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国家公务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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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2015年国家公务员公告

创维数码发布2014/2015财年公告 连续九年持续增长 全线产品业绩飙升

2015年6月19日晚,创维数码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创维”,及其附属公司下统称为“集团”)在香港公布了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共12个月的全年业绩。报告显示,集团营业额达401.35亿港元,比去年增加1.7%;毛利80.23亿港元,较去年增加5.2%。集团整体毛利率20%,较去年同期上升0.7个百分点。集团总盈利33.5亿港元(包括一次性收益),较去年同期大幅增加133.8%。

其中,集团的彩电业务占国内市场营业额的77.3%;数字机顶盒、白家电产品及液晶器件的销售分别占国内市场营业额的7.3%、6%及1.8%;余下7.6%的营业额由物业收租、照明、物业发展、安防系统、空调及其他电子产品等分占。

创维集团总裁杨东文先生表示,2014年是国内彩电市场充满挑战的一年,加入其中的互联网企业,其经营模式考验着传统制造业的能力,这启发了集团管理层对销售策略作出改变,促进集团变革和系统效率的提升,以及迅速从功能化产品转向智能化产品。本年度,4K超高清电视机逐渐普及,带动其销售量较去年同期飙升113.8%,且个别主要型号产品销售理想,推动整体毛利率同比上升。

彩电:技术创新引领潮流

双品牌战略布局互联网

本年度,“创维”品牌的平板电视机在国内市场售出约946万台,较去年同期上升10%。其中4K云电视机及云电视机的销售量分别攀升至139万台及344万台,共计占集团在国内市场电视机总销售量的51%,较去年同期分别上升113.8%和41.8%。

据北京奥维营销咨询有限公司在国内711个城市及6023个终端门店的零售推总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3月31日的连续12个月,创维在国内市场,包括国内及外资品牌的4K超高清液晶电视机、液晶电视机及所有电视机的累计销售量均排在第一位,市场占有率分别为17.8%、17.1%及16.9%。

创维集团彩电事业本部总裁刘棠枝表示,互联网企业的介入,提升了彩电行业智能化产品的渗透率,对此集团启动多元化平台战略,全面拥抱互联网,以“创维”和“酷开”品牌实行线下线上分销相结合。“酷开”品牌是互联网思维的充分运用,以家庭互联网为产品定位,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与销售。集团不断探索适合自身的互联网营销模式,为传统彩电企业创新营销策略作出了示范。

数字机顶盒:深A股上市,

营业额历史最好

2014年是我国内地智能网络机顶盒的发展元年,DVB及OTT机顶盒成为主流发展方向。本年度,集团与国内多家知名企业达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并成为部分企业的互联网智慧OTT合作商,强化了B2B的经营模式。

创维执行董事及机顶盒事业部总裁施驰表示,本年度,数字机顶盒在内地市场的营业额为23.06亿港元,创历史最好成绩。另一方面,集团与国内广电网络运营商的合作长达14年,利用广电运营商的市场覆盖率及占有率,加强机顶盒业务的市场基础和客户资源,继续保持与国内多家省级、地方广电运营商的良好合作关系。而集团机顶盒业务在深圳A股市场的成功上市,又大大提升了智能机顶盒的竞争优势,品牌价值得到溢价。白电:黑白联动优势互补多元化布局基本完成

本年度,白家电产品在内地市场取得了18.95亿港元的营业额,较去年同期上升6.6%。集团在本年度正式进军白电空调科技企业,走上黑白联动之路,基本完成了家电多元化布局。同时加大智能互联互通产品的研发与投入,成功研发了搭载i-health系统的智能互联冰箱和洗衣机,并专注于生产全品种中高端产品。年内,600万台产能新园区将在南京落成,可实现年产冰箱300万台、洗衣机200万台、冰柜50万台、空气净化器50万台的产能,形成销售收入突破100亿元的规模。

展望未来,创维将以智能化、多元化和国际化三大战略为主导,推动集团整个业务的增长和发展。希望通过促进产业协同、产融协同,发挥整合资源的能力和优势,推动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创造更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造福社会,令投资者获得更理想的回报。

作者:文编

第2篇: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

目 录

导 言

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一)工作权利

(二)基本生活水准权利

(三)社会保障权利

(四)健康权利

(五)受教育权利

(六)文化权利

(七)环境权利

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一)人身权利

(二)被羁押人的权利

(三)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四)宗教信仰自由

(五)知情权

(六)参与权

(七)表达权

(八)监督权

三、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

(一)少数民族权利

(二)妇女权利

(三)儿童权利

(四)老年人权利

(五)残疾人权利

四、人权教育

五、国际人权条约义务的履行和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

(一)国际人权条约义务的履行

(二)国际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六、实施和监督

导 言

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中国政府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的一项重大举措,对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努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自2009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颁布实施以来,中国公民的人权意识明显增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得到全面加强,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保障更加有效,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国际人权领域交流与合作日益深化,各领域的人权保障在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上不断推进,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的制定、实施和如期完成,得到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和国际社会的广泛好评。

近年来,中国政府坚持以人为本,妥善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巨大冲击和重大自然灾害的严峻挑战,积极解决发展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坚定不移地推进人权事业,人权状况持续改善。坚持将保障人权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结合起来,不断完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制度安排,大力促进就业,加快发展多项社会事业,推进基本服务均等化,逐步健全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建立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覆盖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框架,不断发展文化教育事业,有效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坚持将保障人权与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结合起来,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有力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坚持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贯穿于立法、行政和司法各个环节之中,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人权保障的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

应该看到,当今中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依然突出,受自然、历史、文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影响和制约,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还面临诸多挑战,实现充分享有人权的崇高目标任重道远。

2012—2015年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加强人权建设、实现人权事业快速发展的重要时期。为此,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中国政府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简称《行动计划》),明确2012—2015年促进和保障人权的目标和任务。

制定和实施《行动计划》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将人权事业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结合起来,顺应各族人民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继续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首位,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权利和利益问题,切实保障公民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权利,促进社会更加公正、和谐,努力使每一个社会成员生活得更有尊严、更加幸福。

制定和实施《行动计划》的基本原则是:

——依法推进原则。根据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遵循《世界人权宣言》和有关国际人权公约的基本精神,从立法、行政和司法各个环节完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法规和实施机制,依法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发展。

——全面推进原则。将各项人权作为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促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的协调发展,促进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协调发展。

——务实推进原则。既尊重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又坚持从中国的基本国情和新的实际出发,切实推进人权事业发展。

实施《行动计划》的目标是:

——全面保障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采取积极措施,更有效地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工作权利、基本生活水准权利、社会保障权利、健康权利、受教育权利、文化权利、环境权利,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使发展成果更好地惠及全体人民。

——依法有效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充分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保障少数民族享有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平等权益;努力促进性别平等,消除性别歧视;切实保障儿童的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利;完善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加快推进老年人服务体系建设;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广泛开展人权教育。继续开展对公务人员的人权培训;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权教育;在全社会普及人权知识,不断提高公民的人权意识。

——积极开展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认真履行国际人权条约义务,深入参与联合国人权机制工作,继续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与各国开展人权对话、合作和交流。

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现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予以公布。

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继续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首位。采取积极措施,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提高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水平,努力使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一)工作权利

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工资制度,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改善劳动条件,强化劳动安全,保障劳动者的工作权利。

——落实就业优先战略。2012—2015年,年均城镇新增就业9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促进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和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完善工资制度。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稳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3%以上,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建立健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和企业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促进农民工与城镇就业人员同工同酬。

——修改劳动合同法。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到2015年,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

——改善劳动条件。加快劳动标准体系建设,规范劳动定额标准管理。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实施安全生产战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到2015年,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以及高危行业中央企业应急平台建设完成率达到100%,重点县达到80%以上。到2013年,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和商贸8个工贸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均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到2015年,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行业领域以及冶金等8个工贸行业规模以下企业均实现安全标准化达标。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以及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起数均明显下降。公开安全生产信息。设立举报信箱,统一和规范“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

——实施职业病防治法。继续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设定的职业安全健康指标。

——面向城乡劳动者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力争使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劳动者都有机会接受相应的职业培训,使企业技能岗位的职工得到至少一次技能提升培训。推动各地建立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到2015年,全国技能劳动者总量达到1.25亿人,其中高技能人才达到3400万人,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27%左右。

——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系和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制。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的作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结案率达到90%。

(二)基本生活水准权利

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收入分配格局,实施扶贫开发攻坚工程,完善基本住房保障制度,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提高公民基本生活权利的保障水平。

——保持城乡居民收入实际增长和经济增长同步。2011—2015年,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7%,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年均增长7%以上。调整收入分配格局。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增加中低收入者收入。

——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实施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扶贫攻坚工程,对2.4万个村整村推进。开展农村贫困劳动力实用技术培训。坚持自愿原则,对生存条件恶劣地区扶贫对象实行异地扶贫搬迁。继续在边境地区、地方病严重地区、灾后恢复重建地区以及其他特困区域开展扶贫开发试点。继续开展科技扶贫,推进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大力发展贫困山区林业,2015年贫困地区森林覆盖率比2010年底增加1.5个百分点,力争实现贫困农户一户一项增收项目。

——制定基本住房保障条例。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管理、退出等制度。加快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得到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到2015年,全国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加快林区、垦区、煤矿等棚户区改造。“十二五”期间改造林业棚户区(危旧房)81.53万户。

