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维权事迹

2023-06-24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金融消费维权事迹

马上消费金融启动夏季金融知识宣传节,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近日,马上消费金融同重庆各大金融机构一同打响了消费者金融知识宣传节,对于金融知识匮乏、风险意识薄弱的消费者,集中展开“防范金融风险,追求美好生活”的宣传教育活动,共同提升消费者更加优质的金融消费体验。

参与此次第一届重庆夏季金融知识宣传节的有二十多家重庆本地金融机构,如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联、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恒大保险等,涉及监管、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马上消费金融积极响应监管号召,作为重庆唯一一家消费金融持牌机构参与其中,在重庆人流量巨大的观音桥和解放碑商圈集中开展了以“防范金融风险,追求美好生活”为主题的夏季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线下马上金融通过金融知识单页发放、金融知识有奖问 答、现场工作人员讲解;线上通过官方微信金融知识互动、国内主流门户网站等全媒体宣传等形式,开展多层次、有针对性的消费者金融知识教育专项活动,帮助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进一步增强金融消费者的风险识别能力。

此外,马上消费金融从成立以来就持牌合规经营,不仅是监管部门对行业提出的基本要求,还是其实现高效获客、赢得消费者信赖的基础,更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客户服务品质的前提。 在马上消费金融看来,唯有真正以消费者为中心,了解消费者的真实需求,引导消费者正确使用消费金融,才能为更多消费者创造符合甚至超出其预期的价值,也才能在把握自身发展契机的同时,以自身的示范作用,引领行业消费者服务发展进入新时代,真正改善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与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实现人民群众“让生活更轻松”的美好愿景。

第2篇: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重庆贷款重庆立泽担保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由银监会于2009年7月22日公布。《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的设立条件、经营管理规范及监管制度进行了明确,以促进消费金融公司规范化、健康发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消费金融业的发展,规范经营消费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消费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消费金融”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消费金融”字样。

第四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消费金融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申请设立的消费金融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消费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且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

(二)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连续盈利(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四)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八)符合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九)境外金融机构应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或已设有分支机构,对中国的市场有充分的分析和研究,且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消费金融公司的一般出资人除应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三)、(四)、(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的条件外,金融机构还应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条件,非金融机构还应具备净资产率不低于30%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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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银监会根据消费金融业务的发展情况及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整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九条消费金融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经银监会批准,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条件由银监会另行制定。

未经银监会批准,消费金融公司不得在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之外开展业务。

第十条银监会对消费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一条消费金融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报经银监会批准: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四)变更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

(五)修改公司章程;

(六)变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调整业务范围;

(八)改变组织形式;

(九)合并或分立;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二条消费金融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银监会批准后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三条消费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四条消费金融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行政许可程序,按照银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消费金融公司设立、变更及业务经营过程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章 业务范围及经营规则

第十六条经银监会批准,消费金融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人民币业务:

(一)办理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

(二)办理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

(三)办理信贷资产转让;

(四)境内同业拆借;

(五)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

(六)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七)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八)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

(九)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十)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七条消费金融公司须向曾从本公司申请过耐用消费品贷款且还款记录良好的借款人发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

第十八条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按照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架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业务经营规则,建立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十条消费金融公司应遵守下列监管指标要求:

(一)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二)同业拆入资金比例不高于资本总额的100%;

(三)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四)投资余额不高于资本总额的20%。

有关监管指标的计算方法遵照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消费金融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的资产减值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未提足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二十二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消费贷款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根据资金成本、风险成本、资本回报要求及市场价格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消费贷款的利率水平,确保定价能够全面覆盖风险。

第二十三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可靠的业务操作流程,以充分识别虚假的申请信息,防止欺诈行为。

第二十四条消费金融公司如有业务外包需要,应制定与业务外包相关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业务外包的决策程序、对外包方的评价和管理、控制业务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应急计划等。

消费金融公司签署业务外包协议前应当向银监会报告业务外包协议的主要风险及相应的风险规避措施等。

消费金融公司不得将与贷款决策和风险控制核心技术密切相关的业务外包。

第二十五条消费金融公司应比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按规定编制并向银监会报送会计报表及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报表。

