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管理社区思考论文提纲

2022-11-1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论文题目:Protection of Foreign Investments in the Context of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Implications for Cote D’Ivoire

摘要:外国投资有利于全球经济,同时也有利于投资方和受益人。世界上许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都将外国投资视为国家发展的必须手段。因此,这些国家也对外国投资保持开放的态度。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更快地完成投资,这些发展中国家建立了大量的措施以及投资法案。这也催生出了各类投资保护协议。但是,这些国家似乎并不具备对发展的清晰认识。它们片面地认为发展仅仅是经济的增长,但实际上这只是其中一个方面。发展包括的内容很广泛,除了经济方面以外,还包括诸如政治、社会以及文化方面。绝大多数的投资保护协议并不关心发展的目标。科特迪瓦就是这些国家中的一个。在国家层面上,科特迪瓦为投资者及投资活动给予了优厚的保护措施。这些政策的缺陷则是似乎无法平衡其与行使发展权之间的关系。事实上,对于外国投资的过分保护很多时候并不符合广大民众的诉求,而且民众也未能从中受益。本文以科特迪瓦为例,主要探讨外国投资保护与发展权之间的矛盾,以及调和二者矛盾的方式。本文认为外国投资具有重要价值,因为它有助于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权。因此他们应该得到保护。另一方面,在像科特迪瓦这样的国家,发展并不完全被视为一种权利,而是一种政治概念,因此必须在发展权和保护外国投资之间实现和谐。为了说明外国投资的重要性,我们以为科特迪瓦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的中国投资为例。迄今为止,中国是科特迪瓦的第三大经济合作伙伴。多年来,中国在科特迪瓦的投资量稳步增长。这些投资约为14.9%。中国已着手实施一些投资项目,通过捐赠和贷款进行融资,包括通过中国进出口银行进行投资。2015年9月,该国的投资接近9200亿非洲法郎(14亿欧元),目前占科特迪瓦现有外部融资的28%。在庆祝中国与科特迪瓦共和国建交35周年之际,中国驻科特迪瓦大使对这种合作给予了成功的评价。他强调,“双方忠实于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成为真诚的朋友,真诚相信,双方是共同合作,互利双赢的好伙伴”。他还透露,“中国公司在科特迪瓦的投资有所增加。据不完全统计,中国对科特迪瓦的投资额达2亿美元。鉴于这一事实,并考虑到中国在科特迪瓦投资的重要性,我们可以看到它们有助于科特迪瓦的经济增长,从而有助于其享受经济发展权。故而我们可以肯定外国投资,特别是中国对科特迪瓦的直接投资,与满足国家经济发展权的要求是一致的。中国承诺在2015年约翰内斯堡中非合作论坛峰会上增加对黑大洲的投资。因此,它计划到2020年将其在非洲的直接投资额增加到1000亿美元,而2014年已经增加到324亿美元。就在这次峰会之后,中国开始为非洲的许多项目和基础设施提供资金。西非的科特迪瓦是目前从这些投资中受益的国家之一。阿比让-巴萨姆高速公路的建设现已完成,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中国机械工程公司一直是这条规模庞大的、有2x3车道的、长度超过42公里的收费车道的主要承包商。这项工程的成本约为1.04亿美元。这条高速公路的启用使得该国经济首都阿比让可以轻松连接到Grand-Bassam海滨度假胜地,从而发展该地区的旅游业。它希望参与非洲国家的发展,在“一带一路”倡议中重申了这一承诺;自2015年以来,中国一直在扩建阿比让自由港。中国交通建设公司承接了这一项目。耗资约8亿美元的融资来自中国进出口银行Exim银行。该港口扩建工程预计于2020年完工,涉及Vridi运河的扩大和深化,以容纳25,000至50,000吨和超过300米长的船只。因此,阿比让的自由港将能够赶上近年来的累积投资,并提高其在次区域的竞争力。Ebimpé奥林匹克体育场是中国完全在科特迪瓦资助的另一座建筑瑰宝。位于经济首都郊区Anyama的这个体育竞技场的建设始于2017年1月。2019年交付的体育场耗资约1.4亿美元到中国。计划举办2021年非洲国家杯决赛的科特迪瓦欢迎这个拥有超过6万个座位的体育场的出现。中国在科特迪瓦建造了四所最先进的高中,也是中科关系健康发展的体现。孙亮在2016年与Kandia Camara的会面中发起了这样的会议。这些机构的建设工作尚未开始,他们的资金已经准备就绪。它的金额约为2800万美元。大巴萨姆一定会拥有其中一所高中。除了这些重大项目外,中国已经开始对科特迪瓦的公路网进行改造,特别是在北方,目前正在铺设Odienné-Gbéléban公路。这项工程的成本约为7600万美元,其中包括来自中国的380亿非洲法郎。中国并没有止步于此。