——帮助贫困农户解决基本住房安全问题。继续发挥政府补助资金的引导作用,建立农村危房改造长效机制。2012—2015年,累计帮助500万贫困农户的危房改造。

——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建立健全房屋征收法规政策体系,切实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做好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制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

(三)社会保障权利

完善各类社会保险制度,促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均等覆盖,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制定和修改社会保险法的配套法规和规章。修改失业保险条例,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制定生育保险以及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纳等方面的规章。

——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到2015年,城镇职工和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达到3.57亿人,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将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逐步推进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全面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稳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到2015年,医疗保险基本覆盖城乡居民。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保(合)人数较2010年新增6000万人以上。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合)人数达到13.2亿人。提高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财政补助标准。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在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均达到75%左右。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门诊统筹覆盖所有统筹地区,支付比例提高到50%以上。到2015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60元以上,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

——修改失业保险条例及其配套规定。进一步健全失业保险制度,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到2015年,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6亿人。

——完善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完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积极稳妥推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到2015年,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1亿人。

——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到2015年,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5亿人。

——提高城乡低保和社会救助水平。完善城乡低保标准的科学制定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城乡低保标准年均增幅达到10%,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推行城乡低保分类施保,提高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的救助水平。到2015年,全国城乡低保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达到6%左右,实现应保尽保。逐步降低或者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推广医疗救助诊疗费用结算“一站式”服务模式。修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

(四)健康权利

初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健全医疗保障制度,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服务体系,保障公民健康权利。

——制定精神卫生法。研究制定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

——不断提高人均期望寿命。到2015年,人均期望寿命达到74.5岁。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建设。到2015年,通过转岗培训、在岗培训和规范化培训培养15万名全科医生。

——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落实现有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不低于25元标准,到2015年提高至40元以上。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建立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等多项服务。提倡无偿献血,保障血液安全。提高居民急救服务的可及性。

——有效控制传染病流行。加强艾滋病、霍乱等重点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有效控制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病的新发感染和病死率。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率达到100%。加强乘坐铁路等大众交通工具的旅客传染病防治工作。构建口岸重大疫情疫病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口岸医学媒介监测和携病原体检测。

——加大慢性病防治力度。普及慢性病防治知识,慢性病防治核心信息人群知晓率达到50%以上。加强主要慢性病及高风险人群的早期发现和干预管理,35岁以上成人血压和血糖知晓率分别达到75%和50%,高血压管理率和糖尿病规范管理率均不低于40%。在全国30%的癌症高发地区开展对重点癌症的早诊早治。

——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推进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建设,到2015年,国家饮用水监测网络覆盖设区市和90%以上的县,全国农村集中式供水人口提高到80%左右,每年解决6000万左右农村人口饮水问题。

——实施食品安全法。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健全食品安全法规标准体系,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严格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完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生产许可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召回制度、标签标识管理制度等基本监管制度。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和快速查处机制。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严厉打击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全面落实地方病防治措施。基本消除重点地方病危害。海南、西藏、青海和新疆四省(自治区)90%以上的县(市、区)消除碘缺乏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95%以上的县(市、区)保持消除碘缺乏病状态。在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95%以上的家庭落实以改炉改灶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基本完成已查明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砷中毒病区的饮水安全工程和改水工程建设。有效控制饮茶型地方性氟中毒危害。消除大骨节病的病区村达到90%以上。消除克山病的病区县达到90%以上。

——研究制定中医药法和药品标准管理办法。提高国家药品标准,健全药品检验检测体系,加强药品安全监测预警,完善药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落实药品安全责任,确保国家基本药物质量安全。

——形成覆盖城乡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各类体育场地达到120万个以上,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5平方米以上。设区的市、县(区)、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普遍建有体育场地,配有体育健身设施。50%以上的设区市、县(区)建有全民健身活动中心,50%以上的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建有便捷、实用的体育健身设施。5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有体育健身站(点)。

(五)受教育权利

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发展学前教育和职业教育,普及高中教育,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提高公民总体受教育水平。

——巩固九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小学净入学率保持在99%以上,初中毛入学率达99%,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3%。以流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加强薄弱学校改造。推行教师在区域内流动,重点缩小区域内办学差距。资源配置向中西部、农村、边远、民族地区和城市薄弱学校倾斜。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努力满足农村学龄儿童的寄宿需要。

——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5%以上,学前一年毛入学率达到85%以上。“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投入500亿元重点支持中西部农村地区发展学前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逐步完善城乡学前教育网络。

——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改善普通高中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水平和质量。到2015年,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87%。加大对中西部贫困地区高中阶段教育的扶持力度。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保持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扶持建设紧贴产业需求、校企深度融合的专业,建设既有基础理论知识和教学能力,又有实践经验和技能的师资队伍。逐步实行免费中等职业教育。

——促进高等教育发展。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战略需要,提高教育质量和创新能力。实施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新增招生计划向中西部高等教育资源短缺地区倾斜,扩大东部高校在中西部地区招生规模,加大东部高校对西部高校对口支援力度。

——进一步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健全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完善国家奖助学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六)文化权利

实施《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促进文化事业发展,丰富人民文化生活,保障公民文化权利。

——加强文化立法。研究制定公共图书馆法、博物馆条例等法律法规,修改著作权法、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制定完善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配套的法规和规章。

——健全公共文化设施和服务网络。加强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向社会免费开放。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覆盖20户以下已通电自然村。全国广播电视人口综合覆盖率达到99%。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数字资源总量达到530百万兆字节,入户率达到50%。农村流动银幕达到5万块,每个行政村每月放映一场数字电影。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引导企业、社区积极开展面向农民工的文化活动。

——推动文化覆盖和科技普及。到2015年,实现人均年拥有图书5.8册,期刊3.1册,千人拥有日报达到100份,万人拥有出版物发行网点1.3个,国民综合阅读率达到80%。加快农家书屋、城乡阅报栏(屏)工程建设。实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科学技术普及法,制定公民科学素质基准,推进科普场馆建设,启动国家科普示范基地建设。

——加快互联网建设。到2015年,互联网普及率超过45%。互联网固定宽带接入端口超过3.7亿个,城市家庭带宽接入能力基本达到20兆位/秒以上,农村家庭带宽接入能力基本达到4兆位/秒以上,实现2亿家庭光纤到户覆盖。建设宽带无线城市。逐步提高农村网络覆盖和应用普及水平。

(七)环境权利

加强环境保护,着力解决重金属、饮用水源、大气、土壤、海洋污染等关系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环境权利。

——修改环境保护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有效防治重金属污染。完善重金属污染防治体系、事故应急体系和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

——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改善跨省界断面、污染严重的城市水体和支流水环境质量,减轻重点湖泊富营养化,进一步提高水功能区达标率,逐步恢复部分水域水生态。加大生态良好湖泊保护力度。持续削减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建立地下水环境监管体系,基本掌握地下水污染状况,初步控制地下水污染源,启动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

——改善大气质量。到2015年,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347.6万吨、2086.4万吨、238.0万吨、2046.2万吨。重点区域可吸入颗粒物年平均浓度逐年降低。到2015年将细颗粒物(PM2.5)项目监测覆盖地级以上城市。

——推进生态建设。到2015年,陆地自然保护区总面积占陆地国土面积的比例保持在15%左右,使90%的国家重点保护物种和典型生态系统类型得到保护。全国森林覆盖率达到21.66%,新增沙化土地治理面积达到1000万公顷以上。新增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20万平方公里。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9%,村屯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25%。

——加强海洋生态保护,推进海洋保护区建设,强化对海洋工程、海洋倾废等的环境监管。

——加强放射性污染防治。推进早期核设施退役和放射性污染治理。开展民用辐射照射装置退役和废源回收工作。加快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理和处置能力建设,基本消除历史遗留的中低放废液的安全风险。加快铀矿、伴生放射性矿污染治理,关停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铀矿冶设施,建立铀矿冶退役治理工程长期监护机制。

——严格监管危险化学品。依法淘汰高毒、难降解、高环境危害的化学品,严格限制生产和使用高环境风险化学品。

——完善环境监察体制机制。建立跨行政区环境执法合作机制和部门联动执法机制,健全重大环境事件和污染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努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完善社会主义法治,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全面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一)人身权利

在刑事诉讼和执法工作中,依法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

——实施刑事诉讼法。调整和细化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管理规定,增加可操作性。

——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依法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积极为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创造条件。

——强化对刑讯逼供的预防和救济措施。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阶段应注重听取犯罪嫌疑人的申辩。有线索或者证据表明侦查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重大违法行为的,检察人员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要求讯问的,也应当讯问。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完善听取律师意见的相关机制。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及证据材料的,检察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必要时,可以当面听取律师的意见。对律师提出的意见及证据材料,应当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逐步实施对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的规范化改造。严格执行《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将办案区域与其他区域物理隔离,按照办案流程设置办案区各功能室,并安装全程录音录像和视频监控系统,实时、动态监督管理执法办案全过程,防止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依法扩大缓刑制度和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适当减少监禁刑的适用,明确适用非监禁刑案件的范围。完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丰富社区矫正、教育矫正和帮困扶助措施。

