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规范化管理

2022-07-26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机关规范化管理

河南省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认证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全省机关档案工作发展的需要,不断提高全省机关档案工作水平,更好地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机关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和《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及有关档案工作业务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认证工作,是加强全省档案事业管理,推动机关档案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实行档案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认证标准适用机关范同:河南省省直、市直、县(市、区)直机关(含乡镇、街道办事处),中央驻豫单位,事业单位(中学以上学校),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 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认证工作在省档案局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档案局组织实施。省档案局负责省直机关、中央驻郑单位的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认证工作;省辖市档案局负责市直机关、中央、省驻所在市单位的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认证工作;县(市、区)档案局负责县(市、区)直机关、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认证工作。

第五条 河南省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标准由省档案局制定。采用100分制。96-100分为省特级。91~95分为省一级,81-90分为省二级,70-80分为省三级(其中带*的为机关档案工作必备项,无论认证与否,都应具备这些基本条件)。省特级为目前机关档案管理最高等级,省一级为高等级,省二级为较高等级,省三级为起点等级。

第六条 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认证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和注重实效的原则。等级认证采取自愿申报,逐级认证的方法。一般是取得较低等级认证后,经过一年以上的努力,再向较高等级申报,一般不越级申报。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可越级申报,但要征得同级档案局的同意。对2006年之前依照省档案局《各级机关档案工作定级、升级试办法》已取得相应等级的单位,应按新标准重新进行申报认证。

第七条 申报单位根据《河南省机关档案规范化管理认证标准》(见附件一)逐条对照自查,自查合格的,向同级档案局提出认证申报。申报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自查报告。主要内容:本机关基本情况、档案工作全面管理情况、争创档案规范化管理单位的主要措施与成效和自检评分情况。

3.《河南省机关档案规范化管理认证申报表》(一式三份)。

第八条 同级档案局根据申报单位自查意见,组织认证小组进行认证,认证小组由同级档案局业务指导人员和同级机关档案工作协作组组长3-5人组成。认证小组要严格依据认证标准,本着简便易行、规范操作、公平公正的精神,认真负责地做好认证工作。

第九条省直机关档案规范化管理申报单位的认证工作,由省档案局负责考评、审批、发证;省辖市市直机关档案规范化管理申报单位的认证工作,由省辖市档案局负责组织实施并审批、发证,达到省特级、省一级标准的单位,报省档案局备案;县(市、区)直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达到省二、三级标准单位的认证工作,由县(市、区)档案局组织实施并审批、发证,达到省特级、省一级标准单位的认证工作,由省辖市档案局与县(市、区)档案局共同组织实施,省辖市档案局负责审批、发证,并报省档案局备案。省辖市档案局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本地区通过的认证单位的名单报省档案局,省局汇总后,每年通报一次全省认证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条 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认证等级证书由省档案局统一印制,证书号码为一个省辖市一个代码,由省档案局统一编制。

第十一条 机关档案规范化管理认证等级证书是已通过认证单位档案工作达到相应管理水平的标志,是已通过认证单位档案工作部门和档案人员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已取得认证等级证书的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在规范化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有关部门和档案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省、市、县(市、区)直机关直属二级机构的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认证工作,可参照执行本标准。

第十三条 认证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在五年内对不能保持认证等级标准的单位,同级档案局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到期仍未整改的,作降级处理或收回等级证书;五年届满,由原认证单位组织复核,根据其实际水平认证相应的等级标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原《河南省各级机关档案工作定级、升级试行办法》和《机关档案工作等级标准》(豫档[1988]39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2篇:浅析新时代机关办公室档案规范化管理

【摘要】当前,随着我国国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承担的社会发展责任日益增多。档案管理工作是办公室工作中的一项重点工作,具有周期性长且技术性很强的特点。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探究对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的综合实力具有重要价值,既能够为各项工作的有序展开提供重要保障,又能培养更多高素质人才,激发工作人员的进取心和积极性。

【关键词】办公室;档案管理;规范化;

办公室是机关事业单位日常工作的“指挥部”,指导着单位的发展方向。档案管理工作是办公室工作中的一项重点工作,具有周期性长且技术性很强的特点。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探究对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的综合实力具有重要价值,既能够为各项工作的有序展开提供重要保障,又能培养更多高素质人才,激发工作人员的进取心和积极性。所以,实现机关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非常关键。但是一直以来,机关事业单位在进行档案管理中具有档案管理模式陈旧,管理观念落后,相关的管理人员没有意识到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无法适应新时代对于档案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因此,在工作实践中,要针对新时期办公室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当建立完善的管控制度,保证各项管理工作的顺利落实,推动机关事业单位的战略性发展。

一、加强机关办公室档案规范化管理的意义

随着我国进入社会主义新时代和法治社会的建设的不断发展,不论是在机关事业单位还是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探究对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的综合实力具有重要价值,既能够为各项工作的有序展开提供重要保障,又能培养更多高素质人才,激发工作人员的进取心和积极性。它不仅对局部单位的工作和生产有意义,对整个社会也有意义,不仅具有当前的、现实的意义,也具有长远的、历史的意义。

新时代办公室档案工作已经成为机关事业单位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工作,它可以促进工作品质及效率的提升,也有助于将单位的历史保存还原其真实性。另一方面,办公室档案管理是否规范,是单位管理能力及成果的重要标准的体现。它是单位在整个发展进程中的忠实记录者,更是为探讨单位未来发展方向提供参考信息。办公室档案工作管理的是否规范和好坏,是直接决定单位领导是否能把握住本单位整体发展情况与及时调整发展方向。所以,在新时期对机关事业办公室档案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升其管理理念,探索新型办公室档案管理措施,不仅有利于推动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更有助于本单位的良性发展。在信息化迅速发展的今天,档案管理工作还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不足和缺陷,传统落后的档案管理方式已经无法适应信息资源的快速发展。必须要从根本上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更新档案管理理念,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素质并积极转变服务方式,使档案管理工作能够更好地服务于人的发展和企业、单位的发展。

二、分析机关办公室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共性问题

1 缺乏完备的管理制度

新时代,很多机关单位没有建立全面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只是从单位的科室人员中筛选一部分人员来专职(有的还是兼职)负责档案的管理工作。并不能认真的学习理解档案法,贯彻落实不到位。由于管理人员数量少、档案整理技术大,导致机关单位档案管理存在档案资料丢失,档案混放乱放,资料整理不规范等各类问题。传统的办公室档案管理工作只是单一地对档案进行整理、归档,没有利用当前最新的科技进行管理、分类,主要是由于管理制度不完善或是在执行过程中办公室人员不按规定进行,使得管理制度成为一种摆设,造成了办公室的很多档案资料缺失,影响了办公室职能的发挥。

2 档案管理人员不够专业

机关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基本上是兼职人员担任,或者有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但也不是档案管理专业人员,还缺乏足够的专业培训,导致档案管理工作标准化与规范化程度低。这也是机关办公室档案管理工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对档案管理专业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运用现代化的手段进行档案管理工作,就需要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能力,确保档案管理工作与时代发展相适应。

3 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有待加强

档案管理涉及的内容非常多,对不同的档案类型要分类存放和妥善保存。在当前的档案管理过程中,信息化建设是档案管理工作发展的关键。但由于种种原因许多单位档案管理的信息化程度还不够高,当前处于传统管理方法到数字化管理过渡的阶段,因此要加快数字档案建设的进程,减少对纸质文件的过多依赖。对于档案信息化的建设还有待加强,要注意对数据库中信息的更新和档案资料的及时整理和上传,对于电子档案的借阅要注意对权限的设置和管理。

三、重视机关办公室档案管理的规范化

1 建立合理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管理的科学性

制度作为规范的保障,是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的首要条件,也是办公室档案管理工作得以正常运行的有力支撑。因此,事业单位应该要根据国家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并且从机关办公室档案管理工作的实际出发,制定科学合理的档案管理制度,并将各项管理措施落到实处,进而保障档案管理规范化,做到有据可循、有理可依。在完善档案管理制度时,档案管理人员还要引导单位人员加大对档案资料的使用力度,要把档案资源的价值最大化,为单位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更多真实、可靠的参考资料,进而发挥出档案工作的管理职能。

2 提升工作人员专业素质,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性。

办公室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作为影响档案工作水平的主要因素,其也决定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与否。因此,机关单位要加强对于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培养,只有让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得到提升,才能更好地进行档案管理工作,让其更加规范,提升工作质量。所以,应积极组织档案工作人员培训,从外界聘请档案管理领域的专家学者,针对当前时代背景下的办公室档案管理问题开展培训,不断加强新知识的学习,以此提高工作人员的信息水平,促使档案管理工作逐渐朝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3 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确保档案管理的创新性。 由于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化在每个行业中的应用都变得愈加广泛。促使办公室档案管理工作必须依据信息化技术来提升工作效率和质量。因此,机关办公室档案管理要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并借鉴一些行业领先的档案管理经验,结合工作实际,利用光盘、微缩、声像等技术,实现机关办公室档案管理的数字化。并且加大资金投入,建立檔案管理共享平台,不断更新和调整软件系统,扩展和实现更多的功能,给需要查阅档案的部门和人员提供方便,也为后续的档案管理和查阅提供方便,充分体现档案管理的现实价值和创新价值。

四、总结

综上所述,办公室档案管理是单位的一项重点工作,其系统性和综合性要求很高。首先应该建立起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运用先进技术创新管理,且不断提升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还要注意对原始档案资料的归集和整理。档案的收集和管理是需要机关单位全体人员共同参与的,各科室部门要通力协作,认真对待档案管理工作,不仅要有创新意识,还要真正落实到服务上,促进办公室档案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参考文献

[1]郭智贤.新时代医院档案规范化管理面临的挑战与对策[J].兰台内外,2021(27):66-67.

[2]李姗姗.新时期推进机关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的研究[J].兰台内外,2021(21):50-51.

[3]龚水英.新形势下电子档案管理现状及解决对策[J].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21(03):67-68.

[4]赵月儒.数字化建设下县级事业单位档案规范化管理路径优化探索[J].信息记录材料,2020,21(12):62-63.

[5]王博.加强事业单位文书档案规范化管理的几点探讨[J].黑龙江档案,2020(06):90-91.

作者:陈明堂

第3篇:推进党政机关资产管理档案规范化建设之思考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承担着党政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公共设施、公务用车、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管理职能,其核心是资产管理。在资产管理工作中形成了大量的资产档案,这些资产档案既是资产管理的成果,又是资产管理的依据,属于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资产管理档案工作是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一项重要的基础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应当引起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本文以常州市武进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为例,探讨资产管理档案的主要特点、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资产管理档案的基本特点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资产档案形成于资产管理活动,不同类型的资产管理活动会形成不同门类的资产管理档案。这些不同门类的档案具有以下共同的特点:

1.来源上的广泛性。档案形成于各项具体工作中,是相关工作的原始记录,属于第一手材料。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承担着为本级党政机关、直属单位、人民团体等所有单位提供各项公共服务保障任务,其工作内容多、涉及面广,这就决定了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资产管理档案来源上的广泛性,涵盖了基建管理、房产管理、设备管理、能源管理、绿化管理等各项工作,相应形成基建档案、房管档案、设备档案、车辆档案、能源档案、绿化档案等多种门类档案。

2.關系上的对应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资产管理都针对某个特定的资产对象,如房屋资产管理一般针对某幢房屋,设备资产管理一般针对某台设备,所以资产档案与资产对象之间存在着一一对应的关系,有一个资产对象就必须建立一套资产档案。如武进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对161辆区级党政机关派驻车辆、74辆区级事业单位派驻车辆都建立了“一车一档”,对负责管理的40台电梯都建立了“一梯一档”。

3.构成上的多样性。各种不同的资产管理工作,它们的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和工作成果都不同,形成档案的记录内容、记录方式、记录载体等也不同。从记录方式上来看,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资产管理档案主要有文字材料、图样材料、声像材料等;从记录载体上来看,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资产管理档案主要有纸质材料、磁性材料、实物材料等。

4.内容上的连续性。资产管理贯穿于资产使用全过程,具有连续性,资产管理档案形成于资产管理的各个环节,同样具有连续性。如公务用车档案从车辆基本信息记录到车辆维修记录再到车辆年审记录,电梯设备档案从随机文件到安装调试材料再到定期检验报告,都构成了有机整体,具有一定的连续性。

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资产管理档案工作存在的问题

资产管理档案在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资产管理档案在日常收集、管理、利用等方面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1.资产管理档案材料收集不齐全。众所周知,归档最重要的是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需要各单位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如果材料收集不齐全,必然会影响资产管理档案的归档质量和利用效果。如在实际工作中,总有一些单位不能按规定要求及时报送办公用房基础信息,统计材料也是久催不报,导致归档材料不全。部分单位对公务用车档案不重视,导致少数公务用车材料不齐全,致使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不能正常过户,影响了公车的正常使用。

2.资产管理档案没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大多按职能分工实行科室负责制,形成的资产管理档案也大多留存在各业务科室。如公务用车档案由车辆与节能管理科保管,办公用房档案由公房管理科保管,都没有向中心档案室移交。分散管理的体制极易造成部分资产管理档案归档不及时、整理不规范、利用不高效,随着人员调离还存在档案材料散失的安全隐患。

3.资产管理档案信息开发利用不够。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资产管理档案信息开发利用工作的重视程度不高,普遍存在“重业务轻档案”的现象。如武进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运用全省统一的“公务用车智能化管理平台”进行车辆管理,产生了车辆基础信息、车辆使用调度、历史行车监控等大量档案数据,然而这些档案数据没能得到更多的开发利用,公务用车管理在实际工作中仍主要依靠人工进行管理,管理平台的内能没有得到充分释放。

三、实现资产档案管理规范化的对策

资产管理档案是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一切工作得以有效开展的基本依据。推进机关事务集中管理,做好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政务工作,打造节约型机关、廉政型政府是新形势下对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而要适应新要求,资产管理档案工作就要紧跟新一轮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改革的步伐,在管理上下功夫。

1.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资产管理档案工作体制。资产管理档案材料的形成来源广泛,需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配合支持,因此做好资产管理档案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资产管理档案工作机制,科学制定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档案管理办法,完善资产管理档案考核监督制度,提高对资产管理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2.实行集中管理,确保资产管理档案完整齐全。针对目前资产管理档案分散保存在各业务科室的实际,档案部门要认真落实文件材料归档制度,指导督促业务科室按照要求规范做好资产档案收集归档,并定期向中心档案室移交,切实做到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对不按规定造成档案损失的,单位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3.强化业务培训,提升档案工作人员业务能力。资产管理档案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对档案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都提出了更高要求,档案工作人员要不断强化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和使命意识,认真学习档案法以及档案工作标准规范等业务知识,借鉴兄弟地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资产档案管理的好做法好经验,不断提高知识水平和业务水平,提升实际操作技能,更好地适应资产管理档案工作现代化的需要。

4.应用信息技术,提高资产管理档案服务水平。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档案部门要提高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能力,提高资产管理档案数字化程度,建立全文数据库、多媒体数据库,不断丰富电子档案库,提升信息化水平。同时推进各业务信息化系统平台功能优化升级,开发大数据分析等智能化功能,提高资产管理档案服务水平,为机关事务管理各项工作提供更多基础支撑。

作者:谢丽娟

第4篇:机关规范化管理制度

为保证机关工作规范有序运行~树立建设部门良好形象~现就机关工作规范作出如下规定:

一、全体工作人员都要严格遵守办公时间~不迟到、不早退。早上提前15分钟到岗~打水、擦桌子,下班提前15分钟打扫环境卫生、整理内务。每天下午下班后~各科室应当完成桌面整理、茶具洗涮、纸篓倾倒、拖地等卫生保洁工作。

二、全体工作人员都要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工作期间必须挂牌服务~着装整洁得体~男士提倡穿正装~女士着职业装,要谈吐文明~举止大方~待人接物彬彬有礼~工作时间不准在办公室卧躺~不准将腿搭在桌椅上,无特殊情况~工作日中午不准饮酒。

三、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局有关科室要不定期的对机关工作人员的上下班情况及值班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与月度考核挂钩。上班时间~驾驶员必须在司机班坐班,值班期间~值班人员必须在值班室值班。全体工作人员工作期间都要坚守岗位~不脱岗、不串岗~不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四、严格外出办公请示报告制度。科室负责人外出办公~要向分管领导报告,工作人员外出办公~要向科室负责人报告。各业务科室因公外出~要合理安排留守人员~尽量不要锁门~特殊情况需全体人员出动时~要挂敬告牌。所有工作人员外出执行公务都要保持联络畅通~遇有紧急或重要情况随时请示汇报。

五、保持机关内部安静、清新的办公环境。不准在办公室和楼道内大声喧哗、嬉笑打闹~不准上班时间在办公室内吃饭、吃零食~不准向楼下泼水、

1 扔杂物~不准带子女或亲朋好友到单位~上班期间不准扎堆聊天、下棋、打扑克、玩麻将、玩电脑游戏及从事其他娱乐性活动。

六、办公室布臵要简洁明快~合理规范~不得在墙上乱钉、乱挂、乱贴、乱画。办公用品放臵要整齐有序~室内不得堆放私人物品~办公桌面要保持干净、整洁和统一。

七、爱护公共财物~节约使用办公用品及易耗品~保证办公设施完好无损。下班时~各科室要将照明灯、空调、微机、门窗等关闭好。

八、严肃会场纪律。凡参加局机关统一组织的学习和会议~应提前10分钟入场。期间禁止吸烟~手机必须关掉或调至静音上~不得交头接耳、大声喧哗~不得阅读与学习和会议无关的书报杂志~不得随意出入或中途退场~要专心听讲~认真做好记录~保持良好的会场秩序。

九、下班后及双休日、节假日期间~除必要的加班和学习外~一律不准停留在单位办私事~不准在办公室打扑克、打麻将、下棋、玩电脑游戏。

十、全体工作人员都要牢固树立勤勉从政、高效服务的观念~养成认真负责、立说立行的工作作风。凡局里研究决定的事项、上级安排部署的工作、领导交办的任务~承办科室、单位和个人都要不遗余力~抓紧落实~主动汇报~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绝不允许拖沓、敷衍、没有回音。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应提前向领导报告~否则按贻误工作对待。

十一、发扬友爱精神~加强内部团结。同事间应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生活上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帮助~工作上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分工不分家~团结一致~真抓实干~有效推动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要坚决反对自由主义和破坏团结的不道德

2 行为,讲政治、顾大局~共同维护集体团结和荣誉。 十

二、处罚: ,一,凡违反第

一、

二、

三、

四、

六、

七、八条规定者~按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违反第

五、九条规定者~一次警告~二次罚款50元~三次,含三次,以上的~每次罚款100元~但上班期间打电脑游戏、玩扑克、下棋的~按局有关规定一次扣罚100元~科室或单位负责人同时负连带责任~并要向局主要领导作出解释。

,三,凡违反第

十、十一条规定~工作缺乏责任心~办事效率低下~或无视大局、破坏团结~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职察看、调离现工作岗位等处分。

,二,卫 生 管 理 制 度

为营造一个清新整洁的办公环境~保障干部职工的身心健康~特制定卫生管理制度如下:

一、机关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文明卫生意识~养成人人讲卫生的良好习惯。办公楼内严禁随地吐痰、乱扔烟头、果皮、纸屑~乱倒、乱泼废茶水以及便后不冲洗等陋习~坚持日清扫、周大扫制度~做到窗明几净~空气清新~环境整洁优美。

二、机关卫生保洁工作实行专职人员保洁与各科室共同管理维护相结合的办法。专职保洁员负责大厅、楼梯、走廊、会议室和卫生间等公共部位的卫生保洁,各科室负责各科室内部的卫生保洁。

