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2023-06-1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为加强信贷管理,防范信贷操作风险,使每笔信贷业务从调查、审批、发放到最终收回程序清楚、手续完备、权责明确,实现管理的科学化、操作的规范化,确保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根据《商业银行法》、《票据法》、《贷款通则》、《担保法》及我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建立信贷关系

第一条 受理客户申请

客户首次向我行申请办理信贷业务或原信贷客户变更名称时,应首先申请建立信贷关系或重新建立信贷关系,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商管理部门核发且已年审的营业执照,有特殊规定的行业还应提供有权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或专营证;

客户为自然人的提供公安部门核发的身份证及当地常住户口簿;

(二)已通过年审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必要的个人信息;

(四)会(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企(事)业法人单位的章程,个人合伙企业的合同或协议;

(六)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

(七)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八)开户许可证、人民银行核发且已年审的贷款卡。 第二条 资格审查

支行(含营业部,下同)接到客户申请及提供的资料后,应及时安排信贷调查人员对客户提供的情况进行核实,按照《贷款通则》对借款人的要求及我行《贷款管理办法》、《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判断其是否具备建立信贷关系的条件。

第三条 贷款户审批

(一)莱芜辖区/分行辖内,经支行信贷审查小组审查后,对符合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由调查人员填写《银行贷款户审批表》,经支行行长签字同意后,连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调查报告,报总行/分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批。异地直属支行贷款户的开立由本行信贷审查小组审批。若该客户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关联企业在其他支行已开户,总行/分行将不予审批。对不同意建立信贷关系的,调查人员应对客户说明理由,并退回有关资料;

(二)各经营机构之间转移信贷客户,转出行必须将已审批的《银行贷款户审批表》退回,并附转出原因说明书,对转出信贷客户情况的说明应实事求是,客观详细,不得隐瞒实情。转入行另行准备相关资料审批开户。

(三)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个人及其参与经营的单位,严禁与之建立信贷关系。 第四条 客户变更名称

(一)借款人变更名称,必须将原名称下的贷款及利息予以清偿,清偿方式可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采取直接归还或以新名称贷款还原名称贷款。

(二)承兑申请人更换名称,对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由新单位出具承诺书承担原有债务,并要求承兑担保人出具继续担保的承诺书,或追加我行认可的新担保。

(三)客户使用新名称办理信贷业务,必须将原贷款户《银行贷款户审批表》退回,并提供新名称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等有关资料重新开户,经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信贷业务。

第二章 信贷业务申请

第五条 客户申请

客户到支行申请信贷业务应首先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申请书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基本经营状况、借款金额、借款用途(交易合同内容)、借款期限、还款来源及担保人情况。

第六条 提交资料

客户在提交申请的同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介绍;

(二)借款人及保证人已年审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借款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公安部门核发的本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当地常住户口簿及结婚证;

(三)借款人及保证人上年度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四)借款人是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借款的决议书;

(五)保证人(或出质人、抵押人)是股份制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担保的决议书;

(六)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七)借款人及保证人的贷款卡;

(八)借款人及保证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九)与银行承兑汇票内容相符的交易合同或发票;

(十)我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借款人提供的非原件资料应在右上角加盖公章,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名确认。 第七条 资料审查

(一)接到借款申请后,信贷调查人员首先要审查是否已建立信贷关系,借款申请是否符合申请贷款的要求,申请书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内容是否齐全。

(二)审查客户提供的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合法有效。

(三)审查保证人是否具备担保资格,是否具有担保能力。抵押(质)物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真实有效。

(四)对已发生过业务的申请人,还应与原有资料进行核对。

第三章 信贷调查

第八条 信贷调查方式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进入信贷调查程序。调查方式分为:现场调查、非现场调查、向第三人调查等方式。信贷调查应以现场调查为主,几种方式可综合运用。

第九条 信贷调查内容

(一)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地区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分析行业前景、产品销路以及竞争能力。

(二)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资产及负债情况;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其家庭财产状况、婚姻状况及工作状况。

(三)借款用途是否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分析客户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情况及其真实性,必要时应对客户提供的财务报表,依据实际情况做出调整。

(五)调查、核实客户提供的抵押物是否与有关资料一致,是否重复抵押,是否被冻结,是否符合抵押规定。

(六)调查、核实客户提供的权利质押是否真实,是否能够取得质押登记,确认质押权利的变现能力。

(七)调查客户的销售收入以及在我行存款情况。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应核实其家庭月均收入情况。

(八)调查保证人的保证资格、保证意向、保证能力和资信情况。

(九)测定贷款的风险度。

(十)交易合同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合同中产品销售模式、支付方式。

(十一)交易合同中涉及的产成品和原材料价格变动趋势。

(十二)借款人的历史还款纪录。

(十三)借款人资产拥有者及经营者的品德、社会信誉、社会评价等。 第十条 客户资信查询

信贷调查人员应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查询功能对客户资信情况进行查询,查询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及其关联人、保证人及其关联人贷款卡状态查询;

(二)借款人及其关联人、保证人及其关联人负债查询:

1、负债综合查询;

2、不良负债查询:首先要进行不良负债汇总查询,然后进行明细查询;

3、当前负债查询:如经查询,当前负债余额与财务报表中的借款余额不符,则进行核实确认;

4、进行银行承兑汇票的查询,如银行承兑汇票余额与财务报表中的应付票据余额不符,则进行核实确认;

5、承兑敞口查询。

(三)借款人及其关联人、保证人及其关联人对外担保查询;

(四)借款人为自然人的,查询个人及其配偶的信用信息报告。 所有查询信息必须进行打印并随审批资料报送。 第十一条 撰写信贷调查报告

信贷调查人员进行贷前调查后,要撰写客观、详细的贷前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客户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金融机构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况,客户发展前景预测;

(二)偿债能力分析,盈利能力分析,营运能力分析,现金流量分析,担保分析,非财务因素分析;

(三)贷款用途和贷款期限分析;

(四)提出贷与不贷、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或承兑保证金比例的建议;

(五)调查人在报告上署名确认。

信贷调查人员将撰写的调查报告及借款人所提供的资料送交审查人员审查。

第四章 信贷审查和签批

第十二条 支行信贷审查岗初审

信贷审查人员对调查人员提供的信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资料是否齐全,有无缺项,是否真实有效;

(二)根据贷款“三性”原则和贷款政策,对资料进行审核、评价和复测贷款风险度;

(三)对借款的合法性、可行性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意见;

(四)用于签发承兑汇票的交易合同的真实性。 第十三条 上报支行信贷审查小组

信贷审查人员资料审查完毕,填写《银行信贷审查审批表

(一)》,并签署意见报支行信贷审查小组审查。

第十四条 支行信贷审查小组审查

(一)支行信贷审查小组成员应在三人以上,支行行长及调查人员不得成为审查小组成员,但可列席会议。

(二)支行信贷审查小组根据国家金融法规、货币政策和我行经营方针,按照支行信贷审查小组议事规则(可参照《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对信贷业务进行审查,小组成员独立发表审查意见,并在《银行信贷审查审批表

(一)》上签署意见,超过三分之二(含)小组成员“同意”的,报支行行长签批。

(三)每次信贷审查小组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作为重要的信贷资料归档管理。 第十五条 支行行长签批

支行行长对信贷审查小组审查通过的贷款,在《银行信贷审查审批表

(一)》上签署意见。同意的且在支行授权(含)以内的由经办人员办理贷款发放手续;超过支行授权或须经分行/总行审批的按照权限报分行/总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批;行长具有否决权,但信贷审查小组否决的贷款行长不得签批。授信客户在统一授信额度以内的贷款由支行自行审批。

第十六条 上报分行/总行

单户信贷项目累计敞口超过支行授权的贷款应按照我行授权管理的规定逐级上报分行或总行审批。

上报前填写《银行信贷审查审批表

(二)》,并附《银行信贷审查审批表

(一)》、客户贷款申请书、贷前调查报告、借款人及保证人财务报表、信贷查询资料等。

超分行权限的业务还要填写《银行信贷审查审批表

(三)》,并附《银行信贷审查审批表

(一)》、《银行信贷审查审批表

(二)》及其他相关资料报总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批。

第十七条 分行相关部门/总行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复审

分行相关部门/总行公司业务部作为信贷审查委员会的下设办事机构,负责支行上报资料的复审,贷审会的安排、记录、统计和最终审批资料的整理下发工作。上报总行的个人贷款资料的复审及整理由总行个人业务部负责。

复审人员对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查。对资料不全、数据不准确、调查报告存在明显问题、盖章不全、审查审批表填写有误或内容不完整的予以退回;对符合审批标准的贷款,在《银行信贷审查审批表

(二)》上签署复审意见,填制《银行信贷业务审查清单》并附所有审批资料报分行/总行信贷审查委员会。

第十八条 分行/总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查

(一)贷审会由信贷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根据申报信贷业务情况,主任委员可以建议临时召集和取消会议。

(二)信贷审查委员会的信贷业务审查范围:

1、新开贷款户;

2、支行单户信贷项目累计敞口余额超过授权范围的;

3、以房产、土地使用权及机器设备等抵押的;

4、支行认为有必要提请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的其它重大事项;

5、重大信贷决策、信贷政策的调整等事项。

(三) 会议程序

1、报审支行行长向委员介绍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贷款情况、支行审查意见,回答质询问题,支行行长在尽职陈述报告签名确认;

2、报审支行行长向委员介绍新开户客户基本情况,核实有无关联或在其他支行有无开户;

3、委员提出质询,进行讨论,发表意见;

4、委员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或“复议”决定。

(四)审查结论

经由信贷审查委员会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以上表决“同意”即为通过,委员在《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成员意见表》上签署意见,分行相关部门/总行公司业务部负责汇总意见并形成会 4

议纪要。

第十九条 总行主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或行长签批

经总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的贷款,公司业务部依照授权将审批资料分别报总行主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或行长签批。行长对经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的贷款可行使否决权。

第二十条

审批结果反馈 贷审会后,分行相关部门/总行公司业务部将信贷审批及贷款户审批情况通知各支行,经审批通过的贷款,支行取回应入档的《银行信贷审查审批表

(二)》或《银行信贷审查审批表

(三)》,由信贷调查人员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其他

(一)经分行/总行审查被否决的贷款,若无特别重大变化,不得重新报审。

(二)经分行/总行审查批准的贷款,应在30天以内办理贷款发放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审批手续自行作废。

第五章 贷款利率审批

第二十二条 基本要求

贷款利率的确定以《贷款利率执行实施细则》为准,以我行存单质押的贷款原则上执行基准利率,其他质押贷款根据质物价值、变现能力等确定利率;

莱芜辖内支行贷款利率高于总行核定利率的由各支行自行审批,低于总行核定利率的由总行利率管理委员会审批;分行及异地直属支行的贷款利率自行审批。

总行核定利率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章 信贷备案

第二十三条 借新还旧贷款

借新还旧贷款按照正常贷款审查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支行填写《银行贷款借新还旧备案表》报总行备案,经备案以后方可办理业务。

第二十四条 展期贷款

展期贷款按照正常贷款审查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支行填写《银行贷款展期备案表》报总行备案,经备案以后方可办理业务。

第七章 贷款发放

第二十五条 保证贷款

(一) 核保

1、由支行二名信贷人员实地进行核保,进一步核实担保人是否具备担保资格及担保意愿,防止出现不合法担保或假担保;

2、填写《银行核保书(贷款)》并由担保人及核保人签字、盖章确认;

(二) 签订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

1、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多个保证人的应分别签订《保证合同》,保证份额为全额;

2、合同的签订地点一般应在贷款行,特殊情况可在借款人及保证人处签订;

3、合同必须使用兰、黑墨水填写,字体应规范,严禁涂改;

4、合同内容的填写必须规范,不得漏填、少填或多填,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名;

5、自然人贷款的,“自然人连带责任保证书”中的保证人,为其配偶;其他贷款的 “自然人连带责任保证书”中的保证人,应为主要关联人;

6、需要办理公证和登记的,应依法办理公证和登记手续; 5

7、复核人员应对合同填写内容、签名及盖章逐一核对,避免出现操作风险。

(三) 贷款发放和支付

1、借款及保证合同签订生效后,支行根据合同规定条款办理贷款发放。首先借款人填写《银行借款凭证》一式五联,并签名或盖章,信贷人员对借款凭证进行审核,确认与借款合同内容相符,审核无误后由信贷员、支行行长签署意见并签名,连同放款通知书送交会计部门做帐务处理。

2、贷款的支付方式分为本行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支付方式的选择按本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3、各支行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4、采用本行受托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逐笔提交能够反映所提款项用途的详细证明材料,如交易合同、货物单据、付款文件等;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应至少提交用款计划或清单。

5、各支行信贷人员负责受理客户提款申请并对客户的提款申请进行初审。

6、采用本行受托支付的,信贷人员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初审同意后,信贷人员应出具初审意见并提交放款负责人审批,同时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各支行放款负责人根据借款合同中的相关约定,负责借款人提款申请的审批。

7、各支行会计主办定为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岗。信贷部门持放款负责人签字的“放款通知书”到会计部门进行贷款发放,由会计主办审核放款凭证后,进行贷款记账,然后在“放款通知书”上批注“放款人:XXX”,签字并注明日期后,交由信贷部门存档。

采用本行受托支付的,信贷人员将“委托支付通知书”,连同支付凭证(支票、汇票、电汇委托书等)送会计主办,由会计主办审核支付凭证的有效性后完成支付,并在“委托支付通知书”上批注“已按委托指令完成支付。支付人:XXX”,签字并注明日期后,连同支付凭证复印件,归档保管。放款操作人员负责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

8、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借款人应于贷款发放次月起每月10日内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向我行提供相应账户信息、支付凭证等资料。

9、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各支行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第二十六条 抵押贷款

(一) 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 不得抵押的财产范围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 抵押规定

1、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3、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4、以国有企业房地产作抵押的,应具有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的批准文件。

5、以集体所有制企业房地产抵押的,须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 代表 )大会通过,并经财产所有者批准;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抵押的,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以共有财产抵押的,须经全体共有人签字认可;公民个人财产凭证未载明共有人的,夫妻为共有人。

6、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须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并确认抵押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

7、以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须经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8、乡 ( 镇 ) 、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须提交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证明。

9、抵押房地产均需投保,保额应剔除土地价款部分,保险期间应包含抵押合同期。由于某种需要,抵押房地产不办理投保手续的,须经总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同意。保险单上应载明在抵押期间我行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已购买保险的抵押物应由抵押人向保险机构办理受益人过户变更手续, 使我行成为第一受益人。

(四)抵押物登记部门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五)抵押率

以土地、房产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60%;以通用设备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40%;以专用设备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25%。设备抵押的抵押物评估价值须按使用年限剔除折旧。对评估价值存在异议的可适当降低抵押率。

(六)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1、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

2、抵押合同中“抵押物清单”应填写真实、完整;

3、合同其他填写要求与“保证贷款”合同要求相同。

(七) 贷款发放手续

贷款发放手续要求与“保证贷款”要求相同。 第二十七条 权利质押贷款

(一)可以质押的权利范围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二)质物的登记和止付

1、以本行存单质押的,需由止付经办人员在质物止付通知单上加盖止付机构及经办人员章;以他行存款单质押的需取得己加盖该行业务公章及经办人员名章的止付通知单回执。

2、以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需取得签发行的查复函并审查贸易背景的真实性。

3、以汇票出质的,出质人应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4、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5、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 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7、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应向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三)质物的移交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我行。

(四) 质押率

质押率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质押权利金额的90%。

(五)签订质押借款合同

1、与借款人和出质人共同签订质押借款合同;

2、合同中“质押凭证清单”内容应真实、完整;

3、合同其他填写要求与“保证贷款”合同填写要求相同。

(六)贷款发放手续

贷款发放手续要求与“保证贷款”要求相同。

第八章 银行承兑汇票

第二十八条 业务审批

签发授信内的敞口银行承兑汇票、全额保证金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以银行承兑汇票全额质押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由各支行自行审批。

第二十九条

核保

(一)由支行二名信贷人员实地进行核保,进一步核实担保人是否具备担保资格、担保意愿,防止出现不合法担保或假担保。

(二)填写《银行核保书(承兑)》并由担保人及核保人签字、盖章确认。 第三十条 转存保证金

按照审批通过的保证金比例将保证金由承兑申请人的结算账户转入保证金账户。 第三十一条 签订协议(合同)

(一)与承兑申请人填写《承兑协议》,与保证人填写《承兑保证合同》(全额保证金的不填此合同),以上协议及合同按照我行授权管理的规定分别由分行或总行签订;

(二)以银行承兑汇票全额质押的由支行签订《银行承兑汇票质押担保协议》,所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由出质人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登记留存票据;

(三)合同填写其他要求与“保证贷款”合同填写要求相同;

(四)填写《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内部审核表》,经办人员及支行行长签名确认;

(五)支行持协议及合同文本、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内部审核表》、保证金进账单复印件到分行业务部或总行公司业务部进行最后审核;

(六)分行业务部或总行公司业务部审核无误后,盖章签订《承兑协议》及《承兑保证合同》。 第三十二条 签发及承兑票据

(一)《承兑协议》及《承兑保证合同》签订后,承兑申请人领取并填写银行承兑汇票,分行营业部或总行清算中心根据相关资料审核票据内容,办理承兑手续。

(二)支行将《承兑协议》、《承兑保证合同》、交易合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内部审核表》、保证金进账单复印件、承兑汇票复印件留存分行或总行一份。

第九章 信贷业务登记

第三十三条 信贷台帐登记

贷款发放完毕后,信贷人员应于当日及时登记贷款台帐。

第十章 贷款展期

第三十四条 展期申请

贷款到期前,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借款人经过努力仍不能按期归还确需展期的,必须在到期日前15个工作日向我行提出展期申请,同时,提交《贷款展期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材料、上年度及近期的财务报表。

第三十五条 企业调查

信贷调查人员对借款人进行深入调查,了解借款人经营状况,核实展期原因是否属实,同时对保证人是否愿意继续担保进行核实,提出是否给予借款人展期意见,撰写调查报告。

第三十六条 展期审批

支行授权以内的,填写《银行信贷审查审批表(展期一)》,按照正常贷款审查审批程序,由支行信贷审查小组及行长审查、签批。

超过支行授权的,支行审查审批后还应填写《银行信贷审查审批表(展期二)》,附调查报告、展期申请书、贷款卡查询资料、借款人及保证人财务报表等资料,按照我行授权管理的规定报分行或总行审查审批。

第三十七条 展期期限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第三十八条 展期利率

贷款展期后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按照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利息。 第三十九条 签订展期协议