第二十七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审计报告报送银监会。

第二十八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接受银监会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

银监会在必要时可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

第二十九条消费金融公司对借款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随意对外泄露。

第三十条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消费金融公司应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催收,不得采用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

第三十一条消费金融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监会可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消费金融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可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三十二条消费金融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可以依法对其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消费金融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银监会有权予以撤销。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第六条所称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50%的出资人。第七条所称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通过经销商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约定的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不包括房屋和汽车)的贷款。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称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直接向借款人发

放的用于个人及家庭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消费事项的贷款。

第三十六条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出资人设立消费金融公司适用境外出资人的条件。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中“以上”均含本数或本级。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金融消费权益保护

随着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多样化,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变得日益迫切。

记者日前从中国人民银行获悉,为使金融消费者更好地学习金融、了解金融、更好地享受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成果,央行将于9月1日起开展一年一次的“金融知识普及月”活动。

此次“金融知识普及月”的主要内容包括:开展具有针对性的金融知识普及宣传活动,使金融消费者掌握符合其需求的金融知识;引导金融消费者识别相关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点,让金融消费者清晰理解金融机构的风险责任和金融消费者自身的风险责任及应对措施。

启动“金融知识普及月”活动只是我国加大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一个方面。据央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局长焦瑾璞介绍,目前央行正逐步推进涉及金融消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完善金融消费者投诉受理处理机制、布置全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专项检查、研究制定普惠金融相关政策、参与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国际规则的制定等工作。此外,央行已在西安、上海和武汉开通了“12363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咨询投诉电话”,下一步将扩展至全国。

第4篇: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概况

消费金融公司

一. 概念。

根据银监会公布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所谓的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中国消费信贷市场的增长

在金融危机减缓全球金融业发展进程的大背景下,中国的住房抵押贷款、信用卡、汽车贷款和无担保个人贷款在最近几年强劲增长。尽管消费信贷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我国以贷款余额超过7亿元人民币而位居亚洲之冠。从2005年到2010年,中国的消费信贷余额以平均每年29%的速度增长。波士顿咨询公司发布的研究报告《巨龙展翼:中国消费信贷开始起飞》显示,预计未来5年的增速略降至24%,到2015年总计为21万亿元人民币。分析增长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

1.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中国是从金融危机中快速恢复的国家之一,并在2010年第二季度超过日本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2010年的GDP以10.3%的惊人速度增长。在过去5年内,中国财富以平均每年20%的速度增长。BCG研究表明,富裕家庭(可投资金融资产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家庭)和中产阶层家庭(可投资金融资产在20万到50万元人民币的家庭)的财富在过去5年以15%左右的速度快速扩大。这些家庭通常有很强的消费欲望,且对消费信贷产品有很强的需求。

2.初期渗透率低。10到20年前,中国的消费信贷几乎为零。21世纪,初信用卡才被广泛引入国内,住房抵押贷款也是近几年才流行起来。消费信贷占GDP的比例在2009年仅为18%(2004年为11%)。这一比例远远低于其他发达市场的水平,以及香港和台湾地区(其可比渗透率达到40-50%)。随着市场日渐成熟,BCG预计到2015年中国的这一比率将接近30%。

3.政府支持。在政府积极支持政策的推动下,中国国内消费水平在近几年快速提高。例如,十二五规划的一项关键议题是将以出口和投资为驱动的经济转向以消费、出口和投资为驱动的经济。计划目标是到2015年个人消费占GDP的比例从目前的36%增至42-45%。政府也出台了相关举措以刺激汽车、家电和家装消费。例如,中国银行(2.85,-0.04,-1.38%)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现在鼓励当地银行发展一般性消费金融业务。未来政府的政策将继续鼓励消费和融资

4.极具吸引力的经济效益。与公司贷款相比,消费信贷产品提供了出色的风险调整后回报。例如,2009年中国住房抵押贷款不良贷款率仅为0.6%,相比之下大量公司贷款的不良率在1.6%。虽然住房抵押贷款的定价经常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进行下调(最多在30%),但其仍为银行在扣除预期损失后提供了极具吸引力的利润率。