三、所有工作人员不准在卫生间、洗手间内洗澡、洗衣服,不准将废茶 3 叶、烟头丢入水池内,不得将硬纸、果皮、塑料袋、烟头或其它杂物投入便池内,垃圾必须入袋~不得随意堆放在垃圾桶外,大小便以及废茶水倒入便池后必须立即冲刷干净~保证卫生间、洗手间无污物、无异味。

四、每天下午下班前后~各科室必须整理内务~打扫好环境卫生。专职保洁员要利用下午下班后的时间~将公共卫生彻底清理一遍,平时早8?30前和下午2?30前~必须将大厅、洗手间、卫生间等重点部位的卫生分别清扫完一遍,整个上班期间要认真搞好巡查~做到全日保洁。双休日和节假日期间~保洁员要在每天上午10:00前完成卫生清理工作。

五、所有工作人员都要尊重和配合保洁人员的工作~体谅保洁人员的辛苦~讲求社会公德~不做有损自身形象和保洁人员劳动成果的事情。

六、明确卫生标准: ,一,室内物件摆放:各科室办公用具,品,摆放要科学、合理~除单位统一配发的桌椅、橱柜、电器、衣架、梳妆镜、暖水瓶外~原则上不得存放其它物品~考虑到同志们的爱美之心~各科室可适度摆放鲜花1-2盆。

,二,桌面物品摆放:办公桌上的物品摆放要整齐有序~除文具盒、文件盒、桌牌、台历、水杯等必备用品外~不得摆放其它物品。下班前要将桌上的所有物品收拾整齐。

,三,地 面:无痰迹、无烟蒂、无纸屑、无灰土、无杂物~清洁光亮。 ,四,墙 壁:未经批准~所有墙壁不准悬挂牌匾、相框、锦旗~严禁在墙壁上乱贴乱画~墙面要洁净、无污迹。

,五,窗 台:凡无特殊情况~各科室内的所有窗台~不得摆放任何物品~保持洁净无灰尘。

4 ,六,门窗、桌椅、橱柜、空调、梳妆镜:擦拭干净~无灰尘、无污渍~毛巾洁净。

,七,卫生间、洗手间:禁止堆放杂物~乱扔纸张,水池内外无锈迹、无污物~便池内无尿锈,各种卫生洁具,如刷子、拖把、扫帚、簸箕,使用后~要清理干净~物归原处~挂放整齐。

七、监督与处罚: ,一,成立由单位分管领导任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卫生管理小组~负责机关卫生的管理、检查、评比工作。

,二,对卫生保洁工作的管理将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定期检查每月一次~由办公室牵头~各科室负责人参加~共同打分,抽查由办公室组织人员随时进行~评分结果纳入当月考核。

,三,对月度卫生考核不达标的科室~提出批评~科室负责人要向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说明问题,季度内连续两次检查、评比不达标的~除全局通报批评外~对科室主要负责人罚款50元~并限期整改。半年内累计出现三次,含三次,以上月度考核不达标的~科室全体人员每人扣罚100元~科室负责人要向单位主要领导说清楚。

,四,专职保洁人员的考核工作单独进行。 ,三,机 关 值 班 制 度

局机关值班实行昼夜24小时不断岗制~分为大厅值班、值班室值班和门卫,包括宿舍传达室,值班。

一、大厅值班: 大厅值班人员要做好外来人员登记~及时处理有关事项。办公期间~对 5 来局办事者要进行询问、登记。如有上访者~要立即报告办公室~由办公室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分流处理。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处理~应立即向办公室主任或分管领导报告。

二、值班室值班: ,一,机关内部值班实行领导干部带班和工作人员轮流值班制。凡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8周岁的~不再安排轮流值班。生育妇女在孩子未满周岁前~不安排值班。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值班时~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科室、单位负责人提出意见~局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二,机关各科室和各有关单位负责人要根据局办公室编排的值班表及时落实好本科室、本单位人员值班~并负责督促到岗。机关工作日中午、夜间值班人员可提前一小时回家吃饭~下班前10分钟接班,双休日和节假日~值班人员要严格按值班表规定的时间及要求进行交接班。值班人员应按时到岗到位~坚守岗位~严禁在各自的科室内值班~严禁让外来人员顶替值班~严禁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

,三,值班人员正式接班前~应对机关内部进行一次安全检查。主要是查看机关各科室、会议室是否锁门、空调和照明灯等是否关闭~洗手间、卫生间的水龙头是否关严~有无陌生或可疑人员出入等~发现情况要及时处理。夜间、双休日、节假日值班人员尤其要履行好职责~值班期间要组织保安人员不间断地对机关办公区域进行巡查~防止被盗、火灾等问题发生。

,四,值班人员要认真做好电话的接听,铃响三声内必须接听,、记录、传达工作~确保通讯联络畅通,对领导交办的事项要及时圆满完成,遇有重要或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向带班领导和局领导报告~并按领导意见~迅速准确

6 地落实。

,五,值班人员要爱护值班室内的公共设施及物品,保持好值班室内的卫生。双休日及节假日值班的~至少要在换班前30分钟整理好床铺~打扫好室内卫生,卫生包括拖地、扫地、冲洗烟灰缸、擦桌子、茶几和窗台等,~物品摆放整齐~值夜班的同志还应开窗通风,工作日值班的~早上和下午上班前必须叠好被子~整好床铺~打扫好室内卫生,标准要求同上,~同时关闭电视、空调、照明灯~锁好门窗。禁止在值班室喝酒、大量吸烟、组织打扑克、下棋、玩麻将等娱乐性活动。 ,六,有关人员要保管好值班室钥匙~严禁私借、外传和配臵。工作日~非值班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值班室。

三、门卫,包括宿舍,值班: 门卫值班人员,包括宿舍传达,要坚守岗位~确保24小时值班。值班期间严禁擅离职守、饮酒、睡觉、组织参与打扑克、下棋、玩麻将等娱乐性活动。非上、下班车辆进出高峰期~宿舍大门一律保持关闭状态~确有出入者~应随开随闭,晚间10?00宿舍大门及小门必须全部关闭。平时值班人员要加强对负责区域的检查~凡有外来人员应及时问明情况~做好登记~严禁闲杂人员、小商贩、出租车入内~严禁外单位车辆停放在宿舍院内。要切实提高警惕~增强工作责任心~发现问题立即解决~无法解决的应马上向办公室或分管领导报告。

四、处 罚: 局机关将对值班情况随时进行督查~每月通报一次。

,一,值班人员未清理好值班室卫生~出现脏乱差问题的~发现一次罚 7 款50元,值班期间饮酒、组织娱乐活动的~发现一次罚款50元。值班人员未能按时到岗接班或值班期间出现空岗的~按《机关考勤制度》中有关规定执行~科室或单位负责人及带班领导均负连带责任。

,二,值班人员因违反规定或失职导致财物受损的~要赔偿经济损失~并视情予以处罚或组织处理,含辞退,。

,三,各项处罚经局领导研究决定后执行~当月兑现。 ,四,值 班 室 规 定

值班室是值班人员工作的第一责任区~值班人员必须进入值班室值班~并遵守有关制度~做到“四禁止、四确保”。

一、禁止空岗、脱岗现象~确保24小时有人值班和电话畅通~值班记录不出现空缺。

二、禁止打扑克、下棋、搓麻将等娱乐活动~确保正常工作秩序。

三、禁止喝酒和大量吸烟~确保室内空气清新。

四、禁止出现脏、乱、差现象~确保值班室卫生状况良好。

以上制度落实与遵守情况~由办公室负责组织督查~达不到值班要求的~追究值班人员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公 文 处 理 制 度

一、上级及其他方面的来文,含会议下发的文件材料,~必须交文书统一登记~办公室主任提出传阅意见~送局领导阅批。不得延误、丢失或私存。

二、凡上级部门向建设局要的情况、材料等~由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科室汇总~局领导审核后及时上报。

三、各科室以局名义起草印发的文件~由办公室进行文字修改后~送局 8 主要领导审签。

四、在文件收发、登记、传阅、审批、办理等各个环节中~有关人员要高度负责~按照轻重缓急程度认真办理~切实做到迅速及时、准确无误~符合保密规定。

五、凡属上级文电及本单位印发的文件、资料等~均由办公室负责组卷归档~统一保管。对各方面来文应做到每月清查一次~每年按档案局统一要求及规定时间清理装订一次。

,六,文件材料打印、复印、传输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内部文件材料的打印、复印和传输~更好地为全局工作服务~制定本制度。

一、局机关文件材料的打印、复印和传输~由办公室统一负责。鉴于各科室均已配备微机~为加快推进办公自动化进程~提高工作效率~原则上各科室起草的文稿先由各科室自行打印清样~然后按文件审批程序送审、定稿。各科室需要印发、复制、传输的文件、表格和材料~经局领导审定同意后~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安排人员进行印制或传输。

二、办公室在安排文印时~要根据文件材料的轻重缓急和要求~合理安排~紧急材料优先处理~需要传输的文件材料随到随传~力求做到及时、高效、准确、无误。

三、建立文印、传输登记制度~需打印、复印、传输的文件、材料~办公室要分类做好登记~以便于查询、统计和考核。

四、重要和机密性文件的处理~由局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安排专人负责~具体操作人员要对文件内容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外传。

五、搞好对软件资料及其它消耗材料的管理~特别是局打字室、办公室内的程序、资料和软盘要妥善保管~未经允许不得外借和复制。

六、加强对打印、传输设备的管理。局打字室内的微机、打印机、复印机和办公室内的微机、传真机均由指定人员专门负责操作~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上机、开机工作。其它科室和单位也要指定专人~落实责任~切实搞好内配微机的使用与管理。非指定的工作人员若使用微机进行操作和练习~必须经科室负责人批准。所有上机操作人员一律不准上网聊天、玩游戏~违者按局有关规定处理。

七、打字、复印、传输人员要正确使用机器~搞好日常性保养~以确保机器运行状态良好。其他人员因擅自使用或违反操作规定造成故障损坏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除赔偿损失外~视情给予警告、罚款、调离工作岗位等处分。

,七,计 算 机 操 作 规 程

一、开机前必须检查设备是否连接正确~电源电压是否正常。

二、启动和关闭机器~应严格按照正确顺序进行操作~尽量使用硬盘启动机器~严禁使用外来软盘启动~以防感染病毒。

三、不准在机器附近使用强磁性电动工具~更不准放臵磁性物体。

四、计算机在加电运行时~不得挪动、振动~以免旋转的磁头撞击盘片造成损失~不准过分用力敲击键盘。

五、在计算机运行过程中~若要关机再启动~一定要停机30秒钟~让硬盘驱动器主轴电机停稳~再行加电启动~不允许对机器进行短暂频繁的开关操作。

六、在使用中如遇停电~要及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关掉机器电源开关~拔下电源插头~等待供电恢复正常后~再重新开机。

七、做好对有关软件、数据的备份工作~经常进行病毒清查~以减少偶然故障造成的损失。

八、操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严禁对磁盘进行破坏性操作~如硬盘格式化、删除文件等。

九、要爱护机器设备~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以保持设备清洁和安全正常运行。

十、机器出现异常现象和故障~操作人员不准私自拆机维修~应及时通知办公室~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排除。

十一、下班后要做好关机工作~主要是检查主机及其它设备的电源开关是否关掉~电源插座开关是否关掉。

,八,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一、局机关使用的办公用品~由办公室负责编制预算~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后统一购买~购买办公用品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完成。

二、办公用品的购臵必须坚持节约开支~保证质量~保障工作的原则。购臵前~要认真考察~货比三家。

三、购买的办公用品由保管人员造册登记~属固定资产的~由财会人员立帐。要建立办公用品库存核查制度~每季度按办公用品入库、采购登记台帐、领取台帐的登记情况进行核查、清点~以确保帐物相符。

四、各科室所需的办公用品属低值易耗品的~如签字笔、信笺纸等~可随时到办公室领取~并履行登记手续,其它办公用品如文件夹、档案橱等~

11 应于每月25日前~列好清单交办公室~以便提早做好预算进行购臵。

五、各科室要妥善保管所用物品~厉行节约~防止浪费、损坏或丢失。个人保管的物品~调离时须办理移交手续。

,九,接 待 工 作 规 定

为使局机关的接待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局机关的接待工作要坚持讲礼仪、不铺张~热情朴实~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接待标准~严控陪餐人员~压缩开支~杜绝浪费~符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因公进行的接待,尤指就餐接待,~必须根据所接待人员的级别、人数~视情确定接待标准。所有接待必须报请局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具体程序是:就餐申请人,含有关科室,先填写《接待申请单》~局领导签字同意后~办公室按规定标准承办。

三、坚持对口接待~尽量减少陪餐人员。陪餐人员原则上应是班子成员和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具体陪餐人员由局领导视情确定。凡重要的接待任务~参与接待的人员均由办公室安排车辆统一接送。

四、参与接待的人员必须做到精神状态好、仪表形象佳~讲话要有分寸~服务热情、主动、到位。

五、严格控制接待费用。凡就餐过程中所产生烟、酒、水费~要控制在就餐标准的50,以内。

六、所有接待工作均由办公室人员参与陪同。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落实接待工作责任人~由责任人负责接待工作。接待任务结束后~责任人

12 应在第一时间向办公室反馈接待情况。

七、办公室人员和责任人在接待工作中~要坚持原则~坚持标准~不得超标~凡超出标准的费用~由负责接待的办公室人员或责任人承担。

,十,财务工作管理制度

一、严格审批报销制度。坚持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各项开支、发票除经手人签字外~必须由主要领导审签后方可报销~若手续不全或违反财务制度~出纳员有权拒付。

二、严格借款制度。职工因公、个人借款、单位购物等~必须先填写借款单或转帐支票领用审批表~局主要领导签批后~方可领借现金或支票。事后凭批准单如实结算报销。

三、严格还款制度。职工因公借款~无特殊情况~事毕三日内应到财务科及时结算~借款超过一个月~要逐月从工资中扣还。

四、严格交款制度。各收费科室站处当日收入现金、支票必须随发票全部上交财务~不得私存、挪用~否则以违纪论处。

,十一,车 辆 管 理 制 度

为加强车辆管理~提高用车效率~提供良好服务~搞好廉政建设和厉行节约~确保公务用车和行车安全~根据机关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办公大楼内车辆及其驾驶员由办公室、车队实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所有驾驶员的教育管理和考核工作,负责统管范围内车辆的调度安排、安全管理、油料采购与供应、车辆维修及缴纳有关费用等。

二、局领导用车采取相对固定的办法, 特殊情况可统一调度使用; 其它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使用。

三、公务用车~“四区”,奎文、潍城、坊子、寒亭,以内由办公室直接安排~“四区”以外、潍坊市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潍坊市以外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所有车辆私事、私人用车~半天内须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半天以上和“四区”以外用车及外借车辆~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

四、因公用车时~由用车科室、单位负责人提前半天,特殊情况除外,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派车单》~办公室本着先急后缓的原则或申请时间顺序~统一调度安排车辆。

五、一般工作人员用车~市区内原则上不派车~除事务紧急或遇特殊情况外~可以安排车辆。

六、所有车辆用油实行定量包干~超标用油须经驾驶员提出申请~办公室核实签字后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办公室、车队每月统计、公布一次车辆行驶里程和耗油情况。

七、车辆维修管理。本着价格合理、维修质量上乘的原则确定修理厂家。车辆维修原则上在指定地点进行~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先由驾驶员提出维修方案~经车队队长和办公室主任共同审查签字后~呈局主要领导审批。办公室、车队搞好帐务审核。凡未经审批的~一切费用不予报销。建立修车档案~每半年公布一次修车情况。

八、所有车辆工休期间,下班后、双休日、节假日,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其他地点停放。除局领导用车外~其它车辆在节假日期间实行封存管理~车钥匙由办公室统一保管。因工作需要加班用车时~用车个人和科室提前提出申请~办公室核准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办公室安排出车车辆。对定点停车情况~办公室、车队将随时抽查~并在月度考核会上

14 通报兑现。

九、加强车管人员和驾驶员队伍的教育管理。坚持学习教育制度~定期组织业务学习和安全教育。车管人员和驾驶员要严格执行交通管理法规、“驾驶员十不准守则”和局车辆管理规定~做到责任落实、管理严格、遵章守纪、安全驾驶、周到服务、爱护车辆、厉行节约。对驾驶员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签订责任书~每月考核一次。

十、严格责任追究和奖惩。对工作表现好和安全无事故的驾驶员~每年发放安全奖350元。对因管理不力发生问题的~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领导干部工作时间和下班后、双休日、节假日原则上不允许自己驾车~驾驶员要“24小时”服务~随叫随到~不能打折扣、讲条件~以确保安全。否则~领导干部自己驾车发生问题全部责任自负。驾驶员发生违章违纪行为或责任事故~坚持经济处罚和组织处理并用的原则:,1,对不按规定定点停放车辆的~一次扣罚考勤奖30元~三次作出组织处理,,2,对因公出车发生责任事故和车辆损坏的~除保险公司赔偿后~其维修费余额按责任大小由驾驶员承担30%—100%,同时~根据有关规定和问题、事故情节、后果轻重~对驾驶员作出组织处理。,3,对私自出车、私自外借车辆、私自在外停车而发生事故、车辆损坏、丢失的~一切责任自负~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同时调离机关工作岗位。,4,对酒后驾车的司机~发现一次扣发半年所有年终奖励,发现两次扣发全年年终奖励,发现三次除扣发全年年终奖励外~同时调离机关工作岗位。对因酒后驾车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全部自负~同时~调离机关工作岗位。

,十二,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15 为搞好机关政治、业务建设~提高干部职工的政治觉悟和业务素质~保证和促进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一、每周五下午利用半天时间~组织开展政治业务学习。学习内容主要是: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委、政府及建设部门的重要文件、会议精神,有关法律法规和专业基础知识,局党委、局长办公会安排部署的其他学习内容。

二、政治业务学习实行集中组织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除局机关统一组织学习外~其他时间的学习由各科室,单位,负责组织。

三、积极采取以会代训、集中培训、岗位锻炼、领导传帮带等形式~加强对干部职工的业务培训~提倡和鼓励干部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进行自学。

四、为更好地适应形式发展的需要~不断提高办公自动化水平~凡45岁以下在岗职工都应努力学习并熟练掌握微机知识。

五、参加学习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学习纪律~认真记好读书笔记~不得随意缺课~有事必须先请假~违者按局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职工请销假制度

为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形成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办公秩序~制定本制度。

一、全体工作人员都要严格遵守上级规定的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按时上下班~有事请假~不无故缺勤~坚守工作岗位。

二、建立考核月报制度。各科室、各单位要设定考勤员~负责如实记录本科室、本单位人员的出勤情况~并于每月28日前将月度考勤表报局办公室。办公室要本着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态度~切实搞好考勤表的审核、汇 16 总工作~确保考勤的质量和效果。

三、因事、因病请假要严格遵循下列程序:局主要领导向区委、区政府请假,局分管领导向局主要领导请假,单位、科室负责人向分管领导请假,一般工作人员向本科室负责人请假~但请假超过一天者应经局领导批准。特殊情况未能请假者~事后应及时补假或说明情况。

四、婚、丧、产、探亲假期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但必须事先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休假~假满要按期上班~及时消假。无故拖期不到者~按旷工处理。

,十四,机 关 考 勤 制 度

为严格机关管理~加强作风建设~正规机关学习、工作秩序~进一步树立部门的良好风气和形象~保证和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奖罚方式

