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实习论文

2022-03-2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评职称或毕业的时候,都会遇到论文的烦恼,为此精选了《法学实习论文(精选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摘要]业务实习作为法学专业教育中的实践教学环节,其重要性无须赘述。它对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学理论的学习都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同时,学生通过业务实习,可以进一步了解法律实务,能够更好地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但当前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业务实习环节往往流于形式。

第一篇:法学实习论文

法学专业集中实习的探索

摘要: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社会科学,相对应的法学教育要转变当下照本宣科的传统教学方法,贯彻实践教育、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需要,做好做实专业实习是一条重要途径。2018年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制定了《普通高校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对专业实习作出量化要求,还明确了集体实习模式是一个值得注意的信号。集体实习模式确实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实习效果,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仍然有不少的弊端。针对集体实习模式实习分配僵化、实习任务空洞进行了优化,附条件的分散实习、任务制实习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实施法学集体实习模式时遇到的困局。

关键字:法学专业实习;集体实习模式;优化;任务制实习;诊所式实习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社会科学,法学本科教育也应当是素质教育 。法学教育要如何贯彻实践教育,培养符合实际需求的、高层次的、复合型的法律专业人才,是近年来国内众多法学教育家和法学院一直思考和探索的问题。作为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传统项目,专业实习再次进入研究视野。2018年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制定了《普通高校法学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质量标准》),对专业实习作出量化要求,不仅规定了专业实习时长的下限,还明确要求各高校须“保障学生集体实习比例达到50%以上”。

而在实际中,法学专业实习的时间与其他事项冲突、重理论轻技能的意识等原因,逐渐走向形式主义。再加上实习管理的缺位,法学实习,尤其是由学生的分散实习,被人诟病“水分多”、“走过场”。在《质量标准》长达数年的研制中,集体实习模式被作为“标准”提出,是一个很值得注意的信号。

一、集体实习模式

法学专业实习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集中实习由院校的教学管理部门集中安排实习时间,并统一组织派往相对固定的实习单位,实习岗位、实习任务由实习单位统一安排。相对应的是分散实习,它是指经学校同意, 由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 实习内容可以由学生自己选择进行专业实习的一种方式。

(二)集体实习模式

相对“放羊式”的分散实习模式,集体实习模式是应对当下提升实习效果的有效途径。

专业实习是社会实践的重要表现方式,同样也是属于学校教学计划的一部分,其时间计划安排理应与课堂理论教学得到同等的对待。在规定时间内集中实习,可以帮助学校制定合理的教学计划,进行有效的教学资源调配,避免由于部分或个别实习生在实习时间、空间上的分散安排打乱学校既定的整体教学节奏,从而保证学生實习工作和课堂教学的合理衔接,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

集中实习有利于学校对实习生的统一管理。从实习前的基地建设、人员分配、时间安排、动员培训,到工作启动以后的跟踪指导、实习管理、生活服务,再到实习结束后的经验交流、信息反馈和总结评价,这一系列工作环节都在学校(院)统一的制度安排之中,实习工作统一开始、同步结束,相关人员各司其职,相关信息及时流动,有效保障了实习工作规范有序,最大程度地避免了各种意外发生。

集中实习能最大程度地保障实习效果。理论上,大学生实习成效既取决于其主观能动性,又受制于外部实习环境。针对当前大学生实习主动性不强、自觉性不够的特点,集中实习能起到引导、督促和管理的作用,从学生自主管理和学校外部督促两方面同时发力,增强学生积极性和主动性。

综上所述,采取集体实习模式的实习过程扎实,质量较高。它贯彻一流学科建设培养融通性人才的要求,实现把人才培养的质量和效果作为检验高校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的有效途径。因此即使管理成本急剧增加,集中实习模式逐渐受到越来越多的法律院校青睐,也无怪乎《质量标准》将集体实习模式被作为法学实践教育的标准之一了。

一、法学专业集体实习模式的施行

西南大学法学院的采取集体式实习模式,并在2014年最终实现集体实习率100%,这需要硬件建设、经费支持和制度完善的共同支撑,缺一不可。

(一)法学专业集体实习模式的实施与认可

一方面积极开拓实践教育基地,从数量和质量上发展和壮大实习单位。从2012年到2020年,学院发展了以北碚区为中心,辐射重庆主城5区10家包括法院、检察院、律所、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在内的实习单位作为实践教育基地,并聘请了两届共44人一线优秀的司法、执法人员作为法学本科实务导师,对专业实习提供指导。

另一方面积极拓展经费来源,保障集中实习后勤,减轻实习生的生活负担。学院每年约花费12万左右安排学生集中在实习单位租房住宿或全额解决从学校到单位的通勤费用;积极与实习单位协商,落实实习生工作餐制度。如此程度的实习后勤保障工作在重庆市乃至于全国都是少见的,切实做到学生安心实习,保证了实习效果。

最重要的是,经过多年摸索,法学院建立起了较为成熟的集体实习管理制度,并对当下法学集体实习的痛点做了针对性改革。首先,在实习时间安排方面,法学院一改专业实习安排在第七学期的传统,在修订2014级培养方案时就将专业实习时间规划在了第六学期。这时候的法学生没有考研、考公和找工作的压力,且核心课程已经修读完毕,基本具备处理专业事务的能力。再加上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改革 ,三年级的本科生不再需要准备职业考试,课余时间更加宽裕,正是趁热打铁,理论与时间相结合的好时机。第二,在实习指导方面,法学院切实施行“双导师”制,扭转法学实习中指导、监督空泛甚至缺失的现状。实习中一名导师来自学院,对学生的实习工作随时进行监督指导,帮助学生适应实习生活,是学院与实习单位连接的桥梁;另一位导师来自实习基地。负责下达具体的实习任务,进行专业上的业务指导。其中,有一部分实习单位指导老师是签约的实务导师,他们与学院关于实习生管理、学习安排等达成了共识,能够较好地在实践环境下完成培养学生的任务。第三,一改实习评价主体单一、实习成绩趋同的实习评价体系,着力优化实习考核评价方式,调整了实习各环节、各种实习指导人员在实习评价中的影响因子,实现过程与结果的双重评价。

集体式实习的施行得到了实习单位和实习生的良好反馈。从实习单位方面,实习生严明的实习纪律、认真的工作态度、良好的服从性和扎实的专业素养都给他们留下了深刻印象。同时,实习单位也对学院的后勤保障工作予以了高度赞扬。另一方面,实习生对集体式实习也评价颇高。在连续两年对总计257名实习生的调研中,学生们对实习准备工作、实习指导工作和实习考核工作做出了超过半数的良好反馈。

