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考核方案

2022-03-25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方案在我们工作与学习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对于我们进一步开展工作与学习,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那么一份科学的方案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罚款考核方案》,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第一篇:罚款考核方案

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实施方案

xxx发展改革局

关于整治侵犯群众利益和乱收费、乱罚款、乱

摊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xxx县政风肃纪和还利于民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县发改局就坚决整治侵犯群众利益和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专项行动,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按照全县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坚决整治“四风”问题,着力解决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做到还利于民,以专项行动的实际效果促进和保证教育实践活动取得人民满意的时效。

二、治理范围

1、行政事业收费审

2、惠农资金落实情况

三、工作步骤

从2014年4月初开始至2013年7月底结束,共分为5个阶段:

(一)制定方案

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治理目标任务,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启动治理工作。

(二)开展自查

严格按照《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北省《关于清理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我局涉及收费项目逐项进行清理,认真填写自查自纠统计表,

(三)审核检查

在做好自查自纠基础上,准备各种资料,接受市纠风办审核检查和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明察暗访。

(四)整改落实

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明确纠正期限、责任和目标。在认真整改的基础上,完善各项制度,规范收费和罚款行为,形成长效机制。

(五)总结验收

认真总结专项治理工作,形成书面材料,接受县纠风办评估验收,并上报总结材料。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监督。加强对收费和罚款行为的日常监管,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并设立企业、群众举报电话,受理投诉举报,及时研究解决企业、群众反映的问题,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二)明确责任,严肃问责。局主要领导为乱收费乱罚款专项治理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分工负责,发现问题,迅速查处,限期整改。认真总结乱收费乱罚款专项治理工作的有效经验,形

成工作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在优化环境方面不断改进和创新,推动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xxx发展改革局

第二篇:物业公司员工考核制度(罚款)

彭阳县中天物业公司员工考核制度

为了保障公司可持续性发展,强化公司的规范化服务,不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工作效率,强化团队精神,并客观公正的反映公司员工的工作成效,通过制度化、流程化的办法来督促和激励员工的工作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并以次来达到“标准化管理”的工作目标,特制订此绩效考核制度。

一、考核内容

对各管理处考核的通用部分内容包括:服务意识、劳动纪律、岗位技能、工作表现、责任心和工作态度、管理能力、团结协调、出勤率、周会等方面。违反下列规定进行酌情处罚

二、奖惩

1、处罚

考核实行连带责任制。公司每周对各管理处集中抽查一次,所发现的问题每次则直接扣除管理处的月工资,月底进行汇总并从管理处工资总数扣除。

2、奖励

公司每月评选1名优秀员工;各管理处每月评选1名优秀员工。对符合公司奖励标准的每月直接给本人进行奖励:

三、考核

公司每周对各管理处进行一次考核,每月低进行详细汇总。在考核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必须当面在员工考核记录表上填写处罚的原因,后由管理处经理核定并签名,如有不同意见应在备注栏中说明。

1、服务意识(违反者处以罚款5-20元)

1.1、主动热情:对业主、访客要真诚微笑,起立相迎,主动服务

1.2、文明礼貌:见到业主要面带微笑主动问好,语言规范,谈吐文雅,举止文明. 1.

3、耐心周到:为用户服务要问多不烦,事多不烦,耐心解答,有求必应

2、仪容仪表(违反者处以罚款5元) 2.1、按职务穿工服,保持衣冠整洁; 2.

2、头发梳剪整齐,不做怪发型; 2.3、不留胡须和长指甲

2.4、不在大庭广众插裤袋、叉腰抱臂

3、行为举止(违反者处以罚款5—10元)

3.1、站立时挺立自然,眼睛平视,双臂自然下垂或在体前交叉; 3.

2、行走时肩平身直,双臂自然下垂摆动,不左顾右盼或互相拉手, 3.3、搂腰搭背,对用户和上级领导要礼让 3.

4、爱护公共设施,不损坏公司财物

3.5、进入上司或用户办公室前要先轻敲门三下,得到同意后再进入,不得随意翻动室内物品

3.6、乘电梯要文明礼貌,先出后进,禁止在电梯内喧哗 3.

7、处理投诉要听清楚、问清楚、记清楚、跟踪清楚、回复清楚、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3.8、服从上级领导的安排,积极配合公司工作(罚款50元)

4、考勤 4.1、工作时间: 4.1.

1、办公室、财务室、各管理处办公室人员: 夏季: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8:30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8:00 4.1.2、保洁员:

夏季:上午7:30—11;00 下午14:30—17:00 冬季:上午8:00—11:00 下午14:00—16:50 4.1.3、秩序维护员; 夏季:早班7:30—19:30 晚班19:30—7:30 冬季:早班8:30—20:30 晚班20:30—8:30 4.

