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家属死亡

2023-03-01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犯罪嫌疑人家属死亡

浅谈死亡教育在急性肝衰竭患者及家属中的应用

急性肝衰竭(acute liver failure,ALF)是较少见但可危及生命的严重疾病,常发生于原先没有肝脏疾病的患者中。急性肝衰竭病死率极高,对于无法肝移植的患者,生存率不足15%。在这种情况下,患者及家属很难接受病情的快速发展,无法直面死亡,心理承受着极其沉重的精神压力。死亡教育(Death Education),可引导患者理性地面对死亡,减轻患者及家属对死亡的恐惧,重新审视人生的意义,树立健康的生死观[1],帮助患者坦然地走完生命的最后阶段。

1 死亡教育的起源 死亡教育起源于死亡学,1903年,俄国科学家艾列梅奇尼尔科夫提出“死亡学”一词,并指出“以科学的精神及方法研究死亡学及老人学,可以减轻人类承受的痛苦”。1912年,美国医学家罗威帕克提出死亡学主要研究死亡的本质及原因。1959年,美国心理学家赫尔曼出版的《死亡的意义》,第一次系统全面地探讨了死亡的问题,是世界上第一本论述和研究死亡的权威著作。1963年,美国的Robert Fultonzai在明尼苏达大学开设了第一门正式的死亡教育课程[2]。

2 国内外死亡教育的发展现状及不足

2.1 发展现状 美国是死亡教育的发源地,正式兴起是在20世纪50年代末。至1976年,已有1500多所中小学校开展死亡教育课程。在英国,皇家学院于1976年建立了死亡教育机构,并开设了远程教育课程。近几年,与死亡相关的课程已经在中小学开展,其中包括“死亡和悲哀”等学习项目,健康教育的标准也包括了“死亡和丧失”课程。日本、德国、法国、荷兰的死亡教育近几年也有明显进展[3]。20世纪末,台湾地区广泛开展生命教育活动,把2001年定为 “生命教育年”。目前,台湾小学专门开设“生命教育课”。台湾中学普遍开设正规的“生命教育课”,编制了生命教育教材及“生命教育教师手册”。

2.2当前国内死亡教育的不足

2.2.1 医护人员方面 患者及家属的死亡教育一般由临床医护人员进行,但是系统全面的死亡教育知识的缺乏是死亡教育难以全面开展的最大问题。唐鲁[4]等人对上海市某三甲医院的医护人员调查显示,目前医护人员缺乏死亡教育知识,对死亡事件的应对能力欠缺。陈鹏[5]等对北京市157名护士的调查结果显示,多数护士对死亡能够自然接受,对死亡态度主要受年龄、工作年限、职称的影响。

2.2.2 患者及其家属方面 由于受到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的影像,多数患者及其家属对“死亡”的避讳莫深,在面对死亡时都避而不谈,尤其受迷信思想的影响,对死亡怀有一种莫名其妙的恐惧,无法正确面对死亡,更不能怀着轻松的心情度过人生的最后阶段。北京松堂临终关怀医院对3000多例患者进行调查发现93%的人对死亡没有准备,没有和家人谈论过死亡,50%以上的患者不了解自己的病情[6]。

2.2.3 大中专院校的课程设计 目前,在国内大中专医学院校的课程中缺少系统、科学的死亡教育,在众多的调查中发现,护生普遍反映学校没有开设专门的生命教育课程,只是在护理伦理学、护理心理学、人际沟通等人文课程中,略微提到过几句。钱玉婷等[7]的调查研究发现,54. 5%的护生对死亡认知的情况不及格。

3 死亡教育的实施措施

3.1临床实施方法

3.1.1加强临终患者及家属的死亡教育 在患者及家属情绪稳定的时候与他们讨论有关死亡的话题,做到循序渐进,潜移默化,使患者及家属能正视死亡,能最平静的心态度过人生的最后历程,减轻患者及家属在面对死亡时焦虑及恐惧心理。指导患者家属发挥家庭支持系统的作用,满足患者对亲情的渴求。

