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022-12-1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措施探析

【摘 要】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好坏关系到国家货币政策的执行以及金融体系的稳定。强化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工作,能够有效遏制洗钱犯罪,对规范金融结算秩序有重大意义。但是,目前我国银行体系中账户管理工作还面临一些问题,必须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才能完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体系。

【关键词】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账户管理;监测识别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人们为了从事金融活动需求开设的可办理资金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能够满足人们的投资、消费及结算需求,主要载体为银行卡。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个人网上银行迅猛发展,为银行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工作带来了诸多难题。

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面临的问题

1.个人结算账户开设条件轻松

国家法律对于开设个人结算账户没有限制,人们只需向银行提供必要资料就可以开设多个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仅可以在同一银行开设多个账户,还能在不同银行开设多个账户。个人结算账户开设条件轻松,管理条例不明朗,账户拥有者可以通过ATM、柜台、网上银行等多种方式实现账户结转。这样的开设条件虽然为使用者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也为银行机构的账户管理以及账户资金监测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为账户拥有者实现债务废逃提供了可趁之机。

2.客户身份识别手段限制了客户身份审查

目前,我国银行机构对客户的身份认证一般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主要针对企业法人、公民信息等,有效地阻止了假身份证件的使用。但是,目前我国的联网审查系统只能核查居民身份证的真伪,对于港澳台通行证、军人证、护照等证件的查询还不完善,核查的有效性不高,极易为假名匿名账户的开设提供便利。

3.网上银行交易加大了银行机构资金检测难度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支付平台以及支付手段被应用。首先,利用网上银行,个人可以通过交易平台实现跨交易,无需进入银行,可以避开银行的现场监控,银行也无法对交易双方的真实信息进行核查,难以分辨出可疑交易。第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设的网上银行在交易的过程中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账户内资金可以实现全国范围甚至跨国范围的转移,提高了银行识别的难度,加大了银行风险。第三,网上银行交易过程中不提供纸质凭证,在交易当时无法提供交易证件、真实名称、账号等报告要素,对银行的身份识别造成了困难。

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问题的解决对策

1.强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设的监测

首先,在进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设之前,银行需要对开设人的公民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要严格落实账户实名制。第二,可以恢复过去单位结算账户向个人账户支付额度超过5万元需要提供证明才能转入的规定,或对其作出变更之后恢复执行。

2.完善身份证件管理及识别手段

首先,国家信息管理机构应该尽快扩大公民信息联网核查系统的核查范围,尽可能将国家认证的身份证明证件纳入核查体系中,重点实现军人身份证、港澳台通行证、护照的全国联网核查,改变定期更新数据的方式,实现银行信息与公安信息的实时共享,或者缩小更新周期,也可以在联网核查结果出现问题时,向公安机关反馈。第二,要加快银行内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组织机构代码等法人组织信息的证明,实现联网核查,与公安机关和工商部门时间信息共享。

3.清理非实名制账户

由于历史遗留或者特殊因素,银行机构中会存在一些非实名制账户,这些账户的存在会加大银行机构的管理难度。因此,银行机构应该对非实名账户进行清理。首先,可以建立非实名制账户清理的奖惩机制,对银行非实名制账户清理进行激励,刺激银行机构加大清理力度。第二,银行可以对原有留存的非实名制账户进行业务方面的限制,在非实名制账户进行交易时通过各种方式督促账户使用者录入个人信息。第三,针对少量遗存的非实名制账户,银行可以开展定期清查,在清查期间举办宣传活动,通过电视、报纸、活动竞赛等形式,实现非实名制账户清理的多方位宣传,让客户感受到账户实名制的重要性,取得客户的支持和理解,促使客户积极主动地对非实名制账户采取措施。

4.建立健全网上银行的内控监测机制

网上银行的使用为人们带来了极大便利,也为银行机构的管理带来了很大困难,在强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健全网上银行的监测控制制度。首先,银行机构应该针对网上银行的业务特点,将网上银行监测工作机制切实建立起来,要设立规范的规章制度,实现全面的网上银行业务监测覆盖。第二,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对于反洗钱的政策及方针,按照央行的最新政策要求及时建立网上银行反洗钱内控监测制度。第三,要强化网上银行交易的监督,采用先进的网络技术,对网上银行、支付平台、交易平台进行系统监测,将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有层次、分重点地对网上银行交易结算进行监督。第四,要对网上银行每日交易限额进行限制,对每日交易次数进行规定,加大网上洗钱的难度及成本,防止违法金融活动。第五,要将网上银行及支付平台交易的身份识别系统建设完善,制定相应的制度操作流程,建立数据库,保存网上平台交易凭证,保留必要的交易信息。第六,做好系统安全及维护。

三、结语

个人银行计算账户在带给人们方便的同时,也为银行机构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强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过程中,国家政府、央行、银行机构应当形成合力,强化监控与管理,切实维护国家金融系统安全。

参考文献:

[1]王建新. 加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存在的问题与思考[J]. 内蒙古金融研究,2013,08:84-85.

