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是在项目、工作、时期后,对整个过程进行反思,以分析出有参考作用的报告,用于为以后工作的实施,提供明确的参考。所以,编写一份总结十分重要,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刑事案卷考评总结报告》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行政案件执法质量考评细则
一、事实和证据:
1-1.违法行为未查清的,扣10分,违法主体情况未查清的,扣10分;
1-2.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等违法情节未查清的,发现一处扣10分;
1-3.共同违法案件,对违法嫌疑人在共同违法中分别所起的作用未查清的,扣20分;
1-4.应当收集的证据可以收集而没有收集或者收集证据不及时的,扣5分;导致案件不能处理或者降格处理的,扣50分; 1-5.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证据或伪造隐瞒灭失证据的,扣20分;
1-6.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没有得到合理排除的,发现一处扣10分。
二、案件定性:
2-1.案件定性不准确的,扣10分;
2-2.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作行政处罚,或者将不构成行政违法行为认定为行政违法行为的,或者将行政违法行为认定为不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本案不得分;
2-3.呈报的行政处罚意见错误或显失公正的,发现一处扣30分。
三、处理:
3-1.处理涉案财物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5分; 3-2.涉案财物未依法收缴、追缴的,每处扣10分;
3-3.未执行行政处罚或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现一处扣10分;
3-4.对违法嫌疑人供述自己的其他违法犯罪事实,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或者办案中发现的其他依法应当查证的违法犯罪行为、线索未查证的,每处扣5分;
3-5.将不能适用治安调解的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扣50分。
四、程序:
4-1.依法应当告知、通知、回告而未告知、通知、回告的,或告知、通知、回告不规范的,每处扣5分;
4-2.在受案、继续盘问、询问、勘验、检查、鉴定、检测、辨认、抽样取证、证据保全、听证、送达、扣押、收缴、追缴、没收、结案等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每处扣5分;
4-3.办案时间到期未及时办理延长的,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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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越权管辖的,扣10分;
4-5.对没有违法事实、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违法嫌疑人死亡,应终止调查而未终止调查,以及未立即解除对违法嫌疑人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扣10分;
4-6.决定行政处罚不符合规定的,发现一处扣10分;
4-7.应当制作法律文书未制作的,每处扣10分;应当制作内部报告未制作的,每处扣5分;
4-8.办案部门负责人和法制员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未及时回访的,扣10分; 4-9.未进行案件执法测评的,扣2分;
4-10.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安部、省公安厅治安案件调解处理有关程序规定的,发现一处扣5分。
五、文书卷宗:
5-1.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的,发现一处扣2分;
5-2.卷宗材料污损、涂改、字迹潦草及其他问题影响文书法律效力的,发现一处扣10分;
5-3.涉案人员言辞证据未上传省警综的,发现一处扣5份; 5-4.卷内无案件质量跟踪表的,扣5分; 5-5.卷宗装订不规范的,扣2分。
六、办案功能区:
6-1.办案区进出人员信息未登记的、登记不规范的、不按规定对涉案人员进行人身安全检查的、违法行为人信息未采集的、不按规定对保管涉案人员财物的,发现一处扣5分;
6-2.办案区视听资料未备份保存的、无法提供的,每人次扣30分;
6-3. 违法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接受询问(讯问)而未进办案区的,每人次扣30分; 6-4. 进入办案区的被询问(讯问)人,无人看管的扣30分;一人办案的扣10分。
七、其他:
7-1.未经过法制员审核的案件每处扣5分; 7-2.经法制员审核后未整改的,每处扣10分;
7-3.未提供接处警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的,扣5分。
※使用说明:本细则用于行政案件考评,每起行政案件基础分100分,考评时按考评项目和评分标准扣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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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执法质量考评细则
一、事实和证据:
1-1.犯罪行为未查清的,扣20分;
1-2.存在从重、从轻、减轻、免除等情节未开展调查的扣10分; 1-3.犯罪状态如预备、未遂、中止等未查清的扣5分;
1-4.应当收集的证据未收集或不及时收集,扣5分;导致案件不能处理或降格处理的,扣50分; 1-5.以威胁。利诱、欺骗的方式获取证据的,扣20分;伪造、隐瞒、灭失证据的,扣50分。
二、定性:
2-1.罪与非罪定性错误的,本案不得分; 2-2.将犯罪行为作一般违法处理的,扣50分; 2-3.此罪与彼罪定性明显错误的,扣10分。