——加大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的力度。

(二)被羁押人的权利

进一步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保障被羁押人的合法权利。

——保障被羁押人的权利和人道待遇。完善看守所管理的法律规定。逐步实行被羁押人床位制,推动看守所医疗工作社会化,使被羁押人患病得到及时治疗。

——防止不必要的羁押。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然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办案机关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加强对刑事羁押期限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办案机关严格执行换押制度;落实羁押期限即将到期预警和提示告知制度、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预防和清理久押不决的案件,及时督促办案机关尽快办结羁押严重超过期限的案件。

——健全被羁押人权利保障机制。严格落实被羁押人入所体检、定期体表检查、收押权利义务告知、紧急报警等制度。严格执行对犯罪嫌疑人的提讯和还押制度。完善对被羁押人的安全风险评估、心理干预、投诉调查处理以及特邀监督员巡查看守所等制度和工作机制。健全被羁押人员约见派驻检察官、派驻检察官与被羁押人谈话以及检察官信箱等制度,预防并查处监管场所工作人员体罚、虐待、侮辱等侵犯被羁押人权利的行为。

——完善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检察制度、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调查处理制度。

(三)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完善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保障诉讼当事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保障刑事被告人依法获得辩护、法律援助、申请回避等诉讼权利。

——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辩护权和辩论权。

——进一步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和证人保护制度。

——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严格执行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的规定,对死刑案件的证据审查判断采用更严格的标准。

——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建立重大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制度。

——继续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规范量刑裁量权,制定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规范量刑程序的规定,保障量刑公开、公正。

——进一步严格死刑审判和复核程序。完善死刑案件审理的程序,实行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死刑复核程序中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强化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进一步明确死刑适用标准。

——修改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中的起诉、受理和开庭前准备程序,建立小额诉讼制度、公益诉讼制度,完善保全制度、证据制度、送达制度、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和审判监督程序等,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修改行政诉讼法。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审理程序和证据规则,保障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害的个人和组织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

(四)宗教信仰自由

贯彻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原则,落实《宗教事务条例》,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

——保护公民不被强制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不因宗教信仰而受到歧视。

——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完善朝覲事务管理办法。改进朝觐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为穆斯林群众顺利完成朝觐功课提供便利和保障。

——鼓励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

——帮助宗教界解决部分项目建设中的实际困难。支持中国佛学院新校舍的建设、改扩建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支持西藏和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藏区宗教活动场所设施的改建扩建项目。支持青海玉树地震灾后宗教活动场所恢复重建。加大对新疆等穆斯林聚居地区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的清真寺的帮扶力度。

——制定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相关规定的实施办法。

——促进宗教文化交流。支持中国宗教界与国外相关宗教组织开展友好交流。

(五)知情权

深入推进政务公开,继续从法律法规、政策等方面拓展知情权的范围,不断提高公民知情权的保障水平。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推进政府办事公开。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

——积极稳妥推进审计工作信息公开。坚持和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规范公告的形式、内容和程序;坚持和完善特定审计事项阶段性审计情况公告、重大案件查处结果公告制度。

——不断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制度、新闻发言人制度和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任免信息向社会公开制度。适时发布领导职位空缺情况及其岗位职责要求、考察对象或者拟任人选的基本情况,提高领导干部任免信息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规范和监督医院、学校、公交、公用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

——推行厂务公开。到2015年,实现已建工会的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厂务公开,已建工会的非公有制企业实行厂务公开达到80%以上,切实保证职工群众的知情权。

——完善村务公开,以财务公开为重点,建立村务信息公开平台。

(六)参与权

进一步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

——实施选举法,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保障和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制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向社会公开并征求意见。

——继续支持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依法参与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时,认真听取各人民团体的意见。

——促进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建设。制定慈善事业法,修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规范志愿服务活动,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支持工会代表职工参与企事业单位管理。逐步实现已建工会的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全覆盖,已建工会的非公有制企业职代会制度达到80%以上。

——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七)表达权

畅通各种渠道,依法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和表达权。

——尊重和保障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发表意见、开展视察、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参与调查和检查活动等权利。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与公众进行交流,了解公众意愿,征求公众意见。

——健全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不断畅通和拓宽信访渠道。落实信访条例,推广和完善“绿色邮政”、“网上信访”、“专线电话”、“视频接访”、“信访代理”等做法。坚持各级领导干部阅批群众来信,推进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加强信访信息系统的建设和推广应用。继续加强国家投诉受理中心建设,构建快速高效受理群众诉求的综合平台。

——保障企事业单位职工的表达权。企业制定和修改劳动规章制度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确保职工的利益表达渠道畅通。

——加强对新闻机构和新闻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制度保障。依法保障新闻从业人员的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维护新闻机构、采编人员和新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八)监督权

不断完善监督体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切实保障公民的民主监督权利。

——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监督。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作用。加大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以建议和批评方式,对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的监督力度。

——健全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研究办理个人和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加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防止违法增加个人和组织的义务。

——加强对行政审批权力的监督制约。推进审批过程、结果公开,强化全过程监控。

——严格执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中规定的行政问责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食品药品质量、征地拆迁、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的问责力度。依法惩戒因失职、渎职而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修改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和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对举报事项、举报情况以及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及时纠正阻拦、压制、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公民和社会组织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进行监督的权利。

——扩大社会监督。加强特邀监察员、监督员、检查员工作。强化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的监督。

——鼓励新闻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畅通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渠道。

三、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

国家继续采取措施,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一)少数民族权利

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平等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保证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有相应数量的少数民族成员。对少数民族公民报考公务员依法给予照顾。

——重视培养和使用各类少数民族人才。加大少数民族党政人才培养选拔力度。支持民族地区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和农村人才支持计划。继续免费为民族地区农村定向培养全科医生和招聘职业医师,培养民族医药专业人才。

——保障少数民族均等享受公共服务的权利。不断增强民族自治地方公共服务能力,使民族地区的城乡居民收入、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与全国平均水平差距明显缩小,上学、看病、饮水、通讯、就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明显缓解,牧区、边境地区、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和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

——保障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权利。落实促进内蒙古、新疆、广西、宁夏、西藏五个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支持其他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和专项规划,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主要指标增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继续制定实施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兴边富民行动、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等专项规划。在主要草原分布地区全面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牧民收入增幅不低于本省(区)农民收入增幅。大力发展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落实有关优惠政策,保障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的特殊需要。重视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保护。

——加快发展民族教育。公共教育资源向民族地区倾斜,加快发展学前教育,支持边境县和民族自治地方贫困县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加强民族地区寄宿制学校建设,积极稳妥推进双语教育,大力推进职业教育,加大师资培养培训力度,加强教育对口支援。

——保障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加大对少数民族特色文化保护工作的扶持力度,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对濒危项目和年老体弱的代表性传承人实施抢救性保护,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集聚区实施整体性保护。支持民族传统体育事业发展。

——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学习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推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处理。建设中国少数民族濒危语言数据库。

(二)妇女权利

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促进男女平等,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继续促进妇女平等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逐步提高女性在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比例。省、市两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成员和县级政府领导成员中各配备1名以上的女性。逐步提高县(处)级以上各级地方政府和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女性担任正职的比例。逐步提高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管理层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中要有一定比例的女性成员。

——努力消除就业性别歧视。落实男女同工同酬。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适时修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标准。推进已建工会的企业签订并履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保障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参与经济发展的权利。确保农村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

——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服务水平。完善城乡生育保障制度,生育保险覆盖所有用人单位。提高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提高妇女常见病筛查率,提高宫颈癌和乳腺癌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逐步为农村育龄妇女孕前和孕早期免费增补叶酸及多种营养素。推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试点,为农村计划怀孕妇女提供孕前优生健康教育等免费技术服务。

——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机制,以及预防、制止和救助一体化工作机制。

——打击拐卖妇女犯罪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以人为本、综合治理,提高全社会的反拐意识和妇女的防范意识,为被解救妇女提供身心康复服务,帮助被解救妇女回归社会。

——加强性别统计工作。完善对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的分性别数据的收集和发布。

(三)儿童权利

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推进儿童福利、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立法进程,根据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切实保障儿童的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

——保障儿童健康权。不断降低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发生率逐步下降,减少出生缺陷所致残疾。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5%以下。中西部城市和东部地区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5%,中西部农村地区达到90%。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中小学生普遍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基本要求,耐力、力量、速度等体能素质明显提高。学生在校期间每天至少参加1小时的体育锻炼活动。控制中小学生视力不良、龋齿、超重或者肥胖、营养不良发生率。

——加强校车和校园安全管理。

——保障儿童享有闲暇和娱乐的权利。在城乡社区建设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社会心理支持等服务的儿童服务场所。街道和乡镇配备1名以上专职或者兼职儿童社会工作者。

——保护儿童参与权利。根据儿童身心发展程度,鼓励并支持儿童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

——消除对女童的歧视。落实计划生育女孩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试行贫困地区女孩家庭的扶助制度。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逐步扩大儿童福利惠及面。完善孤儿保障制度,提高孤儿的家庭寄养率和收养率。逐步将无人抚养儿童、患有重病、罕见病儿童和重残儿童纳入保障体系。提高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率。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满18周岁子女的生活、受教育、医疗等权利。增加孤儿养护、流浪儿童保护和残疾儿童康复的专业服务机构数量。

——保护儿童人身权利。严厉打击拐卖、虐待、遗弃、利用儿童进行乞讨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为被解救儿童提供身心康复服务,妥善安置被解救儿童。

