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2022-06-1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有效实施办法

摘 要:在企业的财政管理工作中,最为重要的核心工作就是对于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的绩效审计,企业的绩效审计能够提高企业资金的安全性以及经济性,还能够保持企业资金的价值性。企业财政专项资金顾名思义就是企业拨出来给某一项经济活动使用的专门的资金,通常来说,这是企业绩效审计工作的重中之重,已经成为了各企业关注的重点。本文通过分析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现状及问题,为绩效审计的工作提了几点可行性建议,以期为企业的发展贡献一点力量。

关键词: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现状及问题;有效办法

一、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现状及出现的问题

(一)缺少绩效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

当前来说,我国的绩效审计发展的还不够成熟,因此国家相关的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和健全,关于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法律条款界限比较模糊,而且其内容也不够精确,比如对于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所涉及的范围和内容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相关的指标以及目标也没有直接指出,因此当前的绩效审计法律并不足以支撑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也不能為其提供相关的法律依据。

(二)没有建立起规范的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指标体系

事实上,对于企业资金的绩效审计不仅仅体现在企业财政的专项资金上,绩效审计工作是贯穿于企业财政整个收支全过程的,但是不同的审计环节中所关注的重点也不是一样的,因此在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的绩效审计工作中,我们需要制定针对性较强的审计指标。但是现在的大部分企业,由于审计水平的落后以及审计人才的缺乏,还没有能够建立起规范的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指标体系,这就导致了企业在进行日常的绩效审计工作的时候所用到的审计指标不合理,从而削弱了审计结果对企业发展的参考意义。

(三)没有建立起标准的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责任监督机制

由于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对于企业长久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现在大部分的企业都已经树立起了重视绩效审计的意识,并且联系企业自身的发展实际制定了具有针对性的措施去进行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相关工作。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对绩效设计所涉及的各个环节的负责人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划分,也就是说责任没有落实到具体的个人,这样容易造成工作人员互相推诿所应担当的职责的不良现象。不仅如此,责任分工不明确的话,部门与部门之间、岗位与岗位之间也难以形成系统的监督,导致绩效审计的结果不尽如人意。

二、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有效实施办法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条例

我国加强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有利于企业在进行绩效审计的相关工作的时候更为科学、合理的去开展绩效审计工作,而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还能够提高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如果要加强绩效审计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最重要的就是国家对于现行的绩效审计法律法规的补充和修订,在进行法律法规的修订的时候国家应该着重明确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具体范围内容,并且制定统一的审计指标和目标。除此之外,国家审计相关部门还应该借鉴在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工作中取得良好成效以及突出成绩的企业的工作经验,进行相应指标和准则的制定,以此来对审计工作人员进行行为上的规范。

(二)规范统一的审计指标体系

企业在进行绩效审计工作的开展的时候,是以审计指标为工作开展的基础和最后工作成绩的评定标准的,因此企业应该以自身实际为参考,借鉴其他绩效审计工作经验丰富的企业做法,构建一个系统、完整的审计指标体系。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工作所包括的环节是比较多的,而不同的审计环节所偏向的审计工作侧重点也是不一样的,所以需要的审计设计指标也是各有不同的。通常情况下,在审计工作中最常用到的指标有经济性、合法性、效率性、效果性以及相关性,这五种常用的审计指标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因此企业在规范统一、完整的审计指标体系的时候可以从这五个方面去进行总体上的综合分析和把握。

(三)建立健全审计工作的责任监督机制

责任监督机制在任何工作中都担任着不可替代的重要角色,监督机制就相当于工作人员内部的相互竞争,与责任机制相辅相成,以确保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工作的贯彻落实。企业要想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责任监督机制,首先要做的就是把责任落实到个人,根据工作人员的特长以及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情况明确每个人身上的责任,以免出现发生问题没有人承担责任的现象,便于审计工作的顺利实施。然后企业还应该把审计公开透明化,便于企业工作人员参与监督,从而形成企业内部的平衡机制。

三、总结

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工作能够使企业专项资金的价值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总而言之,企业的绩效审计工作对企业的长久健康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企业必须树立对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重要认识,保证好企业绩效审计工作的落实,从而使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工作发挥它最大的作用,保证企业持久健康的良性发展,谋取更高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黄明明.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研究.审计文汇,2014(02).

[2]房伟.论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评价.商,2015(04).

[3]杨庆龙.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探讨. 中外企业家,2015(31).

作者简介:刘毅(1985.01)江西生物科技职业学院,助理讲师。研究方向:高职教育和财政学方向。

余赵林(1982.10),江西省农业工程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高职教育及机电一体化。

作者:刘毅 余赵林

第2篇:《中小学体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的特点与实施办法

摘要:《中小学体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的出台是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之后的又一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法规性文件。经过分析认为,该文件进一步强化了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性、法规性和可操作性,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此基础上提出实施对策:不断深化和提高对体育督导以及该文件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狠抓落实,依法治教;加强督学培训,完善督学队伍建设;处理好理论与实践、“督”与“导”、督政与督学的关系。

关键词:学校体育;中小学体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中小学体育

2007年5月7日国务院颁发了纲领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下称《意见》),该文件把青少年体育工作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重要战略位置提升到新的高度,它是建国以来关于青少年体育工作的最高规格的文件和我国新时期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南。紧接着在《意见》的基础上,教育部于2008年8月12日又颁发了《中小学体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试行)》(以下简称《指标体系》),这是教育部首个专门针对中小学体育工作开展督导评估的指标体系,是建国以来首次专门为单一学科而作的督导评估体系。

1 《指标体系》出台的背景

教育是一个民族最根本的事业,进一步加强素质教育,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学校体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而素质教育和学校体育工作一直是我们几十年来都在努力解决的“老大难”问题。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司长杨贵仁指出:“从1985年开始,中国进行了4次全国青少年体质健康调查,调查显示,最近20年,中国青少年体质在持续下降:学生肥胖率在过去5年内迅速增加,近1/4的城市男生是‘胖墩’;近85%的学生因视力不良以致专业受限。”教育部2007年1月对8省(市、区)8000余所学校的调查显示,76%的学校没有按照要求开足开齐体育课,平均比规定课时少1~2节/周,每天1小时体育锻炼时间不能保证,其中有37%的学校没有组织学生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很多家长对子女健康的关心远远比不上对学习成绩的关心;体育设施条件落后仍然是制约青少年体育的重要因素;学校专职体育教师严重不足,兼职体育教师素质不高。上述情况充分说明了实施素质教育和学校体育工作仍然是一项艰巨的战略任务和紧迫的现实课题。

