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022-03-2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一篇: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使用和填写说明

一、使用说明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登记收件情况、申请登记事由、申请人情况、不动产情况、抵押情况、地役权情况、登记原因及其证明情况、申请的证书版式及持证情况、不动产登记情况。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为示范表格,各地可参照使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从便民利民和方便管理出发,进行适当调整。

二、填写说明

【收件编号、时间】填写登记收件的编号和时间。 【收件人】填写登记收件人的姓名。

【登记申请事由】用勾选的方式,选择申请登记的权利或事项及登记的类型。 【权利人、义务人姓名(名称)】填写权利人和义务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或名称。 【身份证件种类、证件号】填写申请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及编号。境内自然人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港澳同胞的为《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同胞的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外籍人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通讯地址、邮编】填写规范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申请人为法人单位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为非法人单位的,填写负责人姓名。

【代理人姓名】填写代权利人申请登记的代理人姓名。

【代理机构名称】代理人为专业登记代理机构的,填写其所属的代理机构名称,否则不填。

【联系电话】填写登记申请人或者登记代理人的联系电话。

【坐落】填写宗地、宗海所在地的地理位置名称。涉及地上房屋的,填写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屋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幢号、楼层号、房号等。

【不动产单元号】填写不动产单元的编号。

【不动产类型】填写土地、海域、无居民海岛、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森林、林木等。 【面积】填写不动产单元的面积。涉及宗地、宗海及房屋、构筑物的,分别填写宗地、宗海及房屋、构筑物的面积。

【用途】填写不动产单元的用途。涉及宗地、宗海及房屋、构筑物的,分别填写宗地、宗海及房屋、构筑物的用途。

【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号】填写原来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编号。 【用海类型】填写《海域使用分类体系》用海类型的二级分类。

【构筑物类型】填写构筑物的类型,包括隧道、桥梁、水塔等地上构筑物类型,透水构筑物、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海底隧道等海上构筑物类型。

【林种】填写森林种类,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 【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数额)】填写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

【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期间)】填写主债权合同中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在建建筑物抵押范围】填写抵押合同约定的在建建筑物抵押范围。 【需役地坐落、不动产单元号】填写需役地所在的坐落及其不动产单元号。

【登记原因】填写不动产权利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等的具体原因。

【登记原因证明文件】填写申请登记提交的登记原因证明文件。 【申请证书版式】用勾选的方式选择单一版或者集成版。 【申请分别持证】用勾选的方式选择是或者否。

【备注】可以填写登记申请人在申请中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篇: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申请书

XX县不动产登记局:

我 在 村 组 号宗地,该宗地面积为 平方米,房产面积 平方米。该宗地房屋建于 年 月,现申请贵局办理不动产权证。

特此申请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三篇:广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收件

编号

收件人

单位:□平方米□公顷(□亩)、□万元

日期

申请登记事由

□土地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押权□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其他

□首次登记(□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其他登记

□双方申请□单方申请

申请人情况

登记申请人

□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抵押权人□需役地权利人□受让人□更正登记申请人□异议登记申请人□预告登记申请人□其他

权利人姓名(名称)

证件 种类

证件号码

国籍

占有 份额

通讯地址及邮编 联系电话

代理人

/

登记申请人

□抵押人□供役地权利人□出让人□预告登记义务人□其他

义务人姓名(名称)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国籍

占有 份额

通讯地址及邮编

联系电话

代理人

/

不 动 产 情 况

坐落

不动产单元号

面积

转移面积

不动产类型

用途

原不动产权证书号

原不动产权登记号

是否查封

□是□否

构筑物类型

用海类型

林种

不 动 产 情 况

土地权利设立情况

□地表□地上□地下

土地取得价格

土地等级

土地权利类型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农用地使用权

土地权利性质

国有

□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租赁□授权经营□其他

集体

□荒地拍卖□批准拨用宅基地□批准拨用企业用地□集体土地入股(联营)□其他

抵押情况

是否抵押

□是□否

抵押部位

抵押面积

被担保债权数额 (最高债权数额)

