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哲学论文

2022-03-2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要写好一篇逻辑清晰的论文,离不开文献资料的查阅,小编为大家找来了《分析哲学论文(精选5篇)》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摘要:[HT5”SS〗“技术负载价值”被视为对“技术中性论”的否定,如果基于分析技术哲学的方法,对技术负载的价值的准确含义进行深入的语义和语境分析,则会发现两者的分歧无非在于对技术负载价值的阶段不同。

第一篇:分析哲学论文

新中国70年人民主体哲学分析与哲学发展

人民主体思想是中国共产党人一以贯之的思想,实现人民主体地位是中国共产党人孜孜不倦的追求。立足马克思主义哲学,结合新中国70年历史,准确理解人民主体内涵,深入分析人民主体辩证逻辑,将为我们更好把握人民主体思想提供一种新路径,也有助于我们更好探寻社会主义事业取得巨大成就的重要因素。

人民主体思想坚持认识与实践的统一。正确认识世界是有效改造世界的必要前提。新中国成立70年来,正是因为人民对社会主义有着正确认识,才形成了支持社会主义建设、能动地参与社会主义建设的局面,从而使社会主义建设得以顺利进行。尊重人民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实践主体地位,就要依靠人民,重视人民智慧,并从中不断学习与汲取实践经验。问政于民、问计于民、问需于民,让人民主动地参与到社会建设中来,民智才能得以正确表达。社会主义建设的顶层设计、制度运行等,必须以实现人民的最大利益为目的,真正使人民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价值主体。

人民主体思想坚持个體与共同体的统一。马克思指出:“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71页)新中国成立70年来,人民既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实践者,又是支持、参与社会主义事业的共同体。因此,在人民主体思想中,既正视人民个体的正当利益,也重视人民共同体的利益整体性。无论是顶层设计,还是基础改革,都需要人民来贯彻实行,而改革效果也会影响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新中国成立70年来,坚持人民共同体的根本利益与长远利益,同时正视人民个体的合理、合法利益需求。人民主体思想坚持个体与共同体的统一,既避免了个体化偏向,也避免了将人民主体价值抽象化。

人民主体思想坚持主体与客体的统一。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01页)在人类发展历史进程中,社会主义社会真正实现了人的主体性与主体地位相统一,并在现实社会关系中将潜在主体转化为现实主体。新中国成立后,从实现人民主体权利出发,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政治制度和原则,开辟了真正意义上的人民民主时代。同时,理顺人与自然的关系也是人民主体中主客体哲学辩证关系的主要内容之一。面对日益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将生态文明建设列入社会主义建设之中,形成了“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这体现出中国共产党人对人民主体认识的不断深入。人民以主体姿态反思自身生活的应当性,为人民主体的生活实践提供了正确的价值引导。

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国共产党人坚持将马克思主义作为党和国家的根本指导思想,并将其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锲而不舍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在此进程中,人民主体哲学也随着时代变化而产生出新的思想。

基于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中国共产党人准确地对人民主体思想中的“人民”内涵进行了界定。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充分相信群众,紧密联系群众,放手发动群众,取得了中国革命的胜利,形成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基本完成后,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明确指出:“人民这个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和各个国家的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在现阶段,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一切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敌人。”(《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版,第205页)这就意味人民主体这一理念不是抽象哲学上的概念界定,“人民主体”中的“人民”是核心,“主体”是人民在社会中所应该有的地位,“人民”应该成为“主体”之人民,并且“主体”的载体必须由人民来承担。毛泽东将马克思主义的人民主体论同中国的实际相结合,形成了中国化的人民群众观,提出了“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著名论断,排斥了将创造历史的主体假借于英雄人物、上帝以及极少数统治者身上,将人民确定为历史创造的主体。

不仅如此,人民主体思想还体现在具体的群众路线之中。毛泽东指出:“将群众的意见(分散的无系统的意见)集中起来(经过研究,化为集中的系统的意见),又到群众中去作宣传解释,化为群众的意见,使群众坚持下去,见之于行动,并在群众行动中考验这些意见是否正确。然后再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再到群众中坚持下去。如此无限循环,一次比一次地更正确、更生动、更丰富。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版,第899页)可见,群众路线的本质就是人民主体论。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指出了人民群众既是价值主体,也是认识主体,更是实践主体。从群众中来,提高认识的高度,并指导实践;到群众中去,便是将认识回归于主体之中,通过实践的具体行动来践行认知。人民主体思想指明了人民群众不仅是实践主体、物质创造主体,而且也是实践活动的评价主体与人类文明的共享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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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人民的改革主体地位,这是改革开放之初的时代命题。邓小平强调,人民群众是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的主体。“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不发展生产力,不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不能说是符合社会主义要求的。”(《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15页)人民群众的支持是改革成败的主要依据,“凡是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受到广大人民拥护的事情,不论前进的道路上还有多少困难,一定会得到成功”。(《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42页)人民对改革的认同、支持有力促进了改革,而改革是否以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作为价值方向,则成了认同与支持的重要依据。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提出解放思想,增强人民在社会中的主人翁意识,其目的便是要提高人民参与社会实践的积极性。在新世纪新阶段,中国共产党人结合时代发展趋势,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人民主体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赋予了人民主体思想更加深刻的时代内涵,确立了“以人为本”核心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关注人的价值、权益和自由,关注人的生活质量、发展潜能和幸福指数,最终是为了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建构人民主体的价值情怀,这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的当代诠释。社会发展不仅要有基本秩序,而且要具备价值情怀。新时代赋予了价值命题全新时代感。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昭示着人类需求变化,昭示着人民生活的明显提高,也说明了新时代人民价值需求质量越来越高,这就需要建构社会发展价值平衡,也需要通过进一步提升社会发展来实现。新时代的价值维度集中体现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梦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梦,必须紧紧依靠人民来实现,必须不断为人民造福。”(《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40頁)这既呈现了社会发展目标的价值理念性,也将社会价值理念同人民的价值梦想结合在一起,人民既是中国梦的主体,也是梦想实践的主体。

新时代人民主体价值归属要在价值实践中得以验证。人民主体思想的核心要义在于始终把人民置于人类社会发展的核心地位,始终坚持从人民立场出发,始终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追求作为奋斗的目标。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讲话中关于人民主体思想的论述,不仅揭示了马克思主义最鲜明的理论品格,而且揭示了中国共产党人的根本宗旨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取向,把人民主体思想发展到崭新境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度契合了当前中国社会发展的现实状况,是马克思人民主体理论与中国社会现实高度耦合的体现。

人民是改革的主体。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新时代“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不断创造美好生活、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时代”。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让更多的发展成果和更多的改革红利惠及全体人民,鲜明地表明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取向。改革红利的普惠性,说明了共同富裕一直是改革开放所坚持的价值目标。改革给整个社会带来了生机,也释放了人民个体的劳动积极性,以主体身份参与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过程中。新时代经济快速发展,带来经济发展红利的普惠性,既体现了人民主体发展理念,也体现了共同富裕目标理念。

人民是权力的主体。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实现人民民主与发展人民民主是人民主体的内在要求,也是人民实现主体建设与幸福感获得感的重要内容和目标。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证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不是一句口号、不是一句空话,必须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习近平:《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14版,第12页)在新的历史方位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要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力,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版,第41页)人民意志、权益、创造力构成了人民主体思想的核心要素,体现了人民主体的真实性与广泛性。

人民是评判的主体。“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检验一切工作的成效,最终要看人民是否真正得到了实惠,人民生活是否真正得到了改善,人民权益是否真正得到了保障。这其中,文化自信是人民在新时代对美好生活的重要认知与价值评价,更是对时代发展的更高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文明特别是思想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习近平:《在纪念孔子诞辰2565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暨国际儒学联合会第五届会员大会开幕会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14版,第9页)文明既是社会文化发展程度的标志,也是人民享有文化的主体成分。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以及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来装扮人民的美好生活,必须提炼文化精神,强化文化信念教育,并把它上升到理想信念的精神层面。

(作者:南京邮电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副教授、东南大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研究院特约研究员;江苏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主任,东南大学原党委书记)

作者:徐椿梁 郭广银

第二篇:关于分析哲学与辩证哲学的对话

摘要:这是一次两位分析哲学学者(翟玉章和潘天群,代表对辩证法的批判一方)与两位辩证论者(桂起权和张建军,代表对辩证法的辩护一方)之间的四人讨论会。主要是讨论在辩证法(及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连同逻辑矛盾与辩证矛盾之间的关系问题,重点在于辩证矛盾和辩证逻辑。批评方翟和潘认为,“辩证逻辑”要么是混乱的,要么是非正统、非标准的变异逻辑。如果是前者,当以它宣扬赤裸裸的矛盾为由而抛弃之;如果是后者,它在逻辑家族中自有一席之地,但它和标准逻辑在概念上并不能相互定义。辩护方桂和张都提倡辩证逻辑,但在对形式逻辑及矛盾律的看法方面又不尽一致。张主张矛盾律和形式逻辑无论何时何地都不可违背:辩证矛盾绝不是逻辑矛盾,而是形式逻辑处理不了的另类矛盾。桂主张辩证逻辑是一种非经典逻辑,一种变异逻辑,矛盾律虽然不可违背,却可以超越,经典逻辑只是变异逻辑的极限情况。变异逻辑才是普遍情况。讨论的目的只在于澄清概念,消除含混,至于谁对谁错,没有最后定论。

关键词:辩证法;辩证逻辑;形式逻辑;逻辑矛盾;辩证矛盾;分析哲学

 

一、背景的交代

张建军:在正式讨论开始之前,先交代一下这次“关于辩证法的专题讨论”的缘起和安排。今天安排的是“四方会谈”——翟玉章、潘天群代表辩证法的批判者,桂起权、张建军则代表辩证法的辩护者,PK一下(后文中简称翟、潘、桂、张)。

这次对话的起因,缘于几天前在我系举行的首届“哲学践行工作坊”上翟玉章老师的一个发言,他一方面强调逻辑分析的重要性及其分析路径,另一方面却顺势从分析哲学视角对“辩证法”进行批判。参加会议的桂起权老师非常赞赏他的分析风格,却完全不能接受对辩证法的猛烈抨击。因为工作坊的主题限制,桂老师建议设置另一个小型会议对此进行专题讨论。我们接受了这一建议,于是作出今天的安排。现在我们制订这次论辩的规则:1.只允许以上四人讲话,听众不插话(有话可以最后再说):2.每人讲话不能太多、太长。

在展开讨论前还要做一点简单的历史背景的介绍。桂老师在前天所做的关于“辩证逻辑是什么”的公开讲座中,用了一个特别的词“旧教科书的辩证法”,以便与马克思等人本真的辩证法相区别,它指的是旧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中的“辩证法”。这种教科书在上世纪30年代中叶形成于苏联,是苏联党内批判德布林学派过程中的产物,当时那种所谓“辩证法”以彻底反对形式逻辑的面貌出现,认为形式逻辑=形而上学=反辩证法。历史的不幸在于,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在中国的大规模传人就在30年代,无形中就连带地传人了这些错误观念。1937年8月毛泽东《矛盾论》的原初版本。原来就有一节“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那时叫做“形式论理学与辩证论理学”,也是持这种反形式逻辑色彩的观点的。

桂:列宁《哲学笔记》(包含《黑格尔(逻辑学)一书摘要》)俄文版也是1936年出版的,于是批判德布林学派的材料中就引了不少列宁论述辩证法的语录,由博古翻译成中文,在延安供党内学习。毛泽东《矛盾论》中的列宁语录就来源于此。

张:不过,斯大林40年代末在讨论语言学问题的著作中为形式逻辑(只是传统形式逻辑)平了反,中国滞后了一点,50年代初出版的《毛泽东选集》中的《矛盾论》不再批判形式逻辑,此后在“逻辑大讨论”中形式逻辑就变为了“好东西”。1956年毛泽东还为数理逻辑也平了反。可是苏联30年代教科书的观点影响太深太广。不但影响了此后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对西方学界也产生巨大影响。这在科学哲学家波普尔的《辩证法是什么》和邦格的《辩证法批判》中体现最为典型;另一典型是“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之一科恩(又译柯亨)的观点,他主张对历史唯物主义进行“分析性重建”,但认为必须去掉辩证法。他直言不讳地认为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传统中的“坏东西”。这也是大多数“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的观点。但“分析的马克思主义”思潮还有另一路径。这就是该思潮的另一创始人埃尔斯特“重建辩证法”的路径。埃尔斯特认为辩证法是“好东西”,对它也可以“分析性重建”。这在“分析的马克思主义”思潮中是少数派。但近来在澳大利亚形成了以辩证法的分析性重建为主要宗旨的“新辩证法学派”,他们认为分析风格的辩证法不仅是可能的,而且在现时代来说又是十分必要的。著名的次协调逻辑专家(次协调这个词我一直主张译为“亚相容”,今天用桂老师的译法)普利斯特也是这个学派的一员,他的特点是承认有“真矛盾”,与保加利亚的彼得罗夫相一致。

桂:普利斯特喜欢用trans-consistent logic(超协调逻辑)这个词,da Costa则喜欢用para-consis-tent logic(次协调或亚相容逻辑),同一个意思,但用语习惯有差别。

张:这里提及埃尔斯特和新辩证法学派,是想说明我们这里关于分析哲学和辩证法的“对话”,不能理解为二者之间的PK。与埃尔斯特和新辩证法学派类似,我和桂老师都是坚持分析哲学的“分析精神”的,在这一点我们之间应当是没有根本分歧的。我们的分歧点在对待辩证法和辩证逻辑的态度上,这是本次讨论要PK的地方。下面先请翟老师发言。

二、从微积分看辩证逻辑同形式逻辑的关系问题

翟:在我看来,“分析精神”首先就是要诉诸于逻辑分析,这里的逻辑就是形式逻辑。我的谈话的主题、主要问题,就是关于辩证法、辩证逻辑同形式逻辑的关系问题。

张:这可以作为我们这次讨论的中心问题:辩证逻辑同形式逻辑的关系,连同直接相关的辩证矛盾与逻辑矛盾的关系问题。整个讨论、争论就嗣绕这个主题。

桂:实际上,这两个问题紧紧纠缠在一起,难分又难舍。

张:但在表述上总得有个先后次序。

翟:从辩证法家那里可以得到两种论调,一是说好比高等数学与初等数学的关系。高等数学是在初等数学基础上大大加强了,是一个发展。以此作类比,辩证逻辑并不违背形式逻辑,而是在形式逻辑基础上有突破、有发展,如果真是这样,那就很好。二是认为,辩证逻辑克服了形式逻辑只注重静态的局限。以下这段文字引自方舟子的《新语丝》电子杂志:“辩证法和形式逻辑关注的重点不同,表现在形式逻辑关注思维和现实世界中同一的、确定的、静态的、孤立的、对立的、局部的方面。而辩证法关注思维内容及现实世界中矛盾的、不确定的、动态的、运动变化的、相互联系的、相互转化的、整体的方面。”类似的论调在国内不少讲辩证法的书上都可以读到。可是,我愿意指出,形式逻辑并没有这里所说的这种局限性。逻辑规律应当对整个论域一概地有效,无论动态还是静态。又冈为任何对象当然都是与自身同一的,任何对象都不会具有相互矛盾的性质。因此,“同一”这个词是多余的,“矛盾”这个用法是错误的,应该剔除出这份清单。

张:其实这就是30年代苏联教科书的观点,它本身就成问题,没有什么新鲜的东西。

翟:形式逻辑是不承认矛盾的,而辩证逻辑恰恰是承认矛盾的。当然也许这里面有误解,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所说的“矛盾”不一样,如果真是这样,那么有人把它当作一回事就不对了。但我的问题是,它们到底有什么不一样?要知道,接受矛盾是很荒谬的事情,如果连矛盾都可以接受,那么还有什么荒谬的事情不能接受呢?