然而,集体实习模式并非十全十美。尤其从实习生方面传来的声音,看到了集体实习模式还有不少改进的余地。

(二)不可忽视的法学集体实习的弊端

实习生对于集体式的实习的抱怨主要集中在实习单位分配、实习周期和实习任务上。

1.集体式实习的统一性与实习生需求多样化之间的存在冲突

集体式实习并非意味着漠视学生的个性发展需求,因此在学院分配实习单位前,将征集学生的实习意愿。但由于一个实习单位所能提供的实习岗位有限,学院并没有太好的办法予以筛选,最后只能靠运气确定实习去向。以2019年,将律师作为未来职业志向的学生为例,实习单位安排与未来职业目标相符的只占48.57%。除此之外还有不少对公司法务感兴趣的学生,而学院目前还没有针对这类职业规划建设实习基地的计划,也无法满足相应的实习需求。

除此之外,每一年都有少数学生提出申请,想要脱离集体实习,自寻实习单位。经过深入了解,大多数申请分散实习的理由都合理合情。有学生联系到了专业素质高、规模大的大律所,甚至已经达成职业意向的一致,想要通过专业实习来与用人单位相互磨合;有学生来自少数民族,立志报效家乡,想要通过回乡实习铺垫日后的职业规划。这类学生有着内源性的实习动力,仅从实习积极性上看,就要比大多数参加集体实习的学生更强,更不用说有就业规划和报效家乡的深层次需求,这些都是值得重视和尊重的意愿。

2.以事务性为主的实习任务与深化专业素质的实习目的之间存在矛盾

司法机关因工作繁忙、人手紧缺,对实习生的需求向来很大。但是相应的,法官的案件多、压力大,学院虽然将实习生的指导责任委托给法官,但最终还是落到书记员或法官助理身上。而作为司法辅助人员所能给与实习生的与其说是指导,不如说是工作指示,往往围绕文件收发、文件装订、档案整理等这类强度大又单调重复的工作。这类事务性工作固然也是司法工作的一部分,有助于学生加深对法律实务工作的感悟,但专业能力却锻炼有限。真正有益于提高实践能力的诸如草拟法律文书、旁听案件讨论等却只占了实习任务的小部分。其余如检察院、其他司法行政机关也广泛地存在类似的现象。这里面固然有事务性工作是法律职业常态的原因,但同样体现了实习任务与实习目的不匹配,实习效果不理想的现状。

二、法学集体实习模式的优化

如前所述,法学专业实习在很长一个时期仍将是法学本科教育中的重要内容,而从目前看来,法学的集体式实习还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实习模式。当前我国法学专业实习遭遇的困境,已经引起了法律职业人、教育者的关注,并有许多有益的理论梳理和经验总结,例如“诊所式實习”、“计件制实习”、“学徒制实习”等。西南大学根据学校特点、人才地区特点,以及不同的法律职业单位的制度规定,进行了集体实习模式再尝试。

(一)集体式+有条件分散式相结合

学院对实习单位的集中安排确实会妨碍学生的个性追求,从督促、保障学生提高的有益促进变成了锻炼学生的阻碍。因此,一味追求集中模式的数量和占比是不科学的,这里面尚有分散实习存在的合理价值。

分散实习模式具有集体实习所不具有的灵活性和无可替代的对学生个体的适应性,在限制条件下,分散实习意愿强烈,实习单位安全有保障的情况下,学生脱离集体安排自寻实习单位是一个很好的选择,也是有益于法学专业实习的模式之一。而执行的前提,就是把握好学生申请分散实习的条件,有计划有步骤的组织人力、精力指导、管理分布在天南地北的实习生。我院在有限制的允许分散实习的情况下也探索了一系列分散实习的管理制度。除了跟踪反馈家长知情保障条件、实习单位接受和岗位派遣情况之外,还安排了指导老师跟踪分散实习生的实习情况。通过布置统一的实习任务,定时开展网上讨论,提交实习周报等内容,实现“单位分散任务集中”的实习模式。

(二)任务制实习模式的试行

不得不承认的是,在法学专业内,高校实习工作得到实习合作单位的大力支持,急需人手分担工作压力是他们的最主要的驱动力。在集体式实习中,对口实习单位难寻,加诸在实习单位的责任重大,再在实习任务方面对实习单位提过多要求是不现实的。因此,从实习单位出发改变实习任务还较为困难。

有鉴于此,法学院开始探索任务制实习模式。除学校规定的实习日之外,学院在实习之初向所有实习生发布了实习周报任务。通过每周提交阅卷报告、旁听庭审报告的强制任务,调动学生主动学习的热情。档案整理不再是机械的装订材料,而是通过主动阅卷去了解案情、厘清事实、查找法律的依据,熟悉办案流程,获得办案经验;鼓励学生发挥主观能动性,除了完成书记员交待的任务外,主动向法官靠拢,多参与庭审,多申请代写法律文书,从而提高自己的实务审判技能。

如此一来,在宏观上保障所有的实习生的实习任务都能与专业相关,无论工作繁忙空闲,无论是否在业务岗位,完成学院规定的相应实习任务即视为完成实习。在细节上,通过校内实习指导老师的定期批阅报告、反馈批改意见、梳理学生疑问,循序渐进的实现理论和实践的交融。

任务制实习模式在律所单位更易获得执行。经过调研和审慎的规划,学院将律师能力和律所任务进行了分解,完成了专属于对律所的实习任务。学生在实习过程中能通过专业问题讨论、经验交流等形成良好的合作学习氛围,还可以通过周报的批阅营造了师生教学相长的环境。甚至,在律所实习中,灵活的任务制已经让实习生从勤杂工作解放了出来,他们只需要对具体工作任务负责,坐班打卡已经没有必要,甚至可以自由安排空余的时间,整体实习生活张弛有度。

三、法学专业实习模式的新探索

在集体式实习模式的探索上还不能就此停滞不前,不仅有在本次研究过程中暴露的问题急需解决,还有配合法学教育发展新形势的必要。

法学专业因就业率低,已连续三年成为红牌专业 。短期内,法律职业的市场需求仍然相对有限,促使当代法学生逐步转变传统就业观念,正尝试其他金融、管理等其他非法律职业的行业。这为专业实习的培养目标提出新要求。

参考文献:

[1]曾宪义,张文显.法学本科教育属于素质教育——关于我国现阶段法学本科教育之属性和功能的认识[J].法学家,2003(6)1-7.