——禁止使用童工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依法严肃惩处使用童工和对儿童进行经济剥削的违法行为。

——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做好犯罪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保障未成年人依法获得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四)老年人权利

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逐步完善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推进老年人服务体系建设,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政府为60岁以上农村居民和城镇非就业居民提供基础养老金,每年为农村60岁以上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父母发放奖励扶助金,初步实现全国老年人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

——完善老年人优待办法。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各种形式的照顾和优先、优待服务,逐步提高老年人的社会福利水平。

——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完善老年人口户籍迁移管理政策,为老年人随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健全家庭养老保障和照料服务扶持政策。

——实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到2015年,增加日间照料床位和机构养老床位342万张。支持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建设。

——完善老年人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为辖区内65岁以上老年人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康档案。

——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加大对老年大学建设的财政投入,扩大老年大学办学规模。增加老年公共文化产品供给。组织老年人参加全民健身活动。为老年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便利。扩大老年人的社会参与,到2015年,成立老年协会的城镇社区达到95%以上,农村社区达到80%以上。

——推动建设老年友好型城市和老年宜居社区。全面推行城乡建设涉老工程技术标准规范,以及无障碍设施改造和新建小区老龄设施配套建设规划标准。

——拓展老年人法律援助渠道。重点为高龄、独居、失能和行动不便老年人提供维权服务。

(五)残疾人权利

发展残疾人事业,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实施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健全相关的配套法规。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研究制定残疾人康复条例,研究修改残疾人教育条例。

——将城乡残疾人普遍按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为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提供稳定的制度性保障。

——全面开展社区康复服务。通过实施重点康复工程,帮助1300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组织供应500万件各类辅助器具,为有需求的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为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提供160万人次的补助。

——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保障适龄残疾儿童普遍接受义务教育。推动残疾儿童以随班就读方式接受义务教育。为残疾人提供与其需求和受教育能力相适应的教育。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残疾人职业教育,促进残疾人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减少残疾人青壮年文盲。

——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为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到2015年,城镇残疾人新增就业80万人。

——加强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扶持800万农村贫困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增加收入,提高发展能力。为80万农村残疾人提供实用技术培训。继续实施“阳光安居工程”,改善农村贫困残疾人的居住条件。

——免费或者优惠向残疾人开放各类公共文化场所。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以公共图书馆为依托,建立盲人电子阅览室。免费或者优惠向残疾人开放公共体育设施,开展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加快无障碍建设与改造。在全国创建无障碍建设市、县、区。加强铁路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开展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为贫困残疾人家庭提供改造补助。

——扩大盲文出版物出版规模。加强盲文出版基地建设,实现年生产盲文书刊1600种、70万册的规模。开发盲文乐谱、工具书、期刊、数字有声读物,出版盲人百科全书等图书。

——健全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制度,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

四、人权教育

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人权教育和培训,在全社会传播人权理念,普及人权知识。

——将人权教育纳入公务员培训计划。强化对公务人员的人权教育培训。支持人权研究机构编写人权培训教材,参与人权培训工作。

——加强中小学人权教育。将人权知识融入相关课程,纳入学校法制教育。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人权教育活动,推动中小学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营造尊重人权的教育环境。

——鼓励高等院校开设人权公选课程和专业课程。支持人权相关学科和专业建设,鼓励开展人权理论研究。

——鼓励并推动企事业单位普及人权知识,形成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企业文化。

——鼓励新闻媒体传播人权知识。提高全民人权意识,形成全社会重视人权的舆论氛围。

——发挥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的作用。到2015年,至少新增5个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

五、国际人权条约义务的履行和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

中国继续认真履行已参加的国际人权条约,积极开展国际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一)国际人权条约义务的履行

重视国际人权文书对促进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作用。及时向相关条约机构提交履约报告,与条约机构开展建设性对话,并充分考虑条约机构提出的意见与建议,结合中国国情对合理可行的建议加以采纳和落实。

——撰写《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六次履约报告,并提交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审议。

——撰写《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十四次履约报告,并提交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审议。

——更新中国提交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次履约报告,并参加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对报告的审议会议。

——参加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对中国提交的《儿童权利公约》第三、四次合并履约报告的审议会议。

——参加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对中国《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首次提交的履约报告的审议会议。

——参加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对中国提交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七、八次合并履约报告的审议会议。

——参加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对中国提交的《残疾人权利公约》首次履约报告的审议会议。

——继续稳妥推进行政和司法改革,为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做准备。

(二)国际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中国致力于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推动国际人权事业健康发展。

——认真落实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对中国首次国别审查的有关合理建议,筹备并积极参加第二次国别审查工作。

——深入参与联合国人权机制工作,推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以公正、客观和非选择方式处理人权问题。

——继续与联合国人权特别机制开展合作,认真答复特别机制来函;根据接待能力并兼顾各类人权平衡的原则,视情况考虑邀请特别报告员访华。

——继续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保持良好合作关系。

——继续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与有关国家开展人权对话与交流,与发展中国家加强人权领域磋商与合作。

——继续参与亚欧非正式人权研讨会等亚太地区、次区域框架下的人权活动。

六、实施和监督

《行动计划》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外交部牵头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机制负责实施、监督和评估。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应高度重视,结合各部门工作职责和各地区特点,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完成《行动计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机制开展阶段性调研、检查和终期评估,并公布评估报告。

——在实施《行动计划》过程中,尊重和发挥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创新社会管理机制,发挥社会组织在人权保障中的建设性作用。

——将《行动计划》作为人权教育和培训的重要内容,切实提高实施《行动计划》的自觉性。

——鼓励新闻媒体在《行动计划》的宣传、实施和监督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新华社北京6月11日讯)【本栏责任编辑 王金伟】

第3篇:2015年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测试顺利完成

教育部网站消息 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方案》和《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数学和体育与健康状况监测的通知》要求,2015年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测试工作于近日顺利完成。

此次义务教育质量监测是我国首次在国家层面开展的教育质量监测,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部署开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教育行政和教育督导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教育部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监测内容包括数学、体育与健康两个学科领域及学校的课程开设、条件保障、教师配备、学科教学等相关影响因素。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323个样本县(市、区)6 476所中小学的近20万名四、八年级学生参加了测试,近6 500名中小学校长、十万余名数学、体育及班主任教师接受了问卷调查。

为保障监测工作顺利实施,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教育部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编发了《2015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组织工作手册》《2015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现场操作手册》以及纸笔测试和体育现场测试操作规程及视频材料,并根据各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教育发展水平,采用科学的抽样方法,分阶段分层抽取了样本县(市、区),随机抽取了样本校和样本学生。国家和省级教育督导部门对各样本县的测前准备工作进行了多轮巡查与指导,并制定了完善的应急处置方案和安全预案。责任督学全程参与和监督,各部门和相关人员认真按照现场测试的程序与规范操作,保证了数据采集的顺利完成。

中国宣布启动“百千万”计划推动中美教育领域交流合作

新华网消息 中美两国政府近日在华盛顿举行第六轮中美人文交流高层磋商。磋商期间,中方宣布启动“百千万”计划,推动中美教育领域深化交流合作。

本轮磋商期间,中美双方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妇女、青年等领域举行工作磋商,其中卫生为磋商新增领域。双方总结了过去一年来各领域合作开展情况,探讨了下一步合作方向,就7个领域达成119项合作共识。

关于教育领域合作,双方同意:巩固中美两国政府间的教育政策交流;设计实施新的引领示范性项目;继续实施好中美教育交流的重要合作项目;支持中美在多个领域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交流活动;支持两国教育机构高水平战略合作,推动人才培养和合作办学项目。

在设计实施新的引领示范性项目方面,中方宣布启动“百千万”计划,未来5年邀请100名美国青年领袖访华游学;促成双方各1 000名优秀大学生到对方一流高校研学;每年公派1万人赴美学习研修。

清华大学教学改革:研究生可以停学3年创业

《北京青年报》消息 从今年秋季学期起,清华大学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将最多可以停学3年进行创业;普博生的最长修业年限将限定在6年,到期就必须结束学业并办理离校手续。日前,清华大学校务会议通过了《清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修订方案,对今后的研究生培养将有深远影响。

作为清华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部分,此次对研究生学籍管理的修订主要有3项主要修改。首先,《规定》首次增加了硕士、博士研究生最长修业年限的规定,博士不再能无限期“延期”毕业。

新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是:硕士生2至3年,普博生3至4年,直博生和提前攻博生(含硕士生阶段)4至5年;全日制研究生的最长修业年限为:硕士生3年,普博生6年,直博生和提前攻博生(含硕士生阶段)7年。这项规定从2015级研究生开始实施,2014年及以前入学的研究生暂时不按此要求。

“最长修业年限”将是学校的刚性管理,是研究生攻读学位的“红线”,一旦达到最长修业年限就必须结束学业,办理离校手续——毕业、结业或肄业。学校相关负责人表示,这项新举措意在推动研究生和导师更有效地安排时间和分配精力。

另外,规定了研究生可以停学创业的最长时间:3年。这里的“停学”仅指因创业等需要,经审核批准的停学。此次修订将研究生停学的年限从以前的最多2年,延长到了最多3年,给学生更充分的时间来进行创业。学校相关负责人表示停学申请有严格的审查过程:除了本人要提供充分的申请材料外,还须经过导师同意,院系负责部门也要严格把关。

第4篇:【招录公告】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招录公告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招录公告】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招录公告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告发布时间预计在2014年10月中旬,考试时间预计在11月底。详情考生参考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报考时间。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时间比较固定。从2002年起,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时间已经基本固定:报名时间在每年10月中旬,考试时间在每年11月的第四个周末或12月的第一个周末。早准备,赢国考!