设立考勤奖罚金~每人每月100元。考勤奖罚金与出勤及表现情况挂勾~奖优罚劣~奖勤罚懒~每月底结合机关月度责任制考核兑现。

二、考勤依据与内容

考勤工作依据机关管理规章制度进行~内容主要包括:出勤、值班、学习、会议等情况。

三、奖罚标准

,一,奖励:对遵守机关管理规章制度~未发生任何问题的~全额发放考勤奖。 ,二,处罚:对考勤中出现问题的责任人~适当扣罚考勤奖~标准如下: 17

1、上下班:旷工半天扣罚当月考勤奖50元,擅离岗位而影响工作一次扣罚50元,上班期间玩电脑游戏、打扑克、下棋的一次扣罚100元。

2、值 班:严格值班纪律和奖惩措施。值班情况实行奖罚结合:对遵守值班制度者~按《机关考勤制度》和《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规定~如数发放月度考勤奖和年度责任制奖,对违反值班制度者~按照经济处罚和 组织处理相结合的办法严肃处理:发现一次脱岗、空岗、串岗或耽误工作现象~扣罚值班人员当月全部考勤奖100元和10%的年度责任制奖(扣罚年度责任制奖~于年终考核时一并兑现)~同时予以通报批评,因空岗被上级查处或延误上级指示传达及问题严重者将作出组织处理。

3、会 议:无故不参加会议一次扣罚50元。

4、学 习:无故不参加学习或机关组织的各类集体活动~一次扣罚50元~同时扣罚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50元,迟到一次扣50元~早退一次扣50元~未完成学习任务,包括不交学习笔记~笔记不认真等,一次扣50元,上级检查、考核成绩不合格者扣罚100元。

5、请 假:请事假一天扣20元~连续请病事假超过一周,不含休息日,~取消当月考勤奖100元。

6、其 他:在考勤中发现瞒报、漏报、虚报的~一次扣罚有关科室、单位考勤员及主要负责人各50元。

四、组织实施

考勤工作采取上下结合的办法进行~以科室、部门负责人考勤为主~各科室、部门负责日常全面考勤,办公室负责上下班、值班和会议、学习的抽查或集中查勤~负责承办考勤统计、兑现等事宜。

18 ,十五,工作人员廉洁勤政守则

一、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交往中~严禁赠送礼金、礼品及有价证券,不准接受礼品,包括礼物、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更不准索要礼品。

二、工作人员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礼品~收受职权范围内或执行公务中被监督、检查、管理、服务对象,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等馈赠的各种礼品~不论价值大小~应一律登记上交。

三、克己奉公~廉洁勤政~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准接受辖区内管理对象的宴请,不准用公款请客送礼~不以借用、试用等名义无偿占有国家和集体财物。

四、秉公执法~严守纪律。必须依据政策规定和业务规程办事~不准超越权限和法规处理问题~严禁巧立名目滥罚款、乱收费。

五、谦虚谨慎~热情服务~文明执法~自觉维护建设部门的良好形象。 ,十六,禁 酒 令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部门作风和廉政建设~进一步树立建设部门的新形象~特制定本禁酒令。

第一条:本禁酒规定适用局办公大楼全体工作人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局属单位干部职工。

第二条:禁酒规定

1、严禁在工作时间和执行公务时饮酒,

2、严禁在工作日中午饮酒,

3、严禁在为管理服务对象办理有关事宜时饮酒,

4、严禁在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诸种场合饮酒, 19

5、严禁在实施执法监察活动和处理有关违法违章、热点焦点等问题时~与有利害关系的人员饮酒,

6、严禁挂牌在公共场所饮酒,

7、严禁酒后从事公务活动,酒后旷工、误工及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关责任,,

8、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 第三条:违规追究

局机关、所属有关单位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禁酒令的各项规定~违者予以严肃追究和处罚。

1、一般情况下~一次违反~给予口头警告~二次违反进行通报批评~三次违反停职检查~作待岗、调岗处理。

2、在禁酒令1—7款情况下发生酗酒问题~一次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因饮酒发生严重违法乱纪问题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作辞退处理。

3、酒后影响工作和上班的~同时按照《局机关考勤制度》进行处罚。 第四条:监督管理

禁酒规定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分管领导牵头~办公室具体负责抓好落实。各单位、科室要搞好宣传教育工作~使干部职工明确规定要求~自觉贯彻执行。利用定期不定期检查、暗访、走访等形式~搞好检查监督~保证禁酒规定落到实处。将禁酒规定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范围~定期进行考核兑现。

热忱欢迎系统内干部职工监督~发现问题可向局办公室反映或举报。电话号码:8226371。

20 ,十七,工作人员末位淘汰暂行办法

为切实加强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改进思想、工作、纪律作风~真正建立起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建设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客观公正与群众公认相结合、领导评鉴与民主评议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 量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 局机关和机关办公楼有关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局领导班子成员,。

三、淘汰标准及办法

凡思想工作消极~现实表现差~半年和年终评议工作人员综合排名最后者,连续两年民主评议科室,单位,排名最后或责任制考核成绩最后~其所在科室,单位,主 要负责人均作为淘汰对象。处理办法是: ,一,临时工作人员~予以辞退。 ,二,借调人员~退回原工作单位。

,三,正式工作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半年一次民主评议为最后一名者~给予通报批评~局领导对其进行警告谈话。全年二次民主评议为最后一名者~不论是中层干部还是一般人员~一律实行待岗~待岗期间~只发给本人基本工资~不享受奖金和有关补贴~福利待遇减半~中层干部同时解除相应职务。待岗时间一般为三至六个月。期满后根据表现情况重新安排工作 或上岗。

1、 续两年科室,单位,评议最后或责任制考核排名最后~其所在科 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免去现任职务。

四、评定方法和步骤 21 确定末位淘汰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一般与半年、年终“双评”和目标责 任考核工作结合进行。具体办法和步骤是:

1、民主测评。组织机关或单位全体人员对每个人从德、能、勤、绩、廉五 个方面进行测评~并排出名次。

2、支部提报。依据群众测评情况~结合本人平时表现~经单位党支部研究~ 提出淘汰人选及处理意见~报局党委审批。

3、局党委审批:根据支部提报意见~经政工科考察~党委会议研究确定淘 汰人选及处理意见。

4、组织兑现。经局党委审批后~支部对淘汰人员向机关或单位全体人员予 以公布~并组织兑现处理意见。

,十八,干部岗位交流制度

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人事管理机制~全面培养锻炼干部~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干部队伍活力~保证和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开展~根据干部管理政策规定和上级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干部岗位交流的原则

,一,贯彻全面培养锻炼干部的原则。使系统内的绝大多数干部能够最大限度的在各个不同岗位上得到锻炼~努力造就一支懂业务、会管理、综合素质高的复合型干部队伍~以更好地适应城建工作发展的需要。

,二,贯彻人员交流互动、优化配臵的原则。以提高工作效率 和服务水平~提升部门、单位形象为目的~通盘考虑~统筹兼顾~发挥特长~人尽其才。

,三,贯彻以人为本和德才兼备的原则。通过制度创新~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和健康成长。

,四,贯彻冷热岗交流的原则。从加快事业发展~关爱每个干部健康成 22 长出发~定期进行岗位交流~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杜绝各类问题的发生~促进廉政建设。

二、干部岗位交流的范围及重点

,一,交流的范围:局机关各科室及建工处,包括所属各科室,、质监站、宏昌中心、润昌公司等部分基层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交流的重点:机关干部,上述基层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班子成员、科室负责人及在要害岗位工作的人员。

三、岗位交流的方式及时限 分上下交流和横向交流两种。

,一,不同岗位的上下交流~适用于局机关与各基层单位之间。基层单位的优秀干部可以到局机关各科室任职,工作,~局机关也可安排部分干部到局属单位进行挂职。通过此种方式进行岗位锻炼的时间一般为一至两年。

,二,干部在机关科室之间的交流以及局属单位与单位之间的交流为横向交流。此种岗位交流虽无特定时限~但原则上在一个岗位任职,工作,时间较长者~一般情况下掌握在满四年时间~应优先列入交流范围。如遇特殊情况和需要~可随时进行干部岗位交流。

,三,到局属单位工作锻炼的机关干部以及单位之间横向交流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办理工作调动手续~也可以不改变人事行政关系~保留原有身份~并享受原单位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到局机关工作的基层单位干部~原身份不变~并享受原单位的工资、福利等待遇。

,四,干部岗位交流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每次交流的人数一般控制在应交流干部的20—30%左右。

四、干部岗位交流的组织实施

干部岗位交流工作由局党委统一组织~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23 ,一,政工科拟定岗位交流方案。包括岗位交流对象、范围、职位、数额、任职条件、交流办法和要求等。

,二,本人报名。方案确定后~局党委召开动员大会~进行动员部署~组织符合条件的干部报名。 ,三,民主推荐。根据确定的交流方案~进行民主推荐。

,四,组织决定。依据个人报名、民主推荐或竞争上岗的情况~由局党委根据本人表现和工作需要~集体研究确定岗位交流的人选。

,五,沟通汇报。局党委就拟交流任职的人选情况~向区委组织部门汇报~征得同意后~履行相关手续。

,六,公示。对新提拔任职的人员进行公示~充分征求群众意见。 ,七,集体谈话。 ,八,备案。

,十九,民主评议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制度

为加大对局属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力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调动和激发干部职工干事创业、改进作风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树立建设部门的新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评议原则

评议活动要坚持公开、公平、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简便易行、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充分发扬民主、注重群众公论的原则,坚持正面教育和自我教育为主、鼓励先进与惩戒落后相结合的原则。

二、评议对象和范围 评议分两个层面进行: 一是在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单位中开展民主评议部门,单位,活动。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均属被评议的部门,单位,。

24 二是以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为单位开展民主评议工作人员活动。凡在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工作的现岗位人员~均属被评议的工作人员。

三、评议内容 ,一,对部门,单位,的评议:主要是看部门、单位职能作用发挥情况,工作目标、任务指标的完成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内部管理、稳定情况,队伍建设包括思想、组织、纪律、作风及廉政建设等情况。

,二,对工作人员的评议:主要是看其思想政治表现情况,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包括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效果等,,业务素质、敬业意识和服务态度情况,遵章守纪、廉洁自律、依法行政等情况。

四、评议方式和时间

采取百分制填票打分的方式进行评议。每年上、下半年各评议一次~两次评议成绩各占50%~年终进行统算。评议时间:每年6月底、12月底。具体办法是: ,一,对部门,单位,的评议主要采取三种方式:一是自评。即机关各科室、基层各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对本单位、本科室进行评议打分。自评占评议总分比例的10%。二是互评。即机关各科室和基层各单位相互进行评议打分。参加评议打分的人员为上述科室、单位负责人。互评占评议总分比例的50%。三是局领导评议。即局领导对所有科室、单位进行评议打分。该评议占评议总分的40%。

,二,对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的评议:?机关、事业单位按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评议办法进行,?企业单位参照该办法执行。

五、评议结果的运用

,一,每次评议结果~按得分高低排序~局里发文通报并备案存档~作 25 为考核评价部门、单位与工作人员表现和干部调整使用的重要依据。 ,二,与末位淘汰制相结合。对连续两年民主评议科室,单位,排名最后或责任制考核成绩最后~主要负责人免去现任职务。对一年民主评议最后一名工作人员~不论是中层干部还是一般工作人员~一律实行待岗~只发给本人基本工资~不享受奖金和有关补贴~福利待遇减半。待岗时间一般为三至六个月~期满后根据表现情况重新安排工作或上岗。

,三,与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相结合。“双评”情况作为考核评议指标考核结果。

,二十,工作目标责任制综合考核暂行办法

为充分调动全局各部门、各单位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全年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推动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局属各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各科室均在考核范围之内。

二、考核原则

为增强考核的时效性、公正性和可操作性~本年度考核按照“突出重点、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奖优罚劣、激励争先”的原则进行。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主要是检查考核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具体包括业务指标、公共指标、评议指标、激励考核和惩戒考核四项内容。计分实行百分制~其中业务指标45分~公共指标35分~评议指标20分~激励和惩戒考核分别为百分制以外的加、扣分因素。

具体考核内容附表如下: 考 核 内 容 26 项 目 考 核内 容 分值

1、业务工作

2、经济收入及财务运行 45分 业务指标

3、三产工作

3、上缴管理费等

1、党组织建设

2、思想政治及精神文明建设

3、党风廉政建设

4、平安建设及稳定工作 35分 公共指标

5、安全工作

6、内部管理、财务管理与作风制度建设

7、督察工作

民主评议。包括自评,占10%,、互评,占 20分 评议指标 50%,、局领导评,占40%,

1、获得荣誉

2、创造经验、推树典型、新闻宣传及信息工 加分(最高30 作 激励考核 分)

3、招商引资

4、重大贡献、完成重点工程和突击性任务等

1、责任追究:主要是一票否决和造成严重不

扣分,下不保良后果与影响的问题责任追究。 惩戒考核 低,

2、来信来访

四、考核办法及评分标准

根据工作目标责任制和本考核办法~结合各科室、各单位的职能和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将全年各项工作指标量化细化进行百分制综合考核~最后排出名次~兑现奖惩~奖优罚劣。具体考核方式:

1、业务指标考核,45分,。考核内容主要是依据工作目标责任制来确定~重点考核经济指标、业务职能等完成情况。业务指标考核除经济收入、三产创收对上不封顶外~其他对上封顶~所有扣分下不保底。

27

2、公共指标考核,35分,。考核内容是依据工作目标责任制和上级要求来确定~主要包括党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及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平安建设、稳定工作、安全工作、内部管理、财务管理、制度作风建设和督察工作等内容。公共指标考核对上封顶~扣分下不保底。

3、评议指标考核,20分,。主要采取评议打分的办法进行考核~每半年组织一次~两次评议成绩各占50%。评议方式:一是自评。即干部职工对本单位、本部门进行评议打分。自评占评议总分比例的10%。二是互评。即基层单位、机关科室相互进行评议打分。互评占评议总分比例的50%。三是局领导评议。即局领导对所属单位、科室进行评议打分。该评议占评议总分的40%。

4、激励考核,设臵激励分,。主要考核荣誉获得、经验创造、典型推树、新闻宣传和信息工作、招商引资、突出贡献、完成重点工程和突击性任务等内容~最高加30分。

5、惩戒考核,实行倒扣分,。主要考核严重问题责任追究、来信来访两项内容~实行倒扣分和下不保底的办法。

各项指标具体评分标准和办法见附表。

五、考核方式

对局机关科室、有关单位每月考核一次,机关月度考核细则另行制定,,对基层单位每半年综合考核一次~ 两次考核成绩各占50%~年终进行全面兑现。

六、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由局考核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考核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工作 28 小组~由机关职能部门组成~负责制定考核细则并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具体分工:综合科负责机关科室业务指标考核和机关、全系统责任制考核具体事务, 办公室、政工科负责公共指标考核,建设科、城管科负责基层单位业务指标考核,督查审计科负责督查、激励、惩戒考核。财务科、督查审计科负责经济、三产、管理费指标和财务状况考核。

六、考核结果的运用

1、年终综合考核结果~按得分高低排序~局里发文通报并备案存档~作为考核评价所属单位、部门及其领导班子、负责人政绩和干部调整使用、实行末位淘汰的重要依据。

2、对年终综合考核成绩前五名的单位和前四名的机关科室确定为年度目标责任制综合考核先进单位或科室~分别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3、对超额完成经济收入和三产创收指标的机关科室、单位~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对完不成经济和三产指标的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不能评为先进~并作岗位调整处理。

4、在社会稳定、党风廉政、安全工作、计划生育方面出现重大问题~以及在区组织部门组织的年终领导班子考核中~被定为较差班子的~实行一票否决~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取消领导班子成员评优资格,对局管理权限范围的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岗位调整处理。

5、对综合考核最后一名的单位和科室~确定为集体诫勉单位~连续两年考核最后一名的单位和科室~对其责任人应考虑辞职和免职。

,二十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办事效率~促进部门决策民主化~为改革、发展和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根据区政府部署要求~结合我局实 29 际~制定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一、公开范围

政务公开的范围是局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或社会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公开内容

1、部门职责、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办事结果~执收执罚标准和收缴情况~监督投诉渠道以及服务承诺、责任赔偿标准、责任追究等,

2、办事对象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及应办理的手续,

3、其他需向群众公开的事项。

三、公开形式和时间

实行政务公开~要因地制宜~规范有序~便于接受群众的监督。一是通过会议、文件、通告等方式公开,二是设立政务公开专栏等形式公开,三是利用互联网、报刊、电视等形式公开。

政务公开时间:规定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为“政务公开日”,以政务公开栏公开为主,。重要事项和临时性事项的办理情况~在办结后一周内予以公开。

四、监督保障机制

为保证政务公开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和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建立健全以下八项制度:

1、重要内容向区人大报告制度。城市建设事业发展计划等~要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开。

2、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领导班子集体讨

30 论作出决定后~按照法定程序公开。

3、预公开制度。决定或办理与群众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应当在正式决定或办理之前将方案公布~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在充分采纳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再予以正式公布。

4、定期审计制度。局财务部门对全系统财务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公开。

5、定期通报会制度。对政务公开工作进展情况、主要做法和存在问题等定期进行通报~对工作搞得好的部门和单位给予表扬~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限期改正。

6、群众评议和举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活动、问卷调查活动、建立政务公开监督小组、聘请政务公开监督员等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真正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唯一的衡量尺度。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建议~积极采纳,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该解决而有条件解决的及时解决,应该解决而暂时难以解决的~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并创造条件尽快予以解决。

7、定期研究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每季度末~召开一次班子成员会议~讨论确定上一季度需要公开的内容~并由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正式对外公开~以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同时抓好事后反馈~对公开后群众所提的意见和反映~及时研究~纠正整改~并将整改后的结果再次公开~接受监督。

8、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推行政务公开制度中工作不力或不称职的领导干部进行批评教育,对拒不推行政务制度或在政务公开中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民主权利~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进行认真查处和解决的~追究领导责任。

五、组织领导

政务公开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行政牵头主抓~纪委督促检查~ 31 局政工科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人民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局里和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为政务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局里成立由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基层单位、局办公室、政工科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政工科~负责日常工作的调度、反馈和督促检查。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二,财务监管工作制度

为加大对全系统财务工作的监管力度~促进财务管理活动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加强反腐倡廉工作~确保经济活动和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财经财务管理政策、法规精神和要求~针对建设系统财务管理工作实际需要~特制定财务监管工作制度:

一、加大对财会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要把教育培训工作作为加强财会队伍建设和财务监管工作的基础性工作来抓~以切实提高大家的思想素质及业务水平~从根本上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法规意识~预防各类问题的发生。一是抓好学习。各单位要建立财会人员学习制度~采取多种方式~经常组织大家学习上级指示要求、财务法规制度和业务知识等~不断提高贯彻落实财经政策纪律、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二是抓好教育。要在财务主管和工作人员中~坚持开展正确人生观、价值观、反腐倡廉、遵纪守法、职业道德等教育~切实提高大家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提升思想道德水平~强化法纪观念~为搞好财务工作夯实思想根基。三是抓好培训。各单位要经常采取集中办班、以会代训、委托培训、组织参加培训、考试等形式~抓好财会队伍的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大家的理论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保证财务管理工作顺利而有序地开展。今后,局里将制定出学习培训计划,并集中举

