的头部致死,在刑法法条中就没有一死一伤的法定规定,甲可逃之夭夭了吗?否,法理站出来了,指出这是“想象竞合犯”,而“想象竞合犯”,刑法法理明释是“择一从重处罚”,这是法理决定的,是由法理释明后引导法律定,实质是由法理去决定了法律的适用。

再次:在公法中由法理去决定法律适用的情形屡见不鲜,除“想象竞合犯”外,还有“法条竞合犯”,“牵连犯”等等,均是“择一重处之”,也是法理决定了刑法法条的具体适用。在上述情况下,均是无法律的明确规定的,但由法理调整释明后明确了法律规定的实施。

最后,我们通过“法的价值位阶”一例也可见,法理是可以超越法律规定而适用的。报悉:2016年9月,合肥地区某老汉开车送其老伴去医院急救,但是无证驾车,警察查明后没有依法处罚,而是敬礼后放行,这是人性化管理,更是法的价值位阶在决定的。法的价值位阶是;自由,正义,秩序.此例正是正义的价值优先了秩序的价值,故警察依法理放行。类似的案例在国内是屡见不鲜的。

由上述可见,法理在具体案件中适用是屡见的,在公法是中也是屡见的,因此在行政罚中若发生“法条竞合”时,可优先适用法理,或依法理去确定具体法律条款式的适用。所以“法无授权即禁止”,这里的法应当理解为法律加法理,这样提法才是科学且可行的。

二、法理在法律条款冲突时也起到很好的调整作用,在冲突时有以下规则去适用

(一)下位法服从上位法,此法理较易,但操作时有时就会出现瑕疵。如国家<种子法>规定,违法行政处罚3万元,但某省的《种子条例》规定可处罚5万元,法条竞合,但下位法违背了上位法,法官判决,撤销省<种子条例>的规定,可省人大却免了法官的职务。正确的做法是,法官直接适用国家<种子法>判决,而不对下位法的<种子条例>有表示。

(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这可以是同一法阶位置的法律冲突,也可以是不同法阶位置的法律冲突,如<行政处罚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是基本法,而<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是基本法以外的法律,虽位阶不同,但社会治安处罚中,<治安管理处罚法>优先适用,因为是特别法,特就特在,规定的是特别的事,对特别人,在特别的时等做出特别的规定.如2016年10月在合肥市某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公议时,依据的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依<行政处罚法>,自立案至办结并无明确的时限规定,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为一个月,区公安从受理日起近四个月没做出处罚决定,公议员们故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不同意此行政处罚,这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一个实例。

(三)重法优于轻法,二者竞合时择一从重处罚。此在<行政处罚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这是法理定,不可能由法律去定,但法律从末禁止,从此也可知,法理是法律的源泉之一,而部分法律又体现了法理的内涵。重法优于轻法,这是公法中的法理之一,虽然在<行政處罚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各部委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均明确行政处罚时法条竞合时择一从重处罚,如国家环保局<关于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不同环保法规实施行政处罚的复函>中规定,环保部门对违法行为人可依照两种法律规定中较重的规定,定性处罚,国家工商局的规范性文件也是规定依法定幅度最重的条款处罚.可见,在行政处罚中均实行“择一从重”的处断方式,从没见过“择一从轻”的规定,因此可定,在行政处罚中“法条竞合”时,也是择重处之。

三、在国内今天,公务者,群众者在适用法理时现状如何呢?

我们认为距离“法治中国”的总要求还是有较大差距,从以下几例可见:

(一)在某省直单位电梯公开招标中,招标书明定,投标者可以提供如下资料,电梯的型式试验报告。结果,有两家投标者没有提供电梯的型式试验报告,多数评委(都是高级职称者)要求废掉这两家投标者,理由是:这两家投标者没有提供型式试验报告。笔者坚决反对废之,理由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可以”是授权性法律规则,是投标者的权利,评委是不可以去“侵权”的。

此外,在评标时,评委在法理适用上存在一个错误,如电梯招标书中常有“单一合同的业绩不少于八百万元”的规定,有评委就将销售合同与安装合同合并计算,笔者也是依法理指出,单一合同是单一法律关系,只有一个权利义务,而销售合同与安装合同是二个法律关系,有着二个不同的权利义务,必是二个合同,不可合并计算,否则是法理适用的重大错误。由于笔者的坚持与述理,评标中将销售合同与安装合同合并计算的法理适用错误正逐步纠正。

大多数评委是不懂法学的,绝大多数评委更是不知法理的,而省里的评标是公务活动,评委评标50%是专业技术的应用,50%是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应用,评委不知法不懂法理怎能胜任此公务工作呢?

(二)行政处罚群众公议是合肥市政府在国内的首创,是有积极进步作用的。这也是群众参与的公务活动。目前来说,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存生的问题还是较多的。如前例市房地产管理局依建设部第88号令<商品房销售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六)进行行政处罚,虽然是对的,却是从感性出发,不是从法理学理性分析出发的.再如有些行政机关在处罚时不清楚行政处罚有处罚法定,种类法定等法理规则,如“责令拆除障碍物,并处以罚款500元”,类似的行政处罚多见。要注意“责令拆除障碍物”是行政处理,而不是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的种类中就没有此种规定,“责令拆除障碍物”不是行政处罚,后面的罚款就不是并处,而是单处了.从这一句话可析,行政机关的法学法理的表述错误多多,此类错误表述在行政处罚中屡见不鲜。

(三)法院的判决书上经常有这种表述:“原告(被告)主张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这种表述是法理学适用的偏差.法学法理明示,事实的认定是由证据加推定事实固定的,如果仅以证据来认定,推定事实就是无用的了,那种事实的认定必然是不全面的.要知道我们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呀,可不单是“以证据为依据”的啊。法院在上述的不当表述是大量的存在的,约有50%以上的判决书都是如此表述的。

(四)规范性文件有违法理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在2014年1月的文件中对伤害案没有对已有伤情鉴定意见还可在2014年1月1日后重新鉴定的规定,后某省的文件中却规定可重新鉴定,某省的文件也说是遵照最高院与司法部文件而定,但却有了“创新突破”。这不仅是下位法违背了上位法,还导致了“鉴定标准”可“从旧兼从轻”了,只有法律才可“从旧兼从轻”呀,鉴定标准只是“工具”,有法律授权“鉴定标准”可“从旧兼从轻”了吗?根本无,“法无授权即禁止”,这应当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不得为的行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却擅自作为,是乱作为,更是违法作为。这直接导致法院的判决偏离了最高法与司法部的上位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律违法理乱作为事例是经常发生的。

(五)党的机关制定的文件也有违党章法理的行为。如多个省的党委制定过在基层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缺任时,上级党委可委派书记,副书记的文件。这种文件规定是错误的。党章规定只有党委书记,副书记在党委级的党代会闭幕时,发生了缺任,可指派书记,副书记,因为是间接选举,而依党章基层党支部是直接选举,这样的规定不仅是违党章规定,也是直接侵犯了党员的选举权,因为党章根本没授权省级以下党委可以在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缺任时,上级党委可委派其的书记,副书记。这是“法无授权乱作为”行为,也是违背“下位法服从上位法”法理。

由以上可见,生活中,工作中,现实中需要法学法理的事例太多了,我们不仅要掌握法律,也要掌握法理的学习与运用,法律与法理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关系,法律是法理的外在表现形式,而法理却是指引法律制定与实施的源泉之一。要学习好法理,才能使我们更好的运用法律。

四、学习法理掌握法理,我们应当做好以下学习与工作

(一)系统的学习法理知识;学习法理知识可在大学里学,可在司考班中学,也可在法学自考中学的,笔者是自学的,自学也具有主动性,学的也有完整性。不论何种学习方式,但一定要系统化,深入化,理解化,要完成法理知识的全方位铺垫,每一个法理点都要面面俱到,订出学习计划,坚持不懈的完成。

(二)法理的掌握主要发生在公法领域,因此公检法单位,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行政处罚公议员,评标专家等公权力行使者,更应当掌握好法理的学习应用,公权力单位也应当组织人员学习研究法理,并组织考试考核,也可送有关人员去读法理专业研究生,提高有关人员的业务。而合肥市政法委主办的“合肥法治论坛”是学习法理法律的佳法,更是在法理交流中提高并促进“法治合肥”动力源。这种法治论坛方式应在合肥,安徽,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

(三)应丰富并提升法学队伍的素质水平。法理不是太难,但是要将法理应用好,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此要不断提高法学队伍的素质水平,法学队伍应当多元化,不仅有学法学的,也应有其它专业的,如学经济学的,学英语的,也应当有学工科的,这样各科的思维方式多元化,也会使法理法律的实施全面化了。这种方式在国外是屡见不鲜的。

(四)坚决实行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实行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这有助于推进法理法律的实施的进步,提高法官,检察官办案质量水平的,加强司法人员的责任心,降低错案率,实行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不仅要在公检法机关中实行,也应当在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评标专家等行使公权力的领域里实行。在案件中实行考核考查制度,奖惩制度,错案责任承担制度等,以学习法理法律提高办案的正确率,以降低错案率证明法理法律已规范性实施,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是势在必行的。

(五)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学好,学透法理,这样才能以法理法律指导各项工作.这也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重中之重,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学好,学透法理,就可使法治工作更加光明,更加正确,更能指导好,带动好各项工作,故应将领导干部学习法律优劣做为其政治素质优劣来考核。

[ 参 考 文 献 ]

[1]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一卷.