[2]陈崇跃,黄平.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粗放式管理下潜在的洗钱风险及对策[J]. 上海金融,2012,06:97-100+119.

[3]李卓. 我国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改革研究[J]. 金融会计,2011,05:54-58.

作者:乔健

第2篇:透析网络诈骗案件: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摘要:近几年来,网络诈骗案件成高发趋势,引起了有关部门的注意。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络技术,发布虚假信息,引诱自我保护意识较差的网民向指定银行账户汇款,借机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因此,为了打击网络诈骗分子,切断其获取非法收入的渠道,加强个人银行账户管理,及时识别、封死、冻结其聚敛钱财的银行账户是关键。

关键词:网络诈骗;个人结算账户;联网核查系统

一、网络诈骗分子获得银行账户的几种手段

(一)向特定人群购买银行卡

几年前,有些商业银行为了扩大银行卡营销业务,向一些人群比较密集的机关单位、社会团体、学校等免费批量发行银行卡,其发卡手续相对简单、审核不甚严密,结果造成了一定的风险隐患,给网络诈骗分子一个可乘之机。例如,两年前,某中学为收交学费的便利,与金融机构签订发卡代收款协议,由金融机构向每个学生发放银行借记卡,学生将本年度学杂费上缴至本人所持银行卡账户,然后,金融机构将这些银行卡账户资金再集中转汇到学校在该金融机构所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由于这些银行卡主要用于学生开学时收交学费,平时没有存款余额,且持卡人为未成年或刚成年的高中学生,自我保护和法律意识淡泊,容易被犯罪分子利诱。犯罪分子为了获得学生手中的银行卡,在学校里暗地以50到100元的价格收购,一些高中生就将手中的银行卡和密码卖给犯罪分子。

(二)利用虚假身份证自行开户

犯罪分子利用虚假身份证(虚假姓名或虚假身份证号、本人真实照片;他人真实姓名、他人真实身份证号、本人真实照片)开立银行账户,目的是掩盖其犯罪线索,增加执法机关调查难度,按照其提供需假身份证的特征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在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证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上线以前,犯罪分子在金融机构开户时,所提交的身份证虚假类身份证主要特征是:虚假姓名或虚假身份证号、本人真实照片。由于犯罪分子提供开户的身份证上是本人照片,至于在该地是否存在该姓该名、身份证号码是否是由发证机关编码则无从查证,身份证真伪难辨,很容易骗得金融机构一线柜台人员为其开户。

第二个阶段,在金融机构“核查系统”上线以后,犯罪分子开户时提供的虚假身份证主要特征是:他人真实姓名、他人真实身份证号、本人真实照片。这个阶段,犯罪分子如果提供原来类型的虚假身份证,经过金融机构联网核查的验证会出现姓名和号码不匹配结果,其开户将遭到金融机构拒绝;但是,由于“核查系统”信息库存在一定的缺陷,对于部分第一代身份证验证时不能显示其照片或者过于模糊难以辨认,犯罪分子利用系统漏洞,如果提供他人真实姓名、他人真实身份证号、本人真实照片的虚假身份证,则金融机构一线柜台人员核查时会出现姓名和号码匹配但照片不能确认是否为本人,也会错误操作为其开户。

(三)唆使、授意他人开户为其所用

“核查系统”上线运行后,大部分金融机构营业网点也配备了公安部认证的身份证识别仪器,犯罪分子靠提供虚假身份证,很难达到开立银行账户的目的。最近,根据金融机构反映,某些营业网点经常收到一些可疑分子提交开户申请多头开户,经查验所提供的开户资料也属实,金融机构柜台一线人员不能拒绝这些开户申请,只能为其办理开户业务。据有关知情人士透露,这些可疑分子大多为社会青年或者青少年,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平时喜欢结交一些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混迹于网吧、游戏厅、歌舞厅等娱乐消费场所,既无正当的职业也无稳定的收入,出于哥们义气或者收到好处,在不法分子的唆使或者授意下,向金融机构存入少量存款恶意开立多个银行账户,将来再把这些银行账户交给不法分子使用。