当我们正在为学校体育工作和素质教育的现实问题而困惑,为继续寻找一种有效解决途径而苦恼,为学校体育工作和素质教育的发展前景而担忧时,一个全新的思路豁然出现。周济部长在2007年第8届国家督学会议上表示:“扎扎实实地推进素质教育,就是要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可见,加强体育督导被赋予了新时期推进学校体育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历史使命。《指标体系》就是产生于这一背景下,面对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和时代要求,深刻认识加强体育督导的重要性和《指标体系》的特点刻不容缓。

2 《指标体系》的总体特点

2.1 《指标体系》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科学发展观是胡锦涛主席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教育要实现科学发展就要坚持以学生为本,具体到学校体育中,就要“以学生的健康为本”,以着力增强青少年体质健康水平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指标体系》的出台充分表明了国家对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视。

1)《指标体系》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全面性。科学发展观强调全面发展,《指标体系》的全面性可以从全局性、全体性、全方位性3个维度来分析:全局性。学校体育的全面发展不是平均发展,体育督导也不是对某一地区、某一学校的督导,而是要多方兼顾、全局把握。《指标体系》构架了学校体育硬件建设和管理的科学体系和标准,同时对学校体育的“软”、“硬”件提出了基本的要求,而条件较好的地方则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提高标准,这就保证了不同层次、不同水平学校的体育工作的整体推进。全体性。体育是全民族的事业,面向全体人民是体育公益性的要求,而不单是哪一级部门、哪一个学校或学生自己的事。《指标体系》对政府、学校和教育工作者及广大学生都提出了全面的要求。指标体系强调了针对政府部门进行的督导检查,一级指标从政府管理部门的职能分解出4个指标,指标既指向政府部门,又指向学校和学生个体。全方位性。《指标体系》提出了3级指标。一级指标涵盖教育管理、条件保障、评价机制、体质状况4方面,注重的是机制、管理、效果和过程。其中,教育管理包括是否建立体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落实每天1小时体育锻炼时间和定期召开运动会等指标;条件保障包括体育教师配备、体育场地和器材达标等指标;评价机制包括中考中体育分数比重、视力检测率等指标;学生体质状况包括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率、视力不良率等。可以看出,指标全方位涵盖了学校体育工作的各个方面。

2)《指标体系》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协调性。科学发展观强调协调发展,体育督导工作的协调发展包括体育督导工作与外部关系的协调,也包括内部关系的协调。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决定了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需要政府的支持和协调外部关系,没有政府的领导和重视,没有政府的投入和协调,学校体育改革和发展必将困难重重。《指标体系》的2级指标中提出“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因为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落实不仅仅是教育部门的事情,它需要社会各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指标体系》也体现了体育督导工作内部关系协调。与其他教育工作相比,学校体育工作有其特殊性,它是以一定体育场地设施为基础,以身体活动为载体,以促进健康为目标的教育工作。《指标体系》的第2大指标就是条件保障,师资配备与培训、体育场地设施都是开展体育工作的基础,且非常关键。《指标体系》的第1大指标第3项就是落实1小时锻炼时间,并设置几个制度来检查:体育课、1小时课外活动、大课间活动、早操制度等等。如果1小时锻炼时间落实不了,其他活动和制度都只能是空中楼阁。体育工作的成效需要通过评价来反馈,评价同时具有激励促进功能,《指标体系》第3个一级指标是评价机制。评价机制中要求各地形成经常性的督导机制,形成经常性检查学校体育工作情况的制度,同时,还必须有反馈制度。评价机制中突出了体育中考,希望通过初中考试,带动中小学体育课及课外体育活动的开展,建立和完善监测学生体质健康的制度。

3)《指标体系》可持续发展性。科学发展观强调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除了解决眼前学校体育工作

的问题,还规划了更长远的问题,以保持它的可持续性发展。例如《指标体系》要求“各地要有计划、有步骤开展中小学体育工作督导评估,实行督导结果公告制度;健全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制度,定期监测并公告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对成绩突出的地方、部门、学校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青少年体质健康水平持续下降的地区和学校,实行合格性评估和评优评先一票否决。”这些要求有利于建立学校体育管理长效机制,有利于逐步转变全社会的人才观、教育观,有利于突破长期形成的应试教育的壁垒,推动素质教育进入新的阶段。

2.2 《指标体系》的指导性、法规性和操作性

教育部在印发《指标体系》的通知中强调“《意见》是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意见》对我国学校体育的现状、发展趋势及对策等问题进行了客观、公正、全面、具体的阐述,最终意在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性。”《指标体系》是根据《意见》提出的“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体育的督导检查,建立对学校体育的专项督导制度”要求而研制的,是《意见》在督导工作要求上的深化,它进一步强化了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性。

虽然我国早在1990年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中就规定“将普通中小学校的体育工作应当列入督导计划”,2007年《意见》也提出要加强对学校体育的督导检查,建立专项督导制度。但这种依据文件督导、缺乏科学系统规范和制度的体育督导工作难以落实。2008年《指标体系》的出台填补了我国“无体育督导制度”的空白,使学校体育工作形成有法可依的良好氛围。

此外,《指标体系》还进一步强化了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操作性。我国除在学校体育的有关文件中提出要加强督导工作之外,还在1991年和1999年颁布的《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和《关于加强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意见》等法规和文件中提到督导问题,但其督导范围多限于整个基础教育,对体育工作的专项督导力度细致程度不够。2008年《指标体系》比以前的督导标准更加规范和细化,整个评估体系对各级政府、各级学校乃至学生都提出了具体而全面的要求,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3 《指标体系》的实施办法

3.1 不断深化和提高认识

教育督导制度是现代教育制度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的有效教育监督制度,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教育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我国已提出将体育作为素质教育的突破口,把教育督导作为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环节,并出台了体育专项督导评估体系,因此,只有在不断深化和提高对体育督导以及《指标体系》重要地位和作用认识的基础上,才能有效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切实解决我国教育工作中的问题。