桂:你的想法与杜林十分相似。恩格斯在《反杜林论》里提到过,杜林对“矛盾辩证法”很有意见,越矛盾、越荒谬的事情,怎么会变得越像真理、越可信?岂不莫名其妙吗?!事实上,你预设了司各特规则,A与非A不能推出任意B。

翟:我看你是想说,有些矛盾(如逻辑矛盾)不可以接受,但又有些矛盾(如所谓辩证矛盾)可以接受。这何以可能?怎么才能解释得通?我设想了一条可能出路:也许“辩证矛盾”与逻辑矛盾只有表面相似性,实质上不可相互定义。然而既然不可相互定义,风马牛不相及,也就不可通约了,无法相互解释。这就是我的“惑”,需要向你们请教。

当然我也有我的“不惑”。例如颜色,不能说非黑即白。有人认为这是对排中律的挑战,依我看这是误解。排中律所要求的“非此即彼”,并不是非黑即白,而是说黑与非黑之间没有其他颜色。有些值得一谈的是语言模糊性引起的问题。如,有人从远处走来,他的头发既非浓密亦非稀疏,但我们不能说他“既秃又不秃”,亦此亦彼。这里的真相是,我们在这些暖昧的情况下暂时不作判断,既不断言他秃,也不断言他不秃,这样做并不违反排中律。这里的问题并不在排中律,而在于“秃”这个模糊概念。日常语言中有大量模糊的概念,只要它们不影响日常的交际,我们就可以忍受它们。但一旦对交际和认知造成障碍和混乱,我们要采取的策略不是去修改排中律。更不是要采取什么亦此亦彼的辩证思维,正确的做法是为模糊的概念制定一个明确的标准。另外,空名和无所指的摹状词、集合论悖论等也引起了一些问题,解决的办法也一样。

桂:陈真教授当年在武汉大学的硕士论文就是讨论《专名与摹状词理论》的。罗素区分了专名与摹状词,消解了“排中律疑难”和“负存在句疑难”,捍卫了经典逻辑的合法性。我在《当代数学哲学与逻辑哲学入门》中,就把罗素的摹状词理论看作捍卫经典逻辑时的“保护带变形”策略。经典逻辑是有韧性和弹性的,其核心原理决不是轻易可摧毁的。三值逻辑并不能摧毁排中律的本真意义的“非此即彼”,此话不假。

翟:我也总是竭力维护经典逻辑的合理性。依我看。那是排中律用错了地方,不是排中律真的有问题。有人碰到小小一个反常情况,动不动就怀疑逻辑本身。其实根本不值得修改逻辑规律本身,千万不要轻举妄动。我就是这样的逻辑保守主义者。

张:翟老师在“不惑”中所表明的,也正是我在研究生课程中所反复强调的观点。可以说,我同样可以归属于逻辑保守主义的行列。桂老师则属于逻辑激进派,主张经典逻辑的核心原理也是可修改的,至少需要作限制。

翟:另外我要说的是,最近我看了桂老师的《从辩证逻辑视角看微积分》,看了之后深感不安。就微积分讨论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的关系,以及关于“无穷小量”的所谓辩证矛盾与逻辑矛盾。对此我都有不同看法。特别是那个“微分三角形”,我们可以在黑板上画出一个图,这是桂老师在解释“辩证法=‘对立面同一’的学说”时的一个得意之作,还是请他自己先来介绍一下吧。

桂:在学习微积分时关于弧的微分的“微分勾股定理”(ds)2=(dx)2+(dy)2,是一个给人留下深刻印象的个案。奇怪的是,勾股定理应当对于“直角三角形”才管用,可是“微分三角形”中ds是弧长而不是弦长,弧是曲线而弦却是直线,曲直决不能简单地等同。这是怎么一回事呢?原来,情况是这样的:假若dx、dy与ds可以任意地、无限地缩小,那么整个微分三角形最终会收缩到一个点上,一切差别都将化为乌有。在这种情况下,弦与弧或者说直线与曲线当然等同起来了。恩格斯把它看作高等数学的主要基础之一。黑格尔把“无穷小量”称作“消逝的量”,“存在和非存在的中间物”。列宁的评价:“这是辩证法的极好的规定!!”我认为,“弦弧同一”是列宁的“对立面同一”(作为辩证法的核心)的极生动的例证。

张:我更倾向于把辩证法规定为“对立面统一”的学说,而不是采用“同一”这个词。

潘:我认为,“弦弧同一”的说法是十分荒谬的。弧是弧,弦是弦,弧决不能变成弦,弦也决不能变成弧,两者怎么能够同一?微分三角形最终收缩到一个点时,就既不是弧,也不是弦了,哪里来的同一?弧不成其为弧,弦也不成其为弦,既不是弧变成弦,也不是弦变成弧,而是什么都没有了。什么“消逝的量”,量都消逝了,还能建立什么关系?真不可思议。

桂:从你的概念框架看问题,贯彻到底,确实应当得出这样的结论。这是使用固定范畴,而不是使用流动范畴。

翟:嗨,桂老师,现在我可以抓住你的“无穷小量”的小辫子了!“无穷小量”究竟是与逻辑矛盾不同的辩证矛盾(我始终不明白辩证矛盾是什么意思),还是不折不扣的逻辑矛盾(A∧-A)?这在历史上自有公论。“无穷小量”的那套分析方法。或者说“无穷小分析”,早就出问题了。那完全是形式逻辑所不能容忍的逻辑矛盾,根本不是什么“辩证矛盾”。早期微积分,按照牛顿的处理方式,无穷小量有时当作0,有时又不当作0,这是赤裸裸的矛盾。所以大哲学家贝克莱称之为“幽灵”。这是完全正确的。确实,既等于又不等于零的东西是不存在的!

桂:当然谁都知道,这就是数学史上有名的“第二次数学危机”。一切科学,在终极意义上当然不能容忍逻辑矛盾。其实贝克莱恰恰帮了微积分的大忙,因为他的猛烈抨击,像喷气式助推器那样,从反面促进了微积分在数学语义学上的完善化和精细化,正像奎因对模态逻辑的抨击促进了模态可能世界语义学的发展一样。然而,必须分辨清楚,牛顿微积分(流数法)的核心理念并没有因此被证伪,只是其原先朴素的表达方式(那只是半成品),确实显得漏洞百出。这就是“扬弃”——微积分的精华最终被保留下来,“零与非零”的逻辑矛盾被抛弃。魏尔斯特拉斯引入极限论,克服了这一矛盾,使得微积分的本真的科学思想,以严密逻辑的形式得到合理表达。

翟:极限论,x趋向于0而不等于0,消解了零与非零的疑难问题。早期的“无穷小分析”,已经进入历史博物馆。微积分建立在极限论的基础之上,再也不存在什么逻辑矛盾。现在,中学物理里,瞬时速度有了△t→0的极限论定义,也就不需要零与非零了。大家在高中代数中都学会了极限论的运算方法,这没有什么神秘的。不信,我可以计算一下。

桂:我知道翟老师精通微积分,细节就不用计算了。翟老师对我有关“无穷小量”那一段落的批评和质疑,是说到点子上的,切中问题的要害的,非常有价值!在我的《从辩证逻辑视角看微积分》中,确实没有充分强调,作为微积分前奏曲的“无穷小分析”与建立在极限论基础上的微积分,两者之间存在严格的区分。前者对付不了零与非零,说不清楚“零与非零”矛盾的性质,陷入“第二次数学危机”;后者使得微积分建立在极限论的科学基础之上,“无穷小量”可以在极限论基础上得到确切定义,再也不存在什么逻辑矛盾。

我想说的是,你只是借贝克莱之力打垮了牛顿的“零与非零”,打垮了逻辑矛盾,却并没有打垮我们借极限论δ-ε语言重新武装起来的微积分辩证法!我关于“在微积分中包含有本来意义上的、不折不扣的辩证法,同时又包含不折不扣的辩证逻辑思想”的基本理念并没有被摧毁。我猜想,按照翟老师的思路来看,有了极限论,既然逻辑矛盾已经解决,那么辩证逻辑还能做些什么?但按照我和张建军的思路,辩证逻辑=知性逻辑+辩证法(那是黑格尔观点)。

张:这是指黑格尔在《小逻辑》中说过,思辨逻辑内既包含有单纯的知性逻辑,而且从前者即可抽出后者。我们只消把思辨逻辑中的辩证法的和理性的成分排除掉,就可以得到知性逻辑。

我曾在与王习胜教授合著的《逻辑的社会功能》一书中追溯了黑格尔这一思想的由来,桂老师在评论该书时把黑格尔的原话浓缩成为一个公式:

思辨逻辑一辩证法成分=知性逻辑;或,辩证逻辑一辩证法成分=形式逻辑

桂:这里,我想说的是,尽管知性逻辑把逻辑矛盾(零与非零)消解了,辩证法的“对立面统一”的理念却并没有因此消失,相反是得到了澄清和逻辑辩护。因为能够表明原来的辩证理念在逻辑上并不自相矛盾,这样的表达就更准确、更清晰。辩证逻辑常常受人误解,以为“只要流动性,不要确定性”,其实恰恰相反,辩证逻辑的显著特点在于,能抓住“流动性概念之中的逻辑确定性”,这一点我与张建军完全一致。“没有确定性就绝无逻辑可言”!其实,我在另一篇论文《对微积分辩证法的认识》中,关于δ-ε语言的这种辩证法性质曾经做过专门分析:

在19世纪由法国数学家柯西和德国数学家魏尔斯特拉斯所创建的极限理论为微积分学奠定了严密的逻辑基础。柯西在总结前人经验基础上,第一次给极限这样的具有根本重要意义的概念下了严格定义,这就是:“当一个变量相继地所取的数值趋近于某个确定的值,以致它们的差终于比任意给定的量还要小的时候,那个确定的值就叫做该变量的极限。”魏尔斯特拉斯则发明了所谓δ-ε语言,使柯西的极限理论进一步系统化并符号化,变得更有可操作性。现在,我们随便打开一本微积分教程的有关函数极限的章节就不难找到这一类话:

当任意给定一个正数ε时,就有这样的数δ存在,使得

当|c-x|<δ而x≠c时,|A-f(x)|<ε。这套语言结构已经成为标准数学分析的范例。魏尔斯特拉斯所发明的“δ-ε语言”机制却是一种微妙的形式语义学构架,它像是一张能逮住两头滑的“潜无穷泥鳅”的鱼网。

从辩证的观点看,δ-ε语言的奥妙在于。“ε是任意给定的”这一出发点本身就包含辩证矛盾。ε、δ究竟是常数还是变数?是变化的还是不变的?应当在什么条件下进行断定呢?当我们一旦“给定一个正数”时,就把£看作确定的常数(随之而来6也是一个确定的数),另一方面当我们想到在将要给定而尚未给定之时却有任意性,这样s又可以看作一个变数,而δ与ε之间的相互依赖性则可以理解成某种函数关系。由此看来,δ-ε语言的优点就在于借助于卓越的数学技巧,十分机智地把握了微积分学中包含着无限性、流动性、不确定性的过程的逻辑确定性。翟老师喜欢极限论的理由,重点在于形式逻辑,因为它既打击了“零与非零”这个幽灵、鬼东西,又通过克服逻辑矛盾保全了微积分。我也喜欢极限论,同样赞赏这些,但我有更进一步的理由,重点在于辩证逻辑!用事实说话,对于δ-ε语言,说“这是辩证法的极好的规定”依然恰到好处。它仍然是作为辩证法的核心的“对立面统一”极生动的例证。因为我和张建军所主张的辩证逻辑,正是要强调抓住“流动性之中的逻辑确定性”,如果以为“流动性=一切”,那就没有边界,没有规矩,无法无天了,就滑到相对主义与诡辩论那边去了!

三、运动本身就是矛盾?

翟:有一件特别需要澄清的事情是,讲辩证法的朋友,总是喜欢讲赫拉克利特的“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把它作为同一律失效的例子。那完全是陷入了和赫拉克利特一样的逻辑混乱。这里的真相是,人两次踏进的可以是同一条河流,只是不可能是同一条河流的同一河段(river-stage)。只要我们承认历时性对象,这里并没有任何麻烦。还有一件事情使得我倍感困惑。据恩格斯说,运动之所以可能,就在于运动的物体在同一瞬间既在同一个地方又不在同一地方。他声称:如果不是这样,运动就是完全不可能的了。我总觉得,这个解释似乎是文不对题的,因为这个命题已经包含赤裸裸的逻辑矛盾。这样的矛盾如何能以与逻辑矛盾有所区别的辩证矛盾视之呢?

桂:对黑格尔与恩格斯关于“运动本身就是矛盾,……物体在同一瞬间既在一个地方又不在这一个地方”的论断,林邦瑾在1982年8月全国第二届辩证逻辑会议上,作了精确刻画。他具体运用了集合论、极限论(微积分)与衍推逻辑(entailmentlogic)的工具,他的处理技巧的要点可以复述如下:(1)他采用“极限论”的眼光不把“瞬间”和“地点”当作一个固定的、孤立的点,而是当作一个无穷小的过程和区间。(2)“瞬间”可以分析为时间[t1,t2],又进一步分析为“前半瞬间”[t1,t2)和“后半瞬间”(t1,t2]。(3)“地点”可分析为空间区间[s1,s2],又可分析为“前一半地点”[s1,s2)和“后一半地点”(s1,s2]。(4)“同一瞬间在同一地点”的精确说法是:“若时间在[t1,t2]整个瞬间,则位置在[s1,s2]整个地点”;符号表达式为t∈(t1,t2]→s∈[s1,s2)。(5)“同一瞬间不在同一地点”的精确说法是:若时间进到(t1,t2]这后半瞬间,则位置不在[s1,s1。)那前一半地点;符号表达式为t∈(t1,t2]→s∈[s1,s2)。这是最关键的。(4)、(5)合取能刻画“既在又不在”。(6)通过无限增加中间点,时间区间、空间区间都被无限细分,全瞬间与后半瞬间在极限情况下变为同一,整个地点与后一半地点也实现“极限同一”。这无限多个包含无穷小时空区间的命题的合取,实际上无限精确地刻画了关于运动的“辩证矛盾”的逻辑内容。林邦瑾的论文题为《一个“矛盾”命题的无矛盾形式》。主编将其改名为:《数学方法在辩证逻辑中的应用》。按其本意,就是想要把形式逻辑的“无矛盾原则”贯彻到底,他认为,一切辩证法论题(即包含“辩证矛盾”的命题),在逻辑上并不自相矛盾。并且最典型、最有代表性的“辩证矛盾”命题,就是涉及“运动”的。其他“辩证矛盾”命题几乎都可以直接化解掉。

翟:但我还是不明白,一个严肃的逻辑的形式系统,怎样可能容纳矛盾却不会解体呢?

桂:我猜想,关于矛盾,你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受司各特规则的困扰,A与非A岂不推出任意B了吗?情况是这样:一些非经典逻辑已经取消了司各特规则。例如,相干逻辑和次协调逻辑。相干逻辑就不能允许前后件不相干的蕴涵式为真(诸如“2×2=5蕴涵纽约是一个大城市”,A与非A蕴涵任意B,都是不相干的)。

翟:那么,在次协调逻辑中,什么样的矛盾是许可的?什么样的矛盾仍然是不许可的?新逻辑怎么处理矛盾?是怎样取消司各特规则的?

