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2022-12-2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浅议涉案商品真伪证明文件的证据效力

关键词

假冒注册商标

被害人陈述

鉴定意见

在假冒注册商标刑事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中,通常由商标权利人或其委托机构对涉案商品是否为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进行鉴定,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商标权利人出具的证明文件的证据属性及证据效力在实践中容易存在争议和分歧。本文将结合笔者担任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沈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罪案进行阐述。笔者认为,商标权利人对涉案商品真伪辨别而形成的相关证明文件,属证据种类中的被害人陈述,不能以商标权利人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及不具有鉴定机构的法定鉴定资质为由,否定其证据效力。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杜某某向周某购买假冒某知名运动品牌商标标识,组织工人生产假冒A商标的运动产品,沈某等人涉案非法经营数额共计近200万元。2016年5月,一审法院判决沈某等四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等罪。沈某、杜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一审辩护意见以及上诉理由包括:出具鉴定意见的外国企业职工是权利人的代理人,有商业利害关系,且其不具有鉴定资质,出具的鉴定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应由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涉案商品真伪。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沈某等人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商标权利人或其委托人对自己的注册商标及商标标识最为熟悉,对产品的防伪秘密点最为了解,对自己的产品具有完备的鉴别能力,可以对涉案商品是否为本公司生产进行判断。商标权利人或其委托人在证明商品真伪方面具有无法替代的价值,且已提供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等,加之被告人亦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综合全案事实和其他证据,可以采纳商标权利人或其委托人出具的被控侵权产品的鉴定意见。

笔者作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提出,商标权利人就涉案商品真伪出具的相关證明文件属于被害人陈述而非鉴定意见,应采纳为定案依据。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笔者的代理意见,驳回了被告人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商标系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商标,且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内。商标权利人出具的鉴定文本应属于被害人陈述而非刑事诉讼证据中的鉴定意见,其内容为被害单位的辨认。除上述鉴定文本外,相关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均能证实被告人生产、销售假冒商品的事实。一审法院对涉案相关鉴定函予以采纳正确,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沈某等进行定罪处罚,定性准确。

评析

关于商标权利人就涉案商品真伪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是否应被采纳为定案证据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屡有争议。本案一审和二审法院就相关证明文件的证据种类及其与案件的关联性作出了分析和定性,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现作如下具体分析:

一、商标权利人就涉案商品真伪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属于证据种类中的被害人陈述

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一般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被害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在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刑事犯罪罪名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该等罪名侵犯的客体为商标权利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国家商标管理秩序。商标权利人在侵犯商标权刑事犯罪案件中处于被害人地位。

在相关案件中,应公安机关的办案要求,商标权利人需要对涉案商品进行鉴别,确实其是否为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商品,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这类证明文件没有固定的称谓。在商标侵权案件及侵犯商标权刑事犯罪案件中,出具文件的权利人或办案单位将这类证明文件统称为“鉴定结论”“鉴定证明”或者“鉴定意见”等。由于其称谓上与刑诉法第48条规定的“鉴定意见”近似,因此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混淆概念的情况。

刑事诉讼证据中的“鉴定意见”,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由国家认可的、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所形成的意见。所谓被害人陈述,是指被害人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以及有关犯罪分子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商标权利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无论其名称如何,其内容为被害人对案件有关事实的说明,符合被害人陈述这一证据形式的特征,其并非法定鉴定机构就与案件有关的专业性问题提供的意见和结论,不符合鉴定意见这一证据的特征。因此,商标权利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不存在不具备鉴定资质或因存在利害关系而影响证明力的问题。

二、商标权利人就商品真伪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的证据效力有充分法律依据

首先,商标权利人或其委托人就涉案商品真伪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刑法第213条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状描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行为人使用商标的行为是否经过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需要由商标权利人或其委托人作出判断,其他任何鉴定机构均无法对其作出权威判断。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权利人对自己的注册商标及商品具有不为他人所知悉的防伪技术或者特殊的鉴别方法,属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其他任何司法鉴定机构无法悉数掌握商品真伪的鉴别方法,实践中也没有这类鉴定机构。因此,商标权利人就商品真伪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最具有权威性和不可替代性。