与借款人及担保人签订《贷款展期协议书》,借款人及担保人签字、盖章确认。签订协议的要求与 “保证合同”要求相同。

第四十条

办理展期手续 填写《贷款展期通知书》,由经办人员、信贷主办和支行行长签名后,连同出账通知书交会计部门作展期处理,同时登记“贷款台帐”。

第十一章 贷后管理

第四十一条

贷后管理职责

(一)信贷调查人员职责

1、负责对借款人进行贷后检查和本息催收;

2、收集借款人各种经营信息,分析借款人生产经营及资产负债变化情况;

3、按要求撰写借款人贷后检查报告。

(二)信贷部门负责人职责

1、负责督促、组织本部门贷后管理工作,对贷后检查结果进行认定;

2、逐户研究制定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的具体措施,并监督落实;

3、对贷后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以及对贷款大户的检查情况及时向行长汇报。 第四十二条 贷后检查的内容

(一)借款人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否按申请用途使用贷款;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资产负债以及信用变化情况;

(三)借款人的原料市场、生产技术、组织管理及产品销售市场的变化情况;

(四)借款人货币资金归行情况;

(五)借款人是否有违法经营行为,是否卷入经济纠纷;

(六)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情况,管理层的人员组成、经营策略及其与银行合作态度的变化情况;

(七)借款人的改革、改制、改组及贷款债权的落实情况;

(八)借款人从其他金融机构的融资情况,对外担保情况;

(九)保证人的担保能力及变化情况;

(十)贷款抵押物、质物的保管及价值变化情况。 第四十三条 贷后检查的要求

贷后检查应实地查看,如实记录。贷后检查的间隔一般按照借款人的经营及信用状况、贷款额度大小来确定,最长不得超过90天。检查后一周以内写出贷后检查报告,提出意见,报信贷部门负责人审核。对检查中发现危及贷款安全的问题,要及时向行长汇报,并及时研究对策,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四十四条 贷后资料收集

(一)每年定期收集借款人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每月定期收集借款人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

第十二章 贷款到期的归还

第四十五条 通知客户

信贷调查人员应在贷款到期前,用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借款人及时筹措资金,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第四十六条 扣划还款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合同(协议)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可根据合同(协议)条款的约定,直接从借款人或保证人存款账户中扣收。

第四十七条 抵押物、质物处理

(一)借款人按期还清贷款,应将质物退还出质人,或者向抵押人出具借款合同履行完结的证明,抵押人凭此到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二)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合同(协议)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可根据合同(协议)条款的约定,以抵押(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质)物所得的价款用于清偿我行债务。

第四十八条 还款登记

借款人贷款本息还清后,及时登记贷款台帐。 第四十九条 逾期处理

(一)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日未及时归还,又未办理贷款展期手续的,做贷款逾期处理,并按规定计收逾期贷款利息。

(二)信贷调查人员应及时深入企业,分析贷款逾期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同时按照规定向借款人和保证人发出催收通知书。

第十三章 不良贷款的管理

第五十条 不良贷款的认定

按照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良贷款的认定报总行进行审批。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为不良贷款。

第五十一条 不良贷款的管理

(一)对不良贷款的监测工作。

1、对不良贷款风险度的监测。通过按月复测,掌握贷款真实形态,为贷款风险管理和贷款投向的调整提供依据。

2、对借款人信用等级的监测。通过对企业信用等级及贷款质量的动态分布监测,掌握贷款资产风险的结构状况。

3、对贷款方式的监测。贷款方式与企业信用等级在防范贷款风险上存在互补性。对企业信用等级低并采用高风险贷款方式发放的贷款,要作为重点监控对象。

(二)执行担保及抵、质押物

1、对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约定可直接从借款人或保证人账户上扣收的,执行扣款;

2、以抵押或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及时处理抵押物、质物;

(三)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清收和化解

1、可将无实力的保证贷款风险转移给有实力的保证人,降低我行承担的风险;

2、办理有效的抵押、质押贷款,贷款发生风险时,可从抵押物或质物的变现值中得到补偿;

3、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的,可将贷款损失的风险通过保险理赔得到补偿。

(四)寄送催收通知

对已逾期贷款,每季度要向借款人和保证人发出催收通知书,并留回执及其他往来信函等书面催收依据。催收通知书的发送方法有:调查人员直接送达并收取回执,寄送催收函、律师函等。

(五)提起诉讼

对故意拖欠或恶意逃废我行债务的借款人及保证人,要注意不能中断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在诉讼有效期内及时提起诉讼。

(六)呆账核销

对已形成呆账或虽未形成呆账但实际上已收回无望的不良贷款,要及时整理有关文件和资料,做好债权保全和呆账核销准备工作。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程由银行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三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2篇:银行公司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公司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贷款申请、受理与调查

第一条 受理申请

客户经理受理客户向支行提出的授信申请,对照本行政策制度,检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终止业务申请,资料退回客户;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收集授信业务资料并开展贷前调查。

第二条 资料收集和信息输入

(一)客户经理根据本行相关制度要求收集、整理授信业务申请的基础资料,待资料齐全后,交支行公司业务部/零售业务部内勤。

(二)营销内勤在信贷风险管理信息系统(CRMS)内进行信息录入和各类系统测评工作。信息录入包括客户基本信息、关联信息、财务报表和评级信息等;测评工作包括现金流量测算、财务指标测算等。信息录入与测评完成后,查询和打印客户贷款卡、征信等信息。

第三条 贷前调查

客户经理进行尽职调查,按规定撰写调查报告,根据行内相关制度要求收集、整理授信申请资料,并在《××银行 支行授信业务审查表》(附件1-1)上签署调查意见。

支行公司业务部/零售业务部负责人应参与所在营销部门全部公司授信客户(不含低风险业务)的现场调查;分管营销行长至少应参与上报区域管理总部贷审会和总行审批的客户的现场调查;行长至少应参与授信风险敞口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的客户的现场调查。

区域管理总部公司业务部/零售业务部/小企业金融部/外汇业务部等营销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参与授信业务的贷前调查工作。

上述管理人员参与贷前调查并承担相应责任,但不替代客户经理尽职调查的责任。

第四条 业务审查

支行公司业务部/零售业务部负责人审阅客户经理送审资料,并在《××银行 支行授信业务审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对于属于区域管理总部贷审会权限或总行权限的授信业务,由支行行长在授信业务审查表上就是否同意该笔业务进入审批程序签署意见,低风险及风险敞口5000万元以下的授信业务,支行行长可授权分管营销行长签署意见。

第五条 信用评级

(一)客户经理在进行贷前调查、撰写调查报告的同时,应对首贷客户进行客户信用评级初评(存量客户每年定期、批量开展评级工作)。

(二)客户经理将初评结果和相关材料提交所在部门负责人并经其审核通过后,将信用等级测评表、财务报表、客户信用调查报告等材料报送区域管理总部风险监控部。

(三)区域管理总部风险监控部监测岗对评级信息的真实准确性进行校验,对评级结果进行复评。

(四)信用评级的认定

小企业评级为C级或D级、大中型企业评级为AA级以下(不含)的,以区域管理总部风险监控部负责人的审核意见作为最终评级认定结果。

AA级(含)以上大中企业客户、B级(含)以上小企业客户,应由风险监控部牵头成立的评级认定小组集体审议,经小组成员签字确认后提交区域管理总部风险总监审核确认。其中,评级结果在AA级(含)以上的大中企业客户,应报总行风险监控部进行最终认定。

(五)信用评级结果应及时录入CRMS系统。 第六条 业务报批

支行行长或分管营销副行长对授信业务审查通过后,营销内勤应向区域管理总部提交贷前调查报告及业务资料。区域管理总部授信审批部授信管理岗负责接收,对照送审资料目录(附件1-

2、1-3),查看形式要件是否完整,提示客户经理补齐缺失要件,并登记台账。

第二章 评审、审批、审核

第七条 审批受理

公司业务部授信部授信管理岗负责受理送审单位报送审批的业务,并对报送资料的完整性、报送程序的合规性进行初审,按规定确定后续的评审、审批模式,同时将送审业务按不同的业务类型和审批人员的授权,分配给相应的评审、审批人员。

第八条 评审

公司业务部授信部评审岗对提交的授信业务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全面评估审查,内容包括业务集中度、借款人基本情况、行业情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借款用途、还款来源、贷款担保、贷款效益、前次授信期内业务评价、贷款风险等,并提出同意与否定的明确意见及相应的控险措施,形成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2-

1、2-2)。审批人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

具体评审要求可参考相应的评审细则(《××银行集团关联客户授信评审细则(2012版)》(××银行风管〔2012〕3号)、《××银行对公国际业务授信评审细则(2011年版)》(××银行风管〔2011〕60号)、《××银行流动资金贷款评审细则(2010版)》(××银行风管〔2010〕61号)、《××银行票据业务评审细则(2010版)》(××银行风管〔2010〕59号)、《××银行固定资产贷款评审细则(2010版)》(××银行风管〔2010〕60号))。

对于调查报告不完整、不全面的,评审岗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调查或要求客户经理补充相关资料。评审岗要求客户经理补充相关资料的,客户经理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 审批

区域管理总部的授信业务审批采用单人审批和贷审会集体审议两种形式。

(一)单人审批

属于单人审批权限的授信业务,由被授权审批人个人出具同意(可包括增加若干先决条件、减少额度、提高利率等要求)、不同意或者补充调查后再报的审批意见(格式见附件2-3),并提交授信部负责人签批。

单人审批同意的授信业务,属于需提交授信审核范围的业务,提交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核部审核;不需提交授信审核的业务,经有权阅示人阅示后,由授信部负责人签发审批通知书(附件2-4)。

单人审批否决的授信业务,报授信部负责人签发审批通知书(格式见附件),由授信管理岗通知客户经理终止业务。

(二)贷审会审议

1、属于信贷审查委员审议范围的授信业务,根据审批规则分别提交三人、五人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

(1)授信管理岗应在贷审会召开前1—2天将会议议程及授信评审报告提交贷审会成员,并通知相关支行人员准时参会。

(2)贷审会应对审议的贷款进行投票表决,根据投票结果,形成贷审会结论,并由授信管理岗在贷审会结束后公开唱票。

(3)评审人应当详细记录会议讨论内容,并形成贷审会会议纪要(附件2-5),在对公授信业务审批表(格式见附件2-6)内填写讨论要点及决议记录,由评审、审批岗双签后交由授信部负责人审核签字。

2、贷审会审议通过的授信业务,属于应提交授信审核范围的业务,提交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核部审核;不需提交授信审核的业务,经有权阅示人阅示后,由授信部负责人签发审批通知书。

3、贷审会审议否决的授信业务,报授信部负责人签发审批通知书,由授信管理岗通知客户经理终止业务。

第十条 审核

授信审核部对审批同意的授信业务的程序合规性、政策合规性、重点信用风险和授信方案审慎性进行审核(总行权限的授信业务及部分低风险业务和标准化小企业“便捷贷”业务除外),对审核项目提出“同意”和“不同意”的明确意见(无附加条件),具体审核要求见《××银行授信审核工作指引(暂行)),以下简称“审核指引”》。

(一)业务受理和分配

对于审批通过的授信业务,由授信部授信管理岗填写××银行授信审核业务申请单(格式见附件2-7),经主办审批人及公司业务部负责人(或被授权人)签署意见后,连同送审资料报授信审核部审核(送审核资料目录及格式要求见附件1-

4、1-5)。

授信审核部审核管理岗负责受理送审核单位报送审核的业务,并对报送审核资料的完整性、报送程序的合规性进行初审,按审核指引的相关规定及送审核业务的审批层级确定审核模式,将送审核业务按不同的业务类型分配给相应的审核岗人员。

(二)初审

授信审核岗对送审核资料进行初审,及时就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与送审核单位审批人员进行沟通,并取得反馈。审核岗人员在前述基础上,按照审核内容及标准,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撰写授信审核报告(附件2-8)。

(三)双签及授信审核会

区域管理总部的授信业务审核采用双签和三人审核会两种形式。

1、按双签审核模式的业务,在授信审核岗完成初审后,提交有权复审人进行复审。其中,单人审批业务的有权审核复审人为授信审核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负责人、风险总监及上述人员的授权人;三人贷审会审议业务的有权审核复审人为授信审核部负责人、风险部负责人、风险总监或其授权人。双签业务,须得

到双签组一致同意才能通过。

2、对于五人贷审会审议的授信业务,在授信审核岗完成初审后,提交授信审核部负责人进行复审并召集三人审核会审议,审核会的会议组织及投票表决规则按审核指引的相关规定执行。

双签审核结果报送区域管理总部风险总监或其授权人进行签批,审核会审核结果报送区域管理总部风险总监进行签批。

(四)出具审核意见

授信审核部审核管理岗根据最终审核意见出具《××银行授信审核意见书》(附件2-

9、2-10)并加盖审核专用章,通知送审单位领取审核意见书和送审核资料,将相关审核资料归档。

第十一条

阅示

对于经履行授信审核程序并获通过的业务,授信部授信管理岗根据业务的权限,将对公授信业务审批表交由有权阅示人阅示。根据阅示意见,出具审批通知书。

第十二条

签发审批通知书

在履行相关程序及手续后,授信部负责人签发审批通知书(附件2-4)。 区域管理总部出具的授信业务批复意见应加盖业务审批专用章。公司业务审批专用章由授信部保管、使用。

第十三条

复议

支行在收到否决批复后可提请复议,复议需填写《××银行 区域管理总部授信业务复议、调整、再议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11),复议流程与原业务审批流程一致,复议规则按《关于规范审批否决授信业务后续受理规则的通知》(××银行风管〔2012〕7号)执行。

第十四条

调整

(一)支行对已审批的授信业务可提出调整申请。

(二)按照各调整事项的风险程度,调整流程分为简化程序和正常程序两种。适用于简化程序的调整事项包括:

1、利率、费率调整;

2、缩短还款期限,或原贷款期限内的分期还款计划调整;

3、授信品种调整中高风险业务额度转为低风险业务额度;

4、同类抵押物替换,替换后抵押率不变或下降;

5、审批通知书涉及企业名称、地址等错漏更正;

6、由于超过规定期限未签约,导致《审批通知书》失效,在3个月内提出的申请。

(三)对于简化程序的调整,属于区域管理部权限内的业务,由营销副总经理(或被授权人)核准,无需进入审核流程;属于总行权限的业务,须按规定程序上报总行。对于正常程序的调整,应按照原业务审批、审核流程进行。

第十五条

额度登录

区域管理总部权限内审批通过的业务,由公司业务部授信管理岗根据批复意见在T24系统内录入审批信息及额度。

第三章 签约与落实担保

第十六条

采集制作印鉴样本

(一)对于需要采集印鉴的客户,应由区域管理总部贷后管理人员(或区域管理总部被授权人员)与客户经理共同办理采印手续。

(二)客户经理负责与客户预约采集制作印鉴样本时间并提前通知贷后管理人员(或区域管理总部被授权人员);贷后管理人员(或区域管理总部被授权人员)与客户经理于约定时间当面采集制作印鉴样本。

(三)贷后管理人员(或区域管理总部被授权人员)与放款支付审核岗人员办妥印鉴样本交接手续。放款支付审核岗人员负责将印鉴样本在信贷验印系统中进行注册建档,每天营业终了,将整理好的印鉴样本移送至相关信贷档案保管人员处单独归档保管。

第十七条

签约及合同审核

(一)客户经理按要求填妥授信业务的各项合同文本,并与借款人、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订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后,将合同文本、抵质押登记申请材料、以及其他业务资料提交本单位公司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

(二)公司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后,客户经理按照相关用印审批程序,经有权人(支行行长或被授权委托人)签批后,由营销内勤统一送至支行综合部办理相关用印手续。

(三)办妥用印手续后,综合部将全套授信材料按重要文件进行密封,并递送至区域管理总部。

(四)放款支付审核岗人员对收到的全套授信材料进行签约后合同审核(含验印)、抵质押登记申请材料等的审核。

(五)放款支付审核岗人员在审核通过的每份合同封面右下角加盖“签约审核通过”章;如合同未通过审核,则在未通过的每份合同封面右上角以及合同签章处加盖作废章后,退还客户经理。

第十八条

额度、合同信息录入

(一)全套授信材料审核通过后,放款支付审核岗人员在CRMS系统中录入相关额度、合同信息,在T24系统中录入合同信息并换人(放款支付审核岗人员或授信审核部负责人)复核。

(二)信息录入完毕后,放款支付审核岗人员将需留存的授信材料及合同文本归档保管,其余的合同文本以及抵质押登记申请书等相关材料返还客户经理。

第十九条

办理担保手续

客户经理在收到合同文本及抵质押申请等材料后,按照最终审批意见,办妥抵质押担保等相关手续。对于保证担保类业务,应安排双人核保。

第二十条

押品入库

(一)客户经理对收妥的抵质押物权利证明或抵质押权登记文件(以下简称“抵质押物权证”)等文件正本进行初审并复印,提交所在支行营业部进行入库审核。

(二)营业部在和原件比对一致的抵质押物权证复印件上加盖“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章并签字。客户经理和营业部双方将押品当面装封,在填写好的“抵押或质押物保管清单”上签字确认,营业部加盖业务章,并将“抵质押物权证”入库保管。

(三)客户经理将第一联“保管清单”退还客户收执,作为领取相应抵质押物的凭据,并将第四联“保管清单”以及加盖“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章的“抵质押物权证”复印件提交区域总部放款支付审核岗人员进行放款审核。

第四章 放款与支付

第二十一条

支付前放款审核

(一)受托支付方式下,支行营销部门应要求借款人提供书面提款申请、借款凭证、与交易对手相关交易资料等。自主支付方式下,支行营销部门应要求借款人提供书面用款计划、借款凭证等。

(二)客户经理审核借款人提出的材料,审核无误后在借款凭证上签字,并

提交营销部门负责人、营销分管行长审核签字。受托支付方式下客户经理应填列“贷款资金受托支付审核单”(附件4-1),提出支付审核意见;自主支付方式下客户经理应填列“贷款资金自主支付监控联系单” (附件4-2),审核支付计划,提出自主支付监控要求。审核通过后,报所在单位营销分管行长进行核批。

(三)营销分管行长审核确认后,客户经理将相关授信资料(包括放款与支付材料、经营业部确认的权证复印件、入库回单等)按重要文件进行密封,并递送至区域管理总部进行放款与支付前审核。

(四)区域管理总部放款支付审核岗人员须严格按照本行制度进行放款与支付前审核。审核无误后,在CRMS系统录入出账信息,以及打印放款通知单/签发通知单,提交授信审核部负责人签批。

第二十二条

实施放款

放款支付审核岗人员将放款通知单/签发通知单、借款凭证、支付审核单等资料送区域总部所在营业部会计柜,经经办柜员审核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凭证交接与台账登录