桂:人们从非形式的语义上区分“辩证矛盾”与“逻辑矛盾”可谓不遗余力,然而从句法观点看,如果对上述两类矛盾缺乏明晰的形式化的鉴别标准,辩证矛盾和永假式(A合取非A)在语形上仍然相同。那么,对于建构形式系统来说,仍然于事无补。按照次协调逻辑的句法框架来重新划分:trivial contradiction(平庸矛盾)——被定义为“使形式系统内任何公式都变成定理”者;nontrivial contradiction(不平庸矛盾)——被定义为“不会使形式系统内任何公式都变成定理”者。前者是不合法的、不允许存在的,后者是合法的、允许存在的。这样就毫无歧义可言。

翟:这只是句法上的划分,它规定了哪一种矛盾在形式系统内、能不能存在。并没有从语义上回答问题。那么,应当如何将句法上合法的矛盾,与语义上合理的矛盾挂钩起来?

桂:那是一个语用学问题。什么与什么挂钩,是由语言使用者自主决定的。例如,辩证论者会把“辩证矛盾”作为语义上合理的矛盾与句法上合法的矛盾对应起来。形式系统能够正常运演,具有可操作性。

翟:那么,司各特规则是怎样被取消的?

桂:也不是简单地被取消,而是受限制。次协调逻辑cn命题演算的前1l公理,是从经典逻辑继承而来。但第12公理是最有特征性的:-(A∧-A)→(A→B)→(A→-B)→-A),意思是,仅在虚设矛盾律成立(前件)的前提下,归谬律才会成立(后件)。这样一来,矛盾律、归谬律、司各特规则都只在限定情况下才成立,一般情况下并不普遍有效。形式矛盾(A∧-A)不再任意扩散。反过来说,经典逻辑在通常情况下的简单高效的功能却没有任何实质性损失。

翟:看起来,次协调逻辑像是一种变异逻辑,和标准逻辑的核心理念根本不同,恐怕在概念上并不能直接地相互定义。

桂:是的。苏珊·哈克从逻辑哲学观点出发,把“变异逻辑”规定为这样一种非经典逻辑系统,即使当它的合式公式是一致的时候,其定理与经典逻辑定理仍然相互不一致。

四、矛盾一词的确切含义是什么?与辩证法究竟有什么样的联系?

潘:“辩证矛盾”究竟是什么东西?矛盾能否客观存在?辩证矛盾与逻辑矛盾究竟是什么关系,需要解惑。

桂:张建军早就有专论。他的《如何区分逻辑矛盾与辩证矛盾》,对几十年来的争论和分类作出了最系统、最精细的分析。

翟:矛盾概念,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那里有歧义。运动“既在同一个地方又不在同一个地方”的矛盾,与“资本家和雇佣劳动者”的矛盾完全不一样,怎么能够同日而语?

桂:如果你读一读《矛盾论》,看到“矛盾即是事物,即是过程,也即是思想”,“没有矛盾就没有世界”,你该不会跳起来吧?

翟:《矛盾论》也读过,但我觉得那与纯粹的哲学和逻辑也许没有太大的关系。

桂:那是因为你受亚里士多德先人为主的逻辑观念影响太深了。其实,古代中国人与外国人所理解的矛盾也是有很大差别的。韩非子的“矛盾”,具有本体论含义,是真刀真枪的对立,水火不相容。后来却被用来刻画逻辑矛盾。黑格尔用德语说的“矛盾”(Wider-spruch)原意是“相反的话语”,属于语言和认识论的层次。邓晓芒在讲“黑格尔的辩证逻辑”时就讲过这一点。我认为,其实辩证法的论断里的“辩证矛盾”在形式逻辑意义上,并不自相矛盾。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的相容性,作为一种激进的非经典逻辑(变异逻辑)与经典逻辑的相容性,这就像非欧几何与欧氏几何是相容的一样。欧氏几何、罗巴切夫斯基几何、黎曼几何,没有谁对谁错的问题,三者都对。坚守欧氏几何立场的人,也许会说非欧几何其实“直线不直、平行线不平行”。

潘:张老师和桂老师对辩证法、辩证逻辑的历史发展、细微差别都有过精细研究。翟老师也做过很多批判性思考,但我没有作过专门研究。说句老实话,我对辩证法缺乏好感,在这一点上,我与翟玉章站在同一阵线。桂老师也曾经叫我参与辩证逻辑(形式语义学)研究,不过我在情感上一直是抵制的。

桂:嗨,这需要解释。是请潘天群帮忙,而不是强制他接受辩证逻辑。朱志方以分析哲学学者的立场说过,辩证法家在朴素语义与语用上取得了很高的成就,可惜一直没有很好的形式句法学和形式语义学与之配套。我想,既然潘天群能够建构“怀疑”、“希望”的逻辑。在语义学上做过精细的分析,并且格雷林的哲学逻辑也能够分析不同的“必然性”,我们为什么不能对“矛盾”进行语义分析?既然潘天群能够建立有关“怀疑”的形式语义学,形式技巧那么高超,我们大家都不如他,为什么不能请他帮忙建立有关“辩证法矛盾”的形式语义学?

潘:就我而言,情感上不能接受,形式技巧上又太困难。况且在我看来,对“矛盾”是不可能建立可能世界语义学的,因为那是“不可能的”可能世界。

桂:da Costa早就考虑到这一点,不是可能世界语义学,而是集合论、模型论语义学。

潘:现在是自由讨论,我可以明确表态,我不同意你们理想中的“本义辩证法”与“教科书辩证法”可以有严格区分,我认为它们两者是高度的“家族类似”的,都是从同一条历史线索上传承下来的,根本上说是同一个东西。列宁的辩证法不是很喜欢强调“矛盾”和“斗争”吗?桂老师,列宁那句话是怎么说的?

桂:列宁说,从本来意义上说,辩证法是研究对象自身本质中的矛盾。又说:“斗争性是绝对的”。

潘:所以我说,毛泽东的《矛盾论》和“斗争哲学”,仍然与列宁的思想分不开。你俩都有辩证法情结,企图劈开两种辩证法,试图证明你们的辩证逻辑与真正的逻辑更接近,从而与诡辩划清界线,我认为你们很难做到,实际上办不到,在这方面你们底气不足。(翟插话:不,底气很足。)有时候我真的很纳闷,桂老师和张老师两人都非常真诚,为什么会喜欢辩证法这样奇怪的东西?翟玉章要我在辩论前事先看一看对手的材料,我不愿意看,而是想直接以原来的认识参加PK。为了更好地保持“原生态”,辩论前我不作细致准备。

桂:我倒很赞成潘天群的实际做法。这样,他的反对才保持了足够的锐气,原汁原味,旗帜鲜明!翟老师让我事先发材料给他,出于潘天群同样的理由,起先我不大愿意(就怕影响他、干扰他的原有思路),但后来不得已还是给了。结果今天听翟老师的发言,就真的觉得锋芒有所软化、削减,不如那天的尖锐抨击那样带劲了。

翟:反对并不是我的目的。我是真诚地来学习的,当学生,如果真能使我心服口服,我愿意改宗,脱胎换骨,反戈一击,支持辩证法。

潘:在我看来,“辩证法”这个名词已经成为一件难以洗净的衣服,桂老师、张老师却都希望把它洗干净。你们说波普尔、邦格所批判的辩证法只是斯大林所曲解的辩证法。然而依我看,其实辩证法可能就是这个东西。马克思、黑格尔的辩证法可能真的是好东西,但应当换一个好的名词,别叫辩证法了,例如像苏格拉底那样叫做“论辩术”好了。

桂:我很赞成恢复“辩证法”的原意。其实一开始还是翻译得比较好的,后来语用上的效果不好则是另一个问题。“Dialectics”一词,在苏格拉底、柏拉图那里,更多包含“对话”、“论辩”的含义,原来的意思是“论辩术”。辩证法——就是通过论辩来揭示和证明真理的方法。我赞成,回到辩证法的祖师爷苏格拉底、柏拉图那里去!留学日本的学者汪荣宝、叶澜合编《新尔雅》(1903年,上海明权社),表明19-20世纪之交,用日文汉字翻译的西方术语,已经密集地出现在中国学者的著作中。相比较,中国人所说的“辩证法”则更多具有“相反相成”的含义等。梁启超、蔡元培等前辈,都开始用“阴阳、通变”思维模式的眼光,对西方辩证法进行中国化的解读。瞿秋白、李达、艾思奇等人都曾经做得不错。但到后来辩证法被庸俗化之后就完全变味了,那样的辩证法就变成令人讨厌的东西。

翟:从古希腊的渊源看,通过对话,发现矛盾、揭露矛盾,来证明真理。“发现矛盾”,从苏格拉底开始,到康德(“二律背反”),甚至在黑格尔那里,都是消极的:矛盾是思想的病态,是需要加以治疗的东西。到了马克思之后,才变成积极的、正面的了。

桂:我也很赞成“矛盾”二字的改名。这个名称确实不好,应当改掉。再怎么说,矛盾二字容易引起逻辑上不协调的联想,问题多多。辩证法研究者美国哲学家A小巴姆在《两极性、辩证法和有机性》(1988)一书的近300页的篇幅中,有意回避Contradiction(矛盾)一词,而用Polarity(两极性)来替代。(张插话:“两极化思维”=教科书对形式逻辑进行攻击时的用语。“两极性”=恩格斯所讲的磁铁两极不可分割,是用实例解释辩证法的特征,是反对两极化的。)台湾学者林国雄在经济学论著中竭力批评“矛盾”一词的误用,却很喜欢周易的“阴阳逻辑”。原子物理学家玻尔喜欢使用“互补性”来刻画“相反相成”、互补又互斥,他的用黎曼曲面表示的互补性语义模型就竭力避免逻辑矛盾。

潘:如果辩证逻辑具有清晰性和可操作性,那么它在形式化之后,也就变成了科学,变成了应用逻辑,因为任何科学都是应用逻辑。辩证逻辑真的形式化,那就变成形式逻辑了。

桂:你这是想采用自然主义方式把辩证逻辑解构掉了。其实在我看来,它不是变成科学,而是变得像博弈论那样的互依决策逻辑、处理矛盾的逻辑。我有一本书,就叫做《博弈论:矛盾冲突分析》,是美国学者R·B·迈尔森所著。你不会否认,博弈论能用简明而严谨的形式结构来刻画诸领域中相对复杂的思维要素,所以它具有明显的逻辑、方法论的功能,这正是它的魅力所在。我要强调的是,这不是普通逻辑,而是竞争与合作的逻辑,协调矛盾与冲突的逻辑。博弈论在搜索最优策略时所采用的新颖结构模型,以及对局中人为争夺最大效益(或最小损失)而进行的理智竞争所作的逻辑分析,你可不要吃惊,采用解释学观点,转换一个视角,按照我的解读,它实质上为“矛盾分析”方法提供了崭新的系统化的逻辑技巧,为“辩证逻辑”提供了新式的句法框架与概念模式,使得它变得更具可操作性、更加程序化和精细化。

翟:我在不遗余力地追求逻辑确定性。可是桂老师你却处处进行后现代式的解构。我真觉得,把“辩证法”如此程度的泛化,就变得非常可怕。在我心里实实在在感到不是滋味。对于“语义悖论”那样严肃的论证,你居然也能借助于“流动范畴”,通过“真假值这两个对立面在一定条件下的转化”来做辩证的解读,这不是打花腔吗?

张:是不是打花腔,这需要做精细的逻辑分析和语言分析。就桂老师的研究来说显然不是这样。辩证法论者与一般分析哲学家的出发点或视角是不同的,因此语言习惯也就不一样。尽管我和桂老师也有分歧,但在对辩证法的总体态度上,根基是一致的。这次讨论的时间已差不多了。今天为了让你们发挥得充分一些,我更多地选择沉默。说是四人辩论,其实主要是两个半人。这次讨论尽管有时有些偏离中心议题,转移到某些枝节上去了,但整体上却没有偏离大的方向。我感觉很有收获。

这次争论也反映出,我们学界的“学科壁垒”非常严重。翟老师看来是很少看与辩证法、辩证逻辑研究的相关文献。比如我在1997年在《人文杂志》上发过一篇论黄、马、邓、桂之争的文章(也收在1998年的《矛盾与悖论新论》一书中),应能解答你的一些疑问。我对逻辑界诸子百家关于逻辑矛盾与辩证矛盾之辩的观点,依据对“辩证矛盾”的态度先分为形式派和辩证派,又依据对逻辑矛盾的态度把辩证派分为旧鹰派、新鹰派、旧鸽派和新鸽派,按照桂老师的说法是进行了光谱分析,也就是精细结构分析,排出了一个清晰的谱系。这说明桂老师是很欣赏这样的分析性工作的。

翟:回头我要细细研究研究。

张:我们可就此展开进一步的探讨。武大的《分析哲学与欧陆哲学的对话》一书,提供了一个先例,对我们很有启发。若能经过几个回合的争论之后,我们也能搞成一本书,完全值得这样做,因为这个议题本身具有深刻的意义。

需要再次强调的是,我们在坚持“分析精神”上具有根本的一致性。我曾经把分析性研究风格概括为如下“三十二字方针”:“澄清概念、分辨层次;清理矛盾、追问可能;揭示预设、辨析共识;合理推导、严格求证。”原来的旧“版本”最后八个字是“合理怀疑、严格推证”,后来觉得“合理怀疑”

(批判性思考)是贯穿整个分析精神始终的,故改为现在的版本。请注意这其中的“清理矛盾”的“矛盾”就是指“逻辑矛盾”。我用的是“清理”而不是“清除”或“拒斥”,因为有时矛盾并不那么容易清除,比如严格意义的逻辑悖沦的…现。潘老师也是很欣赏这“三十二字方针”的、我想我们的讨论也应坚持这样的方针。

刚才潘老师谈到“情感上不能接受”的问题,这缘于他原来在读书期间接受所谓辩证法教育的“观感”。学术事业虽然是但不只是理性的事业,离不开学者的情感;对这样的情感我们应相互尊重,但我认为我们应当分辨情与理,尽可能维持“开放的心灵”,看一看对方思想中所可能蕴含的“珍宝”。由于学科背景和学术研究历程不同,桂老师和我都有比较浓厚的“辩证法情节”,认为辩证法是个“好东西”,而且认为把辩证法和辩证逻辑讲好至关重要。至于是否要脱掉“辩证法”名词这件外衣(用潘老师的比喻是可以“洗干净”还是扔掉),这是一个可探讨的问题。但不应“以辞害意”,影响实质问题的探讨。

潘老师提到旧教科书与本真意义的辩证法肯定有“家族类似”,这点我也同意。旧教科书所讲的对立统一、否定之否定等等理念,的确也是辩证法的核心理念,它的严重问题,也就是很难洗净的污点就是“反形式逻辑”。这是一个必须花大力气解决的问题。前天在桂老师讲座后的讨论时段,潘老师的研究生刘华宇提了一个很好的问题,那就是辩证法与相对主义、诡辩论从表面形式上看,肯定仃相似性,那么关键是把辩证法与它们的区别究竟是什么讲清楚。其实真正的辩证法就是要吸收历史上的各种相对主义思潮(其最近的表现形式就是后现代思潮)中的合理因素,同时又维持人类追求真理和正义事业中所必不可少的客观性与确定性。(桂插话:列宁说过,辩证法包含相对主义的要素。但不能归结为相对主义。)上面提到的波普尔和邦格都根据旧教科书反形式逻辑的观点,直接把辩证法讲成了相对主义和诡辩论。我1998年曾在《马克思主义研究》杂志上发表了一篇《评波普尔和邦格对辩证法矛盾观的批判》(笔名“仓茫”),就是酞图说清为什么这样理解辩证法是根本错误的,同时通过他们的“反辩证法”词句,揭示他们思想中合乎辩证法的因素。其实,从哲学史上看,正是黑格尔对相对主义和诡辩论做了最系统的批判。按照我的理解,辩证法最根本的要义就在于正确把握相对与绝对的关系:绝对在相对之中,不在相对之外、应当说,形式逻辑与辩证法、辩证逻辑有共同敌人,那就是相对主义、诡辩论以及虚无主义。刚才翟老师和桂老师都提到“两极化”问题。“非黑即白”的两极化是一种典型的诡辩手法,邦格就把辩证法讲成了两极化。如我刚才说,恩格斯专门讲了“两极化”与辩证矛盾的“两极性”的区别。两者是从不同的角度反对“两极化”思维的。形式逻辑是通过讲矛盾关系与反对关系的区别驳斥两极化的,但辩证法是通过磁石两极的连续性与间断性的关系来拒斥两极化的。由这个小型案例可以看出二者为何可以“并行不悖”而且可以“互补”。翟老师提出的形式逻辑不仅对静态,而且对动态也有效的观点。也是我一再坚持的。金岳霖先生晚年也专门撰文批评了形式逻辑“动态失效”的观点。请注意这是他在接受辩证逻辑之后所仍然坚持的观点,这对我影响是很大的:辩证法不应与形式逻辑“相悖”。我还可以给出一个研究视角,那就是“条件分析”,这应是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联手合作共同拒斥相对主义的一个重要的研究平台。特别是我们已拥有可能世界语义学和情境语义学,它们为这种合作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新工具。