3.2 狠抓落实,依法治教

从教育发展规律来看,要全面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全面调整各种教育活动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教育立法是根本保证。近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中央7号文件和《指标体系》相继出台,使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方面都有了法律的依据和保障,尤其是学校体育督导工作已从“无法可依”步入“有法可依”的阶段,为使学校体育督导工作质量和效率得到真正提高,实现其科学发展,还要坚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反必究,否则《指标体系》难以落实。

3.3 加强督学培训,完善督学队伍建设

督学代表国家教育意志,行使对教育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职责,具有较高的水平和权威。当前,我国体育教育改革与发展进入了新的重要时期,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实施和真正发挥体育督导的重要作用,关键在于建设一支适应新时期体育督导工作需要,数量足够、素质较高的专业化督学队伍,开展一系列富有成效的体育专项督导检查,进行大量的体育督导调研,为体育事业改革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为此,要进一步加强体育督学培训,增强督学培训的规范性、专业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提高体育督学的专业素养。要认真研究体育督学培训l的需求,制定体育督学培训规划,开发体育督学培训课程,注重培训效果追踪,促进体育督导事业可持续发展。

3.4 处理好新时期体育督导工作的关系

1)处理好理论与实践的关系。科学的理论来源于实践,科学的实践需要科学的理论指导。目前,我国还缺乏成熟的体育督导理论,而体育督导工作的深化迫切需要科学的理论加以指导。因此,我们首先要处理好体育督导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即将两者结合起来。作为体育研究者,一方面是通过对实践现象的准确描述和发掘,在实践中构建完善的体育督导理论;另一方面是探讨如何运用所发掘的理论来指导实践,增加人们对体育督导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2)处理好“督”与“导”的关系。督导在辞海中的解释是监督和指导,监督的解释是察看并督促。这就是说督导具有监督和指导的功能。监督是教育督导的首要职能,这是由我国教育管理体制决定的,但从前人的调查问卷结果、访谈结果及其相关的文献材料看到,我们的教育督导过分强调监督职能,忽视指导功能。新时期的体育督导工作有必要总结前车之鉴,处理好“督”与“导”的关系。从性质上讲,教育督导是行政监督,目的在于“导”,“督”是“导”的基础和前提,通过监督发现问题,通过指导解决问题。“过分强调‘督’会导致以预定计划的基准,去衡量、监督、指挥、命令被督导对象达到标准,强调数量化、标准化、程式化”。督导的目的不在于对被督导者的工作结果作出优与劣的简单判定,而在于让被督导者了解自身发展变化的轨迹,树立发展的信心,明确发展的重点,优化发展的策略,更多体现“导”。

3)处理好督政与督学的关系。2008年的《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第2条规定:教育督导的任务是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从上述规定的任务中可以看出,教育督导包括督政和督学。督政和督学是我国的教育督导特色,符合国情。没有政府的领导和重视,督学是教育督导工作的最基本的任务,即通过对所属学校贯彻教育方针、执行政策法规、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以及办学条件改善等情况进行督导评估来实现的。学校是教育目标和教育成果直接体现者,是督导工作的落脚点。

现阶段,我国还存在督政为主、督学为辅,由此带来了督导人员结构不合理、数量不足、质量不高等现状。因此,当前我们要坚持督政和督学相结合的原则。作为兼督政和督学于一体的政府专设机构,教育督导部门应是协调与整合社会资源为基础教育服务,确立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基础教育事业观念的最适宜的机构。为此,将督政和督学有机地协调起来、结合起来,才能有效地实现体育督导的基本目标。

《指标体系》是符合学校体育事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前进趋势的,具有强大生命力和远大前途的新事物,给我国学校体育事业发展带来新的希望,学校体育教育在面对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时,也伴随着巨大的挑战。随着全党全社会对学校体育事业和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关注,学校体育事业将打开新局面,青少年健康水平将得到有效提高。

[编辑:邓星华]

作者:王 琪 张学忠

第3篇:***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维护集团的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工作条例》、《黑龙江省内部审计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控股产业公司、农牧场有限公司实施内部监督控制,依法监督和评价财务收支以及与其相关的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的行为。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条

下列单位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全资或控股产业公司、农牧场有限公司。

第四条

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审计经费,应列入本单位财务预算,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设备,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予以配置和保证。

第五条

各级内部审计机构隶属于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在行政上接受本级企业

1 的领导,对本企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审计机构的领导,对***审计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

人员设置及要求

第六条

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应合理配置内部审计人员,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七条 根据企业的规模及实际情况,经***批准后,企业可设立总审计师。

第八条 ***审计部部长须具有内部审计从业资格,具备相关专业高级任职资格或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资格,各级企业审计部部长须具有内部审计从业资格,具备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任职资格或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资格。***审计部部长的任免由集团董事会批准。各企业审计部部长、副部长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审计部的意见,并按集团人力资源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

第九条 ***及各级企业审计部部长除具备第八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具备从事五年以上审计、会计或者相关工作的经验。除集团、各级企业审计部长外的其他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具有内部审计从业资格,同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是财会、审计等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具备初级以上职称;二是具备三年以上审

2 计、会计或者相关工作经验并取得中级以上职称。优先考虑取得注册会计师或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

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聘任需事先报集团审计部备案,各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调动应事先报集团审计部备案。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一)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审计对象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1. 与审计对象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2. 与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3. 与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正常审计业务的。

(二) 各级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回避由该级企业审计部部长决定;企业审计部部长的回避由集团审计部决定;集团内部审计人员的回避由集团审计部部长决定;集团审计部部长的回避由集团管理层决定。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各级审计机构负责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各级内部审计机构要逐级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集团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职责:

3 (一)贯彻国家、省审计法规,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二)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 (三)组织领导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召开内部审计工作会议,组织审计人员培训,审计理论研究以及有关资料的编写等;

(四)表彰先进,总结推广内部审计工作经验;

(五)负责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审计成果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综合、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六)负责对本单位及所属下级单位的审计;

(七)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中重大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审计调查;

(八)促进所属单位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建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

(九)办理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农牧场有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领导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及有关资料的综合、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三)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审计及专题审计调查; (四)促进所属单位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建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