债务履行期限 (债权确定期间)

在建建筑物抵押范围

地役权情况

需役地坐落

需役地不动产单元号

登记原因

□预告登记□他项权利登记□自建□赠与□购买□继承□分割 □划拨□变更□其他

申请说明

请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应的“□”内划“”,并如实填写具体内容: □申请房地产变更登记,具体变更事项为。

□申请更正登记,房地产登记簿(或房地产权证书)记载错误的具体内容为:。 □申请与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请填写预售合同编号:。 □已核准登记的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登记字号为),因,现申请预购商品房注销登记。 □抵押权人为非金融机构的,请说明是否已经实地勘查房屋情况:□是□否 □因,现申请他项权利注销登记。 □申请第次抵押。

□与其他房地产共同担保,详见抵押借款合同。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申请人承诺

本申请书填报内容真实,并且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有任何虚假,审批(或批准)机关可终止审理,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概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签章:申请人签章:

代理人: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第四篇: 不动产登记资料 (官方详解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八条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

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

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

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设施。

采用电子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专门的存储设施,并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

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第二十二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

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十八条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公布的行政法规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法律咨询电话:18600029926法律小常识:不动产登记流程 2015-02-27乐通律师北京乐通律师事务所地址:海淀区羊坊店路京城九方酒店821电话:010-63966371 北京乐通律师事务所邮箱:letfirm@163.com如何进行不动产登记程序?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材料及实地查勘,最后完成登记。而申请人申请要根据不同情形,如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要双方共同申请。乐通为您一一介绍。

不动产登记有哪些程序?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2、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4、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5、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6、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登记除了必须提交申请书,还要提交相关材料,条例第16条第1款对此给出了明确提示,可便于申请人事先做好准备工作,它们主要涉及:(1)身份信息,包括申请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为委托代理的,还包括授权委托书;(2)不动产权属信息,包括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3)登记原因证明文件,包括买卖合同、遗嘱等;(4)不动产自然状况信息,包括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等。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哪些单位可查询?

★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统一了登记都程序要求

《条例》对登记程序的规定,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构建服务性政府的根本要求,彰显了简化程序、高效便民的基本原则。一是充分尊重申请人意愿。规定了依申请登记,并以共同申请为原则,单方申请为例外,允许申请人在登记完成前可以自愿撤回登记申请。同时,《条例》还列举了可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具体情形,形成了目录清单,确保公开规范。二是明确了登记申请提交的材料。为便于当事人提起登记申请,《条例》对登记申请提交的材料进行了概括列举,并规定登记机构能够通过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同时,规定登记机构要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切实便民利民。三是明确了登记审查程序。突出强调了当场审查受理和简化高效的原则,明确登记机构对登记申请要当场做出回应,如果不受理还要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则视为受理,这样的制度安排可以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和群众,避免在不动产登记受理申请中的推诿扯皮。同时,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查验和实地查看职责的具体内容,通过法定职责,促使登记机构必须作为,确保登记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明确了登记时限要求,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手续。

官方详解不动产登记:关系到你买房的15个问题2015-03-01XMC群英汇信满诚地产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将于3月1日起实施。2月26日,国土资源部公布了“不动产统一登记簿证样式”并正式启用。不动产登记会给带来怎样的影响?具体如何操作?房价会跌吗?房产税什么时候收?近日,国土部官员、南京国土部门以及相关专家对不动产登记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365二手房网为您整理如下:系列报道①:传南京3月起实施不动产登记 房产证有望换成不动产证系列报道②:不动产登记来了如何应对 哪些房子能买哪些必须卖?系列报道③:先睹为快!国土部公布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 房产证不变不换关于实施时间

1、Q:《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3月1日起施行,南京是不是3月1日起开始进行不动产登记?A:南京的不动产登记局尚未成立,级别、人员、编制等都还没有定论,全国的不动产登记细则也尚未出台,因此进行不动产实质性登记还要等一段时间。目前房产证受理、发放工作正常进行。关于旧证更换