次日放款支付审核岗人员收妥放款营业部会计柜传递来的借款凭证(信贷台账联)和经签章确认的一份“放款通知单/签发通知单”,归档保管,并及时登录相关信息台账。

第二十四条

档案整理与装订

放款完成后,放款支付审核岗人员应于放款操作后二天内整理档案资料,交相关信贷档案管理人员归档保管。档案管理人员应按本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要求进行装订、归档、登记台账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

支付

(一)受托支付

区域管理部所在营业部放款经办柜员对支付要素进行审核,在对借款人提交的对外划付凭证与支付审核单审核一致的情况下,直接将贷款资金从借款人账户划付到交易对手账户,并由记账柜员、复核柜员在核心业务系统内进行支付信息的录入、复核。

(二)自主支付

区域管理部所在营业部经办柜员根据自主支付监管要求实施监管,对借款人的支付凭证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相关柜员在核心业务系统内进行支付信息的录入、复核,并填写划付记录,及时返还客户经理。对于有疑义的贷款资金支付,应向客户经理进行确认后,再对外支付。

第二十六条

支付后审核

(一)支付后,客户经理在CRMS系统中录入贷款资金支付信息,同时根据相关要求收集补充支付佐证材料以及资金流向资料,每月的第5个工作日前,提交放款支付审核岗人员进行复核、归档。

(二)放款支付审核岗人员复核无误后,登陆CRMS系统进行相关数据复核操作。对于自主支付不合规的,同时报客户经理与贷后管理部检查监测岗人员,实施“双人督办”以及流向失控补救。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七条

授信后检查

(一)客户经理应根据授信业务相关制度要求,实施授信后检查并撰写检查工作日志/授信后检查报告。授信后检查报告应逐级送营销部门负责人、分管营销行长审核确认并签字后,交区域管理总部公司/零售业务/小企业金融部检查监测岗,将相关检查报告上传CRMS系统。营销部门应将授信后检查中发现的风险信息及时告知检查监测岗人员和风险监控岗人员。

(二)检查监测岗每月审阅客户经理授信后检查报告,对授信后检查的内容、范围、质量等提出意见并签字,对客户经理检查报告上传CRMS系统的情况进行复核监督;确认检查到位的,将贷后检查资料交档案管理岗归档;检查不到位的,向支行营销负责人反馈并退还补充检查。

(三)区域管理总部公司/零售业务/小企业金融部应根据需要安排专项授信后检查。检查监测岗可独立或会同客户经理进行专项授信后检查,撰写专项授信后检查报告,并提交区域管理总部公司/零售业务/小企业金融部负责人审阅、签字后交档案管理岗归档。

(四)区域管理总部公司/零售业务/小企业金融部应积极组织实施内部信贷风险管理、检查工作,接受风险监控部的再管理并落实有关工作要求。

(五)检查监测岗应将各类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风险信息及时报告区域管理总部公司/零售业务/小企业金融部负责人,并反馈营销部门、督促营销部门落实整改,重大风险事项应及时报告贷后管理部和风险监控部。

第二十八条

风险预警

(一)预警信号采集、报告

客户经理获取受信人的财务、非财务和其他相关风险信息后,对获取的风险

信息进行分析,确定受信人所有的风险预警信号。

客户经理确定预警信号后,应及时报告支行营销部门负责人,按照《××银行对公客户授信后管理办法(试行)》(××银行风管〔2008〕26号)的要求填报《对公授信预警报告》(附件5-1),经支行营销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送区域管理总部的公司业务/零售业务/小企业金融部检查监测岗,并经其负责人复核签字后,提交区域管理总部风险预警认定小组。

(二)预警级别认定

风险预警认定小组应安排专人接收《对公授信预警报告》等材料,并经初审后提交风险预警小组进行预警级别认定。

风险预警认定小组应对受信人发生风险的原因和状况等进行深入分析,根据实际风险程度、风险预警级别的核心特征,参考系统预警级别提示,对受信人的预警级别做出客观认定,提出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措施或预案,并及时反馈给公司业务/零售业务/小企业金融部检查监测岗。

公司业务/零售业务/小企业金融部检查监测岗应及时将认定的受信人预警级别、风险控制措施等反馈支行,并录入CRMS系统、上传预警报告等材料。

(三)预警情况报备

公司业务/零售业务/小企业金融部检查监测岗应及时将受信人预警级别认定或调整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的《对公授信预警报告》、《对公授信业务风险预案》和《风险预警级别认定表》(附件5-2)等材料,以电子邮件或纸质文档方式,报备区域管理总部风险监控部监测岗和总行贷后管理部。

区域管理总部风险监控部监测岗应及时报备总行风险监控部。

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备至总行,红色预警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报备至总行。

(四)预警台账和清单

区域管理总部风险监控部监测岗应建立风险预警工作台账,记录受信人的预警信号、预警级别、风险控制措施、动态跟踪情况和调整情况等;按月上报《对公授信客户风险预警清单》(附件5-3)。

(五)分级处置

客户经理应及时落实风险预警认定小组提出的各项风险控制和处置措施,并将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和受信人风险状况的变化报告营销部门负责人和公司/零售/小企业金融部检查监测岗。

公司业务/零售业务/小企业金融部检查监测岗应将上述情况及时报备区域

管理总部风险监控部监测岗。

(六)预警级别上调和下调

首次预警后,受信人的风险程度恶化或出现新的风险预警信号等情形,可参照首次预警的流程对该受信人的预警级别进行上调。

首次预警后,受信人的风险程度出现明显下降或消除,客户经理可按要求填报《风险预警级别调整/认定申请表》(附件5-4),经营销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公司业务/零售业务/小企业金融部检查监测岗,并经其负责人复核签字后,提交风险预警认定小组。

区域管理总部有权对受信人预警级别从黄色预警下调为常规预警和从一年以上的常规预警调出预警清单。超区域管理总部权限下调的,区域管理总部风险监控部监测岗应及时将受信人的《风险预警级别调整/认定申请表》(附件5-4)等相关材料上报总行风险监控部。

风险预警认定小组应将预警级别调整意见及时反馈公司业务/零售业务/小企业金融部检查监测岗,检查监测岗应将调整后的相关信息录入CRMS系统,并反馈支行客户经理和营销部门负责人。

(七)持续监控

对于受信人预警级别下调后,有新的风险控制措施的,客户经理应及时落实,并将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和受信人风险状况的变化报告营销部门负责人和公司业务/零售业务/小企业金融部检查监测岗。

检查监测岗应将上述情况及时报备区域管理总部风险监控部监测岗。

(八)分类管理

区域管理总部风险监控部检查监测岗应对全辖范围的对公授信客户的风险预警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并根据受信人的风险预警级别实行不同的内部管理,如下调授信业务五级分类、实行预警后报告等。预警后报告应对受信人的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风险程度变化等进行如实反映、深入分析。

1、对于常规预警的受信人,应结合预警信号做好跟踪检查,并在每月的分支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情况报告中对受信人最新的风险状况、分级处置情况等进行详细描述。

2、对于黄色预警的受信人,除做好上述常规预警要求的工作外,还应结合受信人的风险排查情况、风控措施执行情况等,一旦确认其风险程度未见明显改善,应及时将其授信业务下调至关注类。

3、对于橙色预警的受信人,除做好上述常规预警要求的工作外,一旦确认其风险状况,应及时将其授信业务下调至关注类;结合受信人的风险排查情况,

积极落实各项风控措施,一旦确认其风险程度未见明显改善甚至恶化的,应及时将其授信业务下调至后三类。

4、对于红色预警的受信人,应密切跟踪其风险变化情况,动态采取各项风控措施和预案;一旦确认其风险状况,应立即将其授信业务下调至后三类;每月报告风险状况和资产保全情况等,有突发情况即时逐级报告至总行贷后管理部和风险监控部。

第二十九条 风险分类

(一)初步分类

每月/季,客户经理整理、收集经办授信业务的风险分类基础信息资料,按要求及时填写《授信业务风险分类工作底稿》(格式见附件5-5),并提出初步分类意见和分类理由,提交贷后管理部检查监测岗实施复审。

(二)分类复审

1、贷后管理部检查监测岗对客户经理提交的风险分类基础信息资料、分类工作底稿及分类初步意见等进行复审,提出分类复审意见,与分类相关资料一并提交风险监控部监测岗进一步复审。

2、风险监控部监测岗对分类相关资料、初分分类及复审意见等进行复审,对初步分类依据资料的完整性和分类适用标准的恰当性做出判断,提出进一步分类复审意见,一并提交分类认定小组讨论认定。

(三)分类集体讨论认定

风险监控部监测岗牵头召集分类级别集体认定会;分类认定小组根据授信后情况,分析授信业务的实际风险状况,按照风险分类核心定义与分类标准,集体讨论审定风险分类结果,并在《风险分类认定表》(格式见附件(附件5-6))中签署分类认定意见。若涉及分类调整,应在集体审定意见中明确提出调整建议及理由;若分类最终认定权在上级机构,则提出申请,进入“超权限认定程序”。

分类认定小组成员可包括区域管理总部总经理、风险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负责人、贷后管理部负责人、风险监控部监测岗客户经理等;区域管理总部总经理至少应参加“超权限认定申请”及“重要事项”分类的集体讨论认定。

(四)审核确认分类结果

区域管理总部总经理为辖内授信业务分类结果的第一责任人。对区域管理总部权限内风险分类结果的认定,经分类认定小组评估认定后,须报经总经理/风险副总经理最终审核认定。

(五)超权限认定

1、对需上级机构最终认定的分类,区域管理总部提出申请并填写“超权限认定申请报告”(格式见附件5-7),报送总行风险监控部。

2、对总行权限内风险分类结果的认定,总行风险监控部对照风险分类核心定义,根据对全行信贷资产的风险监控状况,进行内部评估审定。

其中,对前两类与后三类之间的调整认定,须逐笔报总行分管行领导最终审核认定(行领导外出期间,考虑时效性要求,可将分类认定终审权限临时转授权总行风险监控部负责人);对正常与关注之间、后三类之间的分类调整最终审权限可转授至总行风险监控部负责人。

3、总行风险监控部将涉及总行权限内认定的最终分类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并抄送总行贷后管理部。

(六)最终认定结果录入

风险监控部监测岗将所有最终分类结果录入CRMS系统,将所有风险分类相关资料提交档案管理岗保管。

第三十条

档案借阅

支行应尽量减少档案借阅,对于经常需查阅的档案资料,可复印留存。确需借阅的,借阅者应填写借阅申请单(附件5-8),提交区域管理总部授信审核部负责人审核。授信审核部负责人审核同意并签字后,档案管理岗登记借阅台账(附件5-9),提取信贷档案交借阅者并办妥交接签收,交接单格式可参见附件5-10。

对于行外借阅,借阅者应填写借阅申请单,由区域管理总部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审核。

除上级部门借阅外,借阅者应在区域总部指定地点查阅。

借阅档案应在指定时间内归还,档案管理岗检查后入库保管,并登记台账。 第三十一条

权证变更、出借

若授信后担保条件的变更或抵质押登记事项变更需出借权证办理变更手续时,客户经理应先就授信条件变更事项,按规定的审批流程上报审批。审批通过后,客户经理填写“抵质押物调用/外借/释放审批表”(附件5-11),经所在支行营销负责人和营销行长审核,交区域管理总部放款支付审核岗人员审核后,报授信审核部负责人核准。核准同意后,区域管理总部贷后管理人员(或委托第三方)会同客户经理到支行营业部领取“抵质押物权证”,并在“抵质押物调用/外借/释放审批表”上与营业部做好出库签收记录,“抵质押物调用/外借/释放审批表”复印件由营业部留存。区域总部贷后管理岗人员与客户经理会同办理未到期授信的“抵质押物权证”变更和部分撤销等手续。

区域总部放款支付审核岗人员将“抵质押物调用/外借/释放审批表”进行专册保管,并做好“抵质押物权证”出借登记,及时督促借取方按时归还,对于逾期未归还的应查明原因,及时催讨。确因遗失无法收回权证的,应至相关登记部门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变更后的“抵质押物权证”取回后,由客户经理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抵质押物调用/外借/释放审批表”上签字做取回签收记录,并将“抵质押物权证”送交所在支行营业部入库保管,入库手续按照上述押品入库流程办理。

第六章 回收与处置

第三十二条

按期收息

支行营销条线应按结息周期定期通知借款人按期付息。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确保将当期利息足额存入其在本行的结算账户。T24系统在结息日作自动结息处理。

对于未按期存入足额利息的授信客户,支行营销条线应分析欠息原因,加强监控,实施风险预警,制定风险预案,并将相关信息报送区域管理总部,重大风险事项还应同时向总行报告。

第三十三条

提前还款

授信客户需要提前还款的,应向本行提交提前还款申请。客户经理审核提前还款申请,提交有权签字人审核并在还款凭证上签字后,将还款凭证等资料送支行所在营业部。营业部经办柜员审核还款凭证,实施验印,记账柜员在T24系统内录入还款信息,复核柜员进行复核。

第三十四条

贷款回收

贷款到期前,支行营销条线应事先通知借款人按时还本付息。

(一)正常还款

到期日正常扣款后,次日营业部复核柜员打印一式两联贷款清算通知书,一联交贷后管理部,一联作为会计资料归档保管。贷后管理部收到贷款清算通知书后,在CRMS中补录还款台账,并将贷款清算通知书交授信审核部归档保管。

(二)贷款展期

如借款人因临时经营周转出现问题预计不能按时还款,并提前向本行申请展期的,支行客户经理应核查展期申请,提出展期贷款调查意见,明确是否同意后,报营销负责人审查。审查通过后,提交区域管理总部贷后管理部审查,贷后管理

部审查同意后,提交有权审批人/机构审批。

对于贷款展期申请被否决,以及未正常还款且未提出展期申请的,贷款到期日次日转入逾期贷款管理,营业部经办柜员手工填写逾期凭证或存贷款计息凭证,一联由会计作底卡,另一联交客户作逾期通知。

第三十五条 押品释放

授信业务全额清偿后,经办单位可释放抵质押物。释放审批流程为: 客户经理根据客户提交的加盖单位公章的保管清单第一联收执联及相应申请,填写“抵质押物调用/外借/释放审批表”,并附还款凭证等经所在支行营销负责人和营销行长审核,交区域授信审核部放款支付审核岗进行复核,经授信审核部负责人和风险副总经理核准。由客户经理到所在支行营业部领取“抵质押物权证”,并在“抵质押物调用/外借/释放审批表”上与营业部做好出库签收记录,“抵质押物调用/外借/释放审批表”复印件由营业部留存。区域放款支付审核岗根据“抵质押物调用/外借/释放审批表” 在“抵质押物权证”管理台账中做释放登记。客户经理将“抵质押物权证”原件返还客户,办妥签收手续和相应的登记撤销手续。

第三十六条 逾期催收

贷款转入逾期当日,支行营销条线应向借款人发出逾期催收通知,并书面通知担保人代为清偿。未或全额清偿的,则实施诉讼保全措施或贷款重组等方式。

第三十七条 贷款重组

(一)客户经理应根据重组业务相关制度要求,撰写贷款重组的申请报告,形成重组贷款申报材料,逐级送营销部门负责人、分管营销行长确认并签字后,提交贷后管理部审查。

(二)贷后管理部保全管理岗对支行重组贷款的申请进行审查,重点审查重组贷款是否必要和符合重组条件,并逐级送贷后管理部、公司业务部负责人确认并签字,提交区域管理总部信贷审查委员会(化解委)审核。

(三)区域管理总部信贷审查委员会(化解委)审核通过的,将重组化解方案和重组贷款审核材料上报总行公司业务部或(化解委)审批。

(四)区域管理总部根据总行批复同意的贷款重组方案进行操作。

(五)客户经理应对重组贷款严格执行根据第五章贷后管理的要求,并适度增加对重组贷款授信后检查的频率。

(六)区域管理总部必须建立重组贷款台账,并遵循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对重组贷款进行统计和分析。

第三十八条 抵债资产管理

(一)抵债资产收取

1、贷后管理部保全管理岗应根据抵债资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撰写抵债资产收取方案的请示报告,逐级送营销部门负责人、分管营销行长确认并签字后,提交贷后管理部审查。

2、贷后管理部保全管理岗对经营机构抵债资产收取方案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抵债资产收取的合法合规性、是否符合收取条件,逐级送贷后管理部、公司业务部负责人、区域管理总部负责人确认并签字,提交总行公司业务部(贷后管理部)审批。

3、总行审批通过后,总行公司业务部向区域管理总部下发《抵债资产转账通知书》,区域管理总部保全管理岗办理抵债相关手续如办理产权过户或变更登记等确权手续以及实物或权利凭证的移交,并按照我行规章制度要求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

4、收取工作完毕后,区域管理总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填妥《抵债资产收取情况备案表》交总行公司业务部备案。

(二)抵债资产保管

1、资产保管。抵债资产重要权利凭证原件,包括:产权证、股权证等,由区域管理总部上交总行公司业务部统一保管。抵债资产实物由区域管理总部自行妥善保管,资产性质特殊确需委托第三人保管的,选择具备资质的保管人并订立规范的委托保管合同。

2、价值管理。区域管理总部保全管理岗应密切关注抵债资产价值变化及其影响因素的有关信息,对于可能导致资产大幅贬值的异常情况或风险隐患,应及时向区域管理总部公司业务部、总行公司业务部报告预警,并同时采取有效的防范与补救措施。

3、尽职检查。区域管理总部应进行定期与不定期尽职检查。定期尽职检查每季度一次,发生特殊异常情况或其它实际情况需要的,区域管理总部应自行组织不定期尽职检查,检查完毕后,应填写《抵债资产尽职检查报告表》上报总行公司业务部。

5、出租自用。区域管理总部需出租或自用抵债资产的,一律报总行公司业务部审批。

(三) 抵债资产处置

1、抵债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批与收取方案审批流程相同。

2、区域管理总部根据总行批复意见实施处置方案,办理相关手续(如办理产权过户或变更登记等确权手续)、实物或权利凭证的移交,按照我行规章制度要求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

3、处置工作完毕后,区域管理总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填妥《抵债资产处置情况备案表》交总行公司业务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 诉讼管理

(一) 我行为原告案件

1、客户经理应根据授信类民事诉讼相关制度要求,对授信类资产的债务人资产状况进行详细调查,撰写诉讼方案的请示报告,逐级送营销部门负责人、分管营销行长确认并签字后,提交贷后管理部审查。

2、贷后管理部保全管理岗对支行抵债资产收取方案进行审查,逐级送贷后管理部、公司业务部负责人、区域管理总部负责人审批。对超越区域管理总部权限的,应提交总行公司业务部审批。