最后要提及的是,去年我和桂老师各发表了一篇关于当代中国辩证逻辑的历史发展的文章。桂老师的文章是以辩证逻辑的形式化历程为枢纽总结的,同时也旁及了其他研究进路。我的文章则总结了我国辩证逻辑的七大研究进路,其中第一条就是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比较研究进路。这两篇文章所受到的重视说明大家是很关心这个议题的。希望我们通过PK增进了解,再进行进一步讨论。

关于辩证法与辩证逻辑的辩护问题非常有意思,在不同学术圈中景观很不相同:一是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圈子里,辩证法的合法性不需要辩护,倒是“形上学”的合法性需要辩护(桂插话:邓晓芒认为。思辨的“形上学”才有资格成为真正的哲学!)。二是在我们这样分析哲学圈子里,辩证法、辩证逻辑的合理性处处需要辩护。三是在逻辑学圈子里,辩证法作为哲学的合法性不需要辩护,但是,辩证逻辑作为逻辑的合理性、合法性却需要作出艰难的辩护。这是非常有趣的现象,也说明跨学科交流很不容易,但实在必要。通过今天的讨论可以见得,尽管我和桂老师都是坚定的辩证论者,然而同时又是赞同分析哲学的。我们确信,经受不起严格的语义分析和逻辑分析的,经受不起分析哲学家们严峻的批判性分析的。就决不是真正的辩证法。这也是我们愿意跟分析哲学同行展开深入讨论的根本原因。

作者单位:张建军,男,1963年生,河北沧州人,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江苏南京,210093;桂起权,男,1940年生,浙江宁波人,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教授,湖北武汉,430072;翟玉章,男,1965年生,江苏盐城人,南京师范大学哲学系教授,江苏南京,210023;潘天群,男,1965年生,江苏盐城人,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江苏南京,210093。

(责任编辑 胡静)

作者:张建军 桂起权 翟玉章 潘天群

第三篇:“技术负载价值”的哲学分析

摘要: [HT5”SS〗“技术负载价值”被视为对“技术中性论”的否定,如果基于分析技术哲学的方法,对技术负载的价值的准确含义进行深入的语义和语境分析,则会发现两者的分歧无非在于对技术负载价值的阶段不同。广义地说,“技术负载价值”就是指人在设计、制造、分配或使用技术的过程中将自己在利益或群体立场上的偏向性附加到技术之上,从而使得技术在不同的人群之间产生出好坏或善恶不同的效果。因此,技术的价值负载不是技术本身固有的属性,也不是所有技术都存在的现象,某一具体技术是否负载价值需要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具体分析。技术哲学不仅需要揭示技术负载价值的复杂性,也需要探索技术“价值卸载”的可能性和重要性,从而为技术趋向更高的人性化水平及更普遍的积极效应而献力。

关键词: 技术;价值;技术负载价值;分析技术哲学

doi:1019366/jcnki1009-055X201703010

分析技术哲学的奠基之处,就是用分析哲学的方法,澄清技术哲学的有关概念。可以说,“技术负载价值”(value-laden)就是这样的概念之一。

技术价值论是技术哲学的重要构成部分,甚至是人文主义技术哲学传统的主干或核心部分,如卡尔·米切姆就认为,价值研究已经成为未来技术哲学研究的一个趋向。技术价值论的一个核心命题,就是“技术负载价值”,或称为“技术的价值负载论”,它与“技术的价值中立论”相区别甚至对立。但对于这个技术哲学的核心命题,长期以来并没有一种语义清晰的界定,也没有基于语境的具体分析。显然,要进一步推进技术哲学的深入研究,有必要对这一基础性的问题加以“补课”式的研究。

本文所采取的是分析技术哲学的方法。分析技术哲学是源于国外而近年来兴起于国内的一种技术哲学范式,它主要是从语义乃至语用上澄清技术哲学的有关概念,使其含义得以明晰,用法得以语境化。本文就是从这一维度对“技术的价值”进而“技术负载价值”的概念加以哲学分析,搞清楚它们的真实含义及复杂用法,从而形成一幅尽可能全面的“技术负载价值”的清晰图景,这一定程度上通向了技术认识论的问题。如果说技术认识论成为技术哲学的核心领域是随着荷兰的技术哲学家提出“技术哲学经验转向”后促成的,那么当他们在近期又提出了技术哲学的价值论转向时[1],则进一步表明技术价值论和技术认识论是可以交互的,或技术的经验转向与价值论转向是可以“合流”的,这就是用经验转向(分析技术哲学)来研究价值转向,在本文就表现为:基于经验和分析的视角打开“技术价值”的黑箱,看看技术哲学中的“技术负载价值”究竟说的是什么以及应该说什么。

一、什么叫技术的价值负载?

通常的技术负载价值的说法中,“价值”这个词是笼统的、模糊的,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甚至同一个人也在不同地甚至混乱地使用。所以,要界定技术的价值负载,首先要搞清楚的是技术所负载的是什么价值?

“价值”在学术领域中使用得最多的是经济学和哲学,而经济学的价值又分为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显然技术哲学所说的技术负载价值并不是指技术所包含的交换价值,那么它是否指的是技术所包含的使用价值?显然也不是。因为使用价值就是指物品的有用性,从哲学上说技术负载价值并不是在说技术具有有用性,因为技术的有用性是不言自明的,人发明和创制技术,就是为了用其满足自己特定的需要,它是技术成其为技术的一个必备条件,也是技术发明家所致力完成的任务,而并不成其为一个哲学问题。因此哲学意义上的技术负载价值,不是指技术具有这样或那样的有用的属性,不是指它所具有的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

作为技术哲学核心命题的“技术负载价值”,其“价值”应该是哲学意义上的价值。哲学意义上的价值是一种主客体关系,即主体对客体的一种评价关系:主体就客体对于自己的意义所进行的评价,如好坏、善恶、幸福与不幸、快乐与痛苦等等。如果说经济学的使用价值带有较大的客观性的话,那么哲学的价值作为意见、评价等,就带有较大的主观性,如转基因食物被不同的人食用后,在生理上的效果是客观的,反映了其使用价值的客观一致性;但在“挺转”和“反转”人士那里的评价则是不同的,所反映的是哲学价值评价的主观差异性。当然,哲学的价值评价也与经济学意义上的使用价值有关,如通常主体对于那些对自己有用的、能满足自己需要的客体就评价为好的、善的、造福的、令人愉悦的,而对于那些对自己无用的或有害的客体就评价为坏的、恶的、祸害的、令人痛苦的。这里无疑是对有用性的进一步评价,而不仅仅是对有用性的事实描述。因此,关于技术的价值问题从哲学意义上就是指技术给人的好处或坏处的问题,更准确地说是评价者认为技术给自己带来的是好处还是坏处的问题。不同的人即使对同一技术的感受和认知也是有可能不同的,所以对技术的价值评价也可能不同,于是技术的价值问题就进一步演变为技术针对不同人的利弊好坏不同的问题,亦即技术在价值上的偏向问题,就是技术在评价者视域中的非中(立)性问题。这样,当我们说武器能杀人时,并不是哲学意义上的技术负载价值,而是经济学意义上的技术具有价值,即该技术所具有的使用價值或功能;而当我们说武器能杀坏人或武器主要是用来杀坏人时,就是哲学意义上的武器负载价值,也是一种对武器进行的哲学意义上的价值评价,它具有为我们生产武器进行正当性辩护的作用。

芬伯格将技术的价值分为内在价值和现实价值,认为技术的内在价值是指决定着客体自然属性的具有产生某种效应的性能、功能或能量,是客体具有的作用于主体产生某种效应的内在的可能性;技术的现实价值是指现实社会条件下客体作用于主体从而对主体产生的实际效应,现实价值决定着客体的社会属性。可以说,内在价值更多的是指技术的使用价值,带有经济学的意味,而非哲学的价值;现实价值则更接近于哲学意义上的价值,因为技术对人的实际效应就存在着好坏、善恶、正负等等的区别,即价值偏向上的差异。

三是要从满足需要的差异性上去分析。

价值是客体满足主体的需要,主体利用客体来为自己服务。满足的程度不同,或对有的人群满足、对有的人群剥夺,则形成了价值偏向。当然,有的需要是被技术开发或刺激出来的,这时如果仍以满足需要的程度来度量技术的价值偏向,就会出现新的问题。如手机对手机控来说,互联网对网络沉溺者来说,都比一般的用户更能满足其需要,能说这些技术在价值上更偏向于他们吗?其实换个角度,这种对技术的不恰当使用使得技术异化的现象产生,从而剥夺了人的其他需求,形成了负面的价值,在这个意义上仍然可以对其作价值负载的分析。另一方面,对于一个为了摆脱或避免技术异化而故意远离手机和网络的人,这些技术似乎没有满足他们的需要从而不偏向他们,或者也可以说这些技术在他们主观不需要时就不产生价值关系。

四是要从好坏的不同评价上去分析。

如前所述,价值是主体对客体的好坏评价,而技术的这种好坏评价常常因视角而异。一项技术对人可能并不是非好即坏,而是好坏兼有(如药物的治疗和副作用),甚至不好不坏,此时技术的价值问题就成为一个“多值”问题,需要根据语境和评价的向度来具体确定。如工业技术,当我们看到机器轰鸣时,一方面可以形成积极的价值评价:开工、就业、经济繁荣、订单滚滚而来(反之则失业萧条);另一方面也可以有负面的价值评价:噪音、污染、沉重的劳动和劳累。关于“工业技术”的价值评价问题,很大程度上是视角选择的问题,在什么视角上是好的、什么视角上是不好的、什么视角上又是无所谓好坏的……由此表明确定评价的视角对技术的价值评价是必不可少的,否则,我们就无从下手。

五是要从评价主体上去分析。

当价值属性区分为好与坏、善与恶、有用与无用、有利与无利、有益与有害之后,技术的价值属性的评价就取决于人,不同的人对同一技术做出不同的价值评价时,就意味着该技术在这些人群中产生不同的价值效果,也就是该技术具有价值偏向的标志。可以说,技术的价值偏向都是针对不同的人而产生的,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利益和立场,故对同一技术及其使用也有不同的好坏评价。由此对于技术的价值负载就需要对技术施加效果的人群进行利益群体的划分,通常是从利益冲突和对立的群体之角度去进行划分,如好人与坏人、富人与穷人、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有时还要依不同的种族、民族、性别、年龄进行划分。当一项技术得到不同的评价时,就表明技术具有了价值偏向性,就负载了哲学意义上的价值。而当一种技术取得众口一致的评价时,就意味着它不存在价值偏向,從而不负载价值。

三、技术负载价值的环节

对于负载了价值偏向的技术,还需要进一步分析是在技术的哪个环节上被负载上价值的,由此形成对技术负载价值的更具体把握。

技术是一个过程,它包含设计、生产制造、分配和消费使用等环节,使得设计者、制造者、分配者和使用者都有可能对技术负载上自己的价值偏向,也表明不同的技术有可能是在不同的环节上被植入价值的。

有的技术在设计阶段就被植入或负载了价值偏向,使得该技术还在酝酿时就是为特定的利益群体而设计和服务的,这也通常被视为技术负载价值的主要根源,即设计者在进行技术设计时就怀有“偏心眼”,最典型的就是温纳关于“摩西的桥”所提供的案例,当路桥设计师摩西将一条从纽约通往琼斯海滩的公路的过街天桥在高度上设计为公共汽车不能通过时,就阻止了那些买不起小汽车而只能坐公共汽车的人从那条路上去琼斯海滨公园度假,从而使琼斯海滩只能为富人们享用。[4]186-187这就表明某些人工物在起点或设计的动机处就已负载价值(歧视一些人群而偏向另一些人群),即前置了设计者力图造福一些人而剥夺另一些人的价值偏向。由此一些技术的社会建构论者主张:特定的技术设施或系统的发明、设计和组织特性提供了一种在给定的政治体系里确立权力和权威的手段,如数控机床的发展就是有阶级性和政治意图的:使雇主减少对工人阶级的依赖。[5]这也可以称之为“设计阴谋论”。当然,这样的技术从明显的表现来说并不多见,例如我们看到的绝大多数公路的过街天桥都被设计为正常的高度,即不带偏向的设计,这样的技术人工物可以说在设计阶段并不负载价值。还可以说,由于价值就是偏向,就是要形成有利于一些人而有害于另一些人的结果,所以在设计时技术被负载的(哲学)价值越多,就越不是被普遍称道的“好技术”。

有的技术则是在使用阶段被使用者或消费者负载上价值的,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枪”既可以用来杀坏人,也可以被坏人用来杀好人,亦即同样的技术或用来行善或用来作恶。还有不恰当地使用技术时也会负载价值,例如不安全地使用技术所造成的伤害就是如此。技术的价值偏向常常是在使用阶段被负载上去的,即怀有不同动机和价值偏向尤其是不同的政治立场的人使用技术时,所产生的效果可能是截然相反的。但技术的使用也可以进一步区分为个别使用和整体使用,“对于技术的个别使用可以是一种政治行为,而整体使用就不一定是一种政治行为,如青霉素既可以为自己和本阶级的成员个别地使用,也可以为‘敌对势力’的成员个别地使用,这两种个别使用都可以看作是一定意义上的政治行为,使得技术的产品具有了政治的内含。但是从总体应用上它就不再表现为特别地偏向于为谁服务,而是为所有适应症者治疗了疾病,起到了一视同仁的效果。”[6]

在设计阶段负载价值,通常也称为技术的“前置”价值,而在使用阶段负载的价值,则被称为技术的“后置”价值。如果认为所有的价值都是后置的,而不存在前置的技术价值,这种观点在前置论者看来就是一种技术中性论者。基于这样的含义区分,常常把那些认为技术的价值是前置的并且所有的技术概莫例外都有前置价值的观点视为真正的或严格意义上的技术负载价值论者,我们在这里也可以称其为“狭义的技术价值负载论”。如果认为技术使用阶段的价值偏向问题也属于技术的价值负载,那么可称其为广义的技术负载价值论。这也意味着,在某种意义上技术价值负载论和技术中立论是没有区别的,只不过前者是前置性负载,后者是后置性负载,其区别就在于价值负载的技术阶段不同。

这里存在的问题是,即使是狭义的技术价值负载论,能说明所有的技术都有前置价值吗?是否存在没有偏向性地设计技术的现象?在笔者看来,“从发明和设计层次上看,并不见得技术一开始就带有发明者和设计者的特殊阶级意图或利益集团偏好,即使有的发明和设计的动机带着偏向,但也有不偏不倚或无政治意向的。许多的发明是针对生产或生活中的具体问题进行的,其直接的动机是解决这些问题”[7],这样的技术设计就意味着该技术不负载前置价值。还有,那些只针对特定人群的技术设计(如针对某种疾病的药物设计),也并不意味是一种前置价值的负载行为,因为当这些技术虽然只服务于专门的人群、但并不给其他人群带来害处,从而也就不具有价值偏向性,这已在前一节关于利益分析的内容中进行了探讨。