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招录公告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公务员局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4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为满足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录用公务员的需要,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将组织实施2014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7年10月16日至1995年10月16日期间出生),2014年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2年10月16日以后出生);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中央机关及其省级直属机构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应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央直属市(地)级机构职位、县(区)级及以下职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10%左右的职位用于招录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报考中央机关的人员,在地(市)直属机关工作的经历,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10月31日。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报名。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二、报考程序

(一)职位查询

各招录机关的招考人数、具体职位、考试类别、资格条件等详见《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4考试录用公务员招考简章》(以下简称《招考简章》)。

报考人员在2013年10月15日后可以通过以下网站查阅《招考简章》: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4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站(以下简称考录专题网站)http://bm.scs.gov.cn/2014

中国政府网(http://.cn)

新华网(http://)

中国网(http://.cn)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户网站(http://.cn)

搜狐网(http://)

中华网(http://)

中国教育在线(http://)

第5篇:2015年河北公务员招录公告

2015-03-09 09:35:22 字号:小 | 中 | 大 推荐资料 河北公务员考试全套辅导资料

友情提示:笔试时间2015年4月12日,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两科,建议考生可参考河北公务员考试全套辅导资料进行全面系统的复习备考。

河北省2015年度招录公务员

省市县乡四级联考公告

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为满足工作需要,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决定为省、市、县、乡机关联合招考录用4857名公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录的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二、招录的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招录的范围、对象

1、全日制高等院校2015年普通类应届毕业生;

2、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人员;

3、具有河北省户籍(或生源地)的其他人员(户籍以2015年3月10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服务基层四项目人员”可视同服务所在地户籍。

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全日制普通类非应届毕业的在读本科生或研究生,不在招录范围。

(二)招录的一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6、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0年3月10日至1997年3月10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5年3月10日以后出生);

7、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含2015年7月底前毕业的毕业生);

8、具备拟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详见招录职位具体条件要求);

9、各级机关历年招录的有规定服务年限的公务员(全国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培养的除外),服务满2年(含试用期)以上的(截止到2015年3月10日),可报考符合招录条件的上级机关。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另外,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回避关系是指公务员法中关于“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三)部分职位的特殊招录条件和相关说明

1、报考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所属监狱、戒毒所人民警察职位的年龄、身体条件要求: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须在30周岁以下(1985年3月10日后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报考者,以及报考公安机关法医职位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1980年3月10日后出生)。

报考司法行政部门所属监狱、戒毒所人民警察职位的,年龄一般不超过30周岁(1985年3月10日后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报考者,以及报考狱医、心理矫正等特殊职位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1980年3月10日后出生)。

报考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所属监狱、戒毒所人民警察职位的,除符合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标准外,还要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比如:单侧裸眼视力不低于4.8(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不低于5.0),无色盲,无纹身,无肢体功能障碍,无嗅觉迟钝,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外观不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单侧耳语听力不低于5米等。特别提示:拟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需参加报考职位所在设区市组织的体能测评合格后方可报考。

2、报考法院司法警察职位的年龄、身体条件: 参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所属监狱、戒毒所人民警察职位的年龄和身体条件执行。

3、关于报考法院、检察院职位有关证书要求: 报考市级以上法院、检察院职位的,职位条件中要求“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须为A类;报考县(市、区)级法院、检察院职位的,职位条件要求“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须为A类或B类;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类人员报考的,可在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民族自治县报考。

4、关于招录职位中所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是指: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以及在军队团或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时间的计算方法是:从2015年3月(含3月)算起,此前累计工作时间每达到12个月计为1年。

5、关于招录职位中定向招录“服务基层四项目人员”。“服务基层四项目人员”是指:2015年度当年服务期满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含2012年及以前选聘的任职3年以上、考核称职以上的在岗大学生村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即:2012年度招聘的服务期3年的、2013年度招聘的服务期2年的、2014年度招聘的服务期1年的人员。

三、招录的程序

(一)发布招录公告

3月10日前,在河北党建网、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河北省公务员局网站、河北省人事考试网发布《招录公告》、《考试大纲》,公布招录的部门、职位、人数、条件以及报名、考试的安排等信息。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可在本市相关媒体和网站发布有关信息,其使用的网址分别为:

河北党建网(http://)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http://)。

特别提示: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须于3月10日至11日在网上进行“体能测评报名”并打印《体能测评表》,11日晚12:00后提交的报名信息将不再审核,并将冻结至全省体能测评结束,请考生注意提交时间。3月12日在本设区市(省直管市)网站查看《体能测评公告》,按照《体能测评公告》规定的地点和具体时间集合参加体能测评。体能测评于3月14日进行,考生分别于当日上午9:00、下午14:00集合。考生参加体能测评须持《体能测评表》和有效的二代居民身份证。体能测评合格的,须重新提交,进行二次审核,没有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体能测评不合格的可填报其他职位。体能测评按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执行。

完成网上报名的考生,于4月7日9:00至4月11日17:00登录河北省人事考试网打印《笔试准考证》。

2、网上报名注意事项

考生开始报名前,须完全了解本次的招考政策和拟报考职位条件,认真阅读《报名须知》并同意《诚信承诺书》,然后参照“考生操作指南”按步骤进行具体操作。特别提示:

(1)网上报名实行严格的自律机制。报考人员必须承诺履行《诚信承诺书》,对提交审核的报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在入闱面试人员资格复审时,凡发现网上填报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取消面试资格。

(2)网上报名须用有效的二代《居民身份证》申请“用户名”,通过“用户名”和“初始密码”才能登录报名系统,进行填表和提交审核,用户名是登录报名系统的唯一标识,密码可修改,二者均务必牢记并保管好。

(3)按照《操作指南》规范填写或选择表项,上传的电子照片要符合要求,否则将被报名系统拒绝。报考信息通过审核后才能进行缴费操作,缴费成功即完成报名。

(4)考生“提交审核”后信息将被锁定,在未反馈审核结果前不能修改。一般情况下,审核员24小时内会回复审核结果。“审核未过”的,可根据提示的未过原因,修改信息或改报职位并重新提交审核;“审核通过”的,将不能再修改,可直接进入缴费程序。

(5)考生务必牢记:报名和缴费截止时间、打印笔试准考证时间、考试时间等重要时间信息,凡是在规定时间未完成相关操作的,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同时,报名和考试期间务必保管好个人的证件和信息,因个人原因造成丢失、被他人盗用和信息被恶意篡改而影响报名和考试的,责任自负。

报名缴费只能通过“网上银行”支付,报名考务费每人100元;推荐考生使用下列银行发行的借记卡或信用卡: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和招商银行;请考生及时开通网上支付功能。

3、报名考务费减免对象和办法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城镇家庭的考生、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考生,先在网上缴费,待考试结束的当天下午18:00前,报考省直部门及定州、辛集市的考生到河北省人事考试局录用聘用考试处(石家庄市桥西区师范街172号),审核并办理减免考试报名考务费用的退费手续;报考各市的考生到所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办理,具体地点和联系电话在河北省人事考试网公布。审核确定符合减免条件的考生,所退费用由省人事考试局退回原缴费账户。具体办理要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城镇家庭的考生须提供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考生须提供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及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

4、报名咨询。报名咨询电话附后。由于报名和咨询较多,特别提示:本次招录的政策、方法、程序、时间地点安排、有关要求等,已在本公告尽可能详细写明,请认真阅读,在确有本公告未尽的疑问时再电话咨询,以提高广大考生的咨询效率。

(三)笔试和证件审核

1、笔试科目。笔试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试时限90分钟,满分为100分;《申论》考试时限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笔试总成绩为以上两科考试成绩之和,满分为200分。笔试不指定考试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任何形式的培训班。考试范围参考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编写的《河北省2015年度公务员录用省市县乡四级联考公共科目考试大纲》。

2、笔试时间和地点。笔试时间为4月12日上午,8:00—9:30进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试,10:00一12:00进行《申论》考试。报考省直部门(含垂管系统)及定州、辛集市各级机关的考生在石家庄市市区进行笔试,报考设区市及以下各级机关的考生在报考单位所在地的设区市的市区进行笔试。具体考点、考场详见笔试准考证。

3、确定笔试最低控制分数线和进入面试人选。对在笔试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根据录用计划和笔试总成绩,分职位按不高于3:1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比例内末位笔试总成绩并列的都进入面试人选。笔试有一科缺考、作弊或成绩为零分等情况的不得进入面试。5月5日,在河北省人事考试网公布笔试成绩、笔试最低控制分数线、进入面试人选和证件审核地点,请考生及时上网查询。

4、证件审核。证件审核。5月7日-5月9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进入面试人选的考生到指定地点进行证件审核。进入面试人选须出具的证件和材料是:按照职位条件要求能够证明自己资格条件的身份证,毕业证书,笔试准考证,学位证(应届普通类毕业生提供《2015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其他应届毕业生提供学校证明),证明户籍(生源地)的材料,必要的其他有关证明和荣誉证书等,报考服务基层四项目职位的人员要与省级主管部门提供的名单相符。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进入面试。在网上报名时填报情况不实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取消其面试资格,对严重弄虚作假行为要追究责任。