32 办两次财务人员学习培训活动~加强对全系统财会队伍的业务培训工作。

二、实行财务内部审计制度。局里建立全系统财务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局属单位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检查。财务审计的主要内容有:一是财务收支核算情况,二是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债权债务情况,,三是固定资产管理及核算情况,四是财务基础工作管理情况,五是遵守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情况。审计采取自查、互查、综合审计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审计工作由局主要领导负责~局督察审计科具体组织实施。审计人员从财务 部门抽调~必要时可从社会上临时招聘专业人士。审计工作一般半年组 织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组织审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做到客观公正~依法办事~确保审计质量和效果。被审计单位要服从管理~全力支持配合局审计部门的工作~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审计活动要有计划、有标准、有措施~审计结束后要形成书面报告~向局领导或局长办公会汇报~并向被审计单位反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依据上级有关法规和要求进行处理。审计结果要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畴~并作为考察班子政绩和干部调整使用的重要依据。

三、逐步实行会计委派制度。

局里建立主管会计委派制度。委派范围:局属企事业单位。委派方式:会计人员从所属单位抽调~由局里统一调配委派~统一进行管理~统一发放工资福利,由各抽调单位出资,。委派会计的主要职责:一是严格按照《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所在单位的资产营运情况、资产的流失以及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进行核算和管理工作,二是对上报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三是监督所在单位执行国家财经制度情况~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四是参与拟订所在单位的年度决算方案、分配方案, 33 五是审核所在单位的新项目投资可行性报告和重大经济合同等。委派会计工作将在适当时候逐步推行。

四、实行重大开支报批制度。局属所有单位凡大额开支~,本制度所指重大开支~是指局机关及所属单位2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固定资产购臵支出,必须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编制支出计划写出请示,并附有关资料,按以下权限报局审批。报批数额及审批权限:2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报局分管领导批准,5000元以上~报局主要领导或局长办公会审批。对不按上述规定擅自开支的~一经发现要进行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五、实行经费开支预批制度。局机关各科室、部门的经费支出~必须按照“先预算~后审批~再使用”的原则~先由相关科室部门提报开支预算,计划,和申请。一般情况下~对所需开支~各部门于每月底前提报下月计划~报主管领导审批后~财务部门方可开支。未经领导批准擅自支出的~严肃追究财务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对经费开支预批制度~局属单位可参照执行。

,二十三,“三会一课”制度

一、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党小组长主持。主要内容是:学习上级有关文件~讨论贯彻支部决议~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讨论发展党员问题等。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一个党小组~参加党小组会。党小组长应将召开党小组会的情况及时向党支部汇报。

二、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支部书记主持。若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主要内容是:传达学习上级党组织的有关文件~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讨论加强支部自身建设问题~对需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问题提出初步意见,讨论决定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问题。支部委员会要坚

34 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不能搞“一言堂”。讨论决定问题时~到会委员必须超过支委人数的半数~所作的决定才能有效。

三、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由支部负责书记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召开次数。支部党员大会的主要任务: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传达上级党组织的有关文件和指示,总结报告支部工作~征求党员意见,讨论发展党员、表彰党员和对党员的民主评议、组织处理,决定支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等。党员大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必须经支部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同意~决议方可有效。

四、党课。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可以支部为单位组织上课~也可由党委,总支,统一组织上课。党课的内容要根据党的中心工作任务和上级党委安排~从实际出发~针对党员的思想状况~每次集中解决党员思想中存在的

一、两个突出问题。党课教育形式要多样化~做到集中听课与分散讨论相结合~上课教育与开展生动活泼的活动相结合。每次党课应提前确定教育内容~并安排好主持人~认真进行准备~保证教育效果。

,二十四,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局和各基层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分别由党委、支部、总支书记主持。班子成员除遇特殊情况请假外~均应按时参加。

二、民主生活会的主要内容:

1、检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议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分析原因~明确责任。

2、对照党章、准则及上级党委的有关规定~检查领导班子及每个成员在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35

3、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制定加强班子自身建设的措施。

三、民主生活会要坚持政治性、思想性和原则性。不能以讨论日常工作代替研究自身建设~不能以评功摆好代替批评和自我批评~不能以自我批评代替相互批评~不能以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代替领导成员的个人责任。每次生活会要突出重点~根据上级党委的要求~集中解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自身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民主生活会要在有充分准备的基础上进行。会前应采取召开座谈会和个别谈心等方式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确定民主生活会的中心议题。意见整理后~要提供班子成员参考。

五、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时间、议题及有关事项应提前三天通知与会人员。民主生活会要指定专人详细记录~会后及时将记录报上级党组织和纪检部门。

,二十五,民主评议领导班子制度

一、民主评议领导班子一般每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领导班子及其每个成员均为被评议的对象。对基层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评议~一般由所在单位的中层以上干部及部分群众代表参加,对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评议~一般由局机关全体人员、各基层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班子主要负责人参加。

二、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一,德~即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能否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实践“三个代表”,能否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能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风朴实~公道正派~密

36 切联系群众。

,二,能~指是否具备与所担任的领导职务相适应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管理能力、专业知识及语言表达能力。

,三,勤~即是否具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拼搏进取~创业实干~为事业发展尽心竭力。 ,四,绩~指能否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善于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有较高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成效显著。

,五,廉~指能否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利~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与监督~不滥用职权~不以权谋私。

三、民主评议的基本步骤: ,一,召开会议~由上级党组织委派的同志向参加评议人员讲明评议的基本要求和注意事项。

,二,被评议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代表班子进行述职。 ,三,参加评议人员填写《民主测评表》。

,四,上级党组织委派的同志将《民主测评表》收集、汇总并向党委汇报后~根据情况将评议结果向被评议班子的主要负责人反馈。

,五,被评议的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针对评议中反映的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研究落实整改措施。

,二十六,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一、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在党委领导下由各支部、总支具体组织~一般每半年或

37 一年进行一次。通过评议~在集中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对党员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评议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评议结果作为支部评选优

秀党员和处理不合格党员的重要依据。

二、 民主评议党员的主要内容: ,一,能否认真学习并带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各项指示、决议。

,二,能否事事处处以身作则~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践行“三个代表”。 ,三,能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以个人利益服从国家、集体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

,四,能否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坚持组织原则~模范地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民主评议党员应采取党内与党外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办法。参加评议的范围~除全体党员外~还应有一定数量的群众代表参加。组织评定时~既要充分尊重群众评议结果~又要通过分析~对每个党员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四、民主评议党员的一般步骤: ,一,学习动员。使党员进一步明确党员标准~端正态度~积极参加评议。 ,二,自我总结。由党员对自己的学习、思想、工作和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汇报~作出自我评价。

,三,群众评议。组织党员和群众代表填写《民主评议表》~对每一个党员进行评议。

38 ,四,组织评定。由支部综合评议意见~对每个党员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价~评议情况报上级党委。

,五,总结反馈。党支部向党员反馈评议情况~并帮助党员吸取经验教训~制定整改措施~对优秀党员进行表彰。

,六,组织处理。对评议中确定为不合格的党员~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区别情况~妥善处理。 ,二十七,党员定期汇报思想和工作制度

一、定期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是党员接受党组织教育和监督的重要形式~也是党组织了解和掌握党员思想工作情况的有效途径。党员无论职位高低~每年至少应当主动向党组织作一次思想和工作汇报。

二、汇报的内容: ,一,党员个人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的重要情况, ,二,目前存在的思想问题, ,三,对党组织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其他需要汇报的重要问题。

三、汇报形式和时间

,一,一般以书面形式汇报~也可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口头汇报~或直接向党小组长、党组织负责人作口头汇报。

,二,党员因公外出超过两个月~应将在此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情况向党组织作专题汇报。

,三,党组织要主动关心、了解党员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重视党员的思想汇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适当方法和途径~帮助党员提高思想觉

39 悟~解决党员的实际困难。

,二十八,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制度

一、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以支部为单位~召开由全体党员和群众代表参加的推荐会~就入党申请人能否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凡推荐票达不到半数以上者不予考虑~超过半数者~经支部委员会研究同意~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记实簿》。

二、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一,对每个入党积极分子~支部均应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其培养联系人~对其进行培养教育。培养教育的方式主要有:一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二是言传身教~帮助他们克服缺点~提高政治素质~并及时向党组织反映他们的思想和工作情况。

,二,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期间~支部负责同志和培养联系人要分别与入党积极分子谈话~肯定成绩~找出不足~提出希望和要求~并及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记实簿》。

,三,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过一年以上的培训教育~方可列为党员发展对象。具体程序是:

1、根据对现有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情况和上级确定的党员发展计划~支部委员会在综合单位全体党员和群众代表推荐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拟发展对象。

2、公示。对拟发展对象进行为期7至10天的公示。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和问题~支部要及时认真查证~并作出客观公正的结论。

3、政历审查。经公示没有不同意见~或群众反映的问题经查实不影响 40 发展的~支部应及时组织人员对拟发展对象、拟发展对象的家庭主要成员以及与其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进行政审。政审情况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记实簿》。

4、所在单位对拟发展对象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情况进行审查~出具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凡有违反计生政策行为的~不得列入发展对象。

5、确定发展对象。支部在认真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综合公示及政审情况~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并征得上级党委同意~可确定为党员发展对象。支委会讨论的意见要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记实簿》。 ,四,组织发展对象参加党委统一举办的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短训班。因客观原因不能参训的~支部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文件资料~负责搞好辅导。凡无故不参加培训及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发展入党。

,五,支部在全面总结上述情况的基础上~形成《综合考察材料》~连同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记实簿》、《计划生育证明》、《公示情况入档表》和《培训情况证明》一并报党委审查。审查合格后~领取《入党志愿书》。

,二十九,预备党员接收制度

,一,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时~支部要负责向其解释《入党志愿书》中的有关内容,同时~对填写后的情况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

41 象自己约请~或由党支部指定。

,三,召开接收新党员的支部党员大会。党员到会人数必须达到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以上才能开会。具体程序是:

1、发展对象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及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

2、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思想、工作表现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4、与会党员发表意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讨论。

5、发展对象对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6、支部大会进行表决。一般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会前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应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7、会议结束后~支委会应将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经支部书记签名盖章后~及时报局党委审批。

,四,纳新谈话。党委审批前~区组织员办公室派人会同党委有关同志通过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与发展对象本人谈话~谈话考察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

,五,党委审批。经党委审议~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为预备党员。批准后~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42 ,六,入党宣誓。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所在党委或党支部组织进行。

,三十,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和转正制度

,一,党支部应及时将局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二,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支部应每季度写实一次~写实情况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记实簿》。考察期间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三,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转正问题。具备党员条件的~要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得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以上过程都必须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四,预备党员转正应按以下程序办理: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报局党委审批。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议程为:

1、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实事求是地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和决心。

2、党小组长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和小组意见。

3、支委会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教育和考察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4、全体党员进行讨论。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希望~并表明是否同意其转正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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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支部大会进行表决。表决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五,预备党员转正后~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政审材料、教育考察材料等均须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办公室,挂政工科牌子,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重要文稿的起草、审核和调查研究工作,负责车辆管理、物资管理、会议的组织安排等行政事务和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本系统党的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发展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的宣传教育及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负责本系统劳动、人事管理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及工人技术等级的考核、评定、申报工作,负责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及计划生育等工作,组织、指导建设系统和行业的法制建设与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建设系统职工教育培训工作。

财务审计科 组织编制财务收支、审计计划~并抓好落实和检查监督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城建资金的拨付与管理,参与财务违纪问题的查处工作,组织指导所属单位搞好财务制度建设和财务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

工程建设科

负责基本建设实施阶段的工程报建、开工报告、建设监理、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对重点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和施工进度协调调度,负责全区房地产综合开发建设的指导、实施和监督工作,负责建筑、结构工程和工程监理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房地产综合开

44 发等单位的资质审查、申报和管理,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城市民用建筑结合修建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负责建设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本系统安全生产的协调管理工作,组织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墙体改革工作。

城市建设管理科

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燃气管理和节约用水的有关工作,负责城区园林绿化、雕塑等专营施工企业及公用事业经营管理单位资质的审查、申报工作,参与辖区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参与对辖区重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中的园林绿化设计和绿地率的审核认定,参与辖区环境艺术作品的设臵和施工的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审批大型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对区属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进行管理监督,负责园林城市的创建工作,负责城市综合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城市建设管理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区防汛工作,负责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处理有关灾害和安全事故,协调和指导各街办的市政管理工作,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技术推广~组织建设行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负责全区城建系统统计年报工作。

十、 建设局行政问责制

为严肃行政纪律~规范行政行为~ 提高行政效能~ 促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行政过错行为是指行政行为人履行或不履行应尽的职责~影响行政管理、行政秩序、行政效率或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行为。

第二条 给予行政过错行为人行政处分~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45 重事实、重证据~惩处与过错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行政人员在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一,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不办或拖延办理的, ,二,刁难、粗暴对待行政相对人~或因言行不文明而与行政相对人发生冲突的, ,三,在政务处理过程中~丢失或损坏行政相对人有关材料或物件的, ,四,无正当理由~对来访人员或到机关办事的人员推诿或据不接待的, ,五,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对外发文的, ,六,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公章的, ,七,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交办工作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索贿受贿、接受礼金的, ,二,不执行上级有关指示、指令和决定的, ,三,利用职权或工作上的便利~为自己或家属谋取利益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五,因主观过失~导致职责范围内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或影响社会安定的重大事件的, 第五条 行政工作人员不作为或乱作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和追究有关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的责任。

,一,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能及时整治的, ,二,群众不满意率达到30%以上的, 46 ,三,在行风评议或效能评估中~连续2年处于后3名的, 第六条 一年内出现一次行政过错的~对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一年内出现2次行政过错的~对直接责任人实行诫勉~对该科室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一年内出现2次及3次行政过错的~对直接责任人、科室责任人、分管领导分别处理~视其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予以组织处理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局国家公务员~具有行政职能的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47 48

第5篇:机关规范化管理及作风建设指导意见

为更好地指导全县机关规范化管理及作风建设活动的深入开展,加快建立和完善决策目标、执行责任、考核监督机制,按照**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深入贯彻党的***全会精神,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宗旨,以适应加快发展要求为导向,全面加强机关规范化管理及作风

建设,建设工作规范、科学有序、运转协调、办事高效的创新型、学习型、服务型、务实型、廉洁型机关,在全县真正形成解放思想谋发展,铺下身子干事业,求真务实抓落实,一心一意求实效的浓厚氛围,推进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

二、制度化建设

(二)把制度建设作为基础性工作,依据法律法规,结合各自实际,建立起涵盖机关规范化管理工作各个方面和环节的制度体系,使各项工作都有制度可遵循,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

(三)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业务工作制度、会议制度、公文办理制度、政务公开制度、服务承诺制度等。

(四)建立健全党务人事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党务活动制度、理论学习制度、干部培养和选拔任用制度、干部评议制度、廉洁自律制度等。

(五)建立健全后勤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财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考勤制度、环境卫生制度、值班工作制度、接待工作制度、公务活动礼仪制度、保密工作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安全保卫制度等。

三、信息化建设

(六)按照“信息化垦利”建设的总体目标,对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全员培训,重点岗位要熟练掌握微机操作技能。

(七)推进信息网络建设,广泛推行电子政务。已建立局域网(广域网、互联网站)的单位,拓宽应用范围,提高工作效率和办公(服务)自动化水平。有条件建立局域网的单位,要尽快建立并充分发挥其效益。

四、目标体系及标准化建设

(八)明确岗位职责,分层次制定出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和一般干部等全员岗位职责及目标。

(九)细化工作目标,依据县委、县政府的决策及年初确定的任务目标,制定年度工作特别是重点工作应达到的基本目标,并根据现有基础和条件,制定整体或单项工作在全县、全市乃至全省争先创优的目标。

(十)加强标准化建设,根据同行业、同岗位的先进水平,对每项工作都制定具体的工作标准,明确工作内容、完成时限和质量要求。

五、执行责任及程序化建设

(十一)完善工作流程,按照“四个环节工作法”的要求,在工作的每个环节建立起科学严谨、快捷实用的运行程序,明确每一类工作干什么事、应当怎么干、什么时间干到什么程度、干好干孬有个什么说法。

(十二)加强过程控制,对每项工作的受理时间、办理过程、办理结果进行详细的记录,使其符合程序标准的要求,保证工作高效运转。

六、考核监督及奖惩体系建设

(十三)依据执行制度履行岗位职责和落实责任目标情况,建立完善个人实绩档案,制定科学的、量化的、操作性强的考核奖惩办法,严格督查考核。

(十四)加强领导班子成员内部监督和干部职工监督,通过民主生活会、半年及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干部职工评议等形式,分析工作成效,制定改进措施,促进工作落实。

(十五)依据考核结果,严格兑现奖惩,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七、机关队伍建设

(十六)坚持学历培训和岗位培训相结合,基础培训和技能培训相结合,短期培训和长期培训相结合,分层次、分步骤加强对机关干部队伍的培训教育,提高政治理论素质、职业道德素质、业务技术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

(十七)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职级、职务晋升上,坚持平等公开、竞争上岗、择优使用,促进各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和科学的用人机制。

(十八)坚持科学的人才观,在用人上不求全责备,用其所长,让每个人的潜能在适应的岗位上得到充分释放,形成人尽其才的生动局面。

八、机关作风建设

(十九)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推进体制创新和工作创新,努力建设创新型机关。

(二十)充分认识加强学习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学习作为一种责任和追求,不断提高自身政治修养能力、履职能力、执政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努力建设学习型机关。

(二十一)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建设勤政为民、务实高效、公正透明、依法诚信的服务型机关。

(二十二)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不断改进领导方法,扎扎实实为群众办实事、谋实惠,努力建设务实型机关。

(二十三)增强自律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坚决制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奢侈浪费等消极腐败现象,形成比工作、比干劲,讲廉洁、讲奉献的风气,努力建设廉洁型机关。

九、长效机制建设

(二十四)把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依法行政作为加强机关规

范化管理及作风建设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阶段性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及时对机关规范化管理及作风建设进行总结,查找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确保机关规范化管理水平有明显提高,机关作风有明显转变。

(二十五)借鉴先进的行政管理经验,紧密结合各自实际,并根据新情况、新任务的要求,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健全完善规范化管理及作风建设

的长效运行机制,真正形成科学管理、依法行政、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理事的良好局面。

附:

1、机关工作人员思想政治行为规范

2、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礼仪规范

附件1:

机关工作人员思想政治行为规范

一、忠于职守

1.、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集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奋发有为,爱岗敬业,扎实苦干,开拓创新。

3、遵守党纪政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公务,改进工作作风,讲求工作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二、严肃纪律

1、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认真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集体的统一与团结。

2、严格遵守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机关工作人员的形象。

3、坚决服从组织作出的职务任免、工作调整的决定。

三、团结协作

增强大局意识,树立集体荣誉感,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团结一致,齐心协力做好工作。

四、廉洁自律

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和制度,加强道德修养,自觉抵制享乐主义、拜金主义、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五、坚持学习

1、树立“终身学习、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理念,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

2、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业务知识,学习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市场经济知识以及历史、法律等其他知识。

3、通过学习形成科学的思维方式,把学到的知识应用到工作中,使之成为不断创新的力量源泉,促进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的提高。

附件2:

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礼仪规范

一、仪表仪容

1、着装整齐洁净,衣冠端正,庄重大方;着装时要扣好纽扣,不得敞开外衣、卷起裤腿、衣袖,领带须系正。

2、皮鞋要光亮,鞋跟高低适中,工作时间不得有脱鞋、光脚等不雅行为。

3、身体、面部、手部要洁净、卫生,不留长指甲、不染指甲;头发要干净、整齐。

4、男同志不准穿背心、短裤、拖鞋,不准戴戒指,不烫发、蓄长发和胡须,重要的公务活动要穿西服、打领带或穿其他正装;女同志不准穿透明、过度暴露的服装,不浓妆艳抹,不留怪发型,重要公务活动要穿职业套装。

二、仪态

1、站姿端庄,肩平头正,目不斜视。

2、行走要挺胸、抬头,脚步轻而稳。

3、坐姿要自然端正,不前俯后仰,不伸腿挠脚或把腿放在桌子上。

三、言谈:

1、公务活动要尽量讲普通话。声音自然、清晰,音量适中。

2、语言文明,不讲粗话。使用“你好、请稍候、麻烦您、抱歉、对不起、没关系、谢谢、再见”等礼貌用语。

四、举止

1、做到举手投足大方、得体,与人交往热情、友好,不卑不亢。

2、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在外部门、外单位吸烟时,要先征求主人同意。

3、在公共场所要避免以下举止:

(1)双手叉腰、交叉胸前、插入衣裤兜内。

(2)挠头、抓痒、挖耳、抠鼻孔。

(3)哼唱歌曲、吹口哨、跺脚、说笑、喧哗。

(4)随地吐痰、乱丢杂物。

(5)面对人咳嗽、打喷嚏。

五、接打电话

1、接电话要及时,要在电话振铃3次内接听;要用语文明、语气和气,首先说“你好”;尽量不使用“免提”;不使用办公电话聊天。

2、给上级领导打电话,要简明扼要,条理清楚,不过多重复,对领导的答复和指示要记清楚;给下级机关打电话,态度谦和,不盛气凌人。

3、参加会议、到领导办公室或接待重要客人时,要避免手机发出音响。在公众场合接、打手机时,要回避众人,以示礼貌。

六、待客

1、工作时间一般不会私客,对办理公务的客人,要热情大方,做到“一起身、二让座、三倒水、四办事、五送客”。实行第一承办人制度,即第一待客人要负责引导客人承办公务到底,客人要见领导或其他同志,要请客人稍候,待联系后再引导客人会见。

2、介绍

(1)介绍主客人见面时,先把主人介绍给客人。

(2)介绍男女见面时,先把男士介绍给女士。

(3)介绍年龄有显著差距的人时,先把年轻的一方介绍给年长者。

(4)介绍职位有高低差别的人时,先把低职位者介绍给高职位者。

3、与客人握手

(1)握手时双眼要正视对方,面露笑容;握手的力度要适宜,不可太紧,也不可显得太随意。

(2)男士与女士握手时,要待女士伸出手后方可伸手,握手时间不要过长。

(3)下级与上级握手时,要待上级伸出手后方可伸手;上级与下级握手,以其职位高低为序。

4、与客人交换名片,要双手递送,并说谢谢。接到客人名片时,不要立即收起,要先观看,以示尊重。

5、引导客人

(1)接待人员要走在客人左前方引导客人。

(2)需乘电梯时,接待人员要为客人要电梯,让客人先进;出电梯时,要让客人先出。

(3)引导客人到办公室时,要为客人开门,示意客人先进。

6、送客

(1)客人离开时,要让客人先出门,并与客人握手道别。

(2)根据情况,对有的客人要送出门外。

(3)对重要的客人要送出大门外,乘车的,要为其开启车门,客人上车后再关好车门,并挥手道别。

第6篇:机关效能建设及规范化管理调研报告

结合财政工作实际,针对财政机关效能建设及规范化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作初浅的探讨。

一、开展财政机关效能建设及规范化管理的内涵及意义

财政机关效能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的内涵。所谓效能主要指办事的效率和工作的能力,而机关效能建设是以效能为基本目标,以实现优质高效为目的。规范化管理是实现精细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途径。开展财政机关效能建设及规范化管理,就是要以效能建设的要求实现管理的规范化,以规范的管理促进效能建设。其方法和途径是运用各种科学管理的手段、制度和载体,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财政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和工作能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质量,保证党和政府的惠农政策、财政各项改革得以顺利贯彻落实。而着力点则要强化对县直机关及乡镇财政行为的约束,克服乱作为,不作为,处理好“不能为而敢为,能为而不敢为”关系,更好地服务“三农”、服务企业、服务社会,同时让社会各届人士、机构能有效的监督机关及乡镇财政所,以获得最佳的服务效果,两者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共同为建设和谐社会作贡献。

开展财政机关效能建设及规范化管理的意义:一是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机关管理体系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为人民服务的有效途径、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有效手段、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方法之一;二是巩固农村综合改革、财政五项改革成果的重要措施;三是建设小政府大社会公共行政管理行为的一种变革,是讲效率、追质量的一项创新性实践活动;四是落实中央关于建立高效行政管理体系和建设一支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措施,是开展财政干部能力建设活动的基本要求,是改变当前财政机关管理中不良现状的迫切需要;五是倡廉政反腐败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行为,是标本兼治、加强廉政建设的一项综合性措施。

二、当前财政机关效能建设及规范化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学习意识创新意识不够浓。财政干部尤其乡镇财政干部中部分存在思想观念陈旧,学习创新意识不浓,总以为以现有的知识就可以应付目前财政工作,存在学不学无所谓态度。满足于现状,缺乏学习危机感、创新意识、开拓意识,缺乏工作主观能动性、财务知识、法律知识、计算机知识,对问题的认识程度、解决问题方法、依法行政、科学理财能力不足。

(二)服务水平和质量不够高。某些乡镇财政干部仍然存在盲目的一种职业优越感,对来单位的办事同志,服务水准不高,存在“三难”(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有的单位认为机关效能建设及规范化管理是搞形式主义,存在应付心理。服务硬件设施不适应形势发展,便民措施不到位。

(三)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有的制度制定不完善,以至于年终考核无相关依据,如有关学习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绩效考核制度等;有的制度内容一定几年不变,缺乏时代感,不能与时俱进进行更新。个别单位没有按规定建立和落实目标考核责任制,没有将规范化管理考核目标分解落实到人,与奖惩挂钩,定期考评并兑现奖励。有的制度需要建立,如政务公开制度、效能建设制度与当今社会发展形势不符。

三、对策与建议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重要理论为指导,结合近年省厅在全系统开展的创“五型机关”及财政干部能力建设年活动,坚持以人为本,紧紧围绕经济发展做文章,按照“提高办事效率、提高报务质量”为目标,以突出思想业务技能教育,解决实际问题,建立健全制度为手段抓好效能建设及规范化管理工作。

(一)加强政治思想业务技能学习,提高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建立学习型、创新型财政机关。解决好“不能为”、“不会为”、“乱作为”、“不敢为”的问题,打造一只能征善战的财政队伍。一是加强政治思想学习和教育。政治学习是一项永恒的工作任务,结合我局机关及乡镇条件,不断加强政治理论的学习,按照“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要求,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能力建设年及规范化管理文件精神,切实提高干部职工求真务实的自觉性。开展人生观、价值观、宗旨观、发展观常年教育,牢固树立人民财政为人民的服务理念,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科学民主理财的理念;二是加强业务学习。加强干部职工的业务知识继续教育,着重对财务制度、财政改革、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文秘的学习,切实提高每个干部职工应有的岗位业务能力;三是加强干部职工电脑网络知识的培训。要求在册在编的干部职工在一定时间内学会电脑打字、排版、Excel、电子信箱、财务软件、网络资料查询使用等技能,适应和提高现代办公水平。

(二)规范财政行为。规范执法、依法行政是财政工作的核心位置,财政各项工作必须严格程序化。在日常财政行为中,对外,按照市财政的要求,向全县各个单位、社会群众公开财政相关内容。制作和树立严格的财务报账程序、外来人员来局办事指引路线图,实行财务反馈制度和村级财务公开制度;对内,则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效能考核制度,严格遵守县委及市财政局的规范化要求,提高执政为民水平,为国理财的水准。

(三)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以制度促进效能。完善修订建立各项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切实有用的制度,如内部管理、监督检查、党建、业务工作规程、投诉受理、绩效考核、限时办结制度等。实行立体治理,规范行为,做到有章可循,有制可遵。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的跟踪治理,力争实现治理“零缺陷”,服务“零距离”,争创“零投诉”。

(四)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一是健全机关及乡镇财政所计算机网络建设,完善相关财务报表软件。预算、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支付等管理系统及早上马,实现信息、报表的电子化、信息化。二是建立信息定时报送制度。各基层财政所每半月报送一则信息,机关各股室、二级机构每周报送一则信息,以便办公室汇总信息,提供给领导统筹分析决策,或丰富财政信息专刊及局属网站。三是开展信息员培训。各单位明确一名信息员负责信息写作、报送、联络等事务,由局办公室和信息中心联合对其进行公文写作及计算机网络应用培训。四是加大信息中心职能建设。信息中心要定期更新网站,加强联络职能,保证信息及时、高效地传递、公开。

(五)实行严格考核奖惩。绩效考核是推进效能建设及规范化管理的重要环节。首先要确保机关效能建设及规范化管理不走过场,必须严把考核关。要根据实际,结合自身特点,制定科学的、量化的、操作性强的绩效考核办法,以推行绩效考核为重点,把绩效考核与工作目标考核、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干部职工考核等结合起来,实施对机关干部的有效治理和科学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其次,逐步实行基层所及机关、事业单位内部轮岗制度和末位淘汰制,给广大干部职工心理上带来一定的压力,充分调动大家的积极性,促进内部良性竞争,提高工作效率,一定程度上也能促进学习型、创新型机关建设及财政干部能力建设。再则,改革财政机关监督机制,把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定期向社会发放征求意见表、聘请行风政风监督员,向外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广泛接受社会各届监督,把财政部门机关作风、行政效能的好坏评议权交给社会各届,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效能建设运行机制,使不讲效能、不廉政行为得到有效的遏制和及时查处。

第7篇:文章标题:关于推行机关效能建设规范化管理的实施方案

关于推行机关效能建设

规范化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市各级机关推行规范化管理的意见》,我局决定全面推行效能建设规范化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推行效能建设规范化管理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

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的重要保证;是推进机关转变职能,提速工作过程,提高工作质量,规范工作秩序,健全规章制度,纠正机关内部存在的办事难、行为不规范、素质不高、作风不实、效率低下等问题的重要手段。因此,要深刻认识推行效能建设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性,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调查研究,科学谋划,推动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转变作风,狠抓落实和建设“五型机关”的要求,以深化机关效能建设为主线,从岗位职责、工作制度、工作过程、工作行为、办公秩序、协调机制、内部监督、检查评比八个方面进行规范,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以此推动我局中心工作的开展,为我市经济社会更快更好跨越式发展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服务我市更快更好跨越式发展的战略目标。

坚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原则,从重点部门、重点单位、重点岗位抓起,以点带面,以局部规范带动整体提高。

坚持求真务实、注重实效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立足当前,周密计划,真正抓出具有本部门、本岗位的成效。

坚持调查研究、注重创新的原则,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巩固、深化、拓展规范化管理的成果。

三、任务及要求

主要进行八个方面的规范:

(一)规范岗位职责。按照精简、高效、统一的要求,明确机关部门的分工,确定内部各科室和机关工作人员的岗位,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将管理职能和服务要求分解到岗到人,落实定岗位、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的“四定”责任制,解决岗位不清、职责不明的问题。

(二)规范工作制度。按照标准、实用、简明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管理、服务承诺、民主决策、办事公开、责任追究以及日常工作等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分类编册,利用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不涉密的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实现以制度管人管事,解决制度不健全、无章可循的问题。

(三)规范工作过程。按照科学、合理、便民的要求,引进质量管理体系,建立量化标准,严格过程控制,明确规定从决策到执行以及监督检查的各项程序,规定办结时限,减少办事环节,做到随办随结,提高办事效率,机关管理达到公开透明、高效快捷、环环相扣,解决程序繁琐、效率不高的问题。

(四)、规范工作行为。按照爱岗、守法、诚信的要求,制定明确具体、操作性强的职业行为标准和岗位行为标准,约束从政行为,搞好从政道德和诚信教育,增强工作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优化服务手段,提供人性化服务,机关工作人员做到精神饱满、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着装整洁、礼貌用语、持证上岗、挂牌服务,解决作风不实、公信力低的问题。

(五)规范办公秩序。按照协调、统

一、有序的要求,办公设施及个人用品摆放整齐、有序,体现一致化;各种窗口标志、办公标牌正确、醒目,放置统一,体现规范化;工作人员在岗尽责、遵章守纪,体现正规化;办公区及卫生责任区绿化、美化、净化,体现人性化;合理配置资源,降低行政成本,体现效能化;解决办公秩序不正规的问题。

(六)规范协调机制。按照合理、明确、互补的要求,加强各科室之间、人员之间权力、职责、利益、信息等方面的协调,加大事前协调、事中协调、事后协调的力度,合理划分事权,健全工作制度,定期通报情况,统筹规划,主动沟通,协调一致,分工合作,机关工作达到统一意志、统一指挥、统一行动,解决推诿扯皮、办事拖拉的问题。

(七)规范内部监督。按照严格、公正、实效的要求,发挥内部监督体系的作用,强化对工作行为、办事效率、服务意识、工作作风、工作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突出重点部门、重点单位、重点岗位,明确监督对象、内容和程序,建立内部监督台帐,实行监督过程、标准、结果的公开,注重跟踪问效,严格责任追究,解决监督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问题。

(八)规范检查评比。按照严谨、务实、节约的要求,对各类检查、评比、竞赛达标等活动,要严格审批、严密组织、压缩时间、节约经费,不搞形式主义,不乱定指标,不乱提口号,不临时动议,不重复组织,减少下级工作忙乱、频于应酬,解决各级各部门检查评

比过多、过乱问题。

四、组织与实施

效能建设规范化管理,要按照任务和要求,加强领导,科学组织,保证效能建设规范化管理持续深入进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组统一领导,把效能建设规范化管理纳入议事日程,主管领导亲自抓,机关形成合力,做到统一思想、统一部署、统一计划、同一制度、统一行动。

(二)搞好宣传教育

。要深入开展建设“五型机关”教育,加大对推行效能建设规范化管理的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认真组织相关知识的学习,增强规范化管理的意识。

(三)科学制定计划。要统筹安排效能建设规范化管理,正确处理效能建设与整体建设的关系,与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民主评议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科学制定计划,增强工作的实效性。

(四)严密组织落实。按照效能建设规范化管理安排部署,正确处理工作与建设的关系,周密安排,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不断提高规范化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经常化水平。

(五)强化监督检查。要畅通投诉渠道,加强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畅通监督渠道,加大监督力度,对影响效能建设规范化管理的行为,特别是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要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关于推行机关效能建设规范化管理的实施方案》来源于,欢迎阅读关于推行机关效能建设规范化管理的实施方案。

第8篇: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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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5 第二章 立户分户„„„„„„„„„„„„„„„„„6 第三章 户口登记„„„„„„„„„„„„„„„„„10 第一节 国内出生户口登记„„„„„„„„„„„„„10 第二节 国(境)外出生户口登记„„„„„„„„„„14 第三节 养子女户口登记„„„„„„„„„„„„„„16 第四节回国定居落户登记„„„„„„„„„„„„„18 第五节 恢复户口登记„„„„„„„„„„„„„„„20 第四章 户口注销„„„„„„„„„„„„„„„„„23 第一节 入伍户口注销„„„„„„„„„„„„„„„24 第二节 出国(境)户口注销„„„„„„„„„„„„24 第三节 死亡户口注销„„„„„„„„„„„„„„„25 第四节其他情形户口注销„„„„„„„„„„„„„27 第五章 户口迁移„„„„„„„„„„„„„„„„„29 第一节 一般迁移„„„„„„„„„„„„„„„„„29 第二节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移„„„„„„„„„„„31 第三节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34 第四节就业人员户口迁移„„„„„„„„„„„„„38 第五节其他情形户口迁移„„„„„„„„„„„„„40 第六章 项目登记及变更更正„„„„„„„„„„„„41 第一节 姓名„„„„„„„„„„„„„„„„„„„41 第二节 性别„„„„„„„„„„„„„„„„„„„45 第三节 出生日期„„„„„„„„„„„„„„„„„45 第四节 民族„„„„„„„„„„„„„„„„„„„46 第五节 户主„„„„„„„„„„„„„„„„„„„47 第六节 其他项目„„„„„„„„„„„„„„„„„48 第七章 户籍资料查询„„„„„„„„„„„„„„„50 第八章 户口证件管理„„„„„„„„„„„„„„„52 第一节 户籍证明„„„„„„„„„„„„„„„„„52 第二节 常住人口登记表„„„„„„„„„„„„„„53 第三节 居民户口簿„„„„„„„„„„„„„„„„54 第四节 户口迁移证件„„„„„„„„„„„„„„„56 第九章户口调查„„„„„„„„„„„„„„„„„58 第十章专用章管理„„„„„„„„„„„„„„„„59 第十一章户籍档案管理„„„„„„„„„„„„„„„60 第十二章 办理程序与时限„„„„„„„„„„„„„„61 第十三章责任追究„„„„„„„„„„„„„„„„„63 第十四章 附则„„„„„„„„„„„„„„„„„„„64

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户口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户口管理,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户口管理包括立户分户、户口登记、注销、迁移、登记项目变更更正以及户口证件、信息查询、档案管理等。

第四条 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规范,在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的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

第五条 公民办理户口登记管理事项,应当由本人或者户主(集体户户主除外)携带《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簿》本人内页“常住人口登记卡”,下同)、《居民身份证》,向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本人或者户主不能亲自到公安派出所申请的,可以书面委托户内成员或直系亲属代为申请。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监护人或者户主代为申请。本规范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户口登记管理事项,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证明材料应当为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应当同时提交复印件,由经办民警核对原件后签章确认并存档。

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机关公证,附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人员翻译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翻译人员签名。 提交亲子司法鉴定书的,应当附包含亲权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 第七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具有户口登记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含边防派出所,下同),负责本辖区户口管理工作。

第八条 从事户口管理工作的民警(含边防派出所现役干部)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户籍管理岗位任职资格。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取户口登记管理事项相关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严禁违反规定或者超标准收费。

第二章立户分户

第十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包括家庭户和集体户。 共同居家生活,成员间以亲属关系维系的,登记家庭户。

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成员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登记集体户。 第十一条 公民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提交下列材料之一,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私有房屋产权证;

(二)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三)土地使用证。

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地址,不得办理立户。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确定一个实际存在地址(一般为公安派出所所址)作为乡(镇、街道)公共地址,用于登记本辖区暂时无处落户人员户口,由户籍民警负责公共地址户的登记以及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符合迁入条件的新住户要求户口迁入而原住户户口未迁出的,新住户可以申请在该住址上另立一户。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原户主将户内成员户口迁出,超过6个月拒不迁出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将其移至该公安派出所确定的乡(镇、街道)公共地址上另立一户。

第十四条 公民由于离婚、房屋产权转移等原因,造成暂时无处迁移落户的,可以提交申请人书面报告、《离婚证》(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者产权转移证明材料,申请户口迁移至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以家庭户落户。

登记在公共地址上的户口,不得办理除出生户口登记、户口注销、迁出、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居民身份证》以外的户政业务。

第十五条 户内成员仍在本址居住,因婚姻关系或者房屋产权变化等原因需要分户的,可以提交《居民户口簿》、原户主《居民身份证》以及下列材料之一,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结婚证》;

(二)《离婚证》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三)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不含夫妻间确权);

(四)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析产后的私房产权证、分割后的公房租赁使用证明(不含夫妻间确权)。

分户时,符合下列关系之一的,原户内成员应当分在同一户内:

(一)夫妻;

(二)未婚子女及其父母。

父母仅一方在原户内的,其未婚子女应当与原户内的一方分在同一户内;父母离婚要求分户经核准的,其未成年子女应当与抚养方分在同一户内,成年子女由本人自行决定,但已婚子女夫妻原在同一户内的,应当分在同一户内。

第十六条 部队、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编制或者从业人数达到当地县级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确定的一定人数的,提交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

(一)批准单位成立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工商营业执照;

(二)办公场所或者职工集中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产权证明;