[2]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改革,报考条件中明确了,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法学本科类毕业生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才可以参加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换句话说,2020年以后的未毕业的法学专业学生将不能报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也不会再出现专业实习要为职业资格考试让路的情况了。

[3]《2019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法学专业呈现典型的失业量较大,就业率、薪资和就业满意度综合较低现象,甚至在2018年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率垫底,只有85.1%,已经连续三年获得红牌警示。

作者:傅征宇

第二篇: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建设与专业实习研究

[摘要]实习基地是增强学生实际运用法律能力的重要平台,建设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对改善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现状、有效实现法学专业实践教育、培养法学人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建设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存在一些现实问题亟待解决,包括实习基地偏少、法学专业教师的实务教学能力不强、管理不到位等。建议健全法学专业实习基地管理制度,建立一支实务教学能力较强的法学专业教师队伍,建设多类型、多层次的法学专业实习基地。

[关键词]法学学生 实践能力 实习基地

[作者简介]李隆琼(1964- ),女,重庆人,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党总支书记,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教育学。(重庆 401120)

[课题项目]本文系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度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建设与专业实习研究”的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2011ZD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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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在我国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法学专业实习被当作是提高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一条重要途径。但近年来,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法学专业实习越来越形式化。当前,一些高校在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建设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实习基地是增强学生实际运用法律能力的重要平台,是学生接触并了解社会实践情况的重要场所,也是高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障。本文将梳理、总结我国高校建设法学专业实习基地的必要性及当前存在的现实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希望对法学专业实习研究有所裨益。

一、建设法学专业实习基地的必要性

1.建设法学专业实习基地是改善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现状的需要。根据2009年《中国法治发展报告》,我国高等法学院系30年增长了一百多倍,但法学学科毕业生的就业率在文科毕业生中位列最低。①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法学教育脱离实践、学生实践能力不强无疑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后通常要积累较长的工作经验后才能适应实践需要,这是有些单位不愿接收法学毕业生的缘故。法学专业本身是实践性极强的专业,法学理论必须联系司法实际,方能解决错综复杂的司法实践问题。为改善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现状,必须着力解决法学教育与实践脱节的问题,而要有效解决该问题,一个重要方式就是建设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加强法学专业实践教育。

2.建设法学专业实习基地是有效实现法学专业实践教育的需要。法学专业实习模式通常有两种:一是自行联系模式,即由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分散实习;二是统一组织模式,即由学校统一联系实习单位,组织安排学生定点实习。在统一组织模式中,高校通过与实务部门达成协议,在实务部门建立实习基地,每年安排学生到实习单位进行实习,实习单位则为学生指定指导教师,同时提供一定的物质保障。相对而言,自行联系模式难以监管,部分学生为了有更多时间复习考研、找工作,对实习敷衍了事,托关系盖个章应付学校检查,使实习流于形式。建设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可为学校管理学生专业实习提供便利条件。

3.建设法学专业实习基地是实现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学院式教学法是我国长期实行的法学教育模式,这种教育模式的优点是可以将法学专业知识系统地传授给学生,但其缺点也十分明显。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极强的学科,要求学生不仅要掌握足够丰富的法学理论知识,还要具备相当的法律运用能力,而在学院式教学法中,单调刻板的抽象理论无法与丰富具体的实践需要实现有效衔接,导致培养出来的学生实践能力不强,难以满足实践部门对实用型人才的需求。如何培养既有扎实理论功底、又有较强实践能力的法学人才,成为困扰国内外法学教育专家的普遍性问题。建设法学专业实习基地,使学生有稳定平台接触、了解社会实践,对提高其实践能力有实际意义。

二、当前建设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存在的问题

当前,建设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存在一些现实问题亟待解决:

1.管理不到位。管理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建设的成效。如今,大部分高校对实习基地的管理不规范、不科学,使法学专业实习基地难以充分发挥应有作用。这主要体现为:(1)部分实习单位出于其自身利益考量,乐于将实习学生当作免费劳动力使用,安排学生的工作随意、简单,对学生实习目标的实现没有益处,而高校对此缺乏相关的应对办法。(2)思想上不够重视,经费投入不足。由于学生不是单位的正式员工,实习单位一般不愿投入过多经费,而高校方面,一直不重视实习基地的建设,经费投入十分有限,地方性的本科院校在这个问题上表现得尤为明显。②实习基地的建设经费得不到保障,相应的实习效果显然会大受影响。(3)高校与实习单位之间缺乏良性互动,双方没有建立常态化联系,合作内容仅限于学生实习,较为单一。(4)为不影响学生顺利毕业,高校对学生实习成绩的考核走过场,流于形式。(5)实习时间的安排不尽合理。法学专业学生在毕业年需参加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等,而实习由于需要具备一定的基础知识,一般也安排在大四上学期,与前述相关考试的复习时间存在一定冲突,导致学生想方设法在实习问题上“偷工减料”。

2.法学专业教师的实务教学能力不强。学生在实习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实务问题,需要高校教师为其及时释疑解难。但实际情况是,大部分的法学专业教师缺乏法律实务经验,难以帮助学生解答实践问题。我国高校的法学教师基本上一直从事某一特定专业的教学、研究,对其他专业基本不涉足,知识面较窄,且以理论见长,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不强。高校法学教师在知识、能力结构上的弊端,成为制约法学学生综合能力发展的一大瓶颈。建设法学专业实习基地,急需一支实务教学能力较强的法学专业教师队伍。

3.实习基地数量偏少。前些年,由于高校扩招,全国法学专业在校大学生人数急剧增长,而法学专业实习基地的数量并未成比例地增长,导致很多高校法学专业实习基地的数量远不能满足学生实习的需求。部分高校只好退而求其次,通过增加学生自行联系实习的比例来缓解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偏少的问题。

三、对策建议

1.建立健全法学专业实习基地管理制度。高校应制定一套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法学专业实习基地规章制度,加强管理,使实习基地的建设更加规范化。(1)成立一个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实习基地建设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增加经费投入,合理规划实习时间,切实保障实习基地建设的顺利开展。(2)发布带队实习的工作指引,规范法学专业带队教师对实习学生的指导,促进实习有序开展。(3)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量化指标来评价学生在实习中的表现,并严格落实奖惩机制,强化对学生实习的管理,避免实习形式化。(4)加强论证,框定高校与法学专业实习单位之间的协议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促使双方积极履行义务,同时保障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5)加强对已建法学专业实习基地的考察、评估。应定期、不定期地开展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认真协调解决,督促相关管理规范的落实执行,保障学生的实习质量,实现实习效果的最大化。