[2]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一卷.

作者:吴江南

第2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摘要】 司法体制改革,是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法律最大限度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理念的体现,是全面落实“人民司法为人民”原则的重大举措。文章阐明了我国当前司法体制改革所应当坚持的原则,同时对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以及司法体制改革的其他相关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以期为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而助力。

【关键词】 司法体制改革;界定;原则;问题

党和政府最早对司法体制改革的相关问题做出明确部署,是在党的十六大上,此后,党的十七大和十八大又对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路径等相关具体问题做出了系统的阐述。事实上,早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央便已开始对司法体制改革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尝试性的探索,正是在这些早期探索的基础上,才有了中共十六大、十七大和十八大上司法体制改革的全面铺开。坦白来讲,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改革仍然处于一种探索性阶段,在这种情况下,不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相关理论研究,不仅可以为司法体制改革做出有益的理论性探索,而且还能在更大程度上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

一、司法体制改革的准确界定及其所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对司法体制改革进行准确界定之前,首先就要对其上位概念司法体制进行定义。迄今为止,理论界仍然未能对“司法体制”给出一个准确的定义。在这里,笔者比较赞同谭世贵教授的观点,所谓司法体制,就是指司法机关的组织制度,主要是指司法机关的设置、领导或监督体制、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1]。在此基础之上,所谓司法体制改革,就是指统治阶级在相关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对司法机关的组织制度所进行的根本性变革。

司法体制改革,实质上就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不仅涉及到司法机关的重大变革,而且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实际生活密切相关,更在某种程度上直接制约着社会和国家的团结、稳定与繁荣。有鉴于此,无论是局部性的变革还是全方位的变革,司法体制改革都应当被限定在一定的框架之内,都应当坚持一定的基本原则。根据历届党代会的要求和部署,并结合笔者在实践中相关经验,要想做好司法体制改革,就必须要坚持一下几个原则。

司法体制改革首先必须要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法律,是维护社会第二次利益分配的底线,司法实践的最终目的就是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平优先,既应包含结果公正,同时也应包括程序公正,唯有如此,才能避免法律沦为特权阶级肆意妄为的工具。此外,在坚持公正的前提下,必须要兼顾效率,如果单纯追求公正,就会使法律彻底失去其时效性,这也恰恰是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简易程序和时限等相关问题的原因。

司法体制改革其次要坚持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司法独立,是当前世界法治文明的应有之义。“法官除了法律之外不应当屈服于任何人”应当是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所应坚持的最基本原则。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在任何情况下都要维护法官的独立性,使法官独立办案,禁止任何人和组织干预司法,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当然,司法裁判同样应当接受权力机关和检察院等专门机关的监督,防止法官以司法独立为借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在司法独立和司法监督之间找到合理的平衡点,才能切实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司法体制改革最终要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的原则。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各级司法机关的根本宗旨,因此,司法改革必须要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的原则。司法体制改革,必需要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问题入手,从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问题改起[2],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在参与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所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司法体制改革,是一个长期、复杂的重大社会变革,不仅是司法行政界的任务,更是全体社会成员的责任。结合我国近几年来司法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同时借鉴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相关经验,在这里,笔者着重对司法体制改革的具有重要意义的几个问题做一个简单的阐述。

司法体制改革必须要专业化。专业化,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最终趋势,任何一个行业,只有实现了专业化,才能集中力量推进这一行业飞速发展的脚步,作为一个充分以来法律才发展起来的职业,司法职业自然也不例外。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必须依靠专门性的法律人才,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法律专业化的制定修补,避免司法体制改革的泛滥化倾向,唯有如此,才能保证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性和准确性。

司法体制改革应当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充分吸收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先进经验。国情,是一个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社会制度、经济文化和历史制度的总和,一个国家在发展的过程中必须要立足于本国的实际情况,这样才能保证司法制度的切实可行性。西方国家的现代法治发展比我国起步要早的多,他们在发展的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先进经验,充分吸收这些先进经验,可以大大节省我国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本,避免司法体制改革走弯路。

三、结语

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法律最大限度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理念的体现,是全面落实“人民司法为人民”原则的重大举措。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等基本原则,在坚持司法体制改革走专业化的基础上,充分立足国情并吸取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为全面建设法治中国而不断努力!

参考文献:

[1]谭世贵.中国司法体制若干问题研究[J].法治研究,2011(3):3-11.

[2]张述元.论司法体制改革的原则[J].中国法学,2004(1):27-31.

作者:王维亮

第3篇:从法治改革观到法治思维: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逻辑证成

摘要:如何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是新时代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各级领导干部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笼统的用辩证关系来对待改革与法治,会使各级领导干部陷入理论上的困惑,甚至沿袭过去的“改革先行,法治附随”的老路。法治改革观是推进法治中国的认识论,法治思维则是法治改革观走向实践的方法论。从法治改革观到法治思维,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从观念前提到实践方法的完整逻辑。

关键词:法治改革观; 法治思维; 法治中国

DOI:10.13784/j.cnki.22-1299/d.2020.04.003

一、问题的提出

新时代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改革与法治是化解这个矛盾的两个主要方式。随着民主、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日益深入人心,公民表现出旺盛的法治需求, 渴望通过法治获得更多的民主和自由,并希望权利受到伤害时,能够通过法治得到及时救济,以实现公平正义。[1]

尽管各级领导干部对于法治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性都基本认同,但是在实践层面,关于改革与法治的关系问题,往往还是存在“改革先行,法治附随”的路径依赖。这种观念的实质就是“闯关让路论”,认为改革就是闯关,法治就是条条框框,只有打破条条框框,才能推动改革。笔者在近年的中央党校主体班学员调研中发现:关于改革与法治的关系,认为法治优先于改革的领导干部只占很少比例,多数干部认为两者都很重要,但是当两者相冲突的时候,发展和改革优先,法治还是要让路,而且多数领导干部认为法治难于实现的问题主要是老百姓法治意识太差,不守法,讲法治无法解决信访拆迁等问题。另外一种对法治中国持有怀疑态度的则来自于学术界,尤其是法律社会学家们。由于目前学术界的法学理论多数来自于西方法治理论和书本,所以一种典型观点认为法律是历史的产物,现代法治是伴随着市场经济自然演化而内生出来的制度体系。这种观点在法律历史学家、法律社会学家、制度经济学派中流行甚广,影响颇深。但是深入研究中国共产党和新中国建立以来的历史,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历史,就会发现这种观点与中国社会实践是完全不一致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以毛泽东、邓小平代表的先进分子不断探索,通过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来实现的,与西方市场经济的发展历史完全不同。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成功结合就是中国自己探索出来的,而西方世界的“休克疗法”在东欧国家和南美几乎都失败了。所以以“法律是天然保守的”等观念为代表的法律滞后论在中国并不必然证成。通过大规模立法推动改革不仅在中国是常态,而且在英国这样的国家,雾霾的治理也是通过大规模的立法来推动的。美国的预算公开运动也是通过大规模的中央立法推动和实现的。

所以,改革与法治的冲突表面上是改革与法律的冲突,即改革与既有法律的冲突,但法治并不是法律本身,而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包括法律制度的实施,但是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并不仅仅是成文的制定法的实施状态。所以改革与法治并不冲突,问题是这里的法的范围?如何在法治之下实施改革?如何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前一个问题是认识论问题,后两个则是方法论问题。2014年2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深改组第二次会议上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的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2015年2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强调,“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两个轮子的含义。”这两段话可以被提炼为两个方面:法治改革观是推进法治中国的认识论;法治思维则是法治改革观走向实践的方法论。从法治改革观到法治思维,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从观念前提到实践方法的完整逻辑。

二、“法”和“法治”如何界定?

●“法”是什么?