另一个问题是,如果说技术的价值有可能在不同的阶段被植入,是否也意味着在相应的阶段上有可能被克服?抑或说,技术的价值可以在某个环节中负载,也可以卸载,从而克服技术的价值偏向性。当然,有的技术在有的阶段上所负载的价值是难以卸载的。如枪要么用于为善、要么用于作恶,其卸载价值后的“中性”用法似乎就难以成立;即使将枪用于训练,训练者的动机也赋予了这是一种负载价值的技术行为。

再就是技术的其他环节也有可能被负载价值,例如技术的制造阶段或分配阶段,如果制造时不负责任、偷工减料,制造出劣质技术,影响使用者的利益,也可视为一种损人(消费者)利己(生产者)的价值负载行为。在这里劣质产品对消费者就意味着恶,就是制造商附加的,这里制造商与消费者是利益不同的群体。

当一项技术原则上能使所有人获益时,但仍有人会因为技术分配的不公而不能享用其好处,使得不同的人群在得到技术的好处上形成不平等或利益上的失衡,从而呈现出价值偏向性。如互联网原则上可以给每个人都带来好处,但每个人是否都有机会、有能力、有经济和技术条件接近和使用互联网则是差异极大的。美国学者詹姆斯·凯茨在《互联网使用的社会影响》中列举了发达的西方国家的大量数据,表明要使人人都能上网还存在很多物理障碍和社会经济障碍,包括无电脑或终端、没有兴趣、不会使用、太贵、被新技术吓到、没有足够机会等,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基于经济分配而导致的无支付能力[8],由此成为被互联网“排斥”的群体,这些群体反过来也更加恐惧和拒斥互联网,在他们那里对这一信息技术的价值评价就完全不同于充分享受其好处的群体,这就是在分配环节上造成的价值偏向,一种以数字鸿沟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利益失衡。

而技术共享是克服这一类技术负载价值的出路。可以说,在技术资源短缺的情况下,不可能实现按需分配,都只能是“有偏向性”的,从而是价值负载的分配。因此,分配阶段可以说是技术负载价值的主要阶段,而先前的重点是放在设计阶段,这显然是不足的。技术价值论需要关注技术分配中的价值负载问题,尤其是当技术资源有限时(如昂贵的医疗技术)如何进行分配,更体现出一个社会是否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觀。

以上的分析表明,技术被人负载价值可发生于技术活动的不同阶段。这意味着当我们说技术负载价值时,还要进一步追问和区分这种价值偏向的来源,有的是来源于设计者和发明者、有的来源于制造者、有的来源于使用者,还有的是在技术活动中全程植入的。这样,在进行技术负载价值的分析时,就需要明确其中的技术是指整体的技术还是局部的技术、是技术的全过程还是技术的某一阶段,从而区分出技术的整体价值偏向与技术的局部价值偏向,即技术价值的整体植入与局部植入。

可见,如果说技术所负载的是人的价值观,那么由于建构技术的人是多样的,使得即使是同一技术,在不同的参与者那里,所负载的价值偏向往往是不同的。如在美国人眼中,英国人拥有原子弹和朝鲜人拥有原子弹就在价值偏向上是截然不同的。所以对技术负载价值的问题,必须进行基于具体语境的分析。如果把设计阶段的价值植入视为是“技术的先在价值”,那么这里的分析也体现了本质论和语境论、基础主义与社会建构主义的整合:有的技术在设计时植入了价值,从而“先在”地具有了为谁服务的“本质”;有的技术则没有这样的先在本质,其价值倾向取决于使用的背景,不同的使用才“后在”地形成了当时的价值倾向。所以,当科学哲学家劳丹认为价值本来就内在于科学自身结构之中时,即使这种看法是可取的,也不能移植到对技术的看法上。

四、技术负载价值的复杂性

上述的分析已经表明了技术负载价值的复杂性,即并不是所有的技术或技术的所有环节都负载价值或都不负载价值,技术是否负载价值需要依语境而论。

有一种看法认为,技术总是负载价值的,“强负载论”更是认为技术在设计阶段就负载了价值。但如果认为技术在设计时都负载了价值偏向,往往难以判断其负载的是什么价值偏向。例如编游戏软件的程序员,本是为了带给玩家快乐,但却导致了部分人网游成瘾,此时负载的是什么价值?是害玩家的价值还是为玩家服务的价值?

另一种看法则从“目的性”来理解技术所负载的价值,认为无论技术的设计还是技术的应用或者说技术活动的全程都离不开目的性;而且技术的善恶价值也不可能只在技术应用时才存在,而在设计或其他阶段则不存在,因为技术和技术的使用是分不开的。这些理解中无疑存在着语义混乱和分析错误。例如,有目的的活动并不见得都是有价值偏向的活动,甚至有的有目的活动正是要克服价值偏向的活动,尤其是探索自然、发现规律、创新手段的许多科学技术活动就是如此。而技术和技术的使用虽然不能分开,但也不能混为一谈,因为有的技术在未使用前确实处于价值偏向的“不确定状态”,是亦此亦彼的中性现象,只是在具体的使用中,才使其价值的不确定状态走向确定,才显现出明确的价值偏向。这也是语境论方法所揭示的道理,许多事物的性质(包括其价值属性)是依不同的语境而定的,离开语境的先在性质或固定性质是无法确定的。对于技术而言,一些技术在使用前就是一种还未进入语境的存在,其价值偏向的属性就是未定的,也可以说是中性的。那种以本质主义或基础主义来看待技术价值问题的技术哲学观,某种意义上就是脱离语境地认为一切技术都先在地固有地具备某种价值偏向,从而将技术本身视为具有价值偏向的实体,这也是误解了哲学价值概念的含义。哲学的价值是从主客体关系中生产出来的,不是客体自身固有的,所以技术的价值偏向也不是技术所固有的,而是从人与技术的关系中产生出来的。同一种技术与不同的人相连接就产生不同的价值,所以同一技术在不同的人群之中其价值意味常常相左,甚至不能说技术人工物中凝结着某种“本体”性的价值偏向,因为如果不同主体发生关系,如设计或使用的关系,技术的价值偏向是无从说起的。总之,从“技术固有”的意义上,我们不能说技术负载价值,或者说技术负载价值并不是指技术本身从物理性质上固有的一种属性,所有的价值偏向都是人在后天植入技术的。法兰克福学派认为技术天生就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这种看法也是一种特定的价值评价,是在特定语境下对技术政治功能的一种解读;而在另外的语境下,我们也可以认为技术是一种革命的力量,是人类社会走向更高形态的第一推动力。

由此可见,技术负载价值的分析必需注重两个重要条件:一是技术的具体化:不是笼统的技术,而是具体的技术,包括技术的具体环节,如有的技术在设计上就具有弹性,产生什么样的价值后果要取决于使用者或“用法”;而“某些种类的技术并不允许这种可塑性,选择它们就是不可更改地选择了某种特定形式的政治生活。”[4]192二是人的具体化,不是笼统的人,而是技术所针对的具体人,即技术针对谁负载了价值,或谁的技术负载了价值?该技术是由谁负载上去了价值?如基因食物的价值偏向就很大程度上是消费者负载上去的,当他们用“阴谋论”来考察基因食物的研发时,就是将自己对转基因技术的“差评”负载到了其上。这也表明了技术价值偏向的语境依赖性和相对性。或者说,针对不同问题时,技术的价值偏向是不同的,因此技术是好是坏不是绝对的,也不是笼统的,要确定在什么维度上针对什么人而言。

这也表明,说技术负载价值,尤其是认为技术负载什么样的价值(即具有什么样的价值偏向性),并非是对技术特征的一种客观描述,而是对技术善恶的一种主观评价,与人的价值观和意识形态主张密切相关。例如,若没有阶级意识的人就不可能评价出技术是天生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价值倾向性,若无资本批判的视角就难以做出“一切技术都是为资本增值服务”[9]的结论,从而视技术内在地就是在价值上偏向于掌握资本的群体。由于价值评价的主观性,评价主体在知识水平和技术细节理解上的局限性,也可能导致技术受到“误伤”。如转基因技术,尤其是那些经受了安全检查的转基因食物,本来是对公众有利的技术,反而被认为是有害的,形成了负面的价值评价。

技术负载价值的复杂性也表现在形成这种价值负载的根源是多样的,有的源自设计者的“阶级立场”(如摩西的桥),有的则源自设计者的无意疏忽。如有的建筑在设计时可能因疏忽而未设计无障碍通道,形成了实事上对残疾人不利的效果,但这样的“价值偏向”显然和“有意作恶”是不一样的,因此对于无意造成的技术价值问题与有意负载之间的关系需要进行具体研究。无意疏忽常常是因为一部分的人的特殊需求还没有进入公共视野,成为一种自觉的意识,因此就不存在“有意的阴谋或恶意的企图”,而“一旦这个问题进入公众的注意力,公平观念就明显需要被修正。现在,所有类型的人造物都已经被重新设计和建造以照顾到这些少数群体”[4]188。这也表明因承袭传统而形成的疏忽是和那种故意植入相关价值意图的有偏向的行为不一样的。

在科学哲学中有一种争论:任何观察都必然渗透理论吗?中性观察是否可能?与此类似,技术哲学也存在这样的争论:技术虽然渗透意图,但这种意图在善恶上可否是中性的?如发明的动机可否是中性的,其“初心”是不包含价值倾向的?例如瓦特发明蒸汽机时,所怀的动机或意图是偏向于为工人减轻劳动还是为资本家获取更多剩余价值?进而,即使在技术设计上有基于意图的价值偏向,那么什么是设计上的好意图与坏意图?这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其中还会牵涉元伦理关于“善”“恶”的语义界定问题,进而涉及如何区分技术的好坏、如何判断技术的善恶、以什么价值标准去确定哪些技术可做与不可做等复杂的问题。

此外,如果承认在技术分配的环节存在技术的价值负载,那么产生这种负载的原因则主要是社会制度,只要技术资源还不能按需分配或完全共享时,就必须有某种在人群之间配置技术资源的制度,而制度的设计就是充满价值偏向的过程,所形成的也是差异化的分配结果。以这一视角来分析法兰克福学派所说技术先天具有倾向于统治阶级的价值属性,其实就是源自于分配制度方面的原因,一种有利于统治阶级的制度使其掌握与控制着技术,用它来为自己服务。在这个意义上,技术哲学能够探索的,或许也应该包括如何寻求技术分配制度上的尽可能公平合理,从而有利于締结技术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

因视角转换而形成的价值效果不同,进行的价值评价常常迥异。如前所述,价值是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一种关系,但技术用于满足人的不同的需要时,所形成的价值效果常常是不同的。像机器这种技术,在马克思的眼中,是满足了资本家获取更多剩余价值的需要,对工人则是剥夺了劳动丰富性和自由性的需要,所以其价值偏向是明显的;但机器即使对于工人也有满足其减轻劳动的需要(比较肩挑背扛的运输与驾驶车船的运输就可见到机器减轻劳动的一面),也能缩短其成为熟练操作者的过程。对于这些不同的需要如何进行比较,如何认定技术的价值更偏向于谁,对于精神的需要与物质的需要如何比较,对于虚假的需要如何评价技术对其满足的情况……凡此种种,都是将技术负载价值的复杂性引向深入研究的问题。

五、简短归结

以上的分析表明,在分析技术哲学看来,不能抽象地谈“技术负载价值”,而是要对其哲学含义进行深入、具体的分析,如它涉及针对“技术”的分析:这里的技术指什么?是作为整体的技术,还是某一过程或阶段的技术?也涉及“负载”的语义问题,表明价值偏向对于技术来说是某种“外来”的东西,即人植入进去的东西,而不是技术自己固有的,由此谈论技术的价值负载时是离不开人的。当然,这一命题的核心问题还是“价值”的概念问题,即作为技术哲学主干命题的“技术负载价值”,所指称的不是经济学意义上的使用价值,而是哲学意义上的价值偏向;这种价值负载也不是在技术上所负载的人的能力或技术水平的差异,而是利益倾向、价值立场、政治态度等等。

在明确了上述的界定后,我们可以看到,技术是否负载价值,不能一概而论:有的技术负载价值,有的技术不负载价值;同一技术,可能有的时候负载价值,有的时候不负载价值;即使负载价值的技术,也有的是整体性负载,有的则是阶段性或环节性负载……总之,只有当价值因素(这里指利益偏向性)参与了技术某一环节的建构时,才能说该技术(某一环节或侧面)负载了价值。所以,并非所有技术都存在价值负载问题,即使有价值负载的技术,还需要进一步探讨该技术如何负载价值、基于何种原因负载了价值以及在什么阶段即环节上负载了价值,从而意识到这是一个需要具体分析的问题,需要依不同语境而定,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去对待和处理。

探究技术的价值负载,是为了确立合理的技术价值观。

哲学意义上的技术负载价值,是技术负载了针对人群的偏向性,因此技术负载价值并不是技术的好现象,而是技术的不足。鉴于此,我们的技术价值观就是要立足于追求更好的技术,能为更多人造福的技术,这样的技术无疑要获得尽可能多人的积极价值评价,一致称道的积极评价。当我们追求技术能为“全人类”造福,技术在功能上的完善、追求技术的红利能够为人人共享时,这就是一种充满人文精神的技术价值观。我们从技术的价值负载问题引出了技术价值观的问题,而这种价值观就是要力求克服技术具有利益偏向性的不足,就是要技术的价值进行“卸载”,从而使更理想的技术能够被设计、制造和使用,使更理想的人与技术的关系能够得以建立。所以,技术哲学不仅要研究技术是如何负载价值的,而且要探讨如何为技术卸载价值偏向,如何使技术成为收到一致好评的技术。故技术的发明家、设计者、分配者、使用者都要审视自己是否给技术负载了价值偏向,尤其是负面的价值偏向,这也是一种“负责任”的技术价值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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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美]L.温纳.人造物有政治吗?[M] //吴国盛.技术哲学经典读本.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

[5]Williams R,Rusell S.Open the Black Box and Closing It Behind You:on Microsociology in the Social Analysis of Technology[J], Edinburgh PICT Working Paper. 1988, no. 3.

[6]肖峰.关于技术的政治性[J] .自然辩证法通讯,2004(1):3-5.

[7]肖峰.论技术的社会形成[J]. 中国社会科学,2002(6):68-77.

[8][美]詹姆斯·凯茨.互联网使用的社会影响[M]. 郝芳,等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07.

[9]田松.科学技术到底满足了谁的需求?[J] .博覽群书,2008(7):51-54.