3.1.2创造安静舒适的病区环境 由于肝肾综合征、肝性脑病等并发症的影响,促进晚期肝硬化患者自身的舒适显得尤其重要。此外,卧床休息对肝硬化患者非常重要。护士应加强对病房环境秩序的管理,为患者提供安静而舒适的环境,避免病人的睡眠受到影响。

3.1.3为患者提供舒适护理,减轻并发症带来的不适 肝硬化患者最常见的并发症为腹水伴双下肢水腫,护士应遵医嘱指导患者服用利尿剂并观察药物的疗效;有的利尿剂如托拉塞米对血管的刺激性很大,患者会有强烈的刺痛感,护士在为患者静推时应缓慢推注,减轻患者的疼痛。协助医生进行腹腔穿刺术放腹水,及时更换穿刺处敷料,保持整洁干燥。

3.2 加强医护人员及护生的死亡教育

临终关怀与死亡教育是现代护理学需要研究的新学科、新课题,应对护理人员强化有关死亡教育知识、技能的培训,使他们了解晚期肝病患者的心理需求,掌握病情告知的原则和技巧,掌握症状控制、生死问题谈话与教育等相关知识,使死亡教育成为健康教育的一部分。在沈峰平[8]等人研究发现运用Delphi法可以构建对护士进行死亡教育的继续教育核心结构体系。

3.3提高全社会对死亡教育的关注

目前,我国的死亡教育才刚刚起步,要想在全社会得到重视和认同,就必须全民关注。应努力发挥传播媒体的作用,在全社会普及死亡教育知识,减轻人们对死亡的恐惧,为死亡教育提供适宜的伦理环境。

4 体会 目前,我国慢性乙型肝炎(CHB)患者约2000万,一旦进展为肝硬化失代偿,患者消化道出血、腹水、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等并发症一旦发生,则死亡风险明显增加。来自亚洲的回顾研究显示,102例失代偿期肝硬化患者中,22例在平均13个月的随访中死亡[10]。随着现代医学的进步,临床研究的不断进展,死亡态度的内涵已深化到对死亡的正面接受、自然接受等正向态度[1],死亡教育(Death Education)的开展将直接影响到患者的生活质量,做好终末期肝病患者及家属的死亡教育,对于帮助其正确认识疾病,勇敢面对死亡,有质量地度过人生的最后阶段,减轻患者及家属的心理压力,具有重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朱海玲,史宝欣.死亡态度影响因素的研究进展[J].中华护理杂志,2010,45(6):569—570.

[2]杨清,刘红,杜颜彬.死亡教育与临终关怀的发展[J].社区医学杂志,2012,10(4):47—48.

[3]郭巧红,任小红,周丽娟,等.对护生开展死亡教育的探讨[J].护理研究,2009,23(2B):453-455.

[4]唐鲁,李玉香,周玲君,等.医护人员对死亡教育认知及其培训需求的研究[J].护理学杂志,2014,29(17):66-68.

[5]陈鹏,王敏,刘宇,等.北京市157 名护士的死亡态度及临终关怀教育需求调查分析[J].护理学报,2014,21(16):29-32.

[6]张田勘.临终关怀关怀什么[J].时代潮,1997(9):21- 23.

[7]钱玉婷.护生对死亡教育认知的调查分析[J].医学美学美容,2014,3:20

[8]沈峰平,赵继军,崔静.运用Delphi法构建我国护士死亡教育核心知识体系[J].中国实用护理杂志,2013,29(18):60-62.

[9] 中华医学会感染病学分会肝衰竭与人工肝学组.中华医学会肝病学分会重型肝病与人工肝学组.肝衰竭诊疗指南[J].中华肝脏病杂志,2006,14(9):643—646.

[10]Das K Das l Datta S,et a1.Course ofdisease and survival after onset of decompensation in hepatitis B virus-related cirrhosis.Liver Int,2010,30:1033—1042.

