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超管理责任书

2023-06-09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第1篇:b超管理责任书

B超管理责任书

附件2

打击“两非”管理责任书

甲方:乙方: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口发[2011]22号)和潍坊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潍人口发[2011]4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签定此责任书。

一、B超管理

(一)购进B超必须报区卫生局批准,实行准入制度。擅自购进B超的,一律没收,已有的B超,必须登记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准使用。

(二)在B超使用场所安装电子监控设施,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监控录像资料保存1年以上。

(三)积极组织B超操作人员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提高思想认识,熟知相关规定。建立健全B超管理工作制度,明确B超操作人员工作职责,并签定相关责任书,在醒目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标志。

(四)严禁使用"B超"鉴定胎儿性别;医学上确有需要的,孕妇应当取得符合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证明,并报潍坊市坊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同意后方可鉴定胎儿性别。

(五)进行B超检查孕妇时必须要有2人以上医务人员在场并签名,检查记录齐全规范。对B超室必须进行双锁管理,严禁任何时间单个医务人员对孕妇进行检查。

(六)不得使用无诊断资质的人员操作B超。

(七)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国家人口计生委、卫生部、药监局第八号令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1

二、终止妊娠管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禁止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使用药物为孕妇终止妊娠,禁止使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开展终止妊娠手术。

(二)根据《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为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前,应当查验、登记相关证明。

(三)根据《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规定》第九条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十四周以上的妊娠不得人工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3)因妊娠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妊娠妇女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妊娠妇女或者胎儿健康的;

(4)经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或者批准的其他情形。

有本条第一款第(1)、(2)、(3)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妊娠妇女要求终止妊娠的,应当向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相应的医学诊断证明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因本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情形需要紧急终止妊娠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可以根据诊断结果施行手术,并在手术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四)医疗机构要在终止妊娠场所设置电子监控装置,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监控录像资料保存1年以上。

(五)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终止妊娠及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工作制度,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以提高思想认识,熟知相关规定,明确终止妊娠及终止妊娠药品工作

人员职责并签定相关责任制,在相关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

(六)擅自进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人口计生委、卫生部、药监局第八号令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降薪或撤销职务的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或解聘的行政处分,并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责任书一式两份,由卫生行政部门分别和医疗保健机构负责人签订,卫生行政部门与医疗机构各存一份。

甲方:坊子区卫生局(盖章)乙方:(盖章)

签字: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B超工作人员打击“两非”管理责任书

甲方:乙方: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口发[2011]22号)和潍坊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潍人口发[2011]48号)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签定此责任书。

(一)B超室实行双人双锁管理,进行B超检查孕妇时必须要有2人以上医务人员在场并签名,检查记录齐全,登记规范,严禁任何时间单个医务人员对孕妇进行检查。

(二)积极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以提高思想认识、熟知相关规定,明确B超操作人员工作职责,严格遵守B超管理工作制度。

(三)恪守职业道德,严禁使用B超鉴定胎儿性别,医学上确有需要的,应当查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证明,并报分管院长批准,证明材料和批准手续存档备查。

(四)自觉接受人口计生部门、卫生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五)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责任书一式两份,由院长代表医院和个人签订,医院与个人各存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

签字: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终止妊娠工作人员打击“两非”管理责任书

甲方:乙方: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口发[2011]22号)和潍坊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潍人口发[2011]48号)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签定此责任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禁止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使用药物为孕妇终止妊娠,禁止使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开展终止妊娠手术。

(二)根据《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凡从事终止妊娠手术服务的人员,必须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三)根据《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不得私自或者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四)根据《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规定,《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出借或者涂改,禁止伪造、变造、盗用以及买卖。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失后,应当及时报告原发证机关,并申请办理补发证书的手续。

(五)根据《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为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前,工作人员应当查验、登记相关证明。

(六)根据《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规定》第九条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十四周以上的妊娠不得人工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3)因妊娠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妊娠妇女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妊娠妇女或者胎儿健康的;

(4)经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或者批准的其他情形。

有本条第一款第(1)、(2)、(3)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妊娠妇女要求终止妊娠的,应当向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相应的医学诊断证明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因本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情形需要紧急终止妊娠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可以根据诊断结果施行手术,并在手术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七)医疗机构要在终止妊娠场所设置电子监控装置,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监控录像资料保存1年以上。

(八)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出售给个人使用。

(九)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开展终止妊娠手术。

(十)认真学习终止妊娠及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工作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以提高思想认识,熟知相关规定。

