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用地登记申请书

2023-05-3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合作社用地登记申请书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注: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须知

1. 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详见申请书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2.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名称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

3.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提交该分支机构有权使用的证明和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因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填写经营场所应当标明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4.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

5. 提交文件、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6.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第2篇: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由于企业的需要,我合作社原定法定代表

因企业发展需要,经理事会决议案批准,免去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职务,另有安排,已任命....茶叶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特向贵所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请审查核准,予以变更登记.

合作社全体股东鉴章!

2017年2月10日

第3篇:工业用地分割登记

一、工业用地项目土地登记的基本单元

按照国土资源部的《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限封闭的地块或空间。除房地产建设项目(包括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竣工后,宗地内可以以房屋基本单元为单位申请土地使用权(分割)变更登记,其他建设项目土地进行分割登记办证缺乏依据。由于工业用地在供地时,对于工业建设项目的单位面积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以及绿地率都是有相关的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如果将工业用地分割登记,相关规划等控制指标会支离破碎。因此,工业用地项目的土地登记是以宗地为基本单元。为保证规划设计功能的完整性与工业用地布局的合理性,工业用地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只能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办理产权手续,一个规划许可证只能办理一个房产证,不得分割办理。

二、《房屋登记办法》有关基本单元的规定

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鉴于以上规定与实际中企业融资抵押的矛盾,建议工业

厂房的转让、分割登记,先由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分割手续,再由房管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分割、转移登记。

第4篇: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

认清形势

开拓创新

努力推动全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上新台阶

——在全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推进会上的讲话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推进会,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国土资源部去年12月在成都召开的“推进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暨宗地统一编码工作座谈会”精神,部署推进我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下面,我谈几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明确目标,全力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2010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有序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2年中央1号文件又提出,加快推进农村地籍调查,2012年基本完成覆盖农村集体各类土地的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推进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这是中央从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维护农村集体及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做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去年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1次集体学习和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上,中央领导对完善土地产权制度都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央和国务院连续提出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要求,足以说明这项工作的重

要性和紧迫性。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加快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通过开展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可以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和管理,防止乱占滥用耕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可以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提高农村土地管理水平,夯实和健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基础;可以促进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的构建,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可以减少农村土地权属争议,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工作关系到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顺利推进,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关系到农村社会基础的稳定,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具有重要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意义。因此,我们一定要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把这项工作摆在更加重要、更加突出的位置上,更加积极主动,扎扎实实地完成党中央、国务院赋予我们的艰巨而光荣的任务。地籍工作是土地管理的基础,中央的几个文件,包括西部开发的21条都提到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及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问题。

(二)正视困难,明确目标,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

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推进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确实是一件大事,也是一件难事,主要是政策性、技术性强,工作量和经费需求巨大,历史遗留问题多。2008年国土资源部下发了146号文,要求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在2009年下发了201号文,全面部署推进这项工作。全区农村居民点分Ⅰ类和Ⅱ类区进行宅基地调查和确权发证,各地在开展试点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有的市县如钦州市、防城港市、全州县等创新思路,积累了宝贵的工作经验。总体上看,全区的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率有了大幅增长,但还存在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等问题。这里边有客观原因的影响,比如国家政策、技术要求出台比较晚,影响到各地原方案的施行;也有主观上的原因,有的市、县推进力度不够,有的甚至出现畏难情绪,工作没有系统推进。

去年11月份,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下发了《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178号文),要求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宗地地籍调查,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和计算宗地面积。王世元副部长的讲话中也明确:无论采用什么方法进行地籍调查,都要坚持《若干意见》中规定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成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这项新要求完全改变了我们原来的技术路线和工作思路,登记发证工作任务大大增加,投入的资金也会大幅增加。面对新要求、新任务,区厅积极主动地做了准备和部署。一是收到178号文后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进行研究,并在横县和临