二、进行网络诈骗银行账户的开户和交易特征分析

(一)开户特征分析

(1)开户人低龄化

网络诈骗分子主要是一些青少年,长期沉迷网络,自认为自己网络技术很高,习惯于花钱享乐,耐不得金钱诱惑,看到别人违法“致富”或者受到别人传授经验,便铤而走险踏上犯罪道路。在已发现的一些网络诈骗银行账户当中,其提交的开户资料中开户人都很年轻,而且年龄还有逐渐下降的趋势,不排除犯罪分子构成诈骗团伙或者控制、利用更加低龄人群的可能。

(2)开户人姓名异化

在核查系统上线前,开户人姓名异化特征明显,主要表现为:第一,吉利化,如向金融机构提交开户资料的身份证中,有人姓名为“财付通”(意味着付钱的道路通畅,也可能是“财富通”的谐音,意味着财富道路通达)。第二,商品化,如向金融机构提交开户资料的身份证中,有人姓名为“索尼”(日本电子产品品牌),借开网络商店经销索尼电子产品的幌子骗取钱财。第三,网络化,如向金融机构提交开户资料的身份证中,有人姓名为“腾讯”“淘宝”,利用知名网站发布信息从事诈骗活动。

(3)低额现存开户

犯罪分子获取银行账户的目的是聚敛、疏散不法钱财。因此,在银行开户时一般采取现开方式,存入现金金额为金融机构规定的最低限额,尽量降低开户成本。

(4)短时间多头开户

为了逃避监测、掩人耳目,犯罪分子诈骗时往往准备多个银行账户。一方面,当一个银行账户被封时,可以马上启用另一个银行账户;另一方面,不定期轮换使用不同的银行账户,增加交易的迷惑性。

(二)交易特征分析

(1)很少或者不发生交易

刚开立账户后或者留作备用的银行账户,除开户时存入现金、扣除年费、结息税等交易外,一般很少或者不发生转入或者转出交易,有的甚至长期置于休眠状态。

(2)短期分散发生小额、异地汇款转入交易

在某一段时间,银行账户发生大量笔数的资金转入。转入资金一般为异地汇款转入,说明网上被诈骗对象的广泛性特征;转入资金金额一般比较固定,说明是对一些标的按照一定的价格进行诈骗;单笔金额比较小,几百元到两三千元不等,说明犯罪分子抓住受骗者的心理,即如果被骗财物损失较少,只当买个教训,一般不去追究。

(3)短期多次查询

当资金转入时,受骗者往往会与诈骗分子取得联系,告知其资金已经汇入,由于资金汇入笔数较多、到账时间不统一,犯罪分子要经常查询账户资金,有时甚至异地查询,期间发生查询费用的次数也很多。

(4)频繁异地提现、分散转出

当诈骗来的资金到账后,犯罪分子利用手中持有的银行卡,在异地ATM机上一次或者分多次提取现金,之后再将提取的现金转存至自己合法账户上,从而可以自由支配使用,完成非法资金合法化的“洗白”过程。

(5)保持低额存款头寸

通过分析犯罪分子诈骗使用的银行账户的交易记录,不难发现有这样一个规律:如果当日有资金到账,当日立刻现金提空转出,日结时保持较低的存款余额。这样做目的是为了减少公安机关查封、冻结其账户资金所带来的损失,所以其户头上一般不会滞留太多资金。

三、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银行账户实名制有待进一步落实

为了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国务院2000年颁布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根据该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但是,从网络诈骗分子利用虚假身份证开户的案例来看,真正落实好个人账户实名制,还需要一个过程。

落实个人账户实名制,现阶段可从以下两方面入手。首先,进一步更新联网核查系统个人身份信息数据库,对一些错误信息要及时发现、及时更正,同时加快公民第二代身份证的推广和普及工作,提高身份证识别仪器的技术含量,增强金融机构柜台一线人员辨别虚假身份证的专业胜任能力。其次,有必要继续加强银行账户实名制的宣传工作,特别是对一些特定场所(网吧、学校、农村等)的特定群体(青少年网民、学生、农民等)。自《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颁布以来,已经时隔7年,现在成长起来的青少年对此了解甚少,因此有必要增强他们的法制意识,督促其自觉维护金融秩序。