2.建立一支实务教学能力较强的法学专业教师队伍。高校可以充分利用法学专业实习基地资源,培养、提升法学专业教师的实务教学能力。(1)合理规划实务教学能力培训的流程。为确保培训工作取得良好效果,应充分论证、合理制定法学专业教师实务教学能力培训的培训计划与流程:首先,安排实习单位有丰富经验的业务骨干引导法学专业教师参与具体案件的办理,锻炼其运用法学知识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其次,组织法学专业教师与实务骨干进行跨部门、跨专业的讨论,要求专业教师对在参与办案过程中所发现的具体问题开展针对性研究,撰写高质量的学术文章,以巩固、提升法学专业教师的实务教学能力。(2)采取高校与实习单位双向交流的方式,提高法学专业教师的实务教学能力。一方面,考虑到实践部门的部分业务精英在长期的办案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有一些个人的思考,可以在校内开设实务讲座或专题研讨会,将这些实习单位的业务精英“请进来”为教师、学生传授实务经验、个人积累,使法学专业教师通过面对面的交流获得更多实践工作的信息、经验。另一方面,加强与实践部门的沟通、协调,将法学专业教师“派出去”到实务部门挂职锻炼,使其通过实际参与办案,对司法实践有切实了解。通过绩效考核机制,将法学专业教师在实务部门的挂职情况与其年底评优、职称评定等进行挂钩,激发其参与实践办案的积极性。高校还可以与若干实践部门合作,设立教学科研实践点,采取物质报酬、精神奖励等方式鼓励实务部门的业务骨干与教师共同申报、研究课题,合作调研,以提高课题文章解决实务问题的针对性。这种“请进来” 和 “派出去”的交流方式,促进了法学专业教师与实习单位业务精英之间的互动,对建立法学专业教师实务培训的长效机制、切实提高法学专业教师的实务教学能力具有积极意义。(3)健全培训机制。对教师实务教学能力的培训进行科学化、制度化的管理,是避免实务培训“走过场”的前提条件。为提高培训实效,建议采取以下管理措施:一是与实习单位建立常态化的互动交流机制。选派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法学专业教师与实习单位的业务精英结成“对子”,双方互助、互补,在课题申报、研究,案件讨论,撰写调研论文、报告等方面开展深入合作。二是建立专业教师参与实务培训的奖惩机制。为充分调动专业教师参与实务培训、提高实务教学能力的积极性,建议在年度评优、职称评定时,将专业教师参加实务培训的情况作为重要参考指标;同时,对不参加实务培训或违反实务培训管理规范的专业教师,给予一定的惩罚,确保实务培训的质量。

3.建设多类型、多层次的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如前所述,当前法学专业实习基地数量偏少,满足不了学生的实习需求,增加实习基地数量、优化现有实习基地资源势在必行。(1)扩大校外实习基地的选择范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律师事务所是传统的法学专业实习基地。随着我国法治事业的不断发展,各行各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多,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范围也越来越宽泛,高等院校选择实习基地时应开阔思路,扩大合作范围,与政府法制部门、人大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公司法律事务部门等加强沟通协调,在这些单位也建立实习基地。(2)建立校内实习基地。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在校外的拓展较为缓慢,高校可以将眼光放在校内资源的充分挖掘上。当前,部分高校设立了法律诊所、法律援助中心这样的对外机构,可考虑在这些机构设立校内实习基地,招录学生协助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或参与法律咨询服务,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当前,司法行政部门专门设立了法律援助基金,高校可积极争取,为学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提供交通补贴、伙食补贴等,解决部分学生的后顾之忧。(3)在层次上拓展实习基地建设。基层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基层单位是实习基地的通常选择。这主要是因为基层单位案多人少,更需要实习生帮忙。但实际上,层级较高的单位,包括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等,也有招录实习生的需求,高校可与之沟通协调,建立实习基地,实现双赢。

[注释]

①任丹红.论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现状与实践教育的改革[J].当代教育论坛,2010(4):17.

②张华.法学本科专业实习基地建设之探思[J].黄冈师范学院学报,2010(2):141.

作者:李隆琼

第三篇:法学专业业务实习现状分析与途径探索

[摘要]业务实习作为法学专业教育中的实践教学环节,其重要性无须赘述。它对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学理论的学习都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同时,学生通过业务实习,可以进一步了解法律实务,能够更好地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但当前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业务实习环节往往流于形式。文章对法学专业业务实习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适合高等院校法学本科教学实际的业务实习的计划、目标以及管理、考核方法,以期加强业务实习的实际效果。

[关键词]法学 实践教学 业务实习

[作者简介]冷凌(1979- ),女,山东烟台人,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刑法学、诉讼法学。(山东 青岛 266580)

法学专业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业务实习是法学教育中不可缺少的教学环节,是培养合格法律人才的必要途径和手段;对学生而言,它可以巩固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通过参与法律实践工作,培养自己的自主学习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是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能训练的综合性实践过程。在当前法学教育改革全面展开、法律职业化改革推进的当下,如何避免业务实习形式化和走过场,是教育工作者们普遍关注的问题。

一、当前业务实习中存在的问题

1.业务实习目的不清。作为法学高等教育中的一个重要教学环节,业务实习的目的一直存在着官方和民间两个不同的版本。作为本科培养方案中的教学实践环节,业务实习的目的:一是在于提高学生政治思想水平、业务素质和动手能力;二是将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当中,检验理论的正确性。而民间版则主要来自于学生的口耳相传,更具有实用主义特点的目的:一是体验职场。通过实习来了解法律从业者的真实工作状况,了解更多与法律相关的行业,以及行业从业情况。二是提高就业的胜算。如今的用人单位招聘新任员工多是从其实习表现中择优录用。毕业生会告诉师弟师妹们,公司、事务所会优先考虑业务实习中表现突出的。即便是公检法机关选调生或公务员考试,也会优先考虑在业务实习中表现出色的。三是积攒人脉。通过业务实习,可以拓宽自己的社交圈,为自己迈入职场打下良好的人脉基础。业务实习究竟应当完成怎样的目标,直接影响我们的实习活动。

2.业务实习环节缺少必要的指导和考核。很多学生不了解业务实习的目的和意义,忽略了它作为高等教育的实践教学环节的重要性。而当前的业务实习,多由学校将学生交给实习单位,实习单位指派的指导老师,根据具体工作需要,给实习学生安排些工作,也很少就实习工作与理论学习之间的关系进行讲解和分析。因此,对于大部分进行业务实习的学生来说,实习的时间是轻松自由的,没有明确的学习目标,也没有阶段性考核,没有老师布置的实习任务,只要在实习结束时上交一份实习报告即可。而这种实习报告几乎都是从互联网上“借鉴”的,千人一面的收获就是“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

3.业务实习的时间影响实习效果。普通高校法学专业的业务实习通常安排在第6学期结束时的暑假。按照一般高校的教学安排,学生在第6学期结束时,才能完成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全部的学习任务,才能具备业务实习所需要的基本理论知识。而按我国目前司法考试制度的相关规定,在校本科生可以在大学最后一个学年报名参加司法考试。因此第6学期的暑期,高校学生绝大多数都忙于准备司法考试和第二年年初举行的全国硕士统一入学考试。这两项考试是目前影响法学专业学生就业、择业、深造最为重要的两项考试,其难度也在国内首屈一指。其准备工作必然要耗费学生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因此,在这一时期安排的业务实习,极可能因为目标不清、管理不严而渐渐流于形式。另外,一般普通高校的业务实习的时间通常为4~6周,而从检法等实习单位的实际工作情况来说,可能并不能够完整地了解一起案件的办理过程。比如反贪机关的一起案件的侦查,动辄需要数月,实习时间并不足以了解案件侦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全部过程。

