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加盟协议书

2022-06-0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意向加盟协议书

国有股权转让挂牌前意向协议签订的风险管理

2004年出台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初步确立了国有股权转让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而2016年由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2号令”)进一步完善了国有资产交易制度,并将适用范围扩大为国有股权转让、国有资产转让和国有企业增资。至此,国有资产交易以挂牌公开为原则、非公开协议为例外的国有资产交易规则基本形成。

然而,不同于资本标准市场,国有股权挂牌转让的实践中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较为突出,这就造成了一个困境:一方面,国有股权挂牌程序较为复杂,一旦流拍,国有企业前期花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将付诸东流,尤其是还涉及职工安置等特殊事项需要解决的情况下,如未事先确定会有意向方报名摘牌,国有企业不敢轻易启动程序挂牌;另一方面,产权交易机构的公告信息难以被合适的投资人所接触到,即使接触到该信息,也可能因不了解情况或短时间内无法获取足够的信息做出决策,且加上不菲的报名保证金,投资人往往望而却步。

为解决前述困境,长期以来,许多国有企业都会在股权挂牌之前寻找合适的意向受让人,并与之签署意向协议,要求意向受让人交纳保证金或诚意金,以确保其报名参与摘牌。意向协议签署后,意向受让人也能有足够的时间,在正式挂牌前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以便进行科学决策。

但对于上述做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因为按照国有资产交易监管要求,国有股权转让必须公平、公正、公开,国有企业在股权挂牌之前接触意向受让人是否违背前述原则?更为关键的问题在于,从民法上看,该等意向协议的性质如何,是否合法有效?有哪些法律风险和法律后果?国有企业如何既不违反国资监管的规定,又能防控法律风险,并顺利推进股权转让工作?针对以上这些问题,笔者根据有关规定,结合近年来与此有关的多个司法案例进行分析如下:

一、意向协议的性质

意向协议的性质对法律适用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而认定合同性质不在于合同名称如何,更多是看合同的实质内容,故对于国有企业在挂牌之前与意向受让人签署的意向协议性质,基于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可能会有如下三种认定:

(一) 认定意向协议构成预约合同,但可能性相对较小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首次将预约合同法律化,如不按约定及时签署正式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意向协议虽然属于预约合同的常见形式之一,但并非意向协议都是预约合同。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黄薇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的观点,预约合同的核心特征之一是“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确定要订立合同。如果是否订立本约并不确定,例如当事人约定两个月期满后再考虑订立本约,则此种情形下将来订立本约并没有成为当事人的一项确定性义务,也就不构成预约合同。”从实践中的做法看,国有企业在股权挂牌之前签署的意向协议,一般不会约定将来一定期限确定会与意向投资方正式签约,而是约定挂牌后由意向投资方按程序报名摘牌,如最终被确定为成交人方会正式签约,也就是说,该等意向协议对未来是否正式签约并不确定,因此认定为构成预约合同的可能性较小。

(二) 认定意向协议实质上构成正式交易合同,但在实践中较少出现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申4137号”一案关于“不论名称如何,《意向书》已经具备了当事人、股权转让标的、价格等主要条款,构成一份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原判决认定《意向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并无不当”的观点可以看出,意向协议如具备合同主要条款且明确具有法律约束力,可能被认定为正式的交易合同。

从相关司法案例看,认定国有股权转让意向协议构成正式交易合同的案例不多,有代表性的是“(2020)云民终178号”一案。该案中,法院认为《收购框架协议书》对国有股权转让的“主体、标的、数量、交易方式等都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已经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虽然交易价格没有明确,但是通过双方约定的方式可以进行具体确定,因此双方之间的协议应属本约合同。”此外,在“(2017)粤03民终5299号”一案中,法院也以“协议对标的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条件及期限、人员安排、尽职调查、国有股权挂牌转让步骤、违约责任等内容均做了详细的约定,已经具备股权转让合同所需的主要条款”为由,将《股权转让意向协议》认定为本约合同。

笔者认为,虽然上述两个判决的观点较为激进,说理也有待商榷,但足以说明国有企业在股权挂牌前签署的意向协议被认定为本约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更为值得关注的是,认定意向协议为本约合同,将意味着前述国有股东很可能实质违反了国有资产交易的程序规定,进而面临被国资监管追责的风险。

(三) 认定意向协议为一种表达合作意向的磋商性文件,此为主流观点

认为意向协议既不屬于预约合同,也不构成正式的交易合同,而只是一种表达合作意向的磋商性文件,这是实践中的主流观点。

首先,该类意向协议的核心条款包括:意向受让人需交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注:少则几十万,多则几千万元,实践中也可能为“诚意金”等类似提法),以确保其在国有股东按国资监管程序公开挂牌股权后会报名摘牌,而国有股东并不确保意向受让人能最终受让股权,但意向受让人无故不报名摘牌的,国有股东有权没收其保证金;同时,如意向受让人非因自身原因最终未能摘牌的,则国有企业退还其保证金。除此之外,就是一些标的股权范围、保密条款、联络机制、附则等非实质性条款。