三、处理:
3-1.错误撤销案件的,本案不得分;
3-2.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作出行政处理而未作出或应当移送其他部门而不移送的,扣50分; 3-3.应当撤销案件而不撤销的,扣5分;
3-4.未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扣50分; 3-5.对不允许以调解方式结案的伤害案件适用调解方式结案的扣50分; 3-6.有犯罪事实或线索未查证的扣5分;
3-7.涉案财物处理不符合规定的,发现一处扣10分。
四、程序:
4-1.违规采用强制措施或超期限的,每人次扣20分; 4-2.不符合法定延长羁押期限的,每处扣10分; 4-3.变更、解除强制措施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0分; 4-4.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后不继续侦查的,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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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取保候审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20分;
4-6.受立案、继续盘问、搜查、扣押、讯问、询问鉴定、辨认、送达、勘验、检查、查询、冻结等过程中违规的,每处扣5分; 4-7.应当制作内部报告不制作的,扣5分;不制作法律文书的扣10分; 4-8.笔录及文书填写缺项、污损,影响文件效力的每处扣2分;
4-9.未按执法回告规定进行回告的,扣5分;未进行案件执法测评的,扣2分; 4-10.办案部门负责人和法制员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未及时回访的,扣10分。
五、文书卷宗:
5-1.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的,每处扣2分; 5-2.卷宗装订不规范的,扣2分;
5-3.涉案人员言辞证据未上传省警综的,发现一处扣5份; 5-4.卷内无案件质量跟踪表的,扣5分; 5-5.不提供指定卷宗的,本案不得分。
六、办案功能区:
6-1.办案区进出人员信息未登记的、登记不规范的、不按规定对涉案人员进行人身安全检查的、犯罪嫌疑人信息未采集的、不按规定对保管涉案人员财物的,发现一处扣5分;
6-2.办案区视听资料未备份保存的、无法提供的,每人次扣30分;
6-3.违法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接受询问(讯问)而未进办案区的,每人次扣30分; 6-4.进入办案区的被询问(讯问)人,无人看管的扣30分;一人办案的扣10分。
七、其他:
7-1.未经过法制员审核的案件每处扣5分; 7-2.经法制员审核后未整改的,每处扣10分; 7-3.未提供接处警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的,扣5分。
※使用说明:本细则用于刑事案件考评,每起刑事案件基础分100分,考评时按考评项目和评分标准扣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刑事侦查案卷装订顺序
一、诉讼文书卷
1、刑事侦查卷宗封面;
2、卷内文书目录;
3、受案文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
4、立案文书:不予立案通知书、复议决定书、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不予立案理由说明书、通知立案书、立案决定书;
5、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复议决定书;
6、传唤通知书;
7、拘传证;
8、取保候审文书: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没收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罚款收据;对保证人罚款/没收保证金复核决定书;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9、监视居住文书:监视居住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10、刑事拘留文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
11、逮捕文书: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及复议复核文书。
12、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
13、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14、重新计算延长羁押期限通知书;
15、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
16、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涉密案件律师会见有关法律文书);
17.通缉令、关于撤销号通缉令的通知;
18、鉴定聘请书;
19、解剖尸体通知书;
20、各种技术性鉴定结论:
(1)刑事技术鉴定:对犯罪痕迹、物证、书证等进行的科学鉴定;
(2)法医鉴定:伤情、死亡鉴定及对毛发、骨骼、人体分泌物、排泄物等进行的
科学鉴定。
(3)司法精神病鉴定;
(4)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
(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6)物证理化鉴定:对违禁品、危险品的鉴定及对非生物性物质和微量物的鉴定;
(7)文物、珍稀、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的鉴定;
(8)电子数据鉴定;
(9)司法会计鉴定;
(10)其他技术性鉴定;
21、鉴定结论通知书;
22、起诉意见书。
二、诉讼证据卷
1、刑事侦查卷宗目录;
2、卷内文书目录;
3、原始报案材料及接处警记录;