桂县分三期召开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推进会,对文件精神进行解读、培训和答疑。二是多次与自治区财政厅沟通落实经费,并达成了共识,两厅联合行文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追加工作经费2亿多元。三是积极开展调查摸底,到崇左、玉林、河池等部分市县调研,了解各地开展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情况及工作想法,认真研究推进全区工作的思路。这些准备工作为全区工作的顺利铺开和下一步的规范推进,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各市、县也要以积极主动的心态,正视困难,迎难而上,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范围、目标任务、工作内容、技术路线,特别要明确资金投入和使用计划,并根据资金投入确定具体开展地籍测量的农村居民点范围。

由于我区现有条件限制,近两年对农村宅基地全部进行实测发证是不现实的,特别是边远农村地区零星分布的宅基地测量工作成本很高。在自治区财政追加经费落实之前,各地要按原来方案推进工作,关键要用好原来1.27亿元拨付各市县的专项资金。按照自治区政府201号文要求,争取今年年底完成原方案制定的宅基地登记发证任务。

自治区财政追加经费落实后,我们再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调整实施方案和技术路线。为保证实施方案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区厅将根据第二次土地调查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数据确定各市、县需开展地籍测量的农村居民点范围,并协助编制各地的实施方案。各市、县的实施方案要报经区厅组织审核同意,并作为各地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验收的依据。各市要结合当地财力

实际,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分区分步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于城镇建成区和规划区范围、乡政府所在地,以及中心村村委会所在地等重点区域的宅基地,应首先开展地籍调查和登记发证,其他区域的逐步推进。对于采用勘丈法进行登记发证的部分,今后逐步采用解析法测制农村地籍图,在变更登记时,采用解析法重新测量并计算宗地面积。

(三)加强领导,强化措施,保质保量完成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能否顺利推进,目标任务能否按时完成,关键是领导是否足够重视,特别是一把手是否重视到位。自治区2007年就成立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为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国土资源厅厅长为副组长,发改、财政、农业、林业、司法、法制、民政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桂政办发[2009]201号文中又明确:“自治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组织、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近期,自治区对有变动的部分领导小组成员进行了及时调整,补充完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机构。各市、县也要成立相应的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组织、领导、协调、发动、宣传等工作。要组织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作风硬的人员组成专业队伍,专门负责权属调查、地籍测量、纠纷调处与登记发证等具体工作。

二是加强部门联动。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工

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需要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自治区已转发了国家60号文和178号文,并对有关部门提出了明确的责任和要求,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财政、农业、公安、司法等部门的联系,特别是要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落实好工作经费。按自治区人民政府201号文要求,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所必需的工作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从相关土地收益中列支。自治区将采取固定补助与奖励相结合的方式支持各市、县部分的地籍测量工作经费,各地要积极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争取经费落实到位。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收集户籍、人口普查等相关资料,为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好资料准备。组织实施过程,应充分发挥乡镇干部和村委干部熟悉农村工作的优势,将基层乡村干部吸纳入工作队伍中,确保登记发证工作有序推进。

三是加强政策把关。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是一项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的工作,各市、县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把确权登记关,确保发证质量。对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无争议的,要依法予以办理登记手续;对宅基地使用权存在争议、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以及不符合农村村民“一户一宅”规定(除继承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等不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发证;对宅基地存在争议的,要及时、依法、公正进行调查处理。政策探索方面,区厅经过调研和学习区内外各地做法的基础上,编写了《广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学习参考资料》,去年11月份在横县和临桂召开会议进行

了培训和探讨。各市县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调研分析,创新方法,争取以地方政府名义出台政策,统一规范推进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在这方面,崇左市的几个县做了积极探索,分别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下发文件,取得良好效果,值得其他市、县学习、借鉴。对于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调整完善有关措施,促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更加规范。

四是加强宣传服务。要加强宣传工作,做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家喻户晓,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维权意识,提高农民群众配合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手段,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为农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办证服务。充分发挥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中的服务和保障作用,有条件的地区,可在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设立专门的收件、发件、登记窗口,方便农民群众申请办证。要及时将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发给使用权人,严禁以统一保管等各种名义扣留或延缓发放。

