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车辆管理情况报告

2022-11-22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下,越来越多的行业,开始通过报告的方式,用于记录工作内容。怎么样才能写出优质的报告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公务车辆管理情况报告》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1篇:公务车辆管理情况报告

关于全省涉农专项资金管理情况的报告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近年来,各级政府认真贯彻农业法、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将“三农”作为财政保障重点,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三农”方针政策、重点任务,遵循“促进发展、保障民生、科学理财、加强监管”的理财观,积极筹措资金,不断加大支农力度,创新管理机制,着力构建现代财政支农政策体系,为全省粮食安全、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和城乡一体化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现在,我代表省人民政府,就全省涉农专项资金管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基本情况

2012-2013年,全省农林水事务支出921.23亿元,其中2012年408.20亿元、2013年513.03亿元,同比分别增长9.3%和25.7%。2013年,省以上财政安排支农专项资金222.8亿元(不含基本建设投资,以下同口径),比上年下降1.1%,其中省财政安排资金126.2亿元,比上年增长2.3%(其中公共预算安排65.5亿元,同比增长14.5%;省级政府性基金安排60.7亿元,同比下降9%)。下降的主要原因是2013年中央中小河流治理计划等减少4.8亿元,中央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减少1.9亿元;省级政府性基金安排减少主要原因是2013年初预计的当年土地出让收入下降。

(一)中央财政安排我省支农专项资金情况。

2012年,中央财政安排我省支农专项资金101.8亿元,涉及51个专项,其中:农业专项资金21.3亿元、水利专项资金13.4亿元、林业专项资金6.8亿元、海洋与渔业专项资金49.2亿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5.9亿元、扶贫专项资金0.58亿元、涉及多个农口部门统筹的专项资金4.7亿元。

2013年,中央财政安排我省支农专项资金96.6亿元,涉及46个专项,其中:农业专项资金22.1亿元、水利专项资金10.3亿元、林业专项资金5.9亿元、海洋与渔业专项资金45.2亿元(中央分成海域使用金项目和渔业油价补贴减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6.8亿元、扶贫专项资金0.46亿元、涉及多个农口部门统筹的专项资金5.8亿元。

(二)省级财政安排支农专项资金情况。

2012年,省级财政安排支农转移支付专项资金123.5亿元,其中农业专项资金11.2亿元、水利专项资金44.8亿元、林业专项资金9.5亿元、海洋与渔业专项资金5.0亿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6.0亿元、扶贫专项资金5.1亿元、省农办7.3亿元、造地改田资金29.4亿元、其他涉及多个农口部门统筹的专项资金5.2亿元。

2013年,省级财政安排支农转移支付专项资金126.2亿元,其中农业专项资金13.1亿元、水利专项资金41.0亿元、林业专项资金9.7亿元、海洋与渔业专项资金5.5亿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6.9亿元、扶贫专项资金5.5亿元、省农办6.8亿元、造地改田资金31.9亿元、其他涉及多个农口部门统筹的专项资金5.8亿元。

二、涉农重点领域财政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安排,重点报告以下六个领域的财政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

(一)粮食安全体系建设方面。省政府始终把保障粮食安全放在“三农”工作的首要位置,每年出台粮食生产扶持政策,不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及时调整支持重点,引导农民多种粮、种好粮。近三年省财政扶持粮食生产资金年增幅均在20%以上。在种粮成本上升、比较效益低下和耕地减少的情况下,全省粮食生产面积、总产量仍保持稳定增长。预计今年粮食播种面积超过1900万亩、总产154亿斤,比上年分别增加20多万亩、7亿斤;早稻单产连续2年居全国早稻主产省首位。

一是整合力量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为保护和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2010年省政府决定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集中力量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计划到2018年建成800万亩粮食生产功能区,2010年以来保持全省每年100万亩的建设进度。2012、2013年分别统筹省以上资金8.15亿元、10.9亿元予以支持,同比分别增长31.0%、28.3%,到2013年底,全省累计建成粮食生产功能区4984个、面积465万亩。通过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农田基础设施、农业社会化服务、粮食生产水平得到了明显提升,并经受住了高温干旱和洪涝灾害的考验,粮食生产功能区水稻平均单产比面上高7%左右。

二是积极支持发展旱粮生产。为了挖掘粮食增产潜力,针对我省山地、旱地资源相对丰富的情况以及居民消费趋势,2013年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旱粮生产的意见》,并先后两次召开会议进行专题部署。今年省财政安排5280万元资金,重点支持旱粮生产基地建设、种植直补、小麦订单奖励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年全省旱粮播种面积达667.3万亩,比上年增加29.8万亩,为提高我省粮食安全系数、丰富居民食物结构、增加农民收入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是完善粮食订单奖励政策。为提高粮食生产扶持资金使用绩效,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了粮食订单奖励政策。省财政对按订单向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交售省级储备稻谷和小麦的农户给予每50公斤30元的奖励,2013年、2014年省财政先后安排订单奖励资金8964万元、10490万元。各地因地制宜,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努力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

四是大力推进粮食生产科技进步。以农业科技创新、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农业机械化应用为重点,强化政策资金保障,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大力实施现代种业发展工程,组织开展水稻、旱作粮油品种选育协作攻关。2011-2014年,省财政安排重大科技专项资金4100万元,累计育成并通过审定的水稻新品种66个、旱作粮油新品种12个,全省水稻良种覆盖率达98%,其中“甬优”系列籼粳杂交稻2012年最高亩产量1014.3公斤,创当年全国百亩方平均亩产最高纪录。同时,在全国率先出台农机作业环节补贴政策,促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生产,目前全省粮食生产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68.5%,其中水稻为71.5%,名列南方水稻产区前茅。

五是加强耕地垦造和质量建设。针对我省人多地少、建设用地需求量较大的情况,大力推进“百万造地保障工程”、“812”土地整治工程(计划2013-2017年全省完成垦造耕地80万亩,建成高标准基本农田1043万亩,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20万亩)。2012-2013年,省财政累计安排造地改田资金61.3亿元,竣工土地整治项目3013个,新增耕地37.27万亩;全省通过认定、提升、建设三种途径共建成高标准基本农田680万亩。2009年起,组织实施土壤综合培肥为主要内容的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省财政2012、2013年分别安排1.2亿元、1.24亿元,已有44万亩农田提升到一等田,平原地区实施地力提升的二等田有80%以上达到一等田标准,非平原地区土壤肥力指标也得到明显改善。

(二)现代农业产业化发展方面。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精神,以农业“两区”建设为主抓手,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为主线,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积极推进农业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探索出了一条符合浙江实际的农业发展路子。2013年,全省农业劳动生产率30296元,比全国平均高8902元;单位耕地面积农业增加值5765 元/亩,是全国平均水平的2倍多;我省以占全国1.3%的耕地,创造了全国3.2%的农业增加值。我省推进农业“两区”建设、加快农业现代化的做法,得到了习近平总书记、汪洋副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肯定和农业部等部委领导的高度评价。

一是大力推进农业“两区”建设。把农业“两区”作为整合项目资金和集聚生产要素的平台,把农业生产性资金存量的70%、增量的全部用于农业“两区”建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与农业“两区”结合比例不低于50%。2013年省以上财政投入23.96亿元用于农业“两区”建设,同比增长9.6%;引导各类社会资金投入58.46亿元。截至2014年8月,全省累计建成省级农业综合区43个,主导产业示范区139个,特色农业精品园440个,现代农业园区总面积达224.5万亩,省级现代农业综合园区亩均综合产值1.1万元,比周边地区高20%以上。