4.对业务实习重要性认识不足。由于业务实习过程中,学校和教师只是简单地扮演了实习岗位的联系人,缺少具体的管理和要求。很多同学只把业务实习当作是普通教学内容的一项补充,对于业务实习的重要性没有全面的认识。而业务实习的考查明显宽松于平时的教学课程考查,管理也相对宽松,没有任何考核目标,主要依靠学生自我约束、管理,因而学生容易在这一环节放松对自己的要求。这也是导致业务实习逐渐流于形式,不能起到真正作用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加强业务实习效果的途径

1.明确业务实习的目的。对于业务实习的目的,“官方版”与“民间草根版”的区别并不是不可调和的。“官方版”的业务实习计划,更多的是毕业生包分配时代的,纯粹的教学计划和目标的简单显现,其突出的是作为高等教育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要求和目标。而“民间草根版”的实习目的,更体现了业务实习的现实意义和目标:在就业市场供大于求的严峻现实下,大学生应当通过业务实习,尽力武装自己,提高综合竞争力。因此,从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两个方面入手,对业务实习提出的要求更为具体、明确、务实。但是务实的实习要求并不能完全取代本科教学计划中,对于实践教学环节的要求。法学专业是一门需要相当社会生活经验的学科,也是一个实践性非常强的专业。对于缺乏社会生活经验的在校学生来说,进行业务实习是集中系统学习社会生活经验、法学专业知识的重要途径。业务实习有着自己独特的要求,同时又需要满足本科教学统一的计划和目标。

2.端正业务实习的态度。长久以来,业务实习逐渐流于形式,不仅是学生对待业务实习的态度不够端正,即便是专业教师,甚至是对实践教学环节有督导职责的部门和教师,都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业务实习是培养学生动手能力、独立思考、独立学习意识和能力的重要机会和途径。小到卷宗装订的顺序,大到一次成功的提审、判决书的起草,业务实习更多地要求学生主动在实践工作中寻找自己的不足,了解实践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帮助自己尽快熟悉实践工作(包括工作环境),激发自己自主学习,以努力完成理论联系实际的实习目标。另外,在部分实习生中,存在这样一种偏见,以为实践中司法工作者学历不高,甚至没有受过法学专业的系统教育,因而认为没什么可学的。而事实上,担任实习指导老师的司法工作人员通常是具有丰富司法实践经验、法律素养较高的工作人员,他们不仅在自己工作领域独当一面,而且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这恰恰是学生在实习和将来的工作中需要具备的能力和经验。因此,学生应树立正确的实习态度,细观察、勤思考、善积累,增进与司法工作人员的交流,通过实践培养自己的法律思维习惯,提高自己的动手能力、学习能力、思考能力等综合素质。

3.选择合适的实习时间。前文中论述了目前我国高校法学专业业务实习时间安排的弊端。要解决这个问题,不能仅仅从业务实习入手,应当综合本科教育实践教学环节的整体安排和部署,将各类实践教学环节视为一个有机整体,分层次、有步骤地安排。比如,在第2学期和第4学期的暑假,安排与专业有关的社会实践活动,或业务实习。在第8学期中,系统安排8周左右的业务实习(或毕业实习)。以前期的实践环节作为铺垫,在大四年级最后一个学期中安排较长时间的业务实习,以保证学生业务实习的系统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另外,第8学期,一般院校不再有必修课程的教学安排,学生参加公务员考试、选调生考试,都可以通过业务实习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积累职场经验,有助于其在选拔中脱颖而出。

4.改变传统的实习模式,加强实习指导。高校法学专业业务实习的模式一直是由学校固定联系几个距离学校较近的检法机关或律师事务所,作为长期合作的实习实践基地,统一安排学生到那些单位完成业务实习。这种安排有利于学生实习期间的管理,但是可能无法满足某些有确定工作意向的学生,到有用人意向的单位去进行业务实习,以增进用人单位与学生的双方了解的要求。在我国目前高等教育中,招生计划与毕业生就业率紧密挂钩的现状下,学校应当为这种对毕业生就业率有促进效果的要求提供便利。所以,建议学校以统一安排业务实习为主,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为辅的方式,鼓励学生结合自己学习要求、就业意图联系实习单位。但允许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并不意味着学校和老师淡出了业务实习的指导。相反,为了保证业务实习的效果和作用,学校和教师,应当密切与实习单位的联系,建立指导教师双轨制。即由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单位的工作人员共同担任学生业务实习的指导教师。两位指导教师负责针对学生的实际情况和实习工作的实际需要,帮助学生制定合适的实习计划和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业务实习的进行。这种方式有助于帮助学生端正实习态度,明确实习目的,加强实习的督促和指导,能够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学生的业务实习进行指导和管理。

5.严格实习管理,制定科学的考核标准。长期以来,多数学校对于业务实习的考核就是要求学生提交一份实习报告,由实习学生所在的单位出具一份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业务实习就算圆满完成。这并不能够有效地检查、考核学生在业务实习中的精力投入和学习收获。要提高业务实习的实际效果,除了加强指导教师的及时指导外,严格业务实习的管理,包括实习工作中的安全注意事项、保密纪律等,以有效的方式考核实习效果都是相辅相成的。比如,由实习单位的指导老师参与业务实习的动员组织活动,在业务实习开始之前,为学生介绍实习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帮助学生制定符合实际的具体的实习计划和工作安排,并定期对学生实习计划安排进行督促和考核。这种考核可以是多种形式的,比如协助完成一次提审,制作一份笔录等。可以考虑实习结束时,以学生实习时从事的具体工作内容设计题目,进行考试,以考查学生在业务实习阶段,对相关知识和工作流程的了解、掌握的情况,还可以考查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

我们应当认识到,法学专业的业务实习既是法学理论教育联系司法实践的必要方式和手段,同时还是提高学生执业能力,熟悉法律执业环境,增强学生择业时的综合竞争力,尽快适应工作需要的有效途径。因此,我们对于业务实习的设计、安排和管理,既要从法学本科教学的实际要求出发,又要考虑如何利用业务实习提高学生的实践工作能力,尽快在择业和执业中准确定位,步入正轨。

[参考文献]

[1]陈珺珺.高校法学专业校外实习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1(12).

[2]高晋康,杨椿禧.法学专业实习之反思与借鉴[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2,4(2).