(四)面试

1、面试的时间、地点。考生须根据以下时间安排,在所报考职位考生面试首日的前3天,登录河北省人事考试网,自行下载打印《面试通知单》,面试的具体地点、日期及有关要求等详见《面试通知单》。招录任务较重的批次可能延长面试日期,以《面试通知单》为准。面试时间总体安排如下:

第一批:5月16日--18日,报考省直部门(除省地税局系统、省司法厅所属监狱戒毒所外)和定州、辛集市及其乡镇的考生。

第二批:5月23日--25日,报考各设区市及以下各级机关的考生。

第三批:5月30日--6月1日,报考省司法厅所属监狱、戒毒所的考生;各设区市及以下各级机关剩余考生。

第四批:6月6日--8日,报考省地税局系统的考生;省司法厅所属监狱戒毒所剩余考生。

第五批:6月13日--15日,省地税局系统剩余考生。

2、面试考生分组(场)。报考同一职位的考生一般分在同组(场)面试。因招录人数较多无法分在同组(场)的职位,根据笔试总成绩的排名顺序,进行“蛇型”分组(场),并将招录计划合理均分到各组(场),综合考试成绩按“蛇型”分组(场)后的面试组(场)排序,并分别使用“蛇型”分组(场)分配的招录计划。

3、面试地点。报考省直各部门(含垂直系统)及定州、辛集市及以下机关的考生在石家庄市面试,报考各设区市及以下机关考生在各设区市面试。

(五)计算综合考试成绩,确定体检考生名单,公布相关事项

1、考生综合考试成绩(保留2位小数)计算公式为:

综合考试成绩= 笔试总成绩÷2×40%+面试成绩×60%

2、根据录用计划和考生综合成绩,分职位(“蛇形”分组场的按面试组场)按不高于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考生名单。比例内末位考生综合成绩如出现并列,按以下顺序确定进入体检考生:报考民族自治县机关的少数民族考生,烈士子女或配偶,学历(学位)较高者,具有基层工作经历或基层工作经历较长者,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较高者。如果以上条件均相同,都进入体检、考察,根据体检、考察结果择优录用。

每批面试结束后第3天,公布本批面试考生的综合考试成绩、职位综合名次、是否进入体检、参加体检的时间、集合地点等相关事宜等。其中,报考省直各部门(含系统)和定州、辛集市及其乡镇的考生,在河北省人事考试网查询;报考各设区市(含县、市、区、乡镇)的考生,在本设区市网站查询。

(六)体检

1、体检的时间。报考省直各部门(含系统)的考生以及报考定州、辛集市及其乡镇的考生,在每批面试结束后的第一个周五进行体检;报考各设区市各级机关的考生,体检时间按照各设区市在本市网站公布的时间执行。

2、体检的标准。按照人社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和有关要求执行,依据的文件主要有:《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关于对〈关于明确公务员录用体检中肝脏生化标准的请示〉答复的函》(国公考录函〔2010〕13号)等。以上文件附后。

体检合格的考生确定为考察对象。

(七)考察与公示

根据公务员录用的素质能力要求和招录职位的具体资格条件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对其报考条件进行资格复审。考察合格的考生按规定在网上进行公示,其中,报考省直机关(含系统)和定州、辛集市各级机关的在本部门、本市网站公示;省直机关没有网站的在河北人事考试网公示,报考各设区市及其县(市、区)、乡镇的在本设区市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

(八)审批录用、通知报到、部分职位最低服务年限

对符合录用条件的考生进行审批录用,并签发公务员录用通知书,考生和有关部门及单位凭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办理行政、组织、工资、毕业生报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各种关系及个人档案的迁出、迁入手续,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报到。

录用到乡镇机关的公务员,除上级机关公开选拔外,在乡镇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在此期间,不得转任交流到上级机关。

凡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参加笔试、证件审核、面试、体检、报到等情况的,均视为自动放弃考录资格。资格审核贯穿招录工作全过程,在任何环节,发现考生弄虚作假不符合招录条件的,均取消考录资格,问题严重的要追究责任。严格执行《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规范考录秩序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如发现考生和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要严肃查处。

第6篇:2015年北京公务员招考公告信息

为满足我市各级机关补充公务员的需要,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现将北京市各级机关2014年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7年10月17日至1995年10月17日期间出生);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拟任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具有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乡(镇)、街道党政机关、 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曾在军队团和相当 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 用期)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在读的非应

届毕业生、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 员,不得报名。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二、报考程序

(一)职位查询

各招录机关具体的招考人数、职位、资格条件等详见《北京市各级机关201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招考简章》(以下简称《招考简章》)。报考人员可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阅《招考简章》

1、招考职位面向2014年合同期满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限于聘任为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且截至公务员考试报名时 仍在岗的2014年合同期满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被确定为拟录用人选的人 员,须履行完3年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聘任合同等相关合同且考核合格后,方可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

2、招考职位面向2014年服役期满退役大学生士兵的,限于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统一录取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学生,在校期间从我市入伍且 服役期满退役后复学完成学业的2014年应届毕业生(不包括外地生源高职或专科毕业生);应届毕业当年从我市入伍且2013年退出现役的服役期满退役士兵 报考。

3、招考职位面向2014年应届毕业生的,限于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不含定向、委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普通高等职业技术院校的北京生源 2014年应届毕业生,北京地区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不含定向、委培)的全日制普

通高等院校非北京生源本科以上(含本科)2014年应届毕业生,列入 “985工程”京外院校中获得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者一等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本科以上(含本科)2014年应届毕业生报考。

4、招考职位要求“基层工作经历最低年限”为两年以上(含两年)的,限于截至公务员考试报名时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人事行政关系在北京,且具有两年以 上(含两年)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的人员(不包括2013年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及户口档案保留在学校的非北京生源往届毕业生)报考。

5、招考职位要求“基层工作经历最低年限”为“无限制”的,限于截至公务员考试报名时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人事行政关系在北京的人员(不包括2013年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及户口档案保留在学校的非北京生源往届毕业生)和2014年应届毕业生报考。

对《招考简章》中的专业、学历、学位、资格条件以及备注的内容等信息需要咨询时,请报考人员直接与市级招录机关、区县公务员主管部门联系,市级招录机关、区县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咨询电话可以通过《招考简章》查询。

(二)网上报名

本次考试所有报考人员均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报名。 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在2013年10月17日9:00至2013年10月23日17:00期间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提交报考申请。每人限报一个职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件必须一致。

2、查询资格审查结果。报考人员请于2013年10月17日至2013年10月25日期间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审查。

3、报名确认。经资格审查通过的报考者,在报名时提示的规定时间内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网上确认和网上缴费,并在报名时提示的规定时间内从该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未按期进行报名确认或未按规定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三、考试安排

(一)公共科目笔试

1、考试科目

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申论。报考者须参加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申论两科考试。

2、公共科目笔试时间和地点

公共科目笔试的时间为2013年12月8日(周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 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

下午 14:00-16:30申论

笔试在北京举行,具体地点见准考证。

本次招考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3、分数线确定及查询成绩

公共科目笔试结束后,根据报考人数和考试成绩确定合格分数线。考生可于2014年1月上旬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成绩。

4、打印成绩单

对于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可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打印成绩通知单,作为本人参加各单位面试及调剂的凭证。

(二)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

根据《招考简章》中规定的面试人选比例,按照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的人选名单,并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统一公布。

参加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的人选须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包括审查考生户籍、身份、学历、报考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相关等级、资格、资质证书和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等材料。

经资格复审后,通过公共科目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人数未达到规定面试比例的职位,须调剂补充人选。调剂职位、符合调剂条件的考生名单、调剂职位联系方 式,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统一公布。调剂报名工作由相关招录机关负责。公共科目笔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且符合拟调剂职位的资格条件的报考者, 方可参加调剂。调剂的人选,按照调剂报名人员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资格复审和调剂报名等具体事宜,在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公布后,可登录北京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

面试工作将于2014年2月20日-2月24日进行。

四、体检和考察

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结束后,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的人选。

考生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为: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折合成百分制)占50%,专业科目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共占50%.