3、区域管理总部应严格按照经审批的诉讼方案实施保全和诉讼。因特殊原因不实施或暂缓实施的,保全管理岗应按原审批程序提交书面报告说明理由。

4、如出现以下紧急情况,需立即提起诉讼或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区域管理总部可口头请示总行公司业务部同意后先行实施,但应在提起诉讼后的十五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1)行外其他债权人对我行的债务人提起诉讼,且可能对我行信贷资产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情况;

(2)债务人的经营情况或经营环境发生突变,不立即采取诉讼手段将影响我行信贷资产安全的情况;

(3)其他可能影响我行信贷资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5、区域管理总部在诉讼中如出现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在知晓或应当知晓该事项的三个工作日内按原层级审批:

我行提出的诉讼请求可能全部或部分未得到法院支持(如我行的债权担保被法院认定无效或撤销的),我行拟提起或不提起上诉或再审申请的;我行拟申请撤诉或解除保全措施的;其他重大事项。

6、在诉讼和解和申请执行中,如涉及到债权让步,应按照我行授权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 我行为被告的案件(涉及授信类业务)

1、区域管理总部在获知以我行作为被告(含第三人,下同)的诉讼案件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保全管理岗提出应诉方案。区域管理总部应按权限完成应诉方案的审批,并填写《授信类诉讼及执行案件审批表(我行为被告或第三人)》,在有关应诉方案实施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总行公司业务部报备。

2、区域管理总部应在收到以我行为被告的起诉状副本的十五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应诉中如出现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保全管理岗应形成专题书面报告报该诉讼方案的原审批单位,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1)我行提出的答辩意见可能全部或部分未得到法院支持,我行拟提起或不提起上诉或再审申请的;

(2)我行拟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的;

(3)原告的诉讼请求发生变化等造成原应诉方案需作重大调整的。

(三) 聘请律师

区域管理总部可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等情况选择行内员工代理、或聘请行外律师代理,外聘律师应优先聘用我行律师团成员代理案件,如聘请团外律师以及律师费率超过权限的,均应将聘请律师方案上报总行公司业务部审批。

第四十条 呆账核销

(一) 核销报批

1、保全管理岗根据有关核销管理办法要求准备核销申报材料,逐级交贷后管理部、公司业务部负责人审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营运管理部负责审查支付凭证、还款凭证和利息凭证的复印件是否完整,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复印件金额与账面金额及核销申报表上的数据是否一致。

2、风险监控部发起责任认定,区域管理总部根据总行要求完成责任认定和处罚,提交总行公司业务部初审。

(二) 账务处理

1、总行公司业务部根据不良资产化解委员会审议通过情况,下发呆账核销转账通知。

2、在收到呆账核销转账通知后,区域管理总部营运管理部应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安排转账,将相关呆账转入表外登记,同时落实专人负责账销案存债权的继续追索,并将追索责任人名单报总行公司业务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已核销管理

(一) 日常管理

保全管理岗负责本单位已核销资产的日常管理和债权清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负责台账管理和维护、分类工作(有无追索权)、债权清收等。

(二) 分类认定

已核销资产中无追索权资产认定的审批程序如下:

1、保全管理岗填制《××银行无追索权已核销资产认定审批表》,组织相关证明材料,逐级交贷后管理部、公司业务部、区域管理总部总经理室审核确认并签字;

2、区域管理总部《××银行无追索权已核销资产认定审批表》一式两份报总行公司业务部核准;

3、总行公司业务部下发核准单后,保全管理岗应及时在《××银行已核销资产管理台账》中如实反映。

(三) 资产清收

已核销资产的清收中采取诉讼、重组、抵债、风险代理方案和债权让步(减免)等清收化解措施的,审批流程与同类型业务相同。

第3篇: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防范业务风险,根据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等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买入、卖出或转移信贷资产。

第三条公司建立完善的前、中、后台管理系统,即产品营销、产品研发、风险控制等部门间的分工与协作机制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第四条公司开办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应当严格遵守以下三条原则:

1、真实性原则,不得与转让方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等方式。

2、整体性原则,即转让的信贷资产应当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

3、洁净转让原则,即实现资产的真实、完全转让,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研发创新部负责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研发工作,为公司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开展及创新提供支持。

第六条贷款业务部设置贷款经理岗位,负责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推介工作。

第七条贷款经理推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并对经其初步审查符合公司项目准入条件的项目进行业务洽谈。

第八条贷款业务部主要负责项目尽职调查、项目立项、产品设计与贷款文件制作、发起设立贷款计划、贷款计划的发行与成立、贷款项目管理运用合同签订与落实担保、贷款资金支付、贷款项目管理、贷款收益分配与清算等业务。

第九条合规风控部负责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合法合规性审查、业务风险审查与防范等工作,检测并预防业务风险。

第十条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关联交易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审议、审批。

第十一条贷款财务部负责贷款项目账户的开立、销户及财务核算工作。

第三章业务办理条件

第十二条转让的信贷资产需为确定的、正常类信贷资产。单一的、有明确到期日的信贷资产受让贷款产品的期限应与对应的信贷资产的剩余期限匹配。

第十三条不接受银行以理财资金受让信贷资产的委托。

第十四条受让信贷资产,相关交易对手应具备还本付息能力,其中自主管理的信贷资产受让项目及交易对手需符合公司贷款贷款业务准入条件。

第十五条拟转让的信贷资产有保证人的,转出方在信贷资产转让前,应当征得保证人同意。拟转让的信贷资产有抵质押物的,应当完成抵质押物变更登记手续或将质物移交占有、交付,确保担保物权有效转移。

第四章贷款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亲自履行管理职责,完成信贷资产转让贷款项目尽职调查、风险评审、产品设计、后续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关于“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信贷资产转移确认,并做相应的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公司为每一只信贷资产转让贷款产品单独开立账户,至少配备一名贷款经理。

第十九条信贷资产受让项目管理按照贷款贷款项目管理标准执行。

第五章业务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根据公司业务风险管理控制制度中的有关规定对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将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公司的三级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中。

贷款业务部的部门合规风控员负责对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风险进行初步的识别和审查。

合规风控部的合规风控员根据贷款业务部提交的有关业务资料,对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合法合规性、业务风险性进行全面的审查,提出相关风险管理意见,

并形成风险审查报告。

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合规风控部提交的风险审查报告和其他业务资料,对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进行全面的风险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二条合规风控部定期或不定期对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前、中、后台部门的风险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及时形成风险管理工作报告,上报风险控制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类型有以下几种:

(1)信用风险,主要是指交易对手违约造成损失的风险;

(2)市场风险,主要是指市场利率、汇率或金融产品价格变动造成损失的风险;

(3)操作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员工的个人因素导致操作不当甚至违规违约所引发各种损失的风险;

(4)其他风险,主要是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开展中的合规风险、政策风险、政府信用风险等。

对业务风险要进行全面的分析、研究与评估,对主要业务风险要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与管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过程中积极对信用风险进行防范、管理和控制,重点对交易对手进行详细调查评估并持续跟踪。

第二十五条对于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中的信用风险,重点做好项目测算与持续跟踪,预留适当的风险空间,做好追加保障措施安排。

第二十六条公司要求相关部门及员工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防范操作风险、合规风险、政策风险等各类风险。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贷款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充分、完整地向委托人与受益人披露信息,揭示风险。

第二十八条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时间与方式依据贷款文件的约定。一般包括《资金贷款管理运用报告》、《清算报告》、《贷款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保管报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贷款文件约定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对在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过程中因故意或工作失误引发风险隐患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人员,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和处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贷款业务一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城市商业银行个人网上银行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网银的业务管理,规范个人网银的操作流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等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开办个人网上银行业务应该核实客户身份,严格审查客户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并按照本操作规程要求规范内部管理和操作行为。

第三条 开办个人网上银行业务应确保核心业务系统记录的客户信息真实有效。

第四条

办理网银业务时,需要填写网银业务申请表。 第五条 本规程适用于城市商业银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 个人网银凭证管理

第六条 个人网银凭证按重要空白凭证保管,实行专人管理、严格执行出入库手续。

第七条 银行新核心业务系统中所有涉及到个人网银凭证录入的交易(包括凭证入库、出库、调拨、出售等),凭证种类、凭证批号、凭证单位、凭证序号按照以下方式录入:

1.凭证种类:(个人网银);

2.凭证批号:每个网银的背面印有16位序列号。

第三章 个人网上银行业务受理

第八条 个人网银签约查询处理流程

个人网银签约查询是指营业网点查询客户的网银注册信息。

(一)营业网点柜员查询客户网银注册信息,执行以下操作: 1.在核心业务系统中进入“个人电子银行签约查询”交易。 2.柜员按照页面提示输入客户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点击查询。 3.选择查询出的记录,点击确认,系统输出查询结果。

(二)查询结果:

1.查询结果页面如只显示客户基本信息内容,表示客户还没有注册网银。

2.查询结果页面如显示客户基本信息、渠道开通、功能开通、上挂账户、证书信息内容,表示客户已经注册网银。

第九条 个人网银签约申请处理流程

个人网银签约申请是指营业网点通过核实客户有效身份证件、账户凭证原件及支付密码。

(一)个人客户申请注册个人网上银行业务,须本人到银行任一网点办理并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注册账户凭证原件。

3.客户需签订《城市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

(二)网点柜员须审核客户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以及注册账

2 户凭证原件,并通过联网身份核查系统验证客户身份的真实性,确认一致后执行以下操作:

1.在核心业务系统中进入“重空凭证出售”交易,录入交易信息后,将个人网银出售给客户。

2.在核心业务系统中进入“个人电子银行签约申请”交易,输入账户和交易密码。

3.点击查询后,页面回显客户信息。

4.依次点击单选、确认后,如果输入的账号已注册过网银,则页面会提示不能重复签约。如账号没有注册过网银,则页面转至渠道类型选择。

5.选择渠道类型“网上银行”。

6.柜员依次录入“客户基本信息”、“渠道开通”、“功能开通”、“上挂账户”、“证书申请”中的内容。

柜员在客户基本信息页面输入手机号码、联系地址。

柜员在渠道开通页面需勾选网上银行。网银用户名柜员可先录入客户姓名的完整拼音并点击检查按钮,看是否有重复,如提示用户名已存在,柜员可通过在拼音后添加任意数字的方式,点击检查按钮,直到页面提示用户名正确。

7.柜员在上挂账户页面中勾选网上银行,行内、跨行转账默认选择开通,个人网银转账单笔限额默认为200万元,转账日累计限额默认为500万元。柜员可在系统默认的转账限额之下设置其每笔、每日对外转账的交易限额。

3 8.柜员在证书申请页面手工录入已通过“重空凭证出售”交易出售给客户的USBKey编号。

9.柜员使用通用凭证打印业务回单交客户签字确认。 第十条 个人网银新增账户处理流程

个人网银新增账户是指营业网点通过校验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新增账户凭证原件及支付密码。

(一)客户办理个人网银新增账户业务,须本人到营业网点办理并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新增注册账户凭证原件。

(二)营业网点柜员审核个人客户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新增注册账户凭证原件,执行以下操作:

1.在核心业务系统中进入“个人电子银行签约变更”交易。 2.选择查询到的记录,点击确认后,页面转至渠道类型选择。 3.选择渠道类型“网上银行”。

4.柜员在上挂账户菜单中,点击新增上挂账户。

5.柜员勾选网上银行,行内、跨行转账默认选择开通,个人网银转账单笔限额默认为200万元,转账日累计限额默认为500万元。柜员可在系统默认的转账限额之下设置其每笔、每日对外转账的交易限额。

6.柜员使用通用凭证打印业务回单交客户签字确认。 7.柜员如需为客户办理网银操作账户减挂,取消其下方的网上

4 银行勾选即可。

第十一条 客户自助加挂账户开通转账功能处理流程

客户自行在网银上加挂的账户只能办理查询业务,客户若需要开通其网银转账功能,须到银行任一网点进行办理。

(一)客户办理开通网银转账功能业务,须本人到营业网点办理并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新增注册账户凭证原件(个人网上银行注册账户须为借记卡或活期一本通)。

(二)营业网点柜员审核个人客户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新增注册账户凭证原件,并通过联网身份核查系统验证客户身份的真实性,确认一致后执行以下操作:

1.在核心业务系统中进入“个人电子银行签约变更”交易。 2.选择查询到的记录,点击确认后,页面转至渠道类型选择。 3.选择渠道类型“网上银行”。

4.柜员在上挂账户菜单中,找到需开通网银转账的客户账号。 5.柜员通过刷卡方式录入客户账号,并请客户输入账户取款密码。

6.柜员使用通用凭证打印业务回单交客户签字确认。 7.如客户还没有办理个人网银USBKey,柜员还需为客户办理个人网银USBKey。

第十二条 个人网银登录密码解锁流程

5 营业网点通过校验个人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任一注册账户凭证原件,对客户的个人网银登录密码进行解锁。

(一)个人客户解锁网银登录密码,须本人到营业网点办理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任意一张注册账户凭证原件。

(二)营业网点柜员审核个人客户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确认无误后执行以下操作:

1.进入“个人电子银行登录密码解锁”交易。 2.柜员输入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点击查询。 3.单选查询出的客户记录,点击确认。 4.选择需要解锁登录密码的电子渠道名称。 5.柜员打印业务回单交客户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个人网银登录密码重置流程

个人网银登录密码重置是指客户遗忘网银登录密码后,营业网点通过校验个人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任一注册账户凭证原件,对客户的个人网银登录密码进行重置。

(一)个人客户重置网银登录密码,须本人到营业网点办理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任意一张注册账户凭证原件。

(二)营业网点柜员审核个人客户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确

6 认无误后执行以下操作:

1.进入“个人电子银行登录密码重置”交易。 2.柜员输入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点击查询。 3.单选查询出的客户记录,点击确认。 4.选择需要重置登录密码的电子渠道名称。 5.客户两次输入新的网银登录密码。 6.柜员打印业务回单交客户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个人网银用户冻结/解冻处理流程

个人电子银行冻结解冻是指营业网点对客户的个人网银进行冻结或解冻操作。

1.进入“个人电子银行冻结解冻”交易。 2.柜员输入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点击查询。 3.单选查询出的客户记录,点击确认。 4.选择需要冻结/解冻的电子渠道名称。

5.点击确认,完成个人电子银行冻结/解冻操作。 第十五条 注销个人网银业务处理流程

(一)个人网银注销业务,须本人到银行任一网点办理。

(二)营业网点柜员审核个人客户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确认无误后执行以下操作:

1.柜员进入“个人电子银行签约注销”交易。 2.柜员输入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点击查询。 3.单选查询出的客户记录,点击确认。

7 4.点击注销。

5.柜员将打印的业务回单交客户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个人网银USBKey损坏、遗失、密码遗忘业务处理流程

(一)客户本人到营业网点办理,并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注册账户凭证原件。

(二)营业网点柜员审核个人客户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新增注册账户凭证原件后执行以下操作:

1.柜员首先要做“个人网银USBKey解绑”交易。 2.在核心业务系统中进入“个人网银USBKey绑定”交易。 3.输入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账号。 4.选择查询到的记录,点击确认。

5.柜员在页面中手工输入已出售的16位个人网银USBKey编号。 6.柜员使用通用凭证打印业务回单交客户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个人网银一代USBKey更换业务处理流程

营业网点柜员审核个人客户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确认无误后执行以下操作:

1.进入“重空凭证出售”交易向客户出售二代凭证。 2.柜员进入“个人网银一代更换”交易。 3.柜员输入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点击查询。 4.选择查询出的客户记录,点击更换。

8 5.柜员在页面中手工输入网银编号。 6.柜员将打印的业务回单交客户签字确认。

第四章 个人网银转账落地管理

第十八条 个人网银转账落地业务是指客户通过个人网上银行发起转账。

第十九条 落地业务经办行是指转出方账户的开户行。 第二十条 各分支行需指定转账落地处理人每天进入网银转账落地处理交易及时查询、处理转账落地交易。

第二十一条 各分支行可根据业务需要,对属于本机构的账户设立网银转账监管操作。

第二十二条 单笔个人网银跨行转账交易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时,系统默认进行落地处理,即交易需由落地业务经办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城市商业银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参照有关制度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新一代电子银行系统上线之日起试行。

第5篇:中国农业银行企业电子银行业务操作规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企业网上银行业务申请 ............................................................................................. 2

第一节 基本规定 ............................................................................................................. 2 第二节 注册业务 ............................................................................................................. 3 第三节 证书业务 ............................................................................................................. 9 第四节 维护业务 ........................................................................................................... 14 第五节 暂停、恢复、注销业务 ................................................................................... 21 第六节 查询业务 ........................................................................................................... 23 第七节 复核和取消操作 ............................................................................................... 25 第三章 企业网上银行业务办理 ........................................................................................... 26 第一节 代付业务 ........................................................................................................... 26 第二节 代收业务 ........................................................................................................... 29 第三节 集团理财 ........................................................................................................... 37 第四节 现金管理 ........................................................................................................... 40 第五节 预约业务 ........................................................................................................... 42 第六节 投资理财 ........................................................................................................... 42 第七节 国际业务 ........................................................................................................... 44 第八节 票据业务 ........................................................................................................... 45 第九节 银企对账 ........................................................................................................... 46 第十节 自助可循环贷款 ............................................................................................... 47 第十一节 个人资金归集 ............................................................................................... 47 第十二节 代理财政支付 ............................................................................................... 48 第十三节 落地业务处理 ............................................................................................... 48 第四章 企业电话银行业务 ................................................................................................... 51 第一节 基本规定 ........................................................................................................... 51 第二节 注册业务 ........................................................................................................... 51 第三节 维护业务 ........................................................................................................... 54 第四节 暂停、恢复、注销业务 ................................................................................... 55 第五节 查询业务 ........................................................................................................... 57 第五章 企业消息服务业务 ................................................................................................... 57 第一节 基本规定 ........................................................................................................... 57 第二节 定制业务 ........................................................................................................... 58 第三节 维护业务 ........................................................................................................... 60 第四节 注销业务 ........................................................................................................... 61 第五节 查询业务 ........................................................................................................... 63 第六章 回单与报表 ............................................................................................................... 63 第一节 回单业务 ........................................................................................................... 63 第二节 报表业务 ........................................................................................................... 66 第七章 附则 ...........................................................................................................................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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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电子银行的业务管理,规范企业电子银行的操作流程,根据《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基本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管理办法(试行)》以及《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办法(暂行)》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的企业电子银行业务包括:企业网上银行、企业电话银行以及企业消息服务等。

第三条 企业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的申请和办理流程可分步进行,涉及到的资料提供、资料审核按照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核,凭证保管按照中国农业银行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执行,记账凭证及其附件保存期限为15年,专夹保管的服务协议等资料永久保存。