三.消费金融公司在中国的“破冰”

1.经证监会决议通过,2009年7月22号《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正式出台,《试点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的定义、设立、监管等都做出了相关具体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在法律上得到了承认和保护。

2.2010年1月6日,中国首批3家消费金融公司获得中国银监会同意筹建的批复,这标志着消费金融公司这种在西方市场经济中已经存在400年之久的金融业态终于在中国“破冰”。

首批获批的消费金融公司发起人分别为中国银行、北京银行、和成都银行,这3家公司

将分别在上海、北京和成都三地率先试点。在上海浦东新区试点的中银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拟为5亿元人民币,由中国银行出资2.55亿元,占股51%;百联集团出资1.5亿元,占30%;陆家嘴金融发展控股公司出资0.95亿元,占19%。北京银行独资设立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3亿元。成都银行联合马来西亚丰隆银行共同出资3.2亿元建立四川锦城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银行持股51%。

2010年2月12日,经银监会批准,派富集团集团有限公司(PPF)斥资3亿元在天津成立捷信消费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这是首家外商独资消费金融公司。至此,中国消费金融公司正式进入运营阶段。值得注意的是,在试点阶段,证监会严格禁止消费信贷流入房贷和车贷领域。

四.中国消费金融公司的特点。

1.市场地位:只房贷不吸收存款。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2.注册门槛:资本金最低不少于3亿元。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银监会根据需要,可调整注册资本的最低额。

3. 出资人:资产不低于600亿元。出资人应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具备5年以上消费金融从业经验,资产总额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等。

4.业务范围:不涉及房贷车贷。可经营的业务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信贷资产转让,境内同业拆借,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

5.利率:最高为基准利率的4倍。贷款利率虽然实行按借款人的风险定价,但不得上浮4倍以上。而且催收贷款不得采取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

6.额度:贷款最高不超过月薪5倍. 为防止消费者过度消费,《试点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

五.试点公司的产品特点。

1.中银金融公司:在可经营的行业发展特约商户,推出“新易贷”,其业务具有以下特点:

◆无需抵押担保

在上海有稳定职业,在现单位连续工作满6个月,有缴金记录,月收入大于2000元,信用良好的客户即可申请

◆还款压力低

可以选择最低还款方式、主动还款方式,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随时决定自己的还款行为。

◆灵活随借随还

没有固定的还贷周期,贷款期限从1天到数年,完全由您根据需要,由您自己决定分期还款时间与金额

◆快速申请

申请方式有二种:

a) 在消费金融服务点申请,1小时之内通知审批结果;

b) 中银消费金融公司网站在线申请,3个工作日之内通知审批结果。

2.北银消费金融公司:该公司服务的主要目标客户为20岁以上、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的居民,发挥个人消费贷款具有审批速度快、服务方式灵活等特点,无需提供抵押与担保,能够快速、有效地满足消费者的金融服务需求。申办人仅须填写简易申请表,并附上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收入证明,经消费金融公司信用审核人员核批,就可以在现场获得消费融资。客户可根据自己情况,选择分期还款方式还款,还款期最多不超过三年。还款时,贷款人仅须每月按时在北京银行借记卡账户中存入当期应还金额,

即可通过北京银行借记卡的自动还款功能进行还款。截至2010年10月18日,北银消费金融公司已累计发放消费贷款超过1400万元。

3. 四川锦程消费金融公司:其将目标客户群锁定为收入较为稳定的年轻的中低端收入人群,在产品设计、服务推广等方面紧紧围绕目标客户群,为消费者提供个人耐用品消费贷款和一般用途消费品贷款,用于满足城乡居民在家用电器、旅游、婚庆等方面金融需求,为商业银行无法惠及的个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消费金融服务,满足中低端消费群体不同层次的消费金融需求,提供的消费金融服务具有以下五方面特点:

◆单笔授信额度小:一般在几千元到几万元之间,最低贷款额度为850元,最高额度将视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记录而定。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水平的5倍。

