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由

2023-05-2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由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告知书

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许可管理,提高工作人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维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和谐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2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条,特告知如下事项:

一 自我核查事项

1.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车辆的行车证使用性质一栏必须为营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5项之规定》)

2.经营车辆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必须和该机动车登记证书登记的各项内容相符,如不相符,应自行恢复原状或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10条》

3.经营车辆外观应保持整洁,机动车号牌应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车身或者车辆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体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3条》)

4.经营车辆必须有车辆技术检测表、车辆技术合格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5条、16条之规定》)

5.营运车辆必须取得经机动车检测机构检测由环保部门发放的车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依据: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营运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的意见》豫交文[2014]896号)

6.营运车辆必须到辖区内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车辆的技术性能、外部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及其他相关要求进行检测,并向道路货物运输许可机构提供该车经检测合格的综合性能检测报告、技术等级评定证明书(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条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22条第1项)

7.用于公路营运的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等经营车辆核载总质量12吨(含)以上的必须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车记录仪,并能在联网联控系统平台正常显示。如不能正常显示,不予发放和审验道路运输证(依据:交通部2014第5号文件第3条、16条、35条)

8.经营车辆驾驶人员必须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经设区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与经营业务相一致的从业资格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22条第2项及第23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条第2项)

9.经营车辆申请人必须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22条第3项、《道路货物

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条第3项)

10.经营车辆道路运输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超过有效期未年审的视为失效的许可证件,如需办理补验手续或换证需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相关规定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处罚后予以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3条及相应释义第2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3条第2项)

11.车辆从事营运活动必须向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许可机构申请办理,如车籍所在地与车主户籍地信息不符的,车主应办理迁户手续或在当地办理暂住证。

12.营运车辆办理审验、换证或过户、转籍时发现该道路运输经营车辆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记录超过3次的不予年审、换证、过户、转籍,并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车辆营运证;同事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记录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超过10%的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许可证(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66条)

13.车辆道路运输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如有丢失的,应在市级以上主要报纸上刊登相应证件遗失作废声明,并提交刊登其登报内容的当天报纸后方可办理补证、年审、过户或转籍手续。

二 特别注意事项

1.新增营运车辆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必须与该机动车登记证书记载的内容相符,如不符合的到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后,方可申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

2.办理营运许可证件审验、过户或转籍的车辆,擅自改装取得车辆营运证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机关许可人员勘验、复核车辆技术状况前自行恢复原状后,再由许可人员对车辆状况进行勘验、复核,或经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机关批准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如道路运输经营者让许可勘验人员核查处车辆的技术状况与道路运输等许可证件记录不符的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1条第2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一下的罚款,在接受处罚后方可办理年审、换证、过户或转籍手续。

3.非法改装车辆的范畴:即对车辆的外观、动力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进行非国家法律允许及厂商同意的超出原车设计负载能力及功能的改装。 (1) 允许加装的设施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16条规定:a.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b.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c.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2)《机动车登记规定》第10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改变使用性质、车身颜色、车身或车架等,机动车所有人应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第1项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允许擅自改装机动车底盘、发动机、悬挂、变速系统、方向系统、车胎轮毂、车灯、车身颜色喷涂和外观结构、以及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数据不符的都属于改装行为。

公告数据包括:车辆转向形式、车身规格尺寸、燃料种类、钢板弹簧片数、轴距、轮胎数、轮胎规格、总质量、核定载质量、环保达标情况、排量/功率、轴数以及车辆外观照片。

三 申请道路普货运输经营许可需提供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申请表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个人由许可机关提供、公司企业由其单位提供) 3.申请人或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4.机动车辆行车证、车主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如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供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5.车辆技术检测报告及其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

说明:a.鹤壁市淇滨区、山城区、鹤山区互迁经营车辆业户提出申请道路普货运输经营许可不需要提供; b.外市、外省迁入经营车辆业户申请道路普货运输经营许可、市内其他车籍地迁入经营车辆业户申请道路普货运输经营许可需要提供

6.车辆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7.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及其复印件(公司企业提供)

8.单位办理需机构代码证、委托书、驾驶员聘用证明、法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单位提供)

9.车辆经机动车检测机构检测,由环保部门颁发的车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其复印件

10.总质量12吨(含)以上的货运车辆必须安装行车记录仪并能在联网联控系统平台显示监控,并出具相关凭证

四 道路普货运输经营车辆过户、转籍需提供材料 1.填写《道路普货运输经营车辆过户、转籍表》 2.卖车协议原件

3.双方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现车主机动车行车证及其复印件 5.原《道路普货运输经营许可证》(公司企业另附复印件)、《道路运输证》