二是积极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做大做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本上是由传统农民经营,水平参差不齐。合作社普遍规模较小,带动能力弱,为成员的服务主要是提供原料、技术培训等生产合作,在标准化生产、产品营销、信用合作等方面合作不够;合作社内部管理和运行欠规范,合作社及成员利益分配机制不够完善;一些地方的合作社有“空壳”、“单人”现象,需要规范完善。2013年,省里启动了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扶大扶强试点工作,重点扶持粮油和十大农业主导产业内排名前5-10位的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2013年统筹安排省以上财政扶持资金1.4亿元,同比增长37.3%。目前,全省共有40338家农民专业合作社、7513家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农户420万户。

三是积极引导金融支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通过财政贴息等方式,引导更多金融资金进入农业领域;探索农业产业链融资新模式,推广“丰收卡”等贷款创新载体、粮食订单质押贷款、农村“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等。2012-2013年,省财政共安排涉农贷款风险补偿资金0.45亿元、林权贷款贴息资金2000万元、粮食生产贷款贴息资金3000万元等,引导108亿元新增金融资金投入。据不完全统计,各地出台金融支农政策70多项,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余额450亿元,家庭农场及专业大户贷款近50亿元。同时,扎实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2012-2013年,省财政安排3亿元,争取中央财政资金2.9亿元,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保费补贴;目前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38个,为全国险种最多的省份,参保农户达395.46万户,提供风险保障375亿元,在帮助农民应对自然灾害、稳定发展农业生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农村环境治理方面。2012-2013年,省财政累计安排专项资金9.83亿元,支持村庄环境整治、省级重点示范中心村培育建设和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每年安排1亿元用于美丽乡村创建先进县奖补,重点支持农村连线成片整治项目建设。截至2013年底,全省共完成村庄环境综合整治2.7万个,村庄整治率达94%,培育建设省级重点示范中心村1200个,启动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重点村建设44个、一般村建设217个,创建美丽乡村先进县35个。去年,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汪洋副总理对我省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和美丽乡村建设作出重要批示,全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会议在我省召开。

(四)渔业财政专项资金方面。为切实提高海洋渔业防灾减灾能力,解决捕捞渔船安全避风问题,省财政设立了标准渔港建设专项,2012-2013年累计拨付资金2.3亿元,同时争取中央财政资金1.01亿元。截至2013年底,全省新开工项目6个,完工项目26个,通过竣工验收项目11个,累计完成投资约12.6亿元,率先完工的渔港在应对“海葵”、“菲特”等台风中发挥了有效的安全保障作用。同时,2012、2013年中央财政下达我省渔业油价补助资金46.27亿元、51.95亿元,按照农业部核定数及时分解下达相关市县。此外,2012-2013年省财政累计安排8.18亿元资金,重点支持海洋渔业资源保护、海洋污染整治、海洋生态修复等,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发展。

(五)扶贫开发方面。2008年起,我省开展新一轮扶贫工作,扶贫重心下沉至村,2012、2013年省财政分别安排扶贫专项资金5.1亿元、5.5亿元,重点支持26个欠发达县(市、区)和黄岩区、婺城区、兰溪市部分乡镇5200个低收入农户集中村农户异地搬迁、来料加工、特色种养业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等。省财政每年筹集16.8亿元资金,对泰顺、庆元等12个重点欠发达县(市、区)给予“特别扶持”,按照“增加农民收入、提升民生水平、增强内生功能”的总体要求,支持扶贫开发、特色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均等化项目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山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12〕90号)精神,省财政每年安排10亿元山区经济发展资金,支持山区加快走上绿色发展、生态富民、科学跨越的新路子。2013年,欠发达地区低收入农户人均纯收入达到6082元,比上年增长19.1%,高于全省平均水平8.2个百分点;80%以上的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均纯收入4000元以上(低保农户除外);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发展水平明显提高。

(六)水利专项资金方面。2012-2013年,省财政安排水利专项资金85.8亿元,重点支持“强塘”工程、农田水利建设、水资源保障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滩涂围垦等项目建设及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等,2年内全省完成水库除险加固319座、海塘加固218公里、主要江河堤防加固217公里、中小河流治理537公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解决了273万群众的饮水问题;实施大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灌溉水利用系数由0.3~0.5提高到0.575;滩涂围垦实现圈围面积24万亩。按照 “五水共治”的总体部署,2014年,省财政安排水利专项资金52.0亿元(比上年增长26.8%),重点保障防洪水、保供水等重点水利项目建设,增量主要用于支持平原排涝骨干工程建设。探索盘活历年结余水利专项资金的有效措施,督促各地加强投资计划与预算安排的衔接,合理用好各项水利专项资金。同时,开展水利投融资机制调研,研究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水利改革发展新机制。

三、加强涉农专项资金管理的主要措施

近年来,我们不断完善涉农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创新运行机制,强化资金监管和使用绩效评价,努力把涉农专项资金用在刀刃上。

(一)健全涉农专项资金管理机制。始终把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按照“资金分配规范、使用范围明晰、管理监督严格、职责权能统一”的原则,及时制(修)订财政支农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共制订了61项省级支农财政规范性文件,其中38项为2012年以来制(修)订,建立了覆盖资金分配、拨付、使用、项目立项、执行、验收、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各环节的资金管理制度体系。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项目资金报账制度、项目和资金公示制度,规范预算执行,保证资金安全。2010年,全省开展了强农惠农资金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漏洞及时进行了整改和修补,完善管理制度。2011年起,实施省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试点,目前已初步实现部分试点专项申报、审核(备案)等流程信息化管理,计划到2015年将所有实行项目制管理的支农专项纳入项目库管理信息系统。2012年起,开展了加强乡镇财政管理与促进乡镇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相结合的试点,强化基层财政就近监管财政支农资金的能力。

(二)创新财政支农资金整合机制。围绕“三农”中心工作,以农业“两区”、美丽乡村建设等为主平台,深化支农资金整合和统筹安排。到2013年底,省财政支农专项整合为63项(不含纳入一般转移支付的项目),通过预算环节归并、分配环节统筹、立项权力下放、实施环节协作等方式,增强地方对涉农资金安排的统筹能力,推动涉农资金整合。建立县级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奖励机制,在中央奖励资金1500万元基础上,省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专项资金,对年度支农资金整合考评结果好的20个左右县(市)实行分档奖励,进一步提升了县级自主开展支农资金整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构建涉农资金整合统筹的长效机制。按照推进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改革的要求,做好农口部门专项资金的整合工作,除配套中央和涉密等特殊专项资金外,原则上一个部门只设置一项专项资金,从源头上进行涉农资金清理归并,提前1年完成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改革方案规定的任务。

(三)创新财政支农项目分配机制。加大省级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的力度,坚持专项政策性目标总体不变、资金规模总体不减、资金分配建议权总体不变的原则,通过科学设置分配因素,改革和优化审批程序,加大提前告知力度,强化绩效监督等措施,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效率。积极稳妥推进财政支农资金竞争性分配,2010年从第二批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开始,采取竞争立项方式,通过公开竞选产生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2013年,整合安排9000万元,启动实施第一批现代农业重大项目,建立全过程、全方位的公开机制;2014年组织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省补助资金竞争性分配,进一步增强“五水共治”资金分配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四)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考核机制。围绕重点领域和事关民生等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支出项目,建立完善绩效考核机制。省财政每年委托中介机构对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扶贫专项资金等重点项目开展绩效检查或评价,在全省通报绩效评价结果,并要求限时整改。同时,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支农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真正实现追踪问效,切实把财政资金用在该用的地方。