其次,该类意向协议在法律效力上,实践中有三种做法:具有法律约束力;部分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完全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中:

1. 部分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情况下,往往转让方为较为强势的国有企业,且标的质量不错,一般仅约定意向受让人的刚性义务及其违约责任——主要是没收意向受让人的保证金,而自身却并无实质性法律约束条款;

2. 完全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情况下,该等意向协议就成了一个“君子协定”,无法实现国有企业希望锁定意向投资人报名参与摘牌这一核心诉求,协议签署的必要性也大打折扣,故实践中采用的较少。

综上,笔者认为,从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的基本精神出发,在应然层面上,国有企业在股权挂牌前签署的意向协议必须避免因具有合同主要条款进而被认定为正式交易合同,且协议内容也不能被认定为预约合同,即承诺未来确定会与意向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因为这两种情况下都无异于是事先“内定”股权受让人,显然是违规行为。因此,国有企业在股权挂牌之前签署的意向协议只能是表达合作意向的磋商性文件性质,其对双方的法律约束力,在不违反国有资产交易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意向协议的法律效力

从笔者搜集的司法案例看,法院对国有企业在股权挂牌之前与意向受让人签署的意向协议效力存在不同意见:

(一)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等意向协议无效

持该观点的典型代表是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89號”一案,该案今年在网络上传播较广,具有一定影响。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其中最高人员法院在再审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本案中,F集团在转让所持有的F晶源75.273%股权之前,已经私下与T公司签订《备忘录》和《意向协议》,没有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并在与T公司签订《备忘录》和《意向协议》后,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启动评估、审批、进场挂牌公开交易等国有资产转让程序,实际上是以公开挂牌交易的形式掩盖了私下直接交易的目的,侵害了不特定主体同等条件下参与竞买的权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属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第五项规定的无效情形,原《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备忘录》《意向协议》无效,F集团应返还其收取的定金及保证金5000万元。

乍一看,按照前述逻辑,国有企业在国有股权挂牌之前与意向受让人签署的意向协议均应无效,但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一概做出如此结论的话,不仅过于严苛,而且必将导致本文引言所述的困境无法解决。就该案而言,笔者认为,意向协议之所以被认定无效,还需注意到两个重要的特殊细节:

1. 案涉《备忘录》约定,F集团足额收到5000万元股权收购定金和履约保证金后,双方共同在广西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遴选审计、评估机构,对标的公司开展审计、评估工作;审计、评估结果经双方确认同意后,F集团按程序公开挂牌股权。

2. 在审计评估结果出具后,双方又签署《意向协议》约定:挂牌起拍价格和最终交易价格均不低于44595.3857万元;并约定F集团按双方约定的股权交易定价原则,提交董事会审议本次股权转让事项。

显然,前述约定与操作已超出实践中惯常做法的范围,因为该案的意向受让人可以深度参与对标的公司的审计、评估程序以及挂牌底价的确定,为其事先“量身定做”股权转让方案,进而“内定”该意向受让人为最终受让人。正是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该案的行为“实际上是以公开挂牌交易的形式掩盖了私下直接交易的目的。”

综上,笔者认为,该案固然可以给予国有企业以风险警示,但该案的案情具有较大的特殊性,且案涉相关操作被认定实质为“内定”并不冤枉。然而,实践中此类“明目张胆”的做法还是比较少,因此不能直接照搬该案结论,认为国有企业在股权挂牌之前签署的意向协议均无效,而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客观进行认定。

(二)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等意向协议有效

有效说是笔者搜集的大部分案例的观点。笔者认为,在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国有企业在挂牌前签署意向协议的情况下,这种认定与实践的合理需要也是契合的。比如,“(2017)粤03民终5299号”一案中法院认为,《股权转让意向协议》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各方应诚实信用履行。“(2017)湘01民初1342号”一案中法院也认为,《意向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

此外,在“(2019)川民申4240号”一案中,法院认为:《股权转让意向协议》是协议各方进行股权转让的意向性表示,其性质不等同于股权转让合同,再审申请人关于“《股权转让意向性协议》不符合国有股权转让规定,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未经合法评估、未在产权交易所签订,属于无效协议,其无过错应退还保证金并赔偿损失”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笔者认为,该案进一步说明,股权挂牌前签署的意向协议及其履行不存在“内定”相关操作,也不存在其他无效情形的情况下,国有企业作为股权转让方在后续也严格按32号令规定独立履行审计、评估以及转让方案报批程序,原则上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应认定为有效。

综上,笔者认为,除非存在明显的“内定”约定或重大违规操作,国有企业在股权挂牌之前与意向受让人签署的意向协议原则上是有效的。

三、意向协议的违约风险与法律后果

即使是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意向协议,实践中也会面临一方违约的风险,由此引申出的常见法律问题包括:

(一) 意向受让方不按约定报名摘牌时,国有企业能否没收保证金

从笔者目前搜集到的司法案例看,意向受让方在签署意向协议后不按约定报名摘牌造成的纠纷是最多的。前文已述,国有企业在股权挂牌之前签署的意向协议一般会约定保证金条款,在意向协议有效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未按约定报名摘牌导致流拍即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首先,意向受让方收取的保证金实际上是一种履约担保,按“(2016)渝05民終4072号”一案的观点,意向受让人“未按约向产权交易所办理意向登记,参加产权交易所组织的股权交易活动,导致本次股权转让不能实现,按约定应将诚意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H传媒公司。”

其次,按《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因此,如保证金过分高于国有企业损失的,违约的意向受让方有权申请调减。比如,在“(2016)渝05民终4072号”一案中,法院认定国有企业为股权转让事宜,发布转让公告等所做前期准备工作产生的实际损失为5000元,故扣除5000元后剩余195000元诚意金国有企业应退还。但是,该等调减必须由意向受让方提出,法院不得主动调减,比如在“(2019)川民申4240号”一案中,意向受让方被没收的保证金高达100万元,明显超过国有企业的损失,但因意向受让方未主张调减,故法院未进行任何调减。

(二) 意向受让方不按约定报名摘牌时,国有企业的索赔范围

如意向协议未按前文所述约定保证金或违约金条款,意向受让方不按约定报名摘牌时,国有企业如何索赔?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具体到实践而言,结合“(2017)粤03民终5299号”“(2018)湘03民终1173号”“(2016)渝05民终4072号”等案件的观点,笔者认为:

首先,可主张直接损失,主要包括:

1. 国有企业在意向协议签署后为进行股权挂牌开展的审计、评估、法律等工作所支出的服务费用和差旅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2. 国有企业因启动股权挂牌转让工作,对员工进行安置并支出的费用,且具有明确的约定。但是,如只是因个别员工对标的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后的公司发展前景有不同认识而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所支付的补偿费用,法院可能认为二者并无直接关联性,进而不予支持该部分损失赔偿请求。

3.可主张可得利益损失,即合同履行后所能获得的纯利润。其中,对可得利益的赔偿应当考量发生的概率程度,不能无限扩张,即必须是在违约方可预见或应当预见的范围内。目前,对于意向受让人不按约定报名摘牌应赔偿国有股东的可得利益损失计算的问题,笔者仅找到“(2017)粤03民终5299号”这一案例。但该案将案涉《股权转让意向协议》认定为本约合同,并在此基础上认为,因协议明确约定意向受让人不按约定报名摘牌应赔偿国有股东损失,故应认定意向受让人对不报名摘牌对国有股东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是应当能够预见的,应予以赔偿;据此,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定可得利益损失为720万元。笔者认为,在意向协议不构成本约和预约合同的情况下,对可得利益的损失认定,法院必将更为谨慎,其范围与金额也会相对更小。

(三) 国有企业未及时将股权挂牌的法律后果

一般而言,国有企业是在签署意向协议后才会正式启动股权挂牌转让相关工作,但股权转让需履行国资决策审批程序,该等程序实际上并不完全可控,既可能久拖不决,也可能直接被否决,进而造成国有企业不能及时将股权在产权交易机构挂牌。在此情况下,如国有企业在意向协议承诺了挂牌时限并明确受此法律约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如意向协议约定了对应的违约金责任,则国有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责任,如违约金过高,也可主张调减。如“(2017)湘01民初1342号”一案中,国有企业未按约定将股权挂牌,意向受让方请求按协议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支付违约金356万元,但经国有企业主张调减,法院酌情调整至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判决国有企业支付违约金182.5万元。

其次,如意向协议没有约定违约金责任,意向受让方也可能索赔,其范围包括意向受让方前期组织尽调、评估等工作的相关费用、保证金的资金占用利息和可得利益损失。

(四) 意向协议约定排他性条款的合法合规性

意向协议除保证金条款外,在标的公司质量不错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为避免激烈竞争,很可能会要求在意向协议中加入排他性条款:未经意向受让人同意,国有股东不得与任何其他第三方就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事项签署任何书面文件、进行谈判或达成其他安排。对此类排他性条款的合法合规性,笔者认为,在法律效力方面,可参考“(2016)闽02民终2909号”一案的观点,该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国有方是否违反《战略合作意向协议书》约定的排他性条款而与第三方接触,进而应承担违约责任。其中,对于涉案意向协议的法律效力,该案法院认为:“当代公司和射洪县政府、沱牌公司签订的《战略合作意向协议书》合法有效。”据此,法院并未否定意向协议中排他性条款的效力。

但在国资合规方面,笔者认为,国有企业如在意向协议中约定排他性条款,存在被认定违反国有股权转让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构成变相“内定”股权受让人的风险。这是因为,签署意向协议只是为了确保届时有人来报名,但并不能排除或变相排除其他投资人参与,更不能让任何一个投资人享有任何排他性权利。从应然上说,任何适格的投资人都有权与国有股东进行适当接触并签署类似的意向协议,只是因为信息不对称,潜在的投资人不能实际都与国有股东接触而已。因此,该类条款即使不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也可能被国资监管或审计机构认定为违规。