6.车辆原始档案

声明:以上材料提供齐全后,道路运输许可机构对过户、转籍车辆之前的经营信息进行审核,发现该车有《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66条情形的,在进行处理解决后根据依法处理结果决定是否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以上告知第

一、二事项道路普货运输申请人(公司、企业负责人)或代理人要详细进行审阅和自我核查,对不符合标准的事项自行整改,然后根据自己需申请办理道路普货运输经营许可业务的种类,按照告知第3项或第4项内容提供相应材料,做好事前申请许可准备工作,以便道路运输许可机构许可人员迅速、便捷为您提供优质服务,使您一次性顺利取得道路普货运输经营许可或办理过户、转籍手续,节省您的宝贵时间。

谢谢您的配合!祝您申请办理道路普货运输许可或过户、转籍手续成功!

第2篇:山东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经营许可办法运输

关于印发《山东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

可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07

鲁交运〔2011〕39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

现将《山东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山东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及《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并收取报酬或者获取利益的营业性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本办法所称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是指使用汽车通过道路运送普通货物的运输。

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工作。

第四条 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五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车辆,包括整车和甩挂运输车辆;

(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第五条 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车辆不得兼具载客功能。

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汽车上;从事集装箱运输的,应当具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第六条 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经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第七条 申请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已购置车辆的,应提供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拟投入车辆的,应提供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四)机动车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六)服务质量保障措施文本,包括岗位职责、服务规范和服务质量事故处理制度等;

(七)办公场所与停车场地的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核查被许可人投入运输的车辆,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车辆技术等级。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拟投入车辆承诺书的要求和期限投入运输车辆,承诺期限不超过六个月。超过承诺期限六个月不履行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营业登记,并持《工商营业执照》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被许可人在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时,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者可以在自愿联合的基础上组建企业法人或者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组织。

社会经济组织可以依托道路货物运输站(场)、道路货物集散地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依法成立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整合不具备车辆数量条件拟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的经营者实行集约化经营。 鼓励已取得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整合不具备车辆数量条件拟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的经营者实行集约化经营。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乡镇交通管理所可以指导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者依法组织成立道路货物运输联合体,吸纳不具备车辆数量条件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者实行集约化经营。

第十三条 下列行为属于非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不需要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一)仅为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或者个人生活服务的或者仅在工矿区域内使用货运汽车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活动的;

(二)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核定载质量不超过2000千克的自有货运汽车为本企业生产流通服务的;

(三)城乡居民、个体工商户使用核定载质量不超过2000千克的自有货运汽车运送自有货物的。

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属于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施行前已取得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原许可事项不发生变更的,其所属车辆继续予以年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到期需要换发新证的,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号)办理。车辆报废拟继续经营、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施行前已申请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并已购置车辆且已取得机动车行驶证的,在2011年12月31日前其许可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号)办理。

第3篇:关于印发《山东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

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办法》的通知

鲁交运〔2011〕39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

现将《山东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山东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及《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并收取报酬或者获取利益的营业性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本办法所称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是指使用汽车通过道路运送普通货物的运输。

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工作。

第四条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五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车辆,包括整车和甩挂运输车辆;

(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第五条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车辆不得兼具载客功能。

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汽车上;从事集装箱运输的,应当具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第六条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经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第七条申请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已购置车辆的,应提供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

等级评定表;拟投入车辆的,应提供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四)机动车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六)服务质量保障措施文本,包括岗位职责、服务规范和服务质量事故处理制度等;

(七)办公场所与停车场地的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核查被许可人投入运输的车辆,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车辆技术等级。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拟投入车辆承诺书的要求和期限投入运输车辆,承诺期限不超过六个月。超过承诺期限六个月不履行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营业登记,并持《工商营业执照》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被许可人在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时,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者可以在自愿联合的基础上组建企业法人或者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组织。

社会经济组织可以依托道路货物运输站(场)、道路货物集散地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依法成立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整合不具备车辆数量条件拟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的经营者实行集约化经营。

鼓励已取得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整合不具备车辆数量条件拟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的经营者实行集约化经营。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乡镇交通管理所可以指导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者依法组织成立道路货物运输联合体,吸纳不具备车辆数量条件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者实行集约化经营。

第十三条下列行为属于非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不需要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一)仅为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或者个人生活服务的或者仅在工矿区域内使用货运汽车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活动的;

(二)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核定载质量不超过2000千克的自有货运汽车为本企业生产流通服务的;