我省财政支农工作多次得到财政部的肯定和表彰。2012年获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和国家扶贫开发考核“双A”;中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省级绩效评价“优秀”等次;中央对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绩效评价“优秀”等次。2013年再次获得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省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优秀”等次。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各级政府在强化财政资金管理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涉农资金管理部门多,协调配合不够。“三农”事务涉及多个部门,这些部门贯彻重农惠民方针政策,在不同领域、不同角度支持“三农”,推进相关工作,这是很有必要的,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在现行体制下,由于综合统筹不够,部门间协调不紧密,信息沟通不畅,各渠道财政支农资金的项目安排、监督管理上没有完全协调一致。加上近年来发展现代农业、建设新农村和农村改革加快推进,新的工作重点、抓手不断产生,由此派生出了一些新的涉农资金专项,虽然有力地推进了“三农”重点工作,但也导致了老专项未及时清理又增加了新专项、部分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有待提高等情况。

(二)一些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存在漏洞。由于一些支农专项资金规模不大而基层需求多,落实到具体项目的扶持力度并不大,因此,对同一主体向不同部门申报项目或同一项目申报不同专项资金,并没有从制度上明确禁止。为争取更多扶持资金,促进相关项目的实施,一些地方鼓励项目主体多渠道向上申报项目,争取资金。审计发现个别项目省以上累计补助数较大;个别经营主体钻政策空子,包装项目或虚假申报,违规获取涉农专项资金。

(三)一些项目管理有待加强。一些县级部门对项目库管理重视不足,忽视项目储备,部分地方“重申报轻建设”、“重资金轻管理”的现象比较普遍。一方面上级切块资金难以及时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造成财政资金滞留,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另一方面项目单位建设预、决算资料不全,个别项目可行性论证不充分,不利于提高项目建设质量。一些项目后期运行维护管理不够重视,如一些农村户用沼气后续综合服务项目,由于辐射规模小,服务收费远不能满足正常运行维护费用,项目可持续运行能力不足。农田水利等一些公共基础设施,由于分布范围大、主体责任不明确、管护难度大,一些设施建成后不久就遭损坏,导致了重复投资建设的现象。另外,农口系统财务力量普遍比较薄弱,业务能力不强,财务管理不够规范。有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项目申请资料审核不严,使假冒失实资料得以过关;有的项目实施过程中质量控制、验收把关不严。个别工作人员收受贿赂违法犯罪,教训深刻。

(四)一些地方争取支农项目、资金的积极性下降。针对审计等发现的问题,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强了财政资金的管理,加上对机关干部严格要求等因素,一些地方部门领导怕增加所谓的“风险”,具体工作人员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争取支农项目和资金的积极性下降,有的地方甚至要求退掉已立项目和资金。面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方面要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另一方面需要研究完善相应管理办法,如进一步下放项目立项、资金,以确保支农项目的实施和财政扶持力度的增加。

五、加强和完善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打算

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已发出《关于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11月21日,省政府召开全省深化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推进会,进行了具体部署。下阶段,我们将认真贯彻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精神,针对当前涉农专项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坚持事权和财权相匹配,按照“增一般、减专项、保重点、提绩效”和 “两个一般不”的要求,积极推进财政支农管理体制机制改革,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完善财政支农管理体制机制。从转变政府职能和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出发,按照“四张清单一张网”的要求,开展财政支农政策的清理整合,将支农资金分为公益类、准公益类、竞争类三类,按照实施绩效,调整取消一批;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归并一批;对分配相对固定、带有财力补助性质的项目,实行转换一批,争取到2015年底涉农专项整合压缩30%以上、存量资金调整20%。进一步明确不同层级财政和农口部门的管理权限,全面下放项目、资金管理审批权限,实现合理分权,减少部门之间职责的交叉重叠。实行财政支农政策设定权、管理权、监督权三权分开,建立财政支农政策退出机制和第三方参与的支农政策评价、监督机制,并把评价结果作为政策取消、调整、存续的重要依据,着力构建科学系统的财政支农政策体系、规范透明的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体系、客观公正的财政支农政策监督评价体系。

(二)创新财政支农模式。进一步加大财政支农投入,按照“存量优结构、增量促改革”的要求,重点保障粮食安全、“五水共治”、农业现代化、森林生态保护、美丽乡村建设、农民收入持续普遍较快增长等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任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从直接补贴为主向间接引导为主转变,更加注重体制机制创新、生产关系调整、扶持先进生产力。同时,加大市场机制运用力度,对公益类政策资金原则上按照因素法分配,实施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增强市县统筹能力;对准公益类政策资金,要求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对竞争类政策资金,原则上采用市场机制实行竞争性分配,积极探索风险补偿、担保补贴、贷款贴息、以奖代补,以及研究建立现代农业产业基金,实行股权投资等市场化运作模式,实现财政专项资金的公益性与市场主体投资的收益性有机结合,推进财政支农资金分配方式全面转型。

(三)推进支农政策公开。结合新《预算法》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建设的要求,在一个部门一个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制订新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分配的因素及权重,对采取竞争性分配,实行项目制管理的资金,进一步研究设计招投标方式、评审办法、程序、项目管理办法等,一并向社会公开。研究制订财政支农政策清单、管理流程图及各部门各层次管理责任,逐步将支农专项资金清单、财政支农政策清单、资金管理办法、部门职责清单、以及管理工作流程图等实行全面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抓好改革试点工作。按照试点先行的原则,2014年在萧山区、东阳市、天台县、衢江区等县(市、区)启动了财政支持粮食生产综合改革、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创新、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等试点工作,着力引导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农业补贴政策体系和动态调整机制、广泛带动农民增收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政府购买农业公共服务的新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第2篇:关于流动商贩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摘要:关于流动无照商贩的现场整治执法,历来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难题,牵涉了城市管理执法单位的大量人力物力,耗费了大量精力,却收效甚微。本文从流动商贩存在的现状及产生原因,治理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了加强城管执法队建设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流动商贩管理情况 产生原因

关于流动无照商贩的现场整治执法,历来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难题,牵涉了城市管理执法单位的大量人力物力,耗费了大量精力,却收效甚微。从衡量一座城市管理水平的高低来看,对流动无照商贩的现场执法水平的高低是其中一项极其重要的指标。所以,掌握一套行之有效的现场执法方法,对提高工作效率,顺利开展执法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1 存在现状及产生原因

产生原因:通过对市场周围的流动商贩和市场内的业主进行调查研究,发现流动商贩由于没有固定的营业摊位,每月可以节省设施费、税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800-1200元。流动商贩的进货渠道和市场内的业户进货渠道几乎相同,有的流动商贩还凭借着自己流动性强、销售量大的特点,购进一些低成本的物品来与市场内业户进行竞争,个别流动商贩还有着8两秤的秘密武器。与此同时市场内业户平均每日要支付约20元税费。一个流动商贩就比市场业户每月多节省一千多元费用。从以上调研分析,投资少、风险小、成本低、收益高,是流动商贩产生的根源所在。

存在现状:从调查分析看,现阶段无照经营的主体人员复杂,其中下岗职工、待业人员、困难人员、劳释人员占了相当比例,他们中绝大多数是社会中低收入的弱势群体,生活比较困难,以从事加工、餐饮、服务、交通运输的居多;地域分布主要集中在城镇、城乡结合部和主干道路两侧,骑三轮车的、推手推车的、挑扁担的、摆地摊的,形式多样。流动商贩见执法人员来便一哄而散,待执法人员离开后又重新聚集贩卖商品。对于城管执法人员来说,所管辖的区域大,人数有限,清理规范比较困难。