虽然当前公众已表现出对权利的旺盛需求,法治已经成为当下流行的政治话语,但就整体思维趋向来看,法治思维还没有成为主导性思维,法治话语也没有演变成法治话语权。这种现象的出现有多种原因,其中对法治以及实现相关命题的研究不够深入是原因之一。法律独立性、一般性和体系性等,对证成法治、找到法治实现的方法以及建构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都有重要的意义。[2]

目前领导干部对于“法”最普遍的认识就是制定法,尤其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法治”就是依法办事,依照制定法(尤其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来办事。这种认识给我们的法治中国建设带来了很大困扰。因为中国的“法”并不仅仅是制定法,还包括法律解释、法律原则、法律精神、法律价值、法律思维规则、法律论证等丰富内容。

“法”有狹义广义两个层面的含义。狭义层面,即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和省级人大及较大市人大制定的法律法规。广义层面,“法”包括法律观念、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三个层面,除了狭义的法律法规之外,还包括法律原则、规章、法律解释、法律论证和法律思维规则、法律价值等等。所以从广义的“法”来讲,不存在没有“法的依据”的问题。很多干部和群众之所以脱口就是“某件事情之所以难办就是没有法的依据”,其错误在于认为只有制定法,甚至主要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才是“法”。比如当前基层干部普遍面临的土地拆迁问题,笔者在县委书记班进行的调研时发现,多数县委书记认为:“土地拆迁最大的问题是补偿标准不统一,缺乏全国性的立法标准,甚至各省标准也不统一。只要土地管理法将这些问题进行法律上的规范,事情就好办了。”之所以县委书记们将拆迁问题归结为立法问题,就在于其对法的理解出现了偏差。

其实不仅是县委书记,相当部分领导干部认为只有法律法规,甚至认为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才是“法”,各级政府才会把它当回事。这就是一个典型的法治观念问题,也是一个法律文化问题。深究下去,领导干部们为什么将“法”理解为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制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其实质还是将“法”与国家强制力联系起来。这实质上就是权力思维。认为“法”是国家强制力和权威的表现。国家强制力是“法”的一个形式特征,但“法”的实质绝非国家强制力。如果“法”是单向的国家强制力的表现,那么法治的成本将极度高昂。从历史的视角来看,法是一种契约,不同的法就是不同种类的契约。“法”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但国家强制力只是最后手段,主要还是要靠公民自觉去遵守法,因为“法”本身就应该体现了人民本身的意志。

如果能够从法律理念、法律原则、法律价值、法律解释、法律论证的视角来理解“法”,就不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中国是一个正在快速发展的超大型国家,制定法不可能面面俱到,即便制定法,也不可能规定得太仔细、太全面。所以存在法律漏洞是必然的,我们必须使用法律原则、法律解释、法律理念、法律价值、法律论证等法治思维规则来解决如何将应然的法落实到实践中的法的问题。

人们常常拿酒驾入刑来表明,只有通过强烈的刑罚才能解决某些常见的违法行为。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人人都害怕懲罚。但是人们遵守法律规则,并非因为害怕惩罚,而是因为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也就是法体现了正义的价值。举一个交通规则的例子:在十字路口,人们服从带着红袖标的大妈的指挥,并非因为害怕受到其惩罚,而是因为交通规则是一种人们之间的契约,人们在长时间的经验观察中发现交通规则是最有利于大家的安全的,所以大家都共同遵守这种规则。所以交通规则也是广义的“法”。马路上那些交通标志,包括斑马线、红绿灯都是“法”。所以,“法”包含效率、公平、秩序、人的尊严等多种价值。要实现习近平总书记讲的“良法善治”,不可能完全依靠强制,必须是主要依靠人们的自觉遵守。如果说刑法是依靠国家强制力的硬法的话,那么大量类似交通规则这样的“法”则属于软法。

简而言之,“法”的范围并非小事,应该进行清楚的界定和澄清。如果坚持狭义的制定法,必然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立法固然是一个大问题,但是今天中国已经有了260多部法律,大量的法规和规章,不能再认为法律缺失是我们法治不彰的主要原因。制定法不可能彻底完备,法律漏洞永远存在,只能依靠法律解释、法律论证、法律思维、法律原则、法律理念、法律价值来解决法律漏洞问题。在2011年吴邦国同志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立之后,除了必要的法律(比如物权法、财税法、民法典)之外,不应该将立法视为全面依法治国的主要问题。能够通过法律解释来解决改革问题就不要修改法律,能够通过修改法律解决改革问题就不要重新立法。这不仅是考虑立法成本问题,也是防止法律权威被损害。因为改革与法律的矛盾是客观存在的,法律频繁修改,其权威会受到影响。

●“法治”不等于“依法办事”

目前相当部分领导干部中对“法治”的理解,就是“依法办事”。1979年9月,彭真在题为《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的几个问题》的讲话中说:“现在要依法办事,依法治国,你是领导,不懂法怎么行?”这个观点在当时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但是其背后的逻辑即“以法办事”已经无法适应今天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时代背景。“依法办事”的逻辑就是将法治视为一种手段,将法视为领导干部行为的依据。习近平2012年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和2013年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首次提出和强调了“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确立为我国新时期法治建设的新目标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内容,这是习近平总书记的重大理论创新。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已经意识到:“法治政府不可能单独实现,必须统筹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就是“法治中国”。如果追溯历史,就可以发现习近平总书记在2005年主政浙江时就提出了“法治浙江”的目标,2013年提出的“法治中国”其实就是“法治浙江”的升级版。

从“法治浙江”到“法治中国”的提出,意味着法治从手段上升为目标,法治中国成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目标。所以法治不仅是保障手段,也是未来的图景和目标。从“法治政府”升级到“法治中国”,意味着党中央对于法治的理解更加全面和成熟。法治政府只能解决官员权力和民众权利之间的关系,而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则可以解决权力与权力之间、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关系。法治必须是全覆盖的,党和国家的关系、民众之间的关系,都需要纳入法治的范畴予以解决。十五大以来的中国法律实践表明:如果党和民众不在法律框架之内,仅仅是政府在法律框架之内,法治不可能实现。反腐只覆盖党员不覆盖群众,不能彻底根治腐败问题,法治不覆盖党和民众,也无法彻底实现法治。所以,“法治中国”和“国家监察委员会”就应运而生,统筹解决。只有实现了法治,才能彻底根治腐败;只有统筹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才能真正实现法治中国。

法治是手段,也是目标。不少领导干部将“法”视为一种工具时,很容易通过找“法”的方式来对其行为正当化。如果法治仅仅是改革的工具和帮手,那么失去了目标和价值判断的改革很可能任意侵犯民众的权利,造成公权力和民众权利之间的对立。进一步推演下去,“以人民为中心”就会成为一个概念和空话。正是因为法治包含了自由、平等、秩序、人权等法的价值,所以法治才不会成为一些人所担心的既得利益的固化形式,才可能引领整个国家和社会朝着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目标前进。

三、法治改革观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认识论

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讲话时明确提出:“我们要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积极发挥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增强改革的穿透力。”这就是法治改革观的完整表述。“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这两种平行的治国方案必须纳入法治改革这一统一的视角和框架之下。

要坚持立法先行,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加快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体系,完善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在内的社会规范体系,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基本遵循。[3]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法治是相互依存、良性互动的关系。全面深化改革必须走法治之路,以法治来凝聚改革共识,以法治引领和规范改革行为,以法治降低改革的成本和风险,以法治巩固改革成果。全面深化改革又为法治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动力和活力, 推动着法治体系日臻完善。

“全部历史变革的最深刻的基础就是对理想的认识和现实的经验之间或隐或显的冲突。”[4]长期以来,法治在与改革的关系中处于一种从属的地位。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到十八大之前,中国共产党人的各级领导干部的主导思维方式是改革思维。改革思维就是不改变基本制度的基础上进行改良,即小平同志讲的四项基本原则不能动。在改革开放初期,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央领导集体,确定了改革与法制两手都要抓的工作方针,在后来的实践中逐步形成了“改革优先、法治附随”的实践模式。在这一思想指导下,经济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人們再也不用托古改制,改革思维收获了空前的“合法性”。[5]

十八大之前的群体性事件高发、人民群众对于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对腐败的不满等等反映了以改革思维为主导的思维方式已经不能解决当前中国的长治久安问题。所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运而生。十八大报告有两个全新提法。一个是明确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另一个就是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表明法治思维应该成为新时代各级领导干部的主导性思维方式。“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表明改革思维仍然很重要,但是各级领导干部在处理改革思维和法治思维的关系问题时,必须在法治思维之下思考如何展开改革思维。

牢固树立法治改革观是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理论前提。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2月28日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提出:“凡属重大改革都应于法有据。”这个观点一经提出,引起了整个社会广泛讨论,部分学者对此论断的解读是:“重大改革都应于法有据,而非重大改革则可以视情况对待。”这是一个典型的当然解释。应该用“举重以明轻”来理解习近平总书记的重大论断。重大改革都应于法有据,那么其他改革更应该于法有据。

法治改革观并不意味着法治仅仅是改革的底线和框架,同时也意味着通过改革来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在法治之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是法治改革观的两个方面。“在深化改革中拓展法治”是对法治与改革关系的高度凝练,其中的核心内容是统合法治与改革关系的“法治改革”概念。在此概念基础之上,深化改革以“法治中国”为目标,“法治中国”则以深化改革为路径。在深化改革和法治建设过程中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得法治与改革两种方法都有了价值追求,也是在深化改革中拓展法治的正确方向。[6]

四、提高法治思维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方法论

●法治思维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方法论

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表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方法论,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方法论。如果说对“法”和“法治”的认知偏差属于世界观和认识论的问题,那么“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就属于方法论问题。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领社会发展是政治管理手段的巨大变革。这意味着,以权力为主导的纵向管理模式将出现平面化趋势,公权力机关和社会组织将会依据法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共同实施社会管理。[7]