(三)城乡居民、个体工商户使用核定载质量不超过2000千克的自有货运汽车运送自有货物的。

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属于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施行前已取得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原许可事项不发生变更的,其所属车辆继续予以年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到期需要换发新证的,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号)办理。车辆报废拟继续经营、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施行前已申请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并已购置车辆且已取得机动车行驶证的,在2011年12月31日前其许可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号)办理。

第4篇:道路运输普通货运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普货运输管理,规范操作程序,保障运输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公司内参与普货运输的所有人员及车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业务受理

第三条 根椐托运人的承运要求,由受托人员在托运单上正确填写货物品名、规格、件重、件数、包装、联系方式、收发货人详细地址、起卸地、托运起运时间及运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第四条 依照托运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查对核实,必要时对货物装、卸起点和运输线路进行袜实地勘察,制定相应的作业措施与方案,在双方共同确认运费、费用结算方式、特约事项、违约责任等运输合同中所包含的内容后,实施运输前的调度工作。

第五条 对大批量、大宗的运输业务,进行商务洽谈,了解货物规格、重量、件数、核算报价及顾客要求,经协商一致,签订运输合同。

第三章 运输、装、卸准备

第六条 所安排的车辆必须是通过国家检测的技术状况良好、车容整洁、手续和证件齐备,行车装备及配套工具齐全的车辆。 第七条 提供与货物类别、数量及安排承运车辆等相适应的装卸能力。包括:装卸机械、起重工或人工装卸工员及专用工具。

第四章 装、卸作业

第八条 装、卸作业前,应付托运单、提货单及其它有关证明,查单、货是否相符,包装是否完好无损,对发货单与货数量不符、包装破损、货物受损等应与客户联系,如实签注,作好记录或托运人到现场监交,并及时报告调度部门,经许可后方可作业。 第九条 装、卸作业时,应根椐客户的要求,货物的特点及装、卸地的环境重要任务,严格按货物品质及标识要求作业,做到受载平衡、下重上累、宽高不超、轻拿轻放、不丢不甩、堆码整齐、盖扎严密、不渗不露,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第十条 由客户自行装、卸作业的,应指派专人配合客户监装、监卸。对于装、卸作业方式有可能对车辆造成损坏的,应及时提出更改装、卸作业方式的要求或建议,并应及时报告调度部门,经许可后方可作业。

第五章 运行过程

第十一条 运行时,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的操作规程,正确选择道路、时间、车速;行驶中,做到先让、先慢、先停;根椐货物的装载情况及运行概要求,在遇修路、通过桥梁、涵洞等应按双方约定的要求,先察看后再通行,确保人、货、车安全。 第十二条 行车中,要随吋检查货物的装载是否位移,检查遮盖油布及捆扎情况,保持货物及时运行中平稳,不移位。

第十三条 随车的装卸作业人员,要在大厢内留出安全乘坐位置,不在车上打闹和睡卧,保证装卸人员的安全。

第六章 交付和结算工作

第十四条 货物运达目的地后,由收货方验收完毕,在托运单上签字验收,交付完成,并及时将托运单返回调度部门。

第十五条 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商务事故、机件事故等按公司规定及双方的协商处理、处罚。

第十六条 凭货物托运单,依据合同的约定,计算、审核运费及各种杂费,开据发票与客户结算。

成都******物流公司

2018年

第5篇:20140825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参考文本

深圳市坪山新区秀利建材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公司概况

深圳市坪山新区秀利建材店成立(拟核准名称)于2014年8月27日,注册资金为0元,经营范围是建材零售 ,法定代表人刘子秀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总则

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大事,为了加强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 消除各种隐患 , 防止行车事故的发生 , 提高运输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本公司的运输工作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本公司属下各运输安全管理部门及所有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细则

一、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是刘子秀,主要工作职责是:

1、宣传和贯彻政府颁布的安全法规、条例、规定 , 组织各项活动、技术培训 。

2、根据上级要求和企业实际制订的安全工作计划和有关管理措施,修订本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考核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

3、组织召开安全会议 , 总结、分析各阶段的安全生产情况 , 并针对存在问题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

第二负责人李超吉,主要工作职责是:

1、布置和检查公司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学习。

2、负责驾驶员的安全考核、培训及安全奖罚,参与公司重大生产、交通事故的调处及善后工作。

3、负责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建档管理以及有关牌证的换发、年检审业务的组织、管理事项,并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统计和各阶段工作总结。

4、培训驾驶员掌握汽车基本原理 , 及对交通事故有一定的分析水平和现场处理能力。 驾驶员的岗位职责 :