(三)本单位编办核定的编制数或者从业人员花名册;

(四)本单位指定专人协助管理集体户口的证明以及协管员《居民身份证》。 一个单位一般只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单位集体户仅限本单位职工落户,部队集体户可以办理随军家属落户。

第十七条 经批准建立的佛教道教寺庙、宫观等宗教活动场所,提交宗教事务主管部门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用于符合条件的僧人、道士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第十八条 具有招生资格并向外省招生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提交下列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学生集体户:

(一)学历教育招生资格证明;

(二)学校指定专人协助管理集体户口的证明以及协管员《居民身份证》。 学生集体户仅限于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学生落户。

第十九条 已设立的集体户,因企业倒闭或者兼并,单位、大中专院校整合或者撤销等变动,已不符合立户条件的应当撤销。撤销前,应当告知该单位,并冻结办理户内成员除户口注销、迁出以外的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相关业务。

第二十条 公民申请在单位集体户(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家庭户)、公共地址上办理落户、子女出生登记、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以及《居民身份证》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房证明。

公民户口登记在拆迁地址上的,不得办理除出生户口登记、户口注销、迁出、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居民身份证》以外的户政业务;办理子女出生登记、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以及《居民身份证》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其他住房的证明。

公民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取得合法稳定住所的,其登记在在单位集体户(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家庭户)、公共地址以及拆迁地址上的户口应当迁入合法稳定住所地址。

第三章 户口登记

第一节 国内出生户口登记

第二十一条 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是公民的法定权益。正常合法出生以及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的婴儿、弃婴,都应当及时予以办理户口登记。 第二十二条 出生户口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

第二十三条 公民出生后,其监护人或者户主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及时向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其中一方是军人的,军人一方应当提交军人工作证件和《居民身份证》);

(三)父母《结婚证》。

第二十四条 非婚生子女,提交下列材料,向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落户方非婚生育子女《声明》。

向父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亲子司法鉴定书。

第二十五条 公民在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父母已离婚的,提交下列材料,向有抚养权一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父母《离婚证》;

(四)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随非抚养方落户的,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 第二十六条 年满6周岁未满14周岁公民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除按照第二十

三、二十

四、二十五条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接生医院母亲分娩记录、病案档案、婴儿免疫接种规划卡或者亲子司法鉴定书,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

公民年满14周岁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亲子司法鉴定书,经公安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公安派出所按照漏登漏报补录户口办理。

第二十七条 公民因母亲不详不符合签发条件,无法获得《出生医学证明》,随父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会商后核准办理:

(一)亲子司法鉴定书;

(二)经申报人签字确认的母亲分娩记录、病案档案、婴儿免疫接种规划卡或者学籍证明等可以佐证出生日期的材料;

(三)申报人签字确认公民母亲不详无法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声明》。

第二十八条 在本省范围内,夫妻双方一方为家庭户口、一方为单位集体户口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口一方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第二十九条 夫妻双方均为单位集体户口的,应当申请在其中一方单位集体户地址上设立家庭户,所生子女随家庭户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并随其户口迁出时一并迁出。

第三十条 夫妻双方户口均为学生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应当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一方户口为学生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学生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应当随非学生集体户口一方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第三十一条 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可以随父或者随母在部队驻地申报出生户口登记,也可以随祖父母、外祖父母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在部队驻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部队驻地合法稳定住所地址上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第三十二条 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应当随父母中非军人一方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在部队驻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随现役军人一方在部队驻地合法稳定住所地址上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第三十三条 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学生集体户口的,所生子女应当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在部队驻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随现役军人一方在部队驻地合法稳定住所地址上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第三十四条 公民出生后,父母双方失踪、死亡或者在国(境)外定居、加入外国国籍,申请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父母《户口注销证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其与落户人关系证明;申请随其他监护人落户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注销证明》,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关系证明。

第三十五条 出生时已经死亡的,不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出生后,在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前死亡的,应当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同时办理户口注销。

第三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户口登记后,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将出生户口登记情况通报当地卫生与计划生育部门。

第三十七条 《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必须由公安机关裁切,并保留作为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的原始凭证。

第三十八条 《出生医学证明》存在伪造、变造、登记信息内容不实等可疑情况的,公安派出所应当送至本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真伪鉴定,书面反馈结果为真实的方可办理出生户口登记。

第二节国(境)外出生户口登记

第三十九条 中国公民在国外所生子女,具有华侨身份的,提交下列材料向父亲或者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一)设区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出具的《华侨来闽定居证》;

(二)国外出生证明;

(三)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四)父母结婚证明。

《华侨来闽定居证》自签发之日起已经超过6个月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条 户籍在我省的中国公民在国外所生子女,具有中国国籍、不具有华侨身份的,提交下列材料向父亲或者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并逐级报设区市公安机关核准后办理。在通过核准办理落户前又出国的,应当重新申请。

(一)《国外中国公民回闽落户申请表》;

(二)设区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出具的《不予受理(核准)通知书》(需注明“不具备华侨身份”);

(三)末次入境持有的出入境证件;

(四)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五)父母结婚证明;

(六)国外出生证明;

(七)正面免冠2寸白底彩色近照1张。

无法提交国外出生证明或者父母结婚证明,或者提交的出生证明登记的父母信息与申报父母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提交其父、母或者国内监护人书面《声明》以及亲子司法鉴定书,由父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受理。 第四十一条 户籍在我省的中国公民在香港、澳门、台湾所生子女,尚未取得港、澳、台合法身份的,提交出生证明、入境证明材料以及父母护照或者前往港、澳、台地区通行证,向父亲或者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公民在国(境)外所生的子女,父母双方户口已注销,申请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的,除按照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父母《户口注销证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其与落户人关系证明;申请随其他监护人落户的,除按照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注销证明》,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关系证明。

第四十三条 国(境)外出生子女办理出生户口登记后,出生证明不能留存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出生证明上注明“已办理出生户口登记”并加盖户口专用章。

第三节 养子女户口登记

第四十四条 公民个人收养未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小孩,提交下列材料,由收养人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一)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1999年4月1日前私自收养的,提交收养公证书)。 已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按照户口迁移办理。

第四十五条 公民捡拾弃婴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由公安机关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

2008年9月5日之前私自收养,群众坚持自行抚养的,提交坚持自行抚养的书面《声明》,向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经调查核实,报请公安刑侦部门采集生物检材进行DNA检验,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制作询问笔录(抚养人、见证人各1份,邻居2份),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以非亲属关系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确认为被拐人员的,应当办理户口注销。

2008年9月5日之后私自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应当一律由公安机关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并为其办理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 第四十六条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向福利机构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一)弃婴、儿童基本情况说明;

(二)《社会福利机构设臵批准证书》;

(三)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并签订的《代养协议书》。

第四节 回国定居落户登记

第四十七条 获准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由本人持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的相关证明,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第四十八条 获准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应当在批准定居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由本人持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超过规定时限的,不予办理申报户口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持《华侨来闽定居证》以及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华侨来闽定居证》自签发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不予办理申报户口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 原户籍地在我省的国外中国公民申请回闽落户,需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在国内连续住满60天或者累计住满90天,提交下列材料,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逐级报设区市公安机关核准后办理。在通过核准办理落户前又出国的,应当重新申请。

(一)国外中国公民回闽落户申请表;

(二)设区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出具的《不受理(批准)定居通知书》原件(需注明“不具备华侨身份”);

(三)末次入境证件;

(四)拟落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产属于直系亲属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

(五)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六)正面免冠2寸白底彩色近照1张。

无法提交末次入境证件或者所持入境证件身份信息与出入境记录,或者户口注销证明登记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与原户籍直系亲属亲缘关系司法鉴定书,向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经调查核实,并确认申请人至申请之日已在我省连续居住生活满2年的,按照核准程序逐级上报。设区市公安机关核准后,公安派出所按照《户口注销证明》登记的主项内容办理。

本人以及直系亲属在我省均无合法稳定住所,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经调查核实,并确认申请人至申请之日申请人已在原籍地连续居住生活满2年的,按照核准程序逐级上报。设区市公安机关核准后,将户口暂时落在原户籍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上。 第五十一条 原户籍地不在我省的国外中国公民申请来闽落户的,暂不予受理。

第五十二条 留学人员出国(境)前已注销常住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不含已就业),申请恢复户口的,按照下列情形办理:

(一)在出国前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提交最后一次回国时使用的中国护照,向出国前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办恢复户口手续。

(二)在出国前户口注销地所在县(市、区)其他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户口的,提交最后一次回国时使用的中国护照、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以及本人房屋权属证明或者拟落户户主(单位)同意落户的书面《声明》,向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

落户依次按照本人取得的产权住房、直系亲属、旁系亲属、朋友、原工作单位、乡(镇、街道)公共地址顺序办理。

(三)在就业地登记户口的,提交最后一次回国时使用的中国护照、就业单位以及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向就业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

第五十三条 获准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持公安部批准入籍的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第五节 恢复户口登记 第五十四条 军人退伍、复员、转业的,由本人提交下列材料,向安臵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一)县级以上安臵部门开具的介绍信;

(二)《居民身份证》;

(三)落户方《居民户口簿》或者产权证明;

安臵地公安派出所与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不一致的,除前款所需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第五十五条 军人因不合格退出现役的,应当持现役部队政工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县级人武部门确认盖章),回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提交部队师(旅)以上机关出具的证明(经县级人武部门确认盖章),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家庭住址变迁的,向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并提交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第五十六条 公民在2003年8月以前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应当持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恢复户口。在家庭变迁地恢复户口的,还应当提交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向家庭变迁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办理。

公民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监外执行要求恢复户口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等,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办理恢复户口。申请在家庭变迁地恢复户口的,还应当提交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第五十七条 公民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被注销户口后重新出现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撤销宣告裁定书,向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家庭住址变迁的,向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并提交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第五十八条 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长期外出(含婚嫁未迁)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或者监护人书面申请以及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户口底册》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经公安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制作4份以上知情人询问笔录(抚养人、见证人各1份,邻居2份),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补录户口。

第五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恢复户口中,发现公民户口注销证明登记信息与现申报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应当以公安机关户口注销时登记的信息为准,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

第六十条 因错报、提交虚假证明申报,或者因公安机关工作失误,造成错误以死亡原因注销公民户口的,原注销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逐级报设区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予以恢复户口。

第四章 户口注销

第六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后,应当及时在公民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中“常住人口登记卡”上登记注销原因,并加注“注销”、加盖户籍民警章,收回被注销人《居民身份证》,单独立户的,同时收回《居民户口簿》。申请出具《户口注销证明》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办理。 公民《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丢失或者查找不到无法缴交的,申报义务人应当场签署丢失声明。

第一节 入伍户口注销

第六十二条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当由本人、父母或者户主提交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以及《居民户口簿》,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

第六十三条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未按照规定注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发现后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户主在1个月内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逾期未办理的,公安派出所依据人民武装部门提交的应征入伍人员名单,直接注销其户口,并在5个工作日内打印《户口注销证明》送达其父母或者户主。

第六十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应征入伍的,按照下列方式办理注销户口。

(一)户口在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应征入伍后,由学校负责统一提交《入伍通知书》或者当地兵役机关提交的入伍人员花名册,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注销户口。

(二)户口在原籍的,应征入伍后,由本人、父母或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入伍通知书》和《居民户口簿》申请注销户口。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且户口在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入伍报到前其户口一律先迁回原户籍地或者父母户籍所在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其《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同时凭《居民户口簿》、《入伍通知书》注销其户口,并开具《户口注销证明》。

第六十五条 被军事院校录取的学生,按照征兵入伍办理注销户口。 第六十六条 公民因入伍被注销户口,公安机关不收回其《居民身份证》。

第二节出国(境)户口注销

第六十七条 公民已取得外国国籍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

(一)本人书面申请;

(二)外国护照以及复印件。

第六十八条 公民已取得外国国籍,未申请注销户口的,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发现后,经出入境管理部门或者我国驻外使领馆确认,应当办理注销户口。

第六十九条 公民经批准前往港澳台定居,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

第七十条 外国人在国内福利院收养儿童办理国内公民收养手续后,申请注销国内户口的,由福利院提交省民政部门签发的《涉外送养通知书》、《涉外收养登记证》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

第三节 死亡户口注销

第七十一条 公民死亡包括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和宣告死亡。

第七十二条 公民死亡的申报义务人为户主(含集体户户主)、监护人、近亲属、抚养人、赡养人。

死亡公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查找不到申报义务人的,提交村居委会出具证明材料,经调查核实,并制作2名以上知情人询问笔录,办理死亡注销户口。 第七十三条 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应当在一个月内,提交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下列证明材料之一,到死亡公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者其他死亡证明;

(二)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认定书;

(三)在境外死亡的,驻外使领馆出具确认死亡的《领事函》或者死亡公民境内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

(四)人民法院出具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书或者宣告死亡判决书。

申报义务人无法提交上述材料之一的,作出《声明》,提交村居委会出具证明材料,经网格民警调查并签字确认后办理。

第七十四条 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户口注销的,公安派出所发现后应当向申报义务人发出《死亡公民户口注销通知单》。申报义务人应当自接到《死亡公民户口注销通知单》之日起,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

申报义务人拒绝或者拖延注销死亡公民户口,且已超过规定期限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制作2份以上知情人询问笔录,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经公安派出所所领导核准后,予以强制注销死亡公民户口,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义务人。

第七十五条 公民在办理户口迁移期间死亡的,申报义务人应当同时办理落户和申报死亡注销户口。户口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申报义务人提交的死亡公民《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有关户口迁移材料和死亡证明材料,办理死亡公民户口迁入,同时办理死亡注销户口。

第四节 其他情形户口注销

第七十六条 公民被法院宣告失踪且已过公告期的,申报义务人提交被宣告失踪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法律文书,到被宣告失踪公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

第七十七条 公民有2个以上常住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照《福建省公安机关户籍身份信息核查工作规范》组织调查核实,根据“保留合法真实、注销非法虚假”的原则,按照下列方式分别处理:

(一)出生申报多个户口的,注销无出生证、假出生证或经核实与出生情况不符登记的户口。

(二)对假迁移、假补登、以虚假材料申办户口等弄虚作假非法落户的,注销虚假户口。

(三)对历史政策原因造成一人多户,出生日期一致的(含农历和公历换算一致),可以根据群众意愿提出申请,保留其中一个户口,注销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户口;多个户口均有违法行为的,保留其中违法性质较重的户口,注销其他户口。

(四)对历史政策原因造成一人多户、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分类处理:

1.户口发生多次迁移,且迁入手续均规范完整,按照户口登记时间先后顺序,注销其后登记的重复户口;

2.属久居,且找不到原始资料、已经无法查证原因的重复户口,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在当事人承诺不再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和姓名的前提下,可以按照群众意愿提出申请,保留其中一个户口,注销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户口;多个户口均有违法行为的,保留其中违法性质较重的户口,注销其他户口。

(五)核查对象拒不配合调查或者无法联系的,在公安派出所民警认真调查并出具入户调查报告的基础上,保留有婚姻登记和单位或者先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户口,注销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户口。核查对象事后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出具相关材料申请恢复其合法真实、社会认同度高的户口,注销另一个户口。

第七十八条 公民隐瞒事实、作虚假声明、提交虚假材料申报的户口,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注销。

第七十九条 公民弄虚作假非法迁移落户的,查处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其原户口迁出地县级公安机关书面通报决定注销当事人户口的有关情况。

查处地公安机关应当向当事人书面告知注销户口的决定,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收回当事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并出具加盖查处地公安机关户口专用章的当事人原落户相关证件复印件。

当事人原户口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当事人所持上述材料与查处地公安机关通报的情况进行核实,经确认无误的,报请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恢复户口。

第五章户口迁移

第一节 一般迁移

第八十条 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的原则,实行户口迁入地条件准入制。 第八十一条 省内实行网上户口迁移,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受理,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迁出地公安机关审核迁出后,凭《福建省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办结,公安机关不再开具《户口迁移证》和《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第八十二条 除大中专院校学生外,省外户口迁入,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公民提交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证》以及《户口准予迁入证明》、落户方《居民户口簿》(立户除外)、《居民身份证》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落户。

第八十三条 省内户口迁往省外,公民提交《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核发《户口迁移证》,办理户口迁出。

第八十四条 办理户口迁移过程中发现疑问的,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沟通联系、核实情况。

第八十五条 属投靠户口迁移的,应当由被投靠人提出申请,其他情形的户口迁移由迁移人本人或者单位集体户户口协管员提出申请。申请人因故无法办理的,可以书面委托户主或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直系亲属办理,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以及申请人委托、受委托人受托的委托书。整户迁移可以由户主申请。 第八十六条 县(市)、市辖区内户口迁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的家庭户)、公共地址以及拆迁地址上的公民,在市内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住所的地址内;

(二)户口登记在集体户的公民,因工作变动需要迁移户口,新单位有设立集体户的,可以将户口迁至新单位集体户内;

(三)家庭户不得迁至集体户落户。

第八十七条 省内居民户口投靠迁移,提交下列材料,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收养证等法定证件或者司法文书,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三)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夫妻投靠、未达法定婚龄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此项限制)。 第八十八条 省内录用调动落户,提交下列材料向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工作调动的,提交县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调令(含本系统本部门单位内部调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接收单位《行政介绍信》办理。配偶、未达法定婚龄子女(男未满22周岁,女未满20周岁,下同)随迁的,还须提交《结婚证》、子女关系证明、本人或者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办理。

(二)录用的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人员,提交《调动(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福建省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或者《福建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接收单位证明办理。

(三)录用事业编制人员,提交县级以上人事部门签章的《事业单位补充人员花名册》、《调动(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接收单位证明办理。

(四)经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引进(聘用)专业人才的,提交政府人事部门出具的调令或者批件、接收单位介绍信办理。有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须提交《结婚证》、子女关系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办理。

第二节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移

第八十九条 夫妻投靠,不受年龄、婚龄、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家庭户或者集体户(人才派遣单位、人才中介机构、人才储备机构、已撤销企业单位等非直接用工单位集体户除外)等限制。

被投靠一方属于单位集体户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投靠人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房证明,应当在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单独立家庭户。

第九十条 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可以选择投靠父亲或者母亲落户。未满18周岁子女,父母双方已离婚,需办理投靠抚养方落户的,还应当提交确定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办理落户;需办理投靠非抚养方落户的,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

第九十一条 父母户籍所在地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子女户籍均不在该设区市市区、县(市)范围内的,可以申请1名子女以及该子女的配偶和未达法定婚龄子女一并办理随父母落户。 已离婚的子女,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确与父母居住生活,经户主同意,可以不受父母的其他子女户籍均不在该城市市区、县(市)范围内的限制,办理随父母落户。 第九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父母可以根据本人意愿投靠子女落户。

(一)子女已成年;

(二)子女有合法稳定住所。

第九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相互投靠:

(一)未满18周岁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已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区域内的学校就读的,且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户籍所在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幼儿园、中小学校就读证明,经网格民警调查核实,可以办理投靠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落户。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确与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共同居住生活,且其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经网格民警调查核实,可以办理投靠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落户。 第九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儿媳或者女婿可以投靠公婆或者岳父母落户:

(一)夫妻一方死亡、失踪、出国(境)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服兵役;

(二)儿媳或者女婿确与公婆或者岳父母共同居住生活;

(三)公婆或者岳父母有合法稳定住所。

第九十五条 驻闽部队军人、内卫、边防、消防、警卫等武装警察部队军人,提交下列材料,其配偶以及未满18周岁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由所在部队政工部门指定专人集中向迁入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提出申办随军户口迁移:

(一)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的随军文件;

(二)军人工作证;

(三)结婚证;

(四)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三节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