[3]郝庆军,王小萍.浅谈法学专业毕业实习的几个问题[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2(3).

[4]任江海,苑帅民.高校法学实习基地对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作用[J].中国集体经济,2010(18).

[5]孙振江.法学专业实习教学环节的不足与创新[J].经济研究导刊,2011(14).

[6]张华.法学本科专业实习障碍及释困途径[J].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0(4).

作者:冷凌

第四篇: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在法学专业教学实习中的应用

摘 要:教学实习环节是法学学生提高执业技能和提升职业道德感的重要途径,其对于法律人才的培养意义重大。但我国现行法学专业学生的实习过程却有流于形式之嫌,这和当前不合理的实习模式有较大关系。若能借鉴诊所法律教育模式,使实习过程能以诊所法律教育的形式展开,同时发挥实习单位在实习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则可以使法学专业的教学实习环节取得良好的效果。

关键词:法学实习;诊所法律教育;教学方法

一个良好的实习体系是多方利益的交集体,对学校而言,有利于提升教学质量、提高就业率;对学生而言,便于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专业技能;对企业而言,可以储备人才;对社会而言,便于提升和调控劳动力市场[1]。对于法学专业教育教学来说,完善我国现行实习模式,是当前法学教育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法学专业教学实习性质之定位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所谓实习是指“把学到的理论知识拿到实际工作中去应用和检验,以锻炼工作能力”[2]。

所谓教学实习是指“作为学校正常教学和学生学习内容的实习活动”[3]。这种实习实际上是高校的正常教学环节之一,实习课被列入学校的日常教学计划。法学专业的学生想要顺利毕业必须修满一定的实习学分方可。实习单位既可能是学校组织安排的,也可能是由学校开具介绍信,学生自主去联系的。但不论属于何种情形,在学生的实习过程中,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教学关系仍然存在,本文在此层面上探讨法学专业教学实习模式的完善问题。

二、法学专业学生教学实习之现状及原因分析

在当前,与多数其他专业学生的实习相类似,法学学生的教学实习环节也没有得到很好的重视,在现实中多呈现流于形式之势。具体而言:一方面,法学学生对实习环节不够重视。在2~3个月的实习期间,多数学生所从事的往往是一些非技能性的琐碎工作,例如在实习单位从事装订卷宗、打字校对、送达文书或者以旁观者身份跟随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办案。加之严峻的就业形势,许多学生忙于考研和准备各种资格考试,往往选择虚假实习(不去实习,而请求实习单位盖章或开证明等)或不完整实习。另一方面,校方对待实习不够重视,尤其是那些将自身定位为“研究教学型”、“研究型”的高校表现得则更为明显。在当今,多数高校对待实习的做法是只要在实习证明上出现实习单位的印章即可,至于实习的过程则无关紧要。如此一来,学生的态度自然也难以端正,实习的积极性也受到影响,实习过程难免有流于形式之嫌。鉴于法学学生在实习中的糟糕表现,北京大学法学院在1995年提交给国家教委的一份研究报告中,甚至建议取消法律本科学生的实习[4]。

由于实习环节在现实中没有发挥出应有的功能,因此我国的法学毕业生在以下两个方面存在明显的不足:

其一,理论与实践相脱节,学生的操作技能差。法学专业的实习过程是学生将法学理论与现实案情相结合,提高自身处理司法实务技能的过程。尽管在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法已被广泛采用以帮助学生加深对法学理论的理解,但案例终究只是对社会情境的假设而非现实场景的重现。由于在日常的教学过程中,学生难以接触到社会中的真实案件、实习过程又多流于形式,以致于法学专业学生在毕业后面对现实案件时,往往手足无措。许多法学毕业生连基本的法律文书都难以起草,更谈不上进行其他的法律活动。

其二,缺少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注,学生缺乏法律职业道德感。“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5],法律适用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社会基本的正义观念能否得到伸张。“一名杰出的律师不单纯是一名成功的技术人员,而且还是一名审慎或具有实践智慧的、有个性的、值得尊敬的人……他们的最高目的是要实现超越技术的一种智慧”[6]。法律人对法律的恪守正是来源于其对法律职业的信仰。法律职业道德感的培养来自于何处呢?除了来自于法学专业的内部教育,更重要的是通过在司法实务中与社会弱势群体的接触、对民间疾苦的了解而加以培养。否则,律师将成为玩弄法律的“讼棍”、司法人员则蜕变为权力寻租的幕后推手。

三、重庆大学法学院法学实习模式新探

针对法学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出现的“实而不习”、重庆大学法学院在实习过程中针对缺乏有效监管的现状,将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引入到实习过程中,使实习场所成为“第二课堂”,有效地将实习与理论学习相结合,提升实习效果。实践中其做法如下:

1.选择好实习场所

实习场所的选择对于能否在实习中开展诊所法律教育意义重大。对此,学校应当选择具备一定实力的、能长期进行合作的实习单位作为实习场所。实习单位具备一定的实力才能为诊所法律教育的开展提供一定的场所和师资支持;而长期合作的经历则便于诊所法律教育的开展。在实践中,重庆大学法学院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共建了法学研究生教学实践基地;同时与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建立了长久的合作关系。如此,则为诊所法律教育的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充分利用实习单位的现有资源

由于实习课程是在实习单位进行的,因此有效地利用实习单位的现有资源对于开展诊所法律教育帮助很大。由于在确定实习单位时,学院所选择的都是具备相当实力的实习单位。因此,实习单位的许多资源是可以为学院和学生所利用的。一方面,学院可将实习场所当成“诊所”而无需建立专门的法律诊所,也无需配备相应的日常管理人员,其开支就会大大减少。另一方面,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实习单位会有相应的义务人员作为指导老师进行指导。上述指导老师在法学理论方面或许

有欠缺,但司法实务经验丰富,指导学生处理具体的案件是没有问题的,这也解决了诊所法律教育开展中所面临的师资不足问题。再者,在实习过程中,学生所接触的都是现实的案例。其间,学生要经历与委托人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调查收集证据、法律文书写作、法庭审判等诸多环节,这为诊所法律教学提供了良好的实践素材。

3.加强对实习过程的监管

传统的实习过程多流于形式,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学院缺乏有效监管。对此,重庆大学法学院的做法是将实习学生分配给指定的老师,通常每个老师指导10~15人。如此一来,学生除在实习过程中除了有实习单位的指导老师外,学校老师也进行一定的指导,即学生拥有的是“双导师”。同时,在实习过程中,学生要提交一篇详细的实习报告。而实习报告的内容则是以实习过程中处理的案件为依据,要求学生对案由、案件争议焦点、证据材料、法庭审理、处理结果等案件各阶段的处理流程进行详细的记录。校方老师则对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和实习报告的写作进行相应的指导。据统计,自我院将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引入到实习过程中以来,法律援助案件平均每年以30%的幅度递增。因此,如果将诊所法律教育与法学学生的实习相结合,一方面可以使学生的实习过程更加充实,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缓解当前法律援助资源不足的现状。

参考文献

[1] 于静.论实习学生劳动保障的责任人及相关责任[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9(4):98-101.