自2015年以来,该国已承诺帮助科特迪瓦加强其电力网络。该项目的成本为8.19亿美元。它涉及建设14个新的高压变电站,建设1,555公里的输电线路和供应电气设备,更不用说500个地方的电气化。在科特迪瓦完成或正在完成的所有这些大型中国工程都表明中科合作已经很好。我们不是经济学家,不能从经济研究的角度出发,因此我们将研究重点放在外国投资的法律方面,而这种研究角度有助于实现发展权。正如我们之前看到的那样,一旦科特迪瓦人民享受和加入,中国就会投资参与发展权。如上所述,与外国投资不同,科特迪瓦是一个发展权不具备适当法律框架的国家。发展的概念更具政治性而非法律性。为此目的,需要采取保护外国投资和发展权的调解措施。正如我们之前所说,有必要在发展权和保护外国投资之间取得和谐。这种和谐的关系可以通过建立实现发展权的法律框架来实现。这将包括将发展权纳入宪法、重新谈判外国投资协定以及将发展权纳入外国投资保护协定。科特迪瓦制定了该国的发展政策;但是,它缺乏适用于发展权的适当法律框架。除了作为签署国的发展权国际公约外,科特迪瓦还没有将发展权纳入其宪法,使其成为具有法律地位的基本和宪法权利。迄今为止,只有七个国家承认其宪法中存在发展权。他们是贝宁,布隆迪,喀麦隆,刚果民主共和国,埃塞俄比亚,马拉维和乌干达。至于其他国家,它们只通过国家政策,国家战略,法律和法规间接或部分地承认和扩大了它。正如这些宪法承认发展权一样,科特迪瓦宪法也可以这样做,为这一权利建立一个国家法律存在的框架。因此,违反此权利的人将受到制裁,以防这种权利受到侵犯;这样一来,该国将与ACHPR第22(2)条保持一致,该条规定国家有义务确保行使发展权。这项义务包括颁布立法和其他措施以促进实施RTD,因为在科特迪瓦我们找不到这样的法律和政策。实际上,缺乏适当的国家立法和补救机构使得发展权的遵守和执行难以实现。因此,干预的一个领域是倡导建立能够保证尊重和落实这一权利的规范框架(立法和其他政策措施)。一些国家部分承担了重写外国投资保护协定的工作。它产生了新一代的投资协议,更好地反映了东道国的利益。第一批走上这条道路的国家是美国和加拿大,根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对其提出的诉讼,并担心仲裁庭发布的具体解释,这些国家在2004年都采用了新的双边投资模式。从那时起,他们拥有的条约有机会再次完善。随后,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许多其他国家采用了以这两项开创性举措为基础的BIT模式。还可以讨论的是,欧洲机构现在必须就谈判保护投资者和东道国政府权利的投资监管手段进行谈判。在这些国家的关切反映在一些国际组织的政策中后,这一改革浪潮进一步扩大。因此,贸发会议可持续发展投资政策框架建议各国在其投资协定中列入某些具体条款,这些条款直接受到双边投资条约中的条款的启发,各国已通过了缔结的最新一代示范协定。首先,这些协议中的大多数现在更准确地定义了保护和投资处理标准,其明确目标是更好地指导仲裁员的解释工作。因此,新的美国和加拿大协议中有一个公平公正的待遇条款,规定了“公正和公平待遇”和“充分保护和安全”的概念[......]并不要求不超过习惯国际法规定的外国人最低待遇标准规定的额外或更高的待遇”和征收条款。这些新协议还包含允许对东道国的权利进行重估的条款。这些不是新条款,因为它们已经在1990年代缔结的一些投资条约中找到。但他们现在出现得更频繁。这些可能包括回顾国家为公共利益进行监管的权利的规定。例如,2007年通过的哥伦比亚双边投资条约模式第八条规定:“本章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阻止缔约方采取,维持或执行其认为有利的任何措施,以确保其领土内的投资活动由该缔约方的环境法承担,但前提是该等措施与寻求的目标。这些可能是社会和环境标准中称为“非降低条款”的条款,“缔约方认识到通过减少与健康,安全或环境有关的国家措施来鼓励投资是不恰当的。因此,缔约方不应放弃或提出放弃或减损这些措施,以鼓励在其领土上建立,获取,扩大或保留投资者进行的投资。认为提供此类鼓励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磋商,双方应相互协商,以避免出现损失。可能仍有一般性例外条款直接受到WTO“货物贸易总协定”第二十条的启发。征收条款表明,如果采取措施使运营商的投资外国人完全无效,他仍然可以要求赔偿。同样,大多数其他条款“不妨碍”协议的其他条款,留下了这些条款相互阐述的问题。然而,这些是更好地考虑到国家利益的第一步。投资协议的一般经济学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因为不再以绝对的方式理解外国投资者的保护。最后,重新制定国际投资协议引发了相当大的争论,即是否有必要保持外国投资者获得跨国仲裁的机会,以挑战东道国的措施。知道每个人都是主权者,他享有监管权。完全打破这种机制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非常活跃。在菲利普莫里斯对其提起诉讼之后,澳大利亚明确表示将来拒绝在其新的投资条约中纳入仲裁条款。在此之前,2004年与美国的协议已经用国家间调解程序取代了跨国仲裁。随着政府的改变,澳大利亚最近改变了这方面的立场。