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摩托车报废地点

2023-07-0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兰州摩托车报废地点

摩托车报废证明

兹有X县XX镇XXX村村民XXXX,身份证号:XXXXXXXX。于XX年购得一辆新阳光480型摩托车,并进行普通二轮摩托车上户登记,车牌号为:川A.XXXX。于XXX年因锈蚀卖予收荒匠,特申请报废。

特此证明

XXXXX村民委员会

2014年11月14日

第2篇:报废摩托车转让处理

本人将普通二轮摩托车(号牌:浙FGZ511,品牌型号:佛斯弟FT125-5,发动机号:04008495,车辆识别号:LB5PK8S124Z011724)报废处理卖车人:罗永鑫 身份证号码:532125198403301313,住址: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寿山乡甘海村民委员会尖山子村民小组69号

第3篇:证 明(摩托车报废)

证 明

兹有 华林 镇(乡) 共同 村张道观居民宋显宗,身份证号码:360427198608161516,其于 年 月 日注册的号牌为: 赣G9B869 的摩托车低速车,因使用年限久,故障无法修复,导致车辆无法使用,该车已于 2013年 8 月6日自行解体,并已作为废铁处理,情况属实。

特此证明

(公章)

2017年5月27日

第4篇:陪伴我多年的摩托车报废了

摩托大师Moto Master还没关注?你错过太多了 一辆陪伴你多年的摩托车报废了?一个破损的摩托车配件更换了?陪伴你走过那么多的里程?你忍心丢弃它吗?如果你想让它继续留在你身边即使是死亡也要让它重获新生 一颗报废的火花塞可以焊成起子一颗可能被废品回收的火花塞可以做成一个台灯开关一颗即将被遗弃在一堆零件中的火花塞可以做成钥匙扣把它钉在墙上时刻提醒着自己“手机、钥匙、钱包”一堆原本不知道自己有何价值的火活塞可以做成美丽的“水晶吊灯” ↑这是一个属于火花塞的故事

这个是射灯对吗?小编怀疑你就是个机油滤别你为你是四缸小编就收不了你照样把你改成射灯你本来就是灯只是把你吊在天花板上你就是吊灯把你安在车上那就是车灯请问这个台灯用的是什么车型的发动机?猜对没有奖励!哈哈!对于一位热爱骑行的人来说虽然它可能一无所有但这是对老车生命的最好诠释一张骑手风格的茶几那是必不可少如果能加点暗暗的灯光,迪高都能蹦起来这张桌子也不错呀车头完美复原如果大伙兄弟几个都报废了那就凑一桌吧什么四国军棋、80分、麻将统统都可以上如果有人的动手能力达到这水平小编就说一个字“服”这个个性的挂衣钩应该难不倒大伙吧这么时尚的挂钟刻度怎么看?这么有机械感的时钟小编只想知道链盘链条会不会随着时间一起动那真的太酷了!每天照着这个镜子出门骑车的时候都在想着自己有多帅吧?如果是个下雨天这样的酒吧你会去吗?酒吧的酒杯垫都是这个样子小编多喝几杯可能都不会醉呀!如果实在想不到啥子更好的创意这样也不错呀!看到心里痒痒的吧?如果你家也有报废车那就赶紧动手吧!最后,小编在问一个问题把小编隔壁家老王的哈雷强制报废了判几年?急!在线等摩托大师Moto Master给你不一样的摩托资讯

第5篇:广州市摩托车报废管理规定

(2001年12月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根据2003年2月1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摩托车报废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15年7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摩托车报废管理规定〉等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改善本市环境质量,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号牌的三轮摩托车(包括侧三轮、正三轮)、二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报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商业、环保、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摩托车应当报废:

(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的,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摩托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摩托车排放标准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前款第

(二)、

(三)项所规定的摩托车安全技术状况和排放污染物、噪声情况,由依法设立具有检测资质的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机构和尾气排放、噪声检测机构检验。

第五条 达到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年限的摩托车,应当按照市公安部门规定的时间每年定期参加两次检验,经检验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继续使用,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经检验不合格或连续两次未参加检验的,应当强制报废。

达到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年限的三轮摩托车应当强制报废,不得延期。

第六条 距离报废期限尚有两年的摩托车或者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和排放污染物标准的摩托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过户手续。