从1997年的十五大开始,中国共产党人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寻找如何通向法治的路径上进行不断探索。“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体现了改革开放后人们对于“法治”的理解,即三段论的形式逻辑:法是大前提,具体事实是小前提,最后得出合法还是违法的结论。这个逻辑要求大前提是能够包含小前提的抽象和一般。但现实中往往是法有限,情无穷。现实实践千变万化,提前规定的法律规则不可能覆盖后来发生的所有情况,这就产生了很多领导干部所抱怨的“法律缺失导致法治难以施行”的问题。

法律漏洞是永远存在的。这说明“法”从纸面上到实践中必须运用一种法律方法,即法治思维。从规范法学的角度看,要想用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就需要把社会矛盾“转化”为具体矛盾。以简约的法律应对复杂的社会矛盾,在开放的法律体系中运用体系解释、法律论证等方法解决具体矛盾。[8]法治思维具体来说包括法律解释、法律论证等法律方法的运用。在法律解释中人们所熟悉的是文义解释,即从字面的解释。但仅仅文义解释无法解决法律漏洞的问题,所以还需使用体系解释的方法,即从法律的整体精神来对相关的条款进行解释。体系有多种含义,从方法论的角度看,体系思维就是要寻求法律与社会关系的融洽,消除各种规范之间的冲突而形成法律秩序。对于冲突的法律规范进行裁断是体系思维的目标。在社会中每一个法律冲突都是多种因素构成的,而每一个冲突都可能会影响秩序。解决冲突需要在体系中寻求构成体系的要素之间的逻辑一致性。[9]通过体系解释来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是法治思维的重要内容。

法律解释除了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之外,还有目的解释和当然解释方法。文义解释又称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根据具体案件,从逻辑上进行的解释,即从现阶段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以合理的目的所进行的解释。任何解释方法都或多或少包含了目的解释;当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多种结论或不能得出妥当结论时,最终由目的解释决定取舍。不论是体系解释亦或目的解释,都是从现阶段社会发展需要出发,以合理目的对法律进行解释。典型的案例就是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对于美国宪法的解释:沃伦法官之前的大法官们对于种族隔离基本持支持态度,而沃伦法官顺应了美国民权运动的发展,通过对美国宪法的目的解释,推动了布朗案对种族隔离的否定,从而在美国历史上扮演了积极的角色。

当然解释,是指法律虽无明文规定,但依规范目的的衡量,其事实较之法律所规定者更有适用理由,而适用该法律规定之一种法律解释方法。其法律依据即所谓“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如公园禁止攀摘花木,则摘果伐干更在禁止之列。有过失尚且应负责任,其有故意则更应负责。[10]

把文义解释、法律论证、价值衡量、法律推理纳入体系思维,并不必然导致方法论上的杂糅主义。如何走出法律方法论上的杂糅主义,关键有两点:一是需要明确规范选择的法律至上原则;二是在法律至上原则之下,开放法律体系。开放法律体系的出发点,不是用其他社会规范代替法律,而是要在开放体系中寻求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一致性。[11]

●内圣外王视野中的“关键少数”

法治思维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方法论,但是这个方法论还必须有主体来承担。广义的法治思维是包含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治思维的法治文化。但是狭义的法治思维特指由各级领导干部所具有的法治思维。这不仅符合中国传统文化的“内圣外王”的道学传统,也符合中国共产党人本身作为“两个先锋队”角色的定位。

习近平总书记除了提出法治思维这个方法论外,还提出了“关键少数”理论。2015年2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讲话中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动全党全国一起努力,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上不断见到新成效。习近平总书记从最基层的大队支部书记开始,历经县委书记、市委书记、省委书记到最高领导人,他对中国政治运行的逻辑理解的十分深刻。中国政治运行逻辑最大的特点就是“一把手政治”,主要领导的思维方式和重视程度对于某些工作的推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分别对应于“官官关系”“官民关系”民民关系。在中国,能够贯穿于这三种关系的只有中国共产党这个核心力量。

今天的法治中国建设,就是要不断进行普法,通过关键少数的法治思维,一级做给一级看,形成头雁效应。通过一个个典型案例,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不断推进司法改革,赋予司法机关解决诉讼纠纷的终局裁决权,将上访制度改造成化解社会矛盾的补充性方式。凡是已经有了法院生效判决的案件,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再受理。在中国这样一个超大型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态都发展极不平衡,指望通过市场经济自然发展来建设法治,是不切实际的。必须由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自上而下,层层传递,引领社会向法治的方向发展。这个过程中各级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都是痛苦的,但必须完成,否则就无法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1]陈金钊.用法治方式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J].河北法学,2018,(4).

[2]陈金钊.法治命题的定“性”研究——建构中国社会主义法治话语体系的基础研究之一[J].南京社会科学,2018,(5).

[3]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J].求是,2015,(1).

[4](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法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4:144.

[5]陈金钊.重新界定法治与改革关系的意义[J].江西社会科学,2016,(1).

[6]陈金钊.在深化改革中拓展法治——统合意义上的“法治改革论”[J].法律科学,2017,(5).

[7]陈金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意蕴[J].法学论坛,2013,(5).

[8]陈金钊.用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J].内蒙古社会科学,2018,(5).

[9]陈金钊.现有“法律思维”的缺陷及矫正[J].求是学刊,2018,(1).

[10]梁慧星.民法解释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227.

[11]陈金钊.用体系思维改造结合论、统一论——完善法治思維的战略措施[J].东方法学2018,(1).

作者简介

张学博,中共中央党校政治与法律教研部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财税法和法哲学。

责任编辑 李冬梅

作者:张学博

第4篇:民主法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一、加强民主法治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任务,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政治保障。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正确方向和重点任务。

1、政治体制改革方向: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政治体制改革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事关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既要坚定不移实施,又要积极稳妥推进,特别是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三者是一个有机整体。全会《决定》从三个方面提出和部署了政治体制改革的任务:一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二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三是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2、人民民主: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

全会强调:“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

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中共中央党校研究室副主任周天勇认为“三个更加”意味着,今后国家会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通过制度保证人民依法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

3、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全会《决定》鲜明地提出: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就是推动两个方面的创新,一个是理论方面的创新,当然也包括实践层面的创新,目的就是要更好的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们国家根本制度的作用。

全会《决定》强调:“完善人大工作机制,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近年来,我们辽宁省人大在这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去年以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就教育经费支出、大气污染防治、农田水利建设、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等进行了专题询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4、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

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

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的论断。协商民主的推进有利于人民民主权利的实践,从而更好地确保人民当家作主这样一个目标的实现;那么其次就是推进协商民主,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还有就是协商民主的推进有利于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从而确保各级党委和政府实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最后就是协商民主的推进还有助于我们推进党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的转变。

全会《决定》对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作了全面的规划和部署,明确提出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

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系统阐述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提出了明确的发展目标和制度要求。“法治中国”将作为治国基本方略的依法治国思想进行了重大提升,释放出强烈的改革信号。

1、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专家学者普遍认为,“法治中国”是党的十五大以来有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中国版”、“综合版”和“升级版”,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要求和法治基本精神的“具体目标”,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具体平台。

全会《决定》明确指出,法治中国建设,应当坚持依法治国、

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意味着“法治中国”建设将是一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国家建设和社会建设系统工程。

2、行政执法体制:权责统

一、权威高效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两大支柱。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着力点是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目标是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全会《决定》针对权责交叉、多头执法等问题,提出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建立权责统

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司法体制改革:公正、高效、权威

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为了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司法改革主要侧重于立法的审查、执法的监督和司法的独立,做到这三点创新的目的就是要实现我们司法的公正,让老百姓在整个司法的过程中、执法的过程中体会到对他们权益的保障,体会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有助于建立法治国家、

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

全会《决定》从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等三个方面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做了具体明确的部署。

4、劳动教养制度退出历史舞台

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实行50多年的劳动教养制度从此退出历史舞台。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胡建淼认为:“劳动教养制度在历史上对于维护社会治安、确保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另一方面应当看到它的弊端非常大。中央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决心也体现了中央对人权的高度尊重。”

中央司改办有关负责人表示,从今年3月起,各地基本停止适用劳动教养,社会治安保持了平稳态势,社会各界也都认可。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起草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议案,将按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5篇: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保驾护航

摘要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中国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重要目标,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根本保障。法治中国对于广泛凝聚共识,形成改革合力,助推改革走向深入,保障改革平稳进行具有十分重大且深远的意义。本文从为什么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战略的发展以及如何依法治国等方面进行了部分讨论。

关键字:法治中国,深化改革,法制建设,三中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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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法治中国是2013年1月7日,习近平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就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中做出的重要指示中首次提出的一个法治建设新目标。“法治中国”是自党的十五大以来依法治国方略的升级版;是将法治的共性与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的产物;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综合体。“法治中国”进一步指明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方向和道路,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标志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