作者:肖峰

第四篇:生命哲学与生命教育分析

【摘要】我国较为重视生命教育,符合现代教育理念,但是,现代生命教育存在一定不足,缺乏生命理念引导。本文对生命哲学与生命教育进行了叙述及分析。

【关键词】生命哲学 生命教育 分析

开展生命教育需借助生命哲学指导,有利于确立正确、合理的生命观念。从另外一个角度进行解读,确立生命哲学的生命观念,需借助生命教育,才能良好开展、深入人心。因此,生命哲学紧密联系生命教育,呈现为相辅相成关系[1]。

一、建构镜像自我

开展生命教育前提是对人的生命观念进行确立,体现于人的概念,对人的概念进行分析,具有功能性但不具备实体性,因此,静态陈述较难,只能对人理解自身结构程度进行表达。因此,理解概念后,人会形成“自我形象”,人可以根据“自我形象”对自己进行塑造。

(一)镜像自我定义

拉康“镜像理论”认为,6个月儿童即可进入“镜像阶段”,属于人类特有现象,动作不具备这种现象,表现为无动于衷及无法辨认。儿童可辨认及产生愿望,愿望与镜像同化。库利“镜像理论”认为,个人与他人交往期间,可促进自我形成,通过感知别人对自己的认识、行为及态度,了解自己。“镜像理论”可说明人对自身生命的理解[2],具有形象性及准确性。

(二)获得“镜像自我”

生命哲学可系统、整体研究生命,可对生命问题学说起到彻底解决作用。生命哲学可建构“镜像自我”,分析原因,因为生命哲学考察人时,将其放置于社会关系及宇宙背景中,整体、系统考察时,将其放置于人的身心关系、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中,将人的生命本质找出。

生命哲学研究人与自然,可在自然界中确立人的地位,以助于构建人的“镜像自我”理论,对宇宙论背景起到奠定基础作用。生命哲学研究人与社会,可在人探寻自身本质时发挥明灯作用,指明方向。生命哲学研究人的身心关系,可促进人对自身精神、情感及意义等问题加深理解。

从人复杂关系体系中及宏观大背景角度对生命哲学进行解析,发现生命哲学可勾画人自己形象;从人思维最高层面上对生命哲学进行解析,发现生命哲学可整体、宏观说明人的生命,促进人构建“镜像自我”,获得自身认知。

(三)“镜像自我”具体内涵

人不断发展生命观念,对于不同的历史时代来说,生命理念不同。

高清海认为,生命结构不单一,人具有双重生命,理解人的“本性”时,需从两重性观点出发,理解人的“生命”时亦是。人既有自然生命(种生命),也具有自我创生的自为生命(类生命),明了两者区别。

生命可划分层面,血缘性生理生命是指人对父母处得到的肉身,但是,仅有肉身不能称为“生命”,还需要放置于社会中,與社会其他人、其他组织产生交集,关系较为复杂,打上社会烙印,称为人际性社会生命,但是,若人的生命停留于此,意义不大,因此,人必须具有精神性超越生命。

对于人来说,不会具有单纯的生命层面,人的真实生命具有多种层面,可实现三种层面统一。人的生命不处于静态,对生命本质进行合理理解时,出发点是人的活动。

二、实现“镜像自我”

生命教育基础是生命哲学,目标是生命哲学确立的生命观念,属于一种教育活动,生命教育是人的“镜像自我”的实现。

(一)结合整全教育

多个维度构成了人的“镜像自我”,生命存在面临着诸多问题,生存根据论可为人的生命境界提供本体论依据,可根据生存根据论完成人的意义世界建立,属于人的首要生命问题,体现了人对生命的终极关怀。身心观可实现人对自身认知的表达,是形成人自我观的前提及基础。欲望观可体现身心观,可对生命修养观起到一定制约作用。生命休养可制欲。生命境界观对人的精神追求起到了一定体现作用,生命实践过程中,生存根据论对其进行了具体体现,属于人生命活动的具体体现。生死观是一切理论的终结。以上问题相互影响及联系,是人安身立命之道,可能在形式上或者实质上具备。

(二)结合文化传统教育

人的生命具备三重生命属性,文化传统构成是人际生命及精神生命,因此,进行生命教育,需借助于文化传统教育完成。

(三)结合人文教育

生命本质理解遵循了生物学标准,生命价值的衡量标准是物质财富的占有,死亡问题理解上,认为人死灯灭。以上问题导致了人文精神极度失落。

人与动物区别在于人文,因此,人的生命构成,包括精神性生命及人际性生命,因此,生命教育必须是人文教育,从科学角度进行生命教育。

综上所述,当前生命教育中,需对生命哲学引导进行加强,需借助生命教育实现对人的塑造及引导功能,对于生命教育来说,必须归结于整全教育、人文教育及文化传统教育。

参考文献:

[1]仲楚军, 张敏. 生命哲学视野下的大学生生命教育研究[J]. 经营管理者, 2017(30).

[2]潘乾, 赵鑫. 基于西方生命哲学的生命教育研究[J]. 长春师范大学学报, 2017(7):150-152.

作者:杨玲

第五篇:音乐的分析哲学:评彼得•基维的《音乐哲学导论:一家之言》

摘 要:作者首先交代了西方近现代音乐哲学特别是英美分析性音乐哲学的发展概况,在此基础上针对美国当代音乐哲学的代表人物彼得•基维的论著《音乐哲学导论:一家之言》展开全面和深入的评述和讨论。文章以批评性的眼光梳理和回应了基维在音乐与情感、形式主义理论、音乐的叙事与再现、作品、表演、鉴赏等课题上的观点和学说,论及基维音乐思想的优势和缺陷,并呼吁通过吸收外来的理论资源来刺激和建构我们自己的音乐美学理论。

关键词:音乐美学;音乐哲学;基维;分析哲学;情感;形式;叙事;再现;作品;表演;聆听

作者简介:杨燕迪(1963~),男,文学博士,上海音乐学院副院长、音乐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音乐家协会西方音乐学会会长、中国音乐家协会音乐评论学会副会长(上海 200031)。

收稿日期:2011-08-20

哲人与音乐

西方哲人中,远的不说,近代以来有不少人对音乐曾有深入见解和精辟论断。虽然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①、黑格尔(Georg Wilhelm Hegel,1770-1830)②、叔本华(Heinrich Floris Schopenhauer,1788-1860)③等对音乐的论述很少触及具体作家作品而显得空泛,但因为他们往往抓住了音乐哲理思考中的核心问题,因而在音乐美学研究中是无法绕过的关键人物。相比,克尔恺郭尔(Soren Kierkegaard,1813-1855)④和尼采(Friedrich Wilhelm Nietzsche,1844-1900)⑤是更为靠近音乐实践和音乐生活的哲学家,他们不仅思考宏大而抽象的音乐玄学问题,也对实际存在的音乐作品、作曲家及音乐现象予以评说。至20世纪,如阿多诺(Theodor Wiesengrund Adorno,1903-1969)、布洛赫(Ernst Bloch,1885-1977)⑥等哲学家,不仅在他们的哲学建构中包纳音乐哲思的重要内容,而且甚至以音乐作为他们哲学的基石和主干。尤其是阿多诺这位在所有重要哲学家中涉入音乐最深者,其全集20卷中,有关音乐的文字写作居然占据“半壁江山”之多,俨然是一个持“音乐中心论”的哲人⑦。

当然,上述情况与德国文化中哲学与音乐并重的深厚传统应有直接关联。反观英美的哲学传统,在涉及音乐的广度和深度上与德国哲学似有明显落差。20世纪上半叶,对音乐有真正内行见解的美国哲学家似乎只有一人——苏珊•朗格(Susan Langer,1895-1982)⑧。而英国的哲学家中,好像一下子很难找出如德国哲学家那般对音乐情有独钟的人物。

不过,近几十年来,情况发生了变化。英语世界关注音乐哲学和美学课题的哲学家开始增多,并形成集团性的积累,产出了令人不可小觑的论著成果。仅从近期汉语世界中所推出的相关译本来看,我们就已经能够察觉这方面的动向。如《新格罗夫音乐与音乐家大辞典》2001年第7版中“音乐哲学”长条[1]的主要撰稿人、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哲学教授莉迪娅•戈尔的代表作《音乐作品的想象博物馆》⑨,就对“音乐作品”这一概念的分析性思辨和历史性考察做出了深入的论述。复旦大学著名哲学教授王德峰率其相关弟子翻译的英国哲学家阿伦•瑞德莱的《音乐哲学》⑨,以具体作品为依托,对一些重要的音乐哲学课题进行了富有成效的讨论。新西兰哲学家斯蒂芬•戴维斯的两本著作已有中译,《音乐的意义与表现》⑩集中于如何看待和解读音乐的“内容”这一重大问题,《音乐哲学的论题》B11则是一部论文集,涉及更为广泛的音乐哲学-美学命题。美国哲学家彼得•基维作为近来英美音乐哲学兴起的一员主将,他的名字不断出现在上述各论著中的征引和争辩行文里。刘洪博士现推出的这个译本《音乐哲学导论:一家之言》刚好是对国内这方面学术进展的一个重要补充B12。有兴趣的读者还可以参考彼得•基维的另一本主要关注“纯音乐”特殊话题的论著《纯音乐:音乐体验的哲学思考》——此书中译本已在去年出版B13。

彼得•基维:其人其说

近期在英美从事音乐哲学研究的哲人好像都具有两个非常明显的特征:其一,他们的思考方式和研究方向基本上都属于“分析哲学”的路径,往往以极为清晰、理性和冷静的思路对相关概念术语和语言用法进行澄清、分辨和探究;其二,他们背靠英语世界中高度发达的音乐学研究,自身又都受过扎实的音乐专业训练(不少人具有音乐学方面的专业学位),因而对音乐史实的掌握和音乐技术语言的了解都较为可靠。由此,他们的音乐哲思是将分析哲学的传统和专业音乐学的知识紧密结合的产物。

彼得•基维(Peter Kivy,1934-)可谓是上述英美音乐哲学学术的典型代表。查阅他的教育经历[3],我们看到,他在密西根大学获得哲学方向的硕士学位(1958年),随后又在耶鲁大学取得音乐学方向(musicology)的硕士学位(1960年)。为此,可以说基维在哲学和音乐学两个全然不同但又彼此相关的学科领域中均是“科班”出身,这也预示了他在日后结合这两个方面的兴趣和训练,开辟出自己独特学术道路的职业生涯。果然,他的博士阶段即以音乐哲学为主攻方向,并以此在哥伦比亚大学获得博士学位(1966年)。随后,基维受聘于美国新泽西州最大的公立大学——罗格斯大学(Rutgers University)哲学系,1976年晋升为正教授,并一直在此任教至今。

这是一份干净、顺达、毫无悬念到有点枯燥的履历表。但从中所透露出的西方学者平静沉浸于教学与研究的典型生活状态,也会令当今的中国学人不禁感到羡慕和感慨。基维进入大学任职之后,先是从事17世纪英国美学理论的研究,尤其集中于苏格兰启蒙学派代表人物弗朗西斯•哈奇森(Francis Hustchson, 1694-1747)的美学学说,发表了专著《第七知觉:弗朗西斯•哈奇森美学及其在18世纪英国的影响之研究》[4]。其后他按部就班,在英美分析美学传统的主流学术方向上稳步前行。自1980年代开始,基维将主要精力放在分析性的音乐哲学研究中,发表系列性相关论著,引起广泛关注,并逐渐建立了自己作为当代美国音乐哲学及分析美学中心人物的地位和名望。

我们不妨浏览一下基维音乐哲学方面的论著情况,以此来把握这位学者的整体思路和贡献。出版于1980年的《纹饰贝壳:关于音乐表现的反思》是基维第一部音乐哲学专著[5],主要涉及音乐如何表现情感及获得表现意义的课题。几年后,基维出版了《声音与外观:关于音乐再现的反思》一书[6],论题转向音乐如何“再现”外在世界的可能和机制。“表现”(expression)和“再现”(representation)是英美分析哲学中涉及艺术“内容”和“意义”问题时的两大主题——基维由此展开他的音乐哲学讨论,可谓是“中规中矩”。在确立了自己在音乐哲学上的基本立场后,基维的探索视野似按照逻辑推演继续扩大,涉及到受制于“他律”条件制约的歌剧体裁(《奥斯敏的愤怒:关于歌剧、戏剧和文本的哲学反思》[7])与只服从于“自律”条件的“纯音乐”类型(《纯音乐:音乐体验的哲学思考》B14)的不同美学规定。而于1995年出版的《本真性:音乐表演的哲学反思》[8]则以当时在西方音乐表演界及音乐学界引起广泛争论的“历史表演”(historical performance)为论述对象,从哲学角度对音乐表演的多样本真性和权威性进行辩护。

至此,基维通过上述多部论著的写作出版,对音乐哲学和美学思考的最主要的议题进行了系列性的全面阐述。同一时期的其他英语世界哲学家,在触及音乐哲学问题的深入性和系统性方面,似无一人可与基维相提并论。也正是在这样一个基础上,基维受邀为牛津大学出版社撰写了《音乐哲学导论:一家之言》一书,于2002年正式出版。在多年的音乐哲理之后,完成这样一本导论性质的音乐哲学著作,这不啻有某种对自己的音乐学说进行总结和规整的意味,因此从某种角度看,此书也可被看作是进入整体意义上的基维音乐哲学最好的入门书。

最近,基维一方面不知疲倦地继续对音乐哲学和音乐文化的其他议题展开讨论,如他在2001年出版了一本更多具有历史研究性质的关于音乐“天才”概念的论著《持有与被持:亨德尔、莫扎特、贝多芬和音乐天才的观念》[9];另一方面,他也有意离开音乐哲学,将自己的研究领域扩展至文学、阅读和各类艺术间的异同关系等更具普遍性的美学课题上。1997年他出版了《艺术的哲学:相异性的论稿》[10]。由于他在英语世界美学界的广泛影响,他受邀担任具有权威意义的英国布拉克哲学导引丛书中“美学”卷的主编[11]。2006年他的专著《阅读的进行:文学的哲学研究论稿》出版[12]。他的另一本论著《对立的艺术:论文学与音乐之间的久远争吵》也已于2009年出版[13]。

一家之言的音乐哲学

显然,基维的音乐哲学是建筑在长期认真思考和踏实研究基础上的产物,既如此,我们也应该以同样的认真和踏实面对这种哲学。虽然,作者在序言一开始就强调,书中所论仅是他自己的“一家之言”——他甚至希望读者“进一步去追问,或去最终证明我是错的”B15。基维的这番表白其实也直指音乐哲学-美学这门学科的一个基本性质,即,尽管该学科中的诸多基本问题已经反复探究和论辩,但至今仍未达成定论。或者说,音乐哲学的最终指向并不是达成定论,而是继续寻找这些根本问题的不同询问路径。

既为“导论”,基维针对读者的导入门槛其实设置得非常低。他甚至在开篇用了整整一章的篇幅来介绍“什么是哲学”,以及为什么会有“音乐哲学”。作者认为,正因音乐艺术在近代以来(特别是18世纪中后叶之后)在人类生活中占据了稳固的重要地位,并由于19世纪以来音乐学研究的高度发达,才令音乐获得了承认和尊重,并使“音乐哲学(作为一门具有自我地位的学科)的‘复出’”成为可能B16。我们看到,作者刻意强调了音乐哲学与音乐学研究之间的高度关联,这应该引起我们这些“音乐学”圈内人的注意。英语世界的音乐哲学思考在近几十年中有长足进步,恰与英美音乐学在同一时期的高速发展和进步构成同步,这绝非偶然。正是历史音乐学和民族音乐学的学术为音乐哲学的思考提供了充足的养料和数据,才使得音乐哲学的思辨不致流于空洞和虚浮。

浏览此书的目录,可以看到,基维在其中所涉及的音乐哲学议题几乎均是他在此前二十多年中所发表论著中讨论过的问题——情感表现、形式主义、纯音乐、再现、歌剧问题、音乐表演与本真性问题以及作品的本体论问题、聆听理解问题,等等。甚至书中安排上述问题的前后次序都与作者发表相关论著的先后次序大体一致。这也从一个侧面证明,此书确乎是基维个人的音乐哲学“一家之言”的总结归纳。在论述过程中,基维也凸显“我”的主体地位,自我立场从不含糊,而且不断提醒读者,这是“我”的观点和想法。但笔者以为,考虑到基维的代表性和权威性,他的“一家之言”其实典型体现了目前英语世界的音乐哲学的思考方向和水平。关于笔者对基维音乐思想的具体梳理和相关回应,可见下文。

虽是“一家之言”,但基维并不是“自说自话”。我们看到,他的讨论按照正规的西方学术范式,是在与前人和同行的充分对话中展开。尽管在全书的行文中完全没有“学术论著”中常见的“注释”和“出处”。我猜想,这种特殊的处理可能仍然是出于基维为了亲近读者、放低门槛的“导论”姿态,因为周到的注释虽然增加了论著的学术可靠性,但也不免会减低阅读的效率和乐趣——为此,笔者应该向读者抱歉,因为我为了交代音乐哲学和基维的学术脉络和信息,可能使用了过多的注释!