四、小 结

综上分析,国有企业在股权挂牌之前寻找意向受让人签署意向协议,是解决现实困境的必需之举,但该等意向协议的内容如设置不当,不仅面临国资合规风险,还面临法律责任风险。对此,笔者提出相关建议如下:

(一) 在意向协议的性质上,应避免构成预约合同,更不能构成本约合同,而只能属于磋商类的合同。

(二) 在意向协议的法律约束力上,如约定完全没有法律约束力,就难以实现国有企业需确保有人报名摘牌的核心目标;如约定协议内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则被认定为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的风险就会明显增大,故最好是仅约定部分条款(如保证金条款、保密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 在意向协议的保证金标准上,在能覆盖国有企业合理预期损失的前提下不宜过高,如过高,届时也很可能被意向受让方申请调减,更为关键的是,这样就难以说服对方不设置对等的违约金条款,不利于谈判达成一致。另需提醒的是,退还保证金的核心条件不能仅是意向受让方报名,而应明确是“有效报名”,即按32号令规定已被产权交易所确认其符合受让条件。

(四) 在意向协议的其他内容上,国有企业原则上应不承诺挂牌时限,如确要承诺挂牌时限,尽量不设置违约金或赔偿责任,但可明确期满后仍未挂牌的立即退还保证金。此外,尽量减少设置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或实质性条款,并在意向协议中明确国有股东不保证意向受让方最终能成为股权受让方。

(五) 在签署意向协议后,国有股东应独立组织审计、评估工作和拟定转让方案。如有可能,可找多家意向投资人签署类似的意向协议,以避免被第三方提出“内定”或“独家”的质疑。

(作者分别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作者:刘小进 杨威

第2篇:加盟意向协议书

XXXXXX特许连锁加盟意向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乙方认同特许经营商业模式,接受甲方特许经营商业理念。甲方接受乙方加盟意向申请。甲乙双方为了更好的开拓市场,本着互惠互利、共赢合作的原则,签订XXX合作意向协议。遵守以下条款:

1. 甲方同意乙方按本协议所约定条款和条件成为阿利茄汁面的意向加盟商。

2. 乙方向甲方缴纳加盟意向金

3. 甲方为乙方在省市县,保留天(自年

至月日)从事XXXX特许经营的优先权利。在此期间甲方确保不对乙方之外的意向加盟商授予保护区域内的特许加盟权力。

4. 本意向协议签署后,甲方根据工作安排最快可在甲方差旅

人员针对乙方意向店面位置实地考核所产生的差旅费用由乙方当天现场承担报销,费用范围为:(交通、食宿)。超出范围乙方不承担责任。

5. 在超出本意向协议保护期前乙方应主动联系甲方负责人,根据进度沟通是否放弃

或延长本意向协议优先权。如无主动沟通,甲方视为乙方放弃优先权,并允许其他候选意向者进入本协议。乙方应在本协议终止后,主动与甲方约定返还意向金退款期。

6. 超出意向协议期限后,乙方未选取到合适店面位置,甲方不再为乙方保留这种权利。或

甲方对乙方意向位置认可,由于乙方原因双方没有达成合作共识。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缴纳加盟意向金的10%为市场损失金并取消意向加盟资格,返还其余乙方意向金。

7. 乙方可有偿申请延长保留期限,需提前3天提出申请,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开展进度决定

是否继续给与乙方保留的权利。

8. 对乙方店位置考核后,甲方对乙方店面位置认可,乙方同意在一周内签订正式合作合同。

9. 本意向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乙方签字:

签署日期:年月日签署日期:年月日

第3篇:加盟意向协议书

意向加盟协议

甲方:

乙方:

上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相互负责、相互信任的原则,就乙方加盟,成为甲方特许加盟商的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乙方申明,双方都已理解并认可了本协议的所有内容,同意承担各自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忠实地履行本协议。

第一款:加盟商权益

1、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正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成为享受加盟商地域 保护政策,在授权目标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市待确定的营业网点商圈范围内,享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商号及商标的独占使用权。

2、乙方预开店的面积____________平米,乙方交纳加盟金 ___________万,

保证金________________万。

3、加盟期限:___________年。

第二款:协议修改

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若提议更换授权目标点需向对方以书面形式申请, 并得到另一方允许后双方同时修改本协议第八款,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

第三款:合作步骤

本协议签署后,乙方进行选店。乙方找好备选店面后,甲方派人完成调查评估及确认。

第四款:涉及金额

本协议签定之日,乙方需向甲方一次性交纳 (小写: )元人民币,作为加盟合作意向保证金,意向保证金在双方签署正式的加盟协议后转为加盟金的一部分。

备注:

第五款:协议终止

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双方可终止本协议, 1.协议到期;