第四条 本规程中,企业是指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对公客户。

第五条 本规程中,企业签章是指该企业的公章加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签章是指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 本规程中,授权代理人是指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企业在授权范围内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人。办理企业电子银行各项业务时,相关协议、申请表、申请书以及授权书(即附件1-7)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进行签章。如果客户提交的资料中任意一份含有该企业授权代理人的签章,则还需另外提供一份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授权代理人的授权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该授权文件由企业提供(我行不提供标准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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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需载明授权代理人姓名、授权事项(必须包括企业电子银行相关业务)、授权期限以及授权代理人签章等信息,同时由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

第七条 本规程中,经办人是指代理企业赴我行营业网点办理企业电子银行相关业务的人,可以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或者其他员工。当经办人为其他员工时,需向我行提供一份《法人授权委托书》(附件2)。

第八条 本规程适用于办理企业电子银行业务的中国农业银行各级机构。

第二章 企业网上银行业务申请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九条 企业网上银行业务申请是指:已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的各类企业客户,申请与我行建立、变更、注销以及查询与企业网上银行渠道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业务,主要包括:注册业务、证书业务、维护业务、暂停/注销/恢复业务、查询业务,以及与上述业务相关的复核操作和取消操作。

第十条 企业网上银行注册业务包括渠道注册和添加账户两大类。

渠道注册是指企业客户选择其名下任一结算账户的开户行作为办理行,首次申请开通我行企业网上银行渠道服务。企业在我行两个或两个以上营业机构开立结算账户的,可任选其中一个营业机构办理企业网上银行渠道注册业务。客户赴我行营业机构进行渠道注册时,待注册账户均须在该营业机构开户。 添加账户是指客户完成企业网上银行渠道注册后,将本企业其他的结算账户注册到企业网上银行渠道中。客户赴我行营业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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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进行账户注册时,待注册账户均须在该营业机构开户。 第十一条 客户办理企业网上银行渠道注册业务后,即成为我行企业网上银行注册客户,为客户办理该项业务的营业机构即为客户的企业网上银行注册行(在第二章、第三章中简称为:注册行)。注册行是企业网上银行注册客户的归属管理行,负责企业网上银行注册客户的日常维护以及后续营销等工作,企业网上银行客户与渠道和证书相关的注册业务、维护业务和注销业务等必须由注册行办理。

第十二条 企业网上银行分为智博版、智锐版、智信版以及智翼版等四种,其中:智博版、智翼版的用户角色分为管理员、操作员两类;智锐版的用户角色分为主操作员、制单员以及复核员三类;智信版的用户角色为操作员。企业网上银行四个版本的用户角色统称为操作人员。

第二节 注册业务

第十三条 企业网银智博版、智锐版、智信版等三个版本由客户赴相关账户的开户行申请办理;企业网银智翼版需根据客户申请的业务类型,由总行或一级分行电子银行部审批后方可办理,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客户办理企业网上银行渠道注册业务时,需按规定向我行提供相关申请资料,注册行须认真审查、核对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确认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后,为客户办理企业网银渠道注册业务。

客户办理企业网银渠道注册业务,需向注册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申请表内容不得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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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加盖待注册账户预留印鉴和企业公章,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章。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如该客户无组织机构代码证,则提供开立结算账户时所提供的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客户注册智信版时,不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客户注册智博版和智锐版时,对于特殊原因无法提供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可以由一级分行逐户向总行报批,经总行批复同意后,客户可以只提供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但注册行必须通过其他合理的方式对客户法定代表人的真实身份进行验证。

(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操作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客户注册智信版时,不需要提供操作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

(六)《法人授权委托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本人亲自办理时,不需要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亲自办理时,不需要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但需提供一份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该授权代理人的授权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七)《电子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协议》(一式两联)。该协议银行方由注册行负责人签章,并加盖注册行业务专用章;客户方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

注册行受理客户提供的资料后,经办柜员须进行如下审核:

(一)企业提供资料是否齐全。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开立结算账户时所提供的有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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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原件的真实性,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以及复印件是否加盖企业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经办人、操作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真实性,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免审核原件的情形除外)

(四)《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的要素填写是否与申请办理的业务一致,填写内容是否有涂改。

(五)《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的基本信息与企业提供的资料内容是否一致。

(六)《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中注册账户的账号、户名、印鉴等内容与开户时预留银行信息是否相符。

(七)《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中手续费账户的账号、户名、印鉴等内容与开户时预留银行信息是否相符。

(八)《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中操作人员信息是否与操作人员有效身份证件上的信息一致。

(九)《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电子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协议》中的签章是否为该企业的签章。

(十)《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电子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协议》等资料中,如果任意一份由授权代理人进行签章,则须审核是否提供了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授权代理人的授权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原件上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和企业公章,是否有授权代理人的签章,授权范围是否包括企业电子银行相关业务,授权期限是否在有效期内,以及该授权代理人是否为相关资料中的授权代理人。

(十一)《法人授权委托书》中的受托人是否为经办人本人,授权期限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有该企业的公章,以及是否有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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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资料审核无误后,相关证件的原件交还给客户,其他资料留存银行,经办柜员须在所有留存资料上加盖业务办迄章,在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上加盖“已与原件核对一致”戳记(免审核原件的情形除外),并在《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业务办迄章。

完成资料审核后,经办柜员在ABIS系统中进行如下操作:

(一)进入“注册网银渠道”菜单,根据客户提交的《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录入有关信息。

(二)根据客户选择的不同版本,输入相应的操作人员信息。对于智博版,输入企业网上银行管理员和操作员信息,其中:管理员为1名或2名;管理员不得同时兼任操作员,但均可以关联为智信版操作员。对于智锐版,输入企业网上银行主操作员、制单员、复核员信息。对于智信版,输入企业网上银行操作员信息。

(三)输入注册账号,至少需录入1个账户信息,最多录入10个账户,超过10个的账户需另外办理账户注册业务;账户类型为单位卡时,须校验磁道信息。

(四)打印《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一式两联),由经办柜员加盖业务办迄章后,连同留存资料一起传交复核柜员。

(五)复核柜员进行复核操作,核对经办柜员输入的信息是否与客户资料一致,确认无误后,经三级主管授权,打印经办柜员传递来的《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一式两联)空白部分,并打印《中国农业银行记账凭证》。

(六)《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一式两联)由复核柜员加盖业务办迄章后,交给经办人签章确认。

(七)对于智锐版,还可以为客户设定相应的单笔免复核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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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日累计免复核限额、单笔复核限额和日累计复核限额等信息。

柜员完成相关操作后,须对相关资料进行妥善处理和保管。

(一)《电子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协议》(客户联)、《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客户联)等资料当面交给客户。

(二)《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银行联)作为经办柜员的记账凭证,《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开立结算账户时所提供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授权代理人授权文件的复印件(如要求提供)、总行批复同意免提供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批文(如要求报批)以及法定代表人、经办人、操作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

(三)《中国农业银行记账凭证》作为复核柜员的记账凭证。

(四)《电子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协议》(银行联)设专夹保管。 第十五条 客户完成企业网银渠道注册后,可以将本企业其他的结算账户添加到企业网银渠道中,但需到该结算账户的开户行办理,并按规定向我行提供相关申请资料,开户行须认真审查、核对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确认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后,为客户办理企业网银添加账户业务。

客户办理企业网银添加账户业务,需向开户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申请表内容不得涂改,加盖待注册账户预留印鉴和企业公章,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章。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如该客户无组织机构代码证,则提供开立结算账户时所提供的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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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智信版客户添加注册账户时,不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智博版和智锐版客户添加注册账户时,对于特殊原因无法提供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可以由一级分行逐户向总行报批,总行批复同意后,客户可以只提供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同时开户行必须通过其他合理的方式对客户法定代表人的真实身份进行验证。

(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法人授权委托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本人亲自办理时,不需要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亲自办理时,不需要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但需提供一份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该授权代理人的授权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开户行受理客户提供的资料后,经办柜员须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比照相关要求执行。资料审核无误后,相关证件的原件交还给客户,其他资料留存银行,经办柜员须在所有留存资料上加盖业务办迄章,在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上加盖“已与原件核对一致”戳记(免审核原件的情形除外),并在《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业务办迄章。

完成资料审核后,经办柜员在ABIS系统中进行如下操作:

(一)进入“注册企业账户”菜单,根据客户提交的《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录入有关信息。

(二)输入企业注册账号,输入注册账号,至少需录入1个账户信息,最多录入10个账户,超过10个的账户需另外办理账户注册业务;账户类型为企业卡时,须校验磁道信息。

(三)打印《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一式两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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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经办柜员加盖业务办迄章后,连同留存资料一起传交复核柜员。

(四)复核柜员进行复核操作,核对经办柜员输入的信息是否与客户资料一致,确认无误后,经三级主管授权,打印经办柜员传递来的《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一式两联)空白部分,并打印《中国农业银行记账凭证》。

(五)《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一式两联)由复核柜员加盖业务办迄章后,交给经办人签章确认。

(六)对于智锐版客户,还可以对制单员、复核员的账户权限进行柜面设臵。

柜员完成相关操作后,须对相关资料进行妥善处理和保管。

(一)《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客户联)等资料当面交给客户。

(二)《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银行联)作为经办柜员的记账凭证,《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开立结算账户时所提供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授权代理人授权文件的复印件(如要求提供)、总行批复同意免提供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批文(如要求报批)以及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

(三)《中国农业银行记账凭证》作为复核柜员的记账凭证。

第三节 证书业务

第十六条 企业网上银行证书业务是指客户申请对企业网上银行操作人员的证书进行相关操作的业务,主要包括:申请证书、激活证书、补办证书、挂失/解挂证书、补打两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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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注册行为客户办理完成渠道注册或新增操作人员业务后,应同时为客户办理申请证书业务,无需客户另外提供申请资料。如果客户离柜后重新办理证书业务,需向注册行进行申请,并需再次提供申请资料。

客户离柜后重新办理企业网银申请证书业务,需向注册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申请表内容不得涂改,加盖注册账户预留印鉴和企业公章,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章。

(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本人亲自办理时,不需要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亲自办理时,不需要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但需提供一份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该授权代理人的授权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注册行受理客户提供的资料后,经办柜员须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比照相关要求执行。资料审核无误后,相关证件的原件交还给客户,其他资料留存银行,经办柜员须在所有留存资料上加盖业务办迄章,在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上加盖“已与原件核对一致”戳记(免审核原件的情形除外),并在《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业务办迄章。

完成资料审核后,经办柜员在ABIS系统中进行如下操作:

(一)进入“申请证书”菜单,选中需申请的证书,并绑定K宝类型及K宝编号。

(二)经三级主管授权,打印《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一式两联),由经办柜员加盖业务办迄章后,交给经办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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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

(三)打印密码信封,当面交给客户并告知其根据密码信封中的参考号和授权码,由客户自行将证书下载到空白K宝中。必要时,下载证书操作可以由银行人员指导客户在我行网银体验机上进行。

柜员完成相关操作后,须对相关资料进行妥善处理和保管。

(一)《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客户联)等资料当面交给客户。

(二)《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银行联)作为经办柜员的记账凭证,《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授权代理人授权文件的复印件(如要求提供)以及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

第十八条 客户领取密码信封和空白K宝,并成功完成下载证书后,需向注册行申请办理激活证书业务方可正常使用。 客户申请办理激活证书业务,需向注册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激活申请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对于特殊原因无法提供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可以由一级分行逐户向总行报批,总行批复同意后,客户可以只提供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同时开户行必须通过其他合理的方式对客户法定代表人的真实身份进行验证。相关报批流程可与渠道注册、账户注册业务合并进行。

(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注册行受理客户提供的资料后,经办柜员须审核《激活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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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上是否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的签章,是否加盖企业公章,以及是否有经办人和操作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等相关信息,其他资料的审核比照相关要求执行。资料审核无误后,相关证件的原件交还给客户,其他资料留存银行,经办柜员须在所有留存资料上加盖业务办迄章,在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上加盖“已与原件核对一致”戳记(免审核原件的情形除外)。

完成资料审核后,经办柜员在ABIS系统中进行如下操作:

(一)进入“激活证书”菜单,选择客户申请激活的操作人员证书并执行激活操作。

(二)打印《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一式两联),由经办柜员加盖业务办迄章后,连同留存资料一起传交复核柜员。

(三)复核柜员进行复核操作,核对经办柜员输入的信息是否与客户资料一致,确认无误后,经三级主管授权,打印经办柜员传递来的《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一式两联)空白部分,并打印《中国农业银行记账凭证》。

(四)《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一式两联)由复核柜员加盖业务办迄章后,交给经办人签章确认。

柜员完成相关操作后,须对相关资料进行妥善处理和保管。

(一)《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客户联)等资料当面交给客户。

(二)《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银行联)作为经办柜员的记账凭证,《激活申请书》、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授权代理人授权文件的复印件(如要求提供)、总行批复同意免提供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批文(如要求报批)以及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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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农业银行记账凭证》作为复核柜员的记账凭证。 第十九条 客户证书由于到期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正常使用,可以向注册行申请办理证书补办业务。

客户申请办理补办证书业务,需向注册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申请表内容不得涂改,加盖注册账户预留印鉴和企业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章。

(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三)待补办证书操作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法人授权委托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本人亲自办理时,不需要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亲自办理时,不需要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但需提供一份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该授权代理人的授权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注册行受理客户提供的资料后,经办柜员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比照相关要求执行。资料审核无误后,相关证件的原件交还给客户,其他资料留存银行,经办柜员须在所有留存资料上加盖业务办迄章,在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上加盖“已与原件核对一致”戳记(免审核原件的情形除外),并在《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业务办迄章。

完成资料审核后,经办柜员在ABIS系统中进行如下操作:

(一)进入“补办证书”菜单,完成相关操作。

(二)经三级主管授权,打印《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一式两联),由经办柜员加盖业务办迄章后,交给经办人签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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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打印密码信封,当面交给客户并告知其根据密码信封中的参考号和授权码,由客户自行将证书下载到K宝中。 柜员完成相关操作后,须对相关资料进行妥善处理和保管。

(一)《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客户联)等资料当面交给客户。

(二)《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银行联)作为经办柜员的记账凭证,《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授权代理人授权文件的复印件(如要求提供)以及法定代表人、操作人员以及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

第二十条 客户证书丢失或出现其他紧急情况,需要临时冻结证书时,注册行可以为客户办理证书挂失业务;客户证书找回或相关紧急情况解除时,注册行可以为客户办理证书解挂业务。证书挂失/解挂需到企业网上银行注册行办理,相关资料提供、审核、保管以及操作流程比照补办证书业务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由于设备故障等银行方面原因而导致的密码信封打印失败,相关柜员应进行补打两码,经三级主管授权后完成补打。如果密码信封已交给客户,由于客户自身的原因造成证书下载失败,则必须按照补办证书业务相关流程进行操作。

第四节 维护业务

第二十二条 企业网上银行维护业务是指客户的渠道、版本、账户以及操作人员等与企业网上银行相关的信息发生变更时,向我行申请对相关信息进行修改和维护的操作,主要包括:维护渠道信息、维护账户信息、维护版本信息以及维护操作人员信息等。 第二十三条 维护渠道信息是指对客户企业网上银行渠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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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信息进行维护,主要包括:开通或关闭现金管理、外币业务、电子票据、超级批量对私支付等;修改企业网银的客户名称、证书类型、联系人、联系人电话以及手续费账户等。

客户申请办理维护渠道信息业务,需向注册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申请表内容不得涂改,加盖注册账户预留印鉴和企业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章。

(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法人授权委托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本人亲自办理时,不需要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亲自办理时,不需要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但需提供一份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该授权代理人的授权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注册行受理客户提供的资料后,经办柜员须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比照相关要求执行。资料审核无误后,相关证件的原件交还给客户,其他资料留存银行,经办柜员须在所有留存资料上加盖业务办迄章,在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上加盖“已与原件核对一致”戳记(免审核原件的情形除外),并在《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业务办迄章。

经办柜员完成资料审核后,在ABIS系统中进行如下操作:

(一)进入“维护企业客户渠道信息”菜单,根据客户填写《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完成相关操作。

(二)经三级主管授权后,打印《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一式两联),由经办柜员加盖业务办迄章后,交给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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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章确认。

柜员完成相关操作后,须对相关资料进行妥善处理和保管。

(一)《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客户联)等资料当面交给客户。

(二)《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银行联)作为经办柜员的记账凭证,《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授权代理人授权文件的复印件(如要求提供)以及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

第二十四条 维护账户信息是指对企业网上银行的注册账户信息进行维护,主要包括:维护账户控制类型、维护网银注册账户名称、维护财政账户选项以及维护个人资金归集等。维护账户信息业务需到待维护账户的开户行办理,相关资料提供、审核、保管以及操作流程比照维护渠道信息业务的要求执行。如果维护的是账户控制类型,还必须提供由账户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客户企业网上银行操作人员数量无法满足需要时,可以向注册行申请办理新增操作人员业务。智博版客户企业网银管理员达到2人的,不能再申请增加。

客户办理增加操作人员业务,需向注册行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一)《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申请表内容不得涂改,加盖注册账户预留印鉴和企业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章。

(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新增操作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智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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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新增操作员时,不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

(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法人授权委托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本人亲自办理时,不需要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亲自办理时,不需要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但需提供一份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该授权代理人的授权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注册行受理客户提供的资料后,经办柜员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比照相关要求执行。资料审核无误后,相关证件的原件交还给客户,其他资料留存银行,经办柜员须在所有留存资料上加盖业务办迄章,在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上加盖“已与原件核对一致”戳记(免审核原件的情形除外),并在《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业务办迄章。

完成资料审核后,经办柜员在ABIS系统中进行如下操作:

(一)进入“新增企业操作员/管理员信息”菜单,完成相关操作

(二)经三级主管授权后,打印《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一式两联),由经办柜员加盖业务办迄章后,交给经办人签章确认。

柜员完成相关操作后,须对相关资料进行妥善处理和保管。

(一)《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客户联)等资料当面交给客户。

(二)《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银行联)作为经办柜员的记账凭证,《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授权代理人授权文件的复印件(如要求提供)以及法定代表人、新增操作人员、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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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复印件等资料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

第二十六条 客户减少企业网上银行操作人员,可以向注册行申请办理删除操作人员业务。删除操作人员业务无需提供被删除操作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其他资料的提供、审核、保管以及操作流程比照新增操作人员业务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智锐版客户对主操作员的制单权限,以及制单员和复核员的账户操作权限等进行维护,可以向注册行申请办理维护智锐版操作人员权限业务。客户办理智锐版渠道注册业务时,注册行可以根据客户申请,同时为客户办理维护智锐版操作人员权限业务,无需客户另外提供申请资料。如果客户单独申请办理维护智锐版操作人员权限业务,需向注册行进行申请,并需重新提供申请资料。