其次,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亦确认了商标权利人及其委托人就涉案商品真伪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具有证据效力。199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鉴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问题的批复》明确,“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应由该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人或者法定检验机构鉴定。在双方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情况下,如果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人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结论是真实合法的,则应以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人的鉴定结论为准”。200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商标权利人授权他人鉴定注册商标真伪问题的批复》提到,“商标注册人依法委托他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商标侵权案件,并且明确授权被授权人可对注册商标是商品真伪进行鉴定的,商标注册人和被授权人须对被授权人的书面鉴定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鉴定者对该鉴定意见没有异议或虽有异议但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其商品系真品的证据或者取得该证据的线索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将该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予以采信”。本案中商标权利人的代理人就涉案商品出具的真伪证明文件与该案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构成完整的证据链,应予以采信。

有观点认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相关规定不应在刑事案件中适用,理由是该相关规定仅适用于认定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不能适用于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的刑事责任。笔者认为,此处并非主张适用商标局的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仅针对涉案商品是否为假冒商品这一客观事实的认定。无论是认定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是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事责任,都首先要解决“涉案商品是否为假冒”的问题。如涉案商品被认定为假冒,即可发生行为人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如果假冒商品金额进一步达到法定标准,行为人即可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而认定“涉案商品是否假冒”的标准和依据,包括是否采纳商标权利人的真伪证明文件,在商标民事责任、商标行政责任及侵犯商标权刑事犯罪的认定中,应当是一致的。

作者:侯娟娟

第2篇:产品证明文件

1、资质证明文件一般包括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典型产品)的检验报告、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如果需要)等,新产品应有型式试验报告、鉴定证书等,特种设备应有安全许可证等。报审表应在附件中详列资料名称。

2、质量证明文件一般包括产品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证、试验报告等。

3、 项目监理部审查要点: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是否齐全;

4、项目监理部除进行文件审查外,还应对实物质量进行验收。

5、对于有复试要求的材料或构配件,施工承包单位应在材料或构配件进场,将有关质量证明文件报项目监理部审查合格后,按有关规定,在现场经监理工程师见证,进行取样送试,并在试验合格后将试验报告报项目监理部查验。

6、基础原材料、混凝土试块、钢筋焊接、导地线连接等进行取样,送经认可的试验室试验后,将试验报告报项目监理部查验。

1、数量清单

2、质量证明文件

3、自检结果

4、复试报告

第3篇:商品砼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1、水泥质量证明文件汇总表

2、水泥物理性能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3、粗(细)骨料合格证、试验报告汇总表

4、普通混凝土用砂、石检验报告

5、粉煤灰质量证明文件汇总表

6、粉煤灰物理性能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7、外加剂质量证明文件汇总表

8、外加剂物理性能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9、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

10、混凝土施工配料通知单

11、混凝土搅拌质量记录表

12、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

13、混凝土试块抗压试验结果汇总表

14、混凝土抗压强度计算表

15、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报告

16、混凝土抗渗等级检验报告

17、混凝土生产信息登记回执

第4篇:质量证明文件目录

质量证明文件目录(汇总)

工程名称:有机电致发光材料产业化项目工程产品研发中心NO.1

质量证明文件目录(汇总)

工程名称:有机电致发光材料产业化项目工程产品研发中心NO.2

第5篇: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文件审核签发制度

1 目的与范围 1.1 目的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旨在通过对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的签发和使用,有效地控制产品质量,为顾客接受产品提供依据,并向顾客作出质量承诺,保证产品质量可追溯性。 1.2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研制、生产过程的质量证明文件的控制。 2 术语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由法定权利部门或具有一定权威的组织签发的表明某种产品的质量和规格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观证明文件。

公司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包括:零部件合格证、合格产品转移证、外购材料进厂验收质量证明书、外购材料进厂验收交验单、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等。 3 管理职责

3.1 本标准的归口部门为质量管理部。质量管理部负责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的设计、填写、签发、保管和归档工作。

3.2公司总经理签发制式合同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 4 工作程序 4.1 基本要求