一、为什么要依法治国

欧美等现代化国家法治等比较完善,而在我国由于建国时短且部分历史原因,导致在改革开放后才正式提出依法治国的战略。随着国家经济和各个方面的发展,要求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因为只有依法治国,才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才能维护国家稳定以及人民的安居乐业。

实行依法治国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改革的目标,但市场经济绝不仅仅是一种资源配置的方式,它是一整套经济运行的理念和模式,属于经济基础的一部分。因此必然要求改革上层建筑以适应其需要,健全的法制正是适应市场经济的上层建筑中的核心部分。

实行依法治国是精神文明建设的前提条件。建设精神文明、两手抓成为党中央一再强调的工作重点。但是这项常抓不懈的工作成效不彰也是不争的事实,其原因就在于法制建设的不力。搞精神文明的一种常规作法是大力宣传先进模范人物的事迹,号召广大人民学习。然而,在一个贪污腐化者、坑蒙拐骗者弹冠相庆,诚实守法者吃亏上当的社会中,模范人物有多大感召力令人怀疑。事实上,在一个基本法律规范都得不到尊重的时代,让人们去学习先进模范无私奉献、忘我工作无异于缘木求鱼。因此,想要搞好精神文明,必须先下大力气搞好法制建设。

实行依法治国是维护国家稳定,社会长治久安的要求。依法治国就是指按一套相对固定的原则规范来管理国家,从而使整个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得以在比较稳定的基础上运行而不致有太大的动荡。 作为国家机器的一部分,法律以及与其相关的法制体系与军队、警察一样是保证社会正常稳定运行的基本机制。而这种机制对于转轨时期的中国显得尤其重要。中国正经历着史无前例的从旧体制向新体制转化的巨大变革,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利益结构的变迁、国家控制力的减弱,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尖锐。民族之间、地区之间、城乡之间、新贫与新富之间存在着许许多多甚至是不可调和的矛盾,贪污腐败、黑社会等丑恶现象层出不穷。不仅如此,意识形态领域内的斗争也日益激烈和具体化,而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则因此变得难以预测。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对秩序的呼唤理应成为时代的最强音。而在秩序的建立和维护中,法制无疑是唱主角的。

二、依法治国战略的发展

中国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为了体现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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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放在“国家机构”之前,改变了以往放在“国家机构”之后的惯例。虽然只是次序的调整,但它反映了法治国家一个基本原则——公民权利优于国家机构的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国家机构是用来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的工具。党的十六大报告中,还特别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我国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在党的十五大上,江泽民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将过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提法,改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极其鲜明地突出了对“法治”的强调。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大合乎逻辑地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正是中央对这一问题长期思索的结果,是对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是着眼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现实需要: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党的十六大提出,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还把依法治国作为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基本内容。

2014年10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布,《决定》在10月23号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通过。10月23号,全会闭幕当天已经发布了一个全会公报,与之相比,公报是关于依法治国的大纲和精神要旨的阐述,《决定》则是一部更全面、具体、更有针对性的依法治国路径图。

三、如何建设法治中国

坚持以法治为最可靠保障。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以及扩大人民民主,必须坚持以法治为最根本手段和最可靠保障。法治中国是十八大报告所阐述的“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战略的升级版。在当下中国,法治是提高执政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的可靠教材,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唯一途径,是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的根本保障。

法治中国必须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让法治成为国民的信仰。法治本质上是规则之治,宪法和法律是一国的根本规则。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立国宪章,国之根本法则,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根据宪法所制定的各种基本法律是国家这一共同体的基本规范准则。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亦具有不可侵犯的权威性。只有牢固确立和尊崇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性,才能在国家树立一个最高的是非判断标准,才能建立稳定可靠的制度预期,才能引导国民遵守规则、信仰法治。

法治中国必须规范公权力运行,保障私权利实现。制约和规范公权力运行,保障和实现私权利价值是现代法治的两大使命。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权力由法律所授予,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运行。应将权力关进法律化的制度之笼,坚持用法律化的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通过法治化的途径监督权力,让权力在法制的轨道内运行。公权力具有天然的侵犯私权利的属性,制约和规范公权力运行的目的,在于保障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私权,否则公权力的存在将毫无意义。

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关键在于严格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必须通过一个法治的政府才能实现,这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依法行政是规范公权力运行,保障私权利实现的首要保障。当前社会矛盾多发,信访不断,多与依法行政不到位有关。只有坚持依法行政,才能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最大程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依法行政也是创新社会治理所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不管何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方式,包括新型的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机制,皆代表国家对社会管理的方法或者态度,都涉及到公权力的运用,因此必须坚持依法而为;未得到法律授权的任何公权力运用都是非法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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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买平安”、“摆得平就是水平”都是非法治的权宜之计,应予以坚决摒弃。

法治中国必须强化司法权威,保障司法独立。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以维护人民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是公平正义实现的最后一道关卡。当民众普遍感到公平正义难以获得的时候,将导致社会不稳。理想的法治状态下,一切纠纷皆可通过司法获得解决,民众能够从司法获得最后的公平正义。司法要承担守护民众公平正义的使命,要求司法必须有权威,强化司法权威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向。司法权威来源于独立和公正,应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下大力气根除制约司法权依法独立运行的各种体制机制障碍,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司法权依法独立运行与坚持党的领导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就是对党和人民意志的最好贯彻和落实。目前存在诸多如“信访不信法”等消减司法权威的不利因素,亟需得到纠正。

现今,我们正面临全面深化改革的艰巨任务,这是巨大挑战,更是推动中国继续美好前行的重大战略机遇。当前形势和任务要求全党和全国人民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坚持胆子要大、步子要稳的改革总体推进方略。法治中国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支撑,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应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中之重。

北京大学医学院基础医学院2014级学年论文

参考文献:

[1]习近平.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N].人民日报,2013. [2]李清伟.通过改革迈向法治中国[J].环球法律评论,2014,(1):19-22. [3]王紫零.从“依法治国”到“法治中国”——开启法治中国新征程[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4,(1):31-34. [4]姚忠伟.中国梦的法治保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设法治中国的论述与解读[J].山东青年,2014,(3):153-153,154. [5]邱成梁.法治中国与改革共识的法治进路[J].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4,(4):79-83. [6]李林.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努力建设法治中国[J].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11(3):37-45. 5

第6篇: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奋斗目标,积极回应了社会各界对司法公正和法治国家建设的关注和期待。这也表明,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法治发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和社会活动各方面基本实现“有法可依”的历史背景之下,法治国家建设的主要任务将从加强立法转向更加注重法的实施,强调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实现建设法治中国的总体目标。这为我们明确了新时期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总体思路,对下一阶段的法治建设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和促进作用。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目标以来,我国法制建设总体采取的是“立法先行”发展模式。在当时法制基础相当贫乏的条件下,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当务之急就是加强立法、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这种发展模式适应了当时的历史需要,通过短时期大规模立法迅速扭转了“无法可依”局面。

立法是法治运行过程的起点,而执法、司法、守法是对其的延续和发展。法治的目标与价值最终需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来实现。如果立法得不到真正意义上的实施,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有法不依、有法难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那么法律将形同虚设,民众就会失望,法律的权威就树立不起来,法治建设也将陷入“口惠而实不至”的境地。

一言以蔽之,建设法治中国不仅仅是加强立法工作,更重要的是要形成立法与执法、司法的有效对接与贯通,是要把“纸面上的法”通过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真正转化为“行动中的法”。为此,十八大报告在提出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工作总体布局之后,专门强调要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八届三中全会也着重阐述了当前保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主要目标与任务。

法的生命在于被赋予真正意义上的实施。十八大以来,总书记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高度,多次就法律实施问题发表重要阐述。在纪念现行宪法颁行30周年纪念会上,总书记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这就为新时期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指明了方向和基本思路。

十八届三中全会为进一步保证宪法法律的实施进行了工作部署,指出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建立健全全社会忠于、遵守、维护、运用宪法法律的制度。

这表明,我们已经深刻意识到,能否实现“法治中国”的梦想,能否真正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不仅仅在于我们有无法律,更决定于这些法律能否得以真正意义上的实施,取决于这些法律能否通过执法和司法过程真正作用于社会生活。

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对于保证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实施意义更为凸显。这是因为,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民众尊重和信赖司法,这种尊重和信赖将有助于克服政府执法的缺陷;如果他们失去了对司法的信任和尊重,则他们对法律和秩序的尊重将会消失,从而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

故可言,司法无公正即法律无公正,司法无权威即法律无权威,法律无公正无权威即无法治。如果司法缺乏公信力、权威性,存在大量徇私枉法、司法腐败现象,那么立法乃至整个法治建设的成效将丧失殆尽。鉴于此,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与任务进行了详细而深刻的阐述,为当前的司法工作明确了方向和基本思路。

第7篇:学习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心得体会

植保站—龙飞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这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次以依法治国作为中央全会的主题。由此可见,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法治的重视,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