4、案件说明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破案经过;
5、询问通知书(包括未成年证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亲笔证词)、证人证言(证人亲笔证词);
6、当场盘问、检查笔录;继续盘问笔录、延长继续盘问笔录;
7、提讯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亲笔证词,一般综合笔录在前,其后按时间顺序排列);
8、人身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复验复查笔录、辨认笔录;
9、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10、调取证据通知书、调查证据清单;
11、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销毁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没收违禁品收据;处理物品、文件清单;
12、物证、书证及物证、书证照片;
13、扣押/解除扣押通知书、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冻结/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
14、案件证明材料: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释放证明书)及其他证明材料;
15、附带民事诉讼材料;
16、其他案件有关证据材料;
1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察图、现场勘查照片(可单独装订成卷);
三、补充侦查卷
退回补充侦察的案件,补充侦察证据较多时,可另行将补充侦查报告书及补充侦查材料装订成卷,连同原诉讼卷送同级人民检查院审查起诉。
四、侦查工作卷(副卷)
1、刑事侦查卷宗封面;
2、卷内文书目录;
3、案情说明表(不编页号);
4、卷内制卡人物登记表(不编页号);
5、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复印件);
6、继续盘问(留置)审批表、延长继续盘问(留置)审批表
7、呈请立案(不予立案)报告书、呈请移送(撤销)案件报告书、移送案件通知
书回执、撤销案件决定书
8、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
9、呈请拘传报告书、呈请刑事拘留、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呈请延长羁押期限、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报告书;呈请释放报告书;呈请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没收保证金、解除取保候审、退还保证金报告书;呈请监视居住、解除监视居住报告书;
10、提请批准逮捕书底稿和正稿;
11、涉密案件聘请律师申请表(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表)
12、呈请调取证据报告书;呈请搜查报告书;呈请人身检查报告书;呈请侦察试验
报告书;呈请复验复查报告书;呈请扣押、解除扣押报告书;呈请查询存/汇款报告书;呈请冻结/解除冻结存款/汇款报告书;呈请聘请专业人员进行鉴定报告书、呈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报告书;呈请辨认报告书;
13、案件调查计划、讯(询)问计划、汇报提纲、研究记录;
14、起诉意见书底稿和正稿;
15、人民检查院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呈请补充侦查报告书;补充侦查报告书正稿;
16、呈请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报告书;
17、其他需要保存的有关材料;
18、检察机关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副本或复印件);
19、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副本或复印件);
20、卷内备考表;
证据卷的排列顺序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掌握。对于涉及多起犯罪的,其证据卷应当以每起犯罪的相关材料作为一个完整的组成部分排列入卷,重罪在前、轻罪在后、同等犯罪的以时间先后顺序排列。每起犯罪证据的排列顺序应和起诉意见书中所列举的犯罪事实互相对应。
诉讼卷的分册编号排列顺序为诉讼文书卷在前,证据卷在后。一册装订不下,分册装订。全卷顺序一次排列编号。
一、检察卷
1.起诉书
2.在审查起诉工作中检察机关新认定、补充或否定公安机关原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
3.向法院移送赃款、赃物的清单
4.共同犯罪案件中,检察院对同案犯已作免予起诉和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文书。
二、检察内卷
(一)审查批捕:
1.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
2.阅卷笔录(包括综合汇报提纲和主要证据摘录)
3.参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记录
4.讯问被告人提纲
5.提押证或传讯通知书
6.讯问被告人笔录
7.调查提纲和询问证人提纲
8.询问通知书
9.询问证人笔录
10.调查提纲和调查笔录
11.审查逮捕人犯表
12.科(处)及检察委员会研究案件记录
13.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提纲及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材料
14.提请逮捕人犯建议书
15.对有关案件问题向上级检察院的请示和上级检察院的批复
16.批准逮捕决定书
17.送达回证
18.公安机关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
19.下级检察院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报告书