2、轮休制度:每周日各小区每人轮休一天,但必须有一人值班而且填写请假单。未填写请假单或者未安排值班人员,每次扣除50元。

4.3、所有员工上下班必须签到。迟到、早退每次罚款5元,一个月累计迟到5次以上者扣除50元,累计迟到8次者扣 除100元。

4.4、所有员工先签到后方能办理各项业务,特殊情况时必须填写未签到说明单,经管理处经理签字并送到公司办公室,否则扣除10元。

4.5、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前,必须向管理处经理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时间,否则每次扣除10元。

4.6、上班时间外出办理私事,一经发现扣除50元。 4.

7、所有员工有事必须请假(包括轮休),请假必须填写请假条,并由管理处经理签字后本人报送到公司办公室。(各管理处经理最大权限请假1天),2天(含2天)以上必须到公司办公室办理手续并由总经理签字后方可。否则每次扣除100元。

4.8、不签到,不请假者一律视为旷工,旷工2小时扣除10元,4小时扣除50元。

4.9、员工事假按天数扣除工资,特殊情况(婚、丧假)者除外。

5、客服中心

5.1、准时按照公司办公室通知的时间参加公司各种会议及集体活动。每周各管理处必须开一次周会并有详细会议记录,每周不开者将对管理处扣除10元。

5.2、每周管理处领导小组成员每人写一篇心的体会,做好每日日记,未完成的每次扣除3元。

5.3、公司安排的工作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否则每次扣除10元。

5.4、各管理处每月上门回访30户业主,回访时必须对业主提出的问题详细记录并解决,解决后由业主签字。未完成任务的扣除15元。

5.5、认真、仔细做好管理处各类台账,做好各种费用的收缴,按时存入银行,否则每笔处罚5元,情节严重者处以单笔金额的5%罚款。 5.

6、0 6维修

6.1业主报修的小事故必须在当日内完成,中修在2各工作日内完成,大修在3-5各工作日完成,未完成根据实际情况扣除10-60元。

第三篇:关于开展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题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共)

关于开展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问题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

根据县委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下发的《辰溪县持续深入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辰群组发[2014]26号)要求,现就开展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题,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省市、县关于开展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的部署要求,紧紧围绕“四风”突出问题和群众身边不正之风问题、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和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强化监督检查和查究问责力度,持续深入开展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突出问题,以作风建设的新成效取信于民。

二、整治内容

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题。着力解决巧立名目,超标准、超范围、超期限收费、罚款,违反规定强行向服务对象和企业搞集资捐助、摊派费用等问题。坚决纠正执法监管部门以罚代管,滥用自由裁量权随意罚款、不给或少给票据,利用工作之便搞搭车行为和捆绑服务。集中治理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公共服务行业违规收费或变相收费;集中治理政府有关部门指定各类服务性机构垄断经营,高额收取咨询费、认证费、检验费、鉴定费、评估费、代办费,搞借权营生、利益输送等问题。

三、责任分工

1、全面清理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公共服务行业和服务性机构按规定未被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对不合理的项目要坚决取消并向社会公布;合理的保留,标准过高的要把标准降下来;重复收取的要予以合并。凡需保留的包括降低标准和合并项目,要按照管理权限从严审批。推进机制改革,分析问题发生的深层次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逐步形成有效防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题的长效机制(牵头领导:薛德武;责任单位:中、小学,卫生院)。

2、集中治理政府有关部门指定各类服务性机构垄断经营,高额收取咨询费、认证费、检验费、鉴定费、评估费、代办费,搞借权营生、利益输送等问题,财政等部门联合开展重点抽查,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牵头领导:孙代军;责任单位:计生办、规划办、国土所、林管站、广播站、畜牧站)。

四、工作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8月上旬)。 一是明确专人负责。各有关责任部门要明确主管领导负责本系统专项治理工作,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二是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本部门开展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治理措施。

2、自查自纠阶段(8月中、下旬)。各有关责任部门要对照方案认真开展全面深入的自查自纠,以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为重点,通过向重点行业及相关单位发放收费项目调查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罚款、集资、基金、政府指定各类服务性机构收费等项目开展调查摸底,摸清现有项目,详细掌握收费、罚款、集资、基金等项目的名称、标准、金额等具体内容。认真查纠本部门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方面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制定出台制度,全面规范部门行政行为。

3、检查整治阶段(9-10月份)。一是及时纠正问题。根据调查摸底的情况,对摸底、排查出的相关内容进行梳理分析,针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加大整改力度。对能立即改正的问题要立即改正;对不能立即改正的要说明情况,明确改正时限。对涉嫌违法违纪的问题要及时移交镇纪委处理。二是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各有关部门要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查找原因,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增强制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9月下旬由镇纪委、镇党政办、镇财政所开展一次联合检查和不定期明查暗访,重点检查各责任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和整改情况,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4、总结评估阶段(11月中旬)。各责任部门要认真总结专项治理工作中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提出今后需要完善的法规制度和加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各责任部门请于11月5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总结书面报镇纪委。