[2]现代汉语词典[M].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1238.

[3]张勇.大学生的实习权益保障及制度构建[J].教育评论,2007(6):55-58.

[4]苏力.法学本科教育的研究与思考[J].比较法研究,1996(2):145.

[5][美]E.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30.

[6][美]安东尼•克罗曼.迷失的律师:法律职业理想的衰落[M].周战超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8.

[本文系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基金编号:CDJXS11081133)]

[责任编辑:周 杨]

作者:梅锦

第五篇:法学专业实习时间安排的反思与创新

【摘要】在法学专业实习的安排上,有的高校确定的实习时间欠妥,有的高校实习期限过短,而高校普遍实行的每周五天的全日制实习模式也效果不佳。为了保证专业实习的效果,学校组织的集中实习以一次为宜,最好是安排在第六学期,并且采用专业实习与校内教学交叉安排的模式。

【关键词】法学专业实习;全日制实习模式;交叉制实习模式

进入21世纪以来,法学本科教育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功能得到明确和加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开始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专业实习作为一种重要的实践教学方式,在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学专业实习是学生通过参与公、检、法、公证机关、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等机构的工作,直接接触法律现实问题,将所学知识在实践中验证和应用,学习和获取法律实践经验的过程[1],是由学校组织的、纳入教学计划和学分管理的专业实践教学活动。专业实习的实质是学生到法律实务部门直接参与对真实法律问题的处理,因此,以观摩为主的专业见习和对真实案件进行的模拟庭审等实践教学活动都不属于本文所说的专业实习。十多年来,笔者每年都担任专业实习的带队教师,通过与实习学生和有关实习单位的交流,对法学专业实习的组织和管理作了较多思考,本文仅就本科生专业实习的时间安排问题进行探讨。

一、法学专业实习时间安排的反思

目前,众多高校在法学专业实习的时间安排上很不一致,除了前三个学期之外,从第四学期到第八学期,都有不少学校作了安排,有的是利用正常的教学时间,有的则是完全利用寒暑假期,或者占用部分假期时间;在实习期限上,也是从4周到8周不等;有的是安排一次,有的则安排两次,即既有中期实习,又有毕业实习。虽然专业实习的时间安排属于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范畴,高校有权自主决定,但不少高校的安排确实存在不合理之处,甚至存在较大的问题,以至于对实习的效果产生了很大影响,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

(一)开展专业实习的时间欠妥

在开展法学专业实习的具体时间上,有些高校的安排不够妥当,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将专业实习安排在第五学期甚至之前时间,为时过早。由于专业实习涉及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仲裁机构等多个部门,这就要求学生不仅要掌握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三大诉讼法等16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中的绝大多数甚至全部,还要学习律师与公证制度、司法文书学、证据法学、仲裁法学等课程,加之前两个学年外语、政治等公共课程设置较多,一般情况下,这些重要的专业课程要到第五学期才能开设完毕。这就是说,一些高校将实习安排在第五学期及之前学期都是不合适的。

第二,专业实习时间与学生考研复习和找工作时间冲突。一些高校的法学专业实习就是毕业实习,时间安排在第七或第八学期,正好处于学生考研复习和找工作的阶段。近年来由于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率较低,迫于现实的压力,许多学生往往利用实习的时间找工作或是复习考研,对于实习只是三心二意,敷衍了事,实习自然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特别是毕业实习一般采用分散实习方式,由学生本人联系的实习单位分布于全国各地,学校难以监管,实习效果更是差强人意,甚至存在不少“虚假实习”现象,即学生虽然提交了盖有实习单位印章的实习鉴定,但他们并没有真正参与实习。对于一些高校而言,这种安排是一种无心之失;但是对于某些不太重视专业实习的高校,则是刻意为之,目的就是让学生利用实习时间找工作或准备考研,从而提升本专业学生的就业率和考研率。

第三,专业实习过多占用寒暑假期时间。有些高校将全部或者多数实习时间都安排在假期,也是难以取得较好的实习效果的。寒假时间较短,加之中间包含一个星期的春节假期,短短20来天的时间,根本不够安排专业实习。暑假虽然有近两个月时间,但利用暑假实习也有不少问题:一是刚刚结束了一个学期的学习和考试,如果马上就安排实习,学生没有经过必要的休息就进入实习阶段,必然会产生排斥心理;二是有些学校将实习安排在大三结束后的暑假期间,而很多学生想利用暑假准备当年9月的司法考试;三是我国夏季多数地方天气炎热,学生要顶着高温酷暑参加实习,实习的效果就可想而知了;四是学生暑假期间,很多实习单位会安排工作人员轮流休假,这样就可能出现实习学生在一段时间之内无人指导的情况。

(二)专业实习期限设置过短

法学专业实习的质量是法学本科教育质量的重要保障,而足够的实习时间是专业实习质量的重要保障。目前多数高校安排的专业实习时间为4到8周,然而这一期限是不够的。要想实习有较大收获,学生就应当完整地参与一两个案件的处理,而完整地参与一两个案件的全过程,少则需要三个月左右,多则半年以上。一到二个月的实习时间太短,往往是某一案件尚未处理完毕,学生就不得不离开,实习效果无疑将大打折扣。而且学生到实习单位有一个适应过程,一般需要一周左右才能进入实习状态,这样有效率的实习时间就更少了。实习时间过短,学生只能是走马观花,浅尝辄止,实习效果很难保证。

因为时间较短,实习单位指导老师不可能确定一个系统的指导方案,也很难将一些较重要的专业性事务交给学生处理,学生在实习中常常只是担当了勤杂工的角色,或者主要是作为一个旁观者,而不是一个参与者。虽然耳濡目染也有助于加强学生对法律实务工作的感悟和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但学生的职业能力却不可能得到太大提高,专业实习的目标也就难以真正实现。

有些高校虽然既有中期实习,又有毕业实习,两次实习时间一般都在两个月以上甚至更长,但如前所述,毕业实习形同虚设,大多数学生并没有认真甚至没有真正参与实习,因此真正有效的实习时间并不多。