20.上级检察院批准或不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
21.批捕案件改变处理的说明、撤销逮捕决定书
22.上级检察院对备查案件审查后提出的意见及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
23.公安机关撤回提请批准逮捕书
24.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及公安机关的答复
25.检察建议书及有关单位的处理情况
26.报有关上级内部审批的涉外及其他人犯的材料
27.审查批捕工作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审查批捕中决定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先按以上1~15排列后,再按以下顺序继续排列:1.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2.公安机关提请复议意见书
3.检察委员会研究复议案件记录
4.复议决定书
5.公安机关提请上级检察院复核意见书
6.上级检察院答复公安机关的复核决定书
7.案件复议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二)审查起诉:
1.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或免予起诉意见书
2.向上级检察院报送起诉案件的报送案件意见书及有关的法律文书
3.向下级交办案件通知书
4.阅卷笔录(包括综合汇报提纲及主要证据摘录)
5.参加公安机关侦查、勘验、检查的记录
6.传唤被告或询问通知书
7.提押证
8.讯问被告人提纲、讯问笔录、被告人供词
9.调查提纲和询问证人提纲及调查、询问笔录
10.勘验、检查、鉴定的有关材料及复核记录
11.科(处)及检察委员会研究案件记录
12.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提纲及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材料
13.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
14.案件审查终结报告
15.向公安机关送达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及公安机关的答复
16.有关案件问题向上级检察院的请示和上级检察院的批复
17.移送起诉被告建议书及公安机关补充起诉意见书
18.起诉书
19.赃款、赃物和证物移送清单
20.送达回证
21.法院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
22.检察院补充侦查形成的材料(送法院部分要留复印或摘抄件)
23.撤回起诉决定书和其他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材料及重新制作的法律文书24.法院开庭通知书
25.公诉词或公诉发言提纲
26.辩论提纲
27.出庭笔录
28.向人民法院送达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及法院答复的纠正情况
29.一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0.刑事判决、裁定书审查表
31.抗诉书、提请抗诉报告书、上诉书;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书
32.二审法院终审判决、裁定书
33.上级检察院撤销抗诉决定书
34.法庭执行死刑的通知
35.死刑临场监督笔录
36.检察建议书及有关单位的处理情况
37.审查起诉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审查起诉中决定免予起诉、不起诉的案件先按上面1~16排列后再继续排列:1.免予起诉决定书或不起诉决定书
2.决定没收赃款赃物的文书和处理赃证物品的凭证
3.宣布笔录
4.送达回证
5.公安机关的提请复议意见书及被告人、被害人的申诉书
6.答复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书或通知被告人、被害人的复查决定书
7.公安机关向上级检察院提请复核意见书
8.上级检察院批复公安机关的复核决定书
9.已作免予起诉和不起诉决定后,又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有关材料及新作决定的法律文书
10.工作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三)二审案件(包括一审抗诉、上诉案件和上级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1.原起诉检察院的起诉书
2.一审判决书、裁定书
3.抗诉书或上诉书、提出抗诉检察院的提请抗诉报告
4.阅卷笔录(包括综合汇报提纲和主要证据材料)
5.讯问被告提纲和讯问笔录
6.提押证或传讯通知书
7.询问通知书
8.询问证人提纲和询问笔录
9.调查提纲和调查笔录
10.案件审查终结报告或向检察委员会的案情报告
11.科(处)及检察委员会研究案件记录
12.撤回抗诉决定书
13.检察院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记录及参加预备庭记录
14.法院通知检察院出席二审法庭通知书
15.派员出席二审法庭通知书
16.抗诉词稿或出席二审法庭发言稿
17.辩论提纲
18.出庭笔录
19.二审判决书、裁定书
20.向人民法院送达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及法院的答复21.对二审刑事判决、裁定书的审查表
22.审理二审案件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四)上级检察院审查下级检察院报送的批捕案件备案材料:1.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书
2.下级检察院上报备案的“审查逮捕人犯表”
3.备查案件审批表
4.讨论研究案件记录
5.与下级检察院联系记录及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