4.1.1 质量证明文件的签发单位要逐项填写,数据要清楚,字迹要清晰工整,印章要齐全。 4.1.2 质量证明文件是公司产品质量保证的重要凭证,随产品流转,不得涂改和丢失,若有丢失,科技质量部须及时查明原因,按审批程序重新签发,并追查和处罚责任人。 4.2 外购材料进厂验收质量证明书或外购器材进厂验收单

4.2.1 外购材料进厂后,由材验员按有关技术文件进行入厂检验,合格后,开具外购材料进厂质量证明书,并经检测员质量审核,对顾客代表有验收要求的,验收合格后,开具外购材料进厂验收单,并经顾客代表会签。

4.2.2 生产分厂到资产部领用材料时必须查验材料进厂验收质量证明文件方可领取。 4.2.3 外购材料的原厂质量证明文件、工厂的验收质量证明文件,由采购部保管,年终立卷归档。

4.3 零部件合格证或合格产品转移证

4.3.1 零部件加工完毕,经检验人员检验合格后,由质量部授权人员按照《产品验收程序》交验合格后,开具零部件合格或合格产品转移证。

4.3.2 加工完毕的零部件必须有零部件合格证或合格产品转移证,方可入半成品库。 4.4 产品合格证

4.4.1 产品检验、验收终结,做出合格结论后,由质量部办理出厂产品合格证。 4.4.2 产品合格证必须由公司质量部、公司总经理及顾客验收代表(室)共同签发,随产品的合格证签章,存档合格证签名。

4.4.3 装箱合格证由科技质量部授权人员签发,并随同产品出厂。 4.5 产品质量证明书 5 质量记录

a) 零部件合格证 b) 合格产品转移证

c) 外购材料进厂验收质量证明书 d) 外购材料进厂验收单 e) 装箱合格证 f) 产品合格证 g) 产品质量证明书

第6篇: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管理办法

1 目的与范围

1.1 目的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旨在通过对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的签发和使用,有效地控制产品质量,为顾客接受产品提供依据,并向顾客作出质量承诺,保证产品质量可追溯性。

1.2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研制、生产过程的质量证明文件的控制。

2 术语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由法定权利部门或具有一定权威的组织签发的表明某种产品的质量和规格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观证明文件。

公司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包括:零部件合格证、合格产品转移证、外购器材进厂验收质量证明书、外购器材进厂验收交验单、装箱合格证、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等。 3 管理职责

3.1 本标准的归口部门为科技质量部。科技质量部负责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的设计、填写、签发、保管和归档工作。

3.2公司总经理签发制式合同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

4 工作程序

4.1 基本要求

4.1.1 质量证明文件的签发单位要逐项填写,数据要清楚,字迹要清晰工整,印章要齐全。

4.1.2 质量证明文件是公司产品质量保证的重要凭证,随产品流转,不得涂改和丢失,若有丢失,科技质量部须及时查明原因,按审批程序重新签发,并追查和处罚责任人。

4.2 外购(包)器材进厂验收质量证明书或外购器材进厂验收单

4.2.1 外购(包)器材进厂后,由科技质量部的材验员按有关技术文件进行入厂检验,合格后,开具外购(包)器材进厂质量证明书,并经科技质量部部长审核。对顾客代表有验收要求的,验收合格后,开具外购(包)器材进厂验收单,并经顾客代表会签。

4.2.2 生产分厂到资产部领用外购(包)器材时必须查验外购器材进厂验收质量证明文件

方可领取。

4.2.3 外购(包)器材的原厂质量证明文件、工厂的验收质量证明文件,由科技质量部保管,年终立卷归档。

4.3 零部件合格证或合格产品转移证

4.3.1 零部件加工完毕,经检验人员检验合格后,由科技质量部授权人员按照Q/DCG15/Z38-2011《产品验收程序》交验合格后,开具零部件合格或合格产品转移证。

4.3.2 加工完毕的零部件必须有零部件合格证或合格产品转移证,方可入资产部半成品库。

4.4 产品合格证

4.4.1 产品检验、验收终结,做出合格结论后,由科技质量部办理出厂产品合格证。

4.4.2 产品合格证必须由公司科技质量部、公司总经理及顾客验收代表(室)共同签发,随产品的合格证签章,存档合格证签名。

4.4.3 装箱合格证由科技质量部授权人员签发,并随同产品出厂。

4.5 产品质量证明书

外协产品、新试制的产品或零部件出厂,按Q/DCG15/Z38-2011《产品验收程序》交验合格后,开具产品质量证明书,随同产品出厂,产品质量证明书的办理程序与产品合格证相同。内容和格式见附表g)。