1、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程序 , 抵制违章行为 , 维护交通秩序 , 确保安全行车。

2、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活动 , 提高安全行车意识和技术水平。

3、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 遵守劳动纪律 , 服从指挥 , 按时、按质完成运输任务。

4、遵守车辆管理和保修制度 , 自觉做好车辆 " 三清例保 " 工作,保持车辆、轮胎、附属装备、随车工具的整洁及车辆、证件齐全和完好。

5、熟悉车辆性能、熟练驾驶技术,学习先进经验,掌握行车规律。

6、服从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人)的指挥和检查,接受上级布置的有关任务和培训。 第三章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

一、货物装载:

1、货物要堆码整齐,捆扎牢固,关好车门,不超宽、超高、超重,保证运输全过程安全。

2、装载时防止货物混杂、撒漏、破损 。

3、整批货物装载完毕后,敞蓬车辆如需遮蓬布时必须严密 , 绑扎牢固,关好车门,严

第 1 页 共 4 页 防车辆行驶途中松动和甩物伤人。

二、货物运输:

1、在运货过程中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盲目开车、超速驾驶,要确保货物及驾驶员本人的安全,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散落或丢失的情况。

2、行车过程中注意行车安全,文明礼让,防止因为违规或违章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延误交货时间。

三、货物卸载

1、当到达货物的目的地时,观察和选择最佳的停车位置。

2、当车辆停稳熄火后方可卸货。

3、卸货时注意货车周围的行人安全。

4、与收货人(收货单位)核对货物后返回。 货物运输的流程图:(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编制)

四、制定货运驾驶人行车操作规程,货运驾驶人行车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出车前的车辆技术状况检查、高速公路及特殊路段行车注意事项、恶劣天气下的行车注意事项、夜间行车注意事项、应急驾驶操作程序注意事项等。

五、制定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包括卫星定位系统的车载终端、监控平台设备的检修和维护要求,监控信息采集、分析、处理规范和流程、违章处罚信息统计报送及处理要求及程序,监控信息保存要求和程序等。

第四章 应急预案及事故处理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驾驶员应迅速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和公司负责人,在处理机关人员未到达前 , 应主动做好事故后果的抢救工作及保护好现场。

二、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派员前往现场协助处理。当地对重大事故还要会同公司其他负责人做好善后工作。事故单位负责人除向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外,应当于1小时内以《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表》(见附件)书面向市交通运输委总值班室(电话:831681

23、83168110,传真:83165191)报告。

三、道路货运企业要定期进行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和分析,总结事故特点和原因,提出针对性的事故预防措施。

四、建立安全事故责任倒查制度,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五、建立应急救援制度。健全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将应急演练方案、演练结果进行记录存档,定期报送给主管部门。

第五章 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和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一、企业按照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的1%的比例提取、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安全生产经费专款专用,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及时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所需资金。跟踪、监督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2)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等支出; (3)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4)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第 2 页 共 4 页 (5)安全生产检查支出;

(6)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7)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企业应建立符合国家规定及适合业务情况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职工加班加点应在不损坏职工健康和职工自愿的原则下进行。

三、企业应根据国家标准要求及生产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开展劳动保护用品的计划、购置、发放和管理工作,建立劳动用品发放记录。

第六章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出车前和收车后要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检查范围包括油箱、刹车、发动机、轮胎等。要做到一日三检。

二、驾驶员对车辆做定期保养,并送到专业维修中心(厂)做定期维护。

三、定期抽查驾驶员对交通法规、法则的掌握度,对检查不合格的人员加强培训。

四、定期跟车送货,了解驾驶员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操作情况。

五、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依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自查自纠工作、货运企业对货运车辆、货运驾驶人、运营过程等安全生产各要素和环节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登记和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隐患排查治理日期;隐患排查的具体部位或场所;发现事故隐患的数量、类别和具体情况;事故隐患治理意见;参加隐患排查治理的人员及其签字;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复查情况、复查时间、复查人员及其签字。企业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的安全隐患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七章 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一、企业建立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制度。普及安全知识,强化员工安全生产操作技能,提高员工安全生产能力。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例会,安全工作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例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

二、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定期对车辆安全管理人员、驾驶员等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技能训练、应急处置等教育培训。道路货运企业应当组织和督促本企业的驾驶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驾驶人员参加教育和培训的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新入职驾驶员上岗前要经过至少24小时的安全培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参加不少于8学时的再培训。货运驾驶员,每年至少进行8学时的安全教育培训。货运驾驶员接受教育与培训后,企业应建立企业驾驶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档案。