党的十八大以来,总书记已经多次就依法治国发表重要论述,阐述了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向和方法,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建设法治中国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必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习近平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指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目标和路径,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对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建设法治中国的前提是依宪治国。

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再次强调这一点。依法治国要依什么法来治国呢?要以宪法为核心,各种法律法规组成的完整法律体系来治国。这其中所有的法律的地位不是一样的,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所有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我国所有的法律都是依据宪法制定的,都是对宪法精神的具体化。因此,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必然要求。

建设法治中国的途径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他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进一步强调:“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要把“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之一。

科学立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前提,严格执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关键,公正司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防线,全民守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基础,四者缺一不可。

建设法治中国的目的是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总书记强调,我们任何时候都必须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诚心诚意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也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根本目标。这充分肯定了人民群众在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

第8篇:深化改革_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试题

第一部分 ;判断题

1. 在地方层面,山东最先有了“法治山东”的

错误 ×

提法。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B

答案分析:

2. 2013年年初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

正确 √ 同志提出了“法治中国”的概念。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3. 2004年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其中指出“要用十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建正确 √

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4. 中国法制改革的目标是建设法治中国。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B

正确答案:A

错误 ×

答案分析:

5. 中共“十八大”报告对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新目标,法治政府由行政机关自身目标变成了全党目标。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6. 法治国家是法治中国的全部内容。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B

正确答案:B

答案分析:

7. 到2015年,法治政府要基本建成。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B

正确答案:B

答案分析:

无 8. 依法执政的主体是政府。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B

正确答案:B

答案分析:

正确 √

正确 √

正确 √

正确 √

9.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正的基

正确 √ 本方式。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10.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明确目标。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第二部分 ;单选题

正确 √

1. 司法改革最核心的要求是( )。

A. 让司法更加权威

B. 让司法更加高效

C. 让司法更加公平

D. 加快改革步伐

您的答案:C

正确答案:C

答案分析:

2. 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不包括( )。

A. 立法

正确 √

错误 ×

B. 执法

C. 行政

D. 司法

您的答案:D

正确答案:C

答案分析:

3. 坚持司法体制改革,( )才能打破涉法涉诉案件信访的恶性循环。

A. 增强司法公正性

B. 提高司法的权威性

C. 增强司法独立性

D. 健全司法运行体制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B

答案分析:

错误 ×

4. 审判权、检察权要“去行政化”,确保( )

正确 √ 行使司法权。

A. 公平

B. 合法

C. 合理

D. 独立

您的答案:D

正确答案:D

答案分析:

5. 法治建设在国家层面得到明确是在( )。 错误 ×

A. 十八大

B. 十八届三中全会

C.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 十七届三中全会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B

答案分析:

6. 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的基本要求是( )。 错误 ×

A. 依法

B. 独立

C. 公正

D. 公平

您的答案:B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7. 依法执政的主体是( )。

A. 党

B. 国家

C. 政府

D. 社会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正确 √

8. 法官、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要合理行使,以

正确 √ 确保( )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A. 公正

B. 合法

C. 合理

D. 公平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9. ( )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A. 德治

B. 法治

C. 人治

D. 党治

您的答案:B

正确答案:B

答案分析:

正确 √

10. ( )要求行政机关和其他执法机关自身合法、程序合法、责任合法、权利和义务符合法律正确 √

要求。

A. 合理行政

B. 高效便利

C. 程序正当

D. 合法行政

您的答案:D

正确答案:D

答案分析:

11. 健全司法权力的运行机制,要保证司法权力的行使( )。

A. 公平

B. 有效

C. 公正

D. 独立

您的答案:D

正确答案:B

答案分析:

错误 ×

12. 在2013年年初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习

正确 √ 近平同志与“法治中国”同步提出的是( )。

A. 平安中国

B. 道德中国

C. 德治中国

D. 和谐中国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13. 依法行政的主体是( )。

A. 党

B. 国家

C. 政府

D. 社会

您的答案:C

正确答案:C

正确 √

答案分析:

14. 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要坚持( )原则不变。 错误 ×

A. 司法公正

B. 司法权威

C. 司法高效

D. 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D

答案分析:

15. ( )要求包括政府在内的各行政机关做到

正确 √ 言必行、行必果。

A. 合理行政

B. 高效便利

C. 诚实守信

D. 程序正当

您的答案:C

正确答案:C

答案分析:

16. ( )要求行政机关对其所实施的社会管理

正确 √ 行为负责。

A. 合法行政

B. 程序正当

C. 权责统一

D. 诚实守信

您的答案:C

正确答

案:C

答案分析:

无 17. 司法的生命在于( )。

A. 权威

B. 正义

C. 公正

D. 平等

您的答案:C

正确答案:C

答案分析:

无 18. 依法治国的主体是( )。

A. 党

B. 国家

C. 政府

D. 社会

您的答案:D

正确答案:B

答案分析:

19. “自由心证”在我国社会制度下的实施,会严重影响司法( )。

A. 依法

B. 独立

C. 公正

D. 公平

正确 √

错误 ×

正确 √

您的答案:C

正确答案:C

答案分析:

无 20. 司法改革的最终目的是( )。

A. 提高司法权威

B. 使司法更加公正

C. 维护人民权益

D. 维护司法机关权益

您的答案:C

正确答案:C

答案分析:

第三部分 ;多选题

正确 √

1.

法治中国在国家层面的含义是( )。

A. 科学立法

B. 严格执法

C. 公正司法

D. 全民守法

正确 √

您的答案:ABCD

正确

答案:ABCD

答案分析:

2.

法治中国包含( )。

A. 法治国家

B. 法治社会

正确 √

C. 法治政府

D. 法治企业

您的答案:ABC

正确答案:ABC

答案分析:

3.

确保审判权、检察权独立行使,要( )。 错误 ×

A. “去行政化”

B. 有效行使权力

C. “去地方化”

D. 财政制度改革

您的答案:ABC

正确答案:ACD

答案分析:

4.

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包括( )。

A. 司法公正

B. 司法高效

C. 司法权威

D. 坚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正确 √

您的答案:ABCD

正确

答案:ABCD

答案分析:

5.

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要( )。

A. 让权力有效运行

B. 解决权力之间的冲突

正确 √

C. 改变权力无效“空转”的现象

D. 权力之间相互制约监督

您的答案:ABCD

正确

答案:ABCD

答案分析:

6.

深化改革,确保司法权( )行使。

A. 依法

B. 独立

C. 公正

D. 合理

您的答案:ABC

正确答案:ABC

答案分析:

7. ( )在法治中国建设中,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统一体。

A. 依法治国

B. 依法行政

C. 依法执政

D. 法治社会

您的答案:ABC

正确答案:ABCD

答案分析:

正确 √

错误 ×

8.

健全司法监督机制要( )之间相互制约、

错误 ×

监督。

A. 公安局

B. 政府

C. 法院

D. 检察院

您的答案:BCD

正确答案:ACD

答案分析:

9.

司法体制改革有( ),中国司法制度面临的一些问题亟需通过机制来解决。

A. 持续性

B. 时代性

C. 紧迫性

D. 渐进性

错误 ×

您的答案:ABCD

正确

答案:BC

答案分析:

10.

建设法治社会,全社会要形成( )意识。

正确 √

A. 学法

B. 尊法

C. 守法

D. 用法

您的答案:ABCD

正确

答案:ABCD

正确答案: 第一部分 ;判断题

1. 不实施的宪法是没有权威的。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正确 √

2. 现行行政执法体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责任上移,以确保

正确 √ 权责一致。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B

正确答案:B

答案分析:

3. 《立法法》规定,所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处罚和强制性

正确 √ 措施都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来规定。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4. 在现有制度下,乡村和街道办事处拥有部分执法权。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B

正确答案:B

答案分析:

5. 劳动教养制度面临法律障碍,需要改革。

A. 正确

B. 错误

正确 √

正确 √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6. 行政权力与每一个公民息息相关。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7. 我国《刑法》尚未确定无罪推定原则。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B

正确答案:B

答案分析:

8. 我国已经建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9. 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从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中来。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10. 法治中国建设主要是法治部门的建设。

A. 正确

正确 √

正确 √

正确 √

正确 √

正确 √

B. 错误

您的答案:B

正确答案:B

答案分析:

第二部分 ;单选题

1. 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要( )。

A. 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

B. 健全法官、检察官招录制度

C. 整合执法主体

D. 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2. 综合执法中的大综合是( )的执法权合并,进行综合执法。

A. 不同执法部门

B. 一个部门内部

C. 大部门

D. 一个部门不同环节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3.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负主体责任。

A. 政府

B. 纪委

C. 党委

正确 √

正确 √

正确 √

D. 宣传部

您的答案:C

正确答案:C

答案分析:

4. 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必须构建( )、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

A. 依法行政

B. 有法必依

C. 执法必严

D. 决策科学

您的答案:D

正确答案:D

答案分析:

正确 √

5.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为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