客户单独申请办理维护智锐版操作人员权限业务,需向注册行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一)《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申请表内容不得涂改,加盖注册账户预留印鉴和企业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章。

(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法人授权委托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本人亲自办理时,不需要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亲自办理时,不需要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但需提供一份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该授权代理人的授权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注册行受理客户提供的资料后,经办柜员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比照相关要求执行。资料审核无误后,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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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的原件交还给客户,其他资料留存银行,经办柜员须在所有留存资料上加盖业务办迄章,在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上加盖“已与原件核对一致”戳记(免审核原件的情形除外),并在《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业务办迄章。

完成资料审核后,经办柜员在ABIS系统中进行如下操作:

(一)进入“智锐版操作人员账户权限设臵”交易,完成相关操作。

(二)如果客户申请开通主操作员单人操作模式,需对主操作员开通制单权限,并设臵免复核限额。

(三)经三级主管授权后,打印《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一式两联),由经办柜员加盖业务办迄章后,交给经办人签章确认。

柜员完成相关操作后,须对相关资料进行妥善处理和保管。

(一)《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客户联)等资料当面交给客户。

(二)《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银行联)作为经办柜员的记账凭证,《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授权代理人授权文件的复印件(如要求提供)以及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

第二十八条 智信版客户企业网银操作员如需重臵登录用户名或密码,可以向注册行申请办理操作员登录信息初始化业务。操作员登陆信息初始化业务无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资料的提供、审核、保管以及操作流程比照增加操作人员业务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 客户根据自身需要对企业网银版本进行变更,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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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向注册行申请办理维护版本信息业务,主要包括:智信版转换为智锐版、智信版转换为智博版、智博版转换为智锐版以及智锐版转换为智博版等。办理维护版本信息业务后,客户企业网上银所有操作人员的证书需重新申请、下载,并办理激活,同时代付、代收、外币业务等业务需重新签约或维护。

客户办理维护版本信息业务,需向注册行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一)《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申请表内容不得涂改,加盖注册账户预留印鉴和企业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章。

(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对于特殊原因无法提供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可以由一级分行逐户向总行报批,总行批复同意后,客户可以只提供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同时注册行必须通过其他合理的方式对客户法定代表人的真实身份进行验证。

(三)操作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法人授权委托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本人亲自办理时,不需要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亲自办理时,不需要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但需提供一份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该授权代理人的授权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注册行受理客户提供的资料后,经办柜员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比照相关要求执行。资料审核无误后,相关证件的原件交还给客户,其他资料留存银行,经办柜员须在所有留存资料上加盖业务办迄章,在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上加盖“已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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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核对一致”戳记(免审核原件的情形除外),并在《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业务办迄章。

完成资料审核后,经办柜员在ABIS系统中进行如下操作:

(一)根据客户申请维护版本信息的不同内容,分别进入“智信版转换为智锐版”、“智信版转换为智博版”、“智博版转换为智锐版”、“智锐版转换为智博版”交易,根据客户提交的信息完成相关操作。

(二)经三级主管授权后,打印《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一式两联),由经办柜员加盖业务办迄章后,交给经办人签章确认。

柜员完成相关操作后,须对相关资料进行妥善处理和保管。

(一)《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客户联)等资料当面交给客户。

(二)《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银行联)作为经办柜员的记账凭证,《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授权代理人授权文件的复印件(如要求提供)、总行批复同意免提供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批文(如要求报批)以及法定代表人、操作人员、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

第五节 暂停、恢复、注销业务

第三十条 客户办理企业网银渠道暂停/恢复/注销业务,需按规定向我行提供相关申请资料,注册行须认真审查、核对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确认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后,为客户办理。

客户办理渠道暂停/恢复/注销业务,需向注册行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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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申请表内容不得涂改,加盖注册账户预留印鉴和企业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章。

(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法人授权委托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本人亲自办理时,不需要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亲自办理时,不需要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但需提供一份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该授权代理人的授权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经办柜员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资料审核比照相关要求执行。资料审核无误后,相关证件的原件交还给客户,其他资料留存银行,经办柜员须在所有留存资料上加盖业务办迄章,在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上加盖“已与原件核对一致”戳记(免审核原件的情形除外),并在《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业务办迄章。

完成资料审核后,经办柜员在ABIS系统中进行如下操作:

(一)进入“暂停/注销渠道”或者“恢复渠道”菜单,完成相关操作。

(二)经三级主管授权后,打印《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一式两联),由经办柜员加盖业务办迄章后,交给经办人签章确认。

柜员完成相关操作后,须对相关资料进行妥善处理和保管。

(一)《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客户联)等资料当面交给客户。

(二)《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银行联)作为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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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员的记账凭证,《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授权代理人授权文件的复印件(如要求提供)以及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

第三十一条 客户如需停止注册账户在企业网上银行渠道的使用,可以向相关账户的开户行申请办理企业网上银行账户注销业务。注销最后一个账户后,网上银行渠道自动注销。待注销账户的开户行须认真审查、核对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确认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后,为客户办理企业网银账户注销业务,相关资料的提供、审核以及保管比照渠道暂停/恢复/注销业务的要求执行,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检查待注销账户是否已签约企业网上银行代付业务、代收业务、个人资金归集、代理财政等业务,有此类业务的应先予以解约,再进行账户注销。

(二)进入“注销注册账户”菜单,选择待注销账户,完成相关操作。

(三)经三级主管授权后,打印《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一式两联),由经办柜员加盖业务办迄章后,交给经办人签章确认。

第六节 查询业务

第三十二条 查询是指通过银行柜面发起的对客户企业网上银行相关信息进行查询的业务。按发起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客户查询和银行内部查询两大类。

客户查询是指由客户向注册行提出申请,查询客户企业网上银行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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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内部查询是银行内部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经相关授权后查询客户企业网上银行相关信息。银行内部查询仅适用于司法协查、内部审计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企业网上银行查询业务的主要内容包括:渠道注册信息、账户注册信息、证书信息、操作人员信息、代付业务相关信息、代收业务相关信息(授权账号等)、集团理财相关信息、以及柜员操作流水等。

第三十四条 客户申请查询相关信息,需按规定向我行提供相关申请资料,注册行须认真审查、核对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确认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后,为客户办理查询业务。

客户办理查询业务,需向注册行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本人亲自办理时,不需要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亲自办理时,不需要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但需提供一份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该授权代理人的授权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经办柜员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资料审核比照相关要求执行。资料审核无误后,相关证件的原件交还给客户,其他资料留存银行,经办柜员须在所有留存资料上加盖业务办迄章,在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上加盖“已与原件核对一致”戳记(免审核原件的情形除外)。

完成资料审核后,经办柜员在ABIS系统中进行如下操作:

(一)进入“客户查询”菜单,选择客户申请查询的不同子菜单,按提示输入有关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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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二级主管授权,打印《电子银行业务综合信息表(企业)》,由经办柜员加盖业务办迄章后,当面交给客户。 第三十五条 银行内部查询须严格执行国家监管部门及我行内部的相关法规制度和纪律要求,有效履行为客户保密的义务。

查询企业须提供书面形式的查询申请,包括经本行或上级保卫部门签章的司法协查通知书、介绍信和工作证件,或者行内有关部门的查询申请书。查询申请书必须有部门负责人签章并加盖部门公章。

经办柜员对司法协查通知书、介绍信和工作证件等资料或者查询申请书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进行如下操作:

(一)进入“内部查询”菜单,选择申请查询的不同子菜单,按提示输入有关要素。

(二)经系统校验后,由二级主管授权,完成信息查询。

第七节 复核和取消操作

第三十六条 企业网上银行的渠道注册、账户注册以及激活证书等三项业务由经办柜员录入后,必须经复核柜员复核后方能正式生效。复核的操作流程如下:

(一)进入“录入交易复核”菜单。

(二)选择待复核信息,按照客户提交的《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进行认真核对。

(三)经三级主管授权,打印经办柜员传递来的《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一式两联)空白部分,并打印《中国农业银行记账凭证》。

第三十七条 经办柜员录入的操作指令在未被复核前可由经办柜员自行取消。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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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要取消已录入但尚未被复核的操作指令时,原经办柜员进入“取消录入信息”菜单。

(二)选择待取消信息,完成相关操作。

第三章 企业网上银行业务办理

第一节 代付业务

第三十八条 代付业务是指客户通过企业网上银行向个人账户支付在人民银行规定的资金用途范围内相关款项的业务。资金用途主要包括:工资、奖金,投资本金和利息,个人债权转让收益,个人贷款转存,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继承赠与款项,保险理赔与退保,纳税退还,农副产品销售收入,公务报销以及其他款项等12大类。当资金用途为“工资、奖金”时,还须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代发工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农银规章【2010】159号)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九条 超级批量对私支付是指客户在开通代付业务的基础上,使用专属菜单一次性实现超大批量对私支付业务的功能,该功能的代付账号、94账号以及单笔限额等均与相关代付业务的类型保持一致。客户可以在开通代付业务同时或者之后申请开通超级批量对私支付功能,但必须经过一级分行电子银行部审批同意。一级分行电子银行部应当严格掌握准入门槛,综合考虑客户的资质和实际需求进行审批,主要面向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高等院校、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大型制造公司等资信良好或综合贡献度高的企业。

第四十条 客户开通代付业务需到相关账户的开户行申请办理,并按规定向我行提供相关申请资料。开户行须认真审查、核对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确认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后,为客户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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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网上银行代付业务。

客户办理开通企业网上银行代付业务,需向相关账户的开户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申请表内容不得涂改,加盖相关账户预留印鉴和企业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章。

(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三)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法人授权委托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本人亲自办理时,不需要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亲自办理时,不需要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但需提供一份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该授权代理人的授权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中国农业银行网上代付服务协议》(一式两联)。该协议银行方由开户行负责人签章,并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客户方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

客户在办理企业网银渠道注册或者账户注册业务时,如果同时申请办理代付业务,则上述

(一)、

(二)、

(三)、

(四)的资料可合并提供。

开户行受理客户提供的资料后,经办柜员须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比照相关要求执行。资料审核无误后,开户行为代付账户生成94账号(每个代付类型对应一个94账号),并由经办柜员填写到《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中,同时将相关证件的原件退还给客户,其他资料留存银行,经办柜员须在所有留存资料上加盖业务办迄章,在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上加盖“已与原件核对一致”戳记(免审核原件的情形除外),并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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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业务办迄章。

完成资料审核后,经办柜员在ABIS系统中进行如下操作:

(一)进入“开通代付业务”菜单。

(二)根据客户填写的《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的内容,选定业务类别、账户类别,并录入单笔转账限额、代付账号以及 94账号等。

(三)如果业务类别选择的是“工资、奖金”,即客户在申请表中勾选“代发工资”选项,则柜员需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代发工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农银规章【2010】159号)的要求,对代付账户进行认真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该账户标识为代发工资账户,并增加一项输入要素:工资总额限额。

(四)如果业务类别中选择的是除“工资、奖金”以外的其他类型,即客户在申请表中勾选“其他对私支付”选项,并选择了“其他款项”,则还需要增加一项输入要素:其他款项类别说明,并且该要素项不允许为空。

(五)如果客户申请办理“批量超级对私支付”业务,则柜员须审核是否已经得到一级分行电子银行业务部门审批同意,并通过“维护渠道信息”菜单为客户进行办理。

(六)经三级主管授权后,打印《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一式两联),由经办柜员加盖业务办迄章后,交给经办人签章确认。

柜员完成相关操作后,须对相关资料进行妥善处理和保管。

(一)《中国农业银行网上代付服务协议》(客户联)、《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客户联)等资料当面交给客户。

(二)《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银行联)作为柜员的记账凭证,《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

28

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授权代理人授权文件的复印件(如要求提供)以及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

(三)《中国农业银行网上代付服务协议》(银行联)设专夹保管。

第四十一条 客户如需对企业网上银行代付业务的单笔转账限额或工资总额限额进行修改,以及增加开通批量代付功能,可以到代付账户的开户行申请修改,并按规定向我行提供相关申请资料。开户行须认真审查、核对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确认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后,为客户办理修改企业网上银行代付业务。修改企业网上银行代付业务不需要提供《中国农业银行网上代付服务协议》,其他资料的提供、审核、保管以及操作流程比照开通代付业务的要求执行。

第四十二条 客户申请删除某类企业网上银行代付业务,需按规定向代付账户开户行提供相关申请资料,开户行须认真审查、核对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确认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后,为客户办理删除企业网上银行代付业务。删除企业网上银行代付业务不需要提供《中国农业银行网上代付服务协议》,其他资料的提供、审核、保管以及操作流程比照开通代付业务的要求执行。

第二节 代收业务

第四十三条 代收业务是指客户通过企业网银发起主动扣款交易,从已授权的个人或企业结算账户中扣划特定类型的款项,并转入该客户代收账户中的业务。代收业务的类型主要包括:水费、电费、通讯费、有线电视费、税费、煤气费以及自定义业务等七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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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客户开通代收业务需到相关账户的开户行申请办理,并按规定向我行提供相关申请资料。开户行须认真审查、核对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确认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后,为客户办理开通企业网上银行代收业务。

客户办理开通企业网银代收业务,需向相关账户的开户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网上银行代收业务申请表》,申请表内容不得涂改,加盖相关账户预留印鉴和企业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章。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如该客户无组织机构代码证,则提供开立结算账户时所提供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四)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法人授权委托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本人亲自办理时,不需要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亲自办理时,不需要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但需提供一份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该授权代理人的授权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六)《中国农业银行网上收款服务协议》(一式两联)。该协议银行方由开户行负责人签章并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客户方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

开户行受理客户提供的资料后,经办柜员须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比照相关要求执行。资料审核无误后,开户行为代收账户生成94账号(每个代收类型对应一个94账号),并由经办柜员填写到《企业网上银行代收业务申请表》中,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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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相关证件的原件退还给客户,其他资料留存银行,经办柜员须在所有留存资料上加盖业务办迄章,在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上加盖“已与原件核对一致”戳记(免审核原件的情形除外),并在《企业网上银行代收业务申请表》上加盖银行公章。

完成资料审核后,经办柜员在ABIS系统中进行如下操作:

(一)进入“开通代收业务”菜单,根据客户填写的《企业网上银行代收业务申请表》的内容,完成相关操作。

(二)如果业务类别中选择的是“自定义业务”类别,则增加一项输入要素:自定义业务类别说明,且该类别只对此客户有效。

(三)输入94账号,94账号不能为空。

(四)经三级主管授权后,打印《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一式两联),由经办柜员加盖业务办迄章后,交给经办人签章确认。

柜员完成相关操作后,须对相关资料进行妥善处理和保管。

(一)《中国农业银行网上收款服务协议》(客户联)、《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客户联)等资料当面交给客户。

(二)《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银行联)作为经办柜员的记账凭证,《企业网上银行代收业务申请表》、《法人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开立结算账户时所提供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授权代理人授权文件的复印件(如要求提供)以及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

(三)《中国农业银行网上收款服务协议》(银行联)设专夹保管。

第四十五条 客户如需对企业网上银行代收业务的单笔限额

31

进行修改,可以到代收账户的开户行申请修改,并按规定向我行提供相关申请资料。开户行须认真审查、核对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确认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后,为客户办理修改企业网上银行代收业务。修改企业网上银行代收业务不需要提供《中国农业银行网上收款服务协议》,其他资料的提供、审核、保管以及操作流程比照开通代收业务的要求执行。

第四十六条 客户不再使用某项代收类型的企业网上银行代收业务,可以到代收账户的开户行申请删除,并按规定向我行提供相关申请资料。开户行须认真审查、核对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确认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后,为客户办理删除企业网上银行代收业务。删除企业网上银行代收业务不需要提供《中国农业银行网上收款服务协议》,其他资料的提供、审核、保管以及操作流程比照开通代收业务的要求执行。

第四十七条 客户开通企业网上银行代收业务后,必须经被代收账户的个人或企业授权,方可完成代收相关款项。账户授权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实现:一是被代收客户(个人或企业)到其账户的开户行办理“新增代收业务授权账号”业务;二是被代收的个人通过我行个人网银系统进行自助授权;三是代收客户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等形式取得被代收客户(个人或企业)的授权后,由代收客户到代收账户的开户行办理“批量维护代收授权账号”业务。

第四十八条 被代收的个人或企业按规定向相关账户的开户行提供申请资料,开户行经认真审查、核对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确认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后,可以为客户办理新增代收业务授权账号业务。

被代收的个人办理新增代收业务授权账号业务,可以向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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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网点提出申请;被代收的企业办理新增代收业务授权账号业务,需向相关账户的开户行提出申请。被代收的个人或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需提供:

1、《企业网上银行划款授权书》(一式两联),需申请人本人签章。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企业需提供:

1、《企业网上银行划款授权书》(一式两联),加盖被代收账户的预留印鉴和企业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章。

2、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3、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法人授权委托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本人亲自办理时,不需要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亲自办理时,不需要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但需提供一份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该授权代理人的授权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我行受理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资料后,经办柜员须对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

(一)对于个人客户,经办柜员须核对身份证件与《企业网上银行划款授权书》上的客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信息是否一致,并验证账户密码。

(二)对于企业客户,经办柜员须审核《企业网上银行划款授权书》是否加盖被代收账户的预留印鉴和企业公章,以及是否有客户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的签章,其他资料的审核比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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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要求执行。

资料审核无误后,相关证件的原件交还给客户,其他资料留存银行,经办柜员须在所有留存资料上加盖业务办迄章,在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上加盖“已与原件核对一致”戳记(免审核原件的情形除外),并在《企业网上银行划款授权书》上加盖银行公章。

完成资料审核后,经办柜员在ABIS系统中进行如下操作:

(一)进入“新增代收业务授权账号”菜单,完成相关操作。

(二)经三级主管授权后,打印《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一式两联),加盖经办柜员人名章,对于个人客户,交客户本人签章确认;对于企业客户,交给经办人签章确认。

柜员完成相关操作后,需对相关资料进行妥善保管。

(一)《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客户联)、《网上银行划款授权书》(客户联)等资料当面交给客户。

(二)《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银行联)作为经办柜员的记账凭证。对于个人客户,《企业网上银行划款授权书》(银行联)、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对于企业客户,《企业网上银行划款授权书》(银行联)、《法人授权委托书》、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授权代理人授权文件的复印件(如要求提供)以及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