作者:王婷婷 楼青青

第2篇:退休职工死亡家属抚恤金

【职工死亡后抚恤金】退休职工死亡家属抚恤金

一、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

职工死亡时,其家庭成员中无工资、养老金等其他固定收入且无劳动能力,依靠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对象:

1、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经地级市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下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死亡职工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抚恤金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死亡职工祖父母和父母,如配偶一方有工资、养老金等固定收入,无收入一方不列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

3、死亡职工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死亡职工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其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抚恤金的)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死亡职工的父母均已死亡且未享受抚恤金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职工死亡抚恤费项目和标准

1、丧葬补助费:职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 2000元,应实行火葬的地区擅自土葬的不发(少数民族,国家允许土葬的除外)。

2、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在职职工死亡发给直系亲属八个月本人生前月缴费工资;退休人员死亡发给直系亲属八个月本人生前月基本养老金;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其直系亲属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参照党政 机关同类人员标准发给,没有直系亲属的不发。

3、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死亡职工有供养直系亲属的,不分居住地,抚恤金均按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为1-3人的(含3人)据实发给, 3人以上的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0%发给,但初次核定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月缴费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今后随死者生前单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

4、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标准,如低于省劳动保障厅劳社秘[2000]311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可按311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今后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时冲减。

5、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去世后,符合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除按规定标准发给抚恤金外,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死亡后,抚恤金另加5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另加4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另加25元。无依靠孤独供养直系亲属,除按规定标准发给抚恤金外,另加25元。

三、职工死亡抚恤费的支付

1、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保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由企业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负责支付。

2、城镇各类企业在职职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由企业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负责支付。

3、对改制、重组、关闭破产的参保企业,原由企业支付的抚恤金从企业资产清算费用中按供养直系亲属的平均余命或供养年限计算一次性划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仍应继续发给的抚恤金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死亡的,补助和抚恤金发放按照《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执行。

1、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次月起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死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2、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或劳教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刑满释放或解教后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恢复享受抚恤金。

3、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死亡,其遗属和供养直系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及民事赔偿的,若赔偿标准高于因病非因工死亡补助费和抚恤金标准的,不再按照本通知规定支付各项补助费和抚恤金,低于标准的 予以补齐或享受。各地都有不同的政策

第3篇:浅谈心外科死亡患者家属的心理护理(一)

摘要 探讨心外科死亡患者家属的心理变化和心理护理。临床护理工作中,既要关心病人,也要关心病人家属的心理问题,尤其是死亡患者家属的心理问题。

关键词 意外死亡 患者家属 心理护理

患者因意外事故或病情过重医治无效而死亡,将对家属及亲朋好友产生一系列的生理、心理反应,表现出恐惧、紧张、焦虑、悲伤、失眠等心理变化[1],这是现代护理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我科自2001年—2006年抢救39余名死亡患者,在积极抢救患者的同时,注重做好临终患者及其家属的心理护理,得到了患者家属对医护工作的支持,避免了医疗冲突或攻击性行为的发生。现报告如下:

1患者死亡对家属的心理影响观察意外死亡患者家属的心理变化,人们认为可大致分为以下4期[2]:(1)否定期:当患者家属得知这突如其来的噩耗时,表示强烈的否定和怀疑,不敢正视现实;(2)商议期:当家属看到亲人病情危重时,心理焦虑,强烈地希望医护人员给予最好的抢救治疗,对亲人的生存寄予希望;(3)愤怒期:当亲人突然死亡后,过强的环境刺激会引起人强烈的情绪反应,与之伴随的生理变化也是极其剧烈的,具有无法预料和难以承受的突然性和超强性;(4)悲伤期:患者家属面对亲人去世的事实,心理难以承受,心情悲痛,情绪激动甚至可能丧失理智。不听旁人劝说,不相信死亡事实,甚至下跪哀求医生继续抢救,有的大声嚎哭,不能控制自己;有的甚至迁怒于他人,大声斥责别人,把自己的忧怨悲伤情绪,投射到与事件有关的人员当中;或者责怪医院抢救不力,不管医院怎么样积极抢救,都不能理解,埋怨医生护士没有回天之力。因而帮助死者家属和亲人适应压力,应付危机,让他们在极其痛苦的外环境中,维持身心的内在平衡,是防病治病和护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 2 对死亡患者家属的心理护理

