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2023-04-18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在当今社会,越来越多的地方需要使用制度,这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和公约的总称。我想学习制定制度,但我不知道该问谁?下面是小编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1篇: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我矿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一、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的目的

(一)合理调整分配结构,将工资单纯与产量挂钩,调整为与产量和安全生产双挂钩,加大对安全生产的分配力度。

(二)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强化安全责任考核,在员工中树立我要安全的意识。建立安全生产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规范员工的安全生产行为。

(三)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既要承担岗位责任,又要享受相应待遇。

二、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的范围 入井作业人员和地面生产人员。

三、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标准

(一)矿级领导500元;

(二)采掘队长300元;

(三)采掘班长200元;

(四)井下其他作业人员100元;

(五)地面生产人员50元。

四、安全风险抵押考核及兑现

(一)煤矿成立安全风险抵押金考核领导小组,由安全副矿长任组长,成员由其他管理人员组成。每月根据各队(班)组的工程质量、轻重伤情况、“三违”人次、上级部门检查通报情况等提出奖罚兑现标准,经矿长签发后兑现。

(二)安全风险抵押金由个人缴纳,上交煤矿财务统一管理。经考核扣罚本金的下一月重新缴纳本金。扣罚的本金列入安全风险抵押金基数,可用于奖励其他安全生产有功人员。

(三)当月队(班)组完成安全考核指标,个人无违章、违规行

1 为,本队(班)组按安全风险抵押金的20%进行兑现奖励。

(四)月内抽查一次不达标,当班存在安全隐患,班组长、安全员按10%兑现,班组成员按15%兑现奖励。

(五)月内抽查两次不达标,都存在安全隐患,班组长、安全员不予兑现,班组成员按10%兑现。

(六)存在“三违”行为的,当班带班领导、队(区)长、班长、安全员、“三违”者扣罚抵押金本金的30%,本班其他成员扣罚抵押金本金的20%。发现“三违”者不予处罚,本队(班)组自抓“三违”只扣罚“三违”人员本人。

(七)出现一次重大安全隐患或上级部门检查而责令停产整改的,所有矿级管理人员和当班队(区)长、班长、安全员扣罚抵押金本金的50%,本班其他人员扣罚抵押金本金的30%。

(八)井上下出现重伤事故,所有矿级管理人员和当班队(区)长、班长、安全员扣罚抵押金本金的80%,本班其他人员扣罚本金的50%。

(九)出现重大未遂事故,所有矿级管理人员和当班队(区)长、班长、安全员、本班其他人员扣罚抵押金本金,下月重新抵押。

(

(十)年终停产放假时,煤矿将剩余抵押金返还本人。

第2篇:义煤集团渠里煤业公司 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现在我公司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一、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的目的

(一)合理调整分配结构,将工资单纯与产量挂钩,调整为与产量和安全生产双挂钩,加大对安全生产的分配力度。

(二)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强化安全责任考核,在员工中树立我要安全的意识。建立安全生产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规范员工的安全生产行为。

(三)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既要承担岗位责任,又要享受相应待遇。

二、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的范围 全矿所有入井作业人员和地面生产人员。

三、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标准

(一)矿级领导2000元;

(二)区、队长1000元;

(三)班组长600元;

(四)井下其他作业人员400元;

(五)地面生产人员200元。

四、安全风险抵押考核及兑现

(一)成立安全风险抵押金领导小组: 组

长:安全副总经理 副组长:安检科长、副科长 成

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二)每月根据各队(班)组的工程质量、轻重伤情况、“三违”人次、上级部门检查通报情况等提出奖罚兑现标准,经总经理签发后兑现。

(三)安全风险抵押金由个人缴纳,上交公司财务统一管理。经考核扣罚本金的下一月重新缴纳本金。扣罚的本金列入安全风险抵押金基数,可用于奖励其他安全生产有功人员。

(四)当月队(班)组完成安全考核指标,个人无违章、违规行为,本队(班)组按安全风险抵押金的20%进行兑现奖励。

(五)月内抽查一次不达标,当班存在安全隐患,班组长、安检员按10%兑现,班组成员按15%兑现奖励。

(六)月内抽查两次不达标,都存在安全隐患,班组长、安检员不予兑现,班组成员按10%兑现。

(七)存在“三违”行为的,当班带班矿领导、队(区)长、班长、安检员、“三违”者扣罚抵押金本金的30%,本班其他成员扣罚抵押金本金的20%。发现“三违”者不予处罚,本队(班)组自抓“三违”的,只扣罚“三违”人员本人。