(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账户管理系统需要进一步完善

为了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保证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人民银行2003年制定了《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建立了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从“办法” 的制定目的和内容条款来看,有以下特征:第一,它规范的对象即存款人,涵盖自然人(除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纳入单位存款人范畴),但主要是针对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单位存款人。“办法”共七十一条,专门针对自然人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的条款甚少,其内容也过于简单原则,而当前个人经济活动日趋活跃, “办法”已经不能满足现阶段加强个人结算账户管理的需要。第二,“办法”实施后,人民银行多次组织清理核实单位结算账户,有力地整治了金融机构和单位违规开户、使用账户的行为,但对于个人结算账户,目前还没有在社会上掀起一次全面清理整顿的工作。从“账户管理系统”来看,自2005年至今,它已升级至二版,但是人民银行通过此系统所能监管到位的账户也仅仅限于单位开立使用的“基本、一般、临时和专用”等四类存款账户;对于自然人开立使用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虽然“账户管理系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统计、查询有关信息,但是还有许多实际工作中急需要的功能未能实现,而且对于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结算账户的原始开户资料,人民银行也只能在反洗钱检查过程中,通过现场查阅进行监督管理。

随着经济发展,个人转账结算业务范围不断,为了防范个人结算风险,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防止利用个人结算账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很有必要加强个人结算账户监督管理。首先,人民银行应及时修订完善“办法”,在“办法”中补充更多条款,规范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实现政策制度上的保证;其次,完善现有的“账户管理系统”,开发专门用于管理个人结算账户的“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子系统”,与“单位结算账户管理子系统”共同构成新的、完整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同时在“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子系统”中增加实际工作中急需的如跨区域查询统计、多种索引条件下的模糊查询统计等功能,实现软件技术上的保证;再次,新开发的“账户管理系统”要留有接口,以便建立系统间整合的平台,与商业银行的综合业务系统、公安部门的人口信息共享服务和业务系统、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桥接,明确有关单位对于系统信息的及时性、正确性和安全性所应承担的责任,实现信息共享上的保证;最后,由人民银行牵头,组织金融机构对现有的个人结算账户进行清理、核实和整顿,将不合规、不合法的个人结算账户进行撤销,同时根据商业银行的个人结算账户资料构建人民银行的个人结算账户信息基础数据库,实现组织落实上的保证。

(三)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标准需要进一步明确

为了防止利用银行账户从事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报告可疑交易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报告管理办法”),利用银行账户从事网络诈骗的行为主要符合“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列举的交易特征。

金融机构在确定可疑交易的属性标准有两个:一个是质量属性标准,是对交易内在的、本质的、定性的规定;一个是数量属性标准,是对交易外在的、显性的、定量的规定。从“报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来看,它主要是对可疑交易进行了质量属性上的明确规定,而在数量属性上,采取了模糊其辞的方式,如“短期内、频繁、长期、多头、大量、大额等”,至于多长时间算短期、长期,多少算多头、大量、大额则不甚明确,如果过分依赖反洗钱义务主体即金融机构的主观判断,则既加重了金融机构报送交易工作量,又降低了人民银行对报送信息的分析效率。因此,人民银行有必要对一些交易的数量属性进行明确的规定,这样既可以增强金融机构判断、报送可疑交易的可操作性,又会提高反洗钱监测的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

[1]国务院,2000,《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

[2]中国人民银行,2003,《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3]中国人民银行,2007,《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作者通讯地址:中国人民银行定安县支行 海南 定安县 571200)

作者:王 培 黎学斌 陈 萍

第3篇:浅析银行结算账户的地位和作用

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在银行开立的各种存款、贷款及往来账户的总称。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银行为国民经济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办理资金收付等各项业务,进行记录和反映所设置的一种簿籍。银行结算账户是资金的载体,是一切资金活动的源头,是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济活动的前提,是连接社会资金的纽带和桥梁,是实现金融经济正常运行的必要手段,也是确保企业及社会资金正常周转流通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经之路。