2.1 护理人员主动与患者家属进行沟通 给予心理支持不同的病案,会出现许多不同的反应,护士应该因人而异主动与患者家属沟通,介绍患者病情、抢救过程。对心理承受能力差者,死者的直系亲属、长辈、年老体弱者,应该暂时撤离现场,稳定亲人的情绪,使其有心理准备。同时要注意倾听他们所提出的问题,恰如其分予以解答,并主动询问他们有什么其他要求。语气要委婉,态度要诚恳,富有同情心,增强他们的心理承受能力,切忌生硬冷漠。

2.2 注重患者家属与亲人的心灵沟通为死者家属提供倾诉情感的时间和空间 医护人员要充分考虑患者家属的心理需求,当抢救患者允许家属在场时,应尽量让他们留在亲人的身旁。据有关资料表明,国外一些医院当患者处于抢救或临终时允许家属在场已形成制度。这样不仅可以减少患者家属在盲目等待时的焦躁情绪,以及患者在抢救过程中随时可能死亡,而家属会因一直守候在亲人身边而减少遗憾,同时家属也目睹了整个抢救过程,对亲人的死亡结局有一定的心理准备,减少亲人去世后的悲痛。患者死亡后其家属常以大声痛哭来宣泄自己的感情,宣泄有助于缓解他们的悲伤情绪,压抑这些行为反而会延长其悲伤。因此,医护人员不仅不宜制止,还应主动为他们提供适当的空间;耐心倾听他们的诉说,或以肢体语言表示同情安慰,如轻拍他们的肩部,并引导他们把心理的悲痛倾诉、发泄出来。 2.3 让家属参与对死者的临终护理 提高对死亡的认识 老病死,天灾人祸,乃是自然规律,因为抢救无效而死亡,是不可避免的现实。无论医学如何发展,医生的医术多么高明,总有一部分人因为伤势过重,无论怎么样抢救都不可能起死回生,要向家属讲明病情的严重性,不可逆性,向亲人说明疾病的发生和发展结果。在积极抢救的同时,使他们对死亡有一定的心理准备,正确认识疾病的严重性、不可逆性,调整自己的情绪,积极配合做好善后工作。护士对患者作临终护理动作要轻稳,处处体现对患者的尊重,同时还应尊重患者家属的意愿,让他们共同参与对患者临终前的护理,教会他们生活护理技术,使其更好地照顾患者,尽到最后的义务,从中得到心理上的安慰,减少不安与自责。另外,患者死亡后,情况允许时,可不必立即移送太平间,留出适当的时间让他们与亲人呆一会,应鼓励但不强迫家属用更多的时间与亲人在一起。许多家属感到握住死者的手或轻吻死者及用语言抒发情感,可降低过度的悲哀。因此,我们应当在尽可能的情况下照顾到家属的这种心理需求,给予一定的心理安慰,使其适应压力,应付危机,引导他们面对现实,不能因为悲伤而失去生活的勇气,应鼓励其担负起家庭的重任。另外,护士应注重做好尸体料理。尸体料理是临终关怀的重要内容,做好尸体料理不仅是对死者人格的尊重,也是对家属心理的最好安慰。护士要尊重家属的习俗,如有的家属提出要亲自为亲人更衣等,尽可能满足其合理要求。

2.4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工作 亲人的突然死亡对家属来说是悲哀的高峰。面对亲人的逝去,家属由震惊而哀痛、绝望,甚至可能出现头痛、心率加快、血压升高、失眠、易疲劳、记忆减退、抑郁等一系列身心反应。因此,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工作十分重要。长期以来,我们往往只重视护士的职业道德培养,而忽略了抚慰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当面对悲痛欲绝的死者家属时,仅仅有同情心是不够的,而要给予他们有利的心理支持,必要时要协助其回避生死离别的悲愤场面。患者死后,护士应积极主动地给予死者家属安抚疏导,引导他们正确对待,帮助他们接受死亡的事实,降低其悲伤程度,促进他们的身心平衡,开始新的生活。另外,护士可通过随访、电话等方式与他们联系。但注意不要在患者去世后最初几天里进行。 参考文献

1 席淑华,同立.香港医院临终服务见闻.解放军护理杂志,2000,46(4):54~55. 2席淑华,同立.香港医院临终服务见闻.解放军护理杂志,2000,46(4):54~55.