三、企业配备和完善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的设施和设备,定期更新宣传、教育的内容。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应予以记录并建档保存,保存期限应至少为3年。

第八章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驾驶员管理制度

1. 建立企业驾驶人聘用制度。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严格货运驾驶员录用条件,严格审查货运驾驶人的驾驶证件、从业资格和驾驶经历,符合条件的,签订聘用合同。

2. 严格落实驾驶员持证上岗制度,将驾驶员信息登记在册,检查驾驶员证件的真实性。定期检查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确保证件及时有效,并备案到相关服务单位。

3.建立驾驶员日常管理制度。货运车辆每日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超过

第 3 页 共 4 页 800公里)的,按规定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24小时累计驾驶不超过8小时;牢固树立驾驶员安全生产、安全驾驶的思想,做到不盲目开车、不违章开车、不疲劳开车、不酒后开车、不超载、不超速。

4.建立驾驶人档案管理制度。企业驾驶员实行一人一档,内容包括驾驶人基本信息、从业资质信息、安全行车记录情况、奖惩情况、违章违纪情况、行车事故情况等。

二、车辆管理制度

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测和年度审验制度。严格执行货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条件。逾期未年审、检测或年审不合格的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2.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对货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货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货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3. 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实现车辆从购置到退出市场的全过程管理。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4.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货运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5.车辆持有效的《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行驶证》, 配备三角木、警示牌、防滑链等安全设备,配足有效消防设备及器材。

日期:

(盖章)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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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由收费员普通的一天所想到的......

为了推进“创优争先”活动的进一步深入,公司组织机关人员下到基层“体验普通收费员的一天”活动在2010年10月份第三周的周六开始,我有幸作为第一批人员下到基层体验费收工作。10月23日下午14:30分,我们到达望城站参加收费员业务学习,15:55分,准时到达收费岗亭接班,16:00分正式开始当班。

“您好,西外环高速欢迎您,请出示通行卡”,一声柔声细语的欢迎词迎来当班的第一辆车。判断车型、输入车牌、读卡、收费、打票、放行,一连串娴熟的动作在短短几秒钟完成,随着一声“请走好”的欢送词,送走一辆下高速的车辆。

一辆辆车就是通过几乎重复、机械的动作和流程来完成车辆收费工作的,在我看来是极其枯燥、毫无任何趣味可言。可在收费员眼里是那么的自然,神情就是那么泰然若定,仿佛就像村姑在做手中的针线,又仿佛就像纺织女工在织布机前织出美丽的花布时恬然自得。看到收费员这样标准、娴熟的手势、配上甜嫩的声音和满脸的微笑,我突然发现,我们的收费人员是那么伟大,在这么“枯燥的”岗位上工作竟然能怀着这么乐观和豁达的神情去面对,这使我不由得想起2010中国教育新闻人物——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县乌史大桥乡二坪村小学教师李桂林和陆建芬夫妇的先进事迹:苍茫大凉山,险峻彝山寨。李桂林来到大凉山甘洛县二坪村小学时,没有人愿意来这贫困山区教书,但李桂林认定要和妻子陆建芬承担起二坪村的教育工作。从此,二坪村就成了他们的家。

从李桂林的老家到学校要走整整10个小时的路程。开学了,他背着背包,妻子背着两岁多的孩子,一大早就开始出发,走到学校时天快黑了,人已筋疲力尽,妻子眼泪汪汪地开始数落李桂林:“放着好日子不过,偏偏要到这鬼地方来受苦,你是着魔了„„”那时,他们夫妻每人每月只有工资100元,日子过得极清贫。但19年来,李桂林夫妻始终如一,爱生如子,爱校如家。组委会专家如此写下颁奖词:19年的坚守,李桂林和陆建芬夫妇在海拔1800米的“悬崖小学”,搭建起一座放飞孩子希望的“天梯”。他们在最崎岖的山路上点燃知识的火把,在最寂寞的悬崖边拉起孩子们求学的小手。他们的坚守让所有人感动,他们的执著更让所有人震撼。

虽然,费收工作在新闻工作者眼里不会如教师工作形象伟大,但收费员每天在2平米的空间坚守8小时,日复一日,年复一年,以收费亭为岗,以收费站为家,在我眼里,她们的事迹并不亚于新闻人物,正是她们构筑了我们公司的基石,使我们公司的通行费收入每年以两位数增长,正是她们描绘了南昌高速公司美好的明天,在此,作为公司机关普通一员的我向你们致以崇高的敬礼。

机关: 计财部赵民荣

201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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