五、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

市级招录机关、区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拟录用人员情况将在市级招录机关、区县公务员主管部门网站公示7天。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第7篇:四川省监狱系统公务员2015年录用公告

2015年四川省监狱系统公务员考试公告、报名注意事项、职位表等最新资讯及免费备考资料请点击

一、招考对象及条件

(一)招考对象:2015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和符合职位要求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其中,2015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必须在2015年7月31日前取得职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其他人员必须在面试资格复审前 取得职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有关证书的,不予录用或不予进入下一步考录 环节,责任由本人自负。

招考对象中“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是指截至2015年3月29日( 报名第一日),累计在基层工作的时间已满两周年。基层工作经历指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即具有在县(市、区)及以下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工作的经历,在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其他经济组织 和社会组织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 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其中退役士兵服役时间均为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在校读书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年龄在18-30周岁(1984年3月 29日至1997年3月29日期间出生),应 届硕士、博士研究 生(非在职)及狱医、心理矫正等特殊职位招考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即1979年3月29日以后出生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有关回避的规定

8.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招录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公务员招考中违规违纪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3.公务员被辞 退未满五年的人员

4.试用期 内的公务员

5.现役军人

6.在读的非2015年应届毕业生

7.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人员。

二、考试及资格复审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考试总成绩按满分100分计算。

(一)笔试

1.笔试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每科卷面满分100分。

2.笔试时间和地点:

笔试时间为2015年4月25日(星期六),各科具体笔试时间及地点详见本人准考证。

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凭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过期身份证和身份证复印件不得作为参考证件)进入考场,两证不全者不得参加考试。

3.笔试加分:

(1)在“5.12汶川地震”抗震救灾中表现突出的人员,在报考“5.12汶川地震”重灾区机关公务员时,受到县(市、区)、市(州)党委、政府和市(州)机关、省级机关表彰的,在笔试成绩折合后加2分,受到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部委 及以上表彰的 ,在笔试成绩折合后加3分;报考省内其他地区公务员时,受到县(市、区)、市(州)党委、政府和市(州)机关、省级机关表彰的,在笔试成绩折合后加1 分,受到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部委及以上表彰的,在笔试成绩折合后加1.5分。

“5.12汶川地震”重灾区指:汶川县、北川羌族自治县、绵竹市、什邡市、青川县、 茂县、安县、都江堰市、平武县、彭州市、理县、江油市、广元市利州区、广元市朝天区、广元市昭化区 、旺苍县、梓潼县、绵阳市游仙区、德阳市旌阳区、小金县、绵阳市涪城区、罗江县、黑水县、崇州市、剑阁县、三台县、阆中市、盐亭县 、松潘县、苍溪 县、芦山县、中江县、大邑县、宝兴县、南江县、广汉市、汉源县、石棉县、九寨沟县。

在“4·20芦山地震”抗震救灾中受到《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四川省“4·20”芦山强烈地震抗震救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川委[2013]255号)表彰的,报考“4·20芦山地震”重灾区机关公务员时,笔试成绩折合后加3分;报考省内其他地区公务员时,笔试成绩折合后加1.5分。

“4.20芦山地震”重灾区指:芦山县、雅安市雨城区、天全县、雅安市名山区、荥经县、宝兴县,邛崃市的高何镇、天台山镇、道佐乡、火井镇、南宝乡、夹关镇。

同时符合上述加 分规定的,不累加,可按最高加分规定加分。

(2)少数民族 考生报考单位驻地在甘 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和少数民族自治县 职位的,笔试成绩折合后加1分。

(3)被授予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一级或二级英雄模范称号、革命烈士、在执行任务中因公牺牲、因战或因公致残被评为六级及以上伤残的司法行政系统干警的子女,在其笔试成绩折合后加3分;荣立个人一等功的司法行政系统干警的子女、荣立个人一等功的警察院校毕业生,在其笔试成绩折合后加2分。

同时符合上述加分规定的,折合后加分总分值不超过5分。

凡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报考人员,须于2015年4月28日前将准考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符合上述加分规定〈1〉的考生持立功受奖证书或表彰决定文件;符合上述加分规定〈2〉的考生持身份证、户口薄或户籍证明;符合上述加分规定〈3〉的考生持表彰证书或表彰决定、伤残等级证书和亲属关系证明等)和本人联系电话,对应送省监狱管理局(地址:成都市滨江中路1号)、省戒毒管理局(地址:成都市营门口蜀通街90号)进行加分资格确认。未按时报送材料的,视为放弃加分资格,不予加分。

在本次报考前已享受上述加分照顾录用为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 员法管理的工 作人员)的考生,参加本次招考不再享受同项目的加分。

4.成绩查询:笔试各科成绩于2015年6月上旬在网站上公布。由于阅卷工作采用了分数处理自动化系统,没有人工登分、核分过程,原则上不受理考 生 查分申请,对缺考、违纪、零分等特殊情况有疑问的,应于成绩公布之日起三日内登陆网站提交申请,核查结果于申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在该网站公布

笔试折合总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35% +《申论》成绩×35% +笔试加分

(二)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工作由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负责。在2015年6月底前,根据考生的笔试折合总成绩,按照招考职位录用名额的3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资格复审的人员名单(笔试有缺考科目者不得进入资格复审),最后一名成绩相同的,可一并进入资格复审名单。招考单位采取网上公告的方式公布进入资格复审人员名单。考生在接到资格复审通知后,应携带《2015年四川省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信息表》一份(贴上照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毕 业证、学位证(明确学位要求的职位)、户籍证明(明确了招收范围的职位)和招考单位要求的其它证书、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复审 .其中:

1. 2015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出具本人学生证(无学生证或学生 证上专业及学历层次等信息不全的,出具所在学校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开具的院系、学历层次和专业等情况证 明

2. 新就业的企事业单位高校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未满 参加本次招考的 ,须出具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其报考的手续

3. 公安机关、监狱戒毒系 统、国家安全部门、机要部门的 人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单位 人事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报考的手续

4. 未满5年最低服务年限的在职公务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单位人事 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报考的手续

5. 港澳学习、国外留学归来人员报考的, 要出具学历认证材料和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学历认证可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办理(递交材料地点:成都市 草市街2号5楼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务服 务中心四川省人社厅窗口,咨询电话:86920616)。报考人员可登录网站中“学历学位认证专栏”查询认证 的 有关要求和程序

6. 国家有其他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资格复审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应在报考同一职位的考生中按笔试折合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复审合格人数达不到录用名额3倍的职位,该职位复审合格人员全部进入面试。

(三)面试

经资格复审合格的人员,凭本人身份证、面试通知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参加面试,同时按川价费[2003]237号文件规定缴纳面试考务费80元。面试时间暂定为2015年7月3日至6日。面试具体事项由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另行通知。

(四)体能测评

所有面试人员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不计算分值,成绩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体能测评标准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和国家公务员局《关于明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能测评次数的函》(国公局函〔2012〕1号)执行。体能测评有三项,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体能测评不合格,不予进入下一步考录环节。

体能测评应在具备条件的学校等地点全封闭进行。体能测评的具体时间、地点,由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管理局通知考生。参加体能测评的考生分组及年龄按本人体能测评的当日日期计算。

(五)考试总成绩

考试总成绩=笔试 折合总成绩+面试成绩×30%.

各职位在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按考试总成 绩从高分到低分(考试总成 绩相同的,以笔试折合总成绩高 低确定名次;笔试折 合总成绩相同的,先后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 论》成绩高低的顺序 确定名 次),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考察 的人选。

实际参加面试人数未达到录用名额3倍的职位 ,进入体检人员的考试总成绩不得低于本次公招达 到比例职位进入体 检人员(不含递补体检人员)的最低考试总成绩。

第8篇:苏州公务员考试:2015年江苏苏州市公务员考试公告

苏州中公教育

苏州公务员考试:2015年江苏苏州市公务员考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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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印发的《江苏省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我市各级机关、参公机关(单位)及省垂直管理单位将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担任科员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参公人员)720名,其中:市级机关84名、市参公机关(单位)81名;县(市、区)级机关(含参公)335名;乡镇(街道)机关153名;委托招录的省垂直管理单位67名。现就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招录范围

全市各级党委、人大、行政、政协、审判、检察、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省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报考条件和对象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1979年2月6日至1997年2月12日期间出生);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应届毕业生(非在职)以及定向招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74年2月6日以后出生);报考人民警察(含法院、检察院系统司法警察)职位的,年龄按照《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和监狱及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龄的通知》要求执行; 4.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部分定向招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可放宽至大专学历; 5.具有良好的品行; 6.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8.报考公安人民警察、法院和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还须具备《苏州市公安机关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报考监狱、戒毒管理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还须具备《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 9.具备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苏州中公教育

10.2015 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报考不受生源地限制;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社会人员报考不受户籍限制;本科学历的社会人员限苏州户籍,可在全市范围内报考;大专学历的人员限苏州户籍;符合政策性安置等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父母身边无子女、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等),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市、县市的职位; 11.尚未就业、户籍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20

13、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苏州生源的毕业生视为具有苏州户籍,按社会人员身份报考;毕业后户籍仍保留在苏州高校的外市生源考生不视为具有苏州户籍; 12.报考监狱、戒毒系统职位的人员,户籍按司法行政系统招警简章的规定执行; 13.定向招录大学生村官的职位,职位代码“90”—“93”,招录对象为:我市聘期已满3年且考核合格,现仍在我市村(社区)任职的省、市组织人社部门选聘大学生村官; 定向招录“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职位,职位代码“94”—“96”,招录对象为:经我省项目办选拔派遣,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含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志愿者);在村(社区)服务满3年且考核合格的省、我市选聘大学生村官; 定向招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的职位,职位代码“98”,招录对象为:各县(市、区)辖区内工作表现优秀、任职满2年的现任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社区)主任(不含大学生村官); 14.经我省项目办选拔派遣的“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含外省选派的江苏生源“西部计划”志愿者)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两年内,可不受户籍限制报考符合条件的其他非定向职位; 省选聘的大学生村官,在聘期内,可不受户籍限制报考符合条件的其他非定向职位; 15.下列人员不得报考:2012年1月1日以后录用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与本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回避关系的职位; 16.招录职位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以聘用、劳务派遣等方式在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不具有公务员或参公工作人员身份)的经历,毕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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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的工作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有关政策解答详见《苏州市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