五是加强纠纷调处。土地权属纠纷问题直接影响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推进。各地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要充分发挥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的领导、组织、协调作用,建立土地权属纠纷调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纠纷调处工作。对宅基地权属存在争议的,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原则,依法、及时进行调处。对调处无法解决的,要报请市、县人民政府及时依法裁决。

六是加强指导检查。区厅已多次召开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培训会,加强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各地也要加大对工作人员和技术队伍的培训力度,特别是加强土地确权登记政策法规、程序和资料规范等方面的培训,进一步提高从事登记发证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区厅将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检查指导,及时掌握各地登记发证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加强对登记发证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检查验收,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证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的有序推进和确保工作质量。

二、抓住机遇,积极稳妥,扎实推进土地登记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

(一)提高认识,增强积极性和主动性。土地登记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是土地登记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证土地登记成果准确、有效、快捷的关键措施。实现土地登记发证信息化,让每宗土地资料都能在数据库实时更新和动态管理,是满足国土资源“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等信息化建设的需要,是提高国土资源管理准确性、科学性的基础。建立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建立共享机制,就能有效获取每宗土地的用地状况、产权归属和变动情况,宏观上有利于并服务于国家对土地资源和权属的掌控,微观上也有利于地方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实行公开、公正、高效管理,并为社会各界获取相关土地信息提供可靠、快捷的查询手段。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这项工作的重视程度,早作部

署,积极推进土地登记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

(二)抓住机遇,全力做好试点工作。去年12月份,国土资源部部署开展土地登记信息采集与上报系统建设试点工作,广西作为部试点的两个省区之一,南宁市、钦州市所辖16个县(区、市)作为部里的试点。按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试点县(市)要完成现有土地登记纸质资料数字化和基础数据库建设,确保新增土地登记信息实时入库,建立县(市)土地登记数据库的动态更新机制,并依托国土资源业务网,实现土地登记成果数据动态上报。部里将广西选为试点省区之一,这是对我们土地登记工作的一种肯定,我们要抓住机会把试点工作做好,为全区推进土地登记规范化和信息化提供示范。这次试点工作由广西国土资源规划院具体承担,目前已完成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各试点市、县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工作人员、经费和设备,加强与承担单位的沟通协调,确保能按部里要求在3月份完成试点工作。

(三)实现转变,努力提升土地登记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一是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近几年来,区厅加强了对各市县土地登记规范化的检查、指导和培训,特别是地籍处编印了多种规范的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教材、档案材料范本,为各地提供了可借鉴的模板和材料,进一步规范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程序和行为。但个别地方对这项工作的重视还不够,在去年开展的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检查中,发现部分市县还普遍存在地籍档案资料不齐全、相关资料表格填写不规范、档案

整理不规范等问题。各市县国土部门要及时转变观念,严肃对待土地登记发证规范化建设,必须把土地登记的规范化作为重要目标来抓,保证每一宗地档案资料规范、完善,都经得起历史检验。各市县回去以后,要进一步强化档案资料归整,严格按照规定,全面核查整理和完善已有土地登记资料,认真整改:凡是已经登记发证的宗地缺失资料以及不规范的,尽快补正完善;对于发现登记错误的,及时予以更正,要保证登记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同时,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和标准,统一规范管理土地登记资料。二是全面提升土地登记信息化建设水平。我们常说,地籍管理部门具有产权优势、数据优势、技术优势,要将这些优势转化为广泛有效的应用优势,提高管理能力和支撑水平,就必须建立健全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土地登记信息化建设就是其中重要的内容之一。我们要利用全区开展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的机会,同步落实人员、经费和设备,同步加快土地登记信息化建设。要利用自治区统一采购配发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等技术标准,积极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数据库建设,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资料,进一步完善农村地籍信息系统。同时,将已有资料录入电脑和生成汇总表,推进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建设,有效发挥土地登记成果资料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三、统筹安排,开拓创新,做好今年各项地籍管理工作 2012年全区的地籍管理的工作重点,除了农村宅基地确权登