正确 √ 性审查机制,要建立( )。

A. 法律顾问制度

B. 法律监督机制

C. 问责机制

D. 违法必究机制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6. 劳动教养制度是( )规定的。

A. 法律

B. 国务院

C. 全国人大常委会

正确 √

D. 全国人大

您的答案:B

正确答案:B

答案分析:

7. ( )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A.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B. 依法治国

C. 以德治国

D. 科学发展观

您的答案:B

正确答案:B

答案分析:

无 8. 行政执法与( )存在衔接问题。

A. 司法

B. 法律监督

C. 刑事执法

D. 审查机制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C

答案分析:

9. 农业部所实行的部门执法是( )。

A. 大综合执法体制

B. 大部门执法

C. 小综合执法

D. 相对集中处罚权的执法

正确 √

错误 ×

错误 ×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B

答案分析:

无 10. 法律的权威来自于( )。

A. 权力

B. 公平

C. 正义

D. 法律的实施

您的答案:D

正确答案:D

答案分析:

11. 我国现在已经解决了( )的问题。

A. 有法必依

B. 执法必严

C. 有法可依

D. 违法必究

您的答案:D

正确答案:C

答案分析:

12. 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把法治政府与( )并列提出。

A. 高效政府

B. 廉洁政府

C. 服务型政府

D. 阳光政府

正确 √

错误 ×

错误 ×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C

答案分析:

13. 行政执法体系纵向关系体系存在的问题是( )。

A. 综合执法体制不合理

B. 大部门执法体制不合理

C. 相对集中处罚权的执法体制不合理

D. 权力在上级,责任在下级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D

答案分析:

错误 ×

14. ( )年颁布了《立法法》,规定了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正确 √ 处罚应有法律规定。

A. 2010

B. 2009

C. 2008

D. 2000

您的答案:D

正确答案:D

答案分析:

无 15. 文化综合执法是( )。

A. 大综合执法体制

B. 大部门执法

C. 小综合执法

D. 相对集中处罚权的执法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正确 √

答案分析:

16. 在党风建设中,要更好地发挥( )的作用。

A. 党内监督

B. 制度监督

C. 群众监督

D. 行政监督

您的答案:C

正确答案:A

答案分析:

17. 改革司法管理体制,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实现( )。

A. 地方管理

B. 内部管理

C. 统一管理

D. 政府管理

您的答案:C

正确答案:C

答案分析:

18. 相对集中处罚权的执法体制是( )的结合。

A. 部门

B. 机制

C. 体制

D. 权力

您的答案:C

正确答案:D

答案分析:

错误 ×

正确 √

错误 ×

19. 健全社会普法教育机制,增强全民( )。

A. 学习观念

B. 法治观念

C. 教育观念

D. 纪律观念

您的答案:B

正确答案:B

答案分析:

20. 20世纪90年代,我国执法机关经费实行( )。

A. 国家拨款

B. 单位自筹

C. 部分国家拨款,部分单位自筹

D. 地方拨款

您的答案:C

正确答案:C

答案分析:

第三部分 ;多选题

正确 √

正确 √

1.

维护宪法权威,建立健全全社会( )宪法法律的制度。 正确 √

A. 忠于

B. 遵守

C. 维护

D. 运用

您的答案:ABCD

正确答案:ABCD

答案分析:

2.

( )、( )和( )是有机统一的。

A. 党的领导

B. 人民当家做主

C. 法治中国建设

D. 依法治国

您的答案:ABD

正确答案:ABD

答案分析:

3.

冤假错案的产生是在司法过程中对( )原则落实不到位的产物。

A. 罪刑法定

B. 疑罪从无

C. 无罪推定

D. 疑罪从轻

您的答案:AC

正确答案:BC

答案分析:

4.

深化改革,为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要( )。

A. 把国家的各项事业和工作都纳入法治化轨道

C. 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D. 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重在实施

您的答案:ABCD

正确答案:ABCD

答案分析:

正确 √

错误 ×

正确 √

B. 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5.

行政执法体制之间存在冲突,如( )之间的权限交叉现象十分多见。

A. 城市规划局与城管局

B. 工商局与城管局

C. 卫生局与教育局

D. 地税局与工商局

您的答案:AB

正确答案:AB

答案分析:

正确 √

6.

我国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目的是建立( )的执法体系。 正确 √

A. 规范

B. 严格

C. 文明

D. 公正

您的答案:ABCD

正确答案:ABCD

答案分析:

7.

国家赔偿分为( )。

A. 行政赔偿

B. 民事赔偿

C. 刑事赔偿

D. 司法赔偿

您的答案:AC

正确答案:AC

答案分析:

正确 √

8.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

正确 √ 问题,建立( )的行政执法体制。

A. 权责统一

B. 权威高效

C. 公正

D. 公平

您的答案:AB

正确答案:AB

答案分析:

9.

法治政府建设要落实( )制度。

A. 重大决策听证

B. 重要事项公示

C. 重点工作通报

D. 政府信息查询

您的答案:ABCD

正确答案:ABCD

答案分析:

10.

法治政府集( )于一身。

A. 阳光政府

B. 责任政府

C. 有限政府

D. 诚信政府

您的答案:ABCD

正确答案:ABCD

答案分析:

正确 √

正确 √

第9篇:深化改革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本站推荐]

深化改革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大纲

一、法治中国的主要内容 1.法治中国的提出 2.法治中国的主要内容

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1.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2.司法体制改革基本要求 3.司法体制改革的最终目的

三、深化改革,行政司法权行使

1.深化改革,确保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2.深化改革,确保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3.深化改革,确保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4.深化改革,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5.深化改革,完善人权的司法保障制度

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 1.法治政府

2.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五、深化改革,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

1.把国家的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都纳入法治化轨道 2.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3.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4.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重在实践

正文

一、法治中国的主要内容 1.法治中国的提出

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的明确目标。 “法治中国”概念的提出,是在2013年年初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同志作了重要批示,提出“平安中国”和“法治中国”。我国很早就开始展开法制建设,江苏省和山东省早已有了“法治江苏”和“法治山东”的提法。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推进法治中国作为中国法治改革的目标。法制建设在国家层面得到明确。

2.法治中国的主要内容 (1)法治国家

法治是国家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体现了法治中国在国家层面的含义。

(2)法治政府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就要求建设成法治政府。 国家和政府是两层不同的概念,就政府来讲,法治中国也应该是包括政府的,它所要求的是要建成一个法治政府。法治政府这个目标的提出,早在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其中指出“要用十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从依法行政过渡到建设法治政府,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提出了六项基本要求:

合理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其他的执法机构自身合法、程序合法、责任合法,权利和义务符合法律要求。

合理行政要求行政机关、执法机关按照合理的标准、程序、原则、精神,来使用自由裁量权。

程序正当,不仅要求行政行为遵守法定程序,而且要求程序符合正当的基本原则。程序正当是在原有法定程序基础上的深度发展。

高效便利,实现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最终目标。

诚实守信,包括政府在内的行政机关要做到言必行、行必果。政府的诚实守信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可预期的市场的环境的要求。

权责一致,要求行政机关对其所实施的社会管理行为负责。如果权力的行使侵犯了当事人的权利,行政机关就应该受到追究。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新目标,到2020年小康社会建成的时候,法治政府要基本建成。法治政府要建设由行政机关自身的目标变成全党的目标。法治政府是法治中国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国要实现法治的状态,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必须要实现法治的政府。

(3)法治社会 第一,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坚守法律底线。 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没有特权。任何人的任何行为都要在法治范围的框架下。在中国依法维权更具有针对性。法治中国应该包含三个方面内容,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

第三,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习近平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制国家、法制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国家,依法治政的主体是共产党,依法行政的主体是政府,法治社会的主体是社会。国家、政党、政府和社会囊括了中国社会的各个方面。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法治社会四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有机统一体。法治中国的内容包含各个方面。

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1.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1)司法与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关系密切

司法不能代表中国法治的所有方面,但是司法是中国法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仍然必须要强调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来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

(2)现行司法体制改革不足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司法体制改革已经进行了十年,但现行司法体制改革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法治中国的建设。因而,必须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动法治中国建设。

2.司法体制改革基本要求 (1)司法公正

在党的决议和其他相关文件中经常有类似的表述,要让每一个老百姓都能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公正。它和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是一致的。司法的生命就在于公正,中国司法体制改革最核心的要求是让司法更加的公正。司法公正众人瞩目,它是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中国司法体制改革中最核心的要求乃是司法更加公正。

(2)司法高效

迟来的公正是否算公正?理论上说法不一。迟来的公正不是公正,如果问题迟迟得不到有效解决,不能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就不能抚平对人的心灵伤害。因此,司法不仅要公正,而且还要及时、高效。司法机关要及时处理案件,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3)司法权威

司法是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具有权威性。现在的司法权威是不够的,至少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是不相适应的。

信访条例规定,凡是应该诉讼的案件不得通过信访来解决。但是在有些地区,有些事情不是按照规定来解决的,司法已经终审的案件,也可能重新输入到信访途径中,形成一个循环。这种循环使是司法的权威性大打折扣。