银行结算账户在个人层面的作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年第5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人银行活期账户分为个人结算账户和储蓄账户两种,分别具有不同的功能。《办法》第43条明确规定“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明确地区分了个人储蓄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的不同功能。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可通过存折办理现金存取款、银行卡、转账、扣款、投资、汇款等多种银行业务,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工资、奖金收入;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个人贷款转存;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继承、赠与款项;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纳税退还;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其他合法款项。同时还可办理以下服务:支付水、电、气、电话等基本日常费用;代发工资、养老金或社会救济金;住房、汽车等消费信贷还款;汇款;银证转账、银券通业务;记账式国债、开放式基金等投资业务;使用借记卡购物刷卡消费,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ATM等自助设备存取款、查询余额、转账等;使用个人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

现在各大银行为方便广大客户,不断推出了系列服务项目,如短信息服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都为客户管理个人结算账户提供了快捷、安全的服务。

银行结算账户在企业层面的作用

其一,银行结算账户是创立企业的必备条件之一,企业应正确使用不同的银行结算账户。任何一个企业,在设立之初,都必须进行验资,而验资就得到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和有关部门的批文一并提交银行,银行按规定为企业开立账户,以便企业注入资金进行注册验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不得多头开户。企业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作为企业的主办账户,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的支取,都应通过该账户办理;企业因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如为享受不同银行的特色服务或分散在一定银行开立账户可能出现的资金风险,可以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企业可以通过该账户办理转账和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企业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的,可以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该类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临时机构或存款人因临时性经营活动的需要,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支付,此类账户可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支取现金。由于临时存款账户与基本存款账户在功能上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为体现临时机构和临时经营活动所独有的临时性特点,与基本存款账户加以有效区别,《办法》规定,对临时存款账户实行有效期管理,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经营发展需要,合理选择开立不同类型的银行结算账户。

其二,强化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是企业实现资金安全的必要手段。企业必须按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保证银行结算账户的安全。首先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印章是明确责任、表明业务执行及完成情况的标记。印章的保管要贯彻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严禁将办理资金支付业务的相关印章和票据集中一人保管。印章要与空白票据分管,财务专用章要与企业法人章分管。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登记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签章的式样等相关证明文件。其次是加强银行结算账户银企对账工作。企业和银行要签订对账服务协议,按约定时间进行对账,对账工作要贯彻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企业要指定专门的非出纳人员对银行结算账户定期进行对账,对发生的资金收支业务逐笔核对,非对账人员进行复核。财务负责人签字,确保企业资金的安全。再次是企业发生重大事项变更应及时报请其开户银行。主要包括:(1)企业名称更改,但开户银行及账号不改变的,应及时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是企业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二是企业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三是企业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四是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企业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企业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办法》规定: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企业应加强银行账户各个环节的管理,确保企业资金安全。

银行结算账户在国家层面的作用

随着经济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企业经营行为日趋多样化,为了更好地管理具有不同来源和用途的资金存款人需要开立不同类别的银行结算账户。一是为了适应存款人规范财务管理的需要。二是为了适应企业单位经济活动的需要。由于一些企业单位经营方式的变化和管理制度的改革,需要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三是为了有效监督和控制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要专户存储的专项资金的使用。由于政府对一些专项资金的使用规定了不同的管理要求,存款人必须按照规定开立和使用相应的账户种类,才能有效控制和监督种类专项资金的使用。因此,《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

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根据存款人的需要、资金性质和管理需要,本着既可以满足单位结算需要,又有利于加强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原则,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进行了科学、合理的分类,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开立、变更或撤销其他三类账户,必须凭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办理相关的手续,并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进行相应登记,便于全面反映和控制存款人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开、销户情况,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由此,体现了基本存款账户在四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中处于统驭地位,是单位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前提,其他三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则作为其功能和作用的有益补充。

充分发挥“专用账户”功能和用途,在国家经济调控中的大显身手。《北京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保证预售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保证机构居间或代理存量房买卖的,须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未设立‘专用账户’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其成交业务的交易结算资金应通过设立‘专用账户’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实施划转,不得自行或委托其他经济组织代收代付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以上两项《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都必须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这就意味着客户的交易资金将有一个专门的账户进行监管,这个“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必须通过银行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公司都不可能占用,从而可以有效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

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企业不得以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更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谋取利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应承担的责任。下列行为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违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凡属上述现象,有关企业及其经办人都将受到相应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者:叶昌燕

第4篇: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工资、资金收入;(2)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3)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4)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5)个人贷款转存;(6)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7)继承、赠与款项;(8)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9)纳税退款;

(10)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11)其他合法款项。

(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

1.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条件

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2)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如代付水、电、话费)、定期贷记(代发工资)、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4)中国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中国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5)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6)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