大概是为了弥补注释的阙如,基维特意在全书末尾增加了单列的“阅读与文献参考”。这个专节一目了然具有“平易近人”的“导读”用意,它主要针对新手和入门者。但其内容不仅针对初学者非常有用,而且对所有关心这一学科的学者都颇具参考价值。作者不仅相当仔细地介绍了相关讨论问题的前人文献状况,而且还对这些文献和作者做出了自己“一家之言”的评断和推荐。通过这个“导读”,有心的读者可以很快对相关领域的研究状况有切实的了解。基维的文献推荐范围主要集中于当前的英美音乐哲学研究和音乐学研究,这再次证明这两个学术领域在基维音乐思考中的深刻关联。我很高兴地看到,基维所极力推举的有些论著和作者,也是笔者一直高度认同并通过中译希望引起国内读者关注的——如约瑟夫•科尔曼的《作为戏剧的歌剧》B17和保罗•罗宾逊的《歌剧与观念:从莫扎特到施特劳斯》B18,基维对这两本书有高度评价,认为它们是20世纪中最值得称道的歌剧论著B19;又如针对查尔斯•罗森的《古典风格》B20,基维甚至说,“活着的人当中没有比查尔斯•罗森更出色的音乐著述家了”。 B21

音乐中的情感:“表现”还是“据有”

基维在本书中展开的音乐思考首先从音乐美学中的中心命题之一——音乐与情感——开始。但和一般的分析哲学思路有所不同,基维并不是直接着手开始分析相关陈述的语言用法和内在含义,而是依靠历史音乐学的基础,通过历史回顾来澄清在这一问题上已有的不同学说和立场(第二章“一点历史”)。这种观察角度和思路不啻让我想到德国音乐学家达尔豪斯通过历史来考察美学概念演化进程的精彩论述B22——实际上,达尔豪斯《音乐美学观念史引论》一书中的第三章“情感美学的嬗变”[14]完全可以作为基维论述的参照和补充。与达尔豪斯相比,基维的历史梳理重心更为靠近当前,也更为客观,较少自己的诠释和引申。

关于这一课题,西方历史上所出现过的几家重要学说的要点和精髓,通过基维的总结得到清晰阐述,这对于中国读者极富教益。按照我的理解,就音乐如何表现情感这一问题,基维总结了5种具有影响的回答学说,而每一种学说都具有自己的独特视角。其一,主要由16世纪末卡梅拉塔会社的成员提出,并在历史中产生过巨大影响,至今仍为人津津乐道——听者通过与音乐“共鸣”而产生“同情”,此即所谓的“唤起理论”。其二,巴洛克时期具有代表性的“情感类型说”,其哲学源头是笛卡尔,认为音响运动可以直接刺激人的某种“生理性”的内在构造,从而引发情感反应。其三,叔本华将音乐视为世界意志的“直接写照”,不仅极大提升了音乐的形而上学地位,而且将音乐的情感内容与听者的主观反应分离,以此使音乐与情感这一课题的思考有了重大的实质性转向。其四,汉斯立克在这一问题上提出著名的反题,认为音乐能否以及如何表现情感,与音乐作为一门艺术的功能和价值无关B23。其五,苏珊•朗格将音乐视为普遍性的情感生活的音响符号象征,它并不表现个人的、偶然的情感,而是通过“异质同构”来“再现”情感运动的本质和生命。

基维自己的“一家之说”正是基于对上述理论的消化、引申和反驳。正是在这里,他显现了分析哲学家特有的精密、仔细和冷静。在我看来,基维的基本立场——“将情感作为一种知觉属性归属于音乐本身”B24——是对叔本华、朗格等人学说的继续和发扬。他不仅消解和降低了这些理论中特有的欧式大陆“形而上”哲学的神秘性和抽象性,而且通过仔细的推论,向前推进了音乐“表现”情感的内在机制解释。

在第三章的一处,基维询问的问题乍一看有些奇怪:“音乐究竟怎样据有悲伤呢”B25?请注意作者在这里的语言用法:他询问音乐怎样“据有”(possess)悲伤,而不是询问音乐如何“表现”(express)悲伤。这其中的用词差别,看似小事一桩,但其实非常要紧。语言的使用直接关系到问题的设定和理论的型塑。对语言用法的注意和分析本来即是分析哲学的中心要义之一。“据有”(或“持有”)情感,与经常被人使用的“表现”情感,其间的差别在于,“据有”情感是指情感内置于音乐之中,情感从根本上属于音乐本身,是音乐的“知觉属性”的一部分,任何合格的听者都可从音乐中“客观地”辨认情感,而无需自己认同这种情感或受到这种情感的感染。而“表现”情感,则更多具有将某个主体的内心情绪向外投射出来的意味,因而确乎与19世纪以来的浪漫主义思潮有直接的对应。情感在这里是一个外在于音乐的东西,它通过音乐而得以被“表现”出来。如此看来,“据有”和“表现”,在音乐与情感的关系问题上,就代表着两种相当不同的美学立场。但说音乐“据有”情感,毕竟是一种大家都很难习惯的表述。基维显然是不折不扣的“据有”派,但他仍然继续使用“表现”这一术语,甚至使用“音乐的表现特征”这样的表述——但我们已经看到,基维的音乐“表现”理论实际上已和大家习以为常的音乐表现说不太一样,或者说他的音乐表现说的内涵要比一般所见的传统说法更为精细、复杂。

既然情感是音乐的内在知觉属性,随后的逻辑问题是,音乐是如何“据有”情感的?也即情感是如何“进入”音乐的?基维对此问题的解答是对以朗格为代表的“异质同构”学说的进一步细化——基维以所谓的“轮廓理论”B26来命名这种解释。他认为,“音乐的表现基于音乐表情与人类表情之间的相似性的基础之上”B27,特别是音乐的运动形式的“轮廓”与人的说话音调和姿态动作之间的相似。这当然不是什么特别的洞见,而已是大家基本的共识。有趣的是,基维通过不断地自我诘问看出了这种理论的粗糙和存在的漏洞,这其中牵涉一些非常细节的观察(如“轮廓理论”很难解释不同的和弦——大三和弦、小三和弦、减三和弦——的性格和表情倾向),以及如何在学理上充分论证音乐效果与人类表情相似性的困难。他甚至有些过分谦虚,乃至认为这其中的奥秘依然是个“黑箱”B28。

不过,我个人以为,基维在这一问题上推进不足的原因并不是他的诘问和推论还不够精密和仔细——恰恰相反,有时他的论述会让人觉得繁琐和累赘。他是认真有余,而不是考虑不周。之所以基维在情感如何被转化为音乐的内在知觉属性的问题上难以深入,根本原因可能不在基维自己,而在于他所隶属的英美分析哲学传统整体上忽视历史文化在音乐构成中的重要作用。一言以蔽之,情感进入音乐,或者音乐“据有”情感,这当然与音乐和情感之间的形态对应和生理感应有直接联系,但更重要的决定因素却是历史长河中所贯穿的人类音乐实践,以及通过这种实践而沉淀下来的音乐与情感之间极为复杂和深厚的缠绕关系。我想,基维作为一个分析哲学家,其思考的方向可能有其根深蒂固的某些盲点,而这恰是我们今后可以继续深入并予以超越的地方。

器乐的独特问题:形式主义及其深化

基维正确地指出,近代(现代)意义上的音乐美学问题其实主要是围绕“纯器乐”展开的B29。正因历史中第一次出现了脱离歌词、舞蹈和其他外在支持而独立存在的大型器乐作品,于是才产生了对音乐本质重新认识的迫切需要。大型器乐曲(主要指交响曲、奏鸣曲和协奏曲等)到18世纪中后叶不再是音乐的边缘,而一跃成为音乐的中心。这一变化极其深刻地改变了音乐的社会地位与艺术身份,也使音乐的“形式”问题被凸显出来。日后所谓“自律论”和“他律论”的冲突由此真正拉开序幕。我们再次看到,音乐美学中的很多问题,虽然看似具有普遍性,但又是与具体的历史文化语境紧密相关。或者说,这些问题的具体内涵和意义指向是随着时代与环境的变化而有所不同的。

纯器乐的浮现带来了对“形式”的重新定位和认识,而这是音乐美学中的重大课题,为此基维花费了最多的笔墨和力气来进行梳理和阐述。此书中的第四章至第八章可以说都是围绕这一课题而展开,并从中彰显基维自己的“升级的形式主义”立场。我们看到,对于很多人们似乎已经习以为常或司空见惯的论点和学说,基维都给出了自己富有新意的解释。打个比方,在“形式主义”的“旧瓶”中,我们确乎发现了基维的“新酒”。

基维的讨论依然基于对前人理论的批判和扬弃之上。康德作为音乐形式主义思想的公认鼻祖,基维对他表示了应有的尊重,但也指出由于康德在形式问题上的狭隘观念,康德不可能真正把握音乐形式美的真正意蕴。汉斯立克作为音乐形式主义的第二个重要里程碑,对音乐的形式主义推进做出了重大贡献。而基维对汉斯立克的解读在此显示了他作为一个哲学家的优秀素质——他不是亦步亦趋地重复汉斯立克的观点,而是通过自己的阐发,开掘出了汉氏自己思想深处的内核:音乐的形式意义绝不是“万花筒”般的形式组接和把玩,而是一种具有秩序、逻辑和意义感的“句法性”结构B30。也就是说,音乐进行可以不依靠任何语义性的内容而具有一种前后连贯、协调统一的秩序。而这正是如奏鸣曲式等形式结构给我们的听觉所造成的总体印象。我认为,这是基维在深刻领悟汉斯立克学说之后所提出的一个精彩洞见。其实,汉斯立克本人在其论著中并没有如此清晰地说明过自己的形式观,这也造成了后人对汉斯立克的很多误解。

在汉斯立克的基础上,形式主义的理论不断被后人所深化和细化。基维提到了埃德蒙•格尔尼(Edmund Gurney,1847-1888)的重要论著《声音的力量》B31。可惜,对于这位英国学者的理论,我们至今还基本毫无所知。但基维极力推崇的一位美国音乐学家伦纳德•B.•迈尔(Leonard B. Meyer,1918-2004)的学说,我们已经相当熟悉B32。基维认为迈尔的“期待”理论为音乐的形式机制运行及其理解提供了非常有说服力的解释,这是既承认前人贡献、又有自己独特视角的观点。迈尔的所谓“期待”,是指听者在聆听的过程中,会对音乐的进行有各种预盼,而这些预盼是“实现”,还是“落空”,都会直接导致听者对音乐意义和表情性质的不同判断。基维将迈尔的学说作为音乐形式主义理论深化的关键一环,这不仅对我们更清晰地认识音乐形式主义的当今源流去向大有帮助,也让我们更为细致和透彻地理解形式主义学理建构大有裨益。

基维明确申明他自己站在形式主义一边,但他同时并不愿意自己的形式主义是一种简单而粗糙的形式主义。他希望充实、丰富和扩展形式主义美学的思想内涵,并以更为地道、更为切实的音乐经验予以补充——此即所谓“升级的形式主义”(enhanced formalism)的命名用意B33。他不仅用“假设游戏”和“捉迷藏”的比喻来说明倾听纯器乐作品时的审美乐趣,从而进一步从实际角度对迈尔的“期待”理论予以支持B34;而且,他试图将情感的内含与音乐的形式更为有机地联系起来。换言之,基维的形式主义是一种具有“人性温暖”的、包含人类情感的音乐形式主义。

这显然是一种对情感论和形式主义的调和,但如何做到?君不见,这是音乐哲学-美学思考的要紧难点之一,如真有推进或新解,不啻让人大喜过望。基维的解决思路是,对音乐的情感属性作形式化的处理——他认为,情感特质就内含在音乐的形式语言之中,或者说渗透在音乐的形式结构中。如音乐形式语言中最常见的从“紧张”到“解决”的和声终止式,就蕴含着人类在日常生活中所体验到的情感动态B35——这与上节已提到的基维所谓的“轮廓理论”直接相关。我个人以为,基维观点总体上是正确的,符合真正懂行的音乐家和爱好者的听觉经验。但他的论证过程和方法囿于分析哲学的局限,总是基于命题和语言用法的分析和反驳,不免显得琐碎和累赘。尤其是,基维没能充分理解历史文化的沉淀和积淀在情感特征如何渗入音乐形式结构中的重大作用。这看来是基维学说的一个根本性的缺陷。

音乐与外部世界:叙事与再现

至此,基维的音乐哲学的大致轮廓已经清晰可见。所谓“升级的形式主义”也可被看作是“开放的形式主义”——在基维的论说中,情感特质和内容被允许进入音乐的内核,并被认为是音乐形式结构的内在组成,但音乐的根本和价值所系仍在于“形式”,在于音乐自身,而不是受制于外在于音乐的任何东西,无论是语义性还是再现性的内容。换言之,纯音乐中的形式绝不是狭隘的“音响游戏”,而是有意义、具有自身逻辑和秩序感的“乐音运动”。

但这种“乐音运动”中究竟包含怎样的逻辑和秩序?众所周知,汉斯立克仅仅提出了“乐音运动”的概念,但其实没有提供什么实质性的内容。倒是20世纪以来的音乐分析理论在这方面贡献良多,如申克尔的线型结构理论、勋伯格-雷蒂等人的“动机理论”、迈尔的“期待-暗示”模式,以及专门用于解释自由无调性音乐结构的福特的“集合理论”等,这些有关音乐结构的理论模式为解释“乐音运动”的实质性内涵提供了各种不同的视角B36。

基维并没有去触及上述这些音乐理论中有关音乐自身结构秩序的各家解释。他是通过反驳他人的理论来维护和坚持纯音乐的自身逻辑。近来,有学者提出,音乐虽不具有显在的叙事性和再现性,但却有可能具备某种叙事和再现的类比性。如纯音乐当然不可能真正“讲故事”,但是否存在一种“弱叙事”的“情节原型”——如“通过逆境挣扎而取得最终的胜利” B37之类?更有甚者如美国当代著名女性主义音乐学家麦克拉蕊(Susan McClary, 1946-)对柴科夫斯基《第四交响曲》中同性恋心路历程的解读,以及美国学者施罗德(David P. Schroeder)对海顿交响曲中启蒙思想内容的诠释B38。诚然,这些解读的逻辑和细节方面存在问题,但在我看来,基维似乎有些过于断然地否决了这些解释的有效性和可信性。而且,他也有些过于绝对地区分了纯音乐与标题内容音乐之间的界限——音乐史中的事实证明,纯音乐(如交响曲)与标题内容音乐(如交响诗)之间从来就不是泾渭分明,如马勒的交响曲创作即为明证。

如果说“叙事”触及了音乐与外部世界达成关联的“历时性”维度,则“再现”就是音乐以“视觉性”维度与外部世界产生联系的通道。基维的论述角度依然是典型的分析哲学方法:命题分析与语言用法区分B39。音乐是否具有“再现”外部世界的能力?基维做出了肯定的回答,并且通过区分“图画性再现”、“结构性再现”、“辅助性再现”以及“非辅助性再现”等概念,使问题的讨论更有成效。显然,音乐的“图画性再现”的直接能力非常有限,但在辅助性的条件下,音乐的再现例证还是比比皆是,不论是再现自然世界(如贝多芬的《田园交响曲》对鸟鸣、暴风雨和潺潺小溪的刻画),还是通过某种音乐来唤起另外一个环境(如瓦格纳歌剧《纽伦堡的名歌手》中对路德派赞美诗的“引录”)。此外,在西方音乐的传统中,通过“乐音描画”的渠道,以音乐的具体手段来象征或表达音乐之外意念(如基督教的“训诫”等)从而达到“结构性再现”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