记发证和土地登记规范化、信息化建设以外,还要认真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强化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应用。2011年度的土地变更调查工作,除了强调“共同责任”,还有一个鲜明特点就是重在“一查多用”。也就是说,调查结果要反映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情况、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使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违法用地与土地督察等情况,尽可能满足国土资源管理日常业务的综合性需求。所以,我们要加强变更调查数据成果的分析和应用,为支撑和保障国土资源严格规范管理提供基础服务。未来,土地变更调查还将探索兼顾更多部门、更广领域的国土资源管理业务以及相关部门和领域的需求,进一步扩大变更调查成果应用的深度和广度。我们要在拓展成果应用的深度和广度上下功夫,要在规范成果和应用平台建设上下功夫,不断提升土地调查服务政府、服务社会的作用。同时,认真总结2011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经验和不足,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提早谋划2012年度的变更调查工作。

二是全面推进中越边境划入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我区涉及边境划入土地发证的防城港、百色和崇左市所辖8个县,承担单位是广西第一测绘院和国土测绘院。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要求,这项工作本来要在去年年底完成,由于种种原因今年才得以推进,目前外业调查工作已全面铺开。有关市县都已成立了边境发证领导小组,负责有关组织、协调工作,相关几个市局要主动与作业单位沟通协作,安排专人配合外业调查,请求当地政府协调边防

部队、外办等部门配合,保证调查发证工作安全、有序推进,力争今年上半年完成发证任务。

三是做好成立土地登记代理协会的前期准备工作。土地登记代理制度能有效促进土地登记的规范化建设,提高土地登记效率。随着土地市场日趋活跃和产权交易的明显增多,为土地权利人提供高效、快捷、安全的登记代理服务就显得尤为迫切。当前,全国已经有多个省份相继开展了土地登记代理业务,其中云南、山东、浙江、黑龙江等地的土地登记代理业务起步较早,土地登记行业发展已经步入正轨;浙江、黑龙江、安徽、内蒙古、广东等省(区)已经成立了土地登记代理协会,特别是浙江和黑龙江的行业协会在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部里要求积极推进各省土地登记代理协会的建设,适时筹建全国土地登记代理协会。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产权管理,建立全面、安全、可靠的土地登记服务体系,规范土地市场中介服务行为, 迫切需要尽快开展土地登记代理业务,筹备组建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目前,区厅正在成立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筹备组,近期将组织开展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的相关培训,动员各市县及技术单位从事土地登记人员参加国家6月份的考试。各市也加强动员宣传,鼓励更多的社会人员加入土地登记代理人行列,为我区开展土地登记代理业务打下基础。

四是加强地籍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当前,地籍工作正在从后台走向前台,从基础走向核心,对地籍干部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通过这几年的第二次土地调查、年度变更调查、农村集体

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的实践,各地培养了不少专业人才。区厅也多次以会代训组织开展了地籍业务培训,收到良好效果。但总的来看,各地技术力量还比较薄弱,特别是掌握新技术的人才紧缺,往往造成管理和技术业务的脱节。比如大部分地方的土地调查内业工作和数据库建设由作业单位完成,地方国土部门只参与外业调查,造成数据汇总、分析不能很好衔接,直接影响了调查成果质量和成果应用。因此,各地要想办法多培养既懂土地管理业务,又懂信息化、数据库等新技术的人才,将地籍基础工作做好。

同志们,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当前地籍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时间十分紧迫,任务还非常艰巨。我们一定要按照厅党组的要求和部署,全力以赴,攻坚克难,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工作,确保按时完成任务,不断提高地籍工作水平,为国土资源管理事业做出新的贡献。

第5篇: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

证实施方案

各村民委员会: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有力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川省实施办法》和《土地登记办法》和《XX市加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实施意见》有产规定对我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确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求按勘测定界、权属调查、审查确认、现场公示、登记发证的基本步骤、分区域、按计划进行。

二、加强领导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此,镇政府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分管国土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各 村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加强该项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三、相关规定

1、对土地权属调查中当事人拒不到现场指界的,可根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使用现状或者调查结果等确定权属界线,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XX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异议不成立的,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确权,并作为土地登记依据。

2、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与实地一致,但实际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按实际四至界线计算土地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面积。