(十一)认真填写手术记录,要与监控资料相吻合。

(十二)擅自进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人口计生委、卫生部、药监局第八号令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或解聘的行政处分,并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责任书一式两份,由院长代表医院和个人签订,医院与个人各存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

签字: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第2篇:B超管理责任书

深圳市光明新区医院

超声诊断室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

为了贯彻《深圳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的通知》(深计生组[2003]3号)精神。加强对违法施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监督和管理,使出生人口性别差距高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综合治理性别比例问题,由我院法人代表(甲方)与超声诊断室工作人员(乙方)签订管理责任书如下:

一、 甲方工作职责:

1、加强对乙方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教育及职业道德教育。

2、超声诊断室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醒目标志,并将超声诊断室工作制度悬挂上墙。

3、每季度开展一次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检查监督工作。

4、及时查处涉及乙方非法胎儿性别鉴定的投诉。

二、 乙方工作职责:

1、严格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严禁利用B超进行非 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对于医学需要的产前胎儿性别鉴定,应由上级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注明医学原因和根据,由业务科登记盖章,乙方方可进行鉴定。

2、严禁将B超机携带至他处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1

3、严禁利用非工作时间在他处坐诊非法进行性别鉴定。

三、 本责任书一经签订,乙方要坚决贯彻执行,以保证 本职工作的完成,如有违反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1、首次违反工作职责第1条的,由甲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写出书面检讨,并扣发当年奖金。

2、重复违反工作职责第1条的,扣发当年奖金,并调 离原工作岗位,停止从事B超工作两年。

3、首次违反工作职责第2条或第3 条的正式职工,扣发当年奖金,调离原工作岗位,停止从事B超工作两面年,并取消当年各种评先、评优资格。 首次违反工作职责第2条的聘用职工,当月立即解除聘用合同,扣发当年奖金,取消当年各种评先,评优资格。

4、重复违反工作职责第2条或第3条的正式职工,扣发当年奖金调离原工作岗位,停止从事B超工作两年,并取消当年各种评先、评优资格,推迟三年申报晋升技术职称。

5、违反工作职责第

1、

2、3条之一,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由甲方报区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乙方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6、同时违反工作职责第

1、

2、3条,或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由甲方报请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吊销乙方的计划生育服务人员资格证。正式职工扣发当年奖金,调离开工作岗们,停止从事B超工作两年,并取消当年各种

评先、评优资格,推迟三年报晋升技术职称,聘用工立即解除聘用合同。

7、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甲方应对超声诊断室切实负起监督管理责任,如任 期内监督管理不力,超声诊断室工作人员屡次违反工作职责第

1、

2、3条,甲方将承担如下责任:

1、本超声诊断室工作人员违反工作职责一次的,取消该该单位各种评先评优资格、并扣发法人代表当月奖金。

2、本超声诊断室工作人员违反工作职责两次或以上的,由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议组织人事部门更换该机构的法人代表,并扣发法人代表当季奖金。如法人代表为专业技术人员,则推迟一年申报晋升技术职称。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责任书签订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光明新区医院超声诊断室工作人员 法人代表(甲方)(乙方)签名(公章):签名:

年月日

第3篇:B超管理责任书

篇一:b超管理责任书

附件2 打击“两非”管理责任书

甲方: 乙方: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口发[2011]22号)和潍坊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潍人口发[2011]4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签定此责任书。

一、b超管理

(一)购进b超必须报区卫生局批准,实行准入制度。擅自购进b超的,一律没收,已有的b超,必须登记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准使用。

(二)在b超使用场所安装电子监控设施,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监控录像资料保存1年以上。

(三)积极组织b超操作人员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提高思想认识,熟知相关规定。建立健全b超管理工作制度,明确b超操作人员工作职责,并签定相关责任书,在醒目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标志。

(四)严禁使用b超鉴定胎儿性别;医学上确有需要的,孕妇应当取得符合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证明,并报潍坊市坊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同意后方可鉴定胎儿性别。

(五)进行b超检查孕妇时必须要有2人以上医务人员在场并签名,检查记录齐全规范。对b超室必须进行双锁管理,严禁任何时间单个医务人员对孕妇进行检查。

(六)不得使用无诊断资质的人员操作b超。

(七)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国家人口计生委、卫生部、药监局第八号令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二、终止妊娠管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禁止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使用药物为孕妇终止妊娠,禁止使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开展终止妊娠手术。