(五)上级检察院审查下级检察院报送的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案件材料:1.公安机关要求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和简要案情2.下级检察院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
3.上级检察院批准或不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
4.公安机关要求第二次延长羁押期限的报告及决定材料。
(六)上级检察院对决定免予起诉、不起诉和不批捕案件的复核材料:1.公安机关提请复核意见书
2.承办人审查意见及重新调查的材料
3.讨论研究案件记录
4.与下级检察院联系的记录
5.复核决定书和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
(七)上级检察院审批下级检察院请示案件形成的材料:1.下级检察院的案件请示报告
2.审批中形成的材料
3.对下级检察院请示的批复。
文章标题:刑警大队刑事执法质量考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制,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___省公安厅《___省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估办法》和《___省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估实施细则》及市局相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
二条从上年10月21日至当年10月20日为一个刑事执法考评。考评内,刑警大队每月对各派出所进行刑事执法考评。
第三条刑警大队刑事执法考评对象为各派出所,采取逐案考评的方式,对派出所考评结果进行排名,并将考评结果报法制科。
第四条执法质量考评采取倒扣分的形式。考评的累计分为办案单位的综合得分。
第五条执法质量考评的项目每项设定基本分,被考评案卷的该项基本分扣完的,不记负分,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扣分: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明确的;
(二)刑警大队执法考评小组认为可以不扣分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执法质量考评结果向办案单位反馈。办案单位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考评结果反馈之日起3日内向刑警大队申请复议;刑警大队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 第二章考评组织工作
第七条刑警大队负责考评日常工作,具体承担制定考评方案,确定评分标准,选用考评人员,组织考评人员汇总、分析、通报执法问题,评定考评成绩及其他事项。 第八条刑警大队负责召集各办案部门对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学习、找出存在执法问题的原因,研究改进执法工作的措施。
第三章考评内容
第九条受理立案(分值20分)
(一)缺相关法律文书;(2分)
(二)受理案件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而未制作的;(2分)
(三)受理案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2分)
(四)立案、不立案、破案、销案、立案后移送案件未按规定审批的;(2分)
(五)受、立、破、销案过程中其他未按规定进行的;(2分)
(六)补立案的案件,发现属于该立案而未立案的;(10分) 第十条强制措施(分值20分)
(一)采取、变更强制措施不符合法定条件的;(2分)
(二)适用强制措施法律手续不完备或程序不合法的;(2分)
(三)适用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时限的;(2分)
(四)延长刑事拘留期限不符合法定条件的;(2分)
(五)刑事拘留、逮捕后未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的;(2分)
(六)刑事拘留、逮捕后未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所在单位或未通知而卷内没有注明原因的;(2分)
(七)接到检察院不批捕决定书在24小时之内未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的;(2分)
(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3个月内未采取侦查措施的;(2分)
(九)对同一犯罪嫌疑人同时采取人保和财保的;(2分)
(十)违法收取、保管、退还、没收保证金的;(2分) 第十一条侦查措施(分值20分)
(一)执法主体不是公安人员、越权办案或者违法一人办案的;讯问人员在同一时间在不同场合同时讯问的;(2分)
(二)因故意或过失导致证据无法取得或证据无效的;重要证据未能及时有效保全,影响案件诉讼的;证据保管不善,发生丢失的;(2分)
(三)讯问、询问笔录未经核对、签名盖章或捺手印的;(2分)
(四)讯问、询问笔录未告知相应权利和义务的;(2分)
(五)采取侦查措施未按规定审批的;(2分)
(六)现场勘查未按规定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和勘查图的;(2分)
(七)书证的复制件、物证与照片、录像,没有说明来源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2分)
(八)未按规定进行留置、进行搜查、进行辨认的;(2分)
(九)对需要作鉴定的案件未按规定进行鉴定的;(2分)
(十)非法冻结、扣押财物或扣押财物未按规定填写扣押财物清单的;(2分) 第十二条案件处理(分值20分)
(一)对犯罪嫌疑人该处不处或降格处理的;(5分)
(二)案件定性不准的;(2分)
(三)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由检察院建议提请逮捕并被批准逮捕的(被建议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未被提起公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不减分);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时增加了犯罪嫌疑人,且法院作了终审有罪判决的;(2分)