2 现阶段海港区城管局针对流动商贩采取的主要措施

根据街道办事处的管辖区域,设置了两个执法大队,各自下设5个执法中队,建立队长包区片、队员包路段责任制度,确立“突出重点、疏堵结合、以疏为主、分步解决”工作思路,重点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在清理占道经营上下功夫。加大了对各类违规占道经营的整治力度,先后组织开展了清理摊点棚亭,取缔露天烧烤、马路市场等一系列专项整治活动。二是投资建设规范化摊位。部分缓解了闹市区流动商贩堵塞交通问题,改善了流动小吃卫生差和随意丢弃垃圾的现象;三是做好流动摊点规范疏导。启动了“心系弱势群体,构建和谐城管”的“民心工程”,按照“主干道严控、次干道严管、小街巷规范”的原则,在“不影响交通、不影响市容、方便群众生活”的前提下,经征求市民意见后,有计划地设置夜市烧烤摊群,修鞋、修车、配钥匙等便民摊点,以满足弱势群体的谋生需求和居民群众日常生活需要。

3 针对现场治理流动商贩存在问题的几点分析

要保证对流动无照商贩现场执法的顺利进行,必须要总结以往经验和教训,根据所辖区域路段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制定出一套相对完善的现场执法工作机制,细化制定出现场执法工作流程,确保现场执法快速有效,真正做到文明执法与有效执法相结合,最大限度地减少矛盾的发生,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这些需要深入分析和研究。

一是时间问题。流动无照商贩具有随时流动的特点,且对周边环境情况保持高度警惕,时刻防备执法人员的出现。所以,对流动无照商贩的现场执法在时间上应注重“准”和“快”。“准”是对流动无照商贩出现的时间、地点掌握准确,这就要求前期调查工作必须做到位。现场执法的具体时间,应尽量避免在交通高峰期间执法。“快”是现场实际操作必须快,包括进入现场必须快,完成执法程序必须快,撤出现场必须快。

二是策略问题。在对流动无照商贩现场执法时,一定要注意策略。如对较大规模流动无照摊群,应有选择,有重点,分阶段,分批次将其逐步整治完毕。如发现流动无照商贩在奔逃过程中可能发生交通事故之类的危险,应立即停止追赶,留待以后计划周详再进行执法整治。特别是现场指挥员,如遇到特殊情况造成现场执法无法进行下去的,应当机立断,及时撤离。

三是围观和暴力抗法问题。在现场执法遇到群众围观时要冷静、机智、艺术地给予处理。由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特殊性,群众大多对行政相对人有同情心,可能会产生一些过激言行,其中难免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借题发挥,故意挑拨。这时,我们一定要保持冷静头脑,过火的话不说,过激的事不做,通过冷处理的方式使事态得到控制。

4 对完善管理,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是强化法制机构职能建设,确保城管行政执法工作始终纳入法制框架之中。城管部门应该在内部建立起一整套围绕法制机构而展开执法行为的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形成环环相扣、层层负责。在城管行政执法实践中,大量的事实证明:以法制机构为中轴线的行政执法组织监督体制一旦建立完善,不但可以在客观上有效地对具体执法行为进行规范监督,而且这种体制还能发挥出其促使执法人员按照法律的要求,强化自身法制观念的巨大能动性。可以说:法制机构的建设和不断强化,是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步入法制化正轨必不可少的坚实基础。

二是完善执法监督制度,使城管行政执法行为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强化法制机构建设的同时,为了进一步使法制工作具体化,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工作的过程中,要不间断地自觉检视自身的执法行为,并根据实际完善整套的城管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体系,这一体系应该包括: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承诺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两错”追究制等。城管行政执法实践表明,制度体系的健全,不但可以极大地促进城管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主观自觉性,而且在客观上也可以促进城管行政执法队伍整体法制化水平的提升。

三是加强岗前、岗中法制业务培训,树立“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良好风气。由于城市管理工作的快速发展,城管行政执法队伍也不断壮大,突出的特点是年轻人所占比例较大,这在客观上造成队伍法制观念以及相关法律基础知识水平的参差不齐。因此,将年轻的城管执法队伍锻炼成为一支合格的“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行政执法队伍,就必须从改造城管队员的思想、向城管队员灌输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入手。基于这样的思路,利用各种机会在城管执法人员中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法制业务培训活动就显得十分必要。实践证明:高强度、大容量的法律培训能够在较短的时间里有效地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只有具备了这种良好的法制观念,城管行政执法才能更准确、更理性、更好地完成任务。

参考文献:

[1]潘登科,张蕾.流动商贩治理模式研究[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0(03).

[2]石磊,陈伟,谢剑波.六位一体:流动商贩治理的公共服务模式探究[J].企业家天地(理论版),2010(04).

[3]石磊,谢剑波,喻娇.从我国流动摊贩的历史沿革观其存在的合理性[J].现代商业,2010(17).

作者:张丽丽

第3篇:关于全省涉农专项资金管理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全省涉农专项资金管理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全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三农”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相关决策部署,不断加大对“三农”的投入力度,创新涉农专项资金管理机制,为保障全省粮食安全、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推进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民增收等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同时指出,涉农专项资金设立种类过多,分配渠道和环节过于繁杂,资金使用绩效未能充分发挥,管理制度有待完善和创新。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加大财政对“三农”的支持力度。“三农”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认真落实强农惠农富农各项政策,进一步加大“三农”投入,在财政资金安排上优先予以保证,保障省委省政府推进“三农”事业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发挥好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分门别类采取不同的措施和政策,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三农”事业,建立健全“三农”投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科学把握支出的政策和方向,加强公共服务、公共产品的供给,加大对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补贴,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壮大农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支持欠发达地区农民脱贫等,集中财力解决“三农”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二、加快涉农专项资金清理整合。按照“四张清单一张网”的要求,深入推进部门专项资金改革,进一步加大涉农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力度。针对涉农专项资金种类繁多的状况,按照相关政策对现有的涉农专项资金进行清理,缩减涉农专项的数量。针对涉农专项资金多头交叉管理的状况,理顺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予以归并。针对老的专项未及时清理又增加了新的专项的状况,根据当前改革发展的要求和涉农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的实际情况,建立动态的退出、调整、存续机制。

三、健全涉农专项资金管理机制。进一步理顺省与市县政府的事权和财权关系,省级层面要加强对支农补农政策的研究,对制定的相关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原则上不具体审批应由县级政府为主投资、扶持和实施的项目。市县层面要按照支农补农政策要求,承担起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估等责任,统筹使用好涉农专项资金。进一步厘清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尽量避免工作职责交叉,简化项目申报环节和程序,提升为广大农户和农业经营主体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改进涉农专项资金的分配方式,加大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力度,提高市县统筹使用能力;加大因素法分配力度,改进完善因素和标的设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加大市场机制运用力度,从直接补贴为主向间接引导为主转变,推进涉农专项资金分配方式不断优化。

四、严格涉农专项资金监管。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和管理人员培训。强化涉农专项资金管理主体责任,提高监管的能力和水平。建立管理部门信息数据共享平台,堵塞多头重复申报项目、利用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资金的漏洞。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方式,充分发挥代表和审计、监察、媒体、相关社会组织的作用,加强绩效评价及其结果运用,切实改变一些部门和地方存在的重申报轻监管、重分配轻绩效的状况。大力推进涉农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及时将资金分配的政策、过程、结果以及监管情况向社会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以公开透明促公平公正,确保资金阳光运行。

以上意见,请省政府研究处理,并于2015年6月底前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4篇:XX医院公务车辆使用管理情况报告

根据《中共石狮市纪委办公室转发中共泉州市纪委办公室关于对领导干部私驾公务用车等问题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狮纪办〔2015〕4号)以及《中共泉州市纪委办公室关于对领导干部私驾公务用车等问题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泉纪办〔2015〕1号)文件精神,我院对照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任务,对本单位公务用车情况进了自查自纠。现现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务车辆配备情况