(三)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程序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规定的证明文件;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符合开立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1.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1)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2)奖励证明;(3)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4)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5)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6)借款合同;(7)保险公司;

(8)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9)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10)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2.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3.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或者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人应当提供前述第1项所述的有关收款依据。

4.个人持出票人(或申请人)为单位,且一手或多手背书人为单位的支票、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并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提供前述第1项所述的有关最后一手背书人为单位且被背书人为个人的收款依据。

5.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6.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第5篇: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北京银行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为保障北京银行(甲方)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人(乙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乙方合法、规范使用其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特签订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自愿选择甲方作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行,或自愿将本人已在甲方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账户转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乙方同意并理解本协议,并保证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相关业务规定。

第二条 本协议所指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自然人(乙方)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可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期业务。

第三条 乙方保证在甲方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时使用实名,出示符合账户实名制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实名证件及甲方要求出示的其他资料,并在甲方留存身份证件及相关资料复印件;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个人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当乙方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甲方办理变更手续,并出具变更事项的相关证明。

第四条 乙方不得出租、出借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不得利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 甲方对乙方的客户资料和存款情况承担保密责任,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和扣划存款。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甲方通过存折明细或对账单的形式与乙方进行账户核对。乙方在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必须核对账户,并交回相关结算凭证或票据,经甲方审核符合撤销账户条件的,甲方给予办理销户。对于无法交回的凭证或票据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乙方遗失或变更预留印鉴的,应根据甲方要求出具甲方认可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资料,在甲方留存相应资料复印件。并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甲方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八条 乙方违反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甲方有权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九条 甲方因业务需要,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业务规定进行调整时,乙方应予以配合。

第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甲方的相关管理制度办理。

第十一条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应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自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销户之日起,自动终止。

第6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为保证个人结算账户合法、规范使用,保障邮政储蓄机构(甲方)和开户申请人(乙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自愿选择在甲方开立人民币个人结算账户。甲方同意为乙方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为乙方提供相应服务。

第二条 乙方在甲方开立、使用和撤销个人结算账户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守甲方的相关业务规章制度。

第三条 乙方在甲方开立个人结算账户,需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甲方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并接受甲方的审核。乙方承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第四条 ▲ 乙方开户后,身份证件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甲方办理变更手续,并出具相关证明。甲方根据系统记录的乙方证件信息作为今后办理挂失、大额取款等需校验证件交易的校验依据。

第五条 乙方不得出租、出借在甲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在甲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进行偷税漏说、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如乙方违规使用个人结算账户、甲方有权采取措施停止乙方使用个人结算账户。

第六条 ▲乙方应妥善保管账户密码。因乙方泄露密码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丢失存款凭证后遗忘密码,应立即向甲方申请挂失。挂失手续办妥前或挂失有效期满后的损失由乙。

请开户申请人认真阅读本协议,特别是带有▲标记的条款。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邮政储蓄机构予以说明。

方承担。

第七条 ▲乙方应主动与甲方核对账务。如果乙方从交易发生日期2年内未对账务信息向甲

方提出疑问,则视为对交易记录无异议。如乙方查询的交易超过甲方可提供查询的时限,甲方不再提供对该交易的账户和对服务。

第八条 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服务,安甲方规定支付各项费用。

第九条 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的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另有

规定外,甲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扣划存款。

第十条 ▲甲方若对协议内容、服务功能、收费项目或标准等进行调整,需对外公告,无需

另行通知乙方。如乙方不同意修改内容,可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撤销个人结算账户,如乙方继续使用该账户,则视为同意接受公告内容。

第十一条

▲若乙方账户因甲方征收账户管理费用或绿卡年费等原因余额不足扣款,

欠费达到一定年限,甲方有权将乙方账户销户,账户所对应凭证作废,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第三方过失、系统故障或其他甲方不能控制的非常情况导致

甲方不能履行本协议的,甲方不承担责任。但甲方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十三条

日起,自动终止

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自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销户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绿卡(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绿卡(借记卡)(以下简称“绿卡”)是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发行,具有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的金融支付工具,不允许透支。

第二条 客户申领绿卡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允许他人代为申领的绿卡,在申领时,必须同时提交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三条 客户申请绿卡时,应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求如实填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变更申请书》;单位代客户统一申领绿卡时,由申领单位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统一签订领卡合约。客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开户变更申请书》上签字、申领单位签订领卡合约,即表示客户或单位客户知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关规定、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确认履行领卡合约约定的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 客户申请绿卡必须设定密码。单位已批量方式申领绿卡,持卡人须通过更改卡密码方式将卡激活,卡激活后方可办理资金支出类业务。