(五)办理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审计工作任务。

4 第十四条 全资或控股产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财务计划或者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 (二)对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三)对国有资产的真实完整和保值增值进行审计; (四)对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五)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

(六)对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委托经营、合资合作项目经营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包括改变经营方式前审计、兑现审计、离任审计);

(七)对企业内部的重组进行审计,对企业资产拍卖、抵押、租赁、转移和企业停业、破产进行审计;

(八)对建设项目工程实施审计;

(九)对国家财经法规和部门、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进行审计;

(十)完成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任务; (十一)完成本单位交办的各项审计任务; (十二)其他审计事项。

上述审计任务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就地审计、报送审计或联合审计等有效的方式进行。

5

第五章

审计待遇及权限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的审计补贴、劳保待遇的标准,比照当地审计机关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履行独立的审计监督权,不附属于其它职能部门。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取权、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借故设置障碍,妨碍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更不得对内部审计人员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应视情节给以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可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有关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检查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凭证、账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部门、单位的计划、预决算和重大投资、资产处理、资产调度等重要经营决议等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到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6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可能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应当报告单位负责人并予以制止;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予以封存;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意见;

(八)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对审计中的重大事项,向上一级内审部门进行反映; (十)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有权责令被审计单位配合查询其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可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通报、警告、内部罚款、收缴违纪资金、责令改正等权力,收缴处罚款项交同级财务部门。

对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向部门、单位领导人提出给予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第六章

审计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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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审计部门备案;

(二)审计项目实施前应进行审前调查,制定审计方案,实施审计三日前,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发审计通知书;

(三)根据审计工作计划制定审计方案,下达审计任务书,确定审计方式、范围、内容。步骤、时间,明确审计小组分工;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做好审计查证、取证、核实工作,审计结束后审计组提出审计组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的意见后,提交单位负责人审定,形成审计报告并作出审计决定;

(五)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六十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负责人和上级审计机构申请复审,复审期间审计决定照常执行;

(六)对主要审计项目要进行后续审计,检查执行审计决定和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

第二十条

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实行规范化管理。

内部审计机构每年组织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对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并对项目的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8 第七章 内部审计业务文书规范

第二十一条

审计公文、业务用纸及行文格式标准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和公司规定执行。

审计项目确立后,由审计组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 编制依据;

(二) 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 审计的目标;

(四) 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

(五) 重要性的确定及审计风险的评估;

(六) 预定的审计工作起讫日期;

(七) 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八) 编制的日期;

(九) 其他有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审计通知书》由审计部发出,向被审计单位通知有关实施审计的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一) 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 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 审计组组长及成员名单;

(四) 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五) 审计部公章及签发日期。

9 第二十三条 审计证据是审计部门收集的用以证明审计事项真相并作为审计结论基础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内部审计人员取得的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包括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种原始凭证、会计记录(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和各种明细表)、各种会议记录和文件以及各种合同、通知书、报告书、函件等资料的复印件;

(二) 通过实际观察和清点,取得为确定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事实是否确实存在的查证核实事项记实;

(三) 就审计事项向有关人员进行口头调查所形成的审计调查记录;

(四) 其他证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记载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中获取的证明材料名称、来源和时间等,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 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 审计事项;

(三) 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四) 内部审计人员及编制日期;

(五) 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摘要及其依据;

(六) 复核人员、复核意见及复核日期;

(七) 索引号及页次;

(八) 附件。

其中,审计工作底稿附件包括:

10

(一) 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二) 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件、公证、鉴定等资料原件、复印件或摘录件;

(三) 其他有关的审计资料。

第二十五条 《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审计依据;

(二) 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起讫时间;

(三) 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四) 被审计单位对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承诺情况;

(五) 实施审计的步骤和采取的方法及其他有关情况的说明;

(六) 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及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及其评价意见;

(七) 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以及定性、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规定;

(八) 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决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审计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间;

(二) 审计报告认定的被审计单位违规违纪的行为事实;

11

(三) 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定性,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四) 需要进行整改的事项;

(五) 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在实施内部审计过程中,对于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的下列情形,应当作出审计决定:

(一)应缴未缴、偷逃税款;

(二)隐瞒、截留收入和利润,乱挤、乱摊成本和费用;

(三)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四)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者私设会计账簿;

(五)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六)虚报产量、产值和原材料消耗;

(七)挥霍国家资产或者造成国家资产流失;

(八)违反发票和现金管理规定;

(九)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情形,需要执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应当向有关执法机关提出追究法律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根据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单位给予内部处理:

(一)拒绝提供或者谎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12

(二)拒绝、阻碍检查;

(三)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文件、资料;

(五)拒不执行审计决定。

由于前款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转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九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出虚假审计报告、审计决定;

(二)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或者被审计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四)应当回避而没有申请回避;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单位领导人员指使、授意内部审计人员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由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13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单位在考核经济目标、兑现奖惩、任免所属单位和内设机构负责人时,应当将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的有关审计结论作为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泄露机密,玩忽职守。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部门或单位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4

第4篇: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各级各类学校、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教育系统内部审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育内部审计是我县教育局内审机构、内审人员对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独立监督、评价。

二 组织和领导

第三条 教育内部审计机构在教育局局长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本部门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审工作,对教育局局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 教育局局长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并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支持内审机构和内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四)对成绩显著的内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及时处理审计惩处事项;

(六)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教育内审机构应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审计独立性的原则设置,配备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的专职审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六条 教育内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 第七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八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四 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预算执行和决算;

(三)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五)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六)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七)对外投资项目;

(八)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九)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十)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

(十一)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教育内部审计机构对本系统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教育局局长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教育内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教育局党委会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教育内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提供财务收支预、决算、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四)参加教育局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转移、隐藏、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教育局党委会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七)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八)向有关单位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十三条 教育内部审计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部门内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教育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教育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五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教育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县教育局的中心任务和上级部门内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和阶段性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局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于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涉及有关单位内个人责任的审计项目,审计通知书应抄送被审计者本人;

(三)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人员取得的审计证据,如有必要,应经证据提供者签证;审计人员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

(四)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五)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教育局局长审批;

(六)内审机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七)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六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意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内审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等建议,报教育局负责人后予以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意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审机构和内审人员,由教育局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