我院现配备公务用车辆3辆(不含救护车),车牌号分别为XXX、XXX、XXX,均为日常公务使用车辆。

二、公务车辆使用管理情况

(一)强化公车使用责任意识

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范领导干部的用车行为。通过召开院领导会,强调公务车辆使用责任意识,严格遵守公车使用管理制度,坚持实事求是,不抱侥幸心理,不存特权思想,不越线搞变相公车私用,不借公务之名行私事之实。严格执行出车制度,明确使用范围。

(二)规范有序使用管理公务用车

我院所有公务车辆由院办公室统一调度使用我院公务用车的日常运行维护由专人负责,车辆的使用、停放、维修保养规范有序。公务车辆定点均停放在门诊楼与医技楼过道花圃前,无随便停放的现象发生。每晚由行政总值班人员逐一排查公务车辆停放、到位情况。车辆出现故障,及时报院办进行维修。

(三)建立长效机制。我院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机制,明确工作要求,强化日常监督,做好车辆使用管理登记,规范车辆使用手续。严格要求全体工作人员按照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规范用车。进一步加强对车辆的管理,规范用车行为,形成长效机制,营造良好氛围,切实推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范化工作的深入开展。

今后,我院将继续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建立的车辆出车登记备案制度,进一步强化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第5篇:2019公务用车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2019公务用车管理情况自查报告1】

一、基本情况

我局现有配备公务车辆:菱绅商务车一部、森林防火指挥车一部(猎豹越野车)、双排座小货车二部(其中一部在区园林所养护生产用),实际局机关日常使用车辆三部:菱绅商务车用于日常公务,猎豹越野车主要用于森林防火、林业管理等应急抢险指挥用,工具车用于日常绿化养护管理。

二、车辆运行费用:20××区财政没有对我局公务车辆运行费用做具体预算,实际发生运行费用为5.58万元。2019年至2019年公务车辆运行费用财政预算分别为4.6万元、2.3万元、2.3万元,其中2019年和2019年财政只预算菱绅商务车一部作为公务车辆,其余均列入生产用车。20××年-2019年上半年,我局机关实际使用的三部车辆运行费用为20.709万元。

三、车辆购置更新情况:2019年新购置一部商务车,车价15.93万元,2019年更新购置一部工具车,车价9.48万元,2019年上半年更新购置一部工具车,车价8.65万元。

四、车辆使用管理:我局公务车辆管理严格执行鼓委[20××]37号《关于鼓楼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配备和使用管理实施方法》,公务用车由局办公室统一调度,车辆保险、维修、加油按照区里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加强日常用车管理,严禁公车私用,要求驾驶员每月统计行车里程,并将当月的车辆油耗、维修、停车等相关费用进行公布,接受监督。

【2019公务用车管理情况自查报告2】我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现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我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19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中央40号和41号文件),全面启动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央要求,地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要于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另外制定改革办法,用2到3年的时间,全面完成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我区公车改革工作于2019年7月启动,按照中央车改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牵头协调自治区相关部门全面开展了调查研究、人员和车辆摸底测算等工作,同时,加强与中央车改办的对接沟通,学习借鉴外省车改做法经验,制定了《自治区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自治区区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区直机关实施方案》)和车辆处置、司勤人员安置等4个配套办法,为推进全区公车改革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7月30日,召开了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总体方案》和《区直机关实施方案》。经自治区党委审定同意后,于9月28日向中央车改办报送了《关于审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请示》和4个配套办法及相关文件。11月8日,中央车改领导小组批复了我区公车改革总体方案及4个配套办法。

二、主要内容

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根据中央40号和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确定的。

(一)总体要求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按照有利于工作、真正节支、廉洁车改、机制转换这四条关键要求,对纳入改革范围的人员和车辆,做到应改尽改,不留死角;坚持厉行节约,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和保留车辆数量,确保改革后公务交通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总额,全区整体节支率和区直机关节支率不应低于7%,对达不到节支率要求的,降低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确保平稳衔接,妥善合理确定改革范围、补贴标准、司勤人员的安置政策等,做好综合配套,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有机衔接。

(二)主要任务

1.改革公务交通保障方式。自治区区直机关(包括党委各部门,人大机关,政府各部门,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和各市、县(市、区)、乡镇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地厅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取消一般公务用车。鼓励区直厅(局、委、办)党政正职主要负责人(包括中央和自治区双重管理的正厅级领导干部,省级领导担任部门正职的正厅级常务副职,自治区人大、政协各专委会、工委会主要负责人,五市人大、政协的主要负责人),市、县(市、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参加改革。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不得再领取交通补贴,具体岗位在中央核定的总量范围内由自治区公车改革领导小组确定。

2.允许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公务用车。其中,区直机关(含正厅级部门管理机构)每个单位保留机要通信、应急公务用车最多不超过5辆,具体编制数为:人员编制50人以下的,核定机要通信车1辆;50(含)至100人的,核定机要通信车1辆,应急公务车1辆;100(含)人至150人的,核定机要通信车1辆,应急公务车2辆;150(含)人至200人的,核定机要通信车1辆,应急公务车3辆;200(含)人以上的,核定机要通信车1辆,应急公务车4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副厅级部门,核定车辆编制数同上。区党委和政府承担机要交通、通信应急、保密工作任务的用车按照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予以保留。各市、县(市、区)在确保节支率的前提下,根据地域面积、人口数量等,确定保留一定数量的公务用车。保留的车辆,除必须配备到部门的车辆外,应建立跨部门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实行统一管理。各乡镇原则确定保留应急通信车辆不超过2辆。

3.优化执法执勤用车配置。在原核定执法执勤车辆编制数并扣除特种专业技术车辆编制数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执法执勤车辆规模,区直机关保留比例不超过40%,五市保留比例不超过60%,各县(市、区)及以下保留比例不超过70%。同时,在从严控制总量的前提下,两年内建立跨部门综合执法执勤用车平台,统一管理、统一保障。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规范现有行政执法执勤用车,对中央明确的17个执法执勤部门(系统)以外的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原则上不再配备,确需配备的,由部门综合执法执勤用车平台予以统一保障。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按照总量压减的原则,由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严格核定用车编制。

4.建立公务交通补贴制度。中央明确提出,边疆民族地区和其他边远地区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得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的150%。自治区区直机关补贴标准均为上限,具体为:正厅级每人每月1950元,副厅级每人每月1750元,正处级每人每月1200元,副处级每人每月1080元,正科级每人每月750元,副科级每人每月690元,科员及以下其他人员每人每月630元。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统一纳入财政预算,按月发放,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参改部门车辆停驶封存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对保障区域内的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超出保障区域进行公务活动的,按照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区内异地交流任职党政干部节假日往返工作地与居住地的交通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公务交通补贴保障的区域范围根据当地自然地理环境、公务出行距离等条件合理确定。同一个设区的市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标准层级划分可不与区直机关层级完全对应。各单位根据实际,可自主选择从发放的公务交通补贴中拿出一定比例作为单位统筹部分,用于集中解决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均衡等问题,统筹比例原则不超过本单位补贴总额的10%。

5.妥善安置司勤人员。根据改革后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采取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留用人员;未聘人员原则上以内部消化为主,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提前离岗等措施妥善安置,不得简单推向社会。依法做好未留用人员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工作,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维护其合法权益,相关必要支出由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6.公开规范处置公务车辆。取消的公务用车,由公车编制管理部门制定处置办法进行统一规范处置。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对暂时公开拍卖未能处置的车辆,采取设立过渡性服务中心方式,实行市场化运营,避免车辆闲置浪费,各级政府不得直接或变相提供财政性补贴,过渡期由各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7.完善公务交通保障机制。对于保障区域内的公务出行,各地要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探索发展适合公务出行的市场化交通定制服务,确保改革后公务出行得到有效保障。对于保障区域外的公务出行,按照各级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进一步完善差旅费管理办法,做好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与差旅费保障范围的衔接。对特别重大的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事项,由政府应急工作主管部门在应急预案中另行制定特殊情况下公务用车保障办法。