但是,令澳大利亚政策以及其他国家政策(例如谴责《华盛顿公约》逐步退出仲裁的政策)的担忧激增。例如,在欧洲联盟和美国目前正在就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伙伴关系进行的重要谈判中,两个欧洲国家已表示反对部分纳入允许投资者进入的投资条款。如前所述,外国投资者诉诸跨境仲裁的能力虽然往往侧重于批评,但并不是当前投资法失衡的主要原因。为了确信这一点,有必要回顾一下,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在其活动一开始就受到至少同样具有破坏性的批评,认为它无法调和世贸组织的必要性和发展的必要性。今天,这是一个相对令人满意的平衡,已在判例中实现。因此,争端解决的仲裁方式本身并不妨碍发展权的必要性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目标之间的更好的和解。但是,对于诉诸国家法院的重新评估是正确的,认为他们系统地支持国家的利益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是错误的,这无疑会在涉及一般利益时,使越过诉讼程序成为可能。大多数双边投资协定都是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签署的,其增长主要取决于外国投资。因此,投资协议包括向外国投资者积累的权利和担保,以鼓励他们进行更多投资。与其权利相比,外国投资者的义务很小。确实,充分保护外国投资有利于相对稳定的投资环境,从而有利于大量外国资本的到来,但面对当前投资领域的动荡,有必要重新谈判这些投资协议。实际上,这些投资协议是在发展中国家仅优先寻求融资的时期签署的。然后,他们作出许多让步,他们不知道将来会导致他们的损失。随着时间的推移,各国的优先事项和人口的需求也在不断发展。人们感受到了新的必要性,例如需要为人们提供适当的生活环境,圣洁的气氛,换句话说,享受他们的发展权。同样,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外国投资没有考虑到它们造成的环境灾难。因此需要重新谈判投资协议。我们在分析的这个阶段可能会问自己的问题是,如何重新协商投资协议。我们在这个层面的想法可归纳为三个主要方面:外国投资者权利的限制,国家监管和立法权的加强,以及最终减少一些投资部门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一是限制外国投资者的权利。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签署的投资协定包括对其给予的权利和特权的积累。2012年中国科特迪瓦投资促进和保护大会为中国投资提供了许多机会。这些特权包括资本的自由汇回,投资许多活动部门和享有财产权的可能性。确实,中国在科特迪瓦的投资对科特迪瓦人口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似乎有必要限制他们获得的权利和特权。另一个案例是法国在科特迪瓦的投资。西非所有国家都是前法国殖民地。因此,法国是科特迪瓦最重要的经济伙伴。该国签署的第一批双边投资协定就是与法国签订的。由于急于保持对其前殖民地的控制,法国在独立后签署了一些贸易协定,这些贸易协定导致其前殖民地的丧失,并阻碍它们发展。法国甚至在这些国家拥有主权的情况下做出了重大决定。然后,加强国家规范和立法的权利。规范和立法的权利是所有主权国家都承认的特权。鉴于投资协议的要求,这项权利经常被忽视。实际上,各州在行使这一主权权利方面似乎受到限制。当各州采取措施支持国内投资者时,来自与其签订双边投资协定的国家的外国投资者有机会对歧视性待遇提出异议。我们认为,诸如不歧视、平和公正待遇或国民待遇等原则是不再适用于发展中国家的原则。诚然,道德和平等的这些原则是道德的,它们有助于鼓励许多外国投资者投资于欠发达国家,但现在有必要制止它们。原因是这些措施只对发达国家的投资者有利,因为在贸易平衡中,与发展中国家投资者对发达国家经济体实现的投资相比,发展中国家的外国投资远远超过发达国家。我们不再认为需要这样的安全措施,这只会使单个缔约方受益。因此,发展中国家应该摆脱其双边投资条约中包含的这些原则。此外,这些标准在外国投资者和国内投资者之间造成了相当大的差距,因为他们不享有相同的资本,但他们享有同样的法律待遇。最大的问题是外国投资者总是比当地投资者更受青睐。取消对双边投资条约的标准待遇将有助于加强发展中国家的监管和立法权,并允许它们通过引入不干扰东道国监管和立法权的投资来特别关注国内投资者。最后,限制一些投资领域给外国投资者,通过资本寻求国与资本筹集国之间的双边投资协定标志,后者可以进入所有业务领域。这似乎对经济是正确的,但对人口的生活环境有害。实际上,一些投资很少考虑到环境卫生和人们的现状。以前在造林方面供应充足的国家已向外国投资者开放了这一领域。这些国家享受快速货币流入,往往没有制定重新造林政策。今天,我们正在目睹我们大多数国家的气候变化。科特迪瓦是一个遭受这一问题的国家。季节变化变得不稳定,洪水更频繁。因此,有必要限制外国投资的范围,以便发展中国家的人民能够享有健全的环境框架。大多数时候,外国投资保护协议不包含对外国投资者的任何义务,尽管这些经济运营商的赋权对于国际投资和发展权的协调至关重要。有些人试图通过相关义务抵消这些工具赋予外国投资者的权利。