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5篇:**职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浙江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设立审计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内部审计是对学校及所属部门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内部监督、评价的行为。旨在促进强化内部管理,提高部门风险防范的意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纪检监察处是学校实行内部审计监督的职能部门,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纪检监察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独立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审计结果向内部审计领导小组报告。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四条学校成立**职业学院内部审计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校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任组员,领导小组负责

领导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纪委书记担任,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处,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学校内部审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纪检监察处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检查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支持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四)为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需的经费,并将其列入学校的整体财务预算,为内部审计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五)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定期安排审计人员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工作、生活、专业职务聘任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纪检监察处负责学校内审工作。学校党委在编制范围内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适应审计工作需要的专职审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七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八条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九条审计人员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培训和后续教育,学校应给予相应的经费保证。

第十条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应当按照国家和浙江省的有关规定考评、聘任。对从事审计工作的财经、工程技术及其他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规定的,均应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章

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学校纪检监察处和审计人员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审签):

(一)学校及所属二级学院、处室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学校预算执行和决算;

(三)学校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五)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六)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的决算;

(七)仪器、设备购置及大宗物资和服务采购项目的预决算;

(八)学校及二级学院、处室在服务、基建维修及设备设施、图书教材等物资采购方面,金额在一万元以上款项支出的审签。

报销凭证经部门负责人、主管校领导、财务校领导和校领导签字后报送纪检监察处审签,纪检监察处审签后到财务处报销;

(九)学校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十)学校经济管理和经济效益情况;

(十一)有关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

(十二)学校党委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纪检监察处根据工作需要,对学校和各二级学院、处室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内部审计领导小组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内部审计工作要促进财务部门加强财务管理,对本单位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账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监督,定期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报请内部审计领导小组批准后,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纪检监察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部门按时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要求有关部门和个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以及是否存在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的情况做出书面承诺;

(三)检查被审计部门的会计凭证、账簿等会计资料以及相关财务电子数据,勘察现场,核实实物。

(四)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建议,报请内部审计领导小组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内部审计领导小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改进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和意见;

(九)监督检查内部审计领导小组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

(十)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的部门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部门和个人提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的建议。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纪检监察处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任务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审计计划,报经内部审计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纪检监察处实施审计时,根据工作需要,组成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七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部门和个人送达审计通知书(副本),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中应写明审计的内容、要求和期限,被审计部门和个人接到通知书后应积极配合审计人员的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填写审计工作底稿,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应将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以及形成的审计初步结论和审计建议,纳入审计工作记录。审计后,工作记录随审计项目归档。

第二十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部门和个人的意见。被审计部门和个人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内部审计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二条纪检监察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效果以及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经内部审计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告。

第二十四条纪检监察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单项审计项目归档原则,建立、保管审计案卷,定期归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纪检监察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等建议,报请学校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由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纪检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执行。

第6篇:1内部招标工作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内部招标工作监督检查办法

(试行)

(SDLQ)QB—JCS—0

1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二○○六年七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对内部招标工作的监督检查,维护集团公司利益,促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山东省高速公路集团公司《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纪检监察监督办法》(试行),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对集团公司《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劳务队伍的选择公开招标管理办法》的实施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以业主身份进行工程施工队伍和监理队伍的招标执行过程监督。

第三条 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监督检查方式、内容

第四条 纪检监察人员通过参与资格预审、开标、清标、评标、定标等过程,对招标工作直接进行监督。

第五条 纪检监察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招标人、投标人等调查取证,依法调阅与招标工作有关的记录、文件、资料。

第六条 纪检监察组织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对下属单位或重点项目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劳务队伍的选择等招标情况抽查,也可以组织企管、工程、审计等部门组成监督检查小组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第七条 纪检监察组织主要对以业主身份进行的工程施工队伍和监理队伍招标工作程序的合法性及是否存在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过程监督。

(一)资格预审的监督

1、是否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确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2、资格预审是否公开、公平、公正;

3、对集团公司合作单位信息库中的单位和个人是否优先考虑;

24、凡受到集团公司通报批评的合作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参与内部招投标工作;

5、对参加BOT工程投标的施工、监理单位,要到省检察院进行行贿犯罪行为查询。

(二)开标过程的监督

1、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参加;

2、是否按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终止招标文件的接收及招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3、是否允许投标人当场提出异议,及对提出异议的处理情况。

(三)清标过程的监督

1、清标过程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确定的标底标价范围进行;

2、清标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清标期间不允许与外界联系,防止泄露机密。

(四)评标过程的监督

1、评标过程要遵守合法的评标程序;

2、评标人员应严格遵守评标纪律,严格保密、不得采取暗示、授意、引导等方式干预评标;

3、 要断绝评标人员与外界的联系,不得透漏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五)定标的监督

1、是否在评标候选人名单中确定中标人;

2、是否有转包的问题;

3、是否按当场预定的中标候选人上报集团公司。

第二章

监督程序

3第八条 招标人在拟招标前应通知纪检监察部门。

第九条 纪检监察组织要派人参加开标、清标、评标工作。

第十条 纪检监察组织要派人进行对投标人行贿犯罪行为的查询。

第十一条 参与监督的纪检监察人员要在当场预定的中标候选人表上签字,或提出有关意见。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在清标、评标工作结束后,写出清标、评标报告存档,同时报监察室一份,以备纪检监察组织检查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对违反《集团公司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劳务队伍选择招标管理办法》和《交通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实施办法》的行为,需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的,纪检监察组织应按照职责权限予以追究。

第十四条 对招标人违反招投标办法、纪律的问题,要及时制止,提出纠正意见,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投标人如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中标,一经查实,建议取消其中标资格,中止合同,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监督人员在监督过程中未履行监督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对招标过程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评标纪律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查处。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公司监察室负责解释。4

第7篇:全面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实施办法

xx公司

全面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风险,指未来的不确定性对公司经营目标实现的影响,包括财务风险、法律风险、市场营销风险、人力资源风险、信息风险、廉政风险、信访维稳风险和其他风险。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管理层和全体员工按照既定的风险管理策略实施的、旨在保障风险控制目标实现的过程。

第二章 组织体系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公司设立全面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委员会 主任:总经理 党支部书记 成员:各部门主任