8.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车辆管理,严格核定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编制和标准。按照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要求,确保更新车辆时购买新能源汽车达到一定比例。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建立严格的公务出行审批和登记制度,定期公布车辆租赁费用使用情况。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等情况纳入审计监督及政务公开范围。

三、下一步工作考虑

按照中央车改领导小组批复的我区车改《总体方案》和《区直机关实施方案》,督促指导区直机关和各市、县(区)尽快制定本地、本部门车改实施方案;尽快召开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研究审定组建自治区区直机关跨部门综合执法执勤用车平台方案、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方案、异地交流任职干部往返工作地与居住地补贴办法、差旅费管理办法等一批配套办法和相关文件。按照先改革区直机关公车,后改革市、县(区)公车的要求,分批次稳步推进全区公车改革。

第6篇:关于公务用车管理使用情况自查报告

州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办公室:

根据公车办通〔2014〕3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现将我单位公务用车管理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现有公务用车及管理使用情况

我单位现有公务用车情况4辆,分为管委会用车(2辆)和项目办公室用车(2辆)。

(一)管委会用车

根据州编发〔2010〕1号文件,我单位内设机构13个,核定事业编制27名,核定正处级领导职数2名(书记、主任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名(副书记兼纪委书记1名,副主任2名),核定正科级领导职数13名,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

单位现有公务用车2辆,分别为购置于2010年12月的长安牌SC6443B3型排量1298ML微型车(车牌号云EA3779,购车款4.98万元,单位事业支出),购置于2013年11月的别克牌SGM6531ATA型排量2997ML7座商务车(车牌号云EH6060,购车款34.98万元,财政拨付),用于管委会公务活动。

1

(二)项目办公室用车

项目办工作具体负责园区项目规划、建设、管理等日常工作。现有公务用车2辆,分别是州人民政府2007年1月划拨别克牌JL8SGM6510GLB型排量3T 7座商务车,购置于2009年4月的斯巴鲁森林人JFISH94T型排量为2.5T越野车,用于园区项目建设。

二、自查情况

(一)管委会共有车辆4辆,其中云两辆为原中心建设园区时用车,均未列入车编。园区项目工程建设尚未全面结束,且车辆使用年限较长、费用高,基本能保证项目建设工程使用。另外两辆分别为微型车和7座商务车,未超标准配置,符合使用规定。

(二)经自查,我单位未出现违规借用、换用企业和下属单位车辆的问题。

特此报告

第7篇:公务员考核情况报告

关于xx年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的报告

xx人事处:

根据《xx》(xxx〔201x〕xx号)文件要求,现将ⅩⅩ局xx年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报告如下:

ⅩⅩ局参加xx年公务员年度考核人数共ⅩⅩ人(不含领导班子),其中,局领导ⅩⅩ人,中层ⅩⅩ人,一般公务员ⅩⅩ人。

经考核,我局ⅩⅩ名公务员中,优秀x名:ⅩⅩⅩ;称职ⅩⅩ名,分别是: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基本称职ⅩⅩ名,分别是: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不称职ⅩⅩ名,分别是: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

不定等次公务员ⅩⅩ名(说明原因,如试用期公务员……),分别是:ⅩⅩⅩ、ⅩⅩⅩ、ⅩⅩⅩ……。

ⅩⅩ局(盖章)

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1

第8篇:洪山区公务车辆维修管理情况汇报

基本情况概述

本区机关公务车辆指区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公检法司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务车辆。涉及区级机关单位81家(含部分二级单位)。车辆共计525台,其中财政预算内车辆171台。经区政府公务车辆维修公开招标,有5家汽修厂入围,分别是:武汉环元汽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洪山区震威修理厂、武汉市洪山区侬腾汽车修理厂、湖北嘉伟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和武汉长进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管理制度的建立

为保证区机关公务车辆维修的质量,同时提高汽修厂的服务意识,区政府采购办依据省市的相关规定,实行车辆维修公开招投标制度,与辖区内有实力、有资质、讲诚信的车修单位通力合作。针对整个车修的程序,由区监察局和财政局共同拟定《洪山区公务车辆维修管理规定》,已报区政府办通过。为进一步加强定点维修管理的工作,促进廉政建设,在2006年的区政府采购制度汇编中写入了《洪山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驻厂监察员职责及管理办法》。通过这一系列制度上的改革,为区政府的阳光采购保驾护航。 三

维修管理的基本程序

洪山区公务车辆维修管理暨政风行风评议征求意见工作会议在培训中心召开

发布日期:[2010-12-2 9:50:21]

为了加强区级机关公务车辆维修的管理,规范公务车辆维修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实现节能降耗工作目标。区财政局于11月10日组织召开了“洪山区公务车辆维修管理暨政风行风评议征求意见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区纪、区财政局领导,区直各部门、单位管车领导,区政府采购定点修理厂厂长以及政府采购修理厂驻厂监督员等60余人。会议由区财政局纪检组长陶红星同志主持。

会上政府采购办汇报了我区公务车辆维修管理及车辆维修管理系统实施工作情况,传达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洪山区公务车辆维修管理规定的通知”文件精神。武汉华昌电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讲解了车辆维修管理系统操作流程。利用这次会议机会,陶红星组长请各部门、单位领导对车辆维修管理及政府采购其他工作提建议和意见。他们认为,公务车辆的维修管理是干部群众关注的焦点,多年来,在部门单位的努力和政府采购办的监管下,车辆维修管理工作逐步规范,成效显著。但维修管理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一是车辆维修和保险要实行承诺制度。二是对部门单位司机的表现要进行考核。三是政府采购定点修理厂要提高维修技能。四是车辆维修的程序要快捷。需要政府采购办在今后的工作中逐步督促改进。

财政局党组书记郝占吉同志在会议上作了讲话,感谢各部门、单位对洪山区政府采购工作的大力支持,洪山区政府采购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和重视下,各项改革稳步推进,先后建立了电子化政府采购制度、公务车辆维修IC卡管理制度、专家抽取管理制度、协议供应商管理制度等一系列政府采购改革制度,政府采购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特别是在车辆维修管理工作上,聘请了政府采购驻厂监督员,实行了车辆维修软件系统管理,出台了《洪山区公务车辆维修管理规定》,对我区公务车辆的维修工作起到了很好的监管作用。同时也强调,各部门单位要正确看待车辆维修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要求各部门单位加强司机职业道德教育,遵守公务车辆维修管理规定,在政府采购办、驻厂监督员和修理厂的配合下,共同把我区的车辆维修管理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区纪委常委熊涛同志最后强调:《洪山区公务车辆维修管理规定》是区监察局、区财政局根据我区公务车辆维修工作实际,防止和杜绝公务车辆维修过程中违纪违规问题发生,切实有效地把我区公务车辆维修工作管理好、监督好而出台的一项新规定,各用车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一是要求各部门单位要明确车辆维修的管理权限,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维修,管车领导要对车辆维修的具体项目进行把关。二是要求政府采购办要配合部门单位加强对车辆维修的监督服务,及时掌握情况,多听部门单位意见,车辆维修要做到程序快捷、操作便捷、质量优质,发挥政府采购办的监管作用。三是要求政府采购定点修理厂要优质服务,遵守职业道德,提高车辆维修技能,按行业要求和制度规定严格操作,让单位和司机满意。