2、Q:旧的房产证和国土证还有效吗?一定要换成“不动产权证书”吗?A:新政启用后,以前的簿证继续有效,不动产机构应当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各地不得强制要求当事人更换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不得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小编补充:换言之就是在接下来不动产权证亮相之后,人们手中原有的房产证和土地证仍然有效,只有发生房产交易,原先的两证才会“合一”,只要一直不交易,原先的两证就一直有效。关于登记内容

3、Q:不动产登记,登记些什么?A:共有10类: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关于登记地点

4、Q:启用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办证会不会不方便?去哪里办?A:不会。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将申请不动产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示。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后,企业和群众也不用再分别跑几个部门进行登记。办理新“不动产权证书”,只要去县级行政区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一个地方就可以办理。关于登记流程

5、Q:如何进行不动产登记?需要准备什么材料?A:登记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材料及书面给出受理通知,完成登记(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完成)。登记材料:市民需填写登记申请书,携带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关于产权查询

6、Q:不动产登记后,谁都可以查询吗?什么时候开始能查询不动产?A:不可以,只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相关不动产登记资料。2015年:健全配套制度;2016年,全面形成制度体系,2017年: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依法公开查询。关于小产权房

7、Q:小产权房能登记吗?A:不能。不动产登记是依法保护不动产所有人权利的法律行动,不可能登记任何不合法的东西,“小产权房”是非法的,不能予以登记。关于海外房产

8、Q:能否查询海外房产?A:不动产登记不涉及海外资产的登记和查询。关于房价走势

9、Q:不动产登记是否能拉低房价?A:对二手房短期内有影响,但不会成为左右房价下降的核心因素。且短期内不会对楼市产生太大影响。关于房产税

10、Q:不动产登记实施后,房产税什么时候开始征收?A:不动产登记后,财产税将会逐渐取代交易税,遗产税、房产税将会逐渐落地。但完成登记还要好几年,房产税、遗产税如何收缴还是未知数。关于不动产权证书

11、Q:《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具体都指什么?A:《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依据,由登记机构持有。《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以及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和其他相关事项。《不动产权证书》是权利人不动产权的权证,由权利人持有。有单一版和集成版两个版本,证书中记载登记簿的主要信息。单一版证书记载一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集成版证书记载同一权利人在同一登记辖区内享有的多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目前主要采用单一版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是他项权证,用于证明不动产抵押权、地役权或者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事项,由登记机构持有。比方,权利人在申请银行贷款时,可以申请登记机构向银行出具该证明文件,方便权利人贷款。若权利人产权有查封登记,则不颁发证书或证明。关于生活影响

12、Q:不动产登记对人们生活有什么影响?A:保护个人产权:房产、土地或林地等不动产都能得到保护;办手续更便捷:转卖房屋时不用土地、房产多个部门来回跑;交易更安全:可查询不动产产权归属,防止“一房多卖”;保障农民财产权利:农村土地作为集体土地的一部分纳入统一登记,保障了农民财产权利。关于房屋买卖

13、Q:不动产登记实施后,什么样的房子该保留?哪些房子该卖掉?A:专家建议:中小城市业主最多保留两三套中心区的普通住宅;如果生活在大城市,中小城市故乡的房子可以都卖掉;三四流风景区的旅游地产、养老地产,也是非常不靠谱;一线城市中心区的普通住宅,未来仍有比较大的升值空间,可以留下甚至买入。关于证书造假

14、Q:不动产登记实施后,如果提交假材料会有什么后果?A:伪造、变造、买卖或使用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者,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反腐作用

15、Q:不动产登记能否成为反腐利器?A:专家指出:登记制度对拥有多套住房官员带来压力,增加了官员贪腐的风险。

第五篇:典当行的动产质押登记申请应不予受理

在工商注册登记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各种情形的登记申请,工商机关应当认真审查,依法严格规范登记行为。比如某机械公司因生产需要,将其生产设备质押给某典当公司,并约定当金为350万元。经过协商,双方就上述典当质押行为向工商机关提出动产质押登记申请。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工商机关应当驳回上述动产质押登记申请。