第九十六条 省内院校招收本省户籍的学生,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九十七条 省外院校招收本省户籍的新生,需迁移户口的,提交《录取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签发《户口迁移证》。

第九十八条 省内院校招收省外户籍的学生,入学时由学生根据本人意愿决定是否迁移户口。需迁移户口的,在新生入学报到后,由学校提交下列材料统一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手续:

(一)招生计划文件;

(二)加盖设区市以上招生办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花名册;

(三)《录取通知书》;

(四)《户口迁移证》。

第九十九条 户口已迁入我省院校学生集体户的省外生源学生,在省内院校应届毕业后,继续在本省其他院校就读的,提交《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网上迁移手续。

户口已迁出我省的省内生源学生,在省外就读后考入本省院校继续升造的学生,应当将户口直接迁往原户籍所在地。

第一百条 学生转学的,提交转出、转入双方院校签章以及双方院校学生学籍管理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的《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一)原籍我省学生从省外院校转入省内院校就读的,应当提交《户口迁移证》,回原籍地公安派出所申办落户手续;

(二)省外生源从省外院校转入省内院校就读的,应当提交《户口迁移证》,向现就读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办落户手续;

(三)省内院校转到省外院校就读的,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签发《户口迁移证》;

(四)户口已迁入我省的省外生源学生在省内院校之间转学的,向现就读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办户口网上迁移。 第一百零一条 户口已迁入我省院校学生集体户的省外生源学生退学,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凭学校批准文件签发《户口迁移证》,将其在校户口迁回原籍。

原籍我省的省外院校学生退学,提交学校批准文件、《户口迁移证》向原籍或者现家庭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办落户手续。

第一百零二条 毕业生离校时户口在学校学生集体户的,由学校统一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签发《户口迁移证》,并负责送达毕业生本人。

第一百零三条 毕业生离校时已在我省落实就业单位的,提交下列材料,向就业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一)就业报到证(指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者《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或者《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下同);

(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者《劳动合同》或者《公务员录用通知书》;

(三)《户口迁移证》;

(四)《毕业证书》。

录取时户口未迁往院校的本省籍毕业生,离校时已在我省落实就业单位,提交第

(一)、

(二)、

(四)项材料,向就业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网上迁移手续。

录取时户口未迁往院校的本省籍毕业生,离校时已在外省落实就业单位的,提交前款第

(一)、

(二)、

(四)项材料,向原籍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签发《户口迁移证》。

第一百零四条 待就业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在我省落实就业单位,要求办理户口迁移的,按照第一百零三条办理。

第一百零五条 院校毕业生入伍服役期满退出现役的,自退出现役之日起2年内,在我省落实就业单位的,可以提交《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退出现役证书,向就业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迁移。

第一百零六条 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到省属和中央在闽单位,或者到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后重新派遣,《户口迁移证》上的户口迁入地址与实际就业单位地址不符的,提交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接收单位签章后的《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和《就业协议书》或者《劳动合同》,由户口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 第一百零七条 院校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后,户口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办理落户:

(一)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本地亲友处;

(二)就业单位集体户;

(三)工作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

第一百零八条 原籍我省的院校毕业生,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向原籍或者现家庭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一)省内院校毕业生,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户口在学校学生集体户的;

(二)省外院校毕业后,户口在省外院校学生集体户;

(三)在省外院校就读期间和毕业后出国出境就业就学,要求户口由省外学生集体户迁回原籍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的;

(四)省内院校应届毕业生继续在本省大中专院校就读,且户口在继续就读前学校集体户的;

(五)已落实就业单位的院校毕业生,但因不符合就业所在地的落户条件的;

(六)历年院校毕业生,毕业时已落实就业单位但未落户,现原就业单位不存在或者不在原就业单位工作的。 申办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就业报到证》或者出国出境就业就学相关证照以及签证;

(二)《毕业证书》或者出国出境前就读学校相关证明(学生证或者学校证明);

(三)《户口迁移证》。

属第一款第

(四)项、第

(五)项情形的,应当同时提交本人书面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由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入户口。

第一百零九条 原籍我省的院校毕业生,户口在人才市场集体户,现已失业的,提交失业证明,经原籍或者现家庭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准迁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一百一十条 院校毕业生所持《户口迁移证》的迁往地址与实际落户地址不一致或者超过有效期限而不能落户的,可以由持证人写出情况说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迁入,经迁入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落户。

第四节就业人员户口迁移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民在我省福州市辖区、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之外的其他地区居住,提交符合下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迁入,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落户。

(一)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就业单位设有集体户;

(二)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民在福州市辖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居住,提交符合下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迁入,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落户:

(一)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就业单位设立集体户;

(二)已连续居住且办理《暂住证》或者《居住证》满3年;

(三)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或者在居住地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纳税达到一定年限),具体年限由当地政府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民在厦门市居住的,应当符合厦门市迁移政策。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民在福州市辖区、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居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在居住地就业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就业单位设立集体户的,视为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办理《暂住证》或者《居住证》的,可以提交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迁入,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由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

(一)在居住地被评为县级以及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者享受县级以上劳模待遇;

(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或者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

第五节其他情形户口迁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在我省博士后工作站的博士后人员落户,除没有户口或者原户口已被注销外,按照下列情形办理:

(一)博士后人员申请将户口迁入设站单位所在地的,可以提交福建省公务员局《介绍信》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由设站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二)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后留在我省工作的,可以提交福建省公务员局《介绍信》、《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子女落户手续。

第一百一十六条 佛教道教寺庙、宫观出家人员申请将户口迁入寺庙、宫观集体户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载明寺庙、宫观定员数额)后办理。

对不愿将户口由原籍迁入寺庙、宫观的僧人、道士,以及长期居住在寺庙、宫观的非出家工作人员和临时留宿人员,不予办理户口迁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暂住登记。

僧人、道士要求从原住寺庙、宫观迁往另一寺庙、宫观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双方寺庙、宫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僧人、道士还俗的,应当将户口迁回原籍。

第一百一十七条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交异地安臵证明、本人书面申请以及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

(一)本人现户籍所在地与到部队工作前的最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设区市,申请回原户籍地的;

(二)本人与配偶的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设区市,申请回到配偶户籍所在地的;

(三)本人丧偶(离异)或孤身一人生活,且与父母、子女的户籍不在同一设区市,申请到父母或选择一子(女)所在地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民政安臵部门同意的。

第六章项目登记及变更更正

第一节 姓名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申报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遵循公序良俗,姓氏可以随父姓或者随母姓。非婚生育的子女,无法确定生父或者生母的,姓氏应当随落户方姓氏。除姓氏外,名字用字应当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

第一百一十九条 少数民族和被批准入籍的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使用汉字译写的姓名。

第一百二十条 弃婴姓名由收养人或者收养机构确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民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与《出生医学证明》上记载的姓名一致。记载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应当先以《出生医学证明》上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户口登记,再根据公民申请,按照变更姓名办理。

《出生医学证明》填写不规范或未填写姓名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群众到签发单位补充完整或者申请换发后,再办理出生户口登记。

第一百二十二条 申报户口登记的曾用名,应当填写公民曾经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交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报告,可以申请办理姓氏变更登记:

(一)因血缘关系在父姓、母姓、祖父母姓、外祖父母姓之间变更姓氏的,提交关系证明;

(二)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提交收养证明;

(三)因涉外婚姻关系变更姓氏的,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四)因18周岁前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姓氏的,提交父母、继父母《结婚证》、《离婚证》;

(五)因不规范简化字姓氏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姓氏的。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交本人书面申请报告,可以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

(一)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容易被误解、歧视的;

(二)在同一村居(社区)、单位、中小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还应当提交村居(社区)、单位、中小学校证明);

(三)因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名字的(还应当提交收养证明);

(四)名字中含有不规范汉字的;

(五)本人学籍或者人事档案使用同一名字超过10年以上,且与公安机关登记不一致的(还应当提交本人学籍或者人事档案复印件);

(六)公民出家或者僧人、道士还俗的(还应当提交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七)公民未满6周岁的。

佛教、道教出家人员本人要求世俗姓名变更为法号的,公安机关在户口簿册“曾用名”项目内登记世俗姓名。佛教、道教出家人员还俗的,将姓名变更为“曾用名”项目内登记的世俗姓名。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民年满18周岁申请变更姓名,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未满18周岁的须由亲生父母协商一致并持双方书面申请,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父母一方失踪或者死亡的,由另一方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文书或者注销原因为死亡的《户口注销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的,按照下列情形办理:

(一)子女未满10周岁的,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持双方书面申请,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二)子女已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的,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后,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持双方书面申请,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三)子女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本人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未满6周岁的,由公安派出所所领导核准后办理;超过6周岁的,经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由公安派出所给予办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一)正在服刑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

(二)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三)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

(四)刑事案件尚未审结;

(五)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已批准变更姓名后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撤销批准变更的决定,恢复其变更前的姓名。

第一百二十七条 《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曾用名项目记载姓名更改人最近一次的曾用名。

第二节 性别

第一百二十八条 申报户口登记的性别,应当按照《出生医学证明》上的性别填写“男”或“女”,《出生医学证明》上未确定性别的,由父母双方确定后填写。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民实施变性手术或者性别矫正后要求变更性别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逐级报设区市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

(一)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变更性别的书面申请;

(二)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文书。

监护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监护人与申请变更人关系证明。 公民性别变更更正后,公安机关应当重新编制公民身份号码。

第三节出生日期

第一百三十条 公民的出生日期按照公历,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具体时间(×年×月×日×时×分)。本人只记得农历日期的,须换算成公历后填写。

如果出生日期不详,应当由本人或者其亲属确定一个日期。弃婴,出生日期不详的,可以由收养人或者收养机构确定一个出生日期。确定的出生日期不得明显超出合理年龄范围。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民出生日期属于不可变更项目。公民更正出生日期的,应当同时更正公民身份号码。更正后的出生日期原已经分配公民身份号码的,应当恢复使用原公民身份号码;未分配公民身份号码的,应当重新分配。

凭《出生医学证明》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和已更正过出生日期的人员,提出更正出生日期申请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经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年满16周岁的,应当逐级报设区市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

(一)本人或者监护人书面申请;

(二)证明出生日期错误的材料,包括:《户籍证明》、原始《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接生医院出具可以佐证出生日期的母亲分娩病案档案;省外迁入的,提交《户口迁移证》或者原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底册复印件。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单位干部本人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不予办理。

第四节 民族

第一百三十四条 申报户口登记的民族,应当依据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确定,所登记的民族应当是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名称。 弃婴民族成份不能确认的,应当按照收养人的民族成份填写或者由收养机构确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其民族成份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者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与我国相同或者特征相近的某一民族;加入中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由省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批准确定;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者父母一方加入中国籍后已申请填报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当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不因抚养关系、婚姻关系,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第一百三十七条 年满20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不予办理。更正民族成份,不受年龄限制。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下列材料,逐级报设区市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

(一)本人或者监护人书面申请;

(二)设区市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证明。

监护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监护人与申请变更人的关系证明。

第五节 户主

第一百三十九条 户主负责申报与本户有关的户口登记,督促户内其他成员申报户口登记。 第一百四十条 家庭户户主由户内常住人口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担任,经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同意的,可以由同户直系亲属担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户主:

(一)军人子女在部队一方驻地合法稳定住所申报出生登记的;

(二)原户主户口注销或者迁往省外,户内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提交户内成年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意见以及新户主《居民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家庭户户主变更:

(一)原户主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原户主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在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三)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的。 第一百四十三条 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单位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节 其他项目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申报户口登记的住址应当为本户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的详细地址,标准格式为:省市县区+地名+门牌号+小区+楼座+详址。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申报户口登记的籍贯,一般填写本人祖父的居住地。父母一方为中国台湾籍的,可以随父或者母籍贯。不能确定祖父居住地的,随父亲的籍贯确定;不能确定父亲籍贯的填写婴儿出生地。 籍贯不详的弃婴,应当以收养人籍贯或者收养机构所在地作为其籍贯。 外国人经批准加入我国国籍的,以入籍前所在国家作为籍贯。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籍贯变更更正:

(一)父母一方籍贯为中国台湾籍,要求籍贯变更为中国台湾籍的;

(二)因父母离异后与中国台湾籍同胞组成新的家庭,且仍与父亲、母亲一起生活,要求籍贯变更为中国台湾籍的;

(三)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并定居中国,籍贯登记与入籍前国家名称不一致的。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民出生地填写错误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更正。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民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或者出现错误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更正。

第七章户籍资料查询

第一百五十条 对外提供公安人口信息服务的职能统一由部、省、市三级公安信息中心承担。 对外提供公民个人户籍资料由查询对象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

第一百五十一条 律师代理刑事案件或者已进入诉讼阶段的其他案件需要查询户籍资料的,提交下列材料,到查询对象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查询:

(一)司法部门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二)注明委派律师姓名的律师事务所调查专用证明;

(三)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四)《律师执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居民身份证》。

律师查询户籍资料只限查询与代理案件当事人有关的情况。公安派出所可以提供相关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户籍地址、民族、公民身份号码。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机关等政法部门以及纪检监察部门因办案调查需要,提交下列材料,到查询对象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查询:

(一)加盖公章并注明查询事由以及查询对象的《调查介绍信》;

(二)查询人工作证件。

政法部门以及纪检监察部门因办案调查需要查询,公安派出所可以提供被查询对象及其户内成员姓名、性别、年龄、户籍地址、民族、公民身份号码。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民可以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查询本人的户籍资料。户主可以查询本人和户内成员的户籍资料。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民为新生婴儿取名,可以提交生育服务证件或者县级以上医院相关证明手续或者《结婚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重名情况查询,公安派出所应当当场向群众反馈重名的统计数字,但不得提供重名人身份信息。

第一百五十五条 户籍资料查询结果可以以口头告知或者出具《户籍资料查询结果》,不得对外提供电子文档。根据查询人需要,《户籍资料查询结果》上可以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第一百五十六条 查询户籍资料,应当填写《户籍资料查询申请表》。公安派出所提供查询服务后,应当填写《查询户籍资料登记表》存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告知相关部门和查询人,查询的户籍资料仅用于社会管理和公务有关的事务,不得泄露,不得挪作他用,并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保密义务。

第八章户口证件管理

第一节 户籍证明

第一百五十八条 《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公民从事需要证明身份的有关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出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公安派出所不再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记载信息出具户籍证明。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写明申请用途的书面报告材料,申请出具《户籍证明》,公安派出所经所领导核准后,根据户籍档案记载内容如实出具:

(一)因本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变更更正,需要证明变更更正情况的,向作出变更更正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二)需要证明本人与曾经同户人员间登记的家庭关系的,向曾经同户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一百六十条 公民申请查找、核对原始户籍档案资料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查找、核对情况出具《户籍证明》,不得提供原始档案资料或者复印件。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提供或者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户籍证明》等材料,应当由经办民警签章,并加盖户口专用章。

第二节 常住人口登记表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时,应当对《常住人口登记表》中登记的项目进行逐项核对,有错误的,当场要求更正;确认无误的,由本人、户主或者监护人签字确认。 第一百六十三条 《常住人口登记表》经户口登记机关审核登记,申报人签字确认无误后,由承办人签章并加盖户口专用章。《常住人口登记表》中登记的内容,具有证明公民及其家庭成员间身份关系的效力。

第一百六十四条 户口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将《常住人口登记表》以户为单位,按照街(路)巷门牌号码的顺序进行编排管理,并摆放在户籍窗口专用柜内。《常住人口登记表》一经建立,应当永久保存,妥善管理,严防丢失和损坏,不得擅自涂改。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民被注销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其《常住人口登记表》上加注“注销”并加盖户籍民警章后另册保存,按年归档存放在公安派出所档案室内,并在《居民户口簿》上予以注明;公民迁移户口的,迁出地公安机关应当将其《常住人口登记表》加注“迁出”并加盖户籍民警章后另册保存,按年归档存放在公安派出所档案室内,迁入地公安机关应当重新建立《常住户口登记表》。

第一百六十六条 《常住人口登记表》由设区市公安机关统一印发,按照公安部常住人口登记表填写的相关要求规范填写。

第三节 居民户口簿 第一百六十七条 《居民户口簿》是公民依法履行户口登记义务的凭证,也是户口登记机关以户为单位管理常住人口和进行户口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和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效力,与《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内容应当一致。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民按照规定申报户口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签发《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簿》由单位指定专人保管,不发到个人手中。

第一百六十九条 变更户主或者户主户口迁出的,应当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第一百七十条 《居民户口簿》丢失的,应当由户主持书面报告、《居民身份证》,及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证件丢失和补领;《集体户口簿》户口登记卡丢失的,应当由单位协管员或者本人持书面报告、单位证明、《居民身份证》,及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证件丢失和补领。 补领新的《居民户口簿》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丢失的《居民户口簿》重新找到的,应当上缴公安派出所。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签发的《居民户口簿》,应当按照规范格式用计算机打印。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收养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报告,将“常住人口登记卡”中“与户主关系”项目的养子女关系打印为子女关系,不标注因收养迁入字样、不体现社会福利机构名称。 刑满释放人员恢复户口时,“常住人口登记卡”中不标注“刑满释放迁入”字样,不体现羁押场所名称。

父母离异变更未成年人姓氏,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抚养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报告,不打印未成年人曾用名。

第一百七十二条 立为一户的家庭,其户主或者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以致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对保管《居民户口簿》的一方进行说服教育;教育无效的,书面告知其相关户口政策;告知5个工作日后仍不提交《居民户口簿》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告知书》,按照下列情形办理:

(一)因家庭矛盾无法使用本户《居民户口簿》办理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予以受理其《居民身份证》的申、换、补领手续;

(二)因离婚需使用本户《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迁移、分户等户口变动手续的,由申请人提交离婚证书(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等材料,公安派出所予以受理其户口变动手续;

(三)因家庭矛盾无法使用本户《居民户口簿》办理结婚登记、购房、诉讼等其他社会活动的,公安派出所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内容的《居民户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福建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中注明相关情况。

第一百七十三条 《居民户口簿》全省统一采用公安部制定的多页装订式;《集体户口簿》全省统一采用活页卡式,由省公安厅统一负责印制。

第四节户口迁移证件

第一百七十四条 户口迁移证件包括《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

第一百七十五条 《户口迁移证》由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部门签发并加盖户口专用章、户籍民警章,证件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不超过30日。

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由县(市、区)公安局签发并加盖签发机关户口专用章、户籍民警章,证件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40日。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民丢失户口迁移证件的,证件签发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本人申请,按照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补发情况。

公民持有户口迁移证件已经过期的,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在其换领新的户口迁移证件或者经内部网上查询、电话核实等方式查证属实后,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应当准予其申报户口;不符合现行迁移政策的,原迁出地公安机关应当准予其恢复户口。

第一百七十七条 户口迁移证件上、下项登记内容相同的,其内容都应当填写齐全,不得以“同上”或者其他符号代替。

一页户口迁移证件迁移人数不足4人的,应当将空白栏目通栏划一斜线,并加注“以下空白”;迁移人数超过4人的,须另外填写新的一页户口迁移证件。户口迁移证件的编号和骑缝处的编号相同,横向填写。

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具户口迁移证,第

一、二联上填写的迁移人数必须与骑缝处迁移人数标识号码相符。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在办理入户手续时应当认真进行核对。 填错作废的户口迁移证件,应当标记“作废”,并按照规定保存备查。

第一百七十八条 《户口迁移证》一式二联,第一联(存根)由迁出地公安机关保存备查;第二联交申请人办理户口迁移,由迁入地公安机关保存备查。

户口《准予迁入证明》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由签发机关保存备查;第二联交申请人办理户口迁移,由迁出地公安机关保存备查;第三联由迁入地公安机关保存备查。