洪山区政府采购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撷英集萃】加强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管理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为加强公车管理,不少地区对公车维修采用招标方式实行定点维修,得到了送修单位和企业的普遍认同,也取得了明显效果,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发现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定点维修企业违规操作。为追求利益,维修企业常常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取维修费用。如有意扩大维修范围,小题大做,无中生有;使用从其他车辆更换下来的废旧材料配件,以旧充新,或用低劣的材料配件以次充好;维修人员技术粗糙,敷衍了事;虚列维修项目,送吃回扣等等。二是对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监管不力。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以及用车单位都担负着对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的监督和管理职能,但由于种种原因,在监管的力度上、手段上尚不到位。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受人员、专业水平等方面的限制,对维修企业的监管只能以定期抽查为主、投诉处理为辅,监管力量薄弱。实施定点维修后,用车单位往往把监管的责任全部推给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为只要把车送到定点维修企业,维修质量的好坏与本单位无关,放弃监管。车辆送修后,驾驶员往往缺乏监管意识而疏于监督。 针对上述问题,亟需研究对策,规范公务用车定点维修管理。

首先,对定点维修企业定期进行公开招标。当政府采购部门公开招标确定定点维修企业时,维修企业为确保进入定点范围,投标时往往会就价格、质量、服务等作出承诺,但中标后,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又会在承诺上打折扣。因此,对定点维修企业要实行定期公开招标制度。在定点协议期满后,对维修企业定点资格应采用招标方式重新确定,通过定期的轮换竞争,使定点维修企业一直面临着竞争压力,促使其长期提供更优质的定点服务。

其次,定点维修费用可全额包干。目前,大部分地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都采用维修费用按实结算方式,送修前需办理申报、鉴定手续,修理后进行核算、填写清单、签字确认等,程序复杂、效率不高,且存在价格欺诈、吃拿回扣等问题。为此,可对公务用车日常保养、维修实行费用全额包干。即在包干年度内,车辆保养和维修全部由定点维修厂承担,发生的维修费用从包干费用中支出,超支不补,节余归定点修理厂。政府采购部门将包干费用总额的10%作为修理质量保证金,其余按季与维修企业结付。年度结束后,如考核无质量等方面的违规行为,质量保证金全部支付给维修企业。

第三,日常监督管理要及时到位。用车单位要增强监督意识,对维修进行全程跟踪监督,维修时驾驶员要全程参与,防止维修人员暗箱操作等舞弊行为。政府采购部门对定点维修单位既要进行事前监督和事中管理,更要重视事后检查,督促维修企业兑现承诺措施,并将承诺情况记录在案,作为费用结算、下一轮招标入围的依据。条件成熟的地区,可建立车辆数据库,在政府管理部门、用车单位、维修企业三者之间建立一个网络平台,把有关资料输入电脑,实行网络实时监督。对违反服务承诺的行为,要根据有关协议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其定点维修资格。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

责任编辑 冉 鹏

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的重要法宝

2008-6-6 9:54:00 中国政府采购网 崔建才

长期以来,各级政府对其公务车辆的维修基本上都是通过“定点维修”方式实施的,而采购人与其定点维修商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也基本上都是通过相互签订的“协议”来确定的,由于缺乏应有的规范性、严肃性、强制性等,从而导致定点维修的效果并不十分理想,往往是定点维修业务的节约率较高,而公务车辆的实际维修费用却还是大幅度上升,事实上并没有达到节约维修资金的效果。而今年8月1日刚刚实施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维修管理规定》),正“弥补”了政府公务车辆在定点维修管理中的各种缺陷与不足,为维护车辆维修委托人的正当权益,加强对定点维修商的监督管理提供了又一重要的法律武器。

一、《维修管理规定》对“定点维修商”提出了明确的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这是最基本的最一般性的资格条件,同时还赋予了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再规定供应商的特殊条件的权利,因而,《采购法》中规定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就比较宏观、原则,不够具体,特别是对公务车辆的定点维修业务来说,由于车辆设备的运行不仅事关当事人的财产安全,更重要的是还涉及到当事人的生命安全,因而,对车辆修复的质量要求就非常高,这就使得公务车辆的委托维修人,对其维修商的资格条件提出了更加苛刻的要求,企业要想成为政府公务车辆的定点维修商,除了具备《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的供应商的一般资格条件外,还必须要具备维修方面的专业资格条件,这在《维修管理规定》的第十一条就作了明确的规定,凡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企业,必须要符合下列五项必要的资格条件。

一是要有“必要的合格的技术人员”。凡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企业,至少应当“各配备”1名以上的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等方面的专业维修技术人员等,这些人员不但要熟悉汽车维修业务,还必须要掌握与汽车维修业务相关的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等,并且,60%以上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检验人员,以及40%以上的专业维修人员必须要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相关的合格证书或资格证书。凡缺乏这些专业技术人员的,或工作人员不具备规定资格条件的企业,就不能从事汽车维修业务活动,更不能成为政府公务车辆的定点维修商。

二是要有完善的环境保护措施。经营汽车维修业务,少不了要与一些废弃物品打交道,如处理报废的汽车轮胎、处理机油等污染物、处理烘烤的油漆等,如没有科学的处理技术、手段、设备等,将对周围的环境产生一定的污染作用,因此,要想经营汽车维修业务就必须要有一定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能力,必须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汽车维修开业条件》中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各种环境保护措施,企业如果不能严格遵守和执行该条款,或没有能力整治和保护环境,就明显不具备“定点”维修商的资格条件。

三是要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政府公务车辆没有明显的“毛病”一般是不会轻意进入维修车间的,因此,为了保障车主的正当权益,确保车辆的维修质量,汽车维修企业就必须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以进一步加强对技术人员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促进车辆维修质量等,这些制度至少应当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维修人员培训制度》等等,如果缺乏这些管理制度,将会导致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不强,业务素质不高、维修质量下降,业务委托人的正当权益就难以得到保障,维修企业的形象也将会受到影响,长期下去,企业的市场业务也将随之丧失。

四是要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用设备设施。政府公务车辆要选择的定点维修企业,不是一个民间的“小店铺”,更不是一个设备简陋的“小作坊”,而是一个能够承担起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业务、能够保障维修委托人正当权益的服务商,必须要有完善的专用维修设备和各种检测设施,必须要有一定的维修规模和技术等等,因而,车辆定点维修企业必须要有符合国家维修技术要求的专用设备,并经国家有关权威部门的检定合格,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维修开业条件》中(GB/TI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没有符合这些条件的专用设备,不得从事汽车维修业务,更不得成为政府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的供应或服务商。

五是要有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停车场和维修车间。公务车辆的维修质量事关车主的财产甚至于人身安全,同时,对车辆维修业务来说,委托方与受托方在一定的时间内也会形成一个相互的权利与义务保障关系,因而,所选择的任何一个公务车辆定点维修企业,一般都不可能是一个街头上修修摸摸的,或是一个流动式的“小摊点”,而是必须要有固定的维修场所,如是租用场地的,必须要有书面的租赁合同,并且租赁期不得少于1年以上,如果没有相对固定的场所,“打一枪,换一个地方”,车主把车辆交给 他们维修也不放心,更不容说要保障维修质量了,一旦产生了维修上的质量问题,事后根本就无法去追索,车主的正当权益自然受到了潜在的威胁。因此,汽车维修商,特别是政府公务车辆的定点维修商,必须要有一个相对固定的比较明确的经营场所,并且,还必须要与其维修的规模相适应。

二、《维修管理规定》对车辆维修的质量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为了切实保障车辆维修委托人的正当权益,《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制定了具体的措施,有效促进和保障了车辆维修的质量。