(三)全日制实习模式效果不佳

目前,几乎所有法学专业实习安排都是采用全日制模式,即在实习期间内,学生每周连续实习五天,周末休息两天。但从多年来实习学生反馈的情况看,这种安排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学生难以适应。为了节省经费和便于管理,目前各高校往往是在当地联系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而学生仍然住在学校,每天早出晚归,与上班族无异。根据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要求,实习期间,学生应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实习单位工作人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由于学生长期生活在校内,早已习惯了相对舒适的校园生活,当生活规律突然之间被完全打乱,学生就很难适应,从而对实习产生一种抵触情绪,实习自然也难以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特别是一些实习单位离学校较远,往往需要转乘公交车才能到达,学生为了按时到达,需要比平时提前一个多小时起床,如果一周五个工作日都要早起,学生往往是叫苦不迭。有些学生要么就经常性迟到,要么就经常以生病或其他理由请假休息,不仅实习时间得不到保障,而且给实习单位留下了纪律涣散的不良印象。

第二,实习较为清闲。为了腾出实习时间,高校往往将学生实习前后的教学环节安排很紧凑,但是到了实习期间,不少学生却常常任务不多,有时被安排从事一些与专业无关或关系不大的勤杂事务,如整理案卷、复印材料、校对文件等,有时甚至整天无所事事。以至于一些学生只好带上专业书籍来学习,一些学生则在办公室的电脑上看新闻甚至玩游戏。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是因为指导老师责任心不强或者对实习生不够信任,但一些部门的工作较为清闲也是重要原因。一些单位的指导老师常常以“没什么事”为由,一连给学生放假几天,而学生以“没什么事”为由请假或者缺勤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二、法学专业实习时间安排的创新

综上可见,很多高校的法学专业在实习时间安排上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为了保证专业实习的效果,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职业技能,有必要对实习的时间进行调整和创新。

(一)学校组织的集中实习以一次为宜

鉴于实习的次数直接影响着实习时间的安排,有必要先对实习的次数进行讨论。从理论上而言,专业实习次数越多,学生学到的职业技能也会越多。基于这种考虑,一些学校安排了包括中期实习和毕业实习在内的两次集中实习,但笔者不赞同这种安排:一是因为毕业实习形同虚设,效果很差;二是因为两次实习增加了实习安排的困难。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的过渡,有法学专业招生资格的学校不断扩张,至今全国已有600多所学校开设法学本科专业[2],法科学生人数迅速增长。近年来虽然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务部门的数量也有一定增长,但仍然难以满足众多法学院系学生的实习需求。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学校安排一次集中实习尚且不易,如果安排两次就更加困难了。

笔者主张学校组织的专业实习以一次为宜,但并不反对学生基于自愿多次参加与专业相关的实践活动,相反,鼓励学生充分利用寒暑假期,自行联系有关单位,以法科学生的身份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进行实习,增强感性认识,了解法制现状,学习职业技能,在实践中认真思考和探讨一些问题。这种自主进行的实习,由于并不纳入教学计划之中,学校不负责组织和管理,学生在实习的时间、内容和方式等方面都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只要不与学校安排的教学环节相冲突即可。至于实习的次数,学生当然也可以自主决定,但也不能一味贪多,而应当注重实效。

(二)实习时间安排在第六学期最为合适

如前所述,学校组织的专业实习不应当安排在最后一学年,也不宜安排在第五学期及之前,因此第六学期是安排实习的最佳时期。众所周知,第七学期是大学生开始找工作和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的重要时期,但对于学生而言,第六学期同样也是一个关键时期,因为学生往往会在这个时期决定自己今后的发展方向,比如是选择考研还是就业,如果就业,是进企业、律师事务所还是考公务员进政府机关?如果考研,到底选择哪个专业方向?将专业实习安排在第六学期,让学生通过亲自参与有关法律实务活动,直接了解我国法制现状和法律职业者的工作情况,对于即将到来的择业和考研方向的确定,对于个人发展方向的规划与定位,无疑都具有重要意义。

可能有人说,将专业实习安排在第六学期,那么最后一个学年如何安排教学内容呢?鉴于学生面临复习考研和找工作的实际情况,必须给学生预留较多自由支配的时间。第七学期可以开设模拟法庭等实践课程和一些选修课程。学生经过了第六学期的实习环节后,对自己所参与的实习事项已经相当熟悉,此时开展模拟法庭审判,效果无疑是最好的。针对考研学生以及拟就业学生开设几门相关课程,供学生选修,也一定会受到学生欢迎。第八学期则安排给学生写作毕业论文。

(三)采用专业实习与校内教学交叉安排的模式

鉴于现行的每周五天的全日制实习模式存在较多问题,一种可行的方法是将专业实习与校内教学活动交叉安排,笔者姑且把自己倡导的这种模式称之为交叉制实习模式。具体来说,就是学校在与实习单位协商之后,确定第六学期每周两至三天为实习时间,如确定每周一、三、五或每周二、五为实习时间,每周剩下的两至三天则在校内安排教学。一般情况下,第六学期为20周或21周。仅以20周计算,若学生每周实习两天,则其到单位实习的总时间为40天,相当于全日制实习模式下的8周时间;若学生每周实习三天,则其到单位实习的总时间为60天,相当于全日制实习模式下的12周时间。

这种安排有很多优点:第一,从表面上来看,学生实习时间与集中安排两到三个月并没有什么不同,但实际上是延长了实习时间,使学生有机会在整整一个学期(将近五个月的时间,而不是两到三个月时间)里,完整参与几个案件的审判,也可以接触到更多案件,学到更多的职业技能。第二,避免出现有时实习单位案源较少、业务不多,实习生连续数日无所事事或仅从事勤杂事务的情况,使学生能够将每周两三天的实习时间真正用于处理法律事务,提高职业技能。第三,这种交叉制实习模式,减轻了学生每天都要早起去实习单位的负担,提高了大家参与实习的积极性。第四,对于实习之中发现的知识上的欠缺,学生可以利用在校时间进行充电;对于实习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学生可以有更多的时间进行思考,有更多的机会向学校老师当面请教。此外,在不同单位实习的学生,也可以有更多时间交流实习感受,讨论疑难问题,实现共同进步。实习期间,校内的课程应当以选修课为主,也不宜安排过多,要给学生留下一定的自由支配的时间,以便解决课程学习和实习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由于学生不是每天参与实习,而法律实务活动的时间也不是学校所能决定的,这样就可能出现校内教学活动与某些重要的法律实务活动时间相冲突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允许学生经过请假手续后参加实习。例如,学生重点参与的某一案件的开庭审判正好安排在学生上课时间,就应当允许学生请假去旁听。

当然,这种交叉制实习模式,只是适用于实习地点在本地的高校。对于极少数实习地点在外地甚至外省的高校,由于实习一般安排在暑假期间,而且学生在实习地点住宿,仍然应适用传统的全日制实习模式。

参考文献:

[1]周世中.法律技术与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1).

[2]徐英军.我国非综合性高校法学专业的分类培养[J].学术界,2008(6).

作者:徐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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