第一百七十九条 户口迁移证件套印福建省公安厅户口专用章。承办人填写完户口迁移证件后,应当在存根联除外的其他各联签发日期处加盖签发机关的户口专用章和户籍民警章。 第一百八十条 《户口迁移证》有关项目应当按照公安部《户口迁移证》填写的相关要求规范填写。

第一百八十一条 《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应当建立登记台帐,用于证件签发后记载档案和保存备查。

第一百八十二条 户口迁移证件的标准由公安部统一制定,《户口迁移证》由公安部统一印制,《准予迁入证明》由省厅统一印制。

第一百八十三条 户口迁移证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为单位统一编号。编号由省级通用简称加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空位补“0”。福建省《户口迁移证》编号范围为“闽迁字第00000001号”至“闽迁字第99999999号”;福建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编号为“闽准字第00000001号”至“闽准字第99999999号”。

第九章户口调查

第一百八十四条 户籍民警和网格民警应当加强户口调查的工作联系。户籍民警在办理户口登记工作中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告知有关网格民警,以便进行调查和转递材料;网格民警发现问题需要告知户籍民警进行掌握以及需要通过户口登记进行了解控制的,也应当及时告知户籍民警。

第一百八十五条 户口申报材料以及群众户口真实情况需要核实的,网格民警应当及时开展户口调查,走访当事人以及知情人,制作询问笔录并形成户口调查报告。 户口调查材料应当内部传递。

第一百八十六条 现有政策无法解决的疑难户口问题或者能够提交的材料与有关规定不完全一致的,经户口调查后,由受理单位提出明确初步意见,报上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会商研究解决;跨市、县(区)、公安派出所的疑难户口问题,由受理单位通过内部机制,主动协调解决,无法协调的,逐级上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会商研究解决。

第十章专用章管理

第一百八十七条 户口专用章是各级公安户政管理部门以及具有户口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在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件、出具户籍证明和户口调查材料、审核核准户口申请等户口管理工作中使用的专用印章,不得挪作他用。

第一百八十八条 新设立户籍管理机构或者原机构更名的,应当凭省公安厅和编办的批准文件,经逐级审核同意后,由设区市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向省厅治安总队书面申请刻制户口专用章,由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统一组织刻制。

第一百八十九条 设区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户口专用章启用制度,对新刻制的印章留存印模,注明启用时间,并办理交接手续,在发放新印章的同时收回旧印章,严禁新旧印章并用。 第一百九十条 户口专用章因使用单位更名或者遇有变形、损毁或者印记模糊的,应当停止使用,申请重新刻制。

第一百九十一条 户口专用章停用或者废止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统一保管或者销毁,销毁时应当实行双人监销,记录备查。

第一百九十二条 户口专用章丢失、被盗的,应当迅速追查,并立即专报省公厅治安总队,申请重新刻制,同时将印模通报全国公安机关。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全省统一户籍民警章规格、名称,即 “ ”(高1cm、宽2cm,字体为楷体小三号),由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统一刻制。除姓名的变更、更正外,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登记后,应当在项目栏上加盖户籍民警章。

第十一章户籍档案管理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变更(更正)、分户立户、注销等项目分类,妥善保管户口登记相关材料。各种证件、证明材料按照办理的年、月、日顺序每月装订后,与《常住人口登记表》、《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各类人口统计年报表一并永久保存。

第一百九十五条 《收回销毁居民身份证花名册》、《查询户籍资料登记表》等簿册应当分类归档,长期保存;《户籍证明》存根、各类人口统计月报表短期保存。户籍档案应当分类统一编排并制作封面,写明类型、日期,以便查找。

第一百九十六条 户籍档案应当由专人负责保管,存放于专用档案柜、档案室。当年档案应当存放于户籍窗口专用档案柜,历年档案应当集中存放于公安派出所档案室并分类管理。档案柜以及档案室应当落实防火、防光、防潮、防虫、防鼠、防盗、防高温等安全措施,确保安全。

第一百九十七条 户籍档案不得外借,无关人员不得翻阅,未经批准不得查阅,查阅档案必须登记。

第十二章办理程序与时限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理的户口登记事项,公民提交申报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办结;公民提交申报材料不全的,受理部门应当提供书面清单,经群众签收,一次性全部告知其需补充的证明材料。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核准办理的户口登记事项,受理后,需调查核实和核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办理需要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准(审核)的户口登记事项,各环节的工作应当在下列时限内完成:

(一)公安派出所收到群众在“福建省公安厅公众服务网户政大厅”提交的户口申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二)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补充材料以及需要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

(三)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核准(审核)决定的户口登记事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核准(审核)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需要上报上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决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设区市级公安机关。设区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四)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核准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领取退回的申报材料以及书面决定。

对于更正户籍信息的申请,各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应当缩短办理时限。对属于原登记信息存在明显差错的,按照实际情况立即更正;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办理。 第二百条 公民提交的户口登记事项申请,经公安机关批准办理的,应当在接到批准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公安派出所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应当重新提交申请。

第二百零一条 公民提交的户口登记事项申请,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情况不实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耐心说明原因,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提交申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的结果以及理由。

第二百零二条 公民申请办理的户口登记事项未被核准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第二百零三条 公安机关工作失误造成错误办理户口登记,当场发现的,应当立即予以更正。事后发现的,应当由原登记公安派出所报送材料,逐级上报设区市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予以纠正。

第十三章责任追究第二百零四条 公民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交虚假证明等手段,违法违规办理户口登记事项并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相应的户口登记,恢复之前的户口登记;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事项,应当按照“谁核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终身制。对违法违规办理的户口登记,应当按照《福建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予以处理。对利用职务之便办理虚假户口的,一律予以开除;在办理户口业务过程中刁难群众经调查属实的,一律停止执行职务;违反规定安排不具有执法资格的协管人员直接办理户口业务的,对协管人员一律予以清退,并追究公安派出所主要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应当受理群众有关户口登记管理事项的投诉举报,并积极组织开展调查分析核实工作,对规范办理的民警,积极维护其正当权益;对违规办理的民警,应当移交纪检、督察部门依法依纪查处。

第十四章附 则

第二百零七条 本规范中的合法稳定职业是指: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书,或者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合法稳定住所指:自有商品房(含安臵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就业单位名下住房、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

第二百零八条 本规范根据国家、公安部和本省最新政策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百零九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试行)》同时废止。本规范所涉及内容与此前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本规范未涉及事项的内容根据国家、公安部和我省相应政策办理。

第9篇:安徽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修订)

安徽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皖公通[2009]54号

通知

)

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

工作规范(修订)》的通知

各市、县公安局:

《安徽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修订)》在充分征求意见,召开全省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座谈讨论会的基础上,进行了认真的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及时报告省厅 .

安徽省公安厅

二00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安徽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修订) 为规范户口、居民身份证办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户籍政策、公安部、省公安厅已出台的便民利民措施,本着以人为本、与时俱进的原则,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严格执行各类常住户口登记的审批规定

(一)严格执行各类常住户口登记的受理程序和审批权限规定。除按照规定由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受理办结的户口登记外,其他户口登记,按照公安部和省公安厅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各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分别履行派出所、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市公安局审批手续,不得擅自下放审批权限,严禁越权审批。

(二)派出所民警对申报审批常住户口登记事项,必须实地调查了解,提交完整准确的综合调查报告,不得仅凭借证明材料上报审批。

(三)派出所、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治安大队、户政科、市公安局户政科(处)应当对呈报的常住户口登记审批事项严格把关,核准各类证明材料,对房地产权证等法定证件,能够通过政府政务网查询的,应当进行网上查验。

(四)关于漏登、补录户口作如下规定:

1、在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凡不满1周岁的婴儿,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父、母户口不在一地的,另一方须出具婴儿未落户证明),由辖区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直接办理;非婚生的婴儿,随父办理户口登记时,应有亲子(女)鉴定证明;1周岁至13周岁的儿童(包括14周岁以上有《出生医学证明》的),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辖区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批(也作为出生户口登记)。

2、14周岁以上且无《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申报户口登记,属补登、补录户口。需提交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证明,由二名民警调查核实(调查相关知情人2人以上),写出调查报告,经派出所所长、县(市)公安局二级审批;设区的市须经派出所、公安分局、市公安局三级审批。

3、因婚嫁而漏登户口的人员,实行“谁漏登,谁补录”,即由当事人原户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实施补登、补录手续,然后迁至现居住地。

二、建立户口受理审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常住户口受理和审批实行“谁受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受理审批责任制。各级户籍窗口的民警,对受理或直接办理的常住户口负责,户籍民警是直接责任人,派出所所长是第一责任人。按照常住户口审批权限规定,市公安局户政科(处)、县 (市、区)公安局(分局)户政科(股、室)和派出所负责常住户口审批的领导负责把好审查关;市、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分管领导行使审批权并对审批结果负责。

(二)承担常住户口审批的领导,应熟悉有关户籍管理的政策规定,认真履行审批职责,不准自行将审批权限下放或委托下级部门负责。

(三)常住户口审批工作实行纸质呈批材料与网上审批并行的审批制度,不准以网上审批替代纸质申报材料;负责常住户口审批工作的领导,在履行申报材料审批后,要由本人通过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审批,不得委托下级部门或本科室工作人员代为网上审批。

(四)对因工作疏漏,不履行职责,或故意违反有关工作制度,办理“私上户口”、“虚假户口”的民警、派出所负责人和业务部门负责人予以纪律处分,直至辞退或开除;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反上述常住户口登记审批制度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三、进一步放宽大中专毕业生户口迁移政策

(一)入学时已办理户口迁移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已落实就业岗位的,应当凭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用人单位录(聘)用证明、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就业地公安派出所直接申报迁入登记。

(二)户口仍在原籍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已落实就业岗位的,可直接将户口从原籍地迁往工作地。原籍地派出所凭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用人单位录(聘)用证明,办理迁出手续。

(三)凡我省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指应届和历届的未婚毕业生),毕业后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地(父母所在地)的,一律准予办理,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对回原籍地不在同一派出所落户的,还需提供原迁出派出所出具的迁出注销证明。

(四)对毕业多年无法办理改派手续持证未落户的高校毕业生,根据不同情况办理落户手续。对本人仍在原报到城市就业的,应准予在原报到城市落户,凭劳动合同和过期的《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办理。对本人已在另一城市就业的,凡符合现就业城市落户条件的,经申请批准后在现就业城市落户;凡不符合现就业城市落户条件的,可根据本人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地,凭过期的《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办理。对回原籍地不在同一派出所落户的,还需提供原迁出派出所出具的迁出注销证明。

(五) 取得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或者国家学历文凭毕业证书的本省籍非在职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可以凭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用人单位录(聘)用证明、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就业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入登记。

上述五种情况的大中专毕业生户籍转回原籍地且要求办理“非转农”的,可凭本人申请、行政村和乡(镇)两级单位同意接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六)我省籍考取大中专院校的学生不迁户口,可就地办理农转非,只限当年,过后不再办理。

四、关于分户、立户

(一)共用一本《居民户口簿》的大家庭要求分户的,凭本人申请(应具备已婚成年人、单独起火做饭、共居一处等条件)、《结婚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行政村、乡(镇)证明、居民身份证,到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手续。

(二)要求单独立户的,凭本人申请、《房屋产权证》、居民身份证,到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立户手续。

五、几种特殊情况的户口登记

(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或者非婚生的婴儿,办理户口登记时,不得设立任何前置条件(如《准生证》、违反计划生育罚款收据、社会抚育征收费收据等),只需由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合法有效证件,到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手续(随父随母落户自愿)。

户口登记部门要及时向辖区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新生婴儿户口登记情况。

(二)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生育的子女(未取得他国国籍或居留证明),回国(入境)后,凭国外所生子女的《出生证明》(附“司法翻译件”)、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在父或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父母常住户口已被注销的,可在其他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

取消出国、出境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对以往出国人员户口已经注销(尚未取得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现要求恢复户口登记的,由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出具《恢复户口通知书》,由派出所为其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三)收养登记

1、1999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改决定实施前,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且已经建立事实收养关系的,根据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25号)的规定,收养人持有关材料到其住所地公证机关办理事实收养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民政部关于《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收养人应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并领取《收养证》。

收养人持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收养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收养人申请书,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直接办理落户手续。

2、1999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改决定实施前,收养关系当事人共同生活多年,已建立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因故难以办理收养公证的,收养人持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收养人合法有效证件、收养人申请书,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落户,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并填写《申请迁入户口调查情况登记表》,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市公安局审批。

3、1999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后,省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严格按照五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执行。

(四)港、澳居民、华侨在内地居住的,应办理暂住登记。居住在居民家中的境外人员(外国人、外籍华人、港、澳、台、华侨),在城市的应于抵达的24小时内,在农村的应于抵达的72小时内申报住宿登记。

六、几类特殊情况的户口迁移办理

(一)因婚迁、协议或判决离婚等原因,户口本被一方无理扣押的户口迁移

1、因干涉婚姻自由,一方户主不愿出具户口簿,经教育调解劝说无效,派出所可凭当事人书面申请、结婚证、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办理分户或迁移手续。同时在户口登记簿或《常住人口登记表》上注明分户、迁移的日期和原因,再通知持原户口簿的人,由派出所对原户口簿的有关婚姻当事人的户口予以注销,书面申请和结婚证复印件存档备查。

2、经法院判决离婚或子女归一方抚养而对方不出具户口簿的,经公安派出所调解说服无效的,离婚当事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凭法院现已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移手续。同时在户口登记簿或《常住人口登记表》上注明分户、迁移的日期与原因。书面申请与判决书、调解书(复印件)存档备查。

3、夫妻在离婚后,有一方无房,要求将户口(包括非农户口、农业户口)迁到自已父母亲(包括非农户口、农业户口)户口上,经本人向其父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离婚证》、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或判决书、无房证明;系“非转农”的,尚须提交行政村、乡[镇]同意接受证明等),按审批流程办理。

(二)其他户口待定人员的户口办理

1、对于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人员,凡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规定的,可在原迁出地换领新的户口迁移证件后,在拟迁入地落户;不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条件的,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予以恢复户口。

2、对于遗失户口迁移证件的人员(须迁入地派出所出具未落户证明),原证件签发地户口登记机关审核后,应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补发情况。

3、对于因长期外出户口被注销,经民警调查核实,现已回原籍居住的人员,应予以在原籍恢复户口。符合现住地户口迁入条件的,在原籍恢复户口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4、对于农村妇女与外地人员结婚,户口未迁出又被原居住地派出所注销户口的,应准予在原居住地恢复户口,其所生子女,可以随父亲或母亲在当地登记常住户口。

5、对孤寡老人,已经与自愿赡养人或抚养人共同生活二年以上的,凭社区(村)委员会证明,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公证机关公证后,经市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准予其在自愿赡养人或抚养人处落户。

七、严格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公民的出生日期、姓名、民族等涉及公民权利、义务、责任、劳动、保险、公民身份号码等,关系重大,且历年人口普查均予核对,尤其是2004年全省人口信息会战工作,进行了全面的核对、查纠错,信息已上报公安部人口数据库,因此,原则上不予变更。情况特殊,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更正的(指有证据证明户口登记或迁移错误的),凭相关证件和书面申请,办理变更更正登记。

(一)出生日期更正

公民出生日期更改,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未满18周岁的,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出具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等原始凭据;有工作单位的,还须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原始档案证明,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填写《户口登记项目主项变更更正审批表》,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市公安局审批后(县[市]公安局须经派出所、县[市]公安局二级审批;设区的市须经派出所、公安分局、市公安局三级审批),方可给予更正。

(二)姓名变更

姓名变更应从严掌握。对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变更姓名。凡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将乳名改为学名,应由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责任区民警核实,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审批后,予以变更更正;18周岁以上成年人变更姓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是干部、职工的,还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的证明,经责任区民警审查认定理由正当的,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审批后,方可给予变更。

要求在居民户口簿等户籍材料中加入曾用名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持相关有效证明,如单位人事档案记载,就读学校原始学籍档案记载或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等,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市局审批后,方可给予添加。

因经济纠纷等问题正在接受调查(尚未结案)的人、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接受刑事处罚的人,以及正在劳动教养的人,一律不准更改姓名。

(三)民族变更

公民变更更正民族,未满18周岁的,由父母或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已满18周岁的,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年满20周岁不得更改民族(属公安机关笔误除外)。凡申请办理变更更正民族的,本人、收养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书面申请,持市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出具的证明,经责任区民警填写《户口登记项目主项变更更正审批表》并审核,报市、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审批后,方可给予变更和更正。

(四)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的变更

对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对上述所列户口申报事项,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二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八、关于户籍证明问题

(一)本省范围内的户口迁移不再使用户籍证明;省外公民申请户籍迁入我省,能够出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通过人口信息系统查询其信息的,可不必再要求出具户籍证明。

(二)除我省公民户口迁移到外省去,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坚持要求我省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的特殊情况外,取消出具户籍证明的做法。

(三)公民因社会活动需要,要求公安机关出具户籍证明的,应告知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可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由户籍地派出所与人口信息系统进行核对后,加盖户籍专用章予以确认,并签注日期。

九、户籍窗口工作规范

(一)户籍窗口单位:

1、应配备1名以上户籍民警。户籍民警应具备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

2、户籍民警应保持相对稳定。户籍民警工作调整须征得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的同意,并报市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备案。工作变动应做好交接工作。

3、实行户籍民警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户籍民警上岗须经市级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县级公安机关对户籍民警的业务培训每半年一次,市级公安机关对县级户籍民警的业务培训每年一次,省公安厅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专项培训。

4、户籍民警经培训应达到以下要求:(1)掌握户政管理政策;(2)熟悉办理户口程序;(3)熟练操作计算机办理户口业务;(4)能识别办理户口所需证件的真伪。

(二)户籍民警在工作时间应当警容严整,须佩带胸卡。接待群众要主动热情,使用文明用语,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户籍窗口应放置服务台卡和便民宣传资料。

(三)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居民的申请材料,如有丢失或者毁坏,由责任单位负责补办材料。

(四)严禁非警务人员办理户口和居民身份证。户政管理政策性强,户籍簿、册、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事项的法律效力,派出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必须由国家正式民警依法办理。协警人员可在民警的指导、监督下从事户籍管理的辅助性工作。一旦出现因非警务人员直接办理户口和居民身份证而发生问题的,将坚决处理所领导及相关责任民警。

(五)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收费规定。各地公安机关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乱收、滥罚。收取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和居民身份证证件工本费,一律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票据。

十、加强户籍资料、证件、印章的管理

各级公安机关要做好户籍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要将居民办理居民身份证、户口登记、迁移、户口项目变更更正、更换的旧《常住人口登记表》等档案材料进行装订并妥善保管,特别是《出生医学证明》、《准迁证》、《迁移证》、《居民户口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等资料,要长期保存。

户口迁移证、准迁证和户口专用章由户籍民警负责保管和使用,不得随意转交他人。办理户籍的微机用户口令和密码由专人掌控,不得随意授权他人。户籍民警姓名印章由民警个人保管和使用,不准使用已调离户籍岗位民警的姓名印章办理户籍事项。需要重新制作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到省厅治安总队户政科办理,领取新印章的同时必须交回旧印章,由省厅治安总队户政科统一销毁。户口专用章如有丢失,要立即报告。

十一、严格户籍管理工作的纪律

户籍管理是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服务人民群众的基础工作。各级治安、户政管理部门要严肃户籍管理工作纪律,确保户籍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强化户籍管理职能,严格条件、严格把关、严格审批;要全面落实公安部、公安厅公布的各项便民利民措施。对违反户籍管理规定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而造成后果的,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凡以往通知、规定与本《规范(修订)》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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