下设全面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办公室,主任由综合管理部主任兼任。

第五条 全面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批准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相关规章制度、实施办法。

(二)批准公司年度全面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计划。

(三)审定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目标、重大风险管理策略和内部控制措施。

(四)审定公司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重大决策的专项风险评估报告。

(五)审定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手册。

(六)审定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评价标准。

(七)审议公司其他重大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事项。 第六条 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办公室负责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日常组织与协调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和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相关规章制度、实施办法、管理手册。

(二)组织公司各部门执行风险管理基本流程、建立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并监督执行。

(三)组织开展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报告的编报工作。

(四)指导、监督公司各部门全面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各部门全面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考核。

(五)组织开展与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有关的文化培育工作。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是本专业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的管理部门和执行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部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相关实施细则、办法。

(二)开展本部门风险管理信息收集、风险评估、研究确定本部门风险管理策略、重大风险预警指标。

(三)更新本部门风险信息、内部控制信息、风险案例、预警指标等基础数据。

(四)建立本部门内部控制体系并有效执行,编制本部门业务风险与内部控制手册。

第八条 各部门指定一名专人负责本专业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接受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对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实施有效性进行监督。

第三章 风险信息收集、识别、评估

第十条 公司根据全面风险管理指标检测体系的要求,建立健全客观、全面、有效的风险信息收集机制。要以岗位为基础,以业务流程为依托,动态收集风险初始信息,并对初始信息进行筛选、提炼、分类。风险信息收集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风险方面:收集增收节支,资金安全、偿债能力等影响分公司预期收益的信息,分析这些信息是否可能给公司带来财务结构不合理、偿债能力降低等方面的财务风险。

(二)法律法规方面:收集与法人主体责任、重大合同履约、法律纠纷等信息,分析这些信息是否可能给公司带来法律法规方面的风险。

(三)市场营销风险方面:收集市场波动、政策变化、客户信息变化等因素影响采购、销售、收款方面的信息,分析这些信息是否可能给公司带来市场营销方面的风险。

(四)人力资源风险方面:收集劳动政策变化、人力资源规划及劳动用工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分析这些信息是否可能给公司带来人员结构不合理、队伍不稳定等风险。

(五)信息风险方面:收集易造成信息失密、信息泄密等方面的信息,分析这些信息是否可能给公司带来损失或不良影响的风险。

(六)廉政风险方面:收集干部员工遵守规章制度、廉洁从业规定等方面的信息,分析这些信息是否可能导致违法违纪,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害的风险。

(七)信访维稳风险方面:收集公司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等方面的经营管理决策信息,分析这些信息能否引发信访问题,或处臵信访事件不及时、不妥当,导致给公司造成不利社会影响的风险。

第十一条 各部门至少每年开展一次风险信息收集、辨识工作,形成本专业风险信息,提交全面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办公室汇总审核,并同步更新全面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信息系统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至少每年开展一次风险评估,评估结果提交本单位全面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办公室,并同步更新全面风险管理相关信息。凡遇有重大问题决策等事项时,公司本部及各部门应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有关程序,

由事项主办部门牵头组织实施风险评估,提出重大决策专项风险评估报告,制定风险管控措施,落实责任人员,并提出管理建议。管理层应充分考虑风险评估结论和管理建议,将其作为重大事项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业务风险防控办法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风险防控

采销合同的谈判和签订,严格按照公司xx相关要求执行。

(一)合同谈判及签订风险点 (1)合同谈判程序不规范。

(2)对交易对象的资质审查不严格。 (3)合同签订程序不规范。

(4)合同签订条款不齐全、不严格。 (5)采购、销售合同脱节。

(二)为最大限度的避免经营风险,应在对交易对象严格审查的基础上签订xx购销合同,把握经营活动的底线,确保一旦发生经济纠纷时能争取主动权,有针对性的开展风险防范,制定风险防控措施。

(1)严格遵守公司xx规定,保证合同洽谈的严肃性、规范性。现场洽谈过程中保证我方至少二人以上在场,做好文字记录、影像记录,以及归档工作,严防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发生;通过电话、微信或QQ等非现场方式洽谈的,主谈人应把洽谈过程及初步结果告知辅谈人,征求其意见,最终由辅谈人拟出谈判会议纪要经审核后双方书面签订纪要。

(2)合同签订前要严格审查交易对象的各项资质,一般先审查“四证”,即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是否齐全、真实,各证照是否过期,在此基础上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是否有不良记录、商业信誉等,达到信用评级审批表相关要求后方可签订购销合同。

(3)严格执行合同会签制度,规范合同流程审批,分解权限,形成相互纠错、相互制约,有效防控风险的运行机制。会签过程如遇人员出差等无法现场会签的,由合同经办人将合同电子文档发该人员,其同意后可跳至下一节点会签,待该人员回公司后补签,合同经办人在该补签人员栏填写征求意见并签名。

(4)xx购销合同只有条款明确、齐备才能最大限度的降低经营风险,与公司发布的标准合同不一致的需经公司燃料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调整,重大调整的需书面征求省公司业务对口管理部门意见,一般涉及以下主要条款:质量指标、价格、运输方式、运杂费的承担、数质量验收方式、交货地点、结算方式、货款支付方式及时间、货权转移及风险转移时间、奖罚条款、违约责任、不可抗力、纠纷解决方式、合同有效期等,只有条款明确,有利于自身才能有效降低风险。

(5)严格落实以销定进、以利定价的原则,采购销售互相参照,互为衔接,防止采销原则不一致造成亏损。

第十四条 采购流程风险防控

公司采购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公司xx相关要求执行。

(一)xx采购流程风险点 (1)供应商不按合同履约。 (2)货权单位与合同单位不一致。 (3)xx数量争议。 (4)xx质量争议。

(5)xx指标不符合,掺杂、以次充好。

(二)xx采购过程中实际结果和预期目标偏离的可能性很大,对潜在风险要提前防控,必须针对不同情况采取降低、规避、分担和控制风险的措施,实现采购风险最小化。

(1)严格落实供应商保证金管理制度,防止供应商因自身原因不按合同履约,影响采购计划的落实。新进供应商、注册资本金偏少、发生过未按合同履约应适度提高保证金,具体幅度由公司燃料领导小组讨论后确定。