但是没有一个能够形成一个积极的系统,相反,所采用的方法只有一个激励对象,所提出的方法需要进行重大的改革,而各国似乎并没有准备好“进行”。为了说明第一个假设,可以回顾一下,例如,综合MAI项目的序言明确提到了经合组织的跨国企业准则。但是,我们知道这些原则没有任何约束力,因为征集示范征集(AMI)草案并没有让人回想起来。还可以注意到,目前的加拿大双边投资协定模式载有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第16条,其中规定:“任何缔约方应鼓励在其领土内或在其管辖范围内运作的企业在自愿基础上纳入其内部实践和政策是国际公认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例如缔约方所遵循的原则声明,涉及环境,劳工,人权,社区关系或反腐败等问题。“但很明显,这样的条款只能产生有限的影响:它不仅针对国家,而且不针对投资者,而且,它只是一个激励目标。将对国际可持续发展研究所编写的关于可持续发展投资的协定草案作出第二个假设的说明,该协定是将投资法的纪律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性相协调的最先进的例子。提出的最大胆的创新是协议的结构:后者与传统上专门用于处理和保护投资标准的部分一起,包含关于接受国的权利和义务的部分,部分是关于权利和义务的部分。原产国,部分是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从那时起,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在2012年也采用了双边投资协定模式,其中包含关于外国投资者在影响评估,善政或商业惯例透明度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部分。因此,不排除一些国家希望逐步朝这个方向前进。但这不是今天的首选方式。除了这些改变投资协议本质的几次尝试之外,目前其影响仍然微乎其微的尝试,还有许多旨在增强海外公司行为的举措。其中包括“经合组织跨国企业准则”,“联合国全球契约”和“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但其他项目更侧重于投资者问责制,例如粮农组织世界粮食安全委员会目前正在谈判的“联合国负责任投资原则”。这些不同举措产生的文书没有约束力。因此,它们只有一个推荐范围,从表面上看,它纯粹是自愿的,公司可以承诺尊重它们。这些监管模式可以激发人们对如何更好地考虑投资法中的发展政策的思考。在负责任投资的激励措施-要求运营商尊重社会和环境标准,反腐败或采取善政规则-和投资保护协议之间建立联系并非不可能。可以分析这种联系,了解传统上向外国投资者提供的特权,经济和法律的条件。这种创新的解决方案似乎难以实施。然而,这并非不可能。关于ICSID仲裁是否应该要求他们参与东道国经济发展的投资以受益于双边投资条约和华盛顿公约所提供的保护这一问题存在争议。现在看来占主导地位的判例法拒绝了这一标准的相关性,因为参与东道国的发展是一个很难评估的偶然因素。但是,似乎很明显,东道国只有在参与其发展时才同意承担特别繁重的投资保护义务。而且,仅仅因为难以理解而拒绝这种情况的相关性充其量只是具有欺骗性。例如,在设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首尔公约案文中可以找到类似的要求,该机构负责管理有助于东道国发展的业务的担保。同样,国家公共担保机制,例如COFACE为法国或OPIC为美国提供的机制,通常只涵盖适当投资所适用的政治风险。有证据表明,某些法律特权的资格可以取决于有关行动是否对东道国的发展作出重大贡献。无可否认,为了使这样的条件有效,有必要更准确地定义投资者必须满足的标准。但正是在这里,可以考虑遵守关于负责任投资或可持续投资的指导方针或指导原则,作为有关交易固有道德性质的指标。它还要求建立评估投资者良好做法的机制,尽管这些做法不容易实施,但并非不可想象。我们还可以回顾一下,具体的立法已经保留了对参与发展项目的投资给予特殊奖励-例如免税。因此,没有理由不将经济特定关键部门的准入限制在致力于积极发展政策的投资者身上。它也可以为投资条约提供的保护带来好处。在这方面,可以指出,许多国家(主要是亚洲国家)已经对接受国当局的投资授权或授权所提供的待遇和保护的利益作出了规定。因此,应该考虑如何批准这种批准可以取决于投资者是否尊重上述文书中规定的具体行为标准,这些标准虽然仍然具有正式的吸引力,但却不会发现具有特殊规范性的行为标准。这种方法,其细节应进一步确定,包括确定一套公认的负责任投资国际标准,将允许将投资协定纳入更广泛的文书。它需要各国以及国际机构,投资者本身,甚至一些非政府组织的参与,从参与性法律的角度出发,该法律基于每个利益攸关方与之相关的规范过程。制定适用法律。最后,这种方法与之前设想的投资协议的其他两个改革假设一样,突出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国际投资保护等式从一开始就无法解决-这是国际投资协定的唯一因素。无论我们选择投资法的综合方法,还是更加大胆地选择全球战略,现在似乎有必要反思各种工具,自然和规范力量的规模,并考虑到当代的演变和全球化背景下的经济活动监管模式。