◆审批速度快:最快在1个小时之内出审核结果

◆贷款期限灵活:客户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分期还款,还款期最多不超过3年

◆无需抵押担保:贷款申请人无需任何抵押物或担保,凭借个人资信情况即可提出贷款申请。

◆服务方式灵活:除正常上班时间以外,服务时间可以覆盖下班后或周末,消费者可在消费现场进行申请,方便快捷。

4. 捷信消费金融公司:捷信消费金融公司主要为天津本地消费者提供各种“店内销售分期付款”产品和现金贷款产品,为消费者购买耐用品和参加教育、旅游等活动提供资金支持。而并没有实体店,而是采取与零售商合作的方式,比如在部分电器卖场,就有办理捷信消费贷款业务的柜台,消费者在选择心仪的电器后,可以直接到柜台办理消费贷款,捷信暂时没有开通网上购物消费贷款业务。捷信消费金融贷款对个人户籍并无要求,仅要求提供身份证、驾驶证、社保卡等证明自己有效身份的证件即可。

六.消费金融公司存在隐患

1.替代性不强。消费者信贷已被各大金融机构几近瓜分殆尽,而利润丰厚的房贷车贷又不允许涉足,在银联业务深入以及购买需求偏差的情况下,其想要生存壮大难矣。

2.风险大。为了区分市场,消费金融公司将市场地位为未受到大型金融机构金融服务的中低端消费者,可就要面临中低收入者资信力差,违约风险高的可能性。且其审批速度快、无抵押贷款的特点更是将风险放大。

3.筹资难。由于不允许吸收储蓄,消费金融公司在自有资本外,只能通过出赁转让或者拆借等有限手段扩大资产规模,实现杠杆经营。而由于市场前景的不确定性,审慎原则的中国资本市场很难以较有利方式融资。

4。地域限制或者客户限制。目前四家试点消费金融公司业务范围仅辐射到所在城市及附近地区。在服务条款中,也都根据的是当地的是经济发展情况和居民收入水品,突出针对性的同时难免打上地域性强、难推广的标签。除此之外,各家公司还对往来客户的收入水平、户籍等方面作出了限制限制。

第5篇:金融消费者权益调研

恒丰银行德州禹城支行关于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思路

中国人民银行禹城市支行:

强化思想认识,落实主体责任。在2018年工作中,恒丰银行德州禹城支行加强关注消保工作的常态化建设,注重营造和谐金融消费环境,防控金融消费纠纷可能引发的声誉风险;强化行为融入,推进过程管理。在日常工作中将消保理念融入经营管理过程,与企业文化、内控合规等工作有机结合、协同推进,切实加强产品售前、售中、售后全流程管理,使其成为推动分行服务品质提升、促进转型目标实现的强大助力和动力;客户之声强化服务改善。我行采取多方式多渠道收集客户意见和建议,改善服务、流程等方面的问题。公益活动强化宣传。通过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军营、进学校、进行业、进机关、进网络的“八进”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金融知识宣传活动,通过网络、微信、视频播放等方式全方位宣传,扩大金融知识普及受惠人群,进一步提升客户的体验度和服务质量。

适度、全面和有效的金融监管是保护消费者基本权益、促进金融创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和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当前,消费金融市场广阔,但从供给端来看,消费金融市场参与主体鱼龙混杂,产品类型多种多样,风控水平良莠不齐。从需求端来看,消费者缺乏金融知识,面对市场上真真假假的信息和纷繁复杂的产品,无法进行理性判断和选择。

作为服务中国几亿消费者的消费金融机构,有责任、有义务以用户为核心,以诚信为准绳,在做好消费金融服务的同时,保护好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如何进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一是在金融产品设计上,贷款期限不宜过短,且不能收取高利率去覆盖高风险。消费金融是以小额、分散为原则,有单笔授信额度小、审批速度快、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贷款期限短等特点,但期限不宜过短。现在市场上有一些期限过短的产品,类似于欧美的发薪日贷款,不仅存在费率畸高的不规范现象,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还有部分资金违规流向楼市、股市的情况,违背了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没有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二是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三是不做暴力催收。实际上,对于消费金融公司来说,规范的催收过程不仅可以保护消费者,还能获得更好的催收绩效。在催收过程中,要不断地优化流程,做到准确评估借款人状况和选择适合客户潜在偿还能力和意愿的方法,实现回收率最大化,并最大程度降低不当行为的可能性。只有这样,才能在向消费者提供丰富的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同时,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等各项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