第4篇:致已经被判死刑或可能被判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忠告

各位犯罪嫌疑人家属:

本人是一位北京刑事辩护律师,从事重大刑事案件辩护已经接近20年了,在风风雨雨中接触了大量刑事案件,在零零总总的案件中尤其是死刑案件给我的印象最为深刻,不仅仅是因为生命的珍贵,而亲属家人的期盼和努力更是让人不能释怀,每每接到这种生命攸关的案件,如坐针毡,唯恐稍有闪失,但当一个生命被挽救下来,心情之愉悦也是常人无法想象的,在此提出如下忠告,请善待之。

一:假如你的一位至亲因为某种行为可能触犯了法律,而且根据法律的规定有可能被判处极刑,这时请稳住情绪,和家里人进行沟通商量,这时一定要相信法律,相信法律的公正,你的至亲可能是无罪的也可能从轻处罚的,你的至亲现在仅仅是犯罪嫌疑人,因此稳住情绪共同努力度过难关至关重要。

二:在最短的时间内及时和家里人协商聘请律师事宜,这是很重要的一环,因为只有律师才有权利和侦查机关沟通并可以到看守所会见本人,也只有律师才能了解案件的内容,才能有的放矢的开展下一步工作。

三:聘请律师不能盲目,刑事案件可以说什么律师都可以做,但效果却有很大的不同,年轻律师和资深律师经验差别就非常大,专业律师和非专业律师差别也是很大的,尤其这种涉及生命攸关的重大刑事案件,更要慎重。这里强调一点,不要只是一味的听从熟人介绍的律师,熟人介绍固然信任度高一些,但也有致命的弱点,就是介绍的律师未必是该专业的强项,所以只有货比三家再做决定,我手里的案子很多都是先经过熟人介绍不能办理了才找到我。

四:所请的律师主要看他的资历、专业、性格、言谈,尤其是律师的经验,一个好的律师可以在极其复杂的法律关系中找到无罪或罪轻的蛛丝马迹,这绝不是非专业律师或者做过几个案件就能轻而易举掌握的技巧和能力,需要大量的实践和刻苦的学习方能达到。所以选择律师是成功的第一步。

五:一个刑事案件一般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三家机关的处理,时间有时是漫长的,这就需要家人耐心配合律师的工作,一步一个脚印的向前推进,律师的工作是极其严密和谨慎的,从表面看感觉律师就是会见阅卷调查等工作,没有新鲜的东西,实际不是这样的,律师的每一步工作都是进过深思熟虑后做出的,看似一个不起眼的辩护词,实际凝聚了律师大量的心血和汗水,每一句话都要有担当,所以家人要充分理解律师的工作,积极配合,向着最好的结果前进。

六:律师和你签完委托协议后就可以带着律师证和其他手续作为辩护人去工作了。这里强调一点,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但不能阅卷,到了检察阶段律师就可以对整个案卷进行阅卷了,而且也可以和犯罪嫌疑人一起阅卷并沟通,这是法律的规定,最近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还是较好的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律师介入后,就要分析案情吃透案情,这是律师的主要工作,这个环节也能充分看出律师的经验和敬业精神,这里只是拿我本人办案的事实做一说明,没有自夸的意思,在我办理的大量案件中有的卷宗有数百本,如何阅卷是对律师的考验,有的律师主张只看关键部分,我认为这是非常不妥的想法,你不细看细致的分析,如何判断哪些关键哪些不关键,大量的案件细节都在一些不起眼的细枝末节里,也是对量刑产生重大影响的细节,你能说不重要?!我的做法是无论是否关键统统阅卷,全部拍照或者复印留存,对于案情复杂的要坚持画图做表格,上一次我接了一个二审的经济辩护案件,当时找到我的时候委托人也没有抱多大希望,只是认为我在这方面有一定经验,死马当活马医,但经过两个多星期的阅卷,制作了大量的案情分析图表,最后案情一下子明朗了,我坚信一审的判决是错误的,其中的一笔款项是不能认定为受贿的,而这笔款项占了整个一审认定款项的三分之二多,经过和二审法官的沟通,最后没有认定,改成缓刑。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一个律师工作的重要性,如果都认为二审改判的可能性很小就不去做了,那对当事人是多么的不公平。在二审改判率较低的情况下,很多律师包括某些法官一般就草草处理拉到了,这是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说实话,现在法官的工作量很大,如果每一个法官都花上几个星期的时间去分析画图制表,也是不现实的,这时候律师就起到很大作用了,律师不能像法官一样一天开十几个庭,如果这样也保证不了办案质量,所以当我把分析的数据表格一一呈献给法官的时候,法官对我的工作非常赞赏,现在业内有一种说法,认为法官和律师是冤家对头,我认为这是不对的,大部分的法官还是敬业的,一个敬业的律师应当是一个敬业的法官的参谋、助手,当一个法官对一个律师大加赞赏的时候,我相信这个案件结果已经没有多大问题了。