关键词:外国投资保护;发展权;科特迪瓦

学科专业:国际法

Acknowledgement

摘要

Abstract

List of Abbreviations

INTRODUCTION

1.1-Background to the research

1.2-Problem statement

1.3-Research questions

1.4-Thesis statement

1.5-Significance and objectives

1.6-Research methodology

1.7-Literature review

1.8-Outline of chapters

CHAPTER1:INTERNATIONAL LAW SYSTEM ON THE PROTECTION OF FOREIGN INVESTMENT

Section1:introduction to the international law system on the protection of foreign investment

1-Definition

2-The legal framework of the protection of foreign investment

Section2:features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system on the protection of foreign investment

1-Admission of foreign investments

2-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greements

Section3:the imbalanced feature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system on the protection of foreign investment

1-Investors superpower

2-The infringement of Host-state right to regulate and to legislate

CHAPTER2: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UNDER INTERNATIONAL AND NATIONAL LAW

Section1:international law on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1-Introduction to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2-The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Section2:National law on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1-The African Charter on Human and People Rights

2-African countries implementation of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3-The link between investment protection system and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CHAPTER3:LEGAL SYSTEM ON PROTECTION OF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VIEW OF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IN COTE D’IVOIRE

Section1:protection of foreign investment in Cote d'Ivoire

1-Investment Code

2-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greements

Section2: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in Cote d’Ivoire

1-The Republic of Cote d’Ivoire2016 Constitution

1.1-African Charter on Human and Peoples’Rights

2-Political an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Section3:the potential conflict between the protection of foreign investment and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in Cote d’Ivoire

1-Due to the difference in the legal nature of the two rights

1.1-The obligation to protect foreign investment

1.2-The right to development:a non-binding right

2-Due to the State of Cote d’Ivoire

2.1-Political instability

2.2-Absence of a legal framework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3-The imbalanced feature of foreign investment agreements and they offensive use in the context of investment dispute

3.1-The imbalanced feature of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greements

3.2-The offensive use of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greements in the context of arbitral litigation

CHAPTER4:TO ESTABLISH A HARMONIOUS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ROTECTION OF FOREIGN INVESTMENT AND RIGHT TO DEVELOPMENT IN COTE D’IVOIRE

Section1:foreign investment as an important key to the achievement of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1-Foreign investment contribution to economic development

2-Foreign investment contribution to social development

Section2:create a legal framework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1-Integrate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into the Constitution

2-Renegotiate investment agreements

3-Incorporate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into foreign investment protection agreements

GENERAL CONCLUSION

Recommendations

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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