一是对机动车维修实行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为让车辆维修委托人放心,切实保障和有效提高车辆的维修质量,《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对各种车辆的维修试行了“质量保证期”制度,明确规定,对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二是对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明确了处理意见。为有效解决质量保证期内发生的车辆质量问题,避免各种“推诿扯皮”等现象的发生,有效保障车辆维修委托人的正当权益,《维修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的,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或者无理拒绝。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的修理费用,不得拒绝。

三是围绕维修质量制定了一些防范性的保障措施。车辆的质量隐患是由多方面造成的,为尽可能消除影响车辆修复质量的各种不利因素,防范各种隐性事故的发生,并从源头上遏制维修过程中的各种舞弊行为、切实保障车辆维修委托人的正当权益,《维修管理规定》制定了一些能够起到防患于未然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维修经营者对于维修过程中更换下来的配件、材料、总成等应当交给托修方面进行处理,不得擅自留下;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的材料和配件等维修机动车等等。

四是实施维修质量“检验合格证”制度。对已维修完工的车辆,在交付给委托人时,车辆维修的受托人要“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以保证和承诺车辆的维修质量,凡受托人不能签发“检验合格证”的,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同时,维修企业还必须要严禁仿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另外,机动车维修商还必须要严格规范地填写机动车档案,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

三、《维修管理规定》对汽车维修商的经营道德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长期以来,汽车维修商在维修过程中,特别是在维修材料的使用上,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甚至于暗中使用废旧配件的现象时常有之;虚加维修工时、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擅自扩大维修范围等现象也经常发生;维修工作敷衍了事,甚至于有些道德较差的维修人员还会趁人不注意,松动或拆卸车辆正常部位的零部件等,人为“制造”车辆故障点等等不道德的行为也不是新鲜之事,维修商的这些不道德行为严重地侵犯了采购人的正当权益,对此,《维修管理规定》对维修商的经营道德作出了具体的规范。

一是要公示收费标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公布机动车维修的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维修费用,不得收取不明不白的费用,更不得乱收费,增加政府的开支。

二是要明白收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必须要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不得使用“白条”或“自制单据”作为结算票据;在结算票据中,维修的工时费用、与使用的材料费用要分开分别计算,不得混合在一起收取“糊涂”费用。如果车辆维修商不按规定出具正规的结算票据,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并可控告维修商。

三是明确教育责任。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要加强对维修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要确保安全生产。

四是明确经营行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更不得利用废旧配件等维修或拼装机动车等。

四、《维修管理规定》对维修商的违法行为制定了严格的处罚制裁措施

在日常的政府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活动中,不少的地方都对定点维修商不履行协议或蒙骗等行为无可奈何,《政府采购法》中也缺乏相关的处罚规定,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就针对车辆维修商的不同违法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制裁措施,它的出台和实施,弥补了车辆定点维修过程中管理手段软弱等方面的缺陷,能够有效地规范定点维修商的经营行为。

一是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不法行为,明确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等等。

二是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不法行为,明确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等。

三是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超出工时定额、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不按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等等行为,都明确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都要给予通报处理。

五、《维修管理规定》的制定目的与《采购法》的立法宗旨相一致

《政府采购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了该《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等等。而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第一条也明确了该《规定》的制定目的,即为了维护机动车辆维修的市场秩序,保护车辆维修各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规范车辆维修商的经营活动,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等等。我们从中不难看出,《维修管理规定》的制定目的与《采购法》的立法宗旨有很多共同之处,特别是在对政府公务车辆的定点维修业务起到了相互补充、共同规范的效果。因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确实是我们实施车辆定点维修的又一重要法宝。

选编:白静

第9篇:乡镇公务接待自查情况综合报告

乡镇公务接待自查情况综合报告 镇关于公务接待自查情况的汇报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公务接待费开支的有关规定,今年以来,我镇公务接待认真观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管理规定,公务接待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本着节约控制开支,有效促进了机关各项管理。现将自查情况综合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我镇是全国文明村镇,省级首批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镇,辖区海陆交通便利,三产协调发展,经验亮点纷呈,是市乃至市对外宣传的窗口,中央,省市领导经常莅临指导关怀,2014年仅接待省部级以上领导达16批次,接待德国,印尼,菲律宾,

韩国等外宾8批次。

年我镇被列为福建省文化宣传示范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省委第八督导组,市委领导的联系点,市委领导“四下基层,四解四促“主要视察点等,此外在农村文化宣传,“两乱“整治,精神文明创建,综合改革建设等方面工作开展比较突出,省,地,市相关部门经常性来我镇检查指导,帮助我镇推进以上工作。

3.我镇辖区及周边有备湾核电站,国家新农村示范点村,柏洋廉政教育示范基地,中国传统文化村落村,美丽乡村示范点方家山村,闽东农业观光示范园恒润家庭农场等可参观,可考

察,可借鉴的项目,省地市新闻媒体,市及周边县市部门,村干部经常前来参观学习,返程途径我镇用餐.以上诸多因素导致我镇公务接待数量较多。

二、公务接待开支情况

根据镇财务人员上报公务接待费开支情况,经统计,2014年1-12月我镇的公务接待费实际总支出万元,相对于全年

的万元,同比减少了%。各项机关管理政策落实以来,我镇通过开源节流,有效降低财政支出。

三、公务接待开支原则及管理措施 一是深化思想认识,做到以身作则,严格执行上级相关规定。加强公务接待费用管理,不但是降低行政运行成本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思想重视是控制公务接待支出的关键,近年来我镇班子对上级出台的有关例行节约规定,都在第一时间进行学习贯彻,并且通过会议形式传达给全镇中层及以下干部职工。

二是强化自我约束,做到“三个坚持”,不断完善各项内部管理机制,建一道“防火墙”,从制度上予以根治,“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防止和克服干部队伍中的享乐主义,要建好制度“牢笼”。

1、坚持公务接待定点安排的原则。镇政府的用餐接待统一安排至镇政府食堂,接待人数若超过食堂再安排至与政

府食堂同标准的酒店,接待人员在政府规定酒店外接待的一律不予报销。

2、坚持公务接待按照统一标准的原则。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每次接待来客按规定严格控制用餐标准,食堂饭菜由镇政府接待部门统一安排,统一调度,确保接待来客每人每餐不超过60元,并严格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在接待时不上酒水;机关干部因工作确需在村安排工作餐的,各村以党政办出具干部下村公务单标准进行安排。

3、坚持公务接待报销按规定流程执行。每次公务接待以传真件或电话通知记录为准,党政办根据接待内容开具接待通知单,发票由接待交办人签字、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后,交由财务室核销并由党政办统一登记归档。实现公务接待发票实报实销,

三是加强内外监督,做到“两个实行”,提高制度执行力。加强公务接待管理,关键在于查找经费管理方面存在风险点,明确等级和责任人,制定防控措施,

确保公务接待支出“管得住、控的严”

1、实行定期召开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班子会议回顾本月或本季度的公务接待经费支出情况,对超标接待或违规接待现象予以告诫,严格控制经费支出。

2、办公室定期核销本月凭证材料是否齐全,经办和证明人与接待任务是否相符,财务会计再次审核。镇纪委每月抽查财务账目,检查项目是否违规,票据手续是否齐全,人数和任务是否匹配。2014年来,未发现有不规范票据和手续。 以上汇报,是我镇在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管理方面所做的一些工作,取得的一些成效,但与上级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如接待手续不完善,核销不及时。加班误餐费入账等等,这些问题目前我镇已基本整改到位,往年接待手续不全的,也要求办公室和经办人进行补齐,今后,我们决心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巩固提高成绩的基础上,继续努力,进一步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的管理工作,力争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提

高管理效率,提升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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