“再现”问题的一个特殊方面是所谓“标题音乐”。如何看待标题内容的地位,以及如何看待标题音乐的形式本质,基维的态度比较折中,也比较切合实际。他认为在标题音乐中,标题内容就是音乐的一个部分,不了解标题内容的再现性意图,听众就不可能充分地理解和欣赏音乐。但另一方面,标题音乐虽然有再现的需要而违反乃至损害音乐自身的逻辑,但它从根本上仍然需要遵守纯音乐的句法要求和形式架构,以至于在某种程度上,听者可以在略去标题内容的情况下,也能将它作为纯音乐来欣赏。这里其实触及到了标题音乐的实质,即如何在标题内容的再现性需要与音乐形式的建构与要求之间寻找立足点和平衡点,或者说如何同时满足这两个常常发生矛盾的双方的苛刻条件——这也就是创作和理解标题音乐的关键问题,但基维没有对此发表更多意见。

然而,音乐表达音乐之外的思想、内容、叙事和再现的问题,在歌剧这一体裁中达到了最集中、最尖锐的体现。如基维所言,“要求音乐服从于文字或故事内容,或让文字与故事内容服从于音乐仍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歌剧仅仅是这个问题的极端例子而已。”B40之所以难以解决,正在于音乐有其自身的形式规律,它难以和其他的艺术或媒介达成和解。基维在歌剧问题的论述中充分显示出他熟知音乐历史,并能将这种历史知识与对问题的透彻理解结合起来的良好素质。他一针见血地指出,“歌剧问题(而且一直以来总是如此)是这样的:在纯音乐形式(这种形式必然具有重复性)和虚构性的戏剧(它则体现为非重复性的、单向性的特征)之间如何达成某种调解。这个问题确实无法解决。然而有时,有些不完满的解决方案却又能够获得令人深为满意的结果。”B41基维总结并评述了歌剧史上所出现过的不同解决方案,如正歌剧的“分曲”模式,莫扎特的动力性重唱,音乐话剧(melodrama)的伴奏性说白模式,以及格鲁克、瓦格纳的所倡导的各自不同的音乐戏剧理念。全书中我个人最欣赏的即是这个第九章“文字第一、音乐第二”,基维在这里不仅为我们提供了歌剧问题发展和演变的出色导览,而且也从中进一步凸显了音乐作为一门特殊艺术的形式本质和内在要求。

其他问题:作品、表演、鉴赏

创作、表演和鉴赏一直被称为音乐实践的三大环节,也是音乐美学中的三大实践性课题。但与国内的研究指向非常不同,分析哲学在触及这些问题时所关心的问题与国内学者的习惯有很大差异。这当然不是一件坏事,它说明出于不同的知识背景和文化氛围,不同的学者看待问题的角度和方式也必然不同。

就创作这一环节而论,与我们在研究中普遍关心创作者和创作过程的倾向不同,分析哲学的关心课题是创作的结果——作品。而且,分析哲学针对音乐作品的提问是非常哲学性的“形而上”问题——音乐作品究竟是“何物”,因而从根本上回避了“创作”的一些根本问题(如传统、时代、个人性、灵感等)。由于音乐作品既不是绘画作品那样的实物,也不是如文学那样无需经过表演实现的作品,它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存在物就成令人困惑的“本体论”(ontological)难题。基维提供了自己的“极端柏拉图主义”立场,不过我相信,中国读者对这一论题的阐述会最感到陌生和费解。国内音乐美学界曾对与此问题相关的“音乐存在方式”也有过热烈讨论[15],对比其中讨论所涉及的思路和问题的异同,可能会有不少启发。

与作品问题相比,基维对表演和鉴赏问题的讨论要更加实在和实际,与我们的日常音乐经验也有更多的相关。基维将音乐表演定义为“依从于一份乐谱”B42,但他深入到音乐历史中,让我们看到在这一看似无可厚非的定义背后,究竟如何“依从乐谱”,其实问题很多:首先是乐谱的指令随时代不同发生改变,再者是表演者的“依从”应该是类似“改编”的创造性行为,因而说到底“依从”并不是彻头彻尾的“服从”。自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西方音乐生活中开始出现所谓“历史本真主义表演”的现象和运动,这种主张重构历史原初境况而使表演风格尽量靠近作曲家原初意图的实践引发了音乐表演界、音乐学界和音乐哲学界的热烈讨论与巨大争议。基维在这一问题上持比较开明和开放的态度,他一方面质疑历史本真主义的诸多理论前提,如我们是否能够完全重构当时的历史知识,以及我们如何能够确定作曲家的真实意图,等等;但另一方面,他也欢迎历史本真主义所带来的与“主流”表演全然不同的表演风格和选择。我本人对基维在这一问题上的立场持赞同态度。

但我对基维关于“为何而聆听”B43的解释和论断却感到有些失望——我觉得基维没能有说服力地阐明我们之所以为音乐深深感动、并因此珍视音乐的真正哲学-美学原因。基维以叔本华的哲学为出发点并进行引申,认为只有艺术才能使人摆脱日常世界的束缚,而在这其中,又只有纯音乐才能真正达到所有其他内容性艺术都不能达到的“解放”境界,从而进入“另一个世界”——一个和国际象棋、纯数学类似的纯粹结构世界。尽管我尊重基维对音乐价值和意义进行如此定位的“一家之言”,但我无论如何也不能同意他的观点——我本人的音乐信念一直是以“人文性”作为核心,因为我坚持音乐的最高价值正在于它对于人生真谛和世界本质的揭示与表达。

在我看来,音乐并不是因为它与我们的日常世界远离而获得价值,恰恰相反——音乐正因与我们生活的世界有紧密关联才获得根本的意义。基维的音乐哲学从来是以“纯音乐”为正统,尽管他不时提醒大家有文本内容的音乐往往更为常见,但他依然在纯音乐和非纯音乐之间进行了过分清晰的划界。他甚至在我们从音乐中听出情感和为这种情感所感动之间也做出了清晰的区分,而且坚持认为我们被音乐所感动并不是因为该音乐所表现的情感特质,而是由于该音乐所体现的音乐美感B44。总之,基维的理论和思想让我们看到了分析哲学在音乐思考上的清晰、认真和踏实,这对于改进我们当前空洞、粗疏的学风不啻具有积极意义。另一方面,基维的思考不论正确与否,都会进一步给我们提供思想的另类资源,并刺激和鼓励我们自己的理论开掘。我觉得,基维在此书中最吸引人的倒不是那些命题的区分和分析,而是他结合音乐史实对相关哲学-美学问题进行历史性考察的论述。音乐哲学-美学的命题的讨论,应被放置到历史文化的纵深中去才有可能获得实质性的推进。当然,这也仅仅是我个人的一孔之见,是否有效尚有待今后的具体实施。

2011年9月3日写毕于沪上“书乐斋”

作者说明:本论文为“国家重点学科——音乐学特色重点学科资助项目,项目代号:050402”。

注释:

①康德对音乐的直接论述不多,主要集中于《判断力批判》中的第52和53节,但其整体意义上的美学理论对音乐美学的发展有重要影响。可参见邓晓芒译、杨祖陶校的最新中译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

②黑格尔在其鸿篇巨著《美学》一书中用相当篇幅对音乐进行了深度论说,尽管他很少触及具体的音乐作品。参见朱光潜中译本,特别是第三卷(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年。

③叔本华对音乐有极为特殊和深刻的认识,相关论述请参见石冲之译、杨之一校的中译本《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特别是其中第52节,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另可参见韦启昌的中译本《叔本华美学随笔》,特别是其中的“论音乐”一章,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

④丹麦思想家克尔恺郭尔曾以独特视角对莫扎特的歌剧《唐•乔瓦尼》进行了引发诸多争议的哲理性诠释,参见其论著《或此或彼》,阎嘉等人中译本,特别是其中的长篇专章“直觉情欲的诸阶段或情欲音乐喜剧的诸阶段”,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8年。

⑤尼采与瓦格纳的交往与交恶是尼采音乐思考的焦点。其相关论述都被收入《悲剧的诞生——尼采美学文选》,周国平译,北京:三联书店,1986年。

⑥布洛赫作为西方马克思主义的重要代表,在其以“希望原则”为核心的“乌托邦精神”构建中,将音乐艺术作为其哲学的重要论证依据。其主要音乐论述已被收入Zur Philosophie der Musik (Frankfurt, 1974)一书,Peter Palmer的英译本为Essays on the Philosophy of Music ( Cambridge, 1985)。

⑦阿多诺的音乐论述涉及范围相当广泛,不仅包括著名的《新音乐的哲学》、《音乐社会学导论》(均无完整中译本)等论著,而且还有针对贝多芬、瓦格纳、马勒和贝尔格等作曲家的专论。请参见当前对阿多诺音乐哲学思考最全面的研究论著,Max Paddison, Adorno’s Aesthetics of Music (Cambridge, 1993)。目前所见阿多诺音乐论著的唯一中译本是《贝多芬:阿多诺的音乐哲学》,台湾学者彭淮栋译,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2009年。

⑧苏珊•朗格的音乐思考主要反映在《情感与形式》(刘大基、傅志强、周发祥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和《艺术问题》(滕守尧、朱疆源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两本主要论著中。

⑨Lydia Goehr, The Imaginary Museum of Musical Works: An Essay in the Philosophy of Music (Oxford, 1991). 罗东晖译、杨燕迪校的中译本《音乐作品的想象博物馆:音乐哲学论稿》,收入杨立青主编,杨燕迪、洛秦副主编“上音译丛”,上海: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2008年。

⑩Stephen Davies, Musical Meaning and Expression (Ithaca, 1994). 宋瑾、柯杨等人中译本《音乐的意义与表现》,收入于润洋、张前主编“20世纪西方音乐学名著译丛”,长沙:湖南文艺出版社,2007年。

B11 Stephen Davies, Themes in the Philosophy of Music (Oxford, 2003). 谌蕾中译本《音乐哲学的论题》,收入于润洋、张前主编“20世纪西方音乐学名著译丛”,长沙:湖南文艺出版社,2011年。

B12Introduction to a Philosophy of Music (Oxford, 2002). 刘洪译、杨燕迪校的中译本,已收入杨燕迪主编的“六点音乐译丛”,即将由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

B13Peter Kivy, Music Alone: Philosophical Reflections on the Purely Musical Experience (Ithaca, 1990). 徐红媛、王少明、刘天石、张姝佳译,徐红媛、王少明校的中译本《纯音乐:音乐体验的哲学思考》,收入于润洋、张前主编“20世纪西方音乐学名著译丛”,长沙:湖南文艺出版社,2010年。

B14参见⒀。

B15《音乐哲学导论:一家之言》中译本,作者序言,第2页。

B16彼得•基维,《音乐哲学导论:一家之言》,第11页(这里的页数指原书页码,也即中译本的边页码,下同)。

B17Joseph Kerman, Opera as Drama (London, 1989). 杨燕迪中译本,《作为戏剧的歌剧》,收入杨立青主编,杨燕迪、洛秦副主编“上音译丛”,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2008年。

B18Paul Robinson, Opera and Ideas: from Mozart to Strauss (Ithaca, 1985). 周彬彬译、杨燕迪校的中译本《歌剧与戏剧:从莫扎特到施特劳斯》,收入杨燕迪主编“六点音乐译丛”,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

B19见本书,第270页。

B20Charles Rosen, The Classical Style: Haydn, Mozart, Beethoven (New York, 1997). 杨燕迪主编的“六点音乐译丛”已将此书的杨燕迪中译本纳入出版计划。

B21彼得•基维,《音乐哲学导论:一家之言》,第270页。

B22参见杨燕迪,“论达尔豪斯音乐美学观的历史维度”,《星海音乐学院学报》2007第1期。

B23关于这一点,似乎应特别做些强调:汉斯立克的理论常常被误指为他从根本上否认音乐能够表现情感,这是对汉氏学说的严重误解。所有音乐家和爱好者的正常经验都证明,音乐与情感之间有自然而深远的关联。尽管汉斯立克经常自相矛盾,但他其实承认音乐的强大情感力量,只是他认为这种情感效应并非音乐的本质,而是某种“病理地接受音乐”的结果。总的来看,汉斯立克的论证中仍有诸多可取之处,他所反对的主要是浪漫主义时期流行的一贯倾向,即仅仅从情感经验方面来认识音乐,并将情感表现视为音乐的唯一价值和功能。参见爱德华•汉斯立克,《论音乐的美》,杨业治中译本,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1980年。

B241彼得•基维,《音乐哲学导论:一家之言》,第31页。

B25此书第32页。

B26见此书第37-48页上的论述。

B27第40页。

B28第48页。

B29见此书第四章开头的讨论。

B30参见此书第60-62页上的论述。

B31此书第63页之后。

B32参见Leonard B. Meyer, Emotion and Meaning in Music, Chicago, 1956. 何乾三中译本,《音乐的情感与意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另参见该作者另一本专著:Music, the Arts and Ideas: Patterns and Predictions in Twentieth-Century Culture, Chicago, 1994. 刘丹霓译、杨燕迪校的中译本《音乐、艺术与观念:二十世纪文化的模式与指向》,已纳入杨燕迪主编的“六点音乐译丛”,即将由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

B33这是此书第六章的标题。

B34参见此书第84页之后的论述。

B35主要见此书第六章中的讨论。

B36参见杨燕迪的系列学术论文,《20世纪西方音乐分析理论述评》(一——六),连载于《音乐艺术》1995年第3、4期,1996年第1、2、3、4期。

B37此书第143页。

B38见此书第146页之后的论述。

B39主要见此书第十章中的讨论。

B40此书第164页。

B41此书第166页。

B42此书第225页。

B43此书第十三章。

B44参见此书第七章后半部分的论述。

[参 考 文 献]

[1]Lydia Goehr, Francis Sparshott, Andrew Bowie, Stephen Davies: “Philosophy of music”, in The New Grove 7, ed. by Stanly Sadie (London, 2001).

[2]Aaron Ridley, The Philosophy of Music: Themes and Variations (Edinburgh, 2004). 王德峰、夏巍、李宏昀的中译本.音乐哲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

[3]参见Naomi Cumming, “Peter Kivy”, in The New Grove 7 (London, 2001).

[4]The Seventh Sense: a Study of Francis Hutcheson’s Aesthetics and its Influence in Eighteenth-Century Britain (New York, 1976).

[5]The Corded Shell: Reflections on Musical Expression (Princeton, 1980).

[6]Sound and Semblance: Reflections on Musical Representation (Princeton, 1984).

[7]Osmin’s Rage: Philosophical Reflections on Opera, Drama and Text (Princeton, 1988).

[8]Authenticities: Philosophical Reflections on Musical Performance (Ithaca, 1995).

[9]The Possessor and the Possessed: Handel, Mozart, Beethoven and Idea of Musical Genius (New Haven, 2001).

[10]Philosophies of Arts: An Essay in Differences (New York, 1997).

[11]The Blackwell Guide to Aesthetics (Oxford, 2004). 彭锋等人的中译本《美学指南》,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

[12]The Performance of Reading: an Essay in the Philosophy of Literature (Oxford, 2006).

[13] Antithetical Arts: On the Ancient Quarrel Between Literature and Music (Oxford, 2009).

[14]卡尔•达尔豪斯.音乐美学观念史引论[M].杨燕迪中译本,收入杨立青主编,杨燕迪、洛秦副主编“上音译丛”, 上海: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2006年.

[15]韩锺恩主编.音乐存在方式[M].上海: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2008.

责任编辑、校对:田可文

Analytical Philosophy of Music: A Critical Review of Peter Kivy’s Introduction to a Philosophy of Music

YANG yan-di

作者:杨燕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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