(四)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院改变或增加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提起公诉,法院以改变或增12全文查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制,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___省公安厅《___省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估办法》和《___省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估实施细则》及市局相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从上年10月21日至当年10月20日为一个刑事执法考评年度。考评年度内,刑警大队每月对各派出所进行刑事执法考评。
第三条刑警大队刑事执法考评对象为各派出所,采取逐案考评的方式,对派出所考评结果进行排名,并将考评结果报法制科。
第四条执法质量考评采取倒扣分的形式。考评的累计分为办案单位的年度综合得分。
第五条执法质量考评的项目每项设定基本分,被考评案卷的该项基本分扣完的,不记负分,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扣分: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明确的;
(二)刑警大队执法考评小组认为可以不扣分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执法质量考评结果向办案单位反馈。办案单位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考评结果反馈之日起3日内向刑警大队申请复议;刑警大队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
第二章考评组织工作
第七条刑警大队负责考评日常工作,具体承担制定考评方案,确定评分标准,选用考评人员,组织考评人员汇总、分析、通报执法问题,评定考评成绩及其他事项。
第八条刑警大队负责召集各办案部门对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学习、找出存在执法问题的原因,研究改进执法工作的措施。
第三章考评内容
第九条受理立案(分值20分)
(一)缺相关法律文书;(2分)
(二)受理案件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而未制作的;(2分)
(三)受理案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2分)
(四)立案、不立案、破案、销案、立案后移送案件未按规定审批的;(2分)
(五)受、立、破、销案过程中其他未按规定进行的;(2分)
(六)补立案的案件,发现属于该立案而未立案的;(10分)
第十条强制措施(分值20分)
(一)采取、变更强制措施不符合法定条件的;(2分)
(二)适用强制措施法律手续不完备或程序不合法的;(2分)
(三)适用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时限的;(2分)
(四)延长刑事拘留期限不符合法定条件的;(2分)
(五)刑事拘留、逮捕后未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的;(2分)
(六)刑事拘留、逮捕后未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所在单位或未通知而卷内没有注明原因的;(2分)
(七)接到检察院不批捕决定书在24小时之内未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的;(2分)
(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3个月内未采取侦查措施的;(2分)
(九)对同一犯罪嫌疑人同时采取人保和财保的;(2分)
(十)违法收取、保管、退还、没收保证金的;(2分)
第十一条侦查措施(分值20分)
(一)执法主体不是公安人员、越权办案或者违法一人办案的;讯问人员在同一时间在不同场合同时讯问的;(2分)
(二)因故意或过失导致证据无法取得或证据无效的;重要证据未能及时有效保全,影响案件诉讼的;证据保管不善,发生丢失的;(2分)
(三)讯问、询问笔录未经核对、签名盖章或捺手印的;(2分)
(四)讯问、询问笔录未告知相应权利和义务的;(2分)
(五)采取侦查措施未按规定审批的;(2分)
(六)现场勘查未按规定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和勘查图的;(2分)
(七)书证的复制件、物证与照片、录像,没有说明来源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2分)
(八)未按规定进行留置、进行搜查、进行辨认的;(2分)
(九)对需要作鉴定的案件未按规定进行鉴定的;(2分)
(十)非法冻结、扣押财物或扣押财物未按规定填写扣押财物清单的;(2分)
第十二条案件处理(分值20分)
(一)对犯罪嫌疑人该处不处或降格处理的;(5分)
(二)案件定性不准的;(2分)
(三)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由检察院建议提请逮捕并被批准逮捕的(被建议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未被提起公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不减分);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时增加了犯罪嫌疑人,且法院作了终审有罪判决的;(2分)
(四)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院改变或增加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提起公诉,法院以改变或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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