第七条 属于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情形的摩托车(以下简称报废摩托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摩托车交售给报废摩托车回收企业。

第八条 报废摩托车所有人应当将摩托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并填写申请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在摩托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九条 报废摩托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凭报废车辆回收证明书,到摩托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条 报废摩托车回收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售报废摩托车;

(二)利用报废摩托车的发动机、变速器、车架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整车;

(三)出售报废摩托车发动机、变速器和车架;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继续驾驶报废摩托车;

(二)将报废摩托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摩托车回收企业或者个人;

(三)使用报废摩托车号牌;

(四)自行拆解报废摩托车;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报废摩托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不按本规定进行摩托车报废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注销其报废摩托车的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车辆档案。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本规定第九条为报废摩托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摩托车报废手续的;

(二)不按本规定第十四条注销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档案的。

第十六条 根据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对报废摩托车回收企业的审批发证和经营活动负有审查、监督管理责任的商业、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6篇:上海市汽车和摩托车报废更新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809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7-10-20 【生效日期】1987-10-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上海市汽车和摩托车报废更新实施办法

(1987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国家经委、国家计委等十个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速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暂行规定》(经机[1986]560号)的精神,为促进汽车更新换代,节约能源,保障交通安全,提高运输效益,改善车容车况,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车辆,到期必须办理报废更新手续:

1、载重货车已使用十二年或行驶五十万公里的;

2、矿山特种车已使用十年或行驶四十万公里的;

3、客车或摩托车已使用十四年或行驶七十万公里的;

4、其它车辆已使用十三年或行驶五十万公里的;

5、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已公布报废使用的车种、车型。

二、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车辆,可办理报废更新手续:

1、车辆使用已超过八年的;

2、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3、一次大修理费用为新车价格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4、车型陈旧的进口或国产非定型杂牌车,无配件来源,技术状况低劣,又不宜修复的;

5、排污量、噪音都已超过国家标准,无法修复的;

6、油耗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经修理仍达不到标准的。

三、

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办理旧车转籍更新手续:

1、客车使用不满九年,或其它车辆使用不满八年;

2、车辆设备状况较好的。

四、

四、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市车辆具体使用情况,由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定期公布必须报废更新的车辆厂牌型号。

五、

五、除机关、事业单位的车辆和矿山特种车辆按国家经委、国家物资局、公安部《关于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充规定的通知》(经机[1987]328号)办理外,已达最高使用年限的车辆,应按检验规定的期限,到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报废更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一律交回牌证,注销档案,不予办理更新手续。

六、

六、办理车辆报废(转籍)更新手续,应填写《上海市机动车报废(转籍)申请表》,单位申请的,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个人申请的,需经工作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盖章后,到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

七、

七、报废的汽车或摩托车,一律送拆车站(厂)解体处理。更新单位交售的报废汽车,其发动机等主要总成应基本齐全、不得自行拆解、转卖。

已办理转籍更新的车辆,原则上不准在本市复驶;已领过外省市车辆牌证的车辆,不准转入本市。

八、

八、对收购的报废汽车,拆车站(厂)要及时进行解体加工。发动机、前后桥、变速器、车架、方向机等几大总成的主要件必须作废钢铁处理。禁止出售报废旧车和总成,对尚有使用价值的零部件,可以作价出售,但严禁拼装整车倒卖。

九、

九、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卖报废或拼装车辆,违者由市公安局和市工商管理局予以处理。

十、

十、旧车报废或转籍后,除购买生活用车需经控办批准,购400cc以上摩托车需经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批准外,其它车辆可直接向汽车销售部门购买。购车后,车主可凭旧车报废(转籍)单、购车发票或部级调拨单、车辆合格证等证明到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新车申领牌证手续。

十一、 十

一、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在次月五日前向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市机电设备供应公司提供上月汽车更新情况资料(具体办法由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市机电设备供应公司和市公安局交通处商定),以便开展正常工作。

十二、 十

二、旧车更新的车型,一般应为同类型车,即:客车换客车;货车换货车;摩托车换摩托车;汽油车换汽油车;柴油车换柴油车。 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注:本文为网友上传,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iwenmi@163.com。举报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