第五条 持卡人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点办理活期存取款业务,如客户申领的绿卡为绿卡通卡,持卡人还可办理整存整取、定活两便、通知存款等储种的存取款业务。

第六条 绿卡通卡持卡人卡申请副卡,副卡在绿卡通卡授权额度内使用绿卡通卡活期账户资金进行交易。绿卡通卡持卡人承担副卡交易产生的法律责任,副卡交易产生的资产归属于绿卡通卡持卡人。

第七条 持卡人可持绿卡在特约商户进行消费,并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点、自助设备和电话银行等渠道办理查询余额、转账等业务,还可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规定,选择其他金融服务。

第八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绿卡及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依据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交易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因密码泄露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本人负责。

第九条 持卡人如遗忘密码,应及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指定的网点办理密码挂失和重置手续。

第十条 持卡人在各种交易渠道连续累计3次输入绿卡密码不正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权按有关规定锁定该卡,持卡人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指定的网点申请解除锁定。

第十一条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绿卡,如遗失或被盗,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挂失手续

办妥,挂失即生效,对挂失失效前或挂失失效后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承担责任。

如副卡遗失或被盗,绿卡通卡持卡人或副卡持卡人应及时办理副卡停用手续。停用手洗办

妥,停用即生效,对停用生效前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承担任何损失。

第十二条

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因卡片破损、卡内存储信息丢失等原因需要换领新

卡,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中国邮政银行指定的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并将原卡交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第十三条

持卡人终止使用绿卡时,应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关规定办理销卡或销户

手续,并将卡片交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自助设备上办理业务时,因机器故障或操作失误导致绿卡被吞没,

可在规定日内凭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可证明为本人的材料到自助设备所属机构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权进行作废处理。

第十五条

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因持卡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或因持卡人未缴纳相关费用,由于第三方或不可抗据力因素导致绿卡暂时无法使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权停止向持卡人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七条

持卡人绿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们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

付利息,并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依法代扣代缴各类税费。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投诉等服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绿卡发展需要,制定和调

整收费项目及标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应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告,公告期满,持卡人未办理销卡或销户,视为同意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第二十条

凡持卡人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

行公告。公告期满,持卡人未办理销卡或销户,视为同意本章程的所有条款。

第7篇:3-兴业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条款》(打印于申请书背面)

兴业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条款

甲方(存款人):

乙方(开户银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甲方自愿在乙方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一条甲、乙双方承诺遵守《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现金管理条例》、《储蓄管理条例》以及《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有关规定,办理个人支付结算业务。

第二条甲方承担以下责任:

(一) 甲方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开户证件符合《办法》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并保证填写的个人资料是真实合法的。若由代理人代为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则代理人保证向乙方提供的账户申请人证件及相关文件均符合《办法》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保证所填写的账户申请人和代理人资料是真实和合法的;

(二)按《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

(三)开户资料变更,应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四)按照支付结算法律、法规、制度使用支付结算工具;

(五)按规定支付服务费用,同意乙方可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事先公告的前提下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无需征得甲方同意;

(六)定期通过柜台、电话银行、网上银行、自助设备、兴业卡对账单、对账折等与乙方核对账务。账务核对实行对账回单默认制度,从交易发生日起3个月内(以自然日计算)未提供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视同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账务记录无异议;

(七)按照《办法》的要求和乙方的有关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并交回重要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

(八)因未按规定履行上述约定造成的资金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乙方承担以下责任:

(一)及时、准确地为甲方办理资金收付业务;

(二)依法保障甲方的资金安全;

(三)依法对甲方提供的银行结算账户的信息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四)及时与甲方核对账务;

(五)因违反上述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第四条甲方办理支付结算时,应持审慎的态度,妥善保管和使用票据及结算凭证,审验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乙方以善意且符合规定和正常的操作程序审查票据、结算凭证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结算凭证或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不属于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过失”,乙方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乙方在为甲方办理销户手续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第六条 以上内容如发生变更,乙方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按照《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8篇:银行结算账户自查报告