五、推进措施和要求

(一)深化认识,精心组织。开展“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题专项整治,是中央、省、市、县委关于开展第二批教育实践活动的工作要求和部署,是持续深入抓好“四风”突出问题的重要内容,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化认识,把专项整治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要组织专门力量,抓好具体工作的实施,确保相关工作取得实效,让群众满意,让上级放心。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制定强有力措施,推进工作落实。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有关单位要对本部门的治理工作负总责,深化责任制建设,分解任务、细化目标、指定措施,确保治理精神传达到位,任务目标分解到位,责任措施落实到位。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协调配合,确保治理工作深入扎实开展,努力形成部门齐心协力推动专项治理开展的良好工作格局。

(三)建章立制,注重长效。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源头治理,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积极探索构建相应的防控机制,建立长效机制,以此次清理检查为契机,对本单位、本部门现行涉及的项目进行一次彻底清理,凡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要重新修订。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体系,切实加强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篇:罚款通知

通知

劳务:

经检查,你在4#楼装地梁模板1轴偏了10cm,根据施工管理规定,现罚人民币款贰佰元整(¥200)

项目部

2013年11月04日

第五篇:“加处”罚款与“处以”罚款有何不同

“加处”罚款与“处以”罚款有何不同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6日 作者:段文涛 来源:中国税务报 字号:【 大 中 小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等法条对税收违法行为规定的罚款幅度均是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而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由此,在税收实务中引发了一些争议:对税收违法行为的罚款能否超过涉案税款的数额,是否最高只能处不超过1倍的罚款?“加处”罚款与“处以”罚款究竟有何异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作为三大行政法典之一,与其他行政法律有着很多内在的联系。要正确理解其内涵以及相关用词,必须与其他相关法律结合分析方得正解。笔者认为,要厘清上述问题,有必要先追寻“加处”罚款一词的由来。“加处”罚款最先引入我国行政执法领域出自199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其中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而在税收征管法及发票管理办法中,均只有处以罚款而没有加处罚款的规定。例如,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不按规定期限缴纳、解缴税款的,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综合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税收征管

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法条,可以看出“处以”和“加处”罚款的外在表现形式虽然都是对当事人处以金钱给付义务,但其本质有着诸多差异。

第一,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处以”税收罚款依据的是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等税收法律法规的多项具体法条,而“加处”罚款的依据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

第二,对象、目的以及适用的阶段不同。“处以”税收罚款,是对当事人过去已经发生的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课处的金钱给付义务,目的是惩戒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于税务行政行为程序中,属于行政处罚行为;而“加处”罚款,是因当事人不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对其课处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目的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适用于税务行政执行程序中,属于间接强制执行措施中的执行罚。

第三,罚款基数和裁量标准不同。税收罚款主要分为无量罚基数的罚款和比率与倍率封顶结合的有基数的罚款两种形式,税务机关均有自由裁量权。有基数的罚款以涉案税款为量罚基数;而加处罚款则具有依附性,需以原已作出的罚款数额为基数,乘以固定比例3%得出罚款数额,税务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

第四,作出决定的程序和法律文书不同。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作出决定前,需要履行相关事项和权利的告知,制作的法律文书是《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加处罚款决定的程序,按照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规定,只需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对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应按日加处3%的罚款,遇到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时,代收

罚款的金融机构在收取罚款时,直接收取加处的罚款。从2012年起,加处罚款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程序进行,需事先履行催告程序,制作的法律文书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第五,当事人申请行政救济的管辖机关不同。按照《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的规定,当事人对于税务局作出的税收罚款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稽查局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向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而当事人对加处罚款有异议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的罚款,再依法向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第六,适用的法律原则不同。处以税收罚款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事不二罚”原则,对同一次税收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一次罚款的行政处罚;而加处罚款则可按天数反复适用,直到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或达到原罚款数额时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在明确规定“一事不二罚”原则的同时又规定可以加处罚款,从这一点,也可证明加处罚款只是行政执行罚,而非行政处罚。

由此可见,虽然都是罚款,但是“处以”罚款与“加处”罚款是两个截然不同的行政法律概念。处以税收罚款,是直接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而加处罚款,则是税务行政间接强制执行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税务行政处罚的罚款,并没有设置数额或幅度规定,因此,在处以税收罚款时,仍然应依照税收征管法等税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处罚额度或幅度量罚;但是在对逾期不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加处罚款时,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加处罚款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的规定,所加处的罚款只能以原税收罚款数额为限,按日加处3%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原罚款金额。

在对税务行政相对人处以罚款和加处罚款的行政执法中,还应严格遵循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税收征管法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但对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催缴程序没有明确的规定。从2012年开始,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税务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关于“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履行告知程序,同时按照“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规定履行催告程序,当事人在被税务机关实施加处罚款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且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仍不缴纳罚款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采取从当事人存款中扣缴或拍卖财物抵缴罚款的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第六篇:罚款通知

2013年5月25日早班烧成车间,蓖冷机岗位工人顾先华在上班期间睡觉,按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第三条规定),对违规员工顾先华罚款80元。望其他员工引以为戒!

签发:

烧成车间

201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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