第四十九条 批量维护代收授权账号是指代收客户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等形式取得被代收客户(个人或企业)的授权后,由代收客户向代收账户的开户行提出申请,并经一级分行电子银行部审批同意后(可转授权给二级分行电子银行部进行审批),由代收账户的开户行对被代收客户(个人或企业)的相关账户办理授权的业务。该业务适用于公共服务型企业(如自来水公司、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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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公司、天然气公司等),资信状况良好的企业(如大型保险公司、省级以上高等院校等),或者其他对我行综合贡献度较高的客户。 第五十条 经一级分行电子银行部(或经授权的二级分行电子银行业务部门)正式行文批复同意后,代收账户的开户行可以为代收客户办理批量维护代收授权账号业务。根据业务实际,代收客户如需分次分批办理批量维护代收授权账号业务的,只需在首次办理时进行审批,但代收账户的开户行在后续批次的办理时,均须严格按照一级分行电子银行部们的批复要求进行办理。代收客户需按规定提供申请资料以及载有代收授权账号的电子文件,开户行须认真审查、核对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确认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后,为客户进行办理。

客户办理批量维护代收授权账号业务,需向代收账户的开户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网上银行代收业务申请表》,申请表内容不得涂改,加盖相关账户预留印鉴和企业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章。

(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三)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法人授权委托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本人亲自办理时,不需要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亲自办理时,不需要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但需提供一份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该授权代理人的授权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批量维护代收授权账号清单》,该清单由代收客户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提供,其内容需包括代收客户已与被代收客户(个人或企业)约定中国农业银行作为代理收款银行、并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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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载账号的真实性负有全部法律责任的声明,同时需加盖代收账户的预留印鉴以及企业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章。

开户行受理代收客户提供的资料后,经办柜员须审核《批量维护代收授权账号清单》是否写明已与被代收客户(个人或企业)约定中国农业银行作为代理收款银行、并对所载账号的真实性负有全部法律责任的声明,是否有代收账户的预留印鉴和企业公章,以及是否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的签章,其他资料的审核比照相关规定执行。资料审核无误后,相关证件的原件交还给客户,其他资料留存银行,经办柜员须在所有留存资料上加盖业务办迄章,在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上加盖“已与原件核对一致”戳记(免审核原件的情形除外),并在《企业网上银行代收业务申请表》上加盖银行公章。

完成资料审核后,经办柜员须将客户提交的代收授权账号电子文件上传到我行报表服务器。

完成报表服务器的文件上传后,经办柜员在ABIS系统中进行如下操作:

(一)进入“批量维护代收授权账号”菜单,完成相关操作。

(二)经三级主管授权后,打印《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一式两联),由经办柜员加盖业务办迄章后,交给经办人签章确认。

柜员完成相关操作后,需对相关资料进行妥善保管。

(一)《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客户联)等资料当面交给客户。

(二)《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银行联)作为经办柜员的记账凭证,《企业网上银行代收业务申请表》、《法人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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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授权代理人授权文件的复印件(如要求提供)、《批量维护代收授权账号清单》、一级分行电子银行部(或经授权的二级分行电子银行业务部门)的批文以及法定代表人、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 第五十一条 被代收的个人或企业因相关原因终止与代收客户之间的代收关系,可以向相关账户的开户行申请取消授权。被代收的个人或企业需按规定提供相关的申请资料,开户行经认真审查、核对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确认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后,可以为客户办理删除代收业务授权账号业务,其资料提供、审核、保管以及办理流程参照新增代收业务授权账号业务。

第五十二条 代收客户因相关原因终止与被代收的个人或企业之间的代收关系,可以向代收账户的开户行申请批量删除代收授权账号。代收客户需按规定提供相关的申请资料,开户行须认真审查、核对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确认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后,可以为客户办理批量删除代收授权账号业务,办理该业务无需经一级分行电子银行部门审批,其他资料的提供、审核、保管以及办理流程参照批量维护代收授权账号业务。

第三节 集团理财

第五十三条 集团理财是指母(总)公司客户开通我行企业网上银行后,子(分)公司客户将其账户授权给母(总)公司使用,由母(总)公司通过企业网上银行对已授权的子(分)公司账户进行相关信息查询、集团资金划拨、对外支付、代付业务等操作。 第五十四条 子(分)公司客户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可以将账户权限按不同的级别授予母(总)公司,授权级别从低到高依次为:0-无授权;1-查询;2-上划和下拨;3-分公司之间调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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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外支付和代付业务。各个授权级别之间是涵盖关系,较高授权级别涵盖下面所有级别的权限。

第五十五条 子(分)公司客户如需授权母(总)公司使用其账户,需到子(分)公司相关账户的开户行申请办理,并按规定向我行提供相关申请资料。开户行须认真审查、核对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确认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后,为客户办理子(分)公司申请授权业务。

子(分)公司客户办理申请授权业务,需向相关账户的开户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网上银行集团理财授权书》(一式两联),授权书内容不得涂改,加盖待授权账户预留印鉴和企业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章。

(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三)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法人授权委托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本人亲自办理时,不需要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亲自办理时,不需要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但需提供一份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该授权代理人的授权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开户行受理客户提供的资料后,经办柜员须对《企业网上银行集团理财授权书》进行认真审核,是否有带授权账户的预留印鉴和企业公章,是否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的签章,其他资料的审核比照相关要求执行。资料审核无误后,相关证件的原件交还给客户,其他资料留存银行,经办柜员须在所有留存资料上加盖业务办迄章,在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上加盖“已与原件核对一致”戳记(免审核原件的情形除外),并在《企业网上银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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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理财授权书》上加盖银行公章。

完成资料审核后,经办柜员在ABIS系统中进行如下操作:

(一)进入“子公司申请授权”菜单,根据客户填写的《网上银行集团理财业务申请表》的内容,录入子(分)公司授权账号和授权级别,并完成相关操作。

(二)经三级主管授权后,打印《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一式两联),由经办柜员加盖业务办迄章后,交给经办人签章确认。

柜员完成相关操作后,须对相关资料进行妥善处理和保管。

(一)《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客户联)、《企业网上银行集团理财授权书》(客户联)等资料当面交给客户。

(二)《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银行联)作为经办柜员的记账凭证,《企业网上银行集团理财授权书》(银行联)、《法人授权委托书》、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授权代理人授权文件的复印件(如要求提供)以及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

第五十六条 子(分)公司客户如需撤销母(总)公司使用其账户的授权,可以到子(分)公司相关账户的开户行申请办理,并按规定向我行提供相关申请资料。开户行须认真审查、核对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确认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后,为客户办理子(分)公司撤销授权业务,相关资料的提供、审核、保管以及操作流程等参照申请授权业务。

第五十七条 子(分)公司客户如需修改母(总)公司使用其账户的授权级别,可以到子(分)公司相关账户的开户行申请办理,并按规定向我行提供相关申请资料。开户行须认真审查、核对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确认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后,为客户办理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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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修改授权业务,相关资料的提供、审核、保管以及操作流程等参照申请授权业务。

第四节 现金管理

第五十八条 现金管理是指我行现金管理客户在注册企业网上银行渠道后,通过企业网上银行办理对现金管理授权账户进行余额查询、明细查询、资金归集关系查询、上存资金余额查询以及下级上存资金余额查询等相关业务。客户开通企业网银的现金管理功能,可以在办理渠道注册业务时开通,也可以在办理维护渠道信息业务时进行开通。

第五十九条 现金管理客户开通企业网上银行现金管理功能后,客户的相关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关联企业还需进行账户授权。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办理授权业务,需到相关账户的开户行申请办理,并按规定向我行提供相关申请资料,开户行须认真审查、核对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确认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后,为客户办理。

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办理现金管理账户授权业务,需向相关账户的开户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网上银行现金管理授权书》(一式两联),授权书内容不得涂改,加盖待授权账户预留印鉴和企业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章。

(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三)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法人授权委托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本人亲自办理时,不需要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亲自办理时,不需要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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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授权委托书》,但需提供一份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该授权代理人的授权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开户行受理客户提供的资料后,经办柜员须对《企业网上银行现金管理授权书》(一式两联)进行认真审核,是否有带授权账户的预留印鉴和企业公章,是否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的签章,其他资料的审核比照相关要求执行。资料审核无误后,相关证件的原件交还给客户,其他资料留存银行,经办柜员须在所有留存资料上加盖业务办迄章,在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上加盖“已与原件核对一致”戳记(免审核原件的情形除外),并在《企业网上银行现金管理授权书》上加盖银行公章。

完成资料审核后,经办柜员在ABIS系统中进行如下操作:

(一)进入“增加现金管理授权关系”菜单,根据客户填写的《企业网上银行现金管理授权书》的内容,输入待增加下级授权账号,并完成相关操作。

(二)经三级主管授权后,打印《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一式两联),由经办柜员加盖业务办迄章后,交给经办人签章确认。

柜员完成相关操作后,须对相关资料进行妥善处理和保管。

(一)《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客户联)、《企业网上银行现金管理授权书》(客户联)等资料当面交给客户。

(二)《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银行联)作为经办柜员的记账凭证,《企业网上银行现金管理授权书》(银行联)、《法人授权委托书》、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授权代理人授权文件的复印件(如要求提供)以及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

第六十条 客户可以申请对企业网上银行现金管理功能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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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进行增加、删除以及维护,相关资料的提供、审核、保管以及操作流程参照现金管理账户授权业务。

第五节 预约业务

第六十一条 预约业务是指客户通过企业网上银行发起的签发银行汇票、签发银行本票或提取现金申请,相关账户的开户行遵照有关规定,按客户预定的时间和要求为客户提供相应服务的业务。

客户通过企业网上银行办理预约业务的资金账户,必须是企业网银注册账户。

客户通过企业网银发起的预约业务,其账务处理、资金清算纳入现金管理子系统完成。

企业网上银行预约业务需要落地处理,即客户通过企业网银提交预约业务申请后,由网点柜员调用ABIS“现金管理子系统”的相关落地交易完成业务处理。

柜员应将客户通过企业网上银行发起的电子指令,打印在现金管理子系统中统一使用的《中国农业银行落地业务凭证》(一式三联,现金管理子系统用)上,并进行相应的后续处理。

第六节 投资理财

第六十二条 投资理财是指客户通过企业网上银行对注册账户的资金进行投资运用,实现客户资产保值增值的业务,主要包括: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理财产品、银商通、第三方存管、银期转账以及电子出入金等。

第六十三条 定期存款是指客户通过企业网上银行将注册账户中的活期存款与定期存款进行互转的业务。客户通过企业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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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办理的定期存款,可以申请在柜面打印《企业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但完成打印后,该笔定期存款不可再通过企业网上银行进行操作,必须转由柜面渠道受理。

第六十四条 通知存款是指客户通过企业网上银行将注册账户中的活期存款与通知存款进行互转的业务。客户通过企业网上银行办理的通知存款,可以申请在柜面打印《企业通知存款开户证实书》,但完成打印后,该笔定期存款不可再通过企业网上银行操作,必须转由柜面渠道受理。

第六十五条 理财产品是指客户通过企业网上银行使用注册账户中的资金办理与我行发售的银行理财产品相关的业务,主要包括:申购、认购、赎回、撤销以及查询等。

第六十六条 客户申请开通企业网上银行理财产品功能,需要到相关账户的开户行进行理财业务签约,并开通网银受理渠道。 第六十七条 客户申请关闭理财产品的网银受理渠道,需到相关账户的开户行办理,关闭后将无法通过企业网上银行办理理财产品的相关业务。

第六十八条 银商通是指大宗商品交易商通过企业网上银行发出资金划转指令,完成银行结算账户与大宗商品交易所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实时划转、余额查询等服务的业务。客户申请办理银商通业务的相关要求,均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银商通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农银发【2009】257号)执行。

第六十九条 第三方存管业务是指企业投资者通过企业网上银行发出资金划转指令,完成银行结算账户与证券公司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实时划转、余额查询以及相关综合性金融服务的业务。客户申请办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相关要求,均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操作规程》(农银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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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5号)执行。

第七十条 银期转账是指客户通过企业网上银行发出资金划转指令,完成银行结算账户与期货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实时划转、余额查询等服务的业务。客户申请办理银期转账业务的相关要求,均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全国银期转账业务操作规程》(农银规章【2010】59号)执行。

第七节 国际业务

第七十一条 国际业务是指客户通过企业网上银行办理的与外汇资金相关的业务,主要包括:国际托收、国际汇款、结售汇、信用证等。

第七十二条 国际托收是指客户通过企业网上银行查询与国际托收相关的信息,主要包括:跟单进口代收查询、跟单出口托收查询、光票托收查询等。

第七十三条 国际汇款是指客户通过企业网上银行查询与外汇汇出与汇入相关款项的信息,主要包括:外汇汇出汇款查询、外汇汇入汇款查询等。

第七十四条 结售汇是指客户通过企业网上银行发起的外汇结售汇申请及查询,主要包括:结汇申请、售汇申请、结售汇交易查询等。其中,结汇申请和售汇申请均需要进行落地人工处理,通过相关外币业务系统完成交易。

第七十五条 信用证是指客户通过企业网上银行查询与国际信用证相关的信息,主要包括:进口开证查询、进口信用证来单查询、出口信用证查询、出口信用证交单查询等。

第七十六条 客户申请开通或关闭企业网上银行国际业务,可以在办理企业网上银行渠道注册业务时一并办理,也可以向注册行申请办理维护渠道信息业务进行开通或关闭。注册行受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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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在客户提交的《电子银行业务申请表(企业)》上填写国际业务落地处理行号,其他资料的提供、审核、保管以及操作流程比照维护渠道信息业务的要求执行。

第八节 票据业务

第七十七条 企业网银的票据业务主要包括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电子票据是指客户通过企业网上银行办理电子商业汇票的相关业务,主要包括:出票、承兑、背书、贴现、质押、保证、提示付款、追索及信息查询等。

第七十八条 客户开通企业网上银行电子商业汇票功能,可以在初次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时一并开通,也可以单独申请开通。客户申请开通企业网上银行电子商业汇票功能,需到企业网上银行的注册行申请办理,并按规定向我行提供相关申请资料。注册行须认真审查、核对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确认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后,为客户办理开通。

客户办理开通企业网上银行电子商业汇票功能,需向注册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申请表》,加盖注册账户预留印鉴和企业公章,并由客户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章。

(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三)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法人授权委托书》,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本人亲自办理时,不需要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亲自办理时,不需要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但需提供一份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该授权代理人的授权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与我行签订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原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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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注册行受理客户提供的资料后,经办柜员比照相关要求对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资料审核无误后,相关证件的原件交还给客户,其他资料留存银行,经办柜员须在所有留存资料上加盖业务办迄章,在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上加盖“已与原件核对一致”戳记(免审核原件的情形除外)。

完成资料审核后,经办柜员在ABIS系统中进行如下操作:

(一)进入“维护企业客户渠道信息”菜单,选择开通企业网上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并完成相关操作。

(二)经三级主管授权,打印《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一式两联),由经办柜员加盖业务办迄章后,交给经办人签章确认。

柜员完成相关操作后,须对相关资料进行妥善处理和保管。

(一)《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客户联)等资料当面交给客户。

(二)《电子银行业务注册表(企业)》(银行联)作为经办柜员的记账凭证,《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申请表》、《法人授权委托书》、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授权代理人授权文件的复印件(如要求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

第九节 银企对账

第七十九条 银企对账是指客户与我行签订对账服务协议并开通企业网银渠道后,通过企业网上银行定期获取指定账户的对账单,与银行完成账务核对的业务。

第八十条 客户申请办理银企对账业务的相关要求,均按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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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农业银行银企对账网上银行业务操作规程》(农银规章【2010】151号)执行。

第十节 自助可循环贷款

第八十一条 自助可循环贷款是指客户通过企业网上银行自助进行借款、还款以及查询相关贷款产品的业务。该贷款产品由我行根据对客户的统一授信,综合考虑客户提供的抵(质)押物价值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结合客户的发展前景、偿债能力等因素,对客户进行贷款额度核定。

第八十二条 客户申请办理自助可循环贷款业务的相关要求,均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小企业自助可循环贷款管理办法》(农银规章【2010】29号)执行。

第十一节 个人资金归集

第八十三条 个人资金归集是指客户通过企业网银实现个人资金归集主账户对已确认的个人资金归集子账户进行批量归集和主动扣款的业务,相关业务规则均以个人资金归集业务系统为准。

第八十四条 客户可以在办理个人资金归集主账户签约的同时申请开通企业网银渠道,也可以向我行申请办理企业网银维护账户信息业务,并开通相关个人资金归集主账户的企业网银渠道。企业网银个人资金归集业务的其他相关要求,均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资金归集操作规程》(农银规章【2010】14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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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节 代理财政支付

第八十五条 代理财政支付是指客户通过企业网上银行实现对财政账户所发生的中央财政授权支付、中央专项资金支付以及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支付等交易进行相关查询的业务。 第八十六条 客户申请开通企业网银代理财政支付功能,需要到账户开户行柜面办理,维护企业网银渠道的相关财政账户信息。企业网银代理财政支付业务的其他相关要求,均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代理中央财政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农银规章【2011】34号)执行。

第十三节 落地业务处理

第八十七条 落地业务是指客户通过企业网上银行发起的、需要人工继续参与处理才能够完成的业务,主要包括预约业务、结售汇业务、部分跨行转账业务以及符合相关账户监管规则的业务等。

第八十八条 预约业务需要进行落地处理的主要包括签发银行汇票、签发银行本票以及提取现金等,相关账户的开户行须使用ABIS系统的“7513查询落地处理指令明细”交易,定时查询客户通过企业网上银行发起的预约业务明细,并分别使用“2590落地业务转签银行汇票”、“2589落地业务转签银行本票”以及“25B1落地处理转提现上门送款”等交易完成落地业务处理。 第八十九条 结售汇业务落地处理的请求、撤单、异常处理以及档案保管均通过相关外币业务系统进行处理,同时必须严格执行国际业务的相关管理办法、操作规程以及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条 客户通过企业网银发起的跨行转账交易一般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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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中国农业银行企业电子银行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企业客户网银代收代付业务操作流程

目录

第一部分 代付业务

第一节 柜面开通代付业务操作规程 ..................................................................................... 4

一、代付业务概述 ........................................................................................................... 4

二、代付业务办理流程 ................................................................................................... 4

(一)客户申请 ....................................................................................................... 4

(二)资料审核 ....................................................................................................... 5

(三)业务操作 ....................................................................................................... 5

(四)资料保管 ....................................................................................................... 5

三、修改代付业务 ........................................................................................................... 5

(一)客户申请 ....................................................................................................... 5

(二)资料审核 ....................................................................................................... 6

(三)业务操作 ....................................................................................................... 6

(四)资料保管 ....................................................................................................... 6

四、删除代付业务 ........................................................................................................... 6 第二节 客户端代付业务操作流程 ......................................................................................... 6

一、管理员业务设置 ....................................................................................................... 6

(一)操作员功能权限管理 ................................................................................... 6

(二)操作员账户权限管理 ................................................................................... 7

