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之股权分割问题探析

2022-09-1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一、相关法规分析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 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 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 分割股权时情形以及处理方式; 《公司法》第71 条规定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的处理方式。从法律效力来看, 《婚姻法司法解释》是最高院制定颁布, 《婚姻法》是全国人大制定, 但实践中, 《婚姻法司法解释》起到了立法作用, 可以看做是《婚姻法》的补充法, 与《婚姻法》效力等同, 所以, 《婚姻法司法解释》与《公司法》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在夫妻财产关系中, 《婚姻法》是一般法, 但股权转让案件中, 《公司法》是特殊法, 所以, 什么时候依据《婚姻法》, 什么时间依据《公司法》是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不能一成不变依据一部法律规定。

二、股权分割难点问题

( 一) 股权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司法实践中基本分为两种观点, 一是可以分割, 其主要理由是夫妻股权和夫妻其它共同财产一样, 可以进行分割, 仅存在分割方式不一样; 二是不可分割, 其认为现代公司人合性质较强, 对公司股权分割会造成公司相关股东变化, 类似于给公司强加股东, 违背自愿原则; 此外, 对公司的夫妻股权分割违背了《公司法》公司章程中的资本不变、资本维持、资本确定三原则。

( 二) 股权的具体分割方法

理论上股权的分割方法总是很简单, 但实践中总是很难操作, 比如, 夫妻离婚时, 非股东方要求分割股权时, 恰好该股东符合《公司法》第141 条规定, 即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此时该怎么办? 其次, 如果分割夫妻股权, 是否一定就需要照顾妇女以及弱势群体呢?还是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呢?

( 三) 举证责任如何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原则为“谁主张, 谁举证”在夫妻股权分割时能否直接应用呢?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来看, 持有公司股权一方对公司相关情况了解较为清楚, 而且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相关资料, 举证相对容易, 对自己较为有利; 相反, 夫妻关系的非股东方则无权查阅复制公司内部资料, 如何掌握对自己有利的公司内部资料进行举证呢? 且很难了解对方在公司的财产状况; 如此, 分割夫妻股权时很难达到公平合理原则该如何处理?

三、夫妻股权分割建议

( 一) 自愿分割原则

我国民事行为中, 自愿原则一直贯穿始终, 尽管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夫妻之间财产的分配有规定, 但大都是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进行。离婚案件中, 夫妻股权的分割也应该遵循此原则, 不仅能够节约司法成本, 更重要的是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宗旨相一致。在具体分割时, 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自愿分割: 第一、持有公司股权一方给对方经济补偿, 该补偿的数额应该和对方分的所得股权价值相当。第二、分期给付。如果夫妻双方同意, 持有公司股权一方可以分期给付一定金钱给对方, 以维持公司正常运作, 如果采取一次性给付的方式, 则很可能造成公司资金周转困难, 人为地给公司正常经营带来障碍, 也会在客观上增加了判决补偿方不及时给予补偿的可能性, 导致“双输”局面的形成。

( 二)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在夫妻股权分割案件中, 不能解决举证责任就很难做到股权的公平合理的分割, 虽然民事行为中有“谁主张, 谁举证”原则, 但是夫妻财产分割尤其是股权分割案件中, 一方刻意隐瞒财产, 另一方受条件限制无法了解对方的财产状况, 更无法进行举证时, 必要时, 法院应该在综合考虑双方举证能力情况下进行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如举证责任倒置; 也可以设置惩罚机制, 如法院发现一方有可以隐瞒财产, 可以对恶意隐瞒方少分财产。

( 三) 照顾无过错方和子女原则

出于公平原则, 法院在判决夫妻股权分割案件时, 必须给无过错方多分财产, 这里的无过错方是指才离婚案件中, 一个是一方因个人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二是一方恶意隐瞒、转让、转移夫妻共同股权或者财产; 同时, 股价具有一定波动性, 离婚案件中, 持有股权的一般是男性, 如果给女方少分股权或者财产, 加之一般离婚案件中, 未成年的抚养权尤其是2 周岁以内的子女, 基本为母方抚养, 这样就简接损害了子女的权利, 使其没有分到财产。

总之, 夫妻股权不可一概而论其是否可分, 而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具体对待, 分割损害到公司的利益, 不分割又可能损害到夫妻之间非股东方的利益时, 该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 法院在判决中, 应尽可能全面考虑相关因素, 不可一概根据《婚姻法》或《公司法》的规定。

摘要:离婚案件中, 共同股权在夫妻财产分割中所占比重逐年升高, 然后, 我国对离婚案件股权分割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尽完善, 具体是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6条的规定还是《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 不管是法官, 还是学者们都很难达成一致意见;鉴于司法实践中, 股权的分割给法院判决中带来的困惑, 笔者通过对离婚案件股权分割的几个难点问题进行分析, 从而提出离婚时股权分割的几个可行方法。

关键词:离婚,共同股权,分割

参考文献

[1] 王轶伟.浅析离婚时夫妻股权分割难点[J].法制与社会, 2014.5.

[2] 张伟, 叶名怡.离婚时夫妻所持公司股权分割问题研究[J].法商研究, 2009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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