(2)合同执行过程中遇合同单位与货权单位不一致的情况,必须要求供应商将货权转移给我方,货权转让单位在货权转移函上加盖公章,法人签字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字,否则不予结算,防止货权纠纷。在取得货物的实际控制权以前,严禁仅凭对方单位出具的货权转移证明支付xx货款,防范“一货多卖”等欺诈行为。

(3)xx数量验收必须以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出具的法定衡重报告或水尺检验数据为准,现场人员加强监督,及时索取数量报告,做好数据对比分析,防止计量方式不合法供应商不认可及数量亏损。

(4)xx质量验收必须以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按国家标准进行全程采制化,并以此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

第十五条 销售流程风险防控

销售xx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公司xx相关要求执行。

(一)xx销售流程风险点

(1)装港质量控制不严谨,掺配方案不可行。 (2)承运船舶船期安排不妥当,船舶自身设计不规范。 (3)装卸港验收数质量亏损。

(二)xx销售过程中环节多,战线长,要建立完备的监管验收制度,实现过程可控、在控,规避经营风险。

第十六条 资金回付风险防控

资金收付应严格按照公司xx相关要求执行。

(一)资金收付流程风险点 (1)赊销预付管控不到位。

(2)付款账号与开户许可证账号不一致。 (3)用户付款错误,支付银行承兑不规范。

(二)在xx经营过程中,为了增加销售量,扩大市场占有率,赊销预付行为会越来越多,控制赊销预付风险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对此要严格采购销售信用评级制度,根据贸易商级别,严控预付和赊销比例,防止坏账、死账情况的发生,及时催收回款,防止资金风险。

(1)严格按照公司要求建立用户信用评级制度,按照公司收付款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赊销预付比例开展经营工作,要严格按照合同中对煤款收取的不同约定,催要对方预收款

或是对方收到发票后催要结算款,确保煤款及时收回。具备结算条件时,业务人员电话提醒用户及时进入付款流程并办理付款手续;货款到期后一周如仍未回款,发一份《逾期催款函》,之后每隔一周发一份《逾期催款函》,三周仍未回款,则发一份《超期催款单》和《货款往来对账单》并要求对方回执,从第一笔逾期欠款之日起满三个月的,需及时上报省公司相关部门并说明情况,另提供相关资料报请公司法律顾问与对方接洽,并出具律师函;逾期一年的,必须采取诉讼等硬性措施。

(2)付款账号一般按照对方开户许可证账号支付,如发现账号不一致,对方需出具付款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3)需方应按照我方指定的收款账号进行付款,业务人员应与需方及时沟通,付款前再次确定我方收款账号,以免付错账号影响付款业务,如需方因其他原因不能按我方指定账户打款,说明原因后我方配合出具相关业务手续。

第十七条 员工思想动态风险措施

及时了解员工的思想动态,倾听员工的心声,了解员工在日常工作、学习、生活和个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沟通、正面引导,提高员工思想素质,以人为本,为员工成长成才创造条件,构筑有效激励机制,激发公司和谐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公司风险控制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8篇:内部控制审计实施办法

****分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内部控制审计规范》和****分公司《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控制是公司为了保证信息资料的可靠性和完整性,保证遵循政策、计划、程序、法律和法规,保护资产安全,经济、有效地利用资源,以及保证完成所制定的经营计划任务或目标,使各项业务活动正常、有效进行而在内部设立的管理控制程序。

第三条 内部控制审计是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健全性、符合有效性及科学合理性所进行的测试与评价。

第四条 内部控制审计既可以作为独立的审计项目组织实施,用以完善内部控制,也可以作为实施其他审计项目的一个程序或方法,以便确定对其依赖程度和进行实质性测试(即审计)的范围、重点及方法,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减少审计风险。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范围、措施及方式

第五条 内部控制的范围指与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或审计事项有关 1 的控制制度,一般分为:

1.内部财务会计控制:针对财务会计信息的完整、真实的控制,包括为保证会计信息的正确性、财务收支的合法性,以及维护财产物资的安全与完整而采取的有关组织、分工、程序、方法和标准等方面的控制。

2.内部经营管理控制:针对经营管理活动过程的控制,包括为保证经营决策、方针和政策的贯彻执行,保证经济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以及实现经营目标而采取的有关组织分工、程序、方法和标准等方面的控制。

第六条 内部控制的措施有:

1. 预防性控制:为防止错误和舞弊的发生而采取的控制; 2. 检查性控制:把已经发生和存在的错误检查出来的控制; 3. 纠正性控制:对那些由检查性控制查出来的问题的控制; 4. 指导性控制:引导或促使期望发生的有利结果实现而采取的控制;

5. 补偿性控制:针对某些环节的不足或缺陷而采取的控制。 第七条 内部控制的方式包括:

1. 组织机构控制:通过对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分工,明确划分职责范围而形成的控制制度。

2. 责任分工控制:通过确定不同工作岗位任务、责任和权限,以及对不相容岗位职务进行分离、分工而建立的控制制度。

3. 业务程序控制:通过制定有关经济业务处理程序和操作规范 2 而进行的控制。

4. 授权批准控制:对经济业务处理进行一般授权审批和特殊授权审批方面的控制。

5. 计划预算控制:在经营计划、财务预算等方面对经济活动的控制。

6. 会计质量控制:为保证经济活动信息真实、准确、公允、可靠,确保财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而采取的控制。

7. 人员素质控制:对业务经办人员思想品质、业务技术和工作能力与其所担任的控制责任是否相符的控制。

8. 内部审计控制:通过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单位内控制度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鉴证、检查和评价而实施的再控制。

第三章 审计的内容和依据

第八条 内部控制审计的内容是对构成内部控制的财务会计控制及经营管理控制的各要素进行测试与评价。

内部控制审计内容包括:内部控制健全性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符合有效性测试;内部控制合理科学性综合评价;内部控制实质性测试。

第九条 内部控制健全性检查评价,是通过检查被审计单位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评价各项业务系统应设置的控制环节和控制措施是否齐全完整,各个控制环节的控制功能是否达到内部控制的设计要求,是否适应本单位的特点和管理需要,能否起到应有的控制作用。