三、报名办法

1.报名方式:报名、照片上传、资格初审和缴费,通过网络同步进行。报考人员在全省范围只能报考一个职位,应按职位要求和网上提示,如实填写信息。报考时可选择在全省任一省辖市考区参加笔试。

2.报名网址:苏州市人事考试中心()信息,耐心等待。

十、纪律和监督

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招录纪律,严格秉公办事,严把公务员“进口”渠道,杜绝公务员录用上的不正之风,一经发现予以查处。

十一、本简章由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省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考录事项由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原标题:苏州市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 点击下载>>>

2015年江苏苏州市公务员考试职位表.xls

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中公教育

2015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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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遴选:2015年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公务员公告

关键词:遴选 张为臻 公开遴选 遴选职位 遴选资料 遴选培训

2015年北京遴选培训:每小时980元,6小时起约 电话: 18610566300 张为臻老师

2015年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公务员工作现已全面展开。此次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共有54个中央机关提出了职位需求,计划选拔400名公务员。公开遴选职位包括处长、副处长、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和科员,共380个,是近几年职位数最多的。张为臻博客,公开选调职位包括调研员、副处长和副调研员,共20个。报名采取个人意愿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报名时间为2015年5月28日至6月8日,笔试时间为2015年6月28日(星期日),采取分级分类考试的方式进行。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公务员法、《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和《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决定开展2015年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职位

公开遴选职位包括处长、副处长、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和科员。公开遴选职位分为两类,一是面向所有符合条件的公务员,二是专门面向符合条件的选调生。

公开选调职位包括调研员、副处长和副调研员。

二、报名范围和条件

(一)公开遴选

1、报名范围:

(1)省级以下机关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

(2)省级以下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参照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中央机关设在地方的单位(包括垂直管理单位、派出单位等)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报名。

2、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2)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经历。

除选调生外,由下级机关转任到本级机关的,须在本级机关工作2年以上。

计算工作经历年限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8月。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机关、行政村(城市社区)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央级事业单位,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或省区市直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企业总部机关,不在此列)工作过。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3)公务员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4)具有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职条件。报考处长职位,须现任县处级正职职务或具有2年以上县(市)领导班子副职工作经历的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报考副处长职位,须现任县处级副职职务或具有3年以上乡镇(街道)党政正职工作经历的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报考主任科员以下职位,须现任相同职务层次的职务。计算任职经历年限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8月。

除公开遴选职位对年龄有特殊要求外,报考处长职位,年龄在43周岁以下(1971年5月27日以后出生);报考副处长职位,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74年5月27日以后出生);报考主任科员以下职位,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9年5月27日以后出生),其中,报考专门面向选调生职位,乡科级副职年龄在32周岁以下(1982年5月27日以后出生),科员年龄在29周岁以下(1985年5月27日以后出生)。

(5)具有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相关工作经历。

(6)所在机关层级符合公开遴选职位要求。

(7)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8)身体健康。

(9)符合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4)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今后,在职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报名参加中央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

(二)公开选调

1、报名范围: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报名人员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要求的资格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下列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现任中央企业总部工作部门下设处室负责同志或企业总部及下属单位相当职务层次人员;现任省(区、市)属企业工作部门(处室)或直属单位负责同志及相当职务层次人员;现任市(地)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当职务层次人员;在中央企业地方下属单位工作的,比照省(区、市)或市(地)属企业现任相当职务层次人员;以及在上述国有企业工作,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人员,须在五级、六级职员岗位,其中报考调研员职位的,须在五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须在中央和省(区、市)直属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市(地)直属事业单位副高级岗位2年以上或正高级岗位。

上述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界定办法仅适用于本次公开选调。计算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年限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8月。

(2)具有公开选调职位要求的相关工作经历。

(3)除公开选调职位对年龄有特殊要求外,报考调研员职位,年龄在43周岁以下(1971年5月27日以后出生);报考副处长或副调研员职位,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74年5月27日以后出生)。

(4)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5)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公开选调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6)身体健康。

(7)符合公开选调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8)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5)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报名程序

(一)职位查询

各部门的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职位、职位资格条件等情况,详见《2015年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职位表》和《2015年中央机关公开选调公务员职位表》(以下统称《职位表》),《职位表》可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http://和国家公务员局网站http://查询。报名人员如需咨询《职位表》中的有关事项,可按《职位表》公布的电话直接与各部门联系。

(二)报名

本次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报名采取报名人员个人意愿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报名时间为:2015年5月28日8:00至6月8日18:00。报名步骤如下:

1、报名人员登录本次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公务员报名专用网址(http:///gklx2015),或登录国家公务员局网站(http://),点击“2015年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公务员专题”进入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注册,设置个人密码,填写详细信息,并选择参加笔试地点(城市)。用户名和个人密码是查询资格审查结果、下载打印准考证等事项的依据,请报名人员务必牢记。

2、报名人员通过报名系统上传近期2寸免冠正面证件照(照片文件应为jpg格式,30Kb以下)。

3、报名人员填报职位后,下载打印自动生成的《2015年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报名推荐表》或《2015年中央机关公开选调公务员报名推荐表》(以下统称《报名推荐表》),并不得进行改动。如需对《报名推荐表》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须通过报名系统进行,且须重新下载打印。

4、报名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报名推荐表》报任免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盖章。

5、报名人员将审核盖章后的《报名推荐表》制作成电子文档(扫描或拍摄,电子文档须处理为tif、pdf、jpg、bmp四种格式中的一种,文档大小控制在5M以内)发送至各部门电子邮箱。发送邮件时,邮件标题固定格式为:姓名+身份证号(如标题格式或文档格式不符合要求,将不予审核)。

专门面向选调生的遴选职位,由省(区、市)党委组织部统一组织推荐报名,不接受个人报名。

报名人员在报名及资格审查阶段可自主选择或修改参加笔试地点(城市),未选择的报名人员将统一安排在北京参加笔试;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以上报名步骤的,视为放弃报名资格;每名报名人员限报1个面向所有符合条件公务员的遴选职位或选调职位,多报无效;凡弄虚作假者,将取消遴选或选调资格。本次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不收取报名费。

(三)查询资格审查结果

各部门通过邮件平台接收报名人员发送的《报名推荐表》电子文档后,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通过报名系统反馈资格审查结果。报名人员可于2015年5月30日8:00至6月10日18:00期间登录报名系统查看资格审查结果。对面向所有符合条件公务员的遴选职位或选调职位,报名人员只进行网上填报、未发送《报名推荐表》电子文档的,各部门将不予进行资格审查。

(四)打印准考证

2015年6月24日8:00至6月27日18:00期间,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人员可登录国家公务员局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A4纸)。

四、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按各占50%确定考试综合成绩,折合总分为100分。各职位的报名人数与拟遴选或选调人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1。低于5∶1的,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予以取消,允许该职位报名人员改报其他职位。面试人选与遴选或选调职位的比例一般为5∶1。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各部门经与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协商,可降低比例,但最低不低于3∶1。

(一)笔试

1、笔试科目与内容。笔试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统一组织,主要测试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处长、副处长公开遴选职位考案例分析与对策性论文一科(A类),公开选调职位考案例分析与对策性论文一科(B类),主任科员以下公开遴选职位考案例分析一科(C类),满分均为100分。

2、时间和地点。笔试时间为2015年6月28日(星期日)9:00—12:00。考试地点设在北京、呼和浩特、长春、上海、福州、南昌、济南、郑州、武汉、广州、南宁、成都、昆明、拉萨、西安、兰州、乌鲁木齐等17个城市(考生可自主选择),考场地点详见准考证。报名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笔试。

3、成绩查询。报名人员可于2015年7月20日8:00以后登录国家公务员局网站,查看笔试成绩。

(二)面试

1、面试公告。报名人员可于2015年7月21日8:00以后登录国家公务员局网站,查看面试公告。

2、资格复审。面试前,各部门将对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复审。复审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报名推荐表》原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等。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面试资格,依次递补符合条件者参加面试。

3、面试形式。面试由各部门组织实施,主要测试履行职位职责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满分为100分。

各部门可根据需要增加职位业务水平测试。职位业务水平测试设置情况详见《职位表》。测试成绩占面试成绩的30%。

五、体检和考察

面试结束后,各部门根据考试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与遴选或选调职位的比例一般为2∶1,对于数量在2人以上的遴选职位,可适当降低差额考察比例,但不低于1.5∶1。

体检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各部门将派出2名以上人员组成的考察组,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遴选或选调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全面考察,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加强作风考察,强化廉政情况考察。考察组将查阅干部(人事)档案,核实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登记表等情况,考察对象所在机关(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考察组工作,客观真实地反映考察对象的实际情况。

六、公示、办理相关手续

各部门根据考察情况和职位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拟任职人员,并分别在国家公务员局网站和拟任职人员原单位进行公示。张为臻,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任用的,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动和任职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遴选或选调资格。考生自愿放弃遴选或选调资格的,须在考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之后放弃资格的,将记入考生诚信档案。报考本次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职位的,可直接任职。需要实行任职试用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咨询电话:

010—842330

19、84233020

技术咨询电话:

010—842343

44、84234359

考务咨询电话:

010—64401263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公务员局 2015年5月27日

(原题目:2015年中央机关公开遴选职位创近年之最;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

2015年北京遴选培训:每小时980元,6小时起约

电话: 18610566300 张为臻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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