5 相关文件

Q/DCG15/Z38-产品验收程序

6 质量记录

a) 零部件合格证

b) 合格产品转移证

c) 外购(包)器材进厂验收质量证明书

d) 外购(包)器材进厂验收单

e) 装箱合格证

f) 产品合格证

g) 产品质量证明书

第7篇: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的组卷顺序

各分部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的组卷顺序要求如下:

1、

2、

3、

4、

5、

6、

7、

8、 某产品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汇总表

某产品第N批进场检验报告(有见证送检或监督抽查) 某产品第N批合格证细则表(附合格证) 某产品第N批出厂检验报告(厂家提供) 某产品放射性检验报告(有放射性要求的) 某产品污染性指标 某产品3C认证证书 某产品型式认可证书

其中1~4必须按顺序叠放,5~8可不按顺序叠放。

2项为检测出的报告,3~8项由厂家提供,其中出厂检验报告不一定每个批次都会有,一般一种材料只有一份,此时只须把出厂检验报告放在最后一批次的之后即可。

注:厂家提供的检验报告一年内有效,超出一年者无效,须叫厂家重新提供新的检验报告。 以水泥为例:

1、 水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汇总表

2、 第1批水泥水泥送检报告(有见证送检或监督抽检)

3、 第1批水泥合格证细则表(合格证直接粘贴在细则表上)

4、 第1批水泥水泥生产厂家提供的28天检验报告

5、 第2批水泥送检报告(有见证送检或监督抽检)

6、 第2批水泥合格证细则表(合格证直接粘贴在细则表上)

7、 第2批水泥生产厂家提供的28天检验报告

8、 第3批水泥送检报告(有见证送检或监督抽检)

9、 第3批水泥合格证细则表(合格证直接粘贴在细则表上)

10、 第3批水泥生产厂家提供的28天检验报告

11、 第X批水泥送检报告(有见证送检或监督抽检)

12、 第X批水泥合格证细则表(合格证直接粘贴在细则表上)

13、 第X批水泥生产厂家提供的28天检验报告

14、 水泥放射性检验报告(此文件放在最后) 以砖为例:

1、 砖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汇总表

2、 第1批砖送到检测室的检验报告(有见证或监督抽检)

3、 第1批砖合格证细则表(将砖合格证粘贴在合格证细则表上)

4、 第1批砖出厂检验报告(厂家提供)

5、 第2批砖送到检测室的检验报告(有见证或监督抽检)

6、 第2批砖合格证细则表(将砖合格证粘贴在合格证细则表上)

7、 第2批砖出厂检验报告(厂家提供)

8、 第3批砖送到检测室的检验报告(有见证或监督抽检)

9、 第3批砖合格证细则表(将砖合格证粘贴在合格证细则表上)

10、 第3批砖出厂检验报告(厂家提供)

11、 第X批砖送到检测室的检验报告(有见证或监督抽检)

12、 第X批砖合格证细则表(将砖合格证粘贴在合格证细则表上)

13、 第X批砖出厂检验报告(厂家提供)

14、 砖放射性检验报告(厂家提供,此文件放在最后) 以钢筋为例:

钢筋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汇总表

1、 第1批钢筋送检报告

2、 第1批钢筋钢材质量证明书

3、 第2批钢筋送检报告

4、 第2批钢筋钢材质量证明书

5、 第3批钢筋送检报告

6、 第3批钢筋钢材质量证明书

7、 第X批钢筋送检报告

8、 第X批钢筋钢材质量证明书 注:厂家提供的检验报告一年内有效!

例:今日2011-12-21进场的材料,厂家提供的检验报告日期为:2010-10-20,此报告无效,因为2010年10月20日距进场之日(今日)已经超过一年(1年两个月过一日),故此报告无效。须重新向厂家索取。

上一篇:土地整治监理实施细则下一篇:村纪检工作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