2.协议有效期内寻找到并确定目标加盟店铺; 3.双方一致同意协议终止; 4.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内所规定的内容时,经调节无效,另一方可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5.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能协助乙方完成店址开发. 协议到期后,乙方 要求退出的,甲方返还乙方所交付的全额意向保证金. 第六款:明确事项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已明确并接受《特许加盟协议》内各项内容。

第七款: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为六个月,自_____ 年 月 日至_____年 月___ 日止, 签定之日起生效. 第八款:授权点更改记录

本协议—式 贰 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当事人各执 壹 份。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订立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篇二:加盟意向书

加盟意向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法人地址: 乙方:法定代表人/自然人:

法定/居住地址:

开设粉霸花加盟店,经营粉霸花早快餐业务。

营资格,并使乙方能在完成相关的手续后,与甲方签署特许加盟合同书,达成意向如下:

1、根据乙方的申请,已完成对乙方成为甲方特许加盟商的评估,确认在该区域内乙方的加盟资格。

2、乙方在签署本意向书之后的七天内,应向甲方交纳加盟定金壹万元人民币,意向金两万人民币,并汇入甲方指定的帐户。

帐户名称: 陈惠兵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沙井支行

帐号:

3、甲方同意自签订加盟意向书之日起,至特许加盟合同书正式签署前,为乙方保留该区域

天。

4、因乙方原因(如乙方重新选择项目、拖延开业筹备等原因),不能在资格保留期内签署加盟合同书,甲方不予退还加盟定金;因甲方原因,在资格保留期内未能签署加盟合同书,甲方应无息全额退还乙方的加盟定金。

本合同规定的加盟定金和意向金在签署加盟合同后可充抵乙方应交加盟费,如果乙方全额交付加盟费所需费用,由甲方全额返还乙方。

5、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如下的店址资料: a、商圈及店址位置示意图; b、房屋建筑平面图; c、正侧面照片(详见店址要求),以便甲方对地址进行评估; d、如乙方提供的店址及相关资料和条件不符合甲方开店要求,乙方应提供其它备选地址的资料给甲方;

6、乙方在收到甲方对店址的确认后,即应开始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的开店手续。

7、本意向书自签署之日起即生效。

8、本意向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 邮编: 经咨询、考察粉霸花公司和直营店,乙方自愿申请加盟由甲方创设的粉霸花特许经营体系,

文章来源:云法律网/documentcontent-309.htm 日

文章来源:云法律网/documentcontent-309.htm篇三:加盟意向协议书 xxxxxx特许连锁加盟意向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乙方认同特许经营商业模式,接受甲方特许经营商业理念。甲方接受乙方加盟意向申请。甲乙双方为了更好的开拓市场,本着互惠互利、共赢合作的原则,签订xxx合作意向协议。遵守以下条款:

1. 甲方同意乙方按本协议所约定条款和条件成为阿利茄汁面的意向加盟商。 2. 乙方向甲方缴纳加盟意向金 3. 甲方为乙方在省市县,保留天(自年

至 月 日)从事xxxx特许经营的优先权利。在此期间甲方确保不对乙方之外的意向加盟商授予保护区域内的特许加盟权力。 4. 本意向协议签署后,甲方根据工作安排最快可在甲方差旅

人员针对乙方意向店面位置实地考核所产生的差旅费用由乙方当天现场承担报销,费用范围为:(交通、食宿)。超出范围乙方不承担责任。 5. 在超出本意向协议保护期前乙方应主动联系甲方负责人,根据进度沟通是否放弃

或延长本意向协议优先权。如无主动沟通,甲方视为乙方放弃优先权,并允许其他候选意向者进入本协议。乙方应在本协议终止后,主动与甲方约定返还意向金退款期。 6. 超出意向协议期限后,乙方未选取到合适店面位置,甲方不再为乙方保留这种权利。或

甲方对乙方意向位置认可,由于乙方原因双方没有达成合作共识。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缴纳加盟意向金的10%为市场损失金并取消意向加盟资格,返还其余乙方意向金。 7. 乙方可有偿申请延长保留期限,需提前3天提出申请,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开展进度决定

是否继续给与乙方保留的权利。 8. 对乙方店位置考核后,甲方对乙方店面位置认可,乙方同意在一周内签订正式合作合同。

9. 本意向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 乙方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篇四:服装有限公司加盟意向协议书[1] 意大利斯芭且公司.。浙江欧简服饰有限公司

浙江欧简服饰有限公司加盟意向协议书

甲 方: 浙江欧简服饰有限公司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过双方的接触与了解,乙方对甲方拥有的“maria vittoria”服装品牌产生了

浓厚的兴趣,本着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经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合作条款,并签署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须在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在 开设经营 家“maria vittoria”品牌的标准专卖店/专柜,