(二)根据《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为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前,应当查验、登记相关证明。

(三)根据《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规定》第九条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十四周以上的妊娠不得人工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3)因妊娠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妊娠妇女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妊娠妇女或者胎儿健康的;

(4)经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或者批准的其他情形。 有本条第一款第(1)、(2)、(3)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妊娠妇女要求终止妊娠的,应当向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相应的医学诊断证明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因本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情形需要紧急终止妊娠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可以根据诊断结果施行手术,并在手术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四)医疗机构要在终止妊娠场所设置电子监控装置,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监控录像资料保存1年以上。

(五)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终止妊娠及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工作制度,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以提高思想认识,熟知相关规定,明确终止妊娠及终止妊娠药品工作人员职责并签定相关责任制,在相关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

(六)擅自进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人口计生委、卫生部、药监局第八号令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降薪或撤销职务的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或解聘的行政处分,并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责任书一式两份,由卫生行政部门分别和医疗保健机构负责人签订,卫生行政部门与医疗机构各存一份。

甲方:坊子区卫生局(盖章)乙方:(盖章) 签字: 签字: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b超工作人员打击“两非”管理责任书

甲方: 乙方: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口发[2011]22号)和潍坊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潍人口发[2011]48号)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签定此责任书。

(一)b超室实行双人双锁管理,进行b超检查孕妇时必须要有2人以上医务人员在场并签名,检查记录齐全,登记规范,严禁任何时间单个医务人员对孕妇进行检查。

(二)积极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以提高思想认识、熟知相关规定,明确b超操作人员工作职责,严格遵守b超管理工作制度。

(三)恪守职业道德,严禁使用b超鉴定胎儿性别,医学上确有需要的,应当查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证明,并报分管院长批准,证明材料和批准手续存档备查。

(四)自觉接受人口计生部门、卫生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五)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责任书一式两份,由院长代表医院和个人签订,医院与个人各存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 签字: 签字:

日期:年月日 日期: 年月日

终止妊娠工作人员打击“两非”管理责任书

甲方: 乙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禁止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使用药物为孕妇终止妊娠,禁止使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开展终止妊娠手术。

(二)根据《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凡从事终止妊娠手术服务的人员,必须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三)根据《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不得私自或者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四)根据《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规定,《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出借或者涂改,禁止伪造、变造、盗用以及买卖。篇二:b超管理责任书

深圳市光明新区医院

超声诊断室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

为了贯彻《深圳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的通知》(深计生组[2003]3号)精神。加强对违法施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监督和管理,使出生人口性别差距高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综合治理性别比例问题,由我院法人代表(甲方)与超声诊断室工作人员(乙方)签订管理责任书如下:

一、 甲方工作职责:

1、加强对乙方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教育及职业道德教育。

2、超声诊断室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醒目标志,并将超声诊断室工作制度悬挂上墙。

3、每季度开展一次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检查监督工作。

4、及时查处涉及乙方非法胎儿性别鉴定的投诉。

二、 乙方工作职责:

1、严格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严禁利用b超进行非 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对于医学需要的产前胎儿性别鉴定,应由上级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注明医学原因和根据,由业务科登记盖章,乙方方可进行鉴定。

2、严禁将b超机携带至他处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3、严禁利用非工作时间在他处坐诊非法进行性别鉴定。

三、 本责任书一经签订,乙方要坚决贯彻执行,以保证 本职工作的完成,如有违反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1、首次违反工作职责第1条的,由甲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写出书面检讨,并扣发当年奖金。

2、重复违反工作职责第1条的,扣发当年奖金,并调 离原工作岗位,停止从事b超工作两年。

3、首次违反工作职责第2条或第3 条的正式职工,扣发当年奖金,调离原工作岗位,停止从事b超工作两面年,并取消当年各种评先、评优资格。 首次违反工作职责第2条的聘用职工,当月立即解除聘用合同,扣发当年奖金,取消当年各种评先,评优资格。

4、重复违反工作职责第2条或第3条的正式职工,扣发当年奖金调离原工作岗位,停止从事b超工作两年,并取消当年各种评先、评优资格,推迟三年申报晋升技术职称。

5、违反工作职责第

1、

2、3条之一,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由甲方报区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乙方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6、同时违反工作职责第

1、

2、3条,或者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由甲方报请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吊销乙方的计划生育服务人员资格证。正式职工扣发当年奖金,调离开工作岗们,停止从事b超工作两年,并取消当年各种评先、评优资格,推迟三年报晋升技术职称,聘用工立即解除聘用合同。