1.动产质押不属于工商机关动产抵押登记的受理范畴

《担保法》和《物权法》明确了民事主体可以其所有的动产、不动产通过质押或抵押的形式设定担保。质押和抵押是担保物权的两种常见形式,两者存在着本质的区别: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质押只能办理动产担保,无法质押不动产(比如房产)。

《典当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在上述情形中,某机械公司向某典当公司提供的是以动产设定的担保物权,某机械公司与某典当公司之间的担保物权只能是质押,不属于工商机关可以办理动产抵押的范畴。 2.动产抵押超出了典当公司的业务范畴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典当行不得经营动产抵押业务。实践中,即使双方当事人修改合同,将动产质押改为动产抵押,工商机关仍然不能受理这一动产抵押登记申请。因为以动产设定抵押,超越了典当行的业务范围,违反《典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属无效行为。 3.某典当公司与某机械公司之间的借款不能视为民事主体之间的正常借贷行为

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相关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从事金融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间借贷问题的答复》则进一步明确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在上述情形中,某典当公司与某机械公司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当事双方根据该行为签订的合同应当属于无效合同。工商机关对于据此无效行为而提出的质押或抵押登记申请应当不予受理。

第六篇: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为何动不起来

今年3月1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简称《条例》)正式实施, 一个多月来,

全国还有超过84%和96%的地市和县没有完成 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

近日国土部与中央编办联合下发

《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 要求各地确保年内完成各级不动产登记 职责和机构整合。

《条例》已满月,只有50个地市、101个县完成了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占比分别不到16%和4%。所谓的不动产登记,俨然变成了不动产不登记,令人五味杂陈。96%的县没有动起来,显然原因复杂,比如《条例》从施行到落地,难免需要时间;再比如由于职责和机构整合尚未到位,缺乏实施主体也使得登记难以推进。

除此之外, 是否与相关部门缺乏热情和动力有关?

比如为官不为, 导致政令不通。

在3月15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怒称:

“部长们参加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讨论通过的一些政策,现在却还‘卡’在那儿, 难道让几个处长来‘把关’, 这不在程序上完全颠倒了吗?” 与政策相比,

《条例》无疑更重要, 也具有强制力, 却推行不畅,

是不是也与处长“把关”有关?

不管这种情况存不存在, 都应该正视“上面九级风浪, 下面纹丝不动”的状况。

《条例》没有动起来, 或因受到阻力。

尽管《条例》并不具备反腐功能, 但一旦施行

一些官员灰色财产或将暴露, 特别是对那些坐拥数套、

十多套乃至数十套住房的官员来说, 他们不仅不愿意推动《条例》动起来, 甚或暗自设置障碍。 其实,

《条例》对反腐并非毫无作用,

正如参与《条例》制定的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所称,《条例》规定将统一建立不动产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确保国家、 省、 市、

县四级信息共享, 这对于打“老虎”来说, 确实有一定帮助,

只要经过一个平台就可查询特定个人名下的全部不动产。

不怕慢,就怕站。那些尚未行动起来的地方,应该快马加鞭。按照国土部、中央编办日前联合下发的《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确保年内完成各级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如果连职责和机构整合都不愿意做,不动产登记恐怕遥遥无期。由于不动产实行属地登记,市县两级是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关键,即便各地整合了统一登记的职责和机构,也需要有使命感和紧迫意识,不能拖,更不能凝滞不动。

当然,除了各地行动起来,中央也需形成制度安排。据国土部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此前表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即将完成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将尽快颁布实施。也许有了实施细则,各地就更容易动起来。

《条例》可谓命运多舛,尚未出生已是争议四起,好不容易出台后,仍然备受质疑。早前有学者预计,《条例》实施绝不会是一块好啃的骨头。与其说一语成谶,毋宁说这是基于现实的清醒认知,《条例》既已出台,就应该不折不扣落实,哪怕阻力再大,哪怕再有复杂状况,也不能却步。为了确保《条例》推行更顺畅一些,理应在出台实施细则的同时,强化问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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