其实际营业面积不少于_____平方米。

第二条:乙方须向甲方缴纳意向保证金人民币_____ __元整,意向保证金在签订本意 向书之日起7日内汇到甲方指定的账号。此保证金在乙方完成第一条后2日内转为品

牌保证金。如未在双方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第一条规定,甲方有权保留追究乙方的违约

责任。

第三条:乙方如期向甲方缴纳意向保证金,甲方将确保乙方在______ _ 区域的加盟经营“maria vittoria”专卖优先权;否则甲方将不能保证乙方的上

述利益。

第四条:乙方在当地开设“maria vittoria”专卖店的店铺地址须在当地主要的

商业街,且形象达到公司要求的基本标准。

第五条:本协议书仅作为甲乙双方合作前的意向保证,并不构成乙方已向甲方取得了

“maria vittoria”品牌的经营许可权。若要取得经营许可权,须在完成第一条 规定后签署特许加盟协议书,由甲方出具授权书,乙方方可确认具有在该区域经营

“maria vittoria”品牌的许可权。

第六条:乙方不得利用此协议书代表甲方向第三方做出任何承诺,否则,甲方将依法 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转载于:加盟意向协议书)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经甲乙双方签章(签字)确认后生效。

甲 方: 乙 方:

委 托 人: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公司地址: 店铺地址:篇五:加盟意向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乙方申请加盟甲方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初步意向如下:

一、 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 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为乙方保留 的特许加盟优先权;且保留乙方在主合

同中的权益:

1、初期加盟费用三年共计人民币 万元整(大写人民币 元整)一次性付款。

2、管理费每个自然月人民币 元整(大写人民币 元整)年付。

3、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整(大写人民币万元整)一次性付款。 2.乙方责任

(1) 配合提供甲方要求之相关资料(店铺租赁意向性协议书/或租赁合同、合伙人协

议书/或法人身份证明文件),接受甲方之考查评估,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若在任何时间乙方提供之资料被查出有虚假情况,则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2) 须按甲方对店铺口岸相关要求进行加盟专卖店选址事宜。

二、 加盟意向金:

1、 加盟意向金的定义:作为乙方为甲方提供特许加盟权优先权保留服务的费用及取得

本协议有效期限内甲方加盟区域内的特许加盟优先权的费用、以及甲方保留乙方在主合同中的权益费用。

2、 交付时间及金额:在签署本协议当日起计,乙方须在 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万 元

(大写人民币__ _ 元)作为加盟意向金(签完正式主合同后,此款项可作为加盟金冲抵),以到甲方指定帐户为标准;如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该加盟意向金仍未到甲方指定帐户,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

3、 若甲、乙双方能达成进一步共识,在本协议书有效期限内正式签署主合同《加盟合 1 同》,则甲方同意将本条所述加盟意向金冲抵乙方应缴之加盟金。

4、 如乙方因特殊原因未能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与甲方正式签署主合同《加盟合同》,

则经乙方书面申请、甲方书面同意后本协议书有效期限可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日。

5、 若甲方经评估认为乙方不符合甲方之加盟要求,或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双方不能在

本协议有效期限及延长期限内签署主合同《加盟合同》,则在扣除甲方因协助乙方进行前期加盟协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后,加盟意向金余款将无息退还乙方。

6、 若乙方因非不可抗力原因且未向甲方书面申请延期,乙方未能在协议规定期限内和

甲方签署主合同《加盟合同》,则甲方不予退还加盟意向金。

三、 保密条款:

乙方在协议书有效期间内不得将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以及加盟协议、主合同内容向其他任何第三方进行透露(包括双方公司内部的与加盟事宜无关的其他人员),否则将赔偿甲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四、 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时生效: 1. 双方签字盖章;

2. 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2日内乙方将加盟意向金人民币 万 元(大写人民币__ _ 元)汇至甲方指定帐户;

五、 协议期限:

自本协议签订后且收到意向金之日起 日,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协议有效期。

六、 其他:

1、 双方如在本协议书有效期限内达成进一步共识,将正式签署主合同《加盟合同》对

加盟之具体事宜加以约定。且当主合同签署生效后,此协议即刻废止,一切法律依 2 据以主合同为准。

2、 本协议书一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3、 如任何一方违反上述条款,此协议书即刻失效。

第4篇:加盟意向协议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乙方申请加盟甲方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初步意向如下:

一、 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 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为乙方保留的特许加盟优先权;且保留乙方在主合

同中的权益:

1、初期加盟费用三年共计人民币万元整(大写人民币 元整)一次性付款。

2、管理费每个自然月人民币元整(大写人民币 元整)年付。

3、保证金人民币万元整(大写人民币万元整)一次性付款。

2.乙方责任

(1) 配合提供甲方要求之相关资料(店铺租赁意向性协议书/或租赁合同、合伙人协

议书/或法人身份证明文件),接受甲方之考查评估,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若在任何时间乙方提供之资料被查出有虚假情况,则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2) 须按甲方对店铺口岸相关要求进行加盟专卖店选址事宜。

二、 加盟意向金:

1、 加盟意向金的定义:作为乙方为甲方提供特许加盟权优先权保留服务的费用及取得

本协议有效期限内甲方加盟区域内的特许加盟优先权的费用、以及甲方保留乙方在主合同中的权益费用。

2、 交付时间及金额:在签署本协议当日起计,乙方须在 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万 元

(大写人民币__ _ 元)作为加盟意向金(签完正式主合同后,此款项可作为加盟金冲抵),以到甲方指定帐户为标准;如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该加盟意向金仍未到甲方指定帐户,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

3、 若甲、乙双方能达成进一步共识,在本协议书有效期限内正式签署主合同《加盟合

同》,则甲方同意将本条所述加盟意向金冲抵乙方应缴之加盟金。

4、 如乙方因特殊原因未能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与甲方正式签署主合同《加盟合同》,

则经乙方书面申请、甲方书面同意后本协议书有效期限可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日。

5、 若甲方经评估认为乙方不符合甲方之加盟要求,或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双方不能在

本协议有效期限及延长期限内签署主合同《加盟合同》,则在扣除甲方因协助乙方进行前期加盟协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后,加盟意向金余款将无息退还乙方。

6、 若乙方因非不可抗力原因且未向甲方书面申请延期,乙方未能在协议规定期限内和

甲方签署主合同《加盟合同》,则甲方不予退还加盟意向金。

三、 保密条款:

乙方在协议书有效期间内不得将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以及加盟协议、主合同内容向其他任何第三方进行透露(包括双方公司内部的与加盟事宜无关的其他人员),否则将赔偿甲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四、 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时生效:

1. 双方签字盖章;

2. 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2日内乙方将加盟意向金人民币万 元(大写人民币__ _

元)汇至甲方指定帐户;

五、 协议期限:

自本协议签订后且收到意向金之日起 日,即年月日至年月日为协议有效期。

六、 其他:

1、 双方如在本协议书有效期限内达成进一步共识,将正式签署主合同《加盟合同》对

加盟之具体事宜加以约定。且当主合同签署生效后,此协议即刻废止,一切法律依

据以主合同为准。

2、 本协议书一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3、 如任何一方违反上述条款,此协议书即刻失效。

甲方:授权签约代表:

户名:

帐号:

开户行:

签约时间:年月日

乙方:授权签约代表: 签约时间:年月日 3

第5篇:服装有限公司加盟意向协议书

甲 方: 浙江欧简服饰有限公司

乙 方:xxxxxxxx 负责人身份证号码:xxxxxxxx 通过双方的接触与了解,乙方对甲方拥有的“maria vittoria”服装品牌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本着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经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合作条款,并签署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须在年月日之前,在 开设经营 家“maria vittoria”品牌的标准专卖店/专柜,其实际营业面积不少于xx平方米。 第二条:乙方须向甲方缴纳意向保证金人民币xx 元整,意向保证金在签订本意向书之日起7日内汇到甲方指定的账号。此保证金在乙方完成第一条后2日内转为品牌保证金。如未在双方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第一条规定,甲方有权保留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三条:乙方如期向甲方缴纳意向保证金,甲方将确保乙方在xx 区域的加盟经营“maria vittoria”专卖优先权;否则甲方将不能保证乙方的上述利益。

第四条:乙方在当地开设“maria vittoria”专卖店的店铺地址须在当地主要的商业街,且形象达到公司要求的基本标准。

第五条:本协议书仅作为甲乙双方合作前的意向保证,并不构成乙方已向甲方取得了“maria vittoria”品牌的经营许可权。若要取得经营许可权,须在完成第一条规定后签署特许加盟协议书,由甲方出具授权书,乙方方可确认具有在该区域经营“maria vittoria”品牌的许可权。

第六条:乙方不得利用此协议书代表甲方向第三方做出任何承诺,否则,甲方将依法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经甲乙双方签章(签字)确认后生效。 甲 方: 乙 方:

委 托 人: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公司地址: 店铺地址:

第6篇:服装有限公司加盟意向协议书[1]

意大利斯芭且公司.。浙江欧简服饰有限公司

浙江欧简服饰有限公司加盟意向协议书

甲方: 浙江欧简服饰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负责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过双方的接触与了解,乙方对甲方拥有的“MARIA VITTORIA”服装品牌产生了

浓厚的兴趣,本着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经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合作条款,并签署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须在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在开设经营家“MARIA VITTORIA”品牌的标准专卖店/专柜,

其实际营业面积不少于_____平方米。

第二条:乙方须向甲方缴纳意向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元整,意向保证金在签订本意

向书之日起7日内汇到甲方指定的账号。此保证金在乙方完成第一条后2日内转为品

牌保证金。如未在双方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第一条规定,甲方有权保留追究乙方的违约