7、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甲方应对超声诊断室切实负起监督管理责任,如任 期内监督管理不力,超声诊断室工作人员屡次违反工作职责第

1、

2、3条,甲方将承担如下责任:

1、本超声诊断室工作人员违反工作职责一次的,取消该该单位各种评先评优资格、并扣发法人代表当月奖金。

2、本超声诊断室工作人员违反工作职责两次或以上的,由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议组织人事部门更换该机构的法人代表,并扣发法人代表当季奖金。如法人代表为专业技术人员,则推迟一年申报晋升技术职称。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责任书签订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光明新区 医院 超声诊断室工作人员 法人代表(甲方) (乙方) 签名(公章): 签名:

年 月日篇三:b超管理责任书

西坡乡

遵守b超管理和非法终止妊娠规定责 任 书 正宁县西坡乡人民政府

二0一三年三月遵守b超管理和非法终止妊娠规定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文件精神,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以下简称“两非”),建立健全打击“两非”长效机制,保持出生性别比平衡,不断提升我乡人口计生工作水平,维护正常的生育秩序和妇女的身心健康,西坡乡人民政府决定与服务所相关工作人员签订打击“两非”工作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打击“两非”作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切实开展优质服务,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切实改善人口结构,维护人口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全面推动我乡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发展。

(二)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上级关于打击“两非”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建立和完善打击“两非”责任制。

(

二、责任内容

1、不得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2、未经审批,不得随意改变超声诊断工作场所,不得进行超声流动检查;

3、不得非法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4、b超从业人员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且执业范围为医学影像,并持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超声医学上岗资格证书;

5、b超室张贴禁止“两非”的醒目标识和从事b超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职称及县人口计生局的举报电话。其他人员一律不得随意进入超声诊断工作场所;

6、对孕妇进行b超检查时,应详细填写《西坡乡孕妇孕期医学超声诊断检查登记薄》,并由当事人签字。

三、责任追究

b超室工作人员未经批准进行终止妊娠手术和胎儿性别鉴定的,按《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申请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西坡乡人民政府西坡乡计生服务所

负责人(签名): b超员(签名):

年 月 日

第4篇:医务人员B超检查责任书

银盆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医务人员从事超声诊断、染色体检测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等法律、法规,禁止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利用相关设备与技术手段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禁止从事超声诊断、染色体检测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活动。

二、从事超声诊断、染色体检测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超声诊断和染色体检测,并按规定做好登记。对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进行超声诊断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医务人员参与,准确、真实地填写统一的《妊娠14周以上孕妇B超检查登记本》,并共同签字。出具孕妇及胎儿身体健康检测报告,除胎儿患有生殖系统疾病外,不得含有胎儿性别的内容,检测技术人员和其他医务人员不得透露胎儿性别。

四、接受单位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杜绝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行为的出现。如发生上述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责任书每年签订一次。

从业机构:(公章)

年月日

直接责任人:

年月日

第5篇:B超岗位人员禁止非法鉴定胎儿责任书

甲方: 乙方:

为保持正常的出生人口性别构成,促进人口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严禁医疗机构非法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工作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

1.严格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禁止非医学需要的人工流引产。

2.从事B超检查的技术服务人员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证书》等相关的执业资格,经县卫生局批准注册后方可上岗。乡镇卫生院须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

3.B超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等有关规定,从事B超检查、诊断等医疗行为。

二、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上级计划生育工作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如下处理:政府办医疗机构B超岗位人员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胎儿性别鉴定者,一经查实,给予行政开除,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甲方: 代表签名:

乙方: 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第6篇: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状 B超

松山区城子中心卫生院

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为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按照《松山区医疗机构人口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化管理责任书》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确保我院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的完成,特与B超室医生签订本责任书。

一、 责任目标

1、 服从领导,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做好

全乡的节育技术工作。

2、 在单位显著位置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

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警示标志。

3、 坚决禁止利用B超等医疗设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4、 实行B超周报告登记制度,每周报院长审核签字。

二.考核评估奖惩制度

此项工作纳入年终工作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一旦发生利用B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年终全部工作按照不合格对待,停发三个月工资,取消所有福利待遇。并对当事人给予开除公职,取消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举报终止妊娠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报区卫生局和计生局给予5000元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若在院外私自利用B超搞性别鉴定或终止妊娠手

术,除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罚外,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院长签字:

责任人签字:

松山区城子中心卫生院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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