(八)出现一次重大安全隐患或上级部门检查而责令停产整顿的,所有矿级管理人员和当班队(区)长、班长、安检员扣罚抵押金本金的50%,本班其他人员扣罚抵押金本金的30%。

(九)井上下出现重伤事故,所有矿级管理人员和当班队(区)长、班长、安检员、其他人员扣罚本金,下月重新抵押。

(十)出现重大未遂事故,所有矿级管理人员和当班队(区)长、班长、安检员、本班其他人员扣罚抵押金本金,下月重新抵押。

(十一)出现死亡事故,所有矿级管理人员和当班队(区)长、班长、安检员、班组其他人员扣罚抵押金本金,下月重新进行抵押,矿级管理人员半年内不予兑现奖励,当班队(区)长、班长、安检员、本班其他人员2个月内不予兑现奖励。

(十二)年终停产放假时,公司将剩余抵押金返还本人。

第3篇: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附件:

武汉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69号)和《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武政[2006]5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一)风险抵押金按以下标准存储:

1、危险化学品

(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按年销售额存储。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下的,存储10万元;年销售额1000-5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存储20万元;年销售额5000万元-1亿元(含5000万元)的,存储50万元;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存储100万元。

(2)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按年销售额存储。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存储5万元;年销售额180―500万元(含180万元)的,存储8万元;年销售额500―1000万元(含500万元)的,存储15万元;年销售额1000―3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存储25万元;年销售额3000―5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存储50万元;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存储80万元。

(二)风险抵押金由企业应按时足额存储,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三)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存储。企业到经市、区级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企业可以在本细则规定的风险抵押金使用范围内,经注册所在地安监部门核准,按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通过该账户支取现金。

(四)原有企业,在本细则施行后三个月内办结存储手续;新开办企业,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前办结存储手续。

(五)跨市、区经营的企业,在企业注册地已存储风险抵押金并能出示有效证明的,不再另外存储风险抵押金。

第五条 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一)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由市、区两级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共同负责。市安监局负责中央在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省属、市属企业风险抵押金的管理,区级安监部门负责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二)风险抵押金应当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帐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安监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风险抵押金等违反本实施意见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增加存储。当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应在接到安监部门通知后一个月内按规定标准将风险抵押金补齐。

(四)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如发生较大变化,经本级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应当于下第一

季度结束前按照调整后的差额补存(退还)风险抵押金。

(五)企业依法关闭、破产等原因停止生产经营或者转入其他行业的,在企业提出申请,并经过市、区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其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企业停止生产经营时遗留有安全隐患的,必须在隐患消除后,方可自主支配风险抵押金。

企业实施产权转让或者公司制改建的,其存储的风险抵押金仍按照本实施细则管理和使用。

(六)风险抵押金产生的利息按年返还企业。

(七)风险抵押金实际支出时适用的税务处理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八)下第一季度结束前,区级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上本地区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有关情况报市安监局及财政局备案。

(九)代理银行应每月按时向安监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风险抵押金存储和支付情况报表。

第六条 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一)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

1、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

2、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二)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经本级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

(三)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1、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2、企业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

第七条 区级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八条 不属于本细则第二条规定范围的企业集团,其内部分公司、车间属于规定范围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09-01-20

第4篇: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

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坚持月度考核,滚动兑现。

1、抵押和兑现办法。 (1)抵押标准:

按照安全责任大小进行抵押,标准如下:

机关:安委会成员、生产科室正科长各抵押800元;政工科室正科长各抵押600元;生产科室副科长各抵押600元;政工科室副科长各抵押150元。

采掘区队:队长抵押600元,副队长、班长各抵押400元,安检员各抵押400元。 辅助区队:队长抵押500元,副队长、班长各抵押300元。

(2)兑奖条件:

①科室抵押人员:全矿无工亡、无一级非人身事故,所承包区队无轻伤及三级(含三级)以上非人身事故(含未遂事故),完成入井次数及抓“三违”指标,本人无“三违”。

②区队:全矿无工亡、无一级非人身事故,本单位无轻伤及三级(含三级)以上非伤亡事故(含未遂事故);队长(支部书记)完成入井次数及抓“三违”指标;采煤区队本班“三违”不超过3人次的班长、副队长;开掘区队本班“三违”不超过2人次的班长、副队长;辅助区队本班“三违” 不超过1人次的班长、副队长;本人无“三违”。 (3)兑奖标准:

①达到兑奖条件,第一个月兑现抵押金的50%,实现连续安全生产逐月提高10%;超额完成抓“三违”指标的每超一个奖50元,所抓“三违”是跟班班长、跟班队长或安检员的另奖50元。

②凡发生轻伤以上人身事故或三级以上非伤亡事故,冲销事故单位安全抵押金,重新抵押,自次月始按50%兑现。

③发生重伤或二级非伤亡事故,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惩处,其他管理人员当月安全抵押奖励下浮50%。

2、处罚

当月下井次数及抓“三违”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取消当月安全抵押奖励;半年完不成抓“三违”指标的取消半年各种奖励;全年完不成抓“三违”指标的取消年度奖励。

本文来自: 中国煤矿安全网 () 详细出处参考:http:///aqgl/glzd/2011/0504/72944.html

第5篇:安全生产风险抵押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

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

闽安监政法〔2009〕41号

文件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执行

和引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安监局、财政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人保财险福建分公司: 2006年7月31日,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6年8月1日起正 式施行。2009年6月8日,国家安监总局 公布新修订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将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作为非煤矿山企业取证条件。但目前我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还不够 落实,为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和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经研究,决定加强我省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 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执行力度,并引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执行

1.县级以上安监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依据管理权限于2010年4月30日前 完成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规模划分,同时严格按规定核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通知企业。

2.企业收到核定通知一个月内在代理银行开设专户,一次性足额缴存,不得少缴、缓缴,并将缴存凭证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风险抵押金以企业名 义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

3.企业存续期间,没有发生《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不得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有法定情形确需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必须经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各代理银行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并动用风险抵押金的,应当重新核定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及时告知企业在一个月内补齐。

5.对未按规定存储风险抵押金的非煤矿山企业,安监部门不予颁发、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按规定存储风险抵押金的其他企业,各级安监部门要严格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引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根据《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高危行业推进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 精神,本着自愿投保和减轻企业经济负担的原则,在我省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引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替代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试行期间,按规定 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可凭人保财险公司的投保凭证按管理权限向安监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免存或允许动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各级煤管部门配合做好服 务煤矿企业参保工作。具体实施方案见附件。

附件:关于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引入安全生 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的方案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

关于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 品生产企业

引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开展引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

一、预防 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出发,按照参保自愿的原则,在高危行业引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利用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功能,替代安全 生产风险抵押金,加强事故预防和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监管部门、保险机构、企业和职工个人多方共赢互动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促进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改善和安 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最终实现根本好转。

(二)工作目标。进一步减轻企业经济负担,完善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和 服务体系,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机制,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水平,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参保对象和试行时间

(一)参保对象:全省范围内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危险性较大的生 产企业。

(二)试行时间: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

三、保险方式

(一)保险责任范围。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内及承保区域范围内,因生 产安全事故造成本单位的从业人员死亡或伤残所负的经济赔偿责任和支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费用责任。

(二)保险金额。经济赔偿责任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对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必须满 足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的要求和依据《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有关从业人员死亡实行无过错赔偿规定的标准,试点对象企业应当按照每人不低于我省上 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十二倍金额投保。应急救援费用责任按照每人定额不低于一万元投保。

(三)实行全员参保。凡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当实行本生产经营单位全员 实名参保,未全员参保的视为未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费可从提取的安全费用中列支。具体

保险条款和费率由承保公司和企业自行协商。参保单位非终止生产经 营活动原因退保的,仍须继续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凡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可凭投保凭证按管理权限向安监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免存或允许全额动用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四)实行浮动费率。为鼓励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建立与安全 生产管理水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赔付率等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

1.凡参保单位在企业安全生产级别评定中被评为A级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5%;被评为C级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调5%;被评为D级的,不得办理责任保险。

2.凡参保单位通过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5%;通过 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10%;通过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 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15%。

3.凡参保单位被评为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5%; 被评为省级以上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10%。

4.凡参保单位在上一个保险期限内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续保时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5%; 连续两年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10%;连续三年 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15%;发生一般生产安全 事故的,次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调10%;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次年保险费率在基准 费率的基础上上调20%;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次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调30%。

4.保险费率浮动同种情形下不累计执行,下调总幅度不超过30%,上调幅度不超过30%。

四、保险服务

试行期间,按照“实力强、信誉好、网络全、服务佳、理赔快”的选择原则和有 利于工作的连接性和持续性的要求,为便于了解全省各地工作情况,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承保工作由开发安全生产责任险品种的人保财险福建分公司承担。承保公司 应做好以下服务工作:

(一)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公平合理制定保险条款和基准费率。建立 事前预防机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咨询、宣传等活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及时做好参保和出险理赔服务。企业投保过程中,要做好服务工作,及时 核定企业实际人数,出具投保凭证。参保单位人员变动时,及时做好投保名单变更等工作。在企业发生生产事故时应积极参与抢险救灾,主动、迅速、准确地核定损 失,实行预付赔款制度,

对造成从业人员死亡的,承保公司应按条款约定先行理赔,及时、合理地履行保险赔偿责任。

(三)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如对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责任 方面产生经济矛盾纠纷,要积极采取法律等途径解决,并负责所引起的法律费用。

(四)实行统计报送和备案制度。承保公司应制定具体的服务工作方案、保险条 款、基准费率和理赔程序,并报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和福建保监局备案。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报送制度,每月10日 前将参保及理赔情况分别报当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煤管部门,省级承保公司分类汇总后分别报省安监局、福建煤监局。

(五)承保公司应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主动配 合安监、煤管部门对被保险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安全生产责任 保险,充分运用责任保险经济手段加强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是强化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管控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增强安全生产意识,防范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 势稳定好转;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政府在事故发生后救助负担;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健康运行,保障社会安定。各级安监部门、煤 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服务企业做好参保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引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关系到各方利益的调整,涉及面宽,各级安监部门必须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进程 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对按规定投保的企业,安监部门应认真审查投保凭证及投保人员,并视同存储风险抵押金给予办证或延期换证;其中已存储风险抵押金并 提出申请动用的,安监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应予以批准,各级煤管部门应予以配合。

(三)建立安保互动机制。各级安监、煤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本辖区内非煤矿山、 危化和煤矿生产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保情况,与承保公司加强合作,互通信息,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加强宣传。各级安监、煤管部门和承保公司,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 力度,提高企业和社会的认知、认同感,增强安全保险意识,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全社会形成广泛共识,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

(五)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各级安监、煤管部门要按各自职权加强行政执法,在 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时,须对申请人是否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存储风险抵押金进行审查。对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也未按规定存储风险抵押金的企 业,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6篇: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广东)

关于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发文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6-7 执行日期:2007-7-1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7年6月7日以粤财工(2007)110号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粤府(2004)122号)和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69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矿山(煤矿除外)、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第三条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以下标准,结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规模大小和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产量、从业人数、销售收入等因素,确定具体存储金额:

(一)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不含30万元);

(二)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含100万元);

(三)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不含150万元);

(四)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不含200万元)。

风险抵押金存储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仍然按照原标准执行,并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条 风险抵押金按照以下规定存储:

(一)风险抵押金由企业按时足额存储。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二)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市、县(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下达。

(三)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由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企业到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并于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企业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风险抵押金使用范围内,按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通过该账户支取现金,具体由代理银行负责监管,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负责监督。

第五条 跨省、市、县(区)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在企业注册地已缴纳风险抵押金并能出示有效证明的,不再另外存储风险抵押金。

第三章 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第六条 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

(二)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七条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经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批准,由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一)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

第四章 风险抵押金管理

第九条 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市、县(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省财政厅负责对全省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中央驻粤企业、省属企业的风险抵押金,由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确定和管理,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省财政厅备案,中央驻粤企业由省安全监管局及省财政厅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财政部。

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使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十条 风险抵押金自然孳息归企业所有。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增加存储。

当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市、县(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重新核定企业应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并及时告知企业;企业在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按规定标准将风险抵押金补齐。

第十一条 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如发生较大变化,市、县(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于下第一季度结束前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按照调整后的差额通知企业补存(退还)风险抵押金。

第十二条 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入其他行业的,在企业提出申请,并经过市、县(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其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

企业实施产权转让或者公司制改建的,其存储的风险抵押金仍按照本办法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风险抵押金实际支出时适用的税务处理办法以及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每年3月10日前,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上本地区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有关情况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提取风险抵押金,并按规定使用。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企业应当披露风险抵押金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第十六条 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对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实施监管,与开户银行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加强监管。

第十七条 风险抵押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风险抵押金等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风险抵押金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 第一款规定范围的企业集团,其内部分公司、车间属于规定范围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煤矿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91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具体监管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省财政厅视情况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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