责任。

第三条:乙方如期向甲方缴纳意向保证金,甲方将确保乙方在_______

区域的加盟经营“MARIA VITTORIA”专卖优先权;否则甲方将不能保证乙方的上

述利益。

第四条:乙方在当地开设“MARIA VITTORIA”专卖店的店铺地址须在当地主要的

商业街,且形象达到公司要求的基本标准。

第五条:本协议书仅作为甲乙双方合作前的意向保证,并不构成乙方已向甲方取得了

“MARIA VITTORIA”品牌的经营许可权。若要取得经营许可权,须在完成第一条

规定后签署特许加盟协议书,由甲方出具授权书,乙方方可确认具有在该区域经营

“MARIA VITTORIA”品牌的许可权。

第六条:乙方不得利用此协议书代表甲方向第三方做出任何承诺,否则,甲方将依法

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经甲乙双方签章(签字)确认后生效。

甲方:乙方:

委 托 人:负 责 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传真:传真:

公司地址:店铺地址:

第7篇: 加盟意向书

篇一:加盟意向书

加 盟 意 向 书 意向人签名: 厂商:

日期: 日期: 篇二:加盟意向书

加盟意向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法人地址:

乙方:法定代表人/自然人:

法定/居住地址:

开设粉霸花加盟店,经营粉霸花早快餐业务。

营资格,并使乙方能在完成相关的手续后,与甲方签署特许加盟合同书,达成意向如下:

1、根据乙方的申请,已完成对乙方成为甲方特许加盟商的评估,确认在该区域内乙方的加盟资格。

2、乙方在签署本意向书之后的七天内,应向甲方交纳加盟定金壹万元人民币,意向金两万人民币,并汇入甲方指定的帐户。

帐户名称: 陈惠兵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沙井支行 帐号:

3、甲方同意自签订加盟意向书之日起,至特许加盟合同书正式签署前,为乙方保留该区域

天。

4、因乙方原因(如乙方重新选择项目、拖延开业筹备等原因),不能在资格保留期内签署加盟合同书,甲方不予退还加盟定金;因甲方原因,在资格保留期内未能签署加盟合同书,甲方应无息全额退还乙方的加盟定金。

本合同规定的加盟定金和意向金在签署加盟合同后可充抵乙方应交加盟费,如果乙方全额交付加盟费所需费用,由甲方全额返还乙方。

5、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如下的店址资料: A、商圈及店址位置示意图; B、房屋建筑平面图;

C、正侧面照片(详见店址要求),以便甲方对地址进行评估;

D、如乙方提供的店址及相关资料和条件不符合甲方开店要求,乙方应提供其它备选地址的资料给甲方;

6、乙方在收到甲方对店址的确认后,即应开始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的开店手续。

7、本意向书自签署之日起即生效。

8、本意向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 邮编: 经咨询、考察粉霸花公司和直营店,乙方自愿申请加盟由甲方创设的粉霸花特许经营体系,

文章来源:云法律网/documentContent-309.htm 日

文章来源:云法律网/documentContent-309.htm 篇三:最新加盟店加盟意向书模板

最新加盟店加盟意向书模板

加盟客户名称: 省 市 区 商场 楼 号

经营面积约: 平方;产品系列名称:皮匠坊 □ 雅致□ 逸致□

合作意向金:(人民币)xx0元 (大写:贰万元整)一次付不清下次5天内付清

特别支持意向内容:

一、 加盟店开业享受优惠:

1、 我公司负责专卖店的设计方案,全套图纸价值:5000元。

2、 我公司负责专卖店的门头,商标,形象品(pop)价值:5000元。

3、 开业赠送专用水杯,图册,宣传资料。

4、 装修支持:补贴150元每平方。返还方式:每次返2扣减5%,直至返完为止。

5、 户外广告支持:对于特殊加盟商我公司支持户外广告30%(总额最高2万元)。

6、 首批上货支持:给予出厂价的9.5折结算,以后返单按出厂价9.5折结算。

7、 开业产品促销支持,提供1至2个款式特价产品作为促销支持。

8、 年终返点支持:加盟商经营满一年,销售量达到80万以上(不含80万)返点2%;销售量的达到100万以上(不含100万),返点3%。返利款项由货物充抵,销售量为工厂提货量。

二、 加盟商条件要求:

1、 加盟商所选择经营场地及装修标准必须符合大明家具专卖店标准形象,我司有权取销加盟商意向资格,不作任何陪偿。

2、 加盟商所提供的店面位置必须符合大明家具的要求,如不符合加盟商负责更换位置。

3、 因加盟商原因没办法经营大明家具品牌,造成我司前期策划设计的损失,所交订金款项不予退还加盟商。

4、 加盟我司品牌专卖店,必须按照公司的统一模式配置饰品。

5、 加盟商签定加盟意向书,五天内必须把全额金汇入我司指定帐号,否则此意向书视作无效,不予退还加盟商。

6、 此意向书只作双方合作意向,待签定正式合同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加盟意向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香港大明家具集团 加盟商公司名称

佛山市大明家具有限公司

签名: 签名:

手机: 手机:

电话: 电话: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以上是加盟店加盟意向书模板,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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