(三)业务属性维护 ............................................................................................... 8

二、操作员业务办理 ....................................................................................................... 9

(一)代发工资操作流程 ..................................................................................... 10

1 1.定义工资文件格式。 ............................................................................... 11 2.制作工资表。 ........................................................................................... 12 3.上传工资文本(转账)。 ......................................................................... 19

(二)财务支付操作流程 ..................................................................................... 21

1.制作批量支付文本格式。 ....................................................................... 22 2.上传批量支付文本 ................................................................................... 22

第二部分 代收业务

第一节 柜面开通代收业务操作规程 ................................................................................... 27

一、代收业务概述 ......................................................................................................... 27

二、代收业务办理流程 ................................................................................................. 27

(一)客户申请 ..................................................................................................... 27

(二)审核资料 ..................................................................................................... 27

(三)业务操作 ..................................................................................................... 28

三、修改代收业务 ......................................................................................................... 28

(一)修改代收业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审核资料 ..................................................................................................... 28

(三)修改代收业务 ............................................................................................. 28

(四)资料保管 ..................................................................................................... 28

四、删除代收业务 ......................................................................................................... 28

五、增加代收业务授权账号 ......................................................................................... 28

(一)新增单笔代收业务授权账号 ..................................................................... 28

(二)批量增加代收业务授权账号 ..................................................................... 29

2

(三)删除代收业务授权账号 ............................................................................. 30

第二节 客户端代收业务操作流程 ....................................................................................... 30

一、管理员业务设置 ..................................................................................................... 30

(一)操作员功能权限管理 ................................................................................. 30

(二)操作员账户权限管理 ................................................................................. 31

(三)业务属性维护 ............................................................................................. 32

二、操作员业务办理 ..................................................................................................... 33

(一)制作代收文件文本。 ................................................................................. 33

(二)上传代收文件 ............................................................................................. 34

3

第一部分 代付业务

第一节 柜面开通代付业务操作规程

一、代付业务概述

企业网上银行代付业务是指代付账户开户行为企业客户开通网上代付业务后,企业可通过网上银行向个人支付工资、奖金,投资本金和利息,个人债权转让收益,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继承赠与款项,保险理赔与退保,纳税退还,农副产品销售收入,公务报销以及其它款项的业务。

企业通过网上银行代付工资、奖金时应从企业客户的基本结算账户支付,并且须设定年工资总额,其他代付业务不受账户类型限制。

注:在客户登录网银客户端时,开通的代付工资、奖金业务专项显现为“代发工资”,除代付工资、奖金业务以外的所有代付业务,在客户端显示为“财务支付”,客户在办理财务支付业务时,系统会提示客户选择具体的代付业务种类。

二、代付业务办理流程

企业办理代付业务必须到账户开户行办理,具体处理流程如下:

(一)客户申请

企业客户向账户开户行申请开通网上银行代付业务,须提供以下资料:

4 1.加盖单位公章、注册账户预留印鉴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章的《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代理业务申请表(企业)》;

2.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办理无需提供); 4.加盖单位公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章的《中国农业银行网上代付服务协议》;

5.企业申请开通证券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保险理赔与退保、纳税退还等业务类别的,客户须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二)资料审核

(三)业务操作

(四)资料保管

三、修改代付业务

营业网点对已开通网上银行代付业务的企业的单笔转账限额或工资总额限额进行修改。

修改代付业务处理流程:

(一)客户申请

客户修改代付业务,须向网上银行代付账户开户行提供以下资料:

1.加盖单位公章、注册账户预留印鉴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章的《网上银行代理业务申请表(企业)》;

5 2.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办理无需提供);

(二)资料审核

(三)业务操作

(四)资料保管

四、删除代付业务 略

第二节 客户端代付业务操作流程

一、管理员业务设置

企业开通网银代付业务后,如要办理相应的业务,首先必须通过管理员进行相关业务设置,配置相应的权限,操作员才能进行业务处理。对于一般转账、支付、投资理财类业务,管理员都需从“操作员功能权限管理”、“操作员账户权限管理”、“业务属性维护”三个方面进行设置。

网银代付业务相关业务配置如下:

(一)操作员功能权限管理

管理员登录网银系统,通过“系统配置>操作员功能权限管理”,选择相应的操作员,点击其操作员号,进入具体的设置界面,展开“付款业务”,勾选“财务支付”、“代发工资”项。具体如图:

6

(二)操作员账户权限管理

管理员登录网银系统,通过“系统配置>操作员账户权限管理”,选择相应的操作员,点击其操作员号,进入具体的设置界面,勾选需要授权的账户,并填入具体的业务参数,设置完成后点击“确定”,系统返回操作成功提示界面。具体如图:

7

注:此处限额不能大于柜面注册网银时设置的限额,如果设置为大于柜面单笔限额,系统将以柜面设置的限额为上限。

(三)业务属性维护

管理员登录网银系统,通过“系统配置>业务属性维护”,选择相应的业务类型及币种,点击“确定”按钮,进入具体的设置界面。代付业务需要配置的业务主要包含以下项目:单笔支付、批量支付、上传工资文件。具体如图:

8

注:截止金额栏的金额应小于或等于柜面设定的年工资总额,如果大于柜面设定金额,系统将以柜面金额为上限。

二、操作员业务办理

管理员配置完相应的功能权限等设置后,操作员即可登录系统进行代付业务的处理。

代付业务分“代发工资”和“财务支付”两大类。大家需要注意

9 的一个问题是,所有的批量类代付业务只能办理农行账号之间的业务,就是说不论是“代发工资”还是“财务支付”,其转入的账号必须是农行账号(不需用先维护在收款方账户)。如果是非农行账户要实现发放工资或批量转账,则需要通过“付款业务>转账>批量转账”或“付款业务>财务支付>单笔支付”业务进行处理(注意:批量转账业务同样需要在柜面开通,并要求建立94账户,否则不能进行批量转账;另外,转入方账户必须先登记在收款方账户里面)。

下面先介绍“代发工资”操作流程。

(一)代发工资操作流程

首先需明白一个概念:“电子工资单”与“上传工资文件(代发工资)”的区别。“电子工资单”是指企业网银客户将其员工工资或奖金明细清单上传网银系统,供员工通过网银证书或自助注册客户登录后查询企业上传的工资或奖金发放明细,如岗位工资、奖金、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等明细项。“上传工资文件(代发工资)”是指企业通过网银系统转账汇款到员工账户实发工资金额,从而实现发放员工工资或奖金的业务功能。

10 网银代发工资的基本步骤可归纳为以下三步: 1.定义工资文件格式。

操作员登录网银,通过“付款业务>代发工资>上传工资文件格式定义”进入到格式定义界面,点击“新建”按钮,按照要求输入内容。如下图:

注:一般选择非定长格式的定义,按照“工号、姓名、账号、金额、备注”建立工资格式,即如下电子表格格式:

11

2.制作工资表。

操作员可以根据企业财务人员制作的工资发放明细表,选择其中的序号栏、姓名栏、账号栏、金额栏(实发工资)以及备注信息作为工资表的数据,并依据原先定义的工资格式(顺序必须一致)制作电子表格(Excel表格)。制作好Excel工资表格后,接下来的工作是需要把Excel工资表格转化为系统支持的文本格式,即如下格式:

1,张三,20-009101040001589,1800.02,存折 2,李四,9559984089853218486,1462.05,借记卡 3,王五,5359104083029098,2800.96,准贷记卡 注:

◆目前系统仅支持文本格式,总行计划在2011年对企业网银进行升级,升级后系统将支持电子表格格式,届时客户可以直接上传Excel格式工资文件;

◆制作的批量文本最多支持1000条记录,如果超过1000条,请分出多个批次制作。

12 将电子表格转化为文本格式,除了客户可以使用手工方式编辑为文本外,下面介绍两种比较常用的处理技巧:

第一种:CSV(逗号分隔)格式。

操作员只需要把制作好的Excel工资表格通过电子表格的“文件”工具栏:即“文件—另存为”(另存前请先删除标题栏),将电子表格保存为CSV逗号分隔符模式即可上传,如图:

保存后的图标如下所示:

用记事本打开则如下:

13

注:

◆该格式不能使用电子表格打开,只能用记事本打开查看或编辑保存,电子表格打开后其账号长度会发生改变;

◆该转换方式具有普适性,既能用于批量转账(跨行)业务,也能用于代发工资或财务支付业务。

第二种:使用农行“企业网银客户端工具软件”转换。 (1)下载客户端软件

客户使用证书登录我行网上银行,选择“客户服务>下载”菜单,找到其中的“企业网银客户端工具软件”以及后面的“注册账户信息文件”、“往来账户信息文件”、“转账用途文件”、“系统信息文件”(该四个文件备用,一般情况下系统自动升级成功则不需要该四个文件)下载到指定文件夹下。

14 (2)安装软件

下载完成后的安装流程如下:

双击下载的“中国农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客户端”,选择证书登录

如第一次登录将提示文件缺失,是否在线下载数据,点击“是”,显示在线更新对话框,点击“开始”,在线更新完成后需要重新启动客户端工具才能使用更新后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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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无法在线更新,可通过本地导入功能导入相关数据。点击“本地导入”,进入信息文件导入界面:

16

点击“浏览”,将原先下载的“注册账户信息文件”、“往来账户信息文件”、“转账用途文件”、“系统信息文件”依次选择完成后,点击“导入”。成功后重启客户端工具后,将自动登录上次更新选择的证书。

(3)转换工资表格式

从“开始—程序—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客户端”打开客户端工具,进入“文件转换”,点击“批量财务支付”,录入格式名称、选择文件类型、业务类型、或输(选)文件分隔方式、列序号/超始字符位置等要素,完成后点击“新增格式”按钮,格式信息会在界面左上方显示。

17 格式设置完成后,点击“浏览”按钮,选择已经编辑好的文件到待转换文件路径,并设定好文件输出目录后点击“文件转换”按钮,会弹出转换结果对话框:

成功转换后的工资文本格式会保存到指定的文件夹,供操作员随后上传工资文件或批量文本使用。

注:

◆转换后产生两个txt类型文件:一个是支付信息文件,另一个是说明性文件(含总金额、总笔数);

◆待转换文件中每条记录的小数点后数字不能超过两位,否则系统提示错误;

◆选择的文件类型要与待转换的文件类型一致; ◆此转换工具不能应用于跨行的批量转账业务上; ◆此工具转换时不对账户有效性进行校验,即不验证账号与户名是否对应,但会校验账号的合规性;

◆待转换文件必须具备的要素有:收款方账号、收款方户名、

18 金额、备注。

3.上传工资文本(转账)。 (1)录入

操作员登录企业网银,进入“付款业务>代发工资>上传工资文件”,选择定义的工资格式,上传前面已经转换好的工资文本,如下图:

上传完成后,点击“确定”,输入Key宝密码,上传成功,换操作员复核发送。 (2)复核发送

操作员登录网上银行,通过“企业网银首页>业务复核>付款业务复核”,找到录入员录入的工资文件,点击“详细”按钮,如下图:

19

进入到下列明细界面:

信息准确则选择“通过”,并点击“确定”按钮,接着进入到发送界面,点击发送,输入Key宝密码,业务处理完成:

20 ◆注:发送时可以将“验证账户户名一致性”勾选,则系统在做批量业务处理时会对每一条记录进行验证,系统默认状态是勾选的。如果客户未勾选“验证账户户名一致性”,则系统在转账时只按账号进行转账,将不核对户名,只要账号存在,不论户名是否正确,资金都成功转入;如果勾选了“验证账户户名一致性”,则系统在转账是会先逐笔核对客户录入的账号和户名的匹配性,如不匹配,则该笔交易失败,如匹配,则该笔交易成功。

勾选“验证账户户名一致性”结果:

未勾选“验证账户户名一致性”结果:

(二)财务支付操作流程

财务支付跟代发工资流程基本一致,具体如下:

21 1.制作批量支付文本格式。

与代发工资相比,财务支付则少了自定义工资格式一步,统一将批量支付文本格式规定为如下格式:顺序号,卡号,户名,金额,备注。制作的工资表及文本格式如下:

在将批量支付的电子表格转化为系统支持的文本格式,其方法与代发工资中的处理技巧一样,此处不再详述。

2.上传批量支付文本 (1)录入

操作员登录企业网银,进入“付款业务>财务支付>批量支付”,选择“新建”按钮,进入上传界面,如下图:

22

进入“新建”上传界面后,首先需要选择批量支付类型,选择完成后系统自动跳出签约财务支付时绑定的支付账号,然后依次导入原先准备好的批量支付文本文件、填入总金额、笔数、备注,点击“确定”,输入Key宝密码,上传成功,换操作员复核发送。 (2)复核发送

23 操作员登录网上银行,通过“企业网银首页>业务复核>付款业务复核”,找到录入员录入的批量支付文件,点击“详细”按钮,具体操作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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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面的注意事项及说明跟代发工资一行,此处不再累述。

附:批量支付与批量转账的区别

部分员工和客户对批量支付与批量转账互为混淆。 1.批量支付业务属于代付业务,需在柜面与我行签订协议,其转入的账号仅限于农行的账号。而批量转账是普通的付款业务,但默认状态下柜面是未开通该业务的,客户需到柜面开通此业务,柜面在办理时也需要开通94账号,客户才能正常办理批量转账业务。

2.批量转账业务的转入账户可以是农行账号,也可以是其他金融机构账号,但所有转入方的账号必须先登记在收款方里面,但批量支付的收款方账号却不需要是收款方的账户,但必须是本行账户。

3.批量转账的操作流程与财务支付的流程基本相同,其批

25 量文本格式也是按“顺序号,卡号,户名,金额,备注”排列。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无论是单笔转账或批量转账,都只能转入对公性质的账户。也就是说,客户如要跨行给个人客户转账(批量或单笔转账模式),都需将个人客户按对公客户录入,或者是通过单笔支付模式转出;如果客户要给本行个人客户转账,则只能通过单笔支付办理(本行客户不能录成对公模式,系统会校验),或者通过代发工资模式批量转出。此现象总行会在升级后解决,届时可能不再受是否是个人客户影响。

26

第二部分 代收业务

第一节 柜面开通代收业务操作规程

一、代收业务概述

企业网上银行代收业务是指代收账户开户行为企业客户开通网上银行代收业务后,可实现从已授权的客户结算账户中扣划款项到本企业代收账户的业务功能。代收类别包括水费、电费、通讯费、有线电视费、税费、煤气费、以及自定义业务。

二、代收业务办理流程

企业开通代收业务必须到账户开户行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一)客户申请

客户开通网上银行代收业务,须向网上银行代收账户开户行提供以下资料:

1.加盖单位公章、注册账户预留印鉴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的《网上银行代理业务申请表(企业)》;

2.法定代表人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办理无需提供); 4.加盖单位公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的《中国农业银行网上收款服务协议》;

5.企业开通代收业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资料

27 略

(三)业务操作 略

三、修改代收业务

营业网点对已开通网上银行代收业务的企业进行单笔代收限额的修改。

修改代收业务处理流程:略

(二)审核资料 略

(三)修改代收业务 略

(四)资料保管 略

四、删除代收业务

删除代收业务是指营业网点对已开通网上银行代收业务的企业删除某类代收业务或代收功能。删除代收业务处理流程略。

五、增加代收业务授权账号

增加代收业务授权账号是指营业网点为个人或企业提供增加授权账号的服务,供已开通网上银行代收业务的企业对其进行扣款。

(一)新增单笔代收业务授权账号 1.客户申请

28 客户申请办理委托扣缴业务,需到营业网点办理账户授权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个人客户应持身份证件和账户凭证原件(银行卡或存折)到任意网点填写《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划款授权书》一式两份。 (2)企业客户应向授权账户开户行提供加盖了授权单位公章、账户预留印鉴以及经法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的《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划款授权书》;法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时不需要)。

2.审核资料 3.业务操作 4.资料保管

(二)批量增加代收业务授权账号

批量增加代收业务授权账号是指营业网点为已开通网上银行代收业务的企业提供批量增加授权账号的服务。该操作仅适用于公共服务型企业,如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天然气公司等,或资信很好的企业,如大型保险公司等。各行开办批量增加代收业务授权账号业务须经一级分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操作流程如下:

1.客户申请 2.审核资料 3.资料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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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删除代收业务授权账号

删除代收业务授权账号是指营业网点为个人/企业提供删除代收业务授权账号的服务。

第二节 客户端代收业务操作流程

一、管理员业务设置

企业开通网银代收业务后,如要办理相应的业务,首先必须通过管理员进行相关业务设置,配置相应的权限,操作员才能进行业务处理。对于一般转账、支付、投资理财类业务,管理员都需从“操作员功能权限管理”、“操作员账户权限管理”、“业务属性维护”三个方面进行设置。

网银代付业务相关业务配置如下:

(一)操作员功能权限管理

管理员登录网银系统,通过“系统配置>操作员功能权限管理”,选择相应的操作员,点击其操作员号,进入具体的设置界面,展开“收款业务”,勾选其下所有业务。具体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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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操作员账户权限管理

管理员登录网银系统,通过“系统配置>操作员账户权限管理”,选择相应的操作员,点击其操作员号,进入具体的设置界面,勾选需要授权的账户,并填入具体的业务参数,设置完成后点击“确定”,系统返回操作成功提示界面。具体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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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业务属性维护

管理员登录网银系统,通过“系统配置>业务属性维护”,选择相应的业务类型及币种,点击“确定”按钮,进入具体的设置界面。代付业务需要配置的业务主要包含以下项目:单笔支付、批量支付、上传工资文件。具体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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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操作员业务办理

管理员配置完相应的功能权限等设置后,操作员即可登录系统进行代收业务的处理。此处以“上传代收文件”为例,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制作代收文件文本。

代收文件文本的制作,与前面代付业务本格式一样,也是由“顺序号,卡号,户名,金额,备注”五个字段组成,需注意的是,代收业务的扣款账户必须是已经授权的账户,即操作员可以登录网银通过“收款业务>代收授权账号查询”进行查询,如图:

代收文件文本的具体制作步骤及相关规则不再累述,请参考前面代付业务批量支付文本制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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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传代收文件 1.录入

操作员登录企业网银,进入“收款业务>代收文件上传”,选择“新建”按钮,进入上传界面,如下图:

进入“新建”上传界面后,首先需要选择代收类型,选择完成后系统自动跳出签约代收业务时签约的入账账号,然后依次导入

34 原先准备好的代收文本文件、填入总金额、笔数、备注,点击“确定”,输入Key宝密码,系统校验成功后上传系统,换操作员复核发送。

2.复核发送

操作员登录网上银行,通过“企业网银首页>业务复核>收款业务复核”,找到录入员录入的代收文件,点击“详细”按钮,具体操作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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