为了加强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工作,维护支付结算的正常秩序,按照办事处《转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办发[2005]*号)文件要求,我区联社及时转发了文件,结合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提出了具体的检查要求,由各信用社安排专人对银行结算账户进行了一次全面详细的检查。现检查工作已经结束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区信用社2005年4月共有单位银行结算帐户1172个,其中,基本帐户964个、一般帐户60个、专用帐户123个、临时帐户25个。现有的银行结算帐户中,由于各种原因,未办理开户许可证的帐户404个,其中基本帐户353个,一般帐户19个,专用帐户21个,临时帐户11个。通过本次自查,撤消不符合规定的账户13个,转入久悬未取户240个。

二、具体情况 〈一〉、银行结算帐户的的管理和开立情况

1、我区信用社银行结算帐户的开立、使用和撤消,都由各社确定一名人员进行审查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

2、新开立的银行结算帐户,都能按照要求,资料保存完整,实行专卷专夹保管。

3、大部分社的银行结算帐户的都建立了开销户登记簿,实行了开销户登记制度,开户资料基本完整。

4、开立的基本存款帐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帐户和临时存款帐户,绝大多数有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登记证或开户核准通知书。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情况

1、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取现金大多能按照规定执行。

2、一般存款账户无违规支取现金的行为。

3、单位从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的,支付时基本能按照要求审查付款依据,保证款项支付合法合规。

三、存在问题

1、个别社由于人员变动,责任不清,账户资料保管不善等,使银行结算账户资料留存不完整。

2、部分社的个别账户,因业务开展等原因,需经人民银行批准的,未及时报送人行批准核发开户核准通知书。

3、个别社的专用账户和临时账户提现未报经人行审批。

4、因未对账户资料年审,部分存款人账户信息变更后,不及时通知开户银行变更,致使信用社对存款人变更的信息无法及时处理。

四、纠改措施 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我区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准备从以下几个 方面进行纠改:

1、要求各社组织人员再次学习《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按照实施细则,严格遵守办法规定,确保结算账户管理的合法合规。

2、对未经人行批准开立的部分银行结算账户,督催各社限期清理或按照办法要求重新审查后办理开户手续。

3、对临时账户超过一年期限,又未申请延期的以及一年未发生业务且与信用社无债务关系的银行结算账户,通知存款人予以销户或转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第9篇:银行结算账户自查报告

为规范我行人民币支付结算、票据业务、支付系统运行和账户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开展支付结算管理和支付系统运行情况自查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我部组织会出人员学习文件精神,提出了具体的检查要求,对我部所有存量账户及支付结算、票据业务、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详细的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部共有开户客户数量39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94个,其中,基本账户10个、一般账户28个、专用账户54个、临时账户1个、单位定期存款账户1个。至2011年4月1日以来,我部共开出银行承兑汇票42笔,共计48600万元,贴现14笔,共计5924万元。

二、具体情况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的管理和开立情况

1、我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消,确定一名人员进行审查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

2、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都能按照要求,资料保存完整,实行专卷专夹保管,开户资料基本完整。

3、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均经过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登记证或开户核准通知书。

(二) 、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情况

1、银行结算账户资金使用管理符合要求,无收购资金转入个人银行卡、个人结算账户的现象。

2、严格审核客户身份资料信息。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的,审查其授权书,与其身份证件或其他证明文件核对一致,并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对其身份进行核查。

3、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严格执行核准制度,并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申请核准或报备。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具有合法依据。

4、严格一般存款户取现管理,一般存款账户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均设臵为不可取现,无违规支取现金的行为。

5、及时准确向账户系统报备信息。新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起3日后方可输付款业务。单位从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的,支付时基本能按照要求审查付款依据,保证款项支付合法合规。

6、按照规定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票据业务自查情况

1、严密审核、受理支票业务,同城票据的提出、提入及退票均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我部结算收费、中间业务收费标准均参照总、分行相关收费标准,及时纠正错误的收费标准。

3、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贴现时,对资料严格审查,对票据查验执行经办行初查,市分行复查的双线查验制度,并向省分行进行资料的报备。

(四)、支付系统自查情况

1、大额往账业务均由主管在行内系统授权后及时在人行前臵机上授权,处理时间控制在十分钟之内。

2、及时接收当日他行来账业务及查询业务,查询业务一般当日进行回复。

3、小额定期借记业务均进行及时回执,无借记业务包处于“已超期”的现象。

总之,通过这次自查,使我部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和提高,以有效的维护支付结算正常秩序,防范和遏制违规开立账户进行洗钱犯罪活动,确保金融业务的稳健运行。

以上报告,如有不妥,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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