四、工作要求

1、强化宣传、搞好培训。要充分利用有线广播加强宣传,使该项工作家喻户晓,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加强业务培训,利用各种会议,对镇、村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掌握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掌握相关业务技能。

2、畅通信息,加强监督。各村要加强信息报送和工作交流,遇到相关问题要及时向镇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镇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办公室要适时做好政策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

3、以人为本,确保稳定。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证过程中,各村要认真听取群众和建议意见,及时反 馈到镇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办公室,加强与群众沟通和协调,做好信访接待和矛盾纠纷调处,确保社会稳定。

附件:

1、镇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行政村排序

3、各村社需收集资料清单

第6篇: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

国土资源部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6号 2000年10月23日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加强中央国家机关用地的管理,维护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在亦中央国家机关用地是指:

(一)中央党政机关使用的北京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二)机关事务分别属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机关事务管理局)归口管理的单位使用的北京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其他应纳入中央国家机关用地管理的北京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第三条 国土资源部委托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北京市局)直接办理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的土地登记和发证。

国土资源部对委托的土地登记事务有权依法监督、检查,对登记中的有关问题有权进行裁定,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土地登记发证结果有权撤销,对委托的土地登记事务有权收回。

第四条 北京市局应当在办结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注册登记之日起15日内将土地登记结果(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卡)影印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单位在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15日内应当将《国有土地使用证》影印件报送有关事项管理局备案。

第五条 北京市初始地籍调查未进行到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地籍调查工作可由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北京市局组织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单位以宗地为单元进行;北京市初始地籍调查进行到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的,由北京市局分别会同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组织。

初始地籍调查应当由具有土地调查资格的机构承担,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规程进行。

第六条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单位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由北京市局会同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局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可以由国土资源部商北京市人民政府处理;确属难以解决的经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依法裁定后,由北京市局办理登记和发证。

两个或两个以上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单位对同一宗地有权属争议的,可以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先行协调解决。

第七条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单位申请土地登记时,应当提前《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的文件资料和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的土地登记申请审核意见。土地权属资料不齐全的,还应提交由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局确认盖章的土地权属来源说明函。地籍调查由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北京市局组织进行的,还应提交申请登记宗地的地籍调查资料。

第八条 北京市局收到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申请后,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除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北京市局应按《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的期限,办理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颁发土地证书。

北京市局办理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和发证时,应当使用国土资源部制发的“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专用章”。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进行土地登记时,应当按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九条 北京市局在办理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时,能证明宗地权属不属于申请登记的用地单位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在发送申请单位的同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同时通知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局。有争议的,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北京市局可以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并将载明暂缓登记理由的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一)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三)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暂缓登记的其他情形。

作出暂缓登记决定的,北京市局应当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同时通知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十一条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变更的,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的同意变更的意见。

第十二条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单位对办理土地登记的程序、结果或者其他事项有异议的,可以经由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局向北京市局提出复查申请。北京市局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

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北京市局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复查。

第十三条 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复查,应当提交土地登记复查申请、北京市复查结果及其他有关材料。

土地登记复查申请应当载明复查的事项、理由、依据和要求等。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自收到土地登记复查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将土地登记复查申请副本送北京市局。

北京市局自到国土资源部转来的土地登记复查申请副本之日起15日内,将土地登记档案及审查意见报送国土资源部。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在收到北京市局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决定:

(一)原土地登记程序和结果无误的,作出维持原土地登记结果的决定,并通知北京市局;

(二)原土地登记程序或者结果有误的,通知北京市局,北京市局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更正,并在注册登记之日起15日内将更正的土地登记结果复印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六条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的土地登记资料由北京市局管理并负责保持辖区内地籍资料的完整性和现势性。

第十七条 北京市局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时,对已登记发证的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应予以认可。对界址发生变化的,应予以更正。界址未变化,但初始地籍调查确认的面积与已登记发证宗地面积不一致的,以初始地籍调查面积为准,并在土地登记卡上进行注记,待宗地发生变更进行变更登记时予以更正,换发土地证书。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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