八:这里说说死刑案件的办案过程。死刑案件区别于其他刑事案件的是一般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程序,如果一个案件被判死缓,要经过二审法院的复核,一般不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而死刑立即执行无论是否上诉,都是要经过最高法院的复核认定。我每年都办理一部分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案件,其中部分得到了改判,可能有人说你是吹牛吧,实际不是这样的,有很多的案件在下边判了极刑,到了最高院得到了改判,这得益于案件事实和律师的经验,当然北京的刑事辩护律师尤其是死刑复核专业的律师有其他地方没有的优势,例如法官的沟通、地域的便利等等,但无论怎样还是要找出改判的理由,这是最关键的一环,这就需要律师的经验与努力,当然沟通技巧也很重要哟。

九:所以,在至亲发生了某些问题可能判处死刑的时候,要沉着冷静,找对律师,千方百计的去寻找蛛丝马迹,不到最后一刻绝不放过,兴许“柳暗花明”就是你!

十:我这里对死刑案件粗略归纳了几点有可能从轻的情节,作为附件,请参考!当然,不能孤立的看这些问题,量刑是一个复杂全面的过程,个案不同结果也可能不同,需要律师法官的沟通配合!

死刑改判量刑标准

一:民愤不是极大的

二:投案自首或有立功表现的

三:刑事责任能力属限制责任能力的

四:被害人自身存在一定过错的

五:一时激愤杀人的

六:出于义愤杀人的

七:民事部分得到调解,并作出适当的经济安排,被害人或家属不再追究的

八:职务犯罪中退回赃款,为国家挽回损失

九:共同犯罪中有多名主犯,首要分子或罪行最为严重的被告人已经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主犯不具有最严重的罪行

十:确有检举表现

十一:系邻里纠纷引起

十二;系婚姻纠纷引起

十三:被害人有对打行为

十四:案件的起因特殊

十五:案发系家庭纠纷引起

十六:案发系民事债务纠纷引起

十七:被告人家属协助抓捕

十八:有犯罪未遂情节

十九:被告家庭的具体情况

二十:罪行尚未被公安机关发现,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视为自首

二十一:无预谋犯罪

二十二:无预谋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以往表现较好

二十三:非社会上的其他类型犯罪

二十四:有明显悔罪表现

二十五:有抢救被害人的表现

二十六:案件特殊情况

二十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十八:间接故意犯罪

二十九:老年人的犯罪

三十:互殴的情况

三十一:提供间接线索抓获其他疑犯

三十二:疑罪从无原则

三十三:有严重程序问题

三十四: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三十五: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

三十六:又聋又哑和盲人犯罪

三十七: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紧急避险

三十八:犯罪预备、未遂、中止

三十九: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四十: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四十一:有刑讯逼供现象

四十二: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相互认证的

四十三:其他留有余地的情况

以上量刑标准是本人在办理具体死刑案件时的总结与归纳,是从事死刑工作的经验与结晶,只代表个人的观点与意见,当然一个案件是否被判死刑或改判,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情况异常复杂,需要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共同努力,但对已判案件做一些总结,是非常有必要也是非常有意义的,在当今世界废除死刑的呼声越来越高的大趋势下,中国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不但没有废除死刑,反而死刑罪名越来越多,研究死刑问题将是非常重要和非常重大的课题,也是比较敏感的话题,尤其是对司法人员更是一个严峻的挑战!

邮箱:13718032605@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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