第十条 内部控制符合有效性测试,是在内部控制健全性检查评 3 价基础上,测试被审计单位有关经济业务活动的运行与相关内部控制的符合程度,评价各控制措施在实际经济活动中是否得到贯彻执行,是否取得了应有的效果。

第十一条 内部控制合理科学性综合评价,是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设置的合理性、科学性,控制的有效性、适度性,以及能否保障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和规范化管理进行的总体评价。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实质性测试,是指审计人员为了检查被审计单位具体经济业务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正确性和完整性,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资料项目金额进行的实证性审核检查。

第十三条 内部控制审计依据:

1.进行内部控制的健全性检查评价,应当依据规定的管理规则和模式,并考虑是否与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规模及特点、管理机制、管理层次相适应。

2.进行内部控制符合有效性测试,应当依据被审计单位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

3.进行内部控制实质性测试,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及分公司有关规定。

第四章 审计程序、方法和要求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对内部控制进行审计时,应遵循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内部审计规范》规定的审计工作基本规范。通常 4 按下列程序进行:首先进行内部控制健全性检查,这包括调查内部控制和描述内部控制,并进行初步评价;然后进行内部控制符合有效性测试、内部控制实质性测试和内部控制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检查及初步评价的审计程序包括:

1.调查内部控制:

① 审前或进驻被审计单位后,审计人员应通过查阅组织系统图,收集、审阅和分析被审计单位各项有关的规章制度、业务处理程序和人员职责分工等资料,以及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了解和掌握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情况。

②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进行调查时,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业务规模、复杂程序、控制类型和控制程序等,恰当地确定调查范围。

③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控制现状进行调查时,应当关注被审计单位的控制环节、控制执行凭证、控制执行记录形式和控制程序运用的连续性。

2.描述内部控制:

① 将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的内部控制运行情况通过文字叙述或流程图等书面形式重新描述出来,以供测试和评价。

② 根据现有内部控制描述有关业务的运行流程和控制点,再根据理想模式和专业判断,着重描述应设立的控制点,特别是关键控制点设立情况。

5 ③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进行调查时,可采取下列方法进行描述:文字叙述法,即用文字说明内部控制;调查表法,即利用预先编制的表格形式,通过回答回答表格中设计的提问,来说明内部控制;流程图法,即以图解形式,运用符号说明内部控制。

3.内部控制健全性检查,是根据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调查和描述,分析和评价已建立的内部控制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特点、管理机制、管理层次的适应情况、覆盖程度,以及业务处理程序控制中应该设立的各项控制点是否设立,各项控制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4.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应当考虑下列因素:控制措施存在与否;存在的控制程序是否准备执行,有无可操作性;是否存在失控环节;失控的性质和原因;失控对控制系统的影响;审计方案对内部控制的依赖程度;内部控制的局限性。

5.符合有效性测试的重点是:对内部控制的执行记录、制约职能分工、操作状况等,这些有助于确定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和有效程度。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符合有效性测试一般采用审计抽样证据检查、重复检查、实地观察等方法,其内容包括:

1.业务测试:针对业务控制程序,在确定审计的业务系统中,选择若干笔业务,沿着规定的业务处理程序进行穿行测试,观察、检查制度中规定的各项控制措施(即控制点,特别是关键控制点)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的执行情况。

2.穿行测试:既可采取顺查法,也可采取逆查法,重点是检查在这些事项的业务处理过程中,各控制环节的处理手续是否按规定办 6 理,内部控制是否按规定发挥了作用。

3.功能测试:针对业务控制程序中的关键控制点,选取若干笔业务,检查各项控制措施在实际工作中的运用效果。

第十七条 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进行实质性测试,应按照审计工作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检查、监盘、观察、计算、分析性复核、查询及函证等审计方法,对被审计单位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资料项目金额进行实证性审核检查。

第十八条 对内部控制进行综合评价重点是以下几个方面: 1.内部控制的适用性、科学性,即被审计单位所设立的内部控制,是否有利于促进股份公司进一步深化改革、搞好持续重组,有利于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大力推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增强公司的发展动力,以及促进股份公司完善全面预算管理,实行低成本战略,其满足性、最优性和适度性如何。

2.各项控制措施方面存在的缺陷对相应的控制点的影响及控制点方面存在的缺陷对各项业务系统内部控制的影响,揭示可能产生的后果。

3.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系统性、牵制性、协调性进行整体的分析与评价。

4.针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所存在的缺陷、薄弱环节,建议从哪些方面进行完善和加强。

第十九条 对内部控制进行综合评价的要求:

1.要突出重点,着重评价与审计事项有密切管理的内部控制及与 7 审计目标和范围有关的业务控制;

2.评价既要着眼于内部控制是否能够起到保护财产、防止弊端的作用,又要看其是否能够保证和促进经济业务活动的顺利进行;

3.对内部控制的评价及提出的建议、措施应明确、具体,针对性强。

第二十条 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进行健全性检查初步评价后,是否进行符合有效性测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比较健全、完善的控制制度,才对其进行符合有效性测试。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进行健全性检查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进行符合有效性测试,而直接进行实质性测试:

1.相关内部控制不存在;

2.相关内部控制虽然存在,但并未有效运行,或存在严重弊端; 3.易于发生错弊的业务环节,存在固有风险,以及控制风险高的业务;

4.符合性测试的工作量可能大于进行符合性测试所减少的实质性测试的工作量;

5.对被审计企业规模小的,不进行符合性测试,直接实施实质性测试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确定对内部控制的可依赖程度时,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重点关注可能存在的构成内部控制局限性的主要因素为:

1.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受制于成本与效益原则;

8 2.内部控制一般仅针对常规业务活动而设计; 3.控制程序可能因管理部门无视其存在而失效;

4.即使是设计完善的内部控制,也可能因执行人员的粗心大意、精力分散、判断失误以及对规定的误解而失效;

5.内部控制可能因有关人员相互勾结、内外串作弊而失效; 6. 内部控制可能因执行人滥用职权或屈从于外部压力而失效; 7. 内部控制可能因经营环境、业务性质的改变而削弱或失效。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审计如作为独立审计项目,应按规定编写审计报告,书写审计意见书;如作为进行其他审计的一个程序或方法时,可将测评结果在有关审计工作底稿或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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