此外,对另一种矛盾纠纷的调解和处理,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如百姓对法院已裁决的事进行申诉上访,用其他途径来解决。这实际意味着对司法权威的损害。所以遵从司法的权威,不仅是体制、机制的问题,同时全社会应形成对司法的敬仰和尊重的氛围。这是改革的目标及基本要求。

(4)坚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原则

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要坚持社会主义和党的领导。中国司法体制的改革,要始终坚守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变的原则。这是改革的严肃的政治问题。

(5)加快改革。

加快改革司法体制意味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步伐应该提速。司法体制改革,有时代性和紧迫性,当今中国的司法制度面临的问题需要通过机制改革去解决。

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改革的总目标、建设的总目标是相一致的。2020年中国要实现小康社会,改革已时不待我,司法体制改革必须跟上改革的步伐。

3.司法体制改革的最终目的

维护人民权益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最终目的。

司法体制改革的最终目不能偏离我们社会主义体制的价值取向,不能偏离我们改革的目标。在制度设计和改革的深化中,要贯彻维护人民利益的思想,不能反其道而行之。

三、深化改革,确保司法权行使

1.深化改革,确保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法院、检察院在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时,一定要依法行使。依照法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与现有的体制机制各方面有一些不相适应,因此需要深化改革。 在现实中,法院在判案过程中,除了依据法律,还会考虑其他因素,如受害人的情绪等。法院如果不能在法律的效果和当事人能否接受的效果之间寻找到平衡,那么依法行使审判权就会大打折扣。所以,要通过深化改革来确保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2.深化改革,确保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1)审判权、检察权“去地方化”

我国实行共产党一元化领导的政治体制,因此我国的司法体制也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司法体制。

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制度使法院和检察院的人权、财权、物权都归同级党委、政府管理,法院、检察院法定权力的行使受到地方政府的影响。因而,现行司法体制要“去地方化”,法院和检察院要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所谓“独立”并不是独立于党,而是独立于其他国家和机构组织。坚持党对司法的领导,是坚持大政方针和组织人事的领导,而不是同一级党委来领导法院的具体工作。

(2)审判权、检察权“去行政化”

法院、检察院如果按照行政模式运行,就会形成一个下级服从上级的模式,这样会干预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所以,无论是去行政化还是去地方化,都是保证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重要内容。

(3)财政制度改革

法院、检察院的财政都是由地方政府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干预了审判权、检察权的独立行使。

3.深化改革,确保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不够公正,需要通过改革使法院、检察院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自由心证在现行司法体制下会导致“权力心证”、“金钱心证”、“利益心证”、“人情心证”,危害司法公正。 司法如何做到公正?一方面,需要给予权威;另一方面,需要让法院、检察院等机关公正地使用这一权力。法官的裁量权、检察官的裁量权不应只有一人说了算,应将裁量权量化、标准化,变成一个裁量空间很小的裁量权。进一步加强司法监督,确保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4.深化改革,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司法权力有一套自我运行的机制,现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革。

第一,司法权力应有效,不能互相冲突、无效“空转”。第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应该有制约和监督。现实中存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之间只有协调配合,没有制约和监督的现象,三者之间形成了串通机制。因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需要健全。

5.深化改革,完善人权的司法保障制度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关于完善人权的司法保障,强调的是司法保障制度的改革,这是《决定》的本意所在。

(1)完善人身自由的限制和剥夺的司法程序

劳动教养制度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制度和措施,是由国务院规定的,经全国人大同意。自《立法法》颁布以来,劳动教养制度面临法律障碍,需要改革。

2013年中央有关部门和领导都明确表态要废止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一次是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由政法书记提出的,另一次是总理在答记者问的时候,承诺年内要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废除的理由是由行政程序来决定而不是由司法程序决定。它违反了世界都公认的规则,所以需要改革和完善,而废止也是改革。

(2)完善冤假错案的纠错制度

我国《刑法》经过几次修订,确立了两大原则:疑罪从无原则,这一原则为大多数国家的司法制度所确认;无罪推定原则,即在法院没有确定一个人有罪之前称为无罪推定。现行司法制度中,两大原则的落实不太到位。河南赵作海案就体现了两大原则落实不太到位问题。两大原则是人权保障的核心资本。

而在现实司法制度中有时却不是按原则来做。刑事案件中,无论在赵作海案还是在河北的其他案件中都存在着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的事例,这是对人权最大侮辱。 我国已经确立了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到位,体制机制还存在问题,要通过改革使冤假错案的纠错制度需要得到完善。

(3)完善国家赔偿制度

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冤假错案中,当事人不仅受到了巨大的人身伤害,另一方面,当事人的心灵伤害更大,甚至对一个家庭来讲是毁灭性的打击。国家赔偿制度标准偏低,能否起到贫富穷去、消除怨恨、构建和谐的目的,是值得研究和需要完善的。此外,有关部门要及时履行国家赔偿责任,也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方面。

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 1.法治政府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与建设法治中国有着密切的联系。行政权力和每一个公民息息相关,政府的行政权力是国家权力中最为巨大的。推进法治中国,势必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

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把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并列的提出来,法治政府的改革在总体改革中占了很重的分量,意味着建设法制政府需要改革的内容和建设服务型政府需要改革的内容是等量的。

2.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需要进一步深化。 (1)综合执法体制改革

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分为大综合和小综合的改革。

大综合就是把不同的执法部门的执法权合并来进行综合执法,如:文化综合执法,它是把音像、电视、网络不同部门的执法权综合起来,形成文化执法总队。小综合是一个部门内部的综合,如:农业部门的执法。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面临的问题:

第一,执法需要向其他部门和领域推进、扩展、延伸; 第二,现行的综合执法体制机制本身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 (2)大部门执法体制改革

随着国务院机构改革和政府行政机构改革,执法体制也要跟上改革的步伐。大部门执法体制是需要探索的一种方式和一种途径,并且需要深化。如城市市区和郊区的车站分属不同部门,造成车票同城不同价的问题。 (3)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相对集中处罚权是将审批权、监督管理权、行政强制措施权、处罚权和执行权中的处罚环节集中在一起。相对集中权力的制度与各部门的执法之间是存在不匹配环节的,需要深化改革。

(4)实现执法重心下移,保证权责一致

行政执法体制中,除了横向关系存在问题,纵向关系也存在问题。纵向关系的主要问题是执法权在上级,责任在下级,权责不一致。

乡镇和街道办事处都是没有执法权的。执法权在县和县以上的行政机关,而中国社会管理的基层一线又是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这就导致责任和权力错位。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是要消除现行的权责不一致的现状,让权力和责任一致起来。

从多年来的改革和探索中可以看出,权责一致的最佳办法是将权力重心下移。 现行制度距离改革的目标还相差很远,很多行政执法权都没有做到下移,基层政府难管理,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破坏了行政执法体制。

(5)减少执法机关之间的冲突,减少权限的交叉和重叠

行政执法体制之间存在冲突,各执法部门之间存在权限的交叉和重叠,这些都需要改革来消除。

现实行政执法中,权限的交叉和重叠现象十分多见。如城市规划局和城管局之间的权限冲突,工商局和城管局之间的权限冲突。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存在问题。

(6)深化财政保障体制改革

在20世纪90年代,执法机关经费实行由国家拨款、部分由单位自筹的制度。然而,这个制度的弊端很快就显现出来。为了整治弊端,国家实行收支两条线。十来年,虽然收支两条线确实解决了收和支分开的问题,但是没能解决收支之间关联性的问题。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办法,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

财政保障体制的改革要深化,以消除现行财政保障体制中存在的弊端。 (7)继续深化执法体制改革

行政执法部门要继续深化执法体制改革,消除体制机制等方面障碍,以改革的方案去理顺这些关系,使执法能够更加规范、严格、文明、公正。

五、深化改革,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

1.把国家的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都纳入法治化轨道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法治政府建设不应该只是法治部门的事,而是贯穿整个方方面面的工作。如果把法治变成了仅仅是一个部门的事情,那就偏离了基本精神,偏离了主航道。只有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才能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

信访制度要纳入法制化轨道,消除信访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政府财政要纳入法制化轨道,合法慎用公共财政。

如:广西警察私下开枪打人事件,该事件造成一名孕妇死亡,当地政府垫付了70万元。而该事件是该警察的个人行为,因此,当地政府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深化改革,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推动发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化解矛盾,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维护稳定。这是个很关键的问题。

3.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是宪法和法律权威的试金石,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要尊重的权威。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是有机统一的,党要依法执政,党的领导是最核心的问题。

4.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重在实践 (1)权威从实践中来

权威从权力中来;权威从公正中来;权威从实践中来。 (2)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我国经历了30多年的改革开放,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已经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目前需要的是实施,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源于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习总书记曾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不实施的宪法是没有权威的,不实施的法律也是没有权威的;部分实施就只有部分权威,全部实施才有全部权威。它符合当今中国如何来建立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谁敢以身试法,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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