需要看到,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金融业服务质量的提升、良好金融消费环境的营造,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与配合,更需要企业主动担当,积极履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社会责任。金融企业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和第一责任主体,在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时,应该重点做到学法、知法、守法、依法竞争,监管部门也要从信用监管、消费维权、金融消费的教育铸牢金融风险防火墙,确实保障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恒丰银行德州禹城支行

第6篇:保护金融消费者 深度拥抱互联网金融未来

新浪湖南评论 有媒体报道称,银行业被批评时,互联网金融迅速崛起,轻而易举地获得了公众的青睐。“革命者”的形象固然是一种优势,也意味着不确定性。互联网并不能消除金融领域内在的风险,只是使之参入某种特性有了新的表现形式,甚或也带来了新的风险种类。这是3月份发布的首部《互联网金融蓝皮书》的核心观点之一。

蓝皮书称,我国有关金融的法律法规的规制对象主要是传统金融领域,由于无法涵盖互联网金融的众多方面,更无法贴合互联网金融的独有特性,势必会造成一定的法律冲突。如有关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企业准入标准、运作方式的合法性、交易者的身份认证等方面,尚无详细明确的法律规范。互联网金融企业极易游走于法律盲区和监管漏洞之间,进行非法经营,甚至出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现象,累积了不少风险。网民在借助互联网提供或享受金融服务的过程中,将面临法律缺失和法律冲突的风险,容易陷入法律盲区的纠纷之中,不仅增加了交易费用,还影响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互联网介入的金融交易充满了不确定性,陡增了跨领域风险,在享受互联网带来便利的同时,新的危机正在诞生,金融消费者沁润在互联网浮华之中,却感觉不到背后的隐忧。

长沙创新金融与法律服务平台总经理严继光律师引用了一句经典来形容金融的风险特性:“金融学的规律是,风险不会凭空消失,而是在时间和空间范围分散”。面对今天的互联网金融,互联网只是提供了一个交易媒介,并没有过滤风险,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风险,毕竟互联网的快速反应性、去地域化、信息流通已不是以往的固有模式,很可能不少新风险还在潜伏期,一旦爆发,后果将会很严重。正是基于这种“严重性”,作为以客户体验和服务为中心的互联网金融,恐怕要有比传统金融更强的风险预知本能,才能更好的生存下来,没有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意识难以有互联网金融的未来。我们作为金融与法律服务的经营者,倡导以法为基点提供创新服务,在合规情形下深度拥抱互联网。

其实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局长焦瑾璞就曾谈到,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消费者呈现“无国界”和“不确定性”等特点,使得消费权益保护呈现隐私保护难、安全保障难、争议处理难、监管管理难、立法规范难。他认为,互联网金融具有典型的跨市场、跨行业、无国界、不确定性等特征,涉及消费者尤其是草根消费者众多,产品类型多、创新快,时间和空间转化快;而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往往具有交易信息不对称、电子合同不平等、资金安全存隐患、个人隐私易泄露等风险,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迫切性和必要性日益凸显。他还说,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框架依然是机构监管为主,“谁家的孩子谁抱、谁生的孩子谁管”,但这种监管模式极度滞后于跨行业、跨区域的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打破了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模式,交叉型业务、产品和工具是其主流。众多的新事物频频增加不确定性风险,恐怕当下亟需加强行为监管,强化信息披露,开展消费者金融知识教育和信息安全教育才能破解以上“五难”。

其实互联网金融逃离不了金融的本质,交通银行董事长牛锡明也就曾一针见血指出:金融市场永远存在利润当期性和风险滞后性的错配,建立自我约束和风险控制机制是经营金融的重要环节。互联网金融也不能例外。这些建立自我约束和风险控制机制的形成就必须建立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理念下,互联网金融才有可能长足发展,丢了“客户服务”这个“根”,保障不了用户安全的体验,哪能还有互联网金融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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